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24 16:32:1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審計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中國當前社會已走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前沿,許多事物已與世界經濟取得一致,也向資奉主義市場經濟學了許多可用的市場管理方法,基金就是這其中的一種。其實證券在我圈是有它的必然,我國也像韓國50-60年代一樣面臨著經濟迅猛的發展。而后出現資金短缺,出現我國特有的這樣那樣的困難,如國民儲蓄居高不下.而國家儲蓄利率持續下調,這時投資基金絕對是實現現有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有力途徑。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在未來的中國將有很大的市場和潛力。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經過短短20-30年的發展,也已經從封閉式走向了開放式占主導,從不規范走向了日益規范(當然還存在未正式規范的私募基金),但是中國的證券投資市場仍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隨著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令會精神的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國務院炎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簡稱“國九條”)的頒布和實施,中國證券資本市場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也必將在發展中逐步加以解決。以下就我的理解,結合國九條,對中國當前證券市場的各種問題進行剖析,并提出一己之陋見。
一、我認為中國證券市場首要問題是沒有好的投資項目
誠如“國九條”中所肯定的火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寫作畢業論文有利于促進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完善金融市場結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安全,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人程度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長期投資。而證券投資基金在此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很多是面臨困難的國有企業轉制而來,上市后又不積極深入改造,只以圈到股票資金為目的;做為三駕馬車之一的債券市場又品種稀少,造成證券投資公司在選股時不約而同地只能持有那幾只優秀股,集中度高,不利于分散風險。而股票市場只有“做多”機制,沒有“做空”機制,很難規避系統風險,證券公司于是也拼命做大,甚至出現操縱市場的違規行為。
國九條中第四條第五條就對此問題提出r解決方案:
四、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要求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改變債券融資發展相對滯后的狀況,豐富債券市場品種。
對此我個人認為可以吸收國外風險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發展模式,創造出適臺中國特色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基金;而我國的高科技產業一直是一塊肥肉,長期以來它屬于高風險高回報行業,外國資本早就看好它,而我們若建立風險投資基金,則可吸收國內很多民間資本,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階層,會更看好這一塊。房地產投資基金相對來說投資期限長,但中國房地產市場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巨大的資產容量不容忽視,我國早期不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也曾駐足過這種期限長的投資,但當時來規范化,反而造成了基金的流動性問題,而如果學習國外規范化管理話,它將很好地促進房地產資金的證券化,平分這個行業巨額的利潤,讓廣大投資者受益。
國九條第五要求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支持競爭力強、運作規范效益良好的公司發行上市,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鼓勵已上市公司進行并購重組。要求重視投資回報,要采取切實措施改變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輕轉制、重籌資、輕回報的狀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為投資者提供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增加財富的機會。要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在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同時,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要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權力機構抉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減信責任,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規范控股股東行為,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控股股東進行責任追究。強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對于這一條,當然是因為存在國有股一股獨犬,股權不流通,引起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造成的,通過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轉讓,可以得到些解決。但是我認為要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責任,對損害公司和利益的股東進行責任追究的關鍵還在于一個信息披露問題:只有建立了及時、透明、平等的信息其卓機制才能真正起到監督作用。而這很大一部份要靠我們加強中介機構的規范性和執業道德,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注冊會計師很多是無法做到審計最基本的獨立性的,這就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留下許多空子。
二、我國的證券從業機構本身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
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不完善如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相同,基金托管人由管理人選定且有權撤換,寫作碩士論文使其獨立性大打折扣;基金管理公司機制也同樣存在道德風險,獨立董事制并不能真正發揮作用等。故而國九條中第六就講到促進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發展,提高執業水平:督促證券、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規范其股東行為雖化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誠信責任.嚴禁挪用客戶資產,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這一方面靠基金管瑕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切實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將基金公司的收益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掛鉤,另一方面加強外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證券、期貨公司市場退出機制,建立汪券資信評級機構,鼓勵證券崩貨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優化整合做優做強,以應對明年證券服務業全面對外開放,國外證券公司的雄厚資金沖擊。
另我認為我國的開放式基金仍是契約型為主的,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很容易陷入流動性風險中。也不利于其發展,還是要像法人治理結構靠攏。寫作醫學論文在這點上國九條里也放開了證券公司的融資: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籌集長期資金,完善證券公司質押貸款及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辦法,制定證券公司收購兼并和證券承銷業務貸款的審核標準,在健全風險控制機制的前提下,為證券公司使用貸款融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
摘要:2005年下半年,我國股市觸底反彈,開始了新一波牛市行情。雖然該波行情總體趨勢是向上的,但其中也經歷了幾次較大幅度的調整。其中,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而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優勢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文章首先對如何界定私募基金、非法私募基金以及其合法化進行探討,然后對其完善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p>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靶M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
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p>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關鍵詞]中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可行性
一、目前中國房地產業金融現狀
房地產業作為中國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其興盛與衰敗對于國民經濟的影響無疑是至關重要的。隨著宏觀調控的進一步深入開展,房地產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狹窄,房地產金融產品單一的弊端逐步顯現出來。據《中國房地產資金來源狀況分析報告》統計,自2002年以來,國內房地產企業只有61家實現上市融資,融資總額僅為80億元左右。房地產業直接融資比例不超過2%,因此房地產投資資金仍然主要是銀行貸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儲備項目較多,房地產貸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產開發貸款在房地產投資中的比重達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貸款優惠利率政策對房地產消費貸款影響較大,購房貸款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產開發貸款與購房貸款合計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別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當前國內的融資渠道,如上市、發債、信托、產業基金、信托投資基金等融資渠道,是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擺脫融資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國近4萬億元的居民金融資產中,儲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資產膨脹和投資渠道不暢的矛盾,已成為中國金融領域的一大主要矛盾,這一矛盾也是沖擊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如不加以解決,就有可能使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遇到阻礙。同時,房地產貸款的嚴加控制與蓬勃興旺的房地產行業巨大的資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則可使房地產企業在銀行貸款之外找到一個新的融資途徑,同時也為居民大量金融資產投資提供了多元化的選擇,有助于化解上述兩大矛盾,從而推進中國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
2.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利于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規范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信托基金作為一種產權形式,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這一性質要求其必須在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將投資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信托基金的設立已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它對于被投資企業及相關行業而言,擔負著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形成、推動企業股份改造的創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對企業的產權約束和管理約束,對于所投資企業促進合理經營,轉換經營機制,強化資金的高效運用意義重大。
3.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基金特點,不會對一個企業投入大量的資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為小股東必然更加關注企業的規范化運作,從而對房地產企業的運行起到外部監督的作用。同時,可以優化房地產行業內部結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利潤的驅動下將把資金投向具有一定潛力的房地產企業及項目,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的優勝劣汰和房地產項目的優化。在基金支持下還可以通過兼并、收購等手段加快同行業企業間的聯合,有利于房地產產業大型企業集團的出現,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4.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間的非法集資、地下基金等組織走上正軌。大量的民間金融資產需要尋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資途徑而導致非法集資,地下“標會”、地下基金、地下錢莊等不規范的委托理財以及各種炒買炒賣現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數額巨大,并涉及千家萬戶直接的經濟利益,引發許多糾紛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會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運營管理是在產權明晰、財務健全、運作透明的條件下進行的,并且管理、運營和保管三權分立,從制度上杜絕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點有利于引導民間資金脫離地下運營的投資軌道。
5.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大規模引進外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大規模吸引外資:一是在設立基金時吸引國外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外資通過信托基金方式投資于國內的房地產市場。二是使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上市時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國外機構投資者購買,這樣的方式吸引外資可以帶來多種益處:(1)可以較大規模的集中利用外資;(2)由于基金的規范運作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國外投資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會因大量境外“熱錢”的涌入對國內購買市場造成沖擊;(4)不會喪失對公司特別是國有公司的控制權;(5)由于基金的封閉運作和投向明確,并且明確規定了基金的設立年限,使外資大規模介入能夠得到很好的調控,并不受外匯管制;(6)有利于金融業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綜上所述,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規范的房地產信托基金不僅是適時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面臨的障礙
1.目前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尚未出臺,有關中國信托方面的立法僅有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和《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隨著近幾年中國信托業務的高速發展,現有信托法律法規框架內的一些條款已經不能滿足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需要。且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如何具有運作等具體操作中需要探討和解決的關鍵問題更是未有明確的規定,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
2.中國房地產信托難以獲得稅收優惠。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得以發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美國稅法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房地產資產屬于免稅資產。同時為了避免雙重征稅,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作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稅的問題。而目前中國法律尚未對信托收益的稅收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缺少對房地產信托的稅收激勵政策,無法促進房地產信托的快速發展。
3.中國現有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中有關資金信托計劃不得超過(含)200份,且每份和約金額不得超過(含)5萬元的限制,也是影響當前房地產信托業務發展的因素之一。眾所周知,房地產作為資金密集型企業,其項目開發對于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產項目融資數額較大。根據上述規定,僅靠房地產信托資金遠遠無法滿足房地產項目的資金需求。可見,在現階段法律環境中,房地產信
托資金還不能成為房地產融資的有效工具,進而也無法在房地產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
4.缺乏專業人才運作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基金的成功運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資分析、財務顧問、房地產開發及研究及評后審計等方面的專業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產專業知識,又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通才。而現階段國內能夠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員往往擅長單一的專業領域,很難適應大規模房產投資基金的經營運作,所以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關專業人才。
四、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想
1.法制環境的建設。由于目前中國尚未出現真正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另外房地產信托的投資形式也存續時間較短。現階段一方面加強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理論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適合中國運行并發展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理論依據。另一方面應盡快建立一套規范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法律體系,使其有法可依。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資基金法》,并專門針對投資基金的設立、發展、經營、退出等運作流程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規范運作,同時隨著其業務的快速發展,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上,可以通過區分收入的不同來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組織形式。(1)契約型與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國還沒有出臺《產業基金法》,只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③根據目前的法律已經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不管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都是以契約的形式來約定當事人各方的法律行為。成立契約型基金可以規避中國有關公司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在基金運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稅收、投資人監督等問題。因此,在現階段成立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但從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和基金運作的發展來看,在未來中國相關法律體系健全后,還是應該選擇公司型,并且像美國的REIT公司一樣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議專門對房地產產投資信托基金進行立法,以規范整個行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封閉型。房地產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更是以長期持有收益性物業取得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其估價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每天對其進行估價。以房地產投資為主業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采用開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都應該是封閉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證券市場流通其收益憑證或股票。
3.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借鑒美國REIT公司的經驗,考察中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應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經營、管理收益性物業為主營業務,不得銷售持有時間少于3年~4年的物業。(2)證券投資凈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3)對下屬公司(包括參股、控股公司)的股權投資凈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議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經營管理所擁有的物業,必須委托專業的房地產經營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5)對房地產投資凈額不得少于總資產的80%。(6)只能向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或商業抵押貸款的銀行或公司購買房地產抵押貸款,不得發放抵押貸款;可以投資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債券(MBS),也可以在條件成熟時作為特設機構(SPV)以購買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MBS,這種投資也計入房地產投資額中。
4.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條件。關于成立一家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標準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業務范圍上的限制外,在股權結構和規模上要滿足緊下要求:(1)總股本規模不應少于1.5億元人民幣。(2)股東總數在任何存續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數超過總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構成中來源于房齡不到3年的房地產銷售收入,不得超過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給其他股東。(6)公司型投資信托基金應設立董事會,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獨立董事。
5.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模式。(1)章程的確立和公布。章程是確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權利文件,它對基金的存在理由加以說明,申明成立的目的。章程由信托基金的發起人制訂,提交首屆成立大會通過后,交公證人認可,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查登記,并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它應詳盡說明如下內容:基金的名稱、經營地址、目的、資本總額、經營人和保管人的名稱和職責、基金的受益憑證的發行與轉讓、基金的投資政策和限制、經營情況的信息披露、會計和稅收、終止和清盤等。(2)訂立信托契約(契約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其包括投資人與管理人簽定的委托管理契約、投資人與保管人訂立的委托保管契約以及投資人由于購買信托基金受益憑證而形成的契約等。(3)受益憑證的發行與認購。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兩種方式,通過募股說明書對于該基金加以詳盡的說明。投資者通過購買信托投資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來實現投資(如果是公司型信托基金,投資者則通過購買公司股份的形式實現)。(4)信托基金的信息公開披露。管理人對房地產信托基金的投資人情況、基金的運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人情況、保管人情況、資產凈值、變動情況等重要信息必須及時進行公開披露。(5)受益憑證的購回與轉讓。一般可由基金公司購回受益憑證使投資人實現退出,如基金上市則可在證券市場上通過交易實現退出。
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國際趨勢始于80年代,金融創新已使許多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的分業經營體系名存實亡,1986年英國的金融大爆炸率先放松了金融管制,1996年日本的金融大爆炸廢除了分業經營的體制。1999年,美國《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的廢止標志著金融業綜合經營成為國際發展趨勢。90年代以來,金融業卻從綜合經營銀行體制發展成嚴格的分業制度。1993年以前,中國實行的是典型的綜合經營銀行體制,銀行、證券、信托和實業投資均在一個法人銀行體制之內,加上內控不嚴,違規經營嚴重,外部金融監管體系基本沒有建立,加上中央銀行當時沒有實質性金融監管措施。金融法制不完善,必然造成了很大風險,產生了金融混亂。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的證券業僅限于政府債券。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投資。此后,我國金融業實行了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體系。
一、過渡時期,以銀行、證券和保險之間相互交叉為特點的邊緣業務創新
在我國,由于我國的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還未完成,銀行業的內部治理結構也不完善,資本市場并不健全,銀行、證券和保險的專業化經營才剛剛開始。因此,金融業混業經營在我國還只是一種趨勢,對分業限制的完全放開尚需時日。另一方面,隨著我國金融領域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我國金融機構將面臨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綜合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我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讓其只能從事一個行業的經營,但由于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外資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為適應將來加入WTO之后的形勢,我國必將改變原來對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業創新控制過嚴的狀況。此項改革后,以銀行、證券和保險之間相互交叉為特點的邊緣業務創新,必然會有一個較快的發展過程,它一方面可以滿足消費者全方位的需求,同時也有利于銀行、券商、基金和保險公司業務拓展,提高我國金融業的整體競爭力。
事實上,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已有一些邊緣業務創新。目前我國金融領域已經突破分業經營界限的經營業務主要有:1 連通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金融業務。允許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進行拆借、債券購回;②銀行與券商之間的合作。以股票質押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事債轉股等業務,實際上也是把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連接起來。目前,銀行與券商之間的全面合作計劃不斷展開,如長江證券與農行達成全方位合作協議,湖南證券與興業銀行簽定了全面合作協議,其中興業銀行向湖南證券綜合授信17億元,在證券資金法人結算、銀行轉帳、資金拆借、債券業務、資產抵押貸款、資產管理、基金托管等方面開展全面合作。③連通保險資金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的金融業務: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回購交易,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股市等,從1999年10月底國務院批準保險公司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證券市場以來,已有對家保險公司申請并獲準,規定投資規模不能超過上年末資產總額的5%。部分保險公司的這一比率提高到10%-15%。④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銀行人壽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利用銀行豐富的營業網點推銷保險合約,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特點,目前這方面的業務已經得到較大開展。如建設銀行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之間簽約合作。⑤從事混業經營的機構創新:光大集團已實行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和申銀萬國證券,并籌建保險公司。建設銀行在國內已有合資的中金公司(CICC),中金公司除A股二級市場不能做,其他與國內證券公司一樣。
隨著業的,金融業的合作會逐漸加深。隨著消費信貸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消費信貸等的發展,對資產證券化提出越來越緊迫的需求,那么作為原始權益人的銀行和證券公司的業務合作必然進一步加強。隨著開放式基金的加快,基金銷售、贖回一般由銀行承擔,因為銀行大規模的營業網點,為投資者的進出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雖然我國暫時還不可能實行混業經營制度,但作為一種適應環境變化的產物,其趨勢無可置疑。我國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在業務上的創新,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種要求。
二、金融業的合作、及邊緣業務的創新對金融監管的挑戰
金融業的合作、及邊緣業務的創新越來越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構成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目前我國實行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系。由于新的金融監管體系框架還剛剛搭起,這種互為獨立的關系容易導致監管真空和摩擦。但在現有框架下,監管體制必須既要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又能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盡管目前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已建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的制度,定期磋商,相互交換信息并密切合作以防止監管真空,但在目前的情況下,這種金融監管的聯席會議還難以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這畢竟還只是淺層次的,無論是在監管的協調還是監管手段的統一上都難以適應金融業的合作及邊緣業務的創新。其次,因為在中國往往多個機構同時管一件事容易出現扯皮,而且在沒有指定主監管人的情況下,難以進行良好的金融監管工作的協調。此外,這種協調只是停留在人民銀行總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這一層次上,在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與中國證監會、保監會的派出機構的聯席會議式的其他合作形式尚未建立,并且省以下的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還處于監管的真空,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常常將銀行業務與證券、保險業務結合起來,如果不存在三大監管機構在省以下層次的協調是難以取得良好的監管效果的。
2.在我國的證券市場還是由政策和資金決定的市場情況下,以及證券市場上私募基金正在興起,一些金融邊緣創新業務,尤其是一些未指明特定用途的消費信貸業務的出現,很容易將銀行信貸資金導入證券市場的渠道,形成股市泡沫,也給銀行信貸資金帶來巨大的風險。由于我國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銀行的經營機制方面還沒有進行商業化改革,我國商業銀行,無論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是其他商業銀行,都缺乏符合市場經濟的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因此,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必須通力合作確保這些金融邊緣創新業務不會導致宏觀經濟金融環境的不穩定,同時,人民銀行和證監會的監管也不能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
3.一些金融業的合作、及邊緣業務的創新業務對我國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和監管水平構成了挑戰。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和外部審計等尚未達到一定的水平,金融機構人員全面監管的能力還跟不上金融業創新的發展。
三、促進過渡期平穩過渡,完善監管體系
為適應金融業的合作及邊緣業務的創新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構成的挑戰,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1.由于我國《證券法》及《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分離,因此,目前的銀證合作無疑受到法律的阻滯,券商及商業銀行對開展合作普遍缺乏政策法律上的把握度,以致在實踐中不敢放開手腳,且有的合作項目由于政策規定得較為苛刻,實行起來則大打折扣。我國在修改《商業銀行法》之前,可以允許金融機構以控股公司形式從事一些經批準的混業業務,適應這種模式的變化,應對相關法律作出修正。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現行金融法律法規都對分業經營進行了規定,在新形勢下,應該在適當時機取消對混業經營的嚴格限制,鼓勵銀行、證券、保險之間聯合經營,加強我國金融業以及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此外,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出臺《信托法》、《投資基金法》等,使各金融機構的經營有法可依。同時,在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規,應該考慮到目前混業經營的趨勢。
關鍵詞:影子銀行 存在區域 監管建議
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影子銀行”作為一個新興名詞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這一概念最早在2007年由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長麥卡利提出,指“與傳統、正規、接收中央銀行監管的商業銀行系統相對應的金融機構,它游離于聯邦政府監管之外,籌集到的多為短期不確定的資金”。此后的“平行銀行系統”、“準銀行體系”概念,其實質都是相同的。
近年來,影子銀行在中國迅猛發展。與發達的歐美市場的資產證券化、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回購協議等融資方式有所不同,我國銀行體系呈現杠桿率較低,金融產品的復雜程度較低的特點。筆者認為,影子銀行在我國可定義為:提供流動性、高杠桿率等服務,游離于銀行業監管之外,履行銀行職能的非儲蓄類實體。本文旨在立足于這一定義,結合我國基本市場特點,探究影子銀行在我國的存在區域及其影響,并以此為據提出相應的監管建議。
一、存在區域
(一)銀行理財
銀行理財業務是指由商業銀行設計發行,代表客戶按照約定的投資方式進行資金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雙方按合約約定方式承擔的一類產品。自2004年我國銀行機構開辦理財業務以來,銀行繞過信托開展委托理財,以理財資金作為資金來源進行委托貸款,發行理財產品,已經成為商業銀行調整收入結構與獲得監管套利的常用方式。根據銀監會報告整理測算,2012年,我國銀行理財規模已達到76000億元人民幣。較2011年的45900億元、2010的20400億元出現了大幅增長。銀行理財作為新模式缺乏監管措施,可以看作是國外結構性產品在我國的簡化版,是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的組成部分。
(二)資產證券化
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從2005年開始,證券化試點機構逐步從國有和政策性銀行向股份制銀行擴展,目前主要仍以信貸資產證券化形式為主。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將高風險資產清除出自身的資產負債表,從而提高資本充足率,提升抗風險能力,擴大信貸消費業務。其特征是:一方面存在形式多變,缺乏相應法規和系統監管;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鎖定了利率,轉移了風險。這符合了一定的影子銀行特征,屬于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的一部分。
現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主要風險有:商業銀行存在隱性擔保,風險不能實質剝離;道德風險導致銀行貸款審批標準降低,資產池信貸風險高于表內貸款風險;市場參與方少,投資主體多為銀行業機構,交叉持有問題突出,導致信貸風險仍然留在商業銀行體系內。
(三)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在我國主要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對非上市企業采取權益類投資的私募基金,市場主體在投資決策前謹慎篩選并在投資后通過退出實現權益價值增值。筆者據清科研究報告整理得出,2012年私募股權基金規模為1598億元人民幣,雖較2011年2510億元有所縮減,但規模依舊可觀;另一類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股權交易為主,并不涉及信用中介活動,因此不屬于影子銀行的范疇。在我國,一些私募股權基金與銀行相聯系,且多為封閉性的,存在杠桿問題。還有一些投資于大宗商品和衍生產品,相應存在著期限、信用和流動性錯配風險,屬于影子銀行體系的一部分。
(四)民間金融
民間金融是否屬于銀子銀行的范疇依然存在爭論。中小企業由于缺乏有效擔保,銀企信息不對稱和逆向選擇等問題,融資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從而轉向民間融資。以溫州為例,據測算,其民間借貸規模已突破千億元。近年來隨著規模的逐漸增大,民間金融已經成為社會融資的重要渠道。民間金融形式多樣,操作隱蔽,難以監管。從特殊意義上講,符合影子銀行的特點。因此,筆者認為民間金融屬于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的組成部分。
二、影子銀行的效應分析
(一)正面效應
1、彌補了經濟制度的缺陷,促進了實體企業的發展
影子銀行存在于傳統金融體系的空白地帶,或對傳統金融服務和產品進行了更為精細的劃分。例如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合會等融資機構的產生和發展,部分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彌補了傳統銀行信貸的不足,減小了部分市場流動性風險,增強了企業應對宏觀政策變動的防控能力。
2、松散了利率管制,促進了利率市場化
目前我國存貸款利率無法真實反應資金的供求關系,影子銀行的出現,為原本的固定利率進行了市場化的浮動,使利率變化符合市場供求變化,從而倒逼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了中國利率市場化的大趨勢。
3、強化了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
影子銀行的證券化活動將傳統銀行從風險評估和控制中解脫,使其可以將一些信用等級較低、風險較大的信貸資產通過證券化轉移給影子銀行,減少了對特定借款人、借款期限和行業的集中度,大大降低了其監督成本和風險水平,拓寬了銀行盈利渠道。
(二)負面效應
1、影子銀行體系催生了大量監管問題
由于在我國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且影子銀行的回報率誘人,相當規模的銀行貸款并未實際流向用款企業,而是流向了高利率的民間借貸市場。以溫州為例,2011年溫州地區有三成民間借貸資金來源于銀行貸款。民間金融具有趨利性和隱蔽性,而相關法規的缺乏使得資金流向無法監管,導致了大量不規范的倒票行為,易產生資金泡沫。
2、助長了高利率問題
受長期供求不平衡的影響,影子銀行貸款利率逐步攀升。在2008年,民間短期借貸利率約為7%-15%,到2011年已攀升到了月息30%-40%。民間借貸利率已遠遠高出了央行下發的《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對高利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的界定。近年來,企業老板跑路事件頻發,與此相關的金融體系安全問題值得重視。
3、影子銀行的存在對宏觀政策作用有一定的沖減
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國的貨幣政策以貨幣供應量調節為主,以利率調節為輔,影子銀行的存在通過信用創造機制擴大了社會的貨幣供應量,對貨幣政策傳導形成了緩沖效應。另一方面,影子銀行游離于監管體制之外,中央銀行無法準確掌握其規模、數量、運行等情況,不利于宏觀政策的有效性。
三、政策建議
(一)實行有管制的利率市場化改革
影子銀行的發展與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滯后直接相關。政策性的利率無法反應市場真實的供求狀況,體制外的企業融資成本高,體制內的企業則享受到低融資成本,融資上的“雙軌制”是造成民間影子銀行的體制根源。因此,推行利率市場化改革,給銀行自主定價權,變規模競爭為價格競爭,才能緩解利率的畸形現狀。
(二)推動多元化金融業務,引導影子銀行陽光化
目前我國的金融資源基本都集中于大中型銀行,大中型銀行從事金融服務尚有巨大潛力。以中小企業融資為例,民生銀行最早全面進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領域,已累計為中小企業投放貸款超過8000億元, 余額3500億元,,服務中小企業100多萬家。國內大中型銀行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仍是有待開發的“藍?!薄?/p>
此外,我國民間資本總額達30萬億元之多,以民間資本為主的金融服務,更加地域化,更有針對性。因此,應該鼓勵中小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的規范化發展,打破壟斷,在開放民間資本市場的同時,提高中小企業的外源性融資水平。
與此同時,隨著電子商務飛速發展,電商客戶信息資源的不斷完善,以阿里小微金融為主要代表的電商紛紛布局小微金融市場。與傳統的信貸模式不同,電商通過數據挖掘小微企業信用,拋棄對擔保、抵押等信貸手段的依賴。隨借隨還,以日計息的模式大幅縮短了客戶全年平均資金占用時長和實際融資成本。
因此,積極引導大中型銀行、民間金融、網絡電商金融結合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體系發展,規范其管理機制、風險監控、專業技能等,從而改善民間資金投資環境,促進金融行業的業務創新。
(三)健全法規,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影子銀行尚未形成復雜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信用鏈條,其監管相對直接。在期初進行有效監管,將有利于影子銀行的風險控制和良性發展。但我國目前并沒有出臺相應法律措施,各個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缺乏統一口徑,監管區域也缺乏協調,容易形成灰色地帶。因此,應盡早修訂相應法規,明確監管制度,建立共享的金融業綜合統計監測體系。同時進一步完善征信系統、動產質押登記系統、破產制度、會計審計標準等金融基礎設施,優化金融生態,推動投融資便利化。
參考文獻:
[1]駱振心,馮科.影子銀行與我國貨幣政策傳導[J].武漢金融2012(4):19-22.
[2]巴曙松.加強對影子銀行系統的監管[J].中國金融2009(14):24-25.
[3]劉東慶.我國影子銀行系統風險的全面監管探析[J].南方金融2012(4):38-39.
【關鍵詞】 中小企業融資; 私募融資; 資本市場; 多層次資本市場
資本市場是提供中長期資金供需的場所,為適應各種不同性質的資金需求,采用了各種不同性質的中長期籌資工具。投資者和融資者在資本市場根據各自的需要進行運作。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上市融資的步伐也隨之加快,市場規模繼續擴大,但對于我國中小企業來說,由于自身的原因使其難以進入這一市場,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資金不足而又難以在資本市場融資等問題依舊難以得到解決,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自身內部積累;銀行貸款則是中小企業重要的外部融資渠道(銀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動資金,很少提供長期信貸);中小企業廣泛采用私募融資、親友借貸、內部集資以及民間借貸等非正規金融工具。中小企業普遍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權益資金的來源極為有限。對中小企業開放資本市場的大門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措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的步伐、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建立和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是當前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完善的資本市場應具有適應我國不同類別企業需求的市場。特別是要建立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資本市場。隨著我國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迫切性增強以及眾多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不斷增強,對私募融資和股權融資的需求正日益增加。由此看來,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已成為完善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方面。
一、私募融資
隨著我國經濟連年持續高速增長,吸引了不少國外資本對我國企業的私募融資意愿,目前是以收購優質企業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標的國外私募基金呈快速增長勢頭,這一事實從一個側面也說明國內企業對私募融資的需求非常大。從企業的數量看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已超過1000萬家,這些企業大都面臨融資難問題,資金需求量大。從現實需求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國非常需要發展自己的私募融資制度,加快和完善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積極發展私募融資市場,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多層次有序建設。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所作的中小企業融資狀況調查報告,當企業出現資金緊張情況時,樣本企業均主要采取向銀行借款的方式來緩解資金困難(占比62%),23%的樣本企業會采取向內部職工、親友及其他企業等借款的方式籌集資金。如果取得銀行貸款較為困難,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從而形成資金需求缺口,就會使得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極為突出和集中,此時,私募融資和民間借貸成為銀行貸款的一種補充機制。其調查表明,無論是過去的投資還是新的投資,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自籌和銀行貸款兩種方式,這既說明資本性融資與債務性融資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重要性,又說明企業融資渠道過于單一。中小企業要在加強管理,提高自我積累能力的同時,致力于拓寬融資渠道。除銀行貸款外,企業債券和股票等其他融資方式所占籌資比重依然很小,在樣本企業的融資結構中仍然是明顯的弱項。中小企業資產規模的大小是決定其能否獲得銀行借貸以及長期債務資金的決定性因素,其最大的障礙在于中小企業在申請貸款時無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中小企業的不動產是唯一被銀行等貸款機構認可的抵押物,如果銀行借款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將會影響到中小企業的正常運轉和發展。
私募融資是指通過非公共市場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策略價值的股權投資人,是面向特定投資者、在特定范圍內發行股權或債務并且其股權或債務主要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融資制度,私募融資是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重要的基礎性制度。私募融資在中小企業融資中最具有效率和效益,他們在信息、評價、風險承擔和收益分享合約安排和監控等方面比銀行更有效。私募融資的領域主要集中于大部分高增長型中小企業,這類企業的融資受制于商業銀行貸款規則而不能實現,同時又達不到債券市場投資等級要求和上市條件。但這些企業中有部分企業具備了成長為大企業的條件,而私募融資正好適應了這類企業的需要,既可以為他們帶來資本又為他們的發展帶來管理和發展經驗。
二、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是證券交易的場所,證券市場的本質功能是優化資源配置。檢驗證券市場功能效率的標準是:所有企業是否有均等的融資機會和盡可能低的融資成本。從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來看,我國現有的證券交易所無法達到這一目標。這是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層次單一,特別是沒有從制度上確立非公開發行股票及股票的場外交易市場的地位,致使除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公開上市公司外,絕大多數企業缺乏正規的股權融資渠道,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債券市場及信托基金融資規模也有限。這一現狀顯然不符合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戰略需要,也不符合“十一五”規劃綱要中關于大力推進自主創新以及推進風險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的戰略需要,同時也制約了資本市場自身的發展,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中一個重大基礎性制度缺陷。因此,從現實需求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國非常需要發展自己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和完善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積極發展場外交易市場,促進我國層次資本市場的有序建設。
由于受交易技術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約束,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數量必然會受到限制,而且所有需要融資的企業也不可能都達到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從各國證券交易所的情況看,一個證交所容納的上市公司的平均數量約為2 000到3 000家左右。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大約有2 800間公司;納斯達克市場約為3000家;日本東京證交所約為2 300家;英國倫敦證交所約為2 900家;目前,在滬深兩家證交所上市的公司有1 462家。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超過1 000萬家。顯然,僅靠我國兩家證交所的場內資本交易市場是不能滿足這些企業融資需求的。
三、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市場主要是針對中小企業和創業性企業的資本市場,為中小企業和創業性企業提供融資渠道和股票的流通。由于中小企業資本規模小,盈利能力不穩定,處在發展初期,因此,在場外交易市場的上市的條件要低于主板市場,在場外交易市場上市的企業由于具有規模小,增長潛力大的特征,與主板市場相比較,場外交易市場上市公司一般都要求有高度集中的業務范圍、嚴密的業務發展計劃、完整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和較大的業務增長潛力等特征。由于場外市場的上市標準低于主板市場,上市費用也較低,因此成為中小企業、創業企業股份的流通場所。場外交易市場為這類企業的股份提供了流通場所,提高了這類企業股份的流動性,對改善這類企業的融資環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總之,分層次的證券市場結構不僅適應了企業不同成長階段的融資需要,而且保證了公司質量,從而奠定了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場外交易市場還具有融資速度快、再次融資成本低的特點。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正式批復深交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中小企業板是在現行法律法規不變、發行上市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深交所設立的一個相對獨立與主板的中小企業板塊即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指數獨立的板塊。中小企業板塊為業績突出和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平臺。設立中小企業板塊是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一個重要步驟。自1990年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證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展,但結構性問題依然比較突出,市場層次結構單一,難以適應企業和投資者多層次的投融資需求。在深交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有利于更大范圍地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有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有利于優化我國金融市場的整體結構,是在現有條件下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體系建設的現實選擇。對推動中小企業發展、擴大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建立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具有重大的意義。
中小企業板塊自2005年開始建立以來,到目前為止已經發行上市了約一百家公司左右,中小企業板塊被認作是主板市場的一個子板塊,沒有改變其按主板市場的發行上市標準,只是把符合主板市場發行上市條件的企業中規模較小的企業劃分到中小企業板塊,仍按照主板市場的要求條件在運作,僅從制度安排上可以看到它似乎在獨立運作和以代碼獨立和指數獨立與主板市場相區別,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實際上并沒有達到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目的。由此看來,構建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首要任務是制訂和完善中小企業準入要求和建立分級監管機構等,盡管深圳證券交易所針對中小企業特點,制定了相應的《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特別規定》和《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但我國絕大部分中小企業難以達到其規定,對此,我國不少中小企業遠赴美國的OTCBB市場尋求融資,由于對國外市場的了解程度和維持成本等因素,融資效果受到影響。如何盡快構建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已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大問題,發達資本市場的經驗已給出了一些參考依據,首先,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之間必須具備差異性。這種差異性是由投融資雙方的特性所決定的,能滿足不同投資者和融資者的需求。因此,對于深圳中小企業板這類在同一交易所內設立,在上市標準、交易制度、監管標準上應具有差異性,沒有差異性則不能認為是一個區分資本市場層次的做法。建立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主要目的是應能滿足各層次投融資方的需要,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渠道。
四、場外交易市場的準入標準
場外交易市場的準入機制應建立在能滿足大多數中小企業在市場上市和融資這一目的上,降低中小企業入市的門檻是其首要條件,使大部分一般的中小企業能達到在其市場上進行股票交易的標準。中國人民銀行在2006《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報告》中建議,場外交易市場以股東在200人以上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掛牌交易的基礎條件,并實行合格機構投資者(QIB)準入制度。場外交易市場是主板市場的補充,場外交易市場的準入條件應較主板市場更為寬松,由于中小企業在企業管理、財務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足,加強中小企業管理的水平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有效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意愿,要求中小企業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則是其具體要求之一,對此,場外交易市場的準入標準可定義為:具有完善的管理體系、執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健全的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具有較高的業務增長潛力、有高度集中的業務范圍、周全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業務發展戰略,并遵守《公司法》和《證券法》。在企業達到這些標準后就應允許其在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上市。
對比國外的資本市場結構可以了解到不同的市場對上市公司的要求是有本質差別的,不同層次市場之間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公司上市標準不同:納斯達克全國市場首次上市對有形凈資產的要求為600―1800萬美元,而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的要求為500萬美元(企業滿足下列條件可向NASD提出申請升入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一是企業的凈資產達到500萬美元或年稅后利潤超過75萬美元或市值達5000萬美元;二是流通股達100萬股;三是最低股價為4美元;四是股東超過300人;五是有3個以上的做市商等),在OTCBB(針對中小企業及創業企業設立的電子柜臺市場)和粉紅單市場掛牌則沒有財務要求。
交易制度不同:證券交易所采用集合競價的拍賣制,場外交易市場采用做市商造市的報價制,更低一級的市場(如四級市場)則采用一對一的價格談判制。
市場監管要求不同:對于不同層級的資本市場,監管對象、范圍和嚴格程度也是不同的。例如,美國對證交所場內交易的監管最為嚴格,其監管對象囊括了與上市證券有關的各個方面,包括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級職員和公司董事、證券承銷商以及會計師和律師等等。美國監管當局對交易所內交易活動制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并確保其實施。而在納斯達克市場,監管重點主要是會員和做市商。盡管近年來針對OTCBB市場買殼交易暴露出來的問題,美證監會對其監管趨于嚴格,但相對于紐約證交所和納斯達克市場而言,對OTCBB市場的監管要求還是寬松得多。至于粉紅單市場,只要在每天交易結束時公布掛牌公司報價即可。
上市成本不同:在小額資本市場掛牌的公司只需要交納很少的掛牌費用即可交易。
上市風險不同:由于小額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要求不像主板市場那樣嚴格,因而投資者的風險也要高于紐約證交所和納斯達克全國市場。
五、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
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首先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與政策條款。中小企業融資難只是個現象,其本質在于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的不發達,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不發達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建立相應的法律約束和監管政策約束,在企業成長過程的初期由于經營風險比較大,財務風險承受能力低,融資來源主要是私募風險股權資本,在2006年我國開始執行的新《公司法》、《證券法》中,雖然兩法修訂仍未對私募發行及場外市場進行直接界定,但是已經把公開發行的投資者人數明確界定為200人以上,并將股份公司設立的最低出資額由1000萬元下調為500萬元,同時將專利權等非現金出資的比例提升至60%。還有,發改委制訂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以及正在制訂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其實質都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領域的私募融資形式。這些事實都說明,私募融資已經引起了法律和管理層的高度重視,這些規定無疑為建立私募發行制度和場外市場打開了制度空間。
從監管角度看,私募融資制度的核心源于特定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在供求關系、親緣、地緣、人緣方面內在的經濟、技術、社會聯系以及由此派生的信息對稱優勢和利益關聯優勢,離開了特定發行人和特定投資者,這些優勢也就不復存在。正因如此,私募市場監管的核心,也就是對特定發行人和投資者范圍的界定,即將私募對象限制在具有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的機構投資者,而不是普通中小投資者,從而既充分發揮私募方便快捷的優勢,也能防止由此可能導致的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損害。
從我國情況看,對私募融資對象資格的界定,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首先,私募對象作為財務投資者,其負債率不能高,要用自己的錢而不是銀行的錢去投資,保證其能夠承擔財務風險;其次,私募對象作為戰略投資者,還應在技術引進、產品創新以及公司治理方面有別于一般的“有錢人”,能夠在上述方面給私募發行人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當然,不同目的的私募,對投資者要求也不同。如果僅僅是儲蓄替代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那么有財務投資能力就可以了。但如果是產業型的私募投資基金,或是對特定企業的投資,就要二者兼備。
我國建立私募融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能夠促進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以非上市企業產權和債務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各類產業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企業,而不是目前市場廣泛存在的、以炒作上市公司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民間私募基金。
資本市場的核心功能是提高全社會的資金配置效率,促使資金向最有效率、最有競爭力的企業流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資本市場發展戰略、市場組織和市場結構、市場運行規則以及監管體制,都應以培育規范的、無歧視性的、高度競爭和高效率的資本市場為目標。調整資本市場的監管模式也是重要方面,由集中監管轉向分層監管,由單一監管轉向多元化監管。美國市場監管模式就是一個實例,美國證券市場實行分層監管,最頂層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整個市場進行監督,享有法定的最高權威;各州也設有市場監管機構,在其轄區范圍內對證券業進行監督;中層為自律組織――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其他證券交易所、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各清算公司等――監測市場的交易并監督其成員的活動。自律組織所作出的規則修訂須由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上市公司的監督部門、證券中介機構及社會輿論構成這座金字塔的基礎,監督公司與公眾的交易,調查客戶申訴。隨著層次的降低,來自外部的監管力度也逐級下降。納斯達克市場主要由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負責監管,除對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要求之外,監管側重于做市商;OTCBB則主要對做市商的報價信息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對上市公司沒有掛牌要求,監管僅限于要求上市公司向美國證監會提交財務報告,位于最底部的粉紅單市場則幾乎沒有來自政府部門的監管,基本上依靠行業自律進行治理。這種分層監管體制的最大優點就是可以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將有限的監管資源用于保證對最有可能影響公眾利益的市場的監管能力。盡管某些市場幾乎沒有任何具體的監管,完全依靠市場參與者的自我約束來維持交易秩序,但在嚴格而完整的法律體系特別是民事追究制度下,掛牌公司、證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的行為還是得到了有效約束。
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分層監管的體系,證券市場的監管責任幾乎完全由證監會承擔。受監管成本和能力的限制,管理層不得不對開放新的市場領域十分謹慎,從而進一步固化證券市場的畸形結構,使得中國證券市場長期僅有交易所一個層次,不僅降低了資本市場的融資效率,而且加大了市場風險。
建立和完善證券市場監督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相關市場監管的法律和規定,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制定《證券市場監管法》,加強在證券市場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制定《證券監管機構管理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界定等,從法規上進一步規范各機構的權力與責任。對證券市場從業人員要有相應的規范,規范證券市場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是保證市場穩定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的監管模式,即由中國證監會實施對所有證券機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監管,監管者不僅要對證券市場安全和穩定負責,還要防范和化解系統風險,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經營、公司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監管。證監會的監管任務重、責任大、權力大也成為將其職責分解的原因。因此,從立法、執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發,應建立分層監管體系以促進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和發展。
【參考文獻】
[1] Doyle,William M. Capital Structure and the Financial Development of the U.S. [J].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2000.3.
[2] Davis, Lance, and Robert Cull.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nd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3] 紀敏.為私募融資與場外市場打開制度空間[R].上海證券報,2006-03-27.
[4] 張承惠.中國需要多層次資本市場[J].中國改革,2005年第6期.
[5] 梁冰.中國中小企業融資狀況調查報告[R].21世紀經濟報道,2005-11-27.
中國金融體系如果爆發整體性或局部性危機,那么誘因一定在內部,而非外部。
國有銀行系統:風險嚴重,暫時可控
國有銀行系統盈利模式不夠清晰
根據1999~2001年度四大銀行的損益平衡表,我們概括出,國有銀行體系的收入來源依次是:利息收入(69%),金融機構往來收入(17%),國債收益(10%),手續費收入(2%),匯兌和其他營業收入(2%)。而支出則依次是:利息支出(57%),營業費用(22%),各項準備計提(10%),金融機構往來支出(6%),固定資產折舊(3%),其他營業支出(2%)。可見,中國國有銀行體系高度依賴于存貸款的利率差,而金融機構往來的收入和支出實際上可以視做國有銀行利潤虛夸部分。鑒于國債收益不斷下降,中間業務界定不清,國有銀行體系盈利能力持續弱化。根據中國銀行行長劉明康的披露,在2000年,中國工商銀行資產利潤率僅0.13%,中國農業銀行為0.01%,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為0.14%。而同年花旗銀行和匯豐銀行分別達到1.50%和1.77%。
國有銀行系統的資本金已經接近枯竭
四大國有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普遍不佳,他們基本上喪失了依賴自身積累補充資本金的可能性。以工商銀行為例,在2001年全年工行提取呆賬準備金174.6億元,核銷歷年各種財務損失106億元,實現賬面利潤58.88億元。假定其不良資產狀況今后不再惡化,再假定新增的銀行資產不帶來新的資本金要求,那么為靜態地補充資本金,工商銀行至少需要200億美元,靠工商銀行自身的利潤積累約需要20年。因此,中國國有銀行系統補充資本金只能依賴外部注資。
國有銀行系統的不良資產仍然偏高
中國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比率的估算有多種結果。從1994~2001年的多項研究來看,這個比率從24%到50%不等,其中,穆迪氏在1999年和摩根大通在2002年的研究均顯示,中國國有銀行系統的重組成本可能高達GDP的18%,根據公開披露的信息,目前國有銀行的“四大”不僅與2000年世界前20家大銀行(不包括中國的銀行和未提供數據的銀行)3.27%的平均不良貸款率相去甚遠,而且也遠遠高于亞洲金融危機前東南亞各國銀行的水平(不超過6%)。
在2002年第一季度,戴相龍多次指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占全部貸款的比率為25.37%。在2002年7月,戴進一步指出,銀行不良資產比率又下降了2.25個百分點,總結來說,官方披露目前國有銀行系統的不良資產比率為23%左右,但未對促降不良資產的途徑作披露。應該注意的是,23%這個數據具有不可比性。一是中國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比率沒有包括已經轉移到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15688億不良資產,如果加上這一塊,估計不良貸款率就需修正為35%;二是中國國有銀行對貸款仍沿用“一逾二呆”的辦法,而非國際通行的“五級分類”辦法,這也使得名義上的不良資產比率較低。
總地看,目前國有銀行系統缺乏較好的盈利模式,資本金嚴重匱乏,深受不良資產困擾。因此,銀行體系的風險相當大,如果以中央銀行的廣義負債指標M2/GDP來觀察的話,則中國央行名列全球首位。
化解這些問題,只有以下渠道:一是撤并營業網點和裁員,這目前已在進行;二是通過政府財政來注資,鑒于中央財政隱性債務壓力巨大,財政注資幾乎不可能;三是通過銀行上市來補充資本金,中國資本市場的容量決定了國有銀行可能需要分拆而不是整體上市;四是通過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來注資,這需要等待《大中型國有企業吸收外國資金并購管理條例》的出臺;五是對銀行業的準入進行放松,引入私人部門的注資;六是以直接的通貨膨脹稅強行稀釋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假定在未來10年內國內產出總值的真實增長率保持8%,通貨膨脹率也保持在8%;再假定在基年GDP為10萬億元,銀行不良貸款2.5萬億,占GDP的25%。在維持“雙八”目標的情況下,不良貸款占GDP的比率在5年后從25%下降為13%,10年后下降為6%。國有銀行業的現狀決定了,從長期看,中國金融業承受的是通貨膨脹的壓力,如何阻止高通貨膨脹發展為惡性通貨膨脹,是未來的重要命題。
證券業:風險嚴重,隨時可能失控
證券機構存在突發性破產的嚴重風險
證監會機構監管部主任李小雪稱,截至2002年5月底,118家證券公司凈資產額為917億元,不良資產卻高達460億元,不良資產率超過50%。僅就數據而言,中國證券業的狀況較之國有銀行尚且不如。在2001年度對87家證券公司的審計中,審計意見不干凈的占55.17%,其中帶解釋性說明的占14.94%、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占12.64%,無法表示意見的有1家。
造成證券公司不良資產十分嚴重的原因大體可以歸納為:一是早期債務繼承。早期的證券公司脫胎于銀行和信托公司,當時銀行和信托資金投資于房地產損失嚴重,在證券公司成立時,被直接劃轉到證券公司賬上。二是資本市場近年來出現劇烈波動,尤其是2001年,中國證券公司的投資和經營損失十分嚴重。三是以固定回報承諾的方式進行代客理財導致嚴重損失。在2001年7月之前,大多數代客理財和委托投資的承諾保底收益率均鎖定在10%左右。鑒于2000年中國國債市場的總體收益率從3.5%一路下滑,因此大部分委托投資資金都進入了股票市場,并遭受嚴重虧損。四是證券公司自身經營管理狀況不容樂觀。
證券公司獲得外部注資的可能性也不大。第一,目前中國各證券公司已經陸續進行了增資擴股工作,不太可能進一步募集股本。第二,外國投資銀行對中國券商合資興趣不大。雖然中國已經加入WTO并允許設立中外合作基金公司,但迄今為止,外國投資銀行既不清楚中國券商真實的財務狀況,也不清楚合資后的企業在中國資本市場有何業務可做。因此,中國券商補充資本金的渠道不多。
中國券商得以繼續維持下去,在于通過兩個渠道補充流動性:一是隱蔽的銀行信貸資金和來自上市公司的委托資金;二是挪用客戶保證金。據李小雪稱,到2002年5月止,仍有18家證券公司在挪用客戶保證金。114家證券公司中,有10家超過了10億元,達到其資產總額的42%。目前滬深兩市新增投資者速度已經明顯下降,上市公司仍然基本上沒有希望贏得投資者的尊重,所以券商破產的事件隨時有可能發生。例如,2002年6月7日,中經開已破產,其不良資產據稱達到300億(此數字沒有得到中經開清算組的證實)。8月9日,證監會宣布撤消鞍山證券公司。南方證券等公司財務狀況也不佳,已經給地方政府帶來財政壓力。
不能否認個別證券公司遭受擠兌而立即破產,以及通過證券公司之間的兼并來延緩問題發生的可能性。由于90%以上的券商均為國有,這將迫使地方政府為挽救券商,而使自身財政赤字急劇增加。
保險機構:目前風險極重,但未來有望緩解
中國保險機構在今后5~10年內,處于最為艱難的求生階段。目前保險機構的基本財務狀況非常糟糕。這表現在三方面:
第一,中國保險機構盈利能力非常低,靠自身的積累化解資本金不足和不良資產的可能性不大。過去的3年間,中國保險企業的平均資產收益率只有1.19%,而根據Loma《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in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Companies》披露,國際行業平均水準則為2.1%。中國保險企業的凈資產占總資產的比率只有9.99%,而國際同行業平均水準為15%,盈利能力不足和資本不足問題已經凸現。
第二,中國保險機構的不良資產比率難以估計。據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吳小平在2001年10月份表示,中國各保險企業的不良資產總計為114億人民幣,2000年減少6億。如此看來,中國保險機構的不良資產比率僅為4%左右,而事實則可能大相徑庭。
顯而易見的事實是:中國市場的壽險產品多為固定利率的傳統型產品,缺乏抵御利率變動風險的能力。不幸的是,自從1996年以來中央銀行連續調降利率,原有已售出的固定利率保險產品的預定回報利率曾一度高達8%復利,但自1996年以來連續7次降息后,一年期存款利率已由9.18%下調到2.25%(不計算利息稅),低于目前保險產品2.5%的預定利率,而過去已經售出的高預定利率保單將仍須按照原有的高利率給付,導致利差倒掛嚴重,償付能力惡化。這意味著中國保險企業在2000年以前所獲得幾乎全部壽險保單,基本上出現了巨額利差損失。僅此一點,就足以說明中國保險機構的真實不良資產比率和披露值無關。
第三,中國保險公司也很難具有資金運用能力。由于政府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限制非常嚴格,導致中國保險公司的平均投資收益率水平非常低下。目前中國保險機構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1998年10月,國家允許保險資金參與全國同業拆借市場,但只可從事債券現券交易;1999年7月,國務院批準保險公司可以購買信用評級在AA+以上的中央企業債券;1999年8月12日,國家將保險投資范圍放寬到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辦理債券回購業務;1999年10月底,國家允許保險公司購買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但2001年,中國保險機構推出的投資連接產品和萬能壽險等變相分紅產品,因資本市場的劇烈波動,基本上陷入虧損狀態。
如何判斷中國保險業的風險狀況?這取決于如下一些因素,未來5~10年是中國保險機構重新贏得公眾的信任,以及艱難克服現存危機的關鍵時段。
第一,保險展業是否順利?這決定了中國保險市場作為一個新興和快速成長的市場,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用健康的增量來化解存量的問題。估計中國保險市場未來5年發展速度將會平均在20%左右,與此業務規模相應的資本金需求累計將達500億元人民幣以上,再加上過去7年利差損失導致的500億資本需求,總資本需求將達1000億。目前保險業的資本總和只有250億元人民幣,可以測算出中國保險業未來5年的資本缺口將達到750億元人民幣左右。假定未來5~10年以保費收入2000億為基點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長,并且增量是健康的,那么到2010年前后,中國保險業的風險狀況可以逐步紓緩。
第二,政府管制是否有可能放松?這體現在以下方面:允許通過組建保險基金的形式進入股市;允許保險公司參與一級市場認購新股,并適當直接參與證券二級市場交易;中央財政為保險公司發行20~30年的長期國債;鼓勵保險資金投向有長期穩定回報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一步放松外資和國內私人資本進入保險業的準入限制;上市。保險公司上市的沖動已非常強烈,這也是補充資金最快的渠道。上述方式可以促使保險機構補充資本金和增強盈利能力。
地下金融體系:風險值得關注少數應予警惕
地下金融規模約為地上金融的1/3
中國地下金融規模在1997年之前相對較小,而在近5年有了較長足的發展。其直接原因在于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已經直接成為制約中國經濟增長的瓶頸。中國國民經濟構成迅速改變,以產業分類,農業基本上仍處于以農戶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初級狀態。在大規模撤并農村基層金融機構之后,對農業的金融支持迅速萎縮,而從農村流出的年資金規模約在2000億左右,導致中國農村高利貸活動的抬頭。工業構成中,國有、民營和三資企業在工業增加值中的比重大約各為1/3,但民營企業從股市上直接融資極其有限(民營公司僅占上市公司總數的1.6%),從國有銀行間接融資也十分困難。以服務業而言,民營企業較之國有企業更處于絕對優勢??梢哉f國有金融體系服務于國有經濟,而和國民經濟構成的變遷相割裂,迫使地下金融超常發育。
迄今為止,地下金融的間接規模仍難以估計。
據農行溫州市支行調查,約有83.3%的農戶都曾經有過民間借貸活動,溫州市民間借貸的“盤子”占到整個農村資金市場總量的1/3,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占一半左右。據人民銀行溫州支行的統計數據,截至2002年3月,溫州城鄉居民儲蓄余額為650.4億,企業存款381.76億(溫州工業企業96%以上為民營性質),外匯存款余額16.1億美元,即處于國有銀行體系的民間資金約為1000億人民幣。另據人行溫州支行在2002年1月的調查,2001年溫州中小企業的總資金來源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民間借款的比例約為6∶2.4∶1.6。按2001年末溫州中小企業貸款余額400億元計算,中小企業借入的民間信用約為170億。同時,在企業創業資本中,以業主個人名義借入的民間借款約占總資產的7.5%,即125億元。此外還有個人之間的消費性,互借貸等,合計民間信用規模約300至350億元。這顯示出,溫州民間資金中約1/3是通過地下金融進行拆借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曾經消息說,目前中國地下錢莊每年的洗錢規模為2000億人民幣,北京安邦信息集團的分析是,其中走私收入洗錢約為700億,腐敗收入洗錢約為300億人民幣(而根據胡鞍鋼的估計,官員權力腐敗的情況較這個數據遠為嚴重)。外資企業進行非法的利潤轉移1000億。
我們初步的直觀判斷是:在廣東、福建和浙江這些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通過地下金融的間接融資規模,大約相當于國有銀行系統融資規模的1/3左右??傮w估計,在東南沿海發達地區,地下金融為地上金融規模的1/3稍弱。
中國地下金融的直接融資以私募基金為代表,目前,中國私募基金業作為龐大的灰色市場已經初具規模,保守估計其資金量在2000億元左右,樂觀估計則可能高達5000億元。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在2001年的一項研究表明是6500億,這個估計可能偏高。據說,一個靠做貿易起家轉型的私募基金有150億元的規模,其可動用頭寸高達700多億元,在全國有20多個分支機構。另一家上海的著名私募基金的規模也已突破百億。因此,中國地下金融在直接融資中的活躍程度,較之間接融資更高。
地下金融活動兼具創新性和毀滅性
地下金融活動的活躍是否意味著中國金融體系“脫媒”的風險日益增長?這需要從兩方面來觀察。
一方面,部分地下金融活動帶有明顯的“高利貸”性質,并且和社會黑惡勢力結合密切。根據《人民日報》2002年1月18日的披露,沿海發達地區民間資金相當充裕,其流動量也相當驚人,各種形式的地下錢莊、“標會”等不僅屢禁不止,且日益活躍。例如洗錢活動。廣東潮陽市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地下錢莊,將騙來的稅款通過地下錢莊匯到新疆伊犁,再到烏魯木齊市場換成外匯,用飛機運抵廣州,輾轉深圳、汕頭、香港等地,形成一條完整的洗黑錢鏈條。僅去年一年,從潮陽匯到新疆的錢就超過上百億元人民幣。“標會”形式的高利貸在浙江省溫州、臺州地區從來沒有停止。在臺州市境內,20世紀80年代主要活躍在玉環、黃巖一帶,90年代則活躍在椒江區、溫嶺市。福建的“標會”也十分活躍。目前僅福建沙縣民間標會“體外”循環的資金就達5.2~5.8億元。部分“標會”帶有詐騙性質,福建省長樂市曾經出現專門以婦女為詐騙對象的“標會”,聚斂近億元資金后宣布“倒會”。這些地下金融,和融資已幾乎沒有關系,也不是目前中國地下金融的主體。其給中國帶來的并非金融沖擊,而是對社會穩定的沖擊。
另一方面,以突破金融管制、滿足私營企業融資為特征的地下金融則相對健康。在浙江,私營企業主通過地下金融拆借資金已相對規范,自然人往往被作為借款擔保人(此一做法已經為國有銀行所借鑒)。在證券市場,私募基金大體形成了基金持有人與管理人的激勵兼容機制;基金持有人和管理人的風險分攤機制;私募基金管理層整體素質也較高。值得關注的是,與全球金融市場上私募基金向公募基金演變的基金市場一般趨勢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的基金業由政府推動的公募基金向市場自發推動的私募基金演進,私募基金平穩發展并且令人驚訝地沒有出現太大的問題。
因此,中國地下金融也呈現出現典型的“二元性”,一些用于突發性消費(疾病、災難和教育)、賭博等地下金融活動,其表現形態越來越粗糙和原始,活動區域越貧困化,受地方黑惡勢力影響日深,已經危害社會穩定。另一些用于生產性投資和逃避政府管制的地下金融活動,其表現形態越來越接近自發狀態下的金融創新,其存在已成為地方私營經濟發展的重要金融支持,這塊游離于國有金融之外的地下金融,雖然存在種種問題,但并未爆發過大規模的擠兌或者破產事件。
總之,中國金融已經出現地上和地下雙軌運行的現狀,這是金融改革嚴重滯后于國民經濟發展,尤其是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派生效應。中國地下金融兼具創新性和毀滅性,其存在說明中國金融“脫媒”已較為嚴重。鑒于國有銀行現狀不容樂觀,因此外資銀行和地下金融的涌現,反而說明中國金融已出現外資、國有和地下三大塊支撐點。國有金融體系一旦發生振蕩給中國經濟帶來的影響,較之不考慮外資和地下金融時可能產生的振蕩反而要小。
資本賬戶自由化:風險值得關注
迄今中國是資金凈輸入還是輸出國尚存在爭議
迄今尚不清楚中國到底是處于資本凈輸入還是凈輸出的地位,這顯示資本管制其實基本失效。關于資本逃避方面較為典型的研究結果有以下一些:第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就資本外逃做了一項專題,他們估計1997~1999年累計資本外逃530億美元,平均每年177億美元,平均每年占GDP比重2%。1998年逃騙匯100多億美元,占當年GDP的1%。第二,財政部辦公廳“積極財政政策”課題組的專題研究資料表明,1997和1998年資本外逃分別為365億和388億美元。1999年之后資本外逃有所遏制,但仍然達到了238億美元。第三,我們曾經進行過較為仔細的測算,使用了國際收支表的余額法、世界銀行法、卡廷頓法、摩根公司法等多種測算方式,如果取不同測算口徑的中位數,則在90年代中后期,中國的資本外逃每年在200~300億美元之間。因此,資本管制對于未來中國而言,僅僅是影響資本逃避或內流的成本高昂或者便捷問題,而非能與不能的問題。
中國目前對外資企業的利潤轉移幾乎難以監管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轉移是比較明顯且難以控制的資本外逃渠道。從國際收支表看,目前利用外國資本的企業存在每年170億美元左右的收益轉移,此部分大體為FDI的投資收益匯出。但是從利用外國資本的企業的投資效益看,似乎不應有如此巨額的利潤匯出。以1998年為例,處于虧損狀態的“三資企業”達52250家,虧損面為61.11%,企業虧損總額達到1055億人民幣,“三資企業”的銷售利潤率僅為1.35%,總資產報酬率僅為2.08%,資本收益率僅為0.64%,“三資企業”上繳國家財政1171億,占全國財政收入的12%??梢姀呢攧請蟊砩峡?,“三資企業”的虧損狀況竟比國有企業更為嚴重!可見外資企業收益轉移和總體虧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如果“三資企業”作為總體處于虧損狀態,那就不應該有規模達170億美元/年左右的投資收益匯出,這和中國國際收支統計相矛盾。
如果考慮到中國每年FDI的流入規模,如此大規模的投資收益轉移也相當于中國在利用外國直接投資時至少支付了年利率30%左右的用資成本,這尚且不包括對國有企業的自生能力和對中國市場的分食等其他影響。對上述矛盾現象的可能解釋有三種:第一種解釋是稅務、財政和外匯管理部門之間的政策協調不夠完善,導致了外資企業在整體賬面虧損的同時,卻又存在大量投資收益轉移的現象;第二種解釋是目前國際收支表中投資收益存在較大程度的失真,使收益轉移逆差過于高估;第三種解釋是中國統計體系對服務業的規模存在系統性低估,結果導致在服務貿易項下的收益轉移被相對高估。但無論哪種解釋,都僅僅能影響對外資企業利潤轉移相對規模而非絕對規模的估算。
中國資本流動的其他渠道也沒有明顯障礙
中國還存在其他一系列資本流動的渠道。一是中國居民持有現匯款和電子貨幣監管真空問題。中國居民很早就允許持有外幣現鈔和儲蓄,加之對電子貨幣(例如信用卡)不監管,因此攜帶現鈔出入境;或者攜帶外國信用卡入境,在利用國際信用卡上匯入現匯出境基本沒有障礙,這也是中國留學人員最常用的攜匯出境手段。
二是地下匯兌渠道比較隱蔽多樣,例如近年來兩岸經濟往來急速升溫,臺灣與內地間資金流動也迅疾放大。根據臺灣《投資中國》雜志的估計,截止到去年年底,臺商投資內地超過4萬家,投資金額逾600億美元。兩地私人匯兌每年達數十億美元。
三是中國邊貿中,人民幣的輸出和外幣的流入也幾乎不受管制,例如定位模糊的“中英街”,每年流出的外匯大約在40億港幣左右。
四是禁止中國境內企業在境外收付匯的管制基本已虛置,大量企業集團直接進行境外收付匯。
五是香港已經成為事實上的人民幣離岸金融中心。目前外匯管理辦法允許居民攜帶6000元出入境,因此理論上人民幣被允許向境外輸出。這些人民幣可以通過香港的250多家匯兌店和20多家銀行進行匯兌,還可以通過無本金人民幣遠期交易、貨幣互換等方式兌換為其他硬通貨。據統計,在1996~2001年之間,香港共接待了中國內地1890萬游客,如果這些游客僅僅將6000元中的一半花在香港,則目前香港市場上就應當至少有570億元人民幣。瑞銀華寶公司的測算表明,假定2002年內地游客增長50%,隨后假定每年增長15%,如果內地游客將6000元中的3000元花在香港,香港市場上在2005年的人民幣規模會達到1570億元。加之周邊經濟體的人民幣也向香港聚流,因此香港成為人民幣離岸金融中心的事實已難以扭轉。
六是混入經常項目的資本賬逐漸增多且難以控制,其中包括企業以合資為名借入外幣,以合資為名將外匯轉移入境并投資于證券市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