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婷婷激情五月,人成电影网在线观看免费,国产精品不卡,久久99国产这里有精品视,爱爱激情网,免费看国产精品久久久久

首頁 優秀范文 公司條例規定

公司條例規定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5-26 15:50:1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公司條例規定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公司條例規定

第1篇

上班第一天,王某被安排進礦,崗位是出渣輔助工。4天后的下午4時20分,王某走到礦井運輸巷,突然覺得眼前一道閃光劃過,隨即被鋪天蓋地的重物砸倒在地。醒來時,王某發現自己躺在醫院病床上,看護他的老鄉說,礦井大巷頂部突然坍塌,他被落下來的石塊砸傷,已經在醫院昏迷了4天。醫院診斷:王某在這次事故中,失血性休克,左側髖骨骨折,左側腰臂肌肉撕傷。

王某說:“我在醫院里住了兩個半月,動過3次手術,企業從未派人來看過我。”住院費用前前后后一共花了3萬多元,王某自己花去了1.9萬元。

隨后,王某給包工頭打電話,希望企業能為他申請工傷認定。包工頭答復:“你只上了4天班,我支付醫療費已經不錯了,還申請什么工傷!”

無奈的王某只好在出院后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很快,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認定王某為工傷的決定。隨后,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王某6級傷殘,拿到鑒定結果的王某立刻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當事公司賠償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24萬余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王某在礦山只工作了4天,工資難以確定,按照山西省煤礦井下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等相關規定,確定王某的月工資標準為1000元,當事公司應支付王某7.55萬元。

勞動爭議裁決作出后,當事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訟。

經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王某在該公司工作中受傷,且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判決該公司給付王某共計7.25萬元,扣除華勝公司已給付的1萬元,實際應給付王某6.25萬元,于判決生效20日內付清。

【分析】

農民工為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他們卻是城市勞動者中勞動條件最差、工作環境最苦、收入最低的群體。用工單位往往利用農民工的弱勢地位不為農民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那么發生事故時農民工該如何獲得賠償呢?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工傷保險條例》是強制性法規,繳納工傷保險是每個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任何單位違反或者規避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員工是否就不能享受到工傷保險的待遇呢?為此,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明確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換句話說,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而導致員工無法享受到工傷保險補助的,那么這個后果就要由用人單位自己承擔。

現今,勞動者在就業市場中處于極其弱勢的地位,用人單位往往采取不簽訂正式合同的辦法來規避法律對其為員工繳納保險費的要求。其實,這種辦法只是“掩耳盜鈴”,最后只會讓自己成為賠償主體。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這就在法律上肯定了事實勞動法律關系的地位,即準用關于勞動法律關系的規定。

第2篇

20xx年最新物業管理條例解讀房屋外墻漏水可申請專項維修資金

今后房屋外墻漏水,或者電梯出現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都可以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條例規定屋面、外墻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設施損壞的;公共護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墻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二次供水設施損壞的等8種情形,可以由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同意,并報專項維修資金代管或者監管部門審核后,直接申請使用。

業主的13種違規行為被禁止

業主在小區內也不能任意妄為。修訂后的條例對業主的行為也予以規定,明確了13種被禁止行為。

具體包括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侵占、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未經業主同意,改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途;擅自改變房屋外觀;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損壞公共綠化及其附屬設施;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焚燒垃圾;違反規定停放車輛;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違反規定飼養寵物等

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物業應擔責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安全防范義務,要求其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根據條例內容,如果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老舊小區改造由政府承擔資金

臟亂差的問題一直困擾著老舊小區,然而一旦實施改造,會牽涉到建設資金來源問題。對此,修訂后的條例對此做出明確說明,解決了老舊小區業主的后顧之憂。

對于配套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老舊小區,由政府采取措施進行整治,并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而老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改造資金,主要由政府承擔;業主專有部分的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

老舊小區增裝電梯須經過2/3以上業主同意

第3篇

[例]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發生了以下經濟業務:

(1)2009年3月1日購入1臺不需安裝的設備,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運輸費用為5萬元。此設備主要用于職工食堂的工作。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職工食堂的設備是用于集體福利的固定資產,根據以上規定,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分錄單位:萬元):

借:固定資產 122

貸:銀行存款 122

(2)2009年3月12日銷售1臺舊機床設備,收入為25.5萬元,此設備于2005年4月21日購入,原值為200萬元,已提折舊120萬元。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70號)第4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同時,財稅[2008]170號文的第6條也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應繳納增值稅=26/(1+4%)×4%×0.5=0.5(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80

累計折舊 120

貸:固定資產 200

借:銀行存款 25.5

貸:固定資產清理 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5

借:營業外支出 55

貸:固定資產清理 55

(3)2009年4月12日購買一臺不需安裝的生產用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80萬元,運輸公司開具的運費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為5萬元。

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刪除了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此項購進所產生的進項稅額包括設備價款與運費兩部分,均可予抵扣。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可予抵扣的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0×17%+5×7%

=13.95(萬元)

借:固定資產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95

貸:銀行存款 93.95

(4)2009年4月25日向B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價款為100萬元,由A公司代墊運費10萬元,運輸公司向A公司開具運輸發票,由A公司轉交B公司。貨款尚未收到,運費由銀行付訖,商品成本為60萬元。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向購貨方收取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不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則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12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銀行存款 1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

貸:庫存商品 60

(5)2009年5月7日c公司與A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由A公司向c公司銷售商品一批,銷售價格200萬元。商品成本為120萬元。當日c公司向A公司預付貨款60萬元,同時A公司向c公司開具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應繳納增值稅=200×17%=34(萬元)

借:銀行存款 60

貸: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

預收賬款 26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

貸:庫存商品 120

(6)2009年5月22日A公司購入企業管理人員使用的汽車三輛。價款為180萬元。已收到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6萬元。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210.6

貸:銀行存款 210.6

(7)2009年8月11日,A公司的某零售貨物由于技術改進,價格大幅下降。A公司通過削價銷售,以50萬元全部售出,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8.5萬元。商品成本為60萬元,進項稅額為10.2萬元。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規定,削價商品收取的銷項稅額不足以抵補購進該商品進項稅額的部分,其不足以抵補的進項稅額不能以其他銷售商品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稅額應轉出。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為:

應轉出進項稅額=10.2-8.5=1.7(萬元)

借:銀行存款 58.5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

借:管理費用 1.7

貸:應交稅費――直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

貸:庫存商品 60

(8)2009年10月21日,A公司出口商品一批,離岸價款為200萬元。用于生產出口商品的原材料購入價為120萬元,進項稅額為20.4萬元。按規定,該企業不可免、抵、退的增值稅為15萬元。5.4萬元用于內銷商品的應納稅額抵扣。出口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是指我國有些企業在出口某些貨物時,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其出口貨物耗用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全部(如出口免稅不退稅的商品)或部分(如享受免、抵、退稅政策優惠的商品,根據規定計算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部分),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而應轉出,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5

借:應交稅費――6交增值稅

(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5.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4

(9)2009年12月5日,A公司盤點庫存發現,由于管理不當,原材料發生毀損20萬元。責令管理人員賠償5萬元,保險公司賠償10萬元,經有關單位批準處理。按修改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非正常損失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23.4

貸:庫存商品 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4

借:銀行存款 15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5

第4篇

一、關聯企業之間借款的內部控制

集團公司的籌資管理一般是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即由母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進行貸款,然后根據各分、子公司的需求進行撥付并收取利息。具體程序是由借款企業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經集團公司審批后(形成股東會決議或會議紀要),對外借款單位根據資金情況上報本企業股東會及董事會,經批準后進行簽訂內部借款合同,各種手續辦理完畢后再進行資金劃撥。

二、關聯企業之間借款涉及相關稅費

(一)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關聯企業之間進行拆借,其資金來源渠道,借款利率及借款用途不同,稅法要求也不一樣。

(1)如果資金來源是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對此做一些防止資本弱化的規定,分為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第一,一般情況:資本弱化調整。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非金融機構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金融企業為5∶1。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按各月月末賬面金額加權平均確定。第二,特殊情況:資本弱化調整的例外。稅務機關在進行境內關聯交易調整時,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由于一方調整收入的同時,允許另一方調整支出進行稅前扣除,勢必對雙方的稅收產生影響,當關聯交易雙方的調整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時,一般不進行納稅調整。

(2)借款利率的規定。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筆者認為稅法應明確規定借款利率,因為隨著國家金融體系改革,銀行利率逐步走向市場化,貸款銀行不同利率也不相同,特別是一些小貸公司介入,利率更加靈活,有的將近30%,如果稅法不允許全額抵扣,將來可能會存在很大的納稅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筆者認為借款利率在同類貸款的4倍以內可以抵扣,否則應該做納稅調整。

(二)營業稅的相關規定

(1)如果資金來源是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的,區分無償占用和有償占用兩種情況來征稅:第一,在有償占用資金(收取利息或資金占用費)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第二,在無償占用資金的情況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按照上述稅法規定分析,非有償行為不屬于應稅行為,除稅法特別規定無償行為視為應稅行為外,不征收營業稅。

(2)如果資金來源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后分借給關聯企業的,則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可以免交營業稅。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況:第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7號)中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中又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參照以上文件,如果集團公司自金融機構借款再轉貸給企業下屬企業或成員企業使用的,集團公司向成員企業收取利息,營業稅也是免稅的。

(三)利息收入的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與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以后收回的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的賬務處理

關聯企業間借款利息賬務處理根據關聯企業性質不同其處理方法也不相同,現在結合企業自身情況探討關聯企業間借款利息賬務處理。

(一)支付利息時賬務處理

企業用自有資金對外提供借款時不付利息,故不進行賬務處理。如果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后進行對外借款,支付利息時賬務處理: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二)收取利息時賬務處理

關聯企業間借款收取利息根據關聯企業性質不同,其處理方法也不同,現分幾種情況進行探討:

首先,符合統借統貸性質的公司(包括分公司對母公司的借款)收取利息時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

貸:財務費用(收取資金占用費)

其次,不符合統借統貸的關聯企業借款(包括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間的借款)收取利息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業務成本(稅務局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營業稅及其他稅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根據稅務局代開的發票)

第5篇

關鍵詞:資金 拆借 涉稅

一、非關聯企業間資金拆借涉稅問題

1、非關聯企業間有償拆借資金涉稅的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則進一步解釋:“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提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很顯然,納稅人將資金有償借與他人使用,滿足《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繳納營業稅。

2、非關聯企業間有償拆借資金涉稅的特別處理

(1)集團公司統貸統還業務涉稅情況

所謂統借統還指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并統一歸還,此為統借統還。對于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的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作了特別規定。即,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統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但需要強調的是: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金融機構的同期貸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征收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2)企業以資金投資收取固定收益的營業稅問題

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以資金進行投資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課稅范圍,不用計算繳納營業稅。但對于簽訂補充合同,約定出資人按照資金金額和約定的固定利率取得收益的投資行為,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應當作為有償提供資金,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非關聯企業間無償拆借資金涉稅問題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地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但是該條款并不能成為對納稅人無償借貸資金進行納稅調整的依據,因為適用該條款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相關的營業稅應稅行為必須“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眾所周知,價格的存在是以有償為基礎和前提的,相反,如果沒有價格,則可以將相關的行為視為無償。因此,該條款的適用仍然是以有償為前提的,所以,企業將資金無償借與非關聯企業使用的,不用繳納營業稅,因為其中不具備“有償”的條件。

二、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涉稅問題

1、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的營業稅問題

除了符合統借統貸的關聯企業間資金拆借行為外,其他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行為必須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調整,并計算繳納營業稅。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2、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涉及所得稅問題

就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涉及所得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里所提的“規定標準”,財稅[2008]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給予了詳細的規定,即: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①金融企業,為5:1;

②其他企業,為2:1。

超出以上比例標準,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當然,企業于以上比例范圍內的利息支出要同時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即: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另外,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國稅函[2009]312號文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拆借款項列支利息其他規定

企業向除關聯企業或個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第6篇

關鍵詞:民用航空法; 歐盟; 《蒙特利爾公約》; 航班延誤。

一、引言。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精神,航班延誤意味著航空公司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將乘客及其行李運送到目的地。[1]而航班延誤賠償,是指在一定條件下,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誤對乘客進行經濟彌補。

由于世界上主要的民航國家已經經歷過初期發展的產業扶持階段,目前更傾向于保護消費者利益,同時由于民航服務的普及程度空前加大,航班延誤賠償問題的重要性日益加重。2004 年,歐共體頒布第 261/2004 號條例,規定在航班延誤滿足一定的條件下,航空公司應當為旅客提供住宿、餐飲和電話通訊援助,退還票款,支付每位旅客最高 600 歐元的賠償金等。該條例取代了此前的第 295/91 號條例,擴大了對航空旅客的權益保護范圍,標志著歐盟將航空旅客權益保護提高到了更高的標準。[2]。

筆者以歐洲法院根據第 261/2004 號條例做出的幾次重要判決為線索,總結歐盟在司法實踐中的相關態度,歸納了該制度的利弊,進而對中國相關立法的啟示和借鑒進行分析。

二、歐盟關于航班延誤賠償標準的司法實踐。

( 一) Sturgeon v Condor 案和 Bock v AirFrance 案①。

Sturgeon 案是歐盟范圍內首個依據第 261 /2004號條例將航班延誤認定為需要賠償的案件。在此之前,由于條例未予明確,歐洲的法院一直將航班取消和航班延誤區別對待,認為延誤不屬于條例第 7 條規定的賠償事由。航空公司對于長時段的延誤不取消航班,而是讓旅客等待 20 小時或者更長的時間,以避免賠償。2009 年 11 月 19 日,歐洲法院第四法庭針對 Sturgeon 和 Bock 兩起長時段航班延誤案件做出初步裁決,認為延誤也應當受到條例的第 7 條約束,符合條件的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予以賠償。

在 Sturgeon 案中有一個主要的爭議點: 比原計劃晚 25 個小時到達目的地是屬于航班延誤還是航班取消? 該案中,原告 Sturgeon 等人在被告 Condor 航空公司定票,計劃2005 年7 月9 日下午4 點20 分從德國飛往加拿大。在辦理登機手續以后,乘客得到的通知是航班取消( cancelled) ,之后行李被退回。第二天他們到其他航空公司值機柜辦理登機手續,乘機座位亦不同于前一日。故此原告在德國當地Amtsgericht Russelsheim 法院主張,這并非延誤,而是航班取消,Condor 航空公司應當據此賠償每位乘客 600 歐元。但是該法院駁回了原告訴求,認為此非航班取消,而是航班延誤,并非條例規定的賠償事由。在之后的上訴中,地區法院維持了這一意見。此后,原告將此作為法律問題上訴到德國聯邦法院,聯邦法院暫緩了訴訟,將該問題提交到歐洲法院第四法庭請求初步裁決。

在 Bock 案當中,主要的法律爭議點仍然是航班延誤的界定。案件當中,原定航班由法國航空出票,2005 年 3 月 7 日晚上 9 點 30 分從奧地利途徑法國到墨西哥。在登機手續辦理之前,航空公司通知航班因為機械故障和機組人員休息時間的相關法律規定被取消。原告 Bock 等為了能夠盡早到達目地的,接受了法國航空公司的提議,改乘美國大陸航空公司的飛機,在 8 號中午 12 點 20 分乘坐另一趟航班。其他旅客則仍然乘坐由法國航空提供的原班機,在8 號下午 7 點 35 分起飛。由于仍比原計劃遲延了22 小時才到達目的地,原告在奧地利地區商事法院起訴,要求法國航空公司基于第 261/2004 號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該航班的旅客每人 600 歐元的賠償。地區商事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起訴,認為根據第 261/2004 號條例規定,該航班只是延誤,而非被取消。此后,原告上訴至維也納商事法院,案件被暫緩,同樣也被提交到歐洲法院第四法庭請求初步裁決。此案的關鍵是在這種明顯延誤的情況下( 22 小時) ,如果大部分的旅客仍然乘坐原航班( 只有少數人改簽) ,究竟構成航班延誤還是航班取消。在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無法避免的飛機機械故障是否屬于條例中所規定的特殊情況。

針對航班延誤的界定問題,歐洲法院在裁決中認為雖然第 261/2004 號條例并未給出航班延誤的確切定義,但根據條例的上下文可以對之予以界定。根據條例,航程安排對行而言非常重要,它是由航空承運人提前予以安排計劃的。在其他飛行因素不變的前提下,判斷延誤與否的關鍵在于航班是否晚于航程安排的時間起飛。②故而,航班延誤的時間長短,和機場、航空公司給出的取消通知,以及旅客在得到取消通知后取回行李均不是界定航班延誤與否的決定性因素。除非航空承運人為旅客安排了另外的航班,否則原航班不被視為取消。

針對航班延誤的情況下旅客是否可以根據第261 /2004 號條例向航空承運人求償的問題,歐洲法院認為,根據條例制定的目的,應當予以賠償。條例的序言中聲明,該條例的制定是為了給予旅客較高水準的保護,無論是拒載、航班取消抑或延誤,對旅客權益造成的不便和損害均為相似。且根據先例,條例應當根據主要法律內容作為整體來解讀,類似情況不應當作區別對待。③。

針對飛機機械故障是否屬于條例規定的“特殊情況”問題,法院認為除非該機械故障并非源于日常飛行活動,且超出控制范圍,否則航空承運人不可依此對賠償請求提出抗辯。

( 二) Nelson v Deutsche Lufthansa AG 案和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案④。

近期,歐洲法院大法庭做出關于 Nelson 案和R ( TUI) 案的裁定,進一步肯定了旅客可以根據第261 /2004 號條例就長時間的航班延誤索賠。 在Nelson 案中,航空公司為旅客安排了住宿,在遲于24 小時以后為旅客安排了同一個航班號的飛機起飛。而 R ( TUI) 案則是多家航空公司對英國民航當局提起的訴訟,要求不予執行航班延誤帶來的賠償。德國科隆地方法院和英國高等法院將其提交歐洲法院,請求得到初步裁定。大法庭重申,如果航空承運人無法證明是由于不可控的因素( 不可避免,且已采取合理措施) 造成延誤,旅客則可以據此要求賠償。

但該裁定所面對的情況不同,在 Nelson 案中,被告德國漢莎航空公司認為第 261/2004 號條例帶有懲罰,非補償性,其違背了《蒙特利爾公約》第 29條的規定。⑤R ( TUI) 案當中,英國高等法院對于條例和《蒙特利爾公約》的一致性也提出了疑問。兩案被告均認為,如果只是在拒載和取消航班的情況下實施該條例,是不會僭越《蒙特利爾公約》的,但若航班延誤下據此進行賠償,則會違背《蒙特利爾公約》第 29 條的規定。

在初步裁決中,盡管對航班延誤幫助措施的討論有一定的限制范圍,但歐洲法院并沒有把公約以外的規定排除在外。對此,歐洲法院大法庭認為,條例項下延誤導致的時間損失并非屬于《蒙特利爾公約》第 19 條規定的“延誤帶來的損害”,而是一種不便,故未受到公約第 29 條約束,條例與公約并未產生 沖 突。 且 法 院 援 引 2011 年 Aurora SousaRodríguez and Others v Air France SA 案,認為條例第12 條規定,當旅客要求航空承運人賠償其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 即“進一步補償”) ,允許其國內法院依據國內法和《蒙特利爾公約》做出支持判決,足以證明該條例對于延誤的規定并未與歐盟的公約義務相違背。⑥。

( 三) 小結。

Sturgeon 案開啟了歐洲法院依據第 261 /2004號條例就航班延誤支持旅客求償的大門,在國際航空業產生了巨大影響。在世界范圍內,作為旅客,人們認為似乎應當在各國民航業均確立“長時間延誤應當得到補償”的規則。歐洲法院認為,只要乘客和航班號都維持不變的情況下,即便是超過 20 小時以上的延誤,也不被視為航班取消。在完成延誤的界定之后,歐洲法院繼而認為,因為公約只規制個別損害( individual damage) ,而條例規制的是相同損害( identical damage) ,即延誤帶來的時間損失。對于旅客而言時間損失本身是相同損害,但時間損失會造成不同的結果,這些結果才是公約所關注的個別損害,故而依據條例做出賠償判決并不違背《蒙特利爾公約》第 29 條規定。

盡管在歐盟內部,各國法院在近期的司法實踐中均援引 Sturgeon 案,依據第 261/2004 號條例判決航空公司因延誤而賠償旅客,但也導致了大量航空公司的反對,學術界也頗有爭議。隨后的 R ( TUI)案即是其代表,大量的航空公司進行訴訟,通過對英國民航管理當局的訴訟,希望能夠停止法院援引條例判決其為航班延誤負責。但是在案件最后,航空公司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更多站在條例的立法立場上,以求“給旅客權益以高水準的保護”。⑦。

三、關于歐盟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 一) 是否違反《蒙特利爾公約》的排他性適用。

第 261/2004 號條例關注的是在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未履行的情況下,對旅客遭受的損害進行賠償,這是《蒙特利爾公約》未予關注的內容。而公約規制的是航空運輸合同的不當履行,而延誤即屬于不當履行。《蒙特利爾公約》第 29 條第一句明確了客運當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只能依照公約提起,規定公約在損害賠償問題上應當排他適用。該條規定的用意在于,排除原告或法院對于索賠根據的選擇,無論其所選擇的索賠根據如何,都必須受公約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的約束,法院不得拒絕適用公約的相關條款。即關于損害賠償問題,公約擁有強制管轄權。相較于 1929 年的《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在措辭上進行了一些改進,把相對簡單的“只能依據公約規定的條件和限制提起”改為了“在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不論其根據如何,是根據本公約、合同、抑或侵權,或者根據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約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提起”,結合公約起草者的闡明,公約進行細化修改的目的并非為了削弱其排他適用性,而是要對之進一步予以明確。⑧。

歐盟整體,及其各個成員國均為《蒙特利爾公約》的締約方,應當受到公約的約束。但事實上,如同拉丁美洲國家,歐盟國家在實踐中并不情愿認可這種排他適用性。如同時任歐洲法院總法律顧問的Geelhoed 在關于 IATA v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案的意見中所言,公約第 29 條只是稱“任何關于損害賠償的訴訟”,而非“任何關于延誤的訴訟”,第 261/2004 號條例是對公約的補充而非違反。[3]無論是否有損害發生,以及損害結果與延誤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條例蓋所不問,只針對延誤本身要求航空承運人對旅客負責,這和公約項下航空延誤帶來的損害是不同的。⑨另外,歐洲法院還認為,公約意在規制航空運輸帶來的個別損害賠償訴訟,留下共同損害的空間未予規制。延誤造成的不便并非只是發生在個別旅客身上,而是由所有遭遇延誤的旅客來承受,這已經不再是公約項下的個別損害,而是共同損害。

但這種解釋并未清楚闡明以上判斷的根據。公約第 29 條并未將損害賠償的依據限定在公約范圍內,應當對其做廣義解釋。對公約已經進行規制的問題予以不同的立法,不應當被視為對公約的補充。

而公約第 19 條關于界定延誤的條款中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該規定并未旨在僅約束個別損害,且公約不可能只針對個別性的損害進行規制。

歐洲法院對公約的適用范圍做了不適當的縮小解釋,使得歐盟的立法得到適用,但結果則是讓《蒙特利爾公約》的適用受到不利影響,而國際航空業也對此爭議不斷。

( 二) 是否構成懲罰性賠償。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 29 條第 2 句,在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均不得判給懲罰性、懲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補償性的損害賠償。而第 261/2004 號條例第 7 條是根據航程距離和延誤的時間給出確定的補償比例,它與實際損失并沒有聯系,并不具備補償性質。如果用個別損害和相同損害相區別的理論來解釋,那么第 261/2004號條例給出的航班延誤損害補償是否有懲戒性與《蒙特利爾公約》并不相關。歐洲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并未援用該理論,而是一再強調該條例下的損害補償是針對延誤帶來的時間損失,它是實際發生的損失,這印證了其具有補償性質。如在 Sturgeon 案中,歐洲法院即認為對旅客的賠償是補償性的,因而并未違反《蒙特利爾公約》。

( 三) 法律確定性原則。

上述的 Nelson 案和 IATA 案中,均將第 261/2004 號條例是否違反法律確定性原則作為法律問題提交給歐洲法院。法院基于三個理由肯定其有效性: 第一,IATA 案和 Sturgeon 案之間是沒有沖突的,后者和前者基于同樣的原則做出判決; 第二,第261 /2004 號條例將航班延誤納入賠償范圍并未忽略立法者的立法意圖; 第三,根據條例,旅客個人可以清楚明確地知道其關于延誤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如何據此獲得相應的賠償。當時的歐洲法院總法律顧問曾發表觀點,其認為,被延誤的旅客和航空承運人均可以根據條例明確地索賠,因為條例給出了清晰的時間界限,防止不同的國家對延誤以及延誤的程度做出不同的界定。

有學者認為,航空公司在訴訟中指出 Sturgeon案中涉嫌違背法律確定性原則是有道理的。盡管法院沒有明確涉及,也可以推論出,該案中法律確定性原則必須要給平等適用原則讓路。法律價值之間可能發生沖突,但并非絕對。法院的任務在于,于具體案件中使之協調。⑩。

四、對中國的啟示與借鑒。

目前中國對于航班延誤進行規制的主要依據有《民用航空法》第 126 條和《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 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 4 小時以上的,必須即時報告當地民航管理部門,因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延誤后不做有效處理,造成航班延誤 12 小時以上的,將視情節輕重暫停或撤銷航班或航線經營許可權。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誤 4 小時以上,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補償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盡管比《民用航空法》的規定相對具體,但仍然在具體補償額度的規定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位階較低,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對于中國而言,歐盟相關的立法、司法實踐主要可以在四個方面起到借鑒作用。

( 一) 確立中國航班延誤賠償制度。

如果要在全國范圍內妥善解決航班延誤帶來的糾紛問題,中國應當在法律法規層面對此進行規制,確立統一的處理原則。回顧 2011 年以來國內發生的旅客沖擊跑道事件、毆打航空公司地勤事件等,航空公司、機場和地方政府并非無所作為。如春秋航空公司推出旅客黑名單制度,將鬧事旅客列入“不再提供服務對象”范圍。此舉初衷在于維護航空安全,但由于制度的不透明反而激起了旅客的反感,引發訴訟。如 2013 年中國民航西北管理局出臺西安咸陽國際機場大面積航班延誤應急預案,延誤應急響應等級分了黃橙紅三級。再如 2012 年底民航四川監管局組織編制了《成都地區航班大面積延誤后出港航班協調放行規則( 試行) 》。這些規則或由于本身制定過于模糊,或由于效力位階過低,只能影響部分地區,在解決航班延誤糾紛中作用有限。

與歐盟欲統一賠付標準不同,此處的統一制度更像是確立國家層面的處理規則,規則之下可以根據各地具體經濟狀況確立不同的具體標準。因為針對中國具體國情,強制在全國范圍內執行相同的賠付標準顯然是不利于實際執行的。同樣,在歐盟強制規定一樣的賠付數額標準,已經引起了不滿和訴訟。確立全國統一的航班延誤賠償制度的意義在于,可以將確立的規則普及到全國范圍,在進行相關訴訟時有法可依。

( 二) 明確航空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第 261/2004 號條例的亮點在于,其對于航空承運人的告知義務進行了具體規定,包括告知義務、告知地點和告知方式。航空承運人應保證在值機柜臺展示包含如下內容的通知: “如果你被拒載或你的航班被取消或延誤至少 2 小時,請在值機柜臺或登機口索要你的權利書,特別是與賠償金和幫助有關的內容。”且對旅客來說,該通知應是清晰易讀、顯而易見的。若航空承運人對旅客拒載、取消航班或者超過 2 小時以上的延誤,應當予以受影響的每一位旅客一份包含條例關于賠償金和幫助內容的書面通知,其中應當包括相關機構的聯系資料。考慮到盲人和視力受損旅客的權益,條例規定應當以其他適當的方式來告知。

關于告知義務的規定對于中國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2003 年,上海市工商機場分局與東航、深航、南航、廈航和海航等 11 家航空公司簽訂了《上海航空客運消費者權益保護應急措施協定》( 簡稱《協定》) 。《協定》對航班延誤情況進行了分類,并明確規定了承運人責任。這一協定曾經得到過執行,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多是由于旅客堅持,航空公司再據此做出賠付,而不會提前主動告知《協定》的相關內容。缺乏明確的告知也是目前航班延誤旅客鬧事的一個推動因素。正是因為無法在延誤以后得到主動的賠付解釋,旅客希望通過在機場鬧事的方式來獲得個別賠償,該行為輕則擾亂機場秩序,重則違反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而航空公司在賠付擾亂性旅客后將其劃入承運黑名單,旅客由于沒有事先獲悉而被列入黑名單又提起對航空公司的訴訟,形成惡性循環的怪圈。

( 三) 明確主管機構。

第 261/2004 號條例盡管在第 295/91 號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了大幅修改,但是也留下一些技術性缺憾。條例并未明確其主管機構,直接導致一個問題:

當旅客遭遇航班延誤,希望援引條例得到賠償時,只能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解決。這樣的設計會致使法院接收大量的同類案件,而且訴訟途徑相對費時且不經濟,不利于條例的順利推行。在中國進行相關制度設計時,可以在立法中將主管機關或者部門予以明確,這樣有利于第一時間將糾紛按照規定妥善解決。而只有糾紛特別復雜,或者矛盾特別大的時候,才需要到法院進行訴訟。

( 四) 合理平衡航空承運人和旅客的利益。

歐盟司法實踐中需要吸取的另外一個教訓則是,在立法時應當合理平衡航空承運人和旅客的利益。《蒙特利爾公約》最初設定時傾向于保護正在發展中的航空業,但是到了 2004 年航空業已然成為歐洲的夕陽產業時,歐洲立法猛然偏轉,設置條例要給旅客權益以高水準的保護,卻顯得過猶不及。立法的原意是好的,在航空業發展成熟的時候提高對消費者的保護,否則不利于實現法律的平等保護原則。但是這樣的設定給航空公司以極大的壓力,尤其以 IATA 案為例,廉價航空則是條例傾斜性保護下的受害者。例如: 按照條例,如果延誤時間達到3 個小時以上,旅客有權獲賠 250 ~ 600 歐元,而這可能遠高于實際票價。給予消費者權益以較高水準的保護并非無法實現,但是應該有過渡,不能指望通過新的立法一蹴而就。部分航空公司有能力并且愿意提供高標準的服務,但立法應當是劃定權利義務的邊界,而非越俎代庖為運輸業設置行業高標準。

五、結論。

與歐盟不同的是,中國的航空業發展較晚,目前尚處于上升階段。但是在歐洲航空業的帶領下,已經呈現逐漸加強旅客權益保護的趨勢。由于中國的相關立法還存在空白,目前實踐中關于航班延誤還存在糾紛多、地域廣、解決難的問題。借鑒歐盟的經驗,有利于盡快看清事情的發展方向,取長補短,為中國航空業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

注釋:

① 參見: Joint Cases C-402/07 Sturgeon v Condor and C-432/07 bock vAir France,Judgment of the Court ( Fourth Chamber ) ,2009 I-10923。

② 按第 261/2004 號條例第 6 條的規定,以下三種情形發生時,如航空承運人合理預期其航班將晚于航程計劃起飛: ( a) 航程為1 500 公里或 1 500 公里以下的航班,延誤 2 小時或 2 小時以上; 或( b) 所有歐共體境內的航程在 1 500 公里以上、延誤時間為 3 小時或3 小時以上的航班,以及航程在 1 500 公里和 3 500 公里之間的所有其他航班; 或( c) 除上述( a) 和( b) 之外的,比預定離站時間延誤 4 小時或 4 小時以上的所有航班。則航空承運人應當向旅客提供: ( i) 本條例第 9 條第 1 款 a 項和第 2 款所規定的協助事項;和( ii) 當預期延誤時間至少遲于原定航程 1 天以上的,按照本條例第 9 條第 1 款 b 項和第 1 款 c 項所規定的協助事項; 以及( iii)當預期延誤時間大于 5 小時,按照本條例的第 8 條第 1 款 a 項提供協助服務。

③ 參見: Case C-210/03 Swedish Match [2004] ECR I-11893,andCase C-344 /04 IATA and ELFAA [2006] I-403.

④ 參見: Joint Cases C-581/10 Nelson v Deutshe Lufthansa AG and C-629 /10 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Aviation Authority,Judgment of the Court ( Grand Chamber) ,23 Oc-tober 2012。

⑤ 詳見《蒙特利爾公約》第 29 條: 在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不論其根據如何,是根據本公約、合同或根據侵權,還是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約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提起,但是不妨礙確定誰有權提起訴訟以及他們各自的權利。在任何此類訴訟中,均不得判給懲罰性、懲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補償性的損害賠償。

⑥ 參 見: Case C83/10 Sousa Rodríguez and Others [2011] ECRI-0000。

⑦ 參見: Regulation ( EC) No 261/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of the Council,the 1st recital。

⑧ 參見: Jorn J Wegter,The ECJ Decision of 10 January 2006 on the va-lidity of Regulation 261 /2004: Ignoring the Exclusivity of the Montre-al Convention。

⑨ 參見: Advocate General's Opinion in Case C-344/04,8 September2005。

⑩ 參見: Cees van Dam,Air Passenger Rights after Sturgeon,Air andSpace Law 36,no. 4 /5,2011,P. 265。

參考文獻:

[1]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The rights of air passengers in the e-vent of delays and cancellations [M]。 Copenhagen: EkspressenTryk & Kopicenter,2002: 38.

第7篇

案例:A公司為生產型企業一般納稅人,屬于營改增試點地區,其涉外業務有:①A公司2012年10月與某境外銀行B達成融資貸款協議,合同約定A公司于每月支付給B銀行利息USD50000元。該境外銀行B在中國境內無機構或場所,構成非居民企業。②A公司與某境外公司C簽署一份市場咨詢服務協議,合同約定A公司每月末支付C公司咨詢服務費USD63600元,該境外公司派員常駐其在境內設立的場所為A公司服務。C為在中國境內設立有機構或場所且其所得與機構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A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A公司提交的備案登記資料核定了C公司利潤率為15%。在不考慮稅收協定及稅收抵免情況下,A公司履行源泉扣繳義務時,假定在稅費由境外機構承擔的情況下,A公司應如何履行源泉扣繳稅款義務?假定合同約定境外機構從中國境內取得額為扣繳稅費后的凈額,A公司又該如何代為扣繳稅款,所扣繳稅款又將如何入賬?

一、居民企業應履行的源泉扣繳涉稅義務

1.履行稅務備案登記手續

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第四條的要求,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A公司在與非居民企業境外機構簽訂外債貸款合同、境外咨詢服務合同或協議的同時,應當就該合同到A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登記,以便在涉及支付利息和咨詢費前順利履行相應的扣繳稅款義務。

2.履行扣繳義務涉及的稅種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指出: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包括金融保險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同時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指出:“境內提供”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暫行條例第十一條還對扣繳義務人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規定A公司作為購買方或接受方,成為實際上的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文以及國稅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了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支付外債利息是在中國境內接受B境外銀行提供的服務,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由于A公司屬于營改增試點地區,A公司接受咨詢服務是部分現代服務業列于營改增的范圍,因此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城建稅暫行條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上述履行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扣繳義務的行為還應履行扣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義務。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前述《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支付外債利息以及支付境外咨詢費還應履行企業所得稅的扣繳義務。

由此可以確定,A公司在支付非居民企業的外債利息涉及到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支付非居企業的咨詢費涉及到稅種有:營改增后的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

3.稅率及計稅依據的確定

營業稅或增值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外債利息適用金融業營業稅率5%,以貸款利息收入為計稅依據;咨詢費適用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6%增值稅稅率,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為計稅依據;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額和增值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根據居民企業發生扣繳義務所在地選擇適用稅率執行。A公司所在地城建稅適用5%,教育附加費及地方教育附加分別適用3%和2%的稅率。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對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或場所,且其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適用25%稅率;對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適用10%的優惠稅率;對于適用25%稅率的非居民企業稅務機關還可以采取核定利潤率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對適用10%稅率的非居民企業應當以取得的收入全額為計稅依據,不得扣除任何費用;根據國稅總局2013年第9號公告,營改增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結合本文案例,B公司在境內未設立機構或場所,其利息所得適用10%優惠稅率,以其合同約定的收入全額為計稅依據;由于C公司在境內設立了機構或場所并且其收入來源與該機構有關聯,適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核定利潤率為15%,所得稅率為25%。以合同約定的收入總額為計稅依據。

二、不同支付條件下的稅費計算及所交稅費的會計科目歸集

1.由境外公司承擔稅費條件下扣繳稅費的計算

(1)支付外債利息應扣繳的稅費計算:利息USD50000

營業稅=50000*5%=USD2500 城建稅及附加= 2500*(5%+3%+2%)=USD250

所得稅=50000*10%=USD5000 實際支付給B公司的款項=USD42250元

(2)支付境外咨詢費應扣繳的稅費計算:咨詢費USD63600

營改征增值稅=63600÷(1+6%)*6%=USD3600 城建稅及附加=USD360

企業所得稅=(63600-3600)*15%*25%=USD2250

銀行支付給C公司的金額=63600-3600-360-2250=USD57390

2.境外公司不承擔稅費條件下的扣繳稅費計算

當境外公司在合同上約定注明不承擔中國境內的稅費的情況下,A公司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當將合同約定的稅后凈收入折算為稅前所得收入來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1)支付外債利息應扣繳的稅費計算:合同約定B公司到賬后利息USD50000。

稅后凈收入=稅前收入全額-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收入全額-收入全額*5%*(1+5%+3%+2%)-收入全額*10%

稅前收入全額=稅后凈收入÷(1-5.5%-10%)=50000÷(1-5.5-10%)=USD59171.60

代扣繳的營業稅=59171.60*5%=USD2958.58 城建稅及附加=USD295.86

代扣繳的所得稅=59171.60*10%=USD5917.16 支付境外B公司利息USD50000

(2)支付境外咨詢費應扣繳的稅費計算,合同約定B公司到賬后收入為USD60000

稅后凈收入(不含增值稅)=稅前收入總額-增值稅附加-所得稅

=收入總額-收入總額*6%*(5%+3%+2%)-收入總額*15%*25%

收入總額(不含增值稅)=稅后凈收入(不含增值稅)÷(1-6%*10%-15%*25%)

=60000÷(1-6%*10%-15%*25%)=USD62728.70

代扣繳的增值稅=62728.70*6%=USD3763.72 城建稅及附加=USD376.37

代扣繳的所得稅=62728.70*15%*25%=USD2352.33支付境外的款項為USD60000

3.代扣代繳的稅費會計科目歸集和注意事項

上述兩種支付條件下的稅費計算實質上是對合同金額含稅與不含稅的區別,無論合同是屬于哪種情況,只要A公司是正確按照上述計算稅費的辦法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就可以憑所扣繳的稅費加上支付給境外的款項總額借記損益類科目,貸記銀行存款賬戶科目。對于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

居民企業在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后,應當將從稅務部門取得的扣稅證明復印件提供給非居民企業,以便對方知悉。對需稅務部門出具付匯證明的,付匯證明上的金額應當以折算為稅前收入加上增值稅為限。

第8篇

關鍵詞:修理費;增值稅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一、車間修理費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廠部和生產車間發生的修理費計入“管理費用”賬戶;銷售部門發生的修理費計入“銷售費用”賬戶。在2009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初級會計實務》中,有三處提到車間修理費的問題。

1、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舉例如下:2007年6月1日,甲公司對現有的一臺管理用設備進行日常修理,修理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100,000元,應支付的維修人員工資為20,000元。甲公司做如下會計處理:借:管理費用120,000元,貸:原材料100,000元,應付職工薪酬20,000元。

對于不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發生于車間的,計入了“管理費用”科目,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要求。

2、應交增值稅。企業從國內采購物資或接受應稅勞務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采購成本或應計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原材料”、“庫存商品”,或“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委托加工物資”、“管理費用”等科目,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總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舉例如下:D企業生產車間委托外單位修理機器設備,對方開來的專用發票上注明修理費用10,000元,增值稅1,700元,款項已用銀行存款支付。D企業有關會計分錄:借:制造費用10,000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元,貸:銀行存款11,700元。

在本例中,《初級會計實務》將生產車間發生的修理費計入了“制造費用”科目,這不僅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相悖,而且就本教材而言,前后處理方法也不一致。因此,對于上述有關增值稅的表述中,應更正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因修理修配發生的金額,計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上述例題的會計分錄應為:借:管理費用10,000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元,貸:銀行存款11,700元。

3、輔助生產成本的核算。提供修理勞務所發生的輔助生產成本,通常按受益單位耗用的勞務數量在各單位之間進行分配,分配時,借記“制造費用”,貸記“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機修車間)”。舉例分別采用直接分配法和一次交互分配法分配機修車間歸集的費用,如直接分配法:通過計算,一車間、二車間負擔的機修費用分別為256,000元和224,000元,《初級會計實務》中所編寫的會計分錄為:借:制造費用――一車間256,000元,――二車間224,000元,貸: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機修車間)480,000元。

以上對輔助生產成本的會計核算,仍舊將車間發生的修理費用計入了“制造費用”科目,這一點不僅《初級會計實務》沒有遵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進行會計調整,還有很多《成本會計》教材對其會計核算也出現同樣的問題。上例機修費用分配的會計分錄應改為:借:管理費用――修理費480,000元,貸: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機修車間)480,000元。

二、增值稅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并規定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其中有兩項: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這樣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稅負比較重。為減輕企業負擔,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為堵塞因轉型可能會帶來的一些稅收漏洞,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如房屋)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二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根據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起已經將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為工業和商業兩類,征收率分別為6%和4%。考慮到增值稅轉型改革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水平總體降低,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應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同時,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

筆者認為,《初級會計實務》是會計人員技術資格晉升應達到相應知識水平的學習內容。在2009年,會計人員已經按照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有關增值稅的會計核算,而他們學習的知識點卻是舊的、老的、沒有任何意義的,因此對于和增值稅相關的內容應及時更新。

比如,甲公司購入不需要安裝即可投入使用的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為30,000元,增值稅額為5,100元,另支付運雜費300元,包裝費400元,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會計處理原為:借:固定資產35,800元,貸:銀行存款35,800元。應改記為:借:固定資產30,700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00元,貸:銀行存款35,800元。

主站蜘蛛池模板: 玖玖玖免费观看视频 | 王色视频在线观看免费网站 | 天天插天天狠 | 97视频在线观看播放 | 97超在线 | 国产国语一级毛片全部 | 久久国产精品免费观看 | 福利三区| 久久精品免观看国产成人 | 九九久久九九久久 | 欧美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 五月婷婷丁香在线 | 天天干天天干天天干天天干天天干 | 久久精品国产欧美成人 | 五月天婷婷色综合 | 天天躁夜夜躁狠狠躁躁88 | 欧美高清免费 | 成人黄色在线观看 | 大肉大捧一进一出小视频 | 久草小视频 | 国产欧美专区在线观看 | 国产成人精品第一区二区 | 国产精品美女网站 | 日韩国产中文字幕 | 色播五月激情五月 | gogogo高清在线观看 | 国产福利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 2019天堂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 在线观看va| 国产日韩欧美亚洲精品95 | 欧美成人性色大片在线观看 | 日韩成人综合网 | 一级毛片免费全部播放 | 欧美亚洲综合在线 | 免费毛片视频网站 | 久久男女 | 久久综合九色综合欧美狠狠 | 久久99热不卡精品免费观看 | 97色在线视频| 精品国产免费观看一区 | 国产成人aa在线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