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5-22 15: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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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本局車輛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節約、效率的要求。依據現行有關規定,本著“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統一調度、重點保障”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車輛,是指屬稽查局固定資產的各種機動車輛。
第三條稽查局各種機動車輛屬國家財產,任何人不得人為損毀,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車輛的管理:
第四條本局機動車輛統一由綜合股負責管理
第五條稽查局長使用的車輛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車輛,由使用者和使用單位對車輛進行日常管理。特殊情況需要調用的,應服從統一安排。
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車輛的使用、車輛的違章處理、車輛的維修和保養及駕駛員的管理等。
第六條綜合股對所有集中使用的車輛應指定專人管理、指定專業司機駕駛、保養,并應采取有效措施監督車輛的安全狀態和使用狀態。加強對車輛的日常清洗保養、車況性能的檢查,對駕駛人員進行定期技術培訓和職業規范教育,對工作態度、車輛保養好、安全行駛無事故的應給予獎勵和表彰,對不適應駕駛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換。
第七條為保證國家財產的安全,保證工作的需要。車輛管理人員應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記錄車輛的相關信息,包括:車輛購買信息、車輛的保險信息、車輛的駕駛員信息、車輛的維護和修理信息、車輛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條綜合股應加強車輛油料的管理,每月對車輛進行勘測并填寫車輛勘測表,以此作為油料領用的依據。車輛使用情況(耗油、修理費等)每月統計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條加強車輛的維修和保養的管理,督促車輛駕駛人員對車輛進行日常的維護和清洗。車輛修理應指定專業的修理廠定點修理。
第十條辦案用的七輛全順車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間必須停放在稽查局院內,節假日期間不得使用全順車。
第十一條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順車的,均需稽查局局長批準。
第十二條稽查各分局應加強對自行使用的車輛的管理,原則上只能在市內工作用,如遇需要離開南昌市的,須經稽查局長批準。
第十三條車輛的配置、報廢、更新由綜合股提出意見,交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經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車輛按指定的車位定點停放。無指定車位的車輛停放時,不得影響院內其他車輛的行駛暢通。
三、車輛的使用:
第十五條綜合股負責集中使用的公務用車的調度,并實行專人調度制,即:所有車輛由一人負責調度,以便于車輛的合理使用,保證資源不被浪費。
第十六條綜合股調度使用車輛只能安排工作時間內的辦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車,也不得安排外單位人員的任何形式的用車。
第十七條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順車時晚間不得返回稽查局的,應事先報告稽查局長同意。
第十八條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員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務用車的,應事先提出申請,填寫《公務用車申請表》,經稽查分局分局長簽署意見后交綜合股車輛調度人員安排車輛。
第十九條由于全順車座位較多,為保證公務用車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鐘之前提出用車申請。其他零星用車仍可隨時安排。
第二十條遇有必要,綜合股權調用所有任何一輛車輛。
四、車輛的維修和保養: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對車輛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包括燈光、機油、剎車、冷卻水、濾清器、車輪氣壓等,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
第二十二條車輛駕駛人員應保證車輛的衛生,讓乘座人員感到清潔、舒適。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輛應定期進行強制保養。車輛行駛公里數或使用時間達到強制保養規定的限度時,駕駛人員應提出申請,按審批權限報批后,到指定修理點對車輛進行定期保養。
第二十四條車輛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應按照先審批后修理的原則,由駕駛員提出申請,按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到指定修理點對車輛修理。
第二十五條嚴禁機動車輛帶病行駛。
五、駕駛員:
第二十六條車輛駕駛人員應樹立愛崗敬業思想,熱愛集體,熱愛本職工作,愛護公共財產,確保生命財產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條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違章駕駛和開賭氣車。因違章駕駛、交通肇事、亂停亂放而支付的違章罰款,由駕駛人員自理。
第二十八條嚴禁駕駛人員酒后開車,嚴禁疲勞駕駛。因酒后開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是臨時人員肇事的,應立即辭退。
第二十九條任何駕駛員不得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
第三十條長途行車,單程超過400公里的,應配備兩名駕駛員。
第三十一條因駕駛員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造成損壞的,按照省國稅局印發《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報辦法》予以通報,事故責任人應予賠償。
由保險公司全額支付修理費的,賠償金額為車輛修理費用和其它費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險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費的,按我局實際承擔修理費用(含修理費、其它費用)的10%賠償;由我局全額支付修理費的,按實際支付費用(含修理費、其它費用)的20%賠償。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有義務保證車輛各項手續齊全,對到期手續應及時提出年檢或續辦。
對于因駕駛人員未及時提出而造成未年檢、未續辦、未及時辦理的所有罰款、滯納金等,一律自理。
六、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綜合股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一、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本局車輛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節約、效率的要求。依據現行有關規定,本著“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統一調度、重點保障”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車輛,是指屬稽查局固定資產的各種機動車輛。
第三條稽查局各種機動車輛屬國家財產,任何人不得人為損毀,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車輛的管理:
第四條本局機動車輛統一由綜合股負責管理
第五條稽查局長使用的車輛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車輛,由使用者和使用單位對車輛進行日常管理。特殊情況需要調用的,應服從統一安排。
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車輛的使用、車輛的違章處理、車輛的維修和保養及駕駛員的管理等。
第六條綜合股對所有集中使用的車輛應指定專人管理、指定專業司機駕駛、保養,并應采取有效措施監督車輛的安全狀態和使用狀態。加強對車輛的日常清洗保養、車況性能的檢查,對駕駛人員進行定期技術培訓和職業規范教育,對工作態度、車輛保養好、安全行駛無事故的應給予獎勵和表彰,對不適應駕駛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換。
第七條為保證國家財產的安全,保證工作的需要。車輛管理人員應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記錄車輛的相關信息,包括:車輛購買信息、車輛的保險信息、車輛的駕駛員信息、車輛的維護和修理信息、車輛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條綜合股應加強車輛油料的管理,每月對車輛進行勘測并填寫車輛勘測表,以此作為油料領用的依據。車輛使用情況(耗油、修理費等)每月統計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條加強車輛的維修和保養的管理,督促車輛駕駛人員對車輛進行日常的維護和清洗。車輛修理應指定專業的修理廠定點修理。
第十條辦案用的七輛全順車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間必須停放在稽查局院內,節假日期間不得使用全順車。
第十一條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順車的,均需稽查局局長批準。
第十二條稽查各分局應加強對自行使用的車輛的管理,原則上只能在市內工作用,如遇需要離開南昌市的,須經稽查局長批準。
第十三條車輛的配置、報廢、更新由綜合股提出意見,交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經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車輛按指定的車位定點停放。無指定車位的車輛停放時,不得影響院內其他車輛的行駛暢通。
三、車輛的使用:
第十五條綜合股負責集中使用的公務用車的調度,并實行專人調度制,即:所有車輛由一人負責調度,以便于車輛的合理使用,保證資源不被浪費。
第十六條綜合股調度使用車輛只能安排工作時間內的辦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車,也不得安排外單位人員的任何形式的用車。
第十七條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順車時晚間不得返回稽查局的,應事先報告稽查局長同意。
第十八條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員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務用車的,應事先提出申請,填寫《公務用車申請表》,經稽查分局分局長簽署意見后交綜合股車輛調度人員安排車輛。
第十九條由于全順車座位較多,為保證公務用車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鐘之前提出用車申請。其他零星用車仍可隨時安排。
第二十條遇有必要,綜合股權調用所有任何一輛車輛。
四、車輛的維修和保養: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對車輛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包括燈光、機油、剎車、冷卻水、濾清器、車輪氣壓等,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
第二十二條車輛駕駛人員應保證車輛的衛生,讓乘座人員感到清潔、舒適。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輛應定期進行強制保養。車輛行駛公里數或使用時間達到強制保養規定的限度時,駕駛人員應提出申請,按審批權限報批后,到指定修理點對車輛進行定期保養。
第二十四條車輛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應按照先審批后修理的原則,由駕駛員提出申請,按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到指定修理點對車輛修理。
第二十五條嚴禁機動車輛帶病行駛。
五、駕駛員:
第二十六條車輛駕駛人員應樹立愛崗敬業思想,熱愛集體,熱愛本職工作,愛護公共財產,確保生命財產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條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違章駕駛和開賭氣車。因違章駕駛、交通肇事、亂停亂放而支付的違章罰款,由駕駛人員自理。
第二十八條嚴禁駕駛人員酒后開車,嚴禁疲勞駕駛。因酒后開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是臨時人員肇事的,應立即辭退。
第二十九條任何駕駛員不得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
第三十條長途行車,單程超過400公里的,應配備兩名駕駛員。
第三十一條因駕駛員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造成損壞的,按照省國稅局印發《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報辦法》予以通報,事故責任人應予賠償。
由保險公司全額支付修理費的,賠償金額為車輛修理費用和其它費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險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費的,按我局實際承擔修理費用(含修理費、其它費用)的10%賠償;由我局全額支付修理費的,按實際支付費用(含修理費、其它費用)的20%賠償。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有義務保證車輛各項手續齊全,對到期手續應及時提出年檢或續辦。
對于因駕駛人員未及時提出而造成未年檢、未續辦、未及時辦理的所有罰款、滯納金等,一律自理。
六、
一、車輛使用管理,堅持保證局機關工作用車和局領導公務活動的原則。各股室區內用車,由股室長提前申請,辦公室負責人(當日值班人員)根據情況妥善安排。區外、市內用車,由分管領導統籌安排。市外長途用車,須經主要領導批準。
二、為保證安全及公務用車需要,不經辦公室負責人(當日值班人員)或分管領導同意,駕駛人不得隨意出車。未經安排,駕駛人有權拒絕出車。嚴禁非駕駛人員駕駛公車,嚴禁將車輛轉借給他人使用或學習駕駛技術,嚴禁用公車從事出租等營利性活動,嚴禁遮擋車牌,嚴禁將車輛停放到學校、幼兒園、娛樂場所、酒店門前。
三、夜間、節假日和公休日期間,除值班、備勤和參加公務活動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入庫或者封存,因工作需要用車的,提前告知辦公室。除工作需要,下班后及時停放車輛。
四、車輛燃油實行定點、一車一本加油,油本須經分管領導、辦公室負責人、駕駛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出發在外需加油的,加油票據經用車人員、駕駛人、主要領導簽字后報銷。
五、車輛維修、保養,先由駕駛員說明車況,辦公室負責人、駕駛人到指定維修點檢查,確定維修、保養項目及金額后,由辦公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逐級簽發《車輛派修單》或《車輛保養單》。車輛維修過程中,駕駛人應到維修點全程陪同維修,保證修理質量;如需增加維修保養項目,須經有關人員現場查看,并增開《車輛派修單》或《車輛保養單》。維修點憑《車輛派修單》或《車輛保養單》結賬,其他費用單位概不負責。除長途出發外,不準先維修,后補《派修單》、《保養單》。為避免逾期保養,《保養單》需載明上次保養里程數、本次保養里程數。
六、車輛維修淘汰的舊件,由辦公室組織處理。
七、區外出車,填寫《區外派車單》(一式兩份),駕駛人憑《區外派車單》領取出發補助、報銷過路過橋費用。
八、出差補助標準:在本區內的業務活動不視為出差,不發出差補助。區外、市內出差10元/次;其他省內城市出差20元/次;省外出差30元/次。
九、加班補助標準:50元/天(半天25元),駕駛員憑借辦公室開具的《加班通知單》加班,并領取加班補助。
十、設年度安全獎360元/車·年,如發生安全事故,取消駕駛人該年度安全獎。
醫院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為使我院車輛管理更加規范化、合理化、統一化,特制定本辦法:
一、車輛使用管理
1.業務辦公用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及時、合理、調度使用;救護車由急診科負責調度。
2. 業務辦公用車指行政、醫療、教學、科研和公務用車,在車輛緊張時,優先滿足醫、教、研用車。救護車主要用于120急救救護使用,不得調作他用。
3.院領導城區辦公用車,由辦公室合理派遣;城區以外辦公用車,須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科室用車,應以書面形式申請用車時間、地點、事由,到辦公室領取派車單,報請主管領導在派車單上簽批。
5.救護車外出接診必須按標準收費,不得多收、少收,并出具收據,每月結帳時派車單與收據一并上交財務科,如未出具收據,視情節輕重,從嚴處理。
6、醫院如發生臨時性緊急任務,辦公室可隨時調配車輛。
二、車輛油料及維修管理
1.實行車輛百公里耗油標準,超出部分由司機負責。車輛用油由辦公室出具加油單到定點加油站加油。用車加油做詳細登記。外出在外加油由司機班班長簽字后,報請院長審批,方可入庫報銷。
2.車輛維修必須在醫院定點修理廠維修。維修車輛時,司機班長書面報請主管院長批準并注明維修部件、費用及時間等后,方可保養或維修。
3. 節假日及臨時用車加油應事前報告辦公室到指定地點加油,并在兩天內補辦加油單,超時不再補辦。
三、司機管理
1.實行車輛出勤登記制度,司機每次出車均需將出車事由、地點、開車時間、到達時間、回車時間、到院時間、公里數、耗油數登記清楚,備查。
2.司機要堅守工作崗位,接通知后保證按時出車,保持車容整潔衛生,定期進行車輛的檢修、保養,保證車輛安全行駛。
3.司機擅自出車,造成車輛損壞和責任事故,所需費用等均由本人承擔,并追究責任。
4.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執行醫院各項管理規定,禁止酒后開車,嚴禁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5.車輛保養費、維修費、停車費、過路費、油料費等憑票據和出車登記及派車單報銷。
6、無論值班、休息手機應保持24小時通暢,及時應對突發事件發生,造成后果者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7、實行交接班制度,保持車輛狀況處于良好狀態(急救物品、油、擔架等),不得帶“病”出車。
為加強對機關車輛的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車輛管理和使用規定,本著建立節約型機關的原則和我局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車輛管理原則
(一)車輛配備。局機關配備公務用車和執法用車,局領導不配備專車。
(二)車輛權屬。所有車輛產權歸__局,各處室對所配執法用車具有使用權。
(三)車輛停放。收車后,車輛原則上停放在機關院內,停放在其他地點的車輛由使用者或司機負責保管,使用者或司機要和本處室或辦公室簽訂車輛保管協議,如發生丟失、損壞,追究使用者或司機的責任。
(四)車輛安全。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加強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完好,行車安全。
二、車輛的管理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公務用車和司機的管理。處室執法用車由本處室負責管理,處室主要領導對行車安全、車輛完好、車輛事故、責任、維修、違章等情況負責。
(二)按照__號文件規定,機關公務用車一律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處(室)執法車輛加油及維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由處(室)自行確定。
(三)局內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辦公室有權對車輛進行統一調度使用,各處室要予以積極配合。
三、車輛的調度
(一)辦公室車管人員要按照先急后緩、保障重點、留有機動、以備急用的原則調整安排車輛,做到合理調度,公平派車。在優先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的同時,其他方面用車盡量給予保證。
(二)局領導上下班接送相對固定車輛,車輛不足時可合并用車。領導公務用車由辦公室隨時安排調度,車輛不固定。
(三)司機出車前填寫“派車單”,由主管主任簽字確認。“派車單”一式兩份,司機持有一份,作為報銷依據;辦公室存檔一份以便于車務管理。
(四)在特殊情況下,局領導可直接調車,先用車后補手續,但司機要在出車時及時告知辦公室負責人。任何處(室)和個人未經辦公室批準,不得擅自調用車輛;駕駛員未經辦公室領導同意不得私用車輛。
(五)各處(室)用車一般需提前一天申請。
(六)車輛因公出省,由主管辦公室的局長批準。
(七)辦公室制訂出車一覽表,張貼上墻,由司機個人每日填寫,辦公室核對,作為核定本月司機出車補貼的依據。
四、駕駛員的管理
(一)駕駛員應愛惜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辦公室車管負責人,并提出具體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保持車輛的清潔,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二)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三)駕駛員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要文明開車,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不準危險駕車。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本人負責。
(四)駕駛員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文明,服務周到。嚴禁向領導、基層和企業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駕駛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道德品質的修養,做到“四個不能”,即:不能誤事、不能漏事、不能多事、不能添事。
(六)駕駛員要認真執行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脫崗,對貽誤工作的要給予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要給予處分。
(七)上班時間駕駛員沒有出車任務的,應在司機室和值班室待命,不得隨意串崗;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
(八)車輛費用報銷。出車費用做到一周一清,無特殊情況過期不報。駕駛員將所報銷票據填單,票據和日期必須相符,附派車單,經辦公室車管負責人、辦公室主任審核簽字后按財務管理批準權限批準報銷。
五、車輛的維修
(一)駕駛員要學習必要的維修知識和技術,對車輛及時進行保養,小故障由駕駛員自己排除。確需到定點廠家修理時,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由辦公室車管負責人填寫《公務用車定點維修委托通知單》(一式二聯),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后送定點維修企業。
(二)定點維修企業對需維修車輛進行技術鑒定,然后填寫《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技術鑒定確認單》(一式二聯),注明車輛故障原因及狀況,擬定具體維修項目。
(三)辦公室車管負責人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技術鑒定確認單》中的維修項目進行審定,維修費用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后送修;維修費用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主管財務的局長審核后送修;維修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局長審核后送修。
(四)定點維修企業憑《公務用車定點維修委托通知單》、《公務用車定點維修技術鑒定確認單》進行維修。維修過程中,若發現另需修理的項目,按程序補辦手續,不得先修后報。
(五)維修結束后,辦公室車管負責人要詳細填寫《公務用車定點維修驗收結算單》按財務管理批準權限批準,由財務處審核后將維修費支付給定點維修企業。
(六)駕駛員因公出車到外地,車輛出現故障需要修理時,應事先 請示車管負責人,說明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經車管負責人和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修理,回來后補辦申報和審批手續。
六、車輛用油管理
(一)機關所有車輛實行定點加油。車輛加油一律到指定的中石化加油站憑加油卡加油。車輛需要加油時,駕駛員應向車管負責人提出申請,并說明當前里程表數和加油數量,由車管負責人填寫車輛加油記錄,駕駛員和車管負責人簽字,每月底駕駛員在加油站打印車輛加油對帳單,交辦公室車管負責人與車輛加油記錄對帳,實際加油數量應與加油單上填寫的加油數量一致。
(二)特殊情況或節假日、休息日執行出車任務需要加油來不及填寫加油記錄時,可電話報告車管負責人,待出車任務完成后及時補填加油記錄。
(三)出車在外地需要加油時,應到當地石油公司或國營大型加油站加油,不得到個體或私營加油站加油。
(四)實行機關車務公開制度,建立車況及費用檔案。車務公開欄定期公開車輛行車里程、油耗指標、維修項目及費用等。燃油數和公里數應基本符合,不符者駕駛員自行解決。
七、專職駕駛員的補貼、考核及獎懲
(一)駕駛員出車補貼辦法:市內出車6元/天(按工作日計算),大市區內(各縣)出車10元/天,市外出車15元/天。月末由辦公室統計匯總交財務處核發。
(二)對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好、工作勤奮、完成任務出色、當年沒有出現安全事故的駕駛員實行年度安全獎勵,每人每年360元。
(三)對不服從管理、不聽調派、無故不出車、出車不按時到位、出私車、將車交給他人使用、公里數與油耗指標明顯不符和遇有情況不按規定報告的,初次進行批評教育,記錄在案;兩次扣發當月獎金30元,三次扣發全年獎金360元。年度內發生車輛安全事故的,扣發當年安全獎。
(四)對確因個人服務意識差、素質低,乘車領導或單位兩次拒絕使用其車輛的,除對駕駛員進行批評教育外,辦公室可視情節收回車輛,責令其停職檢查。
(五)未經允許駕駛員不得將車輛交給他人使用,凡將車交給他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其一切費用由司機本人承擔,并根據事故的大小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八、駕駛員行為準則
(一)自覺服從辦公室的管理,聽從派遣。堅持請銷假制度,工作時間不準遲到早退,嚴格堅守工作崗位。
(二)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和業務知識,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主動自學,積極參加局里和辦公室組織的會議和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三)對車輛要做到勤擦洗、勤檢查、勤保養,使車輛經常處于整潔、良好的技術狀態。
(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決杜絕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做到十“嚴禁”,即: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行駛,嚴禁逆向行駛,嚴禁行駛中不系安全帶,嚴禁開“霸王車”、“賭氣車”、“英雄車”,嚴禁強行超車、會車、變道,嚴禁駕車時打手機、飲食、嬉鬧,嚴禁私自將車交給他人使用。
(五)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到語言文明、儀表端正、著裝整齊、舉止大方、行為得體。出長途執行任務到達目的地和回局后,要主動向車管負責人通報。堅持安全第一,遇有事故情況必須第一時間向車管負責人和主管主任匯報,逐級向主任和主管局長匯報,并安排妥善處理。對領導在車上的談話,不參與、不傳說,增強保密意識。
(六)嚴格自律,不準向下級單位索要任何物品,不準做與身份不相符的事情。
條一第為了加強車輛管理所規范化建設,全面提高車輛管理所的業務工作和隊伍管理水平,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國統一實行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制度,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經公安部批準的縣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車輛管理所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五個等級。一等車輛管理所為優秀車輛管理所,等外車輛管理所為不合格車輛管理所。
第四條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內容包括:機動車管理、機動車駕駛人管理、服務群眾、監督管理、隊伍建設、警務保障等六個方面。
第五條公安部評定一等車輛管理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評定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車輛管理所。
公安部可以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評定的車輛管理所等級進行復核。第二章評定內容
第六條機動車管理
(一)辦理機動車登記嚴格審核法定證明、憑證,認真查驗機動車,按規定核查進口車、國產車相關參數,比對盜搶車信息。登記的機動車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載客汽車注冊登記率達到100%,重、中型載貨汽車達到90%以上,其他汽車達到80%以上,摩托車達到75%以上。
(二)使用全國統一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以及全國統一的機動車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信息準確、完整、有效,登記內容實時上傳。
(三)發放機動車號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號牌號碼采用計算機公開選取。
(四)機動車檔案資料齊全、規范,符合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的要求。注銷、撤銷機動車登記的,按規定保存、銷毀機動車檔案。
(五)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嚴格核查法定證明、憑證,以及交通安全違法信息和交通事故處理的信息,對機動車進行查驗、盜搶車信息比對。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定期檢驗率達到100%,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重、中型載貨汽車達到90%以上,其他汽車達到70%以上,摩托車達到60%以上。
(六)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報廢標準。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注銷率達到100%,大型客車、貨車以及其他營運車輛報廢率達到95%以上、監銷率達到100%。
第七條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一)受理駕駛許可申請嚴格審核提交的資料、證明,按照規定程序、期限考試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二)使用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登記信息準確、完整、有效,登記內容實時上傳。
(三)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一考試使用計算機無紙化考試系統;除三輪汽車、牽引車外,其他汽車的科目二考試使用計算機樁考儀考試系統;科目三場內考試必考項目全部實行,實際道路考試根據車型嚴格按7公里、5公里、3公里的距離進行考試。各科目計算機考試系統與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聯網。
(四)建立健全考試工作的制約、防范機制,通過計算機隨機安排考試任務,考試員不得為同一申請人進行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建立對考試員的考評制度和臺賬,組織考試監督小組對駕駛人考試質量不定期進行抽查,隨車監督科目三考試。
(五)考試員具備考試資格,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考試項目、內容和標準考試,嚴格實行考前點名、考中鑒定和考后講評三個考試步驟,落實雙簽名制度。
(六)嚴肅考試紀律,規范考場秩序。嚴格審核參加考試人員的身份,科目一、科目二考試場地實行封閉式管理,禁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試場地。
(七)建立和完善對違法記分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教育培訓、考試、消分的制度。對違法記分滿12分的,通知參加教育考試率達到100%,不參加教育考試的,公告停止駕駛證使用率達到100%。將所有違法記分的信息(含異地違法、肇事駕駛人的記分信息)、考試信息錄入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
(八)建立機動車駕駛證公告作廢和限制受理制度。對已注銷、撤銷、吊銷的機動車駕駛證,依法公告作廢;對限制申請的機動車駕駛人,依法不受理駕駛申請。
(九)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資料齊全、規范,符合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范的要求。注銷、撤銷、吊銷駕駛證的,按規定保存、銷毀檔案。
第八條服務群眾
(一)窗口服務:
1、嚴格執行業務辦理時限規定,所有業務均應當在受理后及時辦結;
2、制訂文明服務用語和服務忌語規范,推廣使用普通話服務;民警和工作人員認真、熱情、耐心、文明接待群眾,回答群眾問題,不與群眾爭吵,不甩拋證明、憑證和牌證;
3、民警按規定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工作人員統一著裝;民警和工作人員佩胸卡;窗口放置服務臺卡,服務或者暫停服務時,向辦事群眾公示;
4、實行首問負責制和“一窗式”服務,資料和手續在內部傳遞,無推諉問題;
5、實行業務退辦單制,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退辦單上詳細注明退辦的原因和應當補充的材料、手續,群眾能在補齊手續后一次性辦理;
6、實行延時服務,對群眾申請辦理的業務應當在當日辦結。
(二)業務大廳:
1、業務大廳內保持環境整潔,秩序良好;
2、公布辦理業務的法律依據、所需手續、辦理程序以及收費項目和標準,公布作息時間,公布民警和工作人員的照片、警(編)號;
3、設置意見箱、舉報箱,公布咨詢、監督、舉報電話;
4、設立
宣傳板、放置光盤(錄像)播放設備,在辦理機動車、駕駛人業務等環節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5、設立無障礙窗口、通道,方便殘疾人辦理業務;
6、在辦證窗口設置低柜臺和群眾使用的座椅,實行開放式辦公,在考場、業務大廳設置足夠的群眾等候場地;
7、提供群眾填寫書表所需的桌椅、筆墨、剪刀、膠水等物品,提供書表樣表;設置公用電話、飲水機、復印機、傳真機等便民設施;
8、建立所長接待日制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解答群眾咨詢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處理群眾投訴和舉報;
9、設立導辦員,為辦事群眾提供導辦服務;
10、為稅務、保險、郵政等部門提供辦理業務的場所。
(三)設立停車場地,為辦理車管業務的群眾提供停車服務。辦公區域衛生整潔。
(四)在具備條件的汽車銷售市場設置代辦汽車牌證業務的窗口;為大型企業、專業運輸單位以及邊遠地區群眾提供上門服務。
(五)在具備條件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辦理部分汽車管理業務的制度。
(六)在互聯網上建立車輛管理信息網頁,方便群眾上網查閱辦理車輛牌證的有關規定及考試模擬題庫,下載使用有關表格及填寫式樣。
(七)允許有資質并在車輛管理所備案的中介機構,代辦車輛牌證業務,代辦人員持證上崗。車輛管理所內無非法中介,以及以代辦為名欺騙群眾,詐取錢財的非法活動。
(八)群眾對車輛管理所的滿意率達到90%以上。
第九條監督管理
(一)對下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定期業務培訓、指導、檢查和考核制度。
(二)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聯網,依法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監督管理,對存在只收費不檢測、不按規定檢測以及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等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對因車輛檢驗把關不嚴,導致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報質檢部門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與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主管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對不按規定回收解體機動車的企業,通報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四)為交易市場提供機動車登記信息和盜搶車信息查詢,杜絕為走私、盜搶和報廢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五)建立駕校培訓質量追蹤和通報制度。駕校培訓的駕駛人,在初領證后一年內發生責任事故人數占總培訓人數的比例達到10%以上的,暫停考試,通報駕校主管部門,并建議對其停業整頓;達到20%以上的,停止考試,通報駕校主管部門,并建議取消其培訓資格。
(六)依法履行對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的管理職責,對農業(農機)部門辦理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牌證及駕駛證進行監督。發現農業(農機)部門辦理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牌證及駕駛證的,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條隊伍建設
(一)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以及公安隊伍建設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健全規章制度,內部管理規范。
(二)領導班子團結協作、作風正派、清正廉潔、開拓創新。
(三)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訓體系,定期對民警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紀律作風和業務技能培訓。未經培訓和考核的民警,不得上崗辦理業務。實施考試員、查驗員等級管理,對考試員、查驗員實行資格評定、等級考試、業績考核和升降制度。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占民警總人數的80%以上。
(四)從嚴治警,建立廉政教育制度、業務崗位民警定期輪換制度和錯辦責任追究制度。民警紀律嚴明、作風嚴謹,廉潔自律,未發生嚴重違紀行為。
(五)制定消防、防盜、保密、后勤保障以及計算機、網絡設備、公務用車等
裝備的管理制度,規范內部管理。(六)建立計算機系統操作授權、限權制度,對辦理流程實行全程監控。
第十一條警務保障
(一)精簡機構和人員,按照本地實際配備民警和工作人員,機動車登記審核崗、駕駛人受理崗、檔案管理崗等重點崗位工作由民警擔任。
(二)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用車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要求,汽車、摩托車場內考試所需的設施和相應的標志、標線齊全;實際道路駕駛考試的路線上設置標志。
(三)根據業務需要配備計算機、打印機和網絡設備,并保證計算機系統穩定運行。制定緊急情況處置方案,快速應對計算機系統故障等緊急情況。
(四)設置專用檔案、牌證室(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檔案、牌證室(庫)安全。第三章評定標準
第十二條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實行計分考評制,評分標準全國統一。滿分為100分,未達到要求的扣減分值。分值達到95分以上的,為一等車輛管理所;達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為二等車輛管理所;達到75分以上不足85分的,為三等車輛管理所;達到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為四等車輛管理所;不足60分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第十三條一等車輛管理所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榮立過集體功或者受過地市以上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表彰;
(二)群眾滿意率達到95%以上,對民警服務態度無投訴;
(三)大型客、貨車和其他營運車輛報廢率達到98%以上、監銷率達到100%;
(四)科目三考試使用計算機路考系統;
(五)3年以下駕齡的機動車駕駛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數占機動車肇事死亡人數的比例不超過30%。
第十四條在辦理機動車業務時,發現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車的,予以加分獎勵。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一等、二等、三等車輛管理所:
(一)經車輛管理所考試合格并發放駕駛證的駕駛人,初領證后一年內交通肇事死亡人數占全部駕駛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數的比例達到20%以上的;
(二)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用車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機動車和駕駛人數據質量經檢測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四)未落實車輛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等外車輛管理所:
(一)為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報廢以及未列入車輛產品《公告》的機動車辦理牌證的;
(二)未對大型客、貨車以及其他營運車輛報廢進行監督銷毀的;
(三)給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
(四)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員發證或者不考試發證、考試不合格發證、買賣駕駛證的;
(五)發現考試中存在舞弊問題,不予制止的;
(六)駕駛人初領證后一年內交通肇事死亡人數占全部駕駛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數的比例達到30%以上的;
(七)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八)存在亂收費、指定保險、檢測、維修和推銷產品等問題的;
(九)違反規定,到其他車輛管理所轄區內辦理機動車登記、駕駛證業務的;
(十)群眾對車輛管理所的滿意率低于70%的;
(十一)當年有民警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辭退的;
(十二)當年車輛管理所領導班子成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十三)在等級評定中弄虛作假的;
(十四)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
(十五)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評定為等外車輛管理所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考評辦法
第十七條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分級負責,逐級考評。
第十八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紀檢、監察、督察、政工和有關業務部門共同參加的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工作領導小組,采取書面審查與實地考查、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集體進行考核評定工作。
第十九條考評程序
(一)地市級公安機關向省級公安機關上報本年度車輛管理所等級申報計劃。申報一等的,由省級公安機關報公安部。
(二)按照申報計劃,由公安機關對所轄車輛管理所的等級進行自評,并將申報材料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
(三)省級公安機關評定出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車輛管理所,對一等車輛管理所進行初評,并將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車輛管理所名單和一等車輛管理所申報材料報公安部。
(四)公安部對申報的一等車輛管理所進行評定;對省級公安機關評定的車輛管理所等級進行復核,不符合評定標準的,責令省級公安機關重新進行評定。
第二十條在對車輛管理所進行等級評定時,要同時考評下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工作,并將其結果納入評定分數。
第二十一條車輛管理所年度等級評定結束后,由公安部公布全國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結果,對一等車輛管理所掛牌命名;省級公安機關對二等、三等、四等車輛管理所掛牌命名,對等外車輛管理所掛牌整改。
第二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要對車輛管理所實行不定期檢查。凡發現不具備原評定等級標準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所等級評定檔案,記載各年度等級評定的申報、考核、評定、獎懲等情況。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四條車輛管理所評定后,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車輛管理所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獎勵。
第二十五條在年度等級評定中被評定為等外車輛管理所的,取消評先受獎資格,限期整改。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省級公安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公安部備案。
一、門前廣場車輛一律按線停車,車頭統一向外,停放整齊,不得壓線,不得壓占盲道。
二、車輛進入公司大門后要減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員的指揮停車,要求車頭向外,依次有序整齊停放,保持車距緊湊,不得多占車位,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三、進入后院球場區域內的車輛,如對公司設施設備造成損壞,需照價賠償。請勿在停車區域內抽煙,車內垃圾應丟棄到垃圾桶內,不得隨地拋棄,以保證環境整潔。
四、停車區域嚴禁喧嘩、亂(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門造成噪音。
一、我局車輛基本情況
我局現有公務用車2輛,一輛為一般公務用車,型號為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車,是2008年省氣象局援助購買的,主要用于一般性公務活動;一輛為人影作業特種車輛,型號為輕型普通貨車,是2005年縣政府撥款購買,主要用于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
二、公務車專項治理項目
1.編制核定情況。我局2輛公務用車編制均是上級
主管部門核定、審批配備的,無超編配備使用等情況。
2.車輛配備情況。我局2輛公務用車均未超出文件
規定的公務用車價格和排氣量等標準,未配備豪華裝飾等。
3.政府采購情況。我局2輛公務用采購均進行了政府采購、采購手續齊全。
4.制度建設情況。我局從2005年購買第一臺車輛起,就制定了車輛管理辦法,近年來,根據中省市的相關文件精神,我局的車輛管理制度也不斷得到修訂完善,該制度主要從車輛管理職責和車輛保障范圍、車輛調度、車輛安全管理、車輛經費管理等方面對我局車輛管理進行了嚴格規定。
5.使用管理情況。在使用管理上,健全完善專人負責、領導審批、統一派車、明確線路等制度,專門制作了行車登記薄和車輛派遣單,對每次行車進行認真登記,嚴格執行車輛派遣、駕駛、檢查等規定。非工作時間車輛一律入庫停放,車鑰匙由局辦公室統一保管。
6.公車私用情況。我局因為局領導起到了很好的帶頭作用,從沒有公車私用的事情發生。
7.運行維護情況。嚴格執行公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險“三定”管理。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不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要求駕駛員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的法律知識,決不允許酒后開車,不準違章駕駛,不帶故障行車,不準以車謀私。在車輛維修方面,嚴格履行檢修維修審批手續,例行節約,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車輛維修費。
8.費用開支情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運行費預算,費用報銷手續齊全,按規定程序報銷,通過治理,運行維護費用明顯降低。
三、今后采取的措施
1.提高認識,加強教育。加強公務用車管理,規范領導干部用車行為,組織干部職工學習有關文件精神,使廣大干部充分認識到加強公務車管理、執行公務車規定的重要性。
一、 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安全制度:
1、 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格和操作規程。
2、 嚴禁酒后駕駛車輛。
3、 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和過度勞累時不準駕駛車輛。
4、 嚴格執行各種車輛的客貨裝載規定,嚴禁超載運行。
5、 車輛必須定期檢修,出車前、行車中、停車后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
6、 不準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7、 未經主管部門領導批準,不得私自出車。
二、 對車輛駕駛人員的獎罰:
1、 獎勵:駕駛人員在一年內模范遵守制度,未發生任何交通事故,獎勵50-100元。
2、 處罰:駕駛人員由于違反以上安全制度,造成交通罰款和交通事故,按橫山移動分公司車輛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