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27 16:02:0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司法行政處罰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科學合理細化行政處罰標準,預防失職、瀆職和腐敗行為,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實施范圍
局基層工作科、法律服務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
三、工作任務
各執法機構在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權限、種類和幅度范圍內,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劃分為若干行為階次,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將違法行為階次與裁量階次相對應,形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具體要求是:
(一)一般基準: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內,根據違法行為階次確定不同的行政處罰基準。對當事人輕微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1、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一個階次進行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己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對符合上述條件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可以在法定處罰范圍內對當事人適用較輕處罰種類或在法定罰款幅度內降低一個階次進行處罰,但不得突破法定最低罰款限額。
(四)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高一個階次進行行政處罰:
1、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2、在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兩人以上結伙實施違法行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5、其他法定的應當從重處罰的。
(五)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階次進行行政處罰:
1、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2、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3、對檢舉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屬實的。
四、實施步驟
(一)制定處罰基準階段(2011年12月1日一2012年1月31日)。各執法機構結合執法實際,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和行政處罰一般性標準,建立本機構的行政處罰基準制度。
(二)審查階段(2012年2月1日一2月28日)。各執法機構于2月1日前將本機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報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對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進行審查。
(三)迎接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3月1日一4月30日)。各執法機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經審查同意后,由局辦公室形成全局行政處罰基準制度,迎接區政府的檢查驗收。
五、工作要求
關鍵詞 行政處罰 移送 監督 刑事 涉嫌犯罪
作者簡介:敬磊,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一、涉罪案件的移送簡析
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之間銜接不暢,實踐中容易脫節,使得我國目前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的犯罪打擊不力,應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很多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了事。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最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之間的涉嫌犯罪案件(以下簡稱“涉罪案件”)移交上,因為實踐中,大部分行政處罰發現的涉罪案件都是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疇。因此,解決好行政機關向公安機關的涉罪案件移交問題,是合理構建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基礎。所以本文所稱涉罪案件移送,主要是指向公安機關進行案件移送。
所謂涉罪案件移交,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說明:
一是它體現的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對接,是國家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交接和配合。這是它的本質特征。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并不是平行線,不是絕對獨立存在的,雙方為了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是需要找到交點的。
二是它的目的是為了打擊行政執法過中發現的犯罪行為,由于我國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大多是針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等,所以涉罪案件移送準備打擊的也主要是這些方面的犯罪。
三是它的關鍵點是執法者查處并且認為該案件“涉嫌犯罪”。這是啟動移送程序的核心。“涉嫌犯罪”的認定主體是執法者,是他們綜合執法收集到的證據結合相關法律判定的結果。
二、我國行政執法案件移送現狀和分析
(一)移送主體界定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據此,移送的主體應該是行政機關。
2001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移送規定》),該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其他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該規定的移送主體,包括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至于《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受委托的組織是否具有移送的主體資格,《行政處罰法》和《移送規定》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規也沒做出具體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道路運輸條例》等在法律責任條款里一般作如此表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現實生活中,我國的建設、交通、環保、農業等不少行政部門都是將法律、法規授予自己行政執法權限委托給下屬的事業單位進行,如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就是將行政執法權委托給下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成都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總隊。正因為這樣現象比較普遍,而法律、法規又沒有對受委托組織的移送作相應規定,當受委托組織在日常執法過程中發現有涉嫌犯罪案件時往往無所適從,不知道該怎么處理、該依什么程序處理。因此,受委托組織是否享有移送主體資格這個問題亟待解決,以彌補法律、法規的缺位。
(二)案件是否“涉嫌犯罪”認定困難
行政案件移送與否最核心在于認定案件是否“涉嫌犯罪”。《行政處罰法》、《移送規定》等法律、法規都沒有對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如何認定認定“涉嫌犯罪”作出具體規定,立法層面缺乏認定“涉嫌犯罪”的程序和標準、依據。執法者在權限內處理的案件符合什么情況應當被認定為“涉嫌犯罪”,怎么去認定是“涉嫌犯罪”,現實生活中這些都依賴于執法者的自由裁量。
對于犯罪的認定和處罰,需要極強的專業知識,需要有刑法學理論作為基礎,甚至需要有比較豐富的刑事辦案經驗。時代的發展,新型犯罪活動的出現,也客觀上增加了對犯罪認定的困難程度。再者,行政執法人員一般注重對行政執法知識的學習和積累,平日對于犯罪案件的接觸和研究有限,而司法機關又不可能介入行政執法案件的辦理程序,這些都給行政執法者認定案件“涉嫌犯罪”制造了不小的困難。另外,在“維穩”的這個大政策背景下,有些執法者為減少麻煩,擔心將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會激化社會矛盾或者由此引起群體性事件,往往都以罰代刑,結案了事。還有,從道德素質方面看,個別執法人員面對利益誘惑和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網絡,也容易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進而導致他們采取以罰代刑或者不移送方式來解決問題。
(三)涉罪案件移送環節存在不足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三十八條都只是粗略的規定發現有涉嫌犯罪的行政處罰案件要移交給司法機關。至于移送的程序,該法未作任何規定。為了加強行政執法和司法之間的對接,明確和規范涉罪案件的移送,2001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移送規定》。該規定比較詳細地對涉罪案件的移送做了規定和闡釋。這個規定的出臺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之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的法律失位和制度空白,為兩者的順利對接運轉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空間。但是這項規定本身存在的一定的不足,何況截止今日十多年已經過去,社會高速的發展又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新困難,都對處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問題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總體說來,涉罪案件移送程序銜接的問題主要體現在: 1.案件移送前,能否做出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能否做出行政處罰均不明確。關于能否在案件移送前或者是案件移送后,法院裁判前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和《移送規定》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我們只能根據這兩部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推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從本條規定我們能看出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拘留、罰款處罰是被承認的,并未被禁止。這個時間段包括案件移送前和案件移送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不過行政處罰種類僅限于行政拘留和罰款。而《移送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可以看出該規定是承認了案件移交前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但是行政處罰種類還包括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及法規、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對于案件移送前能否進行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的非常模糊甚至出現空白,這樣造成了實踐中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對接出現的很多問題和漏洞,影響了案件的正常辦理。對于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能否追究行政責任,《行政處罰法》和《移送規定》也沒有具體說明,相關規定的表述也略顯模糊,實踐中因為無法可依,出現了很多隱患,使得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難以實現無縫對接。
2.案件移送手續存在爭議:
首先,沒有明確規定案件移送和受移送機關的具體承辦機構,不僅容易造成移送和受移送機關內部機構相互推諉,而且影響案件移送的辦理進程和效率,浪費行政資源。
其次,《移送規定》第六條規定: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由于沒有統一案件移送相關文書格式和內容,實踐中,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有時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和調查報告、物品清單的制作樣板和填寫內容上無法達成一致。另外對于“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沒有做出相應的界定,也容易讓雙方產生爭議,影響案件的移交和辦理,甚至會成為公安機關推脫受理的憑據。
最后,有關涉案物品移交后的強制措施問題法律、法規沒有做明確規定。原行政機關對涉案物品采取的強制措施諸如扣押、查封等,該如何處理存在爭議。有的地方案件移交后,行政機關不再過問;有些地方解除強制措施,但將扣押、查封的財務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不理公當事人;有些地方行政機關則要求當事人在場,然后解除強制措施由當事人簽收,隨機公安機關再介入采取強制措施。總之,關于這個問題沒有統一的規定和模式處理。
(四)對公權力機關監督、問責措施難以有效落實
雖然《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甚至用了一半篇幅來對涉罪案件移交的監督和追責做闡述,但是現實情況中,監督也好、問責也好,往往難以落實。一是行政機關上級、檢察院等監督機關知情渠道不暢通,難以有效參與到日常的行政執法和涉罪案件移交中去;二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往往缺乏力度,畢竟是同一個系統的上下級,日常聯系緊密,相互之間容有利益關聯。
三、涉罪案件移送改進措施
應該說從本文前面的論述來看,我國行政處罰涉罪案件的移交還存在很多不足和漏洞,需要大力的改進和完善。
(一)排除受委托組織的移交主體資格,明確界定移送主體的范圍
本人認為,受委托組織不應當享有移送的主體資格。
一是《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本身是沒有執法權限,它在委托權限范圍內所做的任何行為都是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因此,它不應當享有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主體資格。
二是《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為了防止受委托組織濫用權限,侵害委托行政機關的合法權益,同時健全和完善委托行政機關的監督機制,受委托組織也不應當享有移送的主體資格。
三是一些受委托組織人員力量不足、人員業務素質不高,而且該組織本身的財力、人力不足。它們若享有移送的權限,勢必造成很多錯案。另一方面,為了規范行政權運行,保護相對人的切身利益,防止受委托組織報復打擊相對人、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委托組織的移送權限也應當受到限制。
因此,本人認為受委托組織不應當享有移送主體資格。受委托組織在執法過程中若發現有案件涉嫌犯罪的情況,應當及時收集證據,并將情況及時報告給委托行政機關,由委托行政機關進行審查、監督。若委托行政機關認為確屬于涉嫌犯罪案件需要移送,再由委托行政機關同相應的司法機關對接處理。
若委托行政機關認為不屬于涉嫌犯罪案件不需要移送,而受委托機關認為屬于涉嫌犯罪案件需要移送。此時,受委托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向司法機關進行舉報。
(二)完善對“涉嫌犯罪”的認定
行政處罰涉嫌犯罪案件的已送,最關鍵的環節就是行政機關通過調查取證,判斷案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我們需要審慎的完善對“涉嫌犯罪”的認定。 一是要提升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加強對刑事相關法律政策的學習。定期組織執法人員培訓,注重對涉罪案件相關領域知識的學習和把握,尤其是對“涉嫌犯罪”的認定問題,要加以掌握和研究。突破執法人員知識單一化的瓶頸。這樣有利于日后對涉罪案件移交的辦理。
二是加強同公安、檢察院等機關的聯系和交流,定期開展聯席會議,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同時注重同律師行業的交流合作。對于涉嫌犯罪案件的判定出現困難,行政機關難以決策時,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律師等進行咨詢。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近期開展的執法情況和出現的疑難問題,向公安、檢察院等機關進行通報,有條件可以引入律師的參與。
三是完善執法內部監督制度和問責機制,減少執法人員濫用權力、以權謀私、行政不作為的可能。加強內部的執法監督,對違反規定以罰代刑、不按規定調查、移交案件的執法人員要啟動追責程序進行處理。
四、案件移送環節的健全
(一)明確案件移送前,能否做出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能否做出行政處罰
本人認為,在案件移交前,行政機關認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先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然后按照相關程序移交公安機關,并將行政處罰的相關情況向公安機關作通報。案件移送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不宜再進行行政處罰。一方面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打擊報復;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加重當事人的義務。最后,如果該案依法進入了審判程序,法院在作出裁判時應充分考慮行政處罰情況,以防加重對當事人的懲處。
(二)案件手續必須統一、規范
1.本著有利于處理案件的原則,確定辦理案件移交的具體對接機構,防止內部推諉,優化行政資源。
2.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和調查報告、物品清單的制作樣板和填寫內容盡量規范和統一,這樣減少移交和被移交單位之間的爭議。對于“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盡量做較清晰界定,這樣會使案件移交手續更加具體、齊全。
3.原行政機關對涉案物品采取的強制措施諸如扣押、查封等,在隨著案件移交辦理應該合理處理。建議在與公安機關之間辦理移交手續時,通知當事人在場,行政機關現場解除強制措施,然后再由公安機關啟動新的強制措施。
五、健全監督、問責制度
筆者認為,以是否直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為標準區分“外部程序”和“內部程序”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將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的程序步驟都歸入由行政機關自行控制的范疇則有失偏頗。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區別于簡易程序的特點在于:一、調查程序與決定程序相分離。在簡易程序中,當場認定違法事實,并當場作出處罰,調查程序和決定程序合為一體;在一般程序中,由于案件事實較為復雜,不能當場認定違法事實,并在調查中經常需要采取直接發動公權力的強制措施,因而,一般程序中的“調查”被塑造成為一個與“決定”相分離的獨立程序,在“調查終結”之后再進入決定程序。二、調查權限與決定權限相分離。在簡易程序中,調查權限和決定權限都在于現場的執法人員;而在一般程序中,現場執法人員僅有調查權限,作出行政決定的權限則在于機關首長。
無論在簡易程序還是一般程序中,相對人的程序權利都是相同的。行政處罰法之所以作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分化,并在一般程序中規定“調查”和“決定”的程序分立及職能分離,是考慮到與處罰對相對人權益的侵害程度相適應,采用程序分立和職能分離的程序設計更有利于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易言之,一般程序中“調查”與“決定”在程序和職能上的分離,究其本質仍是一種通過機關內部的功能分化和相互制約,促進行政行為更為審慎和公正的程序保障機制。因此,這種程序和職能的分離是否得到實現,也應當屬于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疏于遵循法律相關規定的,仍應被認定為程序違法。
曹玉川系北京市密云縣大華法律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法律工作者(主任)。大華所是曹玉川于1996年4月經北京市司法局批準而創辦的密云縣第一家民辦法律事務所。1999年4月9日,曹玉川將法律工作者執照交予密云縣司法局,參加一年一度的年檢注冊工作。5月底,局辦其他法律事務所人員的執照早已發還,而曹玉川的卻杳無音信。曹玉川去追問時,密云縣司法局仍推說“市局還沒有回來呢”。6月2日,曹玉川專程去北京市司法局詢問,才知曉自己的執照提交年檢后杳無音信的原因——1998年底,密云縣司法局要求大華所上繳收據存根,曹玉川堅持按財政部門有關“發票存根出具單位保存5年”的文件規定辦事,拒絕司法局非法收取管理費。
1999年6月3日,曹玉川以不服密云縣司法局吊銷其法律工作者執照為由,向密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9月10日,密云縣法院以注冊法律工作者執照的決定權在市局為由,駁回了起訴。9月17日,曹玉川又以北京市司法局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理由是被告對其實施了變相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12月15日,西城區法院作出判決,指出:“原告曹玉川雖認為被告北京市司法局對其實施了吊銷工作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但卻未能提供相應的事實根據。現因原告曹玉川不能證明被告對其實施了行政處罰,故原告以不服行政處罰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3項的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1999)西行初字第46號]
1999年12月27日,曹玉川上訴到北京市一中院。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吊銷其法律工作者執照的行為符合行政處罰的特征,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吊銷其法律工作者執照的行政處罰行為,并賠償其被迫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而被上訴人同意原判。一中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終審判決,指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應有基本的法律事實。上訴人曹玉川認為北京市司法局未給予其法律工作者執照進行年檢注冊,是對其實施了行政處罰,顯然有違基本事實,且不符合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征,其要求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撤銷該行為并給予其經濟賠償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據此以其訴訟理由不能成立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依照《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0)一中行終字第26號]
「評析
一、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不僅是學術界公認的原則,而且是現行法上的明確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決不應該反過來要求原告負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3項規定的“有……事實根據”,只是列舉了起訴條件,并且,這里所要求的是一種形式要件。因此,本案一審法院根據該規定作出駁回判決是沒有道理的。當然,若法院經過案件的審理,確認原告的起訴果真缺乏事實根據的話,亦可以根據該規定作出駁回判決。但是,本案的情形卻恰恰相反。
本案中,被告對其“不予注冊并收回《法律服務執照》”的事實并無異議,并主張“司法機關對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務執照不予注冊,不是行政處罰行為”。既然如此,爭議的焦點不是“事實根據”問題,而應該是該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合法。像本案兩級法院判決那樣,以曹玉川“未能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為由,作出“其訴訟理由不能成立”的結論,進而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是錯誤的。必須強調的是,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而決不是相反。
二、不予注冊法律工作者執照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行為
(一)司法行政機關和大華所之間的關系
民辦大華所,其所有制既然為“民辦”,一般情況下不能成為“政法部門的基層組織”,即不應成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和大華所之間是行政主管單位和管理相對人的關系。這是公法與私法相區別的一條重要原則。無限制地擴大“政法部門的基層組織”的內涵和外延,都是違反行政組織法的,也是不符合依法治國精神的。大華所法律工作者曹玉川將其執照交予司法行政機關參加年檢注冊,即相對人提出了延續執照的申請。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是作為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對其管理相對人行使職權,必須遵循行政組織法所確定的職責和權限規定,同時也必須遵循行政行為法。對相對人的申請采取不作為的方式,致使其失去在下一年度的執業資格,嚴重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種“事實依據”是不證自明的。
(二)不予注冊法律工作者執照的性質
由于本案中是針對已擁有法律工作者執照的原告(上訴人)“違反執業紀律”而對其“工作執照不予注冊”,因此,不予注冊的行為雖然在名稱上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其實質乃是吊銷和拒絕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更確切地說,是以不作為的方式(不予注冊,不予發還,實際上等于收回)拒絕延續執照。對現行有效的法律工作者執照收回不予發還,屬于“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對將到期的法律工作者執照不予注冊,使其持有人在下一年度失去執業的資格和權利,屬于拒絕頒發(延續)許可證和執照。關于這類行為,《行政許可法》第50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雖然不能將該法回溯適用于當時的案件,但是,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機關沒有及時地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這本身就具有《行政訴訟法》有關受案范圍的規定所列舉的不作為的屬性。也就是說,此種行為當然屬于行政處罰。因此,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工作者執照不予注冊的行為不是行政處罰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4項規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該款第1項規定,對包括“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在內的行政處罰不服而提起的訴訟,也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之內。
三、行政機關作出不予注冊法律工作者執照的決定應履行法定的程序
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今天,任何行政管理行為,都必須遵循相應的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司法行政機關作出不予注冊法律工作者執照的決定,必須掌握充分的事實根據,并履行相應的程序,否則,將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
被告(被上訴人)借年檢之機,收回了原告(上訴人)的執照,根本沒有任何正式通知,也沒有作出任何文字決定,僅僅是依據“慣例”,主張“我們就是不給他了!”這完全是無視法律規定的程序,無視管理相對人權利和利益的做法。如果說,在長期的司法行政管理過程中真的形成了如此慣例的話,那么,以此案的審理為契機,確實到了徹底改一改這種慣例的時候了。況且,作出對工作執照不予注冊這樣的、嚴重侵害相對人權益的決定,必須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機會。有關這方面的程序,《行政處罰法》已經作出明確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包括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在內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第42條)。違反法定的程序所作出的處罰決定等,或者不能成立,或者無效(第41條、第3條)。
四、法院判決應注重說理
從本案兩級法院行政判決書來看,法官的說理不夠充分,所論也有諸多錯誤。一審判決以原告不能證明被告對其實施了行政處罰為由,作出了“故原告以不服行政處罰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理由不能成立”的結論,實際上是曲解了有關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曲解了行政處罰之本質特征的結果。二審判決強調“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應有基本的法律事實。”這本身沒有錯。但是,不知基于什么理由導出了上訴人的主張“顯然有違基本事實,且不符合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征”,其要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結論?二審法院同樣將舉證責任推給上訴人,而對本案所爭議的不予注冊法律工作者執照的屬性根本不予法律剖析,對被上訴人的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不予任何涉及,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存在的實際上的行政管理關系不予任何邏輯分析,便武斷地得出上述結論,則是很不應該的。
各社區居委會、各有關單位:
200*年辦事處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和區委七屆九次、十次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按照省、市、區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的部署要求版權所有,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工作大局,全面推進“法治新浦”、“平安新浦”建設,加大基層基礎工作力度,著力提高推進民主政治的能力,構建和協社會的能力,改造特殊群體的能力和隊伍履行職責的能力,為構建和協社會、服務跨越發展貢獻力量。2006年工作目標是:1、全面實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2、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建立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防體系,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健全,責任到位。無違法違紀現象發生,無越級上訪事件;3、落實學法制度,抓好重點對象學法,領導干部學法列入黨委中心組學法計劃;4、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創建工作,達到市級規范化要求;5、進一步完善“大調解”各項制度,繼續探索“大調解”平臺作用以及功能的發揮。
一、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隊伍的綜合素質
司法行政工作直接面對基層,面對群眾。司法行政工作隊伍的綜合素質如何直接影響到一個地區的穩定和發展,因此,2006年,我處司法行政工作一個至關重要的工作就是全面提升隊伍的綜合素質。一是繼續加強與工作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技能的業務培訓,以務實和求實為工作目標,做到通識與通才培訓兼顧。二是進一步要求工作人員和基層調解員進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學科的自學,進一步提高法律文書制作的水平。三是注重工作經驗的積累和運用。特別是相似案件處理方法比較分析,有助于提高業務技能。
二、繼續發揮“大調解”平臺作用及其功能
首先,要進一步將工作力量、工作重心前移,把摸排和預防工作放在工作的重點來抓,做到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鈍不宜激,宜小不宜大,把鈍化控制矛盾的形成和激化作為前移工作重點,進一步減小大調解平臺的壓力。其次,抓人民調解的潛能挖掘。人民調解是我們一項重要的傳統業務,要充分彰顯人民調解在“大調解”機制中的主力軍地位,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著力提高調解人員整體素質。要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年內有計劃地組織開展4次糾紛排查活動,集中調處和化解帶有規律性、季節性的矛盾糾紛,調解率達到100%,調處成功率達到98%以上。
三、全面提升社區矯正工作質量,繼續落實安置幫教措施
我處社區矯正工作重點,是要在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質量上下功夫。要按照“重在矯正”的要求,進一步創新方法,不斷提高矯正程序的嚴密性和矯正手段的科學性,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增強矯正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整體合力,努力提高矯正質量。要按照“抓住重點、培育亮點、形成特色”的要求,著力完善規章制度、質量評估、安全保證等體系建設,加強調查研究,強化實踐總結。進一步加大版權所有傳力度,動員全社會來關心支持社區矯正工作,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要加強對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完善矯正工作程序,健全志愿者隊伍,加大督查指導力度,提高矯正質量,確保矯正對象不脫漏管和無重新犯罪現象。
一、以生動有趣的導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良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我覺得政治課教學也應重視導入這一環節,導入得好將會極大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因此,在教學中,我特別注重精心設計新課導入的不同方式,如“表演小品”“播放樂曲”等。如設計“感悟青春”的導入,我首先播放青春健美操錄音,同學們在激昂、強節奏的樂曲聲中,感受到青春的活力與激情,對這節課起到了很好的烘托作用,也激發了學生的學習熱情。
二、師生情感激趣法
我們應利用課余時間經常深入班級,像朋友一樣對學生噓寒問暖,與學生一起搞衛生、做游戲、聊天、講故事,真心實意地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將他們生活的困難當作自己的困難。這樣我與學生拉近了距離,他們把我當成真正的朋友,我說的話,他們愛聽;我教的課,他們積極參與。在課堂教學中與他們共同探討人生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激發他們的學習欲望。
三、 以活潑生動、風趣幽默的語言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求知欲
作為21世紀的教師,我們必須時時注意豐富自己的語言表達能力等多種素養,提高教學技能,這樣,才能在課堂上應付自如。如在上初二“維護消費權”這一課時,我說了一句話:“正在苦讀法律知識的孩子們,累不累,請說出你的不幸與委屈,吼出你的憤怒……列舉你買到過的偽劣商品。”學生愣了一下,繼而笑得前俯后仰,接著義憤填膺地訴說各種偽劣商品,進一步探討消費者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權利,當這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通過什么法律手段去解決。這樣一來,我在輕松的氣氛中寓教于樂,達到了教學目的。教師只要在教學過程用簡潔、抑揚頓挫、幽默的教學語言,就能活躍課堂氣氛,使學生不再把政治課看成一種負擔,而是一種享受、一種精神上的陶冶。
四、利用活動教學法激趣
新課程理念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強調“通過學生自主參與的、豐富多樣的活動,擴展知識技能,完善知識結構,提升生活經驗,促進正確思想觀念和良好道德品質的形成和發展”。在這樣的背景下,“活動教學”已成為新課改的一個標志特征。所謂“活動教學”,就是學生在已具備知識基礎和教學資源的前提下,課堂學習過程中通過教師的引導,參與一個個活動,在活動中激發興趣,引出疑問,引起思考,引導創新,使學生在活潑愉快的氛圍中,最終實現在活動中學習、在學習中活動、在活動中完成學習目標的課堂教學方式。針對初中學生學習政治課的情況,筆者做了一道調查題:你認為政治課怎樣才能學好(注:答案不是唯一,可以是多項選擇)?A.老師講,然后布置作業(15%);B.自己選擇學習內容(42%);C.老師給我們明確任務,小組合作,討論(61%);D.課堂內經常開展各項活動,比如競賽、演說、辯論等(85%);E.課外多組織活動,比如參觀、調查、訪向、觀察和觀測等(92%)。由調查結果顯示,學生好奇好動,他們不愿意正襟危坐,靜心聆聽老師的講解,更愿意接受把豐富多彩的活動內容穿插于課堂中,通過活動來促進學習。因此,我常采用活動教學法來培養學生興趣,滿足學生主動學習的需要。
五、運用多媒體手段激趣法激趣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在思想品德課課堂教學中,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是非常重要的。多媒體教學手段具有形象直觀、內容豐富、動態呈現等特點。它所提供的外部刺激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種感官的綜合刺激。因此,在思想品德教學中,教師要根據教材的特點和實際的需要,充分發揮多媒體可以綜合處理和控制符號、語言、文字、聲音、圖片和圖像等多媒體要素的優勢,進行教學的有機整合。
六、運用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是一種成功的教學模式,通過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化抽象為具體,而一個生動有趣的案例更能激發學生的求知欲。一個好的案例就是教學成功的一半,不僅可以增強學生理解分析能力,又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當然在選取案例時我們必須遵循新穎、生動、恰當的原則。如筆者時常將《焦點訪談》有關節目錄制下來,在相關課時作為案例放給學生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七、通過引發認知沖突,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關鍵詞】除法教學;模型;真實情境
計算教學是整個小學數學教學最基本的知識和工具,占據著小學教材大部分的內容,而除法更是四則運算當中的重點和難點內容。與加、減、乘三種運算相比較,除法從計算過程、意義理解和運算順序方面都與眾不同。 此外,除法豎式除了包括估算、試商等知識之外,還夾雜著乘法和減法的運算,在四則計算之中形成了一道獨特的風景線。
加、減、乘的過程是顯性的,除法則不同,除法對學生思維的提取和存儲能力的要求很高。在課堂教學中, 我們主要從算理方面給學生講清楚除法知識,特別是重視讓學生在直觀形象中理解算理,讓學生不僅知道計算方法,而且知道駕馭方法的原理。讓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選擇不同的數學模型,在老師的引導下整體觀察,體會不同模型所說明的運算道理是一樣的,讓模型不只是一個操作的工具,而是架起學生思維與算理的橋梁,讓學生在充分體驗中逐步完成“動作思維――形象思維――抽象思維”的發展過程。
一、小學數學整數除法教學使用模型的緣起
通過對北師大版數學教材的系統梳理,我們發現除法教學被安排在三個年級進行開展,在每個階段中都或多或少地運用了模型幫助學生理解知識的難點, 讓學生真正地知道“為什么這么算”的道理,但是在教材中有一個十分奇特的現象,在整數除法的教學中模型運用雖然十分廣泛,但整數除法的最后一節北師大版、京版和人教版教材都不約而同地舍棄了模型的運用,而改用一些具有邏輯推理性的文字加以說明,對于四年級的學生來說,他們不借助模型的幫助也能很好地理解知識的要點嗎?
在我們平時的教學中,總是有學生出現這樣的錯誤,154÷22 =77,這種錯誤看似只是學生一時的馬虎,可是現在想一想,學生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問題原因出在哪里?我們在今后的教學中怎樣才能夠減少和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呢? 我對這樣的問題進行了三個年級的學生調研。
1. 二年級:請你提出有關除法的問題,并列式解決問題
結果全班31 名同學都能提出“均分”的問題,僅有4 人能提出“包含”的問題,學生可以在實物的幫助下進行均分的操作活動,在學生的頭腦中已經有了充足的活動經驗,說明具體的操作活動有助于學生理解方法的意義,但學生對于除法意義的理解是片面的,不夠明確,僅僅停留在平均分的類型上。
2.三年級:28 ÷ 2 = ? 你能用多少種方法來驗證你的結果結果全班34 人中有14 人知道或開始運用除法豎式來解決問題, 然而在運用豎式進行計算的學生中只有7%的學生明白豎式每一步的含義。 試想如果在教學中給學生充足的時間進行模型的操作, 并讓學生溝通不同數學模型的算理,讓數學模型不只是一個操作的工具,而是架起學生思維與算理的橋梁,毋庸置疑,教學效果一定會事半功倍!
3. 四年級:試一試,154 ÷ 22 = ?
全班34 人中錯誤的有13 人,然后將除法算式賦予一個分物品的具體情境, 結果13 個人中有8 名學生發現自己的答案出錯. 通過個別訪談了解到,給學生一個具體情境之后,學生對于除法豎式各部分的理解是十分有益處的, 學生會調動原有的與之類似的活動經驗參與思維, 重現模型使用的過程。
二、如何在小學數學整數除法教學中運用模型
1.操作具體實物,理解除法的意義
對于數學的理解,特別是比較難的知識的突破,操作活動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心理學家皮亞杰認為:“思維從動作開始,切斷了與活動之間的聯系,思維就不能發展。”動手操作活動是一種特殊的認知活動,這種方式打破了傳統的口說耳聽的教學方式,讓多種感官參與整個教學過程,在輕松愉悅的氣氛中學會數學知識,將數學生活化,生活數學化。例如我們在講“分一分”時,給學生提供了大量的實物讓學生來分,其中有棋子、紐扣、瓜子等,學生不斷操作和不同分配方法的理解交流,不僅讓學生感受到數學就在自己身邊,更重要的是豐富了學生的活動經驗,使其理解除法的兩層含義,明確除法連減的本質。
2.運用實物模型,明確豎式的含義
數學教學應該是一個充滿挑戰性、不斷創新、具有無限魅力的過程,學生要在不斷實踐、獨立思考的過程中解決心中的疑惑,在這時數學模型的運用就可以幫助我們的課堂更加符合實際的要求.例如我們講三年級“分桃子”一課時,“分桃子”的情景不僅不能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而且學生不容易操作, 因此我們將此情境改成為貧困山區小學捐贈鉛筆――“大家知道嗎?在我們身邊還有很多小朋友連這樣的小鉛筆頭都用不上! 我班的學生都不忍將小鉛筆頭丟棄,盡量延長它們的生命,這是他們一個月省下來的48 支鉛筆,我準備將這些鉛筆放在幾個盒子里寄給貧困山區的小朋友們,你們準備將這48 支鉛筆平均放到幾個盒子里呢?”將先解決分2 個盒子再解決分3 個盒子的兩個小問題變成怎樣將48 支鉛筆平均放入一些盒子中,通過一個大的問題引入,讓學生能夠提出48 除以2、48 除以3 等一系列的問題,通過讓學生利用小棒、方格紙等數學模型來實際操作一下,逐漸清晰商的位置,明白兩、三位數除以一位數豎式分層書寫的原因。
三、對數學模型教學的反思
一、深入推進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
(一)貫徹落實2012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結合年度工作目標,對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作出總體部署。同時,下發2012年度法制工作計劃。
完成時間:一季度。
(二)開展2012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根據本年度的實際情況,修訂考核實施細則,考核完成后,將考核結果按實施辦法進行通報。
完成時間:四季度。
(三)認真組織執法監督檢查,按照省司法廳《關于開展2012年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對全系統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完成時間:三季度。
(四)迎接省司法廳和市政府對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評議考核。
完成時間:四季度。
二、提高行政案件辦理工作質量,做好行政案件備案審查及統計分析工作
(一)認真做好市局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聽證及國家賠償等行政案件辦理工作。
完成時間:全年。
(二)做好對各縣(市、區)司法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件的備案審查及行政應訴案件的備案工作。
完成時間:全年。
(三)向省司法廳法制處、市法制辦報送我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統計報表,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報表、典型案例、審理情況分析報告以及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分析報告等。
完成時間:全年。
三、落實執法責任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
(一)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加大對縣級司法局法制和執法監督工作調研力度。通過調研,總結縣級法制工作經驗,探索執法監督方式方法,促進全市依法履職能力提高到新水平。
完成時間:全年。
(二)按照省司法廳部署和市局實施方案,在全系統開展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完成時間:四季度前。
(三)迎接市法制辦和省司法廳對我市司法行政系統開展案卷評查,指導全系統規范執法案卷。
完成時間:全年。
(四)按照市法制辦的要求,進一步做好規范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裁量權工作。
完成時間:全年。
四、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充分發揮法制部門職能作用
(一)認真做好市局規范性文件審核、報送備案工作,在全系統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力度。
完成時間:全年。
(二)積極組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人員參加省廳和市政府法制辦舉辦業務培訓班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班。
完成時間:三季度前。
(三)完善修定司法行政行政執法相關制度,提高辦事效率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完成時間:全年。
(四)加強全系統法制工作數據統計分析工作,加強上下工作溝通力度,強化信息報送工作。
完成時間: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