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22 09: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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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3)33-0204-01
一、經濟法課堂教學的現狀分析
(一)學生逃課
觀察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生到課率,你會發現,與專業課比較,經濟法課程逃課現象較為嚴重,學生學習的興趣不高。教師與逃課的學生進行交流,在這個過程中發現,學生對經濟法這門課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學生受功利主義思想的影響,認為經濟法學與不學,不影響找工作,專業課沒學,將來找工作心里沒底。有的學生認為經濟法是一門文字性課程,自己看看就能明白,不像成本會計課需要計算的很多,如果不去聽課,就會跟不上。有的學生認為坐在教室里上課受益不大,不如進行社會實踐,積累工作經驗。有的學生上課聽不懂越積越多,干脆不來上課了。還有的學生參加各種社團,因為社團里的活動不來上課。
(二)教師教授的知識不能有效被學生掌握
教師教授的知識不能有效被學生掌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經濟法課堂上剛剛講述的知識點進行隨機提問,學生不能準確回答;二是前面學過的理論知識遺忘率較高。知識能否被學生有效掌握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教師的教法;二是學生的學法。教師能否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將知識點清楚明了的介紹給學生,讓學生聽懂而不是云里霧里。同時教師的“教”是建立在學生的“學”的基礎之上,如果教師講清楚了,學生根本沒聽,那么知識也不能有效的被學生掌握,因此更重要的是強調學法。重視學生的學法,讓學生由被動接受知識轉向積極主動的參與到整個學習過程中來,讓學生在課堂上能成為教學的主體,在課后能繼續鞏固、延伸理論知識。
(三)理論知識難以轉換為實際操作
在經濟法課堂上,教師反復強調的知識點學生理解了,但是在做案例分析題的時候,理論應用于實踐,不能順利的轉化。在一個案例里面,解決問題所使用到的全部知識點有哪些,學生并不能做到心中有數、考慮周全。人的大腦中儲存的知識點能不能被激活,在該使用的時候被使用,個體之間存在差異。一個知識點大家都知道,但有的學生在解決問題的時候會想到這個理論,而有的學生想不到這個理論。對于這種個體之間的差異,通過教師的引導,是可以逐漸彌補的。學生為什么不能靈活應用知識,首先是對理論知識的熟悉程度不夠,熟悉和非常熟悉是不一樣的;其次是邏輯思維能力的欠缺,在案例里面所告訴大家的信息與要解決的問題之間是有一定的邏輯關系的,通過對題中所給的信息進行分析,找出相應的知識點,然后再用法律知識做判斷。
二、經濟法課堂教學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一)學生對課程的重要性認識不夠
對于法學專業,經濟法是一門非常重要的學科,其屬于應用法學,學生學習該課程的熱情比較高。對于財務管理專業而言,經濟法是學科基礎課程而非主要專業課程。學生只是對該專業的主要專業課程如財務管理、財務會計、財務分析等學習興趣高一些,會投入更多的時間去弄清楚,即使不愛學習的學生也會迫于是專業課而去上課。學生上專業課而不去上基礎課這種心理可能源于中學時代的偏科現象,重要的課去上不重要的課不去上,喜歡的課去上不喜歡的課不去上。學生的這種心理,會一直延伸到大學階段,學生會根據自己的判斷將課程區分為重要的與不重要的,以此決定他們的行為,但這種行為實質上忽略了學生自身的全面發展和整體素質的提高。在財務管理專業里,經濟法被學生劃入不重要的課程,不具有學科優勢,是學生逃課的原因之一。
(二)教師的教法是否得當
學生學習知識,教師的教法很重要。經濟法的課堂教學,教師一定要讓學生參與進來,不能一個人演獨角戲。在民辦高校里,如果教師只是站在講臺上講述理論知識,沒有學生互動,你會看到這樣一種景象――睡覺、手機上網、看雜志、小聲講話。這對于民辦高校的教師而言,改變教法迫在眉睫,教師在認真備好課的基礎之上,還要認真備學生,采用什么樣的教法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讓學生先聽你講,然后才是聽明白講的內容。對于財務管理專業大多數學生而言,理論知識是枯燥的,需要用案例來幫助他們理解。在經濟法的教學中,案例教學法使用較多,但也存在問題,案例的分析需要相應的理論知識做支撐,學生沒有記住相關的理論知識,前面學過的知識點忘記了,今天講的知識點事實而非,導致案例教學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分析問題的能力大打折扣。針對這種現象,教師要重新審視自己的教法,探尋更適合于學生的教法,使學生能有效的掌握知識。
(三)學生學到的理論不能解決實際問題
所學專業不同,經濟法教材的選用自然不同。在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專業里,選用經濟法教材應偏重于實用性和應用性。學生學習這門課程,主要是掌握財經法規,能解決與經濟相關的實際問題。例如對《公司法》的學習,學生掌握在我國如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對于將來想創業的學生非常有用。當學完《公司法》這一章節,教師必然要求學生做與公司相關的案例分析題,但多數學生不能完全正確分析,在知識點熟記之后,轉化為應用不那么順暢。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有待提高。
三、提高經濟法課堂教學效果的對策
(一)強調經濟法的作用
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生應熟悉有關財務、會計、金融的相關法律法規,使他們在今后的學習、工作、生活當中能夠知法、懂法和守法。該專業的畢業生主要就業于工商、金融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政府部門,從事財務、理財管理工作。目前,企業、公司經濟犯罪逐年增多,經濟秩序嚴重破壞,讓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生學習經濟法非常必要,認識到學習經濟法的重要性,樹立他們的法律觀念,規范他們的行為,以此改善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
(二)由教師的教法轉向學生的學法
傳統教學重視教法,忽略學法,現代教學突顯學法,提倡教學要以學生為主體。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應由教師的教法轉向學生的學法,教會學生學習這門課程的方法。讓學生關注身邊發生的與經濟相關的案件,運用經濟法相關知識加以分析。例如有些學生合伙做小生意,合伙人應該簽訂書面的合伙協議,合伙協議上都簽訂哪些內容,合伙人之間怎樣分配利潤與承擔風險。學生學習了《合伙企業法》心里就比較清楚該怎么做,如果學生在經營合伙生意的實踐中發現問題,帶著問題再來進一步的探究《合伙企業法》,形成良性循環,那么經濟法的課堂教學效果一定會得到很大改善。讓學生參與到課堂教學過程中,變被動學習為自主學習,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將會使學生受益終身。
(三)課堂教學突出學生能力的培養
民辦高校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在培養專業技能應用型人才,課堂教學應與人才培養目標結合起來。經濟法課堂教學應突出學生能力的培養,基于財務管理專業學生的特點,應加強培養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自主學習的能力。在課堂的互動過程中,發現多數學生不能準確的使用語言表達,往往詞不達意,應加強鍛煉語言表達能力,實現有效的溝通。教師可以設計專門的案例分析課,讓學生在課堂上圍繞一個案例,展開討論,在這個過程中,鍛煉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提高他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師布置的課后作業要具有思考性,讓學生通過查找資料或進行社會實踐主動的進行學習,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
參考文獻:
[1]張華.課程與教學論[M].上海教育出版社,2013.10.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完善民辦教育相關政策和制度,調動全社會參與教育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民辦教育體制機制上的優勢和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機制。
二、拓寬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發展的渠道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獨立舉辦、合作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民辦學校(含其他教育機構,以下同),拓寬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參與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渠道。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兒園,引導民辦中小學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推進終身學習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完善政府統籌協調和監管機制,培育、規范非學歷教育和教育培訓發展環境,建立健全培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
三、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進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流程,規范民辦學校審批工作。民辦學校設置,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可以適當放寬幼兒園審批條件。民辦高校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按與公辦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依法清理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不利于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規章、政策和做法,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重點清理糾正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保護民辦學校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訂教學計劃和人才培養方案。
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支持民辦高校參與高等學校招生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民辦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有條件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允許辦學規范、管理嚴格的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范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中等層次以下民辦學校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完善民辦學校稅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和開展營利性民辦學校試點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各種代收代辦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執行相關價格政策。
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建設。扶持和資助民辦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機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民辦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四、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范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限定學校舉辦者代表的比例,校長及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序,董事會召開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應做會議記錄并請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存檔備查。健全校長和領導班子的遴選和培養機制,實行校長任期制,保障校長、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權和行政管理權。民辦高校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輔導員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完善安全防控體系,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健全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帳戶,主管部門要對學校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帳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產監管,實行財務公開。
為鼓勵、支持和促進我縣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和支持我縣民辦教育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發展民辦教育事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民辦教育對于深化辦學體制改革,拓寬教育投資渠道,促進教育資源合理配置,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都具有重要作用。各鄉鎮和縣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決思想,轉變觀念,認真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采取切實有力措施,積極創造條件,規范辦學行為,加快民辦教育的發展步伐。
二、民辦學校(包括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高中教育等學歷教育機構及文化補習學校、各類培訓機構等非學歷教育機構,下同)的校舍建設要納入各地城鄉建設規劃,在征用土地和減免建設配套費用等有關方面,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享受與公辦學校同樣的優惠政策。教育用地未經批準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三、民辦學校可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任何部門、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民辦學校收取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費用,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辦學校的財產。堅決杜絕有關部門違規向民辦學校收取或攤派各種費用。有關部門向民辦學校提供水、電等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應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
四、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學生家長的自愿捐資和對學校建設的贊助,要專項用于校舍建設和教學設施的添置。捐助、贊助的資金、財產作為公共教育資產,由學校使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并予以表彰。
五、民辦學校可以用學生公寓、師生餐廳、校辦企業等屬于非教學設施的資產,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按規定收取,并要為學校提供方便、高效的借貸、結算、咨詢等綜合服務。
六、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中,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照《條例》的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七、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范圍、標準和方式。招生統一納入縣招生計劃,由縣教育局宏觀調控。民辦學校的學生在轉學、升學、評先、社會活動和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同類公辦學校的同等待遇。
八、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民辦學校不能擅自提高核準后的收費標準。
九、民辦學校按縣教育局計劃招收高中段公費生的,縣財政根據公費生的數量按年度給予補助。鼓勵并支持民辦學校通過減免學費的方式,招收品學兼優的特困生,政府根據減免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十、縣人民政府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管理者和教師。獎勵辦法由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商定后,由縣人民政府發文并表彰。20*年開始,對通過國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門評估驗收,認定為重點(示范)學校(幼兒園)的,按不同的辦學層次和辦學規模給予3-20萬元的獎勵,縣財政對民辦學校新建、擴建、改建給予一次性補助。
十一、民辦學校可以根據辦學規模,參照公辦學校編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條件,面向社會自主招聘教職工。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并與公辦學校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專職教師數量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3。民辦學校應與聘任的教職員工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十二、民辦學校聘用教職工實行全員人事制。凡符合聘用條件的師范類畢業生、教育系統在職的教職工和已取得教師資格者應聘到民辦學校工作,由縣人才開發服務中心實行人事。允許公辦教師在公辦與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
十三、民辦學校教職工納入縣教育局統一管理。民辦學校教師的資格認定、業務培訓、職務評定聘任、表彰獎勵、參加繼續教育、教齡和工齡計算、教科研及其他社會活動等都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對待。民辦學校校長的崗位培訓、教師的專業培訓以及學歷提高教育都納入全縣教師(校長)培訓規劃,經費由舉辦者參照公辦學校教師的標準予以保障。
民辦學校必須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對已實行人事的教職工,民辦學校要依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并按時繳納保險金。
十四、民辦學校必須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取得審批機關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國家同等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按照《溫州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執行。
十五、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名單要報縣教育局備案。民辦學校校長由理事會或董事會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條件聘任,年齡可適當放寬,并報縣教育局核準。民辦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校長的工作定期接受縣教育局的考核和監督。民辦學校的法人代表由理事長、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十六、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或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分別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年度凈收益的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育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十七、加強對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和財產使用的監督。民辦學校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會計制度和財務財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帳薄,進行會計核算。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收費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社會力量辦學收費專用票據,并專戶儲存管理,專項用于辦學,不得挪作他用。縣教育局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民辦學校的財務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十八、民辦學校要充分發揮體制、機制靈活的優勢,不斷提高辦學質量和管理水平,以質量求生存,以特色促發展。教育等有關部門要充分尊重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督導評估,建立規范的教育服務秩序。
十九、民辦學校要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行為。民辦學校未依照《條例》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以及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相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但當事人擅自取得回報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中小學近年出現的財務危機
就筆者掌握的資料,民辦中小學近年出現的問題主要有以下表現:
(一)因亂收費引發財務危機甚至社會問題。部分民辦中小學不遵守教育行政機關和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打著“優質教育”、“貴族教育”的旗號對受教育者亂收費,特別是以“教育儲備金”、“建校基金”等名義進行欺詐性亂收費。在目前的宏觀經濟環境下,這些欺詐性收費特別是以“教育儲備金”名義進行的收費,已經無法保證學校正常運營的需要,嚴重偏離了保證學校正常運營的市場規律,一旦學生集中離校或生源數量下滑,就會危及學校的資金鏈,引發財務危機,導致學校倒閉,甚至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臨沂雙月園學校、臨沂美澳國際學校、臨沂現代實驗學校、濟南致遠學校、南洋教育集團等社會影響較大的民辦學校的倒閉與轉手都與“教育儲備金”有關。
(二)部分民辦學校內部財務制度和相關制度不健全,管理體制不完備,運營混亂,導致學校資金鏈斷裂,造成財務危機或學校教育質量低劣而陷入倒閉。
(三)個別民辦學校因生源數量下滑,招生不足,收入銳減而運營困難,舉辦者在無法保證辦學經費的情況下停辦或攜帶學雜費逃匿。
(四)舉辦者對某一區域的教育市場認識不準,決策失誤,盲目投資,導致學校一建成便陷入困境,校舍閑置,造成財務危機。其中第一種現象引發的財務危機影響最大,甚至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民辦中小學近年頻發財務危機的原因
民辦中小學近年頻發財務危機,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
(一)政府行政部門對民辦教育的監督管理滯后。中小學的管理以市和縣為主,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教育的認識不一致,管理力度和手段不相同,有的市縣重視民辦教育的發展,設立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嚴格監管不法辦學行為,這些地方的民辦教育發展就快,運行規范,出問題就少。多數市縣的教育行政部門沒有注意到民辦教育的特色,沿用了國辦教育的監管方式,導致民辦教育處于盲目自我發展狀態,沒有真正納入當地教育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對民辦教育的監管成了單純的辦學審批,尚未形成對民辦教育的有效監管,民辦學校在辦學中容易按照自己的喜好和判斷行事,造成問題。即使目前民辦教育發展較好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的監管也主要限于教學規范和教育質量方面,無法對其財務狀況進行有效的監控。因為民辦學校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其資金流向難以有效監控。即使有群眾舉報民辦學校違規收費或挪用資金,如果學校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不予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沒有權力清查、查封其銀行賬戶。而從目前出現的問題看,財務問題是民辦中小學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國家發展民辦教育的政策措施沒有得到認真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在“扶持與獎勵”一章中規定了民辦學校可以享有的各種優惠政策,如資金支持、稅收優惠、建設用地劃撥和建設優惠等。部分省級政府和市縣近期也制訂了一些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但這些優惠政策和規定多停留在紙面上,沒有得到真正落實。這使得舉辦民辦學校的資金負擔和相應的風險完全壓在了舉辦者身上,容易形成問題和危機。
(三)民辦教育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門檻太低,導致泥沙俱下、魚龍混雜。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舉辦各類民辦學校的基本條件缺乏明確的規定,只是簡單地要求各地在審批民辦學校時參照同級同類國辦學校的標準執行,而且沒有民辦學校的校舍必須為自有的限制,使得各地在審批民辦學校時隨意性較大。只要有個人或企事業單位愿意從事民辦教育就行,而不管其投資是否能滿足辦學的需要,不管其辦學場所、辦學設備和師資條件是否具備,從而使許多不具備條件的舉辦者進入了民辦教育領域。而這些舉辦者由于資金不足或辦學設施缺乏,無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形成自己的特色,在國辦學校的教育質量得到大幅度提高、民辦教育市場萎縮的情況下很容易陷入運營困難,進而出現財務危機。
(四)民辦學校辦學資金嚴重不足,師資隊伍穩定性差,部分學校存在著內部管理問題。因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行政部門監管不到位,多數舉辦者在創辦民辦學校時投入不足,后續投資乏力。民辦學校的資金來源途徑狹窄,學生交納的學雜費要承擔校舍建設、教學儀器購置、學校運營、教職工工資福利等經費支出,辦學資金緊張。少數舉辦者利用銀行貸款或借貸建設校舍,在土地征用和建設過程中投入資金較大,在運營中則面臨著運營經費和還本付息的巨大壓力。因此,資金困難已成為限制民辦教育發展的主要“瓶頸”,也是引發民辦中小學問題和危機的主要導火索[4]。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競爭加劇、學校運營不善,就會出現財務危機,資金鏈斷裂,甚至個別舉辦者抽逃資產或資金的現象,引發社會問題。由于資金困難,資金來源渠道狹窄,民辦學校把改善資金的希望寄托在生源上,以各種各樣的方式招徠生源,導致部分民辦學校在招生中存在虛假宣傳、亂許諾、不擇手段拉生源等現象。而在個別民辦學校內部,由于舉辦者素質低下或辦學動機不純等原因,存在著嚴重的管理問題,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流向缺乏控制,決策不科學,管理不規范,甚至有的學校沒有專門的財務人員,收取的學費直接放到舉辦者的口袋里。這為投機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五)民辦教育特別是中、初等民辦教育的競爭加劇。這種競爭加劇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社會力量舉辦的民辦學校之間的競爭。隨著國家對民辦教育的重視,民辦學校地位的上升,越來越多的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新設民辦學校在2000到2005年間大量涌現。新生力量的不斷涌入使教育市場趨向飽和,并加劇了彼此間的競爭。二是社會力量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國有教育資源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之間的競爭加劇。近年來,隨著國家財政實力的增加,加大了對教育事業的投入,特別是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獲得的國家財政資金更多,國辦學校的辦學條件和教師工資待遇都有很大改善,辦學質量也有很大提高,吸引了更多的生源。同時,出于經濟利益或其他考慮,國辦學校以“名校辦民校”的形式舉辦分校、校中校和“班中班”,甚至以“改制”的名義把國辦學校改成單純改變收費機制的“掛牌學校”。這些轉制學校和“名校辦民校”普遍存在著與舉辦學校關聯運營、運作不規范的現象,享受著“國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兩種制度優勢,大大擠壓了社會力量舉辦的民辦學校的市場空間,并因其運作的不規范在某種程度上破壞了教育市場。市場競爭的加劇,特別是“名校辦民校”對教育市場的沖擊,和計劃生育政策帶來的生源整體萎縮,使民辦學校的生源萎縮。濟南致遠學校、濟南南洋學校、青島南洋學校、臨沂現代實驗學校、聊城文軒中學、臨沂雙月園學校、臨沂美澳國際學校等出現的問題,都與市場競爭加劇、生源數量下滑有關。而在目前環境下,生源是民辦學校的生命線,一旦生源數量下滑,學校的收入銳減,就會影響資金鏈的流動,形成財務危機。
三、防范民辦中小學財務危機的對策思考
應對和防范民辦中小學的財務危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進一步宣傳、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提高各級政府尤其是教育部門對民辦教育工作的認識,切實把民辦教育納入各級教育發展的整體規劃,引導社會力量按需辦學,避免重復投資和資源浪費,并將民辦教育作為教育考核和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真正落實國家對民辦教育的優惠政策,通過專項資金、銀行信貸、稅收優惠、按成本收費等手段改善民辦學校的資金狀況,改善民辦學校的投資、師資隊伍和辦學條件,提高民辦學校的市場競爭能力。
(二)制訂詳細的《民辦學校審批辦法》,確定各個層次的民辦學校的最低投入標準。新設進行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必須擁有獨立的自有土地和校舍,非學歷民辦學校租賃辦學時,須以創辦者的自有房產做擔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審批時嚴格執行標準,不符合條件者堅決不予審批,以阻止投機者進入民辦教育領域,避免欺詐事件的發生。同時對已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進行嚴格的審核,不具備辦學條件者予以堅決取締,或通過暫時停止招生資格或降低招生規模,促使其改進辦學條件。
(三)設立民辦學校的預警機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監管。加強民辦教育協會和其他社會中介組織的建設,發揮中介組織的監管作用,定期獨立或委托中介組織對民辦學校進行評估、財務審計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加強對民辦教育的調研和研究,及時根據民辦教育出現的問題修改法規和政策,或制訂新的法規政策。設立固定投訴電話或信息公開平臺,定期公布民辦學校發展過程中的重大信息。嚴厲禁止“教育儲備金”等亂收費現象,對已收取“教育儲備金”的學校通過資產重組等方式逐步化解風險。
(四)教育行政部門要從根本上認識發展民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要明確辦好義務教育是政府的職責,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控制“名校辦民校”,避免在“名校辦民校”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國有資產流失,堅決取締“校中校”、“班中班”、非法辦學等擾亂教育市場的非法辦學行為,規范教育市場。業經批準的“名校辦民校”必須做到“四不一沒有”,否則將禁止其按民辦教育的標準和方式收費。在現有環境下,堅決取消國辦學校收取擇校生和擇校費的現象。
民辦高校究竟采用什么樣的會計制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沒有明確合理的規定。在實踐當中,有些民辦高校使用《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有些甚至套用《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這樣,就不利于民辦高校的統一管理,阻礙民辦教育的發展。
由于民辦高校采用的會計制度不統一,就造成民辦高校在財務管理上的不科學和不規范。導致有關部門對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難以到位,不利于對民辦高校財務會計的監管。加之民辦高校的資金均來看民間,有些主管部門甚至缺失對其財務上的監管。民辦高校如何選擇會計制度已經迫在眉睫。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的頒布實施,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問題,解決了民辦高校適用會計規范問題。而另一方面的矛盾又突顯出來,那就是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核算口徑不統一的問題,民辦高校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公辦高校適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這兩種會計制度相差甚遠。國家反復強調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一樣享有同等待遇,同時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又重新提到,足見國家對民辦高校的重視程度,但單從會計制度上的確看不到絲毫“同等”,會計制度的不統一,使得政府對民辦高校的指導和管理大打折扣,對民辦高校的自身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財政部會計司于2009年公布了《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此征求意見稿只針對于公辦高校,對于民辦高校的會計改革卻只字未提。
二、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的異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從這一系列的規定中不難看出民辦高校的性質理應與公辦高校一樣,是民辦事業單位。但在具體的實踐中,民辦學校被納入“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法人登記,定性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兩者差異具體體現在:
1、主體差異。公辦高校是國家開辦的,屬于事業單位,適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民辦高校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開辦的,注冊類型通常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然而民辦高校也不完全“非營利”,《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其他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這里提到的“合理回報”就是民辦高校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不同之處。
2、經費來源。公辦高校的辦學主體是國家,經費來源是國家財政撥款;民辦高校的辦學主體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辦學經費來自民間。雖然政府有時也會向一些民辦高校劃撥少量的財政資金,但這些財政資金在經費支出中所占比例很小。另外,政府還會向民辦高校劃撥諸如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助學金、伙食補助、困難家庭補助等財政資金,此筆款項并非用于學校,而是發放給學生。
三、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建設的設想
(一)改變民辦高校的法人屬性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師范大學校長鐘秉林曾說過:“民辦高等教育已經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公辦高等教育的一個補充”。根據1986年4月12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我國的法人機構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但是民辦學校“民辦非企業”的身份成為“第五類”法人。在稅收上,許多地方將民辦高校按照“企業”法人對待,很多民辦高校被當地稅務部門課以33%的企業所得稅。另外,許多民辦高校教師的養老保險都是按企業繳納。筆者認為,民辦高校的法人屬性應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只有消除對民辦高校的偏見,確立了其正確的法人地位,才能依法落實其應享受的平等政策待遇。
(二)出臺專屬于民辦高校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頒布實施雖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問題,解決了民辦高校適用會計規范問題。但民辦高校終究不是民間非營利組織,他是可以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此民辦高校在使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時突顯許多弊端:①會計科目的不適用,如“會費收入”是用來核算社會團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的科目,民辦高校并無此項收入;②財務報表不能完整的反應民辦高校財務情況,如所有者權益項下只有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兩個科目,不能清晰的反映所有者投入和未分配利潤。
(三)統一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核算口徑
雖然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地位上平等,享受同等待遇。但兩者適用的會計制度不同注定造成會計核算上的差別,做為民辦高校的財務人員,深感在一些數據的統計上存在很大難度,如:教育部高等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中提到的四項經費,由于核算口徑的不一致,在統計時就存在很大難度,有些甚至無法統計;另外,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上報的一些報表,如《教育經費統計報表》中的一些數據是根據公辦高校定制的,并未考慮民辦高校的特殊性,因此有些數據統計起來難度很大,有些數據即使統計出來也不很準確。民辦高校雖不能完全照搬公辦高校會計制度,但就參照公辦高校會計制度,使兩者核算口徑一致,這對民辦高校的發展也是有好處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對于捐資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
第四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第六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七條 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并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八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條 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民辦學校。
第三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準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六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
(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
(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 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辦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學校章程。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程序。
第四章 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民辦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民辦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校長提出,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 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但是,民辦學校應當將其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
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
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民辦學校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其中,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其教師總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
民辦學校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申請國家設立的有關科研項目、課題等,享有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參加先進評選、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第三十條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審批同意后,可以獲得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的評獎評優、文藝體育活動和課題、項目招標,應當為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機會。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監督時,應當將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記錄。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與獎勵
第三十八條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并在終止時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可以設立基金接受捐贈財產,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監督。
民辦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其他民辦學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學校校名。
第四十條 在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民辦學校申請貸款用于學校自身發展的,享受國家相關的信貸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托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受委托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于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有關制度,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
第四十四條 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辦學結余,是指民辦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的余額。
第四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本校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
(一)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
(二)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
(三)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與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相比較,收取費用高、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低,并且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低的民辦學校,其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
第四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民辦學校應當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一)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第四十八條 除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扶持與獎勵措施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與獎勵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繼續保留,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原審批機關換發辦學許可證。
>> 論對非營利性民辦院校財務工作實施監管的必要性 淺議加強民辦非營利性醫院的財務監管 民辦院校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法律界定 我國非營利性民辦高職院校的實然價值 民辦學校兼顧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良方” 非營利性組織的財務管理和控制 非營利性民辦院校特性與發展困境研究 政府對民辦非營利性醫院的服務質量績效評估研究 非營利性醫院財務管理現狀 民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困境與突破 關于民辦教育非營利性的思考 論美國United Way管理模式對中國非營利性組織管理的影響 淺析預算會計的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醫院的營銷策略研究 非營利性醫院財務杠桿運用的幾點問題 那些非營利性構 論非營利性組織的法律界定 論非營利性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 論非營利性組織在城市社區福利建設中的作用 論非營利性健身場所傷害風險的處理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20140212
[3]黃新茂.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若干思考[EB/OL].http:///detail.asp?id=2442,20140309
基金項目:
陜西省教育廳2015年科學研究計劃項目(項目名稱:非營利性民辦院校財務監管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5JK2115);陜西省教育廳2013年科學研究計劃項目(項目名稱:民辦院校分類管理的法律規制,項目編號:2013JK0093)。
關鍵詞: 民辦學校 家族式管理 優勢
我國的民辦教育成長于我國獨特的教育經濟與行政體制下,不管是從政府的支持、管理力度方面,還是從民辦教育政策法規的制定方面及民辦學校的資金流暢程度、社會的認可程度方面,民辦學校在發展、壯大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比公辦學校更多的發展障礙,面臨比公辦學校更多的生存壓力,承擔比公辦學校更多的經濟風險。
我國的民辦學校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滿足著一部分家長、學生對不同類型的教育的需求,減輕了國家及各級政府的財政負擔與教育負擔。民辦學校已成為我國教育發展中不可或缺的辦學力量。我國民辦學校的辦學數量與辦學質量總體而言處于逐步上升的過程,一些優秀的民辦學府也在彰顯著其辦學的勃勃生機。與公辦學校相比,民辦學校是一個靈活高效而自主的新型辦學體,在管理模式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與多樣性。
一、家族式管理是我國中、小規模民辦學校的主要管理模式
我國的民辦學校普遍采取“家族式”管理,并且從總體上看,民辦學校的規模越小,它的家族式管理特征越明顯。家族制民辦學校一般指學校在存續運作期間,由同一家族中兩名或兩名以上的成員直接擁有并參與經營管理的學校。家族制民辦學校的控制權一般在家族內繼承,學校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全部集中在家族成員手中。在我國農村一些學生人數很少、學校辦學條件簡陋的民辦小學,這種家族式管理的特征更具有典型性,這些學校往往會出現兒子、女兒既當校長,又當教師;父母做飯、管理學生紀律,并且監管后勤采購、賬目核算、開支預算等。當民辦學校發展到一定規模,“一家老小齊上陣”已經不能滿足學校辦學的需要,這些辦學者就會首先想到吸納自己的其他“遠親、近鄰、同鄉”等來協助自己。在這些家族式管理的學校中,以學校所有者為核心,然后根據血緣關系的遠近、親疏來安排職務形成內外有別的順序關系。通過這種安排、操縱和管理實施學校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二、民辦學校選擇家族式管理的文化與社會原因
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人類社會制度的變遷,生活方式的選擇,處事標準的建立都可以歸結為文化的影響。無論我們情愿與否,文化總是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我們的思想與行為方式。文化使社會有了系統的行為規范,有了文化人們便有了行為的標準。文化可以解釋一個社會的全部價值觀與規范體系。當前我們社會還處在全面發展的轉型時期,轉型期所發生的社會規范、行為方式、價值標準的變化造成了人們新舊觀念上的沖突,新的價值文化、社會規范還未完全建立,因此人們就會不約而同地選擇一種風險最小、社會關系最穩定的一種模式來指導自己的行為與思維走向。
家族式管理源于中國“家”文化的濃厚基礎!在我國從古到今的社會發展變革的過程中一向重視血緣聯系,直到今天,中國民營機構選擇用人甚至國有單位選拔各級各類人才時無不表現出這種傳統文化痕跡。“肥水不流外人田,血濃于水”是家族式民辦學校最常見的心態。誠然,血緣關系在生物學上確定了人們之間的關系,因此具有很強的內聚力,很容易使人們形成一個穩定的整體。中國人對家和家族的認同和信任超過對社會和各類其他組織的認同。家族血緣關系成為潛在的社會原則,家長是家族中必須服從的權威。
1.民辦學校資金的來源方式。
與公辦學校的資金來源方式相比,我國的大多數民辦學校在創辦初期及后續的發展階段都是通過自籌資金的方式去融資,而且因為受到我國銀行制度及“社會偏見”的影響,民辦學校不容易享受到國家的財政撥款和銀行的無息、低息、貼息貸款。相反,利用血緣和親緣關系,民辦學校的創建者容易獲得創辦學校所需的物質資本,這樣出資人就會順理成章地要求獲得管理和監督學校運轉的各種權利。所以在這種經濟結構下,家族式的管理就成為了民辦學校首選的管理模式。
2.民辦學校在法律地位與制度層面處于弱勢地位。
從1997年國家頒布的關于民辦教育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到2003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可以看出這些法規政策都是為了規范和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而制定的,但由于民辦教育還處在發展初期,相關法規還不完善,許多事情還無法可依。比如,民辦學校的產權關系、民辦學校如何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主辦者怎樣得到合理回報,以及在用水用電、招生、學生升學、助學貸款、參加社會活動、教師職稱評定和教師資格的確認等方面不能做到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加上教育行政部門與勞動、物價、稅務等一些政府部門違規向民辦學校收取稅費,制定限制民辦學校發展的不合理政策,使民辦學校不堪負重,等等。這些都使民辦教育的發展受到了不應有的制約。因此民辦學校在明知家族式管理不利于學校的發展的前提下,也會通過家族成員內部的幫扶,盡量地節約雇傭教師及管理人才資金,從而降低辦學的成本。
3.中國社會的信任危機。
關于對中國社會信任程度的研究比較著名的有美國經濟學家普里安馬所撰寫的《信任》,以及弗朗西斯?福山所撰寫的《信任》。根據他們的研究成果,指出中國社會是一個信任度很低的社會,對沒有血緣關系的外人存在普遍的不信任感,所以中國企業重視與自己有血緣關系的人。而且家族企業為了規避信用缺失的風險,主動選擇家族化管理的方式。雖然他們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中國企業的信任問題,但是它對我們研究民辦學校的管理問題也有一定的啟示。民辦學校試圖用這種血緣關系建立起一種天然信任關系以保證辦學的安全性,同時在目前法制建設尚待完善的情況下家族式管理也是民辦學校出于制度缺陷的一種被動選擇。
三,家族式管理的優勢
優勢一:信息傳遞與決策的高效化。由于學校決策、管理者均為家人,所以信息的傳遞極為快捷。特別在遇到問題時,由于是利益的共同體,所以在學校里各部門的關系容易協調,相互的猜疑與利益的爭奪較少,并且容易達成共識。這樣有利于學校決策者控制管理,從而能提高效率。
優勢二:學校管理、運轉的低成本。在民辦學校里,家族成員能夠忍受學校在創建初期較低的工資待遇與福利待遇,在學校資金困難時,家族人員還可以不計報酬地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學校在資金上的壓力。而且家族成員的和睦和信任可以降低學校在應對各種風險所花費的人力、物力。
優勢三:心理契約成本低,規避信用缺失。通過一些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個別民辦學校出現過管理人員卷款逃跑,坑害學生、教師的現象。如果民辦學校在創辦的過程中使用家族式管理的方式,由于家族成員在血統上和心理上的天然紐帶,就會使學校的發展不受人才的道德風險的影響而造成學校資金流失。
不可否認家族式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有許多的弊端。比如,在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下,學校主要靠人情來維系,有的人甚至借此大撈一把,使學校后勤工作陷入混亂。當親屬和家人違反制度時,管理者往往會包庇、寬恕,很難依據管理制度的規定處理,這就給學校的內部管理留下了隱患,影響了學校的發展。家族式管理模式的弊病,還包括真正的精英無法獲取相應的工作職權,無法發揮其能力。人彩濃厚,不利于建立有效的競爭機制,不利于教師積極參與學校管理。內部財務管理極其混亂,財務監管不合理等。但是我國的民辦學校開始發展的這段時間,恰好也是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時期。在這樣一個特殊的環境中,中國民辦學校采用家族式管理有其合理性。現階段,依靠家庭的信用關系來構建企業組織結構,可以大大降低監督成本,提高學校的運行效率。并且在民辦學校創辦初期由于學校規模較小資源極為有限而家族式管理具有節約成本、決策迅速、利益安全等優點,因而受到了民辦學校的廣泛采用。所以我們不應該說是民辦學校選擇了家族式管理,而是家族式管理主動選擇了民辦學校。考慮到目前我國民辦學校的實際情況,以及內部和外部的環境,家族式管理向現代化管理方式的轉變還不能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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