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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相關法律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12 16:02:0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相關法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金融相關法律

第1篇

關鍵詞:CEPA;金融融合;金融監管法律;法律協調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2-0040-05

一、引言

本文認為CEPA金融領域合作沿用GATS模式,在伊始及合作的初始期,有其審慎性的一面,但隨著CEPA金融合作融合的加深及其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需求,GATS模式有其局限性。歐盟金融融合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經驗可以成為CEPA金融融合進程的借鑒;歐盟經驗的借鑒,必須考慮“一國兩制”下內地與香港區域金融融合的獨特性。本文的目的即在于對此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二、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制度環境與現實需求

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在沿用GATS模式的CEPA框架下繼續推進,促成了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的潮流,同時構筑了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制度環境與現實需求。

首先,《基本法》遵循《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構筑了處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經濟關系的基本框架,即“一國兩制”,并在第五章就香港經濟、金融制度予以明確規定。規定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并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以及對外匯基金的支配和管理用途的規定,港元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地位、現行發鈔機制保持不變,港幣自由兌換、資金自由流動、不實行外匯管制等等。規定構筑了內地與香港金融關系的“法律基礎與政策框架”,奠定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需求的制度基礎。

其次,CEPA沿用GATS模式構筑了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領域“相互”開放的雙邊框架。盡管學者對CEPA的性質意見并不統一,但CEPA沿用GATS模式處理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領域開放合作的特征是明顯的。特別是在主體文件中,如同GATS一樣,CEPA亦先就金融服務領域基本原則進行了規定,概述了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的義務,而將雙方金融服務領域的具體開放承諾以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確①。2004年10月27日CEPAⅡ在香港簽訂,并同樣以附件3的形式對金融服務承諾予以修訂。2005年10月18日CEPAⅢ的簽訂亦采用相同方式。如同世界貿易組織推進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離不開對市場準入金融監管法律、成員方國內審慎監管法律等的協調,沿用GATS模式的CEPA進程亦提供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潛在需求。

其三,兩地金融主管當局在《基本法》、CEPA框架下對金融融合、金融監管法律關系進一步進行了闡述,成為兩地金融融合的具體指導,為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實踐可能。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元在“英倫銀行研討會”上,在闡釋“一國兩制”原則的基礎上將內地與香港金融關系概括為:“一個國家內,不同經濟、社會制度下的兩種貨幣、兩個貨幣制度以及兩個全融當局之間的關系。”①并進一步提出處理兩地金融關系的“七項原則”。②1999年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在“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九周年‘認識一國,體現兩制’研討會”進一步就“一國兩制”及香港的金融自進行了闡釋。2003年8月香港金融管理局與內地銀監會簽署諒解備忘錄,就加強雙方監管合作、信息交流進行初步規定。

三、CEPA金融融合制度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局限性

1.GATS是WTO框架下旨在促進多邊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多邊協議,其對于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作用僅在于與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有關的領域,如市場準入監管法律方面,對于準入之后的持續性監管法律制度較少涉及。CEPA在金融服務領域同樣更多的關注于服務貿易自由化,目標的局限性使得持續性監管的合作仍然停留在簽署備忘錄的層次上,未能與CEPA實施區域金融進一步融合的目標相適應。

2.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是GATS處理多邊金融服務自由化的基本原則。基于推進多邊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中多邊政治經濟利益沖突的現實考慮,兩項原則及其例外規定是適當的。但國民待遇原則強調“內外一致”,最惠國待遇強調的“外外一致”,并未能協調消除合作國家間的金融監管法律差異。對于區域金融融合的合作而言,差異的金融監管法律仍然會阻礙合作目標的實現。如歐盟金融融合實踐中,1977年第一銀行指令頒布前,采用的即是國民待遇的作法,該作法并未能有效的實現銀行業“設立提供服務的自由”。因為“即使每個成員國能非歧視地適用法律,成員國之間的法律差異性并沒有消除,從而共同體內市場的分離性仍然存在,即有多少成員國就有多少市場,而這與建立歐共體內共同金融市場的目標是相違背的”。③

3.處理多邊關系的GATS模式是多邊討價還價的結果,其固然可成為處理雙邊金融服務貿易的參照。但多邊關系中的討價還價,由于利益的多樣性與難與調和性,往往使得各自約束承諾的作出并未從“經濟”的角度去考慮,而僅僅是出于“商人本性的討價還價”。④因此多邊自由化的措施,是否反映真實的區域金融融合及監管法律協調的需求值得商榷,尤其是對于香港與內地而言,一國兩制的框架、地域的毗鄰及其天然的親緣關系等等。

顯然,CEPA下內地與香港金融的融合沿用GATS金融服務貿易多邊自由化的模式并非盡善盡美,隨著內地與香港金融的融合的深化,金融監管法律的協調日益成為深化合作的迫切需求時,CEPA進一步促進金融融合的目標、手段上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作為區域金融融合典范的歐盟,其借助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推進金融融合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

四、歐盟區域金融融合進程中的金融監管法律協調

歐盟在區域金融融合進程中,通過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單一內部市場的建設上取得了突出成效。以銀行監管法律協調為例,歐盟通過頒布一系列指令,對資本充足、并表監管、大額暴露等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協調。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與歐盟金融融合建設進程相得益彰。一方面,內部單一市場的建設不斷拓寬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需求,另一方面協調的金融監管法律又促進了單一市場的建設。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植根于歐盟金融融合進程中,設計了良好的協調保障機制。

(一)歐盟基礎條約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基石

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由歐盟基礎條約予以保證。首先,《歐共體條約》①對四大自由的規定,尤其是對設立與提供服務自由的規定,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在保障四大自由及后來單一內部市場目標的約束下,對有可能阻礙目標實現的金融監管法律差異進行協調,是協調的根本目的所在。其次,《歐共體條約》第二編第三章對法律近似化專章予以規定,特別是第94條依據共同市場的要求明確“理事會應根據委員會的提案以全體一致同意通過指令,以使各成員國的對共同市場的建立或運轉發生直接影響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條例的各項規定趨于接近”,從而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良好的依據。《歐共體條約》第3條亦明確規定,為了達到本條約所確立的目標,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時間表,共同體的活動應包括“在共同市場運行所需限度內,使成員法律近似化”。將法律近似化作為歐洲共同體的重要活動之一。歐盟基礎條約的規定以目標指引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并對其進行具體規定,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成功提供堅實的基礎。

(二)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良好機制保證

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成功在于其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的精巧設計。歐盟金融(銀行)監管法律協調最初采用“全面協調”的原則,追求的是“通過對各成員國銀行業法規的‘完全的統一’來實現共同體銀行業一體化”。這一協調原則集中體現在歐盟銀行業法律協調的早期成果1977年《第一銀行指令》。由于銀行業的特殊地位及其各國銀行業法律的差異,追求“完全的統一”式的全面協調,并未能很好地推進歐盟金融融合的建設。1985年《關于建立內部市場白皮書》在描繪歐洲單一市場藍圖,列舉建立單一市場所必需的指令時,摒棄了“完全統一”的一體化主張,確認了在關鍵領域,如金融監管等方面,運用“相互承認”、“最低限度協調”二項原則來促進歐洲金融市場的一體化。1989年的《第二銀行指令》在銀行業法律協調中確認以上兩項原則,并成為了歐盟銀行業監管法律協調的基本原則。相互承認原則以尊重成員國法律為前提,每個東道國把其他成員國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視同于本國的規定,從而避免了東道國通過適用本國法的不同規定而限制成員國、信貸機構的準入,擴大了銀行業的開放。單一銀行執照和母國監管原則是相互承認原則的具體體現。最低限度協調原則對銀行業的“重要規則(essentiall rules)”進行協調。

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以最低限度協調原則、相互承認原則為基礎,以單一執照、母國控制原則為具體體現,輔之以歐盟立法的兩項基本原則――附從原則(subsidarity)與適當原則(proportionality),構筑了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的完整體系。自《第二銀行指令》以來,歐盟依托精巧的協調原則,客觀上降低了對成員國國內法的協調需求,從而加速了金融業的一體化進程。

(三)歐盟的區域立法工具體系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工具保證

歐盟的法律淵源可以分為基本淵源和派生淵源。基本淵源由歐盟的基礎條約及后續條約組成,如《羅馬條約》等。派生淵源由條例、指令、決定、建議和意見構成。條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可以在所有成員國中直接使用,無需經各成員國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轉換程序或批準方式使其成為其國內法。指令對特定成員國有約束力,要通過成員國國內立法程序轉換成為本國國內法。建議和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上,尤其是歐共體立法程序上起著重要的作用。決定對其指明的對象有約束力,既可以對成員國作出,也可以對公民或個人作出。歐盟基礎條約提供協調的總體框架與目標指引,作為基本法律淵源,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如前述),歐盟的派生淵源,則以其完善的、多樣化的工具體系在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中起主導作用。與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結合,指令最終成了實現最低限度協調原則的首選。根據《歐共同體條約》第249條第3款規定:指令對與其所指稱的成員國,就其所欲達到的目標具有約束力,但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達到指令目標則由成員國自行選擇。因此,指令的方式是一種體現“軟法”“軟法(soft law)是用來指稱沒有法律效力,但有實際影響的規則,是與“硬法(hard law)”相對的一個概念。本處用來表示歐盟在銀行業監管法律協調中協調效力架構及注重靈活性的考慮。方式的協調,較好的平衡了金融融合與成員國間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及利益所在。以銀行業為例,歐盟建立制定了大量的指令,涉及設立和經營業務、資本充足與清償比率、并表監管等多方面,通過該指令確立了銀行監管法律協調。

(四)萊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 Framework)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良好組織保障

萊姆法路西框架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新系統,是以亞歷山大?萊姆法路西為首的歐盟證券市場監管哲人委員會(Committee of Wise Men on the Regulation of European Securities Markets)所倡導的歐盟證券市場監管協調立法框架推廣至銀行、保險業監管立法協調的成果,是對原有協調機構的整合、改造與突破。萊姆法路西框架包括四個層次的協調機構,第一層次包括歐洲經濟與財政部長理事會(ECOFIN)、歐洲議會(EP)、歐洲委員會(EC),主要是進行框架原則性立法,仍由EC提出立法建議。第二層次包括,歐洲銀行業委員會、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委員會、歐洲證券委員會、歐洲金融集團委員會,委員會由成員國財政部高級代表組成,主要是“確定、建議和決定有關對第一層次指令和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三層次包括歐洲銀行業監管者委員會、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監管者委員會、歐洲證券監管者委員會,各委員會由成員國各監管當局、歐盟相關機構等高級代表組成,主要是加強成員國監管當局的合作,保證統一實施第一、二層次立法。第四層次即執行層次,為各成員國包括成員國監管者具體實施歐盟指令、條例,歐洲委員會也擔當監督、促進實施的責任。

萊姆法路西框架四個層次的架構,奠定了歐盟金融業法律協調的萊姆法路西程式(Lamfalussy:Process),即四層決策法(A Four-level Approach)。由第一層進行框架性立法,協調立法原則,第二層次關注技術性問題,制定第一層次協調立法的實施細則,第三層主要是“在準備實施歐盟指令的技術性措施,及準備促進歐盟監管合作和監管趨同的措施中為歐盟委員會提供專家意見”。第四層次由歐洲委員會協同成員國、成員國監管當局等實施歐盟立法。四層次立法中,主要是以歐洲理事會或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共同頒布指令的方式進行協調立法。

(五)歐洲法院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司法保障

歐洲法院在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中起重要作用,在歐盟基礎條約對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作初步規定后,歐洲法院不僅在實施中起到了統一解釋、促進實施的作用,而且通過法院的判例,進一步拓展、完善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原則。如歐洲法院在Van Gend en Ioosep案中,第一次闡述了歐盟法直接效力的含義,而相互承認原則即源自于歐洲法院1979年對Cassis de Diion一案所作的判決。①歐洲法院對歐盟法的闡釋與發展是由其自成體系的司法程序予以保障的,如《歐共體條約》第230條規定的合法性之訴,第232條規定的不作為之訴以及第234條規定的預先裁決程序等等。由歐洲法院根據《共同體條約》的基本精神,通過判例的形式確立了解決歐盟法與歐盟成員國法兩種法律制度沖突的基本的框架原則,以及部分調和了歐盟成員國法之間的沖突,從而掃除了共同體法直接適用于成員的障礙,為法律協調奠定了基礎。

在推進歐盟金融融合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既是作為金融融合的工具,同時也是一體化的客體之一,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特征了是明顯的。歐盟以基礎條約規定的建立歐盟共同體內部市場的目標為指引,以基礎條約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規定為約束,借助良好設計的協調原則,以超國家性的歐盟次級立法為主要協調工具,輔之以協調機構、程序的優化及其司法保障體系的構建構筑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在推進歐盟金融市場一體化中的成功作用。歐盟的成功經驗值得CEPA進程中內地與香港金融進一步融合(一體化)的借鑒。

五、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的金融監管法律協調

(一)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借鑒歐盟經驗的難點

其一,歐盟成功經驗的保證在于歐盟基礎條約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規定的效力上。歐盟基礎條約是國家之間的國際條約,其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規定為成員國創設了國際條約上的義務。這是歐盟成功協調的源泉所在。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應該選擇怎樣的“基礎條約”,顯然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借鑒歐盟經驗的難點之一。

其二,《基本法》為處理內地與香港金融關系規定了“一國兩制”的基本政策框架,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協調是否是對此基本制度的侵蝕。即如何處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與“一國兩制”的基本關系,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借鑒歐盟經驗的難點之二。

以上兩點難點,其實質亦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深化的基礎所在。《基本法》及其CEPA所構筑的基本框架,從國內法、“國際法”的層面規定了兩主體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基本法律地位。《基本法》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香港的特別行政區的主體地位及政治、經濟、金融、司法等基本制度;盡管CEPA國際法層面的意義仍有異議,但內地與香港同為W'TO成員,其遵循WTO原則規定是符合邏輯的。內地與香港關系的獨特性,從某種程度提供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雙重保證。源于內地與香港關系的獨特性,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一體化)需求強烈,建立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的共同市場,是一個國家內優勢互補的自然發展。

(二)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路徑選擇及其完善

內地與香港政治經濟關系的獨特性為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亦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路徑選擇的約束。因此,以《基本法》構筑的基本法律政策框架為依據,考慮如何以CEPA闡釋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的獨特性,以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促進共同市場建設,應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路徑選擇及“基礎條約”之所在。顯然,從CEPA的原則規定可以看出CEPA考慮到了這種獨特性。但如本文前述,沿用GATS模式的CEPA框架,在內地與香港金融進一步融合進程中存在局限性。考慮內地與香特性,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路徑借鑒歐盟的成功經驗,應著重考慮的是以下五個方面的改進加強:

其一,考慮CEPA目標的擴展,將金融融合或建設金融服務的內部共同市場列為其目標之一。誠如前述,目前CEPA的目標僅限于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并未能考慮到同為一國家、地域、文化等毗鄰及天然親緣下,內地與香港優勢互補的自然發展,應該有更為廣闊的前景。廣泛的適當的目標不僅是指導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依據,而且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最大功效亦在于以協調的金融監管法律促進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建設。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擴展CEPA的目標,以便利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實效的取得,尤其是CEPA的建設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對①金融融合的一種示范作用。

其二,以最低限度協調原則、相互承認原則為基礎,結合GATS模式中的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構筑適合內地與香港的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逐步推進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一國兩制”是實施最低限度協調與相互承認原則的天然基石,是一個之下構筑金融服務的內部共同市場的需要。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的最低協調可以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會員的監管規則為考慮的基礎之一,適當考慮內地與香港的特殊性。在諸如并表監管、資本充足等金融監管法律中首先實現最低限度的協調與相互承認。在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差異較大的領域,可暫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處理。香港金融監管法律較為完善,內地自加入WTO后在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定也更加具有國際化的視野,特別是在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對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會員監管規則的借鑒日益加速。內地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中,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將會促進內地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

其三,考慮改善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比較正式的,能就兩地實施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事項進行裁決,享有一定司法裁決權的爭端機構,確保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實施。當前至少可以考慮參照WTO爭端解決機制,完善CEPA“聯合指導委員會”的地位、職能、組成程序、所作決定的效力等等。爭端解決機構應僅就涉及兩地金融融合、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實施的有關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在人員組成上確保公平。參照WTO建立爭端解決機制的意義在于,強調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處理“兩制”的適當性,而非僅僅是“一國”下的行政命令解決。

第2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問題;研究

一、民間借貸市場狀況分析

從民間借貸市場的基本情況來看,作為一種簡單有效的融資方式,民間借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也因此使得當前的民間借貸市場呈現出了繁榮的景象。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依靠的是地區經濟的進步以及其自身所具有的一些優越性。

(一)借貸數量大、范圍廣

近年來民間借貸市場運營的情況是,民間借貸數量大、范圍廣,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同時,由于其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此相關的數據統計存在一定的難度。有數據曾顯示,就某地區調查的100家企業和個人來看,70%―80%的企業或個人都承認自己曾經發生過民間借貸的行為,同時就他們的借貸數據來看,借貸金額從幾百元到幾百萬元不等,總借貸金額達到4400萬余元。

(二)借貸利率高

民間借貸利率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一方面是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的狀況需要決定,特別是地區資金供求的狀況,當地區經濟發展平穩或者處于經濟疲憊期時,民間借貸利率就會相應較高。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市場的運營,也同樣要受到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影響。總體趨勢也會隨著國家對信貸政策的調整而變化,當信貸政策處于收緊期時,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就會隨之提高,反之,情況則相反。就目前民間借貸市場的狀況而言,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要高于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兩倍,存在高利貸的現象。

(三)借貸手續簡化

相對于正規的金融機構而言,民間借貸確實存在著自身的優勢。民間借貸相比較銀行借貸來說手續簡單,大大縮短了資金周轉的時間,民間借貸的這一特點,剛好適應了民間資本運營的需要。然而借貸程序簡化之后,相應地也會出現各種問題,借貸協議和擔保協議的缺失勢必會引發糾紛。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1.法律標準缺失

民間借貸法律門檻過低,針對民間借貸的法律還不健全,即使存在相關法律,在規范力度上過于寬松,立法技術也存在欠缺,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存在漏洞等等。民間借貸沒有明確的立法標準,對于民間借貸的判斷標準上存在模糊性,民間借貸行為者之間的利益標準不明確,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差。

2.相關制度缺失

由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設定還不健全,其后果導致的就是相關的制度也難以確立。比如主體退出機制、個人破產制度等等,制度的缺失已經難以滿足當前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需求。

(二)法律監管不到位

1.存在無序發展的問題

民間借貸的資金部分流向國家限制的領域,最直接的結果就是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力度,導致資金分配不均,嚴重影響國家的整體發展布局,造成社會利益方向的偏離。另外,民間借貸的無序發展,容易加劇金融機構的惡性競爭,原因在于民間借貸過度吸收了社會資金,銀行資金減少,勢必會引發存款競爭,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存在監督制約機制缺失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在法律制度方面還不健全,導致其規范力度不夠,這就是使得借貸雙方無法做到一個有效的監督與制約,特別是就資金的所有者而言,無法掌握自己的資金流向,容易發生借款人無法償還的行為,借貸人將無能為力。

(三)法律秩序不規范

1.沖擊正規金融機構

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產生的誘導,引發了一些借貸風險危機,一些投機者選擇鋌而走險,挪用正規機構的資金償還民間借貸,以次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經過投機者的轉投,正規金融機構難以確定資金的流向,導致信貸資產質量的降低,最終影響了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

2.誘使大量非法資金流入

由于民間借貸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就為非法資金的流入提供了機會,也為不法分子開展洗錢、非法融資等提供了環境。民間借貸不同于正規的金融機構,從運營機制到管理機制都不完善,因此就增加了查處不法行為的難度。因此,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就成為了規范融資秩序的重中之重。

三、針對民間借貸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當前,我國尚沒有在民間借貸領域完善合理的法律,使得一些非法的民間借貸有機可乘,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民間借貸,并能夠保障民間借貸的合法運營。以放貸人的資歷、業務領域、資金來源、可控利率范圍作為規范民間借貸的主要內容,并以提高法律的權威性以及財務制度的完善性為手段,合理認籌民間借貸的微觀方面,區分非法金融和民間借貸,明確何為合理的,何為明令禁止的,由此改變民間借貸如今的法律環境,保證民間借貸的正規運營。

(二)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

首先,健全監管制度。民間借貸的另一個特點是多樣性,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可能會延伸至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領域,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監管制度和各監管部門的協調合作,民間借貸領域勢必是產生動蕩,甚至會牽連到其他金融領域。各監管部門的通力合作才能保障民間借貸領域的有序化運營。

其次,對民間借貸進行備案登記。對民間借貸進行備案登記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一個“登記簿”,讓有“戶口”、合法的民間借貸組織享有更穩定的保障。不僅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團體,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違法行為。

最后,創新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方式。由于民間借貸與其他金融活動有較大的差異,所以在監管方式上應有所不同。

(三)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

解決民間融資的問題不僅要依靠民間借貸,也應開發商業銀行的小額信貸業務,靈活地應對中小型企業在信貸方面不同的需要。只有將這些方面協調配合,積極引導我國的信貸市場,規范信貸制度,保持信貸環境“干凈”,方能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保障信貸市場的安全和規范。

參考文獻:

第3篇

【摘 要】 中小企業在推動我國經濟發展、促進就業等方面都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融資難問題卻也一直制約其發展,供應鏈金融這種新型融資方式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個難題。本文從供應鏈金融視角對中小企業融資問題進行探討,首先介紹了三種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并闡述其優勢,其次分析了利用供應鏈金融模式融資存在的問題,最后給出優化建議。

【關鍵詞】 中小企業融資 融資模式 供應鏈金融

一、引言

隨著全球經濟發展,中小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不斷提升,但是由于其信息透明度低、缺少貸款抵押物,而資本市場的準入門檻又比較高,導致融資十分困難,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供應鏈金融這種新型融資模式的出現,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并逐步成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

二、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概述

供應鏈金融指的是對一個產業供應鏈中的單個企業或上下游多個企業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以促進供應鏈核心企業及上下游配套企業產一供一銷鏈條的穩固和流轉暢順,并通過金融資本與實業經濟協作,構筑銀行、企業和商品供應鏈互利共存、持續發展、良性互動的產業生態。

目前,我國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應收賬款模式

中小企業在供應鏈中經常處于弱勢地位,應收賬款經常要在賣出存貨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才能收回,導致現金流短缺。應收賬款模式則允許處在供應鏈上游的中小企業將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從而獲得銀行貸款,但是核心企業要對此進行擔保。

(2)預付賬款模式

當處于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需要預付貨款,才能向上游的核心企業購進維持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時,往往缺乏足夠的資金。預付賬款模式則允許處在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將預購的貨物質押給銀行獲取資金支持。

(3)存貨模式

存貨模式是指中小企業把銀行認可的存貨抵押給銀行,從而獲得貸款。中小企業通常都是批量購進原材料,并且只有部分原材料會用于生產,還有一小部分原材料則儲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這些原材料很可能會占用企業大量的流動資金,利用這種融資方式把它們抵押給銀行,則可以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

通過以上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有如下幾點優勢:首先,銀行可以通過核心企業、監管企業來獲取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降低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及成本;其次,這種以真實貿易為基礎的融資方式,緩解了中小企業缺少抵押物的問題,能有效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另外,這種融資方式還能使供應鏈上下游企業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密,企業的經營和資金周轉也更加順暢,構建較為牢靠的長期戰略協同關系。因此,這種新型融資方式被許多企業所采用。

三、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存在問題

(1)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供應鏈金融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物權法》、《擔保法》、《動產質押登記辦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更加順利的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并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供應鏈金融業務種類多樣,在涉及信用捆綁、質押物監管、動產質押、違約情況下質押物的處置等方面的問題時,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導致金融機構的供應鏈金融業務存在一定風險。

(2)信用評價體系不完善

相比于傳統銀行信貸,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要求銀行評估整個供應鏈的信用情況。但是現階段,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社會信用征集系統的建設剛剛起步,金融機構現有評級體系不完善,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并不能得到有效歸集和正確評估。

(3)供應鏈上企業之間關系松散

目前,國內大部分企業的供應鏈管理意識相對薄弱,供應鏈上企業之間的關系普遍呈現松散的特征。中小企業對于供應鏈上的核心企業缺乏開展合作的意識,核心企業也沒有動力將中小企業納入其供應鏈管理系統。這使得有效的供應鏈金融融資機制難以建立,也無形中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風險和成本。

四、優化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為促進我國供應鏈金融的良性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盡快完善。比如《物權法》雖明確了存貨和應收賬款可以作為擔保物,但缺乏具體細則和相應的司法解釋,僅以此法作為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法律依據不能有效保護信貸主體的權利。因此,相關部門應該制定具體細則,明確《物權法》中關于動產質押的相關條例以及信貸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利益,從而促進供應鏈金融的健康發展。

(2)構建中小企業信用評級體系

基于供應鏈金融業務的特點,金融機構應該建立一個適合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體系。比如將對授信主體的風險評價體系由靜態評估變為動態評估,并將傳統的單一受信主體評級制度變為主體+債項的新型評級制度,同時側重對債項的評級,從而弱化對中小企業信用風險的審查。

(3)建立穩固的供應鏈上下游協作機制

如今的市場競爭早已演變成供應鏈之間的競爭,企業在制定其發展戰略時不應只局限于自身,而應立足于整個產業鏈條的發展狀況,順應其發展趨勢,找準企業在供應鏈上的定位,并加強與供應鏈上核心企業的協作。通過上下游企業之間的緊密合作,不僅能提高供應鏈的運轉效率,也能提升企業自身的競爭力。

第4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系統 問題 建設

分析美國金額危機爆發的深層次原因,我們不難發現,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的根本原因是金融監管部門監管不到位。我們知道,在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金融穩定是市場穩定的基礎,而金融監管是金融系統穩定最主要的保障,一旦金融監管系統出現問題,必將引起金融系統的動蕩,從而引起市場的動蕩。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給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敲響了警鐘,使我們不得不認真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系統,并制定相關改革措施,從而避免我國出現嚴重的經濟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系統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缺乏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系統

盡管我國早就建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分別對銀行、證券和保險進行分業監管,但是,這種監管系統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其主要表現在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缺乏相互協調的機制。這樣,就出現了金融監管政出多門的現象,從而導致監管系統混亂,出現重復監管或者監管盲區。

在監管過程中,由于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不同的監管部門對于同一類金融現象往往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從而導致對該金融現象執行的部門無所適從。如果一個金融結構所申請的業務由不同的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那么在申請的過程中就會遇到不同的監管方式,這樣就出現了同樣的業務需要制定不同的措施進行管理,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根本是不可能的。對于個別業務,在監管過程中還會出現監管機構職責不清,在交叉監管過程中出現監管漏洞等現象,這樣就會產生監管失察,出現金融風險。

(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嚴重阻礙著金融機構創新能力的發展

在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下,銀行無法開展證券方面的業務,這樣就使得一些能夠轉移風險或者能夠進行套期保值的金融產品以及金融工具無法進入市場,從而對證券機構業務的開展產生很大的阻礙,進而引起證券市場的強烈震蕩。

在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下,監管機構為了盡最大可能地減輕監管壓力,常常采取抵制金融新產品的辦法來減少對被監管機構風險及經營的監管,這樣就極大地打擊了金融機構創新的積極性,使金融機構在新出現的金融現象面前裹足不前。

我國的金融管理實施的是業務審批制,如果需要審批的業務涉及到幾個不同的監管部門,這是就需要幾個監管部門進行協調,如果短時間內無法協調成功,勢必會增大監管時滯以及協調成本,這樣也會阻礙金融機構創新能力的發展。

(三)我國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近幾年來,我國雖然頒布了多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并沒有完全涵蓋全部金融業務,特別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新出現的金融業務。隨著金融管理的電子化、網絡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虛擬金融現象不斷出現,這就向傳統有形金融為監管對象的金融法律體系發起了挑戰。此外,對于某些金融現象,我國盡管制訂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由于實施細則上不夠具體也會導致金融監管無力。

(四)金融監管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目前,大多數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人員的素質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大多年齡相對偏大,無力從學歷上講,還是從能力上講,都不具備相關資質。他們對于傳統的金融監管業務比較熟悉,對于現代金融業務相對陌生;有的金融管理人員對某一項業務比較熟悉,對于綜合業務相對陌生。在金融監管部門的高層管理人員中,還存在缺乏綜合型管理人才的現象,特別是在當前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既懂國際金融慣例、國內金融業務,又懂法律法規的現代化管理人才非常稀少。

二、大力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系統建設

(一)大力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

為了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的各類監管機構之間一定要認真溝通,建立高效率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大對金融業務的監管力度。在這個過程中,首先必須提高監管部門的風險意識,要對他們進行金融風險意識教育,改變他們對金融監管的認識。其次要促使兼容監管機制的規范化,并使用法律手段保證其實施。再次,要加大對國際金融現象的研究力度,逐漸完成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和國際金融協調監管機制的接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有效進行,才能使我國金融監管體系能夠應對來自于國際方面的金融問題。

(二)大力加強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金融產品以及金融衍生品可以實現風險分散,增強資金的流動性和使用效率,為此必須大力加強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在改革的過程中,要努力研究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業務上的互相滲透以及交叉經營現象,從而制定出能夠提高金融機構創新能力的相關策略。在改革過程中,監管部門還要正確處理好金融機構創新和監管之間的關系,決不能為了創新而放棄監管,也不能為了監管而限制創新。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改革的良性發展方向,才能激發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保證金融創新的良性發展。

(三)大力加強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建設

法律體系不健全是導致金融體系無序運行,金融市場動蕩不安的主要因素,為保證市場的穩定,必須大力加強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建設。要大力加強金融管理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推出的相關法律建設,大力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進行監管的相關法律建設,努力完善相關法律的細則等。除了大力加強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建設外,金融監管部門還要加大執法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國的金融市場在法律軌道內正常運行。

(四)大力加強金融監管人員素質建設

首先必須加大金融監管部門的人事制度改革,實行競爭上崗以及績效工資制。其次要加大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力度,組織進行相關業務學習,并嚴肅學習制度。再次,可以通過考試等多種手段選拔各類實用人才。

對于我國來講,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是保證我國發展各項事業的基礎,只有在金融市場穩定的前提下,我國的市場經濟才能穩步發展,才能在全球經濟的競爭中擁有一席之地。

參考文獻:

第5篇

人員配備不足,監管手段落后,嚴重影響到基層央行會計監管的效果。基層央行會計部門既承擔著轄內各金融機構的資金清算、國庫資金的上繳下撥等日常性業務,同時還肩負著帳戶管理、人民幣大額和可疑交易監測、結算管理等監督檢查職責。而目前,基層央行的主要監管手段仍停留在現場檢查階段,到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按制度要求,至少不能少于兩人,但目前,縣支行會計部門一般只有6-7個人,難免出現混崗違規操作的現象。

新的金融業務和金融工具的出現,給基層央行會計監管增加了難度。近年來,各金融機構隨著服務品種和服務范圍的擴大,信用卡、網絡銀行、電話銀行等新的支付結算工具隨之產生,使傳統的會計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的挑戰,加上基層會計監管隊伍觀念陳舊、年齡老化、學識水平偏低、知識結構不合理,同時缺乏對各種新業務、新工具、新金融政策法規的了解,故而無形中對會計監管職能的充分發揮打一定的折扣。

盡快制定相關支付結算法規,合理確定人民銀行與銀行監督部門的職責權限。盡快修訂以《票據法》為核心,以《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為主體的支付結算法規制度,按照各有側重,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的原則,對中央銀行與銀監會在會計監管上的分工進行明確。

基層央行要積極轉變會計監管理念,不斷創新管理手段與管理方式。將監管重點由以往的日常事物性管理、事后檢查為主逐步向制度建設、工具創新、信息搜集分析、風險控制為一體的事前控制為主的管理模式的轉變。要將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檢測作為支付結算管理的重點,從制度和技術層面上不斷提高管理的廣度和深度。同時積極探索基層央行會計監管的新方法與新途徑。

第6篇

摘 要 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增長,貿易融資業務獲得空前發展,在國際貿易中發揮愈益重要的作用。但與國外很多國家相比,目前我國國內對貿易融資問題的法律規定尚不完善,導致這方面的法律糾紛頻頻發生。盡快健全和完善我國貿易融資法律擔保制度和法規,是促進貿易保護、降低融資風險的有效途徑,需要引起社會各界及有關部門的廣泛重視和關注。

關鍵詞 貿易融資 擔保方式 法律問題

近來年,我國經濟發展事態良好,企業進出口貿易融資日漸增多。針對企業國際貿易融資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必須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法規,從根本上減少此類貿易融資糾紛事件的發生。 一、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現狀分析

上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開始產生和發展,不少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然而從目前的發展局面看來,我國很多中小企業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國際貿易融資難的問題,主要表現為貿易融資形式單一、辦理手續繁瑣以及缺乏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等方面。此外,由于我國國際貿易法律政策和法規尚不完善,在與國外其他國家進行貿易融資的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與國際慣例相沖突和矛盾的地方,因此該類型的法律糾紛事件常有發生,對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以及國際品牌和形象的建立極為不利。 二、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有關法律問題

歐美等發達國家企業的國際貿易融資起步較早,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對規范統一的國際通用做法和慣例。我國國際貿易融資起步于上世紀90年代,起步較晚發展,加上缺乏明確合理的法律政策規定,因而關于國際貿易融資方面的違規操作事件時有發生,引發法律糾紛不斷。綜合分析其原因,國家法律制度建設、銀行、企業自身及國家貨幣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

法律政策是國家各項事業發展和諧穩定發展的基礎和保障,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方面的法制法規建設與國外很多國家相比都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在我國國家立法當中,對于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方面的相關問題,例如金融和商業票據、貨權、擔保及信托等問題都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融資的過程中極易因操作不當引發法律糾紛,這種情況應當引起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的廣泛重視和關注。 三、解決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相關法律問題的對策 (一)健全擔保體系,完善抵押制度

我國中小企業資金基礎和綜合實力都較為薄弱,很多企業根本就沒有可作抵押的房地產資源,即使部分企業有可作抵押的房地產,也大多用來作長期貸款的抵押品。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申請短期貸款便會出現相當大的困難,面對融資瓶頸與企業發展的巨大矛盾,極易導致企業鋌而走險違規操作。因此,我們應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根據企業實際發展需要推出多種類型的融資服務,靈活地利用現有的各種金融工具為企業提供代收代付、匯兌以及結算等各項優質服務。針對一些相對固定的過往交易記錄相對良好的企業,銀行可對其提供無額外抵押擔保的融資服務,以有效緩解企業發展壓力。 (二)建立適合我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估體系

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眾多,這類企業往往起步較晚、發展規模較小,在貿易融資方面往往具有額度較小、頻率較高以及需求旺盛等特點。建立和完善適用于我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估體系是衡量企業發展狀況及償債能力的有效途徑。通過建立企業信用評估體系,對不講信用的企業進行處罰和嚴懲,讓信用值較高的企業獲得更好地資金支持,引導企業誠信管理和經營。誠信經營是企業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際貿易融資法律糾紛的發生。 (三)健全國際貿易融資的相關法律政策和法規

我國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盡快建立和完善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企業的自律監管和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民營擔保機構的發展,多途徑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企業貿易融資領域。國家立法及司法部門應充分結合企業國際貿易融資工作的實際,在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健全貿易融資法律政策體系,有效促進我國中小企業貿易融資問題的解決。

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引導我國各大銀行積極調整信貸結構,加快改革發展的步伐,為企業貿易融資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和資金支持,從而有效促進我國企業的發展。同時,我國各大中小企業也應在國際通行慣例和我國國家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合理操作和運營,制定合理合法的操作程序和方案,力求減少和規避國際貿易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以降低國際貿易融資法律糾紛事件發生的頻率。以最有效的方式解決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困難的現狀,需要我國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部門的共同努力。在當前緊張的國際和國內經濟形勢下,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要通過立法等多種形式對企業貿易融資問題予以引導,從根本上打開我國中小企業貿易融資的瓶頸,廣泛拓展中小企業貿易融資渠道,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保護環境。

小結:國外很多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國際貿易融資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政策和法規還不夠完善。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融資時,在操作上極易與國際通行慣例發生矛盾和沖突,引發國際貿易融資法律糾紛事件。為避免和杜絕諸如此類現象的繼續發生,國家司法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盡快建立健全關于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方面的法律政策和法規,促進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有序開展。

參考文獻:

[1] 王信,熊慶麗.金融危機后貿易融資的變化及其對國際貿易的影響[J].國際貿易,2009(08).

[2] 聶爾德.基于演化博弈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分析[J].財經問題研究,2011(06).

第7篇

關鍵詞:金融糾紛 特點 原因 處理方案

金融行業直接關系到全球政治、經濟格局,對世界經濟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在金融危機后,全球金融行業受到了嚴重的沖擊,逐漸加大了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在金融行業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僅影響到消費者的投資積極性,還關系到金融行業的控制與管理水平。隨著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由于國家金融體制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金融行業中的各種糾紛問題越來越多,制約了金融業的發展。

一、金融糾紛問題的主要特點

1、金融糾紛問題不斷增加,涉及金額日益龐大

隨著社會經濟的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加上人們投資習慣的改變,金融領域飛速的發展壯大,金融活動日益增加,金融糾紛問題逐年上升,金融糾紛問題形式多種多樣,涉及的金融越來越龐大。

2、金融糾紛問題以傳統的借款糾紛為主,新型問題越來越多

在目前的金融糾紛問題中,主要還是發生在借款領域這一塊,借款合同的糾紛是其主要的表現形式;而且在民間借貸中的糾紛問題相當的多,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視;新型的金融糾紛問題也越來越多,如信用卡透支、房屋汽車按揭、儲蓄合同等新型金融糾紛問題,隨著金融行業不斷拓展,金融業務越來越廣,但是涉及的金融糾紛問題隱患也日益增加。

3、金融糾紛問題越來越復雜,處理比較困難

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現代科學技術逐漸應用到金融業務中,而且隨著金融業務中涉及的元素越來越新。在金融業務中,出現的糾紛問題越來越復雜,涉及的對象非常的多,元素更加豐富,但是用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處理起來沒有依據,比較的困難。

二、金融糾紛問題頻發的原因

1、社會誠信缺失

在金融業務中,雙方存在思想誤區,誠信觀念淡薄,對于自覺履行金融合同或者規范的的意識不夠,社會誠信氛圍不夠,沒有完善的社會誠信管理體系,為了謀取經濟利益,做出不合法行為與操作。

2、金融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在金融行業的發展與建設過程中,沒有形成健全的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相當多的漏洞,如信貸機制的不完善、金融機構的約束力不夠、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等漏洞,直接導致在金融活動中,為了經濟利益,業務雙方鉆金融體制的漏洞,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引發金融糾紛問題。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金融行業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沒有法律法規約束和相關的懲戒,直接助長了金融業務雙方的不規范操作行為,讓金融業務雙方肆無忌憚,從而引發金融糾紛問題。

三、金融糾紛問題的處理方案

1、完善金融機構的金融管理體制,健全金融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金融機構要強化依法經營與管理的意識觀念,加強法律意識,嚴格按照國家金融業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經營與管理,保證金融活動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規范金融市場的競爭行為,降低金融風險,盡量減少金融糾紛。同時加強內部管理,建立機構內部的風險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的金融管理體制,保證金融業務的合法合規,避免金融業務中的法律風險與經濟糾紛隱患。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專業型金融法律人才,規范金融業務操作。金融業務涉及的法律非常專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通過各種方法提高金融法律人才的素質和專業水平,加大對金融業務的審查力度。健全金融行業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金融業務活動。

2、建立科學合理的金融糾紛調解機制,運用非訴訟方式解決金融糾紛

在遇到金融糾紛問題后,消費者無法掌握合適的處理方案,通常會采取投訴的方式反映到銀監會或國家政府部門等一些行政機構,但是由于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行政機關缺乏法律依據,以及金融專業技能不夠,處理水平不高,不能給予消費者正確的處理方案,而且加大了銀監會、國家政府部門等行政機關的調節壓力,因此在現有的金融行業發展鏈條中,探索積極有效的金融糾紛調解機制,運用非訴訟方式解決金融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們調解制度逐步的法制化和完善,建立科學合理的金融糾紛調解機制,要吸收和借鑒人們調解的優點,整合其他的調節機制。

科學合理的金融糾紛調解機制能夠更加契合當前金融糾紛問題的特點,并且在處理時具有及時性和高效快速性,能夠有效的緩解金融糾紛問題雙方的矛盾,保護雙方利益;而且符合相待金融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在遇到一些輕微金融糾紛問題或非重大利益損失的情況下,更傾向于協調、磋商來解決,迫不得已才向金融部門、行政機關尋求解決,能夠更好的滿足金融消費者的迫切需求。

3、國家政府等行政機關要適當介入,充分運用審判職能

越來越多的金融糾紛問題已經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政府的審判部門必須要服從國家經濟發展大局,積極應對國際經濟發展形勢,適當的介入金融糾紛問題的處理中,充分的運用審批職能,維護好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首先要加強對金融糾紛問題中的民生司法保障。金融糾紛問題處理不妥當很有可能引發、上訪等社會問題,影響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秩序,因此政府相關的審批部門要公平公正、及時有效的處理好相關金融糾紛問題;加大司法調解力度,促使金融活動雙方合同的履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其次要加強研究創新,積極的應對當前金融審判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目前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金融糾紛問題中科學含量越來越高,涉及的新元素也日益增加,增大了金融審判機關的審判壓力和難度,必須通過研究創新,謹慎的處理金融糾紛問題。最后需要增強聯動效應,強化金融糾紛化解與風險防范。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金融審判部門還要加強與金融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溝通,協調解決金融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有關問題,一同促進金融市場規范、有序發展;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善后工作,把金融糾紛問題的社會影響降到最低,維護社會穩定。

4、營造良好的誠信環境,建立科學的誠信管理體系

金融糾紛問題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社會誠信氛圍不夠好,金融活動雙方的誠信意識不高。因此要加強社會誠信教育,強化社會誠信的監督機制,加大懲戒力度。通過誠信曝光、市場誠信準入制度、金融機構信貸制裁等方法規范金融消費者的誠信問題;對于誠信較好的金融機構要做好表彰和需安全,讓他們認識到誠信的重要性和價值,建立科學的誠信管理體系,嚴格要求金融活動中的誠信操作,避免出現騙貸、關聯擔保、資產的重復抵押等一系列的違規行為。

參考文獻:

第8篇

這次競聘的崗位是儲蓄崗,競聘儲蓄崗位我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有一份對工作執著追求的熱情。參加信用社工作以來,雖說平平淡淡,但也盡心盡力。因為我熱愛信合事業、熱愛所從事的內部工作,我刻苦鉆研業務,認真學習相關知識,有著這份對工作執著追求的熱情,經過自己的不懈努力,我想儲蓄工作我會干得很好。

第二,我有一定的理論基礎。我畢業與黑龍江省銀行學校,在校所學就是現在所用的,所謂專業對路,這對我來說無疑是一個極大的優勢。而且平時一有空我就認真學習金融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我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對《會計法》、《合同法》、《擔保法》等金融行業相關法規知識有了更進一步的理解,為提高自己的儲蓄水平打下了較為堅實的基礎。

如這次我能成功競聘到信貸崗位,將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如下幾點: 一是不斷學習,加強服務。做到既學習金融業務知識,又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作為信貸戰線上的一名新兵,更要虛心地向領導和同事們學習,不斷地充實和完善自己,使自己的工作能得心應手。在認真學習的同時,還要加強服務,提高服務水平,更新服務觀念,與客戶做知心朋友。創一流服務質量,打出自己的服務品牌, 贏得更多更好的客戶。

二是腳踏實地,勤奮工作。儲蓄存款是銀行的生命線,是我們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作一名儲蓄員,我的工作就是全信用社工作陣地的第一線,我要以自己的向上風貌為信用社打好第一炮。在今后的工作中,對待每一筆存款業務都要有"第一面是最重要"的思想,認真辦理每一個細節恪盡職守,任何環節都不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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