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31 16: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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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近來年,中央、省、市三令五申要求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嚴厲打擊違法用地行為,切實保護耕地,對違法嚴重的地區實施問責。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認清當前面臨的嚴峻形勢,正視我縣存在的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方面問題,把嚴厲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優化發展環境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件大事,抓實抓好抓出成效。要加強協調,搞好配合,認真履職,樹立“全縣一盤棋”的思想,形成打擊違法占用土地和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高壓態勢。
二、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汝城縣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行為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副縣長鐘玉龍同志任組長,縣政府副處級干部譚純明同志任副組長,縣法院、政府辦、監察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城鄉規劃局、房產局、財政局、經信局、工商局、廣電局、郴電國際汝城分公司、自來水公司等單位負責人和各鄉鎮鄉鎮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朱紅專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明確分管國土和規劃的領導及聯絡員負責抓好此項工作,相關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三、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要組織開展聲勢浩大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咨詢臺、宣傳車等多種宣傳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宣傳《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司法等部門要組織開展“送政策下鄉”活動,擺設宣傳攤點,印發宣傳資料,向群眾講解相關法律法規。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對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公開曝光典型案件。各鄉鎮要組織召開村組干部座談會,專題講解國土資源及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村組干部的法制意識,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學法、懂法、守法。要在全縣范圍內營造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的濃厚氛圍,各鄉鎮懸掛、張貼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方面的橫幅、標語不得少于20條(其中固定宣傳標語不得少于2條)。
四、進一步落實工作職責。各級各部門要明確職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縣政府的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配合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行為。要建立健全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的聯動責任機制,部門與部門之間、鄉鎮與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和協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在巡查、審批、監管、打擊等方面要實現信息共享、部門聯動、統一行動。縣政府將此項工作列為鄉鎮年度考核內容,若因領導不重視、履職不到位,或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出現違章建筑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法依紀追究鄉鎮及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巡查、制止和打擊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和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行為。每個行政村(居委會、社區)必須明確一名村干部負責,實行網格式管理,建立健全巡查臺帳,確保違法用地和違規建設行為在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制止、第一時間打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行為。組織開展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行為的專項行動,堅決拆除違法、違章建筑。
法院:負責國土資源及規劃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的依法審理和依法強制執行。
政府辦:協調各鄉鎮、部門工作;牽頭組織開展集中拆違行動;對各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監察局:督促鄉鎮及部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的行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報告、查處違法占地行為,配合政府、司法機關違法占地修建的建筑物。
公安局:立案偵查違法占地構成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打擊阻礙執法、擾亂治安秩序的不法行為,為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工作保駕護航。
司法局:協助抓好《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住建局:嚴格施工許可審查。對未辦理用地許可和規劃許可的,不得辦理建設施工許可等手續;依法查處違法施工行為。
城鄉規劃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違法行為。
房產局:嚴格房產證的辦理工作,對未辦理用地許可和規劃許可的,不得發放房產證。
財政局:為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經信局:負責督促供電部門停止向未辦理用地手續和規劃手續的建設工程供電;依法查處非法供電、盜電行為。
廣電局:負責《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的宣傳報道。
工商局:對存在違法用地和違規建設且未處理到位的商鋪,不得發放工商營業執照,并依法查處非法經營行為。
郴電國際汝城分公司:加強用電管理。不得給未辦理用地許可證和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供電,對已供電的要立即停止供應。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的監督管理,推進城鄉統籌發展,遏制和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實現土地衛片執法檢查“零”問責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城鄉規劃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設施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本辦法所稱規劃區,是指縣城、鄉(鎮)和村莊的建成區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鄉(鎮)和村莊,鄉(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劃定規劃區。
第二章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管理
第四條縣城、鄉(鎮)和村莊應當分別編制縣城規劃、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重要交通樞紐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五條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環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劃撥土地前,持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以及規定比例尺地形圖等相關材料,向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劃撥用地手續。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土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由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第八條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依法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規劃建設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在國有出讓土地上進行建設,必須符合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時的一般規劃條件的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規劃條件,確需改變的必須按相關規定報經批準,重新簽訂合同或補充合同,按規定足額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后,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國有劃撥土地上進行建設,必須符合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國有劃撥土地上不得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但政府在實施征地拆遷中用于安置的和祖居、繼承的國有劃撥土地上需要建設的,按歷史問題分類處理,并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三)嚴格控制在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個人建房,確需建房的按照《縣縣城規劃區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條在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規劃建設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按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按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國土資源部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以及農村村民建房,均應按《省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四)在城鎮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內;在城鎮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內,層數控制在三層以下,因特殊情況需超過上述標準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但每戶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50平方米。
第十一條縣域范圍內,在穿過鄉(鎮)規劃區的國道、省道、縣鄉道路兩側建設,必須嚴格按鄉(鎮)規劃的要求退讓紅線;嚴禁在河道、干渠兩側等水利設施管護區域內建設。
規劃村莊時,同一居民點僅允許在道路一側選址,而且用地界址距道路邊緣必須大于50米。
第三章管理體系與職責
第十二條縣強化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范圍內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節約集約用地情況、土地執法監管情況,以及鄉(鎮)和村莊規劃編制、執行情況負總責,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對違法行為依法責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城鄉規劃條例》對違法建設實施拆除。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信息員制度,明確信息員職責,健全鄉(鎮)、村(社區)執法監察網絡。
村(社區)負責本轄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勸阻工作,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縣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別承擔遏制和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相關工作:
(一)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對未能提供縣國土資源部門用地預審意見或未經縣國土資源部門預審的建設項目,以及未經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辦理審批、備案、核準手續;對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項目,依法撤銷有關批準手續。
(二)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相關用地審批,指導和監督違法用地案件的調查、取證、立案、處理工作;負責告知相關部門對涉嫌違法用地的項目暫停辦理項目有關批準、許可手續。
(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相關規劃建設行政審批,指導鄉(鎮)編制規劃,指導和監督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建設案件。
(四)縣財政部門負責對土地出讓金收支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國資辦及時接收相關部門移交的罰沒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并依法予以處置。
(五)縣交通、公路部門負責查處國、省、縣級公路兩側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上述區域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六)縣水利部門負責查處位于河道、干渠兩側等水利設施管護范圍內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上述區域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七)縣林業部門負責查處非法占用林地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負責對林業用地的審批,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上述區域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八)縣招商部門在招商引資年度考核中,對有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招商項目不予認定。
(九)縣環保部門負責對縣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并已經縣國土資源部門進行了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負責項目竣工環保專項驗收。
(十)縣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查處妨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立案查處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
(十一)縣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執法部門移交的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案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十二)縣檢察機關負責對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瀆職、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十三)縣審判機關負責對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申請符合條件的、需要強制執行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在規定期限內執行結案。
(十四)其他相關單位(消防、工商、農業、商務、房產、供水、供電、供氣、金融、電信等)按照各自職能嚴格辦理審批、許可等手續,加強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控管。
第四章建立長效機制
第十五條建立綜合查治機制。縣政府成立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綜合執法大隊,負責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和控管,負責對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指導和支持各鄉(鎮)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執法工作。
分別成立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綜合執法中隊,負責轄區內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外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和控管,負責對轄區內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重大任務時由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綜合執法大隊統一調度行動。
其他鄉鎮分別成立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控管工作,負責對本轄區內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縣工業園管委會、縣城東北片區開發建設指揮部、縣臨江產業園建設籌備工作指揮部負責本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控管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綜合執法大隊對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第十六條建立督查協調機制。縣強化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對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管理以及執法監察等情況進行督查,結果報縣委、縣政府,并視情通報全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執法監管信息共享制度、聯合辦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保證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過程公開、透明。
第十七條建立聯合審批機制。縣人民政府集中縣相關職能部門對涉及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的事項進行聯合審批;鄉(鎮)人民政府集中鄉(鎮)各職能單位對轄區內涉及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的事項進行聯合審核、審查或審批,屬縣有關職能部門審查審批的事項報送縣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審批。
第十八條建立考核獎懲機制。將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相關職能部門執行本辦法情況納入縣委、縣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年度考核的內容。對招商引資項目執行本辦法情況納入招商單位招商引資考核內容。
關鍵詞:規劃管理 執法 問題
中圖分類號:F2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1-229-01
一、山西規劃管理執法問題的現狀分析與兄弟省市的借鑒
城鄉規劃是引導城鄉有序建設和發展的重要公共政策,科學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對于有效配置公共資源,保護資源環境,協調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公平,確保城鄉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整個城鄉建設中處于龍頭地位。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主要是通過對違法建設的制止和依法查處來保障規劃實施的權威性、嚴肅性,確保城鄉建設的有序發展。違法建設的存在干擾城市秩序破壞城市規則,對城市構成建設性破壞,浪費社會資源,加大了建設管理成本,形成社會不公,毒化社會風氣,激化社會矛盾,降低政府公信力,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危害十分巨大。因此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在整個城鄉規劃制定、實施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但是在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中出現難題,違法建設屢禁不止,甚至部分地區呈現高發態勢,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劃管理立法方面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許多規定過于原則化,為自由裁量留有較大空間。例如我省在對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方面中處罰標準并未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北京市按照違法建設所在區域及違法建設的性質,制定出了處罰標準。根據土地地價情況,本市行政區域劃分為七類,其中,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被定為A類區域。依據違法建設對規劃的影響程度、情節輕重等具體情況,設置固定的系數,相應減輕或加重處罰。二是我省規劃編制工作與社會經濟發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一些地區的總體規劃已經嚴重落后于經濟發展,而新的城市總體規劃還未制定,同時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未做到全覆蓋,甚至一些地區并無編制控規,導致規劃管理執法無規劃可依,規劃管理執法成為一句空話。三是違法建設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對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并未建立。廣州市在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中在對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屬行政監察對象的,城市規劃部門和綜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機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行政監察機關查證屬實后,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四是在對違法建設的處罰力度過小,導致違法建設的守法成本高而違法成本低,尤其是在房地產開發領域,不斷出現越證,擅自加高、加胖。重慶市為加大違法建設查處力度,提高違法建設成本,在建設工程規劃違法建設處罰標準中對主城區(2737平方公里)內的商品房工程違法建設行為,按違法建筑每平方米500元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50%罰款。對主城區外的商品房工程違法建設行為,按違法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按不低于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40%罰款。五是部門聯動機制并未建立。規劃管理執法與土地、建設管理有密切關系,尤其是在城鄉結合部區域更加明顯。六是行政執法部門在采取查封現場、等行政強制措施時缺乏切實的執法保障。七是相對注重對違法建設的行政執法力度,缺乏對建設單位守法的激勵
二、破解規劃管理執法難題的措施與對策
鑒于上述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中存在的難題,導致我省規劃管理執法工作不容樂觀,最近幾年一些地區違法建設呈現高發態勢。如何破解規劃管理執法難題,建立具有山西特色的規劃管理執法機制,從源頭上遏制違法建設的蔓延就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完善相關法規制度
加快制定與國家《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相配套的法規制度,提高其科學性和適應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制約規定,清晰準確界定法律責任與義務。
(二)加強宣傳教育
開展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專題學習教育,加強對城鄉規劃龍頭作用和違法建設危害的宣傳,提高規劃管理人員的廉潔自律意識和全社會規劃守法意識。同時注重規劃管理執法人員的雙重作用,既要充當法律的執行者、違法建設的斗爭者,也要充當規劃管理知識的傳播者,深入建設工地、深入到老百姓中間,宣傳規劃的龍頭作用和違法建設的危害性,使全社會形成規劃守法意識。
(三)建立規劃、國土、建設和公安等部門聯動機制
1.建立規劃、國土、建設等多部門聯動機制。在土地儲備階段,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梳理形成儲備土地數據,房屋管理部門提早介入,預測遠期市場供應量。在土地出讓階段,由規劃、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共同參與形成出讓合同數據,明確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作為簽訂合同的主體,及時將出讓合同內容、約定的開竣工時間等各種技術參數抄報房屋管理部門。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房屋管理部門及時將實際開竣工情況、開發進度情況反饋至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由其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條款加強監管,同時將房地產市場分析情況及時反饋給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為下階段科學制定土地儲備計劃提供依據。
2.建立規劃公安聯動機制。一是規劃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公安部門介入的,公安部門應派員參加;對涉嫌規劃犯罪的案件,規劃部門應及時向公安部門移送,便于公安部門盡早掌握案情,做好刑事偵查工作。二是對規劃違法案件每月會商一次,通報近期規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在查處規劃違法案件上尋找合力點。
(四)建立規劃守法激勵機制
從經濟學角度上看,任何行為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守法行為也需要成本,守法成本是指遵循法律所需要付出的代價。守法成本具體包括行為成本和機會成本,行為成本的大小一般由法律自身所決定,一般情況下,以作為的方式履行守法義務的行為,需要付出行為成本,比如給車輛上牌、繳納行政收費、工廠安裝使用治污設備等等。機會成本是人們被迫在稀缺物品之間作出選擇時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將資源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所放棄的收益,或者說,機會成本是采取某種而非另一種行動所放棄的機會的成本。在存在法律規范的前提下,人們的行為決策通常只有兩種可能即守法和不守法,從一種極端的機會成本角度上看,不守法的收益即為守法的成本。因此,守法意味著承擔守法的成本,如果沒有相應的補償,“經濟人”不會有守法的動力,所以需要我們探索一套規劃守法的激勵制度。比如,對于需要付出高額守法成本的守法行為,給與適當補償;對于長期守法的公民或社會組織,適當給予一定的獎勵作為激勵,努力構建誠信守法的社會環境。
[基金項目:2010年度山西省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山西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02224)成果之一]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為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提高對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養老服務設施是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對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六個老有”的工作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在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為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人口老齡化已進入快速發展階段,老年人對養老服務的需求呈現多元化趨勢,養老服務類型和方式不斷出現,養老服務設施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質量上都急需提高。各地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民政、老齡辦等主管部門應對此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
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托、機構養老為支撐”的要求,結合老年人口規模、養老服務需求,明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將有關內容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加強區域養老服務設施統籌協調,推進城鄉養老服務一體化。要按照一定規劃期城鎮老年人口構成、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類型、布局和規模,實現養老服務設施的均衡配置。
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要按照城市、鎮總體規劃要求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布局、配套建設要求,因地制宜地確定養老服務設施的服務半徑和規模;編制養老設施規劃應與城市人口布局規劃、建設用地規劃、居住區或社區規劃、醫療衛生規劃等相關配套設施規劃進行協調和銜接,積極推進相關設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補和集約建設,充分發揮土地綜合利用效益,并合理安排建設時序和規模。
嚴格執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
工程建設標準和土地使用標準是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嚴格執行上述標準是保障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實現工程設施功能和性能、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前提條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宣貫培訓,從2014年起,將有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培訓納入執業注冊師繼續教育培訓要求,使從業人員全面掌握、正確執行標準規定,提高從業人員技術能力。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咨詢機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建設項目土地供應、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工程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程項目竣工備案等職能部門和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把好審查關、監督關。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民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和工作需要,開展有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地方標準編制工作,進一步補充和細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提高標準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滿足實際工作需要。
強化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審查和建設監管
在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查過程中,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嚴格貫徹落實《意見》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m2的標準,依據規劃要求,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和建設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對于單體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將其所使用的土地單獨劃宗、單獨辦理供地手續并設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必須按照《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在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過程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備案等環節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新建居住(小)區的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進行檢查核驗,并提出檢查核驗意見。
開展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檢查。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新建城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新建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實際配套情況、工程建設標準執行情況等。監督檢查報告于當年11月底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城市、鎮總體規劃實施評估中,應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評估,對養老服務設施規劃滯后或總量不足的,應在城市、鎮總體規劃修編、修改時予以完善。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等部門,將對各地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適時進行專項督查。
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協作機制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民政和老齡辦等部門,應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溝通協調,建立協作機制,制定年度計劃,明確工作任務,落實責任單位,共同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實現《意見》規定的發展目標,使符合標準的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90%以上的鄉鎮和6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養老服務在內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全國社會養老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張。
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照住房開發與養老服務設施同步建設的要求,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依法及時辦理供地和用地手續。
各地民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養老服務業務指導,對養老服務設施選址和布局提出建議。各地老齡辦應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對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提供支持并給予指導。
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宣傳工作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的重要意義和取得的成果,積極參與民政、老齡辦等部門組織的涉老、為老、養老宣傳活動,擴大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影響,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監督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的良好氛圍。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制度,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統計,工作進展情況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前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全年工作總結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請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負責處室及聯系人,并填寫《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聯系表》(見附件),于2014年2月28日前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一、指導思想
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任務,建立防違、控違、拆違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對現有違法建設的查處整治力度,有效遏制新違法建設的產生,推進我區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區政府統一領導、嚴格考核,鎮街為主、屬地管理,部門專業執法、全力配合和實施的原則;堅持主動防控、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嚴格執法、注重實效的原則,狠抓違法建設查處整治工作。
三、明確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
城市規劃區范圍南至峧山,北至養馬島,東至東外環路,西至西外環路(界范圍)。鎮村規劃區以已批準的小城鎮和村莊規劃范圍為準。
四、明確各單位工作職責
(一)區規劃分局職責
1.依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小城鎮規劃區及各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案調查、認定性質、送達處罰決定。
2.對在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
3.積極參與違法建設行動。
(二)區國土資源分局職責
1.依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以外農用地上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2.對在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依法申請區人民法院。
3.對違法建設用地性質不明確的,確定用地性質。
4.配合規劃部門及有關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內占用農用地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和執法。
5.配合區人民法院和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外占用農用地、需的違法建設實施。
(三)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責
1.負責依法查處未經批準對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進行外部裝修、改建臨街門窗,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對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超出建筑物外墻面進行封閉的違法行為。
2.依法查處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主體由磚、瓦、水泥以外的其他材料所構成的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
3.在收到區政府責成的通知后,負責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及各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設。
(四)區人民法院職責
1.對區國土資源分局申請的違法建設,依法審查,作出裁定。對需依法的違法建設,負責將裁定書送達違法建設所在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同時抄報區政府和區國土資源分局。
2.配合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外占用農用地的違法建設實施。
(五)各鎮政府職責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規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
1.對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政府責成的通知后,負責組織實施,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2.對轄區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需的違法建設,依法實施拆除,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3.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法院的裁定書后,負責及時組織實施,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4.對本轄區內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依法責令停止建設的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安排專人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六)各街道辦事處職責
1.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的違法建設,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強拆的通知后,組織公安干警和機關工作人員等,積極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強拆行動,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2.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法院的裁定書后,負責組織,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3.對本轄區內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依法責令停止建設的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安排專人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七)區住建局職責
負責提供城市規劃區范圍外城鎮及村莊規劃區范圍,并配合規劃、國土部門及相關鎮政府依法查處鎮村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
(八)區政府督查室職責
負責協同執法部門跟蹤督導相關鎮街或部門落實強拆任務,及時編發《督查通報》,向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強拆進展情況,表揚先進,督導后進,保證違法建設查處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九)區公安分局職責
配合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積極應對暴力抗法等突發事件,切實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相應的警力及消防人員和設施,參與執法行動。
(十)區水務、供電部門職責
按要求對查封的施工現場不予供水、供電;對建設手續不齊全的,不得為其提供供水、供電許可服務。
(十一)區電視臺職責
發揮輿論宣傳和導向作用,對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攝像人員搞好現場錄像和資料備存。
(十二)區司法局職責
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公證人員參與違法建設行動,對物品搬遷移交、人員清場等工作進行確認公證。
(十三)區衛生局職責
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單位的要求,安排醫護人員和醫療設施車輛等,參與行動,搞好醫療應急保障。
(十四)其它相關部門職責
區水務、交運、林業、旅游、工商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區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切實履行好各自職責。
對城市規劃區和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需的違法建設,區規劃部門應及時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區政府書面通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區政府督查室及相關鎮街,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及鎮街配合實施;對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需的違法建設,及時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區政府書面通知有關鎮政府、區政府督查室及有關部門,由各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配合實施,區政府督查室負責跟蹤督導落實。拆除重大、復雜的違法建設項目,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有關鎮政府可向區政府提出書面方案,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批轉至有關部門單位,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形成強大合力,保證強拆行動順利實施。
五、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各鎮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組成的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公安分局分管負責人任副主任,加強對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度假區管委也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負責人為組長,有關負責人為副組長的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違法建設監管和查處的相應機構,全面加強違法建設查處的領導和落實力度;要落實村級違法建設監管和查處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層層簽訂目標責任狀,建立起區、鎮(街)、村三級違法建設監管查處的網絡體系。
(二)強化主動防控。要繼續保持防違、控違的高壓態勢,從源頭上遏制新違法建設的產生。健全巡查舉報責任制,各鎮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等相關部門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管轄區域和范圍的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及早制止違法建設;各鎮街要督導所轄村莊,全面加強違法建設管控,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制止的同時,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并全面配合有關部門的依法查處工作。
關鍵詞:城市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影響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是以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根本任務、促進土地科學使用為基礎、促進人居環境根本改善為目的,涵蓋城鄉居民點的空間布局規劃。所以說,這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經濟等各個領域,是城鄉建設的基礎。土地資源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是經濟發展的保障,是和城鄉規劃建設密切相關的。
1、土地管理的主要內容
1.1、土地法規與政策的制定
組織開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組織編制土地立法規劃,組織擬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負責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中的使用解釋工作,研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與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協調問題;辦理依法由國土資源部受理的行政復議工作;組織開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1.2、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礎,其主要內容有:開展初始土地登記,出讓、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及劃撥等各類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及其他變更土地登記工作;研究解決歷史遺留和新出現的土地權屬問題的政策界限,負責確定土地權屬,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開展土地確權、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開展全國土地資源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條件調查等專項調查工作,負責對土地資源狀況進行評價。開展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及時提供建設用地規模擴展等監測數據及分析成果;開展土地資源利用現狀、土地權屬狀況及其變更情況的統計工作,及時開展統計分析,提供耕地變化為主的土地資源利用統計數據。
2、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環節的分析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城鄉規劃建設也發展迅速。我國在建設現代化城市、鄉鎮過程對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資料和財產,城鄉規劃建設中離不開土地的管理。通過分析城鄉建設中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影響,提出如何統籌推進城鄉建設和土地管理的方法,促進社會經濟的向前發展。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是以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根本任務、促進土地科學使用為基礎、促進人居環境根本改善為目的,涵蓋城鄉居民點的空間布局規劃。所以說,這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經濟等各個領域,是城鄉建設的基礎。土地資源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是經濟發展的保障,是和城鄉規劃建設密切相關的。
首先,在當代城鄉規劃建設過程中,由于相關內外因素的影響,不能確保該規劃系統環節的穩定運行,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不利于城鄉規劃系統的健全。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人追求利益,甚至為求利益不折手段,而他們往往看到的只是眼前的利益,比如對環境的污染、對土地的破壞等。對于土地這一無形資產來說,它的價值基礎是比較大的,往往開發商需要投入很大一筆資金,加上資金的周轉期比較長,就使得很多開發商不顧氣候和土質等問題,直接進行開荒,不予環境的適應性全面考慮。一邊退耕還林另一邊卻毀林開墾,導致占補不平衡,從長遠來看會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破壞我們的生存要素。其次,城市規劃建設過程的深化,離不開對其土地管理環節的優化,這是城鄉規劃建設系統得以穩定發展的需要,由于其土地管理環節的缺乏,就不能確保其城鄉規劃體系的健全,就容易導致一系列的難題的出現,目前來說,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的素質存在一定的問題。土地管理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內容,當中使用到的技術也很多,這也就使的一些開發商為節約開發成本而偷工減料,使用不合理的技術,導致了土地管理質量的降低,影響了城鄉規劃建設的進程和質量。
第二,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影響土地管理環節的因素是比較多的,比如土地管理的投資主體過于單一。在我國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的投資主體是政府,其在我國土地開發的整理工作中發揮著向導和主渠道的作用。我國政府投資力度有限,難以包攬土地開發這筆龐大的資金,所以需要拓寬資金來源,多元化投資主體。
第三,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的規劃管理缺乏靈活性和穩定性。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環境,土地利用的側重點是不同的,這需要依據實際情況和對未來的科學預測進行適當地調整,但事實上很多只是在原來的基礎上做表面文章,實質上一成不變,與現實脫節。但靈活性不代表可以隨意調整,在規劃實施過程中需要的是穩定,而這正也是現實中所缺乏的,規劃的不穩定既損害了規劃的權威性,同時也無法達到保護耕地及發展經濟的目的。
3、完善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管理的對策
3.1、加強城市規劃與土地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
城市規劃離不開土地需求,土地效益則在很大程度上通過規劃建設來實現,這就決定了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兩個部門在城市建設發展中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關系。合作就是資源,加強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兩部門間的溝通協作,可有效解決城市建設發展中因兩部門各自為戰所致的、規劃實施難、和、土地效益低、的問題。
3.1.1、建立信息平臺,暢通信息渠道
通過工作信息、簡報等工作內容的實時交流,可以及時了解對方的工作動態、工作重點、工作進展等情況,針對性地調整工作思路,使城市規劃與土地管理更好地實現融合。
3.1.2、建立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
建立規劃管理與土地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協調機制、資源共享機制、重大問題快速應對和磋商決策機制等,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情況,根據城市發展和規劃特點,提出階段性的合作重點和既定目標。
3.1.3、加強業務協作,解決突出問題
加強兩部門間的業務交流,合理制定規劃和配置土地資源,有效解決、規劃實施難、、土地效益低、的問題,召開專題會議,共同研究對策,解決城市規劃與土地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通過兩部門的共同努力,形成、通力合作、高效協調、優勢互補、互援共助、的良好局面。
3.2、 實施科學嚴謹規劃,提升土地利用效能
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土地資源價值增值是無限的。土地要增值、城市要發展,就要向管理要效能、向規劃要收益。為此,城市規劃應當兼顧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資源效益、促進城市發展為核心,力求做到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3.3、做好編制工作
對于土地管理工作,要做好土地的利用規劃,做好一切編制規劃的事前工作,編制規劃報告,使其有效地解決城市規劃與市場脫節問題,解決信息不對稱、更新不及時等問題,以保證土地的正常使用,保證國家相關政策的有效落實,實現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
3.4、用全局的觀點考慮
從系統的角度加強和完善土地規劃功能,使其與城市規劃建設的方向、速度相協調,以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利用,并尋求集約緊湊的布局模式,強調內涵發展,杜絕形象工程。從城市的科學合理布局、交通運輸功能之間的聯系出發合理確定城市化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規劃。
3.5、充分考慮城市現有景觀資源,最大限度地對其進行保護和利用
在編制規劃時,要對城市現有植被、地貌、水系等景觀資源的現狀情況進行認真調研,掌握基本情況,并根據其對城市景觀的影響程度進行分級保護,特別是對那些能夠體現城市特色、自然狀態良好或不可再生的景觀資源要重點保護。此外,還應學習一些優秀城市的規劃理念,聽取一些城市建設、土地管理、園林規劃、林業水利、環保氣象等相關專業專家的意見,多征求市民的意見,制定出更加科學嚴謹、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規劃。
4、結束語
城市承載著人們對生活品質的向往,也承載著區域政治文化經濟的發展。伴隨著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土地價值的實現也已成為影響城市建設發展的重要因素。城市規劃管理與城市土地管理工作應緊跟時代形勢,著眼長遠、顧全大局,不斷完善自身素質,提升服務水平,做好相關工作,切實解決好城市規劃和土地資源利用中存在的問題,為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居民生活和諧安定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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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
年,國土資源部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了“天上看、網上管、地上查”的全方位、立體式土地衛片執法檢查監管模式,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制定下發了《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簡稱“15號令”),對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各鎮(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當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土地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樹立嚴格保護土地資源、依法用地管地的意識,明確耕地保護責任,強化耕地保護措施,按照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全面落實好土地管理各項政策規定。要深刻認識違法違規用地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嚴重影響,正確處理保護資源與保障發展的關系,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依法依規合理利用土地的關系,切實維護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進一步加強全縣土地管理,落實監管責任是貫徹落實土地基本國策的需要,也是改善投資環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從講政治、講大局,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進一步增強土地監管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二、明確職責,建立分工協作機制
各鎮(區)、各部門應明確自身職責,切實承擔責任,對所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落實“上下聯動、分塊包干、屬地管理、責任到人”的常態監管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不斷提高防違治違工作水平和效率,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1、各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本轄區內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監管,組織協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城管等部門基層所(站、綜合執法中隊)開展聯合執法和巡查,及時制止、報告本轄區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并組織轄區范圍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和復耕工作。
2、各行政村對本區域內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負有及時制止,并向當地鎮(區)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的職責。村主職干部是本村建設和用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村級土地協管員是本村土地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村兩委成員要積極配合鎮(區)及有關職能部門組織的執法行動。
3、縣國土資源部門是違法用地行為的執法主體,依法履行對違法用地的監管職責。國土監察大隊要加強巡查,及時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行為,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主動協調、配合鄉鎮做好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工作。
4、縣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是違反規劃建設行為的執法主體,對鄉鎮規劃區內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依法查處。
5、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域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巡查、制止,依法查處、清理和拆除違法搭建的建筑物、構建物或其它設施。配合其他鎮(區)做好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工作。
6、縣公安部門負責維護拆除違法建(構)筑物行動的現場秩序,依法對在違法建設工作中的妨礙公務行為進行處置,保證工作順利進行。積極配合有關職能部門查處各類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對移送的各類刑事案件要積極組織查處。加強對暴力抗法、打擊報復執法人員行為的查處,保障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
7、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產產權證明文件,或者不能提供合法租賃手續的生產經營者,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8、縣供電部門不得向違法用地的工地、違法建設用戶供電,對私自接電行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9、縣林業、交通運輸、公路、水利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還應當與相關職能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及時移送屬于其他職能部門處理的案件。此外,縣城規劃區內由縣城管執法部門牽頭,建立城管、國土和山城鎮政府聯合巡查、聯合打擊制度。
10、縣監察局、效督辦等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檢查的職責。
三、強化責任,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對,不履行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管理職責,本年度內因監管不力造成后果的工作人員,按照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1、村級土地協管員不按要求開展巡查工作,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未及時發現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通報批評;一個村一年內造成3-5宗以上(1000人口以下3宗,每千人增加1宗,以此類推)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沒有及時發現、制止、報告的,協管員給予解聘,村主干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一年內造成5-8宗以上(1000人口以下5宗,每千人增加1宗,以此類推)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沒有及時發現、制止、報告的,村主干按程序給予停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2、除縣城規劃區外,其它區域造成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①包村鎮領導、干部所駐的村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未及時報告、制止的,造成一年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超過責任指標的(1000人口以下5宗,每千人增加1宗,以此類推)責令包村干部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鎮轄區范圍內20%以上的村超過上述指標的,責令國土資源所、村建站(綜合執法中隊)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②包村鎮領導、干部所駐的村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未及時報告、制止的,造成一年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超過責任指標的(1000人口以下8宗,每千人增加1宗,以此類推)給予包村干部效能告誡,包村鎮領導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鎮轄區范圍內20%以上的村超上述指標的,給予國土資源所、村建站(綜合執法中隊)負責人效能告誡,給予鎮分管國土資源、村建的領導通報批評;③包村鎮領導、干部所駐的村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未及時報告、制止的,造成一年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超過責任指標的(1000人口以下10宗,每千人增加1宗,以此類推)給予包村干部相應紀律處分,給予包村鎮領導效能告誡。鎮轄區范圍內20%以上的村超上述指標的,給予國土資源所、村建站(綜合執法中隊)負責人相應紀律處分,給予鎮分管國土資源、村建的領導效能告誡。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各鎮區域內違法占用耕地建設面積突破新增建設用地耕地面積15%的,按照“15號令”,追究鄉鎮主要領導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3、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因履職不到位,造成全縣一年內發生較多違法用地,后果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負責人、分管領導相應處理。縣城管監察大隊因履職不到位,造成縣城規劃區內發生較多違法建設,后果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縣城管監察大隊負責人、分管領導相應處理。
4、縣國土、城鄉規劃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對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的;對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等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應制止而未制止、應受理而未受理、應立案查處而未立案查處的,導致一年內全縣違法占用耕地建設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照有關規定,分清責任,給予直接責任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相應紀律處分。
5、縣林業、交通運輸、公路、水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當事人的行為查處不及時的,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其它有關職能部門在打擊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合行動中,應當提供協作和配合而不提供,或“不作為”、“緩作為”、“亂作為”或因部門職能導致打擊查處不力的,對該部門(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分管領導直至主要領導紀律責任。
6、單位或個人違法違規審批造成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黨員、干部及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及個人影響參與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或干涉、妨礙、阻撓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查處的,一經查實,嚴格依法依紀追究其紀律責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從重處理。村兩委干部參與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性。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之內。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
(二)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對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每年不得超過一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所屬鎮面積的30%;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規劃;所有進入各類園區的工業項目,確定用地選址和項目準入前,須征求縣國土部門意見,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嚴格執行年度用地計劃,不得突破用地計劃,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原則上不予安排用地;屬政府重大項目的,須經縣政府同意調整計劃后,方可辦理有關規劃用地手續。
(三)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瞻性。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修編中,以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科學利用土地為主要目標,按照“地盡其力,優地優先”的原則,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對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用地要預留空間,提高規劃的前瞻性和科學性。
二、加強用地監管,嚴格審批審查
(一)規范國有建設用地審批行為。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除發放用地批復外,須簽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以出讓方式供地的,須強化出讓合同管理,依法規范填寫土地出讓合同中土地使用要素、建設項目投資額、價款、違約責任等條款,并載明項目開工、竣工及申請驗收時間。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公開出讓。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批準用地文件,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證書。
(二)科學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對省下達的用地指標的使用,嚴格把好三關:一是規劃關,所有用地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隨意調整和改變規劃;二是用途關,對限制性產業項目控制用地,對禁止性產業項目停止供地,優先保證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環保工程用地;三是投資強度關,省級開發園區平均每畝投資強度不低于120萬元,投資額小于3000萬元的工業項目統一進入標準廠房,不得批準新占用土地。
(三)開展城鄉閑置土地清理。自年3月起,對年5月1日以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進行清理,特別是—年新上建設用地項目,重點清查各類工業園區。清理范圍主要為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閑置建設用地;開工建設但開發面積少于應開發建設總面積1/3,或者投資金額不足總投資額的25%的建設用地;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閑置建設用地等。對清查出的各類閑置土地,分類進行處理。一是對土地閑置滿2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二是對閑置未超過2年,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近期有一定開發條件的土地,責令限期開發(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三是對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暫時不開發的,安排農民繼續耕種。四是對達不到投資強度,占多用少的項目,予以核減用地面積,重新安排使用。五是采取“騰籠換鳥”的方式把一些效益不好的停產、破產企業土地轉讓給新的項目。
三、堅持全程監管,健全長效機制
(一)實行建設項目用地驗收制度。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將《建設用地批準書》等用地批準文件進行公示,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30日內,向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用地竣工驗收申請。凡未經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驗收,或者建設項目用地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檢查驗收合格的,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縣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用地驗收合格意見書》。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符合規定條件方可辦理分割登記。不按合同約定條件建設的,不予換發土地使用證。
(二)建立建設用地跟蹤管理制度。為確保用地單位按照批準條件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資源閑置和土地資產流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須在每宗土地審批后填寫《建設用地批后跟蹤卡》,按批后跟蹤卡的要求,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做好記錄,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別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縣政府。縣政府每年組織一次由國土、建設、發改、監察、財政、規劃、環保、農業等部門參加的聯合檢查組,對在建設過程中違反規劃設計要求和使用功能進行集中檢查,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用地項目、投資強度不符合原批準文件的,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