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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細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06 10:52:0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工程管理細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湖南省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設計市場,優化建筑工程設計,促進設計質量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2號《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下述工程項目必須實行設計招標:

(一) 單項設計合同按國家估算價計算的設計費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 單項設計合同按國家估算價計算的設計費低于30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額在20xx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 一級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兩側的主要建筑,國家或省級風景名勝區的主要或特殊建設項目。

第三條 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或國家有保密要求或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由業主單位提出申請,按項目隸屬關系,經有批準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設計招標,直接進行發包。

第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實行分級管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和部門及省審批立項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投標工作。指導和監管全省的設計招、投標工作。

各市(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由本市(州)、縣(市)審批立項的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招、投標工作。但總投資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及特級公共建筑和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重要建設項目,其招、投標申報文件須預先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取得認可。投標結果應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設計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開招標。由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上或其它方式招標公告。

(二) 邀請招標。由招標人直接向有承擔該項工程設計能力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不論何種形式進行設計招標,必須有三個以上單位參與投標,方可進行評標、開標工作。

第一章 招、投標的條件和要求

第六條 實行設計招、投標的建設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 具有經過審批機關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計劃;

(二) 具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建設地點、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三) 具有符合設計要求的地形圖、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勘探資料。必要的場地附近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詳細勘探資料;

(四) 具有水、電、燃氣、供熱、環保、消防、人防、通訊、市政道路、綠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礎資料或具體要求。

第七條 投標人必須持有有效設計證書、營業執照,且設計資質符合項目要求。

第八條 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投標文件的同時還應提供信譽資料。信譽資料主要包括投標人的技術力量、獲獎、經驗、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獲獎情況應提供有效證書復印件。

信譽資料應與投標文件正本同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內。

第九條 境外或省外單位來本省參加設計投標,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證、登記后,方能參加投標。

第十條 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供法人代表委托書及設計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招標人同時應驗證投標人設計證書及其副本。

第十一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書和《建筑工程設計投標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見附件1)編制好投標文件。

第十二條 投標人報送的投標設計文件為8份以上。其中1份為正本,供備查使用。正本文件應加蓋投標人設計文件專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及相應資格的注冊執業人員、具體編制負責人等簽字蓋章,單獨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樣。其余文件為副本,供評標使用。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顯示或隱示投標人名稱的文字和標記。

投標人應將上述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裝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指定地點。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裝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指定地點。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文件作廢。

(一) 投標文件未按規定密封,或泄露投標人名稱;

(二) 正本文件未按規定簽字蓋章的;

(三) 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文件違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或有嚴重編制技術錯誤或達不到規定編制深度和招標書要求;

(四) 逾期送達;

(五) 境外或省外單位未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驗證的。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工程綜合資料。包括工程名稱、地址、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總投資、地形地貌等;

(二) 設計要求說明書。包括建設內容、使用功能、業主對建筑造型、風格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三) 本辦法第六條(一)、(二)、(三)、(四)款的有關內容;

(四) 招標文件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

(五) 投標文件編制要求;

(六) 投標文件送達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 擬簽訂設計合同的主要條款;

(八) 招標的方式、資質條件及補償方式與金額;

(九) 對文件編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按項目隸屬關系,經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 有與招標項目工程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寫招標文件的能力;

(二) 有組織評標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有關設計招標機構的管理辦法另行頒發。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六條 設計招、投標的程序:

(一) 招標人填寫招標申報表(見附件2),持有關資料報告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取得認可。屬公開招標的應在投標人報名截止后將投標人名單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二) 招標人發出方案設計招標公告或邀請書;

(三) 投標人報名并向招標人提交有關材料;

(四) 向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分發設計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五) 招標人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對設計招標文件答疑;

(六) 投標人按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在截止時間前送達規定地點;

(七) 從評標專家庫中按專業隨機抽取專家并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

(八) 召開評標會議,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方案,并公開各投標方案的設計單位;

(九) 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經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的中標通知書(見附件3);

(十) 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設計合同。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書15日前,持招標申報表和有關材料按項目隸屬關系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持招標申報表和有關材料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第十八條 備案機關應當自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核,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機構無相應資質、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書有重大遺漏或錯誤的或違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招標人中止招投標活動。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報告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獲批準后至遲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否則變更或補充內容無效。

第二十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級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二條 開標時,招標人應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取出投標文件副本,編號后供評標委員會評定。 編號時投標人應回避。

第二十三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方面專家應從設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占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技術專家擔任。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成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或機構一般應在評標前1小時內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并通知評標委員會成員到指定地點參加評標。

第二十五條 評標時應根據項目需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參加評審。評標委員會應充分考慮各職能部門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設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較。

第二十六條 評標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評標委員會成員每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在對副本文件評定后,再對投標人信譽進行評定,供定標參考。

信譽評定采用公開評分方式(見附件4)。

第二十八條 在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副本評定后,招標人當眾取出投標文件正本,確認各投標方案所屬投標人。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應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個候選方案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1~2個候選方案。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直接委托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在中標方案確定起15日內向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后應在7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當所有投標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要求或達不到法定投標人數時,經評標委員會和招標人確認,并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宣布本次招標失敗,并可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三條 公開招標的,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書中明確。

經評標委員會確認為廢標的投標方案可以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中標人應完成全過程設計。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另擇設計單位進行下階段設計的,須經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在招標公告或邀請書中明確,并付給中標人方案設計費。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未經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對中標方案作重大修改和變更。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對招標活動的未中標方案的知識產權應予尊重。不得擅自使用無補償金額的未中標方案的知識產權,確因需要部分使用時,應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第四章 監管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投標過程中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驗證投標人資質;指導和監督招、投標工作;

(二)維護中標結果,審查中標方案轉讓情況;

(三)調解招、投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糾紛;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違規行為;

(五)接受招、投標單位的咨詢和質疑。

第三十八條 在招、投標實施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按建設部82號令《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建筑裝飾工程和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及工業建設項目設計招、投標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數,'以下'、'不足'均不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湖南省城市建筑方案競選管理實施細則》自行廢止。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職責(一)驗證投標人資質;指導和監督招、投標工作;

(二)維護中標結果,審查中標方案轉讓情況;

(三)調解招、投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糾紛;

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之日起施行。

第3篇

關鍵詞:鐵路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優化

一、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企業經營過程中需要面對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責任成本管理在企業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施工企業通過不斷優化改進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加大運行成本控制力度,為企業開源節流創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鑒于此,積極加強鐵路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優化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二、傳統鐵路工程項目責任成本存在的問題

鐵路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歷經起步推廣、完善定型和深化發展等三個梯次的提升和發展,管理理論日臻完善,管理體系不斷健全,有力促進了項目收益提升,推動了企業持續快速發展,但在實施中仍存在問題。1.成本控制意識淡薄。在成本控制意識淡薄的背景下,項目往往因疏于成本控制、殆于成本管理,而導致無法充分控制、掌握施工生產要素的消耗程度。施工單位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因需要有效應對各種質量檢查工作,加強標準化建設,而往往會忽略成本的有效控制。在無法對施工方案進行科學制定基礎上,從而喪失了優化施工方案環節的能力。2.缺乏全過程管理意識。在缺乏對全過程管理應用的基礎上,鐵路工程施工中,各個部門常常各司其職,缺乏信息交流以及實施配合。這種現象,不僅嚴重影響了工程質量,還將給施工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并且,多數施工企業在運行過程中,對成本核算的關注只是集中在項目結算階段,而對施工全過程中的成本管理產生了忽視,導致成本控制力度下降。3.成本管理體制不健全。成本管理體制不健全是影響鐵路工程項目成本管理質量提升的關鍵因素之一。主要表現在相關職能部門并沒有及時承擔其相應的成本控制職責,因而更無法有針對性的構建全過程成本管理機制,并對企業定額進行完善。

三、工程概況

該項目以公司責任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為框架,結合項目實際生產構建優化責任成本管理。從責任成本管理體系、成本控制、責任預算、基礎賬證表、過程控制、責任成本核算、責任成本分析、責任成本報告、考核評價、責任成本管理信息化等多個方面統一規范責任成本基礎工作,充分發揮責任成本管理工作反映和核算經濟活動、評價生產經營業績的作用。作為項目本級責任成本管理實施單元,項目部嚴格按照上級擬定方案組織施工并做好過程中的優化和細化,具體責任成本管理優化措施如下:

1.責任成本管理制度的建設與執行。

1.1提升經濟管理制度有效性。要想順利開展責任成本管理工作,必須首先加大對制度建設的重視。該鐵路工程實際施工中,積極制定并下發了各種體系和控制文件。其中,“體系文件”中明確規定了各個施工單位和人員的崗位職責;在“控制文件”中,制定了詳細的操作流程,為成本過程控制的有效實施提供了依據,同時也對控制程序進行了規范。

1.2班組責任成本管理制度的實施。本項目開展中,各項考核指標的制定,是從多個角度出發的,包括物資消耗、施工進度、質量以及安全管理等。同時將《工班作業人員管理考核辦法》等內容切實發放到了參與施工的全體工作人員手中,定期考核,考核結果公開透明并與作業人員的收入掛鉤。這一制度的實施,不僅極大的提升了成本管理效率,同時也為提升工程質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最重要的是,該制度的實施,一定程度上激發了施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1.3構建健全責任成本管理工作系統。責任成本管理工作系統貫穿于該鐵路工程始終,責任成本管理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為組長,全員參與,提升了責任成本管理工作的力度,并能夠從工程多個角度出發,對鐵路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成本控制。

2.責任成本管理工作的過程控制。

2.1加大物資管理力度。在這一過程中,能夠有效實現材料耗用成本的降低。該鐵路工程施工中,需要應用較多的施工材料,因此施工成本相對較高,而施工材料成本控制也成為整體項目成本控制中的重點。在這種情況下,項目在實際工作中實施了規范招標、集中采購、擇優錄取等措施,通過大量的市場調查和材料質量對比,提升了工程質量。同時,在集中采購過程中,材料成本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

2.2優化設備使用配置。優化設備使用配置這一措施極大的實現了機械成本的降低。在項目施工中,大型通用設備以租賃為主,并依據合同內容,對設備使用方案進行了優化和篩選,最終對施工中所涉及的一切設備的租用、購置以及調撥等方案進行了科學的制定;同時,制定了設備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對閑置或者發生報廢現象的設備進行及時記錄,這一制度的落實,有效減少了重復購置、租賃發生的概率,有效節約了成本。

2.3嚴控工程數量和單價。嚴控數量與單價對于減少企業效益流失現象具有重要意義。項目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積極制定并落實了以下措施:首先,根據現場進度以及責任成本預算內容,充分控制工程數量;其次,針對材料采購、機械設備租賃以及勞務內容制定指導單價,從而對分包隊伍在實際工作中的完工數量和單價進行了充分的控制;再次,項目部在對工程量進行充分掌握的過程中,提升了技術交底質量,并將其作為重要依據,衡量勞務隊伍計價,提升結算質量;最后,在各項業務的付款過程中,實施了聯審聯簽制度,簽名人包括設備物資、計劃以及項目財務負責人等各個環節,最后還須在得到項目經理的審批后,才能夠進行支付,而計價金額和合同總額成為控制支付總額的重要依據。

3.現場管理的方案優化。該鐵路工程施工中,優化施工方案的工作得到了項目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工程技術部包含總工程師在內的全體技術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通過組織勘察小組,針對業主、設計院給予的施工技術方案,展開了實際的現場考察工作,在這一工作中,全體技術人員加深了對工程實際需求的了解,同時也對設計圖紙內容以及設計意圖等進行了深刻的掌握,最終,為提升資源綜合利用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相關資源節約措施的制定提供了依據。同時,還充分的對比、優化了重大方案,為提升施工方案合理性作出了貢獻。

四、結語

連鹽LYZQ-VI標項目通過優化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獲取了獲得了良好的成本控制效果。全員主動參與成本控制的積極性和逐步完善的責任成本管理制度是有效實施是責任成本管理的基礎。此外,從工程實際出發,在實踐中勇于創新,從而提升控制非生產性開支、供應、物資采購以及工程承包單價等內容的力度,逐漸促進企業管理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才能進一步升華責任成本管理的作用,才能夠促使企業的綜合競爭力得以提升,最終為企業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作者:鄭龍 單位: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王成銀.鐵路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的方法及實踐應用[J].消費導刊,2015(5):198-199.

[2]唐正文.鐵路工程間接費用在責任成本管理中核算與控制研究——以宜萬鐵路工程項目為例[D].中國人民大學,2014.

第4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控制管理;責任

中圖分類號: U415.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監理工作的控制原則

監理工作要突破“要我做”而更新“我要做”。尤其對于“小業主、大監理”的管理模式更應如此。監理要管別人不去管,別人不愿管的事,這對減少扯皮,做好控制和發展自己極為有利。監理工作要及時、規范、準確市場經濟人員流動性大,及時處理往來問題,不僅有利于工作接交,更有利于解決業主和承包方的經濟問題。及時解決經濟問題可提高承包方的資金利用效果。盡管價底也容易使承包方滿足,同時也為業主節約資金。規范地作好工作的交接,可防止因人員變動而導致資料的丟失,提高處理遺崗及后續問題,尤其是經濟問題的準確性。監理在協助業主的投資控制中要著重做好索賠處理和結算工作。需公平、公正、合理地處理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索賠和反索賠事宜。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建筑工程從起步就是一項飛砂走石的“粗活”,安全問題伴隨著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理應被人們所重視。監理在工程中的督導作用勢必有相當的分量,所以,將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納入監理的職責對工程至關重要。

發揮監理在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中的督導作用,充分調動參建人員的主觀能動性,監理人員有必要做好質量、工期、投資、安全、文明施工控制。

二、控制建筑工程監理簽證水平

工程建設的管理、控制都離不開人,人的素質高低對工程造價的控制起著很大的作用。工程具有復雜性、多樣性、流動性,碰到的問題千變萬化,且工程投資大,工程簽證作為合同的補充,并不包括在施工合同和圖紙中,具有臨時發生性,無規律可循,這些都需要工程管理者特別是監理工作者具有很高的業務素質、身體素質、道德品質。制度、人的素質,這兩個因素存在著一定的關聯。人的素質高,工程造價控制好,業主才會給你工程簽證權。監理在工程造價控制中發揮作用,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可,工程建設管理也就會建立相應的制度。

筆者在實際工作中體會到應從幾方面來提高監理工作中工程簽證的水平。

1、進一步完善建筑法律、法規。《建筑法》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而無實際的確認權,這與監理合同的委托關系明顯相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監理人員拓寬其監理業務,限制其對全過程監理素質能力的培養,也最終影響了監理施工過程的管理水平。從制度上明確工程簽證生效需要簽字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明確監理在工程簽證中的責權利。工程監理作為社會服務機構,具有公正性、獨立性、客觀性,因工程簽證不及時、不到位,造成工程造價損失達到一定程度,給予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處罰,嚴重的可吊銷資質,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2、完善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制、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制。加強對工程造價的監管,規范施工合同,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明確監理在工程簽證、工程造價中的簽證確認權,明確工程簽證程序。

3、提高監理地位,保證監理對項目的管理力度。前監理收費相對于其應負的責任而言較低,責權利存在著嚴重的不對等關系,市場競爭的殘酷,讓從業主手里拿監理費的監理人無法實現其獨立、公正的地位,這成為了限制監理人員強化其項目管理力度的障礙之一。也就是說,監理在社會上地位也較低。同時,經常會出現監理人員與施工人員來往過密甚至串通一氣的情況,其中一個主要原因也大多在于監理費用相對過低,導致部分監理從業人員無法抵制誘惑。

4、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國家應從制度上嚴厲打擊惡意壓低工程監理費的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從而讓工程監理得到全面有序的發展。提高監理工程師的行業門檻及完善注冊從業后的管理,以增強監理工程師的項目管理素質,更好地進行簽證管理。完善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制度。完善監理工程師延續注冊制度。主動的繼續教育形式,為我國完善注冊監理工程師延續注冊制度提供一種思路。

5、規范工程簽證流程。程簽證是在施工現場由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施工項目負責人共同簽署的,按合同約定或經協商一致,用以證實在施工中遇到圖紙設計以外的、施工現場發生的內容的一種書面手續。工程簽證的流程反映了簽證管理須有理、有據、有節,應講究管理的及時性、有效性和規范性。

三、加強工程監理專業技術人員職責

作為工程質量的衛士---工程監理專業技術人員,應嚴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肩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

1、作為工程監理一方面要加大對工程本身的使用安全監理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工程質量及工程使用安全的監理。作為工程監理應更注重控制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避免因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而引發安全事故。

2、眾所周知作為工程監理服務的客戶是建設單位,他們有可能是政府主管部門,是開發商、是業主,也有可能是學校或醫院的籌建班子等,但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這些建筑工程的監理服務的最終用戶有可能是我們自己、我們的子孫、我們的親屬,有可能是建設或管理人員。所以,我們的監理工作要從高度上來認識。

3、進一步加強工程監理人員工作責任心。作為工程監理人員在工作中應承擔起自己的職責,對原材料進行嚴格控制,對每道工序的施工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嚴格按照設計及規范要求對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驗收,這樣才能杜絕“豆腐渣”工程的出現。

4、進一步提高工程監理人員的抗震技術水平和質量控制能力。唐山大地震曾給我們工程技術人員敲響過警鐘,有一段時期比較重視抗震技術及構造要求。之后,很多工程技術人員對抗震技術和要求開始淡忘。特別是在非地震地區,我們的一些工程監理人員對哪些構造要求是為抗震而設置的不堪了解,更不用說能看出施工圖紙中存在的不符合抗震設計要求的問題。因此,我們工程監理人員應通過學習盡快提高抗震技術水平和質量控制能力。在監理工作中能及時發現和提出設計圖紙中存在的不符合抗震設計規范要求的問題,對于抗震構造要求施工過程中再難也應按圖和規范進行施工,決不馬虎。

5、抓好監理人員道德素質和技術素質的培養。從提高道德素質方面來說,要提高監理人員道德素質,做到既不能,隨意向承包商索取物質需求,同時也要防止監理人員和承包商一起造假,共同欺騙業主的行為發生。從提高技術素質方面來說,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平時加強經驗的積累,注意對工程中易出現的通病的總結、匯總。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監理工程師應針對該工序施工中常出現的質量通病和施工特點,事先提醒施工管理方注意及要求他提出相應的保證措施,并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檢查其落實情況。二是審查監理人員素質、知識結構和專業配套能力、監理技術裝備、監理經歷和管理水平。對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應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在規定期限對監理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查,以確保監理單位有承擔相應監理業務的能力。三是監理工程師培訓和考核要嚴格管理。首先,在對監理工程師進行技術培訓的同時,一定要注意經濟、管理及法律知識的培訓,使其能夠真正擔負起監理的重任。

四、監理中對建筑工程項目質量監控

進一步樹立監理的權威。作為監理公司,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設計文件和合同規定,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責,對社會負責。因此,要強調監理公司在建筑工程監理中獨立行使職能。推進監理公司提高素質,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管理。監理公司應該有綜合能力強的各種人才。

第5篇

巨大,有時甚至危及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因此,加強對建筑工程索賠管理相關問題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圍繞著這一課題,重點分析了工程管理中索賠的原則與方法等。

【關鍵詞】工程管理;索賠;原則與方法

中圖分類號:TL372+.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建筑工程由于其特殊的行業存在形態,即其以特定的方式對外部環境進行改造以滿足人類的需求,所以建設工程不僅受環境因素諸如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條件的影響,人為因素如對工程設計考慮不周或與實際情況不符亦或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存在各種缺陷,給合同履行帶來不確定性風險,這些均可能導致工程索賠案件的發生。隨著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承包商的施工索賠與業主的反索賠意識逐漸增強。因此加強對索賠理論和方法的研究在現實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 工程索賠的概念及原因

1.1工程索賠的概念

索賠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責任或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時,通過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的要求。索賠行為的主要特征是:①實際發生了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②引起損失是非自身的原因,要求索賠方沒有過錯;③依法進行的經濟補償或時間補償。

工程索賠是當事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及慣例,對并非由于自己的過錯,而是屬于應由合同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而且實際已經發生了損失,向對方提出給予補償的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及我國工程管理逐步與國際接軌的推動下,工程索賠成為土木工程建設領域中一種正常的經濟活動,是發包人、承包人之間一項經常發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業務。例如承包人可以就不利的自然條件、工程中人為的障礙、物價的上漲、法律變更等向發包人提出索賠;發包人也可以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質量缺陷、超額利潤等進行索賠。大量事實證明,健康的索賠對于培育和規范我國建筑市場、提高工程建設者的管理水平,進而提高工程建設的經濟效益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2 索賠的原因

引起索賠的原因有很多,且不同的索賠主體關注的索賠原因也不同。但由于在實踐中,發包人始終處于主動和有利的地位,向承包人索賠發生的頻率相對較低,因此在工程管理中,大量發生的、處理比較困難的是承包人向發包人的索賠。本文亦僅就建筑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常提出的幾種索賠談談自己的看法。

(1)利用不利的現場條件提出索賠。不利的現場條件在建設工程施工中最為常見,是承包人提出索賠的一個主要因素。一般有兩種情況:①有經驗的承包人無法合理預見的自然條件;②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現場施工條件,或外部干擾等因素。

在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遇到無法合理預見的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或沉陷等不利施工條件,必須改變原定的施工方法而蒙受損失時,他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來做賠償。例如:由于工程地質條件的復雜性和勘查點的有限性,使得發包人在招標時提供給各投標人的地質勘察報告不一定能完全反映出建設場地的實際情況,可承包人是依據發包人提供的地質勘察資料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報價的。當施工中遇到與發包人提供的地質勘察資料差異很大時,承包人就不得不改變原來的施工方案,就可能因改變原來的施工方案導致的費用增加或工期延長而提出索賠。

(2)利用發包人對工期提前的要求提出索賠。在工程施工中,建設工期是工程建設管理的一項重要目標。施工進度是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工期編制完成并報發包人和監理批準后執行的計劃文件。施工進度中對施工的順序和方法以及應投入的人力資源、材料資源等都會做具體的安排。但是在實際施工中,發包人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如必須趕在某個節日前完成)而要求承包人將既定工期提前,從而打亂承包人對工期的安排,擾亂資源的需求計劃,迫使承包人不得不調整人力、物力,通過加大投人和延長工作時間等措施來滿足發包人提前竣工的要求,導致費用增加。這時,承包人就會對此提出索賠。

(3)利用工程變更進行索賠。建設項目由于建設的周期長、,影響因素多,因此對其管理必須以動態的管理為核心,要穩妥、迅速地處理現場的各種變化。例如設計圖紙的變化、工程量的增減、建筑材料的變化等每一項變更都可能會涉及合同雙方經濟利益的變化和調整,當這些變更導致一方經濟利益遭受損失時,就會引起索賠。

在施工時對設計圖紙進行修改,是任何建設工程中都屢見不鮮的事情。從技術角度而言,這是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對原圖紙的深化和修正。但這些深化設計或修正,如果落后于現場的施工進度,就會導致承包人進行二次返工或改變施工工序,進而影響工期。這也是常見的一類索賠緣由。

(4)利用專業承包人違約進行索賠。隨著建筑業的發展,分部工程的施工也趨于專業化。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常有一些專業工程如外幕墻工程、電梯工程、弱電工程等需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分包隊伍來完成,加之國家對這些專業工程實行專門資質管理,就使得不具備某些專業資質的承包人必須將這部分的工作內容分包出去。這些專業工程往往由發包人通過招標確定專業承包人,合同一般也由發包人與專業承包人直接簽訂。雖然從理論上來說,總包人應當對所有的分包人包括專業承包人進行管理,但是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尤其是對那些具有壟斷性、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行業,如水、電、氣、消防等是總承包人乃至發包人都是難以管理的。這些分包人如未能按承包合同約定完成其應承擔的工作,常常會引起總包人向發包人的索賠。

2 我國工程索賠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我國工程承包商的索賠管理水平和對索賠的認識水平具有以下特點:

2.1 索賠意識薄弱

對索賠和索賠的重要性認識不充分, 然而, 由于教訓的積累, 近幾年, 我國的承包商也提高了對索賠重要性的認識。一些大的工程公司成立了專門的索賠機構, 例如,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很多經理部都有了專門的索賠小組,負責組織和協調各工程項目的索賠業務, 成效比較顯著。

2.2 索賠的概念認識模糊甚至錯誤

在我國的工程承包行業中, 對索賠普遍存在懼怕和羞怯的心理。不愿因索賠引起爭端, 更不愿打官司。事實上,在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賠管理比較發達的國家, 沒有一項合同是沒有發生索賠就結束的。索賠是一項正當的權利要求,是一項正常業務。有根據、有章法的索賠要求是在正確履行合同基礎上本應得到的合理償付。

2.3 理論研究落后,定量研究不足

由于我國的研究機構或承包商中少有專門從事索賠管理研究的。這使索賠理論遠遠落后于實際的需要。尤其是有關索賠定量分析方面的研究, 在我國尚未起步, 這種狀況制約了業務的開展。

2.4 索賠經驗及索賠實例資料貧乏

由于我國承包商對索賠的模糊認識, 往往喪失很多很好的索賠機會。這不僅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而且也失去了索賠經驗積累的機會, 更影響了對索賠進行系統總結或對典型案例收集整理。事實上,歷史上一些典型的索賠案例是對類似工程索賠的有利依據。

第6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并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按照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工程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第七條以及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方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外方投資者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五)外國服務提供者所在國或者地區的個人執業資格證明以及由所在國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學會、協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個人、企業建設工程設計業績、信譽證明;

(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本規定中要求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及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在其本國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

第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條件。

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4;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4。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8;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8。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注冊的建筑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干,每人每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投資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受理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的時間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7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鏡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濕地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障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鏡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以下稱濕地公園),是指經國家建設部批準,已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具有調節城市生態環境功能的天然濕地類型,通過合理的保護利用,形成集濕地保護、科普教育、休閑觀光、城市生態等功能于一體的公園。其范圍為東至解放北路以西河流及梅山公園,西至張家潭,南至潞家灣,北至環湖路,總面積約15.63平方公里。

第三條在濕地公園及周邊毗鄰地區從事與濕地保護與利用有關的各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應當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遵循“重在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良性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生態城市建設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質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條設立鏡湖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委員會作為專門的管理機構(以下稱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濕地公園的保護、利用與管理。

環保、農業(漁業)、林業、水利、國土、建設、交通、衛生、發改、財政、旅游、文化、文物、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配合做好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鼓勵與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與濕地保護相關的科研、教育、宣傳等活動,對在濕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生態環境和濕地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濕地生態環境和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濕地公園的保護

第八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并將其納入*市城市總體規劃、*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相關產業規劃應與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相協調,體現濕地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第九條濕地公園主要保護內容:

(一)水體保護。保護以犭央犭茶湖為主的水體與水網形態,改善水質;

(二)生物多樣性保護。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動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棲息地,保護植物物種及其生長環境;

(三)土地資源保護。保護現有土地資源,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

(四)濕地地形地貌保護。保護濕地相對負地形以及鏡湖濕地特有的荷葉型地形;

(五)農業種養殖業保護。保護符合濕地自然生態規律的農業生產系統;

(六)文化遺存保護。保護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農耕文化、漁業文化、橋文化、酒文化等。

第十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建設部批準的公園范圍,負責標明公園界區,設立公園界碑、標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公園的界碑、標牌。

第十一條濕地公園劃分為保護重點區和保護控制區,公園周邊重要地段劃定為保護緩沖區。

保護重點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經營性設施。

保護控制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景觀的生產經營性設施。規劃允許建設的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項目,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保護緩沖區內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濕地公園的環境質量;已建成并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二條濕地公園內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不得出讓土地,嚴禁出租轉讓濕地資源;嚴禁舉辦與濕地公園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各種活動。

第十三條濕地公園內禁止圍湖造田、開荒取土、砍伐、采藥、開礦、采石、破壞泥炭層等改變地貌和破壞環境、景觀的活動。已退田還湖、退塘還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點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四條濕地公園內及周邊區域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禁止任意存儲固體廢棄物,對農用薄膜和漁網等不可降解的廢棄物,使用者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

濕地公園內航行的船舶,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不得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體垃圾;駛經濕地公園區域的,排放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游覽性船舶以電瓶船、手劃船為主,并在規定的線路行駛,制定合理的環境容量,控制船舶承載力和船舶數量。

第十五條濕地公園內鼓勵使用有機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防止濕地環境污染,損害濕地生物多樣性。

遇到突發性大范圍病蟲害發生等需要施藥的,施藥單位在施藥前應當通報公園管理機構,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減少對濕地生態環境的污染。

第十六條濕地公園內禁止獵捕白鷺等野生動物和任意捕撈魚類資源;禁止擅自在水面設置竹箔等障礙物,確需修建相關工程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評估,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救護制度,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擱淺或者被困的野生動物采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十七條嚴禁破壞濕地植被,切實保護生物的生存環境。公園管理機構劃定的植被恢復區和栽培區內,禁止擅自放牧和種植。

濕地公園內引入生物新品種,經營者應當依法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定、批準。

公園管理機構應采取措施加強對濕地植被的保護,做好退化濕地植被的恢復工作。

第十八條對濕地公園內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跡、古樹名木,都應當進行調查、鑒定、掛牌,制定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壞、盜竊和非法買賣。

第三章濕地公園的利用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濕地公園的濕地資源應當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

第二十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效益補償制度,規范各種濕地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補償主體、補償對象、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

第二十一條濕地公園保護控制區及緩沖區內開展生產經營、休閑旅游和教學科研活動,應當與濕地保護相協調,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要求,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

第二十二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規劃,調整農業種養殖業結構,引導生產經營者從事與濕地生態保護相協調的種養殖業,發展濕地生態農業。

第二十三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濕地公園及周邊區域旅游資源的普查、評價和規劃工作,科學引導濕地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四條禁止進入濕地公園保護重點區。因科研需要,確需進入保護重點區內從事科研活動的,或者需要進入保護控制區內從事科普教育活動的,應當事先向公園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入園。

從事科研活動取得的成果,其副本應當提交給公園管理機構。

第四章濕地公園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與濕地公園保護相關的國家法律、技術規范和標準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實施管理。

濕地公園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濕地公園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濕地資源的調查和環境監測工作,掌握開發利用對濕地的影響以及動態變化趨勢,并按規定向國家建設部報送調查和監測報告。

對濕地資源的調查、環境監測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進行分類歸檔,建立濕地保護管理檔案。

第二十七條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環境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公園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多渠道籌措濕地保護資金,并統一使用濕地保護經費。

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援助與捐贈,用于濕地公園的保護、修復、建設和管理。

濕地保護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在濕地公園內當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景觀的生產經營設施或已建成項目的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

(二)擅自從事圍湖造田、開荒取土、砍伐、狩獵、開礦、采石等活動;

(三)任意排放廢棄物或超過排放標準,或機動船舶不符合行駛規定;

(四)任意使用農藥,導致濕地環境污染,損害濕地生物多樣性;

(五)獵捕白鷺等野生動物、進行任意捕撈和在水面設置障礙物,或破壞濕地植被以及在植被恢復區和栽培區擅自種植;

(六)私自挖掘、破壞、盜竊、非法買賣重要景物、文物古跡、古樹名木等;

(七)有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濕地公園重大污染或者發生破壞事件,致使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濕地公園從事科學研究、科普教育活動或不向公園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公園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其改正;造成濕地資源和有關設施毀損的,公園管理機構可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妨礙濕地公園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侵占或者挪用濕地保護專項資金,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失職瀆職、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筑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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