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5-24 16:33:5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致詞與致辭的區別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瑕疵擔保責任
我國關于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比較簡略,合同法第九章“買賣合同”中簡單規定了出賣物的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瑕疵擔保責任主要基于買賣合同而產生,因為在流通環節中,出賣者(不是商品的生產者)可能不知道產品質量有瑕疵,但只要權利或物有瑕疵,出賣人就必須承擔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只要不存在欺詐行為對瑕疵擔保責任就是還沒有違反義務,所以出賣人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是無過錯責任。這是基于對買受人權利和遏制不合格產品在市場流通的需要。因此,出賣人承擔的責任內容要比違約責任輕。如對于物的瑕疵擔保在補救方式上僅限于解除合同和減價,而且重點在于減價請求權,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甚至連另行交付無瑕物的請求權都沒有。
二、違約擔保責任
產品質量的違約擔保責任是基于民法上違約責任的規定而產生的。民法通則第四條,合同法第四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允許合同當事人自己制定“法律”,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和社會公德,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即為法律,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即是對過錯承擔違約的過錯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該違約責任人繼續履行合同的,要繼續履行合同。能采取補救措施的要采取補救措施,但繼續履行合同或采取補救措施后,給非違約方造成損失的,違約責任人對非違約人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賠償的損失不僅指直接損失,而且包括間接損失。至于支付違約金,則明顯有對違約行為的懲罰性,只有在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關于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主要是基于生產者制作的產品是否符合約定標準而產生的。所以,產品質量的違約擔保責任主要用于承攬合同,買賣合同的商品質量的違約擔保責任亦源于此。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攬合同有關條款對產品質量的違約擔保責任作了較詳細的規定。不僅規定了承攬人對產品質量瑕疵的違約擔保責任,還規定了產品質量嚴重不合格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注意的是這里的產品質量瑕疵擔保責任與前面買賣合同的商品質量瑕疵擔保完全是兩個概念,商品質量瑕疵擔保是針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非產品制作人的經營人)而言的,商品的制作人雖在買賣合同的直接當事人之外,也不能逃脫產品質量不合格或瑕疵的違約擔保責任。在承攬合同法律關系中,產品質量擔保責任是承攬人的一項法定的基本義務,無論產品質量瑕疵還是產品質量嚴重不符合約定標準,承攬人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法定的過錯責任。
三、產品質量違約擔保責任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