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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社會規則的本質

社會規則的本質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7-03 16:07:4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社會規則的本質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社會規則的本質

第1篇

關鍵詞:規范性/應當性/法律義務/承認規則/接受效力

一、引言

規范性問題是法哲學的基本問題和核心問題,也是哈特法律理論的核心問題,正如Kramer所指出的,規范性這一概念遍及哈特理論的每一方面。筆者曾在《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研究》一文中對哈特的法律規范性理論進行了初步探討。在本文中,筆者將在本人先前研究的基礎上,對哈特的法律規范性理論做以進一步的探討。本文的研究內容和結論,部分可以被視為筆者對自己先前研究的修正和推進,部分可以被視為對目前學界相關研究的回應。筆者力圖通過研究哈特的法律規范性理論進而展示法哲學界研究法律規范性問題的不同進路和觀點。

二、哈特的法律規范性概念及其與法律權利、法律義務的關系

正如筆者曾指出的,不同學者對于法律規范性概念的界定是不同的。這直接導致了下述結果,即對于法律規范性問題的分析,學者們的研究對象及結論之間存在的明顯差異在一定程度上源于他們采取的分析框架不同。

部分學者將法律的規范性界定為法律具有的引導人們行為的功能,如拉茲指出:“由于法律的功能是引導人們的行為,所以法律是規范性的。”在這種界定下,法律的規范性體現在兩方面:“通過規定避免如此行為的某種標準理由,影響人們某種行為過程的后果;通過規定追求某種行為或避免某種行為的理由(至于究竟如何則視立法者的選擇),影響人們的某種行為過程的后果。”就前者而言,法律通過設定義務的方式來引導人們的行為,其提供的是確定的指引;就后者而言,法律通過授予權利的方式引導人們的行為,其提供的是不確定的指引。根據拉茲式的法律規范性概念,不僅法律義務是規范性的,法律權利也是規范性的,(類似的觀點參見TorbenSpaak,LegalPositivism,Law’sNormativity,andtheNormativeForceofLegalJustification,RatioJuris.,Vol·16,No·4,2003.付子堂教授主編的《法理學初階》(第三版)也持相似的觀點,該教材指出:“所謂法律的規范性,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而具有的,規定人們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或不應該做什么,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的屬性。”付子堂主編:《法理學初階》(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頁。)二者的區別不在于是否具有規范性,而在于規范性體現的方式不同。

另有一些學者認為,規范性作為一個概念指涉的不是現實世界中的部分,它意指“是”與“應當”區分之中的“應當”部分。在這一邏輯下,法律的規范性指涉的是“法律的應當性”,(在“法律的應當性”之外,理論研究中還存在“法律的應然”這樣的概念。對于何謂“法律的應然”,學者們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李步云先生認為:“法的應然是指法應當是什么”。參見李步云:《法的應然與實然》,《法學研究》1997年第5期,第67頁。張文顯先生認為法的應然意味著法律:“告訴人們當某一預設(假定)的條件存在時,某種行為就可以做出(許可)、必須做出(命令)或者不得做出(禁止)”。參見張文顯:《法哲學通論》,遼寧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6頁。)即人們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行為。如凱爾森認為:“我們以規范意指事物應當存在或應當發生,尤指一個人應當以一種特定的方式行為。”在這種解釋之下,法律的規范性是一個與法律義務相關聯的概念。在此必須著重強調的是,法律的規范性是一個與法律義務相關聯的概念這一命題,其含義并不是指,對任何認同這一命題的學者而言,所有法律義務均必然是規范性的,而是指,對于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這對范疇而言,如果法律本身存在規范性的話,那么它只與法律義務相關。此種相關在不同論者的研究中呈現出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規范性體現為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應當被制裁;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義務本身具有規范性。

如前所述,由于不同學者對法律規范性概念的界定存在差異,因此,研究哈特的法律規范性理論,首先必須確定哈特是在哪種意義上討論法律規范性的。筆者的基本判斷是,哈特以“法律的應當性”界定法律的規范性。(在《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研究》一文中,針對學界對于法律規范性概念存在不同理解和界定這一情況,筆者曾在分析哈特的法律規范性理論之前首先確定了文章所使用的作為分析工具的法律規范性概念,但在該文中,筆者并未就為何采用該種類型的法律規范性概念分析哈特的法律規范性理論進行明確說明,本文相關部分的分析可以被視為對此問題的補充論證。相關參見苗炎:《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研究》,載鄧正來主編:《西方法律哲學家研究年刊》(2007年總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9-61頁。)在他的理論中,法律的規范性是與法律義務而非法律權利相關的,但并非所有的法律義務均必然具有規范性。

哈特并沒有對何謂規范性以及何謂法律的規范性進行定義式的解釋,這與他一貫反對在定義的脊背上建立法學理論的立場有關。他贊同奧斯丁的看法“我們正在以對語詞的深刻認識來加深我們對現象的感知”。因此,他堅持通過語義分析方法即弄清概念在不同語境背景下的含義去理解它們。

哈特對于法律規范性問題的分析建立在其對一般層面的規范性概念的分析基礎上。在一般層面,筆者將他的規范性理論稱為“規范性的實踐理論”(thepracticeoftheoryofnormativity)。該理論認為,團體的社會規則是規范性的,其規范性體現在團體中的多數人對于規則持有內在觀點:他們在實踐層面接受并使用這些規則作為其行為的指引,這同時是規則成立的必要條

件。對于“接受”這一關鍵性概念的涵義,哈特反復以語義分析的方式解釋說,接受體現在:人們視特定的行為模式為共同的標準,對其持有批判反思的態度,“此態度應在批評(包括自我批評)以及對于遵守的要求中體現出來,并且承認這些批評和要求是正當的;所有這些可以從‘應當’、‘必須’、以及‘應該’、‘對的’和‘錯的’這些規范性術語中發現其獨特表達。”接受作為一種對規則的態度“表現于團體成員長期的一種心態,此種心態將該種行為模式作為他們自己未來之行為的導引,并且也將該行為模式作為批判標準,以正當化成員對其他人須加以遵守的要求和各種促使人們遵守的壓力形式。”

筆者曾經指出,在哈特的理論中,社會規則與法律規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換言之,它們成立的要件和特征存在差別。不過,哈特并未因此對法律的規范性進行另外的闡釋。與對社會規則規范性的解釋相同,哈特依然以“接受”解釋法律的規范性:法律由規則組成,其規范性體現在人們對于法律規則的接受。當人們接受法律規則時,他們視其為自己應當遵從的行為標準,對于偏離法律規則的行為,人們持有批評的態度,并認為“這是不應當的、錯誤的”。由此觀之,與在一般層面以“應當性”界定規范性相應,在法律層面,哈特依然以“應當性”界定法律的規范性。

在此邏輯下,對于哈特的法律理論而言,規范性顯然是一個與法律義務而非法律權利相關的概念,此種相關體現在,只有法律義務具有規范性。與邊沁、奧斯丁、凱爾森這些實證主義者認為法律最終都是賦予義務或規定制裁的明顯不同,(SeeG.L.F.,TheDistinctionbetweentheNormativeandFormalFunctionsofLawinH.L.A.Hart’sTheConceptofLaw,VirginiaLawReview65(1979),pp·1366-1367.如奧斯丁即認為,法律就其本質而言就是施與義務的,承受義務就是受到某種強制,履行義務是為了避免制裁,不存在僅僅授予權利的法律。他指出:“所有事實上授予權利的法,要么明確地,要么暗含地,設定了一個相對的義務,或者一個與權利有關的義務。……所有事實上授予權利的法,都是具有強制性質的。”參見[英]約翰·奧斯丁:《法理學的范圍》,劉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頁。依靠上述分析,奧斯丁使每一個法律規范都與強制和制裁相聯,由此使強制成為法律的內在屬性。凱爾森則認為:“一個法律秩序的所有法律規范都是強制規范,即:都是規定制裁的規范”。參見[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頁。)哈特區分了課予義務的規則與授予權力的規則,(哈特雖然區分了授予權力的規則與課予義務的規則,但實際上,他的社會規則理論并不能對授權性規則進行解釋,因為該理論明顯是以課予義務的規則為核心分析對象的。換言之,社會規則概念并不適用于授權規則。拉茲則對強制性規則和授權性規則進行了詳細的區分,參見JosephRaz,PracticalReasonandNorms,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在他看來:“也存在著某些重要類別的法律,是以威脅為后盾之命令所完全無法類比的,因為它們發揮著十分不同的社會功能。規定使契約、遺囑或婚姻有效成立的方式的法律規則不會不顧人們的意愿而要求人們以某種方式來行動。這種法律并不賦予義務。相反,這些法律借由授予個人以法律權力,通過特定的程序和滿足某些條件,在法律的強制性架構中創設權利和義務的結構,從而為人們實現自己的愿望提供了便利。”哈特承認存在單獨授予權力的法律,(在哈特的分析中,授予權力包括授予公權力和私權利兩種類型。)但他的法律規范性概念顯然不適用于法律權利。在哈特看來,“‘應當’這一語詞僅僅反映了某種批評標準的存在”。在這一邏輯下,法律具有規范性,不但意指它是人們應當遵守的,人們遵守法律是有正當理由的,更為重要的是,當人們違反它時,他們的行為會被視為是錯誤的、不應當的,換言之,他們違反法律的行為被認為是缺乏正當理由的。對于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們可以用“這是不應當的、錯誤的”等規范性語言來評價。與之相對,“應當”作為一種批判標準并不適用于對有關法律權利的行為的評價。法律權利顯然并不具有應當被遵守的性質,人們行使法律權利當然具有正當性基礎,但對于是否行使權利,主體具有選擇的自由。正如張文顯先生指出的:“法律權利給了權利主體在法定范圍內為實現利益要求而表現意志、做出選擇、從事一定活動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條件下轉讓權利或交換權利的自由。”(張文顯:《法哲學通論》,遼寧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頁。)法律權利是主體可為而非當為的。對于不行使權利,人們并不能以“不應當的”、“錯誤的”之類的規范性語言來評價。

同時需要強調的是,雖然在哈特的法律理論中,規范性是一個與法律義務而非法律權利相關的概念,只有法律義務具有規范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法律義務均必然是規范性的。對于社會規則,哈特強調,義務的存在雖然的確隱含著規則的存在,但規則的存在并不必然意味著義務的存在,規則所要求的行為標準并非總被視為義務性的。“‘他應當有(Heoughttohave)’與‘他有一項義務(Hehadanobligationto)’并非總是可以互換的表達。”[8](P83)在這一邏輯下,社會規則雖然必然是規范性的,但此種規范性并不必然體現為義務,而課予義務的社會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這是因為賦予義務的社會規則從邏輯上來說是社會規則的一部分,二者之間是種屬關系,由于社會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所以賦予義務的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在這一層面,哈特認為:“在規范性語詞的類型中,‘義務’、‘責任’這些語詞構成了一種重要的次類型,它們蘊含著其他語詞通常并不包含的意義。”H.L.A.Hart,TheConceptofLaw,OxfordUniversityPress,1961,p.83.)與接受是課予義務的社會規則成立的必要條件從而使得這類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不同,除了承認規則本身之外,課予義務的規則成為法律規則,其必要條件不是它被人們實在地接受從而具有規范性,而是得到承認規則的確認。用哈特的話說就是“它已通過了由承認規則提供的所有判準的檢驗,并成為法體系規則中的一員”。[8](P100)一個課予義務的規則只要通過了承認規則的檢驗,它就是法律規則,至于它是否被人們實在地接受,是否具有規范性,對其法律規則身份的獲取并不存在影響。用哈特自己的話說就是:“被制定出來的法律規則能夠被承認規則所提供的判準鑒別為有效的法律規則,它們可以從被制定出來的那一刻起,而在真正被人們實踐出來之前,就以法律規則的姿態存在著,從而實踐理論不能適用于它們。”由上述分析可知,造成此種差異(即所有課予義務的社會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而并非課予義務的法律規則均必然是規范性的。)的原因,在于哈特對社會規則與法律規則設定了不同的成立條件:前者以被人們實踐性地接受為成立條件,而后者以通過承認規則的確認為成立條件。(關于此問題的詳細分析參見苗炎:《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研究》,載鄧正來主編:《西方法律哲學家研究年刊》(2007年總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6-52頁。)通過上述分析也可以發現,由于在哈特的法律理論中,法律規則既包括課予義務的規則,也包括授權規則,規范性只與法律義務相關,同時,并非所有的法律義務均必然是規范性的,這實際上也意味著,在哈特的法律理論中,并非所有的法律規則均必然是規范性的。

對于哈特的法律理論,筆者曾經認為:“法律規則與社會規則的核心區別在于:從邏輯上講,說一個社會規則不具有內在面向是矛盾的,但是,說一個法律規則不具有內在面向卻不存在任何問題。由此可以發現,在規范性問題上,社會規則與法律規則之間存在差異:從邏輯上講,社會規則必然具有規范性,而法律規則并不必然具有規范性。”經過進一步的思考,在此,筆者必須對此觀點進行修正,即不能從一般層面認為所有的法律規則均不具有內在面向,并不必然具有規范性。進一步而言,并非所有的法律規則均必然是規范性的這一命題具體包括三層含義:授予權力的次級規則(變更規則和裁判規則)必然不具有規范性;課予義務的初級規則不必然具有規范性;承認規則作為課予義務的次級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關于授予權力的次級規則必然不具有規范性,以及課予義務的初級規則不必然具有規范性之理由,筆者在前面的論述中已經進行了分析,以下將對承認規則是課予義務的次級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這一論點進行分析。

哈特將法律規則分為兩類,即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初級規則課予義務,其規范的對象是人們具體的行為或變動。不論人們接不接受這種規則,他們都被要求去為或不為某些行為;次級規則授予權力(power),包括公共的或私人的權力。這類規則規定,人們可以通過行為或者言論而引入新的、取消或者修改舊的初級規則,或以各種方式確定初級規則的作用范圍,或控制它們的運作。次級規則具體包括承認規則(aruleofrecognition/rulesofrecognition)、(關于承認規則,哈特先后使用了兩種表述,一種是單數形式(aruleofrecognition),一種是復數形式(rulesofrecognition)。)變更規則(rulesofchange)以及裁判規則(rulesofadjudication)。正如不少論者所認為的,承認規則并不如哈特所認為的那樣是授權規則,而是課予義務的規則。(參見苗炎:《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研究》,載鄧正來主編:《西方法律哲學家研究年刊》(2007年總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頁,注釋28。)承認規則的作用是設定一個規則如要成為某特定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必須符合的條件。官員們應當按照承認規則設定的條件檢定一個規則是否是法律,他們有義務遵守承認規則。與其他法律規則相比,承認規則的性質很特殊:它是唯一不存在法律效力的法律規則,但其他所有法律規則的效力均由其賦予;與授予權力的次級規則(變更規則和裁判規則)和課予義務的初級規則均不以被接受(雖然哈特認為,一個法體系之成立需要一般人民服從初級規則以及政府官員接受次級規則,但是,筆者認為,如果像裁判規則這類授權規則的確如哈特所認為的,其本身沒有課予任何義務,而僅僅是授予權力的話,那么,哈特以“接受”來形容官員對此類規則需要具有的態度顯然是不合理的。SeeH.L.A.Hart,TheConceptofLaw,OxfordUniversityPress,1961,p·94.)為其成立的必要條件不同,承認規則必須是一個以被接受為其成立必要條件的法律規則,“承認規則事實上就是一種司法上的慣習規則,只有在法院加以接受并加以實踐,用以鑒別法律和適用法律時,它才能夠存在”。這意味著,承認規則這一課予義務的法律規則對于官員而言必然是規范性。(由此可以發現,承認規則之規范性獲得的基礎有別于一般的法律義務規則。這體現在,一般的法律義務規則獲得規范性需要社會成員對其廣泛的接受,而承認規則獲得規范性并不需要社會成員廣泛接受它,只需要官員階層廣泛接受它。)

哈特對于法律規范性的分析使其在該問題上在法律實證主義內部有別于凱爾森和拉茲。凱爾森認為規范性是法律的邏輯屬性,即所有的法律必然是規范性的。哈特雖然承認法律具有規范性,但同時認為并非所有的法律均必然是規范性的。對于凱爾森而言,規范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應當被制裁,“法律義務并不是規范所‘要求的’、‘應當’被遵守的行為。法律義務是由于遵守而得以避免不法行為的行為,從而也就是與成為制裁條件的行為相反的行為,只有制裁才‘應當’被執行。”對于哈特而言,只有法律義務而非法律權利才可能是規范性的,同時,并非所有的法律義務均必然是規范性的,只有課予義務的承認規則必然是規范性的。而在拉茲看來,不但法律義務是規范性的,法律權利也是規范性的。他指出,一個法律體系內部的所有法律并非都是規范,因此,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規范性。在這一邏輯下,拉茲認為:“關于法律規范性的解釋建立在法律體系而不是法律的概念之上。”拉茲的判斷似乎根據這樣一種現象,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條法律規定顯然只是對某種情況予以確認,即公民年滿十八周歲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年滿十八周歲這一條件顯然不是法律本身所能控制和導引的。在這一意義上,法律只是對公民年滿十八周歲這一自然事實賦予法律意義。人的年齡的增長完全是一種自然現象,其本身不是法律導引的結果。因此,對于普通公民而言,該法律并不具有規范性。(需要指出的是,筆者本人并不認同拉茲的論斷。在筆者看來,該法律雖然對于普通公民不具有規范性,但是對于法官而言仍然具有規范性。它對于法官的行為具有導引作用。當一個公民年滿十八周歲時,法官會據此確認該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哈特的法律規范性概念與法律效力概念之間的關系

有論者認為,哈特將法律規范性問題轉化為法律的效力來源問題,是對法律規范性的誤解。(參見范立波:《論法律規范性的概念和來源》,《法律科學》2010年第4期,第20頁。作者將其認為存在的將法律規范性問題轉化為法律的效力來源問題的理論路線稱為“法律人視角”的理論路線。“其典型運思方式是:當我們問一個法律為何有規范約束力時,法律人通常會回答說:因為它是一個有效的法律。一旦我們追問這個法律為何有效,答案為它是由某個權威的這一事實。如果我們繼續追問某個人或機構為何擁有制定和法律的權威,就必須訴諸于另一個有效規范,它授予該機構制定和法律的權力。換言之,法律的規范性必須通過權威來說明,而權威概念通常又只能訴諸規范。”參見范立波:《論法律規范性的概念和來源》,《法律科學》2010年第4期,第22頁。)筆者認為,這一判斷本身實際上是對哈特法律規范性理論的誤解。將法律規范性問題轉化為法律的效力來源問題這一判斷可以被適用于自然法學派以及以純粹法學著稱于世的法律實證主義者凱爾森,但哈特并未將法律規范性問題轉化為法律的效力來源問題。

第2篇

【關鍵詞】幼兒;自我控制;自我調節

一、幼兒自我控制的階段性發展

初生嬰兒是完全沒有自我控制和自我調節能力的,這時幼兒幾乎完全受沖動和欲望的影響,因此很難長時間進行同一種活動,也不能控制自己的欲望和情感,更不能抑制自己去等待那些令人高興的事情。大約3~4歲以后,兒童從逐漸發展起自我控制和自我調節能力,但還不明顯。從缺乏自我控制到有自我控制的轉折年齡在4~5歲,5~6歲兒童絕大多數都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總的來說,由于幼兒的皮質興奮機制相對抑制機制仍占有很大優勢,幼兒的自控能力還是較弱的,所以幼兒更多地表現為沖動性。

兒童自我控制能力的出現與兒童早期身心各系統的發展變化有著直接的關系,它要經歷五個重要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為神經生理調節階段,第二階段屬于知覺運動調節階段,第三階段屬于外部控制階段,第四階段屬于自我控制階段,第五階段屬于自我調節階段。

二、幼兒自我控制的形成與機制

幼兒自我控制的形成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對價值的內化和技能的獲得。價值的內化,是指個體贊同和認可社會規范或道德準則的要求而控制自己的某些行為是有價值的。如幼兒根據社會規范和道德準則的要求,認識到控制沖動行為、對所遇到的挫折不進行攻擊性反應是正確的。成人對兒童的價值文化起著重要作用,成人對兒童行為的處罰和獎勵是否依據社會規范的要求、成人是否給兒童樹立了對行為進行推理的榜樣,以及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是否與重要他人建立了親密的關系等都是促進兒童對社會價值觀內化的重要因素。技能的獲得是指個體按照已經內化的行為標準,掌握控制自己行為的技能的過程。

1、有關教育學和心理學實驗

馬努依連柯曾對3.7歲幼兒進行了一系列的堅持性實驗,要求兒童在空手的情況下保持哨兵持槍的姿勢。五個實驗的要求相同,但實驗的條件不同。實驗結果表明,無論在哪一種條件下,幼兒有意識保持特定姿勢的時間都是隨著年齡增長而增長。

各種研究表明,兒童雖然從2.3歲開始出現了堅持性,但是3歲幼兒的堅持性發展的水平是很低的。他們在某些條件下雖然能夠可是有意控制自己的行為,其行動過程仍然不完全受行動目的所制約,他們時常違背成人的語言指示,或者難以使自己的行動服從成人的指示。他們堅持的時間極短。

2、幼兒自我控制的機制

兒童自我控制自己行為的機制有以下幾種:利用言語自我調節,制定計劃,采用有效的注意策略,延遲對兒童需要的滿足及抵制欲望等。目前研究較多的是言語調節對兒童自我控制和自我調節能力發展的影響。研究發現,個體的自言自語及言語的內容對兒童自我控制能力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出聲言語在技能學習的早期有促進作用,而在熟練掌握技能時卻有干擾作用。通過言語進行自我調節訓練之所以有利于提高個體的自我控制能力。

言語調節對兒童自我控制能力發展的作用隨兒童年齡的增長而有所變化。學前兒童在抵制誘惑和需要延遲得到滿足時,除非言語的內容直接涉及誘惑物的優點,言語調節產生的作用和言語的內容大多無關。

三、幼兒自我控制的培養與教育

孩子的自控能力整體較差,這與孩子的生理發育有關。孩子的神經纖維髓鞘化還沒有完善,情緒的興奮多于控制。從社會心理因素看,孩子的年齡還小,經驗不足,所受的教育不夠,這些又都影響到控制能力的形成和完善。如何進行這方面的教育呢?

首先,使幼兒明確行動規則。觀察和實驗都表明,幼兒是否明確行為規則,以及對行為規則的明確程度,直接影響幼兒自制力的表現。當幼兒非常明確行為規則時,可以大大減少沖動、任性等缺乏自制力的行為的發生。這就要求老師在向幼兒提出一定的行為規范時,不僅要使幼兒知道行為規則的名稱,更重要的是要使幼兒明確這一行為規則的含義、意義以及應該如何遵守、執行,從而促使幼兒在活動中為不違反這一行為規則而自覺的控制、支配自己的語言和行為。我們應該幫助孩子進行行為識別。讓其知道,有些事能做,有些事不能做;有些行為對自己有利,對別人有害;有些行為對自己可能有害,但對別人卻有好處;在一定的場合有些話可以說,但換了地方有些話就不能說。通過生活中一些可感可知的事例,進行簡單地判斷和分析,促進其對美丑善惡的認識。然后,再不斷地進行“知其所以然”的啟迪,讓孩子知道,為何要這樣做,而不那樣做的道理。這種教育久了,孩子心中得到的“天平”也就逐漸地形成了。

第3篇

關鍵詞:學前兒童;羞愧感;羞愧感的調節

【中圖分類號】G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1216(2016)10B-0023-01

倫理學、心理學都對學前兒童羞愧感有過研究,但是在幼教領域,它的研究相對較少,就教育學來說,羞愧感是一把雙刃劍。而教育是一門育人的藝術,它就是要克服羞愧感的消極性,充分發揮羞愧感的積極作用,為了讓羞愧感教育得到運用,我們應首先搞懂其產生的條件、具體表現和內在機制。

一、學前兒童羞愧感的表現

幼兒的羞愧感是由大人直接干預而產生的。兒童隨著知識面的擴大,年齡的增長,有時,會瞬間知曉自己的言行與外界的期望相悖,亦或是與榜樣的示范相距甚遠,他就會由于無理、膽小、粗暴等等感到羞愧。

二、學前兒童羞愧感產生的內在機制

(一)氣質

心理學家在研究中發現,早期學前兒童的行為特征、活動水平、挫折耐受力和生活規律有明顯的個體差異。這些個體差異應歸因于學前兒童先天的特性尤其是氣質。氣質類型是每個人身上表現出來的一類共同或相似的心理特征的典型結合,學前兒童的羞愧感也與之有關。傳統的氣質類型將兒童的氣質分為多血質、膽汁質、黏液質、抑郁質。

多血質的孩子反應性、興奮性、平衡性強,但是感受性差。這種氣質類型的孩子比較容易產生羞愧感,而且情感表現很明顯。膽汁質孩子感受性低,反應性和主動性很強,但是比較刻板,反應不靈活,這類孩子一旦產生羞愧感,反應強度就會很大,比較沖動,不易控制。黏液質的幼兒,堅持性強、情感活動少,動作發展遲緩,情感表現不明顯,即使產生羞愧感也很少外顯。抑郁質的孩子情感活動則顯得更弱化。

(二)社會認知

孩子的心理發展其實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于周圍的環境變化。除此之外,學前兒童的社會認知也影響著羞恥感,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他們對自己、對他人、對社會環境和規范的認知不同。

陳幗眉、沈德立認為:“認識自己,需要經過一個比認識外界事物更為復雜、更為長久的過程。”學前兒童的自我認知、對社會環境和現象的認知和對社會規范的認知都需要在成人的指引下,趨向成熟,獲得對他們發展有用的認知,形成比較穩定的社會性情感。當孩子做了錯事而沒有引起羞恥感時,成人就應該采取措施喚起他的羞愧感。

羞愧感使人免于墮落,但是它有可能會阻礙人的進步,羞愧感過強的人比較注重他人對自己的看法,有時為了避免被人注意,他們混在常人以及一切習俗之中,缺乏進取心和自信心,對不斷變化的社會文化顯得難以融入,相對而言,他們缺乏對周圍事物的適應感,因為每個人都喜歡保持自我一致性,所以在這種常態下,羞愧感成了自我超越的阻力。

三、學前兒童的羞愧感的調節

(一)利用榜樣教育,多鼓勵

當兒童做了讓人覺得難為情或者讓人感到羞愧的事情時,并不感到羞愧,作為教師,我們可以通過榜樣的力量,循序漸進地對孩子進行道德認知的教育,鼓勵他們學會遵守社會中的各種規則,逐漸社會化,久而久之,他們就會對違反規則的行為產生羞愧感,從而規范言行。

(二)正面教育為主,多肯定

當孩子出現不良行為時,我們要充分意識到孩子內心,在他們的思想深處的積極因素,也就是羞愧心理的重要性,堅持用正面的形象、事實,幫助孩子強化正面認識,激發他們的積極情感,多鼓勵,多示范,潛移默化地對他們施以影響。

(三)尊重與嚴格要求相結合

作為孩子們的引導者,我們應該充分尊重孩子,相信他們,嘗試用積極的說服教育暗示他們學會規范言行,從而引起他們的自尊、自愛,千萬不能野蠻,譏笑嘲諷,如果這樣,孩子們的自尊心就會受到傷害,從而讓他們對自己失去信心,自暴自棄,影響他們的成長。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在面對孩子做錯了事或偏離道德本質時,也要采取適宜的批評方式,讓他們明白做錯的事實,而不是一味地姑息、放縱和包容,期待孩子“樹大自然直”,反之,久而久之,孩子的羞愧感會蕩然無存,形成驕橫、任性、自私的性格。

(四)營造支持性學習氛圍,多實踐

首先,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要做敢說、敢想、敢笑的人,傳統意義上的那種不茍言笑的老師會拉開師生的距離,不易于孩子親近。教師要多給孩子鍛煉的機會,讓孩子掌握一些基本能力,如社交能力、創新能力、運動能力等。我們要放手讓孩子去獨立完成一些簡單的力所能及的任務,同時要大膽地給孩子獨立完成挑戰任務的機會。

作為教師和家長,我們要努力創造條件,為孩子提供充分表達和展現自我的機會,并根據孩子自身的需要,因地制宜,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讓孩子們獲得動手、動腦的多種機會,讓他們在活動中體驗成功的樂趣和自豪。

參考文獻:

第4篇

下面,本文擬從生活游戲語境構建、主體間語境構建等問題出發,探討維特根斯坦生活方式理論與語境構建對語言意義產生的影響。

(一)生活方式與生活游戲的語境構建

把生活方式與語言游戲聯系起來討論,并認為語言游戲植根于生活方式之中,其根據是維特根斯坦自己的說法:“我也將語言和它交織在一起的活動所構成的整體稱作為語言游戲。”[3](P7)維特根斯坦認為,語言游戲是語言及與其交織在一起的所有活動構成的整體,因而,語言游戲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韋森根據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生活方式和伽達默爾的游戲概念提出了生活游戲這個概念。從生活游戲這個概念看,在維特根斯坦的心目中,語言游戲就是生活游戲,或者說語言游戲就是從一個側面看待生活游戲。如果這樣理解語言游戲,那么,生活游戲的式樣、狀態和存在方式在語言中的顯現,自然就是生活方式了。因此,生活方式就是一個“元概念”。[4](P38)可能正是因為這一點,學者們都把維特根斯坦的生活方式概念與胡塞爾的生活世界概念聯系起來,認為兩者都是前理論、前科學、前給定的和我們不得不加以接受的東西,即二者均是作為一切概念活動(認識活動、理論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而提出來的。既然我們把社會制序的總和視為生活方式,由此我們也可以說語言或語言游戲(亦即索緒爾所說的“言語活動”)就是人類生活游戲(包括其方式)的一個構成部分,是人類本質存在的一個組成部分。一個人在語言共同體中長大的過程,既是接受一種語言的過程,也是被既存的社會制序,即社會生活方式規訓的過程。可見,生活方式決定了人們在生活實踐或者在語言游戲的互動過程中相互模仿或模因(meme)的結果。所以,學會或接受一種語言,就是接受一定的生活方式,就是被既存的社會制序馴化的過程。從文化與制序的相互關聯來看,由于語言中潛含著“文化擬子”(memes),人學習一種語言,就是被既存的文化耳濡目染的過程。生活方式的概念主要是方式條件,是我們生活的模式,它使得意義的世界成為可能。生活實踐活動與語言/生活游戲的互動與模因活動是語言產生意義的源泉。生活方式構成了語言游戲的來源和基礎,而語言游戲反過來也構成了一種生活方式或其子部分。維特根斯坦把語言與活動———那些和語言編制成一片的活動———所組成的整體稱作語言游戲。[5](P7)“語言游戲”這個用語強調,用語言來說話是某種行為舉止的一部分,或某種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只有在一個特定的語言游戲和生活方式中,一個語言表達式才具有意義和生命,即只有人們在生活中對其的使用才賦予其意義和生命。

(二)生活方式與主體間性語境構建

社會制序是人類生活方式的結果,而作為在主體之間起作用的東西,就是一種主體間性。個人之間溝通互動的主要方式是語言。從語用學的角度來看,功能性語言體現的主要是主體間性。主體間性即交互主體性,是主體間的交互關系。主體間性首先涉及人的生存本質,生存不是主客二分基礎上的主體征服和客體構造,而是自我主體與對象主體的交互活動。主體間性還涉及自我與他人、個體與社會的關系,主體間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個體,而是看作與其他主體的共在,主體間性即交互主體性,是主體與主體間的共在關系。事實上,主體間性反映了由生活方式存在差異的交際主體之間的互動構成的語境關系和意義交流關系。當我們揭示了言語在特定情境條件下呈現其意義的用法規則,也就能理解語用學實際上揭示的是主體間性的本質。語用學是結合符號的解釋者的全部行為來研究符號的起源、應用和效果的學科。維特根斯坦提出的語言游戲模式徹底擺脫了語言意義研究的句法-語義模式,而采用了語用學模式。[3](P9)語用學研究模式從兩個方面改變了人們對語言的看法:(1)語句的意義并非取決于對經驗事實的表達,而是取決于我們對該句在語境以及受規則制約的生活方式中的使用;(2)語言實質上是一種言語行為,即可以有所為的活動。語用學研究涉及說話者和聽話者這兩個交際主體的活動和語境之間的關系。由于這兩個主體是語言的使用者,處在句法關系之外,因而成為語用學研究的特殊對象。然而,語用學的主體是一個具有構建性的概念,或者說是一個被構建出來的東西。所謂構建是指,(1)要實現說者和聽者之間的交往和理解的目的,就需要建構語境,即可理解的生活方式的條件,只有滿足這些條件,雙方才能夠交流和理解;(2)由于語用學研究說者和聽者的交往活動,所以語用學的主體性意味著主體間性。首先,語用的主體間性認定了兩個以上的主體自我的存在;其次,主體間性通過消除主觀與客觀的二元對立,在主體間的認同與約定中重新理解知識論的概念。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論就是以生活方式為基礎的主體共同在場的語言交往理論,體現了主體間性的本質。在此,我們體驗到的語用世界不是私人世界,而是一個主體間的、公共的交往世界。對于維特根斯坦來說,任何一個主體性首先必須滿足主體間性的要求,個體絕不可能遵守一條規則,因為規則是公共的。還有,主體性還必須滿足共同構造的要求。這種共同構建既可以是交往活動的現實條件的集合,也可以是理想條件的集合。主體間的互動行為及其語境構成了交往共同主體。維特根斯坦的用法決定意義的觀點說明,把意義與人的互動或者主體間性聯系起來,最終必然與人的整個生活方式聯系起來。因為生活方式是思想的背景。所以,有學者歸納說,語用學研究可以總結為四個方面:(1)研究說者的意義;(2)研究語境意義;(3)研究言外意義;(4)研究交際者之間相對距離的表達。[6](P9-24)可以看出,維特根斯坦的生活方式理論的實質就是語用學中關于“意義和語境”的關系。

(三)生活方式與語言語境意義建構

說一門語言本身就是說話者遵從社會實踐或者社會成員之間約定的生活方式的一種活動。由于具有社會性,人們一說話就得遵從規則,否則,交流的對象就不知道說者想表達什么。由于語言游戲必然以特定歷史傳承的習慣、習俗、慣例、制度和文化為背景,因而一種語言的語法和規則必定根植于人們的生活方式。而且,由于語言游戲和生活方式的含義差不多相同,所以想象一種語言就是想象一種生活方式。人們遵從規則的一致性也首先通過說語言并從語言內部的語法規則上表現出來。換句話說,人們說語言的內在規則可能正是人們遵從生活游戲的內在規則的一種顯現。一方面,遵從規則是正確使用語言的前提條件;另一方面,社會的規則要用語言表達,因此,語言使用的規則構建了社會文化規則,并影響其運行。決定生活方式的各種游戲規則最終決定了語言的意義。人的生活方式規則構成了語言游戲的平臺,即語言意義產生的語境。語詞只有在生活之流中才有意義。韋森指出,制序、規則、建制和制度是同一的,是整合在一起的。這樣,社會制序或者游戲規則就有了三種涵義:(1)作為一種在人們的生活游戲中呈現出來的事態的制序和作為一種約束和規則的法律、、規章和規程的整合(從本質上說,是規則中的制序和制序中的規則的整合);(2)制度規則(包括法律規則和組織內部的規章和規程)調節下的制序狀態構形;(3)建制,即經濟體系或者社會組織內部的構造式樣和結構安排(這種構式和結構式樣安排當然由規則調節下的制序顯示或表現出來)。[4](P38-39)這三重含義是從三個視角看待同一個存在。語言很少是自給自足的,考察語言的用法必須結合歷史、種族和文化等方面,所以研究語用必須結合語境。維索倫(Verchueren)提出的語用順應論,從語境與語言順應過程的關系角度闡釋了語境概念。他認為,語言的使用是對語境的順應過程。語境涉及語言的生產者和解釋者,沒有他們就沒有語言的使用。語境可以劃分為交際語境和語言語境,語境是動態建構的。交際語境包括了語言使用者、心理世界、社交世界和物理世界等。說者選擇語言的過程是順應自己和聽者的心理世界、社交世界和物理世界的一個動態過程。其中,社交世界指社交場合、社會環境、規范交際者言語行為的原則和準則。語言語境包括了三個方面:(1)篇內銜接,即利用連詞、前指、自指、例釋、詮釋、邏輯關系、省略、數目、標識、對比、比較、重復、替代和結構相似等方式實現語篇語義相關;(2)互文性,即語篇要受其談論的主題、使用的文體類型等語用風格或情境因素的制約;(3)線性序列,這種語言語境應是指選擇語言時注意語篇上下文的邏輯-語義關系,按次序對話語做出先后安排。此外,語境并非在交際發生前給定,而是雙方在使用語言的過程中動態生成;語境隨著交際過程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和變化。[7](P22-24)所以,語言表達用法,進而使其意義處在不斷變化之中,語言游戲的變化決定了語言意義的變化,最終而言,是生活方式的變化(構成的語境)決定了語言意義的變化。當語言游戲發生變化時,概念便發生了變化,詞語的意義也隨著概念而發生變化。總之,制約著語言表達式的所有規則及其語法規則均植根于生活方式之中。語言的意義在生活或者語言游戲的過程中產生,使用一種語言就是遵循一定的規則。語言里唯一必然與自然相關的東西其實是一種任意的規則。這種任意的規則是我們能從這種自然必然性抽繹出來,并注入語言的唯一的東西。在通常的情況下,遵守規則的活動是特定的生活方式定的技術、制度、習慣和實踐。有了特定的規則,就出現了遵守它們的實踐活動,也就構成了其所屬的語言游戲和生活實踐方式中的重要習慣和習俗。一種游戲、一門語言、一條規則是一個制度。一條規則與其遵守之間的關系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內在的語法關系。按照一條規則進行的每一次行動都是對該規則所做的一次釋義。一條規則的意義就在于告訴人們應當以如此這般的方式行動,或者說以如此這般的行動方式構成其意義。語言由語言游戲構成,語言游戲是由相關的語法規則及其遵守來刻畫的,而語法規則及其遵守均植根于生活方式之中,因此語言游戲根植于生活方式之中,而語言是人類生活的一種現象,它涉及一種生活方式。語言的說出是一種活動或者生活方式的一個部分,所以語言是一種行為現象。另一方面,語言使用的規則構建并影響著社會文化規則的運作。語言本身是一種社會制序,它是一切人類制序的載體,所有的人類制序現象都可以被歸結為某種語言現象。其他的社會制序要由語言來建構和編織、界定和組成。然而,一個社會接受的任何表達手段,在原則上都是以集體習慣,或者說,是以慣例為基礎的。其他一些社會制序,如習俗、法律、契約、規章、規程以及其他種種制度規則,在社會過程中通過語言這種特殊符號得以建構,并得到傳播、延續和演變。由于我們把社會制序的總和視為生活方式,所以可以說,語言或“語言游戲”就是人類的生活游戲的一個構成部分。維特根斯坦認為,語言和語言的游戲規則是不可分的。而規則本身就是語言,由語言構成、承擔和編織。制約語言使用的社會規則劃分為兩類:(1)調節性規則,即處于規則之外的獨立行為或活動,例如,調節人際的禮儀規則;(2)構成性規則,即遵守構成性規則本身便構成或者產生的某些行為或活動,違反了這些構成性規則,這些行為或者活動便不復存在。例如,違反了國際象棋任何一種棋子的走法規則而移動它們,就會使國際象棋不再是國際象棋了。[3](P93)可見,被理解的社會制序/規則本身就是語言。語言的意義就是規則或制序的體現,而規則或者秩序往往就是生活方式的具體化現實。

二、言語行為生活方式語境構建:從“意義就是使用”到“使用就是意義”

第5篇

以藏族社會為客體的法人類學研究,雖然成果逐年增多,但研究本身要么流于宏大場面,要么專注于具體規則本身,顯得脫離生活實際、空洞乏味,對社會生活的整體性、聯系性等問題把握得不夠準確。對于民間規則的分析、解讀,往往脫離生活本身,要么就事論事、斷章取義,要么以現代法的框架死搬硬套,而失去了法人類學研究的意義。

本文旨在克服上述研究的不足,深入代乾村,通過與村民的朝夕相處,切身體驗和觀察其生活過程,在從微觀上了解民間生活的現實樣態的同時,挖掘和提煉隱含其中的生活規則,以及這些規則發揮作用的過程和內在機理,以正確認識民間規則的價值、功能,以及它對于國家法律的輔助作用。

代乾村位于甘肅省天祝藏族自治縣的西北部,行政上隸屬于天祝藏族自治縣扎西秀龍鄉,這里的海拔3700 米4300米,年均氣溫- 2 攝氏度,無霜期僅為76 天,高寒缺氧。全村168 戶,723 人。居住著藏、漢、土、回、蒙等名族,處于漢藏文化的交匯處。以放牧為主、農耕為輔、農牧兼并。

一、家庭生活中的隱形規則

( 一) 家庭生活中的禮儀禁忌

在代乾村生活的這段時間里,時時刻刻提想著筆者的是家庭生活中的禮儀禁忌,并且在社會生活中表現極為豐富,異彩多樣。這類禁忌主要提醒我行路時不搶于別人之先,途中相遇需以禮相讓。迎賓送客時不能趾高氣揚、居高臨下或愁容滿面。室內就座時,禁止把腿伸直,更不能東倒西歪,要盤腿端坐,給人以嚴謹、莊重的感覺。向客人敬茶、盛飯時,忌諱用臟碗、舊碗或已有裂縫、缺口的碗,不許將手指伸到碗口上,忌諱用一只手給客人敬茶或者敬半碗茶,忌諱用反手或一只手倒茶。客人、老人、長輩就座時,來往要從后面經過。衣著要整齊,不能敞懷露胸。忌諱挑著空桶或者端著垃圾與客人、長輩迎面,當地的長輩說這是不吉和對客人不尊重之行為。禁止用灰、掃帚、筷子、勺子、搟面杖打人,有詛咒意味。送禮,相互間不可缺少一條哈達,在送接時必須彎腰、雙手平伸,表示恭敬,忌諱比較隨意送接的行為等等。這些禁忌好像被披上了神圣外衣,時時刻刻影響著當地人、左右著人們的思想意識、行為活動。

( 二) 家庭生活中的財產規則

在代乾村遇到的一件比較有趣的事情便是分家析產,分家析產是在老人在世的時候就能夠合理的解決財產的分配問題。分家析產時出嫁的女子不享有對娘家遺產的繼承權。兒媳享有對夫家財產的繼承權。招贅的子女有權利繼承同等男子所得相同的遺產。被繼承人如果生前有尚未償還的債務,遺產的實際繼承者有為被繼承人償還債務的義務。最常見的方法就是在遵守家族習慣按照家庭結構將家庭財產分成若干份,每個擬分立的生活單位一份。父母也要為自己也要預留一份,作為老來的贍養費和埋葬費。在農村同父母一起生活的子女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父母離世后遺產也由其繼承。通常情況下父母都愿意與自己最小的兒子一起生活,當然也由例外存在,所分得的家庭財產也要多于其他未與老人一起生活的子女。這種觀念在農村相當普遍,并且,村民對此也認為是情理所在。

二、公共規則

( 一) 宗教生活規則

代乾村是一個全民信教的藏族村落,每年一次的祭奠山神活動是原始藏區宗教活動在這里的遺存,同時也是萬物有靈觀念深入人心的一種體現。因此,在這個同樣有山神、水神的說法。在當地祭祀山神的地點便是拉澤。祭祀當天村里請了懂得藏傳佛教基本禮儀的老人主持整個祭祀活動,另有一些人在維持秩序,整個活動有頭有序。據當地人講,祭祀神山是為了得到神靈的保佑,是為了祈求山神保佑一方平安,因此我看到全體村民都來參加,并且每家每戶為活動的籌辦捐錢捐物。如果長期拒絕參加,將會遭到其他村民的非議或譴責。因此,這種表面上看起來是一種自愿自覺行為,實則是一種督促村民集體活動生活規則。

( 二) 鄰里關系規則

當筆者一個人從鬧市區的大學來到這個名不見經傳的窮鄉僻壤,入住在代乾村親戚家時,筆者觀察到在這個相對落后的村落,鄰里關系與都市生活相比另有一番景象。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的鄰里關系在這里很難看到。無論是這里牧場還是農田,都是幾代人長期生產勞動的產物。是千絲萬縷鄰里關系產生的原因。當自然災害或者與自然界相抗衡的時候,都是依靠群體力量來完成。代乾村鄰里關系集中于草場和農地兩方面。草場主要是草場圍欄的維護和牲畜的進出通道。在代乾村解決這類問題時一般以草場相鄰關系形成關系戶。關系戶之間相互商議解決自家牲畜的通行問題。農地則是土地使用的相鄰關系。這類問題只要集中在收割季節,因一方通行時需借助另一方的土地通行而造成對方牧草損失等。這種情況下一般會先前商議解決。實踐中,因一些客觀原因而引發鄰里糾紛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時在村委會的調解下都會圓滿解決。

三、生產規則

遵循自然法則、遵循社會規則的生產規則是取得生活資料的主要途徑,這里講求的生產活動是一種有組織有秩序的生產活動,也只有這樣才有利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 一) 農業

代乾村是一個半農半牧的村落,就種植而言相對于僅僅靠天吃飯的農業村落來說有一定的優勢。這種優勢只是對當年氣候變化、降水量沒有過多的要求。因為種植物僅僅是牲畜在冰雪災害是的應急品,或者是一些相對較弱牲畜的營養品。但是遵循自然法則和古老的耕作習慣是生產的活動首要條件。代乾村的生產法則表現的不是很突出,不突出的原因是時,土地使用權的界限已經劃定,在田間地頭已經用明顯的界標固定了下來; 經營權50 年不變的國家政策也有效解決了因人口增減引起的土地調配問題。

( 二) 牧業

放牧在代乾村可謂是最主要的生產活動,也是唯一的經濟來源。維護整個村落的放牧秩序的是人人遵守的放牧規則。一般做法是將整個牧場劃分為冬春和夏秋兩個區域,冬春季離家較近,這樣一方面降低了草料運輸成本,另一方面是遵循了夏遠秋近的放牧規則。夏秋季則離家較遠,按已劃定的放牧區域進行。這樣既可以保護冬春草場不被放牧過度而造成草原生產力減弱,也可以讓牲畜在更適宜的環境下生長。維護牧場不僅僅要遵循上述的規則,每年的村民會議還會推薦產生幾名維護放牧秩序的人員來監督履行這一規則,如果因懈怠看護自家牲畜而造成其他牧主、村落放牧秩序受損或者公共設施受損,按鄉規民約要給予一定的處罰。一般的處罰方式是一頭牛100 元、一匹馬100 元、一只羊50 元。公共設施需恢復原狀。

四、對代乾村生活規則的幾點思考

( 一) 民間規則形成的原因

民間規則的形成需要神靈、家族、地域、行業等幾個方面來分析,第一,對于禁忌和宗教生活規則來說,禁忌和宗教活動都離不開神靈的影響,而且最原始禁忌規則的形成是因為人類對自然萬物的運行規律缺乏認識,對事物之間的因果關系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所以處于這種對大自然的恐懼、對自我生命的自保,形成了出具規范的原始禁忌。第二,從代乾村家族的來看,家族內部最常見的就是分家析產,這一規則是圍繞家族成員來展開,或者說這種規則僅僅對這一家族有拘束力,它不關注成員是否在同一地域內一起生活,還是在不同地域間。第三,從地域去考慮,一個相對封閉的村莊,在生產生活中形成了相互協作形式的生活場域。在一定地理空間下形成了聯系的熟人社會,基于生產生活中的協作與互惠,所以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形成了因地域而維系的習慣規則。第四,就當地而言,每個人從事不同的行業就會受到不同行業行為規范的約束,這是由于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使各行業的交往日益頻繁,并且形成了基于共同事業而存在的行業。因此,調整各行業的習慣規范也成了重要的行業習慣規則。

( 二) 民間規則被執行的原因

上述一系列規則在代乾村被嚴格執行或遵守著,這種執行、遵守不是隨心所欲或者單方面實施,而是以互惠服務的對稱鎖鏈為基石進行,反之亦然。而洛伊博士認為一般來說,和我們的成文法相比,( 原始人) 更愿意服從習俗慣例這類不成文法,或者確切地說,他們自發地服從于不成文法。筆者認為,人類遵守規則,使規則能夠被執行,不是自發或者自愿的,而是為了一個共同的目的建立起了一種相互讓步和相互奉獻的合作基礎。同時,互惠原則也為每一項法律規則提供了約束力。因此互惠原則是規則被執行或者遵守的基石。

( 三) 民間規則的性質思考

民間社會的法律行為和法律現象是法人類學研究的主要對象,而這種法律行為和法律現象中的法律不是制定法意義上的法律法規,而是民間社會的規則體系,即禁忌、習慣與習慣法。從本質上來講,法律就是一套規則體系,其社會功能就是為了調整和規范人們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禁忌、習慣、習慣法和國家法沒什么區別,其社會功能就是為了定紛止爭。因此,民間規則也是法的一種表現形式。

第6篇

關 鍵 詞 榜樣教育;社會學習理論;觀察學習

作者簡介 肖浩宇,華東師范大學教育學系,碩士生

一、榜樣教育的本義探源

“榜樣”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為“楷模”,即值得學習的人或事物,這表明榜樣的言行舉止具有積極正面的教育意義,它是褒義性的定義。

“榜樣”在《辭海》中的釋義是“作為仿效的例子”[1],該例子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壞的,它是中性定義。

社會學習理論重視榜樣的作用。人的行為可通過觀察學習來獲得,但獲得什么樣的行為以及行為的表現如何,則有賴于榜樣的作用。美國心理學家、社會學習理論的創始人班杜拉,在構建社會學習理論的實驗研究中發現,有些榜樣的言行舉止具有正面積極意義,有些則具有負面消極意義,比較符合《辭海》對“榜樣”的中性定義。基于此,本文取《辭海》的定義,即“榜樣”是指作為觀察者仿效的例子,該例子可以是好的、合乎德性的善,也可以是壞的、反乎德性的惡。

千百年來,人們對“教育是什么”的探問永未停息,試圖揭示教育的本質,然而往往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并曾引發國內教育界關于教育本質的論爭。教育分為狹義的教育(即學校教育)和廣義的教育。就廣義的教育而言,教育是反映一定社會道德規范要求的活動。教育活動體現人類的價值追求,教育過程滲透著大量的道德因素,教育的目的、內容、方式、方法都受到一定社會道德規范的制約。[2]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榜樣教育”應該是指在廣義的教育場域中,受教育者通過觀察、模仿榜樣的言行舉止,促進其身心不斷發展的一種自我教育的過程。在此過程中,促進個體的社會化,滋養向善之德。

二、榜樣教育的價值

英國哲學家曾敦促人們注意道德觀念與關于道德的觀念上的區別。[3]事實上,道德教育應該是個體道德觀念的培養,且這種道德觀念的培養明顯不同于“關于道德的觀念”的灌輸,與后者相比,道德觀念具有緘默性。情境中的觀察模仿對于道德觀念的培養意義重大,榜樣教育的價值毋庸置疑。[4]

(一)行不言之教

“不言”,其字面意思指“不依靠語言”。《管子?心術上》有言:“故必知不言無為之事,然后知道之紀。”傳統經典文獻中所載的“不言”,都含有不依靠語言,以德政感化民眾之意。

考察我國道家經典《道德經》,在第二章就提出:“是以圣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萬物作焉而弗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功成而不居,夫唯不居,是以不去。”開篇即表明何謂“圣人”,以及不言之教的重要性。在第七十三章則進一步強調:“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其意在表明,天道雖不言,但人們仍能感應。其實,老子所謂的“不言之教”,是指藉由觀察自然,人們能夠學習到宇宙自然現象中恒久不變的道理,遵循這些不言的自然法則所顯示的客觀規律,作為人們行事的準則。

“圣人”當然可作為“榜樣”,“圣人行不言之教”意指通過榜樣示范行不言之教,這充分體現了榜樣教育的重要價值:行不言之教。

(二)促進個體社會化

個體的社會化指個體對社會規則的內化,主要是觀察學習的過程。觀察學習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是習得超越所觀察到的特定反應之上的規則或原理。在觀察學習過程中,觀察者要抽象出榜樣行為的共同要素,并將其恰當地運用到其它情境中去,盡管觀察者并未看到過榜樣在這些情境中做出這種行為。

大多數人的學習都發生在社會環境中,通過觀察他人的行為而習得新的行為。人們可以通過對他人的觀察,獲得新的知識、規則、技能、策略、信念和態度,還從環境中的榜樣那里了解到某個行為的實際功能和適宜程度,以及了解到榜樣行為的結果。[5]

班杜拉的實驗研究結果表明,通過對榜樣的觀察學習,能夠增強具有攻擊性傾向男孩的社會適應性[6],觀察能提供個人與世界的信息,并揭示出世界是如何運行的,該怎樣生存于世。[7]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通過對榜樣的觀察來獲取新行為的信息,提高自身的知識和技能,內化社會規則,而不必經過漫長的試誤來逐漸形成這類規則。即通過對榜樣的觀察學習,構成了人們特別是兒童適應社會或進行社會化的重要方式和手段。[8]這充分體現了榜樣教育的重要價值:促進個體的社會化。

(三)養向善之德

榜樣具有重要的激勵作用。榜樣的成就,會使有志于取得相同成就的青少年感受到成功者的喜悅與滿足,但這種心理上的滿足僅停留于想象之中。他們渴望能夠親歷其境,這就促使主體把渴望轉化為實際行動。榜樣的形象是外在的,但只有當這種外在的力量內化為主體的自覺追求時,榜樣的力量才能真正體現出來。這種因榜樣的威望而煥發出來的力量,是一種心理上的激勵作用,能夠不斷強化青少年對外在形象的高層次追求。[9]

榜樣教育能實現對個體潛在行為的喚醒,使個體自覺地以榜樣的言行來衡量和要求自己,并能動地作用于學習生活中。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一貫重視運用榜樣的力量教育和激勵學生,特別是樹立同伴榜樣,即選取在學習、紀律、衛生和體育等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作為榜樣。因為同年齡段的學生,他們的思想、價值觀、態度及行為方式等更具有相通性,利用同伴榜樣對其他學生進行言傳身教,則具有更強的說服力,更容易被學生接受。[10]

青少年由于閱歷淺,對于道德概念缺乏具體的感受,但青少年的可塑性大、模仿性強,通過對生動具體的榜樣的觀察學習,他們容易受其感染,繼而跟著學、跟著走,有助于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11]父母、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無不利用榜樣教育來指導青少年通過觀察模仿,獲取知識和行為方式,培養高尚的思想品德。這充分詮釋了榜樣教育的重要價值:養向善之德。

三、榜樣教育何以可能

第7篇

1.競技是什么?競技是具有強烈抗爭性質和游戲特點的比賽活動,是體育活動中最重要的領域之一。但是,競技與體育是有區別的。人類的競技意識遠遠早于體育意識。讓我們從其本源來看競技對人類發展的意義。自古以來,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兒童都愛玩與其環境有密切關系的追逐游戲。原始時代的兒童經由游戲學到許多關于如何作一個成年人的事,如跑、跳、投、射箭、騎馬、泅水……這些游戲逐步成為一種程式化的競技,其規則的日益嚴密和完善,使之變為成年人也樂于接受的趣味無窮的游戲──運動競賽。有人把OlimpicGames譯“奧林匹克游戲”,從某種意義上講不應以為錯。

2.人社會化的含義。社會是由社會成員組成的,而作為社會成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發展人格和自我,這要經過一定的社會化過程才能實現。那么什么是人的社會化呢?

從文化學的角度來看,人的生命全過程無非是在不斷接受世代積累的文化遺產,保持社會文化的傳遞和社會生活的延續。因此,社會化過程就是一個社會文化內化的過程。

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看,一個人的一生,不過是個性形成、發展和成熟的過程。因此社會化只是確立個性的過程。

從社會結構的角度來看,人的社會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社會角色出現的。因此,人的社會化的本質就是角色承擔的過程。每個人在這一過程中應該逐漸了解自己在群體和社會結構中的地位和價值,學會順利扮演這一角色的本領,熟知自己應該承擔的義務。

歸納起來,社會化是指作為個體的生物人成長為社會人,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的過程。正是經由這一過程,社會文化得以積累和延續,社會結構得以維持和發展,人的個性得以形成和完善。

二、競技體育與社會發展

競技文化,主要是西方文明的產物。古希臘由于商業的發達、對外貿易與對外擴張緊密相聯,帶來了頻繁的戰爭,促進了航海事業發展,也促進了檢閱和炫耀體力的競技活動的高度發達。

真正含義的近現代競技體育,發源于英國的戶外競技活動,它是歐洲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

競技體育,強烈追求明確的一定的功利目的,而且,這些功利目的是公諸于世的。在資本主義社會,注重個人的物質獎勵和新聞輿論知名度,因而也會得到廣告。就業方面的好處。在社會主義社會,則強調愛國主義。集體主義道德品質等社會效益,也適當地給予物質獎勵。這種表彰和獎勵均以集體主義、愛國主義為前提,是對運動員教練員辛勤勞動的肯定和報償。

三、競技體育促進人的社會化所起的積極作用

競技體育對實現人的社會化具有特殊的作用:1.它不僅可以提高青少年的身體素質、運動能力、生活適應能力,使他們增長社會知識,而且一對他們的思維意識、道德品質、行為規范,都能產生重要影響。

2.它是青少年的主要社交場合之一,對提高他們的社交能力,獨立工作能力,有著積極作用。

3.它為人們提供了改變自身的社會地位,爭取個人事業成功的社會榜樣。廣大青少年可以從優秀運動員經過努力拼搏,取得勝利,得到啟示和鼓勵。四、競技體育促進青少年社會化過程中的價值

1.身體教育、運動教育與生活技術、技能傳授。體育運動的基本手段是身體練習,各種身體練習都是人類生活技術、勞動技術、軍事技術的提煉和綜合,它們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因此人們掌握體育的身體練習,對他們適應社會的需要是極其重要的,甚至能影響他們的一生。

2.競技體育運動與社會規范教育。競技體育運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文化活動。強烈的自身參與,激烈的對抗競爭和頻繁的人際交往,以及形式多樣的群體活動,是這一文化活動的鮮明特征。因此,在這一領域中,必須確立明確而細致的各種行為規范,如奧林匹克精神、奧林匹克原則、體育道德、運動員作風、比賽規則、競賽規程等,并通過裁判、仲裁、公眾輿論、大眾傳播媒介等進行監督和實施。

規范培養是少年兒童進人社會前必不可少的社會化過程。體育規范訓練是一種可以經常重復和加以控制的,并不會給社會造成損失的過程。這一過程可以在教師、家長或其他人員指導下進行,也可以由少年兒童自己內化完成。因此,這一過程可以視為對社會法規和倫理道德學習的模擬過程。

3.體育運動與社會價值觀念體系。體育運動是許多兒童少年和青年追求的生活目標。不少人把能夠進人運動員行列作為一個中短期的生活目標。對有運動天賦的孩子來說,這是他們應該珍惜的權利。社會要尊重他們的這一權利,也有義務在他們結束運動生涯時及時引導他們選擇新的生活目標。

4.體育運動與社會角色習得。每一個社會角色,都代表著有關的行為期望與規范。擔當了某種社會角色,就要表現這個角色的特征。可以說,一個人要符合社會的要求,取得社會成員的資格,就必須學習適當的社會角色。而體育運動場合,恰好能為人們學習社會角色提供優越的環境與適宜的條件。

五、結束語

體育這種文化對社會所具有的第一個重要功能便是促進人的社會化。體育不僅可以為人們提供社會生活所需求的行為能力、行為方式與規范等,而且還可以使人們學到其他社會生活領域中的規則。特別對青少年來說,體育還可以使他們學習到互相尊重,養成良好的社會態度,發展自主性和對道德問題的判斷力,促進他們個性的形成與發展。體育社會化,不僅能提高人們對身體、生命、環境和體育的認識,形成正確的體育價值觀念,而且還可以在內化競爭的意義、規范、道德等過程中,認識到社會上的各種競爭活動的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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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12月12日下午4時許,20歲的女孩程想(化名)在西安新城區聯志花苑一出租屋內服下隨身攜帶的敵草快,13日晚經醫院救治無效身亡。在病床前,程想告訴父母,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況下,房東就將出租屋轉租出去。之后程想多次要求房東退還3100元押金,但至今仍未退還全部押金,房東還辱罵程想。目前,警方認為本案不屬于刑事案件。

   一個花季少女,在租房糾紛壓力下選擇了結束自己生命,實在令人震驚扼腕。

   在未經其同意就把房間轉租給了他人,以各種理由拖欠押金,在微信短信中辱罵挑釁等等,房東任某顯然刻薄、霸蠻。但是,其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特別是刑事責任,“你把藥喝了,我就道歉”等辱罵與女孩的自殺是否有因果關系,仍需專業司法判定。

   任何人的選擇,都是外部壓力和內心活動共同作用的結果,有報道稱女孩此前曾患有雙向情感障礙。但女孩父親那句“不要為我女兒打馬賽克,她活著時是個漂亮女孩子”,道盡了白發人送黑發人的哀慟,直指這件事的悲劇本質。

   是悲劇就一定有教訓。不可否認,因為房屋租賃引起的糾紛確實不鮮見,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象。其中的煩不勝煩、委屈憤怒,很多人都有過。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還需要更多的精耕細作。

   現代社會人口流動加快,租房是大多數年輕人初出茅廬的第一項社會活動,去哪里租到合意的房子,怎樣與房東打交道,如何面對糾紛,這些人生第一課都要自己去摸索。這個過程如果遭遇到套路很深的長租公寓公司,或者來者不善的房東,年輕人便成了待宰羔羊。本身缺乏處理糾紛的經驗,承受力、變通性和韌性都不足,如果再遇到基層工作人員“搗糨糊”式的調解,很容易破壞他們對社會的觀感、對規則的信心。

   更規范的房屋租賃市場,是送給年輕人的“新手保護”,也是保障房東權益的安全網。

   細化管理的方向很明確。一方面加強對住房租賃市場法律法規的完善,讓吃虧者有理可依據。去年9月的《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作為中國首部住房租賃領域的條例性文件,更多地劍指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參與者責任和具體情況界定,在地方條例和相關政策中可以得到更多細化。

   另一方面,強化對房屋租賃糾紛的治理調解仲裁力量,讓吃虧者有地說理。除了對簿公堂還有沒有別的選擇?治理主體不明確,就容易權責不清,各方互相推諉,最后不了了之。二三千塊錢,甚至就是幾百元錢,在一些人的眼里是小事,在另一些人眼里就是天大的事,就是要以命相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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