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30 16:06:5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狀況
建筑安全生產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但是由于建筑生產的復雜性、露天高空作業多,勞動力密集等特點,使得建筑安全事故頻發,2012年全國建筑安全事故事故364起,2013年384起,同期增長5.49%;湖北省2013年發生14起,2012年15起,同期下降7%; 2012年全國建筑安全事故傷亡人數453人,2013年傷亡人數478,同期上升5.52%;湖北省2012年傷亡人數38人,2013年傷亡人數19人,同期下降50%,2012年全國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16起,2013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18起,同期增長12.5%,湖北省2012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2起,傷亡人數22人,2013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2起,傷亡人數12人(遠安5.21傷亡5人,南漳11.20傷亡7人)。這些數據真實的告訴我們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不容樂觀,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總結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教訓,全面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1、安全管理仍存在較多薄弱環節。一是重生產、輕安全的問題比較突出。部分企業、部分單位安全生產認識不足、意識不強、重視不夠,存在抓安全管理靠“運氣”的錯誤認識。存在講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導致了抓安全工作嚴不起來、安全生產措施落實不下去。二是部分施工企業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安全生產上,而是忙于找市場,疏于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企業領"以包代管"和依賴政府或行業安全管理部門監管的觀念較重,三是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臨邊防護不嚴,密目網破損嚴重,存在漏防問題、外腳手架搭設不規范,立桿間距過大,剪刀撐未設置等;施工用電不規范,電線私拉亂設,電氣線路老化,無漏電保護措施,深基坑開挖支護不到位,現場文明施工差,材料亂堆亂放,不設立消防安全措施,危險部位不張掛安全警示標志;管理人員到崗履責差,項目負責人在現場的時間少,“三違”現象時有發生。
2.安全監督管理及對違章查處力度不夠。目前,由于作為建筑安全監督機構的法律地位還不明確,人員不足、經費緊缺和監督執法手段乏力的矛盾比較突出,安全監督無論是在力度上、還是在覆蓋面上都很難達到要求。同時,由于安全監督工作的復雜性和一些外在因素的影響,安監部門檢查發現工地違章施工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往往只是開張整改通知單完事,在行政處罰上不能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從輕追究等現象。
3、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企業對安全教育是寫在紙上,貼在墻上,卻沒有落實到工作上,對安全教育資金上不舍得投入,時間上不舍得安排,大量農民工、臨時工未接受安全教育就上崗作業,部分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對最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規不了解,即使到了工地現場檢查也看不出多少問題,發現了問題也不知道該如何解決。有的就是進行了培訓,也是為了應付主管部門的檢查,沒能結合一線工人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開展安全教育,致使違章操作、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三、強化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對策
1、全面實施建筑施工全過程安全監管,做到違章必究,這是強化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關鍵。眾所周知,建筑施工具有流動性大、施工技術復雜、露天和高處作業多、受環境和氣候影響大,以及施工機械化程度不高等特點。在施工作業中,任何一個環節安全管理不到位,就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因此,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對建筑施工實施全過程監管,即在安全管理中,采取針對性措施,突出重點項目、重點企業和重點環節的監控。一是狠抓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管理。對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和密度,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進行最嚴格、高標準的監管,確保工程順利進行。二是嚴把開工項目安全審查關。要強化安全措施備案程序,及時制定監督計劃。三是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管。落實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整、改、銷”工作制度,建立監控臺帳;完善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論證、審批、實施、驗收、公示等環節。對管理混亂,安全隱患較多,整改不力的企業和項目,堅決依法處理,該停工的停工,該處罰的堅決處罰,必要時在新聞媒體上曝光,清除建筑市場。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村鎮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努力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意見》(通政發[*]5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各街道(鄉)、開發區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加大檢查整治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時做好復查,確保及時整改到位,同時要建好檔案,健全制度。區建設、安監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定期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立體式的督查,及時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措施,遏制事故的發生。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據建設工程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檢查和部署工作。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含100萬)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并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管理。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垮壩、漫頂等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的檔案,并長期保管。
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做好施工記錄,確保工程質量。
第九條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及施工監理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閉庫以及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尾礦庫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三條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經審查合格,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得施工。
已經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期內進行必要的勘測,補齊必要的資料。
第十四條對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當報經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并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其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生產運行。
新建尾礦庫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于驗收申請時已提交的符合頒證條件的文件、資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再審查。
第十七條對生產運行中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一)筑壩方式;
(二)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三)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四)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第十八條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應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尾礦庫經過安全評價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危庫或者出現嚴重險情威脅尾礦庫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產,進行搶險,并向上級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
(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壩危險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頂危險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喪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險情。
第二十一條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
第二十二條未經尾礦庫管理單位同意、技術論證及原尾礦庫建設審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無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尾礦庫閉庫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二)閉庫安全評價報告已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尾礦庫閉庫設計已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四)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
(一)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占地面積及尾礦庫下游村莊、居民等情況;
(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
(三)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閉庫安全評價報告;
(五)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
(六)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七)閉庫工程竣工報告及竣工圖;
(八)施工監理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對尾礦庫實施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行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近幾年占總的GDP比例增長率都占有較大份額。隨著各類建筑物的構造形式、立面造型多樣化,具有高、大、新、特、奇、難等特點的建筑越來越多,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的不斷涌現,我國加入WTO后建筑業按國際通行規則接軌運作,給建筑業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筑業生產勞動密集型特點形成的安全生產條件使其成為高危行業;每年發生大量的工傷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力傷亡和財產損失,嚴重影響了建筑施工的順利進行和行業形象,甚至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歷來是黨和政府、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重大社會問題和政治大局。
2監督管理模式的構建
2.1建立三種體制
建立規范、科學、依法行政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體制;建立完善、有效、持續改進的企業自我約束工作體制;建立從業人員敬業、守信、滿足崗位能力,能有效改善生活、生存環境的人員培訓、使用及保險、保障體制。2.2建立三個體系
建立基本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建立相對獨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監督管理體系;建立適應市場經濟、企業改革、人員流動的安全培訓體系。2.3建立三個機制
建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評價、認證、發證管理保證機制;建立建筑安全的方案措施、教育培訓、檢測檢驗等技術保證機制;建立安全生產條件許可、審查、檢查、評價、獎懲的激勵保證機制。2.4建立三個系統
建立快速反應的行業、企業事故處理和應急救援系統;建立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識別、整改、控制系統;建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和安全技術推廣應用系統。3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建議3.1建立和完善的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設安全監督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及考核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及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重大事故隱患登記、整改、銷案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處理、結案制度;建筑施工企業風險抵押金制度;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起重機械設備及大型安全設施檢測合格、登記備案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藝、設備、材料淘汰制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環境保護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督報監備案制度;施工企業安全評價及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達標認定、評定制度;安全文明工地評審及季度通報制度;安全技術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制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建設行業安全生產聯絡員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與重點地區監督檢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約談制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登記檔案評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3.2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
起碼要求是應有和行業監管制度相對應的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還應有覆蓋本企業主要工種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實行作業工法或指導書標準化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度,安全施工技術設計、計劃、方案審批制度,特殊專向方案的專家評審論證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大型設備設施安裝驗收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及職業危害監測控制制度,企業及項目安全檔案管理制度等。并且要嚴格貫徹實施;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推動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管理。
3.3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把握處理的若干關系問題
作為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機構,它的功能定位主要應為管理、監督、考評和獎懲方面。
同施工企業的關系主要應該是監督、指導、服務、協調關系。
積極引導、鼓勵和支持企業在法制環境、市場經濟中自我覺醒自覺參與競爭。
在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監督機構和企業安技系統的業務關系問題,主要應作:督促、指導、幫助、配合關系
如何把握安全達標工作問題:在目前形勢(認識和社會氛圍)、經濟因素(費用無來源、欠款、壓價)、人員素質(領導者、安監人員、一線民工)等情況下,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無所事事;要爭取做到:目標合理、責任分解、管理有序、技術先進、精品要精、有獎有罰,積極進取。
相關方人員各自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角色、作用如何發揮問題,主要應當:按法規要求、按規范標準,盡職、盡責、盡心、盡力。
同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有關部門的職能交叉與業務配合問題,主要應為:主動協調、簡化程序、依法行政、保護企業合法權益。3.4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把握好的幾個關鍵管理環節
抓好年度計劃,合理分解目標,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抓好制度建設,完善法規體系,引導企業規范安全管理;
抓好對企業年度評價,把好安全許可、考核、發證及年審關,嚴格獎罰激勵機制;
抓好對項目過程安全評價,樹好典型和精品工程,考核項目經理業績;
抓好多發性事故專項治理,落實安技措施方案,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
抓好對總包企業安全監督,考核第一負責人,督促指導企業體系運轉;
抓好等級以上事故處理,嚴格按法規進行處罰,起到警示作用。3.5監督管理工作方法方式的創新 搞好六個結合: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相結合;對企業安全行為監督與對施工現場安全達標監督相結合;安全生產達標與文明施工效果相結合;專項治理活動與安全管理活動整體推進相結合;典型引路與嚴格執法相結合;突擊性檢查抽查與日常規范性巡查相結合。 實行四個轉變:由監督工程實體安全狀況轉變為監督企業安全行為為主;由監督現場為主轉變為監督企業為主,現場為輔;由計劃經濟的傳統管理向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的轉變;由跟蹤過程監督向事前預防、事后結果考核監督轉變。3.6其他建議關于施工企業安全機構設置問題:應按《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條例》要求,根據建筑業實際,總承包企業必須設置單獨專門管理機構;人員配備仍按原規定千分之五底線,但各級組織要有安全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現場按建設部檢查標準實施指南規定,一萬平方米以下設一人專職,一萬至五萬平方為二至三人,五萬平方米以上按專業設置安全管理小組,機構和人員配備問題列入企業評價實施標準。
關于施工企業經理、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考核任職資格問題:應結合安全培訓由省或省直轄市建設安全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考核發證,收取資料費,不收培訓費;證書設計為可進行分級管理、年審,有效期定為不超過六年為宜。關于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發證、持證上崗作業問題:按法規要求發證權在綜合管理部門,但行業不組織很難辦的好。建議由行業統一組織,使用全國材,確保培訓質量,由安全監督管理局考試發證,而年審由省轄市行業主管部門按法規要求進行。關于大型機械設備、設施檢測登記制度建立問題:應由所有具備資格的檢測機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施工單位自由選擇。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一是抓現場督察報檢檢測,二是及時受理登記發備案登記標志,適當收費。關于建筑工地為現場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事宜:應該說按國務院新頒布的《工傷保險管理條例》執行是順理成章的,但按《建筑法》和國務院393號令之規定,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仍應按項目投保高危作業意外傷害險,更具可操作性。如仍按行業組織投保應確定合理的浮動費率,而且要在建設單位辦理報建報監手續時告知,施工單位辦理,進入工程成本。河南省該條例實施辦法,也允許行業統籌,省級統籌以解決人員流動頻繁問題,省廳應有所安排。關于施工現場噪音擾民問題:一是應按法規要求采取降噪技術措施或分時段施工;二是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能連續施工,施工單位公告周邊居民,環保等執法單位應憑批準手續不再查處。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對施工企業或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的問題:建議仍按建設部15號令規定:應當通過或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為宜,以免重復檢查。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技術報告、現場檢查筆錄、詢問(陳述)筆錄、事故現場平面圖及有關音像資料、直接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以及需要載明的其它事項。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準;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后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和擴建等活動及實施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通信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以下簡稱“設計單位”)、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單位”)、通信工程施工企業、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以下合稱“施工單位”)等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期報送和統計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報告上季度安全生產情況,每年1月10日前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各行政區電信運營企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各電信運營企業總部和中央企業所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確定責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提取費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預算中明確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不得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四)建設單位在通信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建設單位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通信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設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對其設計安全性負責。
(二)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四)設計單位應參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保證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預算,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要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進行施工作業。
(五)建設工程實施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六)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工程建設生產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五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使用、企業統籌、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按照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478號)的規定,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費率為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1%。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十八條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按照《關于<通信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相關定額的通知》(工信部規[20**]75號),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九條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或委托的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條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計劃;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建設單位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清單。
第二十二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在工程量或施工進度完成50%時,項目負責人填寫請款書,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3日內審核工程進度和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監理單位審核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經審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總監方可簽署請款書,并提請建設單位及時支付。
未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項目負責人填寫請款書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直接提請建設單位申請支付其余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478號)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范圍內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所需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員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通報事故情況。
第三十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于2小時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未按本規定按期報送安全生產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
第三十六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及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業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建設工程及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提供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或未按期足額支付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未按規定單列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發生死亡1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和存在重大生產隱患時,縣建委對發生事故和存在重大生產隱患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約談告誡活動。
第三條發生死亡1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建筑工程,由縣建委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要分別約談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負責人。
第四條對安全管理松懈,安全隱患突出,整改不力造成輕、重傷事故頻發的建筑工程,縣建委分管領導或安管站長要分別約談該工程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負責人。
第五條約談的主要內容:分析事故的產生原因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措施;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落實工作責任。通過約談,增強建筑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感、使命感,牢固樹立“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理念,把安全管理工作做細、做扎實。
第六條受約談的各單位負責人,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發生或重復發生。
第七條縣建委將不定期將約談告誡情況印文下發,對從事建設工程的各方主體起到警示作用。
第八條縣建委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告誡后不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吸取事故教訓,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遏制重復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發生死亡1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和存在重大生產隱患時,縣建委對發生事故和存在重大生產隱患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約談告誡活動。
第三條發生死亡1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建筑工程,由縣建委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要分別約談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負責人。
第四條對安全管理松懈,安全隱患突出,整改不力造成輕、重傷事故頻發的建筑工程,縣建委分管領導或安管站長要分別約談該工程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負責人。
第五條約談的主要內容:分析事故的產生原因和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工作措施;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落實工作責任。通過約談,增強建筑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感、使命感,牢固樹立“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理念,把安全管理工作做細、做扎實。
第六條受約談的各單位負責人,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發生或重復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