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01 1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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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七章附則
《開平市赤水水泥廠100萬噸/年水泥粉磨站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7月22日通過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批復,認為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項目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循環用水”的原則,優化設置全廠給、排水系統。項目間接冷卻水循環使用;生活污水和化驗室廢水經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綠地灌溉水質》(GB/T 25499-2010)后全部回用于廠區綠化。
(三)嚴格控制粉塵排放。按報告書要求落實配料、輥壓、粉磨、存儲、包裝等生產環節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項目顆粒物排放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中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煙排放參照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
按報告書評價要求在無組織排放設施周邊設置200米的防護距離,其他標準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從嚴執行。應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該防護距離范圍內土地利用、規劃工作,不得規劃新建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建筑。
(四)采取綜合降噪措施控制噪聲排放。項目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功能區排放限值要求。
(五)項目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綜合利用或妥善處理處置,在廠區內暫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含修改單)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環衛部門統一處理。
(六)落實生活污水和實驗廢水收集渠、廢水處理池、事故廢水暫存池、生產車間地面等的基礎防滲、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按環境保護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暫行管理辦法》(環發〔2010〕113號)要求,結合項目環境風險因素,制訂完善的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
廣東東電化廣晟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4000噸高性能燒結釹鐵硼永磁材料項目,選址位于梅州興寧市水口鎮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三期,擬以金屬釹(鐠釹合金)和鏑為原料,年產4000噸高性能燒結釹鐵硼永磁材料。日前,其環評報告通過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批復,認為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項目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環用水”的原則,優化設置全廠給、排水系統。項目產生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經企業預處理達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要求后,送廣州(梅州)產業工業園水質凈化廠作進一步處理。
(三)嚴格控制工藝粉塵排放。各污染源(熔煉爐除外)顆粒物排放速率與排放濃度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熔煉爐廢氣排放執行《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二級標準要求。項目應按報告書論證結果,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四)采取綜合降噪措施控制噪聲排放。項目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功能區排放限值要求。
(五)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須綜合利用或妥善處理處置。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處理。
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廢在廠區內暫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含修改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含修改單)等要求。
(六)落實污水處理設施、危險廢物暫存場所、生產車間地面等的基礎防滲、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一條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
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
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七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五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四十七條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四十九條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關鍵詞】三岔河流域 污染現狀 防治對策
我國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開始對流域污染防治進行研究,通過實施總量控制指標的方式,采取工業廢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生態恢復等方式進行了云南滇池流域、松花江流域、太湖流域的治理,取得了一些效果,逐步遏制住了水質惡化的趨勢。目前我國流域污染防治的方法逐步從單個工業污染源治理向城鄉生活污水治理、農業污染源治理、生態治理轉變,從污染源控制向污染防治轉變。
一、三岔河流域水質現狀
六盤水市2010年—2012年河流水質監測結果表明,市中心城區的水城河超標情況最為嚴重,除窯上斷面達標,其余斷面常年超標嚴重。超標斷面主要污染物為氨氮、總磷、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石油類等。
二、三岔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情況
工業廢水排放情況。六盤水境內三岔河流域煤礦、鋼鐵、建材、化工、有色、輕工業等污染源單位共162家,2011年工業廢水排放量1780.29萬噸,工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1833.97噸,工業氨氮排放量107.11噸,石油類排放量17.78噸。工業固體廢物排放情況。2011年,六盤水境內三岔河流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687.07萬噸,綜合利用量328.52萬噸,處置量306.42萬噸,貯存量52.13萬噸。城鄉生活污水排放情況。2011年,流域內生活污水排放總量為4695.10萬噸,其中COD 25720.97噸、BOD5 798.46噸、氨氮3143.67噸、TN4327.65噸、TP302.12噸。城鄉生活垃圾排放情況。2011年,境內三岔河流域產生生活垃圾共163301噸,其中鐘山區72620.4噸,水城縣43055.4噸,六枝特區47625.2噸。農用化肥、農用塑料薄膜和農藥使用情況。流域內農村農用化肥(折純)使用量共8062噸、農用塑料薄膜使用量共144噸、農藥使用量共62噸。畜禽養殖污廢水排放情況。2009年,流域內畜禽養殖廢水、糞便的排放量分別是39312噸、13390噸;COD的排放量達654噸,TN的排放量達74.5噸,TP的排放量達6.5噸。
三、水體水質變化趨勢分析及預測
2015年排放污染物占比情況表
四、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議
(一)三岔河治理目標
到2015年,流域內企業主要污染物實現排污濃度和總量控制雙達標;城市中心區及沿岸村寨突出的生活污染問題得到有效治理;貫穿市中心城區響水河得到有效治理;三岔河兩岸生態建設工程取得較大進展;境內三岔河各斷面水質達到相應功能區標準要求,三岔河水資源環境得到有效保護。
(二)治理措施
治理流域工業企業。工業污染治理首先取締規劃范圍內無證無照配煤廠和泥煤臨時堆場,按照《六盤水市煤炭洗選行業治理整頓實施方案》取締60萬噸以下洗煤廠;加強環境監管,確保煤礦礦井廢水全面穩定達標。
強化城鄉生活污水處理。一是對已建成的城區生活污水處理廠加強運行管理,確保穩定達標,使污水處理廠運行達到設計處理能力,并完善市污水處理廠、雙水污水處理廠、德塢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收集管網。二是在三岔河流域內重點建制鎮新建與其相適應的污水處理廠及配套污水管網;積極探索農村散居村落的生活污水處理方式,分年度實施修建人工濕地項目。
進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妥善處置城鄉生活垃圾,防止生活垃圾直接或間接進入三岔河污染水體。引導流域內畜禽養殖業走生態養殖道路,減少畜禽廢水直接排放。
固體廢物污染治理。固體廢物污染治理重點是對土鋅冶煉廢渣和煤矸石等固體廢物進行整治;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企業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脫硫石膏、高爐水渣等大宗工業固體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建材,變廢為寶。
實施生態建設。流域內河流兩岸的主要鄉鎮因地制宜、大力實施退耕還林和封山育林等重點生態工程,實施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開展治理石漠化治理工程,保護好地質地貌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護土壤生態環境。
五、結論與展望
(一)結論
六盤水市境內三岔河干流及其支流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其中以市中心城區的響水河超標現象最為突出。超標斷面主要污染物為氨氮、總磷、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預測2015年各項污染物的排放量。提出治理措施:治理流域工業企業、強化城鄉生活污水處理、進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開展固體廢物污染治理、實施生態建設。從組織保障、制度保障、資金保障三個方面提出工作建議。
(二)展望
三岔河普定以上河段是水利樞紐工程的基本水源,目前三岔河部分斷面不能穩定達標,隨著流域人口增長、經濟社會迅速發展,超過了三岔河的承載能力。因此,三岔河的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得到高度重視,上升到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從多個途徑開展污染防治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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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雁冰.廣元市嘉陵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研究[J].西南交通大學,2007.
佛山天航不銹鋼制管有限公司不銹鋼制品生產項目,選址位于佛山市三水區中心科技工業園C區33號,年產不銹鋼管1.2萬噸,主要建筑包括生產車間、綜合樓員工宿舍及食堂。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于4月10日通過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批復,認為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項目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二)項目生產廢水完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經預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要求后,進入工業園南部污水處理廠作進一步處理。
(三)項目退火爐以天然氣為燃料,退火爐煙氣及其他工藝廢氣排放執行《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2012)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四)項目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功能區排放限值要求。
(五)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須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在廠區內暫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一般工業固廢在廠內暫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
(六)按環境保護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暫行管理辦法》(環發〔2010〕113號)要求,結合項目環境風險因素,制訂完善的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
(七)項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應分別控制在0.08噸/年、0.08噸/年以內。具體總量控制指標由佛山市環境保護局在省下達的指標內核撥。
佛岡達味特鋼有限公司年產30萬噸熱軋帶肋鋼筋項目,選址位于清遠市佛岡縣石角鎮蓮溪村委飛鵝塘村58號,年產熱軋帶肋鋼筋30萬噸,主要建筑包括生產廠房、動力車間、生活服務綜合樓、車間變電所、水泵房及配電房。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于3月14日通過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批復,認為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項目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二)項目生產廢水完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經預處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要求后,進入佛岡縣展揚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作進一步處理。
(三)項目加熱爐以天然氣為燃料,煙氣排放執行《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2012)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項目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和4類功能區排放限值要求。
(五)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須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在廠區內暫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一般工業固廢在廠內暫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
關鍵詞:地下水 環境影響 評價 污染
隨著人類開發建設項目規模的迅速發展,開發建設活動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也越來越大,除了直接對地表各種環境的影響外,對地下水水環境影響也越來越大。為了防止地下水的惡化,就必須開展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合理開采地下水,改善地下水環境,這對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繁榮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準備工作
1.1 收集項目所在地水文地質資料
收集項目所在地水文地質資料的目的就是利用水文地質資料,從水文地質條件方面必須闡述明確下列問題,以使參閱者能建立起工程建設地區的水文地質概念模型及對地下水應用功能重要性的認識。
(1)地表巖性情況;
(2)地下水類型;
(3)含水層的基本情況;
(4)地下水的補給、逕流、排泄條件;
(5)水質概況;
(6)地下水的開發利用。
1.2 調查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
敏感目標如集中式供水水源抽水井、溫泉旅游區等,管理部門都有相關水質監測、水量統計、水井或泉的基本情況等資料。若涉及大規模的地下水取用工程,開發單位還應具有專門性的水文地質勘查報告。此類報告應包括水位調查、水文地質勘察、非飽和帶滲水試驗、含水率和水份特征曲線測定等工作,對區域巖性特征、含水層分布情況和地下水動態等均有較為詳實的分析,基本揭示了評價區水文地質條件,為不同情景下的地下水動態評價和預測提供了數據資料和水文地質參數條件,基本可滿足一級或二級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模型建模與識別的要求。
1.3 了解調查項目所在區域存在的地下水污染源
地下水污染源主要包括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農業污染源。調點主要包括廢水排放口、滲坑、滲井、污水池、排污渠、污灌區、已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庫和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等。
2 污染源分析
對于建設項目而言,可能存在的地下水污染源包括儲存裝置和運輸管道的滲漏、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滲濾液下滲等。
對儲存裝置和運輸管道應調查其結構和功能,測定其蓄水面積與容積,了解其儲存物質的組成和地層巖性以及與地下水的補排關系,進水來源、出水去向和用途、進出水量和水質及其動態變化情況,池(庫)內水位標高與其周圍地下水的水位差,池(庫)底的防滲設施和滲漏情況,以及滲漏水對周邊地下水質的污染影響。
對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應測定其位置、堆積面積、堆積高度、堆積量等,并了解其底部、側部滲透性能及防滲情況,同時采取有代表性的樣品進行浸溶試驗、土柱淋濾試驗,了解廢物的有害成份、可浸出量、雨后淋濾水中污染物種類、濃度和入滲情況
3 地下水環境影響分析或預測評價
此項工作應首先分析建設工程所在地段是否處于敏感地區和地下水環境條件的敏感地段,分析地下水的環境質量和用途,宏觀確定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
然后分析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包氣帶類型、巖性結構、滲透性能等,分析污染物可能的污染途徑及形成污染的難易程度。在根據建設工程所在區域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水文地質單元,建立區域地下水補、逕、排概念,借此預測地下水可能的污染方式、途徑、影響范圍和污染發展方向。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應遵循導則中確定的原則進行。最后綜合分析工程所在地的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地下水的環境功能,就其敏感性、重要性做出結論。
4 提出污染防治措施
(1)源頭控制措施
主要包括提出實施清潔生產及各類廢物循環利用的具體方案,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提出工藝、管道、設備、污水儲存及處理構筑物應采取的控制措施,防止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將污染物泄漏的環境風險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2)分區防治措施
結合建設項目各生產設備、管廊或管線、貯存與運輸裝置、污染物貯存與處理裝置、事故應急裝置等的布局,根據可能進入地下水環境的各種有毒有害原輔材料、中間物料和產品的泄漏量及其他各類污染物的性質、產生量和排放量,劃分污染防治區,提出不同區域的地面防滲方案,給出具體的防滲材料及防滲標準要求,建立防滲設施的檢漏系統。
(3)地下水污染監控
建立場地區地下水環境監控體系,包括建立地下水污染監控制度和環境管理體系、制定監測計劃、配備先進的檢測儀器和設備,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地下水監測計劃應包括監測孔位置、孔深、監測井結構、監測層位、監測項目、監測頻率等。
(4)風險事故應急響應
制定地下水風險事故應急響應預案,明確風險事故狀態下應采取的封閉、截流等措施,提出防止受污染的地下水擴散和對受污染的地下水進行治理的具體方案。
5 結語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是具體擬建的工程項目或活動可能對地下水造成的影響做出評價,并提出具體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議,但由于地下水系統的復雜性、非線性、多尺度性、突變性和隨機性等本質屬性的存在,使得對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預測變得復雜。
在我國,地下水資源分布不均勻且地下水水質又不斷惡化,導致地下水資源短缺問題日益嚴重,加劇了人口、資源和環境之間的緊張關系,以致于危害到社會經濟的安全。所以加強對地下水環境的研究與評價,是必要的、迫切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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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下水污染途徑危害措施
中圖分類號:P641.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0.引言
關于地下水污染的概念,目前國內外尚無明確的定義,但是隨著人類社會高度發達和城市居民生活的快速發展,進入工業化社會以來,大量在工農業中使用地下水,地下水環境惡化情況加劇。對地下水污染概念的明確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隨著地下水污染問題的日益嚴重,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我們應該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避免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使用地下水。
1.地下水污染的途徑及成因
1.1地下水污染的途徑
地下水污染途徑大致有5類。
1.1.1間歇入滲
大氣降水或其他灌溉水使污染物隨水通過非飽水帶,周期性地滲入含水層,主要污染潛水。常見的污染源有地表廢物堆、垃圾填埋場、尾礦庫、飼養場、污灌的農田等。此類途徑的污染程度與污染物的種類、污染源強度等有關。
1.1.2連續入滲
污染物隨補給水不斷地滲入含水層,主要污染潛水。常見的污染源包括廢水坑、污水池、沉淀池、沉渣池、化糞池、排污溝、管道滲漏處等。污染物在進入地下水之前,要經過包氣帶,由于地層本身具有一定的過濾和吸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污染物濃度降低,因此此類途徑的污染程度受包氣帶巖層厚度和巖性的影響較大。
1.1.3含水層之間的越流
污染物是通過越流的方式從已受污染的含水層(或天然咸水層)轉移到未受污染的含水層(或天然淡水層)。污染物通過整個層間或破損的井管污染潛水和承壓水。如地下水的開采改變了越流方向,使已受污染的潛水進入未受污染的承壓水即屬此類。
1.1.4由地表水側向滲入
污染物通過地表水補給過程進入地下含水層,污染潛水或承壓水。其特征是污染物影響范圍局限于地表水周邊,呈帶狀或環狀分布。此類途徑的污染程度受地表水水質、水動力條件以及距岸邊的距離等因素的影響較大。
1.1.5由通道直接注入
某些情況下,在利用井、孔、坑道等將污水直接排入地下巖石裂隙中進行地下處理時,排入的污染物質超過了地層的吸附、過濾等自凈能力,就會造成地下水污染,嚴重時可能形成大面積地下水的連片污染。
1.2 地下水污染的成因
1.2.1地下水超采導致地下水水質下降
過量開采地下水除了會造成區域性的地面沉降、造成地表塌陷、改變自然景觀等地震災害之外,還會造成沿海地區超采地下水會破壞地下淡水與海水的壓力平衡,使海水內侵,造成機井報廢,人畜飲水困難,土壤鹽堿化,地下水質下降。
1.2.2地表污(廢)水排放和農耕污染造成的硝酸鹽污染
農耕污染具有量大面廣的特征,未經利用的氮肥在經過地層時通過生物或化學轉化成硝酸鹽和亞硝酸鹽,長期飲用這種污染的地下水將可能導致氰紫癥、食道癌等疾病的發生。
1.2.3石油和石油化工產品的污染
隨著石油的大規??碧健㈤_采、石油化工業的發展及其產品的廣泛應用,石油及石油化工產品的泄漏對于地下水的污染已成為不可忽視的問題。在目前已發現的地下水有機污染物中,石化產品是生物難以降解、對人類健康危害較大的污染源。
1.2.4垃圾填埋場滲漏污染
許多垃圾填埋場采用的是混合填埋法,各種垃圾沒有進行分類,統統堆放在一起,且大部分垃圾填埋場的防滲層都只有單層結構。垃圾填埋場長期滲漏積累造成有毒物污染地下水,很容易進入食物鏈系統,進而造成更大的危害。
2.地下水污染的危害
地下水污染不僅對工農業產生影響,而且對人類的身體健康產生潛在威脅。人類生活無時無刻不在利用地下水,地下水一旦遭受污染,則會對長期依賴地下水的人類造成嚴重影響。人類在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的同時,如果不積極加以保護,將會惡化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地下水污染對人類生活及生產活動帶來的影響主要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地下水污染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地下水的硬度的變化會影響工業生產,硬度變強,便會不利于工業水的使用。地下水的污染將嚴重影響工業生產,對工業生產特別是工業設施的危害極大。利用地下水的硬度增加,不僅會使工業設施消耗增多,易產生次品或廢品,而且需對硬水進行軟化處理,大大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不利于清潔生產工藝在現代企業的推廣。
其次,地下水的污染嚴重對農業生產產生極大的危害。農業中大量利用受污染的地下水進行灌溉,長期的大面積的灌溉會使農田中的土壤組分變化,土壤結構產生改變,長期使用污水進行灌溉會使土壤板結嚴重,最終導致無法進行耕作。不僅如此,地下水污水中由于含有大量的對人體有害的礦物質,比如井水中的氯離子、硫酸鹽的含量過高,不僅會對農業生產帶來不利的影響,抑制農作物的生長,同時造成大量農作物的減產,而且對人體健康產生威脅。
最后,地下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地下水遭受污染后,水中大量不適合人類飲用的礦物質增多,危害人體健康。
3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3.1 預防固體廢物對地下水污染。固體廢物包括工業廢渣和城市垃圾,這些廢物雖然通過回收和焚化可減少其排放量,但極大部分仍然堆放在地面上,在降水和融雪水的淋濾作用下,可把含有大量無機污染物的溶濾液帶入地下水中。為此,一些國家要求把固體廢物置于具有工程設施的排放系統中去。在這種坑中,固體廢物要經過壓實并分層蓋土。固體廢物在水的溶濾作用下,除了產生溶濾液之外,還產生有機物分解而產生的二氧化碳、甲烷、硫化氫、氫和氮等氣體,因此需要在坑中設通氣孔,以防止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壤帶中累積甲烷。
3.2 預防城市污水排放對地下水污染,實現污水資源化。從城市下水道排出的污水,對地下水污染危害最大。在工業化國家中,城市污水大部分經過一級和二級污水處理廠加工后排放,從而減少對地下水的污染。污水處理廠加工產生的固體剩余物———污泥,可作為肥料使用,但它的潛在性副作用可能對地下水產生污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污水,某些企業可以將其作為冷卻水或其他水資源統統加以利用。污水經過處理加以利用,將會有效地緩解缺水所帶來的巨大壓力。國內外經驗表明,對廢污水進行處理回收在技術上是可行的。
3.3預防工業廢水、污水的漏失和排放對地下水的污染。對生產過程中漏失廢液和污水較多的工廠,應建立各種防滲幕,防止污水滲入地下水中,并在地下建立排水設施。利用深井排放工業有毒污水, 在發達的工業國家已得到廣泛應用。國外污水注入井都在200~4000m深度范圍內,大部分深度為300~2000m,注入地層一般為砂巖、石灰巖和玄武巖,也有注入到咸水含水層的。注入井的注入壓力小于7×106Pa,注入流量在 50~1400L/min 范圍內。污水注入后所形成流場為一個圓丘,并向水流方向呈非對稱延伸。隨著注入繼續,圓丘擴展范圍不斷擴大。因此,污水向深井排放,必須選擇合適的水文地質條件,否則會帶來嚴重后果。
3.4 預防放射性堆放對地下水污染。放射性廢物包括采礦、選礦中的廢渣,鈾提純過程中的固體或半固體的低放射性廢物和反應堆廢物。具有放射性元素的廢物,要分解衰變到很低的放射性水平,需要幾百年的時間。反應堆廢物中含有各種放射性物質,其半衰期的范圍從幾秒到幾十年或更長。在國外,掩埋放射性廢物有幾種類型。盛裝放射性廢料的容器,一般是用水泥和鋼材等制作的。在美國有 4 種地層正在考慮作為儲存放射性廢物予以開放,它們是深硅酸鹽層、深結晶火成巖、深頁巖層、干砂區內厚的非飽和帶。
3.5 預防農業活動對地下水的污染。農業活動對地下水的污染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使用肥料和殺蟲劑,以及在土地上圈養家禽或儲存家畜排放的糞便;二是污水灌溉。防治的方法是:除了對牲畜圈、廁所等設置防滲層外,最好是進行發酵處理,使有機氮的分解產物保持在 NH3- N狀態,以防止進一步氧化。經過消化處理的大糞,可提供無害的和穩定的污泥,而它的肥料價值沒有降低,同時還產生沼氣可用作燃燒或照明。大糞在消化處理過程中可消減病原微生物。農業上大量使用化肥也是重要污染源。只要抑制硝化作用,把氮素固定在土壤中,就能防止氮素下降。由于硝酸氨化肥易于淋失,故應盡量使用其他化肥來代替硝酸氨化肥。使用氮肥增效劑,對硝化作用的抑制也是有效的。
4.小結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在城市及周邊以及農業開發區,地下水的污染程度越來越重,逐步呈現由點向線、由線向面擴散的趨勢。因此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對地下水污染進行管控和治理,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劇的趨勢,改善地下水環境質量,以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生物制藥 環境影響評價 營運期環境污染 環境風險及生物安全
生物制藥行業發展迅速。在生物制藥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 重點問題有產業政策符合性分析、選址合理性適應性分析、設計方案合理性分析、營運期環境影響分析、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及生物安全等, 順利解決以上問題, 會為環境影響報告的順利審批打下堅實的基礎。本文將針對以上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分析。
1.產業政策符合性分析
建設項目的工藝、產品和規模必須符合產業政策, 才能立項和建設。建設項目須遵循的國家產業政策主要由《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 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 年修訂) 等。建設項目還必須符合地方產業政策。在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中屬于“允許類”和“鼓勵類”的生物制藥項目才能建設。
2.選址合理性適應性分析
選址合理是項目通過環保審批的前提條件。建設項目選址必須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有關法規和規定; 必須符合城市有關規劃和所在區域的規劃。環評報告中須提供項目選址的相關依據, 如開發區用地意向文件、規劃審批部門的意見。對于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項目和涉及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功能區的項目, 還應符合相應功能區規劃( 如風景名勝區規劃等) 。
由于對環境質量要求較高, 生物制藥項目還應進行選址適宜性分析。
首先, 必須判斷擬建設場地是否已受到污染, 即原有場地是否會給建設項目帶來環境問題。例如擬建設用地原為農業用地, 由于農藥、化肥殘存在土壤內, 在不加處置的情況下則可能會對未來的生物制藥企業產生不良影響, 所以應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核實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現狀, 判定是否存在污染問題。如果存在污染, 必須提出相應的治理措施, 徹底消除不良影響。
其次, 必須調查擬建設場址周圍存在的各種污染源情況, 例如, 周邊是否存在較大的工業污染源、各種廢氣或異味污染源等。應明確各種污染源與項目的距離, 對其對生物制藥項目的影響程度進行分析評價, 并提出避免其影響的方案或有效措施。“鼓勵類”的生物制藥項目才能建設。
3.設計方案合理性分析
建設項目應合理設計, 以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 提供良好的生產、辦公環境, 并有利于保護環境。生物制藥項目的設計方案合理性分析分為兩項: 技術經濟合理性分析、布局合理性分析。
在進行技術經濟合理性分析時, 將項目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以列表形式敘述,以直觀檢查比較其指標的技術經濟合理性。生物制藥項目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包括征地面積、總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退紅線距離等控制指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須符合相關規劃的要求。
在進行布局合理性分析時, 應考慮內部和外部環境情況。合理布局的原則是: 合理設計主體廠房和輔助用房、做到產污廠房集中布置, 污染區與非污染區分開布置; 將污染區布置在遠離居民聚集區的一側; 合理布置廠區綠化, 利用不同樹種的種植, 起到隔聲、吸聲、吸收異味、凈化空氣的作用, 保護周圍環境。分析重點是: 分析人流通道、物流通道、低度和微度菌種生產廠房、中高度菌種生產廠房、化學品庫房、動物房、污水處理站等布局是否合理, 是否會對內部工作人員和外部居民生活造成影響。對于不合理的布局, 應提出合理的調整建議。
4.營運期環境影響分析
營運期環境污染問題主要包括廢水、廢氣、垃圾、噪聲。
生物制藥項目一般均選址于已建成的工業開發區, 其廢水排入開發區污水管道, 可不進行定量的環境影響預測。如果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 對于大項目, 則應進行定量環境影響預測, 小項目作一般性分析。需特別指出的是, 對于生物制藥項目, 應在廠區內設置污水處理站, 含菌廢水需單獨收集, 經滅菌處理后再匯入廠區污水處理廠。廠內自建污水處理站應設置滅菌消毒工藝。廠區污水處理站排放標準需根據最終污水去向確定。
生物制藥項目的生產廢氣包括有機廢氣和一般通風的廢氣。應根據生產工序對廢氣中的污染物進行分析, 特別指出的是要分析廢氣中是否含有菌體以及相應的處理措施。設有動物房的, 還應分析動物房產生的惡臭。根據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確定合理的衛生防護距離。
生物制藥項目的固體廢物包括一般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環評中應列出固體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和處理處置措施, 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種類和處理處置措施。
生物制藥項目的噪聲包括生產設備、公用設備( 如冷卻塔、水泵、空調機組) 產生的噪聲。環評中應列出聲源位置、名稱、源強和防治措施。大項目需采用計算公式進行計算, 以定量分析項目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小項目可進行定性分析。還應提出合理的聲源布置方案和控制要求。
5.環境保護措施分析
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的處理措施。
生物制藥項目產生的廢水, 主要特點是帶菌、有機物含量高, 即CODcr、BOD5含量高。環評中應分析廠內自建污水處理站采用工藝的可行性、處理效率。特別要對廢水滅菌工藝進行詳盡分析, 列出滅菌設備的參數, 如滅菌溫度、時間、藥劑等。
生物制藥項目通常是在密閉設備中進行生產, 廢氣的產生量較小, 但廢氣中含有菌體。環評中應列出帶菌廢氣處理措施與排放參數( 如處理效率) 。
生物制藥項目產生固體廢物中, 一般工業固廢和生活垃圾可由環衛部分收集處理。危險廢物則須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環評中應明確危險廢物的處理原則, 并附處理協議書。
生物制藥項目噪聲可采用隔聲、降噪、減震等措施, 環評中應列出噪聲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