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婷婷激情五月,人成电影网在线观看免费,国产精品不卡,久久99国产这里有精品视,爱爱激情网,免费看国产精品久久久久

首頁 優秀范文 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

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21 09:07:3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

第1篇

【關鍵詞】高校 人事檔案管理 實踐分析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3)05-0108-01

高校人事檔案記錄著高校教職人員的學習、科研、教學、工作歷程和成果獎勵等,是高校進行人才選拔、任用和資格評審等人力資源管理活動的重要工具。在檔案管理信息化的發展趨勢下,紙質檔案仍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對當前高校的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探討,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高校檔案管理的重要性

檔案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個人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形成的,保存備注、備查的圖像、文字或者聲音類等方面的原始記錄文件。檔案管理則主要分為對檔案資源本身的管理和對檔案資源包含的信息的管理兩大類。兩者都對于現代化的社會生活及社會經濟建設意義重大而深遠,前者建立起了科學合理的資源管理體系,為現代化的檔案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礎前提;后者則是對檔案的二次文獻管理,為實際生活的管理工作服務并為促進管理工作的改進提供真實材料。高校檔案管理主要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的價值:

1.信息的保存和素質證明

人事檔案記錄著學校教職工的基本信息,如職稱、專業、學歷、年齡、履職情況、健康狀況等,還記錄著教職工教學活動的教學成果、科研成果、獎懲情況、福利待遇、職位變動等教學信息。學校招聘教師、輔導員、職工,特別是招聘學院院長、新專業的帶頭人、技術性強的專業教師等,是學校人力資源管理的常規任務。學校招聘對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在進行人才選擇時,需要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根據人事檔案記錄的任職情況、教學情況、科研成果、獲獎證書以及原單位領導的評價等情況進行判斷。

2.人事關系變更的憑證

人事檔案,還是學校人員流動時重要的人事關系變更憑證。當學校的教職工出現工作的變遷時,需要把人事檔案同時帶到新的單位,人事檔案的傳遞是保證流動人員工資等待遇關系的重要依據。人動時,新的工資待遇等關系的落實,都需要以人事檔案所記錄的時間、年齡、單位和工作年限等信息為依據,是關系到流動人員切實利益的重要文件,如果出現人事檔案丟失或者不完整的現象,新的單位就無法兌現對流動人員的工作職責和待遇,直接對教職工產生很大的影響。

3.有助于學校進行人力資源的科學預測

有效的人事檔案管理可以為學校的人力資源管理提供科學數據的支持,可以分析學校當前的人力資源結構是否合理,人力資源的引進和培養等是否符合學校的教育改革與發展。通過人事檔案的分析,可以對學校當前的人力資源結構做全面的了解,對人才的需求進行預測,從而加強相關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制訂科學的人力資源計劃,優化學校的人力資源結構。

二 高校人事檔案管理的實踐分析

雖然信息化的技術開始運用于高校的檔案管理工作,但紙質檔案仍然在檔案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并存的形式將會長期地存在于高校的檔案管理工作中。

1.紙質檔案具有直觀和安全的優點

紙質檔案具有直觀、安全的特點,是較電子檔案來說最為突出的特點。紙質檔案白紙黑字,在保管上和修改上都可以進行有效的防御,對于檔案信息的修改可以很好地通過墨跡等進行判斷,不會受到拷貝、篡改和病毒等對其信息安全的影響,在長期的檔案管理工作中具有較高的普及的認同率,紙質檔案的真實可靠性程度相對較高。紙質檔案可以直觀地展示人事信息,如高校人事檔案管理常會涉及一些證書、證明等材料,紙質檔案可以實現更方便、直觀地展現信息,供人事部門查閱和使用。

2.紙質檔案具有法律效益

雖然當前電子簽名和電子檔案也已獲得法律效力,但我國司法部門對電子檔案的法律效力仍然保持較為謹慎的態度。紙質檔案作為普及最為廣泛和認同程度最高的檔案信息記錄形式,在法律憑證方面具有較高的認同。如高校人事管理中的勞動合同、保險、教職工的學歷和學位證書以及各種教科研項目的資格證書等,都以紙質作為其主要的形式。

三 總結

對于具有特殊性的高校人事來說,紙質檔案仍具有重要的作用。重視高校人事檔案管理,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有助于發揮人事檔案管理在高校的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賀焱.改革學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思考[J].云南檔案,2008(22)

第2篇

關鍵詞 信息技術;學前兒童;想象旅行

中圖分類號:G43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489X(2013)36-0126-03

1 信息技術支持學前兒童“想象旅行”新模式的提出

“想象旅行”這一模式是由德國的埃莉薩·迪肯佩提出來的,是內心進行的旅行,是思維的一種重要形式,是開發學前兒童想象力的一種新嘗試。通過想象旅行,兒童可以處于松弛的狀態,并“看到”和感覺到幻象。想象旅行的一個基本效應是:激發、增強和促進想象力的形成,讓孩子在無限廣闊的幻象世界里自由行動。

“想象旅行”是一種很好的開發學前兒童想象力的方法,但在德國的幼兒園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難。本研究在埃莉薩·迪肯佩的“想象旅行”的基礎之上,提出了利用信息技術支持“想象旅行”的策略,并在幼兒園中進行了近一年的實踐嘗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想象的發揮離不開表象的積累,想象的進行以靜心為先決條件。“信息技術支持下的想象旅行”新模式,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打破時空界限,為學前兒童提供形象逼真的媒體資源,豐富了兒童的表象積累;利用信息技術的交互性,吸引兒童的注意,激發兒童的興趣,幫助兒童順利進入靜心狀態。設計的信息技術支持下的“想象旅行”活動包括以下幾個階段:準備活動、創設情境、靜心訓練、講述故事、回到現實、敘述旅行。

2 根據幼兒年齡選擇“想象旅行”內容

不同年齡班的想象旅行在形式和內容上均具一定差異性。想象旅行活動從幼兒年齡特征和心理需要出發,主要分為“完全受控的想象旅行”和“部分受控的想象旅行”。小班幼兒或初次嘗試的幼兒,較適合完全受控的想象旅行,這種形式的想象旅行是很容易駕馭的,故事情節較為具體,旅行中出現的幻象幾乎全部通過言語描述呈現到兒童眼前;中、大班幼兒較適合部分受控的想象旅行,這種形式的想象旅行故事描述比較簡潔,為故事中某些情節的幻象留有很大余地,為孩子提供了一個很自由的想象空間。

本文以完全受控的想象旅行“在大海邊”為例,對信息技術支持下的學前兒童想象旅行的設計思想作扼要說明。

3 利用信息技術支持“想象旅行”的實踐嘗試

活動設計

內容:學前兒童想象旅行——在大海邊。

對象:小班兒童。

目標:利用信息技術幫助幼兒建立大海的表象,引導幼兒根據故事情節進行想象,培養幼兒想象的有意性。

過程:通過精心設計的“想象旅行”故事引導幼兒進行有意想象。

活動過程

【準備活動】

1)玩氣球(非洲鼓樂伴奏)。教師將氣球放到空中,孩子每人一只,要求氣球不能觸地,允許孩子采用各種方法將氣球留在空中飄動。

〖評析〗觀察和研究發現,幼兒在身體運動后的一段時間里容易處于心靜狀態。幼兒最樂意和最合適開展想象旅行的時間是在做完運動或完成某項任務之后。

2)在“夢幻室”的中央鋪上一塊織物,放上一支蠟燭。

〖評析〗想象旅行活動需要有一個安靜、溫暖和足夠寬敞的特定場所,稱之為“夢幻室”。場地中央放置一些物體如花束、蠟燭等,易于營造放松、舒服、安靜、溫馨的特定氛圍,從而使幼兒的內心產生美感,樂于聯想,便于盡快進入沉思和幻想狀態。

3)三角鐵輕輕敲三聲,每個孩子在夢幻室選擇好自己的位置。

〖評析〗在已經基本安靜的前提下,輕輕敲響三角鐵,并且每次活動開始都以三角鐵聲音為信號,讓孩子形成聽到三角鐵聲音就不再講話的習慣。控制每次活動的幼兒參與數量,讓每個孩子走進活動場所后有指定的舒適位置。

4)教師詢問并檢查孩子們是否坐得舒服,并交待注意事項。

〖評析〗預先告訴孩子當發生特殊情況如咳嗽、要小便等時如何自助或尋求幫助而不影響他人。

【創設情境】

1)觀賞視頻:大海邊,海浪緩緩地沖上沙灘;

2)觀賞視頻:海鷗從天上飛過;

3)觀賞視頻:海豚在水中游泳。

〖評析〗信息技術提供真實情境,突破時間或空間的限制,讓幼兒未能親身體驗的大海景色呈現眼前,創設出一種情境、一種氣氛,有效激發兒童的興趣,充分調動幼兒的思維活動和情感體驗,使幼兒不自覺地進入情境之中并引起共鳴,從而激活兒童的思維,為想象旅行作好表象積累。

【靜心訓練】

1)行為靜心。傳遞鈴鐺——這是一項要求很高的訓練,即傳遞一只鈴鐺,不論它被傳到何處,都不能讓鈴鐺發出響聲。孩子們圍成一圈坐著,大家都把眼睛閉上;一只鈴鐺放在中央;教師向某個孩子輕聲耳語了幾句,于是那孩子就走到中央,把鈴鐺拿了起來。

〖評析〗由動到靜,以靜制動。

2)松弛靜心。讓孩子們握緊拳頭,握緊,再握緊,突然一下放松,徹底地放松,如此重復多次。

〖評析〗由整體活動到個別活動,讓每個孩子都得到靜心訓練,同時學會一種簡單易行的靜心方法。

3)音樂靜心。播放一段一直是舒緩輕松的樂曲,引導學生聽音樂時隨著音樂搖動身體,盡量使自己的身心與音樂融為一體。

〖評析〗輕柔舒緩的音樂讓幼兒感覺內心平靜、和諧,便于幼兒穩定情緒,較快地進入想象旅行的狀態。

“請你們平靜,坐下或者躺下,只要你覺得舒服就可以了。你們可以閉上眼睛。經過了準備活動,你們體會一下自己的身體有什么樣的感覺,然后你們躺在墊子上,平靜地做著正常呼吸。現在你們可以專心聽我講述故事了。”

【講述故事】

在 大 海 邊

你想象自己站在海灘邊,注視著遼闊的海洋……,海水靜悄悄。

〖評析〗背景音樂選擇的是班得瑞《日光海岸》專輯中的《清澈海洋》,節奏舒緩,想象豐富。

海浪緩緩地沖上沙灘,你聽見嘩嘩的海水聲,那聲音很柔和……

〖評析〗合成了海浪緩緩地沖上沙灘的柔和聲響,此起彼伏,把孩子帶到了金燦燦的沙灘上。

你覺得太陽曬在皮膚上很熱……周圍寂靜得讓你感到愉快……

〖評析〗調動感覺器官參與想象,并讓孩子感到溫暖,身心得到放松。

或許有一只海鷗飛過,或許有一只小蟹在沙灘上爬行……

〖評析〗插入了海鷗的嗚叫聲、海鷗撲打著翅膀從海面飛起的聲響,引領孩子打開想象思路,暗示孩子想象的方向。

你思緒萬千,朝著那清澈的海水走去……

你把被太陽曬得發熱的腳浸到水中……

〖評析〗開始讓孩子的雙腳進到海水里。

你感到很平靜,你覺得興致來了,你想跳入水里像一只海豚那樣游泳……

〖評析〗以幼兒感興趣的海洋動物——海豚來激發他們想象的熱情,并誘導他們產生進入海水的欲望。

你或許聽見遠處的海豚在高興地唱歌……

〖評析〗背景聲效中插入了海豚的叫聲,讓孩子似乎看到海豚真的來了。

你完全沉醉于寂靜之中,你慢慢地進入到水中,你感覺水有點兒涼……你感覺到那緩緩起伏的波浪掠過你的肢體……你的嘴唇也許嘗到了海水的咸味。

〖評析〗進一步調動觸覺、味覺同時參與到想象旅行中來,讓已經完全進入海水的孩子更多地感受海水,提升想象旅行的效果。

再往遠處去就是遼闊的大海。在水中游泳的你感到身心完全平靜和放松……

〖評析〗再次放松身體,保持好心靜狀態。

你閉上眼睛。你突然覺得有一樣什么東西觸到了你的腳,在慢慢地誘惑你。你還是保持平靜和放松而不動聲色。此時有兩只閃閃發光的、可愛的、友好的眼睛在注視著你,原來是一只小海豚在招呼你,它想邀請你到大海去,在那里向你展示海豚的全部秘密和海洋世界的奇觀。

〖評析〗提示孩子眼睛應該是閉著的,進一步平靜和放松,此時在孩子腦海里形成發光的、可愛的、友好的小海豚表象。

你把眼睛睜得更大,想更多地知道包圍著你的身體并讓你感到平靜的海水下的世界……

〖評析〗鼓勵孩子形成更多的海底世界的表象。

你感到溫暖的陽光曬在你的皮膚上……

你處于平靜和放松的狀態……

你游回岸邊,再看一看大海,波浪掠過……

〖評析〗引導孩子們從海水中游回,準備結束本次想象旅行。

你或許聽見遠處小海豚又在高興地唱歌。那是你的小海豚。

〖評析〗再次響起小海豚的叫聲,鞏固本次想象旅行所建立的表象,激發起敘述本次想象旅行的欲望。

〖評析〗故事《在大海邊》情節描寫較為具體,孩子的想象主要由故事來引領,旅行中出現的幻想幾乎全部呈現在眼前,幼兒不需要做太多思考,屬于完全受控的想象旅行。與實例1《和朋友一起去郊游》相比難度有些增加,因為到過海邊的幼兒比起到過郊外的幼兒要少得多,更不用說是到海水里了。溫和的語言,平靜的語調,很緩慢的語速,語句間留有足夠長的停頓,給兒童有進行想象的時間。音樂節奏舒緩,不僅能平靜心緒,而且為孩子插上了想象的翅膀。音響元素有目的地選擇,有組織地運用,產生了創造性的構思,為“想象旅行”的故事增強了真實感,展示了故事情節的發展和變化,產生了更廣大的想象空間。

【回到現實】

三角鐵輕輕敲三聲。

“現在大家伸展一下自己的身體。大家覺得自己休息過了,很放松是不是?大家可以把眼睛睜開,慢慢地坐好了。”

【敘述旅行】

“現在讓我們來講述自己想象旅行的印象和經歷,小朋友們相互之間可以交流各自的體會。”

“如果你們愿意,還可以拿起筆,在紙上畫出自己最滿意的畫,把想象旅行畫下來。夢幻室里已經準備了紙和筆。”

“你也可以通過做動作如游戲或者演奏音樂表達自己的感受。”

“你還可以用橡皮泥將自己想象的景物捏出來,制作的這些作品將在夢幻室里展示出來。”

〖評析〗幼兒期是幼兒語言能力發展的關鍵期,應該創造激發幼兒語言表達欲望的條件,并創造機會讓他們多說。想象旅行能通過傾聽和幻想提高幼兒對語言的感受力、模仿能力和組織能力,讓他們學會以語言來抒發對一切的向往和感受,從而獲得交流的和意愿,同時發展口語表達能力。

【結尾】

想象旅行活動結束時,讓某個孩子吹滅豎立在“夢幻室”中央的蠟燭,大家很高興地一起來收拾東西,然后教師和孩子很平靜地離開“夢幻室”。

如果說播放有關大海題材的視頻是把大海的景色搬到了孩子們面前,那么,想象旅行則是把孩子們帶到了大海邊,不僅看到了大海的無邊無際,而且感覺到了沙灘的松軟、海水的咸澀。在敘述想象旅行時,小朋友們有的說浮在了海面上,有的說鉆到了海水里,還有的說在海水里游泳如同小鳥在天空中飛來飛去,更多的小朋友聽到了海豚的叫聲,看到了海豚亮閃閃的眼睛。

活動后,小朋友們回到家中向家長講述了在校的想象旅行活動,并用“畫圖”軟件畫出在想象旅行中看到的場景,將畫圖文件發送到了教師的電子郵箱。有的學生畫出了海鷗在海上飛翔,有的畫有輪船在海上航行,還有小朋友畫的是和爸爸媽媽一起來到了海邊。

對于“在大海邊”這樣一次大多數兒童并沒有親身體驗過的主題,信息技術的支持為兒童積累了表象,使得想象旅行得以順利進行并使想象旅行賦予了提高學前兒童想象有意性的新的涵義。

參考文獻

[1]張舒予,王珺.中外信息技術教育比較研究[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

[2]迪肯佩.兒童的幻想和創造力:關于想象旅行[M].上海:上海科學普及出版社,2004.

[3]布拉登.兒童心理測驗:更好地理解孩子[M].北京: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8.

[4]董奇.兒童創造力發展心理[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0.

[5]卡爾弗特.信息時代的兒童發展[M].北京:商務印書館,

第3篇

關鍵詞:高速公路;改擴建;功能適應性評定;既有橋梁

中圖分類號:U41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973(2017)04-0073-02

1 高速公路改擴建功能適應性評定等級劃分

在對高速公路改擴建既有橋梁進行功能適應性評定時,本文將根據橋梁的上、下部結構的技術狀況評定與承載能力評定結果,分別對其進行功能適應性評定,之后再對其進行橋梁總體功能適應性評定。橋梁上、下部結構與總體結構的功能適應性等級劃分一致,共分為5類,各級的描述可見表1所示。

2 計算實例

選取一座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既有橋梁,京滬高速公路(淮江段)擴建工程中的六支渠中橋,對其進行檢測評定計算示范,確定其在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中的處理方式。

六支渠中橋位于淮江高速公路(淮安市境內),橋樁號K727+600~645,橋梁上部結構為預應力砼空心板梁,下部結構為樁柱式墩臺。橋梁總長為45m,跨徑布置為(3×13)m。設計荷載:汽車-超20級,掛車-120級。

2.1 橋梁檢測結果

下部結構墩柱砼強度推定值32.7MPa,碳化深度均為3.0mm;橋墩蓋梁砼強度推定值為31.7MPa~36.6MPa,碳化深度均為2.5mm。墩身鋼筋保護層厚度特征值與設計值比值為0.78。

表2、3為該橋部分結構的混凝土強度檢測結果以及保護層厚度檢測結果。

2.2 技術狀況評定

表4即為六支渠中橋技術狀況評定過程。結果顯示,六支渠中橋總體技術狀況評定等級為2類,上部結構技術狀況評定等級為2類,下部結構技術狀況評定等級為2類,橋面系技術狀況評定等級為2類,支座技術狀況評定等級為1類。

2.3 承載能力評定

2.3.1 隸屬度的確定

根查閱橋梁內業資料與檢測結果,確定橋梁承載能力“粗評”的一級評定指標隸屬度。一級評定指標共有設計水平、施工質量、建材優劣、墩臺變位、跨中撓度、關鍵部位裂縫狀況、養護維修情況以及使用年限等8個指標,分別確定其隸屬度,即可按二級評定指標寫成矩陣形式,如式(1)、(2)、(3),即為先天條件、技術狀況、運營養護的隸屬度矩陣。

2.4 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橋梁功能適應性評定與處理方式的確定

六支渠中橋上部結構技術狀況評定等級為2類,上部結構承載能力滿足要求,該橋上部結構功能適應性評定等級為二級,處理方式應為小修后可以利用;六支渠中橋下部結構技術狀況評定等級為2類,下部結構承載能力滿足要求,該橋下部結構功能適應性評定等級也為二級,處理方式為小修后可以利用。

六支渠中橋上部結構功能適應性評定結果為二級,下部結構功能適應性評定等級為二級,橋梁總體功能適應性評定等級為二級,處理方式為小修后可以利用。

3 總結

通過對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既有橋梁功能適應性評定依據橋梁的技術狀況、承載能力等評定結果,分別對橋梁上部結構、下部結構以及總體結構進行評定。確定了橋梁的功能適應性等級后,即可確定橋梁在改擴建工程中的處理方式。本文針對一高速公路改擴建中的既有橋梁,對其進行技術狀況評定、承載能力評定以及功能適應性評定,確定了該橋梁在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中的建議處理方式。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公路橋涵養護技術規范(JTG H11-2004)[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第4篇

關鍵詞:刑事和解 可修復性 適用范圍 程序構想

一、刑事案件和解的理論探析

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能性在于刑事案件的可修復性。若一個刑事案件具有可修復性,則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可基于自身要求及意愿做出合理的公平的和解。可修復性取決于以下幾個條件:

1 當事人雙方愿意。刑事和解制度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原則,被害人和加害人必須平等對話,都是自愿參加和解,和解程序由加害人或者被害人主動自愿提起并進行合意選擇,內容由加害人和被害人雙方商議得出。這是刑事案件和解的基礎性和前提性條件,作為第三方的公檢法系統應當充分尊重保護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和自由。

2 國家利益的損害程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金融和經濟秩序等不能容忍的暴力犯罪和嚴重犯罪,政府和人民當然不能容忍,絕對沒有和解的余地。而對于那些危害性不至于必須人身處罰的犯罪且犯罪人無太強的主觀惡意,則應該給予一定 的諒解和和解的可能性,給他們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但往往此類犯罪的受害方為國家和政府,作為一種權力的集中機關犯罪人往往處于一種雞蛋碰石頭—自找苦吃的境地,公檢法一般會按照程序的定罪量刑,犯罪人難逃法律的懲罰。

3 社會影響程度和社會危害性大小。和解一般是在私下里進行的,故其社會影響一般不大,但這并不代表其社會危害性。這里說的是社會影響,這類案件如果符合前面兩個條件則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和和解可能性。對于那些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造成巨大輿論影響的和解需要謹慎進行。

4 犯罪人所具有的彌補修復能力。這是影響和解可能性的直接因素。如果受害方認為犯罪人沒有彌補修復能力,他們可能就不會愿意達成和解共識,而寧愿采取法律手段。前面所講的修復可能性,也許不是彌補對稱性而在于相當性和平衡性。比如火災事故罪過失犯,工程事故過失犯這類犯罪可以給予受害者一定的物質補償和精神照顧,中間介入政府,社會各界,犯罪人等的精神幫助和心靈溝通或許更合理一些,但這需要許多的配套服務。再比如犯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身體,而基于當今科技的發達程度被害人可以在犯罪人賠償的前提下去修復彌補,但由此造成的精神損失不可磨滅,盡管如此各種方式的補償也會比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要理性得多,合理得多。

在可能性分析 、可操作性上應當靈活應用、寬嚴適中、具體分析。而且應當自始而終的貫徹當事人雙方意愿自由原則、合理公平原則、客觀中立指導原則等實體公正的約束。

二、刑事和解案件的適用范圍

在我國,關于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范圍,理論和實務上較為普遍的認識是,刑事和解適用于輕微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似乎輕微刑事案件才是刑事和解制度適用的恰當對象。其實,這是對刑事和解制度的誤解。刑事和解制度表面看來是以被害人為中心,是為了更好維護被害人的利益,但是根本上還是為了維護社會利益。如果對于輕微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的結果是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恢復,那么刑事和解很難具有正當性。應當說,只有在單純侵害個人權益的犯罪中被害人才有刑事實體處分權,此類案件中才可能適用刑事和解制度

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有十大類幾百種其中那些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金融秩序等很難彌補的錯誤一般沒有修復的可能性。而那些侵犯公民的民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破壞資源環境、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一些危害不至于以名償還的犯罪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彌補修復可能性,當然具有很大可能的和解性。刑訴法修正案規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是:(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2)特別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2)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考慮到目前司法公信力偏低,任何對公職人員的寬恕都可能會引起公眾的猜忌,因此,對于瀆職犯罪不適用刑事和解制度。我想隨著法治進步和人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刑事和解的范圍會更加廣泛,這需要我國立法界和司法界根據立法活動和司法實踐進行探索。

三、刑事和解案件適用的程序和流程構想

在刑事和解程序中,法院在查清事實后,主持刑事和解,被害人能夠就犯罪事件直接敘說,發泄對所受傷害的委屈和疑惑,接受犯罪人的道歉并表示寬恕,最終得到經濟賠償。對被害人家屬、被告人的和解意愿進行正確的引導和保護,會滿足各方的利益需要,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因此,刑事和解的實質就是將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盡量恢復的糾紛解決機制,對妥善處理刑事案件并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具有特別積極的意義。鑒于對刑事案件和解知識的了解,筆者僅以一家之言構思刑事案件和解的程序和流程:首先,當事人雙方在意思自由基礎之上報請公檢法系統主要是法院申請自愿和解。然后,法院作為中立方提供法律援助和客觀指導,保證實體公正。最后,建立一系列包含補救措施和事后調節措施在內的監督保障體制,以解決其中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和解條款或者有悔意等等情況。

另外還有許多構思,但本人認為沒有從實際出發而過于激進,被認可的可能性也很小。聊作此文娛樂大眾,并沒有抨擊抗議當今政策之意,即便如此,也和我等抗議外國侵犯一樣無濟于事。本文屬個人撰寫,版權所有侵權必究。

參考文獻:

1、 李樂平《現行刑事制度檢討與完善》,中國檢察出版社;

第5篇

 

關鍵詞: 刑事案件;實體法;意義

    刑事案件是刑事法律(尤其是刑事程序法)[1]中的一個基礎性概念。“(刑事)案件是偵查的對象,也是偵查學研究的邏輯起點。”[2]目前有關“刑事案件”的內涵研究,學者們基本上局限于程序法視角,而從實體法視角對“刑事案件”的內涵的探討則鮮有涉及。刑事實體法適用過程中,在有關“刑事案件”范疇延伸的定罪量刑的問題上又存在一些不同的處理結果,從而影響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一、實體意義上“刑事案件”的概念相對于程序法的獨特性

實體法與程序法雖然聯系緊密,但是由于程序法有其獨立價值,因此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中,會出現對于“(刑事)案件”這一詞語表述相同但內涵差異的情況,由此也引發了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困惑。

首先,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雖有相同的表述,但含義不同。以《刑法》為例,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第63條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兩個條款明確地告訴我們這里的“案件”,僅為經過審判最終確認的構成犯罪的刑事案件。而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305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402條規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三個條款盡管對“案件必須是經過審判最終確認的構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內涵沒有明確表述,但是從犯罪構成角度來理解,則暗含著上述含義,如果不具備上述內涵,則揭發人或提供線索的人難以構成立功,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難以構成偽證罪,行政執法人員也難以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同樣,《刑法》第88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因為該條款規定的追訴期限主要涉及的是程序性內容,所以含義與前面幾個條款顯然不同,它只要求具備程序性條件即可。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含義上,更突出程序性特征,不要求具有“經過審判最終確認構成犯罪”這一特征。

其次,程序意義上的“刑事案件”概念直接運用于實體判斷時會有失偏頗。刑事案件的最終確認由實體法決定。刑事案件事實的形成是在犯罪構成要件指導下進行的。刑事案件中,控方向法院提起公訴,總是以某一罪名的指控為指向的,法院的任務就是確認指控是否成立。要對罪行是否成立作出判斷,實際上就是對控方圍繞犯罪構成要件描述的犯罪事實圖景作出是否可信的表態。另外,在刑法適用中的定罪問題上,經常會碰到某些犯罪的最終確認要以某一前提罪(原案)或上游罪成立為前提。這些前提罪(原案)或上游罪在刑法的相關條文中可能表現為或暗含為“……案件”,但這里的“……案件”不能僅僅從程序意義上進行理解,否則會有失偏頗。

再次,在刑罰裁量中,也涉及到對自首、立功認定中的“案件”的理解問題。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解釋》第5條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這里的“案件”自然包括已立案和未立案兩種情形,如果從程序意義上來理解,顯然也會有所偏頗。

綜上所述,如果僅從程序意義上對“刑事案件”概念進行界定,顯然是不符合司法實際

的,也難以適應刑事實體法適用需要,因此需要對“刑事案件”概念從實體意義上進行研究。

從上述論述的內容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實體法意義上的“刑事案件”應當首先著眼于客觀的行為事實,其次還需要把握客觀的行為事實與刑事實體法的適合性。客觀的行為事實,即程序意義上的“刑事案件”所具備的全部要素。而對客觀的行為事實與刑事實體法的適合性把握的基本內涵應當是:“刑事案件”包含的實質內容應該是行為的犯罪性。簡言之,“刑事案件”應該是實質的犯罪案件,即實質構罪。[3]

二、實體意義上的“刑事案件”概念在犯罪認定中的應然標準

根據刑法的規定,不少犯罪存在前提罪(原案)或上游罪等問題,因此這類犯罪的認定,必然會涉及到相關犯罪(即特定“刑事案件”)的認定問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部分瀆職犯罪的規定,[4]因此筆者僅以瀆職罪為例展開分析。

瀆職罪中有6種犯罪的構成要素包含某種前提罪或原案(與之相對應,瀆職罪本身可稱為“本案”)。具體而言:(1)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構成中包括“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情形,此種情形下徇私枉法罪中行為人的包庇對象是“有罪的人”;(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條),以存在“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為對象要素;(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406條),以“被詐騙”作為構成結果;(4)放縱走私罪(《刑法》第411條),以“走私”行為為瀆職的對象;(5)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刑法》第414條),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為瀆職的對象;(6)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刑法》第417條),以“犯罪分子”為瀆職的對象。可見,有的前提罪(原案)是作為瀆職行為的對象,有的則是作為瀆職行為的結果。值得研究的是,這些前提罪(原案)作為本案的認定根據,其本身存在一個如何判斷或確定的問題。“原案”的成立標準是從程序意義上把握,還是從實體意義上把握?對此有兩種基本觀點:第一,“司法程序說”,具體包括“刑事受案說”、“立案偵查說”、“判決說”。認為“原案”是否構成犯罪,應以司法機關正式受理、立案偵查、司法裁判為準。“受案說”、“立案說”在本質上跟“判決說”并無多大不同,都是司法程序性的評價,“原案’,性質在這兩個環節上只是處于不確定狀態,實際操作中,必須等到判決結果出現才可最終確定,因此三者可以統稱為“司法程序說”。第二,“證據證明說”。“原案”有罪不必以法院的判決為準,只需有證據證明“原案”實質構罪即可。

筆者認為,“司法程序說”是不正確的。以徇私枉法罪為例,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把該罪構成中“有罪的人”理解為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而確認有罪的人,則明顯存在缺陷:第一,與刑法的立法精神不符。刑法對徇私枉法罪中“有罪的人”的規定,并沒有限定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的人”,而如果原案中涉案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其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完全符合刑法對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規定。第二,不切實際,易生紕漏。按照“判決說”的觀點,一旦原案由于某種特定事由(如犯罪嫌疑人潛逃或下落不明)而使得法院無法判決,或者由于原案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而根本不可能出現法院判決的,作為瀆職罪的本案也就無法處理,而枉法者可能逍遙法外。

“證據證明說”較好地解決了上述矛盾。第一,從法理上說,既然“明知對有罪的人包庇使其不受追訴”中的“明知”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這就說明行為人在枉法時對“有罪”的認識也是一種主觀判斷。與此相適應,在判斷本罪的枉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對“有罪”的判斷也是一種主觀的標準。只有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構成犯罪行為的客觀標準相一致,才能構成犯罪,這體現了刑法的立法意圖。第二,有利于案件的查處。按照“司法程序說”,檢察機關為了慎重起見,在查辦案件時勢必會縮手縮腳,要等到原案被法院終審判決或有關部門立案偵查以后,才敢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這樣就可能貽誤立案的最好時機。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第4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審判。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這一解釋體現了“證據證明說”的基本主張。

由此

可見,瀆職罪中的前提罪(原案),不以“受案”、“立案”或“判決”為前提條件,只要根據實體法的規定,實質上構罪即可。因此,對涉及前提罪(原案)、上游罪的相關犯罪的認定中,要以實質為依據,對前提罪(原案)、上游罪所涉及的“刑事案件”要以實體意義上的“刑事案件”概念為視角進行分析。

三、“刑事案件”的概念在刑罰裁量中的意義

在對自首、立功的適用中,首先面臨的是對“刑事案件”的把握問題。因此確立實體意義上的“刑事案件”概念,對于我們正確認定自首和立功具有重要意義。

(一)“刑事案件”的概念對自首認定的意義

根據《刑法》第67條和《解釋》第1條規定,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兩個條件。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投案。所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行為。實體意義上的“刑事案件”概念對自首認定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有利于準確把握“投案”的含義。投案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以后,歸案之前。《解釋》將投案分為以下幾種情形,即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從程序意義上進行區分,可以把被投案的案件分為已立案與未立案兩種。如果我們從程序意義上的“刑事案件”概念出發來把握“投案”的條件,顯然難以將未立案的案件納入其中。如果我們從實體意義上來把握“刑事案件”的概念,有利于對被“投案”案件的統一理解,由此上述已立案與未立案的兩種情形均可以被納入。這樣也為我們認定自首提供了新的分析思路。如高某系某一盜竊團伙盜竊案的購贓者。在盜竊犯罪分子歸案后,慈溪市公安局以盜竊罪對高某進行網上通輯。2008年9月23日,高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但直到10月8日才供述了收購漆包線的事實,10月21日,又供述了收購軸承內圈的事實。于是對于被告人的自首認定產生了爭議。有人認為:“在該案中,認定高某具有主動投案情節并無異議,問題的關鍵是其‘先拒供再供認’的情節是否符合一般自首中‘如實供述其罪行’的要求。”“對自動投案的認定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即犯罪嫌疑人必須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而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無時間限制,刑法及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5]對于該案,筆者認為,行為人只是在形式上進行了“投案”,也就是講行為人所投之案只是程序意義上的“刑事案件”,即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并已上網通輯的案件。但行為人“投案”后,不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因此缺乏“投案”的實質內涵,即行為人雖有投案的表象,但實質上根本就無“案”可投,因此不符合實體意義上的“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所以,筆者認為本案的被告人首先不具備“投案”的行為,在這個前提下,就不需要再對是否屬于“如實供述”進行分析了。

第二,有利于準確把握“如實供述”的含義。在一般自首中,“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兩個要件之間存在連貫性,二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從程序意義上的“刑事案件”概念出發進行理解,則兩者是前提與結果的關系,即“自動投案”是前提,這種前提是否成立往往只注重形式的符合性,而“如實供述”則是結果。在具備“自動投案”的前提下,行為人是否成立自首,還需要對“如實供述”這一結果要件繼續進行分析。如果屬于“如實供述”的則應當認定為自首,反之,則不能認定。其結果是在司法實踐中引發了困惑,即自動投案后,對“如實供述”認定的截止時間產生了不同觀點:第一種為“審判階段”說。依據是《解釋》中“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的規定。但該規定適用的是自動投案后,“先供認再翻供”而不是“先拒供再供認”的情況,故該種觀點不足取。第二種為“強制措施”說。該觀點實際上是將如實供述罪行的時間混同于自動投案的其中一種情形的時間規定,有絕對之嫌,且操作起來略顯機械。第三種為“合理時間”說。對于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先矢口否認犯罪或者先作虛假供述,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政策教育,并進一步收集證據后,作如實供述的情形,應當給嫌疑人一定合理的思考時間。至于“合理的思考時間”是多久,要結合具體案情,如嫌疑人的文化程度、生活閱歷,進行綜合考慮。[6]筆者認為,這種分歧的出現,原因在于我們僅僅從程序意義上對“刑事案件”進行把握。

筆者認為“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兩個要件是密不可分的。“自動投案”不僅是一種形式行為,而且具有實質內容。這種實質內容體現在投案人從內心上認同“刑事案件”所包含的行為事實,而且認同

這種行為事實與刑事實體法的適合性,即行為人“投案”是為了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并接受法律懲處而來的,并不是為了來說明與自己毫不相干的問題的。由此可見,“如實供述”只是“自動投案”后的行為人的必然選擇,它的意義在于進一步說明“自動投案”的實質內容。

(二)“刑事案件”的概念對立功認定的意義

《解釋》第5條根據《刑法》第68條[7]的內容,對立功作了進一步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實體意義上的“刑事案件”概念對立功認定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有利于準確把握立功相對人的地位。《解釋》所列立功情形,均涉及立功行為的相對人,即行為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捕等行為所指向的其他犯罪嫌疑人。這些相對人只能是特定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這些刑事案件可能已經立案,也有可能尚未立案。因此為了有利于對立功相對人的地位的統一把握,這些刑事案件不能局限于程序意義上,而應將其范圍擴大至廣義的實體法意義上。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認定立功情節,實現公平公正。對此,筆者以一則典型案例[8]予以說明。

2008年9月28日晚,被告人蔣桃、胡國棟伙同王焱等人經事先預謀,采用拳打腳踢、搜身等手段,從孫恒林身上劫得錢包一個,內有現金人民幣500余元、銀行卡、身份證等物。經鑒定,孫恒林構成輕微傷。此外,2008年9月26日17時許,被告人蔣桃伙同王焱、張華勝竊得他人電動自行車一輛,價值人民幣2000元。2008年10月8日20時許,被告人蔣桃、胡國棟伙同王焱竊得他人電動自行車一輛,價值人民幣1430元,被告人蔣桃、胡國棟在逃離途中被抓獲,王焱逃脫。被告人胡國棟被抓獲后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搶劫犯罪事實。胡國棟在寧波市鎮海區看守所羈押期間,王焱因涉嫌其他盜竊犯罪被抓獲關押在鎮海看守所,但王焱當時并未交代其與胡國棟等人共同搶劫的犯罪事實。2008年11月下旬,胡國棟從同監室的張華勝(其與蔣桃、王炎涉嫌共同盜竊)處得知曾共同搶劫的同案犯綽號叫“平頭”的人,因盜竊犯罪被抓獲,關在鎮海看守所2號監區。胡國棟遂于2009年1月4日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揭發綽號叫“平頭”的同案犯已被關押在同一看守所的情況。2009年1月8日,經胡國棟辨認,確認綽號叫“平頭”的即是參與搶劫的王焱。后王焱因該次搶劫犯罪被鎮海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本案的審理中,對胡國棟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立功產生了爭議。一種意見認為,胡國棟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立功。因為胡國棟的揭發行為雖然導致王焱搶劫案發,但在胡國棟揭發之前王焱已經被羈押,不符合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不能認定為立功。另一種意見認為,胡國棟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立功。理由:(1)胡國棟在歸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實施搶劫的犯罪事實,并交待了包括綽號“平頭”在內的同案犯基本情況,已經符合了自首認定中“如實供述”的要求。(2)胡國棟在羈押期間,提供了“偶然獲知的同案犯‘平頭’的下落”,還協助公安機關指認同案犯,這是其自首內容之外的另一個積極的行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年12月22日)規定,胡國棟的行為屬于“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的協助抓捕行為,應認定為立功。

筆者認為被告人胡國棟是否應當被認定為立功,關鍵點在于對相對人地位的把握。王焱在本案中具有雙重法律地位:一是已經歸案的盜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二是原共同搶劫犯罪案件的共犯。盡管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焱在盜竊犯罪案件中已經歸案并被羈押,但是共同搶劫的犯罪案件,公安機關雖然已經立案,但是由于“平頭”身份不明,因此該案尚未徹底偵破,而且王焱在該搶劫案中根本未被抓獲歸案。通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其他同案犯都是處于“在逃”狀態,即未被抓捕歸案。但是,在本案中出現了非常特殊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胡國棟所供述的同案犯王焱,因其他犯罪嫌疑已經被羈押。但王焱被羈押后隱瞞了其參與共同搶劫的犯罪事實,因此就搶劫案件而言,王焱仍處于未被追訴的狀態,屬該搶劫案中的“漏犯”。從相對人地位看,王焱當然具有立功行為的相對人地位,因此胡國棟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立功。這也與偵查工作實際相符合,即在司法實踐中一人犯數罪的情況很常見,因此司法機關往往將數個犯罪行為作并案處理。如本案中,王焱犯盜竊罪和搶劫罪,應該并案處理,但是這種并案并不能改變原來應為兩個“刑事案件”這一本質屬性。

第二

,有利于準確把握立功的實質要件。關于立功的實質要件,在司法實踐中曾經有一定的爭議。[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13號)規定:“關于立功的認定和處理。……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從該解釋中,可以看出行為人的立功行為必須要有實際的作用。但筆者認為這里所言的作為“實際作用”的具體體現的“偵破案件”、“抓捕歸案”中的刑事案件,不能僅僅是程序意義上的刑事案件,而應該是實體意義上的刑事案件。這樣就為立功的實質要件把握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標準,從而可以解決司法實踐中涉及立功認定的實質要件把握中的一個疑難問題,即在協助抓捕到的犯罪嫌疑人因證據不足釋放或被判無罪的情形下,對協助抓捕行為人立功的認定問題。[10]對此,有兩種觀點: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分子協助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須最終被法院判處有罪。如果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說明行為不符合立功內容必須真實、有效的條件,不能認定為立功。第二種意見認為,《解釋》要求的僅僅是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而并未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一定構成犯罪,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因證據不足被釋放,并不代表犯罪分子立功就不真實或無效,只要沒有捏造或夸大他人的犯罪事實,就應認定為立功。這種爭議其實質源于對涉及相對人地位的“刑事案件”的不同視角。如果從程序視角出發,則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立功毫無疑問;而如果從實體視角出發,則行為人的行為不能作為立功認定,但可以作為酌定情節,對其積極行為予以一定的褒獎。筆者認為對此應該從實體視角來把握,這也符合上述解釋的精神。

 

【注釋】

[1]以現行刑法和刑訴法為例,刑法中直接規定“案件”這一法律術語的僅5處,而刑訴法中則有182處之多。盡管上述兩法中大量使用的是未加限定的“案件”一詞,但因為是在刑事法律中使用,因此自然可以認為這里的“案件”即為“刑事案件”。另外,在刑事訴訟法中,由于訴訟階段不同,個別地方還使用了“犯罪案件”等術語,但筆者認為其基本涵義應該是相同的。

[2]楊宗輝主編:《偵查學總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頁。

[3]“實質構罪”的案件,主要為可以“經過審判最終確認構成犯罪”的案件,也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行為實質構罪,但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4]當然還涉及洗錢類犯罪、偽證類犯罪、包庇類犯罪的認定問題,但其基本分析思路是相同的。

[5]參見徐京發:《自首司法認定之若干問題探討》,《寧波檢察》2010年第1期。

[6]對此,有的法院認為“合理的思考時間”應當是在前三次訊問中,嫌疑人須如實供述,否則便不能認定為自首。同前注[5],徐京發文。

[7]我國現行《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參見鄔烈波、莊梅穎、秦春波:《蔣桃、胡國棟搶劫、盜竊案》,載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編:《案例指導》2009年第6期。

[9]參見陳長華主編:《司法疑難案件法律適用叢書—刑法總論適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頁;參見王飛:《陳佳嶸等販賣、運輸案—協助司法機關穩住被監控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立功》, http: // scxsls. com/artide-29963.htm,2010年9月10日訪問。

第6篇

關鍵詞:《今日說法》;涉農節目;宗旨理念;實際踐行

中圖分類號:G2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5)02-0035-03

一、引 言

由于歷史、地理、政治、經濟和文化等諸多因素的存在,農村社會的法治化發展相對于城鎮而言,比較薄弱和緩慢,日益成為中國法治建設和普法教育的“重點”和“難點”之所在。以普法為宗旨、作為“中國法制建設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1]”的電視法治節目理應重視農村現代法制建設及農村普法問題。于1999年1月2日開播的央視品牌法治欄目《今日說法》,秉持“點滴記錄中國法治進程”的理念,以“重在普法,監督執法,促進立法,服務百姓”為宗旨,全力打造“中國人的法律午餐”。該欄目自開播以來,一直保持著很高的收視率,不但在各種評獎活動中屢屢獲獎[2],還培養出一大批忠實的觀眾。

本文試圖在法治的視野下,利用傳播學、法學和社會學等理論,通過內容實證研究等方法,對央視《今日說法》2013年涉農節目的數量、題材選擇、來源視角、法理體現、貼近程度和功能發揮等進行多維透視,以考察其宗旨理念與實際踐行是否一致。

二、研究發現與分析

筆者通過《今日說法》欄目官方網站[3],選取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共338期節目(其余節目未見上網或屬重播,故未做考察)。據統計,在這338期的有效樣本中,其中涉農節目共有105期。因而在下面的樣本分析中,筆者主要以這105期涉農節目為樣本來展開研究。

1.涉農節目選題總量有所提升,城鄉選題比率差距不大,但針對性嚴重不足

在《今日說法》2013年338期節目中,城市法治選題有137期,占40.5%,涉農法治選題有105期,占31.1%,其余皆為城鄉共性選題或沒有城鄉標志的選題,占28.4%(如表1所示)。從數據上看,涉農法治選題數量并不太低,城鄉選題比率差距并不算大。這與其它專業類型節目或涉農報道等中有關農村、農民選題數量偏少狀況相比,有很大不同[4,5,6]。

然而,是否涉農法治節目選題數量逐漸有所攀升,就意味著電視涉農法治節目走向“繁榮”了?進一步的考察,就會發現,《今日說法》欄目相當數量的涉農節目選題,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農村法治選題。如該欄目講述肇事車輛撞人后逃逸的《逃不了的罪責》,講述一位農民在給姐姐過生日時酗酒不幸摔倒而意外致殘的故事《壽宴上的悲劇》,講述新婚妻子得了癌癥,丈夫卻要求離婚的故事《癌變》,講述一小偷從樓頂掉下身亡卻引發農村鄰里糾紛升級的故事《小偷死在家門口》等。上述諸如此類的節目選題,雖然內容涉及到農村、農民,但缺乏針對性或“對農性”,往往是人物來自農村,但事件發生在城市,或事件涉及到農村,也交代了農村的背景,但案情離農村法治實際或農民的日常生活較遠,尤其是沒有反映城鎮化進程中農民群眾切實的利益訴求。

2. 題材選擇偏窄,內容結構失衡,多偏重于涉農刑事案件報道

如表2所示,是《今日說法》欄目2013年涉農節目題材選擇內容的分類分析表。

表2結果顯示,2013年《今日說法》欄目所選取的涉農法治題材大多集中于刑事案件或故事性、可視性比較強的民事糾紛案例。其中,有關涉農婚戀矛盾、家庭積怨、遺產繼承或財產分割等引發的民事糾紛選題共占15.2%,如《改嫁風波》《我不告公公婆婆》《前妻住在我樓下》等;涉農刑事案件共占75.3%,其中農村兒童傷害案或命案占12.4%,如《母愛有毒》《誰來守護我的童年》等;交通肇事罪選題占3.8%,如《逃不了的罪責》《誰的背影》等;而有關農民或農民工賭博、盜竊、、行騙、敲詐勒索、搶劫殺人、投毒販毒、拐賣綁架、故意傷害等各類罪案的刑事案件選題就占59.1%,如《午夜的瘋狂》《亡命父子》《梅園奇案》《三槍拍案驚奇》《灶臺旁的三滴血》等。此類涉農刑事案件報道具有一定的轟動性或戲劇性,在媒介市場化、娛樂化的趨向下,無疑是節目吸引受眾的法寶。

然而,這類刑事案件報道太多,不僅會增加人們對農民的反感或歧視,營造有偏差的涉農法治環境,而且還會培養或強化農民“法即刑”的傳統法制觀念,不利于農民現代權利意識及法治精神的生成。與大量刑事案件選題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2013年《今日說法》涉農節目題材選擇中,社會矛盾糾紛占4.7%,政府機構行政不作為或違法行政案件約占1%,其它占3.8%。從總體上看,有關農村法律法規出臺或修訂,以及行政訴訟法、商法、合同法、物權法等領域的選題相對極少。

3.新聞來源存在偏向,多警方、官方和專家立場及視角,農民主體地位體現不夠。

新聞來源的選擇及對其提供信息的處理,往往奠定了法治節目的基本框架;立場視角則是媒體觀察、思考和處理問題或事件的立足點及角度。節目選擇了什么樣的新聞來源,往往就意味著選擇了什么樣的立場視角、話語主體或話語權主導。

縱觀《今日說法》2013年105期涉農節目,可以發現,除了少數涉農民事案件報道(15.2%)給予案件雙方當事人以較多的陳述事實和表達看法的機會外,在絕大多數以警方打擊涉農違法犯罪活動為線索的刑事案件報道(75.3%)中,警方、官方是此類涉農節目主要的或占絕大多數的新聞來源。相應地,節目“舉案”與“說法”的立場視角和話語表達,無疑也多是警方、官方及專家視角的述說或點評,很少有“大眾”尤其是“農村大眾”的參與互動及作為利益主體的話語表達,農民的主體地位明顯體現不夠或話語權沒有得到足夠重視。這與該欄目標榜的“大眾參與、專家評說”的節目樣式以及“服務百姓”或為百姓辦實事等宗旨理念存在不少的差距。

4.側重故事性、戲劇性,“法理性”及深度開掘不足

如前所述,法理性是電視法治節目的靈魂和本質屬性,它要求法治節目應具備一定的法律含量和法治文化品位,應將“法理性”放在第一位,注重對節目的法治內涵和精神的深入開掘與傳播。但在采編實踐中,“法理性”以及崇尚法治的理念追求往往被忽視或淡化,“故事性”常常成為電視法治節目尤其是涉農節目選題的一大標準甚至是唯一標準。

從筆者對《今日說法》2013年節目的考察來看,其涉農節目越來越像是一個個充滿曲折離奇故事的涉案劇或偵破劇,情節緊張刺激,觀眾跟隨著警方的破案過程一步步解開謎團,案件中充滿懸念和跌宕起伏的情節展示,往往讓節目賺足了觀眾的眼球。如《校園里的黑手》《逃不了的罪責》《三姐弟失蹤之謎》《煙鎖殯儀館》《錯愛》《雨夜里的罪惡》《一個血手印》《假愛真兇》等。這些節目共同的特點是,側重故事性、戲劇性或轟動性,在“法理性”及深度開掘方面相對有不足。

5.未反映農村法制實際和農民現實生活,貼近性、實效性不強

根據前述的內容實證分析,我們發現,有關農民賭博、盜竊、、行騙、敲詐勒索、搶劫殺人、交通肇事、投毒販毒、拐賣綁架、故意傷害等刑事案件題材是涉農節目的主角,在整體上明顯居強勢地位(75.3%)。從貼近民生的角度看,農民違法犯罪行為在農村畢竟是少數,大量的涉農刑事案件報道并不符合農村法制實際,或與農民日常生產生活相距較遠。毋庸諱言,《今日說法》涉農節目在內容的貼進性、實效性或民生化方面,著實令人遺憾。如對于一些與農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涉農法律法規及政策信息、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等,包括農村法律修訂與新法出臺、農村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征地拆遷糾紛、村民自治問題、環境污染、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涉法上訪和等皆關注較少,或根本未見報道。由此可見,《今日說法》涉農節目在貼近農村實際和農民現實生活方面同樣存在缺失,抑或與該欄目“服務百姓”的理念宗旨有不少距離。

6.多元化的社會功能發揮不夠,涉農法治輿論監督嚴重缺失

如前所述,央視《今日說法》欄目以“重在普法,監督執法,促進立法、服務百姓”為宗旨追求,力求打造“中國人的法律午餐”。然而從筆者對《今日說法》2013年節目的內容分析來看,其涉農節目在“法律午餐”的打造上存在“結構失衡”與“功能單一”等方面的嚴重不足。主要表現在題材偏窄、多偏重于故事性、轟動性比較強的涉農刑事案件報道,缺乏針對性、實效性和法理性,尤其是過于注重涉農節目的娛樂消遣功能,而對涉農法治信息傳遞、涉農法治宣傳教育、涉農法治輿論監督、涉農法律服務等多元化功能的發揮問題重視與體現不夠,尤其是涉農法治輿論監督節目相對較為缺乏。如僅有一期涉及當地政府利用國家補助款購買盜版新華字典的節目《傷心的字典》(20130426),約占2013年涉農節目總量(105期)的1%。在為數甚少的涉農法治輿論監督節目中,針對農村基層行政執法、司法或強勢集團的批評監督報道可謂少之又少,甚至存在嚴重“失語”。

三、結論與分析

央視《今日說法》是反映社會法治現狀及問題的一面鏡子,是“聯系和溝通法律和社會、形成與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1]”的一個重要渠道。所以,央視《今日說法》中的涉農節目在對農普法、監督農村基層執法、促進農村立法進步,為農民群眾提供切實的法律服務等方面有著特殊而重要的功能作用。然而,當人們將《今日說法》涉農節目的實際踐行與其欄目宗旨及應有的職責功能相對照時就會發現,這其中還有不少的落差,甚至有時與法治精神存在一定的背離。

當然這一切并不能完全歸咎于該欄目自身的問題。影響電視涉農法治節目的生產或制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媒介自身方面因素、受眾方面因素,也包括政治意志、市場邏輯、媒介常規和傳播范式等因素。但這并不意味著以《今日說法》為代表的電視法治節目可以由此來“推卸其應承擔的歷史使命,更不能由此喪失媒體的主體性地位,完全屈從于市場邏輯,甚至利用犯罪新聞題材與觀眾潛在心理欲望的天然對接,進行有意迎合和誤導。[7]”

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國內電視法治節目逐漸興盛發展,關于涉農法治節目或農村涉法涉訴類報道也在不斷增加,但有針對性、實效性及法治深度等的涉農法治節目或報道的缺失與不足問題,尤其是節目的理念宗旨與實際踐行之間的落差問題,尚值得關注。此外,隨著我國農村社會轉型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農村社會的各種矛盾沖突或利益糾紛等日益凸顯,客觀上迫切需要在農村擁有最廣泛受眾的電視媒介能夠加強對農法治傳播意識和責任感,不僅要在數量上重視涉農法治節目,而且要在涉農法治節目的題材選擇、來源視角、法理體現、貼近程度和功能發揮等方面,提升涉農法治節目的質量、品位和傳播效能,如深入農村實際、拓展涉農法治選題范圍,重組題材結構、適度報道涉農刑事案件,注意消息來源的多元化和均衡度,加強農民的參與互動和主體性表達,注重涉農法治節目的“法理性”和“實效性”,充分發揮涉農法治節目的多元化功能等,以真正踐行電視法治節目重在普法、監督執法、促進立法、服務百姓、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宗旨理念。

參考文獻:

[1]胡智鋒,尹力等著.電視法制節目特質、創作與開發[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3.

第7篇

內容提要: 刑事糾紛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通過犯罪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的不協調的關系。刑事糾紛與民事糾紛相比具有外延閉合性、解決的嚴格規范性和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處于隱性狀態等特征。刑事糾紛不同于犯罪、刑事案件和刑事訴訟,但又有密切聯系。刑事糾紛可以按照關系的不同屬性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提出刑事糾紛這一概念有助于促使人們關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不協調關系,并能為反思傳統刑事司法制度提供新的視角。  

糾紛是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因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協調關系,是人類社會群體生活的必然產物,人類社會正是在不斷產生并解決糾紛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與民事法領域內民事糾紛的存在及其稱謂已獲廣泛認可和民事司法制度致力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同,在刑事法領域內,由于涉及國家追訴犯罪與刑事法律的特殊性質,當事人之間的刑事糾紛這一概念并未得到確立,刑事司法制度以國家與被追訴者的對抗為主線,以處理刑事案件為中心,解決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刑事糾紛尚未成為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重點。然而,作為人類社會解決糾紛的機制,刑事司法與民事司法在本質上是相通的,都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司法權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活動。[1]刑事糾紛理應作為與犯罪、刑事案件等并列的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個基本范疇,刑事司法制度也應當將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刑事糾紛作為重要任務。鑒于此,筆者擬對刑事糾紛這一概念進行解析,為完善刑事司法制度解決刑事糾紛方面的功能提供理論上和基本范疇上的支撐。 

一、刑事法視野下的糾紛 

犯罪是刑事法律的核心概念,刑事法律圍繞犯罪而建構,刑事法律與民事等其他法律的最大區別在于刑事法律所規范和調整的是犯罪這一被定性為侵害整個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行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刑事法視野下的行為是一種“較高級別”的行為,并非所有與法律相抵觸的行為都會進入刑事法的視野,只有影響范圍達到一定廣度且嚴重性達到一定程度才能受到刑事法的規范和調整。 

在民事法領域,民事侵權等非犯罪的“較低級別”的行為被認為本身就是一種民事糾紛或內含著民事糾紛,而犯罪這種“較高級別”的行為中是否內含著刑事糾紛則不能簡單作答。筆者認為,對刑事法視野下的糾紛應當有一個特定的觀察視角,不應盲目否定其存在。下面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來分析。 

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酒后駕車回家,在地下車庫見自己的車位被被害人的一輛凱迪拉克車占用,便通過保安尋找被害人未果。于是,王某、李某拿了一支口紅,在車輛的前、后擋風玻璃及右側窗玻璃上用口紅涂寫了侮辱性的文字。同時,李某用其手表帶上的金屬搭扣先后頂住兩只前輪的氣門芯,將輪胎氣放掉,隨后,又腳踢車輛的左前門。兩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致使該車的左后尾燈、發動機護板、車門、引擎蓋、保險杠等部位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兩人的行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2] 

這是一起非常簡單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故意損壞被害人的車輛,而損壞達到了刑法所規定的程度后就構成了犯罪,之后如何進行刑事訴訟定罪量刑都依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應規定進行。然而,如果我們仔細分析個中人物的心理狀態,就能發現一些刑事法律關系之外的要素。首先,犯罪嫌疑人回家后發現車位被占,導致其車輛無處停放,犯罪嫌疑人此時即對被害人產生了怨恨的情緒,兩者之間產生了一種不協調的關系,但此時的不協調關系仍是單方面的。之后,犯罪嫌疑人尋找被害人未果,心中的怨氣逐步郁積,加之喝過一點酒,便產生了報復被害人的念頭并付諸實施。當被害人發現自己的車被人破壞后所產生的受害情緒和對破壞者的憤恨使兩者之間的不協調關系成為一種雙向的關系。最后,被害人報案和公檢法機關的介入使這一事件正式進入國家刑事法的視野。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推演出以下幾點結論:首先,本案中犯罪的發生起因于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的怨恨情緒,而這種怨恨情緒正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產生糾紛的前提。其次,破壞車輛這一犯罪行為的發生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糾紛有了外在的表現形式,同時也使這一糾紛的影響擴大。再次,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糾紛在公檢法機關介入后并不因為國家承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而轉化為國家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糾紛或歸于消解,相反,這一糾紛仍會時時出現在國家處理犯罪的過程中并有可能在正式的訴訟程序完結后仍然存在。可以認為,在整個刑事案件的發生、發展和終結的過程中都可以尋覓到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糾紛的影子,糾紛與刑事案件相生相伴,但未必同時終結。 

換一個角度,假設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車輛的破壞并未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而只是一個民事侵權,此時未進入刑事法視野的這一事件中存在的糾紛與事實上構成犯罪后的糾紛又存在多大的區別呢?恐怕其本質是相同的,只是程度上有所區別而已,被害人畢竟不會在破壞行為構成犯罪時才對犯罪嫌疑人心懷怨恨。從這個角度來看,在某些案件中,糾紛的外在表現形式是“較高級別”的犯罪,還是“較低級別”的民事行為確實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這些案件中,刑事法視野中的刑事糾紛與民事糾紛其實共性大于異質。 

二、刑事糾紛的界定 

通過上述案例分析,已經為刑事糾紛在刑事法視野下的客觀存在提供了一個實在的例證,需要在此基礎上抽象出刑事糾紛的概念。刑事糾紛作為一種特殊的受到法律規范的糾紛,其界定應當體現出糾紛的屬性和其受到刑事法律規范的特殊之處。筆者認為,刑事糾紛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通過犯罪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的不協調的關系。 

(一)刑事糾紛的外在表現形式是犯罪 

法律作為社會規范的一種,始終有其固守的領域,在糾紛這一蕪雜龐大的集合體中,存在法律力所不及的領域。一個糾紛是否受到法律的規范關鍵在于其外在表現形式是否為法律所調整,沒有外在表現形式的不同主體間的不協調關系不是受到法律規范的糾紛。刑事糾紛受到國家刑事法律的規范,必須以犯罪為外在表現形式。犯罪的概念有形式概念和實質概念的區別:前者以具體、直觀的實定法為標準,即將違反某一具體的《刑法》的行為視為犯罪;后者以抽象的、隱含的理論為標準,將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行為視為犯罪。對于刑事糾紛而言,作為其外在表現形式的犯罪理應采取形式概念,即某一國家某一時期特定《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之所以從形式上限制刑事糾紛的范圍,是因為研究刑事糾紛的最終目的是要對接刑事司法程序,而未為某一特定時空的《刑法》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是無法進入該特定時空的刑事司法程序的。 

另外,由于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等待刑事訴訟程序終結時的最后判斷,因此,刑事司法制度最初接納的都是“疑似”為刑事糾紛的糾紛。這些“疑似刑事糾紛”的發展演變按照其所依附的行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最后定性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一部分行為最終被認定為構成犯罪,則依附于這一行為的“疑似刑事糾紛”轉變為嚴格意義上的刑事糾紛;(2)一部分行為已構成犯罪,但由于各種因素而非罪化處理,例如被酌定不起訴,依附于這一行為之上的糾紛實際上已經具備了刑事糾紛的所有要素,可以將其稱之為“準刑事糾紛”;(3)一部分行為最終被認定為不構成犯罪,依附于這一行為之上的糾紛實際上就只是民事或其他糾紛而非刑事糾紛;(4)一部分行為最終被認定為不存在或非加害人所為,“皮之不存,毛之焉附”,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不存在刑事糾紛。以上四種情況中只有前兩種可稱之為刑事糾紛。 

(二)刑事糾紛的主體限于加害人與被害人 

加害人——被害人是刑事糾紛最原初和最基本的結構。在國家承擔追訴犯罪的責任之后,刑事糾紛的主體是否有所變化?筆者認為,國家的參與并未改變刑事糾紛主體的二元結構,刑事糾紛的主體仍限于加害人與被害人。 

首先,國家所制定的刑事法律內含了國家的意志,國家正是通過其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來將社會生活中的一部分行為界定為犯罪并納入刑事司法制度予以處理的,因此,國家應當是刑事糾紛的評價者和判斷者,而不應該是被評價和判斷的刑事糾紛的參與者。一般說來,社會、國家通常被視為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一般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識負有維護責任的抽象主體。在對沖突進行法律評價的過程中,社會、國家的利益和愿望從來都是評價的根據和出發點,而不是評價的對象。即便是在直接侵害社會或國家利益的沖突中,也不能把國家視作法律意義上的沖突主體。[3]糾紛主體應大致處于對等的地位,如果將國家視為糾紛主體,無異于允許糾紛的一方按照其單方所制定并體現其單方意志的規則來處理其與另一方的糾紛,這種糾紛的結構是令人難以想像的。 

其次,不能以犯罪侵犯國家利益為由將國家視為糾紛的主體。誠然,國家需要通過追訴和懲處犯罪來維持社會的安定并實現一些內含在刑事法律內的價值目標,但國家的這種利益應當超然于加害人和被害人作為糾紛主體的利益。如果說加害人和被害人可以在處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自私自利”地單方面爭取己方的利益,國家則需站在一個更高的立場上來考慮整體的利益。因此,國家在對犯罪作出處理的過程中有其自身的利益并不能推出國家是刑事糾紛主體的結論,相反,由于國家的這種利益超然于加害人和被害人,反而證明了國家應當超然于加害人——被害人這一糾紛主體結構。 

最后,將國家視為刑事糾紛主體有可能導致國家“偷走”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糾紛,從而導致刑事司法制度忽視被害人利益。如果將國家視為刑事糾紛主體并以國家——加害人之間的糾紛取代加害人——被害人之間的糾紛,被害人將在失去刑事糾紛主體地位的同時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邊緣化。事實上,國家既不能完全取代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位置,也不能完全代替被害人的利益,將國家視為刑事糾紛的主體必將使刑事司法制度偏離其最初的加害人——被害人的基本結構。這在傳統刑事司法模式中可見一斑。如果說傳統刑法的根基在于國家——犯罪人的關系的話,那么,傳統刑事訴訟則將國家——被告人的關系視作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傳統的刑事訴訟理論夸大了國家與被告人關系的重要程度,以至于無論是在對抗性司法模式還是在公力合作模式中,被害人都沒有太多的容身之地。被害人在很多情況下成為刑事司法制度的棄兒。[4] 

刑事糾紛主體限于加害人與被害人,那么在沒有具體被害人的犯罪中,是否存在刑事糾紛?筆者認為,在沒有具體被害人的犯罪中不存在刑事糾紛。之所以得出這一結論,主要是考慮到被害人一方面的缺失將導致刑事糾紛結構上的解體,從而使研究刑事糾紛的目的——解決刑事糾紛失去了意義。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在理論上歸類為沒有具體被害人的犯罪,如果在實施過程中侵犯了某些具體自然人或法人的利益而產生了具體的被害人時,則會產生相應的刑事糾紛。另外,在一些危害特定區域公共安全和利益的犯罪中,例如縱火、投毒等等,由于其侵犯的是特定范圍內個體的利益,因此也有刑事糾紛存在。 

(三)刑事糾紛是單一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不協調關系 

隨著社會的發展,犯罪的種類日益增多。從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數量角度來說,犯罪逐漸從最原初的一個加害人和一個被害人的形式發展出一個加害人多個被害人或一個被害人多個加害人的形式,甚至多個加害人多個被害人的形式。對于單一加害人和單一被害人的犯罪來說,刑事糾紛與犯罪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對于多個加害人或多個被害人的情況,刑事糾紛與犯罪則并非一一對應關系,一個犯罪可以對應多個刑事糾紛。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主要是考慮到刑事糾紛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這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會隨著主體的變化而變化。例如,在共同犯罪中,雖然多名加害人共同對被害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不同加害人在犯罪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不同,即使發揮的作用完全相同,被害人對不同的加害人也可能有不同的感覺進而產生不一樣的刑事糾紛。在被害人多人時情況也是如此。因此,從有效解決糾紛的角度,將多個加害人或多個被害人視為一個整體并作為刑事糾紛的主體是不科學的,刑事糾紛是指單一加害人和單一被害人之間的不協調關系。 

三、刑事糾紛的特質 

刑事糾紛的特質可以通過與民事糾紛的比較得出。除了刑事糾紛受到刑事法律的規范及其外在表現形式是犯罪這一特殊行為外,刑事糾紛與民事糾紛相比還有如下特質: 

(一)刑事糾紛的外延具有閉合性 

與民事糾紛可以有形形的表現形式不同,刑事糾紛只能以國家刑事法律規定的各種犯罪為其表現形式。由于國家刑事法律在特定時期內所規定的犯罪種類有限,所以刑事糾紛的外在表現形式也是有限的。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之下,以外在表現形式這一要素所“圈定”的刑事糾紛的外延是閉合的,不存在基于其他因素的考慮而將不具有犯罪這一外在表現形式的糾紛劃歸為刑事糾紛的可能性。民事糾紛則與之不同。由于民事法律有一些關于處理民事關系的原則性規定,而這些規定又可以適用于民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所以民事糾紛的外延是開放性的。例如,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絡廣泛應用于社會生活,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糾紛,如果刑事法律未將這些新的糾紛的外在表現形式規定為犯罪,則這些糾紛不能稱之為刑事糾紛,但即使民事法律未對這些糾紛的外在表現形式作出事先的規定,也可以運用民法原理來加以解決,這些新的糾紛仍然可以被納入民事糾紛的范圍。 

(二)刑事糾紛的解決具有嚴格規范性 

刑事糾紛受到國家刑事法律的規范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刑事實體法的規定決定了刑事糾紛的“準入”標準;另一方面,刑事程序法的規定決定了刑事糾紛如何被解決和“導出”。由于犯罪涉及到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國家不允許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國家刑事司法制度之外自行處理犯罪和解決刑事糾紛,而且在刑事司法制度之內也只能通過刑事訴訟這一唯一途徑來解決。因此,刑事糾紛的解決具有嚴格意義上的規范性。相反,民事糾紛的解決規范性則較弱。國家雖然設立了民事司法制度以備解決民事糾紛之需,但并不倡導公民將所有民事糾紛都通過正規的民事訴訟程序和訴諸法院來解決,反而希望民事糾紛可以自行消彌在當事人之間或通過一些司法制度以外的途徑加以解決。即使最終需要通過司法制度來解決,也設置了一些包括仲裁、訴訟中和解與調解等在內的非正式解決渠道以代替正式的審判程序。從司法實踐來看,雖然“訴訟爆炸”使法院每年的受案量與日俱增,但毫無疑問,在法院以外解決的民事糾紛的數量始終要遠遠高于在法院內解決的數量。因此,刑事糾紛的解決與民事糾紛相比更具規范性,這也要求研究刑事糾紛及其解決必須結合刑事司法制度來展開。 

(三)刑事糾紛在司法程序中處于隱性的狀態 

對大部分案件來說,刑事糾紛從最初的產生、發展直至經過國家刑事司法制度處理后并非一直處于顯性的狀態,也并非始終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主線。一項犯罪行為在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受現代國家追訴主義的影響,國家取代被害人成為與加害人在“臺面上”對抗的主體,此時國家與加害人的關系逐漸成為刑事案件發展的主線,刑事糾紛逐漸隱去直至完全被國家與加害人的關系所遮蔽;當案件經過刑事司法程序的處理后,國家與加害人之間的關系因為國家實現了對加害人刑罰權而圓滿結束后,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即刑事糾紛可能又重新回到舞臺的中心,重新成為發展的主線。雖然在現代社會,國家代替被害人來追訴加害人是基于對犯罪的復雜性和私人追訴的難度等因素的考慮,但不可否認的是,國家的介入打斷了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程序同步演進的節奏,從而可能導致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后刑事案件已結而刑事糾紛仍在的局面。與刑事糾紛不同,民事糾紛始終是民事司法程序的主線,主導著民事案件和民事訴訟程序的演進。 

四、刑事糾紛與相關范疇 

(一)刑事糾紛與犯罪 

刑事糾紛與犯罪的關系密切:犯罪是刑事糾紛的外在表現形式和載體,刑事糾紛則是犯罪的內在因素。刑事糾紛與犯罪相生相伴,隨著犯罪的發生而同步產生。人們通過犯罪來了解刑事糾紛并通過刑事糾紛來解釋犯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刑事糾紛與犯罪是對同一事物站在不同角度觀察的結果:犯罪是國家對某一行為的正式評價,而刑事糾紛則是當事人對同一行為的內心感受。 

(二)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一個被廣泛使用的詞匯。在大部分情況下,刑事案件是一個程序法上的概念。例如在我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也就是說,只有立案后才會產生一個刑事案件。 

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既有區別又有聯系,而兩者之間的區別則是首要的。首先,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關注的焦點不同。前者關注的是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而這種關系的存在與演變雖與國家通過刑事司法程序處理刑事案件有關但同時也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后者關注的則是國家如何通過強制力來處理犯罪。其次,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的外延并不一致,即有刑事糾紛不一定就有刑事案件,而有刑事案件也不一定有刑事糾紛。再次,刑事案件會隨著刑事訴訟程序的結束而結案,但刑事糾紛卻未必隨著刑事訴訟的結束而終結,相反可能在刑事訴訟程序結束后仍長期存在。最后,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國家是與加害人對立的主體,而在刑事糾紛中,被害人才是加害人的對立主體。 

基于上述差異和聯系,我們應當在認識到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聯系的同時予以區分。一方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應注意到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同時存在,在關注刑事案件的同時也應關注刑事糾紛,不能認為處理刑事案件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之間的交叉與重合,并在刑事訴訟程序之中進行整合,以達到同時解決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之功效。 

五、刑事糾紛的類型 

(一)單向型與雙向型刑事糾紛 

這一分類是按照刑事糾紛主體在刑事糾紛中是否兼具加害人與被害人雙重身份為標準劃分的。所謂單向型刑事糾紛是指只表現為單方向的犯罪和只存在一種加害關系,即加害人加害被害人的刑事糾紛。在單向型刑事糾紛中,加害人只擔當加害人的角色,而被害人只擔當被害人的角色,兩者不發生重合。所謂雙向型刑事糾紛是指表現為雙方向的犯罪和存在兩種加害關系的刑事糾紛。在雙向型刑事糾紛中,其中一個加害關系中的加害人在另一加害關系中轉變為被害人,其中一個加害關系中的被害人在另一加害關系中則轉變為加害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角色存在重疊與互換。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刑事糾紛均為單向型,也存在部分雙向型刑事糾紛,例如互相傷害的情況等。 

區分單向型與雙向型刑事糾紛,通過對糾紛的指向進行歸類,可以揭示解決這兩種刑事糾紛的難易程度不同。由于雙向型刑事糾紛主體既有過錯又被損害,既是加害人又是被害人,更能理解和體諒對方的處境和心情,更易形成平衡并達成合意,因此相對而言,雙向型刑事糾紛更容易解決。而解決單向型刑事糾紛需要在已經失衡的加害人與被害人關系中尋求新的平衡,一般來說解決的難度更大一些。 

(二)開放型與閉合型刑事糾紛 

這一分類是按照刑事糾紛是否涉及到糾紛主體以外的人為標準劃分的。雖然刑事糾紛的主體僅限于加害人與被害人,但刑事糾紛所帶來的影響往往不局限于加害人與被害人。所謂開放型刑事糾紛是指刑事糾紛涉及到加害人與被害人以外的主體的刑事糾紛。具體而言,刑事糾紛可能涉及到的加害人與被害人以外的主體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加害人一方的人或單位,也可稱作加害人方。包括加害人的親戚朋友、對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有賠償義務的單位和有義務維護加害人權益的社會機構組織等。(2)被害人一方面的人或單位,也可稱作被害人方。包括被害人的親戚朋友、有義務維護被害人權益的社會機構組織等。(3)既不屬于加害人方又不屬于被害人方但受到刑事糾紛影響的人或單位。例如,發生學生之間犯罪的學校等等。由于人與人之間的聯系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日益緊密且多樣化,現代社會絕大部分刑事糾紛都是開放型刑事糾紛。所謂閉合型刑事糾紛是指不涉及到加害人與被害人以外的主體而具有閉合性的刑事糾紛。 

雖然絕大多數刑事糾紛屬于開放型刑事糾紛,但劃分開放型和閉合型刑事糾紛仍有助于使人們認識到刑事糾紛對加害人與被害人以外主體的影響并在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合理運用這些“其他人”的力量。一方面,刑事糾紛解決應當具有“漣漪”狀擴散性的效應,應當盡量消除其對加害人與被害人以外的人的影響,因而這些人應當參與到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另一方面,雖然加害人與被害人以外的人參與糾紛的解決必要且有所裨益,但仍應意識到刑事糾紛的核心仍然是加害人——被害人,而且還應當防范加害人與被害人以外的人參與刑事糾紛解決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例如,加害人與被害人親友的不當參與可能會使糾紛解決偏離加害人——被害人這一主線,也可能削弱加害人對其行為承擔責任的自愿性。 

(三)關系型與陌生型刑事糾紛 

這一分類是按照刑事糾紛主體即加害人與被害人在刑事糾紛產生之前的關系為標準劃分的。所謂關系型刑事糾紛是指發生在熟人之間的刑事糾紛。熟人之間的犯罪在一些特定犯罪中占據了較大的比例。例如,根據有的學者的調查,在我國1994年至2000年間判決的71個案例涉及的108名加害人和149名被害人中,有68.4%的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是認識的。[5]這里的熟人可以是親屬、朋友、鄰里或者同事,包括社會生活中的各種關系。在現代社會,每個個人生活的范圍較之傳統社會要大得多,因此熟人應當作一種廣義上的解釋。 

所謂陌生型刑事糾紛是指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刑事糾紛。在現代社會,人們的流動性加強而不再固守某一生活空間,這一狀況導致許多陌生人有機會在同一時間出現在同一空間,因此,相對于傳統社會,陌生型刑事糾紛發生的幾率大得多。例如,目前案發率較高的在公共場所進行的搶劫、搶奪犯罪引發的刑事糾紛大多屬于陌生型刑事糾紛。如果說傳統社會的刑事糾紛以關系型為主的話,那么在現代社會,陌生型與關系型刑事糾紛至少應當并重。 

區分關系型與陌生型刑事糾紛是為了指明不同刑事糾紛中主體之間的不同關系,并進而探討不同的解決方式。對于關系型刑事糾紛而言,刑事糾紛的解決應當注意到利用糾紛主體之前的關系并側重恢復之前的關系;對于陌生型刑事糾紛而言,刑事糾紛的解決更多應關注犯罪和刑事糾紛本身對糾紛主體的影響。實證研究發現,加害人與被害人系熟人的案件刑事和解成功率為29.5%,加害人與被害人系陌生人的案件刑事和解成功率為12.6%。[6]這表明,關系型刑事糾紛相對于陌生型刑事糾紛更易解決。 

(四)引發型與突發型刑事糾紛 

這一分類以刑事糾紛是否由其他糾紛引發為標準。所謂引發型刑事糾紛是指在刑事糾紛產生之前,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已有其他糾紛存在,其后在各種客觀因素的作用下隨著犯罪的發生而引發刑事糾紛的情況。司法實踐中,很多犯罪都是由民事糾紛激化所致,這些犯罪所產生的刑事糾紛均屬于引發型刑事糾紛。所謂突發型刑事糾紛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本無其他糾紛,刑事糾紛是在一些客觀因素的作用下突然產生的情況。在突發型刑事糾紛主體之間除了這一刑事糾紛外,并無其他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一部分過失犯罪和激情犯罪所引發的刑事糾紛通常都屬于突發型刑事糾紛。 

區分引發型和突發型刑事糾紛的意義在于解決這兩種刑事糾紛時應采取不同的策略。解決引發型刑事糾紛必須考慮到之前存在的另一個糾紛,否則有可能導致雖然解決了一個刑事糾紛但另一個刑事糾紛會隨之而生的情況。因此,解決引發型刑事糾紛較為復雜。相對而言,解決突發型刑事糾紛則簡單一些,只需考慮刑事糾紛本身即可。 

六、提出刑事糾紛概念的意義 

首先,有助于促使人們關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不協調關系。事實上,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關系的變化不僅決定了刑事案件是否會發生、如何進一步發展,而且有可能直接決定了刑事司法制度處理刑事案件的最終效果。對加害人和被害人關系的關注也可以使對加害人的權利保護和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達到一個較為均衡的態勢。提出刑事糾紛這一概念可以使一直“潛伏”在刑事案件內并潛作用于刑事案件但卻“養在深閨無人識”的加害人和被害人的關系走向前臺并得到更多人的關注。 

其次,有助于使人們認識到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交叉。在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其實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交叉的,但往往由于關注于犯罪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影響而忽視案件的民事方面。傳統刑事法理論的最大缺陷就在于無視犯罪行為與侵權行為經常發生交叉這一客觀事實,僵化地堅持對犯罪行為進行等同劃一的刑事追究。[4]刑事糾紛這一概念,可以凸現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均涉及糾紛這一共同點,并通過展示刑事糾紛與民事糾紛之間轉化和演變的關系來揭示刑事糾紛和民事糾紛在產生、發展和解決方面的共同點和差異點,從而使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了一個新的互通平臺,這些無論是對刑事案件的處理還是對民事案件的處理都將有所裨益。 

再次,有助于為反思傳統刑事司法制度提供新的視角。傳統刑事司法制度強調以國家權威為中心,賦予國家的抽象利益以優先地位,犯罪被認為是對國家利益的侵犯。基于此,傳統刑事司法制度犯下了一個錯誤:總是“自以為”國家能夠徹底取代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并以國家——加害人的關系取代加害人——被害人的關系。殊不知加害人——被害人這一犯罪的原始結構是不會因國家的介入而消解的。國家在處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要做的不是取代被害人的地位,而是要合理處理好國家——加害人和加害人——被害人這兩組關系。國家不得從犯罪被害人和刑事罪犯的沖突中“溜之大吉”。[7]提出刑事糾紛這一概念并使之區別于刑事案件,有助于區分國家——加害人和加害人——被害人這兩組關系,能夠為審視傳統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和改造傳統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最后,有助于將糾紛解決觀引入刑事司法制度。糾紛解決觀是一種以承認糾紛的客觀存在和不可回避為前提,將解決糾紛視為重要任務以防范糾紛可能帶來的各種負面影響的觀念。糾紛解決觀作為一種承認糾紛不可回避并致力于解決糾紛的觀念,理應在現代司法制度中得到確立并作為構建、完善司法制度的指導性觀念。通過提出刑事糾紛這一概念,可以將在民事領域深入人心的糾紛解決觀引入刑事司法制度,從而豐富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并提升刑事司法制度的整體效能。 

注釋: 

[1]汪建成,祁建建.論訴權理論在刑事訴訟中的導入[j].中國法學,2002,(6). 

[2]宋英輝,袁金彪.我國刑事和解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224-225. 

[3]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修訂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25. 

[4]陳瑞華.刑事訴訟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國的興起[j].中國法學,2006,(5). 

[5]劉守芬,申柳華.案件的加害與被害——71個案例的法律實證分析[j].犯罪研究,2004,(4). 

第8篇

關鍵詞 少年司法 制度改革 少年法庭

中圖分類號:D916 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歷程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構建完善的少年法庭就必須有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經過5個階段的改革和發展,有了長足的進步。

1、“上海會議”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起點。1984年11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設立了專門處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合議庭,簡稱為少年法庭。該項議程的決定開創了我國少年法庭的先河,為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備受社會的廣泛關注。1986年,《中國法制報》以及《人民日報》對其紛紛報道,給予了很高的評價。

2、“南京會議”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推廣階段。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對少年法庭的高度重視。1990年,在南京會議的召開中,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先后在各地設立少年法庭862個,少年法庭得到了良好的推廣實踐證明少年法庭的設立,對于處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是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座里程碑。

3、“福州會議”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提高階段。在福州會議上,全國少年法庭設點3369個,組成少年案件審判的工作人員超過一萬余人。福州會議就少年法庭的組織形式展開討論,并將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納入少年法庭的審判范圍,少年法庭的意義和改革目的進一步深化。

4、“福州會議”到2006年初期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萎縮階段.經歷了輝煌的推廣和提高階段,少年法庭的建立從福州會議開始到2006年初,曾一度處于萎縮的階段,如何統一、規范管理少年法庭,以及如何統一少年案件處理中的“鞏固”、“加強”、“規范”等思想存在一定的偏差,從而導致其發展進入停滯期。

5、2006年以來少年司法制度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試點。全國法院第五次會議在廣州召開,針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不足,就我國少年法院的機構設置的統一性和規范性提出了意見和建議。要求少年法庭發揮正確的職能作用,不斷完善自身的體制,在發展的過程中與最高人民法院的總體目標相一致,從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在這樣的號召下,全國各地的少年法院看到了自身的不足,積極完善各項措施,自此,少年法院進入了一個新的試點。

二、我國少年司法的現狀

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不斷的探索和前進的道路上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一)立法工作不斷深入。

我國在對于少年的保護方面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若干規定》、1996年6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有專門規定了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訴訟程序。我國也加入了《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準則》等國際公約。

(二)司法體系建設不斷推進。

近年來,隨著相關法律的構建和完善,我國有關少年司法的體制相配套的機構也在逐步的完善。

1、設立少年警察機構。1995年公安部就出臺了《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其中就規定了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專職處理少年犯罪案件,而且我國部分地區的公安機關已經有專門的少年警察機構,主要是專門辦理少年犯罪案件、針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專門預審組”(1986年上海長寧區公安分局就建立了最早的少年嫌疑犯專門預審組)。

2、推進專門的少年檢察機關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曾設立少年犯罪檢查處。我國目前已經初步建立了少年檢察機構體系,但目前這一體系的職能劃分并不一致,各地各有不相同。

3、組建少年法庭。1984年11月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成立第一個少年法庭,這之后,少年法庭的形式不斷變化。我國已經建立了多元化的少年法庭體系,其中包括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和少年綜合案件審判庭等。少年綜合案件審判庭是較為全面的法庭,它把只要涉及少年的案件,不論民事或是刑事,都納入管理范圍,擴寬了少年法庭的領域。

三、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

少年法庭在全國的普及和發展,使得少年司法制度轉變為全國性的制度,并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犯罪的方面起著積極和重大的作用,積累了豐富經驗。但是由于我國相關的少年法律起步晚,少年司法體系還不成熟,發展還面臨很多的困難和問題。

(一)程序性立法不完善。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是與少年相關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雖然已經有《未成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由于沒有完整的,專門針對少年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使得少年司法在實行的過程中出現了成人化的傾向。這一點就不利于維護少年的合法權益,可能導致少年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傷害。

(二)司法組織體系不完善。

組織體系是少年司法制度區別于成人司法制度的核心,少年司法組織體系應當獨立出來。在我國,由于經濟差異和地區差異,現在的少年司法組織體系設立方式十分混亂。司法組織體系的核心機構——少年法庭面臨著嚴峻的生存前景,而且與審判機構相搭配的少年檢察機構和少年警察機構的設置也有地域區別,混亂的組織體系就代表了目前我國急切的需要全國性的系統的構建少年司法組織體系,維護好少年的訴訟權益。

(三)少年法庭的設立成為爭議。

縱觀我國少年法庭的發展歷程,從成立之初只受理刑事案件,到現在的少年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我國少年法庭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單一性向綜合性轉變的過程。2006年以來,我國在多個區域設立了少年綜合庭的試點,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績。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找來了少年法庭的座談會,就設立少年法院一事展開爭議。針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提議,不少業內人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肯定說”學者認為,我國目前處理的刑事案件中,少年犯罪的案例占據了重要的比例,而且大多數犯罪者屬于未成年人,所以有必要設立少年法庭,以此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少年法庭的建立是我國完善少年司法機構的有效措施之一。

“否定說”學者認為,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寬幅型”的思想,而少年法庭的建立是為了進一步完善司法機構,這與案件的保護存在一定的內部沖突,所以,少年法庭的建立有待進一步研究。

由于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的種種原因,使得少年法庭面臨著被取消的危機。一旦少年法庭不再存在那么少年司法制度也就將名存實亡。改革少年司法制度,就應當從少年法庭的改革開始,從而帶動一系列的司法體系的改革和完善。

四、構建我國少年審判機構的未來發展措施

(一)建立獨立的少年法院。

在歷史發展的進程中,大部分國家都設立了類似于少年法院性質的機構,以此來保障青少年的特殊權利。美國稱之為少年法院,意大利稱之為青少年法院,泰國則稱之為兒童法院。國外的發展經驗告訴我們,少年法院正從一個依附于司法機構的個體逐漸走向獨立。

綜合我國青少年犯罪案例多,犯罪頻繁的特點,我國有必要建立獨立的少年法院。就目前而言,我國的少年法庭處于普通刑事法庭的管轄范圍之內,而少年法院則是獨立于當前法院的一個普通法院,相對而言,少年法院有了更加完善的機制,能夠對青少年犯罪的案例提供更加周全的處理,從而保護青少年這個特殊的群體,對于其今后的成長過程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如當我們的孩子生病時,可供選擇的范圍有兩個:其一是普通醫院的兒科,其二是專業的兒童醫院,可想而知,后者是大部分家長的首選,他們希望能夠給孩子更好的照顧,同樣的,走上歧途的青少年也需要一個更好的未來。

(二)完善少年“綜合庭”。

構建獨立的少年法院是我國少年勞教制度改革中的必經之路,但是,從長遠的目光來看,不宜建立大規模的少年法院,而是應該從完善少年綜合庭的角度入手,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是在制度方面,目前我國對于刑事案件的主要處理程序為:公安機關的偵查——檢察院的——法院審判,可以說,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法院之間是一種相互合作卻又分工明確的關系,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著不同的職權范圍。所以,少年犯罪案例由少年法院審判時,那么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工作又該如何運作呢?所以,完善少年綜合庭的方式是當下的首選。

第二是從青少年犯罪的現狀來看,由于不同地區的發展狀況和人口集中程度不同,我國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存在區域性的差異,在北京以及上海等人口集中地區,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較多,設立少年法院是有必要的,但是在農村以及西部等欠發達地區,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較小,少年法院的構建是一種資源的浪費,在執行之前,需要進一步考慮到人本資源。所以,“涉少”案件的處理可謂是牽一發而動全身,在少年法院構建之前,需要綜合考慮各項因素。

五、結語

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已經走過20多年的歷史,從興起——推廣——提高——萎縮——進入新的歷史時期。回顧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之路,有模糊,也有清晰。但是總體來說,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以人為本,從審判改革為中心進行的,對于少年的偵查、監察、辯護以及法律援助等都提供了有效的參考依據。雖然我國現行的少年司法改革制度還存在一定的問題,相信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少年審判機構的構建能夠讓更多迷失在半路上的少年早日回歸正途。

(作者:昆明理工大學環境與資源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學)

參考文獻:

[1]徐江.談執行方式改革和執行藝術的創新.理論觀察;2010年01期.

[2]王韶方.淺論少年制度改革.行政法學研究;2009年04期.

[3]薛暢宇,劉國祥.論改革和完善少年勞教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11年04期.

主站蜘蛛池模板: 激情丁香六月 | 天天夜夜狠狠一区二区三区 | 欧美日韩在线亚洲国产人 | 99re在线观看 | 亚洲免费国产 | 免费在线亚洲视频 | 久久综合九色欧美综合狠狠 | 高清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区 | 国产精品无码久久av | 69国产成人综合久久精品 | 久久久久国产精品免费免费不卡 | 欧美一级在线观看视频 | 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精品hsex | 青草草产国视频 | 91精品国产色综合久久不卡蜜 | 日本不卡视频网站 | 国产福利小视频在线观看 | 久久99视频精品 | 奇米第四影视 | 99在线热播 | 你懂的在线视频网站 | 久久精品小视频 | 国产伦码精品一区二区 | 国产成人精品第一区二区 | 狠狠综合久久久久综合 | 国产精品123 | 国产一在线| 七月婷婷丁香 | 成人欧美一区二区三区视频 | 国产一级一级一级成人毛片 | a√在线视频 | 鸥美黄色 | 五月天婷婷精品免费视频 | 久久久久久久国产免费看 | 婷婷开心六月久久综合丁香 | 久久国产欧美日韩精品 | 成人免费看片网站 | 人人看人人想人人爽 | 亚洲狠狠婷婷综合久久久图片 | 六月丁香视频 | 国产在线视频国产永久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