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15 17:16:4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監管體系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改變美金融產業結構
2010年1月,奧巴馬提出了旨在防止危機再次爆發的“新金融監管法案”。5月20日在參議院通過的法案即以此為藍本。該法案的基本思想來自于奧巴馬競選時的經濟總顧問沃爾克,因此也被稱為“沃爾克規則”。
其具體內容大致包括三項規則:一是禁止商業銀行從事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的出資、參股等業務,執行事實上的“分業經營”;二是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與客戶無關的股票,債券(不含國債、政府機構債和地方債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內部關聯交易;三是金融機構在進行重組并購時,收購后的關聯負債不得超過金融機構總負債的10%。
前兩項規則屬于銀行業務范圍管制;第三項規則,則堪稱銀行經營規模管制,即事實上不承認巨型金融機構的存在。“沃爾克規則”事實上否定了巨型銀行集團的存在。
但目前美國金融產業的現實是,金融危機后美國的大型投行或被巨型銀行兼并,或申請轉為“銀行集團”,幾乎無一例外地演變為可獲得央行最后貸款支持的銀行集團,形成了巨型銀行集團主導的具有“美國特色”的金融產業結構。“沃爾克規則”通過否定巨型銀行集團的存續條件,無疑將徹底改變美國的金融產業結構。
在金融自由化進程中,巨型金融機構憑借其巨大的規模,獲得了追逐高額壟斷利潤的條件。其高管、金融精英則可利用壟斷經營權力,牟取超額薪酬。在金融危機爆發時,這些金融機構又利用對金融系統的威懾地位,輕而易舉地獲得了政府資金援助,嚴重侵吞、揮霍了國民稅金,平添國民負擔,引起社會廣泛不滿。“沃爾克規則”可謂迎合大眾,為奧巴馬爭取政治人氣,挽回政治面子的改革手段。
影響全球金融監管改革
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銀行經營面臨嚴格的分業管制限制,以至于20世紀90年代,在美國形成了“銀行衰退論”。因此,發展存貸業務以外的新金融業務,使商業銀行獲得更廣泛的盈利機會,成為當時金融改革的基本思想。美國的金融自由化,也正是通過階段性地放松“利率管制”、“業務范圍管制”開始起步的。而作為金融系統的維護手段,當時的美國金融改革在允許銀行從事適度的風險業務的同時,作為緩沖手段,政府監管部門要求銀行提高自有資本比例,維護銀行的健全性。兩相結合構建金融安全體系。這種金融自由化改革,使銀行業務范圍由傳統的存貸業務,發展為可提供全面金融服務的綜合業務。
冷戰結束后,金融全球競爭上升為時代的主題。作為美國的主要競爭對手,歐洲的金融機構多屬于可兼營證券、保險等業務的綜合銀行集團,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在此前提下,美國若想參與全球金融競爭,就必須放松銀行的業務范圍管制。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美國1933年制定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漸得到改革,尤其是1999年美國新銀行法進一步允許“金融持股公司”成立,“分業經營體制”得到了較為徹底的改革。而20世紀80年代后半期,“過于巨大,以至于無法破產”理念上升為一種潮流,發達國家的各類巨型跨國金融機構不斷發展,在金融系統中扮演重要角色。
金融巨型化雖可在全球大競爭中避免破產,但也給金融經營者提供了“新的尋租機會”,即通過對金融系統的威懾,獲取了超額壟斷權力,衍生為一種政治問題。從2007年8月的次貸危機,到2008年的金融海嘯,乃至當前的歐洲債務危機,銀行集團的巨型化、寡頭化反而發展加速。
美國的新金融監管法案可謂適應全球金融改革潮流,迎合多方愿望的金融監管改革框架,或將對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產生重要影響。
如何進行國際協調值得關注
目前,關于從金融系統角度對大規模而復雜的金融交易進行監管的方式,大致有兩種傾向。
一是以巨型金融機構的存在為前提,并將之特定化,來考慮設計監管體制。如美國眾議院通過的金融改革法案,就強調了從金融系統穩定角度考慮對巨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并通過加強國際協調,確保在發生經營破綻時足以抑制其對全球實體經濟的直接沖擊程度。
二是在金融系統中,金融監管當局原則上不主張建設特別的超級金融機構的思路。典型代表就是“沃爾克規則”,也是本次美國參議院通過的新金融監管法案的核心思想,即通過限制銀行從事高風險投資和交易行為,保守地維護清算系統、資金中介等商業銀行的傳統功能,以確保“不制造”超級銀行集團,避免對金融系統形成“太大,以至于無法破產”的威懾。由此,在金融安全機制上,可縮小“金融安全傘”的范圍,提高金融系統穩定的維護效率。
第一種方式雖然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影響最小,但也會助長巨型金融機構的擴張,從而使金融系統的安全傘擴大,金融系統的維護成本上升,“太大,而無法破產”的威懾問題無法解決。第二種方式屬于保守療法,在限制了銀行經營手腳的同時,并沒有提出如何確保銀行盈利條件,尤其是沒有提出如何推進國際協調,確保金融監管的國際均等化。
此外,改革也引起金融業對競爭力衰退的擔心。保守、縮小均衡的監管方式,對金融市場的流動性萎縮預估不足,對實體經濟將產生怎樣的影響不確定。以美國為震源的金融危機原發于投資銀行的過度擴張,但監管法案則將商業銀行置于嚴格管控之列,是否能對“市場型的金融系統風險”產生有效的控制并不確定。從“信用秩序維護”角度看,其效果也存在很大的疑問。
因此,不僅華爾街積極抵制,歐盟也已表示不會套用美國方案,日本更是密切關注美國方案的國際推廣。
事實上,美國利用國內法主導國際規則構建早有先例。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剛結束時,美國主導構建了布雷頓森林體系,至今仍有影響。而其中的“黃金美元匯兌本位制”正是基于美國的國內法形成的。布雷頓森林協定只規定了以黃金為錨的固定匯率制,并規定了以1944年7月1日黃金的美元價格構建二者的聯系,并沒有規定“官方黃金與美元的對等平價關系”。美國是依據1934年制定的國內法“黃金準備法”的居民持有黃金的禁令,以及對全球70%的黃金壟斷地位,形成了“黃金的官方交易”機制,獲得了“美元即黃金”的霸主地位。
美國金融危機后,全球金融競爭格局并未發生根本改變,紐約依然是全球最大的金融資本市場。日歐金融機構若想參與全球競爭,就不可避免地要進入紐約市場,并接受美國的國內法管制,否則無異于自我放棄競爭權力。
顯然,美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在相當程度上具有國際規則的含義。基于“沃爾克規則”的新金融監管法案,如何展開國際協調,形成普遍接受的且有效的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值得關注。(摘自2010年第22期《望》新聞周刊 作者為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
相關鏈接
“沃爾克規則”(Volker Rule)
美國時間2010年1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宣布將對美國銀行業作重大改革,采納了82歲的金融老將保羅?沃爾克的建議,因此其方案被稱為“沃爾克法則”(Volker Rule)。其內容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限制商業銀行的規模。規定單一金融機構在儲蓄存款市場上所占份額不得超過10%,此規定還將拓展到非存款資金等其他領域,來限制金融機構的增長和合并。實際上美國在1994年即通過法案,要求銀行業并購時不得超過存款市場份額的10%,本次提案將限制擴大到了市場短期融資等其他非儲蓄資金領域,限制了銀行過度舉債進行投資的能力。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次貸危機;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8)04-0006-03
在次貸危機的重壓下, 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于今年3月31日向國會提交了一份全面改革金融監管體系的計劃。這一改革方案對美國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所形成的金融監管體系做出了重要調整,提出了短期、 中期和長期的建議, 以整合聯邦監管部門。 筆者認為,此改革方案若被批準實施將有助于美國盡快從次貸危機的泥沼中脫身,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也富有啟示。
一、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的背景:現存體系的缺陷及次貸危機
美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基于權力分散制衡理念建立起來的, 其最大特點是存在多種類型和多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應該承認,美國的這套監管體制確實在歷史上支持了美國金融業的繁榮。然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及金融市場之間產品創新的發展、 交叉出售的涌現和風險的快速傳遞, 這樣的監管體制也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一些問題, 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是多頭監管、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同時并存。一方面,監管體系不僅機構眾多、 職能不分, 而且權限互有重疊,相互扯皮,存在競爭關系、監管標準不一致,規則描述過于細致的問題。例如,當前有多個部門負責銀行業的監管。監管部門為了獲取更多的監管對象,存在放松監管要求的動機。另一方面,隨著金融市場不斷發展,監管領域里的空白不斷增多。由于銀行業的監管分散在5個聯邦機構中, 監管對于市場的反應緩慢和滯后, 沒有一個聯邦機構擁有足夠的法律授權來負責監管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 風險監管無法得到全方位的覆蓋。同時,對沖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控制的資金龐大, 是國際資本跨境流動的主要形式,也是投資結構性產品的主力,但卻處于監管真空區。此外,監管部門掌握的信息滯后于金融機構,當采取政策干預時,政策都事前被市場參與者所了解、預期,達不到預期效果。
這種監管體制表面上看起來每一業務領域都有專職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但在當今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下,金融機構多種業務交叉,金融創新業務往往同時涉及銀行信貸、證券、保險、投資銀行等多個業務領域, 單一領域的監管往往使交叉領域出現監管真空,特別是對于涉及系統性、全局性的問題缺乏有效監管和協調,導致監管缺失和效率低下。輿論普遍認為,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密切相連的情況下,這種監管體系正在導致美國的資本市場日益喪失全球競爭力。并且,金融監管的混亂導致了近年來抵押貸款的過度增長,并引發了次貸危機,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系計劃改革的特點:向目的導向的監管方式轉變
美國財政部此次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議, 并提出了長期的概念化的最優監管框架。
1. 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長期最優監管框架的一種過渡。 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采取措施,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強化市場的監管等。具體包括:(1)成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 監管機構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貨幣監理署、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儲蓄機構監管辦公室;(2)成立一個新的聯邦委員會,加強對房屋抵押貸款發起的監管;(3)在聯儲流動性提供方面,通過現場檢查和聯儲決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給聯儲的信息必須充分。
2. 中期的建議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國金融監管制度中的重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重要的是,在現有監管框架下,使得某些金融服務行業,如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的監管體制更加現代化。 具體包括:(1)廢除聯邦儲蓄章程,將其納入國民銀行章程,這個過程應該在兩年內完成;(2) 研究聯邦儲備銀行角色的變化;(3)聯儲應當承擔支付清算系統的主要監督責任, 有權設計對于金融系統非常重要的支付清算系統,全權負責制定監管標準;(4)在財政部下成立國民保險辦公室, 負責監管按照聯邦保險章程從事保險業的公司;(5)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合并,對期貨和證券行業提供統一的監管。
3. 長期的建議是, 向著以目的為導向的監管方式轉變。設立3個不同的監管當局:(1)負責市場穩定的監管當局,由美聯儲擔任該職。美聯儲將被賦予監管整個金融系統的權力,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公司等,并有責任和權利獲得適當信息,披露信息,在監管法規的制定方面與其他監管當局合作, 為了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定而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和行動, 以確保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定。 這將是聯邦政府的監管部門首次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行監管。 美國財政部建議由美聯儲擔任該職。(2)負責與政府擔保有關的安全穩健的審慎金融監管當局。 新審慎金融監管當局可以承擔目前的貨幣監理署和儲蓄機構監管局的責任, 并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職責。(3)負責商業行為的監管當局。 商業行為監管當局應當為金融公司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出售其產品和服務方面,提供和制定適當的標準。 這樣的監管方法可以在增強監管的同時, 更好地應對市場的發展步伐,鼓勵創新和企業家精神。在這個監管框架下,除了以上3個監管者,還有另外兩個監管者,一是聯邦保險保證公司,二是公司財務監管當局。
美國財政部建議采用以目的為導向的監管方式, 認為這種方式代表未來最優的監管框架。 相比原則導向監管區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的分業監管模式, 以目的為導向的監管注重監管的目標,不再區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幾個行業,而是按照監管目標及風險類型的不同, 將監管劃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著眼于解決整個金融市場穩定問題的市場穩定監管; 第二層次是著眼于解決由政府擔保所導致的市場紀律缺乏問題的審慎金融監管;第三層次是著眼于和消費者保護監管相關、 解決商業行為標準問題的商業行為監管。 三個層次監管目標和監管框架的緊密聯系, 使監管機構能夠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險采取統一的監管標準, 將大大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三、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啟示
1.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應采取漸進式改革方式,同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 我國未來的監管體系應當是開放式的,能夠不斷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監管要從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發展出發, 改善監管而非單純地增加監管和增加干預, 任何監管理念和監管框架都應該隨著金融市場的變化而不斷地調整和發展。 這是防范風險和鼓勵創新都需要的選擇, 不能使監管模式過多地受到某些過時規則的束縛。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目的, 應是尋求有效監管和金融創新的動態平衡。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 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 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的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2. 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當前我國實行的“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制是在上世紀末針對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參照美國的監管體系建立起來的, 它在分業經營體制下強化各自的監管責任, 對提高監管效率有其積極意義。但是,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集團化的發展, 分業經營的界限也正在逐漸模糊,在混業經營趨勢下,其弊端日益暴露, 對于交叉業務領域的監管, 各監管部門之間不但缺少有效協調, 反而存在利益博弈現象,各監管機構爭權力、推責任的情況嚴重存在。特別是在現代金融活動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況下,金融體系的監管和穩定,需要系統性的考慮和迅速的應對。分業監管體系對于涉及系統性、全局性問題的監管、 救助和調控等往往難以形成迅速有效的應對, 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巨大。“一行三會” 的監管體制也使得監管機構和人員不斷擴張,監管運行成本膨脹,監管效率下降。 在當前我國金融領域系統風險越來越明顯、 金融監管不到位等問題越來越突出的情況下,我們須未雨綢繆,認真檢查并及時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防止出現漏洞。
因此,為了提高監管效率,我國必須適時推進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 以適應金融混業經營和全球化趨勢對統一監管的需要。當前“一行三會”之間的聯席會議機制沒有達到及時協調的目標,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時機開始成熟,可以開始做一些局部調整、框架設計等前期的準備工作。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不要在發生危機之后才出現真正的進展。 具體設想是:(1)短期而言,借鑒美國的改革模式,在保留現有“一行三會”的同時,建議國務院成立強有力的下屬金融監管協調部門作為一種過渡機構, 建立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 來平衡調節各監管機構的功能和紛爭,對所有金融業務進行監管,而不是將現有的所有金融監管機構統一起來。這樣既可以將證券、銀行、保險業務的獨立監管職能有效地協調起來,又可以避免機構過于龐大而導致效率缺失。同時,成立下屬金融決策咨詢委員會,負責金融戰略、規劃制訂,審核監管執行情況, 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非常設機構)。(2)從長期來看,應將“一行三會”合并成一個機構,統管金融監管,執行功能監管,強調金融穩定、化解金融風險的目標,不對具體業務進行監管。
3. 科學劃分監管職能,轉變監管方式,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一是科學劃分監管職能,確定對不同金融機構的主監管人,強化聯合監管力量,加強對跨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管。二是轉變金融監管方式,實現由合規性監管向審慎性監管轉變,由事后監管向全過程持續監管轉變, 由單一監管向全方位監管轉變。
4. 夯實金融監管的微觀響應基礎。一是建立金融機構穩定的資本金補充機制和不良資產沖銷機制,加強資本充足率約束,限制商業銀行風險資產的過度擴張,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建立危機救助和市場退出問責制。 二是加強有效金融監管的微觀制度性建設, 建立健全金融企業內控機制和對違規者的追究機制, 建立對金融企業市場化的正向激勵機制和對金融風險的及時校正機制。 三是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 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金融會計準則,完善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科學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參考文獻:
[1]曹紅輝等. “美國版”金融大部制能否優化金融監管[N]. 國際金融報,2008-04-08.
[2]皇甫平麗.美金融監管改革浮出[J].望新聞周刊,2008-04-08.
[關鍵詞]次貸危機;金融監管;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皮書
[中圖分類號] F830.9[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09)12-0039-04
2007年初以來爆發的次貸危機,成為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新誘因。次貸危機的爆發顯示了現代金融市場蘊含的巨大風險。從市場發展的角度來看,次貸危機對監管當局提出一個重大的命題:面對日益綜合化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產品,如何建立和完善對全面市場風險的管理機制。次貸危機明顯暴露了美國監管機制的落后以及監管機構監督不力的弊病。各監管機構的割據化管理模式是次貸危機爆發的重要肇因。經過長達數月的調查和研討,2008 年3月31 日,美國財政部正式公布了名為《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皮書》(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的改革計劃,被視為自上世紀30年代初經濟大蕭條以來規模最大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計劃,對美國乃至全球金融市場都具有深遠意義。作為持續發展的全球金融中心,美國金融市場的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而經歷了復雜的歷史變革進程,具有典型的危機驅動特征。從歷史的角度來看,該藍皮書是對1999 年金融現代化法案以來,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繼續和深化,是監管體制對于金融市場的機構與產品雙重轉型趨勢的回應。
一、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現狀①
美國的金融體系是當今世界上最發達的金融體系,主要由存款性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共同基金以及財務金融公司等構成。目前,美國商業銀行數量之多,居世界之最。除了商業銀行,美國還有許多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據統計,2005年末,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監管的機構為5,245家,受美聯儲監管的機構907家,受貨幣監理署監管的1,933家,受儲蓄機構監管辦公室監管的機構866家;受證監會(SEC)和自律組織監管的經紀商6,300家;各州監管的保險機構為8,794家。②美國擁有當今世界最發達的金融體系,也是當今世界上擁有最多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特點可以用六個字來概括:雙軌、分業多頭。所謂雙軌,是指美國聯邦和州都設有金融監管機構;所謂分業,是指美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監管;所謂多頭,是指美國金融監管機構為數眾多,具有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混合的特征。
在銀行監管方面,美國對存款性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儲貸機構以及信用社)承擔主要監管職責的聯邦級和州級機構有6家,其中聯邦級監管機構有5家。美聯儲(FRS)主要負責監管在各州注冊的聯儲會員銀行。1999年11月《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經國會和總統批準后,美聯儲又增加了作為金融持股公司傘式監管者的職能。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要負責監管在各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對它們和已投保的儲貸機構進行現場、非現場檢查并采取相應的糾正行動;同時負責監管銀行保險基金(BIF)和儲貸機構基金(SAIF)的運作;當投保的存款機構倒閉時,扮演接收、理賠及清理不良資產的功能。貨幣監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負責監管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儲蓄機構監管辦公室(the Office of the Thrift Supervision,OTS)負責監管所有屬于儲蓄機構保險基金的聯邦和州注冊的儲貸機構。國民信用社管理局(the 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NCUA)負責監管所有參加聯邦保險的信用社。除貨幣監理署和儲蓄機構監管辦公室在行政上隸屬財政部外,其余3家均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除了聯邦級的金融監管機構,每個州又都設有銀行監管部門。聯邦與州的監管分工,基本上是按照聯邦和州監管機構同時有權核準執照和監管權的雙重制度(Dual Supervisory System)。對商業銀行而言,主要由誰來監管,要視其成立的執照是由聯邦還是由州核準,由誰核準則日后由誰負責主要的監管。如為聯邦核準銀行,則由貨幣監理署(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Currency)監管;如為州注冊銀行,則由州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如加入FRB會員,因享有FRB的貼現窗口(Discount Window Facility)和其聯邦支付系統(Federal Wire)的當日透支額度權利,則必須再接受FRB監管;如又為FDIC會員,又必需接受FDIC的監管。由于幾乎所有的州注冊銀行都參加了聯邦存款保險,因此這些銀行也同時接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監督,即同時接受聯邦和州兩級金融監管機構的雙重監管。
在證券監管方面,聯邦有美國證監會,各州也有機構負責證券監管。美國沒有聯邦一級的保險監管機構,保險公司由各州實施監管。此外,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和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也都是金融監管機構。在美國行業協會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投資公司協會、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以及全國信用社協會等。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歷史沿革
美國金融監管史,可以說是一部應對金融危機的歷史,縱觀美國金融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到其應對金融危機而生的特征。美國最早的銀行監管及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對銀行支付系統的能力的關注。從1863年~1864年的《國民銀行法》廢止了州特許銀行的銀行券發行開始創立統一貨幣算起,至1913年《聯邦儲備法》的頒布,貫穿其中的重要一點,就是對銀行流動性的關注。《聯邦儲備法》授權聯邦儲備系統作為清算機構和最后貸款人,現代意義上的美國中央銀行從此開始。1913年《聯邦儲備法》頒發的目的在于確保銀行的流動性,但它卻并沒有解決銀行的擠兌問題(Friendman and Schwarz,1963)。③1930年~1933年美國發生了三次銀行倒閉風潮,嚴重挑戰了以往的監管法規。此后頒布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則是應對銀行倒閉風潮的直接產物,奠定了美國現代銀行體系發展及監管體制的基石,在此后的60多年中美國金融監管沒有出現大的變動,但由于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和金融全球化,美國金融業日益要求放開分業經營的限制,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頒布則是對美國金融市場轉型的承認和推動,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的理念從最早的規范金融交易行為、強調對風險的管理和規范,發展到放松金融管制以促進金融業的跨業經營和競爭,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美國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1999年的現化化法案面對市場的根本性變化,對傳統的機構型監管模式進行了改革,提出建立所謂的功能性監管體制(functional regulation),即基于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而非金融機構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強調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與同期英國、日本、德國等國建立統一監管機構不同的是,美國的功能性監管體制是在不觸動現有監管體制的前提下,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協調、信息溝通以及執法合作,本質上仍然未級能脫離分業監管的桎梏,其主要原因現化化法案為了盡量降低改革成本,在原則性地安排監管機構協作關系的同時,功能性監管卻沒能賦予主要監管者明確的授權,并沒有提供明確的制度構建和授權支撐。
三、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革故鼎新――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圖
隨著現代化法案的出臺,美國金融業打破了分業經營格局,開始迅速向綜合化轉型,轉型歷程包含了機構和產品兩個維度。機構轉型就是指,傳統的單業機構通過自生(organic)或者并購的路徑進行組織擴張,成為開展綜合性業務的金融控股集團。所謂產品轉型,即在金融工程技術的支持下,傳統上局限于間接融資性質的銀行金融產品突破原有界限,在功能上融合了信貸融資、證券投資、信用支持等,在市場上溝通了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擔保市場等,在流程上覆蓋了多個金融市場環節的綜合性的衍生金融產品。對于金融市場而言,機構轉型與產品轉型是兩股并行不悖、相互影響的變革維度。一方面,“產品轉型”溶解了原有的市場隔閡,增加了金融企業實行“機構轉型”的壓力與動力,也為其開展“機構轉型”提供了現實的業務通路;另一方面,“機構轉型”實現了金融企業業務領域的擴張,使其能夠全面參與轉型后的衍生產品的各個市場環節。這種雙重轉型大大增加了金融市場風險暴露的廣度和深度,革命性地改變了金融市場風險的范圍和性質,構成了全面市場風險,即由于業務的綜合性而可能受到多個金融市場領域風險的直接影響。而美國功能性監管與分業監管相并存的多頭監管體系下,沒有一個監管部門擁有全部信息和權威以監控系統性風險,無法識別并制約個別金融機構危害整個金融系統穩定以及影響實體經濟的不當行為,這在本次次貸危機中得到明顯印證。④
在次貸危機的沉重壓力下,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已是大勢所趨,美國金融監管體系一向具有“危機導向”的歷史特征, 總是因應各類金融市場動蕩或危機而作出相應的調整。《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皮書》(以下簡稱藍皮書)正是次貸危機驅動的產物。對于美國金融機構監管的改革和強化路徑,藍皮書指出有四種模式:一是維系1999年法所制定的基于功能性監管的現行模式,即按照歷史慣例把金融市場劃分為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四大產業部門進行分別監管(這種模式其實還保留了強烈的機構性監管的色彩);二是建立更強調功能性監管的系統監管模式, 按照金融服務企業的業務性質而不是機構分類進行監管; 三是模仿英國建立金融市場的統一監管機構;四是學習澳大利亞和荷蘭,建立基于目標的監管模式,依據主要的監管目標來建立監管架構。在評估了上述模式后,藍皮書指出,目標性監管模式是未來的最優選擇,基于目標的監管模式的最大優勢是,可以整合監管責任以發揮自然合力。據此,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確定了面向目標性監管架構的演進路徑。考慮到實際情況,藍皮書制定了近期、中期和遠期三個階段的改革計劃,對整體金融市場的監管原則、監管主體、監管權限等都提出了較為詳盡的構想。
1.強化協調機制的近期監管改革計劃
藍皮書的近期監管計劃不會限制或降低現有監管機構的法定職權,而是通過強化或者創設協調機構來盡快實現緊要的改革目標,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動蕩,建議采取措施,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強化市場的監管,以推動金融市場穩定,加強消費者保護。具體內容包括:①在不改變現有監管權力體制的前提下,增強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的協調功能,明確工作組是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者,在不觸動現有監管體制的情況下,盡量發揮工作組的合作與協調角色,通過建立常規聯席會議機制、信息共享機制等來消弭系統風險;協調聯邦監管機構,共同推進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強化投資者保護,并擴大成員范圍,正式吸納美國儲蓄機構監理局、貨幣監理署、聯邦儲蓄保險公司,并授權工作組可以就相關事務咨詢美聯儲、聯邦信貸聯合會管理局、聯邦住房建設監管局、農業信貸建立局等其他國內或者國際監管主體;②新設抵押貸款創設委員會,設置抵押貸款業務的最低資格標準;美國的抵押貸款市場由各州自行管理。為加強監管效能,應該在聯邦層面設置貸款創設委員會(MOC, Mortgage Origination Commission),從事如下三方面工作:審查和整理各州關于抵押貸款市場的許可程序和內容,制定全國統一的最低業務資質標準;定期地評估和審核各州關于抵押貸款市場監管的體制,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監察和執法三方面;③賦予美聯儲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實地監察的權力。在聯儲流動性提供方面,通過現場檢查和聯儲決定的其他方式來實施,提供給聯儲的信息必須充分。
2.中期監管架構改革計劃
在短期建議的基礎上,中期改革計劃著重對金融監管的組織架構進行調整。這種調整體現美國金融市場的現實變化,是基于現有監管架構的有限調整。具體包括:①將美國儲蓄聯合會轉型為普通國民銀行。20 世紀80 年代以來,聯邦儲蓄聯合會作為抵押貸款資金來源的角色已經淡化。所以,聯邦儲蓄聯合會應當轉變為普通的國民銀行(因此將大部分喪失稅務優惠待遇),相應地其監管機構――美國儲蓄機構監理局也應予裁撤,其職能由美國貨幣監理署擔負。②美聯儲代表聯邦監管州立銀行。目前,參與了聯邦儲蓄保險的州立銀行同時接受聯邦和州的監管。如果州立銀行是美聯儲的成員,那么由聯儲來負責聯邦監管;否則,就由聯邦儲蓄保險公司來負責。作為一項提議,財政部希望提案提升美聯儲作為州立銀行監管者。③將支付與結算系統納入美聯儲監管范圍。美國存在多種支付結算系統。其中,大額支付結算系統(即大額的電子轉賬系統)尚未處于任何專門、規范、有效的監管之下。美聯儲應當擔負起監管支付結算系統的責任,擁有制定主要支付結算系統的自由裁量權,并為此制定監管標準。④建立全國保險監管機構。美國保險業一直由各州監管,由此帶來許多問題。藍皮書建議頒發選擇性聯邦特許資格(OFC, optional federal charter),以此建立保險業的聯邦監管體系。⑤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機構。隨著市場的發展,期貨與證券市場的差異不斷縮小,二者分業監管存在潛在的損害,且影響效率。應當合并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期貨和證券行業提供統一的監管和監督。
3.基于目標原則的長期最優監管架構
美國財政部認為,相比較而言,目標監管方法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并能夠根據金融領域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從而更能夠使監管者側重于實現某些特定的目標,并為市場自律提供更廣闊的空間。目標監管方法主要有三大監管目標:一是市場穩定性監管(Market StabilityRegulation),即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定性;二是審慎性金融監管( 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ion),即對具有政府保證性質的特定金融市場實施監管,為此將專門建立審慎金融監管局;三是商業行為監管(Business Conduct Regulation),主要是為市場實務制定行為標準。在這三大目標下來設立監管者,藍皮書建議由美聯儲履行市場穩定監管者職責,其目標為保證金融市場穩定,側重控制系統性風險,其手段包括:實施貨幣政策、監控金融體系流動性、對所有三類聯邦持牌機構⑤履行重要的監督職能、監控支付清算體系,收集并公布必要的信息,以對整個金融風險進行監控;建立新的謹慎監管機構,其監管重點側重于有政府擔保的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運作,監控其資金充足性和投資限制、活動限制等事宜,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該職能將建立在目前美國貨幣監理局和儲蓄監管辦公室二者的基礎上;建立的新商業行為監管者,負責監管所有類別機構的商業行為, 包括保護消費者、信息披露、商業實踐及注冊牌照等事宜, 并為行業進入提供統一的標準,在商業行為的監管領域,商業行為監管局將取代美國證監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大部分職能,聯邦貿易委員會 的部分職能,以及美聯儲、州立保險監管機構、其他聯邦出席機構監管者的相應職能。
由此看來,該藍皮書吸納了目標監管的監管理念,對現行以行業為基礎的監管體系進行了重新梳理和歸類,實現三個層次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和監管框架的緊密聯系,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險采取統一的監管標準,以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體現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并重的多維監管框架。當然,該藍皮書僅僅論述了如何改進監管體系的結構框架,沿未觸及監管法規層面,還無法成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但是表明了監管改革的方向,其具體的實施效果還有待于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而且非常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該監管框架并不是抑制金融創新的發展,而是根據日新月異的金融市場的變化更多地采用原則導向監管,堅持基于市場變化的靈活性,監管能夠對市場變化作出迅速的反應。
[注 釋]
①現狀意指次貸危機之前。
②轉引自GAO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FINANCIAL MARKET REGULATION: Agencies Engaged in 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Can Strengthen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Collaboration”, Report to Congressional Committees, GAO-07-154, March 2007.
③Friedman,M.&Schwartz,A.(1963):A Me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④TH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美國財政部官方網站。
⑤聯邦保險存款機構、聯邦保險機構、聯邦金融服務提供商。
[參考文獻]
[1]Th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2008):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RegulatoryStructure[Z].
[2]Friedman,M.&Schwartz,A. A Me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M].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3.
[3]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FINANCIAL MARKET REGULATION: Agencies Engaged in 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Can Strengthen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Collaboration[R].Report to Congressional Committees,2007.
[4]席 濤.復雜的市場、細致的變法、漫長的改革――美國66年金融體制演變的啟迪[J].國際經濟評論,2005,(9):22-25.
[5]趙靜梅.美國金融監管結構的轉型及對我國的啟示[J].國際金融研究,2007,(12).
[6]孫濤.國際金融監管的新進展[J].世界經濟,2002,(4).
[7]徐克恩,鄂志寰.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大變革[J].國際金融研究,2008,(5):4-8.
American Finance Supervision System’s Transformation under 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Chen Bin
(Tehua Post-doctorate Scientific Research Workstation, Beijing 100732, China)
關鍵詞:金融監管 現狀 問題 對策
一、金融監管體系的定義
金融監管體制指的是金融監管的任務和權益分撥的方法和組織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誰來負責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按照何種方式監督和誰將負責監管效果和如何負責的這個問題。因為列國在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系、法律與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別,所以他們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也存在著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監管體系的種類
(一)統一監管體系
為了實現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監管的全面化,我們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二)分業監管體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分工合作,相互協調,聯合承當監管責任。同時,各個不同的監管機構各司其職,在此基礎上又相互配合,從而形成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
(三)不完全監管體系
其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牽頭式"監管體制,另一種是"雙峰式"監管體制。“牽頭式”監管體制:在監管機構之間發生監管沖突的時候,能有一個帶頭監管機構出面協調,來解決監管時出現的問題。“雙峰式”監管體制:其在監管時會先定下兩個監管目標,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一類機構是針對金融行業的系統風險,而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管。另一種類型的機構是專門管理金融機構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
在中國金融發展的初期階段,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分業監管有效的促進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當時在金融風險的防范控制方面發揮重大作用的機構就是銀監會。它充分的與證監會、保監會進行了緊密有效的的協作,成為了當時最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通過金融法規的有效建設,完善了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了調整,使監管目標變得明確,不斷地開發金融監管手段,使金融機構可以平穩有序的發展,還漸漸的加強了金融機構中的內部控制機制。這些都表明了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能力逐漸增強。金融監管機構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主要是從三個方面入手的,分別是市場準入、經營運作以及市場退出。同時,在落實監管職責的過程中,通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管,及時的對經營情況做出風險評估,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當出現金融風險時,可以有效的防范風險,降低損失。但是,我國相比國外發達國家而言,金融監管體系還是發展的相對緩慢的,而且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較晚,所以在法律監管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場發展迅速,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就明顯落后了,在法律監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業在某些方面沒有法律依據,處于無法可依的真空狀態。金融監管也無從下手,大大的影響了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法規大多都太過于形式化,缺乏實用性,導致其并不能很好的發揮法律的實際作用。
(二)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不強
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而且沒有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使得金融體系并不能有效的發展,這不僅沒有良好的發揮金融市場監管效果,還使金融監管資源被浪費掉了。除此之外,我國的金融監管手段單一,目前還停留在行政監管方面,屬于一種領導性的監管,過多的干預了金融機構的發展,缺乏一種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來規范金融市場,使得監管效果不好。
(三)分業監管方式存在著不足
分業監管有很強烈的“地盤意識”各自獨立的監管著一塊地盤,對于在自己監管的領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強的保護意識,不愿意他人對自己的監管對象有過多的干預,在其他領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監管對象有過多的參與,這樣就阻礙了金融監管體系的發展,使得其監管效率低下。而且,分業監管模式,成本比較高,監管較分散,監管意見很難統一。這樣就會造成資源的浪費,更重要的是對金融市場造成了影響。
五、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由于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應加快金融監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據國內外的經濟發展整體情況和我國的國情進行立法,要能保證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刪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規,以免妨礙金融業的發展。為了保證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應該出具可以涵蓋金融領域的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還要盡量的適應金融市場新形勢將法律法規細分化。不僅如此,在執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強,對于金融詐騙等不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對于不法集資與在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建立一個長效機制予以監管。爭取在立法、程序的調查、多部門協調、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民事賠償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我們可以采用新型的監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這樣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了。還可以充分發揮銀監會的監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風險,加強與國際間的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學的監管體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場競爭環境,并有效的維護金融市場的競爭秩序,通過這些努力來提高金融市場的監管效率。
(三)改進金融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當局應該通過定期的溝通、交流協調好兩種經營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場,對其進行綜合性監管。為了防范外資企業利用我國的監管漏洞獲得盈利,造成我國金融市場的損失,我國的金融監管應該與國際合作,加強與國際方面的聯系,獲取最新的金融信息。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風險,并從中獲取經驗。
參考文獻:
[1]劉清寶.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學,2009.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思考;重要性
引言
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嘯為全球各個國家帶來了巨大沖擊,也讓人們認識到危機總是會終而復始地發生。但是危機的出現將會引發變革,促使改進,因此金融危機的出現不是否定了整個金融產業和技術,而是促進人們對金融產業的一次反思。雖然我國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并未受到重創,這并不代表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就是全面的,是優于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其他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反而更應該加強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和優化,以此才能確保監管的高效有力,進而為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提供重要保障。
一、改善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性
金融監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和市場進行的全面管理、經常性檢查和監督,以此確保金融機構合法穩定地經營,確保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進而實現維護金融穩定的目的。對金融業實施的監管主要是指對金融業的外部監督和管理。金融監管是金融業發展與規范的重要保障。金融監管體系的內涵十分豐富,它不僅涉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同時還包括監管功能、理念、目標和手段等[1]。其中作為金融監管體系核心的當屬金融監管體制,它主要是指對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其體制的變化將會引發監管功能和效率的變化,而隨著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不斷變化,金融監管體制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隨著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一國金融市場勢必會組成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部分,跨國銀行和金融機構會逐漸增多,跨國金融集團也會不斷涌進我國金融市場,并得到發展壯大,除此之外,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一國的銀行或者金融市場出現了問題都有可能對其他國家的金融機構、市場乃至整個金融體系造成影響。由此可見,加強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確保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就十分有必要了,也就是說,我國在后金融危機時代,需要加強本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善和完善。
二、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所存在的問題分析
1、缺乏充足的金融監管立法完備度。雖然我國已頒布了一系列的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例如《證券法》和《商業銀行法》等,但是在當前這個新時期,我國金融行業得到深入擴展,金融電子化、網絡化和全球化得以實現,而針對這些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而且我國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與管理,使得在立法過程中往往只靠量了自己部門的利益和權限。同時,我國在金融監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規以及執法程序等方面有別于其他國家,所以這些方面有可能會給國內外資金融企業帶去一些不便,也會給走向世界的國內金融企業帶來一些困難。
2、缺乏全面、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目標、內容和方式。我國金融管理目標就是在保障國家貨幣政策與宏觀調控得以有效實施的同時,進行金融風險的防范與化解,對存款人利益的保護,確保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維持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保障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這種目標的多重化和綜合性,使其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同時也抑制了金融監管功效的充分發揮。而且這一目標和金融監管的實際實施,也主要針對貨幣政策的執行和合規性檢查信貸規模控制,沒有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入手,形成各監管部門獨立明確的監管職能。
在金融監管內容和方式上也存在重市場準入、重現場監管、重合規性監管,輕市場退出、輕非現場監管、輕系統風險監管的問題,就以缺乏具體可操作規范的市場退出來說[2],當金融機構暴露風險,“一行三會”只能通過行政手段來進行金融風險的化解,這不僅會違反市場規律,反而還有可能加大金融風險。而我國主要采取的現場監管的金融監管方式能夠有效發現金融機構的隱蔽性問題,但是由于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大、非規范性大以及重復檢查等問題,使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監管。
3、缺乏一定的金融監管信息透明度。我國金融監管實踐仍處于初始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還不完善,導致金融監管信息缺乏透明度的主要原因表現為“三會”監管信息系統處在分割狀態,缺乏監管信息共享,因此在全面監管含有系統風險信息也沒能得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的定時報送機制降低了金融監管信息的收集效率;金融機構虛報。隱瞞數據屢次發生;在審查金融機構報表和資料上也缺乏真實性等。
三、后金融危機時代改善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措施
1、堅持宏觀審慎監管原則。在金融監管體制中,金融監管機構不應只關注微觀事項,也做不到事事都能洞若觀火,而是應該堅持宏觀審慎的監管理念,進而才能對金融業快速發展所發起的挑戰作出迅速反應和應對[3]。該原則雖然這與審慎監管原則相差一個限定詞,但是兩者所蘊含的監管理念卻是不同的。雖然審慎監管是近百年來銀行監管經驗教訓所得出的系統總結,但是宏觀審慎監管這一新型的監管模式,它更注重于整個金融系統的整體性風險,它將各類金融機構組成一個整體,通過實際GDP來對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進行衡量,進而保證金融系統不會因為問題金融機構所帶來的負面沖擊而產生不穩定現象。而且宏觀審慎監管體系的實施,是在繼續推行傳統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上進行的,使得監管更為全面。但是考慮到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之間的平衡問題,還需要政策制定者將宏觀審慎監管植入到微觀審慎監管的框架中,以此降低金融系統的不穩定性,減少風險產生的社會成本。并且針對實際國情,建立一個權責明確的機制和全球平臺,在該機制和平臺上進行金融機構系統風險的評估,并協調各國內政策。
2、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只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才能為金融監管的實施創造更好的環境,因此需要加強金融立法和執行力度,以促進相關金融立法的準確實施和落實,同時根據現存的新成立監管機構權責以及與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分關系等問題進行對應法律法規的全面規定,進而保證金融監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還需要經過全面規劃對已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以具體明確分配各監管部門的權與責,并消除監管空白和重疊等問題。并針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問題,加強金融結構準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4],保證制度的科學合理,進而確保金融監管的有效和高效。除此之外,還需要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完善,打破“三會”涇渭分明的格局,進一步保證我國金融監管的全面、有效。而針對金融信息不透明、信息失真和假賬等問題,則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機制,通過公開監督加強金融監管信息的透明度。
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善和完善是實現高效有力金融監管的必然措施,也是實現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須要認清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性,發現當前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進而才能在堅持宏觀審慎監管原則的指導下,落實各項有效措施。(作者單位:哈爾濱銀行大慶分行)
參考文獻:
[1] 唐虹.后金融危機時期我國銀行監管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11.
[2] 徐文.后金融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問題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1.
關鍵詞金融體系金融風險監管
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顯重要。國際上,金融市場動蕩不定。如墨西哥金融危機,東南亞金融危機,巴林銀行倒閉等等。這些都告訴我們加強金融監管,規避金融風險,使經濟健康快速地發展是一項重要的任務。明斯基認為金融體系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的特征,所以金融體系風險大,動蕩不穩定。克魯格曼認為貨幣供給是導致金融動蕩的原因,金融危機爆發的機制是貨幣政策不協調。從這些經濟學家的觀點看來,金融體系中存在著一些缺陷,所以有必要對金融體系進行監管。本文將講述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論述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及有效的監管措施。
1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金融危機的爆發啟示我們,正是由于人們對金融體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才使經濟遭受重大損失。鑒于金融體系存在著脆弱性,金融監管當局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范和減少金融體系風險的產生與蔓延。所以金融監管是有必要的。
1.1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分為事前的逆向選擇和事后的道德風險。在金融交易發生之前,貸款人可能害怕由于對借款人的情況了解不夠而遭受損失,兩者在價格上無法達成一致。在金融交易發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貸款人的資金從事風險更高的業務,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金融體系的運行是缺乏效率的。由于信息不對稱,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息不完全了解,監管要付出成本,以及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信息的真偽難以辨別,使得貸款人的利益和風險受到影響。相對于零散的投資者,金融中介有相對的優勢處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是這種優勢業只是相對的。金融中介監管作用的發揮也受儲蓄者對金融中介的信心以及金融中介對借款人監管的效率兩個條件的制約。
1.2金融主體的非理性
在金融市場上金融主體絕大部分是有限理性的,一旦其決策失誤,就會遭受損失。在日常經濟生活中,金融市場的主體可能會盲目跟隨主流,就像羊群中的羊一樣,這就是“羊群效應”,也是金融主體非理性的表現之一。在金融市場上,人們常常對市場上的信息會忽視。當市場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響時,人們往往不敢根據信息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而且他們對自己的投資決策懷有僥幸的心理狀態。正是由于市場主體容易做出非理性的判斷,就加劇了金融市場的風險,使金融市場變得復雜而動蕩。因此就更加需要對市場進行監管。
1.3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性
利率、匯率、股票的價格是很容易變化的。一些國家為了不受國際上的因素的影響采用固定利率和固定匯率制。當他們所采用的固定水平難以維持下去時,就蘊藏了極大的金融風險。有些國家采用的是浮動利率和浮動匯率制,不對其限制,這樣就會導致金融資產價格的過渡波動,過渡波動也會使金融市場受到沖擊。而且各個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也非常緊密。當一方的價格發生變化時,多方的價格也會受其影響而產生波動。所以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從東南亞金融危機我們就可以看出危機的傳染力度。只有事先采取措施,才能防止危機的發生。
2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缺陷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形成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對金融機構的準入、經營以及退出進行監管。王兵、胡炳志認為,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不是一種有效監管,而只是一種存在諸多缺陷的權力監管。石全虎認為,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化程度還不高,金融體制和企業制度還不夠完善,因此銀行監管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使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打了折扣。我國的金融體系確實存在很多缺陷。
2.1我國的金融體系缺少新的金融監管理念
由于長期以來我國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央對金融機構的運作管理過多,致使金融機構缺乏應變能力和創新能力。這對金融業健康地發展起到了阻礙作用。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質量差,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資產,增加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為了剝離不良資產,我國成立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但還是有很多新的不良資產產生。由此看來我們的監管方法還是落后的。所以我們要用新的理念來應對不斷變化的情況,嘗試用新思路來管理我們的金融市場。讓金融機構變被動為主動,提高自身的風險防范能力。
2.2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金融市場缺少約束力
由于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所以各個金融主體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這是導致金融市場混亂的重要原因,這也是導致信息不對稱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金融市場運行非規范化,市場上就會產生很多非公平的交易和不正當的競爭,經濟主體的利益遭受損失,欺詐行為時有發生,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虛假信息、做假賬。我們應從法律上保證經濟主體的利益,使金融市場在良好公平的環境下運用多種手段,提高盈利水平,應對國際競爭。
2.3信息披露不完全,信息公開性差
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對金融監管的作用時非常明顯的。準確、及時、全面地獲取和處理各種信息對于金融業的監管和風險管理至關重要,它是對金融業實施有效管理的一個基本前提,也是市場公開原則的集中體現。因此,一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內容和程度應與該國的市場化程度相適應。鑒于我國經濟目前所處階段,信息的公開程度是很差的。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披露不完全,有的甚至做假賬。由于沒有建立健全的管理體制,金融機構的報表數據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監管當局的分析就會有一定的誤差,所以其提供的信息缺少參考價值。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為金融發展和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
3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措施和建議
3.1改進監管方式,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
參照西方的監管制度,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我國的監管體系要形成一套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的監管機制。加強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金融機構應該提高自身的風險意識,建立內部監控制度,為了實現金融機構的安全性,充分發揮各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在加強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的同時,發揮行業互律組織的監管作用,防止不正當的競爭,規范金融行為,實現外在約束和內在自律的統一,使金融機構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把經營風險降到最低限度。按國際化標準建設。建立符合國際要求的監管制度和監控指標體系,培養一大批監管專家,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淡化地方政府干涉,提高監管效率。以面對國際金融市場上日益復雜的金融環境。
3.2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近年來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先后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制框架。但當前金融法規還存在著前瞻性不強,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等問題。某些重要領域還處在空白階段,如基金法、期貨法,是有待加強的金融監管重點。從而為制度化、規范化金融監管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礎。制定的法律細則要具有可行性。如果制定出來的法律沒有可操作性,那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意義。所以我們要根據不斷變化的情況修改法律,對不適用的法律條款進行修改和刪除,以及增加新的法律條款。我們還要加大金融執法力度,對于違規違章的操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章處理。金融監管部門要忠于職守、整頓紀律。提高金融隊伍特別是管理層的素質。為金融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保證金融體系安全、高效、穩健運行。
3.3加強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建設,完善市場約束機制
金融市場的主體對市場信息的了解程度對其經營決策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衡量市場發達程度的標準。加強信息披露可以改變信息不對稱的狀況,這對金融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營效率也產生了強大的市場約束力和推動力。同時,通過收集、評價和金融機構的經營和信用信息,增強了信息的透明度,也為金融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金融風險監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和有效的信息載體。在這種金融市場參與者了解信息的市場機制下,經營狀況優良,信用水平高的金融機構比較容易獲得和擁有廣泛的客戶;而資產狀況差,信用水平低的金融機構難以拓展市場,并有可能失去已有的市場份額,最終將退出市場。
參考文獻
1戴國強.商業銀行經營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劉紅櫻.金融風險與監管體系研究[J].求索,2004(7)
3劉興亞.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思考[J].中國金融,2000(10)
4石全虎.中國銀行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分析[J].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3(3)
關鍵詞:金融監管;歐洲實踐;跨境合作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2-0051-03
一、金融跨境監管的意義
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發展,國際資本流動迅捷,跨國銀行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張。在外資銀行業飛速發展的同時,資本國際化程度日趨加深,跨國銀行為了發展自身的業務規模、規避管制、拓展市場份額,不斷組合產品結構、推陳出新,各種創新工具在給跨國銀行帶來利益的同時,也促進了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但同時也給國際市場帶來了諸多的不穩定因素,金融風險的傳遞速度和程度逐漸加深,給各國的監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影響著全球金融系統的穩定,對金融活動進行跨境監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跨境監管各主體之間的關系
(一)監管者與被監管者
從機構的角度而言,不同的監管方式,金融機構要負擔的管理成本是不相同的,作為被監管對象,銀行集團的地位與監管當局并不平等,其經營發展需要嚴格遵守當局的規定,所以銀行可以選擇經營地,但是不能影響東道國的監管方式。
時間價值對銀行來講至關重要,不同國家之間的誤差,可能導致銀行集團業務指令的延遲,使銀行陷入危機。正是由于跨境銀行集團受到不同國家的監管,導致在這場金融危機中,跨國銀行集團的市場價值下降幅度高于只在一國經營的銀行(UniCredit Group,2009)。
金融危機過后,監管當局在考慮控制宏觀風險的同時也應當關注銀行經營的效率和競爭問題,各國對銀行的監管都應當尊重銀行內部組織機構的中立原則,特別是在面臨國際市場波動的狀況下,機構需要更大的靈活性來配置資源,選擇方案,因此在監管雙方的互動上,監管當局對金融集團的控制模式應當有所調整。
(二)母國監管與東道國監管
在跨境監管合作的問題上,母國和東道國都對跨境銀行的監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巴塞爾相關文件規定,對一家跨境銀行的監管須在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理的分工合作。母國監管重點關注銀行的實質經營問題,東道國監管更多關注分支機構的經營狀況;而就母國與東道國的合作問題,核心基礎是相互信任的原則。
從國家的角度來講,各國在監管目標上是具有一致性的,沒有沖突,但是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還是存在的,體現在跨境監管中,可能會使本國的金融集團的經營受到影響,因而,各國在實施跨境監管的過程中,需要本著協調互利、合作雙贏的原則,為維護國際金融市場的穩定而努力。
(三)國際組織與各國監管當局
國際組織通過出臺相關的規定,對于各國的銀行業和監管當局提出規范建議,但是由于這些指導性文件并不具有國際法的地位,因而各個國家,特別是非成員國可能未必采取相關的措施。不同的國家采用不同的監管方式,這樣的監管差異、適用分歧會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安全造成隱患。
從巴塞爾I到巴塞爾III,雖然其同樣不具有國際法的地位,但是其制定出臺的過程征詢了大多數國家的意見和建議,世界上超過100個國家以該協議作為準則,對本國銀行業進行規范,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三、跨境監管的實踐
(一)實施跨境監管面臨的困境
由于各國的差異性,在實施跨境監管的時候,面臨著諸多的困難。具體而言:首先,缺乏世界性的協作組織,目前已經成立的監管合作組織缺乏代表性和權威性,其地位受到質疑,各國的監管更多的停留在“各自為政”的基礎上。其次,監管合作協議缺乏足夠的約束力,巴塞爾委員會的原則指引不具備法律強制力。最后,為了提高實施的適應性,新資本協議加大了政策靈活性,但引出多樣化的監管體系也為監管合作的效果埋下隱患。
(二)歐洲的實踐
對歐洲來說,雖然建立了一個泛歐統一監管體系,但是實現這一目標卻困難重重,因為在整個歐盟境內,法律基礎框架、存款保險制度、財政制度和國家監管安排等方面還存在很大分歧。歐盟的金融監管主要由兩個委員會組成,一個機構是新成立的歐洲系統性風險理事會,由歐洲央行行長主持,并取得歐洲央行的后備支持。新機構匯集并分析包括金融市場穩定、宏觀經濟條件和所有金融部門宏觀審慎發展的全部信息。機構的總任務是對宏觀審慎政策進行判斷并提出建議,風險警告,對宏觀經濟和審慎發展提供比較性的意見并給與指示,歐洲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體系隨時準備進行必要的分析和統計工作,以便使新的歐盟機構能夠有效地履行其宏觀審慎監管職能。與此同時,各方監督當局的參與、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除了被推薦的歐洲銀行監管者委員會主席,歐洲保險和養老金監督委員會和歐洲證券監管者委員會及一位歐洲委員會代表,一國監管代表也應被邀請加入國家中央銀行監管者的行列。另一個機構是歐洲金融監管體系,其主要的職責是監管每家金融機構,收集每家機構的經營數據,并與系統性風險理事會保持隨時的信息溝通和交流,以保障理事會監管的及時和有效。這兩個機構互相配合,對歐盟成員國進行統一的指導,極大地提高了監管的效率,更為區域金融穩定奠定了基礎。
(三)跨境監管的可行之路
對大型跨國銀行監管應該通過加強全球監管者有效合作實現,建立跨國危機應對協調機制,這也是金融穩定論壇優先考慮的任務,但各方監管當局應認識到,審慎監管標準和監管方法在不同國家也有所區別,除了協同合作,還應承認差異,認同一國監管者要求在當地開展業務的國際銀行的分支機構要保持獨立、充足的資本水平并遵守所在國流動性要求。
為加強跨境監管的效率,要針對經營結構復雜的跨境銀行集團實施有效監管,加強信息交流,關鍵還是要有明確的決策、執行機制,充分加強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監管聯系,特別是還要具有國際強制力和約束力。
四、中國積極加入全球金融監管合作
(一)中國參與跨境銀行監管的現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自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視國際監管合作機制建設,從推動與境外監管當局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建立高層互訪和磋商機制、實施跨境現場檢查以及積極參與國際監管標準研究和制訂等方面穩步開展工作。截至2009年底,銀監會已與美國、英國、馬來西亞、澳大利亞、尼日利亞、香港等36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MOU)或合作協議。2009年銀監會正式成為巴塞爾委員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成員,極大提升了中國在國際監管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中國始終保持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環太平洋中央銀行組織、東新澳中央銀行組織等國際或地區性監管組織或金融機構的聯系;積極參加巴塞爾委員會、環太平洋中央銀行組織和東新澳中央銀行組織下設的銀行監管工作組的研究工作和會議。
總的來講,中國在跨境監管合作方面,與其他國家就信息共享、市場準入、交流和溝通、監管保密等等內
容達成普遍共識,同時銀監會還為此制定了《跨境銀行監管合作工作規程》,旨在將跨境監管的工作和程序落到實處,推動監管合作規范化、透明化、制度化。
(二)中國積極參與跨境監管的改善空間
1 不斷完善國內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金融業國際化的不斷深化,中國實施跨境監管的法律也在逐步完善。2004年,銀監會了《外資銀行并表監管管理辦法》,對外資銀行并表監管方式進行了規范和調整。2006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旨在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體現了審慎監管原則。2008年,銀監會了《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強化了中國監管者在并表監管中的母國立場。
目前外資銀行主要以分行的形式進入中國。因而中國的監管對于外資銀行總行所在國的要求還應當進一步明確,特別是外資銀行母國的監管當局對于銀行海外擴張的態度和制定管理規定的原則要有必要的判斷,所以更應當關注的是對外資銀行總行所在國的動態有效監管,并最終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同時,對于跨境銀行的風險管理也要不斷完善,對于外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也不能只限于設立審查,更要進行實時監控,并在必要的時候進行現場檢查,明確監管分工,加強協調。
2 健全市場退出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和最后貸款人制度都是當前中國金融建設中亟待完善的部分,這兩項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維護存款者和投資者的信心,避免銀行擠兌,防止單一風險的擴散。根據中國目前市場環境的實際情況,在建立和完善這兩項制度的時候,還是要區別對待國內銀行和外資銀行,對外資銀行提供的擔保,始終是出于保護我國存款人和金融體系安全考慮的,但是并不能對外資銀行的過渡風險承擔的經營行為提供擔保,更不能間接為其總行和母國的監管提供擔保。因而,在外資銀行出現流動性衰竭的時候,首先應由其母國承擔相關的救助義務,但救助不能即時解困的時候,中國的救助制度才能發揮功效;其次,對于某些中外合資銀行,可以視股東控股地位而定,如果中方占控股地位,中國監管當局可為其提供最后貸款人職能,如果外方占控股地位,中國監管當局在確定其只是處于流動性危機之后,可以提供利率較高的貸款。
3 加強監管人才隊伍的建設,
中國積極參與金融跨境監管活動,監管者不僅要熟悉國內的監管規定,還要對國際慣例、其他國家的法律法規,外資銀行運作的基本情況,甚至不同跨國金融機構的企業文化以及其母國的文化有深入的了解,這就對監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在監管當局不斷深入開展國際協作的同時,更要加強監管人才的培養,加強引進人才力度,構建完善的國際化人才體系,打通人才“進”“出”的雙向渠道,極大地豐富監管人才儲備。
參考文獻:
[1]騰汝冰,《開放體系下我國外資銀行監管問題探析》[J],《北方經貿》,2009年第10期:93-95。
[2]武婕,《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理論與對策》[J],《生產力研究》,2009年第17期:46-47。
關鍵詞:金融市場;監管現狀;問題分析;監管策略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1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市場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組成部分,無論是各種生產、交易、消費等活動,還是勞動力和技術的流通都離不開金融市場的協調。因此,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言,金融市場的監管及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下文中筆者就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現狀、問題及對策進行了探討。
一、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現狀及問題
1.缺乏明確的監管目標,監管范圍較窄
現階段,我國金融監管在風險監管的方面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對于商業銀行的監管仍僅限于存貸款、信用卡和結算等業務,監管范圍過窄,不能涵蓋商業銀行的所有業務;很多領域中缺乏監管,如社會集資、彩票市場、社會養老和失業保險等,極大的限制了監管作用的發揮;金融體系不夠健全、穩定,使得監管工作沒有明確的目標,監管部門將工作重點主要集中于機構和業務的審批,而對于金融機構的運營監管不夠重視,作用有限,極大地阻礙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
2.缺乏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協調性較差
現階段,我國的金融市場中尚未形成健全的監管體系,不能真正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金融效率最優化。我國銀監會作為政府機構,在政策制定和執行、業務操作等的過程中,帶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受到政府甚至財政部門的牽制,在具體的監管過程中則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約,監管作用受到極大的限制。同時,我國的各金融監管機構分管不同行業,工作不夠協調統一,而且缺乏嚴格的職權定位,導致監管過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極大地降低了監管效率。
3.缺乏科學的監管方式和措施,監管力度較弱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以外部監管機制為主,而缺乏自我管理和約束機制,導致監管部門的自我管理和約束能力較差;各種社會監管部門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管較少。而且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監管政策和措施以計劃和行政命令等經濟處罰的方式進行,缺乏具體的規范,很難實現監管工作責任的全面落實,導致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缺乏普遍約束力,進而出現隨意執法等現象。與此同時,很多監管機構不能發揮應用的作用,導致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4.監管人員素質普遍偏低
現階段,我國的金融監管專業人員素質呈現出普遍偏低的問題,而且各種專業人員的稀缺導致金融監管的能力偏低。對于金融監管人員的選配缺乏健全的考核機制,使得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不能得到客觀的評價,往往是由領導的評價和意見決定的;此外,行政化管理現象較為嚴重,使得監管工作十分局限,不能全面考察到監管人員的能力和素質,難以選拔出優秀的監管人員。加之對于監管人員的培訓缺乏健全的體系,不能實現監管人員能力的持續提高。
5.金融監管模式陳舊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由于政府過多干預而使得監管模式僵硬化,使得監管體系缺乏活力,無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而且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缺乏科學明確的監管理念,使得監管制度過于陳舊,很難實現監管創新。
二、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策略分析
1.健全金融監管機制,實施動態、系統的金融監管,并制定一系列金融創新的鼓勵政策,提高金融市場的監管水平。建立央行金融監管為主,基層人民銀行監管為輔的機制,樹立以市場、效益、持續、系統監管為主的監管意識,以不斷改進金融監管責任制和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主要目標,通過業務營運、市場準入、退出等多環節嚴格控制,實現金融市場的全方位、有效的監管。
2.健全金融監管法制體系。對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框架、規范進行改進和完善,合理確定監管內容和范圍,使得金融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實現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對于已經付諸實施的金融監管相關法規,要促進各種可行性細則的制定,提高執法的可操作性。與此同時,應該充分結合社會經濟的發展,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場法律體系。
3.加強監管人員的培訓,促進監管創新。首先要加強會計金融監管人員的資格管理,切實提高監管隊伍的整體能力和素質;對監管人員的執法行為要進行嚴格的約束,避免或隨意執法等現象,樹立監管機構秉公辦事、公正廉潔的監管作風。其次,要不斷加強現有監管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對其知識結構進行優化,提升其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此外,在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金融監管需求前提下,要不斷促進監管體制的創新,不斷運用科學的監管措施和模式,使金融監管工作質量和效率最優化。
4.加強金融監管協作,推動監管國際化。隨著我國金融業務的擴展和進步,在國際市場中占據的份額越來越大,因此,加強國際監管協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要不斷加強各種國際金融相關知識、法律、標準、規范及理論的研究,促進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通過國際交流與合作,認真學習和借鑒國際上的先進模式和經驗,促進我國金融監管的進步。
三、結束語
金融監管是確保金融機構運行穩定的前提,能夠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有效化和公平化,確保金融活動各方的利益。目前雖然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已經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諸多不足,需要我們在經濟運行過程中不斷改進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落實監管責任,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龐新江.開放經濟條件下我國金融監管問題研究[D].西北大學,2007.
[2]牛永濤.改革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思考[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