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25 16: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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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5月1日起調整下列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一、將煤炭,鎢、錫、鋅、銻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稅率下調為8%.具體稅號見附表一。
二、取消稀土金屬、稀土氧化物、稀土鹽類,金屬硅,鉬礦砂及其精礦,輕重燒鎂,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稅政策。具體稅號見附表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222號)規定了從20**年1月1日起出口貨物適用的退稅率。現將其他相關出口退稅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繼續執行免稅政策,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準予退稅的,凡財稅[20**]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為5%的貨物,按5%的退稅率執行;凡財稅[20**]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高于5%的貨物一律按6%的退稅率執行。
二、出口《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年版)內的產品統一按財稅[20**]22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執行。
三、計算機軟件出口(海關出口商品碼98**)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文件第九條規定的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46號)規定的生產企業向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繼續按原政策規定辦理退稅或“免抵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采購準予退稅的國產設備范圍,是指符合原國家計蠶、原國家經貿委和原外經貿部聯合的第21號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鋼材“以產項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1999]68號)文件規定的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貿易企業“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抵”政策應適用的退稅率另行通知。
五、除本通知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內銷售、采購,視同出口準予退(免)稅的貨物,統一按財稅[20**]22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并辦理“免抵退”稅或“免抵”稅款。應計算“不予免抵稅額”,并轉入成本。
不予免抵稅額=普通發票列名的銷售額×(銷售貨物的征稅宰-銷售貨物的退稅率)
關鍵詞:出口退稅 政策 問題研究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以及我國加入WTO,對外經濟交往日趨頻繁和復雜,貨物或勞務的進出口已成為許多企業的日常活動乃至于整個社會賴以生存的基礎。早在2005年的全國進出口工作會議上,國家稅務總局就提出了“出口退稅已經成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這一重要思想。為便于征納雙方系統、準確地了解和執行出口業務相關稅收政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近年來的一系列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進行梳理歸類,了財稅[2012]39號《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關于的公告》等。這些文件下發后,雖然解決了一些以前出口退稅政策中的問題,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退稅方法的不統一使稅務機關難以執行出口退(免)稅政策
從1994年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出口退稅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先征后退)、免稅、免抵稅四種方法,其中先征后退因資金流過于龐大,在2002年被經過完善的免抵退稅徹底代替,免抵稅在2006年也被免抵退稅徹底代替。目前采用的三種方式具體為:對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對外貿(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實行“免退稅”政策;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免稅”政策。這些退稅方法在實踐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人為的將生產和外貿企業劃分為退稅方法的兩種類型,給稅務人員帶來執法上的風險
“免抵退稅”和 “免退”稅最大的區別在于能否“抵”稅,由于抵稅的存在,使得兩種退稅方法的計稅依據不同。在“免抵退稅”中,出口貨物離岸價(當出口發票上金額與報關單上離岸價不一致時以出口發票上的價格為準)是計算免抵退稅的依據,而“免退稅”中,購貨價格是計算退稅的依據。另外兩種計稅方法要求的企業記賬方式也完全不同,實行“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設置一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帳即可,在該明細帳中統一核算出口企業的內銷和出口業務對應的相關稅金。實行“免退”稅的出口企業要求內銷和出口業務分別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帳,即出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金與內銷貨物進項稅金分別核算,這種記帳方法在進出口經營權放開之后,已經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
盡管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的退稅都是對企業進項稅金的退付,但由于兩類企業計稅依據的不同,稅務機關不得不人為的將出口企業劃分為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兩種類型,且二者不得兼容。這就在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環節給稅務機關帶來了執法風險,因為企業類型認定錯誤直接影響企業的應退稅額的計算。比如將外貿類型企業認定成生產性企業,其退稅額度大不相同;同時這種劃分方法也造成了實行“免抵退稅”和“免退稅”企業的稅負不公,比如在“免退稅”方法下,只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辦理退稅,運費結算單據、農產品收購發票不能辦理退稅,而在“免抵退稅”中,運費結算單據、農產品收購發票則可以作為進項抵扣,抵扣后一旦形成留抵稅額即可形成退稅。
(二)稅務機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用以解決劃分上的漏洞,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難度
如果一個企業被認定成生產企業則會按免抵退稅方法計算退稅,其取得的所有合法憑證并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金都可以參與退稅;如果一個企業被認定為外貿(商貿)企業,則只能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金額計算退稅。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工貿一體化的企業占很大的比例,既有生產行為也有商貿行為的發生,外貿(商貿)企業自己有生產能力。但在退稅業務的操作中,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只能根據自產業務比例來確定選擇按生產還是按外貿企業的來辦理退稅。而一旦選擇了,企業就無法再根據市場或自身發展的需要來確定出口策略。因此為了解決企業的收購產品退稅問題,總局先后下發了4個文件解釋視同自產產品的一系列規定,包括試點企業的收購非自產產品,今年又下發了財稅[2012]39號文進一步加以明確。但是,政策執行中享受這一政策的企業太少,對于非試點出口的企業、企業出口非視同自產產品則實行免稅政策,顯然有失公平。
綜上所述建議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外貿企業應采用統一的退稅方法,更有利于稅務人員正確的執行出口退稅政策。顯然免退稅方法不適合統一運用,企業的進項稅金尤其是水、電、燃料、動力的進項稅金對生產企業按何種方式分為內銷和出口所對應的部分,實際工作中很難把握,所以免退稅不可能應用于生產企業。相反外貿企業可以采用免抵退稅方法計算退稅。
二、出口退稅政策作為宏觀經濟的調控手段使出口企業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
現行的退稅政策,只有少數產品實現了出口環節零稅率。多數產品征退稅率不一致,有退稅但不完全退稅。近幾年的退稅率變化情況就足以說明這一問題。從2004年起,國家相繼取消了初級產品、高能耗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退稅率的降低和取消,頻繁的調整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例如,2005年取消了“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抵政策,使得花血本投入高技術鋼材生產線的企業面臨倒閉。
退稅政策和征稅政策一樣應遵循稅收的固定性,它也是出口企業得以持續經營發展的前提條件,退稅政策的不穩定不利于我國的出口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同時出口退稅宏觀政策的調整也會給企業帶來經營上的風險。實際工作中,出口企業在和外商簽訂合同時,外商在談判過程中也會考慮我國的退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進而確定產品價格,而對出口企業而言,退稅雖并不體現企業的利潤,但不退稅或降低退稅率則會給企業帶來經營上的損失。因此我國應保持退稅政策的相對穩定,這樣就會穩定國內企業的國際市場,有利于企業產品的出口。
穩定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出口企業很重要,對保持政府的誠信同樣也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門應對現行的退稅產品進行綜合調研,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應取消高能耗、高污染類、不可再生類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考慮恢復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政策,穩定出口產品的退稅政策,做到應退盡退。
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退稅申報的時間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關于的公告》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1、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絕對不是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和稅務人員認為的那樣,以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帳上記載的時間作為增值稅申報時間的依據,應看到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規定的差異,比如企業于2012年9月10日出口的貨物成交方式是CIF價格,10月25日到達境外港口(此時出口貨物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才發生轉移),那么我們知道企業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應在10月份賬上確認這批貨物的主營業務收入,但此筆業務增值稅的申報必須在10月征期完成。
2、如何判定退稅申報起點問題
出口貨物有報關單的以出口報關單上出口日期為準;出口貨物沒有出口報關單的(視同出口)按銷售發票開具日期確定,如中標機電產品退稅不需要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提供中標企業銷售發票,假設中標企業2012年12月購入機電產品,如果按購貨發票開具時間確定退稅申報起點,2013年4月15日到期還未出口無須進行退稅申報,如果2013年5月實現了銷售,則以銷售日期確定退稅申報的起點,但這樣就會使中標企業人為調整開票時間。
(二)跨年度退運業務的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調整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關于的公告》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發生本年度退運的,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發生跨年度退運的,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國稅函[2002]11號文規定對跨年度退運業務補繳免抵退稅額是因為當時的會計準則規定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對跨年度的收入進行調整,當時為保證與會計制度的一致,作了此項規定。但新會計準則對發生的跨年度的銷售退回業務進行了調整,可以直接沖減銷售收入。建議下一步應對跨年度退運業務補稅改為紅字沖減。
(三)有關單證備案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關于的公告》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有關單證備案是針對所有的出口企業(除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05年開始實行的單證備案制度,一方面給企業增加了負擔,需要復印大量的單證,有些單證取得困難;另外要求集中存放,而且要向稅務機關報告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另一方面英文單證對于稅務機關來講審核困難,也給稅務人員帶來執法上的風險。建議今后要考慮縮小單證備案的范圍,可以限定只有曾經發生過違法行為的才備案單證。
綜上所述,現行出口退稅政策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進行深入調研,把每一個問題點落實到實處,以期達到促進企業開展出口業務,繁榮我國的對外貿易發展業務,使得我國出口的產品在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中處于不敗地位。
參考文獻:
[1]國稅發[1994]31號《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2]財稅[2002]7號《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
[3]國稅函[2002]11號《關于印發(試行)的通知》
[4]財稅[2004]116號《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5]國稅發[2006]102號《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鍵詞】出口業務;出口退稅;零稅率
引言
據海關總署公布外貿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前10月,我國外貿進出口總值29753.8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24.3%,進出口規模已經超過2010年全年的29740億美元。盡管近兩年來,金融危機的矛盾尚未緩解,歐債危機又不斷深化,世界經濟面臨下行的風險,各國貿易保護主義可能重新抬頭,從而影響我國的貿易出口,但是毋庸置疑我國是制造大國,同時也是貿易大國,長期保持貿易順差。我國經濟的增長很大程度上還要依賴外出口。為了鼓勵外貿企業出口,增強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我國政府給予其很多優惠政策,比如免稅、退稅等。同時各國產品在國內的稅負、稅率都不相同,為了使各國的產品不受當地政府的政策影響,出口貨物退(免)稅也已經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而成為一項國際慣例,目的是鼓勵各國出口的貨物公平參與競爭。
1.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在國內各生產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對增值稅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對消費稅出口貨物免稅。對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有的國家是在貨物出口前予以免稅,有的國家是在貨物出口或予以退稅。我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出口退稅和免稅相結合的政策。根據不同的企業類型,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規定了兩種退稅計算辦法:第一種辦法是“免、抵、退”的辦法,主要適用于自營和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第二種辦法是“先征后退”的辦法,主要適用于收購貨物出口的外(工)貿企業。
2.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算辦法
2.1 “免、抵、退”稅的計算辦法
我國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因應抵扣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扣完時,經主管退稅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
其具體計算方法為:先計算出口貨物的不予抵扣或退稅數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匯率×(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再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2.2 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辦法
所謂先征后退辦法是指對于未按照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條例的規定先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依照規定的退稅稅率審批退稅。
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因在收購貨款中包括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款,所以該筆業務的應退稅款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價款和出口退稅率計算: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價格×出口退稅稅率
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12類出口貨物,同樣實行銷售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免稅,并退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辦法。小規模納稅人確認的銷售額與增值稅并未分離,所以計算出口退稅時必須先還原銷售額的不含稅價。計算如下: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征收率)×6%或5%。
3.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度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目的是讓各國的貨物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公平競爭。但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辦法中的退稅率一般都低于17%,而我國實行的增值稅稅率是17%。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全退、全免”。下面以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為例,分析出口退稅的程度。
例:2010年某月某自營生產出口的生產企業有關經營業務為:購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用于內銷產品加工的為(M內)萬元,用于外銷產品加工的(M外)萬元,則進項稅額為(J內+J外)萬元,貨物驗收入庫。上期末留抵稅款D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為(E內)萬元。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民幣(E外)萬元。已知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該種貨物的退稅率為N%。
無免稅購進原材料。當期應納稅額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E內×17%-[(J內+J外)-E外×(17%-N%)]-D
=E內×17%-[(M內+M外)×17%-E外×(17%-N%)]-D
不考慮其它因素,則內銷環節增值額V內=E內-M內,外銷環節增值額V外=E外-M外。則把上式稍作處理得:
=E內×17%-M內×17%+E外×(17%-N%)-M外×17%+M外×N%-M外×N%-D
=V內×17%+V外×(17%-N%)-M外×N%-D
從上述式子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當出口退稅率N%小于17%時,此時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免征出口貨物增值稅,而是對出口貨物征了較低的稅,此時對其增值額V外征了(17%-N%)的稅。對出口貨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也沒有完全抵扣,而是只按M外×N%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只有當出口退稅率為17%時,當期應納稅額=V內×17%+V外×(17%-17%)-M外×17%-D=V內×17%-M外×17%-D,才是實現了免征出口貨物增值稅,而且對出口貨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也全額進行了抵扣,此時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零稅率”。因此對于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全免、全退”,而是對于其增值部分征收了較低稅率的稅,對其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部分的增值稅進項稅也未完全抵扣,而是抵扣了其中的一部分。由此可見出口貨物并非“零負擔”。
從企業出口貨物的價格來看,如果實務中并非以FOB價而是以CIF價來計算退稅,雖然會使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增加,但是也會導致企業多繳納增值稅,高出口價格相當于V外增大,增大部分要交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部分的增值稅。
從退稅稅率來看,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主要成本為:M外+V外×(17%-N%)-M外×N%(假設不考慮生產過程中的其它因素,上期無留抵稅額)
那么稍加變形可得:V外×(17%-N%)+M外(1-N%)多項式因子都包括出口退稅率,且與該企業出口成本負相關。因此出口退稅率每提高1%,就相當于一般貿易出口成本下降約1%。所以要想通過降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價格來鼓勵出口,還須寄于較高的出口退稅率。
我國的退稅原則是“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徹底退稅”,但綜上分析“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在具體實施中并未完全貫徹。這主要是由于現行的退稅率與法定征稅率不一致,沒有實現真正的“零稅率”。增值稅征稅率和退稅率不一致,使我國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降低了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這不僅會挫傷企業的出口積極性,也不符合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許可的全額退稅原則。此外,我國針對不同的企業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導致不同企業退稅收益上的差別,也不利于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此外,我國出口退稅的稅種范圍較少。我國出口退稅的稅種僅限于增值稅和消費稅,而營業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間接稅均未涵蓋在內。
4.建議
WTO倡導中性的多邊貿易框架,而出口退稅使產品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國際競爭,同時克服重復征稅,正是中性稅收原則的體現。保證出口退稅制度的中性,既不多征少退也不少征多退,正是多邊貿易框架下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必然選擇。而出口貨物要實現徹底退稅,應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要徹底實現這項原則必須提高出口退稅率,使征稅率與退稅率一致。據測算,出口退稅率每提高1%,就相當于一般貿易出口成本下降約1%,國內生產總值增長0.55%,稅收總額增長0.89%。可見,提高出口退稅的退稅率不但不會對財政造成損失,還會以刺激出口的方式來提高國內生產總值,從而增厚稅基,進一步增加財政收入。另外應該擴大退稅的稅種范圍。可以把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也列入退稅范圍。使出口產品真正實現“零負擔”。這樣做不僅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出口積極性,也使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更符合WTO規則和國際慣例。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2]丁元霖.外貿會計[M].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2.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核算不可或缺的日常工作之一,它直接關系著出口業務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及時性、正確性和完整性。因此,外貿企業會計人員應該具備對該業務的判斷和處置能力。但剛剛進入外貿企業或仍在校學習的職業院校的財會專業學生都缺少這種處置能力,誠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學習的思路和分步驟掌握的要點不清晰和不具體,是感覺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難的主要原因。為此,筆者認為,調整傳統專業書籍處置該業務的思路和步驟,分步驟明確其知識要點和會計處理,能夠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有熟悉處置要領和技巧,才能勝任出口貨物退(免)稅會計崗位工作。因篇幅所限,本文以2011版全國外經貿從業人員業務培訓與考試統編教材《外貿會計實務教程》中較難的生產企業出口“免、抵、退”為例進行解釋和闡述。
一、《外貿會計實務教程》對該內容的表述和不足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去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具體計算方法
1.如果當期期末退稅前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其中: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 =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料包括從國內免稅購進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貨物到岸價加海關實證關稅和消費稅。
2.如果當期期末退稅前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其中:當期免抵稅額=0。
3.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 期初留抵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
=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期初留抵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其中:
當期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 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上述公式中,如果當期應納稅額>0,表明期末無退稅前留抵稅額,即應退稅款已全部抵扣,所以不可以辦理退稅,還應向稅務機關繳納內銷等抵扣后差額的增值稅;如果,當期應納稅額<0,表示有退稅前留抵稅額,可以全部或部分抵頂內銷等應納稅額,不足抵頂的部分可以辦理退稅,期末無需交納增值稅;如果當期應納稅額=0,表示無退稅前留抵稅額,即應退稅款已正好全部抵扣,所以,也不可以辦理退稅,期末也無需交納增值稅。
(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會計分錄方法
實行“免、抵、退”辦法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公司,按規定計算的當期出口物資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計入出口物資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自營出口銷售成本;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按規定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稅額: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按規定應予退回的稅款: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收到退回的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筆者所說的不足不是《外貿會計實務教程》對該部分內容的表述、公式、會計分錄有錯誤,而是計算公式應從哪個開始,計算有結果后編制哪個會計分錄,不夠順暢和具體(專業書籍基本上都是如此表述)。具體說來,首先要計算前述公式,計算完了之后才能比較數字間存在的大于或小于關系(應納增值稅的時候不需要進行期末留抵稅額和當期免抵退稅額的比較);公式和會計分錄是有內在聯系和對應關系的,但是,只有分項闡述而沒有具體和明確的對應關系,因此,也就無法掌握和演練。要想讓學生或會計人員看的懂,學得會,就要用師傅帶徒弟的思維去陳述和展開,將知識內涵和會計處理結合起來分步驟具體操作,明確對應關系,進而,掌握和熟練該業務的步驟和要領,勝任該內容對應的會計工作。
事實上,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涉及的因素很多,既有法規性的規范,又有會計分錄的編制要求等,實事求是的說是有點難,但只要思路正確,方法得當,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筆者認為正確的思路是從應納增值稅計算開始,不斷求得公式中的未知數,求得未知數后要說明涵義,明確對應的會計分錄和下一步的工作,就能順理成章的完成該業務對應的會計處理。
二、 當期應納稅額計算結果為正數時的會計處理要領
(一)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1.計算公式: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上期末留抵稅額+當期發生的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公式(1)。
2.分析:在這個公式等號的右邊,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是已知數,實際工作時可在“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中查到,考試或練習時直接給出或計算求得;上期末留抵稅額是已知數,它是上期末“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借方余額,所以,也是本期期初的留抵稅額,實際工作可看賬獲取,考試或練習時直接給出;當期發生的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已知數,實際工作可看賬獲取,考試或練習時直接給出或計算求得。而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則是未知數,必須計算求得,否則就無法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為此,引出第2個公式。
(二)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1.計算公式: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公式(2)
2.分析:在這個公式中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是合同既定價格,實際工作中以合同數為準,考試或練習時直接給出或計算求得,即是已知數;外匯人民幣牌價是已知數,實際工作從海關網上查詢,考試或練習時直接給出,所以,也是已知數;出口貨物征稅率和出口貨物退稅率都是已知數,實際工作從海關網上查詢,考試或練習時直接給出;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只有在免稅購進原材料時才涉及該因素,否則,不必考慮該因素,若在沒有免稅購進原材料業務時,就根據公式2計算的結果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若出口企業有免稅購進原材料時,則要先計算求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此,引出第3個公式。
(三)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1.計算公式: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公式(3)
2.分析:在求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后,運行公式(2)并根據計算結果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當公式(2)和公式(3)都計算出結果后,公式(1)就可以運行,計算出準確的數字。當這個數字為正數時,就說明“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余額在貸方,表明該企業該月份應該交納增值稅。若足額繳納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銀行存款。
若企業偶遇財務困難無力支付時,應將其轉入“應繳稅費——未交增值稅”賬戶,屆時,根據轉出的數額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三、當期應納稅額計算結果為負數時的會計處理要領
當公式(1)運行的結果為負數,即通過以下公式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上期末留抵稅額+當期發生的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這時就說明“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余額在借方,表明該企業該月份不但不交納增值稅,還要退稅。究竟退多少,要通過將期末退稅前留抵稅額和當期免抵退稅額進行比較后哪一個數字小哪一個就是應退稅款的數額。由于期末退稅前留抵稅額就是公式(1)計算的負數,是已知數,但當期免抵退稅額則是未知數,因此,要引出第4個公式:
1.計算公式:當期免抵退稅額 =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公式(4)
2.分析:當期免抵退稅額等號的右邊,除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外均為已知數,只有免抵退稅額抵減額是未知數。如果該企業該月份無免稅購進原材料業務時,該未知數不必考慮,根據已知條件求得準確數字后,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如果該企業該月份有免稅購進原材料業務時,則要引出第5個公式。
(二)計算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1.計算公式: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退稅率——公式(5)
由于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等號右邊都是已知數,計算出結果后代入公式(4),并根據計算的結果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2.分析:由于期末退稅前留抵稅額是已知數,這樣,在計算求得當期免抵退稅額后就將二者得數值進行比較,哪個數值小,哪個就是本期的退稅額。
(1)若期末退稅前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則期末退稅前留抵稅額就是應退稅額,據此,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當期免抵退稅額>期末退稅前留抵稅額差就是當期免抵稅額,也就是人們所說的“抵”稅額。如果用公式計算就引出第6個公式。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公式(6)。
并根據此公式計算的結果,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2)當期期末退稅前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依據當期免抵退稅額的數值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期末退稅前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的差就是“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的借方余額,按理國家應予退還,但現行制度規定,本期不退留待下期抵頂應納稅額。
在期末退稅前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的情形下,當期免抵稅額為零,也就是人們所說的“抵”稅額為“0”,所以,也就無需編制“抵”稅的會計分錄。
上述就是分析和掌握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思路和要領,也就是步驟和方法。照此練習就能熟練操作和理解,如果再結合例題,效果會更好些。
參考文獻:
經研究決定,現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第三條的規定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財稅〔2004〕11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調整為:
免稅出口卷煙轉入成本的進項稅額,按出口卷煙含消費稅的金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分攤,計算出口卷煙含稅金額的公式如下:
(一)當生產企業銷售的出口卷煙在國內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出口卷煙含稅金額=出口銷售數量×銷售價格
公式中的“銷售價格”為同類產品生產企業國內實際調撥價格。如果實際調撥價格低于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公式中的“銷售價格”為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高于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公式中的銷售價格為實際調撥價格。
(二)當生產企業銷售的出口卷煙在國內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出口卷煙含稅金額=出口銷售額÷(1-消費稅比例稅率)+出口銷售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公式中的“出口銷售額”以出口發票計算的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關鍵詞】出口退稅 增值稅 外貿企業
自1994年我國實行新稅制后,出口退稅作為一項外貿政策,到目前為止已經歷了若干次大的調整,在現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也層出不窮,退稅政策的不斷出新使外貿企業出口成本有所提高,獲利空間相對減少,一直是外貿企業關注的熱點。
一、外貿企業增值稅出口退稅現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變動頻繁,退稅率檔次過多
1994年實行新稅制,之后又多次對其進行了補充、修改和調整。出口退稅政策頻繁變動,不利于外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長期規劃。我國當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率實行17%,13%和0三檔,檔次過多,不夠統一。出口退稅率為5%、9%、13%、15%、16%和17%六檔,這就使得征收率和退稅率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過多的出口退稅差別稅率不僅容易使外貿公司在貨物出口報關時選擇高退稅率的海關編碼而導致騙稅行為的發生,還會造成外貿企業財務管理上的漏洞。
(二)出口商品海關編碼的選擇給出口退稅帶來的不便
出口退稅稅率由國家稅務部門制訂,基本是按照產品的形態或用途分類,而海關列明的出口貨物編碼既有按照產品用途分類的,也有按照產品生產材質分類的,而同樣一種產品按照用途和按照材質往往是不同的海關編碼,而這不同的海關編碼往往又適用不同的出口退稅率。外貿企業遇到過對同一種產品,不同的海關口岸認定為不同的出口編碼的情形。例如:有的外貿企業出口拖拉機專用齒輪,此產品專用于指定型號的拖拉機,其生產材質是鑄鐵,如出口按照拖拉機配件申報,與其實際用途真實相符,海關編碼是:8708991000,出口退稅率為17%,但海關在查驗時認定應該按照鑄鐵制品申報出口,海關編碼是:7325991000,出口退稅率為5%,兩者之間相差12%,直接導致外貿企業增加成本12%,從而利潤減少12%。導致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主要是國家政策制訂部門之間缺少協調溝通,出口退稅率對應的產品分類粗,對相關產品的分類稅務部門與海關不一致,而又沒有相應的解釋細則跟進補充,海關查驗處理的有關問題并不公開,外貿企業無從查找知曉,企業只有在被有關部門檢查遇到問題時才知道,企業處于被動地位,不利于外貿企業制訂經營發展規劃。
(三)出口退稅款長期拖欠降低了出口退稅的激勵作用
出口退稅沒有時間限制,拖欠企業的出口退稅十分普遍。按照出口退稅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在向海關辦理完出口報關手續后,憑增值稅發票、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但對于稅務機關應在多少個工作日內對出口退稅單據審核完畢和在多長時間內將退稅款劃入納稅人賬戶,都沒有做出明文規定加以限定。國家出口退稅指標不足,稅款不能及時足額到位,占用了外貿企業的流動資金,造成資金周轉困難,使企業只能通過向銀行貸款等手段來緩解資金緊張的狀況,從而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即使國家不斷提高了出口退稅率,但外貿企業覺得拿到退稅款遙遙無期、遠水解不了近渴,出口退稅的激勵作用也會大打折扣。
(四)對外貿企業增值稅的征、退稅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脫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外貿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和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均要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文件只要求應計提銷項稅額,卻對何時計提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外貿企業可隨意調節,這個月稅多了就暫且不計提銷項稅,等到哪個月進項抵扣多時再計提,而稅務機關對外貿企業何時計提與計提金額是否正確也沒有及時監管,使外貿企業有機可乘,造成稅務征、退稅管理脫節。
(五)出口退稅申報時限對外貿企業的制約
國家對出口企業退稅申報有明確的時限要求。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收齊出口貨物退稅所需的有關單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手續。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后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例如,某外貿出口企業2009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貨物,滿90天,即為6月8日,則該企業最晚應在當月的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截止之日,即6月15日前申報出口退稅。如果該企業3月25日出口該批貨物,滿90天,即為6月22日,則該企業最晚應在7月15日前申報出口退稅。外貿企業如果逾期申報或在規定的時限內不申報退稅,就要按照出口退稅不退則征的原則,即使所出口的貨物符合國家政策,也應當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加大了外貿企業的成本。
二、改進外貿企業增值稅出口退稅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政策,按實際情況來調節我國的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政策的頻繁變動不利于外貿企業的出口計劃和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國家和稅務機關應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發展的長遠規劃,統籌兼顧國家和外貿企業的長遠利益,制訂出切實可行、穩定、透明的出口退稅政策,按實際情況來調節我國的出口退稅。國家在制訂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政策時,應做好稅務與海關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同時一項政策出臺執行后,發現問題應適時、隨時地補充有關解釋細則。海關在查驗處理問題案件后,應在相應的公共平臺公開,以便外貿企業查詢借鑒,及時知道海關的認定,同時也便于海關的各個口岸掌握政策的尺度相同,使外貿企業在公平的市場中競爭發展。
(二)專款專用,加快出口退稅速度,明確出口退稅期限
在我國現行增值稅分配體制下,出口退稅大都被列入各地的增值稅收入中,使得財政收入中存在大量的出口退稅虛收數字,一些與財政收入增長掛鉤的支出也隨之增大,從而造成退稅資金的不足。因此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在制定稅收計劃時應剔除出口退稅因素,做好出口退稅資金的預算,在各地區之間合理分配出口退稅指標,財政的出口退稅指標的增長應該不小于出口退稅應退稅額的增長。由于出口退稅拖欠的時間拉長,而且沒有明確退回到企業賬戶上的期限,給外貿企業的財務管理和經營的預期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應兼顧外貿增長、財政承受力和企業發展三方面的利益和需要,研究和考慮建立財政預算進出口收支專戶,對進口稅收和出口退稅實行專門管理,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出口退稅資金及時到位,同時應明確稅務人員出口退稅工作的時限,避免人為因素導致的審單滯后,退稅款滯留。
(三)簡化出口退稅手續,改進出口退稅流程
從2008年1月1日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核銷單無紙化管理全面啟動后,目前申報出口退稅所需單據為“兩票一單”,即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銷售發票和海關報關單。但主管稅務機關必須要對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提供電子的核銷數據進行審核無誤后方可按規定辦理退稅。出口退稅是對企業已交稅款進行退還,意在鼓勵企業出口,國家應另對收匯核銷工作進行單獨監管,而不應該和出口退稅進行捆綁。再有,海關報關單已記錄了企業出口的真實情況,是否可以考慮取消提供出口銷售發票。稅務部門在退稅政策執行中應取消收匯核銷單的管理,淡化報關單的管理,重點轉向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外貿企業的一份出口報關單所對應的信息只能有三種情況:已辦理出口退稅、已計提銷項稅金或已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為了使企業能按時退稅或上稅,稅務機關可利用短信、拷盤、電話通知、發送電子郵件等形式將相關信息及時提供給出口企業,督促外貿企業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好出口退稅工作,避免因無法退稅反而交稅造成企業成本的增加,對外貿企業按時足額計提銷項稅金進行及時監督和管理。
(四)延長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認證、申報時限
國家要求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手續。實際工作中,有些外貿企業購貨未能及時將貨款支付給銷貨方,而銷貨方為了防止收不到貨款,就暫將已開出的發票扣留,待外貿企業付款收票的時候,可能早已經超過30日的認證時限了。另外,外貿企業的采購人員或者財務人員由于疏忽,未能將收到的發票及時進行認證,也往往會超過“發票開具之日起30日內”的認證時限。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給外貿企業造成了一些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中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長至180天。但該《通知》沒有充分考慮到所有納稅人,涉及出口退稅貨物的發票認證期仍然是“出口企業及特準退稅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含外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退稅)在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在開票之日(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開票日期為準)起30日內,到主管征稅機關進行認證,方可用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國家政策的調整應顧及到所有納稅人的利益,也應相應延長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認證和申報的時限。
(五)改變外貿企業的貿易方式,以應對出口退稅率的下調
出口退稅政策的不斷調整,使得一般貿易占主導地位的外貿企業受到很大沖擊。面對這樣的形勢,企業應及時調整貿易方式,大力發展加工貿易。加工貿易對進口原材料實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外貿企業無需負擔征和退帶來的差額。以銅制品為例,原退稅率13%,自2006年9月15日起下調到5%。外貿企業在出口退稅時要計算因退稅率降低而產生的不予退稅額12%,并將其轉入成本,減少了日趨微薄的利潤。企業可以選擇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加工為成品或半成品后,再由經營企業復出口的加工貿易。假設進口料件――銅在進口環節免稅,也不存在購買國內原輔材料的問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僅就支付的加工費依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適用的退稅率計算應退稅額。銅制品加工費的稅率為17%,退稅率為5%,記入成本的不予退稅額也只是加工費金額的12%,而不再是全部貨值的12%。2010年7月15日國家對出口退稅政策再次進行了調整,取消了銅制品的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政策的變化導致企業的貿易方式也要隨之轉變,企業可以將進料加工改為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工繳費,制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來料加工在進口環節和貨物出口環節都是免征增值稅的,因此不涉及增值稅征退的問題,只需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即可。
三、結論
出口退稅政策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外貿政策,對鼓勵出口、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出口退稅問題處理得好,會增強我國出口商品競爭力,增加財政收入,帶動經濟發展;若處理不好,不但會影響出口,也會影響國內經濟發展、社會就業及人民生活。因此,增值稅出口退稅是外貿企業的一把“雙刃劍”, 做好出口退稅工作任重道遠。
主要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網 http://www.chinatax.gov.cn.
[2]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 http://www.taxrefund.com.cn/.省略/.
[4]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基礎工作手冊 (2005版).
[關鍵詞]出口退稅;機制;策略
一、前言
所謂出口退稅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稅務機關對出口貨物在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經繳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按照本國相關政策規定返還給出口企業的一項稅收政策。這一政策目的是通過降低本國出口產品的生產成本,提升本國產品在國外市場的競爭力。出口退稅政策作為政府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已經成為WTO認可的準則,也成為了國際通用做法。自實施以來,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經歷了數次調整,然而在實踐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問題,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政策效果的充分實現。因此,如何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機制是一個影響我國對外貿易和經濟增長的重要問題。
二、我國出口退稅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出口退稅政策穩定性差。稅制應該是中性或者在一個較長時期內能夠保持基本穩定的,然而,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變化過于頻繁。例如,我國1994年實行的出口退稅稅率,相繼經歷了1995-1996年的兩次調低、1998-1999年的7次調高、2005-2007年的12次調低和2008年至今的7次調高[1]。此外,退口退稅稅率結構調整則更為頻繁。出口退稅政策的頻繁變動給企業經營者造成了對未來生產狀況的不確定性,導致其經營風險增加。同時,由于政策的每一次調整對需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重新學習,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
(二)出口退稅的管理體系不夠完善。在我國,征稅和退稅分屬海關、外貿、外管和稅務等多個部門管轄,這些部門相互聯系不夠緊密,導致征稅和退稅脫節,從而產生了出口退稅管理中的一些漏洞。由于征稅和退稅工作分別由不同部門完成,并且各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溝通,會造成出口騙稅等問題的發生。如退稅機關只能根據出口產生的稅務發票了解到出口產品產生最后一環的繳稅情況,對于之間環節的繳稅情況無法了解,而征稅機關往往不愿意去過問本機關之外的事情,為一些不法企業的弄虛作假提供了便利。
(三)出口退稅程序過于繁瑣,退稅效率低下。申報退稅時必須具備出口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發票、外匯核銷單和海關報關單等,出口企業首先要收集和辦理退稅所需的各種單據,然后再向退稅機關申請退稅。在退稅過程中,企業取得退稅憑證、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憑證以及辦理退稅都需要很長時間。據統計,一個企業從產品出口到退稅完成平均要5到6個月的時間[2]。如此漫長的過程和低下的效率大幅提高了出口企業在資金流轉和企業經營方面的成本,降低了出口退稅政策效果的實現程度。
(四)出口退稅負擔機制不合理。目前我國出口退稅的基數仍是按照2003年的相關指標執行,即中央財政負擔退稅中基數部分以及基數意外部分的92.5%,地方負責基數部分以外的7.5%。這種機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地方政府的壓力,但是也拉大了“東、中、西”部之間的差距,不利于區域協調發展。同時破壞了外貿結構的合理性,強化了地方保護主義。
三、完善我國出口退稅機制的相關策略
(一)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出口退稅作為一個重要的稅務環節,應該在更高層次的立法中得到體現,做到稅率和稅率結構的調整都要有法可依。改變現有出口退稅相關規定,保證出口退稅政策的穩定性和透明度,減少因政策的頻繁變動給企業經營帶來的不確定性。另外,要以實現出口退稅的政策目標為依據,把出口退稅政策與國家的財政負擔能力與宏觀調整政策相結合,按照產品性質的不同,有梯次的制定退稅稅率,最大程度的保證政策效果的實現。
(二)完善管理體系和操作方法。建立規范的退稅管理系統,加強退稅部門和征稅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通過稅務系統的信息化建設以及稅務部門與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充分運用稅務、外貿、外匯管理、銀行和工商的數據建立完整統一的出口退稅監督系統,防范虛假報關、騙稅、騙匯等行為的發生。此外,要改進出口退稅的操作方法,簡化退稅核查手續,較少中間環節耗費時間,加快退稅到賬速度,提高退稅效率。如可以根據誠信狀況對企業進行分級,給予誠信企業優先辦理的權限,對于誠信度較低的企業則擴大核查范圍。還可以推行網上退稅業務,各相關政府部門合作辦公,減少出口企業在退稅期間在各部門之間花費的時間。
(三)改革出口退稅負擔機制。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應該與消費稅和增值稅的征收分享機制保持一致,即把稅收征收中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作為退稅的負擔比例。同時,還要兼顧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均衡性,經濟發達地區要增加退稅負擔比例,減輕中央財政負擔,而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應該更多的由中央財政支付。這樣一方面減輕了由于退稅造成的各地區外貿和經濟發展的不協調性,另一方面也解決了一些欠發達地區由于財政負擔能力有限而造成的拖欠退稅問題,于國于民都有著較為積極的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