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29 16: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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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服務;事業單位;管理水平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1-0-02
隨著我市城市南進號角的吹響,海門市行政中心于2010年年初實行了整體搬遷,一共有53個部門進駐其中,因此,我市在現有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的基礎上,于2011年9月成立了市級機關財務服務中心,負責辦理中心內部53個部門的會計核算業務,工作內容為“八個統一”,即為各單位統一編制部門預算、統一編制月度用款計劃、統一編制支付申請、統一工資發放、統一單獨記賬、統一編制年度決算、統一保管會計檔案、統一管理相關財務。到目前為止,我們財務服務中心為49個核算單位建立了賬套。在將近一年的時間內,通過我們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共同努力,我們財務服務中心在籌建和運行過程中,做到了交接順利、運轉平穩、成效明顯。
一、取得的成效
1.強化了預算資金的收支管理
實行財務集中核算管理之后,由于財務服務中心對各核算單位進行了“八個統一”,使得財政部門能全程參與財政資金的計劃、使用、核算、決算的全過程,從而實現了變以前的突擊檢查為現在的日常管理,變以前的事后監督為現在的事前、事中監督,財政管理、財政監督于財政服務之中。同時,財務服務中心對各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綜合、連續、系統、完整的核算和監督,并對其作出分析、預測、控制,做到問題及時發現、及時糾正;做到漏洞預先防范、有漏就堵;做到政策透明、規范執行,從而實現陽光理財。
2.強化了預算外資金的核算管理
在統一核算前,存在著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預算內外資金不在一個部門核算;二是雖由一個部門核算但不在一本賬上核算;三是預算外資金對賬不及時;四是收入票據保管不完整。對此,我們在進行統一建賬的時候,將47個核算部門的預算內外資金全部納入一本賬上核算,同時發出通知,要求相關單位根據財務服務中心提供的預算外收入明細表及時進行對賬,及時發現資金錯收、漏收、串戶等情況,及時進行糾正,并于每月的5日前將上月的收入、結算憑證收齊后交財務服務中心統一進行裝釘、保管,有效地規范了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3.強化了國有資產管理
在統一核算前,存在著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固定資產財務登記與固定資產信息系統登記不同步;二是只進行固定資產財務登記,不進行固定資產信息系統登記;三是固定資產登記不完整、不正確。為此我們財務服務中心按照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固定資產動態管理,在進行固定資產登記時,先由單位填制固定資產入賬清單,并據此登記固定資產信息系統,然后經服務中心審核確認后,由服務中心據此登記固定資產財務核算系統,月末及時進行對賬,發現差錯及時調整,確保固定資產在單位和服務中心同步、同時、正確登記。
4.強化了會計基礎工作管理
在統一核算前,各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會計檔案歸檔要求不盡相同。實行財務集中核算管理之后,我們實行了“三統一”,一是使用統一的財務核算軟件;二是采用統一的會計科目和核算辦法;三是實行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統一印刷了相關報銷憑證,規定了票據的粘貼要求,明確了會計憑證的整理方法。
5.防范了結報風險
財務服務中心成立后,為了分清職責,防止錯報,堵塞漏洞,確保資金正確支付,我們結合實際情況,針對結報過程中的相關環節,制定了相應的制度:(1)實行單位領導審批權備案制度;(2)實行結報員更換報告制度;(3)實行憑證交接制度;(4)實行崗位隔離制度;(5)實行單位定期自查制度,通過這些制度規范我們的日常結報行為。
6.增強了服務意識
我們財務服務中心工作的立足點是服務,是為各單位做好會計核算工作、為單位理好財。為此我們今年重點抓好以下八個方面的服務工作:(1)預約或延時服務;(2)先辦后補服務;(3)即時更正服務;(4)上門服務;(5)輔導服務;(6)提醒服務;(7)扎口服務;(8)交流服務。財務服務中心按照業務盡量熟悉、工作盡量趕早、服務盡量到位的要求,切實做好本職工作,讓單位更放心、更省心、更稱心。
7.搭建好了財務信息網絡
為了實現信息共享,財務服務中心、國庫支付中心、各單位可通過網絡互聯,實時查詢各自的財務信息。做到各單位能及時查看各自的預算指標、用款計劃,查看人員工資信息,查看各自的總賬、明細賬,能打印各自的會計報表。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集中核算管理是融會計核算、監督、管理和服務于一體的一種新型會計管理模式,對我市在進一步整合行政資源、提高工作效率、加強財政監督、節約財政資金、規范會計核算、提升會計信息質量、推動反腐倡廉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集中核算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給核算單位和財務服務中心的財務管理工作也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
二、存在問題和不足
1.財務管理工作缺位
實行財務集中核算管理,使得會計核算工作與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相分離,為此大部分單位撤消了原先的會計機構,將單位內部的財務管理職能劃歸到其他相關職能科室,因而較多的單位只配備了一名結報員,不再配備會計主管人員。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造成財務管理工作缺位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一是單位不再配備專職的會計主管人員,認為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由現有的財務服務中心進行統一管理,單位不必再實施內部監督檢查了;二是結報員財務管理意識不強,認為自己只是現金“出納員”和“傳遞員”,財務管理工作不是自己的本職工作;三是財務服務中心人員參與管理、充當參謀的意愿不強,認為會計主體地位仍屬單位,有什么具體問題仍有單位負責,因而存在著做好人思想或有畏難情緒,由于以上種種問題從而導致了單位財務管理在管理意識、崗位設置等方面存在不足。
2.單位財務內部牽制與監督機制弱化
實行財務集中核算管理后,單位取消了總賬崗位,大部分單位只設一名報賬員,因此,原先的總賬會計與出納會計的牽制機制作用不復存在,容易在經費結報過程中產生差錯和風險。另外財務服務中心在受理結報業務時,雖也履行了牽制和監督職能,但由于置身于單位外部,對單位經濟業務只知其表,不知其里,對有些問題也難于把關。
3.專項資金使用與會計核算監督相脫節
在項目資金使用過程中,由于單位項目資金管理員、結報員、服務中心核算員處在不同的工作環節,資金管理員側重項目的組織實施,結報員側重經費的結報支付,核算員側重資金的會計核算,因而在三者之間傳遞的項目信息資料存在著不完整性、不連續性,特別是核算員與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在時空上是相互分離的,不能與單位及時有效地進行溝通和聯系,核算員基本上都是按照結報員填寫的交接單上的內容進行支付核算,事實上造成核算員對各單位的項目性質、項目資金來源、項目管理要求、項目實施情況并不完全清楚,不能充分判斷支出內容是否符合項目開支范圍、拔款時間是否符合項目實施進度、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等,從而對支出的合規性、效益性缺少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4.財務服務中心作為財政的一個部門,也承擔了一定的風險
因為核算主體在服務中心,以后凡涉及到上級財務檢查或審計,相關的會計的資料都要財務服務中心提供,必然會增加財政的風險。
三、建議和措施
1.明確職責,分工合作
單位要指定好會計主管人員。財務集中核算管理后,各單位的會計主體地位并未改變,單位仍是承擔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主體,單位負責人對各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因此,實行財務集中核算管理并不意味著對單位的財務管理進行收權,也并不意味著單位財務管理職能就可以削弱,而是隨著核算的職能減少,單位應該更加側重做好內部財務管理,對一些財務工作量大、有下屬單位的部門更要單獨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做到有職、有崗、有人,確保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落到實處。服務中心也要充分發揮好核算、監督、服務的職能作用,積極支持和參與單位的財務管理,加強單位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2.強化控制制度,認真落實到位
一是各單位要進一步制定、完善相應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內部控制管理體系;二是財務服務中心要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做到責任明確、有章可循、互相牽制、強化考核、管理規范;三是單位與財務服務中心要形成合力,共同把關,將相關財務制度切實落實到位。
3.加強專項資金核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一是財務服務中心在編制年初預算時,按照單位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認真審核項目預算資金;二是單位將上級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項目指標文件和管理要求等業務資料及時傳遞給財務服務中心;三是單位在預算年度內,積極創造條件,及時做好相關實施項目的準備工作,做到早啟動、早落實,財務服務中心應根據項目實施方案和要求,對單位沒有按時間進度實施的項目,及時予以提醒和督促;四是核算員核算時,應按照項目財務管理要求,進行明細核算,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防止被擠占或挪用;五是做好實施項目的績效評估工作,單位應重點從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取得效益的角度對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分析總結,財務服務中心應重點從項目的資金使用和核算的角度對項目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爭取用最少的資金完成最好的財政項目。
4.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財務管理水平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于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稅收返還改為與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掛鉤的通知》(國發〔1994〕4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吉政發〔1994〕5號)規定“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中央的稅收返還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平均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平均每增長1%,中央稅收返還增長0.3%;省的稅收返還遞增率按全省六項共享稅平均增長率1:0.3系數確定,即上述六項共享稅平均每增長1%,省的稅收返還增長0.3%”。為調動地方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促進中央、省和市(州)、縣(市)收入的合理增長,按國務院通知要求,省政府決定,將中央和省對市(州)、縣(市)稅收返還額的遞增率改為按本市(州)、縣(市)增值稅、消費稅和省與市(州)、縣(市)共享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
【關鍵詞】蓄能電站;復合防水;非固化
前言
清遠抽水蓄能電站是世界上最大型百萬千瓦級抽水蓄能電站之一,位于北江一級支流秦皇河上,電站總裝機容量達128萬千瓦,設計年發電量23億度,是南方電網公司全資建設的第一座大型抽水蓄能電站,也是廣東省重大能源保障項目。項目意義重大,其主副廠房,GIS 開關站等建筑設施屋面防水設計為二級防水,采用復合防水層可滿足設計要求。
1 防水材料的選擇
目前,市場可供選擇的防水材料很多,主要是涂料和卷材類產品,兩大類產品各有優缺點,防水涂料整體涂裝,形成無縫的防水,而卷材厚度均一,物理性能好,如何將兩種材料結合起來,防水行業在非固化橡膠瀝青涂料出現之前,采用JS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或聚氨酯防水涂料,均沒能很好的解決問題。非固化橡膠瀝青涂料的出現,尤其與自粘卷材結合,這兩種同屬瀝青基的防水材料良好的相容性,施工采用冷粘,完全實現了“皮膚式”防水的理念,因此本電站開關廠房屋面采用東方雨虹的PBC-328非固化橡膠瀝青涂料與自粘卷材結合是一種最佳的組合。
2 材料的產品特性
2.1 PBC-328非固化橡膠瀝青涂料
PBC-328瀝青涂料其“永不固化”性能主要是以它的固含量來決定。其他防水涂料施工時混合水或其他溶劑使其擁有施工性,但施工后隨著溶劑的揮發防水層固化。瀝青防水涂料其本身的固含量為98%以上,施工時采用專用設備,無需添加溶劑,因此施工后即使經過長時間也不會固化并保持其性能。
瀝青防水涂料施工前,須調試專用加熱機械。開工前應就近安排機械,調試完成后,才能進行涂料施工。施工時,因橡膠瀝青的非固化特性,不能先做完涂料層再進行卷材防水層的施工。涂料施工應與卷材施工相配合。
(1)具有良好的彈塑性能:當基層開裂拉伸防水層時,由瀝青防水涂料材料形成的構造層次會吸收來自基層的應力,應力就不會傳遞給防水層,可以很好地封閉基層的微細裂縫,使基層具有一定的防水能力,提高防水層的可靠性并延長防水層壽命。
(2)粘結力強:可與不同的基層進行粘結,粘結強度高,即使在潮濕基面也有很好的粘結力。
(3)優異的自愈合性:碰觸即粘,難以剝離。形成“皮膚式”滿粘效果,并能隨時填補基層的變形裂縫。
(4)具有良好的可施工性:可一次厚涂至指定厚度,無需反復施工,且無需養護,大大縮短了施工周期。施工溫度范圍寬,可在低溫(-20℃)至高溫(40℃)環境下施工。
(5)無毒環保型防水材料:該產品無毒、無味、無污染,不含溶劑,是環保型防水材料。產品包裝不產生白色垃圾,對環境友好。
2.2 SAM-980濕鋪自粘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
SAM-980濕鋪自粘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是以聚酯纖維無紡布為胎基,兩面涂自粘改性瀝青,下表面覆涂硅隔離膜、聚乙烯膜、細砂等隔離材料,上表面覆涂硅隔離材料制成的一種自粘防水卷材。產品執行國家標準GB/T 23457-2009《預鋪/濕鋪防水卷材》。聚酯胎抗拉強度高、延伸率較大,耐撕裂性和耐磕破性強,對基層伸縮和開裂變形適用性強;杜絕竄水現象; 不受基層位移影響; 施工方便,沒有明水即可施工; 施工溫度達到-10℃以上均可施工; 搭接邊牢靠緊密,提供完全密封的整體永久性防水功能。
3 材料施工工藝
3.1 施工工藝流程
機具準備、材料準備基層清理細部附加層施工大面噴涂防水涂料大面鋪貼自粘防水卷材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質量驗收保護層施工。
3.2 操作要點及技術要求
(1)清理基層:用掃帚或吹風機將基層灰漿及建筑垃圾清理干凈。
(2)細部附加層施工:對管根、變形縫、陰陽角等處先刮涂1.0mm厚瀝青防水涂料做加強處理,再做附加層,具體見細部節點施工樣圖。
(3)防水涂料施工:
涂料采用刮涂法或噴涂施工。手工刮涂的加熱溫度≥120℃,噴涂溫度≥140℃.
(4)非固化橡膠瀝青防水涂料后10min內滾鋪自粘膠膜防水卷材,然后輕刮卷材表面,排出內部空氣,使卷材與非固化橡膠瀝青防水涂料牢固的粘接在一起。
(5)滾鋪自粘膠膜防水卷材:在非固化橡膠瀝青防水涂料在基層上涂刷完成后,立即滾鋪自粘膠膜防水卷材,滾鋪時輕刮卷材表面,排出內部空氣,使卷材與液體橡膠牢固的粘接在一起。自粘膠膜防水卷材搭接寬度為80mm,為確保質量,對搭接可采用熱熔法給與加強處理、搭接邊應用壓輪滾壓嚴密。
(6)細部節點做法
(7)檢查驗收:涂料檢查采用針測法;防水卷材:鋪貼時邊鋪邊檢查,檢查時用螺絲刀檢查接口,發現粘接不實之處及時修補,不得留任何隱患,按照GB50207-2012《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驗收,驗收合格后及時進行保護層的施工。
4 結語
工程應用表明,非固化橡膠瀝青涂料與自粘卷材的復合防水技術,完全可滿足廠房屋面防水的要求,而且施工快捷易行,整體造價合理,該技術在國內的地鐵,體育場館,隧道等市政交通領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已經列入了建筑業10項新技術(2010)指南推廣防水技術之一,值得在電力行業借鑒推廣。
廣東地稅部門明確了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8條稅收優惠政策,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支持中小企業產業轉型和優化升級。
其出臺的政策具體內容為: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的中小企業擔保、再擔保機構按照標準取得的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自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對中小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中小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中小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人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廣東地稅部門確定,對中小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符合條件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小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審批可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可延期繳納稅款,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重慶市:幫助企業度難關
2009年1月1日起,重慶市稅務部門允許增值稅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出口退稅由事前審核改為事后管理。對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標準從100萬元以上降低為50萬元以上。除此之外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從180萬元以上降低為80萬元以上。2009年1月1日起,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的工業6%和商業4%統一降低為3%。
廣西省:服務企業應對危機
為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稅收負擔和辦稅負擔,幫助企業應對世界金融危機,該省把服務企業確定為2009年的工作重點之一,并制定實行一系列有效措施:
積極創新制度,2008年底至今年初,先后在營業稅起征點、調整房地產業稅收管理辦法降低房地產開發和房屋出租行業稅收負擔、促進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提高地方稅收行政審批效率等方面,出臺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并向中央、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延長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時間、國家配套減免中央分享部分企業所得稅、國家降低所得稅中央分享比例等多項改革和完善地方稅管理的意見與建議。
創新服務內容和方式,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積極推進簡易申報、簡并征期、“雙定戶”委托銀行代繳、網絡申報、財稅庫行橫向聯網等申報納稅方式,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積極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使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真正成為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的長效激勵機制。積極探索國、地稅聯合辦稅新模式,逐步實現納稅人信息共享,加強國地稅共同稅務事項管理,提高辦稅效率,切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推行領導聯系管戶制度,強化重點稅源的管理服務。實行領導干部聯系重點稅源、重點企業制度,有效地推動各級地稅機關的領導干部充分熟悉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出現的困難和問題,以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促進企業生產經營良性發展。
河南省:納稅服務年推10項落實政策
為應對金融危機,河南省國稅局確定在今年“納稅服務年”期間推出10項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服務的新舉措。據該省國稅局局長范立新介紹說,各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將全省增值稅轉型試點由5個省轄市、8個行業擴展到全省所有地區和所有行業;允許全省所有一般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原來的6%和4%統一降低為3%;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對年入庫所得稅在50萬元以下的企業申報期限由原來按月改為按季;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此外,為促進農民工返鄉創業,還對申辦個體工商戶的農民工免收登記證照費用等。
甘肅省:創造良好稅收環境
2009年初至今,面對全球金融危機對我國實體經濟造成較大沖擊的嚴峻形勢,甘肅省各級國稅局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支持企業走出困境,促進地方經濟持續穩定發展,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改善企業發展環境向全系統發出通知,提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改善企業發展環境的措施。
簡并涉稅資料,優化辦稅流程,實現“三個轉變”:一是能立即辦理的事項,不得延長辦理時間;二是能在稅務機關內部完成的事情,不再向納稅人延伸;三是能綜合整合的事項,不再分頭進行,多頭辦理。努力使納稅人的辦稅負擔降低到最低限度,使工作質量和效率、納稅人的滿意度達到最優。
加強對企業出口退稅的納稅輔導,合理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建立完善重點出口企業聯系制度,加大對出口企業的培訓力度,以定期走訪、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及時解決企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有效提高退稅申報效率,降低企業辦稅成本。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文,以下簡稱“37號文”)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政策進行了調整和補充。為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擴大試點工作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于2013年8月7日了《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以下簡稱“47號公告”)。
47號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并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準。13號公告同時廢止。
47號公告規范的納稅人及服務
47號公告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并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零稅率應稅服務”),如果屬于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對應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
47號公告對13號公告進行了補充,將港澳臺運輸服務和承租方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的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增加到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范圍。
根據47號公告,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范圍: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不包括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不包括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
不包括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
2.港澳臺運輸服務
(1)提供的往返內地與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
(2)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出租方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由承租方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4.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47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退(免)稅
47號公告修改、補充了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補充了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辦法的概念和計算公式,具體規定見表1。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一)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前,應提供《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和電子數據,以及47號公告規定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戶”必須是按規定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的銀行賬戶之一。
(二)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應根據47號公告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三)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如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按規定申報退(免)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原增值稅退(免)稅辦法需進行變更的出口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規定,先進行退(免)稅清算,在結清稅款后方可辦理變更。
增值稅退(免)稅申報及稅務機關的審核
(一)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并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退(免)稅相關申報。
(二)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退(免)稅。逾期未收齊有關憑證申報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退(免)稅申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繳納增值稅。
(三)47號公告規定了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退(免)稅申報時應提供的具體資料要求。
1.提供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與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相關原始憑證。
2.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2)《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明細申報表》;
(3)填列外購對應的應稅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4)相關原始憑證。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退(免)稅申報后,應在47號公告規定的相關內容人工審核無誤后,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審核。在審核中如有疑問的,可對企業進行增值稅專業發票進行發函調查或核查。對進項構成中屬于服務的進項有疑問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稅。
(五)47號公告取消了13號公告中關于新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退稅審核期6個月內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應退稅額于第7個月起辦理退庫的規定。
對騙取出口退稅的處罰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規定停止其出口退稅權。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退(免)稅,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47號公告補充了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備案手續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1日起36個月內,該企業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增值稅退(免)稅。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
關于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準確界定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范圍,切實做好轉持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投資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為該金融企業設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財政部門在確認國有股轉持義務時,按照實質性原則,區分私募基金(含構成其資金來源的理財產品、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的名義投資人和實際投資人。如私募基金的國有實際投資人持有比例合計超過50%,由私募基金(該比例合計達到100%)或其國有實際投資人(該比例超過50%但低于100%)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等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二、國有保險公司投資擬上市企業股權,經書面征詢監管部門意見,能夠明確區分保費資金投資和自有資金投資的,在被投資企業上市時,豁免其利用保費資金投資的轉持義務。監管部門意見同時抄送社保基金會。對于國有保險公司以資本經營為目的的投資,或其控股的金融企業發行上市,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三金融企業投資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資資金來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國有股轉持事項:
(一)金融企業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確認國有股轉持義務。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私募基金募集說明書、資金來源結構、持有人名單及相應的法律意見書等。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上報財政部,地方管理的金融企業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被投資企業股東中有多個金融企業的,由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企業牽頭上報。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對提出申請的金融企業出具國有股轉持義務確認函。
(三)金融企業將國有股轉持義務確認函提交擬上市企業第一大國有股東,由擬上市企業第一大國有股東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規定的程序,向相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
(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關規定,做好國有股轉持范圍界定工作,并批復國有股轉持方案。該批復作為有關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備文件。
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將本通知轉發各地方金融企業執行,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財金[2013]78號:2013年8月14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
為進一步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以下簡稱核定扣除試點)工作,經研究決定,擴大實行核定扣除試點的行業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可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特點,選擇部分行業開展核定扣除試點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和財政部門制定的關于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扣除標準等內容的文件,需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后公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各地區試點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公布部分產品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三、核定扣除試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財稅機關要積極推進試點各項工作,妥善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財稅[2013]57號:2013年8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第一條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跨境應稅服務(以下稱跨境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轉讓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的報道權或者播映權,且該廣播影視節目(作品)、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在境外播映或者報道。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六)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
(七)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臺灣海峽兩岸問船舶營運證》的船舶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
(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下列應稅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2.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除外。
(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研發服務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除外)、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上述境外單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于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物流輔助服務。
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鑒證咨詢服務,以及提供服務時貨物實體在境內的鑒證咨詢服務,不屬于本款規定的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的廣告所提供的廣告服務。
第三條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屬于跨境服務,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五條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六條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七條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以及第(九)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六)項、(七)項以及第(八)項第1目、第2目跨境服務的,應提交實際發生國際運輸業務或者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議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納稅人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補正;
(二)報送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將有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三)報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對納稅人的本次跨境服務免稅備案不予受理,并將所有報送材料退還納稅人。
第九條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未按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稅。
第十條原簽訂的跨境服務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跨境服務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后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服務范圍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力、王里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各項資料。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納稅人的跨境服務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一、VC/PE的概念與區別
VC是指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又稱“創業投資”,是指投入到新興、迅速發展、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目前多投資于移動互聯網、移動電信、醫療健康、信息技術、清潔技術等領域
PE是指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通常指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其中,廣義的PE可劃分為創業投資、發展資本、并購基金、夾層資本、重振資本、Pre-IPO資本,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資、不良債權和不動產投資等。狹義的PE,主要指對已形成一定規模的,并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后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而這其中并購基金和夾層資本在資金規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
按照人民銀行的1996年《貸款通則》第二十條對借款人的限制中: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VC/PE型企業不能從商業銀行直接取得借款,只能通過委托貸款或者企業、個人間拆借擴大資本規模。但隨著近年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融資渠道逐步多元化,信托、夾層融資等新型融資形式也蓬勃發展。
對于允許VC/PE所投資的行業而言,目前沒有專門針對VC/PE的限制性法律條文。即如果該行業對企業行業沒有限制,對VC/PE一般也沒有進入限制。反之亦然。
區分VC與PE的簡單方式為,VC主要投資企業發展的前期,PE主要投資后期。雖然主要都是對上市前企業的投資,但兩者在投資階段、投資規模、投資理念和投資特點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此外,從退出方面比較,PE比VC要好一些,目前以管理層回購、并購、股權轉讓的方式較多。
二、新準則變化對VC/PE型企業財稅處理的影響
2014年之前頒布的準則中對VC/PE型企業的財務處理并無特殊規定,但隨著企業并購交易行為的逐步發展,根據投資屬性的不同加以區別就顯得十分重要。2014年財政部公布了幾個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并將于7月1日起執行。其中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中對此類企業有了專門的處理要求。
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增加了第三條中的第二款和第九條。
第三條(二):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子公司的權益性投資,以及本準則未予規范的其他權益性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九條:投資方對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其中一部分通過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連險基金在內的類似主體間接持有的,無論以上主體是否對這部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投資方都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對間接持有的該部分投資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并對其余部分采用權益法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新增或修訂了第四、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條
第四條: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該母公司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單獨主體)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則母公司應當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如有)納入合并范圍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其他子公司不應當予以合并,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當母公司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該母公司屬于投資性主體:
(一)該公司是以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取資金;
(二)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三)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考量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母公司屬于投資性主體的,通常情況下應當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擁有一個以上投資;
(二)擁有一個以上投資者;
(三)投資者不是該主體的關聯方;
(四)其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權益方式存在。
同時,預計此次《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修改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在報表中將會更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以結合準則中關于投資性主體的財務核算規定,即擴大了適用范圍。
因此就7月1日后VC/PE型企業會計處理而言,只要持有目的是為了投資獲利,則不論其投資比例多大、或者擬持有多長時間,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核算。投資性主體自身也無需編制合并報表(為投資提供服務的子公司除外)。其估值技術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第七章中對公允價值計量“三層次”的方法確定其金額。
稅務上對此類投資型企業目前僅涉及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有專門的稅收文件規定,其他均和非投資型企業的規定相類似。相信隨著此次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相關的稅務政策也會逐步更新、完善,以便和會計準則的變化銜接。
三、VC/PE型企業投資案例的財稅對比分析與研究
案例:某VC/PE型企業2014年7月1日后發生如下業務:
1.收購某上市公司A(礦業)10%的股權,派駐董事1名(該企業董事總人數8人)和監事1名,均常駐當地,作為了解企業的經營管理和重大事項,但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
問:A在VC/PE的單體報表中應如何核算?今后處置該股權時是否繳納營業稅?
答:按照前述分析,雖然VC收購后在8名董事中占有1名,但其持有目的不是為了長期持有,同時VC也會有明確的退出策略,否則與“投資性主體”的概念不符。因此作為投資性主體VC/PE型企業初始確認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下同);報表日因存在活躍市場報價,可按該股票二級市場的報表日收盤價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除非該股票在二級市場的報價顯著不公允。
上市公司股權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如果持有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權因不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則可以免納(限售股除外)。當然如果是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處置時也免納營業稅。因此今后處置時該股權時應該照差額繳納營業稅。
2.收購非上市實體企業B公司100%的股權,收購價格為1億元,該企業下屬多家子孫公司,涉及制造業、房地產、服務、進出口貿易、礦業等多個板塊,該企業是由原國企改制后轉讓股權給個人,股東全部為本企業職工。VC收購后公司的高管層沒有變化還是企業原有的管理層。因VC看好企業發展前景,打算持有一段時間后,再轉讓或通過IPO的方式退出。
問:B是否應納入VC/PE的合并報表?對于B企業原個人股東的股權溢價收入應在哪里由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因為該并購屬于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對于PE/VC因屬于投資性主體,需將1億元對價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后繼計量因沒有活躍市場參照,應依據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第七章中規定了公允價值計量的三個層次,對未上市的股權應按照該準則的“三層次”確定其估值。同時,公允價值計量在很大程度上還與評估相關,限于勝任能力方面的限制,這時在很大程度上就需要利用估值專家的工作。此外,目前很多VC/PE自身也有估值團隊,這也是公允價值管理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對于非投資性主體而言,其單體報表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合并報表則應根據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中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來處理。
稅務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并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因此,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應以B所在的地稅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一般實務操作是由收購方將代扣代繳的個稅和股權轉移3‰的印花稅合計金額電匯至B所在地的地稅局指定專用賬號來代繳。
3.收購非上市實體企業C的40%股權。
問:VC/PE如何會計處理?
答:就會計處理而言,仍按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同時,報表日按估值技術進行恰當估值。具體分析同上。
對于非投資性主體而言,其單體報表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同時因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其后繼計量采用權益法核算。
4.2014年8月收到以前年度投資的D企業分紅款100萬。
問:VC/PE如何會計處理?
答:將分紅款100萬元確認為投資收益處理,與非投資性主體沒有差異。
5.年底處置B公司20%股權,溢價金額200萬。需要說明的是該筆處置與100%股權購買并非一攬子交易,而是半年后VC/PE為了整體投資戰略考慮以及本身資金周轉問題而決定的。
問:VC/PE如何會計處理?
答:就VC/PE會計處理而言,應直接沖減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的20%,溢價200萬計入投資收益,并將其余的80%在報表日按公允價值計量即可。
對于非投資性主體而言,其單體報表也將溢價計入投資收益。但對合并會計報表層面,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不喪失控制權情況下處置部分對子公司投資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便[2009]14號)的規定,母公司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部分處置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因為屬于“權益易”,在合并財務報表中處置價款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子公司凈資產的差額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即合并報表層面不會產生投資收益,這也是和投資性主體區別的關鍵一點,“視角差異”。
6.收購非上市E企業1 0%股權,屬于跟投。公司不參與其經營,也未派駐相關管理人員,目前持有時間不確定。
問:VC/PE如何會計處理?
答:就VC/PE會計處理而言,仍按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同時,報表日按估值技術進行恰當估值。具體分析同上。
對于非投資性主體,2號準則修訂后對企業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股權投資,根據持有目的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后續計量。這是此次準則修訂后的一個主要變化。
7.問:VC/PE報表中的投資收益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如何填報?
答:因會計準則的修訂,今后VC/PE企業投資收益的產生主要有兩種來源:收到的被投資企業分紅以及股權處置收益,而不再會有權益法核算產生的投資收益。在實務處理中,VC收到的分紅一般屬于免稅收入,應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作納稅調減處理。例如北京地區,需在國稅網站填寫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系統并向稅務局提交紙質資料并在系統審批通過后方可稅前扣除。
8.問:VC/PE的業務招待費計提基數和抵扣金額有什么特殊稅務規定?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即類似于非投資性主體中營業收入的概念。
四、VC/PE型企業的稅務籌劃
目前VC/PE企業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收到被投資企業分紅和處置股權的溢價所得等。如果VC/PE屬于法人企業,則其應納稅所得額需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將稅后利潤分配給境內個人股東時還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為境外個人股東其個稅目前免納),因此相對稅負比較高。目前很多VC/PE企業是先通過在、新疆等地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方式再進行股權投資。首先合伙企業屬于非法人企業,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對于合伙制企業的個人股東是按照“先分后稅”的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這些地方還有大比例的稅收返還政策,因此近年來通過在這些“稅收洼地”設立合伙制企業的方式方興未艾。當然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目前還有一些稅收政策盲點,例如法人企業作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收到的股息紅利所得,該合伙企業是否可以作為“透明體”,即法人企業收到的分紅款是否免繳企業所得稅等,這些問題還有待國稅總局相關政策的進一步明確。相信隨著VC/PE型企業在我國的持續快速發展,如何建立在稅收上優化的投資架構和業務模式,密切關注不斷出臺的相關稅收法規以及其實際執行情況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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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C2C電子商務 可稅性 稅收立法
在電子商務的眾多模式當中,普及率最高的C2C模式成為目前是否征稅爭議最大,如何征稅管理最難的一種,給各國稅收法律造成了很大的沖擊。然而,我國對C2C電子商務的稅收缺乏專門的法律加以規范,這導致了大量稅收的流失。因此,研究個人網絡經營的稅收法律問題,對于網絡購物推動的健康發展,解決稅收負擔不公平,國家稅收流失等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C2C電子商務的可稅性分析
可稅性從稅法的角度進行分析,是指某一對象或者行為滿足稅法規定的條件,具有適合稅收及其征管的性質。是否滿足稅法規定的條件,是衡量某一對象是否具有可稅性的核心要素。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只要發生了交易行為就應該納稅。網絡購物實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與建立在有形商品基礎上的傳統貿易相比,C2C電子商務只是在交易的方式上有所改變,其本質仍然是商品和勞務的貿易。因此,個人網絡經營不屬于稅法意義上的免稅范疇。隨著互聯網的逐漸普及,網絡購物的規模不斷擴大,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模式,C2C模式的電子商務取得了飛速發展(見圖1)。然而,在相關法律出于真空狀態的情況下,我國大多數從事網絡貿易的個體商戶很少向稅務機關繳納網店經營的收入,這意味著我國財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因此,在促進網絡購物健康發展的前提下,應當加緊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C2C電子商務進行科學合理的稅收規范。
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現狀
面對飛速發展的網絡購物,為了加強管理,規范發展,我國制定了一些法律和政策。2004年,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這是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下的信息化法律。2005年,我國制定了《國務院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這是我國第一份專門規定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政策文件。但是,我國目前仍然缺乏專門針對網絡購物的稅收法律法規,只是在現有的稅制框架中針對網絡貿易中的一些應稅行為規定相應的稅務處理方法(見表1)。與此同時,由于各地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和交易物的屬性在認識上有差異,導致同一應稅行為各地在執行中差異很大,具體差異如表2所示。針對C2C電子商務,由于現行法律并沒有對其稅務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加上大部分從事網絡貿易的個體商戶沒有進行相應的工商和稅務登記,所以各地稅務部門對這一類型的電子商務未能進行有效的稅收征收管理。
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分析
(一)是否對C2C電子商務開征新稅
針對個人網上經營行為是否應該開征新稅是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和前提。主張開征新稅的重要代表是加拿大財稅法學教授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的“比特稅”方案,即以通過因特網進行傳輸的電子數據流量作為計稅基礎對網絡貿易征收新的稅種“比特稅”。然而,這一新稅單純依據電子數據的“字節數”征稅,并不能區分電子信息的價值高低,同時也容易把非電子商務的數據傳輸納入征稅范圍,違背了稅法的公平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據稅法的規定,要開征一個新的稅種,前提是已出現了新的征稅對象。由于個人網上經營作為一種新型貿易方式,其本質仍然是商品和服務的交易,只是實現交易的方式有所改變,因此,為了維護傳統稅制的穩定性,并不適合對其開征新稅。
(二)C2C電子商務適用的稅種
如果不對個人網上經營開征新稅,就必須解決如何適用現行稅種的難題。對于在線銷售有形商品,盡管交易中的部分流程比如合同的訂立、貨款的支付是在網上完成,但是貨物最終仍然通過郵政等傳統方式交付,與傳統的商貿活動并無本質區別,因此,這類C2C電子商務可以按照“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對于在線銷售數字化產品或者服務,各國爭議較大。筆者認為,C2C電子商務的稅種應當包括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及個人所得稅。對于在線交易,包括無形商品(如電子圖書、視頻、軟件等)的銷售和網上服務(如遠程教學、醫療咨詢等)兩種,可以按照提供應稅勞務征稅。如果是提供音樂、電子書籍、軟件產品下載,屬于營業稅-文化體育業,適用3%的稅率;如果是提供網絡游戲下載,屬于營業稅-娛樂業,適用20%的稅率。
(三)C2C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
網絡購物的出現也給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的挑戰。一方面,納稅人難以確定。與傳統個體工商戶零售業相比,網上個人賣家數量多、分布廣、沒有店面、沒有特定經營場所,因此,工商部門很難對廣大網上個人賣家進行監察并對其進行登記注冊。另一方面,網絡貿易過程中所訂立的合同、支付的憑證等都以數字化形式呈現,而且這些電子數據容易被修改而無法發現,這就大大增加了稅務征管的難度。因此,要通過完善電子稅務登記制度、建立專門的部門、使用電子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等實現對C2C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
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建議
(一)明確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總體思路
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總體思路應是:在現有稅收制度框架內,根據網絡購物的特點和規律,同時借鑒各國有益的經驗,對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解釋和完善。一方面,以現行稅制為基礎,明確規定個人網上經營的稅務處理辦法,是當前制定C2C模式電子商務的基本方向。另一方面,要參鑒美國、歐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國際組織關于網絡貿易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從而保證個人網絡經營的稅收政策與國際接軌,促進網絡購物的健康發展。
(二)確定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總體原則
我國的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除了遵循傳統稅法中的稅收中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外,還應著重突出這樣幾項原則:其一,適當優惠原則。C2C電子商務具有傳統商務無法比擬的優點,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我國C2C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發展速度和規模也有待于進一步提高,亟需政府的大力扶持。因而,國家要對C2C電子商務采用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二,易于征管、便于繳納的原則。在制定C2C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時,對于相關的稅收規則應盡量在法律中予以明確,便于征納雙方執行和操作。同時,要充分考慮互聯網的技術特征和諸多優勢,利用各種先進的電子技術來提高辦稅效益和稅務管理服務水平,提高稅收效率。其三,前瞻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經濟形態,正處于快速的發展變化之中。新的C2C電子商務課稅機制不能僅僅能夠解決現階段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而且必須具有適當的超前性和靈活性,這樣才能使相關立法保持一定的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
(三)加快明確個人網上經營的稅收規定
對于C2C模式的電子商務,應該盡快明確個人網上經營行為屬于應稅行為,要按照稅法規定納稅。另一方面,由于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網絡貿易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發展規模和速度都有待進一步提高,因此,當前可以給予C2C電子商務規定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其發展。具體而言,可以針對個人網上經營規定三到五年的免稅期,這不僅可以從政策角度促進網絡購物的發展,推動就業,而且也給國家開發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技術系統提供了一定的緩沖期。
(四)完善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法
針對我國網絡貿易的稅收征管方式滯后、效率低下等問題,要充分利用高新技術,不斷加強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平臺建設。首先,要制定嚴格的個人網上經營稅務登記制度。要求網上經營的個體商戶進行相關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同時進行非強制性的稅務備案。稅務部門要與工商部門、電子支付平臺合作,定期進行數據交換,從而實現有效的稅源管控。其次,要加快實施電子發票制度。要以法律方式確定電子發票的效力和地位,同時利用先進科技研發電子發票管理系統,使其成為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托。再次,要推行個人網絡經營稅款代扣代繳制度。稅務部門可以考慮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網站對其管理平臺上從事網上經營的主體(即網上店鋪)實行統一管理,對達到稅收起征點的店鋪代扣代繳稅款。最后,要建立社會化協稅護稅體系。稅務機關要全面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建立全面的數據管理系統,共享與網絡貿易有關的所有資源。
參考文獻:
1.黃敏學.電子商務.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秦成德主編.電子商務法.科學出版社,2006
3.高富平.電子商務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一、科學發展觀下完善稅收理念的目標選擇
與科學發展觀的多層次目標取向相適應,國家稅收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實現發展的重要財力保障手段與調節經濟運行、協調國家和微觀市場主體利益關系的重要杠桿,要創新思路,更新觀念,超越單純就經濟論稅收,就稅收論經濟的“稅收經濟觀”,充分重視國家稅收這一本質上體現為一種分配關系的經濟范疇在政治性與社會性方面具有的積極作用,以便在為國家實現“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目標取向提供必要財力支持的同時,憑借其內在的杠桿調節作用為“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并最終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對此,在稅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繼續堅持我國長期遵循的“稅收經濟觀”的基礎上,以“科學發展觀”為總體指導原則,樹立指導新時期稅收實踐的“科學稅收觀”。具體說,“科學稅收觀”至少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內容:
首先,適應與服務于經濟發展。本質上講,稅收作為國家為滿足履行職能的需要而對社會資源的強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們再生產活動中創造的社會物質財富。稅收首先表現為一個經濟范疇。它來源于經濟,受經濟的最終制約,并以此為基礎反作用于經濟,對經濟發展起著巨大的影響,由此決定了經濟既是治稅的出發點,也是治稅的歸宿點,稅收必須以服務經濟發展為根本目的。在科學發展觀下,經濟發展仍然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并客觀決定著社會和人發展的實現程度。因此,在科學發展觀統領下的新的歷史時期,稅收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非但不應弱化,反而在某種程度上得到切實加強,這種加強必須是在進一步認識與尊重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并以有利于“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為基本前提。
其次,滿足政治與社會需要。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與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會上有的觀點出于對我國特殊社會歷史因素的考慮以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財稅理論,把促進經濟總量增長視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的惟一職能,忽視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稅收其他內在功能,認為強調稅收的政治與社會屬性就必然會導致政府根據“自己”的需要無限制地汲取社會資源,從而損害社會公眾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場機制基礎性資源配置作用的完整發揮。事實上,無論從我國傳統的“國家分配論”強調國家在稅收分配關系中的主體地位出發,還是從以瓦格納為代表的德國社會政策學派強調利用稅收手段實施社會政策以及公共選擇理論強調政治程序對稅收政策確定的巨大影響角度考慮,稅收的政治屬性與社會屬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客觀存在的,而且在具體稅收實踐過程中,其對稅收政策的確定與稅收征管實踐都起著某種意義上的決定作用。如我國近期出臺的降低農業稅率直至完全取消農業稅政策,就可被視為這方面的一個典型表現。而在稅收征納過程中,稅務機關作為政府行政機構,自然以確保履行政府職能而存在,因而必然體現出一定的政治屬性。以服務社會為終極目的的社會管理職能是國家(或政府)自其產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屬性,因此,稅收又是一個政治范疇。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稅務機關在履行其內在的政治職能的過程中必然要以社會需要為出發點,從而使稅收征納行為同時具有了服務社會、適應社會的基本屬性。忽視稅收的這些基本屬性,不但很難正確回答稅收實踐運行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也在事實上成為導致目前稅收理論研究與實踐脫節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難為稅收工作從根本上適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提供正確的理論導向。
第三,實現“以人為本”基礎上的職能協調。在促進經濟發展、滿足政治需要、實現社會穩定等多層次目標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確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以確保稅收內在職能作用的完整發揮就成為了—個不容回避的現實問題。事實上,我國以前稅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其中一個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確處理好促進經濟發展、滿足政治需要、實現社會穩定之間的關系。如過去長期單純強調稅收的政治屬性,以及近年過于強調稅收在促進經濟總量增長方面的能動作用等,客觀上成為了稅務人員權力意識膨脹、執法隨意性過大、以促進經濟總量增長為名無視社會承受能力,隨意安排稅收收入計劃等問題的深層次思想根源。因此,實現促進經濟發展、滿足政治需要、實現社會穩定之間的良性互動就成為了“科學稅收觀”的必然選擇。而“以人為本”這一人文主義的治國、執政理念則要求稅收各項工作必須從“人的根本需要”出發,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認真貫徹到稅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實現“以人為本”基礎上的職能協調。
二、科學稅收觀下對稅收理論與實踐的幾點具體要求
綜上所述,可以嘗試性地把科學稅收觀具體表述為:以“以人為本”為基本思想導向,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稅收本質的基本要求,在協調兼顧稅收內在的經濟屬性、社會屬性與政治屬性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好內在的聚財與調節職能作用,從而最終為“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提供必要的財力與政策支持。具體而言,這一稅收理念對我國今后的稅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幾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稅制設計方面,科學稅收觀下的稅制安排要全面落實“公平效率觀”,在突出效率優先的同時,注重社會公平。既要適應市場經濟基本規律與經濟一體化浪潮的內在要求,不損害微觀市場主體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能動作用,又要充分考慮國家履行“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職能所必需的收入規模,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支持經濟的進一步健康發展。在兩者協調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滿足社會福利,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這就要求我國今后的稅制改革應在進一步完善“雙主體稅制模式”,協調流轉稅在組織收入與所得稅在宏觀調控方面的各自積極作用的大背景下,進一步簡化稅制以降低社會稅收遵從負擔、提高稅務機關執法水平;拓寬稅基以確保稅收規模持續穩定增長的財源基礎;降低稅率以增強微觀市場主體運用市場機制力度;加強稅收征管以實現既定稅制橫向公平與縱向公正。通過推進稅收體制改革,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調整擴大消費稅稅基,開征社會保障稅、環保稅,調整和完善資源稅,實施燃油稅,穩步推行物業稅,賦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稅政管理權限等各項改革措施,為“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在改革的步驟選擇方面,考慮到稅制對社會整體經濟運行的巨大影響與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稅制建設的理想模式與現實可支持的改革舉措之間仍存在相當大的距離。因此,我國在今后的稅制改革過程中,必須在充分理解社會、政治、經濟需要的輕重緩急程度與正確處理各方面利益關系的基礎上,本著精心設計、循序漸進、量力而行、穩步實施的思想,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的程度有機結合起來,成熟一項實施一項,實施一項確保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