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30 1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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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土地向集體規模經營流轉的有關規定
(一)為加快推進現代都市農業建設,鼓勵、引導土地向集體規模經營流轉,通過規模化、組織化、產業化生產經營,提高農業經濟效益,拓展農民就業途徑,增加農民收入。
(二)在實現糧食集體規模經營的基礎上,用3年時間,實現蔬菜、林果等其它經濟作物集體規模經營。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民將土地流轉到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并簽訂土地流轉的相關協議書,以保證農民的合法利益。通過土地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不得再進行流轉。
二、關于農業集體規模經營的形式
(一)農業集體規模經營是指糧食、蔬菜、林果等其它經濟作物經營面積在300畝以上。
(二)糧食以鎮、村級集體農場的形式實行規模經營。
(三)蔬菜、林果等其它經濟作物,可以引進農業企業與集體農場合作經營;鼓勵本地農民發展專業合作社,從事規模經營。
三、關于集體規模經營的鼓勵政策
(一)對集體規模經營的農場和本地農民專業合作社,除享受**文件政策以外,根據其經營規模,由區財政給予30—5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補貼費。
(二)對集體規模經營的農場和本地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蔬菜規模經營,并吸納本地農民就業的,由區、鎮兩級財政每畝每年補貼土地流轉費800元,給予本地農民每人每月800元的工資補貼;對從事林果等其它經濟作物規模經營,并吸納本地農民就業的,由區、鎮兩級財政每畝每年補貼土地流轉費500元,給予本地農民每人每月500元的工資補貼。其中,區財政承擔60%,鎮財政承擔40%。
(三)對糧食、蔬菜、林果等其它經濟作物實行集體規模經營的,按有關規定由市、區、鎮三級財政出資,進行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對實行產、加、銷一體化集體規模經營的,其設施、設備投資由相關職能部門積極爭取上級的有關扶持政策。
(四)對實行集體規模經營的,享受農業保險優惠待遇。農業保險費除市財政補貼25%以外,由區財政承擔45%、鎮財政和經營單位承擔30%。
四、關于吸納本地勞動力的有關規定
(一)從事糧食、蔬菜集體規模經營的,原則上按**文件規定吸納本地農民就業。農業勞動力富余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吸納本地農民就業的人數。
近些年來,混合經營的金融模式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時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當前我國在混合經營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對我國金融保險制度造成了挑戰。現通過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以及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關系,并且了解我國混合經營趨勢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還要分析我國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混業經營立法的重要意義,最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對策來更加規范混合經營下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
關鍵詞:
混合經營;金融保險;挑戰;對策
一、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以及與金融保險制度的關系
(一)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首先混合經營模式可以通過利用多種有限的資源進行損益互補,促進多元化的金融產品發展,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實現范圍經濟。其次,混合經營還可以形成金融各個領域的相互滲透,從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戶獲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務。還有,混合經營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我國應該通過混合經營來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的金融業充滿活力,健康發展。
(二)分析混業經營的缺點現階段,我國實行混合經營模式在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缺點,這會給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帶來了嚴峻的考驗。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和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不夠完善,使混合經營的經濟風險較大,還有混合經營會加大金融監管的難度,增大金融監管的經濟成本。
(三)分析混業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關系混合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經營的快速發展才能加快促進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當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時,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來干涉金融市場行為,使金融市場得到公平安全的發展,才能使混合經營得到正面效應的發揮。
二、分析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對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挑戰
(一)國際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混合經營在國際金融業發展趨勢的影響下,使我國金融業也必須緊隨時展的潮流而不斷發展和壯大混合經營,這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另外,西方發達國家也早已對發展混合經營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使混合經營的缺點逐漸減少,對我國發展混合經營提供了經驗,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和競爭力。另外,在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分業經營模式的弊端暴露較多,極易誘發較大的經濟損失,限制了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使我國必須要從分業經營逐漸轉變成混合經營。
(二)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對混業經營的管理存在隱患現階段,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對混合經營的管理存在著一些隱患和缺陷,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嚴格,比較疏松。我國并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及時完善相應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這不利于混合經營的健康發展。另外,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運營管理也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律效力較低,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混合經營加以有效科學的監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還有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關的金融信息的不夠及時、準確、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經營的監管難度進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混業經營立法的重要意義
近些年來,隨著改革開放使我國經濟社會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但是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我國在發展金融混合經營方面與其他的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我國學習和借鑒其他發達國家混合經營立法的經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如果一個國家不能具備健全和完善的金融體系和相關的法律制度,就極有可能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發生較大的金融危機,例如,在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造成了世界經濟的蕭條,嚴重阻礙了國際經濟社會的發展。所以,我國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經驗和教訓也應該隨著時代和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的調整,這樣才能提高國際競爭力,使之更加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另外,我國在制定混合經營立法工作時可以相對緩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權衡發展,在堅持基本的混合經營立法的監督理論和原則基礎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現大的經濟損失。還有,我國并不是要完全的復制其他發達國家在混合經營立法方面的制度,應該結合本國實際的政治文化國情,綜合考慮我國金融市場經濟大發展現狀,將混合經營立法進行本土化處理,才能使我國的金融混合經營立法得到嚴格規范的管理,才能避免發生大的金融動蕩,使我國的混合經營得到有力的發展環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
(一)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目前,為了有效完善我國現行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處,首要的就是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堅定地實行分業經營法律制度,還應防止過嚴限制混合經營的發展,努力學習西方發達國家在金融方面的寶貴經驗,大力鼓勵金融業發展和創新,以此降低金融業的風險,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強國際競爭力,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險、證劵等金融法律制度我國現階段必須建立健全相關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度,當前,我國的金融業還處于初級和不穩定的時期,因此,我國應該繼續鞏固和完善分業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讓其繼續發揮積極的作用。同時,面對我國出現了混合經營以及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現實狀況,就應該不斷的改革和調整現行的《銀行法》、《保險法》以及《證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的發展。只有更加重視和完善我國相應的金融法律制度,適當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與金融市場協調發展,才能更加規范混合經營的健康發展,才能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社會的競爭實力。
(三)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經營管理工作面對我國金融混合經營不斷的發展和壯大,隨之產生的越來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難以加強對其有效地規范管理。因此,我國要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基礎上,盡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項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關的法律制度,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義,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規則,規范其成立的條件和程序,規定其業務方位,還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等,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合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四)加強對其他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圍較廣,需要不斷的改善與金融混合經營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國要進一步完善金融行業內部的相關法規和具體部門的規章制度,使銀行、證劵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各個部門能夠遵守相應的法律,維護風險管理和消費者保戶的利益,同時促進金融機構業務的多元化發展。另外,我國還應加強對金融行業外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參照歐美發達國家在企業集團,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現壟斷和隱私泄密等為題,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經營的法律法規。
五、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我國一定也會像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將原來的分業經營逐漸轉變成混合經營。通過了解混合經營可以實現范圍經濟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優點,同時也存在著經濟風險較大,金融監管的經濟成本較大等缺點,而且也認識到混合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關系,使混合經營在面臨國際金融趨勢以及當前相關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戰下,就必須學習和借鑒其他發達國家在混合經營立法方面的經驗,并且通過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險、證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經營管理工作以及加強對其他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以此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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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業經營破冰
剛踏進2008年,中國金融機構就迎來了混業經營的發展機遇。1月中,中央進一步放寬分業經營的限制。中國銀監會和保監會簽訂《中國銀監會與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原則同意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試點范圍為三至四家銀行。
根據現行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金融業應遵循分業經營原則。銀行入股保險公司獲得許可,這是制度上的重大突破,也是金融混業經營的重要突破。
從世界范圍來看,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使得金融業的發展早已突破了傳統業務門類的束縛,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這越來越成為業內的共識。
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相比存在較大的優勢,它能夠降低成本、分散業務風險,能夠增強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促進資源優化配置,能夠提供一站式的服務、產生范圍經濟效應和協同效應。
據了解,早在1986年我國曾經嘗試推行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當時國務院決定對交通銀行進行重組,并進行全面綜合經營的試點。到90年代初,由于全國金融系統違規經營嚴重,試點中斷。隨后金融機構轉為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而近年來,國內金融業混業經營大潮早已頻頻涌動。2006年9月,保監會發文放行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目前,中國人壽已成功入股廣東發展銀行,平安保險則將深圳商業銀行納入旗下。
而十七大的報告明確指出,“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各類金融市場,形成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營形式、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有評論指出,“這是一種混業經營的信號”。
筆者預期2008年將會是金融混業經營發展快速的一年。
金融企業重新定位
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大趨勢將促使商業銀行在全球的銀行業競爭中尋求自身的重新定位。
混業經營的大趨勢將使商業銀行的客戶群發生較大變化。商業銀行傳統的客戶群是儲戶和需要存貸款的企業。銀行在其中通過自身信譽吸收儲戶的閑散資金用以貸給需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實施金融混業經營后,儲戶的資金釋放渠道將會多元化,眾多的機構將會在代客理財中分散銀行的儲戶客戶群。同樣道理,需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局限于銀行資金,信托業、證券業、金融公司等也將會有效向其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對銀行而言,混業經營除了分流了一部分老的傳統客戶群外,也向其提供了新的客戶群。但新的客戶群將會和銀行新的業務領域以及業務水準聯系在一起,比如證券、保險、期貨、理財、金融超市等各種中間業務。
混業經營將使商業銀行的競爭對手多元化。金融混業經營勢在必行,這將使商業銀行的競爭對手不僅是國內銀行,還包括國外的一些大銀行,以及國內外的保險公司、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貨公司等。根據波特的“競爭力量理論”,了解每一個競爭對手的動向及競爭力所在是在競爭中勝出的必要條件。所以,商業銀行必須對混業經營后的經營環境、競爭對手的情況做細致分析,根據不同的競爭對手的特點,形成不同的競爭策略。
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大趨勢將要求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流程重塑(BPR)。業務流程重塑通常稱之為BPR項目,是企業根據內外經營環境的變化及時重新安排業務的操作流程。實際上2005年銀監會和央行要求的操作風險大檢查以及業務風險防范措施就是某種意義上的BPR。實施混業經營后,商業銀行的業務種類及相應的業務部門都將發生較大的變化,與之對應的運行機制、激勵機制和內部約束機制都必須做出重大調整。
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混業經營則有利于其加快發展,做大做強。由于法律和政策大門的敞開,保險投資組合對象由儲蓄、債券、基金,逐步增加股票等重要的投資工具,保險商品創新有了更大的空間。保險商品開發的掀起,必將促使保險業登上新的發展高峰,更好地滿足客戶對綜合理財服務的需要。此外,保險公司可望與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投資公司兼并重組,組建全能型金融集團,整合資源共享市場,獲得更好的發展形式和更大的發展空間。
“超級監管”呼聲再起
在混業經營破冰的大背景下,沉寂了兩三年的“超級金融監管”構思再次浮出水面。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是針對嚴格分業經營狀態設計的分業監管模式,即由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三大監管機構分別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實施監管。這種曾經行之有效的三會“各管一段”的監管模式,隨著我國金融混業發展步伐的加快,已經暴露出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效率低下的問題。盡管在2004年“三會”共同簽署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共同參加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并提出了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人”理念。但實際效果并不理想。而今,在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業務及外資銀行等金融業務相互滲透的新領域,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并存,監管套利時有發生。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是各監管機構間信息共享不到位。基于中國的政治生態,三大監管機構都隸屬于國務院,地位上的平等關系致使彼此間很難做到有效的溝通協調,至今尚未建立一套監管信息資源以及檢查、調查報告的共享機制。二是各監管機構間存在權力博弈。三是各監管機構間監管理念、政策及規則不一致。監管差異必然引發監管沖突和監管套利,并且,監管套利的程度和監管主體之間的政策差異大小有明顯的關聯性,監管差異越大監管套利空間也就越大,金融風險也就越重。比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利用由不同監管機構監管從事不同業務的子公司的事實以及其間的監管差異,通過內部業務轉化,從而全部或部分地規避金融管制、牟取額外利益,這必然造成整個公司整體風險的提高。
于是,關于“超級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和“超級金融監管機構”的爭論再次開啟,贊成的意見認為,“超級金融監管機構”有助提升金融監管效率;反對意見則認為,各金融部門最終都向中央金融工委負責,故毋須再設新的監管機構。但輿論對“超級監管”的積極意義較為一致。
一元化監管三步曲
一般來說,一個合理的金融監管結構應在既尊重傳統與現實、又考慮未來金融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符合成本――收益的經濟學原則進行構建。這是指導我國金融模式政策選擇的一個根本原則。在筆者看來,根據我國金融業混業實踐的進程,應逐步建立和健全相關的監管機構和體制,由多元監管過渡到一元化監管,在循序漸進的基礎上重點突破,最終形成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
具體來說,這一過程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部曲,完善現行的分業監管制度。
當前我國金融業處于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過渡階段,混業經營的發展尚處于萌芽時期,分業的市場基礎還未動搖,各金融機構傳統主業仍占絕對比重。另一方面,出現了大量金融控股公司,這類金融控股公司內無規范的防火墻設置,外無專門的法律和機構監管,是目前金融監管的難點之一。因此,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重點在于對帶有混業色彩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的監管,同時,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避免監管真空與盲區。
面對金融業的最新發展,在短期內徹底打破分業監管模式沒有太大必要,盲目地進行一刀切的改革只會欲速而不達。我們首先應該對現行分業監管模式進行修正,并考慮合適的條件和時機,循序漸進地推進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在純粹的分業監管模式下,銀監會擅長銀行類業務監管,證監會精通證券業務,保監會熟悉保險市場,雖然各自專業監管的優勢都十分明顯,但誰能不具備綜合性監管的能力,且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因此,必須在現有基礎上做一些實務性的安排。在三大機構專業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信息溝通與協調機制的建設,同時,成立或指定某一監管機構對為數不多的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專門監管,這是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發展的最佳選擇。
第二部曲,傘式監管階段。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未來金融業發展的方向。在產權改革到位、金融監管體系逐步完善的基礎上,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將會大規模地以控股公司的方式建立聯合,生產銷售具有綜合金融功能的產品,推進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在資產、負債、中間業務領域的全面對接。隨著我國金融混業趨勢的縱深發展,僅僅依靠監管部門之間的平等協調和原則性的監管規定,將無法滿足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適時改革和發展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在這一階段,我國可借鑒和參考傘式監管結構,設立專業的監管機構統一協調三大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可以設立國家金融監管局,由該局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同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專業監管機構按照功能性監管原則對各類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實行專業化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作為“傘式監管人”,不僅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和協調各功能性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同時,還要進一步將中國人民銀行現有的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職能徹底分離出來,成為金融業監管的最高機構。
第三部曲,統一監管階段。
在這一階段,我國已經進入全面的混業經營時期。統一法人模式的全能銀行與多級法人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并存,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成為一個有機整體。金融系統內部結構的這種深刻變革,使金融系統功能得以全面升級,是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順應經濟發展需要的必然趨勢。在此背景下,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監管能力的逐步成熟,可以考慮從傘式監管模式過渡到統一監管的框架之下,以進一步適應混業經營的要求。在傘式監管模式下已成立國家金融(接下頁)(承上頁)監管局,由國家金融監管局負責協調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經過這一階段的磨合,各專業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性增強,國家金融監管局既積累了經驗,又樹立了權威。因此第三階段的基本構想就是取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專業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將之轉變為國家金融監管局的內部分支部門,由國家金融監管局全面負責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這種方式既避免了磨合初期較高的協調成本和金融機構的設置成本,同時,統一直接的監管程序也有利于提高金融業的監管效率。在統一監管模式下,國家金融監管局類似于英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成為我國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統一負責全中的金融監管工作。
一、獨家經營是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滯后的根本原因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滯后是多個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獨家非商業化經營。
首先,由于實行獨家非商業化經營,在政府提供的財政專項保險基金數量已定,且賠款余額(賠款費用之和多于保險費收入的部分)不能突破該專項基金數量的情況下,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必然在經營中實際上更傾向于承保風險較小的業務,而對風險較大的業務缺少足夠的興趣。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在承保業務選擇上的傾向,必然促使出口企業盡可能選擇風險較小的結算方式。而結算方式所蘊含的收匯風險越小,出口企業對出口信用保險的需求就會越小,出口信用保險規模自然也就會越小。
其次,由于獨家非商業化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沒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和不斷發展壯大的內在動力,從而也就不可能產生較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在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較低的情況下,要對出口企業形成較強的吸引力,使他們積極主動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是不可能的。
再次,由于獨家非商業化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不必為經營后果承擔實際責任,從而也就很難對費用支出和理賠實行非常嚴格的控制,賠付率居高不下也就在所難免,而賠付率過高必然對其承保業務的總規模形成極大的限制。
最后,由于獨家非商業化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可以實行壟斷價格,缺少促使價格水平降低的競爭機制,加之獨家完全非商業化經營必然導致的費用和賠款支出相對規模過大,縮小了價格水平降低的空間,出口信用保險費率過高也就不可避免。而在保險費率過高,保險費負擔過重的條件下,期望更多的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使出口信用保險達到理想的規模,是不現實的。
可見,獨家非商業化經營的制度模式是導致我國出口信用保險規模過小,發展嚴重滯后的最根本的原因。要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嚴重滯后的狀況,使其出現跳躍式的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的出口創匯發揮更大的促進作用,必須首先對我國現行的出口信用保險制度進行一些根本性的改造。
二、出口貿易支付方式的風險差異與出口信用保險性質的界定
我國現行的獨家完全非商業化經營的制度模式,是建立在出口信用保險是完全的政策性保險的理論判斷基礎之上的。對任何一種制度模式的選擇是否合理,其正確的判斷標準只能是其實施的客觀效果。上述對我國現行的獨家完全非商業化經營的制度模式與出口信用保險發展嚴重滯后之間的關聯分析表明,這種制度模式是值得懷疑的。
政策性保險的存在需要具備兩個必要的前提:其一是某一類保險業務風險過大,由民間保險企業進行商業化經營必然會出現虧損;其二是該類保險業務為國家實現某種政策目標所必需。因此,這類保險業務必須由政府設立機構直接開辦,虧損由政府直接承擔;或者由政府委托某一保險機構經營,由政府撥付固定數量的風險準備基金以彌補該保險機構可能發生的虧損。出口信用風險是來自進口商和進口商所在國政府的風險,即人為風險。與自然風險相比,人為風險直接受人的主觀條件的影響,風險的程度遠遠高于自然風險。無論是進口商的支付能力或信用出現問題,還是其所在國政府的政策出現問題,都會使出口商出口貨物的價款不能順利收回甚至是不能收回,而進口商的支付能力或信用和進口商所在國政府政策的變化是出口商無法左右的。這就決定了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機構比經營其他保險業務的機構面臨更大的虧損風險。同時,出口信用保險又是與實現國家出口創匯的目標緊密相關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把出口信用保險定性為政策性保險是合理的。但這種判斷顯然是由邏輯推理得出的十分籠統的結論,而不是建立在對不同結算方式所蘊含的收匯風險的差異的具體分析之上的,因而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出口信用保險是為出口企業的收匯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而不同的結算方式蘊含的收匯風險是有顯著差異的,因而對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經營結果的影響也是極不相同的。在幾種常用的結算方式中,信用證結算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也是收匯風險最小的。托收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其蘊含的收匯風險自然大于信用證結算方式。托收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基本形式。在光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只是委托銀行收回出口貨物的價款,可供進口商提貨的單據由出口商直接郵寄,銀行對進口商支付貨款的行為沒有任何約束力,因而所蘊含的收匯風險是很大的。跟單托收有付款交單與承兌交單之分。在承兌交單(D/A)托收方式下,進口商只要在代收銀行出示的由出口商簽發的匯票上簽章承認付款責任,即可取得可供其提貨的單據,因而所蘊含的收匯風險也比較大。在付款交單(D/P)托收方式下,進口商只有向代收銀行支付了貨物的價款,才能取得可供其提貨的單據,因而所蘊含的收匯風險要小得多。匯付分為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兩種形式,都是純粹的商業信用形式。在這種形式中,顯然前者基本無收匯風險,而后者所蘊含的收匯風險則非常大。賒賬銷售(OA)是各種結算方式中收匯風險最大的。
在多數出口商可以接受的非優惠費率條件下,風險較小的結算方式一般不會導致保險機構的長期性經營虧損,相反還會使其獲得合理利潤。只有在多數出口商難以接受的非優惠費率條件下,風險較大的結算方式才會導致保險機構的長期性經營虧損。正因為如此,不作任何區分地將所有結算方式下的出口信用保險都定性為政策性保險,是不合適的。合理的做法是將出口信用保險性質的界定與不同結算方式聯系起來,凡是以風險較小的結算方式結算出口貨物價款的,商業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自負盈虧的原則進行經營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完全可以將其定性為商業性保險;只有商業保險公司按照自負盈虧的原則無法經營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才有必要定性為政策性保險。
三、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重新安排
既然根據不同結算方式風險的大小可以將出口信用保險在性質上分為商業性保險和政策性保險兩個不同的部分,那么我國現行的獨家完全非商業化經營的制度模式就應當為新的制度安排所替代。對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可由國家設立的政策性保險公司單獨經營;對于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應允許商業保險公司與政策性保險公司同時經營。
由于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要同時經營政策性和商業性兩種性質不同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兩個經營賬戶:政策性業務賬戶和商業性業務賬戶。商業性業務賬戶上的業務要自負盈虧,盈利為該公司所有和支配;虧損也要由其自行承擔,而不能動用國家財政撥付的風險準備基金來彌補。
至于具體把哪些結算方式下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列入政策性保險業務的范圍,哪些結算方式下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列入商業性保險業務的范圍,可以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先責成或委托非壽險精算機構會同其他相關的風險研究機構,在利用精算等手段對各種不同結算方式下的收匯風險進行量化的基礎上進行排序組合,提出初步方案,然后再認真聽取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有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愿望的各商業性財產保險公司的意見,經認真修改后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
對于列入政策性保險范圍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費率,應以官定費率的形式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實施;對于列入商業性保險范圍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費率,可在一定時期內先實行浮動費率,基準費率和浮動范圍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待條件成熟后再完全放開,由各承保公司自行確定。
這種制度安排的意義在于:第一,允許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可以調動眾多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的力量共同為出口企業的收匯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從而能夠有效地克服現行出口信用保險制度下政府財政撥付的出口信用保險專項基金嚴重不足的限制,有利擴大出口信用保險的總規模,同時又可以減輕政府的壓力。
第二,允許政府開辦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設立商業保險賬戶,對該賬戶內的業務實行自負盈虧,可以把政策性保險公司自身的利益與其經營狀況聯系起來,有利于刺激其承保業務的積極性,提高其工作效率,擴大其承保業務的規模。同時,保留政策性保險賬戶有利于為收匯風險較大出口企業提供政策支持,有利于實現政府增加出口創匯的目標。
關鍵詞:自主創新;產業政策;稅收制度;公共產品
1 政府政策激勵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勵保險創新的主要原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創新存在溢出效應和規模報酬效應,會傷害創新企業的積極性;二是創新的投入不應該完全由企業承擔,需要社會和政府分擔創新的某些環節。這兩個問題都無法依靠市場自身來解決。
由于市場存在著不完全競爭、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并不是無限的。市場對創新的激勵的缺陷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第一,市場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創新的風險問題。保險創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風險,如保險產品定價風險、投資風險、市場風險等等,將會造成保險企業在具體項目上怕擔風險,從而缺少創新的主動性。第二,由于保險市場上信息的不完全,將會造成市場需求的誘導作用是有條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證保險企業創新成果的供求一致,從而有可能導致創新的市場需求-價格激勵機制難以實現。第三,市場的外部性,不能為保險企業創新活動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如一些與創新活動有關的基礎設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場本身能解決的。第四,市場激勵機制將會使保險企業更多地顧慮自身利益,而很少考慮社會利益,從而容易對整個行業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2 政府政策激勵的作用
政府對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激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在前序創新者和后序創新者之間,在創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會收益率之間保持一種平衡。從政府行為的角度,對前序創新者的原創創新當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同時也要對后序創新者的持續改進和創新擴散予以激勵。
(2)超越單個企業的局部利益,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進行一些基礎設施的建設,以降低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壁壘。
(3)對一些關鍵產業的保險產品開發的投資,由于風險大,往往是保險企業回避的,且是單個保險企業所無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這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如農業保險產品、地震保險、洪水保險等等。
3 政府政策激勵的方式
3.1 產業政策
(1)穩步推進從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轉化,消除保險創新的制度障礙。保險產品與銀行、證券產品三者之間存在著替代品競爭的問題。然而,為了維護金融安全,我國采取保險、銀行、證券分業經營的制度安排,并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進行嚴格限制。這在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場制度不完善的條件下具有現實合理性。但是,它同時也緩解了保險業所面臨的替代品競爭壓力,不利于保險業的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創新。相關市場中替代品的競爭面臨制度障礙,壓抑了金融創新動機。
(2)創新金融立法,支持發展保險企業集團,增加保險企業創新實力。從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態勢來看,金融混業、多元化經營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發展趨勢,也是金融保險企業做大做強的主要途徑。已經進入中國和準備進入中國的各國主要保險產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險集團,保險企業在自身經營的體制下,必須面對國際綜合性跨國金融服務集團全方位的沖擊,這將使中國本土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必須走集團化綜合經營之路。
(3)適度放松監管,為保險創新提供寬松環境。在監管與創新的博弈過程中,如果監管機關只是被動地對創新進行反應的話,監管可能會成為創新的障礙。長久以來,我國對保險業在產品費率、條款、機構、人員、資金運用等方面實行較嚴格管制,使得保險創新的空間相對狹小。為促進創新,監管機關應加大監管創新的步伐,按照促進競爭、創造需求、培育人力資本、重視信息技術的應用的原則,引導保險機構向產品創新、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4)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增大保險企業產品創新空間。目前,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一系列保險資金進入一些領域的框架性原則,有關部門應該加快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使保險資金能盡快進入按揭貸款、發行長期債券等更為廣闊領域。
(5)建立客觀、有效的企業價值評價體系,加強保險企業創新的正面引導。在粗放式經營的模式下,衡量一個保險企業實力的最重要的指標是保險費收入。在以保費論英雄的指導思想下,成本高、風險大的創新活動自然得不到保險企業經營者的重視,因此,建立一個客觀、有效的企業價值評價體系,將創新能力作為衡量保險企業經營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則能對保險自主創新活動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動作用。
3.2 財政政策
(1)完善保險稅收制度。推動保險企業自主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激勵機制,既要解決動力不強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從稅收對保險企業收益的影響看,稅收政策是政府推動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稅收政策具體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稅負,增強內資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雄厚的資金實力、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而言,內資保險公司本來就處于競爭的劣勢,幼稚的民族保險業本來更需要國家的稅收保護。但事實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資保險公司享有各種稅收優惠。公平稅負,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的“超國民待遇”,讓內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有利于增強內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從而增強其創新的能力。
其二,實行適度稅收優惠,增強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若干意見》中提出:“根據不同險種的性質,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探索對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鼓勵人民群眾和企業積極參加保險。”對創新型保險產品,尤其是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實行適度稅收優惠政策,如減免新型壽險產品投資收益的營業稅、部分減免政策性保險公司的所得稅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強創新型保險產品的市場吸引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能夠通過稅收優惠間接得到補貼。
關鍵詞:自主創新;產業政策;稅收制度;公共產品
中圖分類號:F8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4-0129-02
1 政府政策激勵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勵保險創新的主要原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創新存在溢出效應和規模報酬效應,會傷害創新企業的積極性;二是創新的投入不應該完全由企業承擔,需要社會和政府分擔創新的某些環節。這兩個問題都無法依靠市場自身來解決。
由于市場存在著不完全競爭、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并不是無限的。市場對創新的激勵的缺陷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第一,市場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創新的風險問題。保險創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風險,如保險產品定價風險、投資風險、市場風險等等,將會造成保險企業在具體項目上怕擔風險,從而缺少創新的主動性。第二,由于保險市場上信息的不完全,將會造成市場需求的誘導作用是有條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證保險企業創新成果的供求一致,從而有可能導致創新的市場需求-價格激勵機制難以實現。第三,市場的外部性,不能為保險企業創新活動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如一些與創新活動有關的基礎設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場本身能解決的。第四,市場激勵機制將會使保險企業更多地顧慮自身利益,而很少考慮社會利益,從而容易對整個行業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2 政府政策激勵的作用
政府對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激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在前序創新者和后序創新者之間,在創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會收益率之間保持一種平衡。從政府行為的角度,對前序創新者的原創創新當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同時也要對后序創新者的持續改進和創新擴散予以激勵。
(2)超越單個企業的局部利益,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進行一些基礎設施的建設,以降低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壁壘。
(3)對一些關鍵產業的保險產品開發的投資,由于風險大,往往是保險企業回避的,且是單個保險企業所無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這方面起著關鍵作用,如農業保險產品、地震保險、洪水保險等等。
3 政府政策激勵的方式
3.1 產業政策
(1)穩步推進從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轉化,消除保險創新的制度障礙。保險產品與銀行、證券產品三者之間存在著替代品競爭的問題。然而,為了維護金融安全,我國采取保險、銀行、證券分業經營的制度安排,并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進行嚴格限制。這在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場制度不完善的條件下具有現實合理性。但是,它同時也緩解了保險業所面臨的替代品競爭壓力,不利于保險業的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創新。相關市場中替代品的競爭面臨制度障礙,壓抑了金融創新動機。
(2)創新金融立法,支持發展保險企業集團,增加保險企業創新實力。從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態勢來看,金融混業、多元化經營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發展趨勢,也是金融保險企業做大做強的主要途徑。已經進入中國和準備進入中國的各國主要保險產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險集團,保險企業在自身經營的體制下,必須面對國際綜合性跨國金融服務集團全方位的沖擊,這將使中國本土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必須走集團化綜合經營之路。
(3)適度放松監管,為保險創新提供寬松環境。在監管與創新的博弈過程中,如果監管機關只是被動地對創新進行反應的話,監管可能會成為創新的障礙。長久以來,我國對保險業在產品費率、條款、機構、人員、資金運用等方面實行較嚴格管制,使得保險創新的空間相對狹小。為促進創新,監管機關應加大監管創新的步伐,按照促進競爭、創造需求、培育人力資本、重視信息技術的應用的原則,引導保險機構向產品創新、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4)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增大保險企業產品創新空間。目前,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一系列保險資金進入一些領域的框架性原則,有關部門應該加快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使保險資金能盡快進入按揭貸款、發行長期債券等更為廣闊領域。
(5)建立客觀、有效的企業價值評價體系,加強保險企業創新的正面引導。在粗放式經營的模式下,衡量一個保險企業實力的最重要的指標是保險費收入。在以保費論英雄的指導思想下,成本高、風險大的創新活動自然得不到保險企業經營者的重視,因此,建立一個客觀、有效的企業價值評價體系,將創新能力作為衡量保險企業經營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則能對保險自主創新活動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動作用。
3.2 財政政策
(1)完善保險稅收制度。推動保險企業自主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激勵機制,既要解決動力不強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從稅收對保險企業收益的影響看,稅收政策是政府推動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稅收政策具體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稅負,增強內資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雄厚的資金實力、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而言,內資保險公司本來就處于競爭的劣勢,幼稚的民族保險業本來更需要國家的稅收保護。但事實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資保險公司享有各種稅收優惠。公平稅負,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的“超國民待遇”,讓內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有利于增強內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從而增強其創新的能力。
其二,實行適度稅收優惠,增強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若干意見》中提出:“根據不同險種的性質,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探索對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鼓勵人民群眾和企業積極參加保險。”對創新型保險產品,尤其是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實行適度稅收優惠政策,如減免新型壽險產品投資收益的營業稅、部分減免政策性保險公司的所得稅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強創新型保險產品的市場吸引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險企業自主創新的成本能夠通過稅收優惠間接得到補貼。
其三,細化課稅環節和方法,為創新型保險產品提供生存和發展空間。細化課稅環節和方法,對保險企業自主創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對養老金產品保費稅后列支的做法,實行國際上通用的稅前列支政策,可以極大的增強事業單位和個人對補充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需求,從而拉動保險企業開展這些領域的創新。再如,改變目前分紅型保險的紅利來自于保險公司的稅后利潤,而投資者所獲紅利還需交納個人所得稅的雙重課稅的作法,也可以為分紅型產品的生存與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2)提供“公共產品”。通過為保險企業創新提供“公共產品”的方式來激勵創新,既能有力推動保險企業的創新活動,又有利于保險新產品、新技術在行業內推廣。我國保險業要加快創新步伐,政府必須加大對創新的投入,廣泛利用行業內外的各種資源,積極為保險市場主體提供從事創新活動相關的“公共產品”。具體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業力量,為保險創新提供技術支持。從保險經營的技術角度看,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組織。保險經營的科學基礎是大數法則,只有積累大量的經驗數據和風險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質風險標的,才能降低承保風險的不確定性,穩定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而單個保險機構受業務范圍和經營能力的限制,對新的風險領域常常是無能為力的。各級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應更好地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集合產、學、研等多方力量,大力開展保險應用型研究,為保險經營提供更多、更好的技術支持,為產品創新提供基礎性“公共產品”服務,如壽險行業經驗生命表的編制、重要險種保險標的風險因素信息庫建設、巨災風險分擔機制的構建等等。
其二,加強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增加創新型人才的供給。保險創新需要大量高素質、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人才,而高素質人才的培養依靠單個保險企業也是難以完成的。因此,加快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增加人才供給成為了當務之急。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可供參考思路有兩條:一是,由中國保監會或保險學會出面采用產、學、研相結合的方式,在國內高校和保險公司之間建立若干個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基地,增加專門人才的供給;二是,采用“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方式,通過國際間的人才交流,進一步提升現有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
其三,建立創新風險的補償和轉嫁機制。創新本身蘊涵著風險,特別是的創新的失敗將給創新者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果沒有一定的風險補償,創新者寧愿放棄創新,以規避創新可能失敗的潛在風險。所以,創新的動力需要一定的激勵和保護措施作為保證,以使創新者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對稱。創新風險的補償機制的設想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前文所提到的稅收優惠,使保險企業創新的成本通過稅收優惠間接得到補貼;二是由各保險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創新風險補償基金,對因創新失敗導致虧損的保險公司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三是大力發展再保險市場,鼓勵再保險公司開發各類承擔財務風險的再保險產品,從而為保險公司創新風險建立轉嫁機制。
(3)其他政策手段。除以上所說的稅收政策與提供公共產品之外,政策還可以利用其他多種政策手段來激勵保險業自主創新。這些措施包括:①對政策性保險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為鼓勵農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等政策性保險產品的創新與發展,政府應當加強對這些險種的財政支持力度,必要時可以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②推廣法定責任保險。政府以立法強制的方式推廣責任保險,如公共責任保險、執業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既有利于提高人們的風險意識,增強全社會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經濟又快又好發展;也為保險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從而有利于激發保險企業創新的熱情。③政府采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本身對保險也存在較大的保險需求,通過保險的政府采購行業,尤其是對一些新型的保險產品(如新型公眾責任保險產品)的采購,既有利于節省財政支出,也能對公眾的保險消費取向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
參考文獻
1.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業保險模式
(1)美國、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導模式。政府主導模式的主要特點是以國家專門保險機構主導和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健全的農作物保險的法律法規。農民均是自愿投保,對投保的農作物僅支付純保費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補貼。政府認捐農作物保險公司相當數額的資本股份,并負擔一切經營管理費用,對其資本、存款、收入和財產免征一切賦稅。除政府的農作物保險公司外,其他私營、聯合股份保險公司、保險互助會也都可以在政府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框架下經營一切農作物保險。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這種模式政策性很強,國家通過立法對關系重大的農作物和動物進行法定保險。直接經營的機構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民間保險合作會社,而政府所承擔的主要責任是進行監督指導,為農業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通過大藏省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和管理費補貼。
(3)前蘇聯模式——政府壟斷模式。前蘇聯在將近60年的實踐中,創造出一種比較獨特的農業政策性保險模式,這種模式以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對全國農業保險實行壟斷和強制保險,但同時也開設自愿保險項目。政府為農業保險提供一大筆基金,并補貼一大部分經營管理費,保費收入全部免稅也不上繳財政,支付賠款和防災費用及小部分管理費用后全部留存作為準備金積累,以應付巨災賠款。
(4)西歐模式——民辦公助模式。這種模式主要流行于一些歐盟國家,如德、法、西班牙、荷蘭等,其特點主要是沒有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和體系,政府一般不經營農業保險,而是由私營公司、部分保險相互會社或保險合作社經營,但他們一般只經營雹災、火災或其他特定災害保險。投保都是自愿的,農民自己支付保費,政府也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目前,歐洲國家也正考慮改變這種模式,建立類似美國、加拿大的模式。
2.發展中國家的農業保險模式
亞洲一些發展中國家,如斯里蘭卡、泰國、印度、菲律賓、孟加拉等,主要采取國家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這些國家的農業政策性保險主要是政府或國家保險公司專門提供,參加保險多是強制性的(孟加拉除外),由于多是試驗,主要承保農作物,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飼養動物,而且農作物也只選擇本國的主要糧食作物水稻和小麥,其目的是確保糧食生產的穩定。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農業保險的發展都離不開政府的支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農業保險發展模式上都各有其不同的特點。
二、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分析
目前,只有人保在全國范圍內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在我國基本上是按照商業保險模式經營的,未享受任何政策性的補貼,嚴重影響了人保經營的積極性,造成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水平不高,只有上海和新疆是發展得比較好的地區,其發展模式與其他地區不同,因而現主要分析這兩個地區的發展模式。
1.上海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
上海農業保險的改革一直走在國內前列。1991年,人保上海分公司開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其管理、經營模式是:各級政府推動、人保上海分公司代辦、結余積累留地方,上海市地方財政在農戶參加農業保險時給予一定補貼,并免征農業保險營業稅。具體操作方法為:人保從保費中收取8%的費和15%的管理費(1994年修正后的比率);盈余和虧損由縣市兩級政府分擔;市和區(縣)建立農業風險基金,用于以豐補歉;地方政府有權減免營業稅,1991年起就對農業保險免稅;以險養險,通過其他險種(建房險、壽險等)的收益來彌補農業保險的虧損。為推動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上海市又在1994年及2000年進行了機構改革。但是基本上仍是按照商業化保險方式運作,尚未形成與一般商業保險相區別的政策性保險制度。2003年,人保上市進行轉制時,上海市政府終止了與人保上海分公司的協議。2004年3月,中國保監會正式批準上海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籌建,這是我國第一家專業性的股份制農業保險公司。安信農業保險公司是在原人保上海分公司農業保險業務的基礎上籌建的,原班人馬整體移植,但經營方式有所調整。新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將以各區(縣)政府為投資主體,以歷史積累的保險風險基金為單位進行參股,其股份比例將由現在各區(縣)基金數額作為標準,新的股份公司將在逐年積累的基礎上,按其參股基金數進行適當分紅。由于種養兩業的風險較高,因此,新的農業保險公司將堅持“以險養險”的經營思路,拓寬業務范圍,但會確保種養險種的保費收入不低于公司全部保費收入的60%。上海市政府也表示將不斷加大對農業保險的補貼范圍和比例,并在出現大災時給予可靠的財力支持。
2.新疆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人保新疆分公司連續7年農險業務總量居人保各省區分公司首位,其農業保險改革力度在國內一直處于領先地位。目前,新疆除了人保分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原新疆兵團保險公司)外,民政部門也開始涉足保險業務,農業保險市場極為活躍。人保新疆分公司于20世紀90年代初逐步走上軌道,險種逐步多樣化,保費收入在經歷了起伏后維持在1億元左右,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拓寬。作為對農業風險損失進行事后補償的一種手段,農業保險已經成為新疆農業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財政的大力支持是人保新疆分公司經營模式的一大特點,具體表現為:①對農業保險免除稅費。②一些有財力的地方政府為個別險種提供保費補貼,如烏魯木齊的菜籃子工程,保費曾經由市、縣、農民各承擔三分之一。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是我國較早試辦經營農業保險的一家綜合性的、區域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自1986年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建立以來,已經在新疆兵團范圍內連續試辦經營農業保險18年之久。該公司主要是利用兵團特殊管理體制對全系統內的糧、油、棉等主要作物實行長期、全面的統保,使得農險業務達到了相當規模。但在新疆農業保險推行過程中有“三低”原則:低保額、低保費、低保障,農戶和保險公司均無政府補貼。
3.上海和新疆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比較
(1)上海和新疆農業保險的發展都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但是,由于上海的經濟比較發達,政府對農業保險支持力度要遠遠大于新疆。(2)上海的農業保險具有高保額、高保費、高保障的特點,而新疆的農業保險具有低保額、低保費、低保障的特點。(3)上海農業保險的保障對象是普通的農戶,而新疆農業保險的保障對象主要是生產建設兵團的農場及其他農業企業。
三、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模式選擇
通過對國內外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具體采取什么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選擇:
1.政府主辦、政府經營的農業保險公司模式
目前,上海采取的就是這種模式。該模式是由政府主辦并由政府設立相關機構從事農業保險經營,其優勢是顯而易見的。第一,農業保險本身作為準公共產品,比較適合由政府來辦,在進行政府壟斷性經營的同時,可以糾正市場作用偏弱的問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第二,政府運用其權威和國家管理的職能在農村進行強制性制度變遷,比較容易推行和為農民所接受。第三,可以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推廣,從而分散風險,提高償付能力,降低經營成本。但這種保險模式也有弊病:①由于是國家投資,經營由政府補貼,使國有獨資的政策性公司在制度創新、機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都比較困難。②農業保險虧損的可能性比較大,這種虧損由中央政府負擔,或與地方共同負擔,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農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不好協調。第四,作為一家國有獨資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政府的干預可以有效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
2.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
就是說,在我國政府統一制定的政策性經營的總體框架下,由各個商業性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在政府支持下,由商業性保險公司來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如下優勢:第一,商業保險公司原本就有經營保險的技術和專業人才,政府能大大節省制度建立的成本。第二,商業性保險公司有了政府政策性補貼,還可以開發農村保險市場,對經營政策性保險有很大的積極性。第三,商業性保險公司信譽好,從制度到技術都比較規范,容易獲得農民的信任。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更有精力搞好監管工作。但是,這種模式的主要弊病在于:①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在很大程度上會困擾決策者,無論過多還是過少都會使政府受到指責。②如果沒有很好的機制和方法解決基層政府對農業政策性保險經營的支持與協助,投保農戶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都難以防范。③如果沒有很好的機制和方法解決基層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的支持與協助問題,該種模式在操作上仍有較大的難度,特別是法定保險項目。
3.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經營模式
該模式是由各級政府幫助組織和建立以被保險農民為主體的民間農業保險合作組織或農業保險相互會社。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第一,由于保險合作社是社員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自負盈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農業保險組織,因此,其經營靈活,可因地制宜設立險種,保險費不會很高,同時在保險費收取、防災防損、災后理培等方面具有其他形式保險企業和組織不具備的優勢。第二,由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集中于一身,利益高度一致,信息比較完全,可以有效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現象發生。但是,這種模式的弊端也很明顯:①由于農業保險合作社規模一般較小,風險比較集中,保險補償能力有限。②由于農業保險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合作社在經營管理方面會遇到很多的障礙,資金籌集也會相對困難。③由于受經濟、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響,我國很多地方的農民缺乏合作傳統和意識,也缺乏自我組織的能力,因此,建立規范的合作社比較困難。
4.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模式
關鍵詞:保險企業集團化;經營
中圖分類號:F27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2
一、保險企業集團化概述
(一)集團公司的概念
一般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經營著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著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并且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同時,其具有嚴格的法律特征。
(二)保險企業集團化的模式
1.橫向一體化模式。橫向一體化也稱水平結合、同業結合。指在同一生產過程的同階段上的企業擴展。它往往是通過建立同原有企業相同性質的新企業或兼并同行老企業來擴大生產規模,占有市場份額,從而獲取更大的利潤。保險企業橫向一體化具體表現為在原有經營領域內,通過設立新保險公司、收購兼并或聯合其他保險公司,形成具有多經營范圍的保險集團以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市場占有率。由單一的經營產險或壽險,發展為產壽險同時經營。橫向一體化的最大優勢在于操作簡單,可以通過橫向兼并或聯合實現。多數保險集團都是先從橫向一體化做起的。
2.縱向一體化。縱向一體化是企業在兩個可能的方向上擴展現有經營業務的一種發展戰略,它包括前向一體化和后向一體化。前向一體化戰略是企業自行對本公司產品做進一步深加工,或者資源進行綜合利用,或公司建立自己的銷售組織來銷售本公司的產品或服務。
3.綜合一體化。綜合一體化只企業通過一定方式控制多個產業中的若干生產經營單位,實現跨產業經營。國內保險業綜合一體化的代表是平安集團。其公司框架如(圖1)
圖1 平安保險集團結構圖
二、保險集團的風險分析
保險企業集團化經營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經營得當,可分散風險快速發展;否則將帶來新的風險,甚至放大風險,導致針對各方面嚴重后果發生。因此,有必有加強對保險集團的風險管理。
(一)內部交易風險分析。保險集團為實現經營管理及財務上的協同效應,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必然會存在內部交易。一方面,內部交易可以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利潤率;但另一方面,如果不良的內部交易發生時,會使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導致控股公司面臨風險,損害整個集團的品牌和信譽,例如對嚴重虧損的業務進行投資或貸款,集團內部擔保等。
(二)資本重復使用風險。資本的重復計算就是指同一資本被兩個或以上的法人使用。當母公司對子公司持股,而這部分股本已經計入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時,就會產生資本的重復計算。資本重復使用,盡管有所謂的“杠桿效應”和“資本擴大器”作用,但它會導致公司實際資產價值小于賬面價值,資本充足率不足,從而降低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三)不透明結構風險分析。集團化帶來了內部交易的復雜化,這會使企業內部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透明度下降。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委托關系的存在,關聯交易可能虛夸某子公司的資本水平和利潤水平。公司股東、債權人、甚至公司高管也難以理清內部成員的復雜關系,從而無法衡量公司的整體風險。
三、中國保險企業集團化發展現狀
保險企業集團化是我國保險市場的一大特色。近年來,保險集團發展迅速,2010年前,中國保險集團有八家,即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聯合保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2年,又新增華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中國市場的外資保險公司(含中外合資公司)基本上也都通過各種方式進入了除保險業以外的其他金融行業,因此本質上也已經實現了集團化經營(見表1)。
四、我國保險企業集團快速發展的原因
(一)外部壓力和挑戰
1.外資保險公司的沖擊。因為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對外資保險機構在華營業有較高的要求,所以,目前在華營業的外資保險機構大多是國際知名的保險集團公司或金融集團公司,他們在經營上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已經實現了集團化經營,因此,在中國業務的擴張上也走集團化經營模式,不僅進入我國保險行業,同時也進入銀行、資產管理、證券等行業。這種集團化的擴張已經滲透到我國金融行業的各個領域,其協作效應開始顯現。綜合經營的外資保險集團具有強大的競爭力,要想與之抗衡,我國保險公司必須提高自身競爭力,而實現集團化經營就是做大做強的重要途徑。
2.銀行向保險行業的滲透。銀行業正加速進入保險領域。銀行業從事保險業務經營,銷售網絡方面的優勢是非常突出的。目前,我國大型保險企業與銀行的合作方式多是銷售協議,即使有投資也多是財務性投資,缺乏戰略性投資,這就使得我國保險企業與銀行業之間的合作缺乏穩定性。
(二)集團化自身具有的優勢
1.規模經濟。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是指由于生產專業化水平的提高等原因,使企業的單位成本下降,從而形成企業的長期平均成本隨著產量的增加而遞減的經濟。保險企業在組建大型保險集團的過程中,企業的規模會不斷擴大,產品銷量達到一定高度,其金融產品的銷售成本、開發成本等會在一定程度上攤薄,效率會提高,從而出現規模經營效應。
2.范圍經濟。范圍經濟(Economies of scope)指由廠商的范圍而非規模帶來的經濟,只要把兩種或以上的產品一起生產的成本低于分開生產,就會存在范圍經濟。一家廠商同時生產多種產品的支出小于多個廠商分別生產的支出,經濟學家稱這種現象為范圍經濟或者多產品經濟。
(三)監管機構的支持
目前,我國金融行業的監管機構仍然是按照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原則設立的。其中,保監會作為我國保險行業的監管機構和主管機構,已經明確表示支持有條件的大型保險公司走集團化發展道路。2006年6月26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支持具備條件的保險公司通過重組、并購等方式,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集團公司。”
五、我國保險集團發展中面臨的問題
(一)戰略定位模糊,“跟風現象”明顯
對于我國保險集團來說,目前所暴露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各保險集團發展戰略的思路不清晰,存在著明顯的“跟風現象”。比如,在政府和監管部門的政策允許和指引下,我國保險市場上第一梯隊的保險公司全部都選擇集團化經營。
(二)子公司業務重疊導致集團整體經營的無效率
在我國,保險集團內部子公司的業務經常出現重合,不同子公司常為爭奪同一客戶群體而大打銷售戰。業務范圍的重疊通常帶來集團內部子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這不僅消耗了集團有限的資源,也惡化了各子公司之間的關系,進一步的合作難以實現。
(三)母公司對子公司約束力度不足導致集團戰略難以實現
保險控股(集團)公司要想發揮集團的優勢,整合資源,必須對子公司具有很高的控制權,但我國目前的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多是通過政府推動的國有企業股改完成的,國有產權的存在及公司領導政府任命制,使得各保險集團的子公司有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和決策權,集團公司對于子公司的約束力度不足,如中國人保集團、中國人壽集團、中國再集團等。在進行決策時,各子公司多從自身利益出發,不會按照集團戰略部署進行資源共享,集團層面上的協同效應和規模效應無法實現。
(四)集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較低,無法滿足要求
目前,我國的保險集團正在逐步向非保險金融領域擴張。隨著經營領域的擴大,非保險金融機構占用大量資源,保險主業在集團內部的重要性逐漸降低。但是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在經營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在決策和管理上,基于保險公司發展而來的保險集團通常會遇到決策者和管理者專業水平不足的困擾,導致所涉及的非保險金融機構經營不善,業績較差。另一方面,保險集團入股多家非保險金融機構,但未能對其中某一家絕對控股,與成熟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有很大差距,不能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不能有效發揮集團化的協同效應。
(五)資源整合不足,難以發揮協同效應
雖然各保險集團致力于交叉銷售、后援中心建設、統一品牌形象等,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一下不足:第一,資源共享平臺及相關制度建設不夠。目前,只有個別保險集團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資源共享平臺,大部分保險集團的資源共享平臺還都是低水平的,集團各類資源的不能進行充分的整合。第二,組織架構和運營流程尚不適應集團化綜合經營的要求。
六、對我國保險企業集團化的建議
(一)明確保險集團發展的戰略定位
保險企業集團化經營應秉承以下理念:集團化經營的根本目的是尋求范圍經濟,而不是簡單的規模擴張;保險集團的核心功能是資源整合,通過對集團內部資源的有效配置,制定協調一致的集團發展戰略。保險集團發展的基礎是強化核心競爭力,通過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來提高保險集團的綜合競爭力;除此之外,集團化經營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二)合理安排子公司的業務范圍,避免業務重合帶來的效率損失
業務重合會嚴重浪費集團公司的資源,極大地威脅公司文化的構建。各集團公司應該按照競爭優勢原則,由專業化子公司經營最擅長的業務,最大限度地避免業務重合,處理好各子公司之間的人事關系,從整個集團的角度分配資源和調節關系,可以提高集團整體的經營效率。
(三)應當進一步整合集團內部的資源,完善資源共享機制
1.后臺系統的整合利用
保險公司后臺系統包括信息系統、客戶資源系統、人力資源系統、財務系統等,在集團內部各個子公司之間,除了專有的業務系統以外,很多都可以實現共享,以優化運營成本。
2.前臺網絡的整合利用
前臺網絡最核心的內容無外乎銷售網絡和服務體系。銷售網絡整合利用的關鍵在于交叉銷售,服務體系整合更著重于客戶服務中心的建設和客戶資源的總體利用、開發。銷售網絡的建設是最耗費資源和時間的工程,同時網絡也是金融保險類公司中最重要的資源,充分發揮現有網絡資源的潛能,盡可能減少新銷售網絡的建設,來實現銷售額的跨越增長,或者對成本的有效控制,是集團化優勢的集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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