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17 16: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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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資,是指種子、農藥、肥料、農業機械及零配件、農用薄膜等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農業投入品。
本辦法所稱農資經營者,是指從事農資經營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的質量,對不合格的農資進行查處;
(三)依法受理并處理轄區內農資消費者的申訴和舉報;
(四)依法履行其它農資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須經批準的,或者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在登記注冊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六條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以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有相應的住所、經營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的書面委托為其代銷種子的,或者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其成員銷售農資的,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八條農資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一)依法應當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和期限從事農資經營活動的;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過期、失效、變質以及其他不合格農資的;
(三)經營標簽標識標注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偽造、涂改國家標準規定的標簽標識標注內容,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之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農資的;
(四)利用廣告、說明書、標簽或者包裝標識等形式對農資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適用范圍、有效期限和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農資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資的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在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按照同種農資進貨批次向供貨商索要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產品銷售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證等相關票證;
(二)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農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三包責任和賠償損失等農資的產品質量責任;
(四)農資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農資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對農業生產、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農資,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追回不合格的農資。已經使用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和應當采取的補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落實農資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對無證無照的,不得允許其在市場內經營。
(二)明確告知入場經營者對農資的質量管理責任,以書面形式約定入場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進銷貨臺帳、質量承諾、不合格產品下架、退市制度,對種子經營者還應當要求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
(三)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消費糾紛;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發現經營者有本辦法第八條所禁止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下列制度,對農資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一)實行農資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制度;
(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農資市場巡查制度;
(三)實行農資市場監管預警制度,根據市場巡查、消費者申訴、舉報和查處違法行為記錄等情況,向社會公布農資市場監管動態信息,及時消費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及時受理和處理農資消費者咨詢、申訴和舉報。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農資市場,依據《行政處罰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農資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農資,以及直接用于銷售該農資的原材料、包裝物、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資市場監管工作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損害農資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農資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建立宣傳教育機制,營造農資市場經營的良好氛圍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關心農業、關注農村、關愛農民”的政策,充分發揮工商職能作用,切實搞好農資市場監管,*市工商局從建立宣傳教育機制入手,開展送法上門、組織農資經營培訓等項工作入手,努力營造了農資市場經營的良好氛圍。一是開展送法上門宣傳活動。利用市場巡查機制,對經營單位上門進行宣傳把法律法規送到每一位經營者手中。這樣既有利于農資經營者自覺學習工商法律法規,又有效增強了農資經營者的誠信經營和守法意識,形成了農資經營者自我約束、誠信經營和遵紀守法的良好局面。二是組織開展農資經營者培訓班。為了增強農資經營者的誠信經營理念,今年*月*日,*市工商局舉辦了農資經營者培訓班既紅盾護農啟動大會,對全市*家農資經營者進行了培訓,重點學習工商法規和誠信經營理念,使農資經營者知法懂法,自覺做到誠信守法經營,有效地提高了農資經營者誠信和行業自律意識,并由工商局副局長宣布*市紅盾護農行動開始。三是加大紅盾護農宣傳力度。通過采取利用電視臺舉辦農民消費維權專欄和利用集市宣傳等多種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加強對農資打假工作的宣傳力度,廣泛宣傳農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紅盾護農的重點要求,形成社會關注的氛圍。
二、嚴格進貨渠道,規范農資商品經營主體
為防止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等擾亂農資市場的經營行為,*市工商局嚴格審查登記材料,嚴格掌握前置審批,嚴格核定登記事項,嚴格按照登記程序和登記審核責任制辦事,嚴格按照農藥、化肥、種子經營的要求,嚴把農資市場準入關。同時,對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不具備經營資格或超范圍經營的門店,堅決予以取締。今年以來,在執法檢查中,先后對*戶無照經營或不符合條件的經營戶進行了依法取締。為使全市農資經營門店達到布局合理,方便農民和準確掌握農資經營者情況,*市局對農資經營單位實行一企一檔,并編制了全市農資經營業戶統計表,以便于統攬全局、準確掌握全市農資市場經營情況、及時協調調度和督促檢查。各工商分局、所對經營單位進行登記造冊建立臺賬,有效地掌握了農資經營監管的主動權。
三、建立“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切實掌握農資經營監管主動權
為便于準確地掌握農資經營戶的進貨來源和經營情況,準確掌握農資經營戶的底數,切實弄清農資經營戶的經營規模、農資產品的來源、品種、數量、價格、去向和有無違法違章等基本情況,*市工商局在統一調查審核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全市各農資經營企業使用了市供銷社系統統一的進銷、貨登記臺賬,對進、銷貨情況進行全面詳細的登記;農資經營企業使用統一的銷貨發票,要求農資經營企業向農資生產廠家索要農資商品質量信用卡,農資經營戶與農資生產廠家簽訂了農資商品質量責任書。同時,落實了市場巡查制、市場預警、*投訴舉報、市場主辦單位和經營者責任制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農資市場的長效監管機制。這樣,使全市農資經營單位的“兩帳、兩票、一卡、一書”達到了標準統一,設置規范。
四、實行農資商品經營連環承諾,增強農資商品經營者的誠信自律意識
在農資商品經營監管上,*市工商局積極探索農資商品連鎖經營新模式。農資主營和連鎖經營新模式主要是把國家允許經營的化肥、農藥、種子等品種,以*市*農資市場為基點,向農村各銷售商店輻射,形成市區大型農資經營單位把住主要經營渠道、工商部門巡查監管農資管理的新模式。*市供銷、農業、林業等單位的主體農資單位與各農村銷售網點簽訂連鎖經營協議,實行統一經營標準,有效提高了規模農資經營主渠道的信譽。同時,*市工商局探索實行了農資商品經營連環承諾制度,要求供貨商對經營者必須簽訂質量保證責任書,并由經營者及時報工商局備案。目前,在農資市場內經營單位全部與供貨商簽定了質量保證書,并由經營單位及時報工商局進行備案。這樣,有效地增強了農資經營者的誠信經營和自律意識。
實行了農資產品準入備案制。市供銷社系統是我市農資商品經營的大戶,擁有*家經營企業,為規范其經營行為,*市工商局與市供銷社系統積極采納外地的管理經驗,采取各農資經營企業對購進的農資產品除進行詳細登記外,還要對其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產品質量報告、生產許可證等證件進行核對,并報*市農資辦公室,由農資辦統一上報工商局備案,便于實施日常動態監督管理。
五、對農資產品實施抽樣檢查。*市工商局上半年會同某省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對該市農資市場、城區一社、城區二社、農化總站和中化化肥公司*經銷處等*多家批發企業銷售的化肥進行了抽查。抽查了*、*集團等*個廠家生產的復合肥、磷酸二氨等*個品種的化肥。化肥樣品經*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進行檢驗,抽查合格率為*%。對銷售不合格的化肥企業進行了處罰,并報石家莊市工商局下發了市場監督預警,提示廣大消費者避免上當受騙。
為便于增強農村消費者的自我維權意識,在全市實行了農資消費警示制度,主要提醒農民到證照齊全的農資門市購買農資、買到假冒偽劣農資怎么辦等,較好地起到了對農資經營者的警示和對農民消費者自我維權的作用。
今年*市工商局市場監督預警和消費警示*期、轉發省、市局市場監督預警*期。為便于增強農村消費者的自我維權意識,在全市各鄉鎮設立了農資消費警示牌,主要提醒農民到證照齊全的農資門市購買農資、買到假冒偽劣農資怎么辦等,較好地起到了對農資經營者的警示和對農民消費者自我維權的作用。
為進一步規范農資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群眾利益,增加農民收入,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國家農資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農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委要求,現就全縣加強農資市場監管和規范農資市場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農資生產經營場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全縣城市總體規劃及農用生產資料集中經營總體要求,城鎮內現有的化肥、農藥等農資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全部進入縣農資大市場,實行集中經營管理。今后凡從事化肥、農藥等農用生產資料的經營業戶也一律進駐縣農資大市場開展經營活動。
二、進一步清理規范農資生產經營主體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企分開的要求,認真清理整頓政企不分和亂掛靠、亂掛鉤農資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現有掛靠縣農委、各鄉鎮的農資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一掛靠縣供銷聯社,由縣供銷聯社進行統一管理。要從源頭上查處農資非法生產、經營行為,整治非法經營主體,嚴把農資生產經營主體市場準入關。經營化肥、農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經安監部門資格審查和經營許可,符合主體經營資格,對不具備條件的,工商部門堅決不予發證和備案。農委、工商等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所有農資經營主體進行清理,對不具備經營資格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三、嚴格農資商品的市場準入
對需要經過審定、審批、登記或許可的種子、化肥、農藥等農資產品,要嚴格執行有關條件、程序和標準,嚴禁降低標準或越權審定審批,切實加強對農資商品市場準入的管理,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農資商品進入市場。對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國家已明令退出市場和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要依法吊銷或者注銷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加強農資市場管理
建立日常化、規范化、長效化管理制度,突出對種子、化肥、農藥等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農委、工商、公安、安監、質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聯合辦案,集中力量對全縣各類農資銷售市場進行逐一檢查,重點查處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超范圍生產經營農資產品;生產銷售過期、失效、變質和標簽不全,以及國家禁用、停用、淘汰的農資產品;生產銷售無登記證(或推廣許可證)、批準文號、品種審定、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農資產品;生產銷售假冒或仿冒他人產品商標、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以及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偽劣農資產品;假冒偽造或者買賣生產、經營許可證、批準文號或者產品登記證、推廣許可證以及偽造、涂改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有效期和有關質量標識;農資生產銷售中計量違法、價格欺詐、哄抬物價的行為。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保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規范農資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加強農資市場主體誠信建設與自律管理,維護農資市場交易秩序,根據《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從事肥料、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農機及配件等農資經營的各類企業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經營方式包括農資批發、零售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分類監管,是指工商、農業及其他具有農資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以工商二版軟件中經濟戶口為依托,對動態監管過程中產生的與農資經營主體信用有關的信息進行檢查、評價,確定農資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該信用等級屬于監管信用范疇),各職能部門依據職能和農資市場經營主體信用等級情況,有針對性地實施不同頻率的管理措施,從事農資經營主體分層分類監管的系列活動。
第二章信用等級評定及分類
第四條農資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評定包括信息采集和評定。信息采集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情況,落實“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即農資商品進銷貨臺帳、農資商品進銷貨發票、農資商品質量信譽卡、農資經營責任書,下同)情況,種子經營戶實行留樣備查情況,農資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處理情況、違反農資經營管理規定處罰情況等。信用評定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及其他具有農資市場監管職能部門依據《市農資經營主體信用評價檢查記錄表》對經營主體的經營條件、經營規范方面進行現場檢查、評價、打分,結合守信和失信記錄,依據對應分值標準確定信用等級。
第五條農資經營主體信用評定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信用等級評定分為A、B、C、D四級,具體的劃分標準為:
(1)A級為守信經營主體。具體表現為:嚴格依法經營并落實了“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其中種子經營戶實行了留樣備查制度,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申(投)訴,未發生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商品等違法違規行為,有一定的經營規模,信譽良好。
(2)B級為信用波動經營主體。具體表現為:依法經營并落實了“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及種子留樣備查制度,但有輕微失信行為,給消費者造成輕微損害,未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3)C級為失信經營主體。具體表現為:未落實“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及種子經營戶留存備查制度,或雖然建立了“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及種子留樣備查制度,但有查證屬實的嚴重失信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近二年內有行政處罰記錄,給消費者造成較大損害,有未能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申(投)訴現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4)D級為嚴重失信經營主體。具體表現為:未落實“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及種子留樣備查制度,或雖建立了“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及種子經營戶留存備查制度,但有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商品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給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需依法取消其農資經營資格,或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條農資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評定后應利用店堂公示、媒體及互聯網公告等形式公開認定結果,信用評定書面材料及結果納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林及其他具有農資市場監管職能部門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檔案,作為實施分類監管的依據。
第七條農資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認定每年進行一次,于每年六月底前對經營主體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級進行檢查、評價、認定、公示;監管職能部門在上一輪認定后產生新的信用信息或處罰信息導致經營主體原信用狀況發生變化的,由產生新信息的部門在產生新信息后一個月內抄告市農資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協調小組,組織對相關主體信用等級的重新評價、認定、公示。
第三章分類監管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及其他具有農資市場監管職能部門實行農資信用分類監管的原則是:加大對A級經營主體扶持力度,加強管理提升B級經營主體,強化C級經營主體的監管力度,嚴管D級經營主體。
第九條對A級經營主體建立激勵機制,予以扶持:
(1)在年檢(審驗)、驗照時,符合免審條件的,只要材料齊全,免于實質審查即可過年檢(審驗)、驗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實行聯合年檢的和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業除外);
(2)除專項檢查、專項整頓或被舉報涉嫌違法經營活動外,免于對其日常檢查;
(3)名稱權、注冊商標及其相關權益可受重點保護;
(4)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和變更登記等事項時,可當場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予以優先辦理;
(5)在參與馳名、著名、知名商標認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評比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申報參評;
(6)在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開展的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
(7)過信用網站公開良好信用記錄;
(8)享受政府和監管職能部門其它的優惠政策和優先服務;
(9)積極協助其爭取當地政府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如推薦承擔國家商業儲備、救災儲備、淡儲旺供任務等。
第十條對B級經營主體建立預警機制,并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日常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采取案后三個月內回查,檢查主體整改情況以及有無新的違法失信行為,做好回查記錄;
(3)辦理登記注冊時要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
(4)年檢、驗照時予以重點審查,并進行實地檢查;
(5)原則上二年內不予推薦參評各種榮譽稱號;
(6)過信用網站公開違法記錄。
第十一條對C級經營主體建立懲戒機制,并采取以下強制性監管措施:
(1)日常監督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隨時檢查;
(2)實施案后跟蹤管理,采取案后兩個月內回查,重點檢查主體整改情況以及有無新的違法失信行為,做好回查記錄;
(3)辦理登記注冊時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重點審查核實;
(4)年檢、驗照時予以重點審查,并進行實地檢查;
(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其相關登記申請和許可申請;
(6)不得參與各類榮譽評比,已獲得的榮譽稱號建議評(認)定部門予以取消;
(7)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違法失信行為記錄;
(8)過信用網站公開違法記錄。
第十二條對D級經營主體建立淘汰機制,加強對其退出市場的后延監管;屬于責令關閉的,依法督促其辦理注銷登記;屬于吊銷營業執照的,吊銷公告,依法督促其辦理注銷登記,并實施以下后延監管措施:
(1)采取案后一個月內回查,做好回查記錄,重點檢查其是否已停止經營活動并進行清算。回查中發現未停止經營活動的,按照無照經營依法予以查處;回查中發現未進行清算的,應向清算責任人發出有關書面知,限期清算,并在工商登記注冊管理工商軟件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義務的責任人,待清算完結后,再消除未經清算的提示;
(2)對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并依法限期辦理注銷登記,對其投資的相關企業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否則依法予以查處;
(3)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負有清算義務的投資人在未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限制其對外投資;
(4)對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有關人員依法進行限制;
(5)及時向有關部門(包括涉及前置審批行政許可項目的相關部門)報;
(6)過信用網站公開違法記錄并在媒體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應用
第十三條農資經營主體登記信息和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及其他具有農資市場監管職能部門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的基礎信息,由監管職能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本辦法向社會公開和接待查詢。
第十四條工商、農業等管理機關對市場主體進行處罰后,按照行政處罰結果公開的原則,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一個月內由執罰機關在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對不予過年檢、審驗、驗照或逾期未年檢、審驗、驗照的各類農資主體,由登記、發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在媒體上依法吊銷公告,并在互聯網上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對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典型案件,由各監管職能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隨時過媒體、信用網站進行曝光。
第十七條披露市場主體違法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開和披露。
第五章監管責任
第十八條監管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并將農資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考核。
第十九條建立農資信用分類監管過錯責任追究制,對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要求實施檢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記錄的;
(二)檢查、評價、認定記錄弄虛作假,錄入信息不真實的;
(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查處或采取相關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仍在進行經營活動,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標本兼治、打防結合、監督管理與指導服務并重”原則,進一步加強農資生產、經營和使用等環節日常監管,扎實開展農業投入品的專項整治活動,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和非法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從嚴查處使用禁用農業投入品的行為,積極推進農資信用體系建設及“放心農資下鄉進村”工作深入開展,逐步形成農資監管長效機制,促進農資市場秩序持續好轉,確保我縣不發生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工作目標
在全縣范圍內以整治國家禁止生產和銷售的42種禁限用農藥、假冒偽劣種子、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為重點。狠抓源頭治理,擴大放心農資下鄉進村覆蓋范圍,做到重大案件執法查處率達100%,農資經營臺帳建立率達100%,有效遏制假冒偽劣違規行為,建立健全農產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確保農產品安全落到實處。
工作重點
(一)重點品種
種子:以嚴把大田玉米種子登記備案為突破口,扎實開展種子市場監管和種子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深入排查和堅決查處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經營推廣應當審核而未經審定的種子、超范圍經營、無證生產經營、未按規定建立經營檔案、侵犯植物新品種權、包裝標簽品種介紹與審定公告表述不符等違法行為。
食用菌菌種:在菌種生產季節前,有效制止無證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對重點區域、人群重點檢查,對警告無效的無證生產、經營者嚴肅處理,杜絕租借、轉借《生產、經營許可證》等違法行為。聯合工商、質監、食用菌辦公室等職能部門對全縣食用菌原輔料市場進行綜合檢查、整頓,避免假劣原輔料給食用菌生產造成損失。
農藥:以除草劑、殺蟲劑、殺菌劑為重點,繼續深入開展禁限用農藥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農藥的行為,堅決查處生產經營無有效成分、有效成分不足和擅自添加高毒農藥,以及無證生產、一證多用、套用或冒用農藥登記證等違法行為。
肥料:以沖施肥、復混肥、有機肥、葉面肥為重點。嚴查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號、生產銷售包裝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產品。
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強化獸藥GSP后續日常監管,規范獸藥經營活動。嚴厲打擊違法制售假劣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和使用違禁藥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行為,加大獸藥、飼料市場整治力度,堅決打擊國家禁用獸藥、無證無照獸藥經營企業。依法嚴厲查處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萊克多巴胺、蘇丹紅等違禁添加物的行為。
農膜、農機等其他農資:加大對農膜、農機等其他農資的監督檢查力度,杜絕假劣農資流入市場,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堅決打擊制售假農機、零配件以及盜用冒用轉讓農機推廣鑒定證書、證章等違法行為,加大農機質量監督力度
(二)重點區域
重點加強對農資批發市場、農資供應大戶等的監督檢查。加大種養植基地、蔬菜基地和食用菌園區周邊農資經營門市的檢查力度,確保我縣支柱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部門協調聯動。充分發揮農牧部門在農資打假中的牽頭作用,在春耕前,組織力量會同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農資生產經營主體,對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農資的嚴肅查處,堅決取締;對不能達到或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登記證。
(二)加大農資市場監管力度。局各相關單位要切實加強農資市場日常監管,加大日常執法巡查的密度,保證農資監管全面覆蓋、不留死角。檢查農資生產經營臺帳(檔案)、農產品生產記錄、農資產品購銷票據,排查是否存在生產、經營假劣農資違法行為;根據我縣農業生產實際,突出重點農時、重點市場、重點品種,有計劃地開展各種專項整治活動,將農資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全面納入監管,逐步解決我縣農資市場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保障農資產品質量,維護農資市場正常秩序。
(三)集中力量查處違法案件。要高度重視案件線索排查、梳理工作,集中力量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徹查源頭、端掉窩點、消除危害。對涉及面廣、造成農業生產事故、群眾反映強烈的制售假劣農資案件,成立專案組限期查辦,杜絕假劣農資坑農害農事件的發生,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請市級農業部門幫助或者聯合有關部門共同調查處理.
(四)深入宣傳,營造農資誠信經營氛圍。引導農資生產經營單位樹立“以質量樹品牌,以質量求發展”的誠信生產經營理念,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索證索票、進銷臺賬等制度,推行農資質量公開承諾制,做好售后服務。推動在農資各經營網點建設信息服務欄,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警示禁限用農業投入品,病蟲害預報信息和防治技術,對如何選購、使用農業投入品進行指導。要求農資經營者承諾不生產、經營違禁和不合格農資產品.
(五)加強對農民的服務指導。鄉鎮農業綜合技術推廣站要采取深入田間指導、舉辦培訓班、印發宣傳資料、制發光碟等多種形式,以及充分發揮村宣傳欄等媒體作用,積極宣傳普及涉農法律法規、農業生產技術規范和農業科技知識,提高農民群眾質量意識、科學使用農資能力和識假辨假維權能力,提高農民規范化種植養殖技術水平。
(六)做好信息反饋工作。各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農資打假信息報送,發現重大和特殊突發事件要及時逐級上報,堅決不能出現遲報、漏報、瞞報現象。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股室責任人的責任。
時間和步驟。
(一)2-5月份,開展以玉米、化學除草劑為主的春季農資市場專項整治行動,要求各鄉鎮站與轄區內農資門市鑒定農產品責任承諾書。
一、領導重視,成效顯著
區農業局成立了農資打假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政策法規科、農業行政執法大隊、區植保植檢站、區種子管理站、區飼料站、區獸藥監察所等單位為成員,綜合執法工作由萬州區農業行政執法大隊承擔。下發了2010年農業行政執法工作要點和農資打假工作通知,召開了全區農資打假工作會議,研究部署了2010年農資打假工作重點。區局和各開發區積極開展農資市場檢查和對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全區共計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農藥、肥料、獸藥、飼料等案件44起,涉及260個品種(或批次),涉案貨值金額1500余萬元,上繳財政罰沒款10多萬元。累計出動執法車輛180余車次,執法人員260余人次。行政處罰到位率100%,錯案率為0。查處內容包括無證生產、假劣產品,標簽不符合規定以及無公害蔬菜殘留超標等項目。
二、加強宣傳,誠信維權
1、公開舉報電話,推行誠信執法。區農業執法大隊采取制作“名片”的形式,公開舉報電話、監督電話,發放給各生產、經營戶或農民,實行有獎舉報。執法車上也噴上舉報和監督電話。認真受理群眾舉報或投訴,做到有報必查,積極作為。今年累計接到各類舉報、咨詢電話30余次,涉及違規生產經營飼料、無證經營農資產品以及有關農業政策法律法規等內容。對舉報案件,.一是由區執法大隊直接調查處理,二是責成三開發區相關部門處理,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向區農業局匯報。
2、狠抓農資打假宣傳。年初以萬州農業[2010]27號文下發《關于做好2010年農資打假工作的通知》和《2010年農業執法工作要點》。并于2月24日,召開全區2010年農資打假工作會議,要求各開發區實行農資打假月報制度。今年3月在博達大世界廣場與工商等部門一起開展“3·15”消費者宣傳活動,區農業局制作宣傳展板2塊,印發農藥、種子、獸藥、飼料等宣傳提綱材料6000余份,現場接受咨詢和解答各類農業方面問題50余個。
3、開展“送法”下鄉活動。利用科技趕場和專項整治等形式或活動,到三正、分水、董家、新田、太安、白羊和壤渡等鄉鎮進行農業政策法律法規講座,并印發宣傳資料1萬余份。上半年來,共計開展農業法律法規培訓和從業資格技能培訓8次,受訓2000余人次。
4、注重新聞媒體報道。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宣傳攻勢,對大要案或不法行為進行有力地報道。如今年查處違法自配飼料“舀面子”行為進行了跟蹤報道,對不法商販產生良好教育。
5、召開生產經營戶座談會,要求誠信生產經營。先后召開了3次座談會,在座談會上通報市場檢查查處有關情況,學習有關新的法律法規,要求我區各生產經營戶誠信生產經營,建立誠信經營檔案。
三、注重部門協調配合,共同維護農資市場秩序
1、加強與工商、質監和公安的溝通與協作。為了貫徹落實中央1號文件精神,切實維護合法生產者、經營者和農民的利益,按照《萬州區2010年打假聯合行動實施方案》(萬州府辦[2010]54號)的精神,我局制定了《2010年第一次農資聯合打假行動實施方案》。2010年4月26日上午,以萬州區農業局為牽頭單位,工商、質監等部門聯合,分成兩個檢查小組,分別對城區飼料、化肥生產廠家、經營戶和分水鎮農資產品市場進行了專項檢查。萬州區電視臺、三峽都市報等新聞媒體進行了相關情況報道。
這次聯合行動共計檢查飼料、獸藥、化肥經營戶15家,飼料生產企業1家,化肥生產企業1家。在農資產品檢查過程中,發現6家飼料、獸藥、化肥經營戶經營的農資產品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如標簽標識不全、過期失效、無登記證、無生產許可證和批準文號等,2家未辦理飼料經營資格審查合格證,1家未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1家未辦理飼料生產許可證。檢查人員對5個經營戶所銷售非法自配預混合飼料的“瓢瓢藥”進行了沒收,并進行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2、加強與相鄰區縣農業執法部門的交流與協作,建立協查機制。為提高執法水平,實現執法資源共享,提高執法效率,降低執法成本,2010年5月13日重慶市渝東片區農業行政執法經驗交流及協查工作研討會在萬州區隆重召開。參加會議的有梁平、開縣、云陽、忠縣、萬州等5個區縣的農業行政執法分管領導、政策法規科長、農業執法大隊負責人,重慶市農業局法規處領導到會指導。會后建立了協查機制,互通各縣農資產品查處情況,防堵假劣農資產品流入市場坑農害農,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我區執法大隊于2010年7月與梁平縣執法大隊成功協查了群眾強烈反映四川宣漢軍揚飼料一案。
四、下半年執法工作安排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落實中央1號文件精神,常抓不懈地開展農資打假工作,為廣大消費者保駕護航,為我區農業生產大豐收和提高農民收入做出一定貢獻。:
1、深入開展農資生產經營企業(戶)基本情況調查登記工作,做好誠信生產經營檔案記載,開展誠信企業評比活動。
2、結合食品安全檢查,開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培訓、檢查活動,迎接農業部、重慶市的檢查。
3、繼續開展農資產品的市場檢查和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
在夏播時節,**加大對農資市場違法行為的整治,杜絕坑農害農行為,打擊假冒偽劣化肥、飼料等坑害農村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一是加大對農資經營主體的監管力度,嚴格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認真清理規范農資經營主體資格,完善了農資經營者市場準入、交易和退出等重點環節的監管機制。與經營主體簽訂責任狀,簽訂率達到100%。實現了農資市場無縫隙監管,為農民營造了安全放心的農資消費環境。
二是針對生產經營企業的特點和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我局加強了流通環節農資商品質量監測力度,建立和完善了農資商品質量檔案,不斷探索不合格農資商品下架、退市監管機制,把不合格的農資商品清除出市場。及時監測信息,實現檢測結果共享,同時提高了監管效能。
三是加強經營戶自律,發揮經營者自檢、自管、自律作用,增強其誠信意識,使流通領域的農資商品質量得以有效保證。
“紅盾護農保夏播”行動中,聯合相關執法部門共出動執法人員455人次,車輛36臺次,發放宣傳材料300余份,共檢查種子、農藥、農膜、化肥經營戶94戶次,未發現違法經營行為及農資商品。通過檢查,切實保護了農民利益,有效規范了農資經營行為,維護了正常的農資市場經營秩序 。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職責到位
切實加強肥料農藥市場監管工作的領導,我市各級工商部門都高度重視,將肥料農藥監管和農民群眾利益擺到了重要高度;大力加強肥料農藥市場監管,認真履行職責,加大對不合格和劣質肥料農資產品的查處和抽檢力度,嚴厲打擊不合格肥料農資和其它擾亂市場秩序、侵害農民利益的不法行為,完善了工商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消費者參與相結合的農資市場長效監管機制,堅決把不合格肥料農資產品清除出農資市場,切實維護好和實現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納溪區工商局結合法制宣傳、“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活動,積極做好“紅盾護農”的宣傳工作,向農資經營戶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教育;印發了宣傳手冊等宣傳資料3900余份,對農民宣傳了農資市場監管及農資打假專業知識,開展“送法下鄉”、“送知識下鄉”活動;各工商所利用鄉鎮文化大院,“零距離”宣傳法律法規和農資使用知識。邀請有關農技專家和工商人員一道,向農民朋友講解科學施肥、病蟲害防治、高產栽培等知識,引導農民正確使施用農資,受到了農民和當地政府的好評。
龍馬潭區局還將23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名單和19中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農藥名單,制作成消費警示卡發放到每個農資經營者手中,隨時提醒經營者。
二、完善肥料農藥市場監管,實行“五嚴”措施
“五嚴”。一是嚴格農資經營戶備案制。凡從事農資經營的,必須到工商部門登記備案,以便跟蹤服務和監督管理。二是嚴格留樣備查制。解決時間跨度長,實物取證難、農民投訴難等問題,變事后查處為事先防范。三是嚴格落實“兩帳兩票一卡一書”責任制。與經營戶簽訂責任書,督促其建立健全“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四是嚴格“四定”監管責任制(即定人、定崗、定片區、定責任)。五是嚴查八種違法行為。嚴查生產、銷售甲胺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國家禁用的高毒農藥行為;嚴查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審定或批準生產、銷售農資商品行為;嚴查生產、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偽劣農資商品行為;嚴查虛假標識、標識不清、商標侵權行為;嚴查利用對產地、質量、商標虛假標示等手段,冒充進口化肥行為;嚴查制作、種子、化肥、農藥和農機具等虛假農資廣告行為;嚴查利用境外虛假登記的企業名稱,以委托加工、授權使用、監制等名義加工生產“傍名牌”產品行為;嚴查農資經營中的商業賄賂行為。
龍馬潭區工商局依據國家總局第45號令《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了《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實施方案》。由于領導重視、方案周密、措施有力,全區農資監管工作取得了成效。
三、認真檢查,強化監管,確保實效
肥料、農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關系到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關農業增效、農村穩定和農民增收。我局深刻認識做好肥料農資市場監管工作對推進新農村建設和農民增收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紅盾護農”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努力做到“四個統一”,牢牢把握“四個只有”,加大力度,把加強肥料、農藥市場監管作為重中之重的工作,嚴厲查處假冒偽劣農資坑農害農行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農資市場秩序,切實維護農民利益。一是充分發揮農資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監督和指導,確保農資市場的有序競爭;二是保障農資質量,進一步完善農資連鎖經營模式。已形成了農資公司—農資連鎖配送中心—農資連鎖配送站—村級綜合服務站的農資連鎖配送經營網絡服務體系。四是開展種子、化肥質量監測。1-10月我局抽檢化肥、農藥等農資186個批次,配合省局抽檢肥料農資商品23個批次。通過檢測,有效地防止了不合格農資流入農村市場。五是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行為,嚴厲查處不合格肥料農資產品,堅決把不合格肥料農資清除出農資市場。
截至目前,我市各級工商機關共出動執法車輛645臺次,執法人員3526人次,檢查農資經營戶6205戶次,檢查農資市場915個次,立案查處農資案件112件,罰沒54.72萬元,沒收查扣物質684121公斤/臺、件,取締無照農資經營戶75戶,受理農資投訴46件,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13.32萬元。
四、存在的問題
一是辨別真假難。一方面,農資品種花樣繁多,偽劣農資從表面觀測往往難以確定其真偽,執法檢測手段的缺乏造成真偽難辨。另一方面,涉案農資鑒定費居高不下,一份化肥質量檢驗報告少則兩三百元,多則上千元。質量檢驗報告成本高等因素,客觀上造成農資市場打假成本過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農資真假的辨別。二是監督管理難。當前偽劣農資銷售市場都在農村,并且越是偏遠的山區和小村落越有市場。部分假劣農資還打著“送貨田頭,服務農民”的旗號,運到村邊地頭進行拋售,且流動性強。由于農村地大面廣,限于人力、物力、財力原因,執法部門對這些“上山下鄉”的農資監管存在一定的盲區。三是打假罰劣難。農資經營主體雜亂無序,多為個人承包經營,農村經濟的相對落后、人員素質偏低、法律意識淡薄、宗族觀念濃厚,造成執法環境差,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處罰率低,查辦的案件常常出現“辦而不結”、“處而無罰”現象。四是深挖根除難。農資產品流通范圍廣,環節多,偽劣農資產品往往要經過幾個銷售環節,要跨區甚至跨省才能追根溯源。而各地打假信息資源未能互通共享,各打各的假,難以從源頭治理。五是少數農資者“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制度落實不夠理想,流于形式。
五、下一步農資監管工作的打算。
(一)、進一步完善構建以農資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為基礎的新監管模式;完善信用懲戒機制,積極探索農資市場監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