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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濟糾紛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14 16: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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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濟糾紛

第1篇

法定代表人:吳有元,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孫云,北京市陸通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于永超,北京市陸通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市東西湖區國債服務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

法定代表人:吳龍斌,該服務部主任。

委托人:朱凱,湖北天元兄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市國債服務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南京路102號。

法定代表人:趙文良,該服務部主任。

委托人:李牧,湖北盛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武漢賽迪爾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賽迪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漢市東西湖區國債服務部(以下簡稱東西湖國債部)、武漢市國債服務部(以下簡稱市國債部)回購國庫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3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徐瑞柏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于松波、審判員賈緯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王濤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95年7月28日,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處(以下簡稱東西湖處)與賽迪爾公司簽訂《有價證券回購交易成交合同》一份,約定:東西湖處賣給賽迪爾公司(93)五年期國庫券1000萬元,并于1995年12月31日以1090萬元價格回購上述國庫券。該合同加蓋圓形“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處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黃漢東”私章。同日,賽迪爾公司通過“六九0七工廠”的銀行賬戶,按合同約定向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市江漢支行航空路辦事處“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處”帳戶(帳號528290261025911)轉帳付購券款1000萬元。同月31日,東西湖處給賽迪爾公司出具《國債代保管憑證》一份,載明:(93)五年期國庫券1000萬元,代保管期限五個月。該代保管憑證仍加蓋圓形“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處財務專用章”及“黃漢東”私章。同年8月3日、4日,東西湖處將上述賬戶中的1000萬元以“購券”名義向廣東省鶴山市永順商店和武漢松柏開發實業公司物業發展公司各匯付500萬元。同年12月27日,賽迪爾公司向東西湖處催索將到期的回購款。東西湖處當天派人去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市江漢支行航空路辦事處核查賬戶,發現該帳戶系憑圓形“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處財務專用章”,于1995年3月3日設立的一個存款帳戶。該國庫券回購合同到期后,因催款未果,賽迪爾公司遂于1998年3月18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東西湖處、武漢市振財證券部返還購券款1000萬元、合同回購款90萬元及逾期利息126萬元并由東西湖處、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另查明:黃漢東系東西湖處駐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席位交易員。因另案涉嫌金融詐騙,于1997年3月18日被公安機關通緝。本案一審期間,武漢證券交易中心于1997年4月24日向一審法院提供了東西湖處在該中心預留的印鑒片,該片上預留的是“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處業務專用章”和“祁明才”私章。

再查明:1997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市分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銀發〔1997〕243號)《關于清理規范財政系統證券機構的通知》精神,以武銀發(1997)第256號文件撤銷武漢市振財證券部以及各區、縣處,原武漢市振財證券部的債權債務由武漢市國債服務部承接,各區、縣處未經市振財證券部委托而自行開展業務形成的債權債務,由各區、縣國債服務部承接。同年lo月,武漢市國債服務部收繳封存了原武漢市振財證券部東西湖證券業務處公章、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該財務專用章為長方形)三枚印章。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東西湖處證券交易席位交易員黃漢東用私刻的單位財務公章,以簽訂有價證券回購合同名義,通過其擅自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場外設立的銀行賬戶,騙取賽迪爾公司1000萬元款項后,分解處分給他人的犯罪嫌疑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東西湖國債服務部對此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的規定,該院裁定:一、駁回賽迪爾公司起訴。二、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費7萬元,由賽迪爾公司負擔。

賽迪爾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黃漢東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黃漢東系經東西湖處書面授權、具有特定業務身份的特殊主體,其以東西湖處的名義開立了賬戶,并在東西湖處的辦公場所從事證券回購業務,因此,黃漢東的行為足以使非業內人士確信其系職務行為。而且,該行為亦得到東西湖處的追認。(二)東西湖處對黃漢東以其名義從事的證券回購業務行為具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我公司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此,東西湖處對黃漢東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貴認。(三)東西湖處與我公司之間存在確實的經濟糾紛,原審裁定駁回我公司起訴,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是錯誤的。(四)原審法院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收取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是錯誤的,本案應按非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收取案件受理費。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進行審理。

東西湖國債部答辯稱:(一)黃漢東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是個人行為,該行為已涉嫌犯罪。我部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的場內交易員黃漢東,用不屬我部有效印鑒的印鑒(可認定為私刻)與賽迪爾公司簽訂了合同,賽迪爾公司則按黃漢東所指向的用非我部有效印鑒的印鑒所設立的銀行帳戶(可認定為私設賬戶)付款,黃漢東則用非我部有效印鑒的印鑒開具代保管憑證給賽迪爾公司,而后,黃漢東將此款據為己有。這些事實證明,黃漢東的行為系詐騙犯罪行為。

(二)原審裁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三)我部在本案中無過錯。黃漢東系我部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的場內交易員,其身份是特定的,除場內交易可以做之外,其他交易是不可以做的。做場內交易時,所使用的公章只能是我部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預留的“業務專用章”,交易款項的進出也只能在武漢市人民銀行0246074-535賬戶上進行。本案中所涉及的“代保管憑證”是場內交易中空白的通用憑證,只有當填寫內容并蓋上有效印鑒后方為有效。黃漢東的犯罪行為與我部之間無因果關系,我部是無過錯的。(四)賽迪爾公司至今未舉證證明圓形“財務專用章”系我部的,應駁回其推理性的主張。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認為:賽迪爾公司于1995年7月28日與東西湖役理處簽訂了一份《有價證券回購交易成交合同》,按該合同約定,賽迪爾公司將購券款1000萬元匯到了東西湖處,東西湖處也向賽迪爾公司出具了《國債代保管憑證》。該合同到期后,因多次催款未果,賽迪爾公司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賽迪爾公司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原審法院應予受理。黃漢東作為東西湖處的工作人員,其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東西湖處應否承擔民事責任,應通過實體審理才能依法決定。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賽迪爾公司的起訴,并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屬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賽迪爾公司關于本案應由原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的上訴主張有理,應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35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第2篇

    北京創聯通信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聯公司)與北京匯盟國際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盟公司)均系提供網絡平臺服務(IPP)的經營者。創聯公司與匯盟公司的網頁的結構設計、網頁的內容、以及雙方廣告的結構設計、廣告內容相似,但網頁中除IPP行業通用名稱有部分相同外,兩公司網頁的文字表述不同。創聯公司認為匯盟公司的宣傳行為,構成了對創聯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及著作權侵權。

    原告訴稱:

    原告自1996年成立后,通過幾年的努力,成功建立了“你好!中國”(HI!China http://www。jocjoma。com)網站,并以積極開展為國內知名企業在互聯網域名注冊和保護而聞名業界。1997年我公司將虛擬主機概念和服務引入中國,并將自己定位于IPP(網絡平臺服務商)。被告作為同業經營者,為了取得競爭優勢,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大量抄襲了創聯公司網站的內容和平面廣告的內容。匯盟公司的抄襲行為已經侵害了創聯公司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同時,匯盟公司利用這種方式,達到擠占創聯公司努力開創的市場和客戶的目的。匯盟公司在其網站和廣告宣傳中,以低于成本價的價格提供網絡服務的宣傳行為,不僅是對同行業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匯盟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對創聯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及著作權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二、賠償創聯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商譽損失30萬元;三、匯盟公司承擔創聯公司的調查費、律師費,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匯盟公司辯稱并反訴稱,創聯公司稱匯盟公司抄襲其廣告及廣告創意與事實不符。創聯公司與匯盟公司都是同業經營者,廣告所揭示的各自的業務范圍有所雷同或相似,但這恰恰是所有IPP的共性所在,根本不存在抄襲的問題。公證書所證明的也僅是匯盟公司使用了創聯公司網頁的部分內容,并非全部內容,即使抄襲行為成立,也僅是對創聯公司著作權的侵害,因此,創聯公司以匯盟公司抄襲其網頁內容、廣告內容及低于成本價進行經營為由,稱匯盟公司構成了對創聯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是與法律規定不符的,創聯公司經濟損失的請求也沒有合理的確實的證據。因此,不同意創聯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我方認為創聯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對我方的不正當競爭,理由是,第一、創聯公司以訴訟作為借口在法院尚未對事實作出認定之前,就進行炒作,編造虛假事實和假象,擅自給匯盟公司作“不正當競爭”的定性,給反訴人的商譽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并在其炒作過程中使用許多虛假的、法律禁止的用語,比如稱反訴人“抄襲的行為是一貫的…”;在法院告誡雙方當事人在訴訟期間不要進行非客觀的報道之后,仍然在1999年12月7日的媒體上進行了歪曲報道,并擅自向社會公開法院開庭的時間,創聯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對匯盟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第二、創聯公司在法院受理其起訴后,違反了反正當競爭法的第九條和第十四條,在媒體上對自己進行虛假的、不切實際的宣傳,比如稱自己為“中國最大的、無與倫比的、最大的…”等用語,擅自將自己的公司與包括匯盟公司在內的其他同行進行不客觀地比較,損害了包括匯盟公司在內的其他同行的商業信譽,給社會公眾造成誤解,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為調查創聯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匯盟公司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財力,創聯公司應該承擔匯盟公司為調查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反訴請求:一、創聯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在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同媒體上向匯盟公司公開致歉;二、賠償匯盟公司因創聯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經濟損失及調查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2400元,并承擔反訴費。

    一審案件事實及證據: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創聯公司(網址為:HI!China http://www。hichina。com和www。net。cn)與匯盟公司(網址為:www。sinonets。net和www。bhm。com。cn)均系提供網絡平臺服務(IPP)的經營者。創聯公司與匯盟公司的網頁的結構設計、網頁的內容、以及雙方廣告的結構設計、廣告內容相似,但網頁中除IPP行業通用名稱有部分相同外,兩公司網頁的文字表述不同。

    匯盟公司承認其網站的在線注冊抄襲了創聯公司網站在線注冊的內容。

    創聯公司自1999年1月起,一直是中國互聯網網絡信息中心(CNNIC)全國優秀第一名。同時,在訴訟中,創聯公司向媒體透露本案的開庭時間、地點及案由,與法院公告內容是一致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不是創聯公司的行為。

    匯盟公司與創聯公司均在全球互聯網絡信息中心(InterNIC)運營公司NSI進行國際域名注冊,其注冊費為70美元/兩年;國內域名注冊機構中國互聯網網絡信息中心(CNNIC)收取的費用為300元人民幣/年。匯盟公司在其1999年8月開始的廣告中稱,其國際域名注冊費為550元/兩年,國內域名注冊費250元/年。在庭審中被告稱其國際域名注冊費為550元,如果租用空間將另加收300元手續費,國內域名也如此,租用空間加收手續費。但匯盟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未明確租用空間將加收手續費。創聯公司因訴訟支出公證費人民幣3000元,律師費30000元。匯盟公司因訴訟支出公證費2400元,律師費50000元。

    經對創聯公司和匯盟公司提交的證據進行法庭質證,合議庭認為,創聯公司的證據6、7、11能夠證明匯盟公司的域名注冊項目中的國際域名注冊、國內域名注冊的域名在線注冊反饋表,及在匯盟公司表中和CGI程序配合使用的頁面所用程序所需要的幾十個自定義變量的名稱及表格寬度與創聯公司完全相同;證據8能夠證明創聯公司向匯盟公司交涉過匯盟公司抄襲創聯公司網站內容一事;證據13能夠證明匯盟公司1999年8月起在《計算機世界》上所作的關于域名注冊費用的宣傳是不準確、不全面的;證據15證明創聯公司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創聯公司的其余證據不能夠證明其所要證明的問題。匯盟公司的本訴證據1~13能夠證明其網頁并未抄襲創聯公司的網頁首頁內容,但不能否認其抄襲了創聯公司網站中在線注冊項目的內容;匯盟公司的反訴證據是有關網站和媒體對案件的報道,不能證明創聯公司散布虛假事實;證據16能夠證明匯盟公司為訴訟支出的費用。

    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亦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以文字、圖形、顏色結合而構成的具有獨創性的網頁,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的規定,應當受法律保護。匯盟公司的網頁設計結構、部分服務項目內容與創聯公司的網頁設計結構、部分服務項目內容相似,但這種相似是因為雙方都是經營IPP業務所具有的共同特點決定的。創聯公司并不能證明其是這種版式結構的最初設計者而享有該版式設計作品的著作權,因此,匯盟公司的廣告設計和內容并不構成對創聯公司著作權的侵害。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點擊匯盟公司的域名注冊,其國內域名注冊、國際域名注冊的域名在線注冊反饋表與創聯公司的域名在線注冊反饋表基本相同,因此,能夠認定匯盟公司抄襲了創聯公司獨立創作的享有著作權的在線注冊項目內容,其行為構成了對創聯公司著作權的侵害。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來達到排擠競爭對手取得競爭優勢的目的。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匯盟公司與創聯公司均在NSI進行國際域名注冊,其注冊費為70美元/兩年;注冊國內域名,CNNIC收取的費用為300元人民幣/年。因此,匯盟公司在未獲得域名注冊機構的域名注冊費折扣的情況下,在其網頁和廣告宣傳中所宣傳的國際域名注冊費550元人民幣/兩年,國內域名的注冊費為250元人民幣/年的價格,是一種低于成本價格的經營價格,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對創聯公司等同業競爭者的不正當競爭。訴訟中匯盟公司認為,其除收取域名注冊費外,如果消費者租用空間還將另加收300元人民幣的手續費,因此其經營價格并不低于成本價格。但事實上匯盟公司在其廣告宣傳中有單獨的租用空間價格,其加收的手續費并不包括空間租用的費用,其在廣告中并沒有說明加收手續費。因此,匯盟公司的辯稱沒有道理,法院不予采信。關于賠償問題,法院將參考創聯公司開發在線注冊項目的成本為基數考慮對其著作權侵權部分的賠償;對不正當競爭部分的賠償,因匯盟公司的行為不僅僅是針對創聯公司進行的不正當競爭,對其損失,法院酌情考慮;對其因訴訟支出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匯盟公司的反訴請求,法院認為,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是以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為前提的。創聯公司在訴訟期間,向媒體透露有關本案的案情、案由、開庭時間等信息基本上是客觀真實的,亦不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媒體對本案的相關報道,應本著文責自負的原則處理,而不應由創聯公司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創聯公司的行為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構成對匯盟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匯盟國際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刪除在其網站域名注冊項目中對原告北京創聯通信網絡有限公司域名注冊項目內容的抄襲部分;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匯盟國際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網頁和廣告中對域名注冊低于成本價的不正當競爭宣傳行為;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匯盟國際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在其網站主頁(網址:www。somamets。net)就其著作權侵權行為向原告北京創聯通信網絡有限公司公開道歉,時間為24小時,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該義務,法院將在有關媒體上刊登判決書,費用由被告北京匯盟國際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負擔;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匯盟國際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權賠償原告北京創聯通信網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元;因不正當競爭賠償原告北京創聯通信網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33000元;五、駁回原告北京創聯通信網絡有限公司關于被告侵犯其網頁首頁和廣告著作權的訴訟請求;六、駁回反訴原告北京匯盟國際商務咨詢有限公司關于反訴被告北京創聯通信網絡有限公司構成對其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

    本案焦點:

    ? 網頁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并不應為作品的載體不同而進行區別,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條件,作者的著作權都應受到保護。在網絡環境下,網頁作品也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網頁一般是一種以上的作品形式的匯編,因此,一個網頁是否獲得著作權保護,取決于該網頁是否構成“匯編作品”。?? 匯編作品: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 低價傾銷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它是指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 詆毀商譽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它是指生產經營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虛假事實,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對同業競爭者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進行惡意貶低,致使其無法正常參與市場交易活動,從而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的行為。

    適用法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學理分析

    第一,關于網頁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網頁一般是由以文字、圖形、顏色、錄音、活動等多媒體的元素結合而構成。與我們通常所熟知的作品不同的是,網頁以網絡作為其載體。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并不應為作品的載體不同而進行區別,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條件,作者的著作權都應受到保護?!吨鳈喾▽嵤l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因此,在網絡環境下,網頁作品也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此外,對于網頁來說,僅由一個單純的作品構成的情況很少見?;旧希冀Y合了一種以上的作品形式,如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和音樂作品等。這些素材經過網頁制作者的編排組合形成了我們所見到的網頁作品。因此,一個網頁是否獲得著作權保護,取決于該網頁是否構成“匯編作品”。

    一審法院的判決中也充分肯定了網頁作品可受著作權保護的觀點。

    第二,關于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標準。

    網頁或者說匯編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標準如何呢?根據《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所以,網頁是否受著作權的保護,關鍵看網頁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是否體現了獨創性。

    本案中,創聯公司網站網頁的首頁中所涉及的設計結構和部分服務項目內容的編排是由經營IPP業務所具有的共同特點決定的,屬于公共領域,這種設計結構和編排不能夠體現選擇或編排的獨創性,不享有著作權。所以,匯盟公司的網頁設計結構、部分服務項目內容雖然與創聯公司的網頁設計結構、部分服務項目內容相似,但是,匯盟公司的網頁首頁并不構成對創聯公司網頁首頁的抄襲。創聯公司在有關報紙上所作的廣告的版式結構、服務項目內容也屬于一種匯編,這種匯編不能夠體現設計者選擇或編排的獨特性,它是由經營IPP業務所具有的共同特點決定的,屬于公共領域,所以創聯公司對此不享有著作權。因此,匯盟公司的廣告版式結構,服務項目內容雖然與創聯公司的相似,但并不能認定為侵權。

    一審法院在審理后,對這些行為的定性存在問題。法院并沒有提出著作權保護的標準是什么,因而不加判斷地就認為,創聯公司網站的首頁中所涉及的設計結構和部分服務項目內容以及廣告中版式結構、服務項目內容應受著作權保護。匯盟公司的這些內容不構成侵權是因為不構成抄襲。這種判斷在定性上是錯誤的。同時,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創聯公司并不能證明其是這種版式結構的最初設計者而享有該版式設計作品的著作權。這種判斷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4項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所以,創聯公司作為署名人,不必證明自己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權。

    第三,關于低價傾銷行為的認定。

    低價傾銷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它是指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返?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辈徽數蛢r銷售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法律特征:①行為的主體是處于賣方地位的經營者;②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③經營者低價銷售商品時主觀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然后獲得市場上的壟斷地位,推行壟斷價格,牟取高額的壟斷利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①銷售鮮活商品;②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③季節性降價;④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法院認定匯盟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結論是正確的。

    第四,關于詆毀商譽行為的認定。

    詆毀商譽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它是指生產經營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虛假事實,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對同業競爭者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進行惡意貶低,致使其無法正常參與市場交易活動,從而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的行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詆毀競爭對手的行為,主要看其是否具備以下構成要件:①行為主體是經營者;②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并出于占領市場、排擠競爭對手的商業目的;③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貶低或者詆毀競爭對手;④該行為已經或可能造成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損害。詆毀商譽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①在市場交易中,利用散布公開信、召開新聞會、刊登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公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貶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虛假事實;②在銷售、業務洽談過程中,向業務客戶及消費者散布虛假事實,以貶低競爭對手;③在所出售商品的包裝說明上,對競爭對手的同類產品進行詆毀、誹謗;④唆使他人在公眾中散布競爭對手的商品質量有問題等謊言,使該商品失去公眾的信賴;⑤組織人員以消費者的名義,向有關管理部門、傳播媒體作虛假投訴以增加競爭對手的社會投訴量,從而達到貶低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目的。

    從本案來看,創聯公司在訴訟期間,向媒體透露有關本案的案情、案由、開庭時間等信息基本上是客觀真實的,亦不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因此,不構成對匯盟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專家點評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網絡作為新的載體日益進入人們的生活,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也越來越多,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和著作權理論面臨著重大的考驗和挑戰。但是,問題并不是要建立一套新的規則來解決網絡中的糾紛,而是如何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解決這些糾紛。本案中所涉及的網頁,以網絡為載體,但載體的不同從來就不是判斷是否享有著作權的標準。在網絡環境下,同樣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條件,作者的著作權都應受到保護。目前的網頁基本上不是單純的一個作品,而往往是一種以上作品的匯編。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不論是對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斷的匯編,還是對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匯編,只要對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就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因此,網頁是否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在于網頁內容的選擇和編排是否體現了獨創性。

第3篇

關鍵詞:財務預警 Z計分模型 農業上市公司

一、引言

農業在我國處于基礎地位,農業產業化經營是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而農業上市公司則是帶動農業現代化的龍頭企業。在農業上市公司的成長過程中,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是農業上市公司績效低下、負債率不斷攀升。一些農業上市公司因財務危機陷入經營困境,甚至被終止上市的例子屢見不鮮。因此,構建適合我國農業上市公司的財務預警模型,盡早發現農業上市公司的財務危機信號,這對于提升農業上市公司生存發展的能力、改進其治理水平從而發揮其龍頭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種財務預警模型中, Edward I. Altman提出的Z計分模型(Z-score)是相對比較成熟的一種定量財務危機預警方法,這種方法在美國、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愛爾蘭、日本、荷蘭等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Z計分模型從總體角度給出了企業財務狀況的定量判定標準,但由于Z值受行業、地域等因素的影響,使得西方國家利用Z值判別企業財務危機狀況的標準不一定適用于我國農業上市公司。本文希望通過我國農業上市公司的數據實證檢驗Z計分模型對農業上市公司進行財務預警的有效性,并結合農業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予以調整改進,為農業上市公司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Z計分財務預警模型,促進其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

二、Z計分模型概述

(一)Z計分模型發展概述

Edward I. Altman(1968)提出了Z計分模型(Z-score),通過觀察破產和非破產兩組制造業企業,利用數理統計方法對22個財務比率進行篩選,得到一組能反映財務危機程度的財務比率,根據這些財務比率對財務危機警示作用的大小分別賦予相應的權數,建立Z計分模型。Z計分模型從總體角度給了企業一個定量判定標準,方便于判別企業的財務狀況,但企業規模、行業、地域等諸多方面存在的差異,使得Z值的橫向可比性較差。

(二)Z計分模型基本原理

Z計分模型:Z=0.012X1 + 0.014X2 + 0.033X3 + 0.006X4 + 0.999X5。模型涉及5個變量:

(1)X1――營運資本/總資產。該變量是衡量凈流動資產相對于總資產比值的指標,其中營運資本是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間的差值。很明顯,該變量將流動性和規模這兩個因素考慮進去了。通常情況下,一個企業持續的經營損失往往伴隨著營運資本的縮減。相對于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這個變量被證明在財務危機預警上更具有價值。

(2)X2――留存收益/總資產。這是一項與各年累計利潤有關的變量,它隱含著對公司年齡的考慮。如一個較年輕的公司往往有一個相對較低的留存收益總資產比率,因為它還沒有足夠的時間去累計利潤。因此,在Z值計算當中,年輕的公司多少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視。與老公司相比,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新公司將會有更大的概率被判別為危機公司。事實上,現實情況就是這樣的,一個公司在其發展初期發生財務失敗的幾率是比較高的。

(3)X3――息稅前利潤/總資產。該指標用扣除利息和所得稅之前的利潤比上總資產,剔除了來自稅收因素和借貸因素的影響,其實質是反映企業總資產真實產出效率的指標。公司立足之本是其資產盈利能力,該指標對于研究公司財務失敗特別合適。此外,當公司的總負債超過其資產的評估價值之時意味著企業將要破產,而資產的評估價值則取決于其盈利能力。

(4)X4――股東權益市場價值/負債總額賬面價值。股東權益市場價值是用所有股票的市場價值來衡量的,而債務賬面價值則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該變量可以反映公司在資不抵債趨于破產之前,其資產的價值(用股東權益市場價值加負債來衡量)最多可以降低多少。例如,一個負債500萬的公司,若其股東權益市場價值為1000萬,那么它在破產之前資產價值可以下降2/3。該比率考慮了市場價值尺度,在預測破產方面比類似的用賬面價值計算的常用財務指標――產權比率顯得更加有效。

(5)X5――銷售收入/總資產。這項指標是闡釋公司資產獲取銷售收入能力的財務指標,能反映管理層適應競爭環境的能力,反映企業全部資產的使用效率。如果資產周轉率高,表示資產使用效果好,企業可以因此獲取更多的利潤,留存更多的收益,并提高股東權益的市場價值。這項指標從統計顯著性的角度看與企業財務危機之間的關系似乎并不明顯,但由于與模型中其他指標之間有獨特的聯系,對提高模型的判別能力有著重要貢獻。

Altman認為,Z值的大小與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的可能性成反比:Z值越小,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的可能行就越大;Z值越大,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的可能性就越小。當Z

三、Z計分模型在農業上市公司財務預警中的應用

(一)農業上市公司Z值計算變量說明

在運用農業上市公司數據計算Z值的時候,模型中各個變量分子分母在計算口徑上應該保持一致。計算X1 用的營運資本(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和總資產數據來自于資產負債表,為時點指標,均采用期末數進行計算,即:

X1=(年末流動資產-年末流動負債)/年末總資產

X2 的計算也用期末數,即:X2=年末留存收益/年末總資產

計算X3時,分子息稅前利潤數據來自利潤表,是時期指標,分母總資產來自資產負債表,是時點指標,為使兩者計算時間口徑上一致,分母應該用平均總資產進行計算,平均總資產由期初總資產與期末總資產的和除以2得到。X3的分子息稅前利潤等于利潤總額加上利息費用,由于作為報表的外部使用人不能得知公司的利息費用數據,因此我們用利潤總額加上財務費用來表示息稅前利潤。即:X3=(利潤總額+財務費用)/平均總資產

X4的分子股東權益市場價值用股票總市值來表示,分母負債負債合計數,即:X4=年末總市值/年末總負債

X5的分子是來自利潤表的營業收入,分母則采用平均總資產代入計算,即:X5=營業收入/平均總資產

(二)樣本及數據來源

本文以2000年至2009年滬深兩市的農業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研究Z計分模型的適用性。依據2005年3月頒布的《上市公司分類與代碼》所進行的歸類,農業上市公司為包含有代碼“A”的上市公司,計算Z計分模型中各變量的指標數據除總市值以外直接來自于CCER數據庫或在此基礎上加工得到,總市值的數據則來自于CSMAR數據庫。我國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蛘咂渌惓G闆r,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或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其股票交易將實行特別處理,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Special Treatment)。觀察農業上市公司被特別處理的原因,均為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因此我們將實行特別處理帶有“ST”標志的農業上市公司視為陷于財務危機的公司。

(三)農業上市公司Z值分析

本文根據CCER及CSMAR的有關數據按Z計分模型進行計算,得到2010年未被實行特別處理的正常農業上市公司的Z值如表(1)所示。表(1)中標注“―”的說明:天音控股從2008年起不再歸類到農業類上市公司,因此不予計算其2008年、2009年的Z值。綠大地在2007年上市,民和股份在2008年上市,CCER數據庫未提供上市當年年初的總資產數據,因此未計算當年平均總資產,也由此未計算相應年份的Z值。根據來自CCER及CSMAR的有關數據按Z計分模型進行計算,得到實行特別處理的ST農業上市公司的Z值如表(2)所示。從表(2)可以看出,絕大部分的公司在被特別處理的前三年時間里,其Z值呈現出逐年降低的趨勢,在被特別處理前一年的Z值顯著小于正常農業上市公司的Z值。Altman對制造業研究樣本分析得出的結論認為:當Z

四、結論與啟示

本文通過Z計分模型應用分析發現,運用Z計分模型對我國農業上市公司進行財務危機預警的時候,需要考慮我國的特殊國情以及農業上市公司的實際,用Z值判斷財務危機狀況的臨界值應相應調整。利用Z計分模型對農業上市公司進行財務危機預警的判定標準應該大幅降低,企業將陷入財務危機的判定標準應由Z0.7。農業上市公司財務危機預警Z值判斷標準與原始模型之間的差異也帶給了我們一些啟示:(1)農業上市公司財務狀況亟待改善。Z計分模型其實是對一些與財務危機密切相關的財務指標賦予不同的權數進行平均,我國農業上市公司之所以計算出來的Z值結果偏低是因為用于計算Z值的各個財務指標的水平偏低,反映出農業上市公司在資產流動性以及資產的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方面的水平偏低,亟待改善提高。(2)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對財務預警有著重要的作用。Z計分模型是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總體判斷的一種方法,所用的財務指標數據均來自公司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是Z計分模型發揮作用的客觀前提。對于那些象藍田股份一樣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的公司是無法用Z計分模型提供財務預警的。(3)國際差異影響模型效果。我國在2006年了新會計準則,新準則符合會計國際化的趨勢,但與美國等西方國家之間還是有差異。這導致計算Z值所用的財務數據與美國等西方國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異,特別是在沒有實施新準則的2006年以前,這種差異更大一些。我國股票市場建立之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國有企業改制而成,上市公司只允許少部分的股份能夠流通,目前這種狀況正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而改變,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的目標基本實現。在非流通股向流通股轉變的過程中,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市值也受其影響發生改變,在存在非流通股時,用股票市價與總股數的乘積來表示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總市值是不夠準確的,而股東權益總市值在計算Z值時要用到,這也使算出的Z值與股份全流通的西方國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在運用Z計分模型時,應該充分考慮導致Z值計算差異形成的各種因素,不能將西方國家的Z值判別標準拿過來生搬硬套。

參考文獻:

[1]袁康來、李繼志:《財務危機預警實證研究――來自農業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版。

[2]徐雪高:《農業上市公司財務風險預警系統的建立與應用》,《燕山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

[3]吳世農、盧賢義:《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困境的預測模型研究》,《經濟研究》2001年第6期。

第4篇

法定代表人:樊思澄,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劉敬華,北京市京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鄭紅,北京市京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紅都集團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8號。

法定代表人:張清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田永衛,北京市博景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成銘大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銘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北京紅都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紅都公司)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0)高民初字第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訟爭土地座落在北京市西直門立交橋東南側的北大安胡同8號,原系紅都公司所屬的西直門紡織品批發部,有辦公及營業用房建筑面積1992.2平方米,總占地面積2952.8平方米,是國家劃撥的商業用地,紅都公司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權。紅都公司與北京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總公司(以下簡稱開發總公司)經多次協商達成一致,由雙方在訟爭土地上聯建“紅都大廈”。1994年3月23日,紅都公司向北京市有關領導遞交了《關

于劃撥建設用地的請示》。此后,紅都公司及開發總公司就項目進行報批,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計劃委員會、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批準,開發總公司取得了該項目的開發權。1994年7月13日,紅都公司與開發總公司簽訂《合作開發意向書》約定,雙方合作開發建設“紅都大廈”。1994年12月8日,開發總公司領取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995年3月2日,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批復紅都公司、開發總公司,同意項目名稱由“紅都大廈”變更為“國英二期住宅和商業樓”。開發總公司指定所屬企業北京華德房地產有限公司與香港捷銘有限公司合資成立成銘公司,于1995年8月22日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995年6月7日,北京市計劃委員會批復同意成銘公司繼續對該項目進行開發建設。此后,該建設項目名稱變更為“成銘大廈”。在設立成銘公司的合同和章程中均明確規定,合作公司除還建紅都公司1萬平方米物業外,其余全部物業由合資雙方按注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1995年11月,紅都公司與成銘公司簽訂《協議書》及附件約定,紅都公司將西直門北大安胡同8號產權交成銘公司,并將全部房屋及地上物于1995年11月30目前搬遷并騰清現場由成銘公司拆除。成銘公司在成銘大廈商業樓內以建筑面積9000平方米安置紅都公司作為拆除面積的補償,并補助紅都公司拆遷費160萬元。還建面積于工程竣工后交付全部產權歸紅都公司所有并管理使用。屬于紅都公司的物業,成銘公司協助紅都公司向政府產權管理部門登記,并辦理產權證明。工程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完成,還建面積作法標準及設備選型見附件。1997年12月,紅都公司與成銘公司簽訂《協議書補充條款》,確定還建面積為9013.86平方米,標明具置及數量為:零米以下部分一層1561.43平方米,二層790.99平方米,三層477.70平方米,因層10.50平方米;零米以上部分一層1503.83平方米,二層2279.83平方米,三層2352.09平方米,夾層19.60平方米,四層17.89平方米。雙方還約定成銘公司按圖紙要求完成結構和初裝修后移交紅都公司。

另查明:1995年11月23日,開發總公司與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簽訂《北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交納了土地出讓金。1995年12月15日,開發總公司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1996年10月14日,成銘公司取得建設工程開工證。1997年9月10日,成銘公司領取成銘大廈加層1532平方米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成銘大廈總建筑面積為85331.7平方米。1998年9月14日,開發總公司、成銘公司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土地受讓方由開發總公司變更為成銘公司,開發總公司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1999年12月,成銘公司取得成銘大廈商品房外銷許可證。一審法院在審理期間,于2000年4月17日裁定

查封成銘大廈建筑面積9013.86平方米房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成銘大廈是經紅都公司與開發總公司共同申報并確定給開發總公司由其與紅都公司聯建的建設項目。成銘公司作為項目公司沿用原審批項目進行開發建設。成銘公司與紅都公司簽訂的補償還建面積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紅都公司按協議遷出建設范圍,已履行合同義務,成銘公司亦應履行協議。紅都公司關于與成銘公司在協議約定的還建面積到期給付之主張,應予支持。成銘公司主張按拆遷法對紅都公司予以補償,不符合雙方簽約時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成銘太廈是商業性開發,雙方協議不具有拆遷性質,亦未履行拆遷程序。建設項目系紅都公司參與合作,故成銘公司的主張與事實不符,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成銘公司對成銘大廈工程超建部分已取得合法手續,對增建部分雙方并未以協議的方式予以約定,故紅都公司對超建面積主張權利,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紅都公司與成銘公司繼續履行雙方所簽協議書、附件及協議書補充條款;二、成銘公司于成銘大廈竣工后15日內將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建筑面積9013.86平方米交付紅都公司,并協助紅都公司辦理產權手續(建筑面積的具置、數量分布見判決書附件);三、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10010元,由紅都公司負擔10010元,由成銘公司負擔500000元;訴訟保全費500520元,由成銘公司負擔。

成銘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本案是拆遷補償安置糾紛不是合作開發糾紛。紅都公司只是與開發總公司簽訂開發意向書,未簽訂合作協議書。紅都公司未能籌足合作開發資金,故放棄合作開發意向。紅都公司僅參與申報建設項目,未實際參與合作開發。從雙方簽訂協議書的內容來看,其性質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且履行了拆遷程序。由于紅都公司提供的拆遷占地面積不實,協議中關于安置面積的約定無效。成銘公司依法只能安置紅都公司1992.2平方米建筑面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紅都公司答辯稱:紅都公司是訟爭土地的使用權人,成銘大廈是以紅都公司為主申請立項的開發項目。紅都公司將土地及地上設施投入該項目,不僅沒有放棄合作開發意向,且實際參與了合作開發。紅都公司參與項目的申報,亦是合作開發行為。雙方協議的性質為合作開發,并非拆遷安置補償性質,且協議合法有效。成銘公司應履行協議約定內容。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紅都公司與開發總公司經協商約定,雙方合作開發“紅都大廈”,由紅都公司出地,開發總公司出資,并就此項目共同申報。經有關部門批準,項目開發權辦到開發總公司名下。后因資金困難引資成立項目公司,即成銘公司,并沿用原審批項目進行開發建設。在成立成銘公司的章程及合同中均明確約定,成銘公司還建紅都公司10000平方米的房屋產權。紅都公司與成銘公司簽訂的補償還建面積協議、附件及補充協議,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為有效。成銘大廈為商業性開發,成銘公司主張雙方系拆遷安置補償糾紛,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5篇

關鍵詞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3)06-0089-09

環境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作為能源和工業大省的河北,其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問題更值得關注。本文對河北省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情況的調查研究,目的在于分析其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揭示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并探索今后的完善對策和建議。

一、樣本選取及數據來源說明

本文選取滬深兩市A 股市場2009年前上市的34家河北省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見表1)。主要對樣本公司的招股說明書、2009年~2011年的年度報告、社會責任報告、環境年度報告等公開披露的報告以及公司網站公開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進行收集、統計,并在此基礎上對相關披露情況進行多角度的分析。相關公告信息主要來源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巨潮資訊網以及各樣本公司的網站。

按照國家標準的行業分類,34個樣本公司中屬于制造業的25家,采礦業2家,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2家;批發和零售業2家,房地產2家;農畜牧業1家;交通運輸業1家。依據《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見稿)》對重污染行業的劃分①,樣本中屬于重污染的企業有29家,比例為73.53%。

二、河北省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分析

(一)對招股說明書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分析

34家樣本公司中有17家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涉及到相關的環境會計信息,主要為以下3個方面:環境風險與對策,募集資金運用的項目以及環保和安全生產方面的措施,具體情況如表2所示。

從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內容整體來看,涉及環境會計信息的內容較為狹窄,主要圍繞在公司面臨的風險以及對策措施方面,而相關的信息表述較為籠統,以文字性的說明為主,缺乏數量指標信息以及具體的說明。

2000年中國證監會出臺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要求擬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應當包含風險因素,并對所披露的風險因素盡可能做定量分析。從樣本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的時間來看,2000年以前的有20家,其中披露的10家,比例為50%;2000年及以后的有14家,其中披露的為7家,比例為50%。因此可以看出,該政策對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并沒有產生約束作用,并且從披露的內容上看,定量的信息還遠不夠充分。

(二) 對年度報告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分析

由于我國相關部門尚未對企業年度報告中對于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內容以及形式進行規范,因此上市公司年報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呈現出隨意性與多樣性。34家樣本上市公司中,30家在2009年~2011年期間的年報中對環境信息進行了披露。其環境會計信息主要集中在、重要事項、董事會報告、報表附注部分,具體見表3。

1. 在“董事會報告”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具體情況

34家樣本公司中,有18家在其董事會報告對環境會計信息進行了披露,相關的披露內容統計如表4所示。

從董事會報告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來看,主要為文字性的表述,缺乏定量數據,這降低了信息的使用價值,也不便于對企業進行橫向與縱向的比較。在此方面披露較好的是開灤股份,既有貨幣性的信息,也包括了非貨幣的信息。從時間縱向的統計來看,這些公司并沒有對上一年度已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持續的關注與披露。由此來看,上市公司對相關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的隨意性較大。

2. 在“報表附注”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具體情況

樣本上市公司中有28家在報表附注中對環境會計信息進行了披露,相關的披露內容統計如表5所示。

在資產方面,河北省上市公司并沒有披露與環境相關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生物資產。究其原因,是依據傳統的會計確認原則,還無法將與環境相關的資產完全劃分開來。

第6篇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F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第7篇

本文通過對一起公司正常經營活動中普通的經濟糾紛被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審理的過程進行評析,以期對存在同樣情形的公司經營者,如何進行法律風險管理有更深入、更全面的認識。

案例描述

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當事人盛某、李某與當地人王某三人于2012年初出資700萬元創辦琪*針織有限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2012年2月起開始投產,接受福建廠家的訂單,該公司除自己加工外,還與50多家個體加工戶簽訂加工合同,將訂單發給加工戶加工,約定交貨兩個月后結算加工費。與福建廠家的結算只能由盛某辦理,其他人辦理不了。盛某從2012年2月至8月先后收取福建廠家結算的貨款1766969元,盛某付給李某996325元,付給王某200000元。三人將收取的貨款用于填補公司購買設備的欠款、裝修款及發放員工工資。

公司與各加工戶的合同結算日期在8月份后陸續到期,公司暫無力支付加工費。盛某與王某因管理發生糾紛,被股東王某糾集當地人員毆打,李某被加工戶追債。盛某、李某于8月底離開公司,公安機關于2013年1月將呆在鄉下的盛某、李某抓獲,并認定50多戶加工戶被騙加工費1161629元。

檢察院審查認定了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并認為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將案件移送市檢察院審查。案件到了市檢察院后,辯護律師接受委托介入案件。會見當事人、詳細閱卷后,及時向市檢察院提出當事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法律意見書,后市檢察院將案件退回縣檢察院。

辯護律師在這個過程中了解到,該案最初是因為眾多加工戶到縣委縣政府上訪,經縣委開會決定由公安局立案偵查的。主辦檢察官明確答復律師,案件必須。而三人中的王某是當地人,不知何原因,未被刑拘,甚至沒有“另案處理”。

檢察院于2013年8月中對盛某、李某提起公訴,認定兩人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是:一是認為三人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到加工費后又不履行合同義務;二是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盛某、李某于8月中卷款逃匿。

縣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對此進行了公開審理。

無罪要點

辯護律師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本案中公司經營雖有不規范的問題,卻不能認定為犯罪:

一是琪*針織有限公司不存在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的問題。琪*針織有限公司在接受福建廠家的羊毛衫加工委托后,除自己加工一部分外,再委托廠外50多家個體加工客戶進行加工。琪*針織有限公司承接福建委托合同在前,委托加工戶在后,而且與福建公司的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比較順利,并不存在沒有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的問題。本案中兩被告人的行為,不能確定他們有“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是“通過委托加工戶來騙取加工費”的主觀意圖。

二是琪*針織有限公司不存在收到加工費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琪*針織有限公司的全部加工費款是盛某同福建廠家結算,再由盛某付款給李某和王某。公司先后收取了福建廠家結算的1766969元,用于公司經營,并無個人侵吞的情況。

公訴人認為琪*針織有限公司在收到福建加工費后,不支付加工戶的合同款,而是用于工廠設備、工人工資等,是騙取加工戶的行為。辯護律師認為這是一種客觀歸罪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2012年8月份前琪*針織有限公司收取福建廠家貨款時,與加工戶的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的時間未到。公司支付工廠設備與工人工資等,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而與加工戶約定兩個月結算加工費,這在一般的加工生產經營中,均是常見的。

三是股東離開公司并非是卷款逃匿。法定代表人李某、股東盛某因被當地人股東王某毆打,無奈離開工廠回到老家。即便如此,盛某還是出具委托書,讓李某去福建結算其他貨款。因為只有盛某能與福建廠家結算貨款,如果想侵占貨款,盛某完全可以自己結算貨款后逃走。兩被告人事后亦沒有提取工廠貨款逃跑的情況,公司與兩被告人并不存在公訴機關指控的卷款逃匿的行為。

辯護律師人認為,兩被告人股東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對律師的辯護意見非常重視,多次與律師交換意見。由于羈押時間過長,在律師多次交涉后,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對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被羈押長達11個月的當事人獲得了自由,11月25日檢察院撤回,11月26日縣公安局撤銷了案件,不再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經驗教訓

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有可能給公司、經營者帶來滅頂之災。盡管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發了《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但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現象卻屢禁不絕。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情況近來有抬頭趨勢,2012年以來,本律師辦理有三件合同詐騙罪案件,均是普通經濟糾紛,幸好在偵查及審查階段辯護成功,沒有進入法院審理。

本案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普通經濟糾紛,由于當地維穩需要,由當地黨政機關決定,公安機關強行當做刑事案件來偵辦。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都受到各方壓力。本案律師介入后,雖然各被告人最終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遺憾的是,公司再也無法經營下去了,而公司欠下的加工費,也無法全部支付給加工戶,且辦案人員也因這起錯案受到處分。這起公安機關違法插手普通經濟糾紛的案件,導致了辦案機關、公司、加工戶三輸的結局。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往往存在各種不規范或違法的情形,或許更多的人只看到公司因欠款被人告上法庭,以及因違法經營被相關管理部門進行一般處罰的情形,卻絕難想象到公司老板和主管有可能被抓捕、坐牢。

相對的,民事責任只是因為普通的違約行為,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而行政責任也主要是針對主觀惡性不大、情節相對較輕的違規行為設置的,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等。

而最容易被公司經營者忽略的是企業刑事法律風險。落后的法治環境、陳舊的法律觀念,使得公司經營者欠缺法律意識;而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市場秩序不規范,又常常令企業經營者鋌而走險,走向犯罪深淵;而更多的是因為企業家經營不規范,企業組織管理、財務管理技能方面的缺陷,導致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存在觸犯刑律的風險。

企業家可以沒有法律知識,但不可以沒有法律意識。企業經營者如果還停留在過去那種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濟方式來維護合法權益,已跟不上時展的要求了。

在發達國家,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企業的戰略管理、財務管理、市場運營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一樣,已經成為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

在我國,自從英國路偉律師事務所將法律風險這一概念引入國內之后,引起了國資委等政府部門高度重視,相關部門法規政策相續出臺,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實踐也因此得到了長足的發展。2006年國務院國資委出臺《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明確要求中央企業對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進行全面管理,在該指引中法律風險正式被列為企業面臨的五大風險之一。

2008年,在上述指引的驅動下,中國移動集團、國家電網等一批大型國有企業紛紛建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全面管理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2012年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正式公布《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為企業實施法律風險管理提供了國家標準版通用指南。這一指南的公布進一步促進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全面推廣??梢灶A見,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日常經營管理中去。

更多的中小企業并沒有意識到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傳統法律顧問業務的巨大區別,以至于沒有意識到它的真正作用。傳統的法律顧問是一種簡單提供法律咨詢及合規審查的外部式法律服務,這種服務模式遠離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無法對企業運營中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有效防控。

第8篇

關鍵詞:農村電工;技能;競賽;集訓

作者簡介:方向暉(1967-),男,浙江建德人,浙江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浙江建德311600)

中圖分類號:G7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2)06-0045-02

農電工崗位知識及技能競賽(以下簡稱農電競賽),是指由國家電網公司依據《國家電網公司生產技能人員職業能力培訓規范)》第33、34部分農網配電、農網營銷專業培訓標準、技能訓練標準和國家職業資格標準,結合農村電工的實際工作情況而開展的專業性、職業性比賽活動。目的是對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級農電培訓基地教師的專業教學質量、職工的職業能力水平進行考評和檢閱。2002年以來,國家電網公司先后在鄭州、大連、北京、蘇州、長春等地舉辦了公司系統的農電競賽活動。農電競賽具有自身的特點,其賽前集訓工作是一項復雜而艱巨工作。

一、農電工技能競賽的基本特點

分析歷屆農電競賽的情況可以看出,農電工技能競賽具有如下特點。

1.競賽具有專業性和職業性

農電競賽是國家電網公司面向公司系統廣大農電工開展的競賽,其職業工種主要圈定在農網配電營業工范圍內,參賽對象范圍主要是農村供電營業所從事農網配電運行檢修的人員和營業窗口的營銷服務人員。因此,農電競賽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職業性特點。

2.競賽項目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

由于供電營業所直接面向廣大農村客戶,其服務工作具有點多面廣、業務內容繁瑣多樣的基本特性,這一特性決定了農電工的工作范圍涵蓋了農村低壓電網線路施工、運行、檢修、配電設備安裝、運行與檢修、裝表接電、安全用電管理、用電檢查、抄表收費與核算等。而農電工工作范圍的廣闊性和多樣性,決定了農電競賽形式的多樣性和技能項目的復雜性。目前,農電競賽從職種上已分為農網配電和農網營銷二個專業進行,二個專業作為一個在工種合在一起進行競賽也是農電競賽獨具的一個特點。

3.技能競賽具有高超的技巧性

作為技能競賽,特別是全國性的技能競賽,對技能水平要求之高是可想而知的。對參賽選手而言,從某種程度上來講,要取得理想的成績,必須將技能轉化為技巧。因為根據技能熟練程度可分為水平較低的初級技能和水平較高的技巧性技能。技能是人的全部行為的一部分,受意識的控制比較少,且隨時都可以轉化為有意識的行為。技能達到一定的熟練程度后,具有高度的自動化和精確性,可稱為技巧。達到熟練技巧時技能人員可以做出條件反射式的行為。只有具備技巧的人,才能在高度緊張的競賽環境下產生條件反射式的操作行為,才能順利地、不出差錯地完成競賽任務。

4.競賽具有激烈的競爭性

競爭是各類比賽的一個基本屬性。任何一場比賽,不論參賽人數多少,競賽結束時,只有少數參賽者能夠成為優勝者,獲獎者享有很高的榮譽。參賽的目標就是為了爭取競賽勝利。國網公司系統舉辦的各類技能競賽,通常都有公司系統的26支代表隊參加,參賽選手都是各省從眾多農電員工中精挑細選出來的高手,其競賽的激烈程度不言而喻。競賽一方面對參賽者施加相應的刺激,促進其技能的發展,達到提高技能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隨著技能競賽的發展,技能操作水平的提高,參賽者之間競爭能力更為接近,使競爭越趨緊張激烈,使競賽的競爭性尤為突出。

5.競賽具有相對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競賽的公平性主要表現在參賽條件的等同性和評判人員執法的公正性兩個方面。國網公司在舉辦農電工崗位知識技能和技能競賽過程中,歷來注重競賽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努力做到使參賽者按照統一的規則,在等同條件下去爭取比賽的勝利。在競賽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統一公布競賽范圍和命題原則、各項競賽項目的規則和方法,保證各參賽方都有足夠的時間去分析、研究競賽內容和規則,以真正保證競賽的公平性。評判人員執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是保證技能競賽公平性的另一重要條件。公正是評判人員執法的準則,準確判斷是基礎。評判人員應嚴格地依據競賽規則和規程,公正無私地進行觀察、分析,判斷和裁決競賽過程中出現的每一個問題。

作為一項專業性、技能性、職業性很強的競賽,決定了農電競賽的裁判人員只能從各參賽省份的專家、教師中抽取,裁判人員的自我小團體意識和主觀偏差是難免的。所以說競賽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是相對的。但做好裁判的回避、隔離工作,可以使這方面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

6.競賽具有明確的激勵性

競賽勝利的取得,不僅為各省公司和選手本人取得榮譽,也為各省公司“同業對標”工作添光加彩。同時,國網公司、各省公司為了鼓勵農電員工崗位學習、鉆研業務技能,出臺不同程度的獎勵政策。特別是對參加國網公司農電競賽的選手,取得農網配電和農網營銷專業前十名的選手個人可獲得“國網公司系統農網配電崗位能手”、“國網公司系統農網營銷崗位能手”稱號。部分省份對以上獲獎選手的最高獎勵是經考核合格后可將農電工調入供電企業全民編制隊伍。參賽獲獎后給選手帶來良好的經濟和政治效應,這些獎勵機制在給參賽選手帶來極大激勵效果的同時,也給選手、教練帶來壓力和動力,有利于集訓教學的組織與實施。

7.競賽具有很強的導向性

農電競賽具有很強的導向性。具有能夠引導各網、省公司的農電培訓基地和廣大農電員朝著競賽目標前進的功效和能力。通過競賽目標、競賽標準等有力地引導農電培訓基地老師在培訓教學工作中做什么、怎么做,影響著農電員工的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競賽的導向性主要表現在:能夠引導農電培訓基地更新教學內容、改革培訓方法、調整培訓內容、把握培訓重點,引導各農電培訓基地加強企業培訓師隊伍的建設,引導農電培訓基地改善實訓教學條件。另一方面,各農電培訓基地通過技能競賽可以了解自己本身培訓工作中的長短、功過,明確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進措施,以實現自我調節,從而促進農電培訓基地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農電競賽選手選拔的實施策略

1.對選手基本素質的要求

(1)集訓選手應具備復合型的知識結構。農電競賽項目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了競賽選手必須具備復合型的綜合素質。農電競賽并非完全的技能性,更重要的是要賽出參賽選手的綜合能力。從歷屆競賽組織情況來看,每次競賽的內容均包括:理論筆試、計算機操作、知識競答、技能操作等四大部分,而技能項目往往又包含線路施工、設備安裝、設備檢修與故障排除、裝表接電、計量裝置錯接線分析、抄表核算與異常處理、用電檢查、營銷分析、線損分析、三相負荷調整等內容。因此,對農電競賽的參賽選手來說,既應具備一定的理論基礎,又要掌握較高的技能;既要懂得線路施工技能,又要掌握設備安裝、檢修和安全技能;既懂配電又懂營銷,其知識結構應是復合型。

(2)集訓選手應具備善于協作的意識與精神。歷屆農電競賽都設有團體項目,要求參賽隊四名選手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一項線路施工或營銷方面的工作,如果任何一個選手不善于協作,團體項目必定取得不了好成績。這就要求參賽選手應具有良好協作的意識與精神。團體技能競賽項目反映了農電工作尤其是農網施工、安裝對團隊合作的高要求,突出團隊合作的理念。團體技能競賽項目在考核選手的合作精神和集體解決問題的合作能力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

2.選手選拔的基本程序

選手選拔方式是否科學,直接關系到錄選的選手素質的好壞,也直接關系到競賽成績的好壞,因此應科學地安排省公司的參賽選手的選拔工作。

根據農電競賽的公平性、公正性、多樣性、復雜性、激勵性、導向性的特點,省公司參賽選手的選拔應堅持全員參與、層層選拔、突出理論、注重技能的基本原則,程序如下:

(1)縣級供電企業選拔。縣級供電企業應組織全體農電工參加競賽規定范圍內的理論考試,理論考試可分配電運檢專業和營銷服務專業進行。理論考試試卷應由省公司統一提供,各級供電企業理論考試由市級供電公司派員督考,試卷由市公司督考人員在縣局考試當天送達。通過理論考試,農村供電(營業)所擇優推薦理論考試成績突出、平時技能過硬的農電工,參加縣級供電企業的技能操作競賽。競賽項目與規則應按省公司統一要求開展??h級供電企業通過競賽選拔出一定數量的選手,經公示無異議后組成一個代表隊參加市公司競賽。

(2)市公司競賽選拔。市公司按省公司公布的競賽內容、項目、規則舉行競賽選拔。通過競賽從中選拔出相應數量的選手,經公示無異議后組成一個代表隊,并經一定時間的集訓參加省公司競賽。

(3)省公司競賽選拔。省公司通過競賽從中選拔出若干名農電工,組成一個集訓隊,通過集訓,最后省公司從中選拔規定的人員組成省公司集訓隊,備戰國家電網公司競賽。省公司集訓隊的人數,應根據正式參賽選手的數量增加一定人數組建,每專業一般為10人左右,人數太少不利于優勝劣汰的競賽氛圍,人數太多則會影響教練的精力和集訓效果。

三、農電工技能競賽集訓教學管理實施策略

1.明確任務,分階段實施

技能和技巧的掌握具有遷移性,技能競賽集訓必須尊重這一規律,循序漸進分階段地開展,農電競賽通常可分三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為初選和能力提升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任務和目標是:教練組根據國網公司下發的各項目方案,結合選手的情況,研討制定出各技能項目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訓練要點,形成科學、合理、高效的集訓方案。根據各專業的技能項目特點,采用分模塊、分解操作任務、分解操作動作的方式對選手進行基礎性的訓練,以考代練,每周進行不少于2次技能考核與3次理論考試,既可以及時發現選手的不足,又可以為確定選手的成長性及優秀與否提供依據。

第二階段為復選和強化訓練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任務和目標是:針對各集訓選手的特點,在充分分析第一階段各選手技能項目失分點的基礎上,由各個項目的負責教練一對一進行個性化訓練。查漏補缺,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一步提升技能項目的操作速度,進一步加大技能項目的工作量。

第三階段為鞏固和備戰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任務和目標是:進一步強化選手的心理素質,教練組要充分考慮在國網競賽中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制定出處置預案加以訓練,并與選手加強溝通,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緩解選手的緊張情緒。模擬國網競賽強度與安排,組織對選手的反復訓練與考核,全面檢驗與完善參賽選手的各項技能。此階段重點訓練選手解決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

2.靈活變更教學計劃

集訓教學計劃是集訓前制定的集訓教學內容、開設的先后順序、課時分配等,傳統的教學計劃編訂后一般很少也很難調整。技能競賽是將行業里的新知識、新技術與新工藝不斷糅合在競賽項目中,如果始終遵守一貫的教學計劃則很難跟上新形勢的步伐。

農電競賽集訓教學一般應按周安排理論和技能教學計劃,根據上一周集訓效果和選手掌握情況,經過總結分析安排下一周的集訓教學任務和目標。只有這樣,才能與時俱進,取得較好的效果。

3.實行周報制,構建及時、科學的集訓質量評價體系

集訓質量評價在保證集訓教學質量、提高集訓教學水平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任何活動所無法替代的。實行周報制,以總結報告的方式對上一周的集訓工作進行總結分析,明確得失,及時糾正偏差,有的放矢地安排下一周集訓任務和努力方向。集訓質量評價體系應注重以下幾方面:

(1)重過程。傳統的評價方式強調考試的分類功能,忽視學生個體的發展。技能競賽集訓應進行過程性評價方式。這種過程性評價綜合考查選手心理素質、參賽態度、理論水平、操作技能等,有利于選手綜合素質的提升。

(2)注重教學反饋。為了第一時間掌握選手的競技狀態,集訓教學工作應充分注重教學反饋,以便迅速調整下一環節的集訓任務和目標。這種教學反饋不但要重視選手自身的反饋,更應重視教練、現場專家、領導的檢查信息反饋。

4.科學開展體能訓練

技能競賽的技能操作必須在充足的體力支持下才能順利完成,集訓期間每天安排進行一定的體能訓練,不僅可提高選手的身體素質,防止連續技能競賽發生體能不支現象,而且由于有了體能保障,還可提高選手參賽的自信心,舒緩競賽的緊張情緒。

5.及時進行心理訓練,提高應賽能力

由于集訓具有一定的壓力,經過一段時間的集訓后,有的選手會在訓練過程中過于在乎教練的評價,過于在乎參賽結果,導致成績停滯不前,出現訓練時焦慮不安、緊張急躁情緒。對此,教練應及時針對選手各自存在的不同的心理問題,通過個人座談、逐個溝通,有針對性地進行心理訓練,幫助調整心態,克服焦慮,穩定情緒。

6.開展審題能力訓練,抵抗干擾

為提高選手的應賽能力,應對選手進行審題能力訓練,防止選手在賽場上出現諸如心神不定、易受外界干擾,或者是出現看錯題、漏做題、審錯題意的情況。要從認知心理學與神經心理學的理論角度幫助選手分析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開展賽場抗干擾能力的訓練,提高參賽選手的抗干擾能力。這些包括:在筆試訓練中,輔導教師要將題庫題型進行轉換,單選和判斷題互換、多選與簡答題互換、計算題進行逆向求解或變已知數據、綜合題替換條件等形式來考核選手的應變能力和對知識點把握的準確性。最后,還要結合正式比賽的環節和程序,組織選手進行兩次模擬比賽,發現問題,輔導教師和比賽選手共同研討、共同切磋,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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