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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7-19 17:11:3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綠色金融的概念界定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綠色金融的概念界定

第1篇

一、綠色農業生態補償的內涵

關于生態補償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定義。由于不同學者對生態補償進行研究與闡釋的角度不同,使得他們對生態補償的概念出現了不同的內涵與外延界定,因而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關于生態補償的權威定義。一般而言,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具有“公共品”或“準公共品”的性質,而改善生態環境和保護自然資源是一種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一部分人完全可能在不支付任何代價的情況下,享受到通過生態環境保護者的付出而帶來的生態系統服務效益。為了防止這種不公平現象的出現,激勵人們在進行經濟活動的同時保護好生態環境,就必然要建立一種機制來實現對生態環境保護者所支付的額外成本以及對所喪失的發展機會成本予以補償。因此,從經濟學角度出發,所謂生態補償就是生態效益補償,是指促進生態保護外部性內部化的政策、法律與制度安排。它要求生態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支付相應費用,生態產品和服務的生產者、供應者獲得相應報酬;通過制度設計解決好生態產品和服務消費中的“搭便車”現象,激勵公共產品的足額提供;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好生態投資者的合理回報,激勵人們從事生態環境保護投資并使生態資本保值、增值。[3]本文所提出的綠色農業生態補償是從綠色農業正外部性的角度來研究生態補償。綠色農業生態補償指的是給綠色農業生態產品以及生態服務提供補償費用的一種制度安排。綠色農業生態補償向綠色農業經營者支付生態發展、生態保護以及生態修復的直接成本和機會成本,以此激勵人們改變傳統農業生產方式,減少消耗和污染。同時,采用綠色農業生產方式,還可以增強綠色農業生態服務功能、保護和改善綠色農業生態環境、提高綠色農業綜合效益,形成有利于綠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最終實現農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和諧統一。

二、綠色農業生態補償財政金融支持問題透視

(一)綠色農業正外部性補償的“市場失靈”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綠色農業模式的提出可以克服常規現代農業模式的負外部性,保證農產品的數量的同時還可以保證農產品的質量與生態、資源的安全,達到經濟、社會與生態的長期協調發展。在綠色農業生產過程中,首先,要考慮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良好的生態環境是綠色農業發展的支撐條件;其次,綠色農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行業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限制或禁止化學合成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投入到生產、加工工程中,實施“從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質量保證,確定產品的質量安全;再次,綠色農產品在加工環節中,必須使用可更新資源以及可自然降解和回收利用材料,避免過度包裝等,保證人體健康和環境的無污染性。綠色農業生產過程中的這種安全性和環保性,將給全社會帶來巨大的收益,而且這種收益是長遠和可持續性的,只是這種收益很難通過市場機制體現出來。[4](P11-12)換言之,綠色農業經營者無法將這些溢出的正外部性通過市場機制得到相應補償,表現為顯著的“市場失靈”,而目前我國尚未有針對綠色農業正外部性進行生態補償的財政、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與常規現代農業模式相比,綠色農業經營者要承受更高的成本,對微觀經濟主體靈活的財政金融支持等政策手段的激勵機制的缺乏,阻礙了市場經濟主體對綠色農業生態補償機制的投資。

(二)綠色農業技術創新缺乏有效的資金支持綠色農業技術是人們改造自然并使之適合生存與發展需要,且又不對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村居民的生產與生活產生明顯危害的工具與手段。綠色農業技術和常規的農業技術相比,它的特征主要體現在“綠色”上,體現在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功能上。必須予以說明的是,高新農業技術與綠色農業技術的概念是存在一定差別的。高新農業技術是把農業經濟發展的效率作為衡量指標。而綠色農業技術主要是著眼于把農業生態環境與農村居民之間的協調關系作為主要測定因素。因此可以說,綠色農業技術是一種農業生態環境安全的技術,保證了農業生態資源開發的可持續性,促進農業與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對于高新農業技術來說,有些則可能是非綠色的,比如某些轉基因食品就對人體和環境存在著潛在的危害。但從總體上看,綠色農業技術與高新農業技術可以相互依存的,體現在綠色農業技術可以是高新農業技術,高新農業技術也可以成為綠色農業技術,兩者融合的技術可以稱之為綠色農業高新技術。[5](P36-37)而這種綠色農業高新技術的創新從研發、推廣到實施與一般農業技術相比,其在提高生產效率、改善農產品品質、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等方面具有顯著的優越性。但我們也應明確,由于農業生產的周期較長,決定了這種綠色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時間的長期性、人力物力的耗費性。當前我國對農業科技創新的財政金融支持力度尚很欠缺,所需科研經費無法得到充足保障,從而使得綠色農業發展中的科技進步貢獻率較低。[6](P177-179)

(三)綠色農業生態補償缺乏有效的投融資機制綠色農業的生態補償需要國有資本、外來資本和民間資本三者的共同支持,應充分利用各種資源,以滿足我國綠色農業生態補償建設的資金需要。投融資渠道狹窄,過分依靠政府投資,引導力和有效性不足是綠色農業生態補償資金短缺的主要原因。近年來,雖然引入了部分銀行信貸和外商投資,初步改善了僅依賴財政投資的單一渠道,但在資本運作、投資主體、運行機制、決策方式、經營管理等方面還存在嚴重缺陷。據有關部門統計,各級政府或公共資金的投入已超過環保投資總額的70%。[7](P155-158)目前,我國綠色農業生態補償的投融資機制仍存在許多問題,表現在:第一,在資金結構上,財政性轉移支付資金依然是綠色農業生態補償的主要資金來源,綠色農業生態改善所需的資金基本通過政府直接投入和間接融資(貸款)來解決,直接融資所占比例很低。第二,外資利用規模較小,形式單一。目前我國綠色農業生態環境建設的外資利用主要包括外國政府援助、捐贈,世行、亞行貸款等,外商直接投資比較少見。第三,民間資本參與綠色農業生態補償籌資機制沒有形成,當然社會資金的進入退出機制以及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風險分擔機制也就無從談起;同時生態補償的封閉式運作,缺乏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致使綠色農業生態補償的籌資、經營、資本回收等各個環節都極易出現阻滯,產生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民間資本的市場準入。[8](P77-78)綠色農業生態補償的投融資機制的不健全,使得融資渠道單一,融資成本高,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投融資需求

(四)綠色農業環境產權界定不明確,導致財政投入的“杠桿作用”失效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對環境產權的界定尚不明確。為了保證綠色農業經營者進行的生態環境保護活動所從事的各項活動的利益,從而使環境資源成本內部化,對綠色農業環境產權的明確界定是十分必要的。綠色農業為人們提供了優越的生態環境和優質、安全、生態的綠色農產品,確保了人們的食品安全。但是,由于環境資源具有彌散性與流動性的特點,沒有明確的排他性和可轉讓性,使得環境產權的界定非常困難。[9](P56-57)由于環境產權界定的模糊性,綠色農業因此而增加的內部成本和產量損失,在一般情況下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市場機制亦無法直接調節,使得綠色農業經營者收益減少,成為生態環境改良和綠色農產品提供所產生的外部經濟的買單者,造成綠色農業環境貢獻者與受益者利益的“非對稱性”。因此,現有的生態補償制度有一個難以突破的技術難題,即如何界定生態環境產權,以明確生態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10](P83-84)當前我國政府確立了“誰受益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的補償原則,但具體到綠色農業生態補償行為時,生態效益的貢獻者、受益者卻很難界定。環境產權所有權界定的不明確,造成政府財政投入難以有效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綠色農業,從而無法發揮財政生態補償投入的“杠桿作用”,這與綠色農業生態環境大量的建設資金需求不相適應,致使綠色農業生態補償實際運作舉步維艱,不利于綠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綠色農業生態補償財政金融支持實現路徑與措施

(一)拓展綠色農業生態補償的資金籌措渠道

1.政府財政設立固定的綠色農業生態補償資金來源。這些來源主要包括:

(1)將資源稅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于綠色農業生態補償。根據我國資源稅結構和規模,建議在資源稅中央共享部分中設立綠色農業生態補償專項資金;而資源稅地方收入部分則按一定比例用于綠色農業生態補償。

(2)綠色農業資源有償使用收益。綠色農業資源、環境有償使用形成的非稅收入,在這些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專項用于綠色農業生態補償。

(3)針對負生態效應外溢所形成的生態懲罰性收入。包括排污費等,建議將這類生態懲罰性收入的一定比例專項用于綠色農業生態補償。

(4)土地出讓金。建議在土地出讓金改革中,截取一定比例作為綠色農業生態補償的固定收入,一旦實現了中央和地方共享,則中央和地方分別按一定比例作為二級財政的綠色農業生態補償固定收入。

(5)明確環境產權界定,開征環境優化稅。將這一稅收收入的一定比例,專項用于綠色農業生態補償。上述財政性資金提取的部分,設立一個純政府性的綠色農業生態補償基金,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全額用于綠色農業生態補償相關支出。

2.政府引導促成多渠道的綠色農業生態補償資金來源。

應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的融資手段,利用國債這一有利的融資手段,解決可能存在的環境資金缺口問題;同時考慮發行彩票或者中長期特種環保債券,籌集綠色農業環保資金;提供各種優惠政策,鼓勵環保綠色農業企業上市,爭取在股票市場中出現綠色環保板塊;鼓勵私人投資綠色農業產業;對私人從事綠色農業產業的投資,金融部門應給予優先提供低息貸款、延長貸款償還期的信貸政策、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吸引外資投入綠色產業,應積極吸引國外資金直接投資于綠色農業,提高金融開放度、資信度和透明度及加強投資制度的一致性和穩定性,創造良好的條件以引進國外資金。

3.調動市場力量參與綠色農業生態補償。

通過綠色農業生態成本內部化,增加企業用于綠色農業生態補償的資金。通過參與生態補償項目,形成來自市場的綠色農業生態補償資金渠道。企業可通過如下途徑,參與綠色農業生態補償:

(1)鼓勵企業捐贈;

(2)通過財政補貼激勵企業參與綠色農業生態補償;

(3)在綠色農業生態效應生產地建設“經濟特區”,用生態效應受益地的市場資源為生態效應生產地提供發展機會;

(4)設立獎勵基金,重點獎勵幫助綠色農業生態效應生產地企業和居民的單位,促進企業和個人參與到綠色農業生態補償機制建設之中;

(5)引導金融部門企業參與綠色農業生態補償。

(二)完善綠色農業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1.在財政縱向轉移支付方面。應繼續加大對綠色農業生態補償的投入力度,安排綠色農業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用于生態保護、生態恢復、生態發展等基礎研究以及相關綠色農業高新技術的應用研究等方面。建立綠色農業生態補償財政資金的績效考核機制,杜絕“重撥款、輕管理”的現象,做到追蹤問效,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率。

2.在財政橫向轉移支付方面。一是確定綠色農業生態補償標準。交易雙方要達成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共識,這是建立起綠色農業生態補償機制的前提。首先,國家核定的生態效應指標體系,這是生態效應生產地取得橫向轉移支付的依據;其次,生態效應受益地政府提出、上級政府核定的生態效應指標體系,這是生態效應生產地政府取得橫向轉移支付的依據。二是橫向轉移支付的支付方式與載體。綠色農業生態共建共享基金,是由地方政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組成的、不向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專項用于生態補償的財政性專項資金,是準公共的生態補償機制所必備的工具。通過建立綠色農業生態共建共享基金這一平臺,完成雙方的橫向轉移支付。在建立橫向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初期,需要橫向補償縱向化,即在確定橫向補償標準后,將生態受益區向生態保護區的轉移支付統一上繳給省政府,由省財政通過縱向轉移支付將橫向綠色農業生態補償資金撥付給綠色農業生態保護區政府。

(三)構建綠色農業生態補償財政金融支持機制綠色農業生態補償財政金融支持機制包括:

1.綠色農業生態保護補償金融支持機制。補償目的是激勵農戶轉變傳統農業生產方式而導入綠色農業生產方式,補償內容包括農戶因環保轉產而閑置停用的原有農機具設施設備費用、因導入綠色農業生產而需添置的工具及農資費用、農戶轉產期間直接損失的農業收益等。補償標準按生態保護的成本計算,包括農戶為保護生態環境的直接投入成本、間接損失成本和機會成本。

第2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商業銀行;赤道原則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10)10―0029―04

隨著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政策提出和商業銀行跨國經營步伐的加快,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也越發顯得重要。商業銀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商業銀行競爭力的重要途徑。鑒于此,本文試對國內外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論述進行梳理,以期為進一步深化對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推動社會責任實踐奠定基礎。由于相關文獻較多而觀點雷同也較多,本文僅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文獻進行評述。

一、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一)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

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是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研究與實踐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只有準確界定了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才能進行具體研究。學者們對此進行了積極探討。

國內少數學者運用愛德華,費里曼(EdwardFreeman)的利益相關者理論試圖直接定義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比如,龔將軍(2007)認為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是商業銀行在追求股東利潤最大化過程中,維護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包括政府的利益、員工的利益、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債務人的利益、社區的利益等。賈玉琪(2007)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指出商業銀行應同時確保金融安全,對全社會政治經濟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大多數學者關注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具體的內涵,從功能、性質和對象三個方面進行界定。崔亞鴿、袁晉芳(2005)認為從功能上看,銀行除具有一般的企業責任外,還要兼顧下列特殊社會責任:一是保護銀行存款人的資金安全:二是公平配置社會資金;三是保證國家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的順利實施。

受阿奇?卡羅爾(Archie Carroll)四層次理論影響,曹涌濤、王建萍(2008)認為,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按性質劃分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經濟責任不僅要求銀行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而且要求其同時提供社會所需要的產品或服務。法律責任要求銀行必須按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在法律框架內履行其經濟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是社會尚未明確形成法律條文但被社會所期望的責任。龔將軍(2007)進一步指出這四部分責任的相互關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構成商業銀行的基礎責任,是社會對商業銀行的“硬約束”: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構成商業銀行的高層次責任,是社會對商業銀行的“軟約束”。徐君(2008)將這四部分責任進行了類似劃分,分為義務性責任與權力性責任兩個層次。

朱文忠(2007)提出,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按對象大致可以歸納為五大類型:對公眾的社會責任、對客戶的社會責任、對員工(管理層和職工)的社會責任、對供應商和小型競爭者,以及對投資者(所有權人和債權人)的社會責任。龔將軍(2007)則把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分為對股東的責任、對政府的責任、對員工的責任、對金融消費者的責任、對債務人的責任、對社區的責任等六個部分。

2009年1月中國銀行業協會了《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該指引所稱企業社會責任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股東、員工、消費者、商業伙伴、政府和社區等利益相關者以及為促進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所應承擔的經濟、法律、道德與慈善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企業社會責任至少應包括:1,經濟責任。在遵守法律條件下,營造公平、安全、穩定的行業競爭秩序。以優質的專業經營,持續為國家、股東、員工、客戶和社會公眾創造經濟價值。2,社會責任。以符合社會道德和公益要求的經營理念為指導,積極維護消費者、員工和社區大眾的社會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責任,積極投身社會公益活動,構建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發展。3,環境責任。支持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自然生態環境,支持社會可持續發展。

截至目前,學者們還未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給出統一定義,但都突破了股東利益至上的傳統觀點,認為商業銀行對社會的責任不僅局限于經濟責任,并從不同角度清晰地提出銀行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研究方法基本上是在借鑒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基礎上,結合商業銀行作為金融企業的特殊性,作進一步研究。本文認為,指引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更為合適,其綜合了多方理論研究成果,準確全面地指出了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為銀行社會責任的評價衡量提供了統一標準。

(二)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產生與發展

70年代以來,國際上出現了以履行社會責任為己任的道德銀行,主要為用于環境、社會、文化和扶助貧困人口項目發放貸款,例如荷蘭的特里奧多斯銀行和亞洲的盂加拉鄉村銀行。道德銀行高度重視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但是未提出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概念。隨后,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全球興起,商業銀行信貸項目產生的負面環境影響和引發的社會問題,促使人們關注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此后,國外金融機構和國際組織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理論進行了深入研究與實踐。

國內最早提出銀行社會責任概念的是康國華。康國華的《芻議銀行的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1995)一文第一次在國內提出銀行社會責任的概念,認為銀行有抑制通貨膨脹、控制物價水平,促進企業轉制,保持社會穩定的社會責任。但其在國有商業銀行進行商業化改革的背景下提出,所說的銀行社會責任概念是狹義的社會責任概念,主要強調的是銀行作為特殊金融企業的經濟責任,沒有涉及到銀行的環境責任和慈善責任。之后,國內對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研究較少。近幾年,隨著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度日益提高以及綠色信貸概念的提出,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成為了新的研究熱點。

二、國外理論研究與實踐

一些國際機構和國際知名商業銀行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做了深入研究與實踐。這些研究實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金融業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赤道原則”

金融業為制定本行業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進行了積極探索。2002年制定的倫敦原則和《南非金融部門》規定了金融機構在經濟繁榮、環境保護和社會發展三方面的若干原則。但其國際影響力有限,沒有發展為行業性標準。2002年為解決項目融資中遇到的環境與社會問題,花旗銀行、荷蘭銀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和巴克萊銀行在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的政策基礎之上建立一套項目融資中有關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

“赤道原則”,原名“格林威治原則”。2006年3月,赤道原則進行了重新修訂。與原赤道原則相比,新赤道原則擴大了項目的適用范圍,強調社會問題和環境問題,把赤道原則由行業方法上升到行業基準的高度。赤道原則是金融業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產物,是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明確化、具體化確定了國際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的最低行業標準。

(二)積極遵循“赤道原則”

宣布遵循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紛紛按照國際社會責任標準經營業務,具體表現在如下幾方面:一是根據實際情況將赤道原則轉化為商業銀行的內部行業融資指南,使其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二是把赤道原則的理念全面滲透到業務發展中,把商業銀行社會責任與自身業務緊密結合:三是在商業銀行內部建立環境因素分析資料庫及企業社會責任系統。

參加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除定期公布財務報告外,還要對外公布企業責任報告。對外公布企業責任報告無統一格式,但披露具體詳盡。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說明;既有歷史性信息,又有未來計劃。以花旗銀行2006企業公民報告為例,報告體系包括CEO的一封信、企業公民在華旗、可持續概覽、利益相關者信函、公司簡介、小規模金融、行業領先實踐、社區、志愿活動、員工心聲、全球金融教育、小規模金融與華旗集團基金、環境、獎勵與認證十四項主要內容。此外,西班牙桑坦德銀行還披露當年全行紙張使用、能源消耗、排污等方面的數字與指標。

三、國內理論研究與實踐

國內對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與實踐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必要性的研究

曹涌濤、王建萍(2008)從歷史和現實使命的角度闡述了商業銀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性。第一、全球企業責任運動興起,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是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現代企業發展的趨勢。第二、商業銀行的經營特殊性決定了其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商業銀行資本結構和對社會經濟影響具有特殊性,以及銀行在發展中得到國家的大力支持,要求其更加關注利益相關者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第三、履行社會責任是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舉措。第四、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期望商業銀行把經濟效益于社會責任統一起來,發揮應有的作用。

朱文忠(2008)認為國有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價值觀具有的“輻射效應”和社會責任表現具有的“帶動效應”,是商業銀行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表面原因。他進一步從商業時展決定論、現代公司制度本質決定論、長期股東利益論、生態環境共融論和全球化發展決定論五個方面做了深層次分析,認為商業銀行承擔社會責任是商業銀行成功的經營核心策略,有助于銀行現代公司制度完善,有助于對銀行股東長期利益形成有效保護,有利于為銀行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有助于銀行在國際市場樹立良好公眾形象、保持良好競爭優勢。

陳雁(2008)從實施赤道原則與商業銀行社會責任關系的角度闡述了必要性:一是實施赤道原則是與國際金融制度接軌的必然選擇。我國金融業要實現與國際接軌必須要接受赤道原則,關注投資項目環境和社會責任評估。二是實施赤道原則有助于商業銀行管理環境風險。商業銀行把環境和社會責任標準融入到經營管理活動中,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和監控,可以有效降低信貸風險。三是實施赤道原則有助于提升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信貸資金與綠色產業的良好結合將拓寬銀行的業務領域,成為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

(二)關于促進國內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的對策建議的研究

這是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熱點之一,相對于其他方面,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多。代表性的成果有,朱文忠(2006)提出構建良好商業銀行社會責任觀的系統工程模型:一是修改相關立法宗旨,把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明確寫入法律責任內容。二是政府通過推動建立社會稽核制度、引導媒體輿論、建立社會責任指數和國家標準等措施,推動商業銀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三是發揮行業管理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的督導作用。四是實現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規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

何德旭、張雪蘭(2009)建議,在目前尚不完全具備實施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條件下,選用“參與+對話”機制來促使銀行履行社會責任,即利益相關者參與內部治理,與全體利益相關者保持對話。具體措施是在董事會層面設立企業社會責任職能: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董事會的多樣性:建立對話機制,提高利益者參與程度。

施其武、邵兵(2006)提出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實現路徑:增強風險約束,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完善市場機制,提高銀行資金使用效率和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優化問題銀行退出通道;強化保障制度,發揮財政資金導向作用,完善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改進激勵手段,對履行社會責任的銀行在業務發展上給與支持:完善調節功能,多種方式引導銀行承擔社會責任,

唐斌、趙潔和薛成容(2009)主要對國內金融機構如何推行赤道原則提出了以下建議,一是政府部門應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加強引導和監督管理:在保持發展的前提下考慮環保問題,改善金融生態環境,促進赤道原則的推廣實施,借鑒國際經驗,堅持循序漸進的推廣原則,立足國情,采用“適當偏離”的原則。二是金融機構應逐步完善內部相關體制機制:提高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并以之作為經營管理指導,加快內部制度建設,加強人才儲備和培養,完善風險定義,加強風險管理,各利益相關者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

黃蘇華(2009)研究了我國A股銀行業板塊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情況,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議:鼓勵商業銀行主動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將信息披露納入法制化軌道,盡快完善企業自愿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立法體系,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和時間: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內容應定量化、加強第三方審計,逐步趨同于財務報告: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發揮社會各界監督作用。

總體來看,雖然具體建議不同,但學者都一致認為促進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不可能由單一力量承擔,應該由政府部門、銀行自身、社會力量等多方力量共同作用。但學者對各種力量的具體作用機制如何尚未形成一致意見,也未深入分析各種力量之間的相互關系。有部分學者提出促進國內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具體措施應該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與我國當前具體國情相符。

(三)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實踐

相對于國外而言,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實踐還是相對滯后,從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造至今,大體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05年之前,是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萌芽階段。這一階段國內沒有一家銀行披露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只有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和光大銀行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了一些社會責任方面的信息。這一階段還停留在以公司慈善為特征的時期。第二階段是從2006年到2008年,是我國商業銀

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快速發展階段。2006年6月23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開了我國銀行業的第一份社會責任報告。同年九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了《上市企業社會責任指引》,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引入社會責任機制,大推動了上市銀行履行社會責任。2007年4月9日,上海銀監局公布了我國首部由地方銀行監管機構的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指引文件《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同年十月興業銀行宣布采納“赤道原則”,成為中國首家采納“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與此同時。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也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交通銀行于2007年8月28日成立了董事會社會責任委員會,這是我國所有上市公司中第一家成立社會責任委員會,顯示出商業銀行對企業社會責任有了深刻理解。第三階段是從2009年至今,是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正規化發展階段,2009年1月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標志著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走人標準化正規化。

綠色信貸是與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密切相關的一個概念。綠色信貸是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控制自身的信貸活動,對信貸對象的經濟活動產生影響,使其符合國家的環境政策。具體措施包括對污染企業和項目限制貸款額度收取高額貸款利息、對環境友好產業和項目積極提供貸款支持等。綠色信貸政策是由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門于2007年7月30日聯合提出的一項全新的信貸政策,其目的是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信貸是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內涵豐富,而綠色信貸僅僅涉及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環境責任,綠色信貸絕不等同于企業社會責任。也可以說,推行綠色信貸是公眾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較初級階段的要求,商業銀行要全面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任重道遠。從最終目的和現實意義來講,商業銀行實施綠色信貸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都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有助于銀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四)其它相關研究

此外,一些學者采用調查問卷形式從實證的角度研究了某一地區金融業,尤其是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問題,比如李繼軍(2008)對湖南金融業踐行社會責任現狀特點及約束因素進行了實證分析,提出了相關對策建議。諶爭勇(2009)對益陽市金融機構踐行社會責任相關情況進行了實證分析。

華立群和朱蓓(2009)在創建中國銀行業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他們在采用利益相關者模型基礎上,結合中國銀行業特點,確定了員工、股東、顧客、競爭者、政府和社區六個一級指標,并進一步細化為一系列二級指標,同時提出用層級分析法賦予每個指標權重,建立了一個比較系統的評價指標體系,從而更好地評價銀行在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綜合效果。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國內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理論研究及實踐相對滯后,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一些學者直接借鑒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沒有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具體特征進行深入分析,不能較好說明問題:二是研究多是僅進行規范性分析,而未對問題進行全面的實證分析;三是研究角度單一,鮮有學者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影響因素、評估指標以及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與業績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四是社會責任的實踐缺乏理論支持。筆者認為,應在借鑒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將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觀點系統化,構建起整體性的理論框架。理論的發展將為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進一步指明方向。

參考文獻:

[1]龔將軍,《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07,

[2]賈玉琪,《社會責任視角下的中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D],《上海交通大學》,2007,

第3篇

關鍵詞:生態文明;綠色信貸;河南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世界矚目的成績,但也面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資源消耗、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而且在一些地區和領域里環境污染顯得尤為嚴重,生態環境不堪重負。面對嚴重的環境問題,我國“十二五”規劃明確指出要進行綠色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黨的十報告中也強調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對于掌握著巨大經濟資源的金融業來說,其在推動環境保護、轉變發展方式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銀行作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金融機構,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綠色信貸政策的提出很好地適應了我國的綠色發展政策,因此如何使綠色信貸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便成為了一個有意義的研究課題。

一、綠色信貸概述

“綠色信貸”的概念,最初來源于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三大部門于2007年7月30日聯合出臺的《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該《意見》指出:各商業銀行要將企業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法規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各級環保部門要向金融機構通報企業生產或項目的環境信息;金融機構要依據環保通報情況,嚴格貸款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對未通過環境評估的項目,金融機構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綠色信貸”的提出,目的是針對我國日益突出的環保問題,擬通過環保部門和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的協同合作,從宏觀政策方面指導金融機構落實國家環保政策和產業政策,支持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違法的企業及項目進行信貸控制,同時防范和控制由環保問題帶來的信貸風險。

二、河南實施綠色信貸的必要性

河南作為一個以能源、原材料為主的工業大省,資源環境約束趨緊,霧霾等大氣污染、環境污染成為發展的心頭之患和民生痛點,人民群眾對清新空氣、干凈飲水、安全食品、優美環境的要求越來越強烈。

改革開放以來,河南省產業結構通過幾個階段的調整,目前呈現出“二三一”的結構特點。第一產業比重逐年下降,第二產業比重穩步上升。河南省的工業發展模式為粗放型,過度依賴能源原料,工業產業層次較低,而這些發展較為迅速的產業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產能過剩,并且缺乏環保意識和有效的控制措施,所排放出的廢氣、廢水、廢渣對環境的污染已經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

面對嚴峻形勢,河南省必須從根源出發,大力落實綠色信貸政策,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工業布局,加強環保監管,維護生態安全。

就目前的現狀而言,企業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且貸款在企業資金來源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因此運用綠色信貸杠桿,抑制高污染產業的發展,推進節能減排是行之有效的。綠色信貸通過從產業資本的形成、產業資本商業性的競爭機制以及產業資本的政策性倡導機制來改變資金流量供給配置結構和水平的,推動產業向健康化,高級化發展,從而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

三、河南省發展綠色信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一)實施細則和標準不明確

綠色信貸的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或間接指導性的,河南省對綠色信貸中涉及到的準入、技術、排放、能源消耗和循環經濟、低碳等標準,尚沒有統一明確的實施細則,缺少具體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這就使得實施綠色信貸政策時銀行出現不知所措的局面,降低了綠色信貸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激勵機制不完善

綠色信貸的要求是控制“三高”企業的貸款,而這些行業往往利潤豐厚,商業銀行實施綠色信貸,可能會降低其經濟效益。如果僅是一味強調銀行擔負社會責任,缺少推進綠色信貸的激勵機制,勢必使金融機構執行綠色信貸的長期動力不足。同時對于環境保護做得實的企業,缺少更多的鼓勵性經濟扶持政策,也不能有效吸引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從而影響了企業對銀行綠色信貸的需求。

四、相關建議

(一)完善實施細則,建立評價體系

由于實施細則和標準的不明確,各家銀行在控制“三高”企業貸款時,只能按照各自理解去識別界定確定綠色信貸戰略方針、政策制度。于是,各家銀行為適應“氣候”,也都推出綠色信貸,但“綠”的程度卻各有不同。所以當務之急就是依據綠色信貸政策的總體方針,銀行信貸人員與環保領域的專業人士共同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如具體的行業目錄、行業規則、管理指南、環境風險評價體系等。而環境風險評價體系作為項目授信的重要依據顯得尤為重要。應當從自然環境指標和社會環境指標兩方面入手,細化且定量評價,建立起科學的評價體系,促進綠色信貸政策的真正落實。

(二)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

根據河南省目前的狀況來看,對于商業銀行,政府可以根據不同級別給予授信銀行貸款利息免征營業稅的優惠,并且商業銀行與企業簽訂綠色信貸合同時,也可以給予商業銀行一定的印花稅減免,另外還可采取風險擔保、利差補貼、業務準入等方面的激勵保障措施;對于“三高”企業,用綠色信貸款項進行加強環保技術或是該企業進行轉型達到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的,政府可以對其減免一定比例的營業稅,同時與銀行簽訂綠色信貸合同的企業政府應當給予一定印花稅減免,另外還可采取費用返還、所得稅抵扣等方式對企業節能減排項目予以支持,從而提高綠色信貸政策借貸雙方的積極性。(作者單位:鄭州成功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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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葉燕斐.綠色信貸的實施與管理[J].中國金融,2012(10):59-61.

第4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赤道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6(12)-0070-03

企業社會責任是第一次工業革命后現代意義上的企業模式開始逐漸成型后,在企業積累和社會財富達到一定程度下,企業意識到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保證自身可持續發展的條件的背景下產生的企業管理理念之一。經過20世紀歐美國家興起的企業責任社會運動的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被廣泛接收,如每年一度的《財富》、《福布斯》評選的世界企業排名等,都會將企業社會責任貢獻作為評價標準之一予以參考。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被普遍接受相應地也產生了一些與此相關的行業標準,諸如赤道原則就被認為是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踐行社會責任的最高標準。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理念是在上世紀改革開放后,在國際經濟活動的參與中逐步接受并實施的,是我國企業自身內省與社會外部要求共同推動的結果。

2006年,浦發銀行公布了我國銀行業的第一份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2007年,為了倡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自身發展的同時履行社會責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了《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意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履行的社會責任進行了界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股東、員工、金融消費者、政府等利益相關者以及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所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定責任都屬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文件明確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要積極保護股東、債權人、消費者、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致力于環境保護及公共利益維護等公益事業,實現企業與社會協調發展。

一、我國銀行業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為分析

從中國銀行業協會對外的年度中國銀行業社會責任報告看出,針對社會責任工作,2011年,4家銀行專設了工作部門,20家銀行明確了工作承擔部門,20多家銀行了社會責任報告,10家銀行制定了社會責任相關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管理制度。2012年,23家銀行明確了工作的責任部門,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等專項責任管理制度,49家銀行了社會責任報告;2013年底,12家銀行形成了社會責任指標體系,15家銀行出臺了社會責任戰略規劃,15家銀行制定了社會責任專項制度;2014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社會責任工作的專職員工達1,200余人。《2015年中國銀行業社會責任報告》顯示,截至2015年末,69家機構了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11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了社會責任理念,專職從事社會責任工作的員工達到3,315余人。

從責任報告披露的綠色信貸發放數據看,2012年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為6.14萬億元、2013年5.98萬億元、2014年7.59萬億元,2015年8.08萬億元。其中,數據顯示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2013年5.2萬億元,2014年6.01萬億元,2015年達7.01萬億元。2013-2015年,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在各項貸款的占比分別為8.7%、9.33%、9.68%。

從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數據看,2011年、2012年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分別為3634億元、3866億元,發放節能環保項目貸款分別為1.47f億元、3.58萬億元,2013-2015年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分別為2.1萬億元、2.2萬億元、2.4萬億元。

發放節能環保項目貸款及支持節能環保項目數量的數據顯示,2011-2015年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節能環保貸款余額分別為1.47萬億元、3.58萬億元、1.60萬億元、1.87萬億元和2.32萬億元,支持節能環保項目數量分別為9349個、10,874個、14403個、15718個、2.31萬個。

從披露的數據看出,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發放余額總量規模不斷擴大,且大型商業銀行貢獻最大,雖然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綠色信貸數量在總體貸款發放數量中的占比在穩步攀升,但綠色信貸在各項貸款中占比依然較小。2011-2015年五年間,銀行業支持節能環保項目貸款余額、支持節能環保項目數量都呈現大幅上升態勢,2015年節能環保項目貸款余額較2011年增加了80%,節能環保項目支持數量2015年較2011年增加了1.5倍。中國經濟網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達7.26萬億元,占各項貸款的9.0%,其中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余額1.69萬億元,節能環保項目和服務貸款余額5.57萬億元。銀行業在促進環境保護中的貢獻越來越大,但作為空間依然巨大。

二、我國銀行業接受赤道原則的基本情況和原因分析

在我國,銀行貸款一直在項目融資中占據重要比例,銀行業通過其資金投向和數量,體現其金融機構的杠桿作用和金融資源配置功能,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國際上評價金融機構在環境保護方面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最高標準,通常認為是赤道原則。根據赤道原則網站的最新數據,目前全世界已有35個國家的85家大型跨國銀行正式宣布接受赤道原則,項目融資總額覆蓋全世界70%的項目融資。在這85家赤道銀行中,不但包括如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等世界主流商業銀行,還包括發展中國家如烏拉圭、智利等國家的商業銀行,我國正式對外宣布接受赤道原則的只有興業銀行一家。赤道原則作為世界主要金融機構制定的,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社會與環境風險的自愿性原則,確立了金融機構遵守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已發展為國際項目融資領域內的行業慣例,是成為國際主流商業銀行的趨勢。而我國僅有興業銀行接受了赤道原則,我國商業銀行要在國際項目融資領域提高參與度,在國際項目的銀團貸款中提高份額,必然要參照花旗銀行、國際金融公司等國際金融機構,注重對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接受并實施赤道原則,這樣才有助于提高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在國際金融規則的制定中取得話語權。

分析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受赤道原則程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從赤道原則的自身特征看。一是赤道原則的產生是大型金融機構在發展到一定規模背景下,為協調促進自身與社會可持續發展,自發起草的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行業規則,雖然其內容根據實際進行過修訂和補充,但其仍屬行業慣例范疇,無強制要求,由金融機構自愿選擇接受,不具有法律法規的強制約束性。二是接受赤道原則針對的項目融資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對融資方及融資需求者都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操作框架,增加了金融機構的人力、物力及時間成本。三是由于赤道原則不屬于法律法規、監督管理范疇,其執行情況的監督通常為非政府組織、媒體及其他民間力量。在國外,非政府組織發展非常成熟,在社會監督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綠色和平組織等非政府組織不但工作具有完整體系,在社會規則的制定中享有話語權,對接受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構成了壓力。

(二)從金融機構角度看。首先是在經濟利益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選擇。我國改革開放后的快速發展時期,是我國第一、二產業,銀行行業快速發展壯大的關鍵時期,在提出經濟可持續發展及經濟轉型觀念前,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工業化發展道路一樣,以犧牲環境換發展。國內金融機構接受赤道原則后,由于環境和社會因素的評估形成較為嚴格的信貸審批條件,會減少在一些涉及國計民生的大型項目上的融資成功率,或要求其增加額外成本以消除對環境的影響。不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增加,同時項目還本付息的凈營業收入減少,會導致銀行盈利減少,經濟利益受到影響,銀行通常都會偏向保護經濟利益。其次,赤道原則的內容均為原則性的框架要求,需各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內部治理與業務管理中進行相應的轉化和整合。宣布接受赤道原則,意味著銀行機構在國際項目融資中要遵守項目所在國家社會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等要求,提高了銀行機構的運行成本。在國內項目融資中,對于一般項目建設通常會涉及的拆遷、少數民族、土著文化、裝備技術標準等方面的規范普遍相對落后,這樣可能導致在開展項目環境評估時無法找到規范依據,而銀行業金融機構宣布接受并實施赤道原則后,媒體、非政府組織及輿論機構對各環節的嚴密關注,會形成監督壓力,驅使銀行機構不主動接受赤道原則。

三、對我國銀行業的建議

(一)監管部門應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價值導向。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大赤道原則的宣傳力度,引導商業銀行把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履行提升到戰略層面,調整單純以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經營方式,在經營和管理中充分考慮環境保護和社會進步等多方因素,協調好自身可持續發展與環境可持續發展間的關系,循序漸進地推動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接納赤道原則。

(二)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的下發,明確了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主要內容,但從起步到成熟,還需足夠長時間的培育。在政策法規制定上,應以引導金融機構發放“綠色信貸”促進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為根本目標,將赤道原則的精神融入到“綠色信貸”管理,融入到綠色金融體系構建環節,制定出貼近赤道原則要求又符合我國實際的操作實施細則。在我國綠色債券、綠色發展基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已經出現并快速發展的初期,應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監管細則,同時加快生態補償、綠色貿易、環境稅等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進程,以經濟杠桿調節企業環境行為。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引導銀行履行環保責任,將銀行落實環保政策法規、控制污染企業信貸風險等納入監管范圍。

(三)加大信息共享和環保行為激勵力度。央行應進一步加強與環保監管部門的合作深度和廣度,協調環境保護各相關監管部門及時將環保信息納入征信系統,提高征信系統的環保信息數據采集的覆蓋面,拓寬環保信息數據共享范圍,為金融機構開展融資提供全面、及時的信息參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糾正單純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理念,積極響應落實國家的產業轉型政策,順應國家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趨勢,在項目融資中將項目對環境的影響作為主要因素予以考慮,大力支持環保項目的融資需求,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商業銀行環保貢獻激勵機制,對在項目融資中積極開展環境影響審慎審查的金融機構行為進行獎勵和宣傳,使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的銀行受到激勵,強化銀行業的環保責任意識,在行業內部形成示范激勵作用。

(四)定向開展專業人才培養。對于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而言,要在國際項目融資市場中增加份額,接受國際慣例是必然選擇。可采取派人赴國際金融公司、花旗銀行等開展交流學習等方式,加大赤道原則研究性人才的培養力度,開展因地制宜的赤道原則宣傳的同時,將赤道原則與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治理相結合,在內部治理中進行符合赤道原則要求的內部整合,為正式接受赤道原則做好支持和準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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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ulfilling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China’s Banking Sector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Equator Principles

WANG Chengyao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第5篇

關鍵詞 綠色金融債券;經濟轉型;國際經驗

[中圖分類號]F812.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6)06-0075-05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30多年的經濟發展,我國經濟取得了顯著的成就,經濟總量居世界第2位,但中國經濟過去30多年來的粗放發展方式已日漸受到資源匱乏和環境污染的約束,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已趨于極限,2005年以來,我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達到世界第一。環境破壞帶來了巨大的環境污染成本,日漸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嚴重負擔,也成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近年來,環境保護的必要性已經得到社會各界普遍共識,盡管我國進行積極的產業調整,限制高污染、高能耗產業的發展,鼓勵高科技、高附加值的行業發展,但是囿于經濟增長的巨大壓力,地方政府實際落實動力不足。同時,環境污染成本占GDP的比重逐步上升,我國在降低整體能耗強度方面已然卓有成效,但在傳統節能環保模式下如何更進一步發展綠色環保產業已經缺乏后勁,中國亟須從資源消耗型經濟過度到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經濟。總體來看,綠色投資和可持續發展的綠色金融的需求正在不斷擴大,改變傳統節能環保模式,推出綠色金融和相關配套衍生品已迫在眉睫,發展綠色經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近年全球綠色債券的快速發展給我國提供了很好的經驗,適時在我國債券市場上推出綠色債券,是我國推進綠色金融的重要舉措,也是踐行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求。

一、綠色債券概況

根據2015年3月27日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出臺的綠色債券原則(The Green Bond Principles,GDB),綠色債券是指任何將所得資金專門用于資助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項目或為這些項目進行再融資的債券工具。其中綠色項目是指可以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并且通過發行主體和相關機構評估和選擇的項目和計劃。

具體到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于2015年12月了39號公告,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出綠色金融債券。公告采用政府引導和市場化約束相結合的方式,對綠色金融債券從綠色產業項目界定、募集資金投向、存續期就資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獨立機構評估認證等方面進行了引導和規范。按公告規定,綠色金融債券是金融機構法人依法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項目并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金融機構包括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此外,隨公告一起出臺的《綠色債券支持目錄》,列舉了中國綠色金融債券的六大項目:節能、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清潔交通和清潔能源,以及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相比于普通金融債券,綠色金融債券并無結構或設計上的本質區別,主要區別在于所募集資金投向,項目評估與篩選所體現的“綠色性”,同時,在資金用途監管、信息披露方面也更加嚴格和透明。公告出來后,浦發銀行、興業銀行分別于2016年1月27日和28日成功簿記了自己的首只綠色金融債,得到了債券市場機構的廣泛關注。

2016年1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了《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其中綠色債券是指募集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綠色城鎮化、能源清潔高效利用、新能源開發利用、循環經濟發展、水資源節約和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污染防治、生態農林業、節能環保產業、低碳產業、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實驗、低碳試點示范等綠色循環低碳發展項目的企業債券。非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的通道也已開啟。在金融機構成功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示范效應下,預計企業綠色債券的發行也將逐步放量。

二、國外發展綠色債券的經驗

綠色金融的概念起源于西方發達國家,2000年,美國提出綠色金融的概念:金融部門將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借助于金融業務的運作,來體現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達到保護環境資源和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實現金融可持續發展的一種金融戰略。綠色金融涵蓋綠色貸款、綠色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基金、綠色ETF和共同基金、綠色債券、綠色銀行、綠色保險等不同形式,綠色債券是綠色產業項目融資的重要組成方式。

(一)國外綠色債券發行基本情況

自2007年第1支綠色債券發行以來,截止2015年10月,全球共計發行501只綠色債券,其中4只為氣候債券。近年來,綠色債券發行量逐年遞增,2013年后出現爆發式增長,2014年發行總額365.9億美元,2015年截止10月發行總額394.6億美元。從發行人類型分布看,商業銀行占比最高,達46%,企業、市政部門和準機構分別占比32%、14%和8%;從募集資金投入項目分布情況看,能源和建筑及工業占比較多,達38%和28%,運輸、水源、廢物處理和環境適應分別占比10%、10%、6%和4%;從結算幣種看,目前已有23種貨幣計價的綠色債券發行,但大部分綠色債券仍然以美元和歐元發行。而各國的開發銀行正在逐步增加小額度債券發行試點,發行貨幣包括:土耳其里拉、巴西雷亞爾和印度盧比。

(二)對綠色債券予以稅收減免

多數西方國家的法律規定,有價證券的收益必須計入投資者的收入總額,并繳納相關稅費。為吸引投資者投資綠色債券,部分國家對綠色債券予以所得稅減免。在美國,稅收激勵已成為推動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式,并已采取了多種補助模式。一是投資人補貼模式,債券投資者通過購買綠色債券,可根據認購綠色債券的額度獲得一定的稅收減免或補貼,而由此債券發行人可不需要或者減少其發行綠色債券的利息支出。如美國聯邦政府發行的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和合格節能債券,該債券主要用于清潔能源和節能項目,市政債券利息的70%由政府對債券持有機構的稅收減免和補貼提供,直接降低發行人融資成本。二是直接補貼模式,債券發行人根據所發行綠色債券的票面利率,直接獲得政府補貼,減少其凈利息支出。這種結構在美國也常見于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和合格節能債券。三是利息收入減免債券。綠色債券投資機構不需要支付所持有的綠色債券利息收入,這類補助方式與國內認購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補貼方式類似。在國際綠色債券領域,如巴西為風電項目融資的債券實行免利息稅的政策。

(三)采取示范發行綠色債券方式進行引導

公共示范發行的方式對于發展綠色債券市場非常重要,有助于對其他發行人確立發行流程和框架提供示范,了解綠色債券發行的特點和優勢,同時增加綠色債券流動性,提高市場規模,吸引投資機構關注。如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在其國內市場已發行兩支綠色債券,對其國內其他機構發行此類債券發揮了有效的引領帶動作用。

(四)信用評級中包含綠色因素

目前,國際市場中,投資機構通過評級報告和自身的內部相關部門評定發行主體時開始考慮環境因素和綠色項目情況逐漸成為一種趨勢。如巴克利銀行有專門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體系,涉及貸款、內部評級、環境及社會風險評估等多個部門,而一般的貸款只涉及貸款部門和內部評級部門,若借款企業被認為有潛在的環境風險,則相關部門會介入給予重要依據。

評級報告中,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機構了《信用風險的新視角:環境風險納入信用分析》的報告,建議將環境因素納入各國信用評價中。

三、我國推出綠色債券的背景

(一) 持續的國家政策支持

在2015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提出,“要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讓良好生態環境成為人民生活質量的增長點,成為展現中國良好形象的發力點”。在“十三五”規劃的十個任務目標中,首次加入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此前,國務院印發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為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了總體框架,明確提出要建立綠色金融體系,并提出了包括發展綠色貼息與擔保、綠色債券市場、強化環境信息披露等綠色金融體系的具體內容,研究銀行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鼓勵綠色信貸資產的證券化。

在此背景下,監管機構也出臺了相應政策,鼓勵發展綠色金融:2015年1月19日,銀監會、發改委聯合《能效信貸指引》,明確要積極探索以能效信貸為基礎資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推動發行綠色金融債券。中國人民銀行于2015年12月22日了綠色金融債債券公告和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編制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為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提供了制度指引。2016年1月13日,發改委印發《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界定了綠色企業債券的范圍和支持重點,公布了審核條件及相關政策。

(二)良好的債券市場基礎

近年來,債券市場的不斷發展為綠色金融債券的推出準備了成熟的市場基礎和完善的市場結構。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自1997年成立以來不斷發展壯大,在中國債券市場快速發展中發揮了主導作用。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托管余額達41.74萬億元,全市場托管余額達46.41萬億元,僅次于美國和日本,居世界第三、亞洲第二。2002~2005年11月,債券在占社會融資中的占比從1.80%增長至5.80%。

多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已培育了多元化的發行人和投資人,供需雙方參與機構種類豐富,為綠色金融債券發展提供了較好條件。一方面,從發行人角度看。目前,各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境內外機構均可在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發行人種類豐富,涵蓋了適合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各類發行人,也具備了較好的發債經驗,積累了發債信用基礎,能夠被廣泛的投資人認可。另一方面,從投資人角度看。目前,我國債券市場投資者涵蓋了境內和境外各類機構,能夠為綠色金融債券提供中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境內投資人方面,債券市場包括了銀行、券商、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大量非法人產品,資金端供給充沛。境外投資人方面,近年來相關部門不斷拓展對外開放力度,投資機構包括境外央行、QFII和RQFII等多種類型。從國際經驗來看,國外綠色債券的投資者以銀行、保險、養老基金、退休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為主,我國債券市場投資者已涵蓋上述所有類型,具備發展綠色金融債券的良好基礎性條件。

(三)現實的參與機構需求

綠色債券的推出是企業自身經營需求與國家戰略層面的良好結合,對于發行人和投資人都具有積極的參與價值。

對發行人而言,綠色債券為發行人提供了一種新的低成本融資渠道。綠色產業項目作為國家重點新興戰略產業,部分項目處于發展階段,大量新技術和服務被應用到綠色產業領域,具備廣闊的市場前景。但技術升級改造、新技術發展、設備迭代更新均需要大量資金,綠色產業項目融資需求也體現出了總額大、期限長等特點。對于商業銀行類發行機構而言,目前來看,國內商業銀行主動負債工具不足,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有一定欠缺,普遍采取資產和負債結構期限錯配的方式彌補長久期負債成本高的壓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商業銀行在綠色產業項目中長期信貸資金需求情況下的經營主動性和盈利能力。而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可以為商業銀行提供長期穩定的專項資金來源,債券久期與綠色產業項目融資周期盡量匹配,緩解資金錯配壓力,改變商業銀行存款為主的負債結構,降低金融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此外,發行綠色債券有助于提升發行人的社會形象,宣傳發行人重視綠色環保的經營理念和社會責任感,隨著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發行人還可通過境外發行綠色債券提升其國際形象。

對投資人而言,綠色債券兼具“綠色”和“債券”的特點。債券的屬性為投資者拓展了投資品種的范圍,選擇不同的綠色債券品種可獲得風險和收益相匹配的投資產品,在綠色債券發展初期,綠色債券主要會集中在高等級低風險的品種上,符合投資機構安全性的要求。綠色的特性也同時可滿足發行人的社會責任感,樹立專業投資機構的品牌形象,實現環境效應和經濟效應的統一。

四、我國綠色債券發行的情況與特點

在人民銀行正式推出綠色金融債之前,國內已經零星有綠色債券發行的實踐。2015年7月,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發行了首單中資企業綠色債券,3億三年期美元綠色債券,獲得了來自全球66個機構投資者賬戶近5倍的超額認購。2015年10月,中國農業銀行在倫敦市場發行10億美元綠色債券,3年期息率為2.125%,5年期息率為2.75%,獲得亞洲和歐洲近140家投資機構的超額認購。

2015年12月,繼人民銀行正式推出綠色金融債券后,浦發銀行、興業銀行、青島銀行分別獲得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行政許可,核準額度共1 080億元。截止2016年5月,浦發銀行、興業銀行、青島銀行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綠色金融債券490億元。

(一)基本要素與普通金融債一致

從發行規模來看,浦發銀行、興業銀行獲得的綠色金融債券行政許可發行額度均為500億元,浦發銀行首期發行200億元,興業銀行首期發行100億元,發行規模適中,基本符合市場實際需求,與普通金融債券發行規模類似,也和自身綠色產業項目儲備情況匹配。二者均為公募發行,從發行利率來看,兩期發行利率均為2.95%,略低于同評級企業債券發行利率。從發行期限來看,浦發銀行、興業銀行綠色金融債發行均為3年,也主要考慮的是市場需求和發行成本之間的平衡。首批發行的綠色金融債,在稅收政策、風險權重等方面的政策也跟普通金融債一致。

(二)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在人民銀行39號公告中,并未強制要求第三方機構對綠色金融債券進行認證,但實際操作中,浦發銀行、興業銀行均有第三方認證機構對綠色金融債的綠色產業項目情況進行認證,浦發銀行的認證機構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興業銀行的認證機構為中央財經大學下屬機構。其中,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具備國際綠色債券認證經驗,中央財經大學參與《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起草工作,兩者均具備一定的認證經驗和能力。

(三)綠色特色突出

在募集資金用途方面,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專項用于綠色產業項目貸款。根據信息披露,浦發銀行將基于發行前篩選確定的綠色信貸項目,首選用于霧霾治理、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相關的重大民生項目、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環保項目,并根據浦發銀行的自身優勢,重點投放于京津冀、長三角、環渤海、珠三角等地區,項目類型將覆蓋《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中的深綠項目。興業銀行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專項用于環保、節能、清潔能源和清潔交通等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的綠色項目投放。在資金監管方面,浦發銀行、興業銀行都將設立專門賬戶或專項臺賬,對募集資金進行管理并持續跟蹤專項用于綠色項目;信息披露方面,將按照季度披露資金使用情況信息。

(四)審批流程加速、申報材料簡化

按人民銀行39號公告要求,綠色金融債券的行政審批環節已進行了大量簡化。在申請發行環節,發行人僅需提供募集說明書、綠色金融債申請報告、公司章程或相關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募集資金投向綠色產業項目的承諾函。在發行備案環節,發行人再提供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等文件,不強制要求提供第三方綠色認證機構報告和銀監會發行金融債券批復等文件。總體來看,人民銀行對于綠色金融債券的審核,更為關注募集資金的用途,如綠色產業項目情況、項目篩選標準、項目決策程序和環境保護效益等內容。綠色金融債券申報材料簡化的舉措大幅減少了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的申請時間,提高了綠色金融債發行速度,拓展了綠色產業項目獲取資金的渠道。

五、國外經驗對我國的借鑒和相關建議

(一)鼓勵發行人多元化,簡化審批流程,推動綠色債券產品的創新實踐

從全球經驗來看,從2007年到2012年,綠色債券發行人局限于歐洲投資銀行(EIB)、世界銀行(World Bank)等國際多邊金融組織和政策性金融機構。而自2013年以來,綠色債券的發行主體開始呈現多元化的趨勢,企業也展現出強大的發行潛力。

綠色債券的發行機構不一定是綠色科技企業,主要是指募集資金投向綠色項目。在我國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下,由商業銀行率先發行綠色金融債,再由金融機構發行主體向企業外延,具有一定的現實性。目前我國債券市場仍存在多頭監管問題,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發改委、證監會在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環節都各自有一定的監管權。不同監管機構需出臺相應的制度辦法,支持發行機構通過債券市場進行融資,探索其監管領域內的產品創新。

其中,財政部負責國債、地方政府債的發行審批。近一兩年,美國、歐洲的市政綠色債穩步發展,長期來看,地方政府債在置換債務完成以后,也可基于地方發展需要發行專項用于綠色項目的地方政府綠色債;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發行審核,已率先推出綠色金融債券,金融機構包括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明確發行人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在限額內分期發行,可探討發行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人民銀行下轄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單獨管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包括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非金融企業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收益票據等,符合綠色債券標準的非金融企業可公開發行中短期融資券,公開或定向發行項目收益票據以及非公開發行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推廣附加碳收益權的碳債券,其發行管理辦法還需要進一步的制度規范;國家發改委管理企業債的發行和上市交易,日前已《綠色債券發行指引》,放寬調整了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的準入條件,鼓勵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發行綠色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綠色投資基金發行綠色債券,開展項目收益債券、可續債、超長期債等創新品種,探索采用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收益權,以及知識產權、預期綠色收益質押等增信擔保方式,審批方式上比照“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批效率。證監會主要負責公司債的發行與交易,發行主體已從上市公司拓展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發行方式還分為公開發行(大公募、小公募)以及非公開。2015年交易所公司債券得到了迅猛發展,證監會可采取發文形式鼓勵企業到交易所發行各類公司債券,探索綠色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二)對綠色債券的參與機構給予激勵政策支持

海外經驗表明,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在我國綠色債券發展初期,鼓勵政府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優惠政策措施支持綠色金融債券發展。其中人民銀行已明確發行人發行的綠色金融債券,可以按照規定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貨幣政策操作的抵(質)押品范圍,募集資金閑置期間,發行人可以將募集資金投資于非金融企業發行的綠色債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級和市場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發改委鼓勵地方政府通過投資補助、擔保補貼、債券貼息、基金注資等多種方式,支持綠色債券發行和綠色項目實施,鼓勵市級以上(含)地方政府設立地方綠色債券擔保基金,專項用于為發行綠色債券提供擔保。除上述政策落實外,建議的其他政策包括:財政部對綠色債券執行類似國債的免稅政策,銀監會對綠色債券的風險權重給予優惠,證監會對于符合評級要求的綠色債券給予更高的質押比例等。

(三)明確第三方認證機構的準入標準,規范認證工作

相比普通債券,綠色債券主要特征體現在其“綠色性”上。除了主體信用評級和債券信用評級外,國際上大部分綠色債券的發行都請獨立的專業認證機構對綠色債券進行綠色認證及效益評估,出具了“第二意見”或“第三方認證”。在綠色債券發行之前,發行主體可以請第三方機構提供綠色債券的認證。在發行之后,第三方機構可以提供對資金用途和節能減排效益的評估。目前國外的專業認證機構有7家,我國目前尚沒有獨立專門從事綠色認證的第三方機構。隨著綠色債券的推廣,預計第三方認證機構也會應運而生。綠色債券的透明度、安全性、綠色項目效益評估等都是投資人最為關心的問題。培育專業的認證機構,明確認證機構的準入標準,要求必需的研究能力,可以提升投資人對綠色債券的信心,防止劣幣驅逐良幣,規范綠色債券的有序發展。在實踐操作中,鼓勵所有綠色債券進行發行人認證和債券存續期間的定期認證,在進行認證過程中,既要遵循相關部門的制度指引,也要兼顧國際標準,盡量與國際標準統一。

(四)培育責任投資人,成立綠色投資基金投資綠色債券,開發綠色債券指數,豐富綠色債券投資主體

人民銀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性計劃、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債券。我國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涵蓋了多類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券商,還有很多保險公司、基金公司,這些金融機構具有一定的研究實力,對綠色債券可進行專業價值判斷,同時綠色經營也符合其長期發展理念,通過鼓勵引導,實現投資機構環境效益及經濟效益的統一,培育一批我國綠色債券的投資機構。政府鼓勵成立綠色投資基金專項投資綠色債券,此外,鼓勵我國企業發行境外人民幣綠色債券,引進境外專業投資機構參與我國綠色債券投資,提升綠色債券發展的國際化程度。同時,積極推進綠色債券指數開發,讓投資者更容易定位綠色債券并追蹤其績效,推出綠色指數ETF等基金類產品及其他債券類衍生品,除機構投資者,還可吸引個人投資者參與到綠色金融產品的發展中來。

六、結 論

綠色債券是我國推進綠色金融的重要部分,綠色金融債的成功發行,將帶動發行主體的進一步拓展到綠色企業,也將越來越受到長期責任投資人的關注。綠色債券市場潛力巨大,進一步引導綠色債券市場的有序發展,需要監管機構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推動綠色債券與國際標準的接軌,培育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的廣度和深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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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關鍵詞:低碳金融;低碳經濟;赤道原則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11-0018-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1.04

一、低碳金融的界定及相關研究進展

所謂低碳金融,是指服務于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活動,包括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所涉及到的技術和項目等提供直接投融資、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它的興起與發展低碳經濟直接相關,起源于兩個重要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和《京都議定書》(1997)。那些與發展低碳經濟相關的金融政策、金融創新及其市場活動等都可稱為低碳金融。對低碳金融的研究和理解是逐步發展的,與低碳金融相接近的研究是關于環境金融或者說綠色金融的研究。

環境金融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就已出現,主要以如何提高環境質量和應對環境挑戰等為研究重點,它標志著現代工業社會解決過去所產生的環境問題的方式和方向發生了根本轉變。但其概念一直至1997年才得以提出。在此之前,世界各國政府、國際組織、金融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在環境保護領域進行了多種嘗試,取得不少經驗。同時一般都認為環境及其產業所提供的產品都屬于公共物品,總體上需要財政融資[1]。由于環境金融相關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對其定義還有很多不同觀點,比如,Sonia Labatt和 White Rodney(2002)在其著作《環境金融:環境風險評估和金融產品指南》中指出:環境金融是提高環境質量、轉移環境風險的融資行為或過程[2]。Eric Cowan(1999)對環境金融的定義為:環境金融是環境經濟和金融學的交叉學科,探討如何融通發展環境經濟所需資金。作為環境經濟的一部分,環境金融能夠從發展環境經濟中受益。這些研究盡管觀點不是完全一致,但原因是相同的,都源于近年來環境的惡化。環境的惡化迫使整個社會面臨越來越嚴峻的挑戰,金融業也不例外。在這種情況下,國外逐步把環境問題引入到金融研究之中[3]。Jose Salazar(1998)對環境金融的功能進行了研究,認為應當尋求保護環境的金融創新[4]。如今,在一些發達國家,環境金融已經成為學術研究和發展循環經濟實踐的新領域,更為低碳金融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礎。

二、國際低碳金融的發展現狀

低碳金融的理論基礎和傳統金融是一致的,只不過低碳金融更強調金融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更加關注金融與環境的關系,更加注重通過金融手段來改善環境。目前,低碳金融的國際發展現狀主要表現為建立赤道原則、重視綠色金融產品創新,以及清潔能源機制的蓬勃發展。

(一)制定助推低碳經濟的國際準則: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the Equator Principles,簡稱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一個金融行業基準準則。赤道原則正式形成于2003年,但它的起源應該回溯至2002年10月,由荷蘭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在倫敦主持召開的一個金融會議。會議決定在國際金融公司的保全政策的基礎之上創建一套項目融資中有關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這個指南就是赤道原則。2003年2月,發起銀行公布赤道原則并征詢意見,又根據這些意見做了修改。2003年6月,花旗銀行、巴克萊銀行、荷蘭銀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等10家國際領先銀行宣布實行赤道原則;隨后,匯豐銀行、JP摩根、渣打銀行和美洲銀行等世界知名金融機構也紛紛接受這些原則。

赤道原則的確立是針對國際項目融資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最低行業標準,其適用的項目金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涉及制造業、化工、能源、基礎設施等62個行業,內容不僅涵蓋環境保護,還包括健康、安全和文化保護等方面的標準,而其藍本取材于國際金融公司(IFC)的《社會和環境可持續性政策和績效標準》及《行業特定環境、健康和安全導則》。根據IFC的政策,金融機構保證在其項目融資業務中充分考慮社會和環境問題,將項目按照高、中、低級環境和社會風險分類,只有在項目發起人能夠證明在執行項目過程中對環境問題負責時,方可對項目提供資助。

與傳統金融相比,赤道原則完全革新銀行項目融資方面的信貸理念,并涉及相關制度體系與信貸流程的再梳理。截至2009年3月,全球五大洲一共有67家世界大型金融機構接受了赤道原則。其中,IFC扮演的角色就是籌集專項資金無償用于促進世界各國的節能和環保。赤道原則金融機構遍布全球,占全球項目融資市場的90%以上。“綠色保險”“、綠色資本市場”領域的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和綠色金融業務近年來在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發展勢頭十分迅速。赤道原則的信貸理念與低碳金融的實質不謀而合。

(二)建立促進國際減排的碳交易機制:清潔發展機制和碳交易市場

1.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誕生直接源于《京都議定書》的國際履約

世界上以法律約束力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條約《京都議定書》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過,2005年2月正式生效,成為引發低碳經濟理念形成和國際“碳交易”市場誕生的動因。《京都議定書》成功之處在于以下幾點:一是規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即綜合歷史和發展水平等因素,發達國家應首先承擔二氧化碳減排的責任,而發展中國家暫時不承擔減排責任;二是明確全球溫室氣體的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在2008―2012年(第一個承諾期),在1990年的基準上至少減少5.2%;三是架構了二氧化碳減排的國際合作機制,即溫室氣體減排“三機制”: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ed,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碳減排”貿易(Emission Trade,ET)。三種域外減排和減排額交易,使發達國家可與發展中國家合作取得“碳減排”的抵銷額,以低成本獲得“碳減排”配額,緩解發達國家的減排壓力,以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義務。碳減排的國際履約協議直接推動了高碳經濟向低碳經濟的轉變[5]。

隨著《京都議定書》生效,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市場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和擴張,逐漸成為全球貿易中的最新亮點。從2005年至2006年僅僅一年間,市場規模就從近100億美元迅速攀升至220億美元,而2007年的交易量比2006年又有成倍的增長。具體數值參見表l。而隨著全世界都意識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意義后,全球碳(排放權)交易的發展空間越來越大。

2.基于碳金融產品的金融創新活動加速碳交易市場的形成

目前,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碳金融產品和服務包括以下幾種:一是碳交易,歐洲一些活躍的銀行建立碳交易柜臺,提供買賣經紀、風險管理和交易操作等服務;二是基于碳排放額度的金融衍生產品,金融機構開發碳排放額度的遠期、互換、期權、額度抵押貸款等產品,為客戶提供避險工具及融資服務;三是碳排放額度保管服務,一些銀行為客戶提供碳排放額度保管、賬戶登記和交易清算服務;四是碳基金,碳基金專門為碳減排項目提供融資,包括從現有減排項目中購買排放額度或直接投資于新項目,這類基金包括國際多邊援助機構受各國或地區委托所設立的碳基金。金融機構設立的盈利性投資碳基金政府雙邊合作碳基金及一些自愿進行減排的基金等[6]。

三、我國的現實選擇

隨著我國碳減排交易市場的快速發展,與碳減排交易掛鉤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將日益豐富,亟待各級主管部門逐步理順相關政策和機制,為推動適合我國國情的“低碳金融”市場逐步興起和蓬勃發展創造更為有利的環境和條件。根據近幾年的實踐,相關政策和機制還應做相應的調整與完善。

(一)把我國金融業發展低碳金融的基本準則定位于“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對于銀行業而言,它第一次把項目融資中模糊的環境和社會標準明確化、具體化,使整個銀行業的環境與社會標準得到了基本統一,有利于平整游戲場地,也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環,提升整個行業的道德水準;對單個的銀行來說,接受赤道原則有利于獲取或維持好的聲譽,保護市場份額,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對金融風險科學、準確的評估,同時也能減少項目的政治風險;對于整個社會來說,可以使環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到實處,赤道銀行客觀上成為保護環境與社會的私家人,通過發揮金融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等達到真正的和諧。因此,我國金融業應積極順應國際潮流,結合實際逐步采納赤道原則。目前,中國興業銀行已經采納了赤道原則,為把我國金融業發展低碳金融的基本準則定位于“赤道原則”邁出了第一步。

(二)成立和完善碳減排環保基金

我國在2005年10月出臺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中國政府將從氟化烴(HFCS)、氧化亞氮(N2O)減排項目的收益中擁有65%和30%的份額用來建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支持國家在優先領域實施應對氣候變化的活動,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持續和穩定的支持。實際上,國家還應通過多種方式,比如設立環境稅(碳稅)或財政收入劃撥或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的方式,成立和完善“環保低碳專項基金”,專門用于環境保護事業以及對環境污染重大事件的受害人進行賠償。各級地方政府也應同樣設立類似的低碳綠色專項基金,同時鼓勵基金管理公司專門投資于能夠促進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共同生態基金,這是兼具生態商機和生態效率的朝陽性金融投資領域。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碳基金一般投資于氣候變化相關項目與活動,推動了氣候變化保護項目,促進了先進技術,尤其是環保技術的進步和擴展。隨著節能減排的推進和低碳產業的發展,該類基金的投資目標將更加合理,通過碳基金將促進找出新的節能技術和低碳技術(也包括產品、過程和服務),評估其減排潛力和技術成熟度,鼓勵技術創新,開拓和培育低碳技術市場,以促進長期減排。

(三)搭建既符合國際準則又符合我國特質的碳交易平臺

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有限的環境資源,也是國家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資源。中國應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額制度和發展排放配額交易市場,著力加強CDM市場的培育和發展,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鼓勵和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效分配和使用國家環境資源,落實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通過市場各主體的共同努力,實現碳掉期交易、碳證券、碳期貨、碳基金等各種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創新,助力低碳經濟迅速成長。

(四)努力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辦CDM項目金融服務

CDM是國際上開展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是市場化解決氣候變化的理想機制。金融機構要積極參與到國際碳金融市場操作,應加強與國際專業機構合作,為國內減排項目提供CDM項目開發、交易和全程管理實施的一站式金融服務。比如,為國內相關企業提供融資、咨詢、方案設計等金融服務;協助CDM項目業主選擇具有良好的交易記錄和履約能力的買家;為CDM項目業主提供并鎖定合理的CER(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核證減排量)報價,幫助企業實現最佳收益,為我國企業參與碳交易增強話語權。同時,金融機構本身應在境外設立投資公司,主動參與到國際碳市場交易以及參與碳基金、投資碳市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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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ose Salazar.Environmental Finance:Linking Two World[J].Slovakia,1998.

第7篇

【關鍵詞】循環經濟 金融創新 有效策略

相較于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具有減量化、再循環、再利用獨特發展特征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要求生產技術改造和創新,循環應用,綠色發展,是一種新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對于解決我國資源短缺、污染嚴重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支持如投資效率、投資總量等都不高,而且投資渠道單一,由此難以實現金融創新。針對這個問題,在發展循環經濟的前提下,實現金融創新是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循環經濟發展內涵

當前,循環經濟在我國尚未有一個明確的概念,不同角度理解有不同內涵,從本質上來說,循環經濟是一種生態經濟,一種新的經濟增長方式,主要是將清潔生產和廢物利用融為一體,爭取以最少的資源成本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將社會、經濟及環境相整合的一種新經濟模式。循環經濟主要是以高效利用資源并實現循環利用為目的,以減量化、資源化及再利用為原則,以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平衡增長。循環經濟的實施方式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小循環——企業層面,中循環——區域層面,大循環——社會層面。

二、循環經濟發展對金融創新的訴求

金融是現代經濟發展的核心,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紐帶,其獨有的運行規律對于循環經濟的發展有巨大的促進作用。

(一)循環經濟產業化高投入

循環經濟發展對于國民經濟進步具有重要促進作用,與我國綜合競爭力的提升有密切關系,但是循環經濟的發展前提是資金的高投入,對生產設備、工藝流程具有較高的要求,而且關鍵技術更新速度快,作為現代經濟發展的核心,金融事業發展義不容辭的扮演了循環經濟發展的動力支持角色,離開金融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也將失去動力。

(二)循環經濟資金需求

循環經濟的發展,需要持續的科技創新,因此,循環經濟發展對于資金的需求具有持續性、時效性、多階段性、多層次性的特點,持續、大量的資金投入導致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壓力,而要想解決這一問題,金融創新至關重要。

(三)循環經濟產品的公共特性

循環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效益不僅關系個人,更多的關系到社會發展及環境保護,因此,循環經濟形成的產品具有較強的公共特性,要想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這是個人無法完成的,因此,國家的財政扶持是必需的,而這就需要金融業的有效參與。

三、基于循環經濟發展的金融創新策略

(一)創新循環經濟發展的金融理念

循環經濟在我國的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公眾意識并不強烈,再加上金融創新速度緩慢,由此導致循環經濟的發展舉步維艱,因此,在發展循環經濟的同時創新金融發展理念至關重要。首先,政府應當樹立并落實科學發展觀,更新發展理念,又計劃管理向市場經營轉變,制定金融創新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激勵措施及相應的懲罰措施。其次,金融創新思維要由單向轉變為多向循環,綜合考慮清潔生產、資源利用、廢物循環利用等,以最大限度的減少資源浪費,提高經濟效益。最后,傳統工業發展要向生態工業轉變,金融發展要以生態、環保為主,以最大限度的獲得經濟、社會和環保效益。

(二)構建完善的循環經濟支持制度

當前,越來越多的國家注重綠色經濟、循環經濟發展,我國在這方面雖然也有大幅度資金投入,收取了一定的成效,但仍舊難以滿足循環經濟發展需求。對此,構建完善的循環經濟支持制度對于金融創新,實現反循環具有重要意義。針對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特征,政府應當就產權界定、產權流轉、產權配置及產權保護等進行明確規定,并根據產權界定制度進行生態環境價值評估,以維護金融創新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對于基于循環經濟發展的金融創新,政府還應當制定一系列的激勵機制,如政府采購、綠色補貼、綠色稅收等,獎勵金融創新的投資者,以激勵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到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為社會帶來更大的效益。

(三)完善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保障

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循環經濟的發展關乎大多數人的利益,也不排除投機者對循環經濟發展的破壞作用,因此,要想發展循環經濟,并促進金融創新,必須建立一套適合循環經濟發展及金融創新的法律體系,在《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增加關于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條款,并將循環經濟理念作為一種立法理念向廣大民眾宣傳。對于廢棄物資源,要加強回收處理,并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促進廢棄物的回收和循環利用,為循環經濟發展提供更多的資源支持。此外,政府還應當明確規定循環經濟發展的標準及法規制度,將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上,為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金融創新提供法律保障。

(四)培育循環經濟發展的資本市場

循環經濟發展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和支持,而金融創新是循環經濟發展的首要支持因素,金融創新來自于資本市場的累積,因此,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發展資本市場,促進循環經濟結構調整,以推動循環經濟總量的增長。首先循環經濟發展要遵循資本市場的內在規律,根據發展規律不斷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其次,不斷調整和優化資本市場結構,從資本市場發展中積蓄力量,實現對循環經濟發展的持續支持。最后,面對全球化的發展,我國應當充分利用自身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優勢,利用國際資金促進科研創新,推動市場進步,以實現循環經濟發展及環境質量和社會效益的整體體征。

四、結束語

循環經濟發展關乎我國的綜合競爭力提升,因此,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政府應當注重循環經濟與金融創新的共同研究和發展,充分發揮金融對循環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在保證社會與環境效益的前提下不斷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實現循環經濟與金融創新的交互促進,以更好滿足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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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在溫室氣體減排問題上,中國所面臨的壓力正逐步增加。

根據《哥本哈根協議》的要求,66個國家和地區(大約占全球碳排放總量近80%)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向聯合國提交了量化的減排目標。歐美國家在承諾減排目標的同時幾乎都帶上了兩個條件:一是要形成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全球減排協議;二是主要排放國要承諾絕對減排量。

后一條實際上是針對中國的。因為中國是世界上最大排放國之一,排放量增長也最快。根據世界銀行報告,中國1990年至2005年碳排放量增長了129%。同期美國增長19.9%,經合組織(OECD)國家增長16.4%,全球平均28.3%。粗略估計,如果中國GDP按8%的速度增長,每年降低4%的碳排放強度(即單位GDP碳排放)不足以保證出現碳排放峰值。即使最終出現峰值,也會接近或者超過100億噸的排放量。

GDP和碳排放量的增長不但意味著能源消耗的不斷增加,同時還意味著對其他資源的巨大消耗。巨大產能要求有充足的基礎資源作為支撐,資源價格節節攀升已經成為中國今后發展的巨大障礙。中國已經是出口排第一的國家,因此,發展低碳經濟是中國今后必將選擇的經濟增長方式。

盲目發展低碳是最高碳的行為

但是,必須發展低碳經濟不意味著盲目發展。目前涉及低碳的概念很多,例如低碳城市、低碳生活、低碳建筑等。低碳概念的關鍵在于“減少碳排放”,而不是“碳排放少”。

有一個風光秀麗、沒有大型工業的旅游城市提出建設低碳城市的目標。市政府錯誤地認為沒有大型工業是建設低碳城市的優勢。這個城市本身排放量不大,除了降低用電量和城市交通能耗,無其他能降低碳排放量的途徑。簡單地說是沒有碳排放需要“減”。

在這樣的條件下,提出建設低碳城市將導致一系列沒有減排效果的項目上馬,而建設這些項目本身就會增加資源消耗和加大碳排放。

另一方面,環境保護與低碳發展也是有區別的。

環境保護用國內的法律法規就能解決,只要政府有決心,加大管理和處罰力度,就能夠有效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退化。

解決低碳問題則復雜得多。二氧化碳不是污染物,也就不能用治理污染的方式來治理碳排放。而且碳排放量的增長往往和經濟發展速度相關聯,如果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碳排放量就等于降低產出。因此不能把低碳問題與環保問題混淆了,更不能用環保措施來建設低碳經濟。  舉個例子。火電站脫硫技術,這是環保措施,但脫硫并不能降低火電站的碳排放量。

再舉個環保和低碳相互排斥的例子:垃圾焚燒發電,可以有效解決垃圾填埋帶來的各種環境問題,但即使將排放氣體中的有毒成分完全處理干凈,也仍然會增加碳排放量。如果采用填埋方式處理垃圾,達到低碳目標的同時卻導致了環境惡化。

因此,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要注意到環境保護與低碳發展的不同之處,有的放矢,目標和措施要協調,避免出現概念性錯誤。

發展低碳經濟一定要建立碳市場嗎?

有些觀點認為,發展低碳經濟就一定要建立碳交易市場,從而利用市場機制補償企業減排行為,否則企業就不會主動降低碳排放。

我認為這個觀點是片面的,碳市場會增加企業的減排動力,卻不是解決中國碳排放量大的惟一方式。  首先,提高市場競爭水平,逐步減少壟斷性企業數量,就能夠間接達到向低碳發展轉型的目的。實際上,低碳方向與企業自身的發展方向是一致的。企業的進步主要來自于技術進步,技術進步意味著用較少的資源達到相同的產出,或者相同的資源生產更多的產品。總而言之,是降低了資源消耗。這實際上就是低碳經濟的目標。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能夠刺激企業加大在技術進步上的投入。處于壟斷地位企業的技術進步動力就要小得多。因此壟斷企業數量多,或者占經濟總量比例高的社會中,發展低碳經濟的難度就會大很多。

其次,能源結構中煤炭比例過高是中國碳排放量大且增長迅速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方式能解決這個問題:一是下大力氣推動碳捕捉和碳沉降技術(CCS)的研究,大幅度降低CCS技術成本,使之早日進入商業化運作階段;二是找到足夠儲量和經濟性上能夠替代煤的燃料。例如水解氫氣、可燃冰等。只有這樣,才有可能解決中國經濟發展與碳排放之間的矛盾。

以上技術的研究成本,只有國家的財力才能夠承受。如此投入應該是值得的,由此可以實現國家能源安全,并保障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全國人民都將從中獲益。

金融在低碳經濟中的作用

金融參與低碳經濟建設,被簡稱為“碳金融”。碳金融除了與碳排放權、碳排放權衍生品(如碳排放權期貨)和清潔發展機制(CDM)中的核定排放權(CER)交易直接相關,還包括對低碳企業、技術和項目的直接和間接融資支持。

中國碳金融的發展主要有兩個方向。一是建立碳交易市場,開發碳交易產品(包括金融衍生品),在期貨市場或者銀行間市場交易;二是對經濟效益良好的低碳企業、項目、技術進行融資。

由于建設低碳經濟是需要一定減排成本的,而這一部分成本投入大部分并不直接產生額外的經濟效益,因此企業多數不愿意承擔這一部分社會責任(或者人類責任)。這樣就需要一個有效的補償機制來分擔企業減排的負擔,甚至將減排行為轉變為能夠盈利的項目,從而刺激企業主動減排。因此與碳交易相關的碳金融體系建設需要三個基礎:

第一,在降低中國碳排放強度的同時,設立中國自主的碳排放絕對限額目標,從而為建立有效的碳交易市場打下基礎。讓市場來確定碳排放的價格。碳價格實際就是對企業減排行為的補償=

第二,如碳市場不能完全彌補企業減排的成本,可以對企業減排行為進行一定的財政補貼,降低企業減排的成本壓力。  第三,當減排成本能夠完全補償的時候,金融系統可以為減排項目、減排技術和減排企業減排提供資金上的支持。當社會資源,尤其是金融資源向低碳技術、低碳企業、低碳行業集中的時候,實現低碳經濟的發展目標就有了可能。

在目前中國沒有碳排放限額的條件下,金融機構對低碳企業、技術和項目的融資支持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是低碳的管理不明確。低碳在中國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管理。管理部門也不明確,環保部和發改委氣候司在低碳領域的權限也不清楚。

其次,低碳標準不明確。管理的混亂實際上是低碳自身界定混亂的反應。什么是低碳經濟、低碳企業、低碳行業、低碳技術、低碳項目等,都沒有明確和權威的標準。

最后,金融機構對低碳的了解也不充分。有很多金融機構認為自己“低碳”了,原因是不折不扣地執行了“綠色金融”的政策,遵守了“赤道原則”――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決定、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而確定的金融行業基準,等等。但實際上“綠色金融”和“赤道原則”更偏向環保的概念,與低碳的關聯性不強。甚至可以這樣說,“綠色金融”和低碳還沾點邊,“赤道原則”與低碳基本無關。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金融業現在可以支持的低碳項目有以下幾個方面:

――節約能源和資源的項目和技術。節約能源和資源最終都將減少碳排放。金融機構對此類項目的審查,可采用CDM項目中常見的第三方核查的方式。

――建筑物的節能改造。建筑物是能耗大戶,對建筑物進行節能改造,技術相對簡單,效果比較容易認定,再加上有房地產作為抵押標的,安全性好。如果財政能夠補貼一部分利息,普通家庭就會對節能改造產生需求。

――高技術、低排放、小排量汽車的生產和購買。貨幣政策可以適當傾向更加清潔的汽車整車和零部件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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