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29 2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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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法》的修訂背景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并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為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工作,根據近年來登記工作的實踐,需要對登記機構的職責和條件,登記變更、復核換證程序等內容進一步進行明確,并對登記企業的職責進行規定。同時,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首輪登記工作已基本完成,也需要按照實際情況和監管需求,對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的行為進一步規范和細化。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第35號)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二、《辦法》的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于2010年5月開始組織進行《辦法》的修訂工作。新修訂的《條例》出臺后,修訂進度明顯加快,于2011年9月起草完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多次修改,《辦法(征求意見稿)》逐步成熟完善,前后歷經近2年時間,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辦法》在原登記辦法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對危險化學品登記從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明確了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的原則和登記工作的具體程序。重點說明如下:
《辦法》分7章,共34條。包括總則、登記機構、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登記企業的職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傮w看,《辦法》在《安全生產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要求下,針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特點,規范了登記機構的條件,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并且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登記企業的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等相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這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調整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
根據《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規定,《辦法》第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不再進行登記。
《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原則,即“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兩級審核是指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需要經過當地登記辦公室初審和化學品登記中心審核;統一發證是指經登記中心終審合格后,由登記中心統一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分級管理是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細化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
《辦法》第十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調整為分類和標簽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應急處置措施等六個方面,并根據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需要,對各項內容進行了適當細化。
分類和標簽信息,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等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熔點、沸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性質;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儲存的溫度和濕度條件、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等;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
(三)完善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
根據近年來的登記工作實踐,《辦法》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程序進行了完善和補充。一是對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部分內容進行細化。二是調整了申請危險化學品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種類,增加了進口企業需要提交材料的規定,刪除了提交危險性鑒別報告要求。三是增加了登記變更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核換證程序。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經登記辦公室審查合格后,填寫并上報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化學品登記中心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危險化學品登記表,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證明證書,“一書一簽”,有關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托書,有關產品標準編號。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登記內容變更手續。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申請表并上報變更后的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企業上報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變更書面證明文件。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申請表并上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復核換證手續。
(四)規范了登記企業的應急咨詢服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登記企業自行設立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應具備的條件,一是要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主要是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及時聯系到企業;二是該電話必須是國內的服務電話,主要是確保如果需要企業赴現場協助救援,企業可以快速響應;三是服務電話必須是固定電話,若是移動電話,如果一旦發生事故,則不能保證接聽電話人員能夠及時響應,并向事故現場提供準確、有價值的應急信息,會貽誤處置時機;四是專職值守人員應當熟悉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能準確回答有關咨詢問題。
對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不能提供《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急咨詢服務的,《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登記企業應當委托登記機構應急咨詢服務。
登記機構的應急咨詢服務,應當建有完善的化學品應急救援數據庫,配備在線數字錄音設備和8名以上專業人員,能夠同時受理3起以上應急咨詢,準確提供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置有關信息和建議等。
(五)增加了監督管理要求
為督促企業及時如實登記危險化學品,更好地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辦法》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一是規定安全監管部門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執法檢查內容。二是規定登記辦公室要及時向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和有關情況。三是規定化學品登記中心要定期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并向社會公告。
四、實施《辦法》的意義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管理體系;建立
化學品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是經濟社會生產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生產原料和消費品,但是同時化學品本身的屬性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的潛在危險性也對經濟社會和人身安全等產生威脅。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監管和控制,既是確保經濟社會活動效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保證,也是提升化學品使用效用和功能充分發揮的重要措施。探究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與體系的建立對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效并不理想,管理現狀和存在的重要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過程的管理監控不夠,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沒有做好相關的管理制度建設工作,制度不夠健全,沒有在安全管理方面給予足夠的重視,而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的相關部門,如質檢部門、工商部門等多個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不夠暢通,管理工作和秩序比較混亂。其次,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目前使用的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條例已經不太能夠適應新時期危險化學品使用和發展的需要,在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方面存在著較大的盲點,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補充;再次,有些安全監管措施不具備強制性,例如危化品安全監管實行登記注冊制度,但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是一項告知性備案工作,一旦危化品生產企業違約,不按照法律法規條文要求進行登記,那么我們監管部門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約手段。另外,很多企業和部門在危險化學品監管方面存在著安全管理意識差、安全管理知識缺乏等問題,安全操作人員的技能能力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不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使用管理教育培訓工作等都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與體系的建立的對策和措施
(一)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管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涉及到多個方面的內容,牽扯到多個部門,具有行業多、環節多的特點,因此不論是政府相關部門還是企業都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行強化。首先,要對危險化學品采取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區域化學品管理工作實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對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存儲、使用、廢棄等多個環節進行實時的監控和管理,比如強制要求化工企業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包裝容器進行事故隱患檢查,確保其無隱患運行;要求運輸車輛的危險化學品標識應清晰,車況要穩定,出問題的車輛該報廢報廢、該淘汰淘汰,絕不姑息;對于運輸劇毒、易燃易爆等高?;瘜W品的車輛,要通過GPRS等定位系統或行車記錄儀實時監控車輛情況,防止意外發生等等。最后,各個相關部門與企業之間要緊密合作,強化相關部門之間的互相聯系,構建綜合協調管理機制,對危險化學品從生產到使用、廢棄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控制管理,并做好安全監管信息時時共享。
(二)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根據我國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的實際,結合國內外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的經驗,按照相關標準對我國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健全。首先,要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修訂,要結合現階段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現狀、特點和趨勢進行修訂,完善案例條例。其次,要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配套規章進行制定,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的鑒別、限量標準和鑒別標準等進行統一規范和要求,做到能與國際接軌,能滿足國內經濟發展需要。另外,在危險化學品管理的相關細節,如標簽、標志和相關技術說明書等標準上與國際相關工作進行統一和規范。
(三)構建高水平的危險化學品管理技術隊伍
高水平的?;饭芾砑夹g隊伍是確保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科學和規范的重要保障。首先,企業要強化安全管理人員操作水平的培訓,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管理技術優化等進行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技術能力。其次,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要做好相關培訓工作,在資金投入、人員配備等方面做好相關的安全研究工作,政府可以委托相關的技術機構對化學品安全、危險化學品作業條件有害性評價等方面進行研究,建立高素質的技術隊伍。再次,加強對相關危化品生產經營崗位的職業準入要求,比如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資格,通過以考代訓、以考代教來促進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與掌握。另外,還要將現代信息技術,如GPS定位系統、網絡控制系統技術等應用到危險化學品監管模式當中,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的科技含量。
三、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離不開危險化學品,但其固有的危險性也給人民群眾帶來威脅,2015年天津港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必須引起我們高度警惕。如果安全生產監管不善,危險化學品發生安全事故,不僅會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會給社會和環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勢在必行,為了更好的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筆者建議需要對我國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與體系進行構建,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管、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構建高水平的危險化學品管理技術隊伍,從而最終實現危險化學品管理控制的科學性和標準性。
參考文獻:
[1]張建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與體系的建立探討[J].安全、健康和環境,2009,(2):34-36.
關鍵詞: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建議
中圖分類號:X783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危險化學品作為特殊商品,雖然改善了人們生活的質量,但其危險性也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同時也會影響事故發生地周圍的環境以及社會穩定性。因此加強安全管理是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
2 重要意義
2.1 加強安全管理是防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威脅的需求。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正是由于這種特性使得其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廢棄物銷毀中一旦管理不善,就容易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惡性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財產和環境損失。化學工業逐步向大型化、精細化發展,化工生產過程多在高溫高壓或低壓真空狀態下進行,設備精密性要求越來越高,連接管道結構越來越錯綜復雜,生產中設備、管道密封不嚴或破損造成泄漏,操作人員處理不當,易發生泄漏和爆炸事故。管道運輸和道路運輸在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存在泄漏和道路交通事故等危險,儲存的罐區或經營中的少量儲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易引發火災和爆炸,對事故周圍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同時也會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正是危險化學品所具有的危害性,使得人們在獲益的同時也受到了安全威脅。所以必須通過加強安全管理降低由于危險化學品管理不當所造成的危害,令化學品更好的服務于人類。
2.2 滿足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需求。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經營以及儲存使用過程中,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進行,另外危險物品的處理也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通過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措施,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
2.3 同國際接軌的需要。我國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和進出口大國,加入了第170號國際公約《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和《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全球協調制度》(簡稱GHS),因此,危險化學品管理各環節應符合第170號國際公約和GHS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采取國際上通行的標準和做法,這不僅能有效保護我國國民的健康和環境,而且能夠增強我國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進出口貿易和國際交流。
3 安全管理現狀
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制、法律體系和規范標準相對落后,致使危險化學品事故多發,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還對環境造成污染。近年來,我國政府加強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起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出臺了《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標準,有效預防、控制了危險化學品事故多發局面。但是由于危險化學品行業的發展速度很快,危險化學品管理體制雖歷經變革,卻始終跟不上市場的發展,存在著立法滯后、制度標準矛盾、與國際接軌不充分等突出的問題。
4 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4.1 建立、健全管理法規、標準體系。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國際發展趨勢和我國安全管理現狀,吸取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做法,參照國際公約,制定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并持續修訂,跟上危險化學行業的發展步伐。主要應修訂《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在危險化學品鑒別分類技術、限量標準、重大危險源鑒別標準、廢棄物處置等方面統一監管標準,在危險化學分類制度、標簽和標志、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標準上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4.2 加強安全管理措施。預防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要求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組織管理體系,從而有效降低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1)登記管理。是對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進行識別、評估、登記并上報主管部門備案。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和儲存條件的企業,將不能通過登記審核,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不具備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等工作的資格。(2)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運輸前應按規定包裝,托運危險化學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裝運危險化學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裝卸運輸人員應按照所裝卸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按規定裝卸,并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裝有劇毒化學品的運輸工具卸貨后必須刷洗干凈。危險化學品倉庫除應根據種類、特性設置相應的監測、調溫、通風、防火、防爆、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靜電、防腐、防泄漏等設備設施外,還應設置專門的通訊報警裝置,以便在發生意外時及時報警。(3)廢棄處置。《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處理廢棄的危險化學品明確規定,必須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4)健康監護。是針對操作危險化學品的工作人員的監護措施,通過健康監護有效保證這類人的健康安全。針對直接接觸此類物質的人員,需要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為其建立完善的健康檔案,并進行全方位的醫務監督。同時針對健康檢查以及醫務監督檢測數據進行存檔備案。(5)安全教育。要下大力氣抓好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和技能。對新工人除了依法進行 “三安全教育”外,要對危險化學品安全操作技能進行專門培訓,熟練掌握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安全操作要I、應急處理方法,做到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對現有員工要增加教育培訓投入,根據員工年齡、文化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安全教育效果。(6)應急救援。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對危險源進行危險辨識和風險評價,依托自身能力和社會資源,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至少每半年演練一次,并根據演練中存在的問題持續改進,確保應急救援預案切實可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
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產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員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的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各市安監局: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令),現就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和登記建檔工作
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都要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按照40號令的規定,對辨識確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編制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及時、逐項將相關文件、資料進行登記建檔;符合規定條件的,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40號令實施前已經進行了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和登記建檔工作的,要按照40號令的要求對相關工作進行調整、規范,尚未進行的,要盡快開展工作。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和登記建檔工作應當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
二、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辨識確認了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要按照40號令和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各項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監控、應急等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貫徹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監控、應急等措施及其落實情況是否符合40號令和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逐項做出評估、評價,提出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形成明確的評估、評價結論。自2012年11月1日起,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中,對重大危險源的評價內容必須符合上述要求。
對于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評價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相關危險化學品單位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問題和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必須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限期整改完成。
三、全面開展重大危險源備案工作
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辨識確認了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都要按照40號令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文書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2]44號)要求,向所在地縣(市、區)安監局報送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和檔案材料,申請重大危險源備案。40號令實施前已經進行了重大危險源備案的,要重新申請備案;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的,也要重新申請備案。
各縣(市、區)安監局要按照40號令和安監總廳管三[2012]44號文件的規定,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備案管理制度,規范重大危險源備案的接收登記、材料審查、檔案管理、匯總上報和備案核銷等工作。對于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備案,并出具相關備案文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對于備案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可指派工作人員或者聘請專家就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
四、及時報送重大危險源的相關信息
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要嚴格執行40號令和安監總廳管三[2012]44號文件的規定,及時向上級安監部門報送重大危險源信息。2013年1月15日前,各縣(市、區)安監局要將轄區內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備案、核銷材料和2012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各市安監局;1月31日前,各市安監局要將轄區內的一級重大危險源的備案、核銷材料和2012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省安監局。對于新增加和減少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要按規定每季度上報一次。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還應當將重大危險源的相關情況及時錄入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備抽查。
五、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
各級安監部門要按照屬地監管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備案、核銷、監測監控、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演練等安全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安監局對轄區內的全部重大危險源、各市安監局對轄區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省安監局對全省重大危險源每年不定期進行抽查,對各市、縣(市、區)安監局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督查。監督檢查要制定檢查表、明確檢查方式和要求,檢查內容應當符合40號令和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進行處理,依法實施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停止使用、直至吊銷相關行政許可等措施,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請迅速將本通知和40號令、安監總廳管三[2012]44號文件,一并傳達至各縣(市、區)安監局和轄區內所有危險化學品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省安監局(?;帲﹫蟾?。
一、嚴格準入制度,加強準入管理
截止2004年9月,按照要求,我區新設立的生產企業x家已通過安全評價辦理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設立批準書》,已設立的生產企業中x家按要求通過了安全評價辦理了備案登記。全區xx家經營企業已有xxx家依法開展安全評價,其中xxx家已經通過審核獲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全區xxx家劇毒使用企業進行了登記初審,另有xxx家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已經依法開展安全評價并到區安監局備案。 近年來,我區共有xxx多名村居干部參加并通過安全管理培訓,xx年x月至今,區安監局通過舉辦4期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培訓班,共有xxx人獲得了危險化學品從業資格證書。
二、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xx年x月以來,區安監局聯合各鎮(街道)經發辦及各職能部門,共組織xxx多人次重點對轄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安全進行了xx次安全大檢查工作,共檢查了xxx家企業,發現隱患x處,發出隱患整改書xxx份,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xxx輛,對xxx輛無駕駛危險化學品運輸從業資格證、超越道路運輸證核定經營范圍、無道路運輸許可證等車輛由交通主管部門查扣,并按有關規定進行了處理。
三、建立數據庫,實現了動態化管理。
為了實現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動態管理,我區開發了具有數據操作、查詢、統計、上傳與接收等功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數據庫,并將我區的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的安全管理資料按照行業、分類、安全管理情況等錄入到數據庫后下發到鎮村安全管理部門,從而實現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行業分布、區域分布、企業內部人員、危險品種類等的動態管理。
四、依法要求企業進行安全評價
xxx區依據法律,要求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企業進行安全評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登記,并將安全評價作為年審、設立批準、辦證等必要條件,通過要求其定期提供安全評價工作總結和不定期檢查等手段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認真開展安全評價,截止xxx,我區共有xxxs家企業開展了安全評價,其中工業生產企業x家,劇毒使用企業x家,經營企業x家,其他使用企業x家。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為依據,突出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重點,依法管理,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確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專項整治行動,促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得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努力使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運輸違法行為發生率持續下降,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
具體目標:
1、摸清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數量。
2、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日常管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建立健全完整的發貨和裝載的查檢、登記、核準等管理制度和管理臺賬,臺賬應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的產量、儲存量、銷售量和流向。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開具提貨單據前應檢查車輛運輸資質、駕駛人員資質、押運人員資質,嚴禁將危險化學品交給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及車輛運送。使用單位應到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銷售單位購買危險化學品,嚴禁倒買倒賣。
3、嚴格危險化學品運輸容器檢驗。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罐車(常壓和承壓罐車)的監督檢查,運輸單位必須使用具有法定資質企業生產的壓力容器,所擁有的承壓類罐車必須取得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并且定期對承壓類罐車及其安全附件進行檢測檢驗。
4、強化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經營資質、運輸車輛資質、從業人員資質的管理。運輸企業要加強安全管理,進一步強化運輸危險化學品企業責任,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為車輛配備人員防護和施救設備,安裝行駛記錄儀、“GPS”衛星定位系統,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全部持證上崗,人員和車輛相對固定。
5、嚴格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秩序。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標志、標識、年檢規范有效。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應具備公路運輸通行證以及明確的車輛行駛時間、路線等事項。
6、加強惡劣氣候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指導和監督運輸企業切實落實惡劣天氣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預案,根據氣象變化提前采取措施,認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合理安排和及時調整運輸計劃,減少和避免惡劣氣候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
7、提高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現場處置能力。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現場施救應急指揮聯動機制,明確指揮權限、部門職責;制定處置危險化學品車輛運輸突發事件的預案,并適時進行演練;建立社會施救力量、施救物資裝備器材、專業防化單位、有關專家等信息庫;設立施救物資裝備器材儲備倉庫。
三、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工作。各設區市安監、*、交通、質監等部門要加強對專項整治行動的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專項整治方案,認真部署和扎實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力求本轄區的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企業都要參加這次專項整治行動,認真開展自查自糾。
(二)嚴把行政審批關口。安監、*、交通、質監等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發放有關許可證件和資格證書。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企業取得行政許可后,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不斷增強遵章守紀意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積極配合,及時溝通檢查情況。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完善安監、*、交通、質監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執法檢查機制,開展經常性的聯合執法檢查;建立地區間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協查制度,形成嚴密的監管網絡。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本地區或有關地區的相關部門通報,接到協查通報后,相關部門要明確人員督辦,開展相關事項調查工作,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四)堅決打擊非法運輸活動。對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將危險化學品委托給沒有資質的運輸企業或車輛承運、超載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厲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的黑名單,凡列入黑名單的運輸單位和個人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一律不予批準;已經取得資質的,予以撤銷。
(五)嚴格責任追究。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違法、違章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罰。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銷相關證件;對存在違法、違章問題的異地托運人、承運人,要將違法、違章事實通報其所在地的安監、*、交通、質監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準備部署階段(2009年5月15日至5月31日)
各設區市安監、*、交通、質監等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為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確定人員、工作計劃。各設區市安監、*、交通、質監等部門要在2009年5月31日前將聯合制定的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運輸專項整治方案分別報省安監局、省*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并且把專項整治行動的安排和要求通知到本轄區內相關企業。
(二)宣傳自查階段(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
1、各地要結合交通運輸安全宣傳工作,深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企業,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開展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大宣傳力度,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對照專項整治要求認真開展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
(三)全面檢查階段(2009年7月1日至10月20日)
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分階段、有重點地組織開展工作。
1、各地安監部門要對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企業進行一次集中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以及企業的生產經營安全條件,督促企業建立完整的發貨和裝載的查檢、登記、核準等規章制度及管理臺帳,督促企業將危險化學品委托給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和從業人員承運,強化源頭監管。各地安監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主要公路沿線的大中型化工企業進行調查,按照危險化學品種類的不同,分別選擇有條件的單位作為易燃易爆、劇毒溶劑等危險化學品的卸載基地。
2、各地*部門要加強道路通行秩序監管,特別是加強對禁行區域及臨水路段的管控。依托省市際公路卡口、交通運輸安全服務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加強對高速公路、國省道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常規通行路線的檢查,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資質進行嚴格檢查,嚴厲打擊超速、超載、非法改裝、無牌證、假牌證、逾期未檢驗車輛、不按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等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交通行為。一經查獲,依據法律法規嚴格處罰。針對超載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除要依法處罰外,要立即與安監部門溝通,將違法車輛押運至就近的危險化學品卸載基地,進行卸載處理。針對無證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按照運輸通行證注明內容運輸危險化學品,未隨身攜帶運輸通行證明,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的,依法從嚴處罰。
3、各地交通部門重點檢查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及運輸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車輛運輸資質、駕駛人員資質、押運人員資質以及GPS安裝使用等情況,集中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以及罐體、車身是否噴涂和懸掛符合國家標準的危險化學品警告標志、反光標識等內容,并對從業人員要集中進行以危險化學品容器使用、裝載、運輸和發生事故后處置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在惡劣天氣出現時,利用各收費站和公路可變信息屏進行減速、限速和安全行車提示。
4、各地質監部門要嚴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許可證發放工作,加強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罐車、氣瓶等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對本轄區內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要進行一次拉網式檢查,重點檢查罐車罐體的定期檢驗情況和安全附件檢驗維修情況,對罐體容積與行駛證核定質量不相符的,要重新核定載質量,責令企業更換匹配的罐體。對超期未檢或檢驗檢測質量不合格的罐體及安全附件要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及危險化學品包裝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性質、用途不相適應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四)總結報告階段(2009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設區市安監、*、交通、質監等部門對專項行動取得的實效以及存在的不足等進行總結,并提出進一步完善專項行動的意見和措施,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分別報送省安監局、省*廳、省交通運輸廳和省質監局。
(五)鞏固提高階段
各地安監、*、交通、質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齊心協力,以此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專項整治行動為契機,不斷加強和規范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和監督,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長效監管機制。
在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中,省安監局、省*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等將組成聯合督導組,對各地專項行動進展情況進行抽查和督導。
危險化學品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害只要分類理化危險、健康危險、環境危害。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準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并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城鎮燃氣、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對本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險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推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的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 辨識與評估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由本規定附件1列示。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一)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三)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四)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四)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本規定附件2列示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
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法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備;涉及劇毒氣體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兩套以上(含本數)氣密型化學防護服;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一)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對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
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十一)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的一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重大危險源出現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員,加強資料歸檔。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二十七條 重大危險源經過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銷。
申請核銷重大危險源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載明核銷理由的申請書;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人、聯系方式;
(三)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核銷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銷并出具證明文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核銷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一級重大危險源的核銷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備案、監測監控、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核銷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的運行情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和落實情況;
(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安全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檢測、檢驗以及維護保養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修訂和演練情況;
(六)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七)安全標志設置情況;
(八)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配備情況;
(九)預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工業(化工)園區等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監督檢查,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單位、居民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目標和敏感場所之間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的;
(五)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第三十五條 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危險化學品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