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29 16:31:4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企業所得稅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按照2008年1月實施的所得稅法,并依據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利潤繳納的稅款。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涉及了經濟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具有較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從企業會計角度來看,所得稅由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組成。當期所得稅費用是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確認的費用,而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金額,它是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依據。遞延所得稅費用則是因暫時性差異的發生或轉回而計算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企業所得稅費用的確認方法包括應付稅款法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前者只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而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后者則既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又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確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意義
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企業所得稅管理對實現公平、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所得稅管理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主要途徑之一,其主要方式即通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來減少收入差距、貧富差距、行業差距等。因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利用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企業收入的二次分配,進而有效促進社會公平。其次,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企業財務管理者在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靈活運用企業所得稅政策來指導與制定財務決策,從而促進企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即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目標。這一目標意味著所得稅管理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后期的發展,而企業發展趨勢會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最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實現。企業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同時做好內部部門間的協調工作,而所得稅的管理是重要環節之一。若企業能夠制定科學合理的所得稅管理方案,將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同時也有利于企業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反之,則不利用企業目標的實現及長遠發展。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1.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低,責任心差。企業所得稅涉及面廣,需要相關人員具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包括會計、稅收、審計等知識,但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差,責任心不強等問題普遍存在。他們大多缺乏創新意識和主動學習精神,對企業先進的設備和技術認識不充分,理解不到位,且對業務流程不夠熟悉。此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稅務管理理念落后,他們仍以傳統管理模式和理念來應對不斷變化的稅收政策,導致其對企業內部審核不夠深入,因此難以有效落實國家扶持企業的優惠政策。
2.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影響納稅申報。不少企業存在“賬外賬”,其為了實現所謂的價值最大化目標,甘愿冒著違法違規的風險,弄虛作假,偷稅漏稅。所得稅管理人員在決策層的授意下,利用現金交易、體外循環等方式,隱藏應稅收入,將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占為己有,變相增加企業利潤,這種做法很容易引發全行業偷稅的不良連鎖反應,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從股份制公司上市角度看,其為了獲得上市資格,粉飾財務報表,通過會計賬務技術處理或做假賬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虛假財務信息,嚴重損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仍處于半信息化半手工狀態,涉及稅收的采集、傳遞、運用等環節仍采用手工方式,導致所得稅征收信息傳遞不順暢,工作效率相對較低,而在用的稅收征管系統軟件還不夠完善,現有功能無法滿足實際需要。因稅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較低帶來的諸多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得一些稅收征管政策難以有效落實。另外,企業未能解決所得稅稅源管理問題,尤其是無法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實施信息化分類管理,也為后期的管理埋下隱患。
4.納稅評估體系尚待完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依據相關制度,運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對納稅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綜合審核、分析、判斷,進而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準確程度予以綜合評定。然而,不少企業的所得稅納稅評估體系尚不健全,表現為:企業管理層對納稅評估認識不清晰,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實際評估工作中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從納稅評估的準備階段看,對納稅資料的收集不夠全面,來源單一,使得納稅評估缺乏真實性和全面性,評估質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建議
1.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人才是企業發展的源動力,也是企業管理的實踐者,所得稅管理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能不能擁有高素質且具有強烈責任心的專業人才。要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及責任心,就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全方位培養所得稅管理人員,并按照高素質、專業化的要求,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不斷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二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根據不同人員知識結構的差異性,制定與其匹配的培訓計劃,建立完善的所得稅、會計及審計知識體系。三是要強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實踐能力。采用專項技能培訓與實踐結合的方式,促使所得稅管理人員將理論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進而實現所得稅工作的精細化。
2.杜絕會計造假,規避涉稅風險。要規范會計核算,提高納稅申報準確率。一方面要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建立納稅人納稅號碼識別制度,切實落實金融賬戶及交易實名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通過制定相關制度,規范銀行賬戶開戶程序,不論個人還是單位,必需憑借全國統一的納稅識別號碼來開戶,絕不允許出現假名賬戶、匿名賬戶、多頭開戶等,嚴格控制現金交易,禁止出現賬外交易。此外,對于納稅人取得收入相關的活動都必須使用納稅識別號碼,并由聯機網絡匯總到稅務征管機構,以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每一項收入。同時,要大力推廣資金支付電子化,運用稅銀聯網系統,全過程、全方位監控納稅人資金動向。
3.全面推進所得稅信息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企業應改變所得稅管理理念,全面推進信息化管理。首先,要加大稅收管理軟件的二次開發與完善,建立統一的稅務信息采集與處理模型,提升軟件的智能性,力爭實現數據管理和納稅評估的全自動化。其次,國稅、地稅、工商部門等要設定統一的數據標準,搭建統一的綜合性管理平臺,并實現數據共享,確保企業信息在各機構間無障礙的傳遞,同時充分利用軟件的數據分析功能,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最后,要建立專門的稅收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重點核查及納稅情況實時監控。通過信息化管理平臺,對企業的重點業務,如某項長期業務等,進行實時跟蹤,定期核查其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做好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應積極開展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促使企業提高納稅申報質量。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來開展企業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具體而言,可以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類別、是否盈虧、盈虧金額情況、稅前扣除審批項目等進行分類,從而制定相應的評估計劃,提高評估和調查工作的有效性,做到事半功倍。同時,要定期對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防微杜漸,發現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時要予以嚴懲。對于利用頻繁的關聯方交易等惡意避稅行為,要積極開展反避稅調查與懲治工作,通過加強立法工作及采取恰當的反避稅對策,全面控制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另外,應加強地區間不同稅務部門間的合作,尤其是全國范圍內的反避稅合作,實現信息與經驗的共享,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張煒.企業所得稅征管基本問題分析[J].稅務研究,2009,12.
關鍵詞:港資企業 所得稅管理 潛在問題 解決的對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稅務管理也面臨著新的局面,其中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工作是稅務制度改革工作的重點。因此建立健全科學、有效、合理、可行的稅收制度,是保證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之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企業有必要通過對其所得稅的管理來調節經濟資源的分配。相對于其他稅種來說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更為復雜、操作更為困難且政策性較強,在企業的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每一項經濟活動都與企業的所得稅有著直接的聯系。只有通過建立完善的所得稅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優化稅收服務,才能有效促進企業稅收工作的進行,確保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因此強化所得稅的管理,提高稅收的質量對企業的生存與經營來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 港資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潛在問題
(一)所得稅的管理機構中存著一定的缺陷
目前,我國部分港資企業的所得稅管理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所得稅管理機構不健全,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及地方稅務機關關于所得稅的稅收管轄區分不明確;工商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的信息缺少溝通。由于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港資企業也面臨著一定的改革,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由于企業所得稅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的展開,如果企業中沒有一個完善的所得稅管理機構,則有可能引發會計信息失實等問題,會嚴重制約企業的發展。
(二)企業的會計信息失實,納稅申報失真
站在稅收征管的角度來時候,企業利用體外循環以及現金交易等形式,掩蓋了原本的稅收收入,從而偷稅漏稅,強行扣壓原本應該上繳的稅款當做企業的盈利。另外,這種做外帳的行為也極有可能引發整個配套企業、全行業的連鎖反應,嚴重影響了稅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并且近些年來,有部分企業為了獲得上市的機會而做假賬,待到公司上市之后仍然公司虛假的財務狀況,會誤導投資者,對投資者的利益構成了一定的威脅。并且企業作假帳,也會導致國家的經濟指標以及經濟統計信息出現誤差,從而增加了政策決策的困難。然而針對列入港資企業這樣的重點稅源企業來說,所得稅中扣除項目的問題尤為嚴重,這主要體現在多計費用、扣除項目不規范、多列成本等問題,且各個種類的資產也沒有根據相關稅法規定中的要求進行攤銷或者是計提折舊。
(三)港資企業中的納稅評估體系不健全
在港資企業中除了所得稅管理機構不健全、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還有外納稅評估體系不健全也是困擾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問題之一。在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評估指的是相關的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強化納稅服務以及稅收征收的手段,在稅收征管的過程中,收集納稅人的各項稅收征管以及納稅申報的資料,通過信息化處理,并運用相關的工作程序以及方法對納稅人進行有關納稅義務準確性的綜合評價,同時監督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及時發現其納稅以及申報過程中的問題,并令其立即改正與處理。眼下的港資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體系不健全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對納稅評估的認識不到位,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評估體系形同虛設;與納稅評估相關的資料不全且來源較為單一,因此評估工作不具備真實性與全面性。
(四)企業中稅收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普遍不高
由于人力資源中人力的能動性,使得港資企業所得稅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尤為突出。這主要體現在:因為所得稅相較于其他稅種更為復雜,所涉及的范圍也更廣,因此要求管理人員能夠具備一定的會計水平、稅收政策水平以及相關的法律知識。再加上一般企業中所任用的稅收管理人員已經有了一定的年紀,這一類管理人員普遍缺乏知識更新的意識以及上進心與責任心。
二、 針對港資企業所得稅管理中潛在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一)企業所得稅管理機構的健全
目前,強化我國港資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有效途徑之一為完善所得稅的管理機構,使其更科學、合理、可行。隨著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與企業也正朝著一個科學化的方向來發展,這就要求企業的所得稅管理也要順應社會、企業科學化的發展。具體措施有:所得稅管理理念的科學化。管理理念的轉變涉及到企業管理人員以及企業普通員工的思想與認識,因此企業十分有必要轉變傳統以流轉稅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管理理念,將科學化發展作為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確立依法管理、依法治稅的管理機構;建設工商與稅務管理之間能夠科學交流的正常渠道,以及合理分配國家與地方稅務之間關于所得稅稅收管轄區域。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的調節和監督作用,對于促進各類經濟發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具有重要意義。逐步規范稅務機關執法行為、強化企業所得稅征管,堵塞漏洞、促進所得稅收入的增長已成為當前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重點內容。
二、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
1.由于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參次不齊,不少企業對企業所得稅政策不夠熟悉。
由于所得稅計算復雜、政策性較強,不少企業的財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部分企業出現了超標準提取列支費用、超年度攤銷費用、把有標準控制的費用列到沒有標準控制的費用里、有享受減免稅的企業擅自胡亂調整納稅申報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和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同時有部分企業對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數企業會計知道一些大致內容,但也只是比較淺顯一部分,多數掌握不夠準確,有的甚至不知道。應當說,納稅人對所得稅相關政策的了解不全面、不準確與稅務機關稅法宣傳深度不夠不無關系,當前的稅法宣傳形式單一,方法簡單,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納稅人準確了解和經常性了解稅法的難度。
2.由于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缺乏科學性,部分地稅機關在執行政策時并不到位。
目前,地稅部門管理企業所得稅在方式上還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較落后。主要表現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對納稅人申報表的審核手段落后。多年來,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全部依靠人工進行。
以我局為例,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一直沿襲納稅人每季按時申報,征收人員按申報數據打印繳款書這一模式,稅務人員對申報表的審核絕大多數是就表審表,只要邏輯關系正確就認定企業申報沒有問題,且審核一直以人工方式進行,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深入研究;二是管理環節中對所得稅檢查方式落后,沒有針對性。管理人員進行專項檢查時,檢查對象的選擇也主要依靠人工進行,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從而造成部分企業仍沿用老的習慣作法,在所得稅征繳額度上討價還價,要求多支一點,少調整一點,不罰或少罰一點,同時,極少數稅務人員甚至憑感情定稅,隨意性特別太,缺乏依法征管的嚴肅性。
3.由于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的力度不夠,不少稅干的業務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業務素質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數縣、市局,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能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員總數的8%,特別是比較年輕的干部,多數沒有接觸過所得稅業務,不能適應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對干部的整體素質的要求。多數干部管理方法欠缺,經驗不足,對企業財務會計知識掌握不夠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相對滯后,分稅制后,稅務機關和相關部門雖然舉辦了一些有關企業財務和所得稅方面知識的培訓,但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本身的復雜性和多變性,造成了對稅干的所得稅業務培訓相對不足,日常工作中常出現“個別政策規定連內行都看不明白”的現象,讓更多的稅務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會計制度和所得稅相關政策已是刻不容緩。
4.由于當前的監管機制尚不夠健全,稅務機關對監管企業的所得稅管理存有難度。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且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
第三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文本為外文的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條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第八條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稅率。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
第十一條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給予非居民企業減免稅優惠的,應按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辦理。對未經審批或者減免稅申請未得到批準之前,扣繳義務人發生支付款項的,應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非居民企業可以適用的稅收協定與本辦法有不同規定的,可申請執行稅收協定規定;非居民企業未提出執行稅收協定規定申請的,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非居民企業已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稅后,提出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應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的,對多繳納的稅款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第十四條因非居民企業拒絕代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于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1日之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報送書面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見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業的申報納稅事項。
第十六條非居民企業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并選定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申報納稅后,應將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所得稅情況書面通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非居民企業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集、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簡稱其他支付人)的相關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其他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與申報納稅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十八條對多次付款的合同項目,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細、前期扣繳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辦理扣繳稅款清算手續。
第四章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見附件3),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管,及時了解合同簽約內容與實際履行中的動態變化,監控合同款項支付、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必要時應查核企業相關賬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況,特別是未實際支付但已計入成本費用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情況,有否漏扣企業所得稅問題。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備案合同資料、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記錄、對外售付匯開具稅務證明等監管資料和已申報扣繳稅款情況,核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實施專項檢查,實施檢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結果及時傳遞給同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專項檢查可以采取國、地稅聯合檢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獲取涉稅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70號)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2011年3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以25號公告的方式了《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取代了2009年的《企業資產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新辦法擴大了資產損失的范圍,取消了資產損失事前審批要求,并且在某些情況下,簡化了對證據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給予企業更多自使其自行對遵守資產損失扣除規定的情況進行管理,但保留了對其進行稅務核查的權力。隨著資源的重新配置,稅務機關將可以集中主要精力對高風險對象或領域進行稅務檢查。
新辦法擴大了資產范圍
根據新辦法第二條,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即:在應收及預付款項類別下,新辦法增加了為其他方代墊的各類款項及企業之間往來款項,還增加了無形資產作為一項主要類別。
此外,根據新辦法第五十條,新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資產損失區分兩種類型
根據確認情況不同,新辦法將可抵扣的資產損失區分為兩種類型:
1.實際資產損失: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2.法定資產損失: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稅[2009]59號文和新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如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
舊辦法提到了損失“實際發生”及“實際確認”的區別,但并未詳細解釋,新辦法對于這兩種類型的損失作出了更正式的定義。
損失扣除期限的相關規定
1.根據新辦法,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提醒大家,與舊辦法不同,新辦法將資產損失的會計確認作為其稅前扣除的前提條件。
2.新辦法明確了納稅人申請追補扣除以前年度發生但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并退稅的時限。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特殊情況下,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特殊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1)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
(2)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
(3)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
(4)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
屬于法定資產損失,仍然應當在申報年度扣除。
3.新辦法明確多繳稅款的處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稅。追補后發生虧損的處理方法,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多繳稅款只能抵扣。
申報資產損失扣除程序:自行申報扣除及審批制改為申報制
1.新辦法取消了資產損失扣除需要事先從稅務機關獲取審批的要求。在新辦法下,所有資產損失都無需審批,而只需要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新辦法下,資產損失扣除合規責任明確歸于企業,企業資產損失扣除將相對容易和迅速,便于更好地管理現金流。但必須指出的是,對企業而言,申報手續看似簡化,但稅務風險卻大大增加,資產損失確認所要求提供的證據絲毫沒有放松,反而沒有原來要求得具體,對企業相關人員及其稅務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某種意義上講,原來由稅務機關承擔的風險轉嫁給了企業,如果企業相關人員對政策把握不準而申報扣除,企業將面臨補稅、滯納金和罰款的損失,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因不合規的損失扣除導致的未繳或少繳稅款,如果涉及的稅款超過人民幣十萬元,追征期可以延長至五年,對于關聯交易引起的損失,稅務機關可以向前追溯十年。基于此,企業仍應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制度,并準備詳細的相關會計和稅務資料以備稅務檢查。
2.新辦法下,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就資產損失的性質而言,新辦法下的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分別對應舊辦法下的自行計算扣除及事前審批。清單申報適用于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資產損失,專頂申報適用于其他資產損失。如果不確認應進行哪種申報,企業可以進行專項申報。
3.清單申報要求企業對更多資產損失情況進行判斷。新辦法明確了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4.對于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企業來說,根據新辦法,分支機構不僅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同時還應通過總機構向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5.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可以在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同時進行,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
無論是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稅務機關都保留在申報后進行核查的權利,而且如果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可以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資產損失確認的詳細規定
1.貨幣資產損失
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1)新辦法未對現金損失進行定義,且只是簡單指出存款類資產損失是由于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一方面賦予了更多的靈活性,另一方面增加了不確定性。
新辦法下,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可以作為現金損失的證據材料。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
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2)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新辦法增加了“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的規定,這可能給債權人造成較重的管理負擔,債權人很可能無法控制債務人如何對其稅務事項進行處理,該規定值得商榷。
新辦法還增加了,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注意新辦法對于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的損失,不再要求債權人: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證明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證明三年內與其沒有任何業務往來。
(3)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2.非貨幣資產損失
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周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注意:新辦法將無形資產損失納入了非貨幣資產損失范圍。
(1)無形資產損失
無形資產損失是指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
新辦法要求企業提交以下證據備案:會計核算資料;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2)其他非貨幣資產損失,新舊辦法的區別:
舊辦法要求損失扣除證據中使用相關資產的“賬面原值”,新辦法下修改為“計稅成本”,這一改動使得資產損失扣除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存貨和資產的規定相一致。
新辦法注重損失產生的責任認定文件,特別是在有責任人或保險人進行相關賠償的情況下滸多情況下,新辦法增加了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的要求。
3.投資損失
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1)債權性投資損失
新辦法簡化了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證據材料要求。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新辦法對下列情形列出了具體資料要求:
①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①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③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④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⑤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⑥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2)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①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④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⑤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⑥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⑦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⑧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新辦法刪除了舊辦法中對股權投資損失額的限定。舊辦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損失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后再確認。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投資賬面余額的5%,新辦法不再對可收回金額進行規定。
新辦法中專門規定了企業因關聯交易產生的資產損失準予扣除。第四十五條規定如下: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4.其他資產損失
其他資產損失實際是在舊辦法投資資產損失項下的一些資產損失被重新分類為其他資產損失。
其他資產損失的具體范圍與損失扣除的資料要求具體如下:
(1)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人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2)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3)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新辦法實施時間
新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舊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同時廢止。新辦法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
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新辦法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現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
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稱為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玎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l辦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甩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后分期攤人成本、費甩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就上述所得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項的,應在實際支付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擔保費稅務處理問題
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利息所得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接受非居民企業提供的擔保所支付或負擔的擔保費或相同性質的費用。
三、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征稅問題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轉讓中國境內土地使用權,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總額減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并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四、關于融資租賃和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所得稅務處理問題
(一)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物件等租給中國境內企業使用,租賃期滿后設備、物件所有權歸中國境內企業(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非居民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取租金,應以租賃費(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的價款)扣除設備、物件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貸款利息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二)非居民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對未在中國境內沒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
如果非居民企業委派人員在中國境內或者委托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上述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應視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致企業所得稅處理司題
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六、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以下稱為《通知》)有關問題
(一)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股權轉,止合同或協議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于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實現。
(二)《通知》第一條所稱“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是指股票買入和賣出的對象、數量和價格不是由買賣雙方事先約定而是按照公開證券市場通常交易規則確定的行為。
(三)《通知》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八條的“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是指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的所有投資者;《通知*第五條中的“實際稅負”是指股權轉讓所得的實際稅負,“不征所得稅”是指對股權轉讓所得不征企業所得稅。
(四)兩個及兩個以上境外投資方同時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
(五)境外投資方同時間接轉讓兩個及兩個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的,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提供資料,由該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市)稅務機關與其他省(市)稅務機關協商確定是否征稅,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如果確定征稅的,應分別到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為鼓勵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節能服務,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管理,2010年年底,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研究出臺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以下簡稱“110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80號),對業界普遍關心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以及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所涉及的資產稅務處理問題、權屬轉移過程中的收入確認等問題,都做出了具體而合理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與界定外部門對此類涉稅項目的前置管理、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等問題,為征納雙方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實將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堵塞稅收漏洞,共同推動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在110號文規定基礎上,有必要對落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涉及的具體管理問題加以明確。因此,201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出臺了《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以下簡稱“77號公告”)。77號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77號公告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仍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尚未享受的,按77號公告規定執行。
進一步明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依據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原則,該類項目應具備查賬征收條件,實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對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減免稅優惠期的處理問題,按照孰低原則,規定對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實際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減免稅優惠。
110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按照應稅收入與稅前扣除匹配的原則,避免這部分資產因稅法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大于合同約定管理年限而未折舊期滿或攤銷結束,77號公告規定部分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年限,應與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關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對于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77號公告規定了合理分攤的具體辦法。即,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二個素計算應分攤比例,二因素的權重各為50%。
77號公告還明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項目應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實行事前備案管理
節能服務企業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涉及多個項目優惠的,應按各項目分別進行備案。節能服務企業應在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次年4個月內,完成項目享受優惠備案。辦理備案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備案申請;
(二)能源管理合同復印件;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
(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
(五)項目第一筆收入的發票復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
企業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不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停止享受優惠,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節能服務企業采取虛假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77號公告規定報送備案資料而自行減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稅務部門應設立節能服務企業項目管理臺賬和統計制度,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建立監管機制。
一、企業發生年度虧損,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
對于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確認為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舉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公司)因市場結構調整,2002年度發生經營虧損200萬元,甲公司預計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甲公司2003年度情況好轉,實現稅前利潤50萬元。2004年度實現稅前利潤160萬元。甲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假定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甲公司的有關會計處理為:
(1)2002年度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200×33%=66(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66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66
(2)2003年度
根據稅法規定,50萬元應全部彌補2002年度的虧損,屬于轉回的可抵扣虧損,即轉回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50×33%=16.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16.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6.5
(3)2004年度
甲公司彌補虧損150萬元,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150×33%=49.5(萬元)
本期應交稅費:10×33%=3.3(萬元)
本期所得稅費用:49.5+3.3=52.8(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49.5
-當期所得稅費用3.3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49.5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
二、企業發生年度虧損,不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
對于企業發生年度虧損,不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不應確認為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舉例2:甲公司因市場結構調整,2002年度發生虧損200萬元,預計在以后年度很可能無法結轉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甲公司2003年度情況好轉,實現稅前利潤50萬元。2004年度實現稅前利潤160萬元。甲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假定甲公司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甲公司的有關會計處理為:
(1)2002年度
根據第十五條規定,由于預計在以后年度很可能無法結轉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因此甲公司不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無需作相應的專門會計處理。
(2)2003年度
由于甲公司虧損時未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因此2003年度也無需結轉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無需作相應的專門會計處理。
(3)2004年度
甲公司彌補虧損150萬元后,計算應交所得稅:10×33%=3.3(萬元)
本期所得稅費用:3.3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3.3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
三、企業發生年度虧損,部分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
對于企業發生年度虧損,部分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舉例3:甲公司因市場結構調整,2002年度發生虧損200萬元,在以后年度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甲公司2003年度實現稅前利潤50萬元。2004年度實現稅前利潤160萬元。甲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假定甲公司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甲公司會計處理:
(1)2002年度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100×33%=33(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33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33
(2)2003年度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50×33%=16.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16.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6.5
(3)2004年度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50×33%=16.5(萬元)
本期應交所得稅:10×33%=3.3(萬元)
本期所得稅費用:16.5+3.3=19.8(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16.5
-當期所得稅費用3.3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6.5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
四、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未來無法獲得足夠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可抵扣虧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解釋“資產負債表日,預計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按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中應減記的金額,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舉例4:甲公司因市場結構調整,2002年度發生經營虧損200萬元。甲公司預計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甲公司2003年度情況仍然沒有好轉,繼續發生虧損20萬元,公司預計在以后年度很可能無法結轉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甲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情況好轉,每年實現稅前利潤3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實現利潤60萬元。甲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假定甲公司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甲公司會計處理:
(1)2002年度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66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66
(2)2003年度
甲公司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作相應的專門會計處理
(3)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各年會計處理
每年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30×33%=9.9(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9.9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9.9
(4)2008年度
甲公司先彌補2003年度虧損20萬元,由于2003年度原沒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因此彌補時也不應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
原2002年度虧損已超過5年的稅前利潤彌補期,只能以稅后利潤彌補,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轉銷。
應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66-9.9×4=26.4(萬元)
計算本期應交稅費:(60-20)×33%=13.2(萬元)
本期所得稅費用:26.4+13.2=39.6(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26.4
-本期所得稅費用13.2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