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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網絡侵權行為法

網絡侵權行為法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02 15:11:3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網絡侵權行為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網絡侵權行為法

第1篇

 

關鍵詞: 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侵權 明知規則 提示規則 審查義務

引言

      隨著互聯網世界與現實世界在生活模式及經濟利益上的對接,侵權行為也不可避免的出現在互聯網世界中。因互聯網技術上的獨有特征,網絡侵權出現了許多新的模式,這對侵權法的立法技術和司法實踐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國新制定的《侵權行為法》,結合了我國現存網絡侵權行為的特性,即大多通過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或平臺來進行的情況,從特殊責任主體的角度入手,對網絡侵權行為做出了特殊規定,并通過靈活運用共同侵權理論,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實施網絡侵權的行為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共同加害人,讓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從而提高了被害人求償的可能性。下文將以提示規則為對象,以《侵權責任法》第36條為文本,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進行研究。

一、對《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分析

      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侵權責任,集中見于《侵權責任法》第36條。該條涉及“明知規則”與“提示規則”,分別規定在第三款與第2款之中,現分析如下。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三款——明知規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1]本款規定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前半段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但書之后的規定,其民法學基礎為幫助行為的共同侵權理論。在國外立法例中,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第512(c)(1)(A)(iii)、512(d)(1)(c)條和歐盟關于規定出版者責任的2000年第31號指令第44條,也均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明知用戶利用其服務進行侵權活動時,如不采取必要措施,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理論上,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網絡信息和匯總平臺的管理者,是可以對所有的信息進行監控和管理的。然而在實踐上,由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所面對的信息流量巨大、信息種類繁多、更新速率飛快,讓其履行同傳統的新聞出版業者一樣的審查義務,通過以主動出擊的模式去尋找在其平臺之上的侵權行為,在經濟和效率上已非可能。

      但是,經濟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考慮,其目的在于促進互聯網的發展,而不能成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逃避責任的理由。因此,本著最大程度救濟受害人的立法目標,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主觀存有過錯且對直接侵權行為具有幫助行為從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此即為明知規則。該規則通過擴大責任人范圍的方式,保障受害人利益,其構成要件包括:主觀過錯、直接侵權行為的成立、存在共同侵權行為,以及共同侵權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

      1、主觀過錯。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提供的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那么其在技術上的壟斷性便天然的要求其承擔監管義務。當網絡服務提供商知道其用戶存在侵權行為之時,如果其不履行監管義務而將涉及侵權的內容進行適當處理,那么就可以合理地推斷其對于該用戶的侵權行為存在主觀上的放任心理,從而構成了網絡服務提供商自身的主觀過錯。[2]

      2、直接侵權行為成立。由于在《侵權行為法》中,作為特殊侵權主體出現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僅指沒有直接從事侵權行為之人,故而其侵權責任之成立,需要依賴于其用戶直接侵權行為的在先成立。因此在明知規則中,已經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已發生了用戶通過其提供的服務,進行了符合侵權行為法律構成要件的直接侵權行為。

      3、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民通意見》第一百四十八條第1款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因此,我國民法中,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采取客觀標準,并不要求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數個行為人具有共同的過錯,也不要求這些行為人必須具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與此相應,依明知規則,當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曉其用戶的侵權行為后,如果采取放任的態度,任由其所運營的平臺對該侵權內容進行無限制的傳播,那么其在客觀上,便實施了通過提供信息平臺的方式幫助侵權人達到侵權目標的共同侵權行為。

      4、共同侵權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試圖通過網絡進行侵權的行為人,由于其通常不具有獨立架設網絡平臺的技術手段,因此絕大多數網絡侵權行為,均是通過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達成其侵權目標的。因此,網絡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與其所使用的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具有因果關系。

(二)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提示規則

第2篇

與傳統交易相比,電子商務中涉及的侵權責任主體、責任承擔等都有很大的不同。

在責任主體方面,電子商務環境下涉及很多新出現的網絡主體,例如網絡服務提供者、物流服務提供者等。在這些責任主體中,目前最為受到關注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在實際情況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業務范圍往往比較廣泛,同一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既提供網絡技術服務也提供網絡內容服務,如新浪、網易等綜合性網站等。由于互聯網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的模式與主體不斷創新,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明確提及的網絡侵權責任主體,即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不足以涵蓋目前的實際情況。在分析其承擔的侵權責任時,應當根據其在爭議中承擔的具體角色來分析。

在侵權形式方面,電子商務中往往出現很多經營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共同侵權行為。與傳統的侵權行為不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經營者在實施侵權行為的時候,一般都需要借助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一些網絡服務提供商為了增大網站流量,增強盈利能力,降低自身風險,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經營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產品或服務。因此,在電子商務中,對經營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制非常重要。

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對消費者人格權和財產權的侵犯。對消費者人格權的侵犯主要有盜用或者冒用消費者姓名等侵害姓名權的行為;非法侵入消費者電腦截獲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發送垃圾郵件等損害消費者隱私權的行為。對消費者財產權的侵犯更為常見,主要表現在竊取消費者網銀賬戶中的資金以及竊取消費者賬戶中的虛擬財產,包括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

二、電子商務中侵權責任的認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已建立起一套侵權責任原則,對于一般性的網絡侵權,應當遵循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在電子商務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較為特殊,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對于網絡服務平臺的直接侵權責任,應當根據過錯原則進行認定。而對于其間接侵權責任,目前學界尚有爭議。一是無過錯責任說,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中介服務的過程中審核系統或網絡中傳輸、存儲的信息,一旦他人利用該系統或網絡進行侵權行為時,無論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責任。另一種是過錯責任說,即不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審核義務,只有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他人在利用其系統或網絡進行侵權而不制止時才承擔責任。筆者認為過錯原則更加合理,首先,互聯網上的信息浩如煙海,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所有信息進行審核是不現實的,這會極大的消耗人力物力財力,阻礙互聯網行業的發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并沒有太大意義;其次,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提供信息交流中介的主體,如果只是維護平臺的正常運行,并沒有參與侵權行為,則其雖然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提供了技術基礎,但該侵權行為并不是出于其本意,不能認定為侵權責任主體。

三、電子商務中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違法行為

相比傳統侵權行為,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更加復雜,難以確定其違法行為。例如對于黑客的網絡攻擊等需要技術手段才能進行確定。雖然困難重重,但對于違法行為的確認非常必要,這是確定侵權責任的前提。目前涉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中,主要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他人在利用其系統或網絡進行侵權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在提供網絡服務的過程中未履行合理的審查義務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

(二)過錯

合理注意義務標準,即一個普通的謹慎的人應當遵循的注意成都,是對于過錯判斷的主要依據。國際上一般不會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或經營者承擔超過這一標準的注意義務,因為過重的義務不僅不可能實現,也會阻礙互聯網行業的發展。在電子商務中,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應當是采用合理手段和技術防止網絡侵權信息的傳播,對明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的信息予以屏蔽和刪除,在接到通知對侵權行為應采取必要措施而未采取時而造成損害進一步擴大的,就損害擴大部分應當認定其存在過錯。

(三)損害結果

“依傳統侵權法理論,損害是對合法利益侵害的結果;具有確定性,是一個確定而非臆造、虛構、尚未發生的事實。”損害結果在侵權行為法上的主要功能是彌補受害人的損失,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盡可能的恢復到未發生侵權行為時的狀態。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電子商務中的侵權類型更加多樣,導致損害結果更為復雜。在涉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因為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導致消費者的隱私遭到泄露,構成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結果。當由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消費者通知后未及時處理而造成損害進一步擴大時,其損害結果更加難以認定。網絡侵權造成的后果不僅包括對消費者實體權利的損害,還應當包括虛擬權利和精神損害,其結果愈加難以估量。

(四)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作為侵權的構成要件,旨在基于一定的價值判斷實現責任的適度限制。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可以充當一般因果關系理論,來完成一般性的因果關系判斷之任務。”在電子商務中,因果關系主要是指網絡侵權行為與消費者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注意義務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客觀聯系。消費者對于虛擬性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明存在很大難度。由于涉及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等不同主體,對一果多因的侵權行為區分導致損害的原因更加困難。

四、電子商務中侵權的免責事由

法律會根據價值取向和利益平衡的變化調整免責事由的范圍。若法律旨在促進行業的發展,就會設置較多的免責事由。相反,免責事由就會相對簡化。為了兼顧行業發展和消費者保護,我國法律目前采取的是一種折中的態度,并沒有在電子商務領域對免責事由做出過多調整。在電子商務中,侵權行為所呈現出的關系往往比較復雜,損害后果難以確定,因果關系也難以查證。同時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帶來的交流方式變化和言論的空前自由,也使網絡侵權責任的承擔越來越重要。對此,應當設立更為嚴苛的責任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對責任主體的免責事由予以特別的規定。

五、電子商務中侵權責任的完善

我國《侵權責任法》對網絡侵權做出了規定,但該條款規定較為簡單,應當對侵權主體的責任進行細化。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用戶侵犯了他人權益并提供了實質性幫助的情況中,網絡服務提供者更具有主觀惡性,這種情況與《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是遞進關系,應當對這種情形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完善侵權責任的法律體系。

第3篇

關鍵詞:網絡交易平臺;商標權;侵權行為

一、網絡交易平臺商標權間接侵權行為認定意義

商標權間接侵權的相關規定對于網絡虛擬商業活動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主要來說有以下幾點:

1.維護網絡交易的公平性

在當前網絡極度發達的背景下,網絡具有高度的自由性和交互性的特征,在新型網絡交互理念的影響下,充滿了個性化和私人化的特點,同時也為商標侵權大開了方便之門,不但使得侵權的成本減少到最少,而且使得侵權行為更加多元化、隱蔽化,使得傳統的商標法中對于侵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很大程度上被規避,難以獲得有效的作用。直接侵權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被間接侵權行為所取代,因而在商標法中規定間接侵權行為對于公民的合法權益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以當前較為流星的C2C交易模式為例,賣方通常分布較為零散,個體規模不大但是交易量驚人,在產生了侵權糾紛后,商標權人難以通過直接侵權行為進行有效的追責,而作為C2C模式的載體,網絡交易平臺通常具有充足的償還能力,因而在侵權糾紛的過程中經常被商標權人視為首先的追責對象。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于網絡交易平臺顯失公平,給網絡交易平臺增加了不應有的責任,因而應該當加強對于權利義務相協調原則的把握。

2.有利于維護責任義務相協調原則

在網絡商業行為過程中,網絡交易平臺并沒有直接的進入到商業活動的過程中去,但是其作為載體,為網絡商業活動提供了便利和可能,也為商標侵權行為的滋生提供了溫床,并且通過收取平臺費用獲得利益,從而在商標侵權行為中具有其責任。但是應當認清其在侵權行為中的次要位置,加強權力義務相協調的規定。

3.對于網絡交易平臺也具有警示和督促的作用

在實際的情況中,許多網絡交易平臺對于商標侵權行為聽之任之,甚至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賺取平臺費用,不惜犧牲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還有一些網絡交易平臺并沒有意識到商標間接侵權行為,缺乏足夠的認知和防范。因而加強了商標權間接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能夠使得網絡交易平臺提高其法律意識,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商標間接侵權行為的產生。

二、網絡交易平臺商標權間接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認定

1.網絡商戶的行為構成直接侵權或即將構成直接侵權

在通常的舉證責任規則下,商標侵權的舉證責任應當屬于商標權人。但是實際上,網絡虛擬商業行為中,通常交易量較大、交易速度較快、商品變換較為頻繁,因而對于商標權人的取證行為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和阻礙。并且,根絕我國民事訴訴法的相關表述,只有原件才具有絕對的充分證明力,而復印件的證明力則顯著不足,需要同其他證據進行相互應征。在這樣的情況下,網絡虛擬商業行為的相關信息都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商標權人在進行取證的過程中始終難以獲得所謂原件,而只能通過打印的方式獲得復印件,從而降低了證據的證明力。為了與復印件相應證,商標權人只能尋找侵權行為人所銷售的侵權產品并且經過公證從而獲得證明力,這對于商標權人來說顯然是一個艱巨的任務。

2.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存在主觀過錯

從根源上來看,過錯具有必然的追責負擔,具有道德和法律上的雙重被否定。在網絡交易平臺的商業活動中,對于其過錯的認定更多的體現為對于侵權行為的知悉。而對于這種知悉,在學術界也有著不同的聲音。大多數的研究者認為,知悉應當是已經知道的狀態。而一些研究者認為這種知悉應當區別為已經知道和應當知道,這兩種情形在定罪和量刑的過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從而應當予以充分的區別和認定。其他的研究者則認為知悉狀態還包括推定知悉和可能知悉。綜合上述觀點來看,筆者認為,這種知悉狀態應當更多的體現出網絡交易平臺對于商標侵權行為的一種聽之任之的放任心態,而并非是一種主動進行商標侵權的行為。并且在我國當前的立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中,對于應當知道和推定知悉并沒有一個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而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將會存在著難以避免的困境,不利于司法活動的開展和執行。

3.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存在加害行為

所謂加害行為,指的是權利主體濫用權力,觸犯法律的禁止性條例,拒不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其形式可以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正如上文所述,我國當前網絡交易平臺的加害行為更多的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即對于注冊商鋪的侵權行為執放任的態度,對于商標權利人的申訴執消極的態度,甚至于對于法院的調查活動執不合作的態度,從而導致侵權行為的繼續和侵權造成的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4.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所謂損害事實指的是由于外界的阻礙行為而導致的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的行使遭受阻礙,難以獲得充分的實現,從而為權利人帶來損失的事實。引申至網絡虛擬商業活動中,我們可以將損害事實大致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由于網絡交易平臺的注冊商戶冒用正品名義銷售假貨,從而導致商標權人在正品銷售份額下降,同時由于假貨的質量等問題,導致該品牌所具有的品牌價值下降,從而帶來的無形損害;第二,消費者在購買到假貨后,并不知道這是被冒名,而認為是正品,但是假貨通常在質量或者其他方面上都具有相對粗糙之處,這會影響到消費者對于該品牌的整體評價和認知。第三,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買不起名牌但又渴望名牌的消費者可能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的假冒名牌商鋪,知假買假,這不僅是對于該品牌的一種損害,也是對于我國知識產權法益環境的一種損害。

第4篇

一、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及法律責任

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根據侵權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行為;二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行為;三是網絡用戶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對于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可以直接適用《著作權法》有關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在這里主要討論前兩類侵權主體侵權行為。

首先是網絡內容提供者。網絡內容提供者包括任何信息到網絡供公眾訪問的人,最主要的方式是通過創建萬維網網站,在其網頁上信息,網站的所有者即為“網主”。對于網絡內容提供者在其網頁上的信息,如果是自己創作的作品通過網絡發表,不會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但是如果是將他人的作品數字轉化后在網絡上傳播,就可能涉及侵權。如果網絡內容提供者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非數字化作品進行數字化后在網絡上傳播,應當尊重原有作品的著作權人,未經許可、不支付報酬的上傳、傳播、復制等都屬于侵權行為。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向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訟,也可以在提訟時申請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響等各項臨時措施。另外,網絡內容提供者還可能涉及一種侵權行為是將他人已經數字化的作品未經許可在網上傳播。對于這種侵權行為,適用前述轉載摘編的有關規定,可以不經許可,但應當注明作品出處,并支付相關報酬。

其次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通路以使網絡內容提供者和網絡用戶與因特網連接的從業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有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種。直接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相關材料進行復制,對于這種侵權行為,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清晰,可以直接適用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本文主要討論間接侵權行為。由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實際操作中對網絡信息的管控責任及能力有所區別,因此我們可以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連線服務提供者和內容服務提供者。前者只是單純的技術提供者,作用僅僅相當于銷售商,提供連線、接入等物理基礎設施服務,而沒有控制信息內容并獲取相應報酬的權利,從而也不應該對用戶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負責。侵權的法律責任由行為人本人承擔。但是如果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屬于共同侵權,應當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后者是指提供大量各類作品、新聞等信息內容。如BBS(電子布告板)、聊天室、論壇等有關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內容服務提供者,由于對網絡信息具有一定的編輯控制能力,有責任對信息進行組織、篩選和加工等行為,在發現侵權作品或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后,負有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防止繼續傳播的義務。內容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義務,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與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二、關于權利管理技術措施

在實踐中,著作權人將其作品上傳至網絡,通常要在作品中加注有關權利管理技術措施,如反復制設備、電子版權管理系統、電子水印、電子簽名等,對防止他人侵權有一定的作用。關于技術措施的問題。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版權公約》第11條、12條,《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中都有相應的規定。雖然就技術措施本身來講,并不是《著作權法》應當討論的問題,但在事實上卻直接影響到《著作權法》的實施。權利人不得不主動采取一些自我保護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總有人能夠通過相應的技術手段解除權利人所設的技術屏障,而且現實中專門有人以營利為目的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解密,但并不直接復制他人作品,這種直接針對權利人所設置的權利管理電子技術措施的侵權行為大大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了我國信息產業的健康發展。

著作權人經常采取的技術措施,大體上分為兩類:一類是控制訪問的技術措施,另一類是控制作品使用的技術措施。針對這兩類技術措施,侵權人可以運用相關的技術手段進行躲避、繞過、移動、關閉或妨礙等行為以規避權利人設置的技術措施。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增加了有關權利管理技術措施的規定,對加注權利管理技術措施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給予了充分肯定。《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也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傳、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第5篇

【關鍵詞】電信運營商;信息網絡傳播;法律責任

一、電信運營商在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關系中的定位

(1)電信運營商作為網絡基礎設施的經營者,如果向服務對象提供基礎的網絡接入服務,即僅為服務對象提供網絡傳輸通道,且對其在網絡中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2)電信運營商單獨作為信息內容的服務提供者,例如在自營的有線或無線公眾網站對用戶(即服務對象)提供增值信息業務,比如影音播放文件、音樂彩鈴、小說等等。(3)電信運營商與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合作為用戶(即服務對象)提供電信增值業務(最典型的是與SP商的合作)。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一種權利形態,認定其是否被侵害,目前的實踐基本上均將其列入侵權行為法的保護范疇,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人可以主張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受到侵害,從而要求侵權方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學界關于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通說,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應當具備的四要件是:(1)行為人直接或間接地實施了侵害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直接侵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間接侵權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某人的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其二是指某人必須對他的侵權行為負一定的責任,而他自己并沒有從事任何的侵權活動。(2)信息網絡傳播侵害行為造成了權利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損害。侵權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違法通過網絡傳播權利人的作品(包括各種形式的作品),在實踐中會出現使權利人的人身權益與財產權益受到了損害的情形。(3)損害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間有因果關系。侵權人的行為與權利人受到的損害之間是否有客觀聯系,其實際上是探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否實際上為損害發生的原因。若無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損害是否仍舊會發生。(4)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無過錯而無損害,是侵權行為法的基礎原則。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中,要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同樣要求侵權人存在著過錯。

三、電信運營商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中的責任承擔

(1)電信運營商作為網絡基礎設施的經營者,如果向服務對象提供基礎的網絡接入服務,即僅為服務對象提供網絡傳輸通道,且對其在網絡中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在此情況下服務對象如發生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電信運營商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本文認為電信運營商的網絡服務行為一般不應被認定為侵權行為。(2)電信運營商如果單獨作為信息內容的服務提供者,存在擅自向公眾用戶提供他人著作權作品或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侵權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并依照《著作權法》、《條例》、《司法解釋》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但屬于《條例》規定的例外情形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3)電信運營商如果與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合作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內容,如果發生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情形,如果存在主觀過錯則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沒有侵權的主觀過錯則不構成侵權,同時《條例》規定的例外情形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電信運營商與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合作為用戶提供電信增值業務,由于電信運營商一般只提供移動通信網絡平臺,合作商提供具體的信息內容,因此電信運營商不能單獨構成侵權行為,只存在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可能性。根據共同侵權的法理基礎,必須有侵權人的共同故意或過失的主觀過錯基礎,如果電信運營商充分履行嚴格審查義務,但仍出現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此時由于電信運營商在合作過程中無主觀過錯,故不構成共同侵權。

四、防范建議

(1)要高度重視對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2)應加強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預警機制,應與公眾建立監督檢舉的交流渠道,高度重視公眾的質詢和報告,一旦有權利人發出主張權利的要求則可以馬上審查、迅速通知和及時處理,避免因怠慢和拖延導致侵權行為加重并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責任。(3)應加強向用戶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合法性的審查。(4)應及時取得提供信息服務的合法資質和嚴格審查信息服務合作商的合法資質。(5)應積極培育企業自主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J].1998

第6篇

一、按行為主體劃分的網絡著作權侵權類型

1.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

網絡服務提供者指為各類開放性的網絡提供中介服務的人。最初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給用戶提供接入服務,使之能與互聯網連接的經營者。如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越來越廣,可分為網絡基礎設施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電子公告板系統經營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五類。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專門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躲避權利保護技術措施行為的侵權責任進行了規定,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應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6項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但《條例》同時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其鏈接、儲存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但能夠證明自己并無惡意并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內容的情況下,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網際網絡的出現催生了一個新興的產業——網絡服務業,服務提供者(ServiceProvider,SP)提供接入、中轉、搜索等各種各樣的硬件和軟件服務。這種服務導致互聯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泛濫成災,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極大侵害,服務提供者也常常站上被告席。因此,如何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界定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平衡著作權人與公眾之間的關系,對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促進創造性作品的生產和傳播都至關重要。

2.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行為

網絡內容提供者是指將作品上傳到網上供公眾訪問的主體,通常有兩大類:一是指已經申領網絡信息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絡服務經營者,主要從事網絡信息服務{二是傳播作品的網絡用戶,包括各種各樣的組織和個體。無論是哪種主體,只要其在網上傳播的作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著作權人就有權追究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比如:一些網友的影像作品使用了未經授權的音樂作為背景音樂,或者使用了其他影視作品中的一些經典鏡頭,而該作品不是用于教學或研究,而是在網絡上通過點擊率獲取收益,這就屬于侵權行為。

但是網絡侵權行為極其復雜。因網站設置深層鏈接而導致的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一是設鏈網站的鏈接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二是設鏈網站的鏈接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3.網站管理者的侵權行為

網站管理者是負責管理網站內容和秩序的人,擁有網頁或網站的整體內容和形式的著作權。有時網站管理者為編輯網頁專欄篩選和整理材料或用了已發表在網上的相關作品形成匯編作品。在這個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很可能做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支付報酬便使用其作品的行為,即可能構成侵權。

4.網絡使用者的侵權行為

網絡使用者即互聯網的終端用戶。網絡使用者侵權目前從技術上來說只能是自然人使用并侵權,但從法律角度看,侵權責任的被告還有可能是法人、其他單位或組織等。互聯網使用者數目龐大,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12年7月的《第30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國網民規模達5.38億。網絡使用者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包括:故意規避或破壞著作權人在其作品上采取的技術防范措施;出于贏利目的將MP3或網上電影下載并制作成盜版光盤進行商業出售等。

二、按侵權行為方式劃分的網絡著作權侵權類型

1.上載侵權行為

上載侵權行為是指對網絡用戶公布無著作權人授權的作品的行為。1998年,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在未經畢淑敏等六位作家同意的情況下,將他們的文學作品儲存在其計算機系統內,網絡用戶只要登陸該公司的主頁即可瀏覽或下載這些作品。法院最后裁定:該公司的行為是對原告作品的傳播使用,將原作品數字化并沒有改變原作者在作品中賦予的核心精神和獨創性,只是作品的表現形式和傳播方式發生了變化,并不具有獨創性。原作品著作權人對該作品的數字化產品享有權利。

2.轉載侵權行為

轉載侵權行為是指在網絡上復制、傳輸作品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3.下載侵權行為

下載侵權行為是指擅自下載或使用網絡作品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侵權行為。以陳衛華訴成都計算機商情報社一案為例。陳衛華將其作品《戲說MAYA》一文上載到其個人主頁上,并注明請勿轉載的字樣。而《計算機商情報》未經陳衛華許可將該網絡作品刊載于其家庭版上。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陳衛華將《戲說MAYA》一文上載到互聯網上發表,實際是在網絡空間傳播其作品。計算機商情報社在其主辦的登有商業廣告的報紙上擅自刊載陳衛華的作品,為其商業目的擴大了該作品的傳播范圍,侵犯了陳衛華的著作權。

4.快取侵權行為

快取是指計算機在運作時,因信息傳輸或運作所需,會在計算機的高速緩存上暫時復制數字數據并儲存。快取通常發生在網絡服務器上,也稱主機快取。當網絡服務提供者儲存熱門網站,以供使用者快速連至該網站,或一家公司為網絡安全理由使用主機,作為防火墻的一部分時,會使用快取功能,這樣就會產生高速緩存暫時性重制與儲存他人網站的內容。由于快取會暫時性重制他人網站上的著作,因此可能產生著作權爭議。

5.網頁超鏈接侵權行為

由于在其屏幕內存中網頁使用者暫時儲存所鏈接網頁的內容,網頁超鏈接可能引發侵權爭議。但在網頁上涉及和提供超鏈接的原網頁超鏈接其他網頁并沒有重制的行為,如果有,則只在網頁使用者的暫時性復制被認為有侵權時,提供超鏈接的網頁才有輔助侵權或侵害的可能。

8.網站內容集成侵權行為

網站內容集成是指在自己網站供人搜尋或自己使用他人網站的數據庫內容。美國即有因為內容集成產生著作權爭議的案例。Bidder’s Edge公司在其網站提供一種功能,讓使用者可以跨越不同拍賣網站搜尋并投標購買其想要購買的商品,而不必分別到不同拍賣網站去投標,其所涵蓋的拍賣網站包括eBay,每天通過該網站訪問eBay的數量達10萬次,復制eBay網站的數據庫達1.10%,eBay因此告該公司侵害著作權。

三、按侵權行為內容劃分的網絡著作權侵權類型

1,侵犯網絡著作權人人身權的侵權行為

著作人身權指著作權人基于作品創作所享有的一種使其人格、作品受到尊重的權利。根據《伯爾尼公約》第六條之二第一款規定,著作人身權利是不依賴于財產權利而獨立存在的,即使在財產權轉讓后,著作人身權仍歸作者享有。

我國的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發表于網絡上,其發表權已經實現,他人再轉載或鏈接均不能侵犯作者的發表權。例如以當年明月為筆名的作者撰寫的《明朝那些事兒》,2006年3月在天涯社區首次發表,2009年3月21日連載完畢,邊寫作邊集結成書出版發行。如果在網絡連載階段,出現侵犯作者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情況就是侵犯當年明月的人身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所以將未公開發表的作品擅自上載到網上,也屬于侵權。如有些技術水準較高的網絡黑客可以查到網站服務器系統的漏洞并破解密碼,輕易地更改網絡作品;有些作品被轉載時內容被隨意刪減、或沒有作者署名,這些對網絡著作人身權的侵權行為嚴重地損害了著作人身權。

傳統著作人身權的載體是可以觸摸的傳播工具,例如書籍、報刊、電視等,而網絡環境下著作人身權的載體變為了互聯網,其具有無形性、全球性與交互性等特征。載體的特殊性使得在網絡環境下對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也突破了在傳統技術下著作人身權保護的形式,對傳統的保護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

2.侵犯網絡著作權人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人財產權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利用作品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十七項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同樣適用于網絡作品。網絡使作品的傳播方式和使用范圍得到擴張,從而使現有作品給作者帶來更多的經濟回報,這種回報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認可和保護。

與傳統的文字、音樂、影視作品的單一存在與傳播方式不同,網絡上的作品存儲形式多種多樣并且可能隨時被訪問者讀取。這些網絡作品有的是在網絡創作中產生的,如網絡文學,也有的本來不是網絡作品,但是后來被放置在網上,成了網絡環境下的作品。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就是指著作權利人對上述網絡作品所享有的權利。

第7篇

關鍵詞: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 網絡侵權 建筑物坍塌侵權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7-0101-03

一、引言

連帶責任(joint liability),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有牽連關系的兩個以上當事人均須對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民事責任。連帶責任制度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法將因合同產生的連帶債規定為共同連帶債,將因侵權產生的連帶債規定為單純連帶債。近代大陸法系各國都只規定一種連帶之債,不再因其產生原因不同而作進一步的分類。中國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最早見于《民法通則》第87條,結合《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侵權責任領域,筆者認為,連帶責任是指被侵權人有權向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危險行為人及其他具有牽連關系的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數個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連帶責任人中的一人已全部賠償了被侵權人的損失,則免除其他責任人向被侵權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的一種責任方式。《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定的侵權責任的規范。

二、侵權責任法中連帶責任的具體類型

為了使被侵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救濟,同時保持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中國《侵權責任法》在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適用連帶責任的具體類型及其他情形進行了重新規制。筆者將對中國侵權責任法上的各種連帶責任做一個詳細的研究,力圖建立中國侵權責任法上的連帶責任體系。

(一)數人侵權時的連帶責任

數人侵權責任是指數個侵權人對同一被侵權人承擔的侵權責任,中國《侵權責任法》在規定共同侵權責任的同時,也規定了分別侵權責任制度,并采用“共同過錯”作為區分二者的標準,即只有具備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共同侵權責任,否則構成分別侵權責任,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二者在適用范圍的互補性。

1.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有的學者稱“共同致害行為”或者“共同過錯”,日本學者稱其為“共同不法行為”,屬于數人侵權行為的情形之一,是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 關于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中國學者有不同的見解,主要有“五元說” 、“三元說” 以及“二元說” 。中國《侵權責任法》確定的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加害行為、擬制的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并在第8~10條對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的情形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2.分別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分別侵權行為,是與共同侵權行為相對的概念,指數個侵權人的行為既不存在主觀上的關聯共同,也不存在客觀上的關聯共同,但造成了同一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形態。中國《侵權責任法》采取客觀說,從原因力是否充分的角度,在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數個充足原因偶然競合侵權行為和數個單獨不充分原因偶然競合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形態。

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每個人的行為都必須是侵權行為,但是各侵權行為之間相互獨立。所謂“分別”,是指實施侵權行為的數個行為人之間不具有主觀上的關聯性,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侵權行為。第二,造成同一損害結果。“同一損害”指數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性質相同,都是身體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并且損害內同具有關聯性。第三,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存在聚合的因果關系。 這是適用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關鍵。所謂“足以”并不是指每個侵權行為都實際造成全部損害,而是指即便沒有其他侵權行為的共同作用,獨立的單個侵權行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損害。

侵權責任法規定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受害人的追償權,使受害人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最充分最可能的救濟,從而最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二)網絡侵權者的連帶責任

網絡侵權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產生的、發生在虛擬的空間而非實在空間的一種侵權形態,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發生了相應的變異,但在本質上和傳統侵權行為是相同的,即行為人違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中國于2000年通過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于2003年和2006年進行兩次修改,該解釋確定了網絡環境下受保護作品的范圍,規定了作品在網上轉載的有關權利義務,明確了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條件。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通過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給予了嚴格保護,同時也規定了網絡環境下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并建立了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的程序。雖然中國對網絡著作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已經制定了相應的保護制度,但網絡侵權方面的法律規范從整體上看仍然不夠完善,依然沒有專門的法律制度來加以規制,《民法通則》中一般侵權條款又缺乏針對性,很大程度上難以適應解決網絡侵權案件的需要。

本次公布的《侵權責任法》,確立了網絡侵權行為法律調控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范。在第36條對網絡侵權者的侵權責任作了相應的規定,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規定的是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網絡服務提供者依“通知規則”與網絡用戶共同承擔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依“知道規則”與網絡用戶共同承擔責任。所謂“通知”是指利害關系人就第三人利用網絡服務商的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向網絡中介提供者所發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技術措施,以防止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的法律行為。所謂“知道”,應該是“明知”而不是“應知”。

厘清以上兩種連帶責任之間的關系是準確理解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應當在何種條件下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的關鍵。筆者認為,上述兩種連帶責任之間是并列關系,而非遞進關系,更非包含關系。如果被侵權人能夠證明網絡提供者對侵權行為“知道”,可以不發出侵權通知,直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被侵權人認為其無法舉證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過錯,可以根據第2款發出通知。

(三)高度危險物的連帶責任

隨著現代科技的飛速發展,許多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大型現代工業日益增多,即使人們在管理過程中極為謹慎,也難免會發生危險事故。高度危險責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對周圍的人身、財產安全具有高度危險的活動造成他人損害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據中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高度危險物的侵權行為主要包括民用核設施侵權行為、民用航空器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行為以及高度危險物侵權行為。

依據第69條的規定,高度危險物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想充分理解此項規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考慮:第一,高度危險作業具有超出一般程度的危險性,對生活在其周圍的人們生命、財產安全,尤其是對直接從事作業的工人的人身安全帶來極大的威脅,即使作業人極其謹慎,仍難以避免危險事物的發生;而一旦發生危險事故,又會給周圍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造成巨大的傷害或損失。第二,高度危險作業者因危險活動而獲利,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危險。第三,只有讓事故原因的制造者承擔責任,才能促使他們采取措施遏制事故的發生。 第四,高度危險物的受害者往往是社會中的弱者,他們在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在證明加害人的過錯舉證上缺乏足夠的技術手段,只有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才能充分地保護他們的利益。

1.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連帶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4條的規定,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高度危險物所有人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條中關于“高度危險物”應該按照第72條的規定理解,即所有人遺失、拋棄具有毒害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的物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所有人應當承擔責任。在高度危險物被拋棄的情況下,因為高度危險物自身的易燃、易爆、毒害等性質仍能對周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即使所有人已經高度危險物拋棄,但只要第三人沒有對高度危險物進行占有或者對其產生所有權,原所有人對其造成的損害仍須承擔責任。在高度危險物被遺失的情況下,所有人雖未對遺失物進行占有,但仍對高度危險物擁有所有權;仍應對高度危險物因其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講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他人損害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5條規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按照有關高度危險物安全規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占有的高度危險物要盡到高度注意義務,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妥善保管高度危險物,將高度危險物放置在特定的區域,并由專人看管,防止高度危險物被盜或者非法流失。如果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將對社會產生巨大危害,嚴重威脅周圍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和公共安全。因此,應當加重所有人、管理人的責任,使其對自己的過失行為負責。此外,考慮到非法占有人可能沒有賠償能力,如果僅讓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對受害人保護不力,也不利于促使高度危險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加強管理。所以,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所有人自己占有高度危險物的,由所有人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都有過錯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非法占有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指出的是,所有人、管理人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而不是由受害人去證明所有人、管理人是否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也就是說,是否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舉證責任在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他們不能證明已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就推定其有過錯,應當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可以要求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中任何人,部分或者全部承擔侵權責任。

(四)建筑物設施倒塌損害的連帶責任

物件損害責任,是指管領物件的人未盡適當注意義務,致使物件造成他人損害,承擔的對物的替代責任。在中國,物件致人損害主要包括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損害責任,建筑物等設施倒塌損害責任,不明拋棄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等。根據中國《侵權責任法》第86條的規定建筑物等設施倒塌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第86條第1款的規定,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的無過錯責任,此種責任是第一順位的責任。如此規定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考慮。從《建筑法》等法律的規定來看,建設工程質量擔保義務主要由施工單位承擔,要求其對地上物倒塌承擔責任,自無異議。建設單位作為建設活動的組織者,其應當盡到相應的監督義務,通過其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選任過錯監理等,保證建設單位質量合格、安全。建設單位作為建設工程的所有人,其享有因建設工程帶來的全部利益,自然也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包括倒塌帶來的侵權責任。從地上物倒塌的背后來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要求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偷工減料、的結果,存在重大過失。故而,在已經發生所有權轉移、不在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地上物倒塌的情況下,也應當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而非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來承擔責任。

三、結語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保險制度的日益完善,一些國家對連帶責任制度的適用范圍進行了反思。有的學者認為,連帶責任與為自己行為負責之間可能存在矛盾,會造成連帶責任中有經濟賠償能力但過錯程度不重的人承擔較重的責任,破壞了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當某一侵權人沒有償還能力時,已經承擔了賠償責任的侵權人就無法行使追償權,承擔了超出其過錯程度的責任。而且,連帶責任制度會鼓勵原告在訴訟中有償付能力的侵權人作為被告,即使這些人只有微小過錯,僅僅因為他們比其他侵權人有償付能力,就需要對全部損失承擔責任。但是,不能否認,連帶責任有利于被侵權人得到充分的救濟,減輕了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而且,對于連帶責任人而言,這種責任方式也并非不公平,共同侵權中的每一個行為人應當對于結果的發生具有預見性,因此,有理由讓他們對結果的發生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內部的追償制度也能導致最終責任的公平承擔。在中國保險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連帶責任所具有的擔保價值,有利于充分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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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摘要:網絡技術和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在豐富了商務活動的運行模式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而其中又以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最為突出。本文從電子商務發展的商標權制度的影響出發,重點論述了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并分析了其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和法律責任。

網絡技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為商標增添了更為豐富的內涵,但與此同時,網上商標侵權也愈演愈烈,商標侵權手段花樣翻新。電子商務的突飛猛進使網上爭奪顧客注意力的競賽迅速白熱化——已經有人將這場戰爭稱為“眼球大戰”,誰能夠鎖定客戶的注意,誰就可以在網絡時代生存。而在網絡空間利用他人商標,尤其是知名商標來招徠注意力,顯然是一條快捷之道,這種利用他人商標提高自身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顯然構成了對商標權人合法利益的侵害。

一、網絡技術對商標權制度的影響

網絡技術給傳統社會帶來的最大影響是信息的及時交換和充分傳播,對以地域性、時間性、專有性為根本特征的商標權制度也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

(一)商標權的地域性趨于淡薄

除本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外,商標權只能依一定國家的法律產生,又只在依法產生的地域內有效,只在該國范圍內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地區保護的商標權。并且,由于政治、經濟、文化背景和科技發展水平的不同,各國對商標權保護的內容往往有很大區別。因此,商標權的保護方法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特色。盡管保護商標權的國際條約的修訂已經使其地域性呈減弱趨勢,互聯網的出現給商標權的地域性則帶來了實質性的沖擊。借助計算機網絡這一新的工具,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使用和傳播,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根本不受地域的限制。這樣,國家之間的地域界限在互聯網上就變得越來越模糊,商標權保護的地域性特征也日趨淡化。

(二)商標權的時問性將受到更大限制

商標權不是永久性的法律權利,其財產權只在法定期限內有效。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保護期限為10年,期限屆滿后,權利人可申請續展。商標權受法律保護時間的長短,應以其在獲得與其付出的智力勞動的社會貢獻相抵的收益時問及信息更新的速度為標準。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由于互聯網追求的高速率,加之技術更新的加快,使網絡經濟中的各種商標經營主體的成立、變化、終止頻率也隨之加快,在這種情況下,其商標專有權的續展期應適當縮短。

(三)商標權的專有性面臨挑戰

商標權的專有性,是指該權利僅為權利主體所享有,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占有和使用。由于這種專有性是以地域性和專業類別為基礎的,在網絡環境中,商標權跨地域、跨行業類別的使用同幾率擴大,就給商標權的確認、有償使用、侵權監測及實施保護其專有權的實現帶來困難。

二、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商標的域名搶注

所謂域名搶注,又稱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等搶先注冊為自己域名的行為。“域名搶注”一詞最早見諸于國內大約是在1995年底。據有關統計,到1996年,我國已有600多個著名企業和商標在互聯網上的域名被搶注,其中包括長虹、全聚德、榮寶齋、健力寶、五糧液、紅塔山等。1997年《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出臺之后,發生在我國的大規模域名搶注行為才逐漸得到遏制,但域名搶注行為仍時有發生。在國外,域名搶注行為的出現還要早上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極具諷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創設之初負責全球域名注冊登記的機構——全球互聯網絡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搶注。

在實踐中,域名搶注主要表現為將他人商標搶注為自己的域名。域名搶注既有對馳名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也有對普通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由于馳名商標畢竟是少數且各國均普遍對之予以擴大化保護,如大部分國家或地區均通過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確立了域名不得與馳名商標相沖突的原則。故實踐中,域名搶注更多地表現為對普通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注冊并使用域名可能給商標權人造成損害的表現主要有:

(1)域名持有人旨在出售域名謀取利益,向商標權人提出轉讓域名的要約時,其索要的出讓價格非常高,致使商標權人蒙受巨大損失。

(2)域名持有人注冊有關域名后使得商標權人無法利用自己的商標作域名,因而使其通過網絡從事的經營活動受到嚴重的影響。

(3)域名持有人在相應的網站上從事與商標權人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并直接或間接地表明其與商標權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種內在的聯系。這樣做的結果必然會導致有意同商標權人交易的用戶選擇域名持有人進行交易,從而剝奪商標權人本來應當有的交易機會。

(4)在相應的網站或網頁上傳播損害商標權人形象與聲譽的信息,從而貶損商標權人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二)網頁鏈接中的商標侵權

在因特網上,處于不同服務器上的文件可以通過超文本標記語言鏈接起來。只要上網瀏覽者在網頁上點擊超鏈接部分(又稱“錨”),另一個網頁或者網頁的另一部分內容就呈現在用戶的計算機屏幕上。用戶之所以在上面輕輕點擊就可以開啟另一番天地,是因為網頁上超鏈接部分嵌著被鏈接文件的網上地址(URL),讓用戶的瀏覽器按照這些地址就可以輕松地找到被鏈接的網頁。實踐中,隨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標、字號、商品(服務)名稱作鏈接標志,以吸引瀏覽者的點擊,這種鏈接行為必然會直接或間接地引發商標侵權行為。

(三)元標記構成的商標侵權

所謂元標記,是源代碼的一種,是指位于網頁超文本語言(HTML)的一種特殊代碼,它不僅向瀏覽者提供某一頁面的附加信息,而且也幫助一些搜索引擎進行頁面分析,使導出的某一頁面檢索信息能正確地放人合適的目錄中。因此,在網頁的元標記中做文章,將他人的商標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標記中,網民在通過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標時就會不知不覺訪問該網頁。網上搜索引擎的發展是推動元標記廣泛使用的重要原因,包括Yahoo、Google等著名的網上搜索引擎都有同樣的關鍵詞檢索功能,即在某個用戶鍵入某個想要查找的主題詞后,搜索引擎就按照網頁源代碼元標記中的關鍵詞羅列查詢結果。如果網頁沒有埋置關鍵詞,搜索引擎的編碼器就會或者掃描全部網頁,或者掃描一定數量的網頁文本,結果必然出錯率高,且影響速度。因此,相比之下,通過埋置關鍵詞檢索就顯得方便快捷。這種不經商標權人許可而使用商標作為關鍵詞的行為明顯構成對商標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BBS上的商標侵權

BBS,即電子布告板系統,是因特網上一種重要的信息交互與通訊方式,就像現實生活中的布告板一樣,一旦有人設立了電子布告系統,人們就可以向上面上載信息或從那里下載信息。電子布告板系統的經營者往往不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將已注冊商標作為吸引用戶的標志放到公告系統中,由此引發侵權糾紛。

(五)電子商務中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

此外,電子商務中還存在通過網絡廣告、遠程登錄數據庫查索、電子郵件帳戶以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假冒、盜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推銷、兜售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或在網上隨意地詆毀他人商標信譽等侵權行為。

三、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關于商標侵權行為人的過錯問題或歸責原則問題,我國知識產權學術界一直存在較大分歧。《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侵權責任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由于相關單行法律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這些年來,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一種觀點認為,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是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其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侵害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原則,但涉及賠償責任,應考慮侵害人的主觀因素,適用過錯原則。

筆者認為,電子商務中的商標侵權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標侵權行為模式,主要是利用了網絡作為工具從事侵權行為,其侵權手段、使用工具以及對商標權人造成的損害較之傳統商標侵權有其自身的特點,但是歸根到底它仍然是一種侵權行為,具有侵權行為的一般特征、屬性,有關傳統商標侵權行為的理論、概念等對于電子商務中的商標侵權也是適用的。就歸責原則而言,過錯責任原則更有利于懲罰侵權行為人、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使有過錯者承擔責任,而無過錯的人則可以免除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社會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電子商務以及整個互聯網的正常運轉。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考慮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

四、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要確定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首先必須確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本質上講,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行為和傳統的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沒有根本的不同,相對于傳統商務而言,電子商務只是改變了一種交易形式。但是電子商務中的商標侵權行為畢竟是一種新型的商標侵權,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侵害行為。它是指個人或組織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實施的侵害他人合法商標權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包含作為方式也包含不作為的方式。前者如前文提及的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域名或惡意搶注他人享有權利的知名商標、商號、或其它標識作為自己的商標,后者則包括電子公告板(BBS)經營者對他人隨意上載的知名商標標識的行為置之不理。電子商務活動中對商標權的侵害行為,表現是多種多樣的,錯綜復雜,可以是直接的加害行為,也可以是間接的加害行為,可以是單個人的加害行為,也可以是多數人的加害行為。

2.損害結果。無損害即無責任,損害結果是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的要件之一。在網絡環境的損害結果是指一定的加害行為造成商標所有人合法利益的減少或滅失,商標的知名度手段損害,造成商標的淡化和商標價值的降低,最終將損害商標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

3.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侵害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關系。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因果關系是指侵害商標權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只有在行為人的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內在的、必然的聯系時,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

4.主觀過錯。前文已經論述了電子商務中的商標侵權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因而在電子商務商標侵權責任的認定中,過錯要件是重要的必備要件之一,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即明知或應當知道其行為侵犯他人商標權仍然實施或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這樣做是為了保護電子商務合理使用商標者的合法權益,以促進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以美國新制定的《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為例,在所列舉的取得爭議成功的三個條件中,域名所有人的惡意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

五、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由于電子商務中的商標侵權與傳統商標侵權行為相比較,既有其特殊性,也存在共同之處,因此,就其法律責任而言,結合我國現有法律的相關規定,主要應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類。

1.民事責任。我國新修改的《商標法》沒有明確規定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處理電子商務中商標侵權行為時,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主要應包括以下幾類:

(1)停止侵害行為。具體而言,法院可以責令侵權行為人及網絡服務提供者(ISP)停止其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商標侵權行為,包括停止使用“搶注”域名、取消非法鏈接、停止在BBS電子公告系統、電子郵件系統中非法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2)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電子商務和互聯網的全球性使得網絡商標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范圍面更廣,尤其對于馳名商標而言,容易造成商標所有人的非財產方面的損失,包括其商業信譽價值的損害。因此,此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責令侵權行為人通過媒體澄清事實、消除影響,為受害人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

(3)賠償損失。按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O萬元以下的賠償”。電子商務的財務計算、影響范圍等與傳統的商業形式有很大不同,加之電子商務的全球性使得發生商標侵權的范圍更廣,因此發生商標侵權行為以后,給確定具體損失的賠償數額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網絡服務商的全球分布,很難獲得侵權人的具體的銷售財務記錄,計算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自然增加了難度;另一方面,要準確計算被侵權人的損失,特別是商業聲譽的損失也非易事。實踐中,法院通常會采用足以彌補的最低賠償原則,即足以彌補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在此基礎上可根據侵權事實、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加以平衡,如責令侵權人向權利人支付其必要且合理的訴訟開支,其中可包括適當的律師費、鑒定費等,以防止出現有的商標權人打贏了官司卻輸了錢的不合理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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