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28 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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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所得稅
由于有限合伙制企業構成免稅主體,并通過普通合伙人的激勵報酬安排有效地解決了創業投資中資金供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委托問題,因而被普遍認為是創業投資企業的最優組織形式。我國于2006年8月修訂了《合伙企業法》,明確了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地位。自此之后國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陸續出現。由于有限合伙制是我國的新生事物,合伙人應如何繳納所得稅就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2008年12月23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59號文),對合伙企業合伙人如何繳納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明確。本文針對我國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所得稅規定,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中兩類合伙人的所得稅繳納及潛在問題進行剖析,以找出目前稅收制度下存在的不利于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規定。
一、我國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創業投資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多為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大型企業等機構投資者或者富裕的個人,它們不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而是提供了合伙企業絕大部分資金來源(通常為合伙企業資金總額的99%),并以出資額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通常為一群經驗豐富的創業投資家,他們僅象征性地提供合伙企業資金的1%,全面負責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并承擔無限責任。目前我國的普通合伙人通常由民營投資管理公司充當。根據有限合伙契約的收益分配條款,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存續期內每年提取占承諾資本2%左右的固定管理費和所投資的股權上市或出售后10%~30%的投資收益提成;有限合伙人按其出資比例分配余下的70%~90%的收益。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的收入主要來自于勞動報酬,而有限合伙人的收入是資本投資收益。
我國財稅[2000]91號文、財稅[2008]69號文和159號文對合伙企業的所得稅問題進行了規定,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納稅義務人的確定與適用稅法。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由合伙人按照協議約定(或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或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規定了應納稅所得及其稅前扣除的內容。規定應納稅所得為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其中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合伙人的費用扣除標準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三是規定合伙企業年度虧損的彌補原則。規定如果合伙企業出現年度虧損,允許其在五年內以經營所得彌補虧損。若合伙人為法人或其它組織,合伙人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不能以合伙企業的虧損抵補其它盈利。
依據上述規定,本文以案例來說明創業投資合伙企業中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應稅所得的計算。為簡便起見,現假設由自然人A、法人B各出資2 975萬元人民幣、法人C出資50萬元人民幣設立一家承諾資本規模為5 000萬元的創業投資合伙企業。其中A和B作為有限合伙人僅承擔出資義務,并分享最終收益的80%;C作為普通合伙人,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每年提取承諾資本的2%作為管理報酬,在有限合伙人收回全部累計投資之后分享最終收益的20%。協議約定創業投資合伙企業的存續期為10年,未滿期前各年已實現的凈利潤的50%用來在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期滿后企業解散,償付合伙人的投資成本并分配最終凈收益。假設該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每年要支出財務費用及其它營業費用200萬元,在設立后的前三年內該企業未取得任何投資收益。自第四年始,創業投資合伙企業開始處置投資股權,并從一些受資企業處獲得股息等收入,逐漸實現了年度利潤。合伙企業的投資利潤和利潤分配情況及根據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各合伙人的應稅所得詳見表1。
二、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關于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所得稅政策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利于我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
(一)普通合伙人固定管理費的稅務處理政策不明朗
普通合伙人的實際所得包括年固定管理費收入和利潤提成兩部分。現行政策規定對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實行“先分后稅”原則,由合伙人按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或實際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但對于普通合伙人的年管理費是否應在分稅前計入合伙企業經營所得中,現行合伙企業所得稅政策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財稅[2000]91號文規定了投資者的費用扣除參考標準和“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參考該條規定,上述案例將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費收入直接計入了合伙人的分稅基數,沒有在分稅前進行扣除,造成分稅后合伙人的實際收入與稅負不相匹配,有限合伙人承擔了應由普通合伙人負擔的部分稅收(見表2)。
(二)對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規定的超額累進稅率不合理
前面已經分析到,有限合伙人從創業投資企業取得的收入性質為資本投資收益。當有限合伙人是自然人時,其收入類同于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七)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第(九)項“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內容。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收入主要為勞動報酬,但也有部分資本投資收益?,F行合伙企業相關稅收條例規定,個人合伙人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扣除24 000元的年費用標準,適用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未區分個人合伙人的收入性質。對比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稅率為20%,對個人合伙人規定的超額累進稅率將形成同類收入不同稅負的局面。即對于同是從事股權投資的個人投資者來說,直接購買企業的股權或股票承擔的稅負將遠遠低于投資創業投資合伙企業從事股權投資的稅負,這不符合行業間公平競爭的原則,也不利于創業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三)對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的收入未進行定性,潛藏一筆收入多重征稅的可能
現行稅收政策只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合伙人的收入性質未予以確定。創業投資企業的收入主要來源于所投企業的利息、股息所得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這些收入分配給法人合伙人后在作稅務處理時應歸為哪類性質收入,現行稅收政策并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將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的收入不加區分一概按經營所得處理,就會出現重復征稅現象,分配到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手中的來自于被投資企業的稅后分紅的收入就會在法人合伙人處再次征收企業所得稅,這筆收入最終到達個人投資者手中時就經歷了被投資企業、合伙人企業和個人三重所得征稅。
(四)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的虧損彌補政策不合理
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合伙企業的年度虧損只能在5年內以其經營所得彌補。法人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法人合伙人若投資兩家以上合伙企業時,不得跨企業彌補虧損。這種虧損彌補政策將會產生兩種不合理現象。一是經營同類業務擁有相同利潤的企業承擔的稅負不同。如A、B兩家企業都從事服裝生產業務,并都作為有限合伙人設立了兩家創業投資合伙企業,A企業從服裝生產業和兩家合伙企業處獲得的凈收益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和200萬元;B企業從三處獲得的凈收益分別是0、300萬元和100萬元,則這兩家企業的凈收益均為400萬元,但由于合伙企業的虧損不能抵補其它盈利,因此A企業當年的應稅所得達到700萬元,而B企業只有400萬元。這種征稅方式明顯對A企業不公平。二是存在企業在整體虧損的情況下仍要交所得稅的不合理現象。如A企業作為合伙人參與了3家創業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某一年度由于行業不景氣,這3家創業投資企業中有兩家虧損,按分配比例A企業應承擔的虧損總額達400萬元,而第三家創業投資合伙企業盈利,A企業分配到賬上利潤100萬元,那么這一年A企業整體虧損300萬元,但仍要對第三家創業投資合伙企業分配的100萬元利潤交企業所得稅。這種虧損彌補政策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不利于法人參與創業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
三、對修訂我國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建議
有限合伙制能有效地解決創業投資活動中的委托問題,是外國投資者普遍推崇的一種創業投資組織形式。目前,我國各級政府正在積極采取措施,吸引海外有經驗的創業投資者參與國內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以發展民族創業投資行業,推進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因此,盡快出臺政策完善現行創業投資合伙企業的所得稅法就具有重大意義。
(一)對創業投資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實際所得征收所得稅
對創業投資合伙企業仍保持“先分后稅”原則,但各合伙人以其從創業投資合伙企業的實際所得作為應稅基礎。合伙人的實際所得為其從合伙企業處取得的管理費報酬、工資收入和利潤分成之和。對實際所得征稅能很好地解決普通合伙人管理費收入稅務處理不明朗的問題,使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處于公平的稅負環境中。以實際所得征稅也不存在目前實務界普遍反映的“留存收益計入應稅所得嚴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利用投資收益進行再投資”的問題。
(二)合理界定創業投資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收入性質,并根據收入性質確定稅收減免與稅率
合伙人從創業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有來自合伙企業從被投資企業處取得的投資收益和其它經營所得,也有來自于合伙企業支付的管理費收入。對合伙企業發放給法人合伙人的來自于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收入,為防止重復征稅,應允許法人合伙人在繳納所得稅時扣除在被投資企業已繳納的所得稅。為實現公平稅負原則,對同類收入應按同一稅率征稅。因此,自然人充當合伙人時,有限合伙人對所有收入和普通合伙人對利潤分成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適用的單一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普通合伙人則對管理費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規定的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因從事創業投資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按單一稅率征稅,在創業投資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人就不會由于留存收益累計發放造成的實際所得過高而承擔超額累進稅率下的過高稅負。
(三)允許法人性質的創業投資企業合伙人合并收入納稅
當創業投資企業的合伙人為法人或其它組織時,允許將其從創業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與其它收入合并后納稅,并允許在其出現整體虧損時,在其后五年內以整體經營所得彌補虧損。合并納稅不僅意味著法人企業可以用創業投資活動的所得彌補其它經營活動的虧損,也意味著法人企業可以用其它經營所得彌補創業投資活動的虧損,以及多項創業投資活動中的盈虧互補,從而實現當年實際所得與應稅所得一致、稅收負擔與應稅能力一致的目標。
【參考文獻】
關鍵詞:合伙企業;控制;合并范圍;風險與報酬
一、引言
經過多年準則應用的實踐,筆者發現財務工作者對控制的定義和合并范圍界定存在較大分歧,包括對控制的定義和股東表決權、董事會過半數決策權和人事任免權,以及財務管理權等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本文在分析《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基礎上,結合案例進行情景分析,總結出控制三要素與股東會過半數表決權、董事會過半數決策權和大多數董事會成員的人事任免權、制定財務經營政策權等相輔相成,是理論與實踐的統一[1]?!镀髽I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2]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是否納入合并范圍,準則解釋的出臺對于實務中判斷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標的是否納入合并范圍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但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與合伙人之間是服務關系,需要進一步判斷基金產品的交易背景和實質。鄭敏認為,識別其他方是否是投資方的實質人時需要職業判斷,而具體判斷時應對照準則中對控制的定義和判斷標準,并結合相關事實和情況進行審慎判斷,分析合伙協議等合同文件[3]。劉友余提出為準確判斷哪個主體(如有)應該合并有限合伙企業會計報表,正確使用企業會計準則,可以重點考慮以下四個問題:第一,確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是否為結構化主體;第二,區分普通合伙人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人;第三,判定有限合伙人能否對合伙企業進行控制;第四,對可變回報量級的特別考慮[4]。謝艷如建議,在基金產品設立之初就應考慮合并范圍的相關問題,設計相應的交易條款[5]。
二、合并報表準則介紹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下簡稱準則)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日常經營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相關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準則對文中“相關活動”的理解進行了進一步解釋,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營活動。同時,準則給出了對交易實質進行判斷的關注重點。一是投資標的設立目的。即投資人進行本次投資是基于財務投資人的角度,期望取得低風險的固定收益,還是基于戰略投資人的角度,期望取得高風險高收益,并與投資人的自身業務形成協同,進一步獲取其他非財務性的經營資源,以提高投資人的市場競爭地位。二是投資標的日常經營活動如何做出決策。通常,財務投資人不參與基金產品的日常經營活動,只是每半年度會收到關于基金產品運行情況報告。戰略投資人則委派人員參與基金管理,尤其是基金投資標的管理,并對基金產品和投資標的有較強的話語權,能夠為投資標的提供增值服務。因此戰略投資人對投資標的日常經營活動決策的影響較大,并擁有經營決策權。三是投資方是否享有經營決策權。由上述可知,財務投資人不具有經營決策權,戰略投資人擁有一定的經營決策權。四是投資方是否承擔相應的決策風險并享有相應的收益。按照私募股權投資的投資邏輯,財務投資人不承擔后續基金產品的決策風險,尤其是在結構化產品中,優先級財務投資人只收取固定收益,承擔較小的投資風險。戰略投資人不同,其在擁有決策權的同時承擔著高風險高收益。在上述判斷的基礎上,修訂后的準則強調在判斷是否具有控制權時必須考慮投資方對被投資標的人事權力、風險報酬及財務決策權等關鍵事項。在實務操作時,還需關注以下內容。一方面,要結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準確把握、運用實質性控制的核心要義,有可能出現投資方的持股比例低于50%,但綜合考慮投資方擁有的經營決策權、人事任免權等所有因素和條件后,仍可判斷投資方雖然持股比例低,但對投資標的具有實質控制權。另一方面,對實際控制人進行判斷時要關注股權代持或名義控股的情形,判斷其是戰略投資人還是財務投資人。
三、案例分析
2020年,集團公司A擬與某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公司B及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C聯合發起成立并購基金,基金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合伙企業,合伙目的是通過募集資金為各合伙人設立投資平臺,同時協助集團公司A尋找并購標的,進行并購標的的篩選、談判、交易架構設計等?;鹉技Y金上限為20億元,A公司作為有限合伙人認繳出資2億元,另外引入其他外部資金方作為有限合伙人,出資18億元。B公司及C公司分別以其勞務出資作為普通合伙人(GP)并由B公司以管理人的身份執行合伙事務?;鸬氖找娣峙漤樞驗椋阂皇峭顿Y人的投資本金;二是投資人的收益,該收益為按一定比例計算的門檻收益,比例通常為6%~10%;三是向投資人分配門檻收益后,如有剩余,則其中有限合伙人與基金管理人按8:2的比例分配收益。對于收益歸屬于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由各有限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享?;鸸芾砣讼碛谢甬a品剩余收益的20%,作為管理人的超額績效。在基金退出時按照以下順序分配收益。投資基金虧損分擔方式。其一,并購基金募資模式采用同股同權,各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共同承擔虧損。其二,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饘M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需要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合伙人會議作為最高的投資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為其授權機構,共設5個席位,其中,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占2席,C公司占2席,行業專家占1席。重大投資事項決策需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員表決,并且由多數投委會成員同意后才可以實施。其他社會資本作為出資人,將視實際情況參與投資決策委員會。上述案例中,該合伙企業基金為平層化結構,所有合伙人均同股同權,根據準則中關于控制的規定,集團公司A在投資決策委員會中無控制權,不能控制該合伙企業,為財務投資人,因此不應將合伙企業納入其合并范圍。假設上述案例中并購基金為結構化基金,即集團公司A為劣后級合伙人,擬引入的外部資金方為優先級合伙人。合伙企業的核心條款設置如下。第一,本基金設置結構化安排,其中集團公司A是該基金的劣后級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簡稱LP),其他投資人是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因此集團公司A承擔了本次投資的絕大部分剩余風險,并且享有本次投資的絕大部分報酬。該基金的可變回報與集團公司A所持基金份額緊密相關,其他投資人的投資成本安全性較高,且收益的波動性較小,即承擔固定風險、固定收益。第二,本次投資的目的就是滿足A公司的并購需求,為A公司的對外并購提供資金支持。例如,A公司通過基金管理人設立和搭建了交易架構和交易條款,那么該基金的投資方向便集中于A公司的同行業和上下游行業,這樣既能夠為A公司實現并購的協同效應,也能夠讓A公司滿足戰略投資人的屬性。第三,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簡稱GP),所占份額很低,可以認為GP系準則定義的“人”。GP對基金的控制權來源于合伙人會議的授權,因此普通合伙人沒有自我決策能力,需要在合伙人的授權下行使權利。通過這樣分析,在合伙人會議的議事規則中,A公司的控制權較強,A公司通過自身作為劣后級LP的權力,對相關非財務資源進行控制,實質上控制了該基金的投資策略和實施,即擁有實現可變報酬的權力。第四,A公司基于自身的發展戰略控制和引導本次投資的投資退出方向,并且與其他投資人進行了一定的對賭安排或退出方式的兜底安排,其退出時的收購價安排足以保證優先級LP的出資本金安全和獲取約定收益,保障了優先級的投資成本和收益。因此,重新修訂核心條款后,各投資人的風險與報酬、權利與義務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經濟實質上看,基金的設立目的是為A公司的并購融資提供服務,且實質上A公司是唯一的劣后級LP,對其他合伙人的固定收益承擔兜底責任。因此,變更條款后該合伙企業應納入A公司的合并報表范圍。
四、被投資合伙企業是否納入合并范圍的判斷思路
會計上判斷是否存在控制以及是否應將另一主體納入合并范圍的標準,是本主體是否擁有主導另一主體(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的權力,通過影響被投資單位的人、財、物等方面獲得超額收益或正向協同效應。不能僅僅因為另一主體沒有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或股權比例不足等事實本身,就認為不該將另一主體納入合并范圍。同時,判斷公司對合伙企業形式的被投資主體是否具有控制權時,所考慮的因素可能與被投資單位為其他組織形式時有所不同。總體而言,在判斷投資方對合伙企業是否擁有控制權時,更應關注合伙協議的核心條款及權力機構的議事規則。但由于合伙組織形式與公司相比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因此判斷是否具有控制權的情況也更為復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參與合伙企業的日常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合并合伙企業報表[6]。但實務中存在為實現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戰略和融資目的,有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具有控制權的情況,承擔主要的投資風險,并且對合伙人會議具有絕對的話語權,享有對基金產品人的除名權和罷免權。本質上,普通合伙人是該有限合伙人的人,對合伙企業不具有絕對控制權,但該合伙企業的實質控制權很可能在有限合伙人手中。因此,當被投資企業是有限合伙企業時,不能僅僅以其為有限合伙人為由,即認為有限合伙人不能控制該有限合伙企業。筆者收集、整理了以下合伙企業常涉及的組織結構和核心交易條款。其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資多數為100萬元,且主要收益來源為商務服務費和投資實現的超額收益,若投資成功,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可以獲得較高的超額收益。其二,管理人為有限合伙的運營管理團隊,為合伙企業的職業經理人,也是有限合伙人的人,雙方是委托的關系。其三,從普通合伙人的退出機制來看,有限合伙人單方面決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換,可理解為更換職業經理人和投資管理團隊。綜合上述實務條款,管理人存在的價值是運用其在私募投資方面的行業研究、風險判斷等專業經驗和人脈資源,募集合格投資者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并且在為投資人創造價值的同時,實現自身的服務收益,而非投資收益。因此其所實施的日常經營決策行為不能視為對合伙企業的控制,并且基金產品的主要投資人應把該有限合伙基金納入其合并報表范圍。如果某個有限合伙人應將該有限合伙基金納入其合并報表范圍的,則在該有限合伙人的合并財務報表中,普通合伙人的出資及其依據出資額應分得的收益作為負債,并且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費、業績分成等,在該有限合伙人的合并報表中列報為費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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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友余.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并表問題探討[J].中國注冊會計師.2020(12):101-102.
[5]謝艷如.對上市公司投資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并報表的研究[J].質量與市場.2021(4):36-38.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正在積極進行組織形式的改制,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也正被大家所接受。根據財政會計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的統計數據,截至2013年3月,我國共有會計師事務所7653家(不含分所),其殊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45家,僅占0.59%。但是,在改革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去探討。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潛在的問題
我國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改革不僅是注冊會計師行業在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上的國際趨同,更是促使會計師事務所為自己的執業行為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但是改革過程中總伴隨著問題和風險。
(一)加大合伙人的執業風險
從有限責任公司制轉變為特殊普通合伙制最直觀的變化是合伙人的執業風險大大增加。有限責任公司制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特殊普通合伙制雖然賦予無過錯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但是以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為前提的。而當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基本保持了應有的執業謹慎,基本遵守了審計準則所規定的程序,卻由于審計抽樣、審計成本等方面的局限產生報告不實的情況導致合伙企業債務的,全體合伙人必須共同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然而在實務中,由于自身職業操守和法律意識的約束,注冊會計師鮮有與被審計單位串通或違背審計準則最低要求的情況。就是說,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很有可能需要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與普通合伙制無異。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殊性”很難得到體現。
(二)替代性賠償資源不充裕
特殊普通合伙制使得合伙人將承擔更大的執業風險,事務所應該建立替代性的賠償資源,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為合伙人的風險設置一道屏障。主要的方法包括辦理職業保險,設立獨立信托財產或基金,以及適當減少合伙利潤的分派。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需要辦理保險,同時設立執業風險基金。《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要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逗匣锲髽I法》第59條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钡菍嶋H執行情況并不理想。
參與投保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會計師事務所數量不多,金額也不高,而且我國現有的職業責任保險尚不成熟,保險品種單一,存在免賠額、最高賠償限額等一系--列限制性內容,保險標的限于過失執業行為而意外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承保范圍只限于審計業務,保險追溯期不一,保險費的計算標準和依據也沒有統一。多數事務所按業務收入的5-10%提取執業風險準備金,但金額遠不能應對可能面臨的風險。
(三)合伙人監管責任的缺失導致聯合執業體瓦解
普通合伙制風險共擔、同舟共濟的特點有助于合伙人強化責任感和危機意識,而特殊普通合伙制賦予無過錯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的違規行為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權利,削弱了合伙人之間相互監督的內在制衡機制。不同于國外對合伙個人責任的特別關注,我國《合伙企業法》并未提及任何關于負有監管責任的合伙人作用、職責的內容。合伙人監管責任的缺失使得聯合執業體之間的共存狀態岌岌可危。
聯合執業體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管理咨詢公司等形成的一個聯合體,便于共享內部人才資源和外部客戶資源?,F階段,會計師事務所被要求改制成特殊普通合伙制,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等機構并未被要求改制,同時又未明確合伙人個人責任時,會計師事務所與其他機構之間的平行共存狀態可能被破壞,聯合執業體可能瓦解。因此,如何在轉制的大背景下打造一個資源配置平臺,使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管理咨詢公司等在執業體系內平等對話、共同發展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如何平衡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同時又擔任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管理咨詢公司的管理職務,也是注冊會計師需要關注的重點。
(四)執業風險增加導致準入機制提高
我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準入的基本條件主要分為學歷要求和工作經驗。工作經驗的要求往往流于形式,只要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就能找到事務所辦理注冊手續,因為注冊會計師的人數是顯示事務所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因此,現階段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準入機制主要依賴于書面考試,剛畢業無任何工作經驗的大學生往往能順利通過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但他們缺乏工作經驗,并不具有勝任能力,不滿足高水平的執業要求。
轉職后執業風險大大提高,而較高的執業風險要求從業人員具備較高的執業水平和風險分析能力,這需要靠豐富的工作經驗不斷累積,不是通過考試就能做到的。因此轉制后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準入機制需要提高。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完善建議
(一)重視合伙文化的建設
執業人員特別是合伙人應積極面對此次改革,從合伙文化的建設人手,建立完整的風險控制體系,以規避風險。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長期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制,這種以“資合”為特征的組織形式下形成的企業文化并不完全是合伙文化,不可能照搬西方的合伙文化及其制度,同時也制約了事務所合伙文化的發展。因此,這次事務所組織形式的改革是一次完善會計師事務所合伙文化建設的契機。
國際“四大”的合伙文化,各有特點。普華永道強調合伙人的卓越領導能力,安永突出以人為本的理念,德勤包容文化差異,畢馬威重視團隊合作精神。但他們共同注重“質量至上”,執業質量是根本;他們各自的文化都能確保自己的競爭力,最大限度的調動每個人的積極性,挖掘每個人的潛力。我國事務所的合伙文化也可以依據合伙人的價值觀附有鮮明的特色,但最核心的“質量”應該是所有事務所應重點關注的。形成“質量至上”的合伙文化有助于事務所更加重視審計質量,滿足客戶、利益相關者的需求,贏得良好的信譽。無論是積極擴張還是穩步發展,高質量的審計服務是現階段事務所發展的核心,也是避免損害事務所本身、合伙人利益、利益相關者最根本的方法。
(二)完善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
國外主要采取保險的形式建立替代性賠償資源,國際“四大”每年購買的保險金額占其營業收入的8%。我國雖然規定辦理保險與設立執業風險基金并行,但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還處在發展初期,執業風險基金金額不足以抵御風險。隨著我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和相關機制的不斷完善,注冊會計師行業作為一個高風險行業,應該有足夠的預警機制去應對。
世界上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和地區會強制規定事務所必須購買職業責任保險,使得保險公司有穩定的保險對象群,繼而能降低被保險人保險費,增強保險人賠償損失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環。這樣的保險機制值得我們借鑒。
隨著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業務范圍的擴大,承保的范圍也應包含審計、驗資、會計咨詢和服務等;依據國際上采取的“賠償發生制”原則,改變國內現有的“期限內賠償”方式;實行個性化的浮動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制定可以依據以下數據信息:事務所的性質、規模、執業領域、營運及盈利情況,雇員的執業技術水平、素質及職業道德,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和執行情況,事務所的投保范圍、金額、過去發生的賠償記錄和未來發生賠償的可能性大小等。綜合以上信息,客觀評估出事務所的風險概率,確定出合適的保險費率,并以此費率作為相對固定的基準比率,在一點時間內上下調動,形成浮動費率;事務所的保險費用可以借鑒上市公司為董事購買的責任保險,作為稅前據實列支扣除。
(三)完善合伙人監督責任
在國外,合伙個人責任是一個很重要的內容。美國《示范注冊有限責任合伙法》中指出,合伙人“監督責任”是指負有監管責任的合伙人對其下屬或其他合伙人的執業過失應承擔的個人責任,監督責任的界定結果將直接決定有限責任合伙能夠在多大范圍內解除其他合伙人的個人無限責任。德克薩斯州的《有限責任合伙法》規定,如果合伙人知道或了解到另一個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代表人(合伙的人、雇員和仆役)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而未采取恰當行為防止其發生時,該合伙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而特拉華州則限制了控制或監管的合伙人的責任范圍,規定只有擁有直接監管與控制權的人才對有過錯的合伙人行為的后果負責。
我國的《合伙企業法》可以借鑒美國的相關法律,適當增加對負有控制或監管責任的合伙人的個人責任的內容,促使事務所完善合伙人之間相互監督的內在制衡機制,建立完整的風險控制體系,從而提高事務所整體規避風險的能力。同時,對合伙個人責任的確定有利于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在聯合執業體的職責和執業風險。
(四)優化注冊會計師行業準入機制
第一,民事權利繼承和轉讓的基本理論
本案涉及股權的繼承問題。權利繼承問題屬于廣義上的權利轉讓的一種類型。在古代社會,身份關系是可以繼承的,而且,由于財產關系(權利)緊密依附于身份關系,所以,最原始意義上的繼承是身份法上的繼承。而在現代社會,情況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轉變,繼承一般只指財產的繼承,而不承認身份的繼承,人的身份僅僅變成了財產繼承的限定條件,可以繼承的對象排除了身份本身??梢哉f,不可轉讓(現代法承認財產繼承)性構成人身權法的金科玉律。當然,這是建立在財產權和人身權二元劃分基礎上的一個判斷。當出現一些特殊的權利類型——比如股權時,其性質很難直接歸屬于人身權或者財產權,就出現了問題:股權是否可以和股東資格一并依繼承的方式轉讓?
第二,不同企業形態中財產份額的可轉讓性比較
1.股份責任公司的自由轉讓模式。一般認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具有比較強的可轉讓性,這是因為,股份有限公司是資合公司,公司的信用不依賴公司股東個人的信用。從而,股東的資格可以隨著股權的轉讓而轉讓,即,擁有股份的人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就能夠行使公司股東的各項權利——主要是表決權,來表達自己的意愿。但是要注意,即使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自由也不是絕對的,比如,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和小股東的利益,具有一定職位或者“身份”的人——主要是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是受限制的。而且,即使是不具有一定職位的人,在涉及一定份額的股份的轉讓的時候,法律也會對其作出限制。
2.合伙企業的限制轉讓模式
在合伙法理上,合伙具有人合性,每一個合伙人都有一種被稱做“對人選擇權”(delectus personae)的權利,該權利使每個合伙人有權否決新的成員加入合伙,這在事實上構成了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轉讓合伙份額的限制。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合伙法允許任一合伙人(除非所有合伙人提前另有其他約定)在任何時間抽回投資和解散合伙企業,該合伙人雖然會因“錯誤終止”合伙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以不利的條件撤回投資,但是,他畢竟可以從合伙的事務中擺脫出來(雖然他并不能完全擺脫)。
所以說,任何一種投資形態,無論是股份責任公司還是合伙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份額對于出資人而言是其財產權,該種財產權的應當具有可轉讓性;但是,與出資財產額相聯系的在企業中的成員資格具有一定的類人身的特點,為了使該企業存續下去,法律會限制對其進行恣意的轉讓。
3.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企業類比
我們通常說,合伙企業具有人合性,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性和資合性。在英美公司法理論上,說非公眾持股公司是“合伙企業”幾乎成為人們的口頭禪。有論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參與者相互認同為合伙人,因而,他們應當受合伙企業法的調整。實際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屬性和合伙人在合伙中權利的屬性的確有不少相似之處。第一,每個合伙人一般都行使對于公司事務的管理權。而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情形,每個股東事實上都參與公司的管理。第二,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而在合伙中,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轉讓合伙份額也受到同樣的限制,其他合伙人也享有優先購買權。前面所說的合伙人的對人選擇(權)delectus personae同樣適用于不公開招股公司和家族公司。在大多數的不公開招股公司股東都會在其組織文件中包含類似delectus personae對人選擇(權)的安排,這些安排一般都采取股權轉讓限制協議的形式。(元照英美法詞典,第391頁)第三,為了給轉讓自己份額受到限制的合伙人進行救濟,法律一般會給合伙人一種退出權,我國合伙企業法允許任一合伙人(除非所有合伙人提前另有其他約定)在任何時間抽回投資和解散合伙企業(當然,該合伙人將可能因“錯誤”終止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雖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受到限制,股東退出公司在事實上是不受限制的。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5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雖然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是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也就是說,當一個股東決心轉讓自己股份的時候,若公司的章程沒有相反的約定,其他的股東要么是同意他轉讓,要么就只能自己購買欲出讓的股份,股東仍然可以轉讓自己份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一種類似合伙人的退出權。
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轉讓中所出現的問題,我們可以參照有關合伙的法律和法理。
第三,本文對該案例的觀點。
1.有事前約定的從其約定。
公司法中對于這種特殊的情形沒有給出一個解決方案。即使公司法給出了一種解決的方式,此方式也不應該是強制性的,必須允許公司的股東通過事前的約定加以排除。法律的規定應當鼓勵當事人對此問題在事前作出約定,以免將來產生糾紛。
2.沒有事前約定的情形,若當事人能夠在事后達成完全一致,可以依照事后的約定,這里同樣需要承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排除。
3.若當事人事前對此沒有約定,事后也不能達成一致,應當按照法定規則來處理。在我國由于沒有一個這樣的法定規則,則只能按照法理來解決,在此我們可以參考公司法的法理和合伙的法律規定和法理。
國內外相關法律對此問題有不同的解決方法。在我國婚姻繼承制度方面規定了繼承和分割財產中當然包括股東出資的股權,但在公司法中卻無明文規定是否因發生繼承和分割財產而當然成為股東。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4條規定:公司股份可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共同財產自由轉移,但是在章程中可規定:配偶繼承人只有在按章程規定的條件獲得同意后,才能成為股東。該法第45條同時規定:只有在爭得至少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數股東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轉讓給與公司無關的第三者。而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條規定:股東將其份額的全部或一部轉讓給非股東時,須經股東大會同意。這些法律都規定了對于繼承人取得股東資格的限制程序。因此有學者主張,我國應考慮在公司法中補充規定,將這種情況視為股東向第三人轉讓出資,適用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由過半數股東表決同意。但是,若通過股東決議的形式來決定是否接受B作為公司的股東乃至公司的董事長,存在著這樣的一個問題,即,如果將繼承人B視為接受轉讓的第三人,其股東資格還有待確認,當然就不能取得表決權;而A已經死亡,已經喪失了表決權,這就相當于讓代表公司股份30%的股東去決定70%股權的安排。而且,根據公司法第38條、41條、42條和43條的規定,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的職權應由股東大會決定,而股東大會在設有董事會的公司是由董事長主持召開的,在A死亡的情況下,無法召開合法的股東大會,更無法形成決議。
那么,一個更根本的辦法是,可以把大股東A的死亡作為其他股東或者公司購買A的股份的一個理由。大股東的死亡不能直接作為解散和清算公司的法定理由,因為為了維護公司的長期存續,必須給其他股東一個選擇的機會。其他股東可以事后同意B的加入,也可以否定B的加入,也就是說公司和其他股東有一個類似對人選擇權的權利,但是必須兼顧B作為財產權人的利益,其他股東可以不清算和解散公司,但是必須給B一個合理的補償。這里的一個關鍵問題是:A的股份的價格如何形成?
如果價格合適,無論是解散公司,還是讓B留在公司,還是讓B退出公司這幾種選擇之間就不存在什么實質上的區別了。而在有限責任公司,由于不存在一個有效的交易市場,其股份就不能形成一個合理的市場價格,這才是癥結所在。股份的價格的形成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1)是按照設立公司時的出資額。出資額作為一種標準雖然清晰而客觀,但是不能真實反映股份的真實價格,一般不被采用;(2)是由當事人在最初對股份的價格進行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并不能解決問題;(3)由一個中立的機構來對股份的價格進行估算,這個方法比較可行,但又有著比較高的成本;(4)公司法第35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這實際上也是形成股份的價格的一種方式。
一、引言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正在積極進行組織形式的改制,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也正被大家所接受。根據財政會計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的統計數據,截至2013年3月,我國共有會計師事務所7653家(不含分所),其殊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45家,僅占0.59%。但是,在改革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去探討。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潛在的問題
我國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改革不僅是注冊會計師行業在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上的國際趨同,更是促使會計師事務所為自己的執業行為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但是改革過程中總伴隨著問題和風險。
(一)加大合伙人的執業風險
從有限責任公司制轉變為特殊普通合伙制最直觀的變化是合伙人的執業風險大大增加。有限責任公司制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特殊普通合伙制雖然賦予無過錯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但是以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為前提的。而當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基本保持了應有的執業謹慎,基本遵守了審計準則所規定的程序,卻由于審計抽樣、審計成本等方面的局限產生報告不實的情況導致合伙企業債務的,全體合伙人必須共同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然而在實務中,由于自身職業操守和法律意識的約束,注冊會計師鮮有與被審計單位串通或違背審計準則最低要求的情況。就是說,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很有可能需要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與普通合伙制無異。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殊性很難得到體現。
(二)替代性賠償資源不充裕
特殊普通合伙制使得合伙人將承擔更大的執業風險,事務所應該建立替代性的賠償資源,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為合伙人的風險設置一道屏障。主要的方法包括辦理職業保險,設立獨立信托財產或基金,以及適當減少合伙利潤的分派。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需要辦理保險,同時設立執業風險基金?!蹲詴嫀煼ā芬幎?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要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合伙企業法》第59條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但是實際執行情況并不理想。
參與投保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會計師事務所數量不多,金額也不高,而且我國現有的職業責任保險尚不成熟,保險品種單一,存在免賠額、最高賠償限額等一系--列限制性內容,保險標的限于過失執業行為而意外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承保范圍只限于審計業務,保險追溯期不一,保險費的計算標準和依據也沒有統一。多數事務所按業務收入的5-10%提取執業風險準備金,但金額遠不能應對可能面臨的風險。
(三)合伙人監管責任的缺失導致聯合執業體瓦解
普通合伙制風險共擔、同舟共濟的特點有助于合伙人強化責任感和危機意識,而特殊普通合伙制賦予無過錯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的違規行為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權利,削弱了合伙人之間相互監督的內在制衡機制。不同于國外對合伙個人責任的特別關注,我國《合伙企業法》并未提及任何關于負有監管責任的合伙人作用、職責的內容。合伙人監管責任的缺失使得聯合執業體之間的共存狀態岌岌可危。
聯合執業體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管理咨詢公司等形成的一個聯合體,便于共享內部人才資源和外部客戶資源?,F階段,會計師事務所被要求改制成特殊普通合伙制,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等機構并未被要求改制,同時又未明確合伙人個人責任時,會計師事務所與其他機構之間的平行共存狀態可能被破壞,聯合執業體可能瓦解。因此,如何在轉制的大背景下打造一個資源配置平臺,使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管理咨詢公司等在執業體系內平等對話、共同發展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如何平衡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同時又擔任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管理咨詢公司的管理職務,也是注冊會計師需要關注的重點。
(四)執業風險增加導致準入機制提高
我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準入的基本條件主要分為學歷要求和工作經驗。工作經驗的要求往往流于形式,只要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就能找到事務所辦理注冊手續,因為注冊會計師的人數是顯示事務所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因此,現階段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準入機制主要依賴于書面考試,剛畢業無任何工作經驗的大學生往往能順利通過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但他們缺乏工作經驗,并不具有勝任能力,不滿足高水平的執業要求。
轉職后執業風險大大提高,而較高的執業風險要求從業人員具備較高的執業水平和風險分析能力,這需要靠豐富的工作經驗不斷累積,不是通過考試就能做到的。因此轉制后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準入機制需要提高。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完善建議
(一)重視合伙文化的建設
執業人員特別是合伙人應積極面對此次改革,從合伙文化的建設人手,建立完整的風險控制體系,以規避風險。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長期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制,這種以資合為特征的組織形式下形成的企業文化并不完全是合伙文化,不可能照搬西方的合伙文化及其制度,同時也制約了事務所合伙文化的發展。因此,這次事務所組織形式的改革是一次完善會計師事務所合伙文化建設的契機。
國際四大的合伙文化,各有特點。普華永道強調合伙人的卓越領導能力,安永突出以人為本的理念,德勤包容文化差異,畢馬威重視團隊合作精神。但他們共同注重質量至上,執業質量是根本;他們各自的文化都能確保自己的競爭力,最大限度的調動每個人的積極性,挖掘每個人的潛力。我國事務所的合伙文化也可以依據合伙人的價值觀附有鮮明的特色,但最核心的質量應該是所有事務所應重點關注的。形成質量至上的合伙文化有助于事務所更加重視審計質量,滿足客戶、利益相關者的需求,贏得良好的信譽。無論是積極擴張還是穩步發展,高質量的審計服務是現階段事務所發展的核心,也是避免損害事務所本身、合伙人利益、利益相關者最根本的方法。
(二)完善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
國外主要采取保險的形式建立替代性賠償資源,國際四大每年購買的保險金額占其營業收入的8%。我國雖然規定辦理保險與設立執業風險基金并行,但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還處在發展初期,執業風險基金金額不足以抵御風險。隨著我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和相關機制的不斷完善,注冊會計師行業作為一個高風險行業,應該有足夠的預警機制去應對。
世界上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和地區會強制規定事務所必須購買職業責任保險,使得保險公司有穩定的保險對象群,繼而能降低被保險人保險費,增強保險人賠償損失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環。這樣的保險機制值得我們借鑒。
隨著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業務范圍的擴大,承保的范圍也應包含審計、驗資、會計咨詢和服務等;依據國際上采取的賠償發生制原則,改變國內現有的期限內賠償方式;實行個性化的浮動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制定可以依據以下數據信息:事務所的性質、規模、執業領域、營運及盈利情況,雇員的執業技術水平、素質及職業道德,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和執行情況,事務所的投保范圍、金額、過去發生的賠償記錄和未來發生賠償的可能性大小等。綜合以上信息,客觀評估出事務所的風險概率,確定出合適的保險費率,并以此費率作為相對固定的基準比率,在一點時間內上下調動,形成浮動費率;事務所的保險費用可以借鑒上市公司為董事購買的責任保險,作為稅前據實列支扣除。
(三)完善合伙人監督責任
在國外,合伙個人責任是一個很重要的內容。美國《示范注冊有限責任合伙法》中指出,合伙人監督責任是指負有監管責任的合伙人對其下屬或其他合伙人的執業過失應承擔的個人責任,監督責任的界定結果將直接決定有限責任合伙能夠在多大范圍內解除其他合伙人的個人無限責任。德克薩斯州的《有限責任合伙法》規定,如果合伙人知道或了解到另一個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代表人(合伙的人、雇員和仆役)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而未采取恰當行為防止其發生時,該合伙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而特拉華州則限制了控制或監管的合伙人的責任范圍,規定只有擁有直接監管與控制權的人才對有過錯的合伙人行為的后果負責。
我國的《合伙企業法》可以借鑒美國的相關法律,適當增加對負有控制或監管責任的合伙人的個人責任的內容,促使事務所完善合伙人之間相互監督的內在制衡機制,建立完整的風險控制體系,從而提高事務所整體規避風險的能力。同時,對合伙個人責任的確定有利于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在聯合執業體的職責和執業風險。
(四)優化注冊會計師行業準入機制
關鍵詞:法律不確定性;風險分析;風險防范建議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6-0110-02
自2010年3月3日首家外資股權投資企業落戶上海以來,各地報道相繼推出,外資股權投資發展如火如荼。雖然其間不乏有中小企業嫁接外資股權成功的案例,但風險總與機遇相伴而生,法律的不確定性、資本的逐利性以及企業自身管理的缺陷讓風險無處不在,隨著后續糾紛和矛盾的逐漸暴露,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加強風險防范刻不容緩。
1 法律不確定性分析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該《辦法》實施以來,各地已有多家外資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成立。雖然外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已沒有法律障礙,但由于相關配套規定沒有跟進,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在投資過程中還面臨一些風險。首先是法律風險。目前,外資在境內投資主要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而新增加的外資股權合伙企業類型,是否還要適用外商投資三大法不得而知,四種企業類型在法律層面如何銜接與適用,仍需要更多實踐。其次是稅收問題。目前國內對合伙企業稅務方面規定,主要以財政部、國稅總局于2008年出臺的《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為主。但外資股權投資中附帶權益問題是原合伙企業所沒有的,如何征稅沒有具體規定。最后是結匯退出問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8年8月的《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這一規定使得外資股權投資有非法嫌疑,并且也與《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相抵觸。如果在結匯方面沒有突破,外資股權投資將難以運作。但如果結匯放開,則分期到位的額度怎么確定、真假外資的流入怎么確定,都是很復雜的課題。
2 風險分析
2.1 企業價值低估風險
外資股權投資入股目標企業會涉及目標企業價值評估問題,企業價值的估值與將來的獲利空間息息相關,影響中小企業的股權數量、控制權大小和分紅規模等。投融資雙方對企業價值的預期和態度并不相同,容易出現分歧。對于融資方,由于新股東的加入,原創始股東原有的股權被攤薄,融資就意味著賣血,因此融資方希望盡可能高估企業價值,減少投資人的股權比例。相反,外資股權往往采用較保守的評估方法,低估企業以獲得增值空間。他們在進行投資決策時會通過分析企業的成長預期、風險預測和現金流量等財務指標,利用價值評估的模型來確定企業的真實價值,并認為任何偏離這個真實價值的價值都是低估或高估的表現,這樣就可以在其投資組合中選擇大量“被低估”的股票,從而提高他們的投資回報。雖然兩股力量存在著激烈的博弈,但中小企業往往處于劣勢,為引入資金,達成股權投資交易,企業管理層往往會妥協,而企業價值往往被低估,比如無形財產如名牌效應、專有技術、市場網絡等未計入企業價值,帳面固定資產在折舊后消失,土地價值被嚴重低估,未將企業應有的未來盈利空間計算在內等。
2.2 對賭風險
由于投融資雙方對企業未來的贏利前景均不可能做100%正確判斷,為消除分歧,促成投資事項,通常雙方愿意采取一種事后的估值調整機制,即簽署對賭協議。由于中小企業發展不成熟,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具有不確定性,存在失敗的風險,為防止播下的是龍種而收獲的是跳蚤,投資者往往在對賭協議中設置保底措施保護自身利益,如規定投資方享有清算優先權、股息優先權、投票表決權、轉換權、新股認購優先權以及股票回購權等,除此之外,由于持股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等于話語權和控制權,為確保自己的股權比例不會因新股發行或新的投資方加入而減少,投資回報不會因股價的下跌而受到影響,投資方往往還會約定反稀釋條款。而不少中國企業家對資本市場和金融操作不熟悉,在“對賭”中常常陷于被動。對賭協議并不是法定術語,對賭協議中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特別是股息分配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優先權、超比例表決權、董事會一票否決等條款更是霸王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公司法同股同權的立法精神,對賭協議的固定價格回購股權條款有變相借貸嫌疑。除此之外,為實現對賭協議的目標,企業會進行非常規經營,無限增大了企業的風險,一定程度上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3 喪失控制權風險
由于新股東的加入,原創始人股權被稀釋,因而在發言權上不再一言九鼎,影響力逐漸降低,參與決策幾成擺設,原創始人喪失對企業的控制權。外資私募基金有不少機制來協調管理層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如對企業的直接控制,包括在董事會中的席位,表決權的分配和控制追加融資等。隨著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原創始人的眼界和管理能力可能跟不上時代,當創始人和投資人之間達不成共識時,矛盾就會產生,由投資方控制的董事會可能通過表決罷免創始人或縮減創始人在董事會中的席位,從而將原創始人踢出董事會。除此之外,中小企業還可能面臨并購風險。一些以并購見長的外資將資金投入到中小企業后,不惜一切代價取得企業控股權,然后通過一系列重組讓企業估值最大化,最后再轉手退出獲取高額回報。
2.4 退出風險
資本的本性是追逐利潤,股權投資者目的不是長期持有目標企業的股份,不是打算與企業家白頭偕老的妻子,他們頂多是愿意協助企業家走一程的朋友,其最終目的是通過企業的成長獲利退出。并且,外資股權投資企業作為有限合伙企業,其資金來自機構投資者或富有的個人,有限合伙人并不愿長期將資金放在一個投資盈利并不好的企業,因而,一般在獲利后或無獲利希望時撤出對合伙企業的投資。因此,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在作出投資決定之時,早已設計好了退出該企業的具體方案。但如何退出,以及如何控制外資股權的短期投資,是中小企業需要衡量的問題。若掌控不好,一旦外資違約抽回出資,或急功近利采取有害于企業長期發展的短期行為,則企業將遭受重大損失。
3 風險防范建議
3.1 采用實物期權估值方法
在長期投資決策中,凈現值方法被認為是最好的一種方法。凈現值大于零則方案可行,且凈現值越大,方案越優,投資效益越好。但是這種方法的前提是經濟穩定,且計算需要有較準確的現金凈流量的預測,并且要正確選擇貼現率,而實際上現金凈流量的預測和貼現率的選擇都比較困難。若經濟不穩定,利率經常變化,其估值就不準確。為全面動態地評估企業價值,我們應采用實物期權和凈現值評估方法。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由于其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資源,從而會面臨很多投資機會或選擇,這些投資機會或選擇權是有價值的,其對于準確、完整地估算某一時點企業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眾多的價值評估方法,都無法反映這些投資機會或選擇權的價值,即忽略了企業擁有的期權價值,導致了企業價值的低估,但是我們可以利用期權思想進行識別,找出其中存在的期權,并且用期權方法進行評估,從而彌補這一不足。利用實物期權方法評估企業價值的主要思路是:將企業價值分為資產價值和期權價值兩個部分,前者用主流的評估方法評估,后者用實物期權理論對企業擁有的投資機會和期權進行識別并評估其價值,兩者相加即是企業的價值。期權估價法充分考慮了企業在未來經營中存在的投資機會或擁有的選擇權的價值,能夠有效彌補傳統評估方法的不足。
3.2 聘用專業人士謹慎對待股權融資協議
3.2.1 聘請專業會計和律師全程介入指導
由于股權融資協議的專業性很強,企業的現有價值以及將來的成長性估值需要聘請專業人士對作全面的診斷分析,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現實的發展規劃和盈利預測。協議當中涉及投融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涉及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且有些條款抽象、晦澀,從字面上很難理清具體含義,因此,企業需要聘請專業的融資律師參與談判、撰寫以及簽訂全過程,以防止出現法律風險。
3.2.2 謹慎對待對賭協議
中小企業為順利引入外資股權資金,往往在對賭協議中答應外資苛刻的要求,因此條款的設計更多的是保護投資人利益,而中小企業則背負增值壓力,稍有不慎,企業將在對賭中失去部分股份權利,嚴重的會失去企業的主導權及控股地位,甚至導致被收購、兼并。因此,為防止出現不必要的風險,中小企業管理層在簽署對賭協議時一定要實事求是,根據自身實力制定條款,不要隨意夸下海口,承諾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在簽對賭協議前,管理層還要進行詳盡的財務分析、市場分析、競爭力分析以及大的經濟環境分析,對未來預期做出盡可能全面的分析計算,從而簽署能夠達到雙贏的對賭協議。另外,為公平起見,在對賭協議中還要明確投資方責任,不能讓外資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應有的義務,要寫清楚是按連帶責任、投資比例還是平均份額來承擔法律責任,并且要明確對賭協議的執行期間,在企業進入清算破產是否需履行等,以防止條款漏洞而無法找到依據。
3.2.3 注意對控制權的保護
由于投融資雙方合作是按協議來執行的,在協議中如何設置游戲規則至關重要。為防止中小企業創始人被董事會罷免出局,把親手創建的企業拱手讓與外資,中小企業管理層在協議中一定要約定董事會規則,如規定董事會成員的構成、董事會席位的分配、議事規則,尤其是董事會如何罷免董事以及優先股股東委派的董事投票權等。另外,還要設置創始人保護條款,規定創業股東的股權不管被稀釋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據董事會,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據董事會的多數席位。這種保護條款在關鍵時候能對抗職業經理人越位以及惡意收購行為。
3.3 制訂合理的股權投資退出計劃
企業引入股權投資的目的是為了企業的長期發展,讓外資為企業的發展服務為企業創造價值,不能讓外資股權一經獲得高溢價就立即退出。為防止外資股權的短期行為,中小企業管理層應該重視外資股權投資者的退出安排,在協議中明確股權投資者退出時間、退出渠道、退出比例等,規定外資股權在進入企業若干年后才允許退出,如投資1至2年即有權利退出,規定可供選擇的渠道如上市、場外市場等,對退出比例的限制可以分批分期進行,防止外資陡然全部撤出對企業生產和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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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投資;有限合伙制;合伙文化;人合;組織形式;高盛
幾年前還只是星星之火的中國私人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如今已經遍地開花,短暫的歷史卻帶來了高度的繁榮。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動力為中國私人股權投資奠定了長期發展的堅實基礎,而一批富有激情和職業精神的投資人,他們懷揣著打造如高盛、凱雷、黑石般本土私人股權投資百年老店的夢想,為中國本土私人股權投資的未來帶來了無盡的遐想。
組織形式對私人股權投資機構的持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結合國內外私人股權投資的發展經驗來看,主流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約制三種組織形式中,有限合伙制將是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最優的組織形式,它除了在稅收、管理、激勵機制等方面能夠為投資機構帶來明顯的競爭力之外,更核心的優勢在于,它所蘊含的合伙文化和精神更是私人股權投資機構基業長青的靈魂和瑰寶。
當前,國內包括監管層在內的業內對有限合伙制的認識還存片面認識或抱有偏見,“重公司制輕有限合伙制”的政策環境就可見一斑,事實上,對其所存的異見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對有限合伙制內在的合伙文化和精神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洞察。
一、有限合伙制在中國的發展
以1985年9月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呱呱落地為標志,我國私人股權投資行業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的歷程。幾度風雨,幾度坎坷,經歷了前期較長時間的探索后,國內的私人股權投資也逐步走向高速發展道路。
盡管世界各國的私人股權投資機構名稱各異,制度安排也由于國情而各不相同,但是就組織形式而言,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約制。
業內對公司制和契約制應更為熟悉,并已有相對較長的實踐經驗:公司制是根據公司法組建的投資性公司,作為公司股東的投資者既是投資人又是投資決策者;契約制則是以信托契約關系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投資制度,通過發行收益憑證來募集資金,反映了資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資人間的信托關系。
而有限合伙制則稍顯陌生,有限合伙制即是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根據合伙企業法組成的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角色,其出資一般只占基金總額的1%至2%,但擁有管理權和決策權,一旦投資失敗,必須對基金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投資者則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同時必須放棄對合伙企業管理的權利。
一般而言,相比于其他組織形式,有限合伙制有著非常明顯的優勢。在稅收上,合伙企業在許多國家不作為獨立的所得稅納稅主體,只需要合伙人各自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即可,避免了雙重征稅,在我國,按照新《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制企業同樣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在管理決策上,不需要公司制中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總經理等多方主體層層審批決定,而由普通合伙人決定合伙事務,決策機制高效靈活。在激勵機制上,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利益捆綁,基金管理人能夠有出資額對應的收益、合伙協議約定的管理費和附帶權益,其中,基金收益越多,管理人獲得的收益越多,能極大激發其主觀能動性。在約束機制上,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債務承擔著無限連帶責任,由于關系到個人責任,基金管理人必會慎重用心經營,最大限度的保證基金以低風險獲得高額回報。⑴盡管有限合伙制已經風靡全球,盡管業界對有限合伙制已經有上述較為一致的認識,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探索期的中國私人股權投資對組織形式的選擇仍然存有很大的爭議,甚至是一些偏見。
我國在2007年正式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2005年11月15日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是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法規基礎,但從國內目前的政策落實上來看,監管層對有限合伙制的認可和推動還非常有限,表現在對大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含國有成分的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上,仍然還是以較為謹慎的態度對待。公司制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由來已久,其成熟的治理框架為管理層所熟悉和推崇。目前國家對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扶持政策也主要是以公司制為框架建立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態度也是更傾向于支持公司制。⑵而在目前國內的法律環境下,公司制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確實有容易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容易獲得政府政策支持、在IPO時容易獲得市場認同等優勢。
國家發改委官員也公開稱,公司制較有限合伙制的優勢在于公司制本身是法人主體,特別是按照現行的稅收管理辦法,能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能充分享受到法律的保護。公司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不會影響另外的股東,因此,公司制股東要退出也很容易,但合伙企業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實體,任何一個退股或者轉讓,整個合伙協議要重新簽訂,然后再重新登記。另外,公司制基金期限能較長,而有限合伙制基金則面臨合伙人之間重新簽訂協議的困擾。⑶而從實踐現狀來看,目前,公司制基金是我國本土基金的主體。根據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2009年中國風險投資行業調查報告》對私募股權投資(專指PE)領域的統計顯示,我國2009年新募集的私募股權基金中三分之二的基金仍選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2009年新募集的PE基金中有四分之一采取了有限合伙制,但較2008年的51.9%則大幅降低?,F實中有限合伙制發展并不如意成為了客觀事實。
當然,本土私人股權投資界對有限合伙制的探索也從未停歇,但卻不乏坎坷和波折。有本土機構在探索中曾變異般地實踐過在有限合伙制中采用了非常模糊的創新,增加投資人作為投資決策委員會人員的案例,其中一個非常著名的案例便是東海創投。
溫州東海創業投資有限合伙企業2007年7月成立,它是我國第二家有限合伙制的私人股權投資機構,有限合伙人是8家樂清民營企業、一名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是北京杰思漢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了讓出資的投資者們順利過渡并接受有限合伙制,在東海創投成立時便設計了“合伙人聯席會”制度,合伙人聯席會議是最高權力機構,所有的投資都由聯席會議來決定;決策程序是先由基金管理人杰思漢能提供決策依據,然后提交到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討論投票后最終決策,每一筆投資都要經過所有投資人簽字,最后再交給杰思漢能執行。⑷應該說,東海創投的案例并非個案,其制度設計看似創新但實際模糊不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角色出現了事實上的顛倒,有限合伙人主要參與投資管理,而普通合伙人則淪為了事實上的“打工仔”,合伙制度外衣下并無合伙事實,更為合伙精神的體現,危機在其誕生之日起似乎就已經注定。果然,7個月后,這個具有代表性的有限合伙投資機構分崩離析,宣告失敗。投資人與管理人并沒有妥善解決明確權責和合理分權的制度性安排,因此雙方的矛盾最終不可避免地發生了,這也反映出了有限合伙制在中國私人股權投資領域發展中所遭遇的波折。
二、從美國的實踐經驗看合伙文化和精神
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非常重要,直接關系到能否有效地協調投資人和管理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乃至影響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整體效率。中國私人股權投資業的歷史還很短暫,但從國際經驗來看,整體而言,全球私人股權投資對組織形式選擇的格局是:有限合伙制是私人股權投資領域中最主流的選擇;公司制等其他組織形式的發展時間也較長,在經歷了幾度起伏和興衰后也依舊存有不小的市場。
國外的有限合伙制與公司制等其他組織形式格局此消彼長的發展經驗又能夠帶給我們什么樣的啟示呢?
以美國為例,公司制是最早出現并成為美國私人股權投資業中的主流組織形式,尤其是在創業投資領域,公司制成為當時創投機構的普遍選擇。1946年至20世紀60年代末(第一階段),公司型組織形式起步并得到快速發展時期,形成了美國第一次創業投資浪潮。
7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是有限合伙快速發展時期(第二階段),稅收政策的變化直接推動有限合伙制的快速發展。由于公司制與有限合伙制的不公平稅收政策、美國資本收益稅的大幅度增長、公司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受到了極大地限制。與此同時,法律上確認了有限合伙制企業的合法性和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的建立,實現了私人股權投資的良性循環,致使越來越多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按有限合伙形式設立。
進入80年代以來(第三階段),公司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又迎來了一個重新恢復時期,1997年美國國稅局的“打勾規則”,解決了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的雙重征稅問題,公司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當時又出現了復興的苗頭。⑸上述歷史反映的是,從短期視角來看,組織形式的選擇直接受到了稅收和法律的限制和影響,美國的私人股權投資歷史中各種不同組織形式都曾盛行一時。但從一個較長視角來看,在制度不斷變遷的過程中,有限合伙制才是最終經受住了考驗和實踐沉淀的組織形式。數據顯示,在美國,有限合伙制在經過很多年的大浪淘沙后,受到了廣泛的認可,目前美國80%以上的基金都采用了這種形式,這足以體現有限合伙制的優越性和現實操作性。⑹我國許多學者也都將有限合伙制看作是美國風險投資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⑺再從微觀角度來看,國際上最成功、最主流的基金中,有限合伙制仍然還是主要的選擇,如黑石、KKR、紅杉資本、KPCB等均選擇的是有限合伙制,黑石和KKR盡管已經實現了上市,但依舊是堅持著合伙制不動搖,可見其對有限合伙制的忠誠和依賴。
因此,雖然表面上看稅收、法律制度是決定投資機構組織形式的直接原因,但從根本上而言,決定一個投資機構成敗的關鍵因素還是在于這家機構的內在基因。筆者認為,有限合伙制所蘊含的合伙文化和精神,對一家投資機構的成敗興衰有著決定性的作用,這也是有限合伙制能夠成為美國私人股權投資主流組織形式的根本原因。有限合伙制從內在來講是一種合伙文化和精神,它是讓眾多優秀投資人凝聚在一起的深深信念,從外在的講就更多的是體現在激勵和管理制度的精心設計上。
到底什么是合伙文化和精神?從高盛集團身上就能找答案。
高盛集團成立于1869年,眾所周知,它是全球規模最大的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之一。但不為人知的是,高盛集團實際上是從在華爾街附近地下室從事票據業務的卑微開始,由小到大,由弱變強,成為了全球規模最大應力最多也是最受尊敬的企業。而且,相對于幾乎所有其他美國、歐洲和日本的金融機構,高盛所取得的牢固市場領導地位,并不是靠南征北伐收購兼并同業獲取的,而是在百余年中耐心、執著、有機地成長起來,成為了世界金融史上的一個奇跡。
高盛的合伙制在它的發展進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它也是堅持合伙制最久的華爾街投行。投行沿襲合伙制由來已久,最早可追溯到19世紀末,其中相當一部分創始人是1830至1840年代移民到美國的德國猶太人。所羅門兄弟、雷曼兄弟和高盛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在這些投行里,一到兩名最著名的合伙人管理著整個公司,即便在整個金融界中也舉足輕重。這個古老而悠久的制度使得少數卓絕的個人成為一個公司乃至一個時代的代表,反映出金融業務基于人際關系和信用的本質與特征。正是合伙制這種文化基因,使得像高盛這樣的投資銀行在100多年中,得以將才能最優秀也是流動性最高的業內精英集結在一起,形成了一種獨特、穩定而有效的管理架構。
高盛的合伙文化最大特色就是把人力資本與股權等利益綁在了一起,兩年一次的合伙人選拔像選總統一樣認真,數名員工都想成為1200名中層中的一員,1200人又個個想成為300名合伙人之一。這種合伙文化就像一個大磁場吸引著每個聰明因子為高盛的安危與榮辱赴湯蹈火。⑻1996年時高盛為了保持這一文化內部否決了一次上市機會,在高盛的歷史上,已經多次否決了這樣的動議,高盛員工非常清楚,合伙文化是促使他們成為世界一流投行的核心動力,他們堅持認為合伙制是其勝利的源泉,他們對合伙制充滿了信任和依賴。
盡管1998年8月,高盛最終還是改組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公司高層管理者制定的擴展計劃需要公開的股票交易以獲取相關業務,從而結束了合伙制的投資銀行歷史,但這種合伙文化仍然得以保持。
高盛合伙文化成為了華爾街傳誦的經典,合伙文化的精髓具有普遍性的意義。而在國內,由于國內市場經濟及金融行業發展歷史并不長,職業經理人市場和文化不成熟,合伙制的實踐少之又少,最近在私人股權投資基金里頻頻出現的高管跳槽的情形即反映出了合伙文化的缺失,更凸顯出了合伙文化的可貴。風物長宜放眼量,要推動合伙文化的普及和深入人心,要在打造一家經得起歷史和風雨考驗的本土私人股權投資百年老店,無疑,有限合伙制組織形式的引入和實踐有著無可替代的意義。
三、理解有限合伙制的精髓,有限合伙制才是最佳選擇
正如前文所述,盡管有限合伙制較其他組織形式的差異及其優勢十分明顯,但不可否認的是,受到當前法律、稅收制度、LP市場成熟度等客觀環境的影響,國內業界在對有限合伙制的探索遭遇了較大的壓力和重重波折。
但有限合伙制需要正確對待和深刻理解它的內涵。盡管外在環境對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有至關重要的影響,但是,對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認識和理解并不能僅僅只停留在這些表層因素或短期利益上,一家投資機構是否能夠長期立足于世、能否成為百年老店更取決于基金內在的基因。從筆者的實踐經驗和對行業的理解來看,有限合伙制既是一種高度契合私人股權投資行業“人合”需求的組織形式,它能滿足私人股權投資業務運作的內在要求,又是培育和傳承合伙文化和精神的最佳載體,因此,它才是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最佳的組織形式。國內監管層和一些業內人士恰恰是過分執著于法律、稅收制度等外在因素及短期利益,而忽略了這些蘊藏在組織形式內深厚的文化基因。
1、有限合伙高度契合私人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合”需求
企業是利益攸關者的集合體,各個利益攸關者依靠資本的力量和人身信賴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即所謂的“資合”和“人合”。但與其他領域的企業不同的是,私人股權投資有著高度的“人合”需求。
私人股權投資是知識密集型產業,對技術和智力要素的依賴大大超過對其他生產要素的依賴,它的業務涉及“融、投、管、退”四個業務環節,同時,由于被投資企業大都具有風險性、不確定性且信息披露少,也特別需要投資人在投資決策前進行審慎調查和嚴格篩選,只有依靠基金核心管理團隊高度專業化的技能、豐富的產業金融復合經驗和廣闊的資源渠道而開展業務。因此,私人股權投資業務高度依賴著基金管理人的綜合能力,相比于資金的聚合,對人才聚合的要求顯得更為重要。
因而,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組織架構的設計勢必以“人”為本,基金的組織形式和運營機制都應該緊密圍繞著“人合”的需求來制定,以靈活的制度服務于核心團隊能力的彰顯和激情的釋放,而非以機械的制度簡單粗糙地將人集中在一起。
再看有限合伙制,它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且是強“人合”性弱“資合”性,也是所有組織形式中最契合私人股權投資需求者。其人合性體現在合伙人之間的關系建立在高度信賴基礎上,將不同合伙人的能力、資源凝聚成一個共同發揮功效的利益集合體。
更為可貴的是,它通過制度設計讓合伙制的文化和理念深入到組織體系的運作中,將相互信賴、合作共贏的文化基因滲透進了基金的日常事務中,這種合伙文化擁有著無比強大的生命力,推動著基金生生不息的成長。
2、有限合伙保證投資人與管理人既“統一且獨立”
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從行業發展的外在客觀規律和基金運作的內在要求來看,必須保證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是一個“既獨立且統一”的實體。
獨立是指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權、決策權上有獨立的權力與責任歸屬,管理人有獨立的投資理念不受投資人影響。
投資理念是反映投資機構投資個性特征、指導其正常開展分析、評判、決策、投資行為的價值觀。投資理念之于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就如同人的靈魂一般重要,它是一個機構必須篤信的教條,系統性地指導著基金生存發展的戰略,同樣也是基金需嚴格恪守的紀律規范,只有在紀律的規范和約束下,才可能有效施展其專業的價值創造能力。投資理念是一種價值觀、一種信仰,缺失投資理念的投資只會變成是實質性的投機行為。
正如同巴菲特能靠價值投資理念名揚海外,獲得“一資大師”的美名一樣,投資理念是投資機構成功的基石。從國外著名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情況來看,各個機構的投資理念都不盡相同,但共通之處是它們獨特的投資理念為其良好發展奠定了基礎。比如在投資戰略方面,紅杉資本是將早期投資及高成長投資作為投資主要方向;黑石集團從誕生之日起,就以基于資產重組的收購為基金盈利的主要模式,數十年來,這樣的投資理念一直堅持未變,成就了它私人股權投資大鱷的美名;KKR則是將大型并購交易作為其獨特的投資方向……這些都是成功投資機構堅守其投資理念的體現??梢?,每個投資機構篤信其投資理念,并將其傳承延續,才可能造就一個名垂千古、基業長青的偉大投資機構。
顯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理念只能由管理人來締造,并附著其身上傳承延續。因為投資人的背景、風險偏好不盡相同,每個投資人都對投資理念的認知會有較大差異,難以形成統一風格并加以傳承延續;而管理人本是依靠共同認知而集合在一起的整體,已形成了認識高度統一的團隊。而有限合伙制正是保障管理人投資理念的獨立性,不受到投資人的影響和干涉的最佳組織形式,也是承載和傳承投資理念最佳途徑。
正因為此,有限合伙制嚴格區分投資人與管理人,是投資理念傳承延續的最佳載體。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雙方是在同一個平臺上,但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干預已經盡可能降到了最低。基金的核心事務全部由普通合伙人負責,不僅投資理念,管理人的決策權、管理權、控制權的獨立性同樣得到充分的尊重,也意味著其專業能力受到了制度性的保障,為管理人提供了施展投資才華的廣闊空間。
“統一”則是指,一方面投資人與管理人是利益訴求上高度一致的利益共同體,雙方的法律關系受到了合伙法的嚴格保護;另一方面,基金的投資理念在不斷傳承和延續中形成縱向統一,延續其的核心競爭力。
投資人和管理人盡管都是獨立的主體,但它們的利益訴求卻是高度一致,都是為了尋求獲得理想的投資回報。這種統一并不僅僅是各種要素的共處和聯系,對規則、秩序的遵守,更是一種和諧共生的結果。實現統一的過程就是不同主體的相互融合,彼此融合成有機的系統,產生1+1>2的效果。
從法律上來看,有限合伙制將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間的關系以合伙法的形式加以保護,全面性和嚴謹性大大勝過普通的合作協議,該制度為雙方構造了一個緊密的統一體。有限合伙制還通過團隊利益的統一、激勵機制的科學性、合伙精神和文化來保障投資機構的統一性。
另一方面,投資理念作為基金的核心,在運作時應保持戰略方向和運營管理的一致性,有限合伙制很好地保證了投資機構的投資理念通過管理人的穩定來傳承和延續。比如在同一個品牌和平臺下,黑石管理著許多子基金,都叫黑石基金,各種子基金盡管在投資人構成、投資策略方面有著許多不同之處,但卻在核心的投資理念方面得以延續和傳承。
國外知名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百年歷史都驗證了有限合伙制這一獨特的組織制度能滿足私人股權投資機構“獨立且統一”的訴求,以此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團隊的影響力延續。而反觀公司制、契約制都有巨大的缺陷,很難達到保障“獨立且統一”的訴求,公司制有統一性缺獨立性,契約制則有獨立性卻缺統一性。
公司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有統一性卻無獨立性。公司制基金中,不可回避的問題便是管理人能力和權利會受到很大制約和干涉。公司制基金中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又通過董事會來控制著管理團隊,它們之間的關系有《公司法》等嚴格規范,統一性很強,但基金核心管理團隊完全不具備獨立性的制度條件,管理權和決策權受到公司內部管理規范的約束,獨立性得不到任何的保障,必定受到股東等的制約和干涉。
此外,過多的層級也使得核心投資團隊在進行投資時畏手畏腳,無法充分發揮其投資才能,核心管理團隊的專業能力得不到充分的尊重。
再看契約型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它有一定獨立性卻又在統一性上有重大缺失。從契約型基金架構就可以看出,投資人的資金所成立的基金與基金管理人兩個獨立實體之間是信托契約關系,相當于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但基金的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的獨立性也沒有有限合伙制明顯,管理權限混淆不清;且管理人對基金的控制力很弱,兩個獨立實體間的統一性也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這種契約關系與法律體系嚴格規范下的有限合伙制相比,保護力度不足,基金難以成為一個高效運行的統一整體,可延續性也較強差,統一性上存重大缺失。
通過上述比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合伙制讓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獨立且統一”的內在要求渾然一體,最適合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而公司制將逐步淡離市場,契約制則會長期存在但不會占有主流地位。
3、客觀理解有限合伙制在中國遭遇的現實挑戰
雖然國際私人股權投資領域中有限合伙制得到了高度的認可和廣泛的實踐,但是,我國對該組織形式的探索仍然還只是起步階段,尚存諸多不成熟之處。
一方面,政策環境尚存差距,理解認識不全面,在其應用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懷疑或質疑,甚至在監管層、業界都出現了一些反對有限合伙制的觀點。
另一方面,國內私人股權投資機構進行有限合伙制的探索中,也出現了具有本土特色的變異做法,這些探索也遭遇到了很多挑戰。東海創投的案例便是遭遇有限合伙制在國內遭遇挫折的一個案例。
東海創投的問題甚至今天在許多基金中依舊存在,該如何客觀認識這種狀況呢,這些現象是否又意味著有限合伙制在中國并不具備現實土壤呢?
從法理上來說,投資人和管理人的權力和義務是對等的,如果投資人以變異的形式來參與了投資決策的管理,事實上,這已經和有限合伙人的定義和初衷相違背,名義上的有限合伙人變成了實質上的普通合伙人,由此變異出的組織形式也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有限合伙制。
我國目前還缺少成熟的有限合伙人階層,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產生的第一代企業家,大多數是創業家,他們作為出資人往往傾向于親力親為地參與管理決策甚至控制,這種思維慣性延續到了股權投資領域,當這些企業家成為投資人時,由于缺少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沒有認識到有限合伙制度的精髓在于出資人與管理人的職能分離,沒有認識到有限合伙制契合私人股權投資“獨立且統一”的特性,因此造成了有限合伙制施行中委托關系不徹底的特有情況,這并不能成為鼓勵的方式。
而據筆者了解,東海創投的挫折也并非只是制度設計的問題,投資人和管理人本身對雙方本身就存在信任度不足、理念認知上的差異等多種其他因素集合在一起造成了不愉快的結局。但國內諸如賽富、鼎暉等具有實力的私人股權投資機構,其有限合伙制完全遵從法律要求和國際慣例,亦同樣取得了不俗的成績。
綜合來看,國內各方對有限合伙制的認知和政策環境正在不斷改善,本土的LP市場也正在成熟,這為有限合伙制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做了很好的鋪墊。一些地方政府為大力推動和發展私人股權投資業,拉動經濟增長及結構轉型,也對私人股權投資給予了很多的支持,并從配套法規方面對有限合伙制開了綠燈,稅收問題正逐步得到解決,比如個人 GP 的征稅標準雖在很多地區仍未明確,但在上海和天津地區已陸續得到了明確。
而筆者也注意到,隨著近兩年有更多人在實踐中對有限合伙制進行了更加廣泛的探索,有限合伙制的觀念正在深入人心,通過一定時期的培育,中國的有限合伙人市場將更加成熟,為有限合伙制的廣泛發展做好鋪墊。
總而言之,本土的有志之士如果志在致力于打造世界頂尖、傳承百年的私人股權投資機構,就一定要以有限合伙制作為制度保障,它骨子里融入的合伙制精神和文化精髓將成為企業發展生生不息的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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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新聞出版單位轉企業改制正在按照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規劃的改革時間表和路線圖逐步推進。2011年3月1日新聞出版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蔣建國在中央外宣辦舉行的新聞會上指出,全國10多萬家國有印刷復制單位、3000多家國有新華書店全部轉企改制;581家圖書出版單位中,除少數擬保留公益性和軍隊系統的出版單位外,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地方、高校出版社都已轉企改制;已有1251家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轉制和注冊為企業法人。對于剛剛或正在轉企改制的新聞出版單位而言,除了繼續發揮新聞出版業宣傳導向功能與社會服務功能的之外,應該說我們必須實事求是地看到,如何按照現代企業的經營規則進行摸索,實現“生存”與“溫飽”是大多數單位面臨的重要問題。企業的啟動和發展必須靠足夠的資金來解決,資本的力量正在悄然改變中國新聞出版版圖,截止2010年10月28日,新聞出版系統目前已經有42家上市企業,全國新聞出版集團收入和資產規模排名分析中靠前的企業中多為資本市場上熱門的公司。新聞出版總署高度重視行業投融資工作,明確指出要在國家政策允許條件下,充分利用發行企業債券,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上市融資等多種渠道為企業融資,通過開展與國內銀行和相關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加強建立和發展中小新聞出版企業信用擔保機制,積極引導非公有資本包括外資有序進入政策許可的新聞出版領域,允許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新聞出版企業,為產業發展爭取良好的融資環境。當前,加強對我國新聞出版企業自身特點的研究和對風險投資作用于新聞出版企業發展機制的研究,風險投資業自身與新聞出版企業的需要相配才是更重要的。
一、改制后新聞出版企業風險投資的環境及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新聞出版業蓬勃發展,逐步形成了一個整體規模大、覆蓋范圍廣、產業鏈條長、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的中國特色新聞出版產業體系。目前,中國國內的傳媒產業總產值已經達到10600多億人民幣,相當于1500億美元,但與發達國家相比較還有很大差距。我國日報出版規模連續9年位居世界第一,圖書品牌和銷售總量位居世界第二,印刷服務業總產值位居世界第三,生產規模和生產總量都表明中國已經成為世界出版大國。媒體數量的增加固然可視為新聞業的長足進步,但這并不意味著媒介市場也相應發展。就我國的情況看見,媒體數量過快增長已形成媒介市場僧多粥少的局面,導致媒體整體效益下滑。媒介數量過度膨脹,結構小、亂、散,規模效益低已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轉企改制后大多數新聞出版企業都存在以下的一些困難:(1)作為知識和技術密集型的行業,人才梯隊建設受市場經濟沖擊嚴重,無法正常實現新老員工的傳、幫、帶,原國有新聞出版行業成為優秀人才就業的墊腳石和跳板;(2)原財政劃撥資金大幅減少,資金缺乏導致作者資源流失、錯過優秀選題;(3)計劃體制下的銷售包辦模式,影響了轉制后企業對市場的適應和開拓能力;(4)由于提前轉企并實現資源整合的“大傳媒集團”在綜合實力上強于中小型或地方新聞出版企業,這些行業巨無霸開始蠶食原屬地方或行業、部門新聞出版企業的市場份額;(5)內部職能部門一例如電子雜志部、市場部等缺失。
二、改制后新聞出版企業風險投資的意義及作用
1.風險投資與改制中新聞出版單位的匹配性
由于中國人傳統儲蓄觀念的影響,改制中的新聞出版單位更多將資金需求訴諸于銀行,但就風險投資與銀行貸款相比較,風險投資似乎比銀行貸款與改制中的新聞出版單位更具匹配性。首先從對風險的駕馭性來說,銀行貸款講安全性,回避風險,而風險投資卻偏好高風險項目,追逐高風險后隱藏的高收益,意在管理風險,駕駑風險;其次,銀行貸款以流動性為本,而風險投資卻以不流動性為特點,在相對不流動中尋求增長;第三,銀行貸款關注企業的現狀、企業目前的資金周轉和償還能力,而風險投資放眼未來的收益和高成長性;第四,銀行貸款考核的是實物指標,而風險投資考核的是被投資企業的管理隊伍是否具有管理水平和創業精神,考核的是高科技的未來市場;銀行貸款需要抵押、擔保,它一般投向成長和成熟階段的企業,而風險投資不要抵押,不要擔保,它投資到新興的、有高速成長性的企業和項目。風險投資是一種長期的(平均投資期為5―7年)流動性差的權益資本。一般情況下,投資者不會將風險資本一次全部投入風險企業,而是隨著企業的成長不斷地分期分批地注入資金。綜上所述,風險投資所具有的高風險駕馭性、資金的相對不流動性、放眼高收益與高成長性、非實物指標考核性及非抵押投資性等特征與新聞出版單位的目前的現狀與特征較為匹配。
2.風險投資對新聞出版企業的促進作用
(1)借助外部第三方機構對企業價值的客觀評估,有利于新聞出版企業吸納更多的資金。
按照風險投資者對目標投資企業的常規收購程序,首先對目標企業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初步評審,其次在社會層面對企業的價值和信譽進行初步評估,通過以上初步評估和合作方案要點討論之后,投資人會派出獨立的、權威的第三方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評估師事務所對目標企業分別進行歷史財務審計、法律經營業務評審、目標企業資產評估。同時對目標企業的主要客戶、主要供貨商、前10名股東、管理層、進行訪談。在第三方機構進入企業時,會對企業的全體成員發出明確的信號,該企業在風險投資人和外部資本眼中是具有相當的社會和經濟價值:股東股權的價值、優秀管理團隊的價值、產品的品牌價值、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等。另一方面,大多數的風險投資機構,在對目標企業將來的資本機構中,多會考慮引進銀行貸款,目的是利用低成本的錢,為股東換取更多的回報。資本進入目標企業在側面對銀行起到了擔保和初步評估作用,銀行也愿意增加貸款。同時借助第三方機構廣闊的服務客戶平臺,品牌好、團隊專業性強、有前景的目標企業可以吸引更多的資金,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在對投資人的討價還價過程中提高股權溢價能力。所以在風險投資進入目標企業初期,會起到資本“放大器”和“宣傳員”的雙重作用。
(2)橫向比較促進新聞出版企業自身管理結構的調整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風險投資前期的盡職調查過程也是目標企業自身整理歷史資料、梳理運營模式,自查自糾的過程。最初新聞出版單位僅將工作停留在資料匯總層面,但隨著調查的深入,投資人會要求目標企業闡述現有的經營模式、盈利模式、目標市
場細分、人才梯隊培養、員工績效考核及配套激勵制度、現有失敗的投資案例等深層次問題,并會對上述問題的待解決方法和已經實施的方案進行匯總,以單純的市場盈利為出發點提出評估意見。這些意見在綜合了目前國際或國內按企業化運作的新聞傳媒企業或相關企業最值得思考、最具有前瞻新、最成功實施的案例和高度濃縮的觀點后,已經成為一本權威的針對目標新聞出版企業的運營管理的教科書。另一方面在與風投溝通交流的過程中,原新聞出版企業的管理人員可以開拓思路、拓寬視野,吸取先進的管理知識,彌補專業結構的欠缺。
(3)有利于新聞出版企業縱向市場資源的整合和開拓。
21世紀公認的企業發展模式有:對向上下游企業實施擴展兼并,或對本行業做大做深做強。風險投資者最擅長的是以資本為線對不同的資源進行整合,對于新聞出版行業,借助互聯網技術發展電子雜志、網絡報刊,為讀者打造個性化新聞閱讀平臺,為高端人群實施定做式新聞,登錄iPad軟體世界等運營發展模式,可借助風險投資機構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資,實現從資本到技術的“縫隙對接”。另一方面,風險投資機構在林業、造紙企業的投資可能會降低企業的印刷成本,在專業性科研院所設立的研究發展基金可以解決學術出版物的稿源,投資的其他企業的高管和員工則為新聞出版企業提供了很好的試驗取樣分析平臺,幫助企業拓寬市場銷售渠道,打通供應銷售一條鏈。
三、新聞出版企業風險投資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按對投資企業管理深度不同風險投資分為財務型和企業型。財務型的風險投資主要追求較為純粹的投資回報,而企業型的風險投資則要求的是在得到投資回報的同時也要對自身企業主營業務創造利益,他們往往通過積極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和日常管理的手段來實現。
1.組織機構:有限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
我國目前風險投資進入現有的經營實體多采用兩種形式: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主要采用何種方式主要取決于合作雙方的價值取向和對公司日常運營的控制要求。
公司制是指風險投資機構以股東身份入資現有的新聞出版公司和與新聞出版公司組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雙方通過協商確定新公司的“三會”和管理層權限和人選,作為股東的風險投資機構會對未來退出時點的企業價值評估、股權轉讓、紅利分配等核心問題作出明確的約定,風險投資機構往往會對要求對總經理、財務經理的任命權,對企業預算、日常支出的審批權,對原新聞出版單位承擔的收入所得的考核權等。
有限合伙是指在合伙組織中至少有一方普通合伙人并且至少有一方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伙的經營管理事務,只以出資額參與合伙收益的分配和風險負擔,也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負責。普通合伙人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般地,普通合伙人是資金管理者,而有限合伙人則是主要投資者。2006年8月27日,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新增“有限合伙企業”一章,將合伙人的范圍擴大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并明確規定法人可以參與合伙。這樣的合伙,可以消除大多數投資人對投資失敗后債務承擔的顧慮,從而吸納更多的資金。隨著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的實行,有限合伙制在我國也得到了確認。但是有限合伙制規定由普通合伙人行使管理決策權并以協議的方式來約束基金管理者,很防范基金管理者濫用權利。也出現對基金管理者的人身信用狀況不了解的情況。由于信息的不對稱,風險投資企業與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著檸檬市場,因此普通合伙人有可能利用這個市場,損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根據“莫里斯一霍姆斯特條件”,在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的收入由管理費和投資收益的一定百分比兩部分構成。普通合伙人可以有占基金總額2%左右的資金作為他們的管理費用,還可以獲得所實現利潤的約20%作為報酬,在合伙協議中設置對普通合伙人的約束條款,建立市場對普通合伙人的聲譽約束機制。通過建立與管理掛鉤的報酬機制,從而對普通合伙人進行控制。
對于新聞出版行業而言,由于特殊的政治性和專業技術性,參與和吸引外界投資的機會較少,合作雙方需要較長的了解和溝通時間,鑒于此種情況,投資者可考慮作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原新聞出版單位作為普通合伙人,這種模式有利于體現兩家的優勢一原新聞出版單位在組稿、校對、排版、發行等常規工作方面的專業性;也有利于投資人整合外部資源,拓寬上下游市場。
2.企業評估:核心競爭力一無形資產的財務評估
作為雙方合作的基礎,基于新聞出版企業現狀實施財務評估而形成的財務審計報告是投資人對企業價值的初始數據化印象,也是后續雙方談判“博弈”的重要憑據。以智力成本投入為主的新聞出版機構在財務評估過程中將企業品牌的核心體現“社名”、“社徽”、“管理團隊”、“業內知名度、影響力和公信力”四大指標,以“無形資產”科目作價計入財務報告中?,F代企業真實價值應通過人、財、物三個指標對企業的三方面能力進行綜合考量一一盈利能力、續存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大多數新聞出版企業在企業人力資本(人)、與主管部門協調溝通(人)、特定市場占有率(物)、公眾及讀者對本刊物公信力(物)、政治和經濟風險因素對價(抗風險能力)等方面的傳統優勢在評估過程中,容易被主觀忽視或抹殺。原因是無法在財務報告中以數字化形式體現,或在評估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F以出版社的“社名”和“社徽”兩項最重要的無形資產為例說明
出版社的社名(即出版社的商號),是出版社在從事出版活動時區別于他人的最顯見最重要標志,社名更是出版社商譽的載體。社名權是出版社對自己使用或注冊的區別性標志依法享有的專用權。這與名稱權有所不同,是兼有人格權與財產權內容的復合權。社名權的法律意義在于:在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使用;在他人非法侵權而造成損失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
社標(即出版社的商標),是出版社用來區別自己與其他出版者的產品的一種標記。社標權是社標所有人依法對其社標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在我國,《商標法》保護的主要是注冊商標,商標權實際上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是,目前我國的出版社大多都沒有將其社標進行注冊,屬于未注冊商標。對于未注冊商標,除馳名商標依《巴黎公約》的規定受法律特別保護外,其商標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賦予的專有使用權。因此,對于未注冊的社標,其使用人并不享有社標專用權。在進行體制改革后,各出版社應積極進行社標注冊,防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與其社標相同或相近的社標。當然,當未注冊社標遭受侵權時,其所有人可以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目前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多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市場法對資產進行評估,其中對“社名”和“社標”無形資產,多采用收益法和市場法進行綜合評估,作為持有人,新聞出版機構應注意以下要點:(1)目前新聞出版企業的主要收益來源是廣告,但在評估社名和社標等無形資產對廣告收益的正
面作用時,應客觀的評估“社名”和“設標”能否給廣告投入者帶來超額的經濟收益以及帶來多少超額收益,相比較在同地域、同行業、同發行量刊物廣告投入產出比,該地區的平均廣告投入產出比等因素后,才能對它的無形資產價值作出比較接近實際的估價。(2)比較已有的“社名”、“社徽”在前次評估和交易過程中,對應的評估條件,即需要比較前次和本次評估的采樣該數據來源的普遍代表性、市場假設條件、在施財務準則的變化因素。(3)基于對“社名”、“社標”的歷史財務投入記錄,應以不低于GDP比率對折算到現值作為無形資產評價的基礎,同時應參考同級別、同時期、相似交易條件成功案例的價格。
總體而言,對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企業,應當在基本財務估值的基礎上智謀性的調高估值水平。對于已經長期運營的目標新聞出版企業最核心的資產是品牌一一企業商標價值、市場占有率、行業地位;和人力資本一一高層管理團隊、策劃團隊、市場團隊等;企業的特有資源一一包括產業鏈優勢、區位優勢、股東人脈背景等,特有資源是企業發展和上市前景的重要影響因素,也是投資估值中要重點考慮的內容。
3.退出機制:公開發行(IPO)與管理層回購(M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