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02 15: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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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掛牌買賣。凡經批準在證券交易所內登記買賣的證券稱為上市證券;其證券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另一種形式是上柜交易,是指公開發行但未達上市標準的證券在證券柜臺交易市場買賣。
眾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柜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柜交易,必須按一定條件和標準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柜自由買賣。已上市股票如條件變壞,達不到標準,證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資格。
一、證券交易的特點1、證券交易是特殊的證券轉讓證券轉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轉讓意思及法定程序,將證券所有權轉移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其基本形式是證券買賣。在廣義上,證券轉讓還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實將全部或部分證券權利移轉給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設定證券質押行為等。所謂依照特定法律事實發生的轉移,包括因贈與、繼承和持有人合并等發生的證券權利轉移;所謂設定質押,為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證券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30條,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依照轉讓證券權利意思而發生的轉讓行為。
2、證券交易是反映證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流通性是確保證券作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證券發行完畢后,證券即成為投資者的投資對象和投資工具,賦予證券以流通性和變現能力,可使得證券投資者便利地進入或者退出證券市場。不同證券的流通性存有差異,股份公司依法發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會公眾股股票可依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自由轉讓外,公司發起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響。
3、證券轉讓須借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包括進行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協議完成交易的無形交易場所。前者如國際上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屬于集中交易場所。后者如美國全美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NASTAQ)以及各國的店頭交易場所,我國場外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原有的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
4、證券交易須遵守相應交易規則為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與快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我國頒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證券法》是調整證券交易的特別法,《公司法》對股份及公司債券轉讓也規定有原則性規則,《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系的一般法律規范,同樣適用于對證券交易關系的調整。其他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銀行法》、《保險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間接地調整著證券交易關系。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自律性規范,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證券交易的方式早期證券交易主要采取現貨交易方式,但隨著商品經濟及資本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形式呈現出由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向復雜、由單一向復合的發展趨勢。各國證券交易方式的分類標準出現多元化趨勢,既可按單一標準分類,也可兼采多種標準分類,并形成了現貨交易、信用交易、期貨交易和期權交易等并存的交易形式。
1、證券現貨交易現貨交易是證券交易雙方在成交后即時清算交割證券和價款的交易方式?,F貨交易雙方,分別為持券待售者和持幣待購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將所持證券轉變為現金,持幣待購者則希望將所持貨幣轉變為證券?,F貨交易最初是在成交后即時交割證券和錢款,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典型形式。在現代現貨交易中,證券成交與交割間通常都有一定時間間隔,時間間隔長短依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日期確定。證券成交與交割日期可在同一日,也可不是同一日期。在國際上,現貨交易的成交與交割的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20日。如依現行的T+1交割規則,證券經紀機構與投資者之間應在成交后的下一個營業日辦理完畢交割事宜,如果該下一營業日正逢法定休假日,則交割日期順延至該法定休假日開始后的第一個營業日。
證券交易所為了確保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有合理時間處理財務事宜(包括準備證券交付和款項往來),都會對證券成交和交割的時間間隔作出規定。但為防止該時間間隔過長而影響交割安全性,交割日期主要有當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當日交割,也稱“T+0”交割,為成交當日進行交割;次日交割則稱“T+1”交割,為成交完成后下一個營業日辦理交割;例行交割,則依照交易所規定確定,往往是成交后5個營業日內進行交割。
在現貨交易中,證券出賣人必須持有證券,證券購買人必須持有相應的貨幣,成交日期與交割日期相對比較接近,交割風險較低。從穩定交易秩序角度,現貨交易應成為主要交易形式?,F貨交易作為歷史上最古老的證券交易方式,適應信用制度相對落后和交易規則相對簡單的社會環境,有助于減少交易風險,是一種較安全的證券交易形式,也是目前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中廣泛采用的證券交易形式。
2、證券期貨交易在廣義上,期貨交易包括遠期交易,與現貨交易相對應。其特點是:
1)期貨交易對象不是證券本身,而是期貨合約,即未來購買或出賣證券并交割的合約。期貨合約屬于證券交易所制訂的標準合約。根據期貨合約,一方當事人應于交割期限內,向持有期貨合約的另一方交付期貨合約指定數量的金融資產。
2)期貨合約期限通常比較長,有些金融資產的期貨合約期限可能長達數月,甚至一年。在合約期限來臨前,期貨合約持有人可依公開市場價格向他人出售合約,并借此轉讓期貨合約項下權利。所以,在合約期限來臨前,合約持有人可因轉讓期貨合約而發生若干變化。
3)在證券交易所制訂標準期貨合約時,參考了該等證券資產當時的市場價格,但在期貨合約期限內,證券資產的實物價格會發生變動,但在交割證券資產時,其期貨價格可能已接近實物資產的市場價格。
由于期貨交易具有預先成交、定期交割和價格獨立的特點,買賣雙方在達成證券期貨合同時并無意等到指定日期到來時實際交割證券資產,而是企盼在買進期貨合約后的適當時機再行賣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從而出現“多頭交易”和“空頭交易”。多頭交易與空頭交易是站在對期貨價格走勢不同判斷的基礎上分別作出的稱謂,但均屬于低買高賣并借此謀利的交易行為。
在期貨合約期限屆滿前,有一交割期限。在該期限內,期貨合約持有人有權要求對方向其進行實物交割。證券交易所為保持信譽和交割安全性,會對此提供擔保,并同時要求交割方存入需交割的證券或金錢。
3、證券期權交易證券期權交易是當事人為獲得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利益,約定在一定時間內,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或者放棄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的交易。證券期權交易是以期權作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形式。期權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兩種基本類型。根據看漲期權,期權持有人有權在某一確定時間,以某一確定價格購買標的資產即有價證券。根據看跌期權,期權持有人有權在某一確定的時間,以某一確定價格出售標的資產。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看漲期權持有人可以在確定日期購買證券實物資產,也可在到期日放棄購買證券資產;看跌期權持有人,可在確定日期出售證券實物資產,也可拒絕出售證券資產而支付保證金。期權交易屬選擇權交易。
4、證券信用交易對證券信用交易,學術上有多種學說。依據一般觀點,信用交易是投資者憑借自己提供的保證金和信譽,取得經紀人信用,在買進證券時由經紀人提供貸款,在賣出證券時由經紀人貸給證券而進行的交易。因此,凡符合以下條件的證券交易,均屬于信用交易乙:
1)典型的信用交易必須是保證金交易,即投資者向經紀人交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交易,故信用交易也稱保證金交易。
2)經紀人向投資者提供借款購買證券或者經紀人提供證券以供出售。據此,可將信用交易分為融資信用交易和融券信用交易,故證券信用交易也可稱為“融資融券交易”。
3)信用交易是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規定創設的證券交易方式。證券信用交易具有活躍市場、創造公正市場價格和滿足投資者需求的優點,但因存在投資風險,須均衡證券信用交易優劣,設置合理和周嚴的風險控制制度,給證券信用交易以適當的地位,以實現揚長避短之理想。
信用交易可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種類型,但這與我國證券交易實踐中出現的“融資交易”與“融券交易”根本不同。首先,信用交易是依照法律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創設的證券交易方式,具有適法性,實踐中出現的融資融券交易則缺乏法律依據。其次,信用交易以投資者交付保證金為基礎,實踐中的融資融券交易則幾乎完全沒有保證金交易的性質。另外,信用交易是經紀人向投資者提供信用的方式,但我國實踐廣泛存在經紀人向投資者借用資金或借用證券的形式,屬于反向融資融券行為。加之,有些資金和證券的借用系未經投資者同意,屬于非法挪用資金和證券行為。在此意義上,未經法律準許的融資融券行為,屬非法交易行為。
在各國證券市場中,除前述四種基本證券交易方式外,還大量存在其他非主要形態的證券交易方式。有些是相對獨立于前四種的證券交易方式,如股票指數交易,有的則是附屬于前四種基本證券交易方式,如利率期貨等。
三、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允許交易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所謂依法發行并交付,是指證券的發行是完全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據,通過發行程序并將證券已經交付給購買者。也就是說,進行證券交易的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即證券的發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這樣的證券,不得買賣。
依法發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都允許依法進行交易。依法發行的證券可以進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據證券的性質和其他情況,對某些證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在現實中,對某些證券的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債券,只允許在發行后滿一定期限才可轉讓。對于股票,如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轉讓限定為3年之內不得轉讓。再如目前對上市公司中,內部職工股的轉讓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對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該種證券不得買賣。
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擔了對調控證券交易的多項功能,所以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經歷了多次調整。隨著90年代初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收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9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當時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此時試行的是“對賣方征收0.6%”,從而達到約束股票轉讓的行為,目的是為穩定初建的股票市場及適度調節資本利得;到當年的11月23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即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認識不足,市場一度低迷,于是從1991年10月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至“對雙方各征0.3%”,降幅達50%。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于1991年10月對交易雙方開征了此稅,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4年,我國開始進行稅制改革,提出了將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改造成證券交易稅獨立征收的設想,并規定買賣雙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時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未出臺之前,仍按原辦法征收印花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其后,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水平幾經變更。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傮w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四)證券交易稅的改革方向是寬稅基、低稅率
目前,上網人數、網民的商業價值以及物流系統的效率等問題被認為是制約中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近兩年,盡管中國大陸的互聯網用戶數量增長迅速,但最近美國Gartner集團公司的研究報告指出:中國網民目前的商業價值幾乎等于零。Gartner的報告稱,到2002年,中國互聯網用戶超出美國的可能性為90%,屆時中國將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因特網國家,但中國電子商務仍將遠遠落后于許多國家。1999年,中國電子商務總額為690萬美元,而美國為710億美元,根據中國國際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調查,中國網民平均年齡25歲,平均年收入2176美元,這對于網上商務來說他們的商業價值幾乎為零。美國的網民平均年齡33歲,平均年收入66900美元。
一些調查機構根據中國的電信情況、通信基礎設施和電腦普及率等還得出結論,說中國在6到7年的時間里不會進入大規模的電子商務應用。
應該說,目前中國的電子商務確實還有很多地方不如人意,除了以上因素外,主要還有:1.基礎設施的相對落后使有限的網上購物人群的滿意率普遍較低(有數據表明部分城市網上購物的滿意率在14%左右 ),其中物流環節效率是主要問題;2.我國城市人口密集程度較大,便利的店鋪購物傳統有著顯著的優勢;3.同互聯網用戶數量的增加速度相比,在國外最為成功的B2B(企業間的)電子商務也沒有得到有效推廣。
二、金融產品的特性決定網上證券交易等金融電子商務有望率先勝出
對電子商務前景的分析,人們更多的還是從一般商品的電子商務角度考慮,卻忽視了重要的一點,那就是,金融產品的電子交易天生具有獨特的優勢,或者說它們受到以上這些因素影響的程度是比較少的,尤其是在物流方面。
(一)網上證券交易的優勢和現實狀況
證券網上交易是在國內開展較早的金融電子商務,因為證券市場具備知識、資本相對集中的優勢,加之投資群體的大部分是容易接受網絡新經濟的年輕階層,所以網民的數量和質量都是最高的,而交易標的物——股票、債券、基金等——的流通基本都不存在實物交收、儲運和保管的問題,所以也基本不受到流通瓶頸的制約。所有這些因素與網上交易成本低廉的優勢一起,決定了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方向和無窮潛力。
鑒于證券業監管高層對網上交易的積極態度和大力支持,一直以來國內券商都非常注重網上證券交易的開發和投入。目前,現有100家證券公司中將近半數(43家)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其中的多數可以開展網上證券交易。但據統計,現在網上交易量還不足全部交易的1%。據分析,監管部門一直禁止國內券商網上開戶和資金收付,主要是考慮技術安全問題。
(二)影響網上證券交易發展的幾個因素 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與上網速度密切相關,許多人也正是因為擔心速度太慢而不愿意采用網上交易方式,而事實上大部分網上交易的速度已經被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網絡的運行速度更多地決定于技術的支持,好在寬帶、光纖等設備都在不斷提高著通訊技術水平,未來的網上交易速度將不斷提高。 由于網上交易成本比較低,所以在現有傭金基礎上進行打折的余地就比較大,以此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將成為各個券商推廣網上證券交易的主要促銷手段。
(三)網上證券交易倍受青睞、前景廣闊 網上證券交易的無限前景確實受到了廣大證券經營機構的普遍重視,一些券商甚至收購網站為大規模開展網上證券交易做準備。 除此以外,一些非證券經營機構也開始對網上證券交易躍躍欲試。
所謂自律管理,也稱自我管理,是指行業中的企業按照一致的意愿,自行對各成員進行管理,以促進行業的公平、有序發展。
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地位,源之于相對政府監管,其所具有的比較優勢和特殊作用。一般說來,自律性監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四點:
首先,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具有互補性;其次,自律管理具有靈活性;再次,自律管理具有專業性。自律組織來自市場、接近市場、了解市場,擁有直接的市場經驗,并儲備了大量的專業人士,在自律管理中能夠發揮專業優勢;最后,實行自律管理滿足了證券市場監管的多層次性需要。
自律組織與政府監管應該互為依存,相互補充
境外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告訴我們,自律制度成功的關鍵,在于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應該是互為依存,相互補充的。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在世界范圍內,政府主導下的監管模式和自律主導下的監管模式正在發生改變,一個基本趨勢是:出于證券市場監管及時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組織和政府機關在分工監管的基礎上,相互協作和補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監管被緊密結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政策的支持者、違法行為的查處者,而證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組織更多地作為市場運作的組織者、市場秩序的一線監管者、違規行為的發現者。
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現狀與存在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余年發展,已經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體系,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得到了重視,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發揮。但整體而言,我國證券市場仍然是一個新興市場,并處于轉軌階段,市場的發展主要由政府主導和推動,市場的監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權力,監管體系缺乏層次性。與此相對應,在實際運作中,自律管理機制和職能沒有真正到位,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值得重視、有待改進的問題,主要有在法律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地位。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市場監管,基本上是行政監管為主,自律監管未作系統性表述。
在主體資格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組織獨立性不夠。由于歷史原因和特殊的國情,現階段,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都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相應地,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實行的自律管理,也經常被理解成政府監管的延伸。
在職責分工上,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的權限不夠明晰。在對證券市場監管過程中,自律組織與證券行政主管機構對證券市場監管的權力邊界不夠清晰,職責分工和監管機制還沒有理順,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疊,有的地方出現了缺位或越位。此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作為自律組織,二者分工和協作關系也沒有完全理順。
強化和落實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發展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的組織者,為證券發行人提供籌集資金的場所,為投資者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直接面對上市公司、投資者、證券商和廣大中介機構,能夠對證券交易進行實時監控,這種特殊的角色、職能和優勢,客觀上要求證券交易所承擔起對會員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交易的一線監管責任。
由于特定的歷史和國情,在現階段,證券交易所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職能還沒有到位,作用還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強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時間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們在完善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設中,要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成功經驗,遵守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規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相應的制度完善和創新中,如下幾個問題值得重視:
第一、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取決于其主體資格的獨立性。交易所進行有效的自律管理,必須首先取得獨立的法律人格,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管理組織。
第二、交易所自律管理權力應來源于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行政授權。法定自律是更為高級的自律制度,能夠提高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層次,保證自律管理的權威性,清晰劃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之間的權責邊界。在修改《證券法》時,對交易所的監管權限,應從現階段的授權自律向法定自律轉變,恢復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本來面目。
第三、要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賦予證券交易所進行制度創新、品種創新和交易方式創新的權利,恢復市場的應有功能。在適當的約束條件下賦予證券交易所及時、自主地進行制度、品種、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創新權利,增強核心競爭力,既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和變革的內在要求,也是迎接全球市場競爭挑戰,創建區域或國際易所的外在要求。
第四、必須妥善處理好交易所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之間的關系。我國證券市場過于依賴政府監管,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弱化,是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歷史背景下產生的,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今后,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和發展,固然離不開政府監管,但應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優勢,發揮其在政府和市場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建立起交易所自律管理與政府行政監管并重的格局。其中,交易所自律管理應處于監管第一線,優先發揮作用,交易所自律管理無法覆蓋、難以作用的領域,由政府進行行政監管,同時,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活動本身應接受政府監管。
關鍵詞:證券法;域外管轄;規章制度
在證券交易國家化疏通規模不斷擴大的前提背景下,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之間證券類金融經濟交易流動的來往頻率逐漸頻繁。這一實際的證券金融交易背景,為證券法域外管轄設想的實施,提供了強有力的前提背景基礎。如何在不影響證券交易具體經濟收入水平的同時,設定更加科學的域外管轄方案,就成為了同領域專業研究人員的重點工作內容。
一、簡述我國證券法域外管轄的相關內容
(一)證券法域外管轄實施的理論依據
在國際經濟法立法研究活動的開設之初,法國著名金融領域的研究人員,根據證券金融的交易流程,提出了富有創造性的管轄權設想。弗朗金融學家率先提出了有關證券直接使用的研究理論[1]。該研究理論的核心觀點為,證券法域外管理與執行頻率的疏密與否,與國家宏觀調控的管轄力度的強弱,有著較為直接和顯著的內在聯系。在直接使用研究理論的認知范圍內,國家證券法域外管理工作的開設與執行,可以根據經濟利益衡量標準的各不相同,進一步劃分為國家社會、主權國家以及證券交易當事人,三個各自獨立又相互關聯的利益發展層次。在這一歷史發展時期內,也有部分專業金融研究領域的工作人員,在進一步總結傳統國際經濟法核心思想的基礎之上,賦予其不同強度域外管轄的執行意義。
(二)證券法域外管轄的實踐近況
想要實現證券法域外管轄設想的秩序化發展藍圖,首先要進一步嚴謹劃分證券公司上市發行的基本經營標準。為更好的維系證券金融經濟市場的發展秩序,應當盡可能保障指定證券單位各項經營活動的開設,均符合國際上市證券公司的最低要求標準。在證券發行公司域外管轄的法律權限設定方面,通常證券發行單位的經營行為,需要嚴格遵循符合發行行為當地的金融法律規范,即所謂證券金融交流活動開設所在地的行為地法。在此基礎之上,域外管轄活動的開設,需要建立健全在指定發行人屬人法的基礎之上。在必要時,證券發行單位的高層管理人員,可以通過應用處理一般金融企業內部上下級關系的工作模式,實現對整個證券法域外管轄活動開設的統籌與規劃。最后,證券發行單位與國家指定經濟發展區域的政府工作人員,應當全面結合應用以上兩種基本法律規范,實現兩種基本法律規劃核心組織內容相互協調與相互發展[2]。
二、國內證券法域外管轄政策實施的必要性
(一)證券法不斷發展的必然趨勢
國內證券法逐步進入到域外管轄政策的實施執行軌道之內,是我國證券法不斷優化與完善發展的必然結果。證券法域外管轄構想的實施與執行,其核心目的在于更好的保障社會公民自身財產經營與管理活動開設的基本權益。在傳統證券法頒布與執行的發展階段之內,各債券投資人自身財產權益的保障,需要依仗國家宏觀調控的干預手段。無論是強制證券發行秩序的構建還是證券交易流轉規章的設定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國家干預的基本發展特征。隨著國際范圍內證券交易活動靈活化發展趨勢的日益顯著,傳統單純依靠國家宏觀調控的證券管理模式,已經不能跟好的滿足社會投資人在權益保障安全性方面提出的最新要求。只有實現證券法域外管轄政策的實施構想,才能使得證券交易的經濟活動更好的適應全新的社會背景環境[3]。
(二)證券市場發展規模不斷壯大的核心需求
證券法域外管轄設想的高效實施,也是國內證券市場的發展規模不斷壯大的必然需求。證券法域外管轄活動的開設,是對傳統證券市場國際化實踐活動的規范化管理。目前國內證券法所涵蓋的管理對象主要包括,證券發行、金融交易活動的開設、中介證券交易流轉的服務,以及各項證券金融交易活動開設的監督與管理等等。在證券法域外管轄權力度不斷提升的背景前提下,證券資本將以媒介流轉的存在形式,在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的證券交易市場之中穩定流通。讓我國國內證券交易的金融經濟行為,即使在面對國際復雜化的交易市場環境時,也能更好的實施交易活動規范化管理的管轄權限。為各項證券交易活動的開設秩序,提供強有力的規章保障。
三、證券法域外管理的立法建議
(一)在合理范圍內實現證券法域外管轄范圍的權限擴張
想要實現證券法域外管轄執行與立法的合理性與規范性,國家立法部門的工作人員首先要將域外管轄權限的設立,控制在合理規范化的覆蓋范圍之內。在證券發行單位上市申請資質的規定方面,應當盡可能體現整個資質提交申辦程序的公法特性。保障證券監管機構與證券發行單位之間,具備平等公正的法律構架關系。為更好的保障國內證券法域外管轄權限擴張的合理性,立法人員應當徹底取締國外證券交易規章跳躍在國內的實用性原則。在不斷強化國內證券法在國際證券交易市場實施效力的基礎之上,應用單相沖突的規章管理規范,更好的保障國內證券法域外管轄權限,在國際金融市場環境中均衡化的發展模式[4]。
其次,工作人員應當在立法內容的規章條款之中,針對證券發行單位與金融交易行為的實施效力,做出詳細的銘文規定。鑒于國內證券法域外管轄設想提出的時間較短,同領域工作人員在實踐管理過程中累積的工作經驗尚淺。筆者認為,國家立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積極借鑒國際范圍內各個國家證券交易的規章管理制度,結合應用適度自治域密切監管的統籌原則。通過工作人員的積極借鑒與學習,國內證券法域外管轄權限的設定,將逐漸呈現出更加明確性與清晰化的發展模式。
(二)效果標準與行為標準的構建
立法人員可以通過結合應用效果標準與行為標準的基本立法原則,提升國內證券法域外管轄實施設想的可行性。域外執行管理工作的開展與相應法律規范內容的設定,不能同國內已有的管轄規章內容發生直接的抵觸。效果標準與行為標準的核心規定內容還要求立法人,域外管轄規章內容的設定,應當與其所在地域國家法律法規的條款內容,在目的和執行方式方面盡可能保持高度一致。當在域外管轄范圍內出現較為惡劣的證券交易違法現象時,執行管理人員可以向行為所在地的主權國家申請,在積極調查取證過后可根據相關法律規章的核心內容規范,實施對指定證券上市發行單位的判決監管[5]。
(三)涉外證券民事訴訟管轄權利的構建
構建涉外證券民事訴訟的具體管轄權限,也是能夠實現國內證券法域外管轄權限不斷完善與發展的有效途徑之一。鑒于涉外證券民事訴訟法律管理權限,具備標準設定范圍廣泛性的固有特征。立法部門的部分專業工作人員認為,面對國外證券交易沖擊帶來的實質性影響,國家應當對產生直接經濟權益損害現象的違法行為,具備不同力度以及不同等級的監管權限。筆者認為,立法專業研究領域工作人員的這一研究觀點的提出,實際上就是想要將效果標準與行為標準的核心內容,結合融入到傳統證券法律法規的章節條款之內。該設想提出的最終目的,是要盡可能擴大證券民事訴訟法律的管轄范圍。目前國家經濟立法中,將侵權行為的民事訴訟高度納入到統一立法準則的歸屬范圍之內,就是這一立法目的最為顯著的彰顯與體現。
縱觀國際范圍內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私人詐騙類型證券民事訴訟的執行過程,國家證券交易法中曾有明文規定明確提出,基于資本主義國家較為獨有的經濟證券運轉管理邏輯。結合建立??顚m椀氖马椆茌牂嘞蓿軌驇椭鳈鄧腋玫奶嵘C券法域外管轄的執行力度。在國內,證券經濟權益受損的賠償與管理,是在沖突規范性指導的前提標準之下得以實現的。面對各個域外管轄區域證券經濟的實際糾紛狀況的各不相同,指定管轄權限的設定條款需要經過不斷的修繕與改進,才能更好的適應域外地區證券監管的實際執行需求,最終實現相應域外管轄區域范圍內證券經濟交易活動的秩序化、健康化發展[6]。
四、結論
總而言之,在證券法建設與實施的過程之中,隨著證券金融經濟交易流行范圍的不斷擴充,不同波及范圍的域外法律法規沖突的現象會隨之產生。鑒于目前國內金融立法領域,指定條款規定的執行力度較為薄弱的發展現狀。各項條款規章的制定,不能被相關工作人員全面貫徹落實。只有立法執行人員真正認識到域外管轄的重要性,才能設定更加合理的立法方案,保障和提升域外管理的執行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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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是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形式,是證券交易市場的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世紀之交,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速,交易所的運作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步入了一個大變革、大分化、大重組的時代,突出表現之一就是交易所從傳統的會員制組織轉向公司制企業。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給全球證券市場帶來了新的活力,極大地加強了交易所的競爭力,鞏固了交易所在證券市場中的核心地位。
全球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傳統上,交易所的組織形式為會員制的商業互助組織。這種組織形式的基本特點是:(1)組織的所有權、控制權與其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權相聯系;(2)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3)會員集體決策機制,一般為每個會員一票,而不管其在交易所占的業務份額有多少。
交易所治理結構的另一種形式是以營利為目的、由分散股東控制的公司制。在公司制下,企業控制者和決策者可以不購買或使用企業產品,所有權、控制權與交易權不掛鉤。交易所允許客戶之外的市場參與者和非市場參與者對企業有投票權,也允許非會員成為其客戶。交易所不需要留存所有的利潤于企業之內,絕大部分利潤通常是分配給股東的。公司制的目標理想是股東利益最大化。
從內容上看,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層面:首先是分散所有權,除向原有會員配售股票外,
其余的股票將發售給新投資者,包括金融機構、機構投資者、上市公司和投資大眾,使交易所的所有權和治理結構能充分反映更廣泛的市場使用者的利益。
其次是分離所有權和交易權,任何符合資金和能力標準要求的國內外機構均能直接進入交易系統,從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場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正式分離。
最后是掛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權進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資本市場的資源,便利籌集資金,同時提高交易所運營的透明性。
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交易所紛紛放棄傳統的互助組織形式,轉而改組為公司制,并迅速成為一股勢不可擋的浪潮。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許多原來采取會員制的交易所已經或計劃
采取公司制。目前,除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各大證券交易所紛紛改制并上市(見表一),而處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也幾度考慮改制方案。
第二,新成立的交易服務機構都采取了營利性的股份公司結構,如“自營交易系統運作機構”(pts)和“另類交易系統”(ats)。
可以預見,今后將有更多的交易所進行公司化改造,以適應證券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
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的原因從根本上說,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的原因是近十
多年來在技術進步的推動下,交易所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結果。
傳統的交易所在成立時普遍采取非營利的互助組織形式,其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在交易所經營處于壟斷地位下,會員制的組織方式對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成本最小,會員可通過互助組織控制服務價格;二是會員制交易所適應了交易非自動化的需要,
由于交易大廳空間有限,不可能將交易權給予所有投資者,因此,須對進入市場的資格加以限制,將交易資格分配給固定的會員或席位。
近十多年來,交易所之間的競爭白熱化,競爭使傳統的互助組織失去存在基礎,最終導致交易所的治理結構向公司制轉變。具體來說,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有如下幾個原因:
1、競爭挑戰會員制存在的壟斷基礎。證券市場的激烈競爭表現在以下三個層面:
(1)資本市場全球化加劇了傳統交易所之間的競爭,交易所的壟斷地位受到嚴重挑戰;
(2)由于技術進步,另類交易系統對傳統交易所構成巨大威脅;
(3)監管體制變化鼓勵競爭,如美國證監會1999年作出兩個決定,允許在紐交所上市的公司在不滿紐交所服務的情況下可轉到紐交所的競爭對手納斯達克上市,并允許電子交易系統申請成為交易所,并自由交易在紐交所上市的股票。
激烈的競爭對交易所治理結構產生的影響是深遠和重大的:其一,會員制存在的壟斷基礎不復存在,證券市場上交易所之間不斷激烈的競爭使金融中介控制交易所服務價格的需要和能力下降;其二,激烈的競爭迫使交易所采取以獲得競爭優勢為導向的商業治理結構,否則就會面臨失敗的危險。
2、交易自動化使交易所失去采取會員制的必要。會員制是技術不發達的產物,適應了交易大廳的需要。在自動化的市場,進入市場沒有任何技術障礙,投資者可在任何地方買賣任何一家交易所的股票,投資者直接交易的成本較低,從而減少了對金融中介的需求。也就是說,交易自動化使得交易所的產權可同會員資格分離,交易所無須采取互質的會員制。
3、會員制交易所籌資成本高,不適應交易所發展需要。隨著技術的發展,為對抗另類交易系統的競爭,交易所對技術設備的投入越來越大,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在過去10年中對技術投資20億美元,納斯達克計劃在今后6年中對技術投資6億美元。因此,交易所需要進行再融資。會員制不能通過發行普通股,進行股權與交易權脫鉤的股票融資。相比之下,公司制交易所有較大的優勢,它可以發行股票并上市,通過引進外部股東進行融資,其籌資成本較低。
4、會員日益多元化,導致利益沖突與集體決策效率低,使交易所對市場環境變化反應遲鈍,競爭能力下降。
公司化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角色的挑戰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是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環節。證券交易所以其對交易環境和市場的專業化知識及對市場異?,F象的快速反應,為證券市場參與者提供優質監管服務。
交易所在進行公司制改造、確立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相關監管問題,最重要的是轉制后以營利為目標的交易所能否較好地處理利益沖突,以較高標準履行自律監管職能和維護公眾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加劇原來交易所固有的商業角色和監管角色之間的利益沖突。在非營利的目標下,交易所在收入方面可能僅關注滿足預算,但在營利目標下,交易所可能要求收入除了滿足預算要求之外,還要為投資者提供較高的回報率。
在交易所對利潤的追求中,利益沖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激化:(1)減少投入監管的資源;(2)交叉補貼,即當交易所的監管和商業運作都能產生收入,且收益率存在差距時,監管的資金可能再投資到交易所的商業活動中;而且,一些客戶(如提供交易服務的另類交易系統)僅使用交易所的監管服務,但交易所將對這些客戶的收費投入到交易服務中,加強同它們的競爭,這樣,這種交叉補貼就扭曲了競爭;(3)非經濟定價,即在交易所試圖擴大其新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時,可能會將價格定在較低水平,從而不能產生足夠的收入來開展監管活動;(4)導致執法不嚴,如當某些客戶對交易所的收入貢獻很大時,或當暫停并調查一些交易非?;钴S的證券的交易可能會影響交易費收入時,交易所可能不愿意對這些客戶或異常證券交易行為采取嚴厲措施;(5)加劇交易所與其被監管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特別是當交易所監管對象恰好是交易所在某些業務方面的競爭對手時,在交易所營利目標下,利益沖突會更明顯。
第二,交易所上市帶來新的利益沖突。當轉為公司制的交易所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籌集資金等目的而上市時,會出現新的利益沖突。這種沖突的嚴重性可能會超過交易所本身固有利益的沖突。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其對其他上市公司的監管更加復雜,歧視性的監管待遇更可能出現。在交易所對自己進行上市監管時,需重新審視其監管行為。
第三,影響交易所的公益性質。一個高效、公平和透明的證券市場對公眾利益至關重要,一個良好運作的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質。而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則可能會有損于交易所的這一公益性質。
公司化證券交易所監管利益沖突的化解機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因此就
有可能會產生利益沖突。但必須指出,這種利益沖突并非必然的,相反,外部競爭的壓力、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及合理的自律監管模式將有效化解監管沖突。
首先,公司制交易所具有提供優質監管服務的動機和能力。從動機上看,公司制交易所像普通商業企業一樣,只有提供優質服務才能吸引業務。也就是說,交易所只有有效監管市場,使市場公正、透明、有效,才能吸引更多的上市企業和投資者。再者,由于對違規行為進行貨幣化處罰可構成交易所的收入來源,將強化以利潤為導向的交易所進行處罰尤其是貨幣處罰的動機,從而使監管更能夠落到實處。最后,交易所股東出于自己的利益而維護交易所聲譽,也將對有利于會員但卻不利于市場發展的行為形成有力的約束。
從能力上看,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愿意也能夠投入更大的財力和人力更新監管的硬件設備,如計算機系統,從而能夠提高監管水平,并設法平衡監管成本和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另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市場反應迅速,能夠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而及時修改監管規則,更新監管標準。
第二,交易所間的競爭可形成一種有效的約束機制,促使公司制交易所加強監管。進一步,如果交易所上市而變成公眾公司,就必須嚴格符合一些標準,尤其是信息披露標準,這將使其運作更透明、更規范。
第三,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消除潛在的目標沖突。一般地,為化解利益沖突,公司制交易所的治理結構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1)設立有公共董事,以增加董事會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可能性;(2)對持股比例予以適當限制,如在澳大利亞交易所曾規定個人所擁有的交易所股份不得超過5%(2000年10月擴大到15%),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規定,除非獲得安大略證券委員會的批準,所有持有的未償付股份不得超過5%;(3)加強交易所決策的透明度,如要求公布有關規則、行動和決策等;(4)交易所的商業活動和監管職能相互獨立,如在交易所內部設立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和監督交易所的監管職能,或直接擔起監管職能。如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成立了一個新公司--asx監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加強交易所監管活動的透明性和可解釋性;倫敦證券交易所設立有獨立的紀律委員會、紀律上訴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等。
第四,選擇合適的自律監管模式有助于消除利益沖突。在交易所公司化后,可供選擇的自律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4種:
(1)內部分離模式,即交易所設立一家控股公司,下設兩個分支機構,一個負責市場運作,另一個是非營利的監管機構,如那斯達克改制上市方案中就將其監管部門nasdr分拆組成一個專門的機構;
(2)監管分工模式,如euronext,將監管分為會員監管和交易監管兩部分,把與市場無關的所有自律功能集中到一個單一的機構,而各個市場則負責本市場的運作監管;
(3)分拆模式,即將交易所監管職能分拆出去,成立一個全國性的、獨立的自律監管機構;
(4)部分自律監管功能轉移模式,即將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監管權限,或將對上市交易所的監管權限移交給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如英國將其上市審核權轉移到金融服務局,香港證監會設立專門的部門把香港交易所作為一個上市公司來監管,同時在香港交易所面臨利益沖突時,監管其他上市公司。
以上4種模式各有利弊,交易所需要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調整自律監管模式,以最大程度地化解交易所自律監管過程中的利益沖突。
啟示與借鑒前已述及,會員制在交易所發展初期促進了交易所的成長,但競爭的加劇、技術進步和會員利益的沖突已威脅到會員制交易所的生存,導致全球交易所出現了一股強勁的公司化浪潮。公司制交易所反應更迅速,服務成本更低,技術更先進,且在決策時不必擔心有利益沖突的會員的抵制,不拘于現狀,并能有效化解監管沖突,是交易所未來發展的趨勢。
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會員制組織,也不是股份公司制組織。從法律上看,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如《證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但事實上我國證券交易所沒有自主利益的載體,因而也不是自律性管理的獨立法人,它更多地是一個執行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法規與行政命令的執行機構,可以說是既非會員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種模式”。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稅收體系、稅收政策
我國的證券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所得稅和財產稅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對于證券流轉課稅的規定較為健全,近年來稅收杠桿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也主要體現在印花稅的稅率調整上,而證券所得稅和證券財產課稅在我國尚未形成體系,我國還需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以流轉課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這是符合國情的。證券稅收的整體稅負水平,可以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這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共同特點。以上兩個特點決定了我國目前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重點在于具體稅種的完善。
一、證券交易環節的課稅政策
根據我國現行證券稅收政策,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的行為應當繳納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自開征以來,在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這一稅種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在稅收立法上缺乏規范性?,F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在缺少基本稅收法規依據的條件下所做的變通,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1個稅目“產權轉移書據”和第13個稅目“權利許可證照”的規定,就稅收法律依據而言是不嚴謹的,因為印花稅稅目采取的是列舉法,股票并不在列舉范圍內,而且在“無紙化”的交易形式下并不存在實體的收據,因而對股票憑證征稅的依據不足。況且“產權轉移書據”一般是指不動產,比照執行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可見,印花稅條例中缺乏對證券交易征稅的專項稅目,以此為依據征稅不夠規范。二是稅收調節范圍偏窄,稅率設計單一。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僅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收,而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的交易不予征稅,課稅范圍較窄,不僅影響了證券稅收的調節面,而且也造成了“窄稅基、重稅負”的局面。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由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扣劃,區別于一般的印花稅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加貼印花稅稅票自行完稅的方式;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也與印花稅的地方稅屬性不符??傊S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稅制改革的深化,開征證券交易稅以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證券稅制建設的必然選擇。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如下:
1.課稅對象。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稅對象主要限于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而對國債等券種則不征稅。從實際情況看,這些券種籌集建設資金的功能主要體現在發行環節,而在證券市場上的交易性質則與股票相同,而且交易過程中同樣存在投機行為。在二級市場上,國債已擺脫了政府籌資工具的特性,只是作為一個交易品種出現,投資者看中的也是它轉讓能夠增值獲利,從這一意義上講,它同股票并無區別,因此這些券種也應納入證券交易稅的課稅范圍。按照普遍和公平原則,證券交易稅的課稅范圍應涵蓋所有進行交易的有價證券。因繼承和贈予而發生的證券轉讓不作為此稅的課稅對象,這兩類非交易性轉讓宜分別納入遺產稅和贈予稅的課稅范圍。
2.納稅人。證券交易稅宜實行單向征收,以證券交易中的賣方為納稅人,改變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雙向征收的辦法。這樣做有利于證券持有人形成“惜售心量”,吸納更多資金入市,從而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擴大證券市場容量。同時,證券交易稅的納稅人較原證券交易印花稅應有所擴大,既包括在證券市場上出售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出售未上市證券的單位和個人。
3.稅率。證券交易稅的稅率可按證券種類實行差別稅率,以便有效地對某些特定券種加以扶持,體現國家的宏觀投資政策。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雙向總計為4‰,與其他國家的相應稅種相比稅率較高,但考慮到我國近期內還不具備開征資本利得稅的條件,對轉讓證券的調節功能將全部由證券交易稅承擔,因此不宜盲目大幅降低稅負,以免妨礙其發揮調節證券市場的功能。稅負水平宜保持開征前后的平穩過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微幅調低,但不宜大幅減低。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尚未開征資本利得稅的條件下,將證券交易稅的稅率定在2‰較為合適。
4.起征點。一些學者認為,我國現行證券市場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中小投資者在信息的獲取方面處于相對劣勢,利益容易受到侵犯,為保護其投資積極性,應在證券交易稅中設置一個起征點。這一出發點是合理的,但從性質上看證券交易稅屬于行為稅,即對證券交易行為進行調節,理應具有普遍性,不應受金額所限,而且如果設立起征點,很容易導致投資者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來避稅,影響證券交易稅的實施效果。因此我國的證券交易稅不宜設置起征點。
5.稅收管轄權。我國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作為共享稅來管理的,在收入劃分上實行中央與地方分享,由中央政府和深滬兩地按一定比例分成,這樣其他資金來源地政府就被排斥在收益分享之外,同時深滬兩地政府由于受地方利益的驅使,兩地交易所爭奪企業上市與追求高額成交量的過度競爭在所難免,這在客觀上激化了各級政府的矛盾,也不利于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因此,改革后的證券交易稅在收入劃分方式上應作調整,實行中央、深滬兩地與其他地區共同分享的政策,由中央政府與各地政府按確定比例分成。具體操作方式可以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按照上市公司所在地來確定稅收收入的歸屬;另一種則是按照投資者交易地來確定如何劃分。兩者比較,前者由于我國目前上市公司大多集中在經濟較發達地區,而邊遠及經濟相對落后地區上市公司較少甚至沒有,如果以上市公司所在地為標準劃分證券交易稅收入,將不利于各地區均衡發展,但隨著人們理財觀念的更新,邊遠及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股民人數將呈上升趨勢,采用后一種方法則可以避免這一弊端。有鑒于此,宏觀政策上理應向中西部地區傾斜,筆者認為采用后一種方式較為合適。
二、證券投資所得的課稅政策
綜觀各種觀點,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股份制公司究竟是“虛擬法人”還是“實體法人”上。按照“虛擬法人”理論,股份制公司實質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一種契約,公司只是為實現股東的投資目標的一種組織形式,股東與公司的最終利益是一致的,公司這個經濟團體并沒有獨立于股東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因而在對股份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稅之后,就不應再對股東獲得的股息和紅利征收所得稅,否則就會導致對同一課稅對象的重復征稅。而“實體法人”理論認為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為相互獨立的不同經濟實體,股份公司的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股東的利益,按照這一理論,股份公司取得應稅所得應繳納公司所得稅,其股東分得的股息和紅利也應繳納相應的所得稅?;趯ι鲜鰞煞N理論的不同認識,就形成了不同的所得稅制度。
我國股份制企業的大批涌現和正式的股票交易的出現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相應地19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都明確規定:股息、紅利收入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從實際運作來看,我國有關的所得稅法具有以“實體法人”理論為基礎的所得稅制度的特點,這主要體現在個人投資者股利收益的課稅上。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擁有債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和紅利收入,按照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不允許扣除任何費用,這實際上是對同一筆股利收益征了兩次稅。這種狀況嚴重違背了公平原則,如不及時糾正,就很難從根源上解決證券市場上投機過度的問題。
從解決方案來看,主要有扣除制、差別稅率制、免稅制和抵免制幾種方案可供選擇。考慮到我國財政的承受能力,目前不宜采用免稅制,幾種方案對比,較為合適的辦法是采用歸集抵免制。具體而言,即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已納過企業所得稅的股利收入繼續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允許將上一環節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視同本環節已納稅款從其應納稅額中部分或全部扣除,以此來部分或全部消除重復征稅現象。對公司所獲股利則保持現行的征稅辦法。
對于國有股、法人股也應適用同種稅率征收所得稅。從更深遠的意義來看,對包括國有股、法人股在內的所有股東課征相同的股利所得稅,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置于同等地位上,有利于實現“同股、同權、同利”的目標,可以加快國有股上市流通的步伐。
對于股票股利,目前規定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計稅依據課征個人所得稅。由于紅股收益具有很大的虛擬性和不確定性,在分配股票股利時,股東并沒有得到實際的收益,其后是否能夠獲得收益還要取決于市場因素所決定的價格走勢,因此有些學者主張對其免稅。但這一利潤分配形式對我國證券市場有著特殊影響,對其課稅的主要意義并不在于籌集收入。由于這種形式既不需公司支付現金,又因可能引劇股價上漲而深受投資者歡迎,因而送紅股被上市公司廣泛使用,但高比例的派送紅股不利于上市公司樹立回報投資者的意識,又因會引起股價上揚而助長投機氣氛,同時還會帶來隱性擴容效應,如果不對其加以引導必然弊大于利。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的條件下,權衡對紅股征稅的利弊,有必要繼續保持對股利征稅的現行辦法,同時通過完善證券法律法規等來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約束力,以抑制公司盲目送紅股的行為。
三、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政策
證券交易所得作為資本利得的一種,具有偶然性與不規律性等特點,它在證券市場中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殊效應。從我國情況來看,一方面投資者對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承受能力還不足,同時在稅收征管方面仍存在著一些技術上的問題,因此目前還不具備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條件。但從長期來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日漸規范,投資者心理的成熟及征管水平的提高,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一個必然趨勢。設計證券交易所得稅需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計稅依據的選擇。從形式上看,證券資本利得的實現有3種標準:一是只要證券市場上某種證券的價格高于該證券的買入成本,即視為證券增值實現;二是當投資者實際出售證券所獲收入高于其買八成本,凈收益劃歸投資者的資金賬戶時,作為證券資本利得實現;三是當投資者將轉讓證券所獲凈收益撤出股市時,視為證券資本利得實現。這3種判斷標準實際上是證券投資過程中的不同環節,選擇不同標準即是確定不同的課稅環節,其對投資者及證券市場的影響也大不相同。如果以第一種方法為基礎,即證券交易所得一經產生,就應當被確認并予以課稅。這其中有兩個問題:一是價值尚未實現的資本增值不易測量和計算,實際操作起來工作量很大,結果也不一定準確;二是對尚未變現的增值部分課稅,可能會導致一些現金不足的投資者被迫出售其持有的證券,這將會降低資源的配置效率,不利于證券市場發展。如果采用第三種標準,由于投資者連續投資,在兌現離場時資本利得的確定及虧損的彌補等問題很難確定,實際操作時困難很多。而如果采用第二種標準,即只有當證券售出。賬面增值已經成為現實增值時,才對實現了的轉讓收益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這樣可以避免以尚未實現的潛在的“虛擬所得”為征稅依據帶來的一系列問題。鑒于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并且稅收征管水平也較低,三者相比較,選擇第二種方法較合適,即以投資者已實現的增值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2.稅負的確定。從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的角度看,證券交易所得稅稅負不宜過重。一方面,由于證券交易所得的獲得往往要經歷一個周期,在其中的某一年度內收入大量實現,而在其他年度則寥寥無幾,對其征稅會產生“集中效應”。另一方面,對證券交易所得課以重稅,可能會導致“鎖定效應”,即投資者為達到避稅目的,被迫采取不出售或推遲出售證券的方法,這將干擾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削弱證券市場的活力。
3.鼓勵長期投資和再投資。為鼓勵投資者再投資。對單位及個人所獲得的資本利得用于再投資的部分,可以減征或免征證券交易所得稅;還可以通過運用差別稅收政策,區別對待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抑制巨額游資頻繁進出證券市場以減輕由此引起的市場波動。
綜上所述,我國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總體目標是在保持整體稅負較低的前提下,形成一個由多稅種構成的多環節調節的稅收政策體系。這一體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各稅種之間相互銜接,揚長避短,共同發揮調節證券市場的功能。
參考文獻
(1)周正慶《證券市場導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證券交易所是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形式,是證券交易市場的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世紀之交,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速,交易所的運作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步入了一個大變革、大分化、大重組的時代,突出表現之一就是交易所從傳統的會員制組織轉向公司制企業。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給全球證券市場帶來了新的活力,極大地加強了交易所的競爭力,鞏固了交易所在證券市場中的核心地位。
全球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傳統上,交易所的組織形式為會員制的商業互助組織。這種組織形式的基本特點是:(1)組織的所有權、控制權與其產品或服務的使用權相聯系;(2)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3)會員集體決策機制,一般為每個會員一票,而不管其在交易所占的業務份額有多少。
交易所治理結構的另一種形式是以營利為目的、由分散股東控制的公司制。在公司制下,企業控制者和決策者可以不購買或使用企業產品,所有權、控制權與交易權不掛鉤。交易所允許客戶之外的市場參與者和非市場參與者對企業有投票權,也允許非會員成為其客戶。交易所不需要留存所有的利潤于企業之內,絕大部分利潤通常是分配給股東的。公司制的目標理想是股東利益最大化。
從內容上看,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層面:首先是分散所有權,除向原有會員配售股票外,
其余的股票將發售給新投資者,包括金融機構、機構投資者、上市公司和投資大眾,使交易所的所有權和治理結構能充分反映更廣泛的市場使用者的利益。
其次是分離所有權和交易權,任何符合資金和能力標準要求的國內外機構均能直接進入交易系統,從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場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正式分離。
最后是掛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權進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資本市場的資源,便利籌集資金,同時提高交易所運營的透明性。
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交易所紛紛放棄傳統的互助組織形式,轉而改組為公司制,并迅速成為一股勢不可擋的浪潮。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許多原來采取會員制的交易所已經或計劃
采取公司制。目前,除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各大證券交易所紛紛改制并上市(見表一),而處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也幾度考慮改制方案。
第二,新成立的交易服務機構都采取了營利性的股份公司結構,如“自營交易系統運作機構”(PTS)和“另類交易系統”(ATS)。
可以預見,今后將有更多的交易所進行公司化改造,以適應證券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
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的原因從根本上說,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的原因是近十
多年來在技術進步的推動下,交易所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結果。
傳統的交易所在成立時普遍采取非營利的互助組織形式,其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在交易所經營處于壟斷地位下,會員制的組織方式對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成本最小,會員可通過互助組織控制服務價格;二是會員制交易所適應了交易非自動化的需要,
由于交易大廳空間有限,不可能將交易權給予所有投資者,因此,須對進入市場的資格加以限制,將交易資格分配給固定的會員或席位。
近十多年來,交易所之間的競爭白熱化,競爭使傳統的互助組織失去存在基礎,最終導致交易所的治理結構向公司制轉變。具體來說,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有如下幾個原因:
1、競爭挑戰會員制存在的壟斷基礎。證券市場的激烈競爭表現在以下三個層面:
(1)資本市場全球化加劇了傳統交易所之間的競爭,交易所的壟斷地位受到嚴重挑戰;
(2)由于技術進步,另類交易系統對傳統交易所構成巨大威脅;
(3)監管體制變化鼓勵競爭,如美國證監會1999年作出兩個決定,允許在紐交所上市的公司在不滿紐交所服務的情況下可轉到紐交所的競爭對手納斯達克上市,并允許電子交易系統申請成為交易所,并自由交易在紐交所上市的股票。
激烈的競爭對交易所治理結構產生的影響是深遠和重大的:其一,會員制存在的壟斷基礎不復存在,證券市場上交易所之間不斷激烈的競爭使金融中介控制交易所服務價格的需要和能力下降;其二,激烈的競爭迫使交易所采取以獲得競爭優勢為導向的商業治理結構,否則就會面臨失敗的危險。
2、交易自動化使交易所失去采取會員制的必要。會員制是技術不發達的產物,適應了交易大廳的需要。在自動化的市場,進入市場沒有任何技術障礙,投資者可在任何地方買賣任何一家交易所的股票,投資者直接交易的成本較低,從而減少了對金融中介的需求。也就是說,交易自動化使得交易所的產權可同會員資格分離,交易所無須采取互質的會員制。
3、會員制交易所籌資成本高,不適應交易所發展需要。隨著技術的發展,為對抗另類交易系統的競爭,交易所對技術設備的投入越來越大,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在過去10年中對技術投資20億美元,納斯達克計劃在今后6年中對技術投資6億美元。因此,交易所需要進行再融資。會員制不能通過發行普通股,進行股權與交易權脫鉤的股票融資。相比之下,公司制交易所有較大的優勢,它可以發行股票并上市,通過引進外部股東進行融資,其籌資成本較低。
4、會員日益多元化,導致利益沖突與集體決策效率低,使交易所對市場環境變化反應遲鈍,競爭能力下降。
公司化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角色的挑戰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是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環節。證券交易所以其對交易環境和市場的專業化知識及對市場異常現象的快速反應,為證券市場參與者提供優質監管服務。
交易所在進行公司制改造、確立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相關監管問題,最重要的是轉制后以營利為目標的交易所能否較好地處理利益沖突,以較高標準履行自律監管職能和維護公眾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加劇原來交易所固有的商業角色和監管角色之間的利益沖突。在非營利的目標下,交易所在收入方面可能僅關注滿足預算,但在營利目標下,交易所可能要求收入除了滿足預算要求之外,還要為投資者提供較高的回報率。
在交易所對利潤的追求中,利益沖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激化:(1)減少投入監管的資源;(2)交叉補貼,即當交易所的監管和商業運作都能產生收入,且收益率存在差距時,監管的資金可能再投資到交易所的商業活動中;而且,一些客戶(如提供交易服務的另類交易系統)僅使用交易所的監管服務,但交易所將對這些客戶的收費投入到交易服務中,加強同它們的競爭,這樣,這種交叉補貼就扭曲了競爭;(3)非經濟定價,即在交易所試圖擴大其新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時,可能會將價格定在較低水平,從而不能產生足夠的收入來開展監管活動;(4)導致執法不嚴,如當某些客戶對交易所的收入貢獻很大時,或當暫停并調查一些交易非?;钴S的證券的交易可能會影響交易費收入時,交易所可能不愿意對這些客戶或異常證券交易行為采取嚴厲措施;(5)加劇交易所與其被監管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特別是當交易所監管對象恰好是交易所在某些業務方面的競爭對手時,在交易所營利目標下,利益沖突會更明顯。
第二,交易所上市帶來新的利益沖突。當轉為公司制的交易所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籌集資金等目的而上市時,會出現新的利益沖突。這種沖突的嚴重性可能會超過交易所本身固有利益的沖突。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其對其他上市公司的監管更加復雜,歧視性的監管待遇更可能出現。在交易所對自己進行上市監管時,需重新審視其監管行為。
第三,影響交易所的公益性質。一個高效、公平和透明的證券市場對公眾利益至關重要,一個良好運作的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質。而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則可能會有損于交易所的這一公益性質。
公司化證券交易所監管利益沖突的化解機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因此就
有可能會產生利益沖突。但必須指出,這種利益沖突并非必然的,相反,外部競爭的壓力、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及合理的自律監管模式將有效化解監管沖突。
首先,公司制交易所具有提供優質監管服務的動機和能力。從動機上看,公司制交易所像普通商業企業一樣,只有提供優質服務才能吸引業務。也就是說,交易所只有有效監管市場,使市場公正、透明、有效,才能吸引更多的上市企業和投資者。再者,由于對違規行為進行貨幣化處罰可構成交易所的收入來源,將強化以利潤為導向的交易所進行處罰尤其是貨幣處罰的動機,從而使監管更能夠落到實處。最后,交易所股東出于自己的利益而維護交易所聲譽,也將對有利于會員但卻不利于市場發展的行為形成有力的約束。
從能力上看,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愿意也能夠投入更大的財力和人力更新監管的硬件設備,如計算機系統,從而能夠提高監管水平,并設法平衡監管成本和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另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市場反應迅速,能夠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而及時修改監管規則,更新監管標準。
第二,交易所間的競爭可形成一種有效的約束機制,促使公司制交易所加強監管。進一步,如果交易所上市而變成公眾公司,就必須嚴格符合一些標準,尤其是信息披露標準,這將使其運作更透明、更規范。
第三,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消除潛在的目標沖突。一般地,為化解利益沖突,公司制交易所的治理結構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1)設立有公共董事,以增加董事會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可能性;(2)對持股比例予以適當限制,如在澳大利亞交易所曾規定個人所擁有的交易所股份不得超過5%(2000年10月擴大到15%),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規定,除非獲得安大略證券委員會的批準,所有持有的未償付股份不得超過5%;(3)加強交易所決策的透明度,如要求公布有關規則、行動和決策等;(4)交易所的商業活動和監管職能相互獨立,如在交易所內部設立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和監督交易所的監管職能,或直接擔起監管職能。如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成立了一個新公司--ASX監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加強交易所監管活動的透明性和可解釋性;倫敦證券交易所設立有獨立的紀律委員會、紀律上訴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等。
第四,選擇合適的自律監管模式有助于消除利益沖突。在交易所公司化后,可供選擇的自律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4種:版權所有
(1)內部分離模式,即交易所設立一家控股公司,下設兩個分支機構,一個負責市場運作,另一個是非營利的監管機構,如那斯達克改制上市方案中就將其監管部門NASDR分拆組成一個專門的機構;
(2)監管分工模式,如Euronext,將監管分為會員監管和交易監管兩部分,把與市場無關的所有自律功能集中到一個單一的機構,而各個市場則負責本市場的運作監管;
(3)分拆模式,即將交易所監管職能分拆出去,成立一個全國性的、獨立的自律監管機構;
(4)部分自律監管功能轉移模式,即將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監管權限,或將對上市交易所的監管權限移交給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如英國將其上市審核權轉移到金融服務局,香港證監會設立專門的部門把香港交易所作為一個上市公司來監管,同時在香港交易所面臨利益沖突時,監管其他上市公司。
以上4種模式各有利弊,交易所需要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調整自律監管模式,以最大程度地化解交易所自律監管過程中的利益沖突。
啟示與借鑒前已述及,會員制在交易所發展初期促進了交易所的成長,但競爭的加劇、技術進步和會員利益的沖突已威脅到會員制交易所的生存,導致全球交易所出現了一股強勁的公司化浪潮。公司制交易所反應更迅速,服務成本更低,技術更先進,且在決策時不必擔心有利益沖突的會員的抵制,不拘于現狀,并能有效化解監管沖突,是交易所未來發展的趨勢。
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會員制組織,也不是股份公司制組織。從法律上看,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如《證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但事實上我國證券交易所沒有自主利益的載體,因而也不是自律性管理的獨立法人,它更多地是一個執行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法規與行政命令的執行機構,可以說是既非會員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