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5-23 17:12:1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女性生育權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論文摘要:職業性別歧視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經濟學、社會學和文化人類學都做了深入研究。職業性別歧視不僅是經濟現象,更是社會問題,社會學理論以獨特的視角解釋了這一現象,且具有較強的解釋力。同時,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社會政策當仁不讓地擔負起其消除職業性別歧視的職責。
勞動力市場同樣受“供需關系”的掌控,但現行中國顯然是勞動力的買方市場,雇主的價值、偏好將導致不同的市場結果。學者趙耀對雇主雇傭行為調查表明,勞動力市場上的歧視是存在的,一些雇主堅持不選擇女性,認為女性不能兼顧家庭和事業,生育和照顧家庭會影響工作和加大支出成本,75.6%的調查者“同意”或“很同意”這種觀點。還有部分對雇主對女性未來發展的適應性、工作內容和崗位變動的應變性表示擔憂。
我國勞動力市場上職業性別歧視現象主要體現在三方面,即女性人口就業率較低、下崗失業比重大和職業報酬差距大。雖然每年的調查結果有所變動,總體狀況沒有明顯改善。經濟學、社會學和文化人類學都非常深入地研究了職業性別歧視,社會學以獨特的視角彌補了經濟學純理性考量的缺陷,且非常有解釋力。
一、社會學理論的解釋
1.女性勞動就業中的角色期待。大多數學者認為,在社會化過程中對社會性別意識的強化以及對男女兩性在家庭和社會中不同角色的期望是女性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劣勢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僅影響到女性是否參與勞動力市場的決策,而且決定了女性進入勞動力市場后的職業選擇,也會影響雇主的招聘行為。
2.個人偏見理論。該理論是由貝爾克(becker)創立,是在“身心不悅”的基礎上建立的,用貝爾克的話說就是,“如果某個人具有歧視的偏好”,那么他就樂于以某一群體替代另一群體并為此支付某種費用。他認為,這種偏見來自雇主、雇員、顧客三個方面。(1)雇主歧視。假設一些雇主對一部分人具有主觀的偏愛或對另一部分人具有嫌惡情緒,而與其技能無關。如一部分男性雇主對女性雇員抱有偏見,即使女性與男性有相同的勞動生產率,他們也只愿雇傭男性,除非女性雇員和男性雇員之間的工資差別大到足以抵消對女性的偏見的程度,才會雇傭女性。(2)雇員歧視。這與工作職位的競爭、工作中的磨擦、人們對民族、種族、性別、年齡、健康等的認識的不同有關。例如,大多數白人對有色人種持有偏見,有些男性雇員不愿接受女上司的領導,或者有些人不愿跟老年人、殘疾人一起工作,即使他們能夠勝任。(3)顧客歧視。顧客有時對被服務的對象也會有偏見。如外科醫生、機械工程師、司機顧客喜歡男性提供的服務;護士、導游、空中小姐,顧客喜歡女性提供的服務。
3.互動理論。斯坦福大學的理姬薇 (cecilial.ridgeway)教授于1997年在解釋兩性職業和報酬不平等的問題時提出這一理論,她認為,人們生活在互動的交往中,在求職、應聘、面試時都會有直接和間接的互動。基于性別的顯著差異,互動過程形成了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地位信心。在男性優于女性,更勝任工作的觀念影響下,造成具有與男性同等能力的女性對自我的期望不同。同時,男性利用占據權威位置的機會,故意忽視或消除對他們不利的因素以維護他們的利益,使得女性很難改變這種狀況。評價職業報酬時,人們通常較少選擇異性參照群體,更多的采用與同等任職資歷的、同樣性別的人相比較的方法。這種通行參照群體的選擇,導致社會網絡的同性化和職業性別隔離。
4.激進女權主義的自行就業觀點。激進女權主義從強調私生活領域的問題出發,認為女性在社會勞動中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主要根源在于她們在性和生育方面受男性控制,不能自主。因此他們提供的戰略便是使女性與男性分離,鼓勵女性去創建自己的產業,如商店、銀行、企業、飯店、醫院、書店等,以做到自行就業,免受社會就業市場的性別歧視。
二、消除職業性別歧視的社會政策建設
1.公共政策的大力支持。一些發達國家為促進女性就業實行積極的勞動力市場政策值得借鑒,包括職業教育和培訓政策、失業保險政策、職業介紹和指導政策、公共就業工程等政策。美國(“一攬子職業中心”)、法國設立專門機構開展針對性的培訓和就業指導。很多發達國家積極介入女性就業,財政撥款補貼公立職業介紹所,為婦女就業和企業用人提供免費服務;大力興辦公共工程,為婦女提供就業崗位;鼓勵女性自主創業,制訂了明確的支持政策,這方面美國和歐盟都走在前列,取得顯著成效。
2.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第一,我國社會需要制訂《反就業歧視法》,依靠法律的強制來保證女性獲得與男性平等的就業機會,實現同工同酬;當前,不少中小私營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不繳納包括生育保險在內的五項保險的行為,嚴重損害女性勞動者,法律要制定細則予以糾正。第二,女性承擔著生育和照顧家庭兩大社會責任,女工生育保險應盡快轉變為社會統籌,實現企業的成本向社會轉移,由社會來承擔婦女生育哺乳費用以及生育保險金。第三,應該健全和完善女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長期失業和下崗的女性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各級社會保障部門應該學習發達國家經驗,積極幫助她們尋找就業機會,開展再就業服務,把保障和服務結合起來。第四,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對象應包括各種類型的女性從業人員,使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能夠惠及所有女性,提高三條保障線的救助水平和力度,使失業女性的貧困狀態能夠得到緩解直至消除。
參考文獻:
[1]趙耀.中國勞動力市場雇傭歧視研究[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7:77.
[2]蘇艷明,曾春媛.我國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現狀及原因分析[j].當代經濟,2006,(3上).
一、做學習的女性 提高每位女教職工的文化素質。為每位教職工征訂了雜志讀物 。組織好讀書讀報小組,按年級組為單位,開展讀書讀報活動,做好文章摘抄,寫好讀書筆記,每位教師還寫好反思和案例分析,進行了讀書交流。同時,積極參加各項才藝比賽,如,鋼筆字、毛筆字、粉筆字、電腦打字、多媒體課間制作、信息技術于課堂教學整合、卡拉ok等比賽。暑期及期初,黨支部和工會向教師推薦了一些關于師德建設和業務方面的優秀書籍,每位教師寫了讀后感。
二、做創業的女性 進一步推進“巾幗建功”活動的開展,把廣大女教師、女職工的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謀求發展中來,組織動員全輔導區女教師積極開展愛崗敬業,拼搏進取、崗位成才、崗位創業、崗位創優、崗位建功活動,促進行風建設和教育發展。不斷激勵女干部、女教師的進取精神,在學期中開展 “講學習比進步,講政治比覺悟,講正氣比黨性,講理想比貢獻,與時俱進爭一流”,充分發揮婦女組織的職能作用,自加壓力,勇于爭先,創一流工作業績的活動。本學期又有兩名女教師發展為預備黨員。女教師爭開研究課、公開課共計100多節。還有二、三十篇論文在《濱湖教育》、《無錫教育》、《小學語文教師》、《小學青年教師》等區、市、全國級刊物上發表或各級評比中獲獎。
三、做文明的女性 1、本學期婦女工作結合學校孝心結合學校創省綠色學校的大好時機,女工委員會配合工會開展“綠色家庭”、“平安家庭”創建,全面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結合學校的孝心教育活動在廣大女教職工開展“爭當孝心好園丁”活動,評出了十佳孝心好園丁 。同時利用班主任的有利條件對學生進行開展了以“感恩”為主題的班會及孝敬活動?;顒訉ο鬄槿w師生,或自制一份禮物,或寫一份“重陽”賀詞,或為奶奶、外婆唱首歌,或主動幫媽媽(奶奶、外婆)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務、洗洗腳、捶捶背或其他,把孝敬長輩落實到行動上。通過活動讓學生充分了解母親,從內心感受母親對家庭的付出,對自己的關愛,培養學生尊敬長輩、孝敬婦女的傳統美德以及關心他人、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摘 要 20世紀90年代產生的,代孕技術是一項人工輔助生育的技術,它的產生給沒有生育能力的人帶來了福音。但是代孕技術引起的倫理和法律問題,民眾反映比較強烈,世界各國對此技術的態度不一,我國在2001年立法禁止。本文旨在探討代孕行為產生的法律問題及倫理問題。
關鍵詞 代孕 法律問題
我國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合子、配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此規定出臺引起了很大的反響。任何技術的出現都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代孕技術為不能生育的人帶來了實現夢想的希望;另一方面代孕技術同時也引起了很多倫理道德問題及法律問題的出現。
一、代孕行為的基本概況
雖然現在法學界還沒有對其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但是代孕絕不是平時所說的借腹生子,代孕是一種人工生殖輔助技術,它不涉及性,借腹生子是明顯違法的。在代孕行為中產生的是一種委托的法律關系,接受委托為他人生子的女性一方為被委托人,委托女性為其生育的人被稱為委托人。
二、代孕行為的法理分析
1.代孕行為法的價值角度分析
法律的價值就是維護正義,追求正義是法律的目的。但是目前沒有被所有人都接受的正義,那么對于代孕行為加以法律的禁止是否是法律正義的體現哪。對于整個社會來說,代孕行為可能會一起一些社會法律倫理道德問題,但是對于那些不能生育的夫婦來說難道這不是好事嗎?法律只是單純的規定代孕行為不合法,其實并沒有考慮到那些不能生育人的人權問題。
2.代孕行為的人權角度分析
法律保護人權,人權的保護也是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其在代孕行為中涉及到的人權問題包括身體權、女性的生育權和人格尊嚴權。通過對反對代孕行為的觀點進行反駁和從法理角度對代孕行為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觀察,由此可知,代孕行為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所擁有的社會積極價值也是很明顯的。筆者認為,雖然代孕行為會引起一些社會和道德問題,但是它的社會積極價值是不能否認的。然而,當前我們的問題是如何用法律的手段來規范這種代孕行為,讓其為人類服務而不是把代孕行為貼上禁止的標簽。
三、代孕引起的法律問題
1.代孕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本人認為,代孕取消是值得考慮的。生育權作為人權的內容之一,生育權理應得到尊重,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它包括決定不生子女的權利和決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以及選擇何種方式生育子女的方式,既然夫妻之間有生育的權利,故因此他們就有選擇生育的權利。夫妻之間選擇用何種方式來生育孩子,他們可以自己選擇,即他們有選擇代孕的方式來生育自己的子女。但是,梁慧星先生認為,代孕行為是有違的公序良俗的,他認為此行為是無效的。
2.代孕行為是否侵犯了代孕者的人格權
有些人認為簽訂的代孕協議,那么代孕者的身體和所生的嬰兒被是為合同的標的物,從而委托人可以對代孕者的身體享有支配權,所以他們推導出代孕行為實際上是將代孕者的身體是為機器,同事嚴重的侵犯了代孕者的人格尊嚴。本人認為,代孕行為沒有侵犯代孕者的人格尊嚴,首先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的特征:①物存在于人的身體之外。②能夠滿足人的社會需求。③物可以被人所支配或者所控制。④物必須為有體物。故此,代孕媽媽的身體不是民法上的物,因為她不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委托夫婦與代孕者雖然簽訂了委托協議但是并不意味著委托夫婦對代孕者的身體享有支配權。代孕這一過程,只是代孕媽媽將對嬰兒的親權轉讓給了委托夫婦,同時并以此獲得報酬,是代孕媽媽以代孕行為為獲得報酬,而不是把嬰兒作為標的賣給委托夫妻。
3.代孕協議法律效力的認定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主體僅限于締結了婚姻關系的夫妻,可見,生育的前提是婚姻且必須同時符合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毫無疑問,代孕的雙方是沒有締結婚姻的,因此并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和《婚姻法》所規定的主體條件。代孕行為破壞我國的婚姻制度,同時并且違反了計劃生育法。因此,從現行的法律分析,代孕協議與民事法律行為應遵守的公序良俗原則是想違背的,并在一定的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屬于無效的合同。故代孕行為的相關權利人的權利如何得到法律的保護又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4.出生嬰兒的歸屬
現實生活中曾經出現過很多的有關委托夫婦與代孕媽媽之間爭奪孩子的案件,代孕出生的嬰兒到底歸誰所有呢?縱觀世界各國的立法,大概有三種情況:其一,歸屬于代孕者例如澳大利亞和瑞典;其二,根據遺傳學來確定親自關系,即歸屬于和卵子提供者所有,例如英國;其三,按照彼此的契約關系確定親自關系,例如美國。
目前,我國尚缺乏相應的法律,與此有關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91)民他字第12號函中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贝藯l肯定了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但是沒明確的規定代孕所生子女到底歸誰所有。本人認為,嬰兒應當歸屬于和卵子提供者所有是比較合理的。因為代孕者所生的孩子與代孕者沒有任何的血緣關系,所生的嬰兒是委托夫婦的血緣關系,故應該屬于委托者。
5.代孕子女是否對代孕母親負有贍養的義務
首先,代孕媽媽與委托夫妻之間簽訂了代孕協議,其本質上代孕媽媽與委托夫妻之間是一種合同的關系;其次,權利與義務是一對對等的概念,在法律上代孕媽媽與代孕子女沒有權利義務關系,其實代孕媽媽與子女之間沒有關系,同時代孕媽媽沒有撫養代孕子女,那么代孕子女當然就不負有贍養代孕媽媽的義務了。
參考文獻:
[1]魏振瀛.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馮建妹.生殖技術的法律問題研究.民商法論叢(第8卷).
論文關鍵詞 代孕 利益保護 法律規制
一、代孕概述
(一)代孕的概念
代孕是一個醫學概念,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一種。所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指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人的配子、合子或者胚胎進行人工操作,從而達到受孕的目的。它包括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目前理論界對于代孕沒有一個標準的解釋,但大致可表示為:用現代醫療技術將丈夫的注入自愿代替妻子懷孕者的體內授精,或將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妻子懷孕者的體內懷孕,子女出生后妻子以親生母親的身份撫養。具體來講分為如下幾種類型:
1.夫妻雙方的與卵子在體外合成受精卵后植入代孕者子宮,這種方式使得出生后的孩子與代孕者沒有血緣關系,僅僅是利用她的子宮。
2.夫妻一方提供或卵子,由第三方捐獻卵子或者(非代孕者),同樣運用第一類種的技術,這樣出生孩子同樣與代孕者沒有血緣關系。
3.卵子與都由第三方提供,體外形成受精卵后,植入代孕者體內孕育胎兒,將來出生的孩子與夫妻雙方和代孕者間都沒有血緣關系。
4.丈夫提供,通過人工受精的方式在代孕者體內形成受精卵,繼而孕育胎兒,這樣出生的孩子與代孕者存在血緣關系。
5.由第三方提供,通過人工受精的方式在代孕者體內形成受精卵,只與代孕者有血緣關系。
以上類型中第一種到第三種方式由于代孕者與所生孩子沒有血緣關系,只有提供了孕育胎兒的子宮,所以又稱為完全代孕。而最后兩種類型由于代孕者不僅要提供子宮,又與胎兒存在血緣關系,所以稱為部分代孕。這么多不同的組合類型,加之與代孕必不可少的醫院與醫生等,可以想象代孕將是多方主體的利益與關系交織。
(二)代孕為何出現及其存在基礎
人類孕育下一代是為了讓種族得以延續,生命得以長存。具體到各個家庭來說,一是孕育下一代使自己老有所依、老有所養;二是對于完整家庭的渴望,或者是對孩子的喜愛,這是人的天性。我國民間更是講究傳宗接代,延續自己家族的香火。雖然目前出現了“丁克族”,他們喜歡個人的自由及對孕育下一代的拒絕,這部人或許是走在時代的前面,但畢竟他們是少數。社會大眾渴望有自己的子女的。
近年來我國不孕不育率攀升到12.5%-15%,接近發達國家15%-20%的比率。這些人通過醫學治療仍不能生育子女,他們成為了代孕的主要需求者。因此,本章第一節中所提到的第三種和第五種類型,由于不與夫妻雙方中任何一方有血緣關系,而且有領養孩子這樣的相對便捷、經濟支出更低的替代方式,這樣的代孕是沒有太大意義的。由此,采用這兩種類型的人很少,因而引發的問題也少,對此,本文不對這兩種類型進行研討。
但光有希望“借腹生子”的人不行,還需要愿意提供子宮的成年女性。替人承受“十月懷胎”的艱難與分娩時的痛苦,而且在倫理上或多或少會受到議論,顯然沒有豐厚的回報,沒多少人會做。這類群體主要由以下四類:一是事業發展的需要,需要速度得到一筆啟動資金;二是家中困難,債務較多,急于清償;三是離異單親母親,壓力太大,需要資金上支持子女的教育成才;四是好逸惡勞的,希望一直過奢侈富足的生活,但又不愿意付出常人的汗水。由此可見,有需求方,又有供給方,這樣一個代孕市場就形成了,現在隨便在網上搜索輸入“代孕”字樣就會出現成千上萬條的這方面信息。
二、代孕引發的社會問題
(一)代孕是否擾亂了正常的親子關系
目前,理論界確定親子關系有以下四種說法:(1)血緣說,有完整的基因遺傳就是親子關系。(2)分娩說,指分娩者就為母親,這一說法是從羅馬法中發展出來的,古羅馬人在當時的條件不可能把血緣關系從分娩現象中分離出,現今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方,人們也無法不把分娩的婦女當成孩子的母親。(3)契約說,根據代孕協議,基于主體間意思自治,委托人應為出生子女的父母。(4)子女最佳利益說,根據主體之間的境況比較,誰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長,誰就是父母。
我國法律認定親子關系的明確規定較少,筆者認為主要有兩種方式:血緣和收養。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親子鑒定就是做DNA分析,確定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1991年通過的《收養法》有限制的承認了收養在非血緣關系的人之間確定親子關系。至于法院判決將孩子的撫養權給于某個自然人并考慮到有利孩子的利益或者契約協議,也是在基于上訴兩種方式確認為前提。因此,如果是基于上文列出的第一種和第二種類型的代孕,應該不會存在親子關系不清的問題。但是第四種方式就會引發較復雜的問題,由丈夫提供,卵子由代孕者提供,血緣上,委托方與受托方都存在基因關系。在情感上,代孕者可能反悔而不愿將子女交予委托方,法律上的認定難度就更大,這類的訴訟也會增多。但司法也可通過類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判定一樣,依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做出。
(二)人權是否遭受侵害
在代孕的過程中會涉及到生育權、健康權等基本的人身權。美國在19世紀的女權運動中最早提出生育權,倡導女性有自由墮胎的權利。1968年的《德黑蘭宣言》第十八條規定:父母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間隔的基本人權。我國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了婦女有選擇是否生育的權利。因此,國內外都對于生育權的自由行使都予以保護,而不是限制生育權。那么在此基礎上,對于選擇何種方式生育,筆者認為法律也不應該進行干預,只要這種方式沒有損害到第三方利益。
對于身體健康權來講,能直接受到影響的應該只有代孕者,但生育行為畢竟不是割讓器官那樣對身體產生嚴重損害。子宮本來就是孕育生命的功能器官,醫療技術的進步讓分娩不再是婦女的鬼門關。而且孕育多個子女的婦女身體也不會出現什么障礙。再者,基于人是理性的,任何身體有疾病的人不具備生育條件的人都不會冒此風險,委托人也是希望能找一個身體健康,沒有疾病的人來代孕自己的子女。
(三)子宮能否用于商業活動
目前我國代孕市場相當繁榮,大大小小的中介從中盈利。學界有的觀點認為出借子宮是將女性看做生育工具,有損女性尊嚴,或更有勝者將此說成是把女性商品化,市場將根據代孕者的學歷、長相、健康狀況對其進行標價。筆者認為這些觀點都帶有個人情緒的色彩與炒作嫌疑。試看我們生活的社會,建筑工人搭建房屋,難道不是將自己的雙手當做工具?難道因為考慮電影演員的長相就是歧視?面試官在招聘求職者時難道不應該考慮他們的學歷、健康狀況?出借子宮在本質上和出賣勞動力是一樣的,日常的工作表現于身體之外,可以通過身體的行為感知,而子宮孕育胎兒只不過是在身體內部運行,外人感知不明顯,邁不過心理上的坎,一個人在思考解決方案也是在身體內大腦中運行的。
三、代孕市場的有限制開放及立法建議
不能視代孕為洪水猛獸。代孕技術的出現是醫學的進步,是用來造福人類的,幫助那些因缺少子女的而悲傷的家庭從新燃起生活的希望,同時幫助代孕者度過經濟難關。但牽扯到各方利益,如果沒有一個適當法律制度來調整,那將帶來更多的社會紛爭。
(一)漸進式放開代孕市場
滯后性是法律自身不可克服的一大特點,對于目前社會中出現的代孕現象,法律不可能做到預測性的限制,只能根據目前的現狀進行規制。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相當一部份人有經濟能力享受先進的醫療技術;其次,對代孕產業的承認可以使這些已經廣泛存在的地下交易轉到地上,更有利于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降低交易成本;再者,根據調查,代孕一次收費從五萬到十幾萬的不等,中介費用基本也在上萬以上,如此大的產值從某種程度上講也解決一部分人的就業。但畢竟我國經濟發展不均衡,還有相當一部份人不了解代孕,傳統觀念強。綜上,目前完全放開代孕不合適,可以出臺全國性的法律指導各地方根據自己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地方法規,先承認第一種類型的代孕即夫妻提供自己的受精卵,代孕者只是提供子宮。這樣生育的子女就百分百與代孕者沒有血緣關系,基因完全是委托方夫妻的。
(二)代孕相關法律調控
目前我國的法律是禁止代孕的,但為什么又有這么多人在從事這樣行為呢?答案可以從我國關于代孕的最重要兩部部門規章《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庫管理辦法》中獲知。《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同樣第二條更明確指出“本辦法適用于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各類醫療機構?!毙l生部的這一規章,首先法律效力層次上低,其次只是限制了醫療機構和醫生。而剛提到的第二部規章是針對捐獻而言的,本文在此就不予分析。
根據民事領域內的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則,中介廣告充斥著網路與電線桿。況且代孕不會損害到第三方的利益,這樣行為,行政機關想管也管不了。但為規范各方的行為,也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應該有具體法律規則。法要從目前缺陷的禁止轉向有限制的允許。三方主體要符合相應的規定,委托方是要出于撫育下一代的正當理由,代孕方要身體健康,中介方要在工商明確登記所從事的行業。尤其要保護好委托方與代孕者間的個人隱私。
(三)政府相應的職能
有學者認為,政府就應該將手伸向生活中的個個方面,對于代孕那更是如此。政府總是認為民眾是嬰兒需要時時刻刻的照顧,這種大政府主義其實是低效的,政府的權力多了,權力尋租更普遍,腐敗將更嚴重。因此,應該盡可能的減少政府的權力,要小政府、服務性的政府。代孕不需要另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做好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資質審查,中介機構由工商部門管理就行。這樣代孕市場才能在法律的框架下活躍,進而為各方帶來利益。
論文關鍵詞:納撒尼爾•霍桑;象征;《年輕的小伙子布朗》;女性角色;覺醒
中圖分類號:I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1)14-0203-01
0 引言
納撒尼爾•霍桑是美國浪漫主義文學心理分析小說的開創者,擅長以象征手法描寫復雜的陰暗心理。他的寫作筆調狂野而又哀傷,寓意深遠,忠實于其一貫以來的主題——批判清教主義的偏執與歧視?!赌贻p的小伙子布朗》被霍桑自比為“心理羅曼史”,自發表以來,對于其象征手法的研究多不勝數,但大多集中于宗教意義的探討。本文通過分析小說中環境和女性形象的象征意義,探究在當時父權主義社會中女性覺醒思潮在小說中的體現。
1納撒尼爾•霍桑與《年輕的小伙子布朗》
1.1納撒尼爾•霍桑
納撒尼爾•霍桑出生于馬薩諸塞州塞倫鎮一個傳統的清教世家,他的祖輩是該地的第一批移民者之一,并參與了史上臭名昭著的女巫審判。這在其代表作《年輕的小伙子布朗》中有所影射。
霍桑對清教抱著矛盾的態度。一方面,他不遺余力地抨擊清教的盲目迷信與狹隘排他的虛偽教條;另一方面,他又無法擺脫思想的桎梏,以加爾文主義來看待這個世界。這直接影響了《年輕的小伙子布朗》的寫作方法。在該小說中,霍桑使用反敘法,尖銳地批判清教主義。與此同時,女性的覺醒與反抗在他眼中依舊難去越矩之嫌,雖然在文中肯定了女性覺醒的進步,卻丑化了女性的形象。
本文對該小說中的女性形象的象征意義進行了分析,挖掘霍桑對女性反抗思潮的體現。
1.2《年輕的小伙子布朗》
《年輕的小伙子布朗》選自霍桑的短篇小說集《古宅青苔》,以其慣用的新英格蘭為背景。新英格蘭清教盛行,符合霍桑的永恒主題——的喪失,人性的誘惑,以及清教社會的陰暗,因而常作為霍桑作品中的故事發生地。該小說講述了主人公古德曼•布朗離開光明溫暖的家,踏上黑暗森林的午夜之旅,也是從虔誠到罪惡的墮落之旅。在那里,虔誠的村民都墮落為惡魔的信徒,甚至連主人公的妻子費絲也難以幸免。
2清教主義與女性
2.1清教主義
清教產生于16至17世紀瑪麗一世時期的流亡新教團體,是英國新教的重要分支,隨后在政治與思想上取得了統治地位。清教徒奉行嚴格的圣經解釋,反對祭祀的繁文縟節,推行嚴厲的布道。他們遵循禁欲和儉省節約的原則,倡導在塵世間受苦,從而完成自我救贖。這個壓抑的社會環境在小說中衍化為陰郁的森林。
2.2清教社會中的女性
清教思想在當時已發展為成熟的思想體系,對女性的束縛更甚于男性。在男性主導的社會里,女性淪為附庸。她們的傳統領域是家庭,整天糾纏于家務。丈夫和兒子占據了女性幾乎所有的生命。她們是廚娘,是擠奶工,是洗衣女……但絕不會是擁有獨立思想的人。
為了擁有自己的思想,女性被迫發起抗爭。自啟蒙運動起,婦女權力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并產生了女權主義。女權主義仿佛暗夜里的火炬,在父權社會里,“主張男女平等基礎上,婦女擁有平等的權利”。
這一偉大理想的實現,從女性的覺醒開始。不再麻木,不再甘于被壓迫,這是女性“朝圣路”上跨出的第一步。在本篇小說中,費絲和古迪•克洛伊絲反叛清教信仰,追隨魔鬼。在某種意義上,她們是女性覺醒的先驅。
3 象征意義
3.1《年輕的小伙子布朗》中的環境象征
霍桑通過細致的環境描寫,營造了黑暗壓抑的氛圍,令人無力抵抗的壓迫感契合當時的父權主義社會。
“他(布朗)踏上了一條凄清的小路。陰森森的樹木遮天蔽日,擠擠挨挨,勉強讓狹窄的小徑蜿蜒穿過。人剛過,枝葉又將小路封了起來,荒涼滿目。……”
天光漸漸消失,陰森森的樹木截斷了回路,荒無一人的小道上,唯有跫音相伴,布朗在森林中走的越深,離他最初的純潔信仰就遠。
“林中充滿可怕的聲響——樹木吱吱嘎嘎,野獸嗷嗷嗥叫,印第安人哇哇吶喊。有時風聲蕭蕭,酷似遠處教堂的鐘聲;有時它在這夜行者的左右大吼大叫,仿佛整個大自然都在蔑視他,嘲笑他(布朗)?!?/p>
昏暗陰霾的環境映射著當時的父權社會,那里暗藏著內心的邪惡,昭示著人性的原罪。小說中,森林里舉行的那場圣事正象征著父權社會里女性的覺醒。
3.2 女性角色的象征意義
費絲是小說主人公布朗的妻子,也寓指他的清教信仰。她的名字恰如其分,純潔、神圣、甚至有點天真。她與布朗的結合具有雙關含義,不僅指人物關系,還喻指布朗清教信仰者的身份。費絲是布朗的光明,也是他的最后救贖。她在林中祭祀上的出現沉重地打擊了布朗,使之高呼“仰望天堂,抵制邪惡”。在后來的情節中,他們似乎都回歸原來的
平靜生活。然而,費絲和信仰都已面目全非。粉色絲帶變成了諷刺,最后隨風飄逝,也寓意著純潔和天真的喪失和人性的扭曲。
古迪•克洛伊絲是小說中另一重要的女性角色。白天,她是一個虔誠信教的老婦人,是布朗的教義老師。通過名字的變形,古迪•克洛伊絲影射了塞倫女巫審判中的受害者——莎拉•克洛伊絲與瑪莎•科里。古迪,意為偽君子,她追隨惡魔,誘惑費絲走向墮落。
小說中的女性形象是丑陋的,偽善的,作惡多端,失去了應有的美好與善良。大多數的農業社會奉行父權主義,女性地位低下,她們的潛力與能力被忽視甚至惡意抹去。無論是政府機要,還是工廠作坊,男性掌握著絕對的權力。此外,男性還是家庭中的領導者,女性僅僅只是生育工具。文中,較之布朗,費絲更早地選擇了那條森林之路。林中祭祀也是費絲反叛清教后的皈依洗禮。她離開擁有信仰的平靜家園,毅然追隨惡魔。這一舉動,是對清教神明的嚴正拒絕。清教徒眼中的墮落正是女性的覺醒,是女性對父權主義的挑戰。
于是,覺醒的女性形象被妖魔化。在女性被邊緣化的社會里,進步的女性被污蔑為黑巫師,失去了其應有的社會地位。等待女性覺醒思潮的是死亡的懲罰。霍桑深刻地意識到這一點,因此極具諷刺地將這虛偽的社會描繪成沐浴在神圣光輝中平靜而溫暖的小鎮,卻把女性的覺醒刻畫成墮落。
所謂家庭倫理道德,是指在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形成的處理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這種行為準則是在一定社會里共同的家庭生活需要而形成的。
(一)女性與家庭
家庭是由婚姻、血緣和收養關系為紐帶的社會生活組織?;橐鲋械哪信诩彝ブ械淖饔?、地位及承擔的家庭職責是不同的。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從資本主義社會到當代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家庭中夫妻雙方也是存在著不平等的,絕大部分家庭中的女性比男性地位低,承擔的家務勞動更繁重。據有關調查分析:在城市,妻子承擔更多的家務是丈夫的4.6倍,而農村則高達18.6倍。
很多學者認為,隨著社會的進步,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步得到了提高。但在當前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家庭中男女性地位、作用和承擔家庭職責是存在差異的,女性比男性更依賴婚姻和家庭。表現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女性對婚姻和配偶的依賴性較高;女性在家庭中的時間較長;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較低等方面。
(二)家庭倫理對女性的影響
倫理學研究表明,家庭對人們的道德觀念的形成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家庭與女性的關系更為密切,女性對家庭婚姻更加依賴,家庭倫理觀念對女性的影響比男性更為深刻。
1.傳統家庭倫理道德觀念對女性的約束更嚴。不論古今中外,幾千年的傳統家庭道德規范對家庭中的女性的要求都是非常嚴厲、不公平的。尤其在長達數千年的封建統治的中國,封建統治者用一整套的封建禮教、倫理綱常和行為規范來壓迫和束縛著家庭中的女性,如“三從四德”、“女子無才便是德”等。
2.家庭倫理對女性要求較高。不僅在家庭中家庭成員的各種言行向她們灌輸女人應當怎樣,而且社會通過各種輿論和道德評價對女性在家庭中應當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應當承擔什么義務起著重要導向作用。女性對家庭角色成功的期待大于社會角色的期待,相當多女性比男性更為看重自己的傳統性別角色。
二、家庭倫理視角下的女性犯罪
(一)女性犯罪現狀
人類社會自出現犯罪現象,就存在著女性犯罪。占人口比重50%以上的女性犯罪比率卻相對較低。所以,在早起的犯罪學研究中,女性犯罪不為人們所重視。
據統計表明,國際上女性犯罪的增長起自于30世紀40年代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到20世紀后期,女性犯罪增長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我國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近幾十年來,也出現了新情況:從犯罪類型來看,女性犯罪中政治型犯罪明顯下降,涉財產犯罪日趨嚴重化;從犯罪年齡來看,女性犯罪表現出低齡化發展趨勢;從犯罪方式來看,女性暴力犯罪突出;女性犯罪中,性違法犯罪與性相關的犯罪增多。
(二)女性犯罪的特點
1.女性犯罪的類型多與家庭問題有關。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資料來看,女性犯罪主要集中在一下六類(見下表):
2.女性犯罪的動機較多集中在家庭矛盾與沖突。相比較而言,女性犯罪的動機要復雜一些,多為復合型犯罪動機,這是女性犯罪人的心理特點決定的。遼寧省一項調查表明,女性犯罪中,50%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有關傷害、殺人的女性犯罪,80%是由于家庭暴力所致。
3.女性犯罪侵害的對象多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據調查表明,在女性殺人、傷害犯罪中,犯罪侵害對象45.7%為丈夫,34.8%為家人,17.15%為家庭相關人員。在重婚、虐待和遺棄犯罪的侵害對象中,可以說100%的都是家庭成員。
4.女性犯罪的場所多為家庭及家庭周邊環境。據調查,女性殺人、傷害等多發生于當事人的家庭或當事人家庭周邊的田頭地角、左鄰右舍等。
5.女性犯罪過程多經歷了從受害人到犯罪人的“惡逆變”。許多女性犯罪人在最初是犯罪受害人,而在受害過程中,不能正確處理面臨的多種壓力而采取了犯罪的手段來解決問題,最終走向了反面。
(三)女性犯罪的原因
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產生女性犯罪的原因有社會的、家庭的、生理的、心理的,這些因素相互作用與轉化,最終形成導致犯罪人犯罪的直接具體原因。但女性犯罪有其獨特的一些原因,尤其是來自家庭的原因,來自家庭的倫理道德觀念和失范的倫理道德關系。
1.女性殺人、傷害犯罪[lunwen.1KEJIAN. com 第一論文 網]——家庭倫理的毀滅
女性殺人、傷害犯罪,是女性犯罪中最嚴重的一類犯罪,也是占女性犯罪比例較高的一類犯罪。大量調查表明,在女性殺人、傷害犯罪當中,主要出于以下動機:、婚外情,報復泄憤,婚戀矛盾,家庭糾紛以及嫉妒、重男輕女等。
2.女性重婚犯罪——家庭倫理的失范
重婚犯罪是女性犯罪的主要表現,一般占女性犯罪的10%以上,占同類犯罪的40%左右,大大高于女性犯罪在總犯罪中的比例。調查表明,我國女性的重婚犯罪有以下特點:第一,預警機發展狀況和文化水平有關:農村女性重婚犯罪大大高于城市地區,經濟不發達地區高于經濟發達地區;第二,法律上的重婚少于事實上的重婚;第三,因重婚犯罪引發其他犯罪。
3.女性包庇、窩藏犯罪——狹隘的家庭親情
這類犯罪并不是很多,但女性犯罪人占的比重較大。女性包庇、窩藏犯罪表現形態多種多樣,但根本原因是為了家庭的利益、家人的安全、自己狹隘的親情。
4.女性遺棄、虐待犯罪——家庭倫理的淪喪
在遺棄犯罪中,表現最為突出的是由于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對生育子女數量的嚴格控制,犯罪人受重男輕女舊思想的嚴重影響而拋棄女嬰。據調查,棄嬰中98%以上為女嬰,此外,就是殘疾重病的嬰兒。[8]虐待罪是屬于家庭暴力性的犯罪。一般表現為虐待年老體衰的公婆和有疾病、年幼的兒女,對他們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折磨、摧殘的犯罪行為。
三、遏制女性犯罪的倫理選擇
在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女性法制意識以及知法、懂法、守法的觀念的同時,引導女性認同倫理道德的正確選擇,是最大限度減少女性犯罪的有效之舉。
首先,應高度關注女性個體道德社會化。個體道德社會化是指社會通過宣傳教育,不斷向個體灌輸該社會占主導地位的道德觀念,培養個體按社會道德規范約束自己的行為習慣,以調整個體與社會、個體與個體之間的關系。縱觀女性犯罪,其動因在很大程度上與畸變的需求和扭曲的道德意識相關。社會應加大宣傳和教育力度,尤其應高度關注女性這一弱勢群體的道德社會化,引導她們分清物欲、利益與責任、義務的關系,分清是與非、善與惡的內涵,保證社會道德不斷內化為個體道德,使其在行為選擇沖突中自覺向善為善,與社會道德規范相統一。
其次,應建構家庭平等而非平權體系。多數“家庭戰爭”從根本上講是權利之爭,且在“戰爭”爆發前缺乏裁判,無法斷定誰是誰非,“戰爭”經常不斷升級,發展為暴力。夫妻雙方及家庭其他成員應建立平等關系,相依相愛,相謙相敬,相互尊重,真誠相待,遇到家庭矛盾協商解決。經常向對方讓渡權利,既體現對對方的尊重和信賴,同時對對方也是一種鼓勵與支持,既能增進夫妻雙方感情,同時也增進家庭關系的融洽與和睦,減少矛盾,增進理解。
第三,增強女性個體自尊、自愛、自立、自強意識。女性由于其自身天然的柔弱及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無法擺脫對男性的依賴。許多女性個體自尊、自愛、自立、自強意識淡薄,甚至喪失人格和尊嚴而完全成為男性的附屬品和娛樂品。對此,社會應高度關注女性個體自尊、自愛、自立、自強意識的教育和培養。自尊,要求尊重自我的人格[lunwen.1KEJIAN. com 第一論文 網]和獨立性;自愛,要求愛護自我的生命和名譽;自立,要求獨立自主,自食其力;自強,要求遇到困難,百折不撓,自強不息。只有這樣,女性才能去掉弱者的帽子,樹立強者的形象,獲得社會和男性的尊重和關愛,也才能真正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半邊天”的作用,成為自己生活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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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女研究生;就業難;原因;對策
近年來隨著高校不斷擴招,研究生教育在人們心目中已經由原來的“精英教育”漸漸轉變為“大眾教育”,研究生就業市場逐漸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就業困境日益成為研究生培養中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而女研究生因為種種原因的限制,其就業形勢則顯得更加嚴峻。
一、女研究生就業現狀與原因分析:各方面因素的共同影響
雖然根據就業部門的數據顯示,女研究生就業整體狀況還不算差,簽約率也都很高。但從最終簽約崗位、薪金待遇、就業過程難易程度和就業滿意度等方面來看,很難達到女研究生的心理預期,甚至相差甚遠,女研究生就業困境主要體現在其就業過程不順利和就業滿意度低。造成這一困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論述以下幾個方面:
(一)性別歧視與年齡劣勢
由于公認的男女在生理、心理方面的不同,社會傳統文化觀念對女性的角色定位,用人單位考慮經濟成本和工作連續性等原因,女研究生在就業過程中,遭受了相對男研究生更多的性別歧視。
雖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但在招聘條件中明確表示“只限男生”,或雖未明確提出卻在聘用條件上采用雙層標準對女生提出苛刻要求的單位比比皆是。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進行了相關調查研究,結果顯示,平均每4個女性被調查者就有1個因自己的性別而被用人單位拒絕錄用,且學歷越高的女性求職被拒率也呈升高的態勢。以筆者帶輔導員的研究生為例,很多女生都遭遇過不止一次僅僅因性別而被拒絕的經歷。用人單位與學院聯系要求推薦人才時都會附帶聲明只要男生或最好是男生。甚至學院推薦的品學兼優綜合素質很高的女研究生也因性別原因被一票否決。
另外,女研究生畢業時年齡通常在24歲以上,婚育問題是工作后不久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榧?、產假對工作連續性的影響;女性在生育期間工資和福利的支出;婚育之后,因承擔家務,照顧孩子,對女性在時間和精力上的分散,甚至男女退休年齡的不同等都是用人單位在招聘女生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二)所在學校與專業影響
由于學校排名、學科優勢、培養質量等原因重點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機會高于普通院校和地方院校。與重點院校相比,普通院校存在專業設置、招生計劃不甚合理、人才培養模式和市場需求脫節、師資力量不足、導師的遴選標準低,導師隊伍水平參差不平等現象。又因其生源多以社會生源、跨專業報考、同等學力考生為主,重點本科院校學生少,培養的研究生綜合素質相對較低,其在就業市場的競爭力也相對較低,這類高校女研究生的就業選擇就更加困難。
在所學專業方面,各專業就業率也很不平衡。文科女生就業普遍不如理工科女生。2010年復旦大學針對文科女研究生就業難情況調研顯示,49%的被調查者認為文科女研究生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三)對就業領域的定位偏差
從就業領域看,女研究生的就業面比較窄,一般來說主要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機關、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這些單位對高學歷畢業生的需求量相對較大,工作穩定,薪水和福利待遇比較好,工作環境好壓力不大,符合女研究生心理定位。女研究生一般不愿選擇勞動強度大,工作不穩定,責任重壓力大的私人、鄉鎮企業和中小學等單位。這與女研究生在求職過程中,更講求實惠,講待遇,功利因素比較重有關。但在目前嚴峻的就業形勢下, 如此眾多的女研究生將目標指向類似崗位,與這些領域崗位已經日趨飽和的現實相比,勢必導致絕大多數的女研究生難以找到理想的工作。
(四)對自身素質的把握不準
許多女研究生不適應研究生階段的自主學習模式,不常與導師溝通,沒有學習目標,對所學專業不感興趣,沒有深入研究和宏觀把握,對學科的重點、難點認識不清,面對用人單位的專業考核時無所適從。
一些跨專業報考,本科院?;驅I不理想的女研究生不考慮自身實際,認為考上重點院?;騼瀯輰I就一勞永逸,在上研期間沒有掌握所在學科的特點,并未達到重點院校學生的素質。但在就業時卻很看重自己重點院?;騼瀯輰I的身份,就業理想與實際偏差太大,結果“高不成低不就”,導致無法就業。
(五)對家庭事業的兩難抉擇
由于社會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的最大貢獻是”做高素質的母親,以培養高素質的下一代”,并期望現代女性認同”母親角色”。一搬希望事業家庭兼顧的女研究生很容易對她的職業抱負進行自我限制,職業定位不會太高,就業范圍選擇集中在穩定性較高的崗位。社會對“女強人”的負面態度使顛覆傳統性別角色的女研究生也很難得到家庭和社會的支持。一些有職業抱負的女性很難達到事業成功又家庭幸福的標準。另外獨生子女贍養父母的責任,為與配偶或結婚對象在同一城市而犧牲自己等,工作和家庭的兩難選擇,導致女研究生的就業選擇范圍狹窄, 地域限制嚴重,就業崗位減少,就業困難加劇。
二、女研究生就業困境對策分析:社會與自身應共同應對
(一)國家和社會應努力營造男女平等的社會氛圍
要改變傳統觀念對女性的社會角色定位,“需要社會加大對法律原則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力度,加強正面宣傳優秀女性的力度,倡導先進的性別文化,樹立平等、文明、公正的社會風氣,消除文化思想領域對女性的性別歧視”。應積極宣傳和樹立女研究生新的家庭社會形象。
(二)在法律層面,應消除就業歧視,打造公平公正的就業市場環境
我國目前的法律雖然賦予女性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卻沒有相應的救濟辦法,懲罰措施等法規細則支撐,缺乏實際操作性。不僅要完善就業法規,更要疏通投訴渠道,不僅對就業歧視行為規定懲罰措施,更要加強執法力度,讓女研究生真正投訴有門;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對婦女生育的社會價值作出合法補償,將女性生育保障納入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由政府補貼、社會保險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另外,在某些性別要求不明顯的領域高學歷女性達到一定比例時,可以考慮給予稅收等優惠政策;西部和偏遠地區是否可以出臺政策,通過本地考試安排工作穩定性的事業編制單位來吸引女研究生就業。
(三)學校層面
目前,大多數高等院校的就業指導重點都在本科生上,對研究生就業更多的是給予政策說明、就業信息和具體操作層面的幫助。各高校應從研究生入校開始,有計劃、有系統地開設職業規劃教育與就業指導課程。應幫助女研究生充分認識自身情況,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合理設置未來職業;及時更新用人單位人才要求,在就業技巧、形象禮儀、自身權益、實踐能力等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就業指導,掌握靈活的求職技巧,提高女性擇業心理健康水平和擇業競爭性。
另外,可以借鑒歐美國家的成熟經驗,在各高校建立和完善“見習機制”, 畢業生通過在用人機構一段較長時間的見習實踐, 即可以了解和熟悉自己目標行業的職業規范,積累工作經驗,又可以通過實習充分認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缺點,明確自身就業目標和對該種工作的適應和勝任情況,有助于及時修正自我定位和心理預期,明確今后的職業發展方向。
(四)女研究生個人
女研究生首先應改變自身不合理的擇業定位。我國目前就業市場工作流動性很強,想找“相對穩定差不多的工作”,或“一步到位的工作”,對大部分人來說都是不現實的。女研究生應設置合理的就業期望值,在專業,地域,工資等方面不要設置過高的硬性門檻,要獲得更大的主動性和空間,就要將自己的就業、擇業過程變成一個“螺旋式上升”的模式。要先就業在擇業
在校期間應注意自身積累,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預先規劃好自己的知識結構。打下扎實的專業基礎。并且通過發表學術論文、獲取職業資格證書等方式,創造自身更多的就業資源 ,在學好專業知識的同時,應通過個各種方式擴大知識面和交際能力,以加強對各類崗位的適應性。并要善于利用各類平臺或載體充分展示自己的專業水準、工作能力和其他強項。要學習科學管理時間的方法,在畢業學年要將撰寫畢業論文、答辯等學習與找工作的時間和精力達到最優配置,避免在畢業前夕因為時間精力過于分散而錯過擇業的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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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城市外來女性 女性犯罪 權益保障
一、城市外來女性的界定
外來人口是與我國目前的戶籍管理制度密切相關的概念。外來人口指的是不具有實際居住地常住戶口,但卻在某地長期和短期滯留的人員。從字面上看,外來女性顯然是女性人口與外來人口的交集,可以理解為外來人口中的女性。筆者認為,界定城市外來女性犯罪時確定的區域范圍不宜過大,應與目前外來(暫?。┤丝诠芾泶_定的范圍一致。因此,以地級以上的市作為劃分是否外來人口的區域標準比較適當。因為,城市是外來人口的流動結點,是吸引外來人口的焦點,越大越開放的城市外來人口所占的比重越大,來自地市以外的省內其他地區的人口占了很大比重,一般大于或等于省外流入的人口,以省為標準界定外來人口難以準確把握外來人口及其犯罪的情況,不利于外來人口犯罪的研究及控制。
二、城市外來女性犯罪的特征
隨著女性參與社會生活程度的加深、女性社會地位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包括我國在內的多個國家女性犯罪問題,已成為公眾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女性流動人群的價值觀念在各種沖擊中變化大,行為失約、道德失范導致部分外來女性誤入歧途,外來女性犯罪在急劇的社會變遷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女性自我防控能力低,依賴性較強,尤其是女性外來人員,在老鄉、親戚的不良影響和引誘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一)主體特征
1.從年齡結構看,城市外來女性犯罪的年齡結構以18歲至40歲的中青年為主體。中青年女性精力充沛,面臨著工作、生活、社會等各方面的壓力,處理不好易引發各類犯罪。尤其是女性在該年齡階段普遍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嫉妒心理,少數表現為心胸狹窄,不易暴露思想,情感脆弱,遇到問題內心矛盾多、疑心重,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后也會成為影響女性罪犯改造的心理障礙。
2.從文化結構來看,城市外來女性犯罪者文化程度普遍低,文盲、半文盲占很大比例。她們當中的一些人之所以犯罪,與她們的愚昧有很大關系,她們文化層次低、法制觀念淡薄。心理學研究證明,這類女性具有性情暴躁、文化水平低、控制能力不強等特征,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感,對一些社會現象和個人行為往往缺少正確的理解和判斷。
3.從職業身份情況看,城市外來女性犯罪中無業人員、農民占據較大比例。大多數女性罪犯無一技之長和謀生手段,且不愿從事收入不高或比較辛苦的工作,加上法律意識淡薄,在生活陷入困境時,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行為特征
1.從犯罪的形式看,城市外來女性由于生理特點因素,所實施犯罪行為往往依附男性或犯罪團伙,在犯罪中充當配角。但社會的轉型使女性角色的變遷在新的歷史時期呈現出新的特點,女性犯罪也因社會背景和歷史條件的不同,而顯現出不同的特質。近年來,女性單獨犯罪呈現升高趨勢,女性犯罪行為越來越具有獨立性。
2.從犯罪類型上看,城市外來女性犯罪中,普通刑事犯罪比例大,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所占比例較小。外來女性的暴力程度比男性弱,但比本地女性強。男性在面對沖突時,多采用直接暴力,而女性往往采取間接的、比較隱蔽的方式。如女性在詐騙案中,時常利用色相引誘,或扮演弱者博取他人同情,使受害者失去警惕。女性犯罪涉及殺人、搶劫等暴力時,往往避開刀槍打斗的血腥場面,采用麻醉、投毒或雇傭男性幫手等手段。
三、城市外來女性犯罪的原因
筆者認為,應結合社會實際從多角度觀察分析犯罪。犯罪原因有犯罪者的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內部原因即為犯罪者的個體原因,指“引起和影響犯罪行為發生的犯罪人個人方面的原因,它包括犯罪的生理條件和心理因素?!蓖獠吭蚣礊樯鐣?,主要有政治、經濟、文化、人口、社會管理、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等因素。
(一)社會原因
1.社會地位的變化。從社會層面來說,外來人口涌入城市,游離于本土社區之外又與新居城市社區高度隔離,他們對城市缺乏認同感、歸屬感,難以融入所在城市的生活,加上常遭遇就業難、收入低、工作權益受損等情況,以及健康權、子女受教育權、生命保障權、平等工作權和社會福利待遇等權益受損或受到不平等的社會壓抑,強烈的剝奪感往往會成為犯罪的導火索。
2.落后的社會管理體制。社會轉型期,社會管理體制還不健全,目前對外來人口缺乏科學的管理和服務引導,造成實際的無組織狀態。對外來女工的合法權益無法維護,一旦失業再就業非常困難,政府又缺乏相應有效的社會保障及救助機制,致使一些外來女性為生活所迫,走上了詐騙、盜竊等犯罪道路。
3.貧富懸殊。貧富分化的加劇是導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中國有著長期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傳統,女性天性比較敏感,她們對貧富懸殊的感受會更強烈。再加上失業問題的存在,使城市外來女性在流入地無依無靠,沒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其生存面臨危機時很容易滋生對社會的不滿和反社會行為,從而引發犯罪。
(二)自身原因
1.匿名狀態的刺激。外來女性事實上處于一種“匿名”狀態,高度的匿名狀態,使置身于陌生環境中的外來女性對他人和周圍環境都無法產生一種切身的責任感和道義感,加上外在控制力的降低,使得她們更易于從事一些在家鄉或熟悉的環境中所不為的行為。在芝加哥的社會學家看來,“人們愈是彼此缺乏聯系、隱姓埋名,社會解組的程度愈高,越軌行為就愈多?!边@就是許多表現良好,沒有犯罪前科的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即使做了違法犯罪的勾當,也不會被熟人知道,人的道德羞恥感由此淡薄,長年積累,最終導致道德羞恥感、社會良知的喪失。
2.適應社會能力較差。許多外來女性進城后難以融入城市生活,產生強烈的陌生感與孤獨感,對情感的需求和依賴性比本地女性更強。另外,外來女性離開家人在外打工,在公司受了欺負、委屈,無處訴說,容易產生抑郁等消極情緒。許多外來女性罪犯在犯罪前都有一個緩慢的積淀過程,人在他鄉的她們,社會交往圈小,心理問題不易得到排解,從而容易誘發犯罪行為。
3.文化層次低,法律意識淡薄。由于歷史、社會和家庭等諸多因素制約,一些外來女性特別是農村出來的女性,往往不能接受比較完整的文化教育,加之生活面的狹小,法律意識淡薄,對基本的法律常識知曉程度較低,不知道哪些是違法犯罪的事,導致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不知道行為的嚴重性,而在受到不法侵害時也無法運用正確的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四、城市外來女性犯罪的社會預防
(一)政府應給予外來女性等社會弱勢群體更多的制度保護
1.廢除戶籍制度的藩籬,保護基本人權。這是我國完成進步社會運動的必經之路和必然結果,也是實現對弱勢群體特殊保護的前提。在我國大量存在身份歧視、所有制歧視、戶籍歧視等各種歧視的情況下,提出這一觀點非常沉重也非常必要。要消除社會保障不均衡,以及基本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的明顯差別,必須改革甚至廢除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戶籍制度。
2.改革暫住證制度,外來人口信息電子化。首先,將暫住證的管理功能從“管卡型”向“服務型”轉變。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經開始了由暫住證向居住證轉軌的試點,多證并一證是戶籍管理改革的方向,居住證在設計時就已經涵蓋了包括暫住證在內的多種證件的功能。如果居住證的用處大了,那么外來人口就會自覺、自愿去辦,從而有利于外來人口的管理及犯罪控制。其次,在第二代身份證信息的基礎上,用居住IC卡統一暫住證,將外來人口信息電子化。一張IC卡可以承載多種功能,不再只是管理功能,包含了戶籍身份、居住信息、選民登記、社會保障等服務信息,便于異地人員的選舉權的實現及社會保障的全國統籌,持證者還能享受到子女教育、醫療、購車上牌、計劃生育等一系列服務。該IC卡證具備動態管理功能,政府建立人口基礎數據庫,并與政府公安、出租屋管理、勞動保障、計生等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提供服務的同時,也提高了控制犯罪的效率。
3.建立完善以幫助弱勢群體為重點的社會保障機制。積極推行外來人口的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督促企業落實外來務工人員的工傷待遇規定,加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保障外來女性的社會保險權益。整合勞動部門、司法部門等社會資源,通過工會、婦聯、勞動部門、司法部門等的多方合作,建立外來女性維權的綠色通道。利用各種社會資源,進一步加強對女性外來務工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其綜合素質,切實維護好外來女性的權益。
(二)構建保障城市外來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
1.清理侵犯人權的惡法,完善人權法律保障體系。2003年“孫志剛事件”最終導致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2005年《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廢止,很多地方政府取消了《外來人員就業證》、《健康憑證》等。筆者認為,法律的寬容平等能促進社會的文明和諧。解決外來人口犯罪率高的問題,出路在于良好的社會政策,而不是對人口流動設置障礙。如果政府很好地保護了外來人員的各項權利,讓他們也能享受同本地人一樣的福利和社會保障,那么城市的安全也將得到更深層次的保障。
2.對女性外來人員等弱勢群體加強立法保護。社會轉型期應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一整套保障合理流動的競爭規則與法律體系,保證流動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秩序框架內順利進行。在立法上,應該加重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制裁處罰的力度,這是減少這類侵害事件的發生一個先決條件。同時,加快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立法,對婚外戀、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不良社會現象,法律應當出面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