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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的要求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25 16:11:0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職業的要求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法律職業的要求

第1篇

[關鍵詞]法律職業化;法律職業道德;教育

一、法律職業化的解析

所謂法律職業化,真實含義就是“法專家”的形成和組織化。法律職業化隨著社會分工的出現而出現,可以說是近現代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在我國,法律職業化是個熱門話題。在大學教育中,開設了法律專業碩士的教育模式,培養學生“像法律人那樣思考“的能力而且更加重視法律碩士專業學生的司法考試的通過情況。同時我們也看到在我國法律職業化行進過程存在著一些阻力,影響著我國的法律職業化進程,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一是人們的“厭訟”情緒。從歷史上看,我國是個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國家,以和為貴的思想根深蒂固。受這一思想的影響,中國人在發生權利糾紛的時候更多的是采取私力救濟,覺得上法院去告狀丟人,找律師打官司麻煩。

二是我國目前司法權威缺失。所謂的司法權威,在社會現實中進一步體現為法院的權威,包括審判權的排他性;訴訟程序的終局性;判決結果的強制性;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二、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

如果說社會文化是朝夕之間不可改變的,中國社會“厭訟”情節阻礙了法律職業化的前進,但是我們相信隨著經濟發展,一個更加理性的市民社會必然形成和出現,那么人們對法律職業必然更加需求和尊重。那么對于阻礙中國法律職業獲得崇高地位的另一個因素,司法權威的缺失,卻是我們可以進行努力的方向。

我們知道,道德是一種關于是非、善惡的判斷,是一種訴諸于人的良知和內心確信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的東西;道德實踐包括道德教育則是一種求于內(道德認同)達于外(道德行為)的活動。可見道德更多的是依靠行為人自己約束。對法律職業而言,要想實現法治理念,獲得尊重受到重視就需要法律職業者恪守法律職業道德,規范自己的行為。所以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職業特性與法律職業道德之間的內在聯系,使法律從業者從內心感受到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性,那么法律從業者很難在行為中體現出道德自覺。

如果說我們對一個理想的法律職業的品質已經達成共識的化,那么法律職業道德的對于法律職業的重要性則很容易論證。一個理想的法律職業應該具備一下四種品質:1.掌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2.致力與社會福祉;3.實行自我管理;4.享有良好的社會地位。可以看出,法律職業道德與法律職業的理想追求緊密相連,體現在:1.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知識技能的基本組成部分。2.法律職業道德是為社會服務的職業精神的具體體現。3.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實現自我管理的一個基本途徑。4.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享有社會地位的有效保障。

三、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問題與建議

當我們對法律職業道德對于法律職業的重要性達成共識之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意義也顯而易見了。而實踐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1.在我國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中,普遍存在著從實事政策的需要、從社會整體道德建設的角度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要性進行闡述。而這種論述容易造成學習者的反感。2.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力量薄弱。3.在我國的法律職業教育中,教學方法很單一。4.法律職業道德學科的定位不明確。

針對以上的問題,我談一些個人的建議。

首先,我們應該轉化視角,多從內在視角論述法律職業道德與法律職業的重要性,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職業者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認知更加深刻,更加可以從內心認識到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性。所以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中,除了讓學生了解到相關的概念和原則外,更多側重讓學生內在感知這種職業道德培養的重要性和意義。只有讓學生放下排斥與敷衍的心理,自覺意識到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才能讓法律職業道德的光輝照進他們的胸膛。

其次,我們應該更加重視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領域的師資力量的儲備與教學方法的研究。這就需要我們對目前的教學目標做些改變,比如增加法律職業道德這門課程的課時;改變這門課的性質,從選修課改成必修課;選擇相關專業領域的老師進行授課等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我們要對法律職業道德理論這門課準確定位。不要對它期望過高,它不是塑造“道德人”的課程,如果是的話,那么問題好解決的多,讓每一個將來準備從事法律職業的人都來學一遍這門課。現實告訴我們一定不是這樣的。那么這門課的重點是什么呢?一句化,它在于促進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認知。而這一認知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律職業道德的特性及其與法律職業的關系;二是對法律職業道德本身的認知。而后者應該特別強調道德認知的一般規律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運用。

第2篇

高職法學教育雖然有其存在的價值,但仍然面臨著發展中的重重困境。造成高職法學教育困境的原因雖多,但根源可歸因于法律輔助職業市場不成熟。因此,制定法律輔助職業的職業資格標準、促使法律職業的細化分工、探索新型法律輔助職業的職業化路徑,應成為現實語境下高職法學教育的出路所在。

關鍵詞:高職法學教育;法律輔助職業;法律輔助職業市場

隨著我國法學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眾化轉變,狹義的法律職業從業人員需求數漸趨飽和,現行的高職法學教育(模式)與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凸顯。高職法學教育還有無存在的必要?如果有,其出路又在何方?

一、高職法學教育取消論的理由及其反駁

隨著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的變化,取消高職(本科以下)法學教育已成為教育界一種較為流行的看法,其理由大致可歸納為如下四個方面:(1)現在從事法律相關職業(即使是企業)都要求有本科以上學歷并通過司法考試,大專法學教育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1](2)法律職業要求從業者具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專科法學教育大多招收文化基礎相對薄弱的高中畢業生,要在三年時間里將他們培養成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是不可能的。[2](3)高等職業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法律應用型高級職業技術人才,而當下的法學高職教育不能滿足這種要求。[3](4)從世界范圍看,除了美國以外,幾乎所有法律教育的起點都是本科生。[4]

上述高職取消論的理由看似具有說服力,但在我們看來,其實并不成立,這是因為(1)法律職業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的的人才雖不能滿足狹義法律職業的有要求,但可以滿足廣義法律職業的要求。(2)人類個體所具有的職能類型大致可分為兩類:抽象思維和形象思維。通過學習、培養和教育,主要能力為抽象思維者可以成為研究型、設計型的專家,而主要能力為形象思維者則可以成為技術型、技能型的專家。經過三年時間的培養,基礎較弱的高職生雖然不能成為擅長抽閑思維能力的研究型、設計型專家,但成為擅長形象思維能力的技術型、技能型專家可能性是存在的。(3)將高職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法律應用型高級技術人才顯然是個錯誤,但這種錯誤并非不可修正。[5]事實表明,實踐中的許多高職院校都在自覺和不自覺之間將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于法律輔助類技能型人才。(4)正如西方民主不能完全適用于中國一樣,國外法律教育傳統也不能當然地成為中國法學教育的圭臬。即使未來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是以本科為最低層次,但那也只是針對狹義法律職業而言的。

二、高職法學教育存在必要性的理由

高職法學教育取消論的理由不成立,并不說明高職法學教育就有其存在必要性。我們認為高職法學教育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因為高職法學教育不僅是我國法律職業不同類型人才培養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目前法學教育的現狀的合理選擇。

法律職業內在的人才結構需要是高職法學教育具有存在必要性的根本理由。法學教育的總目標當然是培養各種懂法律的人才,但現代法治國家對法律人才的需要是多層次、多類型的。在各種法律人才中,法律職業者(狹義法律職業)是核心,其他法律人才處在邊緣位置。因此,法學教育的目標應包括核心目標和一般目標。核心目標就是培養法律職業者即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教授;一般目標則是培養其他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才,如行政執法者、公司企業單位經營者、司法機關的書記員、法警、執行官等

等。[6]從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格局來看,我國法學教育應當提供三個類型的法律人才:一類是應用類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二類是學術類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第三類是法律輔助類技術應用人才,主要職責是輔助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工作。由于我國司法考試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的學歷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高職層次的法學教育主要培養法律輔助類人員,本科層次的教育主要是培養應用類法律人才,研究生層次的法學碩士和博士培養學術型人才,法律碩士培養復合型的應用性法律人才。[7]

當然,或許有人會認為,本科法學教育也能培養法律輔助類人才。既然如此,本科法學教育完全可以同時承擔培養法律職業人才與法律輔助人才的任務。如果這樣,高職法學還是沒有存在的必要。但我們認為,我國現階段并沒有形成真正的法學職業教育,所謂的法學教育只停留在(理論知識)素質教育層面,所以,對于法律輔助人才的教育,三年時間應該足以完成,用四年時間則有浪費的嫌疑。此外,不同的培養目標,必然導致培養規格、模式及教學內容和方法迥異,本科法學教育如果同時培養應用型人才和輔人才,則其不僅在培養時間上有浪費的嫌疑,而且還會使得整個教學體系發生混亂。因此,就目前的法學教育現狀而言,其一般目標即培養法律輔助類人員的任務由高職法學教育來承擔是最合理的選擇。

三、高職法學教育困境的原因及其癥結所在

既然在法律輔助人才培養需求方面具備現實存在的必要性,從應然層面講,高職法學教育理應具有光明的發展前景。但殘酷的現實告訴我們,即便將培養目標定位為法律輔助型人才,高職法學教育仍然無法擺脫人才培養質量低下、畢業生就業無門的尷尬處境。針對高職法學教育存在的現實困境,眾多研究者進行相關原因的發掘和探討。雖然現存的文獻頗多,但總結概括起來,原因似乎只有一個即人才培養質量不高。因為所培養質量不高,高職法學專業畢業生不具有就業的競爭力。而造成培養質量不高的原因,具體又包括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模糊、人才培養模式不不恰當、制定的課程結構體系不合理、課程和教學內容學科化、教學方法陳舊、師資水平低下等等。

不可否認,人才培養質量低下確實是導致目前高職法學教育面臨困境的重要原因。但問題是,這些原因只是表象(表面原因)。倘若沿著這樣的(原因)思路,存在的問題必然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高職法學教育近年來充滿艱辛卻又鮮有成效的改革與創新進程,就是最好的證明。因此,要真正解決問題,還需要發掘原因背后的原因即問題的癥結所在。在我們看來,這個背后的癥結,非法律輔助職業市場不成熟(原因)莫屬。

就法律輔助職業市場而言,其不成熟的主要表現有三:其一,新型法律輔助職業尚未形成;其二,助理類職業還沒有完成合理的職業分化;其三,已經定型且相對成熟的輔助類職業缺乏應有的職業準入資格標準。這些職業不成熟的表現,從源頭上限制和影響著高職法學教育質量和就業形勢。

新型法律輔助職業主要指人民調解員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新型法律輔助職業本應是高職法學教育的重點和亮點,為此,諸多高職院校也為其開設獨立的專業。但問題是,這些新型的法律輔助職業還沒有完成職業化的進程,相關工作還處于試點之中,其從業人員應具備什么樣的專業知識和職業能力,在實務中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因為,無論是影響人才培養質量的人才培養模式與課程結構體系,還是課程教學內容與方法,都是以人才培養規格為基礎而設定的。在對培養目標應具備怎樣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人才培養規格)尚不清楚的情況下,就盲目進行的課程結構體系優化、課程和教學內容的篩選、教學方法的更新,其方法無異于緣木求魚,其結果自然是毫無進展可言。當然,我們可以選擇暫不培養此類新型法律輔助型人才。但問題同樣的也會出現,那就是,高職法學教育將失去將來的主陣地。

助理類職業主要指律師助理和企業法務助理(還可以包括司法鑒定員助理)。從應然的角度分析,助理類職業本應屬于法律輔助類職業(至少其內部包含有法律輔質的工作任務)。正因為如此,部分高職法學教育院校將其確定為培養目標,甚至還有院校還為此設立了相關的專業和方向。但問題是,因為法治進程緩慢,該類職業還沒有明確分化出具體的輔助型崗位。實現中,該職業真正吸納的是法律應用型人才,用人單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要求從業者具備本科教學背景和司法資格。高職法學院校以此類職業人才作為培養目標定位,由于缺乏最基本的就業保障,其人才培養質量能達到很高的程度也只能是純屬偶然。當然,高職法學教育可以不以此類職業作為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但如此帶來的另一個問題則是,培養人才的就業適應面過窄。

相對于新型職業與助理類職業而言,書記員、法警、刑罰執行人員、行政執法人員等屬于已經定型和相對成熟的法律輔助類職業。但即使是這樣的一些職業中,由于缺乏相應的職業準入資格標準,不僅就業上難以形成高職法學教育背景畢業生的優勢,就連開展與人才培養相關的教學(主要指實踐技能實訓)都缺乏相應評價標準。

三、高職法學教育的出路

如上所述,法律輔助職業市場的不成熟是高職法學教育面臨困境的癥結所在。因此,要從根本上擺脫目前的困境,改變職業市場不成熟現狀就成了高職法學教育唯一的出路和選擇。我們認為,當下的高職法學教育至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為法律輔助職業市場的成熟做出應用的努力:

1、開展調研和實踐,促成助理類法律職業分工細化。成熟的職業化市場是一種細化的分工合作的市場,這種細化的分工不僅存在于各大類職業之間,更存在于各類職業內部。助理類法律輔助職業市場的缺陷就在于沒有明確的內部分工,市場需求結構不合理,其帶來的結果不僅是職業人才的浪費,更是社會資源和財富的浪費。目前,有個別律師事務所正進行職業團隊建設嘗試,團隊內部有執業律師、律師助理和律師文秘的分工,其中執業律師負責技術和宏觀把控,律師助理主要在技術方面為執業律師提供幫助,而律師文秘則負責臺前幕后與秘書有關的工作。這種嘗試將廣義的律師助理細化為狹義的律師助理與律師文秘。狹義的律師助理因從事法律應用型工作,一般聘用具有本科法學教育背景且通過了司法考試的應用人才;而律師文秘因從事文秘方面的工作,一般聘用具有高職法學教育背景的輔助人才。不管這種分工是否合理與可行,我們的高職法學教育院校理應以此為契機,除給予全力支持之外,還應主動進行實踐嘗試(如與律所共同組建實驗班等),以促使其朝著合理與可行的方向發展。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企業法務助理、司法鑒定元助理、仲裁員助理、公證員助理職業也有細化分工的必要,但目前還沒有自覺細化分工的跡象。因此有必要先啟動相關調研工作,為該職業細化分工進行先期準備。

2、開發職業資格職業標準,為職業準入設置條件。職業資格標準的重要性在于,既便于行業部門或協會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以規范市場;同時還可以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水平,以保證服務質量。單就技術而言,開發職業資格標準并不存在很大難度。目前的法律輔助職業之所以沒有形成自己的職業標準,其主要原因可能與相關職業的行業管理機構沒有或無法出臺相應的管理制度有關。但我們認為,既然狹義的法律職業能形成自己的職業資格標準,法律輔助職業市場沒有道理不能形成自己統一的職業資格標準。作為法學教育部門,我們做如下兩個方面的工作:(1)開展廣泛的理論討論,為促使職能部門將制定職業資格標準納入記事日程進行前期宣傳;(2)深入職業市場進行全面調查,為制定科學合理的職業資格標準從技術方面為行業部門提供幫助。

3、探索新途徑,促成新型法律輔助職業的職業化。新型法律輔助型職業的職業化問題任重而道遠。但根據目前的發展趨

勢,[8]積極研究和實踐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的制度與方式,或許是促使新型法律輔助職業職業化較為理想途徑。為此,法學教育部門首先應對相關管理制度進行研究,以確保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管理模式的順暢進行;其次則應是利用專業和生源優勢,組織相關的服務團隊,為地方政府提供專業性社會公共服務。法學教育部門組織團隊承包地方政府項目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人民調解或社區矯正),既可以促進新型職業的職業化,又可以為畢業生提供實習場所和就業崗位,可謂一舉倆得。當然,對高職法學教育部門來講,要將這一方案付諸實施,重要的還是要在內部建立良性的激勵機制,以確保項目參與者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李自玉,黃宏起.我國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教育改革[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2).

[2]周春蕾,楊曉輝.中國法學教育期待變局[J].教育與職業,2006(12).

[3]楊彬權.法學教育高職高專層次應該廢止[J].陜西教育學院學報,2010(1).

[4]歐亞.對中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思考[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1(4).

[5]彭建新.論高職法律教育的類型觀及培養目標定位[J],中國成人教育,2010(16).

[6]彭建新.論高職法律教育的類型觀及培養目標定位[J].中國成人教育,2010(16).

[7]周樨平,吳璇.高職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定位與特色[J].南京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4).

[8]李玉華,楊軍生.論人民調解員的職業化[J].中國司法,2012(3).

第3篇

第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憑證。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復審、報批和證書的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復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并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并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司法部審核頒發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并報司法部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編號。編號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補發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請更換新證書。地(市)司法局應當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更換新證書的,原證書應當收回。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系統,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職業變更后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證書持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確認證書無效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第4篇

論文摘要: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基礎,也是司法考試的源泉。法學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試制度帶來的影響為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帶來了契機。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堅持自身的學科要求和發展規律,又要充分考慮司法考試帶來的積極影響,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利用與司法考試的適應性,加強法學本科教育中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是法學本科教學改革的必然路徑。

論文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試

一、法學本科教育性質辨析:通識教育抑或職業教育

(一)通識教育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

法學本科教育是衡量現代社會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標準,擔負著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法學本科教育性質是我國法學教育長期爭論的問題。準確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對于優化教學體系、確立學科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的定位,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其中爭議的焦點是:法學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辨清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著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無論是法律通才還是特定法律職業人才都應是法律專業人才。所謂法律專業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識和靈活的法律能力,都應該具有人文素質和法律專業知識。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基礎層次教育,著眼于學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全面掌握,為中國基礎法律市場提供充分的“法律職業人”和為這門人文社會科學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學本科教育屬于學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要求了法學本科階段,要注意學術能力的培養和人文理性的養成。法學院的目標應該是使畢業生“能夠在無須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而這一切只能由通識教育來完成。只有注重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才能在教學環節中真正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才能為后繼的本科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提供優質的生源。

(二)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是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方向

強調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質,并不是說其不應含有職業教育的內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會性和實踐性,要求高等法學教育應該重視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許在校本科生參加司法考試以后,本科法學教育就不僅僅限于對法學理論人才的培養,還要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學教育負擔著培養法學研究型人員以及為司法機關(包括公、檢、法、司)培養人才的雙重任務。另外,鑒于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國家機構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營單位和企業,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學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論知識之內,顯然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

另外,我國尚未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準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學習的職業教育制度,本科法學教育也在實際承擔著法律職業訓練的一部分職能。“法律同時是科學和技能,是一種哲學也是一種職業”。法學教育不應該只重視知識的傳遞和學術的研究,而忽略職業的思維訓練和能力培養。

既然通過司法考試是進入法律職業最重要的常規性渠道,法學教育就應當考慮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職業相結合。在法學教育中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職業訓練等活動,不僅不與通識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司法考試體現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些特定法律職業的要求,法學教育在保留其通識性的基礎上,應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的弊端。因此,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應當以通識教育為基礎,并且與職業教育相結合。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不能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簡單地定位成職業教育或通識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以通識教育為基礎,并與職業教育相結合。這是因為,法學教育的性質是多維而非單一的。一方面,法學教育應當注重法律職業知識和技能的傳授,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另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學知識的講授,而應當向學生提供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知識講解和學術訓練,使學生養成“多知識角度的觀點”,并進而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氣質。

二、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動

(一)本科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的基礎與前提

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產生于高等教育規模化和行業準入正軌化的歷史背景之下,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學教育規模化的一個產物。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試的起點,為司法考試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規格。例如,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由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依據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確定了14門核心課程。這些核心課程是我國大學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基本課程,所涵蓋的內容與司法考試的內容基本一致。這種課程體系對法學教育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對提高法學院學生的素質起到了引導作用,司法考試也正是以大學法學教育為基礎,它的主要考試范圍突出了大學本科的核心課程。

另一方面,大學法學教育以講授法律原理,培養法律精神為主,承擔著培養法律職業的人文素質、法律專業知識的任務。大學法學教育在法律職業的選任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為構筑法律共同體提供了知識平臺,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學法學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夠培養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構建所依賴的法律人”,這是法律職業的正規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試選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試是法學本科教育的檢驗器

統一司法考試雖然只是一種資格考試,不能代替法學本科教育的評價機制,但是卻可以用來檢驗法學教育的產品是否可以順利地走向法律職業市場,從而影響著法學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來走向,并且在實踐中必然要經歷與法學教育之間的互動,最終形成一種構建良好的制度關系。這種互動關系的建立不僅僅屬于內向緯度的,而且還會必然要求向外輻射到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職業遴選體制。所以,雖然司法考試只是法律職業遴選體制的一個環節,但在當前中國語境中,它已然成為了實質的首要環節。

同時,由于司法考試具有強烈的職業性目的,法學本科教育雖然不能以其作為教學指揮棒,但司法考試通過學生的個體選擇會對法學教育施加影響。例如有志于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法學專業學生必然會參加司法考試;沒有從事司法實務工作意愿的學生,通常也會把參加司法考試當作一次自我檢驗的機會,把通過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能力的證明。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會通過這種間接方式微妙地影響到法學教育的實施。

而且,司法考試在題型和內容的設計上,逐漸側重對理論的分析運用,重點考察學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有助于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確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助于完善法學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

(一)重新定位教學目標

傳統法學教學忽視了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性,從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學院校畢業學生的反映來看,普遍認為正規法學院校畢業的法律專業學生法學理論有余,法律實踐能力不足。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法學本科教育必須密切關注法律職業,并作出積極的回應,革除種種弊端,這是法學本科教育獲得活力和競爭力的契機。

在人才培養目標上,法學本科教育應堅持以通識教育為主,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模式。“培養基礎扎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過硬和適應能力強的,能夠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實際工作和具有法學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質方面,在傳授法律基本理論知識的同時,還應當注重培養法律人的倫理價值、人文情懷、社會責任感和傳播法律的精神。質言之,法學專業學生不但要具有堅定的職業信仰和縝密的思維方式,還要具有高超的處理實務問題的職業能力。

(二)改良教學方法

從具體教學方法上來看,適應司法考試重視司法實踐的遴選方式,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對傳統的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方式進行改革,將法律思維和實踐技能訓練滲透到教學的各個環節。這樣既可以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也可以使學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試對學生的考核標準。

目前在法學本科教育實踐教學課程主要有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律診所等形式,很多法學院開設這些實踐課程時由于經驗不足,課程流于形式化和劇場化,并不能達到這些課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們要強化“實踐教學育人”的理念。實踐課程的核心是強調以學生為中心,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通過真實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選擇地把司法實踐中的客觀實際提供給學生,讓學生學會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從而培養學生法學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提高學生的法學素質。

另外,還要使實踐教學多樣化。結合不同課程、不同教學內容的自身特點,根據教學目的分別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這樣既滿足了學生強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幫助學生牢固掌握各種部門法知識。

(三)改革教學考評方式

評價體系關系到法學教學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障問題,關系到教學秩序的穩定和教學質量的提高問題。[5]傳統的法學教學考評方式通常是筆試。在筆試方面,客觀題考查學生對法條和基本理論知識的記憶能力、對案例的分析判斷能力。主觀題則考查學生對理論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邏輯歸納推理能力、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雖然兩類試題的結合,能夠測試學生的多方面能力,但傳統考評方式缺乏對學生口語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實踐中,說服當事人,表達委托人觀點,法庭辯論,說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準確的言辭表達,傳統考評方式受到挑戰。

因此,除傳統的考評方式外,應考慮增加口試考核方式。教師可以根據課程內容和特點,設計具有代表性的題目,根據學生答題的表現進行評價。這種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外,還有助于學生鍛煉抽象思維能力、環境應變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從教學評價實踐來看,法學教育的考評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試由一次筆試到筆試口試兩次考核的趨勢不謀而合。

(四)加強法科學生素質教育

法學素質教育是指法律職業素養的教育與養成,其目的是解決如何做一個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國語境下,素質教育有其特定的意義,是德才兼備的同義語。法學知識和技能的獲取是才的培養,品質修養和職業道德的養成則是德之體現,“德才兼備”方可稱得上真正的法學人才。因此,司法考試在對法律從業人員遴選之時,將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納入考核范圍,是一種強性地灌輸素質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種人文與技術相結合的教育理念。對此,法學教育不但應對司法考試積極回應,更應本著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擔負起對高等法學人才素質教育培養的責任。在法律服務遠不發達,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國當下,這種責任更顯得意義重大而深遠。它直接決定了我國將來法律服務社會的價值走向,可以為法治社會的建立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5篇

診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職業責任和職業技能,鼓勵和支持學生在法律實踐中學習法律,在法律實踐中獲得法律的創造性思維,最終造就既具備法律理論素養、社會責任感,又具備法律實踐能力的復合型法律人才。[4]因而,要實現這一目的,就必須圍繞其價值構造而展開。具體言之,診所法律教育的價值可以分為內外兩部分。其內在價值是以實踐使學生與教師之間、學生與當事人之間以及同學之間建立起良好關系,積累經驗教訓,并且在法律實務中激發新視角、新觀點,這是診所法律教育的根本價值取向,也是診所法律教育以人為本、以公眾利益為本的教育思想的必然效果;[5]其外在價值主要是促使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促使法律教育與社會實際相結合。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的發展隨著法學教育的國際交流,診所法律教育迅速對外傳播。1999年,福特基金會在北京召開法律診所教育課程的研討會,會后福特基金會向全國高校發出《關于參加福特基金會召開的擬在中國法律院系中開展法律診所教育課程會議的報告》。[6]2000年,在福特基金會資助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復旦大學和華東政法學院等國內7所高等院校開始引入診所法律教育[7],標志著診所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國拉開了序幕。隨著上海交通大學在2012年成為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會員,在我國共有145所高校法學院開設了法律診所項目。[8]診所法律教育項目在中國穩步發展,并形成良好的社會影響。其實踐與研究已取得了積極的成效,越來越多的高校開始關注診所法律教育,其教學成果也逐步被得到肯定,診所法律教育已得到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認同。中國診所法律教育雖然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但同樣也面臨著諸多的困難與挑戰。如何在中國的高校中富有成效地推廣,如何使該項目獲得更高程度和更廣泛認同的,如何籌建項目建設的經費等一系列問題到目前還是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進一步發展的桎梏。但是,我們相信這一符合社會發展的法學教育方法的生命力,這些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

法律職業倫理的概念、重要性以及教育現狀

(一)法律職業倫理概念要了解法律職業倫理的概念,有必要先闡述職業倫理之界定。職業倫理,也可以稱為職業道德。職業倫理是某種職業或專業的從業人員以倫理自然律為基礎,根據本行業的專業知識,經過邏輯推演而形成的。有職業的產生,就必然有職業倫理的要求。職業倫理是隨著職業的出現而產生和逐步發展的,是社會道德在職業領域的具體體現。法國著名倫理學家愛彌爾•涂爾干對職業道德有過如下論述:“職業道德的每個分支都是職業群體的產物,那么它們必然帶有群體的性質。一般而言,所有事物都是平等的,群體的結構越牢固,適用于群體的道德規范就越多,群體統攝其成員的權威就越大。群體越緊密地凝聚在一起,個體之間的聯系就越緊密、越頻繁,這些聯系越頻繁、越親密,觀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輿論也越容易擴散并覆蓋更多的事物。……所以我們可以說,職業道德越發達,它們的作用越先進,職業群體自身的組織就越穩定、越合理”。[9]恩格斯也指出:“實際上,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10],其所指的各個行業的道德也就是各行業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倫理亦是法律這一職業與一般的倫理道德相結合的產物。簡言之,法律職業倫理指從事法律職業活動的主體應該具有的道德品質和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的總和。[11]換句話說,法律職業倫理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在其職務活動與社會生活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的總和。[12](二)法律職業倫理之重要性法律職業倫理對于法律職業的形成和法律職業的良性發展乃至一國的法治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化的必要條件孫笑俠教授將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一書中論述的西方法律傳統10個特征與一般職業的特征及法律職業的要求相結合,概括出了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標志:(1)法律職業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統的法律學問和專門的思維方式為基礎,并不間斷地培訓、學習和進取;(2)法律家共同體內部傳承法律職業倫理,從而維系著這個共同體的成員以及共同體的社會地位和聲譽;(3)法律職業或法律家專職從事法律活動,具有相當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4)加入這個共同體必將受到認真考查獲得許可證,得到頭銜,如律師資格的取得。[13]從法律職業發展史來看,是否存在法律職業倫理被認為是法律職業產生、存在與否的標志之一。因而,可以說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化的必要條件。2.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人才的要件早在民國時期,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對此有過精辟的論述:“教育的目的,是為國家培養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為國家培植法律人才”。[14]“講到法律人才,我認為至少要有三個要件:(1)要有法律學問,(2)要有社會常識,(3)要有法律道德。只有法律學問而缺少了社會常識,那是滿腹不合時宜,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即不能算做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學問,社會常識,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為腐化惡化的官僚政客,亦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法律道德和社會常識,三者具備,然后可稱為法律人才。”[15]“一個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學問或技術愈高,愈會損害社大。學法律的人若是沒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學愈精,愈會玩弄法律,作奸犯科。”[16]3.法律職業倫理對法律實施和社會正義維護起重要作用對一個法治國家而言,僅僅有法律是遠遠不夠,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圣經》也說:“我們知道法律體現著正義,但這也要人能正確的運用它。”也即是依法治國必須具備一大批獻身法律的法律人。而法律一方面是法律人的要件,另一方面能更好的指導法律人正確的運用法律。(三)我國法學教育下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現狀法律職業倫理的教育一直為我國的法律教育所忽視,我們只是依賴于一般的政治和德育教育。現階段,我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依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甚至沒有一席之地。這種情形與法學知識性教育的成效相比形成極大反差。當今中國法學教育中最缺乏的不是一般法學知識的教育,而是法律職業倫理道德的教育。[17]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是法學教育中的薄弱環節,其現實表現為:第一,法學教學目標缺少職業道德要求;第二,法律職業道德學科地位不明確;第三,師資力量極度薄弱;第四,教學方法單一。[18]有學者分析指出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長期處于邊緣化主要有兩方面原因[19],一是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脫節,二是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作為一種態度或情感教育的獨特性使得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難以有效地開展。

診所法律教育下法律職業倫理培養機理

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在《法律教育》中論述道:“所以關于法律倫理的科目,是法律學校課程中所不可缺少的。我們對于學法律的學生,倘再不顧到他們道德的修養,那無異替國家社會造就一班餓虎。所以對這一點應特別注意。”[20]法學教育要注重職業技能及法律職業倫理的培養,法律職業倫理在法律教育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盡管學界形成了上述共識,但時至今日,在中國法學教育實踐中,法律職業倫理教育依然沒有找到有效的路徑。隨著法律診所教育在中國的開展以及本土化水平的逐漸提高,我們看到了法律職業倫理培養的新希望。診所法律教育的產生和發展與法律職業倫理息息相關。一方面,法律診所教育的產生原因之一就是原針對學院式的法律教育對律師職業道德教育的無能為力。水門事件發生后,美國律師協會的法學教育與律師資格審核部門要求,必須在所有由該協會批準的法學院中展開職業責任教育,正是借著這一勢頭,法律診所教育在美國法學院中逐漸普及。另一方面職業倫理培養又是法律診所教育的重要內容與價值所在。法律診所教育下有其獨特的法律職業倫理培養機理。美國學者波頓格爾認為,法律診所教育中“職業責任問題是其核心內容。”[21](一)法律職業主體的可塑性與法律職業倫理的相對穩定性法律職業倫理是否可教這一問題,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持肯定觀點如著名哲學家蘇格拉底認為,美德就是知識或者智慧,知識可教,故美德可教。”[22]而英國哲學家賴爾則認為美德屬于一種特殊類型的學習,其核心內容是態度的學習。在這里我借鑒我國學者房文翠老師的觀點,法學教育之于法律職業倫理意義方面,法學教育不應只傳授知識和專門的技術,還必須注重培養學生的品德修養。悉尼•辛普森認為,僅僅向學生傳授律師業的傳統是不夠的,甚至可能是有害的,他含蓄地指出,現代學徒制度并不能教授良好的道德作風。“如果法律人就是一項職業的話,必須采取一些手段向學生灌輸責任和義務的意識,這是一種職業的精髓。”[23]應當說:“重塑道德感的希望主要在于法學院。”[24]這是因為法律職業主體的法學院教育是其從事法律職業的必要準備,而法律職業倫理一經形成,便具有相對穩定性。大學階段是人生發展承前自后的階段,其發展狀況,直接受到其以前人生階段發展的影響,同時又一定程度上左右著他們成年和老年時期的發展,影響到今后的成才過程。當法律職業主體還處在大學時期,也即當他們還是青年時期,這時候也是道德發展的關鍵時期。這段時期,其認知水平提高,自主意識增強,可塑性較強,良好的引導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職業倫理屬于道德范疇,一經形成就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特征,這將對法律職業主體在以后的職業生活中起重要作用。(二)診所法律教育之法律援助與道德情操培養診所法律教育的產生與法律援助關系密切,它們往往交織在一起。促進診所法學教育發展的原因之一是19世紀70年代開始的貧民法律援助活動。[25]美國法學院學生進行公益服務的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參加以課程為基礎的診所項目;另一種是參加獨立項目。兩者中,與教學相配套的法律援助診所形式更為常見。[26]中國從美國引入診所法律教育以后,也與法律援助結合在一起。我國高校法律援助起步早于診所法律教育,但在引進診所法律教育后,法律援助在診所法律教育多元價值體系中又占據了樞紐地位。[27]法律援助的對象是需要采用法律救濟,但又無力支付訴訟費和法律服務費用的當事人,簡言之就是困難群體。診所教育下,法學院學生通過參與法律援助,在幫助困難群體上對其職業倫理培養有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孟子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亞當斯密將同情作為研究道德世界的出發點,他說:“無論人們會認為某人怎樣自私,這個人的天賦中總是明顯地存在著這樣一些本性,這些本性使他關心別人的命運,把別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雖然他除了看到別人幸福而感到高興以外,一無所得。這種本性就是憐憫或同情,就是當我們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時所產生的感情。”[28]由此可以知,診所法律教育下,法科學生對困難群體的援助所體現出的同情觸及到了道德世界的最深處。同時,他還論述道:“無論是心靈的還是肉體上的痛苦,都是比愉快更具有刺激性的感情。雖然我們對痛苦的同情遠遠不如受難者自然感受到的痛苦強烈,但是它同我們對快樂的同情相比,通常更為生動鮮明……后者更接近于天生的、原始的快樂之情。”[29]而法律診所教育下,學生通過向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正是讓學生以當事人的身份實際介入案件,這種同情遠比學習案例或者看卷宗等經院式學習強烈的多。這可以讓學生真切地感受到法律職業的價值。同時為弱勢群體辦案和伸張正義,可以激發學生的社會正義感、為社會負責的責任感,從而塑造高尚情操。以此為基石而發展的道德情操將會是一種持久的,內化的,也即由此產生的法律職業倫理體驗最為持久。(三)知行合一,人心升華法律職業倫理作為道德范疇,不應是虛幻的說辭,而需要在具體的實踐中加以體現和證明。“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通過有效的實踐,法律人的品格和境界可以得到顯著提升。“當然,某些法律職業人在其學習期間,也許終其一生都還不一定知道:法不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種精神;法律學術,不僅是一門手藝,而且也是一種陶冶價值;不能說這是對立的:嚴肅者,法術,輕快者,藝術;也有些法律學術,它們本身也是輕快的藝術,是法學經典作家所寫的法律節日(慶典)之書,人們讀這些書不是為了工作,而是為了陶冶身心。”[30]人本法律觀告訴我們,人心至貴,法律必然關心人心。法律之道即生存之道,生存之道即人心之道。人不能沒有心,要想有一顆正義之心、權利之心、強國之心、治國之心,就必須通過實踐將所習得的法科知識、理念切實轉化為法律行動、制度,沒有這種實踐化的環節支撐,想得再美再好法科教育都會最終失敗。[31]實踐是衡測人心的科學標尺,也是升華人心的有效器具。[32]經院式法學院的學習很大程度上是處于岸上學習游泳的階段。但若不到真實的案件中像律師那樣操作和演練,是不可能真正領悟和掌握法律職業的真經。診所式的課程是把真實案件中的法律、事實、人際、經濟、政策、道德、傳統等各種問題擺到學生的面前,這對于學生真正理解社會正義,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33]診所法律教育則通過努力尋求最大限度地為學生提供接受實踐教育的機會,讓學生能切身感受司法系統的實務工作及其所需要進行的改革,從而更深刻地了解自己所肩負的歷史責任感,激發學生的學習和服務社會的熱情。

診所法律教育中職業倫理教育建議

因為道德具有抽象性和多元化的特征,道德教育無疑是比較難上的一課。加之中國法學院教育輕視職業倫理教育的傳統,法律職業倫理問題日益突出。對此問題,不少學者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也提出了不少建設性的意見。有學者提出要從加強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培養,規范法律職業者的從業資格,提高從業門檻;提升法律職業者的職業責任感和榮譽感,加強社會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滲透;強化對法律職業者的執業監督,建立違反職業倫理的矯正機制等方面來解決我國法律職業道德缺失的問題,[35]這些策略無疑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具體到診所法律教育中,要改善我國職業倫理缺失的問題,有如下幾點建議。(一)能力教育與倫理教育并重縱觀中國的法學教育,一直以來以“經院式”的教學方式為主,對法學院學生的培養,往往只重視“填鴨式”的知識灌輸。即使在法律診所教育引進以后,也往往只重視職業能力而漠視職業倫理。職業能力要求和倫理要求要做到兩條腿走路,不偏廢其一,就得改變目前這種局面。對于職業倫理教育,不能僅僅依靠德育教育來代替,也不能僅僅采用獨立的、集中的課堂教學法來完成。要改善這種狀況,就必須將能力教育與倫理教育并重,要從根本上重視倫理教育。落實到診所教育,就是要將職業倫理教育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法學教育院校應該開專門的法律職業倫理課程,并規定相應的學分和考察制度。要在診所教學的具體實踐中有意識的安排職業倫理方面的內容,要明確職業倫理在法律診所教育中的權重,這樣就可以將法律職業倫理融入各個不同的部門法中。同時通過不同的角色扮演,使學生親身體會到了法律職業中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有利于其道德認知的內化,即法律職業情感和態度的養成。將職業倫理以外在的形式注入法律診所教育是診所教育中職業倫理教育的第一步,而在我國,這也是重要的一步。(二)有德之師的有心之教道德行為學習不僅強調從直接經驗中學習,從親身體驗中學習,也重視從觀察模仿中學習,從情境摹擬中學習。父母、老師、位高者或公眾人物等權威性群體也是對個體產生巨大影響的潛在榜樣。一定程度上,兒童將父母和老師看作是“道德發揮約束力的社會化人”[36],他們存在著一種根深蒂固的看法,即把父母、老師的言行視為社會道德的標準,這種權威性成為他們遵守道德規范的力量源泉。在青年時期,雖然其自主性前所未有的增強,相應的這種模仿學習有所下降,但依然是道德發展的重要方式。同時,自我與社會角色認同上的矛盾極易把青年推入一個尷尬期,這時候的道德發展需要得到積極的引導。作為法學院職業倫理教育的引導者,法學院的老師對法律人的法律職業倫理影響不可謂不大。發達國家法學院的教師都具有突出的社會地位,他們除了在理論方面有所建樹外,一般還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在道德人品上更是堪稱社會楷模。我國大部分的法學教師直接從學生中來,講授純粹的理論架構游刃有余,但因本身甚少涉足實踐領域,缺乏實踐經驗,由他們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思維方式,注重法律職業倫理的教育,實在是勉為其難。更有甚者,有老師在課堂傳授一些明顯違背法律職業倫理的知識。因此,法律診所教育選擇老師之時,必須是選擇那些德才兼備的老師,具有一定的實際經驗。另外,老師要在教學的過程別注重職業倫理的教育。診所老師要充當“領路人”角色,通過言傳身教的符合方式,在實際操作中將法律技巧、職業倫理等,潛移默化而非灌輸到學生心里。教師與學生的接觸是全方位的、持續性的,教師本身即是教材,是學生學習的對象和目標,因此老師的選擇不得不慎重,老師的引導不得不盡責。另外,診所教師的師資應該多元化,適當的聘請有專長的教師臨時授課,以及聘請法官、檢察官等講座或授課,其所授內容職業倫理部分應該占有相當的比重。(三)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診所法律教育作為一種實踐性教育,其考評結果對教育的展開具有重要的意義。而法律倫理屬于意識形態,是一種抽象的思想內涵,在考核方式,評價指標上不能簡單的用試卷測試,用分數來衡量。這就容易導致難以掌握學生的法律倫理的培養狀況。而且,一個人的職業倫理的養成,需要長時間的熏陶和修煉,這個考核是歷時性的、連續性的,不依賴于特定時間點上的成績,也不依賴于個案的成敗得失,而是看重學生的進步和提高。如果沒有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學生在這方面的收獲多少、品質優劣也就比較難以判斷。科學合理的評估機制能對學生的職業倫理培養起導向作用,能有效促進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向有序、健康、科學的方向發展。在診所法律教育職業倫理評估體系構建中要明確評估指標,制定科學的評估程序。職業倫理教育評估內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過程評估;二是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效果評估。

第6篇

論文關鍵詞 律師 主文化 亞文化

一、導論

文化,是人類社會的共享成果,包括語言、知識、技能、價值觀,以及各種物質對象。從文化的性質和相對地位來說,一個社會的整體文化可以分為主文化和亞文化兩部分。主文化是指在社會的整體文化中占據主導地位的文化。主文化在一定的時代,一定的范圍內形成,對于社會的絕大部分成員的價值取向、思維方式和行為規范均具有重大影響的作用。我國目前的主文化即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亞文化是指一種特定群體的文化,是社會中的某一類群體所形成的一種既有主文化的特征,又有該類群體所特有的文化特征的群體文化。主文化與亞文化經常處于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的關系之中,亞文化不僅要受到主文化的影響和制約,又會對主文化產生反作用力和沖擊力。

我國律師亞文化是根據職業發展分類的一種特定人群的文化,研究律師亞文化,探討律師職業的發展背景、我國律師的教育、律師的自我認知以及其他參照群體對律師的影響,有助于分析影響律師亞文化的因素,挖掘律師亞文化的內涵,了解律師亞文化的重要性,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律師亞文化。

二、我國律師職業的發展背景

改革開放初期,國家主導了市場轉型和社會變遷,并把“法制/治化”當作市場轉型和社會現代化的重要工具。而律師職業的重新出現是法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與市場、社會力量之間出現了作用力的此消彼長。國家對于市場和社會的干預力量日漸減弱……同時,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與市場轉型,市場和社會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律師職業自身也慢慢從國家分離出來,成長為一個擁有相當力量的次領域。

由此可見,律師職業的發展受制于國家、市場、社會力量的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根據程金華教授的研究,在1982至2010年間,我國律師機構、執業人員和律師業務在絕對的規模上都呈現了整體擴張趨勢。在絕對數量和規模增長的同時,律師職業在中國也出現了非常明顯的職業化趨勢。具體表現在律師行業自治能力的加強、律師界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律師業務分工的細化,以及專業化程度要求更高的非訟業務的大幅增長等等。

根據律師職業的發展背景來看,律師亞文化基于中國社會文化的傳統與底蘊,強調仁義、誠信、善良、集體利益等等。而律師職業的發展必須受制于國家、市場、社會的力量,也必然會受到市場轉型、社會變遷時主流文化變化的影響。當主流都受到西方文化的沖擊時,我國的律師亞文化必然要受到國外的律師文化的影響,比如絕對追求個人利益,絕對追求當事人主義,重視職業規范和執業水準等。

三、我國律師的教育

我國律師的教育輪廓清晰,從小學到初中一般經歷9年的義務教育,在經歷高中三年的學習之后,參加高考,選擇法學專業方向,進入法學院進行本科的學習。本科四年的學習過后,可以選擇讀研究生繼續深造,或者直接從事法律工作。法學專業的研究生可分為學術型碩士和專業型碩士,其中學術性碩士偏重于對法律的學術研究,專業型碩士偏重于法律實踐,但在具體課程安排上并沒有很大的區別。同時,也有不少非法學本科的學生選擇跨專業讀法學研究生。

我國律師大部分接受大學法學院本科的教育,大多數法學院的課程設置一般與主要的法律法規相對應,比如《刑法學》、《合同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學》等等。其中課程的內容大多圍繞法律概念進行講解,比如介紹定義、性質、特征、構成要件等等,偏重于對法律規范的介紹,對于法律規范在現實中的具體運用不太重視。因此,對于沒有形成相對統一規定的法律領域,一般不開設相關的課程。

除此以外,法學院的教師基本上都是終生的職業教師,教師來源通常是留校任教的法學博士、博士后,他們法學功底深厚,對于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十分扎實,但是大部分教師幾乎沒有充分的實踐經驗。部分教師可能從來沒有出庭應訴、審查合同或參與政府的決策制定,因此,他們只能教授法律規范、法律概念,而無法教授法律實踐的內容。而且本科的課堂教育一般都是灌輸式,老師上課,學生聽課記筆記,沒有實質性的課堂討論,學生參與度不高。

因為法學院課程設置缺乏法律實踐課,使得學生在應用法律上出現困難,在學校學生無法學習到法律的實際運作,也無法學習到如何應對復雜的社會現實,因此在走入社會以后,無法形成職業意識和習慣,難以盡快適應工作。一般在大三或者大四時,學生會進行1至2個月的實習,但實習無法參與實質性工作,而且時間短,對學生的應用能力幫助不大。因此,從這種嚴重缺乏實踐性的法律教育本科畢業以后,學生很有可能從未寫過書、答辯狀等等,也有可能從未見過傳票,參與過法庭訴訟。

從事律師工作還需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考試人員不限于法學專業。通過司法考試之后,法學生還需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實習期滿通過當地律師協會的答辯,才可以成為一位獨立的執業律師。總的來說,在我國,律師人員的構成大部分是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但每年雙學士、碩士、博士畢業生從事律師工作的人數也在增加,使得從事律師工作的人員的專業學歷在提高。

四、 律師的自我認知

律師以其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權利。在一般大眾的眼里,律師的職責就是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正義等等。然而,在我國律師執業環境中,律師的地位不高,而且是在夾縫中生存。律師必須與多方主體打交道,一方面,必須與公檢法機關處理好人際關系;另一方面,必須與委托人處理好關系,爭取到客戶的權,并且要讓不夠理性的當事人滿意。在案件結束后,如果遇到當事人不肯交納律師費的情形,律師還得妥善處理。因此,在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律師職業也許收入高,但缺乏相應的執業保障和社會地位。

從律師主體上看,部分執業律師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功利化。一部分律師都是基于功利化的動機而選擇這一職業,偶爾有可能出現律師唯利是圖的現象。二是法律信仰模糊。部分律師對律師職業的未來并不存在期待,對于法治社會抱有消極的想法,法律信仰模糊。

從整體上看,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缺乏律師文化建設。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很少考慮律師文化的建設問題,或僅僅是形式主義。二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之間的管理分工不明確。從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逐漸過渡到由行業自治為主,司法行政機關為輔,仍然存在分工不明的狀況。三是執業環境欠佳。尤其是在刑事訴訟當中,律師的合法權利會受到國家機關的侵犯,相應的,也出現了一部分“死磕派”律師,這些律師在微博等平臺曝光國家機關的不合法行為,對于自己的合法權利死磕到底。

五、參照群體對律師的影響

第一,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之間,對于各自職業角色有著不同的認知。從法學院畢業的法科生,從事的工作基本上是法官、檢察官等公務員、律師或者公司法務等。因此,以法官、檢察官為參照對象,更能深入挖掘律師文化的內涵。在我國的司法體系中,法官占據主導地位,法官對于自己的職業具有較高的評價,有時會認為律師職業素養不足,收入偏高而法官收入太低。檢察官對于自己的職業評價也較高,在刑事案件中承擔的職責,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可能會對辯護律師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否定性評價。因此,與國外的辯護律師相比,我國的辯護律師需要承擔多重角色,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在擔任辯護人的同時,還充當新聞記者、調停人等角色。

第二,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構建的律師管理體制對律師的影響。司法行政機關履行律師執業資格的審批、律師業務拓展、律師違紀違規的查處等日常管理職能,而本應起到主要作用的律師協會,其行業自律職能相對較弱。律師協會作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實際上是司法行政機關的附屬部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有的律協甚至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律師管理機構一起辦公。與國外的律師協會相比,我國律師協會受律師行業成熟度不高的約束,律師協會的自律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又反過來影響律師協會定位的科學性和現實中的準確性。

第三,律師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微妙的關系。律師期望當事人能委托自己為訴訟人,以增加其訴訟業務收入,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律師會竭盡全力維護委托人的權利。然而,委托人有時卻不一定完全信賴律師,委托人可能會出于防止案情擴散,掩蓋自己的過錯或者保護其他共犯的動機,不會將完整的案情全盤托出。這也體現出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保密條款在我國尚未得到廣泛且確實的傳播和認可,使得委托人對律師留有余地。

第四,律師事務所逐漸發展成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中介組織。部分大型律師事務所營業規模大,執業律師及法務人員數量多,法律事務分工較細。中、小型律師事務所,一部分精通于辦理某種案件類型,且在業內得到較好的口碑,具有足夠的案源,另一部分尚未擁有足夠的訴訟案源,因此屬于“全包型律師”,不區分民、刑事訴訟或其他訴訟案件,任何案件都接。總的來說,大部分的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普遍偏小,律師為生存而聚,為生存而散,律師事務所的組建局限于物質利益層面。

第7篇

【關鍵詞】法律職業理想;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律職業責任

一、法律職業

法律職業,本文所探討的法律職業是僅就狹義而言的,指的是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特定的專業資格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除了擁有扎實的法學功底之外,法律職業者還應該擁有的便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職業道德和社會常識。

首先,法學是一門重要的社會科學,法律職業者在社會實踐中運用法律解決社會問題,而法律只有在社會生活中正常運行,才能體現其真正的價值,這樣,就要求法律人在掌握法學知識之外,還應擁有足夠的社會知識,必須充分了解社會規則,否則將寸步難行。就以律師為例:由于任何法律事實都建立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那么一個合格的律師,只有在具備較為健全社會知識體系的前提下,才能詳盡地分析案件事實,將案件事實轉化為法律人擅長的法律事實,才更有利于找到辯護的最佳切入點。

其次,道德的本質在于辨別是非、辨明善惡,而司法從其產生時便被認為是保障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正義又是社會普遍追求的一系列道德準則,所以法律職業者天生便與道德聯系緊密。法律人在社會中常常扮演救濟者的角色,法律職業者面對的多是需要維護自身權益的受害者,他們的任務便是借助法律保障個人合法權益、解決多方糾紛,達到法律的本質目的。他們必須僅以法律為信仰,具備法律職業道德,這樣才能還社會一個其原應該擁有的正義。再者,由于法律同公平正義息息相關,社會公眾基于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對于法律職業的道德期待就會高于非法律職業。

二、法律職業的理想

職業理想與職業的角色定位、工作性質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所以鑒于法律職業者有著異于其他職業特殊的工作性質,法律職業者便也有著不同于其他群體的理想。來自美國耶魯大學的著名學者安索尼?T?克羅曼在寫《迷失的律師:法律職業理想的衰落》一書中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律師政治家理想的本質特性就是審慎和實踐智慧,并視之為律師最重要的美德。筆者同意這一觀點。

追根溯源,“審慎”最早見于我國的《漢書?于定國傳》:“其決疑平法,務在哀鰥寡,罪疑從輕,加審慎之心”,其本就出身于法律領域,有著法律的血統,它的字面意思是周密而慎重地仔細思考、反復分析。審慎作為法律職業理想的本質之一,在不同職業領域中對法律人的要求也不盡相同。例如,作為法官,審慎要求法官首先要廣聽案件各方意見,兼聽則明,偏聽則暗,法官收到的有關案件的信息量對于案件結果起著直接的決定作用。其次,審慎要求法官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嚴謹的態度,運用周密的邏輯,通過對案件事實的反復分析,得出最接近事實的判斷,做出以正義為價值核心的裁判。法官踐行法律,其實就是將法律文本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而法律實務職業者的工作就是應用法律、實踐法律。從法律三段論的角度分析,實現法律的過程,就是從大前提、小前提,即以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為依據,根據邏輯推理,得出結論,即司法裁判的結果,在這個演繹的過程中,若前提屬真,邏輯法則屬于真命題,則結論必為正確的。由此可見,法律實踐中法官審慎的態度直接決定著裁判結論是否能實現最終的正義。

美國近代著名大法官霍爾姆針對法律適用過程中邏輯與經驗的相對重要性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那就是有名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經驗的本質在就是歸納,其是與演繹完全相反的過程。法學家關于演繹和歸納的相對重要性的爭論從未停歇。而不論法律的生命是在于歸納還是在于演繹,筆者認為在法律實踐過程中,歸納與演繹都必不可少,那么法律的生命歸根結底就在于實踐,演繹與歸納的智慧其實就是實踐的智慧。在司法裁判中不限于使用演繹,適當地運用歸納的推理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大陸法系中機械地運用法條裁判,借鑒普通法系判例法的靈活,擴大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間,增加法官在千變萬化、錯綜復雜的案件中的作用,增加了成文法的靈活度,盡量減少法律規定與現實的差距。歸納推理方法的運用對于法官的經驗便有了更高一層的要求,法官只有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才能歸納出符合法律原則、最接近正義的結果,法官的實踐智慧直接決定了案件裁判的合理性,決定司法能否在維護正義的過程中發揮利劍的作用。

除此之外,筆者還同意伯爾曼的“法律本應該被信仰,不然法律將形同虛設”這一觀點。對于法律理性主義、法律實證主義、法律世俗主義的爭論本文暫且不做探討,只是借用“信仰法律”的通說概念――法律信念,闡述其在法律職業道德中的地位。法律信仰首先要求法律人自身應該以法律為信仰,其次,法律職業者通過以身作則的方式給公眾以信賴感、使社會大眾普遍形成對法律的信仰是所有法律人使命。我國現在雖然法制建設初有成就,但由于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淡薄,加上“官本位”的傳統觀念和“人情社會”的傳統習俗在現實生活中根深蒂固,降低了公眾對于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賴感,即降低了司法的權威性。所以,法律職業者的法律信念是其從事法律工作的前提。只有其以法律作為唯一的信念,才能保障不在價值的抉擇中迷失,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終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只有法律職業者給予公眾法律安全感,公眾才會選擇相信法律,才會逐漸形成遵守法律、堅信法律的信仰。

三、現實偏離理想

作為社會生活的最基本單位,各式的生活賦予其不同的角色扮演,每個角色面臨不同的事實做出選擇時又會有不同的價值要求,所以每個人在不同角色間轉換,在不同的事實里分析利害,都要經歷價值衡平和平衡價值的過程。例如,作為一名法官,或許他還是一名父親,又是父親的兒子,同時還是一名機關領導,又是普通有自己獨立價值觀的自然人,這樣,他會面臨各方的壓力――生存的壓力、輿論的壓力、上一級領導的壓力等,為了同時扮演好各種角色,他不得不在許多沖突價值中做出選擇。而作為一名法官,工作屬性決定其本來就與價值選擇不可分割。這樣,由于各種壓力,這名法官很可能就會在本能的促使下,為了解決生存難題而舍棄法官的維持正義的使命,也有可能會因為面臨輿論的壓力而輕視法律的信仰。由此,法律人在踐行法律的過程中便很可能使得現實偏離了理想。

我國的法律從歷史發展的角度分析,與西方的法律呈現出非常明顯的不同。西方法律的起源與宗教密切相關,西方法律由宗教法發展而來,而我國的法律從產生起,就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所以在西方許多國家,社會公眾,包括法律職業者對于法律信仰的原因中,就包含著宗教神圣情感和很強的目的歸屬感,其對于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深信不疑的。而現階段,我國的法律被認為是統治工具的觀念始終未改,人們對于法律的信仰觀念本就淡薄,再加上我國立法主體多元化導致的法律自身道德界限模糊,最終致使社會公眾,特別是法律職業者無法在眾多道德糾葛和價值沖突中抉擇,更無法形成堅定的信仰。除此之外,克羅曼在其1994年出版的《迷失的律師》一書中提到的法律服務的商業化、法院工作的官僚化以及法學教育的科學化的現象同樣也是引起我國法律職業者迷失的原因。

在面對這樣的現實時,除卻立法的因素,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便顯得至關重要。法學專業的教育讓法律人學會運用法律的本領,就如醫生學習醫術、技工學習技術一樣。但所有擁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都有不同的背景,其自身本就擁有一套價值體系,其在面對法律實踐中的各種沖突價值時,往往會做出不同的選擇。所以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則是教會法律人在萬千價值里如何取舍,力爭使其做出的選擇最符合法律職業特有的道德價值判斷。它是實現法律職業理想的最佳手段之一,正如一句話所說,“好律師若良醫”,擁有高尚法律職業道德水準的法律人才是維護正義的使者。

四、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

法律職業共同體是指一種職業群體,他們有共同的知識背景、特定的法言法語、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和一脈相傳的實踐傳統,以實現社會正義為共同價值目標,群體內部自我約束、自主評價、自我管理。不同時期的學者,就此問題結合其所處不同的法治發展階段的現實情況提出了不同觀點:馬克斯?韋伯認為構建法律職業群體是現代社會進行法治建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但Rhode的觀點便截然相反,她是一名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她在《為了正義:重整法律職業》一書中闡述了她對美國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實現共同體內自我管理、自我監督機制的批判。Rhode教授認為,美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阻礙市場競爭機制對于法律行業的調控,導致眾多訴訟向富有的當事人傾斜,再加上群體內部自我監督排斥公眾監督,最終導致許多正義迷失。

基于我國的法治現狀,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必走之路。首先,現階段我國由于行政權力范圍過于廣,導致司法受控于權力、不完全獨立,此外,法官、律師、檢察官之間互相通過關系解決紛爭,彼此包庇枉法的實例不在少數,所以我國法律職業現階段缺失的,正是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機制。其次,我國應該適當提高法律行業的入業門檻,這其中就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要提高法學院設立的標準,注重法學院師資隊伍的學術水平和教育質量,提供充實的法學資源,注重對學生的實踐培養;二是要嚴格控制成為法律職業人才的專業素養水準,運用合理統一的考試選拔制度篩選人才。

五、法律職業者的責任

作為一名法律職業者,首先應當以法律作為唯一信仰,擁有一切依法辦事的衛道精神。對待純粹的法律問題本當如此,但作為法律人,在面對政治、經濟問題甚至社會生活問題時,也都應當盡量以法律的普遍規則為原則,依據法律普遍適用的程序,將之轉化為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來加以調整處理。現代社會紛繁復雜,各種因素干擾司法,但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應當盡量保持自己思維中的法律因素的純潔性,在法律因素與其他各種因素較量的過程中,要堅持以法律因素為指導中心,再依價值觀權衡其他各因素孰輕孰重。法律不斷地與時俱進,法律人就不應怠惰,終身學習法律知識,不斷將法律與社會現實結合,賦予法律生命。

其次,法律人應當奉行為公眾服務的宗旨,其工作有別于追逐私利的營業,應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為重心。法律職業者作為國家與社會大眾的中介,是連接權力與權利的橋梁,其工作不僅僅是解決單個矛盾那么簡單,往往單個的訴訟就對后期的訴訟有很大的指導意義,公眾對于法律的信賴感與依賴感常常也源于單個案件。司法的正義是社會釋放壓力的有效途徑之一,如若社會壓力不通過司法正義正常適當釋放,當社會壓力積攢到一定程度時,社會動亂便不可避免。法律人應帶著這種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投入為公眾服務的工作中,只有這樣,法律職業者才在保障社會穩定中發揮自身獨特的優勢。

最后,法律人應當以是否在不斷提高職業道德的作為一項檢測自身合格的標準。法律從業者作為社會生活的一員,由于其各自的生長背景和環境不同,導致必將擁有眾多不同的道德體系,但這些道德體系都基于社會生活,又大同小異。但這些道德體系與法律職業道德又有著千差萬別,有時甚至完全相反地指導人的行為。例如,在美國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殺人案”中,以一般民眾角度來分析,辛普森犯罪事實很明顯,罪大惡極,應立即判處死刑才能平民憤,才伸張了正義,才能使得受害者安息地下;但以一名法律人的角度分析,當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因屬于非法證據被排除,導致最終辛普森被無罪釋放時,無論是法官還是辛普森的辯護人都會認為正義得到了伸張,雖然如此明顯違反一般人的道德理念,但對于法律人來說,這就是職業倫理。由此可見,法律職業者在工作時,必須間隔自身已經形成的社會道德體系,堅守法律職業道德的陣地,力爭不在紛繁的價值抉擇中迷失。

六、結語

法律職業,作為一個具有高度專業化特點的職業,有著異于他業的風險,法律職業者又肩負著其他從業者沒有的伸張正義社會責任。由于社會生活的各種壓力與誘惑,法律職業有其理想,但現實往往與之相距甚遠。任何一名法律職業者都應保持其在剛剛接觸法律時化身正義使者的雄心,不忘理想,在法治建設和保障社會穩定的進程中發揮專屬于法律人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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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法官與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不可或缺的兩個主角。由于法律職業的原因,兩者必然發生接觸,形成一定的相互關系。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兩者的關系本應是一種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對獨立與互相監督的關系。然而,另人擔憂的是有些律師為了尋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當事人的裁判結果,對法官進行拉攏、賄賂;也有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辦“關系案”、“人情案”和“金錢案”。這種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敗壞了法官和律師的形象,弱化了民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文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角度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的《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就法官與律師的相互關系、法官與律師的法律職業道德與倫理以及法官與律師的非正常關系的成因與規制等問題進行了評述。

關鍵詞:法律職業共同體 法官 律師 職業道德

隨著依法治國的逐步推進,司法改革的深入進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顯,法律職業共同體逐漸形成。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法官與律師已被社會廣泛認知。法律職業有別于其他的社會職業,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場將法律運用到具體的人和事。1盡管法官與律師均屬法律職業共同體,但他們的法律職業的社會角色是不同。律師,具有民間性,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兼有法律人和經濟人雙重身份,一方面律師要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解決法律糾紛,維護社會正義;另一方面,律師以法律服務為謀生手段,通過提供法律服務獲取經濟利益,具有逐利性。法官,則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職務行為中不能謀取任何經濟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確地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實現社會正義。 因此,律師與法官作為法律共同體的成員,其特殊性表現在:律師的執業活動基于當事人的委托,其職業活動的種類與范圍應當在當事人的委托范圍之內;法官則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律人,審判權的行使實質上是國家權利的行使,這是法官與律師法律職業的根本區別。另外,律師與其委托人之間是契約關系,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律師向委托人提供的產品是“法律服務”;法官則不同,其履行職務是在行使權力,權力的行使是基于特定法律事實的發生,并非基于當事人的委托,法官與當事人之間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法官審判活動不具有服務性,也就不具有有償性。

然而,法官與律師畢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不可或缺的兩個主角。因此,由于法律職業的原因,兩者必然發生接觸,形成一定的相互關系。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兩者的關系理應是一種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對獨立與互相監督的良性互動關系。但是,從我國司法界的現狀來看,有些法官與律師間卻難以實現規范、有序的業務溝通;少數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為了尋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結果,違法對法官進行拉攏、賄賂;也有極少數法官利用手中的審判權力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辦“關系案”、“人情案”和“金錢案”。這種現象的存在,導致社會對司法公正、司法權威產生懷疑。特別是近年來出現的個別法官和律師串通,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損害了當事人利益,影響了司法公正,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敗壞了法官和律師的形象,弱化了民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近年來發生的法官違紀、違法審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與律師的關系上出了問題,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問題已成為影響司法公正和權威的一個關鍵問題。

為了加強對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業紀律約束,規范法官和律師的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了《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若干規定》共十七條,但全文一共用了25個“不得”,13個“應當”來詳細規定律師和法官的行為,最具有眼球效果的條款有:第三條:“律師不得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第七條:“當事人委托的律師不得借法官或者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以贈禮品、金錢、有價證券等,不得向法官請客送禮、行賄或者指示誘導當事人送禮、行賄”;第八條:“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師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那么,這一具有“高壓線性”性質的《若干規定》能否被我們的法官和律師自覺地遵守與執行,全社會都在拭目以待。本文擬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角度上,就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法官與律師的法律職業道德與倫理,以及法官與律師不正當關系的成因與規制等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了若干建議:

一、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法官與律師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在西方是一個長達數百年的歷程,而這一歷程又是與三個因素相聯系、相適應的。其一是與社會進步相關聯。人類社會從神權統治、君權統治到民主政治的發展,從統治到社會治理的轉變,推動了法律職業及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發展。其二是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相關聯。首先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出現社會化大生產,使人們逐步認識到分工與協作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意義,并將此廣泛運用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現代社會的高度專業化分工與更加密切的社會化協作的社會發展規律必然促使法律職業走上專業化的道路(從組織生產的角度看,實行專業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證質量,大大提高規模效益),促進法律從業人員形成一種高度專業化的獨立職業。其三是與人力資本理論的完善與應用相關聯。人力資本理論的產生,尤其是現代社會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優化配置的理論,對包括法律職業在內的社會各行各業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和積極作用,其結果是法律職業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職業共同體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獨特的法律職業標志、法律職業意識、法律職業語言、法律職業知識、法律職業倫理、法律職業思維方式、法律職業共同的發展背景、法律職業的行業組織以及法律職業在社會中形成獨立的階層。在這個階層中存在著三類法律人,第一類為應用類法律人,主要是法律實踐者,由法官、律師、檢察官以及立法人員等組成;第二類為學術類法律人,主要是法律研究者,如法學教授、法學研究人員等;第三類為輔助類技術應用型法律人,如書記官、法律助理、司法秘書、司法執行人員、司法警察等人員。

本文所稱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法律人,專指法官與律師。首先,律師與法官是法律的實踐者,他們有著職業的共性。律師和法官大都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學教育背景,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律師和法官都以法律工作為職業,都在具體地運用法律,有著相對共同的法律的認知和法律思維習慣;法官與律師的最終職業目標,應該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其次,律師是法官與當事人交流的橋梁。基于職業特性,律師必須深入到社會生活中,與社會公眾保持密切的聯系;而法官則需要與世俗社會保持適當距離,以實現獨立、公正判案。律師就成為法官與當事人交流的媒介和橋梁。 再次,法官與律師事實上具有依賴性。法官是在雙方律師為各自當事人追求法律的最大利益過程中,了解法律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進而實現法律規定的正義內涵。因此,法官與律師具有依賴性,實質上屬于一個利益共同體。

在以上法官與律師的三大關系中,“利益”是法官與律師關系中的核心要素。何謂利益?所謂利益,應該是一個人應該享有的和可以享有的有利于、有益于自己的物質的或精神的事物。這其中又有兩個層面的內容:“應該享有”是從應然的、道德的角度,也即人權的角度而言的;而“可以享有”是從實然的、法律的角度,也即可以實現的法定權利的角度而言的。2 因此,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當與否,評判的標準只有兩條——道德與法律。道德是規范法官與律師之間正當利益關系的支撐,法律是規范法官與律師之間正當利益的保障。當法官與律師“利益關系”超越法律職業的道德規范時,法律一定要讓他們失去成本。

二、法官與律師的法律職業道德與倫理

人們大都認為,道德與倫理是一個東西。從兩者在西方的詞源涵義來說,確實如此。“道德”源于拉丁文“mos”,涵義為品性與習風;“倫理”則來源于希臘語“ethos”,涵義為品性與氣凜以及風俗與習慣。所以道德與倫理在西方的詞源含義相同,都是指人際行為應該如何的規范。然而,我國的道德與倫理則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道德是部分,其涵義就是人際行為應該如何的規范;倫理是整體,其涵義除指人際行為應該如何的規范,還包括人際行為事實如何的規律。3

(一) 法官的倫理與道德規范評價

恩格斯講過:“實際上,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4法官的職業道德是適應國家審判工作的實踐需要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和行為準則,是特定化而且升華了的社會道德與倫理。法院是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護者、實現者,因而法官職業道德標準應高于社會道德標準。由于法官的權力、職業以及群體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必須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法官權力的特殊性,表現在審判權的“三性”,即權威性、重大性和導向性上。權威性,是因為司法審判權是調節社會各種矛盾的最終裁判權。不論個人或單位,對生效的判決必須執行;重大性,是因為法官審判權的行使,可以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可以影響或改變一個人、一個家庭,甚至一個組織的命運;導向性,是因為法官審判權行使得的結果,是要體現社會的正義、導向和價值標準。職業的特殊性,表現在審判的獨立性、中立性、公開性和程序性上。獨立性,不僅審判活動要獨立,而且要求法官獨立思考,自主判斷,不受任何個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預;中立性,法官是處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須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視另一方;公開性,是法院基本的訴訟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以公開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實”以外尋求裁判的依據,而只有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認定的事實才成其為“法律事實”。 事實上,法官的護法使命意味著法官只有通過程序公正實現實體正義。5 群體的特殊性,是因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一定程度上也是國家形象的代言人,他們必須是社會的精英,應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資質。法官一方面要以嫻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職業道德行使裁判職能。法官職業道德的崇高性,起碼應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法官自身應信仰法律和堅守法律。伯爾曼說過:“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6這里指的是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如果作為裁決者的法官自己都不信仰法律,任何要求公眾信仰法律的想法都是荒謬的。19世紀美國著名的米勒法官曾經說過在西方法治社會中人們所熟知的一句話,“任何人都不得凌架于法律之上,所有政府官員都是法律的仆人,都有義務服從法律。”那么,對于法官來說,法官應該是法律最忠實的仆人,除了公平、善良地運用法律進行裁決外,沒有任何別的選擇。正如馬克思所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如果連作為“法律最忠實的仆人”的法官都不遵守法律,那么,我們的法律就猶如白紙一張。對此,培根曾說過:“世上的一切苦難之中,最大的苦難無過于枉法”,因為“一次不公正的裁決,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7 因此,法官在法官職業的崗位上使法律得到遵從和捍衛,這是法官首先應具備的品質。

第二,法官應格守職業操守,做到公正、平等地對待案件的每一方當事人。在審判活動中,法官應排除任何偏見,始終保持中立、超然的姿態,做到程序公正,實體公正,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真正使公正裁判所形成的價值判斷逐漸融入社會價值體系。要實現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須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沒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話。公正是對法官最起碼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如果法官對惡意的一方當事人心懷偏私,那么對善意的另一方當事人來說,只能求助于上帝和偶然的命運安排了,這樣,莊嚴的法律就會顯得蒼白無力。

第三,法官應慎用和正確地適用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是一柄雙刃劍,它可能在保護正義的同時極容易傷害正義,甚至如果被心術不正的人濫用將成為其作惡的工具。因此,任何法官都必須慎用。故嚴格法治主義者主張“絕對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統治,而排除恣意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將法官變成一臺自動售貨機,輸入事實,將法律對號入座然后輸出判決。但這種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權的理論僅僅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在司法實踐中根本無法實行。事實上,幾乎所有案件的判決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時,應懷著一顆“赤子之心”,懷著對社會弱者的關懷、對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義精神的追求,服從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合乎人性、公平、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判決。法官職業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關鍵的是廉潔。廉潔是圍繞公正這個核心的外在表現,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證。公正與廉潔是審判的靈魂,是法官的生命線,是法官審判工作全部的價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終和最高目標。

(二) 律師的倫理與道德規范評價

律師職業道德是指從事律師職業的人所應信奉的道德,以及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它是律師政治素質、理想信念、思想品質、紀律作風、情操氣質和風度的綜合反映,也是純潔律師隊伍、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推動律師為社會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的重要保證。從以上律師職業道德規范具有的特征上看,律師作為法律人的法律職業倫理與道德行為,應具備以下三個有機的、不可分割的標準:

標準一:良好的形象和聲譽。律師必須保持良好的形象和聲譽。由于律師的使命在于維護人權,實現正義,所以各國的立法均對律師的職業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德國《律師法》第43條規定:“律師須認真執行職務,在執行職務時或執行職務以外均應表現得值得尊重和信賴。”日本《律師道德》第2條規定:“律師在注重名譽、維護信用的同時,應努力培養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修養。”我國《律師道德規范》第7條規定:“律師應當道德高尚,廉潔自律,珍惜職業聲譽,保證自己的行為無損于律師職業形象。”第11條規定:“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鉆研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職業修養。”上述規定說明,我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對律師職業道德提出了較高的標準和要求。事實上,律師的說法并非沒有道理。有一部分律師得出這樣的結論:在中國打官司不是靠業務能力而是靠關系。于是,有一小部分律師,不是把精力放在提高業務水平上,而是熱衷于拉關系、搞公關,想法設法讓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向自己這邊傾斜;有的律師將其收取的費與法官按比例分成。因此,律師向法官行賄好象是順理成章的事了。不可否認的是,一些律師違背起碼的職業道德,是主動向法官行賄。他們與法官拉關系的動機很簡單,那就是希望法官給自己介紹一些案源,希望法官的“天平”向他這邊傾斜,幫他打贏那些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的官司,這些人是律師中的真正“敗類”。 如此下去,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會損害律師的高尚品格和信用,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有些國家甚至將此行為作為犯罪來打擊。

標準三:律師必須保持清廉與誠信的品德。這是許多國家對律師職業道德的普遍要求。如日本《律師法》第26條規定:“律師不得就受委托的案件從對方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約定利益。”在蘇格蘭和威爾士,出庭律師如果為了獲得委托而向他人送禮或提供回扣,是最嚴重的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如果被發現,很可能要被取消出庭律師資格。以維護法制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的律師應當從業清廉,這是對律師最起碼的要求。我國《律師法》和《律師道德規范》對此明確規定: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廉潔自律,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如果律師在此問題上不能站穩立場,提供法律服務以獲取私利為前提,不僅會腐蝕自己的心靈,而且真理、公平、正義必然會遭到嚴重地踐踏。

誠信是律師最重要的品德。當事人委托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服務,表明他在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項存在困難,需要得到法律服務。當事人按照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所付出的不僅是金錢,更多是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信任。在市場經濟的進行中,法律服務也是一種貿易,也必須是以等價交換和誠實信用為前提。對一名律師來講,信用就是一種向當事人信守承諾的責任感;信用就是對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務之后果負責的道德感。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人們會把律師視作一種神圣的職業,賦予律師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的職責。如日本《律師道德》第二條規定:“律師應注重名譽、維護信用,努力培養高尚的品德和精深的修養”。我國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五條規定:“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事實上,無論是律師本人還是律師事務所,要生存,要發展,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誠實守信,信用是律師最重要的資本。12

三、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的成因與規制

盡管法官與律師的非正常關系是個別現象,但社會影響極為惡劣。筆者認為兩者非正常關系形成的主要原因有:

1、 體制上的問題。中國司法不能獨立。有些領導干部干預審判活動,習慣打招呼、批條子;律師為贏官司,也與當事人一起找領導打招呼,批條子。另外,一些法官認為:法官投入的勞動遠遠超出律師投入的勞動,但得到的卻遠遠低于律師的收入,“同工”沒有達到“同酬”,難免心態失衡。為此,用自己的權與律師或當事人的錢進行交易,來彌補失衡的心態。個別法官“下海”作律師,與法官“同事”立定“合作協議”實施“共同致富”等。

2、立法上的漏洞。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法律的保底性條款太多,使得我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因此律師為了打贏官司特別有興趣用自己或當事人的錢與法官的權進行交易。律師明白,用錢與法官的權去交易,成本很低,收益卻極大;法官也明白,用自己的權換取律師或當事人錢,風險極小。另外,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沒有規定法官與律師的相互關系,它處在依法回避的盲區和邊緣地帶;我國沒有陪審團制和三審終審制的制衡,法官行使權力受律師不當影響的風險相對大。至于律師違法與法官建立不正當關系,《律師法》也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與懲罰措施。按照《律師法》第44條規定的內容,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但是,不知該條中的“規定”指的是什么,缺乏可操作性。《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下稱 <懲罰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該《懲罰辦法》第15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在查處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過程中,認為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該條的說法,律師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先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認定。如果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不認為律師的行為是構成犯罪,就可以不移交司法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由于《法官法》與《律師法》規定的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加上沒有專門的懲戒程序,特別是沒有建立起一套對律師與法官不正當關系的認定與懲戒機制,導致對法官與律師關系中的違法與違紀的懲戒不規范,具有較多的“人治”色彩。

為規制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建立一套“法官與律師相互關系的道德倫理體系”以及“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的認定與懲罰機制。”

律師與法官的相互關系,盡管要靠市場經濟下的律師與法官的法律職業道德規范來維持,但是在職業道德規范不足以調整律師與法官的非正常關系行為時,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約束律師與法官的非正常關系行為。筆者認為,建立一種“律師與法官非正常關系的懲罰制度”是不夠的,關鍵是要形成一套使“懲罰制度”能執行下去的有效機制。對于那些違法進行交易的法官與律師,要加大其“建立非正常關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兩者的非正常關系;在建立律師與法官懲罰制度的同時,也應考慮建立“律師與法官良性關系的激勵機制”,使那些公正、誠信、博學、正義的律師和法官,因此而獲得更大的利益。

2、法院應進行體制創新,律師事務所要完善產權制度。

法院的體制創新的重點是,法官制度的改革;法官制度的改革重點在于八個字:“選人用人、能上能下”,一定要在著八個字上進性創新。其中,前四個字的重點是“用人”,后四個字的重點是“能下。”同時,要建立法官與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執業禁止”制度,通常情況應禁止法官轉行從事律師職業。“不提倡法官轉行當律師,或者在背后做中介,因為這對司法公正將是一個極大的沖擊,也將對其他律師形成不公平的競爭,不符合司法的運行規律。”14

律師事務所要完善產權制度。沒有完善產權的經濟是一個不講信用的經濟。因為產權制度就是使人們有一個穩定的、長期的、預期的制度。我國很多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并沒有把其他非合伙人視為是一個團隊的伙伴,僅僅把他們看作是一種聘用關系。這就使得聘用律師的預期極不穩定,結果導致他們產生一種奇怪的積極性去追求短期利益,今天他違法向法官行賄,他并不擔心明天會失去“飯碗”。反而,行賄法官可能贏得案子,贏得案子就有“收益”。有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人手一本發票,在分攤了房租、水電費后全部裝入個人腰包。所以,律師事務所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產權制度,使律師在一個穩定的、長期的、預期的利益驅動下執業。

3、建立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的公示制度。

有關部門能否考慮利用“中國律師網”與“人民法院網”現有的技術平臺,建立一個技術先進、功能完善、運用靈活的“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公示網”。凡是涉及律師在執業中賄賂法官、法官私自單方面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以及法官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其人、辯護人等行為的數據都可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公示網”數據庫,逐步建立“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的公示制度”。當然,建立此類公示制度,一定要研究界定法官與律師非正常關系數據公開的范圍、程序和時限等;同時還要認真研究界定法官與律師的個人隱私等,在公布這類數據的時候不能侵犯法官與律師的正當、合法權益。除此之外,還應設置有關制度,嚴懲提供虛假信息和數據的行為人。15

期望以上建議能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并能夠予以采納。我可以肯定地講:這是來自社會的呼聲,人們都在期待著,讓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永遠在陽光下生存與發展。

注釋:

1 張文顯 《法理學》305頁 高等教出版社 2003年。

2 劉作翔 《利益沖突的幾個倫理問題》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二期。

3 王海明 《倫理學原理》66頁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1年。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36頁。

5 陳興良 《法官的護法使命》 人民法院報 2000年04月15日。

6 伯爾曼《法律與宗教》 三聯1990年。8 參見美國《律師職業行為規則》5•4律師的職業獨立。轉引自青鋒著:《美國律師制度》,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68-169頁。

9 (法)色何勒———皮埃爾•拉格特、(英)帕特里克、拉登著、陳庚生等譯:《西歐國家的律師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頁。

10 參見日本《律師法》。12 王春暉 《中國律師應打造信用品牌》載 《中國律師》雜志 2002年 第10期。

13 沈宗靈 《法理學》 237頁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

14肖揚 選自“中國法院網” 2004年6月3日。

15 王春暉 《建立“信用中國律師”的幾點建議》載2002年《律師與法制》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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