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14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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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加快推進全縣醫療廢物收集體系建設,根據XX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快健全醫療廢物收集體系和合理配置醫療廢物處置能力的緊急通知》(X土領辦〔2018〕X號)、《XX市加快健全醫療廢物收集體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摸清本轄區內醫療衛生單位底數和醫療廢物產生情況,加強醫療廢物源頭管理,提高醫療廢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醫療廢物收集體系,完善醫療廢物長效管理機制,實現醫療廢物的收集、貯存、轉運和處置的全過程規范管理,防止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
二、工作內容
(一)建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體系
為解決基層醫療機構(19張及以下病床)布局分散、產廢收集困難的問題,加快建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體系建設,科學合理設置基層醫療機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場所。以五個鄉鎮衛生院、疾控中心現有醫療廢物貯存場所為依托,負責收集和暫存轄區范圍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診所、門診部等)的醫療廢物;周轉站(點)建設應符合《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要求,高標準建設,規范管理。確保實現轄區城鄉所有醫療廢物收集全覆蓋。
(二)完善全縣醫療廢物收集處置體系
實現縣、鄉、村三級醫療機構醫療廢物集中收集、處置全覆蓋。縣級醫療機構應設立各自醫廢暫存點,基層診所、衛生室等產生的醫廢由管轄鄉鎮衛生院、疾控中心設立的暫存點負責收集、貯存。全縣范圍內產生的醫廢必須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合同,進行統一收集處置。
(三)加強基層醫療機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的管理
1.分類收集要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配置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箱或周轉箱;按照醫療廢物的類別對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分類予以收集,裝入貯存箱或周轉箱內;損傷性醫療廢物不得混入感染性廢物,針頭等銳器損傷性醫療廢物應全部剪除并納入利器盒;確保醫療廢物包裝物和容器無破損、滲漏和其他缺陷;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消毒處理后使用雙層專用包裝袋盛裝醫療廢物,采用鵝頸結式封口,分層封扎,確保封口嚴密;醫療廢物貯存箱或周轉箱外表面,必須有警示標識并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須標明醫療衛生機構、產生日期和醫療廢物類別及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等內容。
2.移交運送的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到鄉鎮衛生院、疾控中心暫存點之間的運輸問題,采取因地制宜、選取多種方式進行管理,包括:采用小型專用收集車上門收集;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移交;委托第三方機構收集和轉運。收集、送交、轉運時間不超過48小時。小型專用車輛應具備防雨、防曬、防遺灑等措施,并設置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定期消毒,此類車輛僅限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醫療廢物暫存點之間的醫療廢物轉運,不得用于暫存點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之間的運輸。
3.暫時貯存場所管理。各醫廢暫存點要按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完善醫療廢物貯存場所,懸掛(張貼)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分類收集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配置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容器和設施,張貼專用標識,設置警示標志,配置能儲存一個月數據的電子秤,消毒設施等。明確專人管理,對本單位產生和其他基層醫療機構送交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盛裝貯存容器,并分別做好醫療廢物收集和轉運登記記錄;醫療廢物移交后立即對貯存地點、貯存容器和設施進行消毒和清潔;病理性醫療廢物應當在低溫或者防腐條件下暫時貯存;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收集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過程中雙方必須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標明種類、重量、數量、交接時間、地點及經辦人等,各種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3年。
4.醫療廢物運輸的管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接收醫療廢物時,應當檢查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的包裝物、容器和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并盛裝于周轉箱內,但不得打開包裝取出醫療廢物;對不符合包裝和標識要求或者未盛裝于周轉箱內的醫療廢物,應當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重新包裝、標識并盛裝于周轉箱內;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包裝、標識和盛裝達到規定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因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的包裝、標識和盛裝發生爭議時,應當首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醫療廢物的安全,并及時報告XX縣衛生健康局和XX市生態環境局XX縣分局作出處理決定。
三、工作要求
(一)建全長效機制。
XX縣衛生健康局、XX市生態環境局XX縣分局要高度重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掌握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的實際情況,著力解決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置困難的問題,逐步建立符合我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的醫療廢物處置工作長效機制,因地制宜推進農村、鄉鎮和偏遠地區醫療廢物安全處置。同時,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培訓,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能力。
(二)建立工作機制。
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加強醫療廢物收集、處置工作的組織和協調。適時召開多部門聯席工作會議,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有針對性、有重點地開展醫療廢物專項或聯合監督檢查,發現涉及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等安全隱患的,及時通報,依法查處,需移送公安部門的要及時移送。
第一條為防治危險廢物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危險廢物(不含放射性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易燃性、有毒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或者傳染性的廢物。
第四條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險廢物和無害化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計劃、規劃、國土、經貿、衛生、物價、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市設立統一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負責全市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作。
第二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排污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按時如實填報《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表》之日起5日內核發《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注冊證》。注冊登記事項需要變更時,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提前15日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置或委托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不處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危險廢物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進行預處理,使之符合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接收要求。
第九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產生危險廢物單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應當制定危險廢物接收、運輸、貯存、處置、檢測、操作運行等規范和安全防護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實行有償使用,其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焚燒處理設施及焚燒過程中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產生的飛塵,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要求進行安全填埋處置;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經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十二條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必須嚴格管理和維護,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止運行。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損壞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
第十三條收集、運輸、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危險廢物特性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進行分類包裝。包裝容器的外面必須有國家統一規定表示危險廢物形態、性質的識別標志;運輸車輛必須持有交通部門核發的從事危險廢物運輸的道路運輸證及公安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準運證明,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或者其他貨物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十四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容器、包裝物或者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
第十五條轉移危險廢物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領取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3日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采取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樣品;檢查部門和人員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在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章醫療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十九條醫療廢物必須集中代為處置,原有的醫療廢物焚化點應限期拆除。
第二十條產生醫療廢物的單位必須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消毒、密封包裝,臨時貯存在獨立密封防泄漏的貯存室內待收運,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處理。
廢棄的輸液(輸血、注射)器,必須由產生單位就地初步消毒、毀形。
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醫療廢物必須使用全密封式專用車,直接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的貯存室收集,做到日產日清。醫療廢物收運車輛在運輸途中嚴禁撒潑、泄露,運載醫療廢物后的車輛應當消毒。
第二十二條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醫療廢物不得回收利用回收利用經無害化處置后的醫療廢物不得損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
禁止利用處置后的醫療廢物制造食品、藥品的包裝容器及服裝等物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產生醫療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處置醫療廢物的;
(三)產生危險廢物單位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或者不承擔依法應承擔的處置費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五)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是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六)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七)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處置的;
(八)不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一)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環保要求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的,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有前款第(四)項、第(九)項行為的,處3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涉及違反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為了防止醫療廢物處理對環境造成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相關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本市范圍內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本市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產生申報)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上年度本單位產生醫療廢物的種類和數量。其中,按照本規定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產生單位向市環保局申報;實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產生單位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申報。
第五條(收集)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設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對醫療廢物實行分類收集。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在本單位內收集醫療廢物,應當每天不少于一次;對巡回醫療和現場急救等醫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在醫療活動結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醫療廢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包裝。其中,病原體培養基、病原體標本、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先行消毒后,再進行包裝。
醫療廢物的包裝,應當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臨時貯存)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臨時貯存點,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醫療廢物包裝后應當臨時貯存在規定的收集容器內,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學性醫療廢物的臨時貯存,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貯存安全要求。
第七條(自行就地處置)
具有下類情形之一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
(一)專門從事傳染病診治的特殊醫療衛生機構且已建設符合規定的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系統的;
(二)無法通過陸路運輸將醫療廢物運送到集中處置場所的。
自行就地處置的具體要求,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集中處置)
除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自行就地處置情形外,其他醫療廢物應當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收運、處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市環保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合同,并發放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收運要求)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定期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置的臨時貯存點收運醫療廢物。其中,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4小時收集一次;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設置的臨時貯存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48小時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不按時收集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市環保局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報告。
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等特殊情況下,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臨時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車次,保證醫療廢物的及時收運。
第十條(轉移和交接)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向集中處置單位轉移醫療廢物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填寫轉移聯單。
集中處置單位在接收醫療廢物時,應當對醫療廢物的包裝和標識進行檢查,并對照轉移聯單對所接受醫療廢物進行復核。
經檢查與復核,包裝、標識符合規定且接收的醫療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事項相符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轉移聯單上簽字。發現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或者接收的醫療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事項不符的,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要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及時更正,拒不更正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報告,區、縣環保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中轉站)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可以根據醫療廢物運輸需要,設置醫療廢物中轉站。醫療廢物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規定辦理環保、衛生等有關手續。
醫療廢物在中轉站應當密閉貯存,其貯存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第十二條(運輸要求)
運輸醫療廢物應當使用專用密閉車輛,專用密閉車輛應當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的規定,并設置警示標識。
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車輛定位裝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醫療廢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滲漏。其中,運輸化學性醫療廢物的,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處置要求)
醫療廢物處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標準和規范。
醫療廢物經焚燒處置后產生的最終殘余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規范進行處理。
處置醫療廢物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并實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
第十四條(處置設施運行管理)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制訂醫療廢物處置管理規程,確保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和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合同的規定,配置醫療廢物處置備用設施、設備,確保處置設施、設備在檢修、故障排除期間以及緊急情況下保持不間斷運行。
第十五條(處置臺帳)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處置記錄臺帳,并按照規定,在每年**月**日前向市環保局申報上年度處置的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數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管理等情況。
第十六條(處置費用)
實行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支付醫療廢物處理費。處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環保局、市衛生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信息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建立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接受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的有關信息,實施實時監管。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轉移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電子聯單,建立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鼓勵其他醫療廢物產生單位轉移醫療廢物使用電子聯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以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信息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并確保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一)醫療廢物運輸車輛的定位系統;
(二)醫療廢物轉運的識別記載系統;
(三)處置作業區域電子監控系統;
(四)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系統。
第十八條(集中處置單位提前停止處置活動的規定)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限內,不得擅自停止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相關的活動。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履行處置合同的,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環保局。
市環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擅自停止處置活動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集中處置醫療廢物。
第十九條(事故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醫療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一)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向市環保局備案;
(二)其他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向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備案。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減輕事故危害。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應當對致病人員提供現場救援和醫療救護,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區、縣政府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機構以及環保部門、衛生部門報告。應急聯動機構、環保部門、衛生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組織救援。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環保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醫療廢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安裝定位裝置,或者定位裝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規定配置必要的備用設施、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建立電子聯單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接入市環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鍵字]醫療垃圾 焚燒 環境影響評價 措施
[中圖分類號] X82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5-225-2
1前言
醫療垃圾通常帶有大量的細菌和病毒,是首要的危險廢物,若處理不當,必將引起二次傳染和環境污染,嚴重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醫療垃圾因其特殊性更加受到全社會的重視與監督。
本文通過對部分城市醫療垃圾管理及處理處置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進而從醫療垃圾管理、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及處理工藝上提出污染防治對策。
2醫療垃圾的排放現狀及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醫療垃圾管理及處理處置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混裝嚴重。部分城市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混裝在一起,經焚燒爐焚燒后,致使許多醫療垃圾不能按照規范進行消毒毀形處理,造成嚴重的污染。
(2)醫療垃圾處理、處置的管理和監管不嚴,設備處理能力不足。部分醫療垃圾集中處置設施無法正常運轉,處于半停頓狀態,原因是醫療垃圾送到處置中心的量不能維持處理設施正常運轉。
(3)醫療垃圾收集、運輸、貯存及交接等環節防范措施不到位。位于醫療垃圾處理中心較遠的地區和偏遠地區,醫療垃圾運輸、收集和儲存都達不到國家要求,造成醫療機構內的醫療廢物堆積和遺失,甚至發生腐敗等情況,對環境安全和人體健康構成威脅。
(4)工藝環節防范措施不足,造成環境污染。焚燒工藝關鍵是焚燒爐的溫度控制,因250℃~450℃是二噁英的形成溫度區間,因此焚燒爐內的溫度必須跨過這個溫度區間,如果溫度控制不好,將產生二噁英。尾氣處理系統處理如果不到位,也將造成二噁英超標。
(5)醫療垃圾集中處置設施場址不合理。醫療垃圾集中處置設施是集中處理醫療垃圾的場所,如場址不合適,對環境影響巨大。
3治理措施
3.1醫療垃圾的管理對策
(1)加強醫療垃圾管理及監管體系。各級政府應制定符合各自城市實際,又具有可操作性的醫療垃圾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明確醫療垃圾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各個部門的責任和義務,以規范醫療垃圾從產生到處置整個過程。同時加強醫療垃圾處理、處置后產生的環保監管。
(2)醫療垃圾處理周期中各環節的管理。對醫療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理至最終處置進行全過程管理,建立相應的數據庫管理系統,對其從產生到最終處置的每個環節進行跟蹤管理,這是醫療廢物無害化管理的必要手段。
(3)將醫療垃圾處理市場化。醫療垃圾污染治理要實行產業化、專業化、市場化,走集中、專業處理的道路。建立專業化、企業化的醫療廢物處理中心,實行企業化管理,引進環保高新技術,使醫療垃圾達到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
(4)提高公眾衛生和環保意識。通過媒體大力宣傳新出臺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使公眾對醫療垃圾的產生到處置及其危害性有充分的認識,切實提高公眾的衛生和環保意識,推動全面的環境無害化管理。
3.2集中處置設施場址選擇
場址選擇合理性分析是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點。集中處置設施場址選擇,應主要關注以下幾點。
(1)場址選擇應符合當地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及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符合當地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要求。
(2)場址對周圍環境不產生大的影響或對周圍環境影響不超過國家相關現行標準的規定。場址應得到公眾支持。
(3)場址不得位于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確保與城市市區和規劃區邊緣的安全距離。
(4)場址應避開人口密集區、宗教圣地等敏感區,場址距居民區距離應大于1km。
(5)場址選擇應避開河流溯源地、飲用水源保護區;避開自然保護區、風景區、旅游度假區;避開國家、省、直轄市劃定的文物保護區;避開重要資源豐富區。
(6)場址選擇應避開現有和規劃中的地下設施;避免大規模砍伐森林、占用基本保護農田;避免公用設施或居民大規模拆遷。
(7)場址應避開自然災害多發區和地質條件不穩定地區,選址應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8)場址地震裂度在Ⅶ度以下,最高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以下3.0m,土壤不具強烈腐蝕性。
3.3污染物防治措拖
目前我國醫療垃圾處理主要采用焚燒法,焚燒原理是將垃圾作為固體燃料送入垃圾焚燒爐中,在高溫條件下,垃圾中的可燃成分與空氣中的氧進行劇烈的化學反應,放出熱量,轉化成高溫的燃燒氣和量少而性質穩定的固定殘渣。
焚燒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對環境的影響及其污染防治措施是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點之一,本文主要對焚燒處理工藝環節中的燃燒室溫度控制、尾氣、焚燒后飛灰及廢水提出了合理的治理措施。
3.3.1燃燒室溫度控制
醫療垃圾焚燒處置的關鍵在于溫度控制,一方面可以保證醫療垃圾完全充分燃燒,另一方面避免和減少二噁英產生。醫療垃圾燃燒過程在一燃室和二燃室中進行,一燃室為缺氧空氣系統,二燃室為過氧空氣系統。
在處理醫療垃圾時,首先在一燃室內供以小風量60~450℃左右熱解垃圾,一燃室溫度在700℃以上;在二燃室中通過微過量的助燃空氣將燃燒溫度提升到1000℃以上(根據垃圾種類不同,可自由設定)自燃溫度,從而完全氧化為完全燃燒的碳氫化合物。為抑制二噁英類物質的產生,一方面通過溫度連續自動控制,抑制其生成、防止再合成。根據此特性,在焚燒系統設計中,煙氣在1000℃以上(二燃室)停留時間大于2秒,使二噁英完全分解。
3.3.2尾氣處理系統
焚燒爐尾氣凈化系統多采用“煙氣急冷+半干式脫酸+活性炭噴射+布袋除塵”的凈化技術。具體工藝為:焚燒爐產生的高溫煙氣進入煙道,與布置在煙道中的空氣預熱器進行熱交換。預熱器吸入冷空氣,通過預熱器夾層螺旋導風板吸收煙氣的熱量使冷空氣變成熱風,并抽送至爐體中,以提高爐內溫度減少燃料消耗,降低運行成本。然后高溫煙氣通過換熱器,使煙氣溫度由1000℃降至600℃,再通過急冷塔,使煙溫降至200℃左右,越過250℃~450℃產生二噁英的溫度區間,煙氣在600℃-200℃溫度區間的停留時間小于1秒,接著煙氣進入半干式脫酸洗氣塔,在塔內煙氣被從塔頂噴入的堿液進一步冷卻。半干式洗氣塔上部設有除霧裝置,部分霧滴出后至除霧塔去除。凈化后的氣體通過在袋式除塵器前煙道內噴入活性炭粉,它均勻地彌散在煙氣中,對重金屬有很好的吸附作用,降低煙氣中有害物質的排放,經活性炭吸附塔吸收剩余的有害物質通過布袋除塵,然后經引風機增壓后進入煙囪排入大氣。
3.3.3飛灰的處理
醫療垃圾焚燒后產生的飛灰屬于危險廢物,不能直接填埋,必須進行穩定化/固化處理。目前,垃圾焚燒固化多采用水泥固化,其設備投資少,操作較簡單,運行費用低。
4結束語
自從爆發SARS以來,國家加重了對醫療垃圾的處置和管理力度。醫療垃圾作為危險廢物,其處理必須按照規范嚴格執行。尤其要重視管理、廠址選擇、工藝環節,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參考文獻
[1]《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培訓系列教材-社會區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公室,2006年2月.
1 存在問題
1.1組織機構與管理制度形同虛設 醫院雖然成立了醫療廢物管理組織,為院長負責制,并有部分管理制度,但在執行方面存在諸多問題,表現在人員配制及資金投入等明顯不足,制定的各項制度及措施不能落到實處,管理組織未真正發揮其監管者的作用。
1.2分類收集管理不完善、回收交接制度不嚴格 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是實施醫療廢物無害化管理的關鍵環節,未按規定進行嚴格的醫療廢物分類而與生活垃圾混放;在廢物交接時按要求應進行規范登記,記錄產生科室、名稱、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經辦人等,資料保存3年,個別科室存在登記不全、漏登記、錯登記甚至沒有登記的情況。
1.3 醫護人員對療廢物管理處置的重要性認識不夠 醫院對醫療廢物處置的宣傳、教育力度不夠,醫護人員對分類、安全防護以及應急處理等知識缺乏;個別人認識不到醫療廢物管理的重要性及醫療廢物處置不善帶來的的危害性,直接將醫療廢物混放入生活垃圾中。
1.4包裝、運送、儲存存在隱患 國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都有明確規定,有些科室對損傷性廢物的危害重視程度不夠,將損傷性廢物未裝入防滲漏的利器盒內,有的科室雖配備有利器盒但未做到一次性使用,而是存在重復使用問題,極易造成利器傷;運送工具使用后未做到及時清潔和消毒,未按規定時間及路線運送醫療廢物等,暫存點設置及建筑不符合國家規定,極易造成廢物流失從而危害社會。
1.5無醫療廢物處置專用設施 國家規定醫療廢物必須進行集中焚燒處理,但我縣無標準的焚燒設施,我院曾在取暖季節自行用鍋爐房進行焚燒,但由于附近居民反映氣味大而作罷。
2 管理對策
2.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成立由院長為組長、主管院長為副組長,總務科、醫務科、護理部、感染管理科等相關部門為成員的醫療廢物管理委員會,院長為第一責任人,結合我院實際,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各項管理制度,如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等;在感染管理科的業務指導下,由各科室主任、護士長負責管理,由醫務科、護理部、感染管理科等職能科室進行監督為基本框架的管理體系,保證該項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2.2加強培訓,嚴格醫療廢物分類收集 堅持深入科室,對重點部門及保潔人員強化培訓,科室對每日產生的醫療廢物由醫務人員和保潔人員進行嚴格的分類收集,嚴禁與生活垃圾混裝。各科室產生的醫療廢物按感染性、損傷性、化學性、病理性、藥物性廢物的分類分別置于專用容器內。
2.2.1感染性廢物使用符合要求的、有警示標識的黃色塑料袋收集,放入標識清楚、防滲漏的臨時存放容器內,待轉運處理。
2.2.2病理性廢物放入雙層黃色塑料袋內,處置之前低溫保存。
2.2.3化學性廢物可經降解處理后排入醫院污水系統。
2.2.4藥物性廢物裝過期、淘汰、變質或者被污染的藥物,少量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2.2.5損傷性廢物放入利器盒等防滲漏的堅固容器內。但應注意:醫療廢物在丟棄過程中如已發生分類錯誤,切忌重新分類,更不要用手直接接觸,如感染性廢物誤丟入生活垃圾桶內,只能按感染性廢物處理。
2.3加強宣傳教育 管理人員深入科室,加強對醫療廢物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用事實說話,使科室醫務人員認識到醫療廢物處置不當造成的后果,真正從思想上認識到規范處置醫療廢物的重要性,自覺按要求進行規范分類、處置等。
2.4制定醫療廢物的正確處理流程 盛裝醫療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上必須有警示標識,包裝袋為具有防滲透性能的黃色塑料袋,當醫療廢物收集達到包裝袋的3/4時,袋口進行有效封扎,防止泄露和遺撒。每個包裝袋外均系有中文標簽,標注:醫療廢物產生科室、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由專職人員負責,每天按規定的時間、路線,用密閉的容器和車輛下科室收取并轉運至醫療廢物暫存點,運送工具每天用含氯消毒液終末消毒。
2.5加強督導,嚴格監督管理 經常進行隨機性抽查、考核,發現問題及時向科室反饋,并指導科室進行整改,納入經濟考核。一次性物品杜絕重復使用,特別是使用后的一次性用品,均作為感染性廢物處置,必須置防滲漏的黃色包裝袋中。我院用了近一年的時間,基本上杜絕了利器盒的重復使用問題,從而有效保護了醫護人員及保潔員。
2.6加強職業防護 ①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儲存、處置的專職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②做好個人防護,工作人員在直接接觸醫療廢物前應穿好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手套,如接觸感染性廢物或手粘膜有破損時戴雙層手套,接觸后洗手或手消毒,如遇針刺傷,要立即脫下手套用流動水沖洗,規范擠出血,用碘伏等局部消毒等。
關鍵詞:危險廢物;處置現狀;集中處置設施;管理對策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source, distribution of Handan city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treatment status and problem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posed disposal method is suitable for the situation of Handan city and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government and departments.
Key words: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of concentrated disposal facilities;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F09]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近年來,由于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不當導致許多污染事故發生,造成了許多環境安全問題,嚴重影響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對此,國家逐步加大了對危險廢物產生、運輸、存貯和處理處置全過程監管力度,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最近國家環保部、發改委、工信部、衛生部等聯合了《“十二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和國家環保部、衛生部也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要求在十二五期間,國家將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作為環境保護的重點,全面推進危險廢物“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近日河北省環保廳、衛生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2015年發展一批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骨干企業,取締一批非法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企業,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處置設施;設區市和縣級市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基本實現無害化處置,有限遏制危險廢物引發的突發環境問題。針對國家今后加強危險廢物監管力度,結合目前邯鄲市危險廢物產生、數量、分布特點、處置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加強我市危險廢物的建議及對策,供政府及決策部門參考。
危險廢物的產生及流向
邯鄲市工業以鋼鐵、煤炭、化工為主,根據河北省環保廳建立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監管重點源清單,把年產或貯存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單位,列為國家級重點源;年產或貯存危險廢物10噸以上的單位以及產生和貯存危險廢物的“雙三十”企業列為省級重點源,年產或貯存危險廢物1噸以上的單位,列為市級重點源。根據2012年省環保廳重點源普查數據,初步確定邯鄲市32家年產危廢10噸以上的企業,產生總量在8000噸以上,主要以鋼鐵、煉焦、化工為主。這些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大部分與石家莊、保定等兩地危廢經營單位簽訂了危險廢物處置協議。
2.危險廢物的管理及處置現狀
2.1危險廢物的管理現狀
邯鄲市按照國家及省環保部門下發的關于加強對危險廢物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文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對屬地危廢產生單位產生的危廢進行管理,嚴格執行危廢五聯單轉移審批制度。也多次開展了對危險化學品、鋼鐵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數量進行摸底調查,初步建立了邯鄲市危險廢物信息庫。目前基本形成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證管理3大業務系統。
2.2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現狀
目前邯鄲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總量年產約為1.2萬噸,其中省級重點源8000噸/年,市級重點源4000噸/年。全市醫療機構產生醫療廢物每年約5000噸。目前邯鄲市只有一家醫療廢物處置機構,年處置能力3000噸;邯鄲市沒有一家工業危險廢物處置經營單位,邯鄲市危廢產生單位主要與石家莊、保定危廢處置經營單位簽訂協議進行處置,路途遙遠,處置成本較高。
2.3 邯鄲市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現狀存在的問題
2.3.1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不夠完善
申報登記制度是最基本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之一,是環保部門獲取企業廢物產生及其流向信息,科學制訂廢物預防戰略的重要手段。危險廢物的產生多為工業企業,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實行“誰產費誰付費”的原則,由于危險廢物處置標準高于普廢,對于企業來說,確定的危廢數量越多,則處置成本越高。普廢的噸填埋成本是50元-100元/噸,危廢則在1400元-3000元/噸,如此大的成本差距,企業是不會主動給自己提高成本的,所以危廢產生單位瞞報、少報危廢產生量就比較普遍。
2.3.2邯鄲市還沒有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滯后
邯鄲市行業以鋼鐵、煤炭和化工為主,危廢產生量較大。許多少報、漏報和不報危險廢物產生現象依然很嚴重,隱形危廢產生量很大。許多危廢產生單位因為危廢處理成本太高而沒有真正地去處理,只是簽個委托協議;另外個別危廢處置經營單位處置能力有限,接受的危廢產生單位委托處置的危廢量遠遠超過該單位的處置能力。目前邯鄲市沒有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這就給邯鄲市帶來了較大的污染隱患和環境安全問題。
2.3.3危險廢物管理能力不足,執法能力亟待加強
目前省級管理部門編制僅12人,邯鄲市還沒有專門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該管理職能在市局污防處,危險廢物的監督管理處于被動應付狀態,執法能力和力度均不足。隨著危險廢物產生量不斷增大,種類逐漸增多,跨市轉移量不斷增加,監管難度和工作量越來越大,對管理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設完備的執法監督體系,加強執法能力;需要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打造“思想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的專業隊伍。
3 危險廢物管理對策與措施建議
3.1要建立一套廢物管理目標評價體系
危險廢物管理的首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環境安全。要實現這一目的,必須綜合采取政策、法律法規、技術、經濟等手段,充分調動政府、企業、公眾等各相關方的積極性,建立可持續的管理體制。可持續的危險廢物管理應是環境可持續性、經濟可承受性、技術可行性和社會可接受性等幾方面的統一,是一個多目標優化過程。不注重源頭減量、只關注最終處置設施建設的管理模式是不可持續的,設施建設永遠趕不上廢物產生量的增長速度。危險廢物管理的多目標性,也使得考核其可持續能力的指標的多樣性。因此,必須重新審視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處置的全過程,建立貫穿廢物生命周期的多目標評價指標體系,作為判斷廢物管理可持續能力和廢物管理實施效果的定量評價工具,并根據評價結果,不斷提出改善措施。
3.2采取有力措施促進危險廢物預防與減量化
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均較高,而一旦發生環境污染,清除污染的成本往往是廢物控制和預防成本的10~100倍,因此世界各國均將廢物的預防和減量化作為廢物管理的首要措施。通過立法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綠色設計、清潔生產和環境審計,盡量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盡可能防止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政府應推進清潔生產,開展廢物減量化技術的引導與示范;爭取一定期限內完成全市年產生量10t以上的重點產生源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3.3全力推進區域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投資大、投資回收期長、市場回報率低,運行成本高,企業投資建設的積極性不高,建設進展緩慢,處置能力遠遠滯后于危險廢物管理的需要。為改變這一狀況,應從加強監管和創新管理模式入手,積極推進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首先,應該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推進邯鄲市建設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承擔全市的危險廢物處置經營任務;其次,制訂危險廢物行政代處置制度實施辦法,保障集中處置設施正常運行。對于不履行法定義務,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加大執法和管理力度,通過征收行政代處置費用的方式,促進危險廢物的規范化處置。
3.4必須加強管理隊伍和管理能力建設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冀政辦發〔2012〕8號)提出“各設區市成立專門的固廢監管機構,加強縣級固廢監管能力建設”。為滿足廢物管理的需求,邯鄲市需要建立專職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強化管理職能,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加強人員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在監管手段上,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及時分析和掌握危險廢物的變化趨勢及流向,提高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和輔助決策能力。同時,建立面向公眾的信息共享和平臺,促進公眾參與。
3.5嚴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以落實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3項危險廢物基本管理制度為重點,依照固體廢物相關法律法規,強化產廢單位申報登記管理,摸清邯鄲市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和流向;加強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未經批準不得轉移,切實掌握和控制廢物流向;加強經營許可證管理,嚴查和杜絕非法經營現象,對于不按環保要求回收處理危險廢物或處理不達標的,要依法查處,甚至吊銷經營許可證;加強對產廢企業自建設施的監管力度,將其納入監管范圍,防止以自建設施處置為名非法傾倒。
加大對不依法申報、非法轉移、無證經營等違法現象的執法力度,完善對違法現象的舉報制度,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和群眾舉報,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監督氛圍,減少和杜絕違法現象。
3.6提高全民法律意識,鼓勵公眾參與
加強對危險廢物重點產生源企業和經營企業的培訓,提高企業守法意識;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媒介進行廣泛宣傳,引起全社會對危險廢物及其危害和防治的重視;建立相關機制,鼓勵相關協會和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危險廢物管理的宣傳、培訓和技術交流。
4 結論與建議
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處置的各個環節都存在著環境風險,必須綜合采用技術、經濟、政策等多種手段,促進政府、企業、公眾的廣泛參與,才能有效預防和減少危害,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要實現可持續的廢物管理目標,首先應建立多目標的廢物管理評價指標體系,科學評估各項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續能力。其次,建立適當的激勵政策和運行機制,促進各相關方的共同參與,如鼓勵產廢企業開展清潔生產,促進廢物預防和源頭減量;通過“政策引導、標準規范、社會參與、政府監管”模式鼓勵企業提高利用和處置技術水平;通過收費政策保障,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資運營體制,促進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通過加強管理隊伍和管理能力建設,加大執法和監管力度,為處置設施建設和環境安全提供保障等。
5 參考文獻
[1]《“十二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國家環保部、發改委、工信部、衛生部
[2]《關于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環發[2011]19號) 國家環保部、衛生部聯合
[3]《關于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河北省環保廳、衛生廳聯合
討論
目前個體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到處置中心(垃圾場)的一系列過程中,并沒有完善的交接手續,沒有登記相應的數量、種類等信息,導致個體醫療廢物的處理存在很大的隱患;對醫療廢物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知識和相關管法規培訓不到位,醫務人員對醫療廢物的危害不了解,不重視,在進行醫療廢物處置管理時必要防護措施不到位,職業暴露情況嚴重。對現有的法規和管理辦法執行不嚴 2003年6月16日國務院頒布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其宗旨是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1]。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標志著我國醫療廢物管理步人法制化的軌道。但是,我國的醫療廢物處理法律法規的實施涉及到政府、醫療機構、環保護等多個部門,其相互間職責不清、界線不明、沒有有效的監管體系和運行機制、缺乏必要的監管設施和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從而直接造成現行的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執行困難[2]。對醫療廢物監督管理力度不足 從目前來看,主管部門對個體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的處理仍存在認識不足或重視不夠,只是強調抓國家大型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處置,忽視個體醫療機醫療廢物管理,而這些小單位因管理疏漏、環保意識差,其產生的廢物危害性甚至大于大型醫院。經實地調查,這些醫療單位的醫療廢物幾乎都是混于生活垃圾之中,而有些利益熏心的個體醫療機構甚至將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等賣給不法商販,來牟取蠅頭小利。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分類不清、處理不當長期以來無統一法規,個體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管理重視不夠,處理不當,造成環境、空氣的污染及社會危害[3]。醫護人員職業暴露情況嚴重 在接受問卷調查過程中,個體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339人(醫生53人,護理人員286人),僅在近1年內發生過職業暴露情況的護理人員有146人,占受訪護理人員的51.1%,以整理用后器具或處理醫療廢物(損傷性醫療廢物)發生的為主要原因,這與從業人員的自我防護意識不強、防護措施不到位、實際操作不規范等原因造成的。應對措施
規范醫療廢物處理程序
建議政府設立個體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對個體醫療機構進行規范管理。制訂個體醫療機構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安全處置流程及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預案;衛生主管部門、環保部門,應該加大監督管理力度,針對個體醫療機構的經常性監督檢查,適度變換檢查形式或獎懲機制,建立個體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的監督檔案;個體醫療機構對產生醫療廢物要嚴格執行廢物安全處置流程,嚴格分類收集包裝、密閉清運、不得遺散、警示標志醒目,避免外流,做到有數量、重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進行登記,記錄資料保存3年。健全個體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體制 健全個體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處理全過程監管體制,明確主管部門、協同部門、醫療廢物產生者、處理者的責任和義務,環保部門、衛生監督所、疾病控制中心和藥監部門切實履行職責,部門間的通力合作,確保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同時,建立從產生、分類、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到最終安全處置的全過程控制管理體系,加大督查力度,加強醫療廢物全過程的監督檢查[4]。針對不同人群開展不同形式的醫療廢物知識培訓和普及 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相關人員,包括醫療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的工作人員和目前臨時負責醫療廢物運送等工作的環衛工人進行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管理,危害和防護知識進行培訓[5],還包括社區居民這一群體,針對不同的人群,培訓的方式應相對靈活。建議向個體醫療機構派發相關醫療廢物知識的制度匯編,定期組織以醫療廢物為主題的培訓會議;在對環衛工人的培訓中強調醫療廢物的危害、相關防護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并進一步預防和減少職業暴露;建議小區居委會可以適當通過宣傳欄、展板等常見形式,對醫療廢物的常識加以普及。加強職業暴露防護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是保證職業安全的重要環節,在進行可能接觸病人血液、體液的操作時應戴手套;立即處理使用過的針頭避免針刺傷;回套時盡可能單手操作;靜脈輸液完畢拔針后,將頭皮針立即放入銳器盒內;用過的針頭不要折彎或折斷,用過手術刀、剪時,不能裸手處理,用彎盤傳遞;選擇正確掰安瓿的方法[6 ]。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2.06.603 文章編號:1004-7484(2012)-06-1718-02
隨著《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醫療廢物進行規范化的管理已成為各級醫療機構感染管理中的重要部分[1]。血站醫療廢物有效管理能夠防止設施、環境受到污染和輸血交叉感染的發生,確保采供血過程和輸血安全。近年來,我站通過制定血站醫療廢物管理文件并嚴格執行醫療廢物處理的常態化、制度化、責任化管理,在實際運行中取得良好效果。現結合本站醫療廢物質量控制措施作如下探討:1 血站醫療廢物的主要來源及其危害
1.1 結合我站實際情況,醫療廢物主要來源于采血服務科、檢驗科、成分供血科、質量管理科等業務科室,采血護士、體檢人員、實驗室人員和醫療廢物處理人員、供血、成分制備、包裝及血液運輸人員為醫療廢物的直接接觸者,其種類主要包括接觸血液的采血器材、實驗試劑與耗材、檢測后廢液、陽性血液、可疑血液、試管、被血液污染的物品(口罩、手套、鞋套等一次性醫療用品和醫療器械)、生活垃圾等。
1.2 對于無償獻血志愿者和用血患者而言,最為關注的和擔憂的就是采血器材衛生狀況和血液制品質量。醫療廢物具有極強的傳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蝕性,排放管理不嚴或處理不當,一旦發生流失、泄漏、擴散,必將造成對水體、大氣、土壤的污染及對人體的直接危害,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發生,被血液等污染的穿刺針頭不僅可造成工作人員割傷或刺傷,而且還可能同時引起感染,具有極強的風險性[2]。因此,血站醫療廢物是否處理妥當直接關系到采供血服務人員安全及臨床用血安全。2 醫療廢物管理質量控制點
2.1 健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2.1.1 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施行規范化管理 我站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安全衛生管理程序》指定醫療廢物管理規程,設立專門的管理委員會進行協調管理,將醫療廢物從產生到最終處置的各個環節納入質量管理體系,推行全過程質量管理與監控。加強對醫療廢物的源頭控制,減少廢物產生量,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并對收集、分類、存放、處理處置后二次污染的排放標準做出明確規定。
2.1.2 細化責任,落實到位 實行站部-科室負責人-全員的分級管理模式,由血站安全與衛生負責人進行監督協調,采血服務科、成分供血科、檢驗科、質量管理科分別指定1-2名專職醫療廢物處理負責人,明確崗位職責,確保各科室能夠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使用標準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利器盒等盛放醫療廢物,并與總務科負責人完成交接,總務科負責檢查落實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暫時貯存、運送及醫療廢物暫存地的日常管理和清潔消毒,全體員工積極配合履行血站醫療廢物的日常歸類處理工作,在全站內形成“專人負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2 緊抓采供血源頭,做到“有規可矩”
2.2.1 采血過程中廢棄的一次性耗材等感染性廢物應當在工作結束后,按工作程序制定區域安全放置和棄置,用專用黃色包裝袋存放,包裝袋外壁必須有廢物警示標識,確保避免復用、污染和差錯。
2.2.2 損傷性廢棄物用耐刺的利器盒存放,密閉后再放入專用黃色垃圾袋;一次性醫療器具(一次性采血針及采血結束后經熱合處理的穿刺針頭應用專用剪刀去除銳器,將上述銳器醫用廢物應放置在指定的銳器收集盒內并加蓋,然后外套黃色包裝袋,集中焚燒處置。
2.2.3 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須經血站廢物管理負責人批準,由相關科室按有關法規或規定統一銷毀或處置,少量的藥物性廢棄物可放入感染性廢棄物袋內。
2.2.4 血液檢測使用過的吸頭、酶標板和剪取血液標本的剪刀應先放入含有效氯2000mg/L的消毒劑桶內,浸泡30min后放入專用黃色包裝袋中并封口,陽性血液標本應蓋上試管帽再裝入紙盒中,并置入雙層塑料袋扎好,確保內容物無滲漏后統一回收集中焚燒。此外,血液檢測所涉及的所有樣品及實驗材料均視為存有傳染性的物品進行處理。
2.2.5 一般生活垃圾用黑色垃圾袋固定存放,不得與感染性廢物混放或隨意丟棄,一旦放入包裝袋后不得取出。告誡工作人員將醫療廢物視為危險廢物對待,勿直接將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混在一起,以免造成病原體借助生活垃圾中的有機質繁殖及病毒蔓延。
2.3 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轉移,做到“有度可量”
2.3.1 醫療廢物臨時存放點應遠離人員活動地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易于清潔和消毒,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識及禁止吸煙、飲食標識,指定專職人員管理,非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接觸醫療廢物。
2.3.2 各科室醫療廢物及銳器回收盒收集裝滿后應及時封口,放在固定密閉區域,總務科專職人員按時收集各科室醫療廢物后在2天內高壓滅菌后暫存。
2.3.3 本站規定醫療廢物由某環保公司處理,每天必須定時至醫療廢物暫存點收集、運輸并用醫療廢物專送車進行集中化、規范化、無害化處理,做到日產日清。
2.4 務實完成交接記錄,做到“有據可查”
2.4.1 各醫療廢物產生科室與總務科之間及血站與醫療廢棄物處理單位之間必須對醫療廢物認真清點后做好各環節交接登記,使用統一制式的規范化、標準化表單,登記資料雙方各存一份,記錄每月交檔案室,歸檔保存5年以上。
2.4.2 《醫療廢物交接記錄》應盡可能全面地反映醫療廢棄物處理各環節交接的過程和結果,包括醫療廢物來源、類別、數量(或重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經手人及需要的特殊說明等,既要從整體上反映處理過程的充分性,還要注意保持原始記錄完整、準確,不得隨意變更、涂改,有效地為醫療廢棄物質量管理監控提供可靠的依據。
2.5 防患于未然,做到“有招可對”
2.5.1 高質量的人員隊伍是實施醫療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的重要保障。我站注重加強工作人員醫療廢棄物基本知識和防護知識、醫療廢棄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解讀以及安全監管業務知識、事故應急處置的基本知識的教育培訓,樹立員工安全理念,提高防護意識,保護工作人員的自身安全,防范職業危害,提高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進一步保障臨床采供血質量安全。
2.5.2 若有證據表明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的傳染病傳播或環境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應立即報告醫療廢物管理應急委員會,同時疏散人員,控制現場。
2.5.3 一旦發現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應立即啟動醫療廢物管理應急預案,第一發現人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血站醫療廢物管理應急委員會,委員會成員要記錄發生時間的時間、地點及范圍,立即到現場查看,同時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同時應當在48小時內向市衛生局、環保局報告。3 討 論
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是落實好醫療廢物管理制度的關鍵,本站以“抓源頭、定責任、明制度”為原則,通過對醫療廢物處理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與監控,有效地控制了本血站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的危害。盡管成效顯著,但仍然存在個別問題:一是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法律法規知識的認識依舊薄弱,二是落后的醫療廢物處理技術嚴重制約著管理的有效性。在今后工作中,我們將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進一步加強工作人員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教育培訓,使工作人員明確醫療廢物管理的責任與義務,把規范化操作變成血站人員日常工作的自覺行為,同時積極推進醫療廢物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醫療廢物全部合法處置,將危險性減少至最低限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