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24 09:41:3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行為醫學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教學中應著重關注語文對學生潛移默化的作用以及授課內容的真正價值。教師在授課時應采取正確的方法,要求如下:首先要把教材作
為一種必不可少的材料,發現其中的深層內容,找出其價值,讓語文教學成為一種具有人文主義和價值性的活動。其次,鼓勵學生閱讀
文學作品,讓閱讀成為語文學習中必不可殺的一部分,使學生在閱讀中提高自己的素質。再次,教師要言傳身教,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
為學生做好榜樣。最后,采用多種形進行教學,可以開名人座談會,請名人為學生講人文知識,讓學生在活動中增長見識,提升人文素養。
關鍵詞:初中語文教育;以人為本;人文教育;
21世紀是經濟騰飛、追求物質生活的新時代,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社會問題、社會狀況、社會文明也不斷出現,這時就需要初中生可以準確地區分真假優劣,而教育的引導作用在這時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相應地就要求語文教學具有強烈的人文主義關懷。但是現在的狀況卻是,教師忘記了提高學生的語文素養和思想品質才是教學的關鍵,相反地去關注課本內容的傳授。在新的標準中,將語文定義為是人類交流的關鍵,它構成了中華文化的主要方面,可以達到工具性和人文性的高度統一。在新的課程標準中,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統一是其性質,同時認為語文是一門實踐性和人文性很強的學科,因此教學過程中要注意語文對學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作用以及講授內容的人文價值。語文教師在講授語文知識時應加大對內容的研究,探索隱藏其中的深層含義和人文價值, 在朗讀文章、淺顯地探討文章思想后,要正確地引導學生對文本進行解讀, 讓學生在實踐中提高自己的閱讀素質和審美能力,從而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我提出了下面幾個方法:
一、發揮教材的作用,研究教材的人文價值,做到人文性與文學性的高度統一
在教學過程中,語文這們學科的人文價值主要是用很多篇精彩的文章來表現的。語文書里包含了很多辭藻華麗的精彩文章,學生往往在閱讀完后就能產生新的情緒,從而可以更好地理解作品。像是朱自清的《背影》,通過詳細地描寫父親辛苦地給“我”買橘子的情景,表現了作者對父親的愛和無盡的感激,這樣的描寫不僅讓學生看到了父親那真實而樸實的背影,更能感受到父親對兒子那質樸無私的愛,引起學生的共鳴。還有沈從文的《邊城》,文章為我們描繪了一幅幅美麗的邊城景色,使我們在閱讀時好像親自來到了沈從文筆下的那個小城,感受到了那里的真實、質樸以及人性的美好。不僅如此,我們也可以利用課本中精彩紛呈的文化,讓學生學習中華文化的精髓,提高學生的思想境界。
二、確立閱讀在語文教學中的關鍵地位,在閱讀中理解作品
首先,語文教材包含了很多精彩的作品,里面描寫了異彩紛呈的世界和真實的社會。現在語文課堂,要將閱讀和傳統文化緊密結合,讓學生在學習中了解歷史,認識歷史,培養民族責任感和自豪感。這也是人文性教育的一個顯著方面。其次,人文性教育還體現在學生語言應用能力的培養上。在初中語文課本中,古代的詩詞歌賦,辭藻華麗,語言精彩,大量閱讀可以培養學生的語言應用能力,使語言更加優美。教師在朗誦詩時感情一定要飽滿,這樣才能體味出作者要表達的感情,進而能夠充分體現人文精神。再次,初中語文教育中滲透人文性這已經是新課程所提出的基礎要求之一,因此,課前準備也要為人文性教育做好基礎工作。課前準備工作一定要重視起來,它是人文性教育是否能夠順利實施的重要前提條件。總之,課前準備要充分,課件的制作要精心,選擇適合的配樂,制造良好的氣氛,使學生可以更好的理解作品。
三、教師要言傳身教,提高自己的能力
課堂的主體就是教師,所以教師在教學中充當著領導者的角色,這時就要求教師的言行都要合理,這樣才會給學生做好印象。教師的一言一行都會給學生造成影響,一個微笑、鼓勵都是教師對學生的情感感化。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并不是教學的主要目的,更關鍵的是在學習的過程中提高自己的能力,打造美好的生活。新的標準堅持把學生作為教學的主體,注重學生的全面發展。為了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就要著重培養教師的人文素質。因為沒有好的人文素養的教師是無法給學生做好榜樣的。還有就是,語文教師的領導地位還表現在教師和學生一起努力思考,共同進步上。
四、名人座談會,請名人為學生講人文知識,讓學生在活動中增長見識,提升人文素養
座談會要用其真實的體驗、全面的知識、和豐富的情感來吸引學生注意力,從而提高學生學習興趣,讓學生在學習中提高人文素養。我們可以采取多種形式的活動來吸引學生注意力,這樣不僅可以調動學生的積極性,還能讓學生在活動中感受人文主義情懷,更好地實現人文主義的目標。在語文教學中實現人文教育的手段不只這一個,還有很多,但是無論是哪種方式,教師都要創新教學方式,增強自己的人文性,把促進自己的成長作為最終目的,參與到教學中去。 教師為培養學生的人文素質做了很大的貢獻,為了更好地完成教學目標就要深入認識學生,看清學生的內心世界。語文就是一門研究語文知識并利用學到的知識進行實踐的學科,而語文教師的職能就是幫助學生學到知識,并更好地使用知識。
總的來說,在語文教學過程中進行人文教育是一個很好的想法,它不僅能幫助教師對學生進行德育教育,還能增強學生的品質素養,影響著全社會的發展進程;而且人文性教育是新課標所提出的一項基礎要求,是初中語文教學必行之路,由此可以看出,人文教育將是我們研究的長久課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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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鄒功能.在語文教學中培養學生的人文素養[J].廣西教育. 2008(35).
移動微型學習資源通常是包含實用、微小目標知識模塊,匯集了圖、文、聲、像等多種媒體呈現的形式,同時也體現了微型學習資源短小、松散連接等特點。針對微型學習對于學習資源的要求,從微型學習理論和特征出發,對微型學習過程和學習對象進行重點分析,制定相應的策略有助于微型學習效果的提高。
1.1目標制定設計策略制定具體的學習目標,指導學生一步步的學習,詳細的計劃能夠幫助學生明確自己的任務,制定合適的學習策略。減少由于漫無目的瀏覽而產生的挫敗感。教師在設計移動微型學習資源時,要對學習內容進行分析,分析學習內容及其難易程度,對于比較重要的知識點要細化,分配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對于需要了解或學生已經掌握的知識點,可在計劃中合理減少其所用的時間,在學習的過程中略讀和快速瀏覽即可。學生可以根據特長愛好、學習弊端、學習習慣和學習方法等科學規劃自己的學習計劃和進度。制定的目標要明確具體,規劃合理,難易得當,目標要有一定的挑戰性,但又不能好高鶩遠。不僅要制定遠期目標和終極目標,還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短期目標以及時間計劃和過程計劃,減少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迷茫感,提高學習的有效性。
1.2差異化策略學生在學習風格、學習習慣、學習基礎和知識層次等方面存在個體差異。在設計微型學習資源時,要考慮到學生的個體差異性,學習內容要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多種形式呈現,制作不同層次、不同難易程度的多樣資源,以滿足不同個體的學習需求,學生可以根據自身具體情況來選擇適應的資源,最大限度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1.3動機激發策略動機分內部動機與外部動機,來自對知識的渴求、對學習內容的興趣的發自學生內心的內部動機最持久。教師在設計移動微型學習資源時,首先要精選內容,要具有實用性、興趣性,讓學生喜歡所學的內容,能夠引起學生的興趣,以保持學習動機的持續。適當引入競爭機制,在資源中加入測試內容,學生參加測試后系統給出評價,同時給出其他參加測試人員的成績,讓學生間存在競爭意識,通過競爭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
1.4協作策略協作學習是一種通過小組或團隊的形式組織學生進行學習的一種策略。小組成員可以采取論壇、微信平臺討論和伙伴交流等形式開展協作學習。小組協作活動中的學生可以將其在學習過程中探索、發現的問題和學習材料與小組中其他成員、其他組或全班同學共享。學生通過協作學習解決自己的疑問或無法解決的問題,減少學習焦慮感,可以提高自信心,促進學習成效。教師向學生建立開放媒體平臺如微信平臺類的交流互動平臺,方面學生協作交流,并及時給予恰當的指導,解決共性的難題,并引導協作學習朝正確的方向前進,避免無效協作發生。
1.5情感策略移動微型學習會讓情感交流缺失,原來學習中所追求的情感體驗和人與人之間的情感交流越來越貧乏。學習是一個充滿學習體驗的活動,情感的缺乏將會影響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情感策略是幫助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保持良好情緒的行為措施,加強自我激勵,提高學習積極性。教師在微型學習資源設定中引導學生學習交流的內容和方向,拋出合適的話題,激發學生的參與興趣,引導學生交流,滿足情感交流需要,及時給予學生學習指導,對學習情況給與及時恰當的評價,讓學生感覺教師就在身邊,以此滿足學生的情感需求。具有比較相同知識背景和工作背景的同學之間溝通則更加便利。尤其是基于學習內容的討論,可以幫助學生解決學習上遇到的困難,滿足了學生情感上的需要,促進學習的開展。
1.6情境策略情境策略的顯著特點是學習發生在現實情境相類似的情境中。微型資源的內容要選擇真實性任務,設計處理不能過于簡單化,以免使其遠離真實的問題情境。教師在設計教學內容的時候,其內容的選擇要盡量貼近學生的真實生活經歷,使學生的學習能在與現實情況一致或相類似的情境中進行,使學生有親臨其境的感受和體驗,從而增加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探索欲望。
2結束語
關鍵詞:中職 ;語文教學;導向性
一、中職語文教學以就業為導向的必要性
1.教學的目的和任務決定的
美國教育家布盧姆說過:“有效的教學始于準確地知道希望達到的目的是什么。”有效的中職語文教學,始于明確其目的和任務。中職學校“以服務為宗旨,以能力為本位,以就業為導向”的辦學理念、社會對一線從業人員的要求及中職學生當前的認知水平、認知能力決定了中職語文教學擔負著培養中職學生一般語文能力和從業實用語文能力的雙重任務。以就業為導向并不意味著拋開語文本身的教學內容和規律,越俎代庖地給學生傳授專業課,而是要了解社會對中職畢業生的能力素質要求,尋找語文和學生專業課程的契合點,尋找語文和學生職業發展的契合點。在教學內容和教學策略上更要突出中職學生的專業特點和專業方向,從實用性出發,使學生學有所得,學有所用,實現語文教學對專業技術學習的輔助,使語文課成為“中職學生職業生涯的發展基礎”,為學生“上崗有優勢、轉崗有可能、晉升有潛力、學習有基礎”服務。
2.用人單位對中職畢業生的要求決定的
用人單位對一線從業者的要求應該是確定中職語文教學目的和任務的重要依據。關于用人單位對從業者的學習能力有什么要求的問題,經調查研究表明:用人單位不單單重視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同時還重視從業人員的綜合發展能力,因而培養綜合能力中的理解力、觀察力、注意力、表達能力、合作能力正是語文教學責無旁貸的任務。
3.中職學生當前的認知水平、認知能力決定的
中職學生相對重視專業課,語文基礎普遍較差對語言文字的理解能力偏低,語文學習興趣普遍不足。針對這樣的現狀我們應該創新教學方法,在語文教學中滲透綜合職業能力的培養,充分發揮語文學科集操作性、實踐性、實用性于一體的工具,提高學生學習語文的興趣,為中職技術人才今后的事業發展添磚加瓦。
二、對以就業為導向的中職語文教學的探索與實踐
1.讓學生學有所用
中職學校語文課應結合社會對一線從業人員的要求,以提高學生學習能力為重點來篩選、組織、實施教學內容。與高考相比,用人單位對中職畢業生的書面理解和表達要求較低,而在口頭表達方面則有相應的要求,中職語文課應該相應降低讀寫難度,突出實用性,向綜合職業能力滲透,讓學生學有所用。舉例而言,教學撰寫求職信或應聘書時,可以結合就業面試訓練,利用學生的優勢能力――口頭表達能力來帶動弱勢的書面表達能力的提高,從而達到書面表達和口頭表達能力共同提高的目的。
2.注重突出學生主體地位
學生參與學習的主動程度往往決定了教學任務的完成情況,在教學中,應注重激發學生的主體意識,調動學生參與學習的主動性,做學習的主人。仍以勸說口語教學為例,可以是老師給定訓練題目后,調動學生自己尋找、摸索勸說方法,互換角色進行練習,自己體驗并歸納勸說方法和技巧。甚至可以在確定了勸說這一學習內容之后,讓學生課前搜集與所學專業相關的勸說題材或自己學習、生活中碰到的最想解決的勸說問題設計成訓練題目,課堂上學生互相出題,模擬訓練。這樣,所學內容是與學生密切相關的,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學生期待解決的,學生既是問題的回答者,也是問題的設計者,學生成了學習的主人,學習地位及學習態度由被動變主動。再者,讓學生自己尋找學習問題也有助于培養學生自覺發現問題,主動解決問題的意識,而主動發現并解決問題是一種有利于學生在工作中提升自己的積極態度。
3.注重教師的言傳與身教
在組織和引導的方式上,如果說傳統的教學模式注重“言傳”的話,以就業為導向的中職語文教學則應該同時注重“身教”。著名教育學家陶行知先生認為“教學做是一件事,不是三件事”,強調“先生拿做來教,乃是真教;學生拿做來學,方是實學。不在做上下功夫,教固不成為教,學也不成為學”。在中職語文教學中,教師不僅是知識和方法的傳授者,更應該是知識和方法的運用者、示范者,教師應該主動進入教學情境中,用參與活動的方式給學生作出示范。比如在面試口語訓練中,教師可以模擬考官角色來考學生,更應該模擬應聘者角色給學生作出示范。教師的教不是紙上談兵,而是用自己的示范來啟發引導學生,糾正學生運用知識和方法中的失誤,從而提高學生的實用語文能力。
三、中職語文教學對語文教師的要求
關鍵詞:碩士學位論文;盲審效果;探索性建議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42-0176-03
學位論文盲審,就是在論文通篇中隱去學校名稱、導師姓名及研究生姓名,并將論文送往相同專業高校的同行專家評閱,并就論文是否達到答辯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在返回給學生的評閱意見中,將專家的相關信息隱去。目前,專家普遍認為學位論文“盲審”有助于排除人情因素的干擾,有利于客觀公正的評閱,評閱成績相對比較客觀、公正、真實。
一、我院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的實施
我院自2010年開始從各專業畢業研究生學位論文中抽取部分學位論文進行盲審。為了體現公平、公正,學院根據校學位辦論文盲審實施辦法制定了《合肥工業大學化工學院研究生畢業論文盲審實施辦法》。
1.論文送審要求。送審的碩士學位論文封面及扉頁需隱去作者姓名、導師姓名等個人信息。由學院研究生辦公室送2位校外具有相應碩士點單位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評閱。為保證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盲審效果,學院在統一收取參加盲審的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后,報院學術委員會,組織有經驗的教師對論文的格式和內容是否涉及作者個人信息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且通過“學術不端行為系統檢測”,檢測結果在30%以內的論文方可送審。
2.合理選擇盲審學校和盲審專家。由于我校的工科背景較強,我院碩士畢業論文的領域既有化工理論基礎研究,也有化工應用研究,所以在碩士畢業論文送審的學校和送審專家的選擇上充分考慮學校層次的一致性、學科專業的相近性和研究領域的相關性。
3.合理利用評閱結果,形成激勵機制。對于評閱結果,導師和學生往往只重視評價不合格的論文。一旦評審專家認為論文已達到要求,同意答辯,往往學院、導師和研究生本人不再重視評閱專家的其他意見和建議,只有沒通過的論文,導師和學生才會認真修改。
為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經學院學術委員會討論,對盲審評閱意見中的評分和評語做進一步的細化分類處理,以促進碩士學位論文質量的不斷提高,形成了補充意見《關于研究生畢業論文盲審結果處理辦法的補充說明》。在《補充說明》中規定:“畢業論文經由兩位盲審專家進行評閱,結果均為合格但論文評分都低于65分,該論文必須在3個月內修改完成,并經院學術委員會增聘同行專家復審,根據復審結果決定是否受理其答辯申請,未通過復審者應當延期一年答辯。”
二、我院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的成效
1.學位論文質量有較大提高。通過實施學位論文盲審制度,增強了研究生的“論文危機”意識。絕大部分研究生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時間撰寫學位論文,論文質量有了較大提高。2010年,我院首次進行學院盲審制度時,對25位參加盲審的學位論文進行了形式審查,發現90%以上的論文存在撰寫格式、圖表規范等問題。2011年和2012年學位論文盲審時,同樣的格式和規范等寫作問題則要少得多。表1所示為我院2010-2012年研究生盲審結果為優良的比例。如圖所示,2010年參加學院盲審的研究生論文50份,其中30份結果為優良,優良率為60%;2011年參加學院盲審的研究生論文46份,其中31份結果為優良,優良率為67%;2012年參加學院盲審的研究生論文58份,其中51份結果為優良,優良率為87%。
2.研究生培養質量提高。近年來,受社會環境中“急功近利”風氣的影響,一些研究生缺乏科研進取精神,不能靜下心來扎扎實實地搞研究;部分研究生忙于考博、找工作,不愿承擔導師的科研任務,忽視論文研究和綜合科研能力的培養。實施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的真正目的就是使導師和學生高度重視學位論文質量,從而加強過程管理,培養學生良好的學術道德和學術水平,真正從源頭上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最終達到學位論文盲審制度的真正成效。
表2所示為我院2010年-2012年參加盲審的學生發表學術論文的情況。由表2可知,我院自實施盲審制度以來,參加盲審的學生不僅人均數量逐年增加,論文質量也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三、現行盲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評閱專家與學位論文的研究方向之間有誤差。學院送審的學位論文都是通過相關院校的研究生管理部門選擇專家,而不是導師選擇,因此在評審專家的選擇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尤其是涉及交叉學科的論文,在評閱專家的選擇上更容易出現誤差。
2.評閱專家工作量增加以及“手下留情”導致評審質量受考驗,盲審成效打折扣。一方面,隨著近年來各高校都在積極推行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制度,需要評審的論文數量逐年增加,而大部分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答辯都集中在同一時間段,所以增加了送審部門及評審專家的工作量,評審質量經受考驗。另一方面盲審聘請的多為國內有關院校的同行專家,有些專家在打分時也會有意無意地就高不就低、“手下留情”,由此導致論文盲審制度的成效大打折扣。
3.學位論文傳遞過程資源浪費,經濟成本增加。盲審的費用加上管理費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紙本論文和評閱意見書的傳遞也是一種時間和經濟資源的浪費,隨著畢業生基數的遞增,這一費用勢必逐年加大。
四、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的探索性建議
1.擴展論文送審的學科領域。不同學科間的交叉與融合已成當今世界科學發展的主要趨勢。高校越來越提倡將學生的培養模式由單一學科轉為在交叉學科的平臺基地上加以培養。擴大論文送審的學科領域,增加相關學科和邊緣學科的教師對學位論文進行評閱,聽取他們的評閱意見,一方面有利于研究生和導師從不同的側面獲取更多有用信息和創新思路,有利于交叉學科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人情因素,提高評閱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
2.聘請國外相關研究領域的專家參與論文評閱。為促進學科發展和對外學術交流,近年來學院聘請了一批在化學化工領域有影響力的國外專家、學者擔任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學院可以充分利用這些資源,將學位論文送予這些專家評閱,將有利于更好地與國際接軌,了解國內、外研究進展,提高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
3.建立論文免審制度,給予導師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定的推薦免審的權利。為提高導師和研究生的積極性,可以建立論文免審制度。如對于在權威期刊或者影響因子大于一定數值的國際期刊上發表的與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數量達到一定要求之后,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同意后,可以向學校學位部門提出該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免審的申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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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價值判斷,實體性論證規則,平等原則,私法自治原則
我們身處的,是一個確定性喪失的時代,也是一個人們轉而尋求相互理解并力圖達成共識的時代。——作者題記
問題與方法
民法問題是民法學問題的核心[1],價值判斷問題是民法問題的核心[2].作為社會治理的工具,民法就是通過對特定類型沖突的利益關系設置相應的協調規則,來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所謂“特定類型沖突的利益關系”,首先是指民事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沖突的利益關系;其次,是指民事主體的利益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關系。作為私法核心的民法,雖不承擔著積極推動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的使命,但仍須發揮消極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即要著力避免民事主體的利益安排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民法也需要對這種類型沖突的利益關系設置相應的協調規則。民法依據特定的價值取向對上述沖突的利益關系作出取舍,或安排利益實現的先后序位的過程,就是一個作出價值判斷的過程。民法學者在學術實踐中關注和討論的問題大多與此有關。
在價值取向單一的社會,面對價值判斷問題,討論者“心有靈犀”,極易達成共識。但在價值取向多元的社會里,討論者由于社會閱歷、教育背景以及個人偏好的不同,而持守不同的價值取向,討論價值判斷問題難免“眾口難調”,價值判斷問題就成了困擾人類智慧的難解之題。討論者面對無窮追問,難免流于如下三種命運:一是無窮地遞歸,以至于無法確立任何討論的根基;二是在相互支持的論點之間進行循環論證;三是在某個主觀選擇的點上斷然終止討論過程,例如通過宗教信條、政治意識形態或其他方式的“教義”來結束論證的鏈條。[3]正因如此,分析哲學家干脆否認價值判斷問題可以成為理性討論的對象。他們認為“只表達價值判斷的句子沒有陳述任何東西,它們是純粹的情感表達。”[4]所以“倫理是不可說的。倫理是超驗的。”[5]而“對于不可說的東西我們必須保持沉默。”[6]
問題是,民法作為通過規則治理社會的關鍵一環,承擔著說服民眾接受規則治理的使命。以民法學研究為業的人,也就無法如哲學家般的 “超凡脫俗”。民法學者必須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回答現實生活中形形的價值判斷問題,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提供借鑒。民法學者如何完成這一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換言之,民法學者如何能夠運用理性來討論價值判斷問題,以避免現實主義法學家羅斯(Alf Ross)不留情面的嘲諷——“祈求正義就象嘭嘭地敲擊桌面一樣,是一種試圖把自己的要求變成先決條件的情感表達方式。” [7]?
建立在現代邏輯、語言哲學、語用學和對話理論基礎上,并吸收了道德論證理論成果的法律論證理論[8],嘗試著提出了討論價值判斷問題的可行方法:即討論者只要遵循特定的論證規則和論證形式,其得出的結論就可以作為符合正確性要求的結論。換言之,法律論證理論力圖通過程序性的技術(論證的規則和形式)來為正確性要求提供某種理性的基礎。[9]法律論證理論的代表人物阿列克西(Robert Alexy)就認為,理性不應等同于百分之百的確實性,只要遵守了一定的討論(論辯)規則和形式,那么規范性命題就可以按照理性的方式來加以證立,討論的結論就可以稱為理性的結論。[10]這一思路當然可以用于討論民法中的價值判斷問題。但法律論證理論能否足以解決前面提出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德國法律詮釋學的代表人物考夫曼(Arthur kaufmann)針對法律論證理論所提出的批評那樣,法律論證理論在哲學立場上幾乎全以分析哲學為背景,分析哲學的缺陷自然也就成為了法律論證理論的缺陷,因此該理論只能以語義學的規則來討論價值判斷問題。[11]這一批評確屬的論。盡管阿列克西并未忽視討論者的“先入之見”,而是一再強調“法律論證理論是在一系列受限的條件下進行的。在這一點上,特別應當指出它須受制定法的約束,它必須尊重判例,它受制于由制度化推動的法學所闡釋的教義學,以及它必須受訴訟制度的限制。”[12] “談話者最初既定的規范性確信、愿望、需求解釋以及經驗性信息構成了論證的出發點。”[13]但他卻基于這樣的理由,即“截然不同的規范性確信、愿望和需求解釋均有可能作為出發點”[14],從而放棄了對于討論者“先入之見”的必要分析和考察。恰是這一點,使得法律論證理論無法圓滿回答本文提出的問題。[15]因為確定討論者在進入論證程序時共同的“先入之見”——即最低限度的價值共識,對于民法學者討論價值判斷問題至為重要。離開了最低限度的價值共識,民法學者就無以達成相互理解,也更談不上在具體的價值判斷問題上形成共識。我國民法學的學術實踐也為這一論斷提供了支持。
實際上,民法學者討論價值判斷問題,總是在特定的法治背景下展開的,而非“無底棋盤上的游戲”。民法學者總可以在特定的法治背景中尋找到最低限度的價值共識,作為共同的“先入之見”,供作其討論價值判斷問題的學術平臺。這一點,在民法學者從解釋論的角度出發討論價值判斷問題時,表現地尤為明顯。從解釋論角度出發進行的討論,須以現行的實定法為背景展開,討論者必須尊重立法者體現在實定法中的價值取向。即使針對某項法律規范涉及的具體價值判斷問題,討論者可能會就立法者究竟在該法律規范中表達了何種價值取向產生爭議,但他們至少可以在法律認可的基本原則的層面上達成最低限度的價值共識,以此作為進一步討論的平臺。[16]如果民法學者從立法論的角度出發討論價值判斷問題,因無須考慮立法者業已在實定法中表達的價值取向,表面上看,在討論者之間似乎無法形成價值共識。但學術實踐的經驗卻告訴我們,討論者總可以在某個抽象的層面上達成最低限度的價值共識。我國民法學的學術實踐就證明了這一點:即使是從立法論角度出發討論價值判斷問題,討論者也總可以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層面上形成價值共識。這其實就印證了羅爾斯(John Rawls)極具洞見的一席話“當人們對具有較低普遍性認識的原則失去共識時,抽象化就是一種繼續公共討論的方式。我們應當認識到,沖突愈深,抽象化的層次就應當愈高;我們必須通過提升抽象化的層次,來獲得一種對于沖突根源的清晰而完整的認識。”[17]以該認識為前提,民法學者運用理性討論價值判斷問題的可行途徑,可以在最低限度上表述為:以討論者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共識為前提,確立相應的實體性論證規則,經由理性的討論,尋求相互的理解,并在此基礎上盡量就具體的價值判斷問題達成新的價值共識。
本文就力圖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提出民法學者討論價值判斷問題的兩項實體性論證規則,并闡明與其相對應的論證負擔規則。這里所謂實體性論證規則,不同于法律論證理論中作為程序性技術的論證規則,而是以民法學者最低限度的價值共識為內容的論證規則。筆者深信,討論者若以實體性的論證規則為前提,遵循作為程序性技術的論證規則和形式,運用妥當的論證方法[18],必會達致相互理解,進而為形成新的價值共識開辟可能。
兩項實體性論證規則
(一)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當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
第一項實體性論證規則與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平等原則有關。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在民法諸基本原則中,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礎原則,也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邏輯前提。離開民事主體之間普遍平等的假定,民法就喪失了存在的根基[19],也就無從談及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首先體現為一項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準則,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對于民事主體應平等對待。這是分配正義的要求,因為正義一詞的核心語義是公平,即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同時,“政治立法者所通過的規范、法官所承認的法律,是通過這樣一個事實來證明其合理性的:法律的承受者是被當作一個法律主體共同體的自由和平等的成員來對待的,簡言之:在保護權利主體人格完整性的同時,對他們加以平等對待。”[20]
如前所述,民法作為一種組織社會的工具,是通過對沖突的利益關系設置相應的協調規則,來實現自身調控社會關系的功能。而在分配利益和負擔的語境中可以有兩種意義上的平等對待:一種是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它要求每一個人都被視為‘同樣的人’,使每一個參與分配的人都能夠在利益或負擔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額’,因此要盡可能地避免對人群加以分類。另一種是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對人群進行分類,被歸入同一類別或范疇的人才應當得到平等的‘份額’。因此,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既意味著平等對待,也意味著差別對待――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不同的情況不同對待。[21]
近代民法[22]相對重視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因此平等原則主要體現為民事主體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即民事主體作為民法“人”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切自然人,無論國籍、年齡、性別、職業;一切經濟組織,無論中小企業還是大企業,都是民法上的“人”,都具有平等的權利能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勞動者、雇主、消費者、經營者等具體類型,也都在民法上被抽象為“人”,同樣具有民法上平等的人格。[23]正是借助這一點,民事立法實現了從身份立法到行為立法的轉變。即從按社會成員的不同身份賦予不同權利的立法,轉變為不問社會成員的身份如何,對同樣行為賦予同樣法律效果的立法。[24]也正是借助這一點,民法才可以通過成文法的方式,采用高度精粹、技術性的語言,抽離于各種社會的生活條件和世界觀,顯示出了驚人的超越體制特質。[25]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近代民法建立在對當時社會生活作出的兩個基本判斷之上。這兩個基本判斷,是近代民法制度、理論的基石。第一個基本判斷,是平等性。在當時不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主要是農民、手工業者、小業主、小作坊主。這些主體,在經濟實力上相差無幾,一般不具有顯著的優越地位。因此立法者對當時的社會生活作出了民事主體具有平等性的基本判斷。第二個基本判斷,是互換性。所謂互換性,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頻繁地互換其位置。這樣,即使平等性的基本判斷存有不足,也會因互換性的存在而得到彌補。[26]在這種意義上,互換性從屬于平等性。正是這兩項基本判斷,為民事主體之間普遍平等的假定提供了堅實的社會基礎,也為近代民法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提供了正當性。當然,近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則也非常有限地包括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主要體現為根據自然人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區分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狀況,并分別設置不同的法律規則等。
現代民法與近代民法不同。現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則在側重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的同時,更加重視兼顧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從19世紀末開始,人類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作為近代民法基礎的兩個基本判斷受到了挑戰,出現了某些社會群體之間的分化和對立:其一是企業主與勞動者之間的分化和對立;其二是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分化和對立,勞動者和消費者成為社會生活中的弱者。[27]面對企業主與勞動者、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分化和對立,民事主體之間普遍平等的假定也受到了挑戰。僅僅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單純強調民事主體抽象的人格平等,已經無法在特定的領域內維持社會的和平。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日漸受到重視。具體表現為在生活消費領域內,將民事主體區分為經營者和消費者;在生產經營領域內,將民事主體區分為雇主和勞動者,分別設置相應的法律規則,側重對消費者和勞動者利益的保護。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規定的平等原則,即屬于現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則。它既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強調民事主體抽象的人格平等;又在特定的領域內兼顧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在我國就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著重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利益。
應該說,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是民法得以存續的基石,離開民事主體之間普遍平等的假定,不僅使私法自治原則喪失了存在的前提,民法也喪失了存在的正當性;離開民事主體之間普遍平等的假定,民法采用成文法的方式來實現調控社會生活的目標也就無所依憑。在這種意義上,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構成了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的例外。只要民法尚未喪失其調控社會生活的正當性,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就永遠只能作為例外而存在。這種意義上的平等原則,包含著民法上價值判斷問題的一項實體性論證規則: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當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該規則對應著一項論證負擔規則:即主張采用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來回答特定價值判斷問題的討論者,必須承擔論證責任,舉證證明存在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需要在特定價值判斷問題上采用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否則,其主張就不能被證立。這就意味著,面對特定價值判斷問題,主張弱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討論者不僅需要積極地論證存在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無須貫徹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還需要通過論證,有效反駁主張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討論者提出的所有理由。而堅持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討論者,則只須通過論證,有效反駁主張弱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討論者提出的理由即可。
按照論證負擔規則承擔論證責任的討論者提出的理由,需要兼具實質上的正當性和形式上的正當性,方可構成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所謂實質上的正當性,是指承擔論證責任的討論者必須能夠證明,如果不采用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會導致處于分化和對立狀態中的社會群體利益關系嚴重失衡,以至身處弱勢地位的一方無法自由地表達意志,從而使得建立在民事主體普遍平等假定之上的私法自治原則無法發揮作用。所謂形式上的正當性,是指承擔論證責任的討論者確實能夠證明,采用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符合體系強制的要求,[28]因此并不違背類似問題應該得到類似處理的法治原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頒行以后,圍繞該法第52條第1項和第2項[29]中所稱的“國家利益”是否包括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理論界和實務界(改:民法學界)存在有較大的意見分歧。由于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將決定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從事的相應合同行為究竟是絕對無效還是可變更、可撤銷[30],從而直接影響到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安排,所以這是個典型的價值判斷問題。筆者擬借助這一問題來展示前述論證規則的運用。
對這一問題,民法學界存在有兩種截然對立的意見:一種觀點主張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就是國家利益[31].《合同法》應對市場主體進行類型的區分――即將市場主體區分為作為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市場主體和其他類型的市場主體,分別設置不同的法律規則;另一種觀點則堅持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國家利益[32],因此不應對市場主體進行類型的區分,分別設置不同的法律規則。不難看出,面對同一個價值判斷問題,兩種對立的觀點反映了兩種不同的平等觀:前者主張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后者則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依據前述的論證規則及其派生的論證負擔規則,主張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屬于國家利益的討論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論證責任。他們不但要證明存在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必須采用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還要對主張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討論者提出的所有理由都進行有效反駁。
在討論的過程中,主張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屬于國家利益的討論者提出,將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從國家利益中排除出去,從而使相應的合同行為從絕對無效變為可變更、可撤銷,如果國有企業的管理者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管理者不負責任,不行使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權利,豈不是放任了國有財產的流失?[33]這一理由是討論者從邏輯推理的角度提出的,其有效性取決于對如下事實判斷問題的回答:即是否有實際的證據證明承認(或否認)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屬于國家利益,就阻止了(或放任了)國有財產的流失。如果主張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屬于國家利益的討論者不能夠提出實際的證據證明其理由,該理由就建立在一個虛假的命題之上,不能發揮論證的效用。實際上,直到今日,我們也未能看到這樣的證據。
與此形成對照的是,主張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國家利益的討論者倒是提出了不少有力的論據,支持在這一價值判斷問題上貫徹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主要包括:
第一,認定合同絕對無效與認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最大的區別在于:認定合同絕對無效,意味著動用國家的公權力,對市場交易關系進行直接干預,絕對否定當事人之間合同約定的效力,不允許合同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凡是在認定合同絕對無效的地方,就不存在合同自由原則的貫徹和體現;認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則給合同當事人留有較為充分的自主決定余地。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意思表示存在錯誤而處于不利交易地位的當事人,既可選擇行使撤銷權消滅合同的效力,也可選擇行使變更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國家公權力并不直接介入到市場交易中間去。以這種認識為前提,認定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屬于國家利益就存在以下問題:首先,迄今為止,我國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有一條主線,就是對國有企業要放權讓利,讓其成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在這種意義上,讓國有企業享有充分的市場自主權,可謂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最核心的內容之一。如果說國家利益包括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等于是在市場交易的很多情況下,用國家公權力的決定代替了作為市場主體的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自主決定,這和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是相背離的。其次,在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因對方當事人實施了欺詐、脅迫行為,從而處于不利交易地位時,如果只需變更合同,就既能實現交易目的,又可以通過利益關系的調整避免自身遭受的損害時,認定其利益屬于國家利益,導致上述合同絕對無效,會在實踐中導致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喪失靈活調整利益關系的可能,從而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與實現國有財產增值保值的初衷背道而馳。
第二,如果認為國家利益包括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法官會在審判實踐中面對一個難:一個國家控股60%的公司和其他市場主體之間訂立合同,這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實施了欺詐或者脅迫行為,損害了這家國家控股公司的利益,法官如何去認定合同的效力?是認定整個合同絕對無效?還是國家控股60%,因此這個合同的60%是絕對無效的,剩下的40%按照《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如果說整個合同都認定是絕對無效的,公司其余40%的股份可能是由自然人或者民營企業控制,那么憑什么按照有關保護國家利益的法律規則,把這些股份對應的那一部分合同行為也認定為絕對無效?如果說合同的60%絕對無效,40%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就會出現同一個合同行為由于同一個原因一部分絕對無效,一部分可變更、可撤銷這種難以想像的局面。同樣,如果一方實施欺詐、脅迫行為,損害國家控股、參股公司利益時,不作絕對無效處理,僅將損害國有獨資公司等國有企業利益的合同作絕對無效處理,這又不符合體系強制的要求,違反了類似問題類似處理的法治原則,與建立法治社會的理想背道而馳。
第三,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背景下,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強調對所有的市場主體一體對待,不作類型區分,既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要求,也是我國政府的鄭重承諾。認定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屬于國家利益,采用與其他市場主體不同的法律調整規則,明顯不妥。
時至今日,堅持弱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討論者,既不能證明存在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要求在這一特定價值判斷問題上無須貫徹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又無法在論證的過程中對主張貫徹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討論者提出的理由進行有效反駁,其觀點就沒有被證立。我們籍此可以得出結論: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參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國家利益。
(二)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主張限制民事主體的自由。
第二項實體性論證規則與私法自治原則有關。私法自治原則,又稱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基于私法自治原則,法律制度賦予并且保障每個民事主體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圍內,通過民事行為,特別是合同行為來調整相互之間關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則的核心是確認并保障民事主體的自由,它要求“個人應享有相對于法律可能性和事實可能性的最高程度的自由來做他愿意做的任何事情。”[34]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該條規定即是對于私法自治原則的確認。[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