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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保護未成年的法律條文

保護未成年的法律條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11 17: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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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未成年的法律條文

第1篇

【關鍵詞】探望權;主體范圍;立法建議

一、探望權的一般問題

(一)探望權概念

探望權作為一種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該制度的目的在于維持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對子女親權行使的連續性,促進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了解與溝通。在英美法系,探望權一般被解釋為父母離婚后,子女由其中一方負責監護和照顧,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便獲得了對子女進行短期探望(探望性探望)或較長期探望(逗留性探望)的機會。在日本法律條文中,雖沒有完整地規定探望權,卻在實務中支持探望權的存在,即父母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享有繼續交流的權利,與其保持心靈上的聯系,日本也因此將探望權稱為見面交流權。在我國,有學者將探望權定義為離婚后,不隨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的對子女進行探望、看望和交往的權利。筆者認為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人子女的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暫共同生活的權力。

(二)國外有關(外)祖父母探望權規定

(1)美國。1993年,美國眾議院通過了一個決議案,號召各州制定慷慨的法律,允許祖父母行使探視權。1995 年,“統一法律委員會”起草《州際兒童探視法》。當時的克林頓總統宣布1995年為“祖父母年”。這使得作為監護訴訟中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一方的祖父母的利益獲得了極大的法律關注。目前,通過法律或判例,幾乎所有的州都承認祖父母的探視權。

(2)加拿大。《加拿大離婚法》第十二條規定:配偶任何一方,或配偶雙方,或任何得到法院的許可并為此提出申請者,或任何這樣的人,對婚姻關系中的子女都有權監護、愛護和教養或探視。

在我國,(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間往往形成的親密的隔代親,較之其他近親屬更具特殊性,將(外)祖父母納入探望權主體范圍,非但不違背國際立法趨勢,而是迎合這一立法趨勢的。

二、將(外)祖父母納入到探望權主體的理由

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成為探望權的主體符合該權利設立的目的。我國設立探望權的目的在于滿足親情需要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但是,親情不能僅局限在父母與子女之間,其他和子女關系密切的近親屬,他們對孩子的關愛無疑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如果只將探望權主體范圍限定為父母一方,有悖于我國設立探望權的目的,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成為探望權主體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28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痹诂F實生活中許多孫子女都是在(外)祖父母的協助撫養下,甚至完全是在(外)祖父母照料下生活的,當(外)祖父母在實際生活中已盡了其撫養孫子女的義務卻不能享有探望權時,權利義務也就當然不對等了。從法理來看,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既然法律規定了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法定的條件下有撫養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法定義務,那么,法律就應賦予他們享有探望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

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為探望權主體符合我國公序良俗的原則。父母離婚只是父母間夫妻關系解除,父母親情以及祖孫間的血緣關系并沒有割斷。從我國歷史傳統來看,我國向來是重視親情的國家,由于受到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在中國一個孩子的家庭越來越多,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往往會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果將祖父母、外祖父母排除在探望權的主體范圍之外,有悖于我國傳統的家庭倫理及善良風俗習慣,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三、將(外)祖父母納入探望權主體范圍的立法建議

第一,增設探望權主體行使探望權利的指導原則我國現行《婚姻法》未對授予或中止探望權主體探望權所依法律原則加以明確規定。但從當今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的立法上看,均是在子女的撫育和健康成長是否合乎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前提下去探討探望權主體擴大問題的。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已成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文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并逐漸成為各國介入親子關系的最高指導原則及具體審酌標準。我國作為締結該公約的成員國之一,自當遵守并予以執行。據此,筆者建議我國應通過司法解釋的途徑在《婚姻法》或未來的民法典中引進并增設“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為離婚后探望子女或孫子女問題的最高指導原則。

第二,立法應當對探望權的權利主體范圍作擴大解釋。為了使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符合國情、民情,應當將探望權的主體做擴大解釋。首先,子女有要求與父或母見面交流感情的權利,法律應賦予子女探望權主體地位。其次,祖父輩與孫子輩是隔代最近的直系血親,誠如學者主張的“祖父母沒有對孫子女的探望權,是違背民事習慣的,也是不符合人性和情理的?!辟x予祖父母探望權的同時應當對其權利的行使進行限制,即不能影響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新組建家庭的正常生活。最后,我國還可以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將探望權的主體擴大到其他與該子女有關的對子女的成長發展有利的第三人。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在確定探望方式、時間時,應慮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情感需要。特殊情況下,應有條件地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之權利,如曾與孫輩長期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多代單傳等。同時,立法與司法實踐亦亟需對未成年子女之探望權利予以特別關注。

參考文獻:

[1]劉世杰、劉正林著,《離婚審判研究》[M],重慶:重慶人學出版社,1998年版。

[2]王麗萍著,《親子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2篇

一、強化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司法理念。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各地對未成年刑事案件采取不盡一致的做法,有的注重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有的卻較為淡化。各地思想認識還不一致,司法理念有所差異。因此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檢察機關要強化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的理念。一是始終堅持一個方針、一個原則,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方針和原則是指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的標準,在出現法律規定不具體,法律條文解釋有分歧時,按照以上的方針和原則進行解釋或處理,處處體現刑訴法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的司法理念。二是特別注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認識問題的能力還不足,尚不能完全以自身的能力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獨立的行使訴訟權利,所以要特別注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如,在訊問未成年人時及時通知其法定人到場等,有利于未成年人減少對抗,悔過自新,回歸社會。三是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盡量實行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處理,注重親情關懷。嚴格適用逮捕措施,堅持少捕、慎訴,對未成年人實行分案審理、分別羈押、分別教育、分案等特殊程序,體現社會的人文關懷;實行親情會見,文明、規范、人性化訊問,緩減未成年人的心理壓力,釋放親情關懷;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當中盡量不穿制服、庭審中使用“檢察寄語”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等。對未成年實行特殊的司法保護,也是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四是注重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犯罪預防。辦案過程中,認真走訪未成年人家庭、所在社區和學校,了解其性格特點、生活現狀、成長經歷及走上犯罪的原因,宣講法律及犯罪的危害性,避免再次誤入歧途;充分發揮學校主陣地作用,拓寬檢校共建范圍,指派經驗豐富的干警深入校園開展形式多樣、內容活潑的法制教育活動,結合案情為在校青少年上法制課,以案釋法,營造青少年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二、強化專業性,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專業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新刑事訴訟法設專章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并適用了特殊程序,這體現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的不同之處,強調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重視,對檢察機關適應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檢察機關建立專業機構提供了基礎。

因為,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要求熟悉未成年人特點、掌握其心理特征的專人辦理。以前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案件的專門機構大多設置在對未成年人保護重視的地區,機構設置不盡統一,如上海三級檢察院均設置有專門的機構和編制。有的是在地市級所在基層院指定一個基層院專門辦理轄區內的未成年人案件,如平頂山市新華區檢察院設立未成年人公訴局辦理市區4個基層檢察院的未成年人公訴案件。大多數檢察院尤其是基層檢察院沒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有的也只是指定專門的人員成立辦案小組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這些不適應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特殊刑事訴訟程序的更高要求。成立專門機構可以保證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審理、分別、分別羈押,能夠加快案件辦理進程,縮短辦案周期,避免和減少交叉感染。二是未成年人特殊訴訟程序對附條件不考察的客觀要求。由于未成年人附條件不的幫教考察由檢察機關完成,而目前檢察機關案多人少,很難抽出人員或很難專業性地對附條件不的未成年人的活動進行有效地跟蹤考察,由一般的案件承辦人員進行考察,很難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在學校、社會、家庭中的各種表現,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可以更專業地由專人進行考察,提出考察報告,不至于使考察流于形式,保證這一檢察環節的特殊制度落到實處。只有穩定的隊伍,專門的機構,才更能適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三是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內在客觀需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與普通刑事程序區別較大,如卷宗材料要標注未成年人字樣,由專人保管,分案訴訟,分別訊問,分別羈押,分別審理等特殊要求,由專業的機構和人員辦理,更能體現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符合司法工作專業化、精細化發展趨勢和方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特殊性也要求有專業的機構與人員進行辦理,從而提高辦理效率,保證辦理質量,所以檢察機關有必要設置專門的未成年人案件機構,配備專業的未成年人辦理人員。四是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已經有較好的經驗和外部條件。據《檢察日報》報道,目前,全國成立有獨立編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機構298個,沒有獨立編制的303個、專門辦案組1434個,這為下一步在其它檢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檢察機構積累了良好的經驗。同時,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的外部條件適宜,2010年,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要加強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和專門隊伍的建設。這為成立專門的未成年刑事檢察機構提供了強力政策支持。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多年來對未成年的關愛,社會管理創新的需要,也有利于黨委政府對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的認可和支持。所以抓住這一有利時機,積極匯報,積極爭取,順應形勢,及早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為提高未成年刑事案件質量打好扎實的基礎。

第3篇

論文關鍵詞 檢察院 未成年人 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

首先“兩搶一盜”占得比例仍然很高,未成年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的經濟來源基本是靠父母,一些未成年人的需求無法從父母那里得到滿足,就很容易產生一些壞想法,最終通過違法犯罪來滿足自己的物質需求,在實際的形式案件中,“兩搶一盜”是主要的表現形式,據統計我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標明,在2009年時,“兩搶一盜”案件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和罪犯總數的74.07%和81.82%。

其次團伙犯罪的案件大幅增多,據統計未成年人團伙犯罪2011年和2010年相比,上升了大約20%左右。由于未成年身體和一些能力的限制,其單獨作案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這就導致未成年人喜歡結伴而行,在一起時可以互相的壯膽,從而進行共同的犯罪。據統計在我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2008年的團伙未成年人犯罪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的75.6%,2009年時有62.96%。

類犯罪案件增加,犯罪是謀取利益的最快速的手段之一,這正好符合了年齡低、學歷低的未成年人快速獲取利益的方式,在2011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的案件要比前幾年的總和還要多。

結合近幾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來看,在傳統的暴力型、侵財型犯罪的基礎上,未成年人犯罪漸漸向成人化、利益化、暴力化和低齡化發展。

二、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現狀和問題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還沒有一個面對未成年刑事案件制定的單獨的專門程序,只有個別的法律條文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做了一些規定?!段闯赡耆吮Wo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做出了獨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犯罪的預防和處理也正式的進入了法制的渠道。同時,我國有關的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詳細規定也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提供了一個充實的法律依據。但在實際辦案中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辦案效率低,雖然目前很多的檢察院都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處理部門、預防小組和專人審查制度。很多的檢察院都和公安局、法院聯合制定了一些快速辦理微型刑事案件的辦法,對于一些較小的刑事案件,能夠快速、簡單的辦理批捕和起訴。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和成年人的檢察工作不同,對未成年人通常都要寬緩處理,特別是對一些還在校的未成年人進行檢察時,要根據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平時表現、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度情況,決定檢察院是否對未成年人進行逮捕,同時也是公訴和量刑的重要依據。在實際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理還分散在不同的部門之中,再加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較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效率還是要比專門辦理刑事案件的制度效率低。

刑事和解少。在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刑事和解使用并不是很多。雖然在刑事和解理論的基礎上,我國的很多檢察院都對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進行了一定的探索,一些檢察院也出臺了系統性的刑事和解制度。對于一些未成年人或者在校的學生涉嫌犯罪時,如果主觀惡性小,沒有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也可以選擇進行刑事和解。我國有很多檢察院已經有了成功進行刑事和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但是從總體上看來,我國的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的探索還處于起步階段,沒有一個完善的系統機制,被刑事和解處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對于整個刑事案件來說,所占的比例還很小。

缺少足夠的預防教育。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后,沒有被起訴或者判處緩刑的,應該實行一些寬嚴相濟制度。對犯罪后的未成年人的預防教育嚴格執行,在逮捕之前,應該進行三見面兩規定制度。對于一些不需要逮捕的未成年人,應該實行幫助教育措施.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個人檔案進行跟蹤,然后不定期的對犯罪未成年人進行檢查。對一些已經服刑的未成年人,檢察官應該抽出一些時間對其進行足夠的思想工作。還要從源頭做起,在檢察院管轄區內的學校等地點,進行未成年的法律教育,開展多種多樣的法制宣傳活動,充分發揮出家長、學校和社會的職能。但是在實際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由于檢察院的人員編制較少,而且所轄地區通常都是非常繁華的地區,犯罪的案件很多,無法抽出足夠的人員進行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工作,普法工作也無法順利的進行。

三、檢察院公訴未成年人一體化機制的必要性

通過上述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現狀和問題的反思,然我們認識到檢察院公訴未成年人一體化機制的必要性。在檢察院公訴處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實行捕、訴、監、防一體化,就是對每個未成年人進行的刑事案件從審查批捕、起訴、監督到預防,都是由一個檢察官獨立承擔完成的。能夠很大程度上提高檢察院的辦案效率,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和辦案的連貫性有一定的保證,同時也能夠使檢察專門機構能夠參與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如果設置專門的檢察官,檢察官就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去了解案情,同時也能夠有精力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更專業的完成對未成年人的捕訴工作,達到檢察院法律監督的職能。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有利于引導偵查、有利于案件標準的衡量、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

四、檢察院公訴未成年人一體化機制的依據

在法律上我國的《國內法與國際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決議中規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以及由這種責任所產生的后果必須由專門的司法部門確定,該司法部門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獨立的司法權?!倍侗本┮巹t》中規定:“少年司法從業人員專業化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國的《預防未成年犯罪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都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價值導向做了具體的規定。我國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的第五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定要實行專門的辦理制度。

在實際上據相關的統計發現,我國的70%的檢察院都設置了自己的專門機構,其中的很多檢察院都完善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檢查制度。我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了偵查監督廳和公訴廳等姓氏檢察部門負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體檢察工作,早已深入基層的檢察院中。如上海的檢察機關,其推出的《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起(免)訴工作細則》中規定,其下轄的各級檢察院都要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機構,成立一個未成年人案件起訴組,同時還要指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案件的審查和起訴工作。

五、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的構想

(一)成立審理未成年犯罪的專門監察處

根據未未成年人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辦理制度的規定,結合檢察院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應該設置一個系統性的專門工作機構。在成立的專門工作小組中,應該配備4名有足夠專業素質的檢察官,最好具有豐富的未成年人案件經驗,對的犯罪特點等有足夠的了解。按《人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第十條規定,在詢問女性的嫌疑人時,應該有女檢察人員參加。所以在4名檢察官中至少有一個女檢察官,這樣可以保證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順利進行。還應該成立一個未成年人犯罪的專家咨詢組,在遇到了一些難度大的未成年人案件時,可以與咨詢組的人員進行探討,采用最佳的方式解決案件。

(二)檢察機關辦案機制

根據現實中檢察院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要,要制定一個系統、完整的辦案機制。首先就是聽證制度,聽證制度的核心就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可以更好的對案件進行處理,同時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未成年人的權利。參與聽證的人員應該包括刑事案件涉及的所有相關人員和部門,在聽證會上,應該聽取并記錄當事人的意見,然后綜合聽證會上意見和調查的證據等,對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適當的措施。其次是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與起訴相比,有很多獨特的優勢。在雙方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對于一些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進行和解,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和諧解決,同時也能夠讓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到社會生活。最后就是建立一個非羈押原則,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審前拘留,應該作為萬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羈押的時間應該盡量最短。并輔以一個風險評估機制,評估機制應該是對未成年人的各種危險性進行評估,這個評估結果對是否采用羈押有直接的影響。

(三)社會調查機制

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了解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長經理等因素,然后根據社會調查的結果,準確的做出一個處罰措施?!侗本┮巹t》中的第十六條和我國的《人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的第十六條都明確規定,在審查和起訴未成年嫌疑人時,可以結合社會、學校、家庭等有關人員的調查,深入的了解嫌疑人的生活環境,為辦案提供一些直接的參考。因此,在基層檢察院建立社會調查機制時,應該對社會調查的內容、調查的方式和調查的對象進行規定,在審查批捕、起訴和不捕不訴之前,檢察人員應該根據社會調查的內容形成一個完整的書面報告,作為案件處理的重要參考。

(四)幫教機制

對未成年人犯罪要實行教育為主的原則,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幫教機制必不可少。但是在實際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工作中,由于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外來人員,在本地沒有一個固定的住所。所以幫教機制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對外來未成年人的觀護體系,把他們納入到幫教的范圍內。針對一些沒有及時的接受幫教又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應該及時的報告有關部門。在檢察院所管轄的區域內,最大程度的推動青少年社工的隊伍,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觀護和幫教體系設置一個成熟的制度,同時結合社會和學校,可以建立一個對犯罪預防、教育和矯治功能的場所。

(五)消滅前科機制

消滅前科機制,就是指對一些有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如果在前科消滅期內表現良好,改正悔過的態度很好,就可以由相關機關注銷其有罪的宣告或者是一些不良記錄,這樣就可以從本質上消除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負擔,完全的消滅由于一些沖動導致犯罪的后遺癥。

第4篇

論文關鍵詞 公訴工作 六觀 社會責任

一、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職能定位及內涵

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公訴工作是檢察機關的重要工作之一。公訴工作包括指控犯罪、訴訟監督等內容。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和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職能不斷被強化。在公訴工作中除了要注重傳統的指控犯罪的重要職能外,在當今,還必須強化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職能,這是時代賦予公訴工作的新的使命。

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的內涵是延伸公訴工作的職能,在公訴工作中更加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要將公訴工作納入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中來,從公訴實踐中化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和諧隱患,樹立公民的法律信仰,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與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社會建設相契合,將有利于促進依法治國和和諧社會建設。

二、在公訴工作中強化社會責任的原因及必要性

1.新時期公訴理念的必然要求。檢察長提出要樹立“六觀”,其中就要求我們牢固樹立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局觀,更加自覺地把檢察工作擺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來謀劃和推進,還要求我們牢固樹立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觀。新時期的公訴理念要求我們在公訴工作中要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做到執法想到穩定、辦案考慮發展,使人民群眾通過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既感受到法律的尊嚴、權威,又感受到人民檢察官的關愛和溫暖。

2.改革中公訴實踐的必然要求。公訴工作的對象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是被害人和其他普通群眾。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我們不僅是要打擊他、懲罰他,更重要的是要使他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誠心悔過,努力改造,這樣才會將這些犯罪嫌疑人轉化為社會的正能量。對于被害人及普通群眾而言,需要進一步緩解其不滿情緒,為他提供切實可性的幫助,在普通群眾心中建立法律的威嚴和信仰。只有這樣,我們的公訴工作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公訴實踐需要我們不斷強化社會責任,通過我們社會責任的強化反過來促進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

3.構建法治國家和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一個文明、現代的法治國家必然要求有先進的制度和人性化的司法人員。一個和諧的社會,必然需要我們的司法機器也要有溫柔的一面。公訴工作是司法的重要環節,法治國家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必然要求我們在公訴工作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也必將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在公訴工作中履行社會責任存在的問題

在具體的公訴實踐過程中,履行上述社會責任還存在許多問題,唯法律論、執法機械主義的思想在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重法律效果,輕社會效果的問題在具體個案上有時也表現地十分突出,具體表現在:

1.重法律,輕說理。這是唯法律論的典型表現,只要認為自己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就不用理會被害人等人的具體想法。例如在有的案件中,未成年的被告人因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可能被判處較輕的刑罰,這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也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但被害人及其家屬可能對此不理解,如果只是將冰冷的法律條文交到其手中,而沒有詳細地解釋法律和說理過程,就無法打開被害人及其家屬中的心結,就可能引發更為嚴重的上訪甚至報復等情況的出現。

2.重懲罰,輕預防。這是傳統懲罰思想的具體體現,一味地注重對被告人的懲罰,但卻沒有注重刑罰的預防功能。例如對一些盜竊犯罪的被告人,每次盜竊后就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又繼續盜竊。這說明在這些慣偷身上,刑罰的懲罰功能在不斷起作用,但卻不能預防其再次犯罪。這就需要我們更加探究具體深層次的原因和刑罰的具體方式。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對普通群眾的預防工作,沒有預防犯罪的疏導,社會人員的犯罪率則難以降低。

3.重打擊,輕保護。在公訴工作中,過多注重打擊犯罪,而沒有著重開展對被害人的救助。例如在許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告人被抓獲后往往沒有實際的賠償能力,但他所造成的后果又極其嚴重,可能一個家庭因此陷入貧困。對于這樣的特殊情況,除了打擊犯罪以外,我們更應該注意加強對被害人的救助,延伸和強化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

4.重合作,輕監督。這體現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關系現狀,在實踐中從打擊犯罪的角度,三機關嚴格依照法律,強化相互合作意識,但對于檢察機關而言,卻弱化了監督的職能。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違法行為沒有能夠進行及時監督,對于審判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沒有進行有效的督促糾正。這種輕監督的思想,不利于社會公平正義的體現,不利于政法機關公信力的維護。

四、在公訴工作中強化社會責任的建議

1.強化釋法說理工作,做到案結事了。釋法說理工作是強化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釋法說理的對象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親屬。通過釋法說理工作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誠心悔過,認罪伏法和積極改造;有利于減少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能使其盡快融入到社會的大家庭中;有利于減少被害人對抗情緒,清楚理解法律處理的原因和依據;有利于推進司法的陽光化,增加司法的公信力。釋法說理工作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不起訴案件、答復不予抗訴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我們在公訴工作中強化社會責任,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就可以促進案結事了。

2.強化犯罪預防工作,樹立法律信仰。犯罪預防工作是預防已犯罪人員的再犯罪和普通群眾犯罪。在公訴工作中宣傳法律,強化法律信仰教育,做好預防犯罪工作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有利于已犯罪人員再犯可能性的減少。所以在我們的公訴工作中對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過失犯罪、偶犯、老年人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等情節的犯罪,我們可以改變執法觀念,從預防犯罪的角度,有利于促進社會效果的角度來開展工作,例如可以對上述人員不起訴或者建議法院判處緩刑,實行社區矯正,這樣可能比把其送進監獄的效果更好,又有利于伏法并感恩于法律的關懷,減少再犯肯能性。同時,在普通群眾中,我們應大力做好法制宣傳工作,宣傳利弊,答疑解惑,在老百姓心中培養法律觀念,樹立法律信仰,這將有利于我們依法治國的建設進程,有利于犯罪率的控制。

3.強化保護救助措施,凸顯人文關懷。強化救助措施是在公訴工作中強化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通過強化救助措施,將有利于切實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減少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對抗及不滿情緒,通過幫助解決切實困難,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各個部門的協調配合,但就公訴工作而言,我們可以以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為切入點,逐步開展救助工作。我們需要規范被害人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過程,使受到傷害的被害人切實能感受到法律的關懷。

第5篇

[關鍵詞]誠實信用;禁止反言;規則適用

中圖分類號:TV3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6-0146-01

一、禁止反言原則的價值

禁止反言原則的其核心思想在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只要其中一方合理信賴對方的意思表示并依據該表示作出相應的行為,那么作出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則不得反悔。英美法系國家作為禁止反言原則的起源,他們在司法實踐中通過不同的判例豐富了這一原則的內涵。禁反言原則適用為保險糾紛解決提供了重要的依據。2009年,我國在對《保險法》進行修改時,就將禁止反言原則納入立法中,彌補了我過在立上的空白,為司法實踐中適用這一原則解決保險糾紛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據。某一規則的入法自然尤其社會背景和價值。對于我國將該原則然而我國為什么要將該原則納入立法之中,筆者作如下分析:

(一)立法本身的需要

社會環境的變化是引起法律變革的必要條件。禁止反言原則出現在保險法之中必然是因為保險行業中出現了違反誠實信用的現象嚴重。正是因為如此,為了就解決保險行業中存在的為題,在我國的《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了禁止反言原則。雖然《保險法》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禁止反言原則的立法宗旨,但對于實際的操作部分并未作出詳細規定。從禁止反言本身來看,其具有從權利本位出發的同時也具有其獨特的特點,對法律條文能未涵蓋的域,該原則具有操作便和適用強度上的優勢。其一,禁止反言原則從具體層面入手,其在適用時更加準確;但是,法律原則畢竟與道德原則不同,道德原則可能因為所處的社會環境和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異,所以當法律原則與道德標準相遇時,難免會出現差異。而這種差異的存在導致該原則的適用必須采取具體化的規范來實現其準確性。其次,行為的發生是禁止反言的前提,因此權利義務的劃分在這里就表現得更為明確。權利義務的明確為當時人作出行為提供了一個標準,降低了當時人在因為權利義務不明確而發生糾紛的概率。

(二)社會環境的現實需要

1.規范保險行業中的亂象

從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發展的環境來看,有經濟迅速發展的一面,亦有因經濟發展而產生購得各種問題,一如金錢與道德關系的緊張。在這種緊張關系下,就更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緩解這矛盾,重新建立一個可為人們提供預測功能的規則。從當前的保險糾紛案件來看,引起這類訴訟的主要因素包含了投保容易獲賠難等。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有,其一保險人只注重其“業績”的飆升,而忽略了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的問題,如投保標的審查不嚴,更甚者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為了達到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而給投保人作出違反保險合同的承諾;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則以各種理由拒絕理賠或者拖延理賠的時間。在保險人的這種經營環境之下,對投保人來說自己購買的保險不僅沒成為保護屏障,反而增加了投保人負擔。這一現象不解決將造成保險行業的長期不興,因為保險制度價值的實現需要保險的社會化,只有大量投保人進入保險中,才能增強保險公司分擔風險的實力,從而形成良性循環。是以,凸顯了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之中的地位尤為重要。禁止反言原則運用的價值在于社會倫理的實現和誠實信用的實現。

2.防止道德風險

對于禁止反言原則的功能,筆者認為,從該原則的來源來看,它是誠信原則的延伸?;谡\實信用原則約束的對象來說,即約束的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此禁止反言原則的既然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那么其約束的應當是保險合同的雙方,雙方處于平等地位;基于公平合理來說,若只有一方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那么對這一方就不存在公平,此很可能引起保險人對保險行業的積極性,給社會造成不利影。眾所周知,保險合同是典型射幸合同,這類合同的特點在于保險合同中的標的不確定性。正是因為保險合同的不確定性,因此決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更加的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所述,禁止反言原則不僅體現了對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行業中的適用,也是對現在保險行業中存在的問題的回應,滿足了人們對誠實規范的需求。禁止反言原則從微觀出發,逐步的消除保險行業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現象;同時也為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其作用。

二、對禁止反言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認識

從禁止反言原則發展進程來看,它是囊延信欣中產生并不斷的完善的。因此,除了禁止反言這一原則外,它還有一套與之相匹配的運作體系。對我國來看,缺乏判例法上的經驗積累是處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短板。此時,借鑒并運用禁反言原則之前,認識禁止反言原則的運行體系則尤為必要。

(一)禁止反言的積極要素

1.實現保險合同有效性認定,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

從禁反言的基本內涵來看,其必須以先前的行為或表示為前提,如保險人明知存在接觸保險合同的原因,或者是保險人的誤導性陳述、承諾或解釋,同時,合同個相對人基于對保險公司的信任而認為該合同是真實的,在這種情形下,說明了保險人愿意承擔該保險合同帶來的風險。此時,保險人以其實際行為認可了合同的有效性。

2.保護保險合當事人已經產生的合理信賴。合理期待本就是禁止反言發展的基礎,而合理信賴的靈活性則為禁反言規則的適用奠定了基礎,也為禁止反言在司法實踐中提供了強有力的生命力。

3實現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公平。若在上述情形下,保險人仍對其先前的行為或表示享有反悔的權利,那么不但會引起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矛盾,而且也會擾亂保險市場,不利于保險行業的發展。

(二)消極要素

1.引發道德風險。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或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保險人承保的前提,因此不允許保險人享有與之有關的撤銷權,避免發生因道德風險而侵害他人的事件。就保險的補償性特點來看,保險金額不應當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否則增加了社會的負擔。另外,在人身保險中亦可能發生以侵害未成年的人生權甚至是生命權來獲取保險理賠的事件。

2.違反誠信原則。禁止反言本身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是為了實現實質的正義。若因為適用該原則導致新的不公平的產生,那么就與其存在的目的背馳而行。所以,禁反言適用時須滿足凈手原則。

結語

在保險法領域,表面上保險當事人基于自愿意思訂立保險合同,但事實上保險當事人雙方信息不對稱、力量不對等。并且在實際保險活動中,保險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由保險人擬定保險條款,專業性較強,且保險人一般會有意設定一些利于自己的條款,這對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都是不利的。由此,針對保險人的優勢地位,規定一些相應的對保險人的權利限制制度就是合理的。若保險人及其人有意放棄某項權利,或者保險人以錯誤的意思表示或行為來解釋關乎保險合同的重要事實并承認合同效力,而投保方合理信賴了保險人的錯誤陳述或行為,而保險人仍然以言辭或行為繼續維持投保人已違背合同義務的情況,使得保險合同效力維持,這實屬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不公平。保險法禁止反言制度的適用,是以衡平保險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為目的的,是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

參考文獻

[1] 朱穎琦、周 嫣,《“禁反言”規則在我國保險疑難案件裁量中的運用》,《法律適用》2015年 第4期;

第6篇

摘要:社會教育學是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之外的第三個獨立的教育領域,也是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務的社會工作,其主要功能是補充和協助家庭教育以及學校教育。成都市錦江區華仁社會工作發展中心在國內率先推動“社會教育學”領域的建立與發展,探索和創立一種嶄新的華仁工作模式。本文以“華仁模式”為例,從社會教育學的視角探討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作為一個綜合領域的理論基礎、功能定位、實踐操作和職業發展。在界定基本概念并闡述“社會教育學”與“社會工作”關系之后,從以下幾個層面分析了“華仁模式”的主要特點:應對隱性社會問題、理論基礎、功能定位、服務內容、反思性視角、本土文化視角、對專業性和專業素質的理解,并分析“華仁模式”對國內豐富和發展社會教育學領域的推動意義。

關鍵詞 :社會教育學 社會工作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 華仁模式

[中圖分類號] C9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4828(2015)01-0003-32

DOI: 10.3969/j.issn.1672-4828.2015.01.001

張威,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德國開姆尼茨科技大學博士(成都610065)。

過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國的社會工作領域,在探討如何應對涉及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一系列問題時,人們慣于使用“兒童社會工作”、“青少年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和“家庭社會工作”這些概念。然而,第一,對于這四個概念,目前社會工作領域尚無統一界定,并且由于它們所面對的工作對象和所觸及的工作環境相似或重疊,故它們的內涵和外延有多重交叉之處。第二,盡管“兒童青少年”這一未成年群體以及“家庭”和“學校”這兩個社會化基礎機構均與“教育”息息相關,但人們依然執著地使用著“社會工作”概念,并熱切地在各種心理學和社會學理論中尋找理論依托和實踐模式,而“教育學”這一核心視角卻被遺忘和冷落。

成立于2013年1月的成都市錦江區華仁社會工作發展中心,以全新理念致力于應對涉及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各種“隱性社會問題”,在中國大陸首次推動“社會教育學”領域的建立與發展,努力探索嶄新的“華仁工作模式”(下文簡稱“華仁模式”)。2014年7月6日,德國總理默克爾訪問華仁社會工作發展中心,并與華仁負責人深入交流社會工作、了解“社會教育學”在成都的建立與發展情況,華仁的工作得到了默克爾總理的高度肯定和贊賞。

那么,“華仁模式”究竟有何獨特和創新之處?本文在分析和闡述“華仁模式”特點之前,首先對幾個重要的基本概念“社會教育學”、“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華仁模式”進行界定和論述,并闡述和分析“社會教育學”與“社會工作”的關系。

一、什么是社會教育學?

在歐洲大陸國家,社會工作領域中有兩個概念并存,即社會教育學和社會工作。社會教育學的起源是怎樣的?為什么會形成社會教育學?什么是社會教育學?社會教育學的主要服務領域有哪些?它的核心理念和觀點是什么?它的相關立法或法律基礎是什么?

社會教育學的起源和定義。社會教育學概念形成和起源于歐洲大陸國家,如,德國、瑞士、奧地利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北歐國家。教育學家海爾曼·諾爾(Herman Nohl)認為,社會教育學從教育學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是人類應對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的一種體現。他用五種“精神能量”(即社會運動)概述社會教育學形成的歷史背景和原因:(1)工人運動所提倡的社會主義(1848年);(2)新教教會的“向內福傳”運動(1849年);(3)婦女運動(1870年);(4)社會政策運動(1870年);(5)青少年運動(1900年左右)(Thole 2002)。教育學家和政治家蓋爾圖特·波爾摩(Gertrud Baumer)對社會教育學的最初界定是:“所有關于教育的,只要不是家庭、不是學校,都是社會教育學”。這一定義雖然非嚴格意義上的概念界定,但它確立了社會教育學作為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之外的第三個獨立教育領域的地位。蓋爾圖特·波爾摩同時強調,社會教育學雖然是第三個獨立的教育領域,但它并不是與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毫不相干,相反,社會教育學與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甚至社會教育學與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相互融合。由此,歐洲大陸國家在面向兒童青少年與家庭以及面向成人的社會工作領域中,形成兩種不同的傳統職業分支:以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為主的社會教育學(sozialpadagogik)(起源于面向兒童青少年的救助工作)、以及以面向成人為主的社會工作(sozialarbeit)(起源于面向成人的救助工作)。在當今的歐洲大陸,雖然這兩個不同的概念依然并存,但這兩種歷史性職業分支和職業領域正在逐漸趨于融合,專業人士嘗試著使用一個涵蓋兩者的上位概念Soziale Arbeit即社會工作來表述。

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盡管如此,在今天的歐洲大陸,無論是大學的人才培養領域還是專業服務領域,社會教育學仍然是人們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提供社會服務時的綜合性專業術語。在實踐領域中,社會教育學的工作領域和服務范疇也被統稱為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kinder-und jugendhilfe),在歐洲大陸國家,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所涵蓋的范疇絕不僅僅是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和家庭社會工作,而是范疇寬廣、分支細微、內容繁雜,它涉及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各種性質和各種內容的服務,是一個龐大、系統、專業的綜合體系,而這一領域的形成和這一概念的出現經歷了較長的歷史發展過程。

早在1922年,魏瑪共和國為了應對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所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如部分兒童青少年失去了家庭的照護和教育,也為了聚集和利用分散的社會力量,同時將當時的兩個工作領域,即面向大眾的青少年業余生活、校外教育工作(jugendpflege)以及面向“問題青少年”的救助工作(jugendfursorge)合為一體,設立了一個獨立的社會教育學專業性官方機構即青少年事務局(jugendamt),并頒布了《帝國青少年福利法》(RJWG)。該法律規定,地方政府有義務設立青少年事務局。該法律一直實施至1990年。從1990年起,該法律被修訂并編人《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 SGB VIII/KJHG)。該法律因此成為“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礎和依據,并進一步增強了青少年事務局作為社會教育學專業性官方機構的地位。

按照《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SGB VIII/KJHG)第11~60條,“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的任務主要含“服務項目與內容”(第11~41條)以及“其他任務”(第42~60條)兩部分。第11~41條規定了以下四種任務類型或工作方向的服務項目和內容(見表1總結):

第一類任務是促進兒童青少年(自身)的成長與發展(第11~15條)。包括以下服務項目和內容:青少年工作、青少年社會工作、教育性兒童與青少年保護工作等。青少年工作與青少年社會工作的區別在于,青少年工作主要是指面向所有兒童青少年的開放性工作,比如校外教育、業余生活與體育活動、青少年之家或青少年聯合會的工作;而青少年社會工作主要是指面向有特定問題或特定需求的青少年群體,其中包括青少年就業社會工作和學校社會工作兩個重要的服務領域。這一類任務主要面向兒童和青少年。

第二類任務是促進對家庭的教育(第16~21條)。其中包括以下服務項目和內容:家庭培訓、家庭咨詢、家庭休養、分居和離婚咨詢等,其目的是面向家庭和成人,協助其建立良好和睦的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正確處理分居和離婚等情況。這一類任務主要面向家庭和家長。

第三類任務是促進日間照管機構中兒童的成長(第22~26條),其中包括以下服務項目和內容:托兒所、幼兒園、小學生課后照管機構、自發組織的團體等。在此筆者要補充說明的是,在德國,幼兒教育屬于社會教育學的工作范疇,其財政開支和人員數量在社會教育學領域中所占比例最大。這一類任務主要面向兒童,其功能很清晰——對家庭教育進行補充和協助、使年輕父母減少或擺脫育兒和工作之間矛盾的困擾。

第四類任務是協助、補充或替代家庭教育、協助精神殘障的兒童青少年融人生活、幫助年輕的成年人(第27~41條)。其中包括以下兩類服務項目和內容:一類是流動型協助或補充家庭教育的工作,如家庭教育咨詢、小組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另一類是固定型替代家庭教育的工作,如寄養家庭、收養家庭、兒童與青少年寄宿教養機構等。“流動型”一詞基于社會工作形式中的“來結構”和“去結構”:“來結構”是指服務對象來到社會工作機構或服務處,主動尋求幫助,比如,家庭教育咨詢;“去結構”是指社會工作者來到服務對象處(如服務對象家中或者經常逗留的地方),為服務對象提供幫助,比如,家庭社會工作、街頭社會工作。因此,此處所說的家庭社會工作是專指社會工作者進入案主家中開展工作。一般來講,不超過6~8周,每周3~5次?!肮潭ㄐ汀币辉~是指服務對象較長時間地處于一個固定住所或機構中,比如,寄養家庭或者兒童與青少年寄宿教養機構。其中兒童與青少年寄宿教養機構面向所有無監護人以及有監護人但因各種原因其監護人不具備撫養和教育能力的兒童與青少年,或者是面向被忽視、身心得不到照顧、無法得到教育的兒童與青少年。也就是說,“流動型”工作的主要功能是補充和協助家庭教育,而“固定型”工作的主要功能是臨時性或永久性替代家庭教育。

以上四種類型的任務是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的核心服務項目和內容。承擔和提供這些服務項目的可以是國家(官方)機構(公立型機構),也可以是非政府機構(自由型機構)。但按照《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第3條規定,自由型機構“可以”承擔這些任務,而公立型機構則擁有法律義務、“必須”承擔這些任務。

除了以上所述任務之外,按照《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第42~60條規定,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還需完成其他任務。此處的其他任務(第42~60條)是指主要由公立型機構承擔和完成的任務,比如,國家庇護、以及在監護法庭、家庭法庭和青少年法庭上,青少年事務局有義務協助或參與各類法庭的工作,比如,來自青少年事務局或某個自由型社會工作機構的青少年法庭社會工作者,為青少年法庭的法官提供有關某青少年日常生活環境和成長狀況的報告,并向法庭提出教育或懲罰措施的建議。自由型機構一般不承擔這類任務,而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受國家委托承擔這些其他任務,也就是說,青少年事務局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委托某個自由型社會工作機構承擔這些任務。

在此,筆者要特別強調的是,以上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的服務項目與內容(第11~41條)以及其他任務(第42~60條)中雖然包含了青少年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但是第一,這三個工作領域只是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眾多服務內容中的三項,而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服務內容極其廣泛、服務領域非常細化;第二,如上文所述,這三個概念所包含的內涵也極為明確:青少年社會工作的主要領域包括青少年就業社會工作和學校社會工作,主要面向有特定問題或特定需求的青少年群體;而家庭社會工作是指社會工作者直接進入案主家里展開工作。因而,歐洲大陸在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服務領域方面,立法與服務已非常成熟,國家與社會機構的合作由來已久,服務體系和操作模式已非常系統,服務領域已非常細化。出于該原因,本文在此所使用的核心概念并不是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或者學校社會工作或者家庭社會工作,而是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務的綜合性上位概念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

如前文所述,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是社會教育學在實踐工作領域中的統稱。也就是說,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的核心理念來自于社會教育學思想。下面從兩個方面簡要分析來自社會教育學領域的基本核心觀點,它們既構成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理念的基礎,也體現出《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與其他社會立法的不同之處:一是關于兒童與青少年的權利;二是對兒童與青少年教育和成長的理解。

兒童青少年權利的特殊性以及兒童青少年權利保護的實質。關于兒童與青少年權利的主題,涉及國內外各種不同的法律和規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眾所周知的國際層面兒童權利法律文本。但值得思考的是,《兒童權利公約》是基于聯合國《人權宣言》發展而來的,它是以自由憲法的形式對人的各種權利進行規定: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結社自由、擁有社會參與權與決策權,故較為成人化,而兒童權利與成人權利(保護)存在本質差異。兒童權利是一種間接權利而非直接權利,它主要通過家庭保護和監護人責任得以體現,因此,把兒童權利成人化存在一定問題。兒童由于身心發展的未成熟狀態,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無法感受和實現自我權利的保障,而是通過成人(父母/監護人)的保護和照顧來實現,因此兒童權利處于一種特殊地位,而且非常棘手,尤其是在家庭與兒童雙方愿望發生沖突時,兒童權利常常被忽視或被侵犯。因此,兒童權利保護的實質更多的是指,為兒童的成長與發展提供和創造良好的社會生態環境,并促進兒童與其所處環境的良好互動。兒童權利保護的總體目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在參與原則的指導下,為兒童的教育、成長與發展過程提供良好和積極的條件,促進其健康成長和發展;兒童權利保護體現在監護人(或撫養人)的責任和義務實施上,監護人要承擔起兒童權利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為此,需要首先明確兒童青少年一父母(家庭)——國家三者之間的關系,而確定三者關系的基本原則是“輔原則”(subsidiaritat),這一原則也是保守型福利國家構建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框架的基本原則之一。

輔原則由天主教社會學說所提出的三大原則發展而來,即人的原則、團結互濟性原則、輔原則。人的原則(personalitat)強調每個人都擁有尊嚴,其尊嚴不可侵犯。團結互濟性原則(solidaritat)強調機會均等與社會公正,倡導通過團結互濟促進人類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安康。西方福利國家構建社會政策(社會福利)與保障體系所遵循的三大原則是保險原則、福利原則與救濟原則,其中保險原則充分體現了團結互濟性原則的精神,而救濟原則充分體現了輔原則的思想。

輔原則包含兩層意義,一是由個體到家庭到社會組織到國家的自下而上的層面。在此層面上,下一方有義務首先對自己負責和承擔起責任,只有當自己無能力自助時,才可以求助于上一方,此層面強調自下而上的自我責任和義務。另一層面是指,從國家到社會組織到家庭到個體的自上而下的層面,該層面強調的是自上而下的輔助和協助義務:當下一方因各種原因無能力自助:無法實現自我責任和義務時,上一方需伸出援助之手進行協助和幫助。但上一方的義務僅局限于輔功能,而不是取代下一方的職能和作用。這種自下而上的自我責任和義務與自上而下的輔助功能和義務被稱為輔原則。

輔原則和多樣化原則(pluralitat),今天已成為保守型福利國家構建社會工作體系的核心指導性原則,以及確立國家與社會組織關系的重要依據。其中,輔原則的思想已被明確納入聯邦德國《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第4條。該條文針對“公立型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機構與自由型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機構的合作”作出以下規定:(1)為了確保年輕人及其家庭的幸福與安康,公立型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機構應與自由型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機構進行伙伴式合作。在合作過程中,公立型機構應尊重自由型機構(即社會組織)在確立目標、實施任務和組織結構方面的自主性。(2)如果具備資格的自由型機構有能力提供所需的服務或活動,那么公立型機構就應放棄官方的服務措施。(3)公立型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機構應按照該法典規定對自由型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機構進行資助,并加強自助團體的各種工作形式(《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第4條)。在此,輔原則確立了國家和社會組織之間的伙伴式合作關系,這一合作關系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在承擔和提供社會服務方面,社會組織具有優先權;若具備資格的社會組織有意愿也有能力提供服務,國家有義務對其進行財政資助,但社會組織在制定目標、實施操作和組織構架等方面依然擁有自主權。輔原則的這一基本思想,即一方面盡量避免國家的涉人,國家的功能是從屬和輔助的;另一方面,社會組織有權利得到國家資助,這一思想使得社會組織被置于國家和個體/家庭之間的位置上,并由此形成新合作主義。

因此,輔原則明確了個體、家庭、社會組織和國家四方之間的各自功能與相互關系。在兒童青少年權利保護方面,首先應該承擔起責任的是家庭,國家的責任和義務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在家庭遇到子女教育問題和困難、但仍有能力教育子女的情況下,國家及社會組織有義務支持協助或補充家庭教育、增強和促進家庭的社會化功能,比如,為家長提供預防性家庭教育咨詢,協助兒童健康成長和發展。另一方面,國家擁有最高監督權,監督家長或監護人履行教育和養育子女的義務。當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家庭出現結構性問題、無力自助時,國家有權監督家庭教育/監督家長。比如在家長缺位或失去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國家有權撤銷其監護權,并承擔起臨時監護權。這種情況下,國家就從監督者的角色轉變為教育者的角色,由此,公立型或自由型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是臨時性或永久性替代家庭教育。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會出現兒童權利與家長權利相沖突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應謹慎處理矛盾和緊張關系,并需要相關立法支持,以及通過法律訴訟程序進行裁決。

社會教育學對“教育”的理解。傳統教育概念特別強調:作為成人的教育者和作為受教育的孩子兩者之間存在著知識和經驗方面的差異,教育行為的焦點也是兩者在知識和經驗方面的差異,因此傳統教育將教育過程簡單地理解為老師“教”和學生“學”。但是,現代教育概念并不是將這種差異簡單地理解為知識和經驗的差異,而更多的是以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間的相互影響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因此,教育是一個雙方相互合作的過程,在具體的社會或環境框架下,所有參與者之間所產生的一個互動過程(Raetz-Heinisch/Schroeer/Wolff,2009)。

因此,社會學家尼可拉斯·魯曼(Niklas Luhmann)提出,教育行為具有“技術缺失性”(technolo-giedefizit)。即在教育學領域中,人們無法像在技術領域那樣,如,機械師修理機器、木工制作桌椅,能夠通過運用簡單的工具(方法和技術)達到某一特定的教育目標。教育行為中的技巧、方法與所要達到的教育目標和效果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和確定性(Niklas Luhmann,1982)。教育者所能起到作用的,只是推動和激發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即自我學習和自我理解的過程。教育過程需要一種持續不斷的自我反思和重新定位。

從社會教育學的角度來看,兒童青少年相互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與教育者之間的關系,都是促使他們學習、推動他們成長的契機和載體。社會教育學家米夏爾,溫克樂(Michael Winkler,1988)在他的《社會教育學理論》中提出教育行為的兩個決定性基本條件:教育地點和主體?!吧鐣逃龑W永遠都無法肯定,主體是如何在教育地點成長和發展的”(Luhmann/Schorr,1982:282)。溫克樂想要用“主體”這一概念說明,教育工作者所接觸的工作對象,總是與他們的環境處于某種關系狀態中,而這種關系狀態又是他們通過自身的行動自主建立起來的,因此,他們完全可以在這種關系中改變自己。這也意味著,兒童與青少年自身是積極主動的,他們會分析和探討周圍的環境,并且能夠在積累的經驗基礎上改變自己。

教育學家海爾曼·諾爾(Herman Nohl)提出,教育工作成功的前提是建立教育關系紐帶(pada-gogischer bezug)。教育關系紐帶這一概念是指,一種以同等程度將教育者.被教育者以及客觀世界(社會文化環境)三方連在一起的紐帶。因此,教育者處于受教育者(主體)和客觀世界(客體)之間的位置,他的任務是權衡兩者,或者說教育者承擔著雙重任務:一方面他要促進個人(主體)的成長與發展;另一方面他要向個人傳授客觀世界(客體)所要求的價值觀體系。對于這兩種任務和職能,教育者應做到不過度偏重哪一方,比如只注重傳授客觀世界所要求或所希望的價值觀,而忽略了兒童自身的成長與需求;或者只注重兒童自身的需求而忽略了向其傳授客觀世界的價值觀。海爾曼·諾爾強調,建立這種教育關系紐帶需因人而異、因情景而異,它是所有教育工作成功的基本前提。

由此可見,社會教育學所理解的教育是一個教育者、受教育者(主體)和客觀世界(客體)之間的一個動態變化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教育者需要注意的是,一要權衡教育主體和客體之間的關系,二要關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雙方之間的互動過程,三要認識到教育的技術缺失性,清楚教育的實質在于推動教育者的自我教育過程。

社會教育學對成長與發展的理解。社會教育學認為,成長與發展概念與社會化息息相關。社會化是一個個體在與所處的社會和物理環境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狀態下成長和發展的過程。對兒童青少年而言,它是一個從自然人到社會人的發展過程。在《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中,兒童與青少年成長與發展的目標或出發點是,使他們成為“為自己負責”和“為公眾和他人負責”的人。由此該法律明確表述了“達到成功社會化過程”這一總體目標。因此除了獨特的教育理念,“努力為兒童青少年創造良好的社會生態環境”這一目標也是《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的顯著特點。這一目標的理論基礎主要來自社會科學學者尤里·布朗芬布倫納(Urie Bronfenbrenner,1981)的社會生態系統理論模式以及教育學家迪特爾·巴克(Dieter Baacke)的社會生態區域理論模式。

布朗芬布倫納的人類發展生態學模式認為,社會化過程由個人(主體)及其所處環境(客體)兩者之間錯綜復雜的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組成。人們在環境中所獲得的經驗時刻影響著個人,而個人又通過自己的行動在改變著所處環境。這一互動過程是一種個人(主體)不斷分析和探討所處環境(客體)的過程。人們通過行動適應環境,同時也對環境產生影響。人與環境之間存在著一種互動關系。也就是說,人的成長與發展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和持續進行的。因此,布朗芬布倫納強調,一個發展中的個人是動態環境中的實體;個人與環境之間的互動是雙向的,這是一個相互適應的過程;個人與環境的交換體現在不同層次。布朗芬布倫納還將個人所處的社會環境分為四個層面:微觀系統、中間系統、外部系統、宏觀系統。他認為人的發展和社會化始于微觀系統。

微觀系統。指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直接接觸的個人、群體、組織或機構,比如家庭、學校、同輩群體、鄰居等。微觀系統是個人生活中最直接、最核心、最重要的環境,也是兒童社會化的基礎結構,直接影響個人的行為與發展。微觀系統既隱含著促進兒童發展的潛力因素,也潛藏著妨礙兒童發展的危險因素。

中間系統。指在個人所處的微觀系統之間發揮連接和中介作用的系統。它們自成一體、構成各種社會網絡。例如家長會或者班主任與家長的定期聯絡,它連接學校和家庭兩大微觀系統,這兩個微觀系統相互影響,兒童青少年本身并不處于該中間系統中,但受其間接影響。

外部系統。指個人與之沒有接觸或很少接觸、但卻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個人的群體、組織或機構等。例如父母的工作環境或工作崗位就是兒童的外部系統,兒童本身雖然沒有身處父母的工作環境中,但父母工作環境的狀態與變化(如工作緊張或常年外出打工),會間接地影響到兒童的身心健康與發展,比如母親在工作崗位上生氣或不滿,回到家中將這種不滿情緒發泄在家庭生活甚至孩子身上。通常,源于這種外部系統的影響會被人們忽視。

宏觀系統。指能夠對外部系統產生直接影響的制度、文化、意識形態、民族信仰、風俗、法律等。例如,某些地區因區域性貧困外出務工的現象突出,邊遠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貧困現象、戶籍問題、民族信仰、地方風俗、教育體制的城鄉差異等,都屬于間接影響兒童的宏觀系統。或者說,宏觀系統是某種特定文化或特定社會的可視性結果。

布朗芬布倫納尤其強調兒童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的生態過渡期。當一個人的角色發生轉變,或者當他的生活內容或生活環境發生改變,就會產生生態過渡期。對兒童青少年來說,對其影響較深的生態過渡期有入學、轉學、退學、從父母家中搬出去住。這些時期,中間系統可能會轉變為微觀系統。生態過渡期是兒童青少年生理變化和環境變化共同帶來的結果,它是一個個體與環境相互適應的過程。每一個生態過渡期既是成長過程的結果又是成長過程的助動器。在這些生態過渡期中,尤其可以看到兒童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的很多問題和危險因素,它們也顯示出兒童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的某些敏感階段。因此,處于生態過渡期的兒童和青少年尤其需要環境對他們的支持和幫助。

教育學家及兒童青少年研究者迪特爾·巴克( Dieter Baacke,1991)將布朗芬布倫納的社會生態系統模式運用于“兒童青少年在社會化過程中的行動與經驗空間”理論中。他認為,兒童青少年是積極的行動者,他們以行動的方式獲得生活經驗,并在此基礎上逐步適應自身所處的社會生活空間和環境。

迪特爾·巴克對兒童青少年的生活世界進行結構性研究,包括兒童青少年成長的時間性、人際性結構以及成長環境的空間性結構。巴克還將兒童青少年的生活世界劃分成以下四個社會生態區域:

社會生態中心,包括家庭和家以及與此相關的最重要最直接的人。

社會生態近區,指兒童首先接觸的外界關系和外部區域,比如鄰居、城區、游玩場所。

社會生態特區,指具有特殊功能和任務的區域、承擔著特定角色和特定目的的經驗場所。最重要的社會生態特區是學校。

社會生態外緣,兒童與這些區域只是偶爾接觸或計劃外觸及。

迪特爾·巴克指出,通常這些區域之間是相互滲透的,但是,比如在家庭出現危機的時候,這種區域之間的滲透有可能會受阻。兒童青少年的活動可能發生于所有區域中,而某些活動卻只在特定的區域中進行(Raetz-Heinisch/Schroeer/Wolff,2009:58~63)。

《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第1條第1點表明:“每一個年輕人都有權利在成長過程中獲得幫助、得到教育,以使他成為能為自己并能為公眾和他人負責的人?!鄙鐣逃龑W的理念在該法中通過成長和教育兩個概念被清晰地表達出來。這兩個概念對童年與青少年時期的塑造有著重要意義,同時這兩個條件的好壞也直接決定著兒童青少年年能否過上一種對自己和對他人負責的生活。因此,讓兒童青少年實現他們的權利,即在成長過程中獲得幫助、得到教育,成為兒童青少年專業工作的基本任務,這一基本任務在該法第1條第3點中得以具體表述:如“協助和促進年輕人的個人成長和社會成長、避免或減少社會歧視;協助家長和其他家庭教育成員教育子女并為其咨詢;保護兒童青少年的身心安康與權益不受危害;致力于維護或創造有利于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生活條件和社會環境(Raetz-Heiniscl1/Schroeer/Wolff,2009:56~57)?!?/p>

類似觀點在《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中還有更具體的表述,如,第11條第1點:青少年工作(jugendarbeit)“為了促進年輕人的成長與發展,應為他們提供青少年工作方面的服務。這些服務需符合年輕人的興趣、并由他們共同參與制定,其目的是引導和促使他們成為具有自我決策能力、并擁有社會責任感和社會義務感的人。”這表明,兒童青少年專業工作被理解為一種(人為創造的)積極環境,該環境為兒童青少年提供各種與其興趣相連的服務項目和內容。并且在此過程中,兒童青少年是積極參與服務內容確立和制定的主體。國家或由國家委托的機構有義務提供這類服務,但個人并不具備合法要求。

而第30條,則規定,在符合相應事實條件并呈交相關材料的條件下,在“促進協助補充或替代家庭教育的工作”范疇內,可以為受助者提供家庭教育輔導的服務(即個人具備“合法要求”)。具體地說,一位專業教育工作者,如社會教育學工作者或社會工作者,將專門為某一個兒童或青少年服務,協助他的成長。這種工作通常在兒童或青少年的家庭中進行。該法第30條原文是,“教育輔導員或教育照管員應在盡量考慮兒童青少年社會生活環境的情況下,協助他們克服成長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并在盡可能維護兒童青少年在家庭中成長的生活條件下,協助家庭提高自主功能。”該法律條文還明確體現出,在完成日常生活任務的過程中,兒童青少年是一個積極行動著的主體。“完成”一詞顯示出兒童或青少年的主動特性,專業教育工作者只是“在他們完成日常生活任務的過程中”協助他們、推動他們的成長。

因此在促進兒童青少年“成長”“教育”方面,《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具有以下“雙重視角”的特征:

第一個視角是從兒童青少年自身出發。兒童青少年是其成長過程的行動者。在成長過程中,他們自身是積極主動的。兒童青少年專業工作應協助他們更好地完成日常生活的任務。兒童青少年專業工作將社會教育學工作地點看做一種人為創造的積極環境,這種環境也可以是某種具體的助人形式,比如啟蒙、教育、咨詢與危機干預。

第二個視角涉及構建社會生態環境。兒童青少年專業工作需要積極構建健康的社會生活環境。良好的生活條件以及符合兒童和家庭需求的社會環境,都屬于社會生態環境,它們是個人成長過程中的決定性因素。

簡而言之,《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中的成長與教育概念,需要在雙重內涵中理解。它涉及兩個層面:一是在兒童青少年的成長過程中,對教育主體即兒童青少年的幫助;二是構建良好的社會生態環境。在這種成長與教育的交叉互動式理解中,所有工作的出發點一方面是積極的主體,即兒童與青少年;另一方面是積極的社會生態環境(Raetz-Heinisch/Schroeer/Wolff,2009:64-65)。

綜上所述,無論在學術理論還是在立法或服務操作層面,在歐洲大陸,社會教育學作為一個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務的綜合性專業領域,其功能、任務、目的、內容以及服務對象的權利等等,都已構成一個完整、系統、成熟的體系。

二、社會教育學與社會工作的關系是什么?

首先從歷史發展的脈絡和傳統的角度來分析。在歐洲大陸國家,歷史上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職業分支發展脈絡,這一傳統延續至今。從12~13世紀起,到14~16世紀,在面向有困難的群體提供幫助時(包括物質性救濟和精神性幫助),人們對未成年的兒童青少年群體和成人群體已有所區分。最初面向兒童青少年的服務,主要針對最困難的群體,比如棄嬰孤兒、貧民子女、無人監管的“問題青少年”,人們將面向他們的照管工作稱為“青少年救助工作”(jugendfursorge)。從17~18世紀到18~19世紀再到20世紀,面向“問題青少年”的“青少年救助工作”逐漸擴展為面向大眾兒童的“幼兒園”以及面向大眾青少年的青少年業余生活和校外教育工作(jugendpflege)。此外,受人文主義和啟蒙運動的影響,除了生活照管和物質救助,教育的思想和理念被加入進來。到了20世紀,面向大眾青少年的青少年業余生活和校外教育工作以及面向問題青少年的青少年救助工作兩個領域又被合并為社會教育學。

而人類最初面向成人的幫助,主要體現在對窮人的物質性幫助或經濟性救濟,如14~16世紀的濟貧工作(armenpflege),這類工作被統稱為“成人救助工作”(erwachsenenfursorge)。隨著時代的發展,面向成人的服務工作從物質性救濟擴展到了精神性幫助,服務人群也從窮人階層擴展到其他社會階層,從17~18世紀到18~19世紀再到20世紀,面向窮人的“救助工作”逐漸被面向大眾的福利工作(wohlfahrtspflege)所取代。到了20世紀,面向大眾的福利工作又被社會工作(sozialarbe-it)這一概念所代替( Schilling/2eller,2007)。(見圖5)

從圖5中可以看出,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社會教育學和面向成人的社會工作存在著傳統的職業發展分支。但今天,社會福利保障體系的建立將兩者連在了一起,當今兩個工作領域逐漸地趨于交叉、重疊和相融,但同時,這兩個領域在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和工作領域等方面仍舊保持著各自的獨特性。

鑒于這種狀況,對于專業概念的使用,專業領域內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為了簡單起見,用社會工作(soziale arbeit“社會”與“工作”分開寫)這一上位概念來涵蓋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社會教育學(sozialpadagogik)以及面向成人的社會工作(sozialarbeit社會”與“工作”連寫)這兩個概念。例如,德國社會工作職業聯合會(DBSH)稱其為“社會工作者(‘社會’與‘工作’連寫)、社會教育學工作者、康復治療教育工作者和幼兒教育工作者的專業聯合會、工會和職業聯合會”。按照這種界定,社會教育學被看做是上位概念社會工作領域的一個組成部分(見圖6)。第二種是將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社會教育學以及面向成人的社會工作(“社會”與“工作”連寫)作為同義詞或近義詞使用,在面向不同群體和不同服務領域時人們使用不同的表述。

因此,也可以從工作領域以及立法角度,對兩個概念進行進一步區分。社會教育學的工作領域主要是指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如上文所述,《社會法典》第八部《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法》(SGB VIII/KJHG)第11~41條中,明確列舉了兒童與青少年專業工作的四類服務項目與內容(第11~41條)以及其他任務(第42~60條)。而面向成人的“社會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服務領域:老人工作(老人專業工作)、殘疾人工作、癮病社會工作(吸毒、酗酒、賭博)、無家可歸者社會工作、失業者社會工作、精神病院社會工作、監獄和司法社會工作等。這些工作領域也有著各自不同的法律基礎/立法,如,《社會法典》的其他幾部法典。此外,某些面向成人的“社會工作”也含有很多行政性成分,如面向貧困者和失業者的社會救濟局和面向大眾的衛生局的工作。當然,如前所述,社會工作和社會教育學這兩個工作領域在某些時候有交叉重疊之處。

最后從大學教育中的專業名稱和所獲學歷來分析。在歐洲,社會工作的專業化始于20世紀60~70年代,從那時起,大學開始開設社會教育學專業,所獲學歷為社會教育學碩士。而專科大學開設的專業名稱更多是社會工作或社會福利與保障事業,所獲學歷亦為社會工作碩士。近幾年來,一是受博洛尼亞進程改革的影響,二是受法律對兩種學歷同等認可度的影響,很多高校在開設專業時,對專業名稱有所調整。比如很多1971年以來招收社會教育學專業的大學,將專業名稱‘調整為社會工作。而有些專科大學則開始開設社會教育學專業,或者將兩個概念在專業名稱中合為一體,即社會工作(社會教育學),比如德累斯頓新教社會工作專科大學,或法蘭克福社會工作與社會教育學研究所。

綜上所述,無論從歷史發展角度、從服務領域和立法角度,還是從大學教育的專業名稱和畢業文憑角度,社會教育學與社會工作的關系體現在兩種形式的理解上:一社會教育學與社會工作被作為同義詞使用;二社會教育學被作為社會工作的分支領域和組成部分使用。為了簡單起見,專業領域通常將兩個概念合二為一,即使用社會工作(社會教育學)這一表述方式。本文將社會教育學作為社會工作的分支領域使用。

那么,社會教育學與社會教育又是什么關系?兩者雖有聯系,但有著截然不同的外延和內涵。在國內,人們通常將社會教育理解為個體在家庭和學校以外的社會這個大課堂所獲得的學習、體驗、實踐和教育,即社會性教育、社會性宣傳,包括社會實踐、校外教育和媒體教育。如果具體到兒童青少年這一未成年人群體,社會教育更多的是指:未成年人在家庭和學校之外所獲得的個人體驗、社會實踐、校外教育和學習成長??梢钥闯觯瑖鴥柔槍ξ闯赡耆说纳鐣逃?,實際上是社會教育學龐大領域中的一個較小的組成部分,即以補充和輔助家庭教育為主要功能、只針對兒童青少年自身、以培養未成年人綜合素質與能力為目的的兒童青少年工作,比如校外教育或非正式教育(包括道德思想教育、行為素質教育、能力培養)、社會實踐、業余生活與文娛體育活動等等,這類工作帶有明顯的預防性社會工作性質。

而社會教育學的社會功能和工作領域非常系統和龐大,它是一種從系統性角度出發、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所提供的各種綜合性社會工作服務總稱。它不僅具有補充和輔助家庭教育的功能,也有替代家庭教育的功能;它不僅只面對兒童青少年自身工作,也針對未成年人所處的社會生態環境工作,比如,家庭、學校和同輩群體環境;它不僅提供面向全民的預防性社會工作服務,也面向有特殊需求的服務對象提供咨詢性和介人性社會工作服務。因此,社會教育學是一個較為系統的上位概念,它涵蓋了針對未成年人的“社會教育”這一分支領域(如圖7所示)。

三、本文為何使用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這一概念?

在中國大陸,如果將社會工作與兒童青少年和家庭這兩大概念聯系起來,無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在實務領域中,能立即發現以下概念: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婦女社會工作或者這幾個概念的相互排列組合。從文獻分析中很容易就能看出,這幾個概念在多介層面均有重疊交叉之處,如,服務對象、工作環境、應對問題或服務內容等。而對于這幾個概念或服務領域的具體區分或界限,社會工作專業領域中卻沒有明確統一的論述和說明。

比如,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多以工作對象兒童青少年為界定標準,而從其理論依據或理論基礎以及服務內容的角度看,它不僅僅涉及兒童青少年這個群體本身,也涉及其主要的微觀生活環境如家庭和學校。而學校社會工作的工作環境、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也絕不僅僅拘泥于學校和學生,家庭社會工作所面對的服務對象雖然主要是家庭,但也同樣隱含兒童青少年這個群體。這種重疊和雷同不僅僅體現在概念界定上,從所應對的問題和服務內容上也可看出,比如,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所應對的問題有貧困問題、心理情緒問題、親子關系、厭學問題、青春期教育、網癮問題、早戀問題、偏差行為、就業問題、特殊家庭問題、兒童受虐待/被忽視等;學校社會工作所應對的問題有貧困問題、青春期教育、心理情緒問題、親子關系、早戀問題、網癮問題、師生關系、朋輩/同學關系特殊家庭問題、兒童虐待、職業規劃等;家庭社會工作所應對的問題有婚姻關系、家庭關系、親子關系、家庭暴力、家庭教育、特殊家庭問題等。此外,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幾個領域的理論依據大多出自社會學和心理學視角,比如,對社會工作實踐產生深遠影響的認知行為主義、心理動力理論和人本主義心理學理論以及系統(社會生態)視角等等。但涉及兒童自身成長和教育的教育學視角基本被忽視。

因此,目前中國大陸社會工作領域中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這幾個概念無論在服務對象、理論依據還是在工作環境、所應對問題以及服務內容方面,都有多處雷同,幾個概念的本質區分和邊界問題較為模糊。但從另一方面講這種內容層面上的雷同和重疊也是必然的,因為:第一,兒童青少年這一群體自身和家庭是密切相關的;第二,他們所處的核心社會生態環境是類似或相同的。

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相互關系決定了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務時,以上三個服務領域都很難系統全面地體現面向該群體的服務理念和服務體系。因此本文在社會教育學的框架下,使用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這一概念。第一,避免在使用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概念時所出現的重復,如,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也就是說,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有可能既涉及兒童青少年,同時也涉及家庭和學校;第二,從系統性和過程性角度,兼顧和考慮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務群體相互之間的關系及其共同的微觀系統或社會生態環境,比如家庭、學校、同輩群體等,而不是機械地將其分隔于某一領域中,比如通過使用某一概念;第三,立足于社會教育學,以兒童青少年自身及其所處環境兩個層面為工作出發點,確立服務目標、制定服務項目。

因此,筆者將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界定為,以促進兒童青少年自身成長以及為其創造良好環境雙重視角為出發點,以確保日常生活的順利進行為目的、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所提供的各種綜合性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這一雙重視角決定了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的目標在于,一方面,注重將兒童青少年培養成為自己負責和為他人和公眾負責的人,即自身能力的培養和公共責任感的培養,也即兒童自身工作;另一方面,又注重為兒童青少年的成長創造最佳環境比如家庭環境、學校環境、同輩群體環境,即關注個體與環境的互動狀態和契合程度,也即環境工作,這兩個目標是否達到,體現在兒童青少年和家庭能否確保他們日常生活的順利進行。也就是說,在這一過程中,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是積極行動的主體,而服務工作者的位置界于主體(服務對象)與客體(客觀環境)之間,其角色和作用更多的是協助、輔助或推動服務對象與環境之間的良性互動過程或調適狀態,使得服務對象最終能自己掌控生活、使其日常生活順利進行。

四、“華仁模式”的界定和特點

華仁是成都市錦江區華仁社會工作發展中心的簡稱。華仁從成立初始就確立了獨特創新的模式。華仁所面對的服務對象是兒童青少年和家庭,華仁從成立初始就確立了社會教育學的指導思想,并決定使用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這一概念來表述本機構的服務領域。由此也確定了華仁的雙重總體目標:即促進兒童青少年的自身成長以及為其創造良好的社會生態環境。該機構為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提供的所有服務均圍繞著這兩個目標進行。

“華仁模式”即華仁工作模式與人們通常所理解的社會工作模式并不完全相同。專業文獻對社會工作模式的界定不一,一般來講有兩種界定方式:一是與社會工作理論等同,即主要來自其他學科如心理學的理論模式,因此,當人們談到社會工作模式時,就會想到諸如人本主義模式心理動力模式、行為主義模式等概念。專業文獻對社會工作模式的第二種理解是界于理論和實踐之間的一種相對固定的操作或運行范式,但對于這種范式所含的具體內容,文獻中少有說明。本文中的“華仁模式”是一種社會工作機構在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務時其功能目標、理論依據、實踐操作、服務性質、關注焦點等層面所呈現的綜合特點、相互關系和特有結構,它既是一種社會教育學作為第三個教育領域的工作模式,亦是一種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提供綜合性社會工作服務的工作模式,因此,它與專業文獻中的以上兩種理解均有不同。

(一)“華仁模式”的界定及其新之處

1.“華仁模式”這一概念主要含以下幾個層面,其新主要體現于以下幾方面

(1)理論依據。含兩個層面,其中不僅包括社會工作實踐理論即主要來自心理學領域的理論依據,更重要的是提供目的和方向性指導的社會工作基礎理論,尤其是引入社會教育學的思想和理念,這部分理論目前在國內尚屬空缺。這一點也是“華仁模式”之新的體現。

(2)服務目標與功能定位。提出社會工作的核心服務功能鏈:即預防一咨詢一介入,并強調社會工作的預防功能。在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專業工作方面,華仁確立了兩個明確的服務目標,一是針對提升兒童青少年自身能力的工作,二是針對改善微觀環境(家庭、學校、同輩群體)。在服務目標與功能定位方面強調社會工作的預防功能。華仁的各項工作以此三種功能為主。假如此功能鏈繼續逐級擴展,在“介入”之后將出現“治療”和“救助保護”等功能。

(3)連接理論與實踐的方式。強調反思性社會工作的視角和意識。在反思性社會工作思想的基礎上,華仁贊同漢斯-烏韋·奧托(Hans-UweOtto)的社會工作是反思性職業或職業化反思科學的觀點,因此也贊同社會工作有別于體系外觀察、而因此具有極強的不確定性。正是由于社會工作的這一特殊的科學性質,使得理論無法直接套用于實踐,進而使得社會工作者的反思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即社會工作者能否關注其與案主之間的互動過程、能否根據具體情境,靈活機動地應對各種問題。因此華仁強調,以反思性視角連接理論與實踐,或者說,對于一個社會工作者來說,除了知識、能力和價值觀,其工作成功的最主要前提是:他是否具備反思意識和反思能力。這一點也是“華仁模式”之新的體現。

(4)對待社會工作實踐理論或方法的態度。因社會工作是反思性職業或職業化反思科學,因此在實踐操作層面,華仁倡導跨理論為跨方法的操作模式,而反對將某一種心理學模式直接套用于某個案例的服務對象身上。這一點也是“華仁模式”之新的體現。

2.“華仁模式”所含層面及其新特點,已從側面彰顯了它與國內現有社會工作理論及實踐的關系以及不同

(1)理論層面?,F有國內的社會工作理論大多來自其他學科如心理學、社會學或哲學的理論,即社會工作實踐理論。而華仁的理論依據含兩個層面:(來自本學科的)社會工作基礎理論以及(來自其他學科的)社會工作實踐理論。前者為社會工作提供了方向性依據,后者為社會工作提供了操作性基礎。

(2)服務目標與功能定位?,F有國內的社會工作實踐大多聚焦于面向弱勢群體的救火式工作,即把社會工作的功能定位于有了問題之后的介人工作。華仁所提出的社會工作服務功能鏈,科學細化了社會工作的逐級功能,并強調以社會工作的預防功能為主,同時兼顧介入功能。這對社會工作職業的功能定位以及未來發展具有前瞻性意義。

(3)連接理論與實踐的方式。因受實用主義思想的影響,加上對社會工作學科定位的模糊不清,在探討社會工作理論與實踐的關系方面,國內普遍存在著理論用于指導實踐的觀點。華仁強調反思性社會工作的視角和意識,從社會工作是反思性職業的觀點出發(理論不能直接運用于實踐),主張社會工作者用反思能力連接理論與實踐。華仁的這一立場直擊國內社工和學者越來越對直接運用來自心理學的社會工作理論持懷疑態度的現狀和根本要害,為未來專業領域探討社會工作理論與實踐的關系,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性和戰略性參考依據。

(4)對待社會工作實踐理論或方法的態度。在現有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或專業文獻中,存在著一種試圖將社會工作實踐理論(如,心理動力模式或行為主義模式)一對一套用于案例的取向和傾向。這種對待方法的態度使得社會工作者在實踐中屢屢受挫。而華仁所倡導的跨理論、跨方法操作模式,基于反思性社會工作思想,是一種較為靈活對待方法的方式。

以下本文將從應對隱性社會問題、理論基礎、功能定位、服務內容、反思性視角、本土文化視角、對“專業性”和“專業素質”的理解這幾個角度,進一步詳細分析和探討“華仁模式”的特點和嶄新之處(見圖8)。

(二)“華仁模式”的特點

1.應對隱性社會問題

華仁一切工作的出發點是國內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生活狀況及實際需求,比如,獨生子女的成長問題,孩子、老師和家長之間的惡性溝通以及由此引發的家庭矛盾和家庭問題,他們在家中受寵,入學后首次面臨家庭以外的社會交往,當遇到同輩群體的批評、嘲笑或諷刺等負面反應時,如果孩子不知道如何應對、逐漸形成心理問題或行為問題,成績下降、注意力不集中、沉迷于游戲、不知道如何與陌生人交往等問題會接踵而至。而這時,如果家長不清楚原因也不知該怎么辦,會把來自老師的壓力繼續傳遞到孩子身上,孩子的“癥狀”會越發加重。這時,家長會更加焦急、越發催促孩子,就此形成孩子、老師、家長惡性循環。如果是三代同住家庭,這種惡性循環又會多一個環節一祖輩的隔代親和過度疼愛。而學??荚囁鶎е碌倪^度聚焦于成績的現象,又進一步促成了這種惡性循環的加劇。

這種惡性循環不僅影響孩子的成長和家長的心情,也會引發家庭矛盾和家庭問題,比如,父母因孩子問題產生爭執、祖父母又有著完全不同的教育觀念,孩子整日生活在成人的爭執和矛盾之中,家中缺乏一致的教育聲音和主導的教育角色。不僅孩子生活在矛盾狀態中、毫無方向和目標,而且成人之間也由此產生矛盾、影響情感,比如,由此產生的夫妻矛盾、甚至夫妻離異并不少見。在華仁所服務的家庭中,有很多三代家庭存在嚴重的家庭矛盾問題。

以上提到的兒童成長問題、家庭教育問題、家庭關系問題等,華仁將之形容為隱性社會問題,即尚未爆發和顯現、但在特定條件下會惡化甚至影響家庭環境和家庭穩定的各種問題。此類問題涉及很多家庭,只不過每個家庭應對的能力、應對的方式和應對的效果有所不同。華仁所做的各種工作,就在于應對隱性社會問題,幫助家庭改善家庭環境和家庭關系,或對其進行能力建設、使家庭具備自我調節、自我成長的能力。

在中國的社會文化環境中,直接開展家長或家庭工作,不是很實際,中國人萬事不求人、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使得很多家庭即使問題重重,也不愿求助于陌生人。因此,華仁找到一個切入點開展工作,即孩子問題,比如孩子的成績問題、性格問題或行為問題。大多數家長關切孩子的成績問題,也愿意因此尋求專業幫助。專業人員在與家長和孩子工作一段時間之后,往往會發現,大多情況下,孩子的問題或癥狀是家長問題或家庭問題的載體,比如家庭關系問題、夫妻矛盾、三代家庭問題、父母的心理投射、或在離異家庭中的子女父母化等問題和現象。由此,專業工作會從孩子問題轉向家庭問題、并涉及家庭問題的方方面面。

2.理論基礎

“華仁模式”的理論基礎與眾不同,華仁是一個既以社會工作基礎理論又以社會工作實踐理論為理論基礎的專業社會工作機構。社會工作基礎理論為華仁提供了方向性指導和目標功能性定位,同時,華仁對待社會工作實踐理論的態度和方式也與眾不同。

昂斯特·恩爾科(Ernst Engelke)將社會工作理論分為,普遍性社會工作理論、特殊性社會工作理論和外延社會工作理論。普遍性社會工作理論是闡述社會問題如何形成、如何解決社會問題、社會工作是什么、社會工作功能與目標的理論。正因為它是闡述本學科自身功能與任務的理論,所以帶有極強的普遍性,故被稱為普遍性社會工作理論。此類理論在中國大陸、香港和臺灣都尚為空缺。特殊性社會工作理論主要涉及社會工作過程中觀察、判斷和行動的三個階段,是社會工作實踐操作的理論依據,這類理論大多來自心理學領域(如心理動力理論、行為主義理論、人本主義理論等),因這類理論僅僅涉及社會工作的某個特殊方面如實踐操作,帶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被稱為特殊性社會工作理論(Engelke,Borrmann,Spatscheck,2008)。國內目前大多數人所理解的社會工作理論就是這類理論。

筆者認為,昂斯特·恩爾科所提出的普遍性社會工作理論為社會工作提供了功能性目標與方向,也就是說,明確社會工作的功能、目標與方向,是所有社會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必不可少,因此,筆者稱普遍性社會工作理論為社會工作基礎理論(張威,2012)。筆者認為,昂斯特·恩爾科所提出的特殊性社會工作理論主要涉及社會工作的實踐操作層面,即社會工作該如何做,因此筆者稱特殊性社會工作理論為社會工作實踐理論(張威,2012)。本文選擇使用社會工作基礎理論和社會工作實踐理論這兩個概念。

華仁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專業工作同時基于基礎理論和實踐理論。前者為其提供了方向性依據,后者為其提供了操作性基礎。尤其是華仁引入的社會教育學思想和理念,為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專業工作領域提供了明確的目標和功能性定位,即社會教育學作為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之外的第三個獨立的教育領域,與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相輔相成,其主要功能是補充、輔助、協助甚至是替代家庭教育。如前所述,替代家庭教育的功能主要由國家(官方機構)來承擔,比如,當監護人失去教育子女的能力時,為補充、協助家庭教育的功能,可以由國家、也可以由社會工作機構承擔。華仁社會工作發展中心是在成都市錦江區民政局登記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個專業的社會工作機構,華仁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專業工作有著極其鮮明的社會教育學理論指導思想,其主要功能是補充、輔助家庭教育、協助家庭完成其社會化功能。

3.功能定位

社會工作基礎理論為華仁提供了明確的方向性指導和目標功能性定位。這點具體體現在機構功能定位與服務功能定位”兩個層面。

第一,機構功能定位。作為一個專業性社會工作機構,華仁首先對本機構的雙重功能進行了明確定位。按照社會教育學家(社會工作學)者漢斯·替爾施(Hans Thiersch)的觀點,社會工作機構承擔雙重職能或雙重任務即助人與監督(張威,2012)。監督職能是指社會工作機構支持國家政體、完成國家委托,并受國家之托監督社會風險因素,確保社會穩定。助人職能是指社會工作機構為大眾百姓以及需要幫助的個人和群體提供服務和幫助,使其確保日常生活的順利進行,而這一緩解矛盾和化解沖突的工作過程,同時又促進社會發展。因此助人與監督的雙重職能也隱含著社會工作既維護社會穩定又促進社會發展的辯證性作用和功能。然而,履行雙重職能或完成雙重任務,并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尤阿西姆·梅爾謝(Joachim Merchel)認為,它取決于以下三方面的狀態和質量:社會政策的現有框架、機構的經濟性和機構的專業性。這三者之間相互補充,但在特定條件下也會相互制約甚至相互矛盾,而此時,起決定性作用則是倫理道德性原則與反思(Mer-chel,2006)。

由此華仁對雙重功能進行了明確定位:助人與監督。這一雙重職能使得華仁與所有其他社會工作機構一樣,處于國家和服務對象之間的位置。因此,如何權衡兩者并在其中找到實際可行的行動空間,既支持國家政體、完成國家委托、履行監督職責,又能為百姓提供專業服務和幫助,將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正是出于對這種雙重職能的理解以及完成這一職能所需的三大必要前提條件,華仁不僅僅致力于面向服務對象的微觀社會工作,努力確保機構的經濟性和專業性,更提倡社會工作者也應該成為社會政策的推動者和倡導者。因為助人自助的目標,只有在服務對象的各種物理和社會環境得以改變以及社會政策不斷完善的前提下,才能徹底得以實現。

第二,服務功能定位。在社會工作的理論基礎層面上,“華仁模式”引入了社會工作基礎理論,尤其是社會教育學理論和理念。在當今中國教育制度極受應試制度制約、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過度聚焦于學習成績、家庭教育缺乏適度引導和支持、社會教育學幾乎完全缺失的情況下,華仁決定將“社會教育學”作為第三個獨立的教育領域建立起來,其主要的社會功能是協助和補充家庭的社會化功能(包括家庭教育)以及協助和補充學校的社會化功能(如圖10所示)。

華仁基于社會教育學對兒童青少年教育和成長的理解,其工作重點在于兩方面:兒童工作即兒童青少年自身能力和公共意識的培養(對自己負責和對他人負責)以及環境工作(比如家庭)。這一雙重目標也決定了華仁所有工作的出發點均具有多重視角,即在培養兒童青少年自身能力和公共意識時所需的教育學視角,以及在開展環境工作時所需的空間上的系統性視角、時間上的過程性視角(社會學和心理學視角)、具體情形下的靈活性和辯證性視角(哲學視角)。正因為具有教育學、哲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多元視角,使“華仁模式”能清晰地區分于大陸現有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務所持的理論依據和理論基礎。

圍繞以上兩個核心目標,華仁提出了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的服務功能鏈。該功能鏈用以描述和概括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領域所應承擔的一系列社會服務功能。根據社會化基礎機構(如,家庭、學校等)所處的不同功能狀態以及服務對象所面臨問題的程度不同,該功能鏈由淺入深、從不涉人個人私人領域到逐級涉人個人生活領域,承擔起以下幾種逐級遞增的社會服務功能:社會化和預防預防和保障咨詢介入和干預保護(救助)治懲罰(見表2/圖12)。華仁目前所承擔的主要社會服務功能集中于:預防咨詢介入。

社會化和預防。主要由社會化基礎機構承擔,如家庭、學校、媒體等。社會化和預防功能面向全民,其主要目的是發揮基礎機構的社會化功能和預防作用。

預防和保障。主要由以預防為主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以保障形式為主的官方社會政策機構承擔,其主要功能是預防和社會保障(又分三大范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該服務功能面向全民。正常情況下,如果社會化基礎機構如家庭能夠充分發揮其社會化功能,則不需要社會服務或社會工作。但是社會變遷、經濟改革和人口發展,如,家庭結構變化、人口流動、貧困、失業、人口老齡化等所帶來的社會后果,使得某些社會化基礎機構(如,家庭)無法充分發揮其社會化功能和預防作用。在這種情況下,預防和保障功能的主要目的是協助、補充或保障基礎社會化機構發揮作用。在這一層面上,服務內容可分兩類:一類是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提供的、以物質性幫助為主的社會保障,如,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低保);另一類是以協助和補充家庭社會化功能為主的預防,比如,兒童與青少年校外教育(非正式教育)、小學生課后托管與教育等。

咨詢。主要由以咨詢形式為主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擔,其主要功能是協助、幫助(輔導)、咨詢,面向全民以及弱勢群體。咨詢功能主要適用于以下情況:當兒童青少年或家庭遇到困難、需要幫助,但仍有能力自己解決問題時,為其提供咨詢,協助其解決日常問題。因此,其主要目的是為兒童青少年或家長提供咨詢,協助他們提高自己掌控生活和應對問題的能力,使其生活恢復正常化。在這一層面上,服務內容可以是協助、補充家庭教育的咨詢性工作,比如,兒童青少年心理輔導、家庭教育咨詢、家長學校、家長培訓、家庭咨詢等。

介入和干預。主要由以介入和干預形式為主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擔,其主要功能是危機處理、危機介入(干預),面向的服務群體主要是弱勢群體和特殊問題群體。當兒童青少年或家庭出現了結構性問題或危機,已經力不從心、不具備自助能力、無法自己解決問題,社會工作者直接介入服務對象的私人生活領域、協助其處理危機。在這一層面上,服務內容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協助家庭完成社會化功能、或協助和補充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介人性工作,即針對兒童青少年偏差行為或家庭特殊問題的社會工作,如青少年癮病社會工作(吸毒、賭博、網癮等)、青少年司法社會工作、青少年就業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等。這類工作可以由國家、也可以由社會組織來完成;另一類是替代家庭教育的介入性工作(詳見下段)。

保護(救助)。主要由國家機構承擔,主要面向弱勢群體服務。由于各種原因,若兒童的身心健康安全和發展受到危害、被忽視、缺少保護(比如,監護人失去監護和撫養能力),兒童則需進入限制自由的機構,對其進行強制性保護措施,比如,將兒童從所處環境中解救出來。其目的是保護兒童權益,使兒童能夠健康成長和發展。這一層面的服務內容主要是替代家庭教育的工作,它又分兩類:一種是臨時型(流動型)的,比如國家臨時庇護服務機構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或針對流浪兒童的救助中心;另一種是長期型(固定型、住所型)的,比如,家庭寄養、家庭收養、兒童福利院、或其他兒童與青少年集體寄宿教養機構等。替代家庭教育的工作主要由國家(官方)機構完成。

治療。主要由以治療形式為主的機構承擔,比如醫療體系f包括一般醫院的精神科、心理衛生中心或精神病院),其主要功能是治療。在此層面上,社會工作只是輔助行為,醫療體系和心理療法占主導地位。但一旦案主離開此類情境,社會工作則成為主導地位。該功能主要面向弱勢群體服務,由于案主出現身體或心理方面的疾病,需要對其進行治療。其主要目的是通過治療達到康復。該層面的實務領域有諸如醫院或康復機構、精神病院等。

懲罰。主要由以懲罰形式為主的機構承擔,比如公安、司法體系,其主要功能是懲罰。但在面向未成年人時,懲罰的功能要基于教育。也就是說,懲罰的最終目的還是教育。在此層面上,社會工作也是輔助行為,公安司法體系占主導地位。但一旦案主離開此類情境,社會工作重則成為主導地位。該功能主要面向問題群體,由于案主觸犯法律,需要對其懲罰和教育。其主要目的是通過懲罰和教育使案主重新融入社會。

在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的服務功能鏈中,社會服務和社會工作主要以三種工作形式進行:流動型、半固定型和固定型。流動型(臨時性)一詞基于社會工作的“來”結構或“去”結構?!皝怼苯Y構是指服務對象(如,家長)自己來到服務機構接受家庭教育咨詢;或者流浪兒童自己找到救助管理站或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要求幫助。“去”結構是指專業服務人員(如,家庭社會工作者)去服務對象處(如,進人家庭)開展工作;或者社會工作者走上街頭尋找流浪兒童,并采取救助措施。流動型工作的目的是臨時性協助和補充家庭的社會化功能(包括家庭教育),它與長期性替代家庭教育的固定型工作形式相對。固定型(住所型)主要是指服務對象處于某一固定場所,且逗留時間相對較長,比如家庭收養或兒童福利院。固定型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替代家庭教育。而半固定型工作的例子比如小學生課后托管與教育一小學生只是放學后逗留于服務機構,晚上回家過夜。

在此功能鏈基礎上,華仁倡導漢斯·替爾施(HansThiersch)的“以生活世界為本的社會工作”思想,即社會工作的核心焦點是服務對象的日常生活世界,社會工作的目標是協助服務對象確保日常生活的順利進行(而非“成功”的日常生活)。因此,HansThiersch強調社會工作的預防功能,他提出初級預防、二級預防、三級預防概念。初級預防是指為服務對象創造良好穩定的生活環境,避免矛盾和危機的出現。二級預防是指在可能出現問題或危機的情況下,提供專業工作、防患于未然。三級預防是指在問題發生之后的緊急處理工作(張威,2012)。HansThiersch在此所說的預防是一個較為廣義、寬泛的概念。相對而言,華仁在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的服務功能鏈中所提出的預防是一個較為狹義、具體的概念。因此,華仁將HansThiersch的初級預防、二級預防、三級預防分別解讀為預防、咨詢和介入。在此社會工作思想基礎上,華仁倡導社會工作服務功能的重心從介入轉向預防,以面向全民的預防功能為主,同時兼顧面向特殊問題群體的介入功能,從根本上避免或減少社會問題的出現。

縱觀世界社會工作的發展史,每當社會工作成為一種職業正式走上社會舞臺時,無論在哪一個國家,它都是首先以消防、救火的功能出現的,人們總是用社會工作去應對那些已經出現的嚴重問題或幫助那些已經處于危機狀態的特殊問題群體。而半個世紀、一個世紀過去后,人們發現,救火型的社會工作花錢多、效果差,于是人們開始逐漸將工作重心轉向長期性的預防。華仁從社會工作發展史的角度、也從國內社會工作職業長遠發展的角度出發,提出將社會工作的重心從救火轉向預防,并提出將社會工作常態化、正?;?、持續化、大眾化,而不是臨時化、階段化、邊緣化、表面化,讓社會工作服務成為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以期從根源上防止和解決社會問題。

4.服務內容

在以上理論基礎和功能定位的框架下,華仁將其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服務項目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預防性社會工作。此類工作面向所有兒童青少年和家長,也就是說,在服務對象方面沒有選擇性,所有服務對象均可參加。華仁目前所提供的預防性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為:兒童綜合素質與行為教育班、兒童成長小組(面向小學生)、家庭教育講座(面向家長)。

第二,咨詢性社會工作。此類工作面向有服務需求、具備自助能力的兒童青少年和家長。其服務原則是自愿性,也就是說,服務對象通過各種渠道自己找到華仁,希望得到幫助。咨詢性社會工作的核心目的是幫助家長修復教育紐帶,即協助家長重新建立或修正與孩子之間的教育關系紐帶。大多數服務對象在得到一段時間的幫助后,能擺脫對專業工作者的依賴,獨立解決問題,繼續自己的日常生活。華仁目前所提供的咨詢性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為:兒童青少年心理輔導(面向兒童青少年)、家庭教育咨詢(面向家長)、家庭咨詢(面向整個家庭)、家庭小組(親子小組)(面向家長及其子女)。

以上兩種預防性和咨詢性工作是華仁目前的核心工作,其目的是:培養兒童自身能力以及公共意識。同時以孩子成績問題或孩子行為問題為切入點,以家庭為單元,以家庭教育中的主要問題為主線,引導家長或其他監護人認識和找到孩子問題的真正根源所在,并協助家長改善與子女的溝通模式和相處方式,或協助整個家庭改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狀態和溝通模式。比如在家庭教育咨詢中,咨詢員通常會引導家長發現表象問題背后的真正問題(如家長問題或家庭問題),讓家長意識到孩子的癥狀通常是家庭問題的載體,因而家庭教育咨詢的核心主題通常為家長教育子女的方式、家庭關系、家庭結構以及家庭溝通模式,比如夫妻之間如何在教育子女問題上達成一致,而不是意見相左、發生分歧,導致孩子生活在成人的矛盾之中;或者如何處理好三代家庭之間的家庭系統邊界問題;或者如何讓家長意識到自己的心理投射或子女父母化問題。如果在協調家長和子女之間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時,咨詢員需要與家庭中的多個成員一起工作,這時,家庭教育咨詢會演變為家庭咨詢。

第三,介入性社會工作。在這一層面上,華仁只提供協助家庭完成社會化功能或協助和補充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介入性工作①,即針對兒童青少年偏差行為或家庭特殊問題的社會工作,如青少年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等。介人性工作主要面向有結構問題或處于危機之中的兒童青少年或家庭。在這一層面上,服務對象大多是被送來的或被介紹來的,比如被學校老師、被家長或被其他親戚送來接受幫助的兒童或青少年。因此工作人員所面對的阻抗,工作難度相對較大。目前華仁已啟動的只有青少年社會工作和家庭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尚在籌備之中。

以上三種性質的服務項目雖然逐級遞增,但在實際工作中,它們相互之間的界限和區分并不是僵化靜止的。一方面,很多情況下,它們之間的界限不明顯,反倒是常處于轉化和過渡的狀態中。比如家庭教育講座、兒童綜合素質與行為教育班、兒童成長小組的服務對象在有特殊需求的情況下,就可以成為家庭教育咨詢、家庭咨詢、家庭小組的服務對象。而家庭咨詢的服務對象如果面臨危機或結構性問題、需要較長的服務時間,又會成為青少年社會工作或家庭社會工作的服務對象。另一方面,各個服務項目之間并非完全孤立、互不相干,而是相互配套和互為補充的。因為華仁通過實踐研究發現,每個服務項目雖然都能帶來一定程度的成效,但也會因其工作形式的限制而存在某些局限,比如,家庭咨詢和家庭小組兩種服務形式,存在著各自不同的優勢和局限,需要相互配合和相互補充,也就是說,接受家庭咨詢的家長和孩子可同時參加家庭小組,而孩子可同時參加兒童成長小組。

5.反思性視角

工作模式的形成離不開特定的理論基礎和方向性,也離不開社會工作的實施和過程性。既然工作模式涵蓋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就必然涉及從科學知識向實踐行動轉化的過程,而這一轉化過程的決定性因素則是社會工作者所需具備的一種特殊的專業能力,即反思能力。此外,雖然社會工作或社會教育學的概念和理念均來自國外,但如果希望該領域能夠為維護社會安定與社會和諧做出一份貢獻的話,社會工作就必須在中國土壤中生根、開花、結果。因此,社會工作者必須具備社會工作在中國本土發展的框架性視野和文化性視角。因此,“華仁模式”是以下四個核心層面的有機結合體,即,社會工作的理論基礎(包括社會工作基礎理論和社會工作實踐理論)、社會工作的實踐操作過程、反思性看待社會工作科學與職業的視角和能力、本土文化視角(見圖14)。

現在重點聚焦于“社會工作的實踐操作過程”層面,可稱為第二個核心層面。在這一層面上,華仁特別強調的原則是,處于工作核心地位的,應是案主的需求以及案主與工作者之間的互動關系,而不是工作方法和技巧。也就是說,社會工作者更應關注的是案主的生活世界、狀態與需求,社會工作者應首先自問:“他需要什么?他需要我幫助嗎?如果是,他需要我幫他什么?”而不是首先思考“我該用什么方法幫助他”。之后,社會工作者需要以一種與案主溝通和協商的方式與其共同尋找解決途徑、達成一致,而不是一廂情愿地替服務對象做主或做出決定。同時,社會工作者需要關注自己與案主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互動過程。這種互動關系為雙方帶來了哪些影響和變化?換而言之,工作的焦點應是案主的需求和雙方的互動,而不是如何設計和實施工作方案,更不是僵硬地把某一種理論或方法套用于案主身上。如果實踐過程與案主需求脫節、社工沒有通過與案主談判達成共識、而是一廂情愿地做出決定,將導致最終工作效果不佳、工作過程流于形式的結局。

第三個核心層面是反思性視角和反思能力:社會工作既是一門科學,也是一種職業②。貝恩特·德維(BerndDewe)與漢斯一烏韋·奧托(Hans-UweOtto)提倡“反思性社會工作”思想,他們認為:社會工作界于科學理論與反思理論兩者之間、必須在兩者的關系中進行定位。因此,社會工作是一種反思性職業、或一門職業化反思科學(Dewe/Ott02002)。這就意味著,科學知識無法直接運用于實踐工作,也就是說,無論是社會工作基礎理論還是社會工作實踐理論,都不是社會工作實踐操作的成功保障。因此,在整個社會工作過程中,社會工作者的反思意識和反思能力至關重要、甚至起著決定性作用。這種反思能力主要是指,相對地、辯證地(而不是用絕對的眼光)看待知識和能力,清楚知識與能力各自的獨特和局限之處,并能根據具體情境靈活處理和應對各種問題,將科學知識、行業知識、生活經驗、日常知識等轉化為實際行動;關注社會工作者和服務對象之間的互動關系和互動過程。

華仁之所以將“反思能力”列入“華仁模式”,并反復強調,基于對社會工作是“反思性職業”或“職業化反思科學”的科學理解。社會工作作為一種“反思理論”,有別于常規的“科學理論”。在常規的科學理論(如社會學、生物學、物理學)中,觀察者是從外部角度闡述客體,因此可以忽略(外部)觀察者這一因素。而在反思理論中,不存在外部觀察者。因為觀察者本身就是反思理論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就是說,反思理論中的觀察是一種體系內部觀察。這種體系內部觀察與體系外部觀察之間的差異,也恰恰表明,為什么反思理論比常規的科學理論更具有不確定性(張威2012)。正因為如此,社會工作者的反思能力在工作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很多試圖將某些理論或方法標準化的做法,就是因為對社會工作科學的本質認識模糊不清而導致的,這一做法實際上是將社會工作等同于常規的科學理論,認為理論可以直接運用于實踐,也應該直接運用于實踐,進而完全忽略了社會工作者的反思性作用。

正因為如此,“華仁模式”強調跨理論、跨方法的實踐操作模式,這并不意味著無理論、無方法,也不是將某個社會工作理論或方法技巧僵硬地套用于服務對象身上,而是從反思性社會工作思想的角度出發,根據不同的服務對象、不同的工作階段、不同的工作場景、不同的工作目的靈活機動地對待理論和方法。

6.本土文化視角

“華仁模式”強調,社會工作者必須具備社會工作本土發展的框架性視野和文化性視角。大陸的中央集中管理體制和社會文化特性為社會工作提供了獨特的框架性條件和豐富的文化性資源,社會工作者在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務時,要善于挖掘和利用這些獨特資源,在辯證性對待知識和能力、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積極思考中國文化特點,將文化視角靈活機動地融人到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互動過程和互動關系之中。

比如對大陸求助關系特殊性的思考,王思斌認為,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人求助關系的哲學基礎,儒、釋、道這些相互矛盾的哲學思想在現實生活中融合起來,成為指導人們行動的規則。他認為,中國傳統文化是上儒下道。儒家的孝悌和親親、道家的自守自持成為指導一般民眾的基本求助哲學。筆者認同王思斌教授提出的中國社會求助關系基本特點:消極的求助模式、相對主動的助人行為、感情介入(王思斌,2010:336-337)。華仁在與兒童青少年和家長工作的過程中,也研究中國家長和家庭典型的求助行為特征,比如,在家庭教育咨詢中,雖說“家丑不可外揚”,但中國家長最大的特點是“一切為了孩子”,只要咨詢員能從家長所關心的要害環節和切身利益出發,便能很快獲得家長的信任,而一旦咨詢員贏得了家長的信任,家長便會口若懸河、傾訴衷腸;或者當家長前來求助時,一般是急切地尋求一種方法,期望直接使用某種具體方法、解決某個具體問題;或者,家長通常提出一些表象問題,比如,孩子學習不專心、成績下降、突然不說話、整日玩游戲等,而經過咨詢發現,大多數情況下,真正的原因在家長身上等。

再比如,對中國式專業關系和信任關系的思考,西方意義的專業關系認為,專業工作者與案主之間應該保持一種純粹的工作關系,私人關系不應牽涉其中。這一界定背后的社會人文基礎是西方現實世界中人與人之間交往的常規范式,即人們在工作的時候,保持著純粹的工作關系、同事關系、主顧關系,工作事務和私人事件之間的界限比較清晰,公是公、私是私,即便私介入公也是短暫、有限度的。對于大多數西方人來說,工作領域是一種責任和義務,它是有限度的;私人生活是一種權利,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私人生活領域中,大家不約而同所遵循的原則是,我不會去破壞你的自由和權利,但你也別干涉我的自由和權利。工作領域和私人領域的界限分明,使得人們盡量避免公私之間糾纏不清的做法。在這種西方普遍認同的工作關系模式下,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應該保持純粹的工作關系,就顯得順理成章、容易理解了。

但是在中國,無論是中國幾千年的中央集中管理體制,還是無處不在的自上而下行政管理手段,抑或儒家思想所強調的中庸求和思想,抑或是中國人揮之不去召之即來的面子觀念和思想,這些根深蒂固帶有中國烙印的特色,都使得無法將公私分得清清楚楚。工作關系中隱含著各種人際關系,其中包括私人關系和人情世故。在錯綜復雜交織在一起的各種人際關系中,起決定作用的不是所謂純粹的工作關系,而是面子和人情以及與其相連的各種不成文的、人們心照不宣的習俗和章法,因為:在中國這樣一個社會文化環境中,人們求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人們社會關系網絡的建立,不單單取決于個人工作義務的履行,更多是與人情世故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在這樣一個社會文化環境中,必須對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專業關系進行重新思考和界定。很多一線社會工作者表示,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當他們以美國的專業關系界定標準審視自己和案主之間的關系時,常常會陷入困惑之中。因為他們發現,在中國,專業工作者和案主之間的關系不可能完全隔離開來。中國人對自己人和陌生人有著清晰的界限,按照的差序格局,自己人首先是家人親戚,然后是朋友熟人,兩者的共性是,“我們有著緊密的私人關系”,“緊密的私人關系也意味著信任關系”。換句話說,“純粹的工作關系不足以讓我把你看作自己人”,“不足以讓我充分地信任你”;或者反過站在案主的角度來說,正因為我愿意信任你,我想把你從陌生人變成自己人。因此,案主經常會邀請專業工作者參加各種家庭聚會或私人交往,或者有些案主表示想添加咨詢員的QQ號碼。假如工作者拒絕,案主會覺得很沒“面子”,會無形中影響兩者的關系和工作的進展;假如工作者接受,又會無限制地擴大兩者之間的關系,感覺自己很累無法抽身。這種情況下,專業工作者就需要啟動反思的能力,辯證靈活地對待自己所面臨的情景。也就是說,既然完全隔離工作關系和私人關系是不現實的,那么剩下的問題就是對度的把握了。專業工作者要思考,要把握一個什么樣的度,才能既讓案主感覺沒有受到傷害,不影響工作效果,又能讓自己不至于過分疲勞甚至影響個人生活呢。這種時候最需要的就是專業工作者的反思能力。

因此“華仁模式”所理解的中國式的專業關系是指,專業工作者與案主之間在建立和維護工作關系的同時,需要對私人關系的建立和維護保持一種開放、靈活和反思的態度,即在適合案主情況、有利于工作進展和工作效果、同時又不妨礙和影響工作者個人生活的三重前提下,不排斥熟人交情的存在。

再比如,“當案主不說真話時,是他不信任我嗎?”案主的敘述有時和真實情況不符,案主有所保留或有所隱瞞,這種情況的出現有多種原因,有可能案主與咨詢員的信任關系還未完全建立,隨著關系的穩定和深入,案主會逐漸透露出更多的信息;但是如果從深度層次分析,無論咨詢員表現出怎樣的真誠和接納,咨詢員和案主之間仍然處于一種不對等的權利關系,所謂“絕對平等的專業關系”是現實中無法達到的。這種情況下,案主對自己的話語和表達會有所取舍,而取舍的準則來自他各方面的考慮,其中包括維護其本人和所處生活環境的面子和關系的因素。這點在中國的文化環境和語境中,經常會發生。因此,在中國式的專業關系中,咨詢員大可不必尋求一種絕對的信任,即認為只有案主毫無保留地全盤托出,才是對咨詢員的絕對信任。中國的面子文化和人情世故決定了他們在與陌生人交往時,是具有雙重行為特征的,即一種是他可以向外人展示出來的東西,另一種是他不得已需要保留的東西,后者更多是出于自我保護和自我隱蔽的原因,而不是對咨詢員不信任。因此對咨詢員和案主專業關系和信任關系的思考,必須基于中國自身的文化環境和語境,而不能僵硬地用來自國外的倫理準則來衡量咨詢員和案主之間的關系。

7.對專業性和專業素質的理解

“華仁模式”所涉及的四個核心層面:社會工作的理論基礎、社會工作的實踐操作過程、反思性視角和反思能力、本土文化視角,也直擊社會工作專業性這一核心概念。無論在社會工作教育領域,還是在社會工作服務領域,抑或在社會工作研究領域,人們都在談論社會工作專業性,但對專業性這一概念的界定人們有著不同的理解。最為簡單和狹隘的一種理解是:社會工作專業的畢業生或獲得社會工作師資質者為專業社會工作者或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因而他們所從事的工作亦為專業社會工作。假如畢業生帶著這樣一種認識去工作,將是非常危險的,他們會認為自己在學校里所學到的知識就代表著專業性,因而會出現一種試圖將書本上的專業知識套用于服務對象身上的傾向和做法。在這一過程中,他們忽視服務對象所處的社會生態環境(如中國本土實際國情)、忽視服務對象的需求和狀態(如中國人的求助行為與求助方式特點),(而聚焦于操作方法)、忽視自身能力的缺乏(而只關注知識本身)、忽視與服務對象工作時的具體情景(而聚焦于書本理論)、忽視非專業人員的巨大能量和潛力(而過度強調自身的專業性)……而當套用失敗、所謂的專業性被證實無效時,他們又會心灰意冷、抱怨學校里學的東西沒用或感慨自己處于困惑困境之中、甚至對社會工作失去信心。

因此“華仁模式”認為,社會工作專業性這一核心概念既涉及社會工作的理論基礎層面,也涉及社會工作的實踐操作層面,更涉及兩者的連接層面,即對社會工作者反思能力以及本土文化視角的強調。在未來的社會工作教育和社會工作服務中,需要加強對社會工作者反思意識、反思能力以及本土文化視角的培養。因此“華仁模式”認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工作專業性應體現在理論基礎、實踐操作、反思能力、文化視角四個層面。而截止目前為止,第三個和第四個層面基本上是被忽視和忽略的。正是因為無論在接受社會工作教育時還是在社會工作服務中很多工作者都缺乏這些視角和能力,才會出現諸多困惑、困境。

按照這一理解,“華仁模式”認為,專業社會工作者或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所應具備的專業素質應包括以下四個核心要素:知識、能力、價值觀(道德觀)、將前三者相連接的反思視角、反思能力以及本土文化視角。知識包括專業知識、行業知識、生活經驗、日常知識等;能力包括實踐能力、社會能力、自我能力、將知識轉化為行動的能力等,其中社會能力是指社會交往能力(包括建立關系的能力)、決斷能力、應對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組織協調和領導能力等;自我能力是指個人的價值觀、道德觀和社會責任感、性格與個人特質、感知和感受能力(悟性)、觀察和判斷能力等。社會能力、自我能力直接影響著實踐能力,這些能力以及能否將知識轉化為行動的能力,又均取決于一個人的反思意識和反思能力。

“華仁模式”之所以提出第四個核心要素,其原因在于:知識、能力、價值觀已是人們普遍接受的專業素質組成要素,但對于這三個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連接方式,人們并沒有進行更多思考、似乎它們相互之間各自孤立地存在著,或者說,只要知識、能力和價值觀排列組合在一起,似乎就意味著社會工作者自動具備將知識轉化為行動的能力、或具備專業素質。而出于社會工作是反思性職業或職業化反思科學的這一科學立場,“華仁模式”認為,在具體情形和具體案例下,一個社會工作者能否充分發揮他的知識、能力和價值觀、將三者靈活機動地結合起來并將其轉化為一種適宜于具體情形和案例的行動,是需要一個媒介因素的,而反思視角、反思能力在促成知識、能力、價值觀相連接的這一方面恰恰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如圖15所示)。正因為如此,“華仁模式”非常強調對社會工作者反思意識和反思能力的培養,同時也強調社會工作者需具備本土文化意識和視角。

五、“華仁模式”的意義

縱觀國內當前的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現狀,“華仁模式”究竟有哪些獨特之處?或者說對未來國內建立社會教育學領域、對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工作領域社會工作的發展,能夠帶來哪些推動和啟示?

(一)在理論基礎層面

“華仁模式”不僅基于特殊性社會工作理論(即社會工作實踐理論),亦基于普遍性社會工作理論(即社會工作基礎理論)。普遍性社會工作理論雖然發源和形成于歐洲,但因其是闡述社會工作功能、任務與目標的理論,因而具有普遍性特征和指導性功能。尤其是對社會教育學概念和理念的引入,將對國內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工作領域社會工作的發展起到一個“合理化”定位和推動作用。其原因在于,在國內過度強調學校教育、相對忽視家庭教育、而社會教育學幾乎為空白的情況下,社會教育學作為第三個獨立的教育領域以及社會工作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分支工作領域,極易確立其合理化的功能定位、完全契合廣大家庭和當今社會的需求,社會教育學作為第三個獨立的教育領域,極有可能在中國發展成為社會工作的一個獨特的職業領域,在中國擁有極其廣闊的發展潛力和職業前景。

(二)在功能定位層面

正因為“華仁模式”同時基于普遍性社會工作理論(即社會工作基礎理論),因而能夠提出非常明確的功能定位。華仁所提出的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的服務功能鏈社會化和預防預防和保障咨詢介入和干預保護(救助)治療懲罰,是對社會工作在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務時所承擔的社會功能進行的全方位梳理和高度概括,它是對未來中國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領域的功能定位和方向性指導。在此功能鏈基礎上,華仁提出社會工作的核心功能集中于預防咨詢介入。華仁對社會工作服務功能的科學細化和分類概括、以及對社會工作預防功能的強調,對社會工作社會功能的合理定位以及社會工作職業的長遠發展有著重要的理論性和戰略性意義。

(三)在實踐操作層面‘

“華仁模式”強調社會工作者的反思視角和反思能力、打破理論可以直接用于實踐的觀念和做法,并從這一角度出發,對社會工作的專業性和社會工作者的專業素質進行重新思考?!叭A仁模式”出于社會工作是反思性職業或職業化反思科學的科學立場,強調對社會工作者反思性視角的培養,這一點將是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或高校社會工作教育的必要補充,也將有效地詮釋和應對高校社會工作畢業生在理論無法運用于實踐方面的困惑,同時也會對中國社會工作實踐的本土化發展帶來重要啟示。

(四)對社會工作職業發展的意義

社會教育學領域的建立和發展,對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社會工作服務功能之合理定位以及社會工作職業地位的確立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此外,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作為綜合領域的建立,也標志著中國社會工作領域中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婦女社會工作等交叉重疊性職業領域的科學整合與整體發展。

(五)對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意義

社會教育學作為第三個獨立教育領域的確立,對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是一個巨大的支持和協助。長期以來,社會巨變和應試制度為兒童青少年和家長所帶來的個人壓力和家庭問題,個人和家庭只能獨自承受和應對。假如社會教育學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教育領域在中國建立起來,將是對廣大兒童青少年和家長的巨大支持。社會教育學實踐領域即兒童青少年和家庭專業工作,將從兒童工作和環境工作兩個角度對家庭教育進行補充和協助,促使兒童的健康成長、促使家庭的幸福和諧。

(六)對國家和社會的意義

“華仁模式”提倡將社會工作的功能重心從面向特殊問題群體的介人性工作轉向面向大眾百姓的預防性工作,提倡將社會工作日?;?、常態化、正常化、持續化,而不是將其邊緣化、臨時化、形式化和表面化。華仁提倡以面向大眾的預防性社會工作為主,同時兼顧面向弱勢群體的介人性社會工作。因此華仁所應對的問題主要為涉及兒童青少年和家庭的隱性社會問題,以期從長遠發展的角度從根源上避免或減少社會問題的出現,促進家庭和睦與社會和諧,因此在支持國家政體、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具有重要戰略性意義。

綜上所述,“華仁模式”作為一個面向兒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務的新興工作模式,具有顯著的獨特性和創新性,它對社會工作在此領域的功能定位、職業發展、實踐操作、專業教育有著重要的啟發性和參考性,對社會教育學在中國的建立和發展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對社會穩定、百姓安康、家庭幸福有著重要的戰略性意義,值得討論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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