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5-16 1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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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經營性投資稅務籌劃
個人投資的一個重要渠道就是參加生產經營活動。由于個人投資在資金、技術、勞動力及生產規模等方面都與其它形式的企業投資有很大的差異,所以日常經營活動中的稅務籌劃就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充分利用個體經營者的優勢和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使稅后合法收益最大化。
(一)選擇企業組織形式企業組織形式不同,其組織規模、經營方式、盈利能力及稅收負擔就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對企業組織形式進行合理規劃,進行企業設立時的稅務籌劃。
(1)公司制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選擇。我國稅法規定,公司制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法,除小型微利企業外一律采用25%的所得稅率;個體工商戶采用個人所得稅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在年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少時,同等盈利水平下,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稅負相對較輕。但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比較高時,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會適用較高的邊際稅率,稅負將會高于公司制企業。因此,僅僅從所得稅角度來看,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比公司制企業更具有優勢。但是,個人投資時需要充分認識不同企業組織形式其它方面的利弊,基于自己投資的盈利狀況和發展前景進行預測,綜合權衡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選擇。
(2)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的選擇。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則不作為公司看待,營業利潤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按合伙人分得的收益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合伙企業稅收負擔一般都要低于公司制企業。
[例1]甲乙兩人合伙經營一個工廠,兩人各自投資比例為50%(該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2010年盈利200 000元。
如果設立公司制企業:
企業所得稅:200000×20%=40000(元)
稅后利潤:200000-40000=160000(元)
個人所得稅:160000×20%=32000 (元)
純收益:200000-40000-32000=128000 (元)
如果設立合伙制企業:
個人所得稅:(200000÷2×35%-6750)×2=56500 (元)
純收益:200000-56500=143500 (元)
(3)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選擇。就稅收負擔而言,公司形式應該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佳,因為在這種公司組織形式下股東個人所持資本轉增資本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站在稅務籌劃角度上,當其它條件相同時,公司組織形式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理利用起征點我國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規定采用未達到起征點則免稅的方式。增值稅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提供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營業稅的起征點為: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因此,個人進行生產經營投資時,有必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進行籌劃。適當的時候拆分企業,采用以家庭成員他人的名義設立(如夫妻二人分別設立一個企業)等方式,使每個企業都處于起征點之下,減輕稅收負擔。
(三)變通運輸費用 企業的運輸可以自己購置車輛運輸,也可以把運輸外包出去或者單獨設立運輸子公司來運輸。如果自己運輸,則購買車輛的開支只能通過折舊計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而不能扣除增值稅進項稅。車輛運行中的燃料、配件支出及修理修配支出可以抵扣17%的進項增值稅。假設運費價格中可以扣除的物資消耗比例為R,則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為17%R。如果企業選擇專門的運輸公司運輸的方式,需要支付運費,假設可以抵扣7%的進項稅,同時運輸公司支付3%的營業稅。因此,建立運輸費用的扣稅平衡方程17%R=7%-3%,得到R=4/17。即企業要做出適當的選擇,但運輸中所耗費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較大是,采用自己運輸的方式,當耗用比例比較小時,外包運輸業務方式比較有利。但是在具體籌劃中還應該綜合考慮支付的運費高低及自己運輸的人員工資等問題,才能取得稅務籌劃的較好效果。
[例2]甲先生建立了興旺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內部運輸運輸費用為400萬,耗油、配件及正常修理費用為40萬元(不含增值稅),則運費中物料可抵扣的進項稅為400萬×17%=6.8萬
稅務籌劃思路:興旺實業有限公司將內設的運輸隊獨立出去。
運輸公司應納營業稅12萬(400×3%=12)。
興旺實業公司向單獨的運輸公司索取運費普通發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28萬(400×7%=28)。
公司實際抵扣的稅額為16萬(28-12=16)。
公司節稅:9.2萬(16-6.8=9.2)。
(四)合理增加成本費用開支按照稅法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稅時可以扣除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合理的費用和損失。因此,合理擴大成本費用的開支,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是個體工商戶稅務籌劃的主要方法。可以選擇的稅前列支費用主要有:自有房屋投入使用,并計算租金。自由房屋投入生產經營并收取租金,則需要繳納營業稅、房產稅,會增加營業的成本,減少營業所得,進而降低所得稅的邊際稅率,減少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支付家庭成員工資。稅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在確定計稅基礎時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從應稅所得中扣除,因此,對于大多數個體戶中存在的家庭成員參與經營的情況,應支付相應的工資,企業借以增加扣除項目,減少納稅負擔;生活費用與經營費用的合理變通。把水電費、電話費、房產維修保養費用等列入經營費用,此外一些其它的費用(如培訓費、差旅支出、信息費支出、業務招待費等)也應該計入企業的賬目;雇傭殘疾人員從業,企業雇傭員工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的100%加計扣除;職工福利。私營企業應該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并盡量提足三項費用。另外,可以為職工提供住宿、工作餐、交通、培訓、旅游等方法,加大企業費用成本,減少企業所得稅支出,這樣職工的個人所得稅也可以得到減輕,一舉兩得。
(五)平均實現利潤由于我國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說得采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當某年利潤波動很大時會出現該年稅負大幅增加的情況。要控制這種情況,可以從與客戶協商要求分期付款等方式調整收入,或者在盈利年度多攤銷費用、虧損年度少攤銷費用、稅收優惠年份內少攤銷費用的方式調整費用期間,改變捐贈時間,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等方式來推遲或提前利潤,實現利潤的平均化,平衡稅負。
[例3]A先生從事玻璃制品加工業的生產活動,2010年下半年,預測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3萬元,同時,預計2011年產品銷量會大幅度降低,利潤也會受到極大影響。預計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6萬元。
如果不做任何調整,A先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010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30000×35%-6750=38750(元)。
2010年稅后利潤:130000-38750=91250(元)。
2011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6000×30%-4250=6550(元)。
2011年稅后利潤:36000-6550=29450(元)。
如果A先生將2010年的一部分收入(假設為3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推遲到2011年實現,則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6.6萬元,借此縮小兩年利潤差額。則:
2010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00×35%-6750=28250(元)。
2010年稅后利潤:130000-28250=71750(元)。
2011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6000×30%-6750=16350(元)。
2011年稅后利潤:66000-16350=49650(元)。
兩年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38750+6550)-(28250+16350)= 700(元)。
二、個人房地產投資稅務籌劃
個人房地產的投資通常包括直接購房、以租代購、以租養貸等形式,房地產投資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經濟活動,因此投資者應充分考慮稅收政策做出稅后利潤最大化的選擇。
(一)購買時的稅務籌劃通常情況下,個人購房應繳納契稅,并就書立的購房合同繳納印花稅。其中,契稅指的是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讓過程中向取得方征收的稅,因此個人購買住房,應就取得的房屋繳納契稅。對于個人購房行為,以房屋成交價格作為契稅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指的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方支付的貨幣及其它非貨幣性資產。其次,對購銷合同,應按照“購銷合同”稅目,按合同記載的金額繳納0.3‰的印花稅。為此,個人購買房產的時候,可以與銷售方協議,適當地減少合同上名義銷售額,以減少個人需繳納的契稅和印花稅。
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被加以利用來少繳稅款。其一: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其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置的,酌情減免;其三: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和占用或,重新受讓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其四: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經濟適用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其中,普通住宅指的是: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此外,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統一下調至1%,免征印花稅。
(二)出租時的稅務籌劃我國稅法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按10%稅率減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住房出租者可以充分利用這些稅收優惠。
租金收入的變化對房產稅和營業稅的影響很大,做好稅務籌劃可以做到以下兩個方面著手:首先,減少名義租金。對一些不屬于自己實際收入的代收項目,例如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和網絡服務費等,要注意分離;其次,對房屋附屬設施單獨出租或者回購。房屋出租中不可避免的會有家具、家電的租用,對于這些房屋附屬設施的收入不應該記入租金收入,否則會虛增稅基增加納稅負擔。對這類設施個人可以采用與房屋出租分離,單獨出租的方式來取得收入,或者與租房者另外簽訂合同約定承租人先行購買該部分附屬設施,在租約期滿后由出租人以稍低的價格自行回購。
[例4]王先生有一套房屋出租,年租金為40000元。出租的房屋中有一臺彩電、一臺洗衣機、一臺冰箱、一套廚房用品、一個寫字臺、兩臺空調及雙人床一張等家具。現王先生找到一個承租人,雙方簽約一年,租金一次付清。計算王先生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提出稅務籌劃方案。
普通納稅方案。具體如下:
王先生應繳納房產稅:40000×4%=1600(元)。
營業稅及其附加:40000×3%×50%×(1+7%+3%)=660 (元)。
個人所得稅:(40000÷12-1600÷12-660÷12-800)×10%×12=2814(元)。
出租房屋的純所得:40000-1600-660-2814=34 926(元)。
稅務籌劃:王先生與承租人約定,將房屋內的家具和家電以30 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承租人,另外每個月收取租金1 000元,租賃期滿后王先生以2 000元的價格購回家具與家電(承租人所付租金為:1 000×12+30 000-2 000=40 000(元),并未增加其租金負擔)。
王先生應繳納房產稅:1000×12×4%=480(元)。
營業稅及其附加:1000×12×3%×50%×(1+7%+3%)=198(元)。
個人所得稅:(1000-480÷12-198÷2-800)×10%×12=172.2(元)。
由于家具家電的原價為30 000元,所以王先生原價出售時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一年之后,王先生回購家具家電同樣不需要繳納任何稅款。
出租房屋的純所得:1000×12+30000-2 000-480-198-172.2=
39149.8(元)。
稅務籌劃使得王先生增加的稅后收益為:39 149.8-34 926=4 223.8(元)。
(三)出售時的稅務籌劃個人房屋轉讓環節主要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下面就主要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介紹。一是營業稅。個人所購的住房是商品房時,如果購買時間不足5年,則按銷售時取得的全部售房收入征收營業稅;如果銷售商品房購買時間超過5年(包括5年),但屬于非普通住宅,銷售時按買賣價差征收營業稅;如果銷售商品房購買時間超過5年(包括5年),且屬于普通住宅,則免征營業稅。二是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所售住房為售房者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可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土地增值稅。個人因工作需要或改善住宿條件轉讓原自有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時間超過5年(包括5年)則免征土地增值稅;若居住時間為3~5年,者按銷售收入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若居住時間小于3年,則應該全額征收土地增值稅。四是印花稅。個人銷售自有住房免征印花稅。
基于個人銷售住房的稅法規定的研究,可以看出對房產銷售環節稅務籌劃有必要著力于三個方面:首先,延長置業期。房產的流通環節開征的稅費都與投資年限有關,5年以上和5年以下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征收方法都有所不同。面對稅費的調整,投資者應該改變投資模式,由短期投資轉向5年以上的中長期投資。其次,選擇普通住宅標準。是否為普通住宅對房產銷售環節的營業稅稅費差異很大,因此,在購房之初投資者就有必要選擇標準普通住宅。最后,適當地減少名義成交價格,將房屋附屬設施及服務項目分離出去單獨出售,減少計稅基礎從而減輕住房銷售環節的納稅負擔。
[例5]張先生于2006年1月1日購置一套商品房,屬于普通住宅,購買價格為70萬元,包括各種稅費。2010年1月1日,張先生決定將房產轉讓給李先生,轉讓價格為100萬元。
普通納稅方案。具體如下:
張先生應納營業稅及附加:(100-70)×5.5%=1.65(萬元)。
張先生個人所得稅:(100-70-1.65)×20%=5.67(萬元)。
張先生稅后收入:100-7.32=92.68(萬元)。
李先生應繳納契稅:100×1.5%=1.5(萬元)。
李先生實際支付價稅:100+1.5=101.5(萬元)。
稅務籌劃:張先生可以多持有該房屋一年,享受免稅待遇。如果張先生必須出售該套房屋,可以考慮雙方先簽訂借款抵押合同,即張先生以該套房產作為抵押向李先生借款100萬,期限為一年,抵押期內李先生可以居住該房屋,期滿后李先生以100萬債券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假設雙方在2011年1月1日按抵押合同約定轉讓了該房屋,價格為100萬,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張先生應納個人所得稅:(100-70)×20%=6(萬元)。
張先生稅后收入:100-6=94(萬元)。
張先生多獲得收入:94-92.68=1.32(萬元)。
李先生應繳納契稅:100×1.5%=1.5(萬元)。
李先生實際支付價稅:100+1.5=101.5(萬元)。
三、個人金融投資稅務籌劃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個人金融投資的品種越來越豐富,投資渠道也越來越多樣化。主要的品種有:儲蓄、基金、股票、債券、外匯、黃金、保險、個人信托及收藏等。個人投資決策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投資凈收益,投資者應該審時度勢,兼顧考慮收益、支出及稅費因素,做出合理的投資組合。
(一)個人金融投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包括:其一,個人儲蓄存款滋生利息免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及財政部規定的其它專項存款或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二,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三,個人購買在我國境內債券市場上市的公司股票的價差收益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對盈余公積派發紅股或股票紅利要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與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買賣基金價差收入和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其四,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個人金融投資的稅務籌劃首先,選擇投資方向,盡可能地利用穩定的免稅儲蓄、債券政策;稅法對不同的儲蓄和債券利息征免稅的規定可以看出,有些免稅政策市穩定的,有些則是階段性的。個人進行儲蓄和債券時,應充分考慮穩定性免稅投資的品種,以便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其次,股票投資時充分考慮上市公司的分配方式。股票投資的股息紅利的分配方式不同則稅收處理也不同,個人投資者需要充分考慮上市公司的分配方式,在某些時候應盡可能地選擇轉增資本而不是分派現金或股票股利的公司股票;最后,適當選擇品種,分散投資。由于稅收政策的不斷更新,所以一些投資方式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會發生改變,因此,有必要適當地選擇投資品種,分散化投資,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
[例6]趙先生擁有10000元的剩余資金,想進行金融投資,基于市場收益率狀況有三個不錯的選擇:購買國債,國債預期收益率為3.8%;購買A公司股票,預期股息率為4.2%,出售價格為12 000元,公司分派現金股利;購買B公司股票,預期股息率為4.0%,公司利潤轉增資本不分派現金股利。請代趙先生做出選擇。
購買國債:應納個人所得稅:0(元)。純收益:10000×3.8%=380(元)。
購買A公司股票。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0×4.2%×20%×50%=42(元)。
純收益:12000-10000-42=1958(元)。
購買B公司股票。應納個人所得稅:0(元)。純收益:10000×4.0%=400(元)。
由此,雖然購買A公司股票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趙先生還是應該選擇投資于收益最高的A公司股票。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在經濟運行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和發展,金融投資必將越來越流行,金融資產所得也將越來越普遍。無論從市場調節的角度來看,還是從財政收人的角度來考慮,對金融資產所得的征稅都日益重要起來。美國作為世界上資本市場最為發達的國家,目前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對金融資產所得較為完善的課稅體系。本文擬在介紹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中長期建設思路。
一、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得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對公司所獲得的股利,美國將之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計列,計證公司所得稅。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年至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為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來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利得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
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繳。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上仍缺乏一完善的企業、個人信用系統建設和權威獨立的債券評級機構,使得事實上我國的債券市場極不發達,目前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
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我國的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
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征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帳戶為基準,該帳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是否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極不發達,這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債券市場大發展的外部環境仍不成熟不無關系。但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其發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當然,債券市場大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于外部環境的創新,在相關稅收政策選擇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適當降低企業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所適用的稅率。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創新。
目前我國在資本損失彌補方面的制度設計尚是一片空白。在這方面的制度創新,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允許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以體現國家和投資者間“風險共擔”的原則。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以投資者的經常性收入(如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來相抵,但不得超過某一固定值。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遞延到下一年度再抵免,但最長遞延年限不可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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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派息的時候。持股時間達到一年則不需要交稅,不足一年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股票派息時候的稅收會在投資者賣出股票的時候扣除,不同持股期限所需繳納的稅率不一樣,具體如下。
2、持股時間未達一個月的。按照20%的稅率征收紅利稅。
3、持股時間在一個月以上(包含一個月)但是未達1年的。按照10%的稅率征收。
4、目前股票投資所需繳納的稅收主要有兩種。一是紅利稅,二是印花稅,印花稅也是在投資者賣出股票時候的征收,印花稅稅率為0.1%。對于單次交易而言,印花稅成本并不大,但是對于喜歡頻繁交易的投資者而言,交易成本就會顯得比較高了。
(來源:文章屋網 )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居民的收入也在不斷增長。2000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年收入僅為6295.91元,到2010年已達21033.42元,增幅近3倍。居民的收入構成也逐漸豐富,經營性收入、股票投資收入、利息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等也成為了收入的重要來源。在城鎮居民人均年收入中,工資性收入的比例由2000年的71.2%下降到2010年的65.2%,而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的比例不斷上漲,分別從2000年的3.9%、2.0%、22.9%上升到2010年的8.1%、2.5%、24.2%,收入構成越來越多元化。
二、不同類型收入的個稅稅負分析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各類收入的名義稅率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共劃分11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同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累進性主要來自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畸高收入的加成征收,分別采用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其他項目的所得采用20%比例稅率,沒有累進性設計。各類收入名義稅率的差異很容易造成橫向不公平。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理論稅負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對不同項目所得規定了不同的名義稅率,使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并存,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但考慮到費用扣除標準、稅收減免等差異,例如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上述的名義稅率并不一定能反映不同收入每一單位承擔的稅負,這里調整了費用扣除和稅率優惠的差異,對不同類型收入的理論平均稅率和邊際稅率進行了計算,綜合衡量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的情況。考慮到2011年對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進行了修訂前后的比較。
(三)各類收入實際稅負的一個估算
上面是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測算理論稅率,但是在實際征管中,由于征管效率、減免稅等原因,各類收入承擔的實際稅負未必與理論分析的一致。鑒于數據的可得性,這里只粗略估計定義較寬的各類收入的實際稅負。筆者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中城鎮居民收入來源的分類方法,將個人收入分為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進行估算。由于難以獲得城鎮居民個稅收入的數據,這里估計的是全部居民各類收入的稅負,因此估計的結果比城鎮居民各類收入的個稅稅負低一些。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這里結合前述我國居民收入構成現狀和各類收入的個稅稅負來分析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從橫向公平來看,在考慮隱性收入的情況下,無論是名義稅率、理論稅率和調整過的實際稅負,財產性收入的稅負都較低,而工資薪金和經營性收入稅負較高,尤其是工資薪金,僅在較低收入處稅負較低。而新修訂的個稅法極大地降低了工薪者和個體經營者的稅負,在平衡不同所得的稅負上有了改善。而正是由于各收入階層的收入構成存在差異,不同類型收入的稅負差異對縱向公平有著重要影響。
其一,城鎮中等收入群體的工資性收入比重一直很高,但是在中等收入水平內,工資薪金所得的理論平均稅負和邊際稅負都高于其他類型收入,增加了中等收入人群的稅負。在新修訂的個稅法中,工資薪金所得在2~4萬元中等水平上的稅負變化并不大。
其二,財產性收入比重與收入水平正相關,構成了高收入人群的重要收入來源。但在中高收入水平上,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財產性收入的理論平均稅率和邊際稅率一直保持為0.2和0.16,缺乏累進性,也遠低于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平均稅率和邊際稅率,沒有加重最高收入戶的稅負。在實際稅負上,財產性收入的實際稅負還逐年下降,但財產性收入相關的個稅收入比重,例如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并沒有很大的變化。這反映出在居民不斷增加的財產性收入中,有部分并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居民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暫時免稅,獲得的上市公司股息也可減免一半的稅收等。然而這些資本性市場的收入數額往往較大,大多為高收入者獲得,成為不同人群收入差異拉大的重要來源。因此,在財產性收入是高收入階層的重要收入組成部分的情況下,目前財產性收入稅負較輕,難以起到“調高”的作用,新修訂的個稅法也沒有相應的調整。
其三,新修訂的個稅法擴大了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率級距,減輕了中低收入處的稅負,從而降低了經營凈收入比重較高的最低收入戶和低收入戶的個稅稅負。
四、提高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再分配效果的建議
從上面的理論和實證分析中,我們看到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對調節收入分配雖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各類收入的稅負及其累進性設計的差異,使得現行個稅難以根據我國居民的收入現狀特點進行相應的調整,“調高”作用不顯著。而一個完善的方向應該是結合居民收入的特點進行設計,從不同收入的稅率、稅收優惠設置、征收模式等方面進行改進,以平衡各類收入的稅負,完善累進性設計,從而真正有效地發揮好我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一)合理調整各項所得的稅負
在現行分類征收模式下,調整不同所得的稅率是提高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果的有效方法。在工資性收入仍然是我國居民重要收入來源的情況下,不宜再提高工資性收入的稅負,但可進一步減少工資薪金所得在中低收入水平處的稅率級距和相應邊際稅率的提高幅度,提高高收入水平處的稅率幅度,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負和提高高收入的稅負。在勞務報酬所得上,可適當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在2萬元以下的稅率。以5000元收入為例,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其邊際稅率僅3%,平均稅率為0.9%;若作為勞務報酬所得,其邊際稅率和平均稅率達到16%,稅額相差755元。這對于性質相似的勞動收入來說,僅因是否雇傭關系而面臨不同的稅負,有悖于橫向公平,尤其是對于沒有雇傭關系的中低勞動收入者來說,稅負過重。許多國家都將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收入合并,使用相同的征稅率。因此應適當調低中低收入水平的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粗略估計工資薪金所得在0~12500元內的平均稅率為10%,可將勞務報酬所得在12500元以下的名義稅率降低為10%。在財產性收入上,股息紅利收入、財產轉讓收入、財產租賃收入主要流向高收入群體,而一定的低收入水平開始,它們的稅負卻低于勞動性收入的稅負。在許多國家,股息紅利、財產轉讓收入等資本利得收益都單獨進行稅率設計。例如韓國對利息股息所得超過4000韓元的部分,按預提稅率或納入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征稅,取其大者;還規定根據不同的持有年限和數量,對不動產及相關權益轉讓分別征收普通稅率、40%、50%和60%的高稅率;對公司股票轉讓征收10%~30%的稅率。我國目前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的稅額減少50%,即稅率僅為10%,對股票轉讓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房屋租賃所得減按10%稅率征收,使得這些收入的稅負遠低于其名義稅率和其他所得的稅負,反而減輕了富人的稅負。因此首先應取消股息紅利、股票轉讓、房屋租賃所得的稅收減免優惠,恢復到20%的稅率,然后逐步改為根據不同的持有時間、數量或收入水平,設置累進稅率,累進程度可參考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的設計,使稅負大致相同。
(二)實行分類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模式
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之初,分類征收的模式適應了當時居民個人收入水平較低、收入來源單一的情況,但隨著居民收入的增長和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分類征收模式難以對納稅人的整體收入進行調節。例如無法調節納稅人在不同類型收入間轉換以減少納稅,以及單筆收入較少但全年匯總起來不少等情況。而目前大部分國家是采用類似綜合征收的模式,對個人各項收入匯總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能夠從整體上調節收入分配。但是考慮到我國當前處于轉型時期,市場還未完善,各種要素報酬的差異較大,綜合征收忽略了不同類型收入的特點,難以實施針對性的調節,因此宜逐步向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模式轉變。國際上一般有兩類做法:一種是將應稅所得分為綜合所得和其他所得,綜合所得采取累進稅率,其他所得分項實行單獨稅率。例如韓國將應稅所得劃分為綜合所得、退職金所得、木材所得和資本利得;綜合所得包括工薪所得、養老金所得、經營所得、不動產租賃所得等,實行累進征收;退職金所得、木材所得和資本所得則分項實行單獨稅率。這樣既能有針對性地調節資本性收入等,也能統籌考慮不同收入群體一般性收入的稅負。第二類做法是劃分不同的所得類型,分別規定不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法。以德國為例,例如不同的扣除標準最后加總按綜合累進征稅。對我國來說,在分類征收的基礎上,可先參考第一種做法,將一些普通所得歸為一類,股息紅利等資本利得單獨列開,實行不同的稅率,這樣能更有針對性地調節收入分配。
(三)提高個稅征管效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10〕79號文件(以下簡稱“79號文件”)據此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文件不僅明確企業作出分配決定的日期,而且包括作出轉股決定的日期,也要確認收益的實現。但對于“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因為股票溢價發行所形成的資本公積,本身為后來投資者投入的成本,該部分轉股分配屬于投資成本的分配,不屬于稅后留存收益,因此79號文件規定轉股分配時暫不征稅。但需要在轉讓或處置股權時征稅,因“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國稅函〔2010〕79號新規解讀
1、股息紅利收入按照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利潤分配的日期,取消了國稅發(2000)118號以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作為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實現的規定,這一點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有體現。國稅函79號文件的特色在于將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除資本溢價外)轉增資本明確要確認收入。實際上是將轉股看做兩個事項,第一件事是先分紅,第二件事是用分紅去投資。
2、轉股要確認收入,對于一般內資企業而言影響不大,主要是對外資企業有影響,外資企業以未分配利潤追加投資時需要繳納預提所得稅。2008年以前,外資再投資有退稅的優惠,2008年以后,不但失去了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而且需要交納預提所得稅,這也是稅務稽查注重檢查的地方。
3、股權溢價轉增資本是投資成本在注冊資金和資本公積的內部劃轉,不影響計稅基礎,因此也不能確認收入。
4、個人所得稅轉增資本的規定同企業所得稅的原理基本相同。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規定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則補充說明,198號文件規定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專指股本溢價,而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均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8】333號文件,明確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要視同分紅,交納個人所得稅。
重點解析
“符合條件”與“權益性投資”的理解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符合免征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是指:(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或為了其他目的。
免稅的股息、紅利不需要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0號文件規定,即:⋯⋯三、關于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補稅及彌補虧損問題:(一)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二)中方企業單位從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由于地區(指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稅率差異,中方企業應比照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征稅辦法,按規定補稅。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虧損定義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免稅收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可見符合免稅條件的股息紅利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再參與彌補虧損。
征稅的股利、紅利收益不再補稅率差
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在新法中,企業投資于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和小開封微利企業等實行低稅率的企業,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股利、紅利所得作為應納稅收入不再補稅率差。2008年以前,居民企業之間的稅后利潤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減免稅造成的稅率差,則要按稅率差補稅。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業分配的稅后利潤是屬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免稅,不需要按稅率差補稅
舉例:A屬于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適用25%的稅率,B屬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A企業、B企業于2009年1月份同時向位于經濟特區的高新技術企業C公司(適用15%稅率)進行股權投資,投資金額分別為1000萬元和500萬元,當年A獲得股息80萬元,B獲得利潤40萬元。另外A公司于2009年2月購買D上市公司(適用25%稅率)的股票,2009年12月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66萬元。請根據相關稅收規定對A公司、B公司2009年權益性投資收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解析:A公司:(1)進行股權投資獲得股息紅利8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收入,應免征企業所得稅;(2)購買股票取得股息紅利66萬元,不符合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應征企業所得稅。
B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獲得的利潤40萬元為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40×10%=4萬元。
問題延伸
問題1:A企業所得稅率25%,而C企業是高新企業稅率15% ,需要補不補稅?
答:不需要補,是免稅收入。
問題2:A企業所得稅率25%,而C企業若是“三免、三減半”企業,是否需要補稅?
答:不需要補,是免稅收入。
問題3:如果A企業是連續持有D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這時取得A企業的投資收益66萬元是否交稅?
答:如果持有超過12個月以上,可以免稅。
股票期權一般是指經理股票期權(EmployeeStockOwner,ESO),起源于美國,是指公司內部特定員工(如經理人)享有的一種不可轉讓的選擇權,即以某一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本公司普通股的權利。員工在約定的期限內,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進企業股票,并在他們認為合適的價位上拋出以賺取一定的差價,從而構成企業對員工的一種激勵。由此,經營者就可以獲得當日股票市場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收入。假如在該獎勵規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員已離開公司或者管理人員不能達到約定的業績指標,那么這些獎勵股份將被收回。這樣就可以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和企業的經營業績聯系在一起,以提高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積極性,推動企業的發展。
一、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制度概述
在上世紀90年代,在股票期權的發源地美國就引發一場有關股票期權是否費用化的激烈爭論,管理層、投資者和報表使用人都從自身的角度闡述截然不同的觀點,但最終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123號準則“以股權為基礎的雇員薪酬計劃的會計處理”(FASB123),為這次爭論畫上了句號,并且推出了一套“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方法(FairValueBasedMethod)”。時至今日,股票期權作為職工的一種薪酬,將其作為一項費用進行會計處理已毫無爭議,并且名正言順地進入了企業的財務報表之中。
(一)股票期權的國際會計處理準則
在國際上,股票期權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方法也有相關的準則可循摘要:對于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IFRS2)頒布前,國際會計準則未要求公司記錄授予或執行期權產生的費用,條件是行權價格至少等于期權授予日股票的公允市場價格,但折價期權的授予會產生和所屬期間利潤配比的費用,其數額等于行權價格和授予日股票價格的差額。因此,期權的使用在會計方面不會對公司的稅前收益產生影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4年頒布了IFRS2,以規范“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share-basedpayment)的會計處理新問題,該準則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公眾公司必須將股權激勵而產生的費用計入其年度損益報告。
(二)我國的會計處理準則
在我國,證監會于2006年1月4日,在官方網站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在新的《公司法》、《證券法》實施之際,股權分置改革初見成效之時,出臺《管理辦法》顯示了股市監管層推進股市市場化的良苦專心。緊隨其后,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這種政策層、監管層相互和諧的運作和布置,說明了會計準則的制定在內容和形式上應適應經濟和企業的發展。
財政部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23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修訂)》,該準則對于股票期權費用化、直線攤銷、公允價值計量等新問題進行了規定。比如,對于權益結算支付,應當按照授予職工和提供類似服務的其他方權益性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對于授權后可立即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按照股份面值總額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并按照實際行權金額和面值總額的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對于職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能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等待期內采用直線法攤銷,分期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毋庸質疑,將股票期權確認為薪酬費用不但能更可靠地衡量酬勞成本和公司利潤,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真實性,使財務報表更具有信息含量,改進報告盈余的可信度,而且還可以抵銷公司為推高股價而有意操縱利潤的可能性,或減少操縱利潤的數值。
二、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制度缺陷
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是有價值的,也應在企業授予時計入費用。但期權費用化的順利實施必須有相應的制度予以保障,否則就會使這一科學的激勵辦法產生許多負面影響,弱化其激勵功能。就目前的制度設計而言,將股票期權費用化還存在制度方面的缺陷,具體體現為以下幾方面摘要:
(一)股票期權價值計量方法評述
中國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會計準則,其中首次以《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了企業以股份為基礎進行支付的業務,其確認和計量的原則也趨同于國際準則,吸收了IFRS2和SFAS123中較為成熟的理念。
1.我國目前不具備采用公允價值法的假設條件。上文已經提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明確了股票期權的費用化處理。該準則中明確規定股票期權價值的計量方法采用“公允價值法”,這種方法同時記錄了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然而股票期權不可轉讓,受制于授權條件且存在一個等待期,所以要決定股票期權的公平市價是相當困難的。所以要決定股票期權的公平市價是相當困難的。因此,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需要利用期權定價模型進行估計,如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7由于該模型設置了多達8項的假設,其中,該模型假設,股票價格服從對數正態分布,股票投資回報的波動性在期權有效期中是固定不變的;在期權有效期內,股票無紅利,或者有已知的紅利;存在著一個固定的無風險利率,投資者可以按照無風險利率任意地借入或貸出。此類假設在我國無一能夠滿足。也缺乏相應的市場參照。而我國的資本市場處于非強勢市場,股票價格并不一定能正確反映股票價值,而且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因此在實際中是很難滿足其假設條件,從而無法得到準確的期權價值。
因此,筆者認為,在實際操作中,股票期權如若按“內在價值法(IntrinsicValueBasedMethod)”計價可以做到客觀、真是地反映其內在價值的,因為現行股價和行權價格都是可以確定的。[8相反,若按公允價值法計價,股票期權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主觀估計。
2.股票期權費用的“直線攤銷”法瑕疵。從本質上講,企業員工獲得期權是因為為企業提供了勞務,由此帶來的薪酬費用應當分攤至員工提供勞務的各年限里。根據配比原則,將此項費用在員工服務期間予以攤銷。但在現實中,假如是不確定的股票期權,由于授權日的行權價不確定,所以授權日不是計量日,不必進行會計處理,但在資產負債表日,應以股價為基礎,估計費用,并記錄期權,以后逐期進行攤銷,直至計量日,才能調整確認預提費用,并將余額在剩下的服務期內攤銷,并在行權后將期權轉為股本。這種方式比較輕易撐握,但由于目前股票市場不十分完善,且當股價變化較大時,會計調整多輕易出差錯,會給操縱利潤者帶來方便。
(二)股票期權費用化的稅務制度新問題
在通常情況下,股票期權運作包括三個階段摘要:授予、行權和轉讓階段。而課稅環節一般發生于這兩個環節摘要:一是在股票轉讓時征稅,二是選擇授權時或行權時征稅;同時,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或職工行使股票期權時,收益視為職工因工作年限和業績所取得的薪酬所得,而在轉讓股票期權時的收益,大都視為資本利得。
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01月20日的《有關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新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摘要:“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按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時按《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還規定,當前對個人轉讓股票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通知》中的“認購股票”并不等同于股票期權,前者是一種行為,而后者則是一個行權的過程,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選擇權,其收益具有不確定性。由于被授予人在行權和出售股票時都有收益,導致其納稅環節和計稅所得的確定都很復雜,而稅法對此未作任何明確規定。
關鍵詞:證券交易所得 資本利得稅 海外比較
一、證券交易所得環節課稅的理論依據
證券交易所得稅是以買賣證券資產產生的增值所得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種稅,屬于資本利得稅的范疇。長期以來,經濟學家和立法者就資本利得稅制爭論不休,焦點在于資本利得是否為所得,如為所得是否實行特殊稅收待遇,是輕稅、免稅還是重稅。
(一)主張對資本利得不征稅 所持理由是:(1)根據“所得源泉說”的立法思想,所謂所得是指在來源上具有連續性和規律性的收入,而那些一次性或偶發性的收入因其既不能長久又無規律性則不能列為所得,證券資本利得就是其中的一種。弗里茨?紐馬克將其表述為,只有從一個可以獲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來源中取得的收入,才應被視為應稅所得。根據這一學說,資本利得本身價值的增值是偶發性、不規則的收入,不具有循環發生的源泉性質,是一種不能預期的意外收益,不應作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同時資本轉讓過程中的損失也不能扣減其他應稅所得。(2)投資者所持有的資產之所以增值乃至產生利得,大多是通貨膨脹的結果,對由此而產生的證券轉讓收益征稅,將會導致對資本的侵蝕,不利于社會生產規模的擴大。(3)交易所得因其沒有規律性,往往需要冒較大風險才能獲得收益,盈虧難以預測與把握,因此可以將其視為風險收入。若對證券轉讓收益征稅,而對虧損又不予退稅,結果會導致投資風險的進一步擴大,從而阻止了資本的流動,不利于證券市場的發展。
(二)主張對資本利得征稅 其主要依據是:(1)根據“凈資產增加說”的立法思想,所得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如一年)投資者凈資產的增加額,而不論其來源是否具有連續性和規律性。美國經濟學家黑格和西蒙斯將所得定義為,一個人的消費加上或減去其財產價值的增減額。因此,所得包括已實現和未實現的資本性資產收益。資本利得與普通所得相比,并無任何實質性的差異,因為兩者都會使投資者的凈資產增加,如果對資本利得不征稅,顯然是厚此薄彼,有失公平。(2)資本利得屬于非勞動所得,勞動所得一般都要納稅,非勞動所得更應納入課稅范圍之內。(3)證券利得稅的征收可以調節某些證券投資者的巨額利潤,緩解社會分配不公。
主張對資本利得征稅的觀點中,還存在著具體稅制設計上的分歧。(1)關于資本利得計稅依據的分歧。按照“凈資產增加說”理論,對證券資本利得應該征稅,但凈資產增加的形式有兩種。因此,在關于資本利得稅計稅依據的選擇上,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設計方法:一是以增值表現為基礎的計稅依據。所謂增值表現,是僅在賬面上看到了凈資產數值的增加,但該部分價值并未實現,即“虛擬利得”。建立在權責發生制基礎上的以增值表現為計稅依據的理論認為,資本一旦產生,無論其價值是否已經實現,都表明投資者獲得了相應的經濟生產能力或經濟購買能力。因此,只要資本利得發生,就應當被確認并予以課稅。二是以增值實現為基礎的計稅依據。所謂增值實現,即由于資產的出售或轉讓所得使凈資產增值。建立在收付實現制基礎上的以增值實現為計稅依據的理論認為,資產在尚未出售之前,賬面上所反映出來的資產增值只是潛在的“虛擬利得”,需要投資者另外拿出一筆錢來交稅,甚至有可能迫使投資者提前出售有價證券來籌集稅款,從而改變投資結構影響資本構成。再者對尚未實現的資本增值進行測算和評估也是件不容易的事,費時費力,其結果也不一定準確。因此,只有當資產被售出或轉讓,賬面增值已經成為現實增值時,才能對其資本利得部分征收利得稅。(2)關于資本利得稅負擔輕重的分歧。關于資本利得稅的稅負輕重問題上,存在相反的兩種看法:第一,主張對資本利得采取輕稅政策。持此觀點的依據在于,對資本利得不征稅有違稅負公平原則,但又要考慮以下幾點因素,實行輕稅政策。一是資本利得與其他所得不完全等同,它是“紙上利潤”(Paper Profit),通常會再投資于其他證券,而不納入正常家庭預算之內用于消費,即取之于投資,用之于投資。二是稅負聚集的考慮。通常情況下,資本利得是多年積累形成的,若在其實現時一次按較高的累進稅率課稅。則其稅負要比將資本利得按分期等量實現時的稅負重的多。這將造成課稅制度上的不公平,不利于從事長期投資。三是通貨膨脹的因素。部分資本利得是通貨膨脹的一種反映,這種名義所得的增加,并沒有增加投資者的實際購買力,假如課以重稅,則無異于沒收其部分資本。四是緊鎖效應的考慮。在實現基礎上,資產出售即發生利得稅負,如果采用高稅政策投資者為了節稅或避稅,可能不愿出售或延遲出售其資本資產,從而阻礙資產的正常流通,產生投資“鎖定效應”。五是對風險性投資誘因的考慮。資本利得是一種風險較大的投資收益,盈利與風險并存。若對盈利征稅而對虧損不予退稅,會導致投資風險的進一步擴大。為促使投資人從事收益高但風險大的產業給予優惠的稅收,有利于發展風險投資,從而提高經濟增長率。第二,主張對資本利得采取重稅政策。主張對資本利得課重稅的理由是:一是不勞性。資本利得是因資產增值而發生的所得,是一種不勞而獲的所得,而不勞所得應課以較辛勤勞動所得較重的稅率。二是高所得階層所占比例大。通常資本利得在高所得階層所占的比例較高,如課輕稅,無異于是對富人的所得課輕稅,有損于稅收的累進程度,從而使貧富更加懸殊。三是避免逃稅。如對資本利得采取較一般所得較輕的課稅措施,將可能誘使其他所得有意地轉變為資本利得形式,以逃避稅負。因此,是否對資本利得課稅以及如何課稅,見仁見智,各國一般是根據本國的具體國情權衡利弊,從而決定各自的稅收政策和相應的稅收制度。
二、證券交易所得環節課稅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證券交易所得環節的課稅通過增減證券投資者的可支配收入,從規模和結構兩方面影響證券市場的發展:
(一)影響證券市場規模的“收入效應” 在較為成熟的證券市場開征累進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具有自動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漲跌的“自動穩定器”功能。如果證券價格上漲,投資者交易所得上升,隨之而來的證券交易所得稅負的上升使得投資者稅負加重,從而導致證券市場規模縮小,抑制了證券價格的進一步上漲。反之亦然,因此,在成熟證券市場上證券交易所得稅是調節證券市場供求關系,平抑證券市場起落的有效杠桿。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會減少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收益,有抑制證券市場上漲或促使證券市場下挫的緊縮效應。國際上有些地區曾因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消息而引起證券市場狂跌。因此,何時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必須根據本國證券市場發展水平和經濟狀況來決定,不能盲目征收,否則必然會引起證券市場的動蕩。
(二)影響證券市場結構的“替代效應” 首先,證券交易所得稅能夠影響證券投資的時期結構。若對證券持有期的長短不同的
所得課以不同的稅負,如對持有期較長的證券交易所得課以較低的稅或免稅,而對持有期較短的所得課以較高的稅,則能改變投資者持有證券時間的長短,起到抑制投機行為,鼓勵人們從事長期投資的作用。其次,證券交易所得稅能夠影響證券投資的種類結構。根據投資收益取得的風險程度的不同,實行允許資本損失從增益中抵消的稅收政策,則會起到鼓勵風險性投資的作用。最后,證券交易所得稅具有“投資鎖定”效應。對證券交易所得征稅,尤其是在適用高稅政策時,投資者著眼于減輕或規避稅負的考慮,可能會選擇持有證券,而不是出售,這就把投資者鎖定在現有的投資組合中,導致“投資鎖定”效應的發生,不利于投資者依據經濟情況變動來重新安排最優的投資組合,在客觀上干擾了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轉。
三、海外證券交易所得環節課稅的比較
證券交易所得是各國資本利得課稅的重要對象。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不僅涉及股票、債券等一般有價證券,有的國家還對認股證書(如日本)、投資股權(如西班牙)及其他證券財產權利的交易所得課稅。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海外許多國家(地區)尤其是經濟發展水平和證券市場發育程度較高的國家(地區),在證券交易所得稅方面進行了多方面富有成效的探索。本文對海外交易所得課稅情況進行了比較分析。
(一)證券利得的課稅方式與稅率的比較 從各國(地區)課稅情況看,證券交易所得的稅務處理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免稅。有三種選擇:一是對一般利得都免稅,因而證券利得也不征稅。如香港稅法規定對資本利得一般不征稅,但如果投資者在短期內頻繁炒作而獲利,其所得可被香港稅務當局裁定為經營性所得,并入其他所得計征薪俸稅。二是對其他利得課稅,但對證券利得免稅。如我國臺灣所得稅法規定對證券交易所得免征所得稅,但對證券交易損失也不允許從其他所得中扣除。三是對部分證券利得免稅。如瑞士對個人從事期匯交易和金融期貨實現的資本利得和出售或使用期權實現的利得是免稅的。第二,作為普通所得并入綜合所得課稅。多數國家將證券買賣的價差收益視同普通所得,根據投資者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將其證券利得并入個人或公司綜合所得中一起課征所得稅。實行這種課稅方式的國家主要是那些不區分利得與所得而同等課稅的國家,如埃及、冰島、印度尼西亞、挪威、俄羅斯、瑞典等。美國從一開始就對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征稅,并且從1921年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但考慮到所得稅稅率的大幅度降低和課稅級距數的簡化,美國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將過去資本利得的各項優惠予以取消,從1988年開始,所有變現的資本利得都視為普通所得納稅,最高稅率定在28%。第三,對證券利得實行單獨課稅。即將證券交易所得從公司或個人所得中分離出來,不再計入綜合課稅所得而單獨依率計征。有的適用特別稅率(一般都是比例稅率),如巴西(15%)、法國(19.9%)、葡萄牙(10%)等;有的采用簡易辦法征稅,即按出讓價格的一定比例計征。例如,意大利對出讓超過總股本一定比例的推定利得,按出讓價格的1.05%課稅(其他證券利得按凈利得適用25%稅率課稅)。又如日本對于上市股票,把轉讓股票總價額的5%視為推定所得,對于可轉換債券、認股證書,把售價的2.5%視為推定所得,分別按10%和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實際相當于轉讓總價的0.5%)進行源泉扣稅。從稅負看,除愛爾蘭利得課稅統一實行40%的高稅率以外,其他國家對證券利得單獨課稅的一般都適用較低的稅率。
(二)長期證券利得與短期證券利得的比較 區分長短期利得是資本利得不同于所得課稅的重要表現之一,許多國家對資本資產擁有時間長的,實行低稅甚至免稅,相反則實行高稅,以達到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線投機。如德國規定對投機性的資本利得扣除一定免征額后全部課稅,對長期性資本利得免稅。法國對公司資本利得分短期(兩年以內)和長期(兩年以上),前者按33%征稅。后者按15%征稅。瑞典對長期證券利得超過免征額部分的60%給予免稅,而對短期證券利得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全額課稅。當然,也有國家不考慮證券持有期的長短,統一實行比例稅率。如美國個人所得稅對長短期證券交易利得實行最高稅率為28%的同等稅收待遇。區分證券長短期利得的界線為1年的比較普遍,即持有證券1年以上的為長期利得,不足1年的為短期利得,如澳大利亞、奧地利、印度、土耳其、葡萄牙等。但區分界線也有長于1年的,如西班牙、法國、瑞典、挪威(同為2年);丹麥(3年);芬蘭(5年)等。也有短于1年的,如德國、盧森堡(同為6個月)等。
(三)計稅依據的比較 從各國(地區)課稅情況看,證券交易所得的計稅依據并不相同。第一,資本損失沖抵和結轉的比較。基于證券投資的高風險性,為了體現公平原則和鼓勵投資,各國根據其自身特點,在對證券利得征稅的同時,分別規定了證券交易虧損的彌補政策,允許證券利虧在證券利得范圍內沖抵和結轉,因而各國的計稅依據也不盡相同。英國對于資本損失只能在資本利得范圍內扣除,可無限期后轉。加拿大資本凈損失的50%可從課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以2000加元為限,不足抵扣者可前轉一年和無限期后轉。美國聯邦稅法對個人股票買賣的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利得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并規定短期資本損失先扣除,長期資本損失后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還可以投資者的通常收人(如工資收入)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也就是說,美國只對股票交易者的凈利得征稅。至于公司的資本損失,可以用資本利得沖抵,當年未沖減完的,可前轉三年或后轉五年沖減,如還不能沖減完了,則不得再沖減。第二,確定免征額。為了鼓勵中小投資者,照顧低收入階層,許多國家在對證券利得征稅時做了關于免征額的規定。如法國對個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課稅僅限于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加拿大規定公司的資本利得在并入一般所得課稅時,可以先扣除50%,即減半征收。個人的資本利得在減半征收之前,可以先扣除每人的累積免征額10萬加元。第三,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證券交易所得一般包括有通貨膨脹的因素。因此,出售證券利得應區分名義所得和實際所得分別課稅。為了使證券交易所得稅更加合理,在課稅時需要將名義所得按通貨膨脹率調整為實際所得,大多采用指數化的調整方法,這就消除了因物價上漲而造成的虛假收益。如澳大利亞對居民不超過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綜合收入課征個人所得稅;超過一年的,則允許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通貨膨脹指數調整計稅額。美國考慮通貨膨脹對交易利得的影響,采用“指數法”,以售價扣除通貨膨脹調整后的歷史成本作為計稅依據。如出售一項長期證券,售價為150萬美元,原始買價為100萬美元,持有期5年,同期平均通貨膨脹率為8%,其應稅利得為3.07萬美元[150-100×(1+8%)5]。
(四)不同證券利得課稅的區別對待 證券利得除經常按持有期限區分長短期利得分別課稅以外,通常還有以下幾種區別對待的課稅類型:第一,“控股”程度。許多國家對達到一定控股程度的公司股票出讓所實現的利得實行特別課稅。達到規定控股比例的股票或股份,通常稱之為“重要股權”。作這種區分可能主要出于防范避稅的考慮,因為達到一定控股比例的投資者對公司的重要決策(如股息分配決策等)具有重大影響,因此,有些國家往往對達到一定控股程序的股票利得予以特別課稅規定。如法國、德國、荷蘭、奧地利、盧森堡等對有關股票利得一般不征稅,但對擁有重要股權的股票利得則征稅。具體而言,法國對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取得的股票利得課稅。荷蘭規定只對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資本利得稅。第二,證券是否上市。即上市證券與非上市證券在稅收處理上有所區別:有些國家對上市證券課以輕稅,如丹麥、日本、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意大利等。上市證券稅負輕可能是考慮到其交易透明度高,便于管理,因此菲律賓、意大利等國甚至將“上市”條件延伸到要求在本國交易所交易。但也有些國家對非上市證券課稅相對優惠。如韓國對上市證券交易所得按普通所得稅稅率課稅而對非上市證券另征輕稅,則可能是認為上市證券交易方便、頻繁,更接近于經營所得。基于同樣的理由,有的國家規定證券交易限額,對在一定期限內交易規模超過規定限額的征稅或征高稅,如丹麥、意大利都有這方面的規定。
【關鍵詞】 新常態; 小微企業; 稅收政策; 融資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6-0059-04
小微企業在就業、創新以及激發經濟活力方面體現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得各國經濟發展中都對其高度重視,但小微企業自身發展的脆弱性又導致其抗拒市場風險的能力很弱。因而,各國都對小微企業發展采取了政府干預手段,以期提升小微企業存活率和成長率,政府在減少市場扭曲程度的條件下采取了各種政策工具培育、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融資難既是困擾小微企業發展的首要問題,也是政府扶持小微企業見效甚微的領域。為了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干預對市場的扭曲程度,同時又能有效幫扶小微企業破解融資難題,稅收政策成為了各國x擇使用的政策工具。借鑒國際成熟、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經濟發展實際情況,提出切實可行又具有針對性的稅收政策,對緩解當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難和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稅收政策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國際經驗借鑒
由于小微企業特殊的市場地位,主要市場經濟國家都實施了“小企業優先原則”,對小微企業實行有別于一般企業且相對優惠的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 1 ]。目前看,各國對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目標、工具類型、實施環節豐富多樣,沒有形成統一的模式。總體而言,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常與產業政策、就業政策結合,通過稅收優惠鼓勵小微企業投資、研發、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增加就業。各國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稅收政策零星見于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鮮見稅收優惠與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政策緊密結合形成系統的稅收政策體系。
從支持小微企業融資角度看,各國對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對新創辦的小微企業給予稅收優惠
從企業生命周期角度來看,新辦小企業的投資額大,所需資金較多,創辦期也正是小微企業生存艱難期,許多國家對新創辦的小企業實施了特殊的稅收政策,通過減少稅收支出降低小企業資金壓力。在美國,小企業創業初期新購設備的價款按一定比例在一定年限內可以享受投資抵稅①,日本也有類似的政策。在韓國,處于創業期的小企業減免一定的財產稅、綜合土地稅。在法國,小企業自創辦之日起的23個月內全面免除企業所得稅。在阿根廷,創業初期的小企業通過政府審核的技術性投資后,將獲得投資額80%并且限額13萬比索的稅收減免。
(二)對小企業投資、直接融資給予稅收優惠
例如:英國對小企業投資者的投資額給予限額稅收抵免;美國對投資中小企業獲得的投資收益給予稅收減免;加拿大對持有投資于小企業的公司股票投資人給予稅收優惠;英國對小企業投資資本的利得給予免稅;在韓國,中小企業投資機構符合規定的投資損失準備金,可計入年度經營虧損;等等[ 2-3 ]。
(三)其他政策
韓國對因為債務過重而導致運營困難的小微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美國對作為法人公司的S公司在所得稅層面,課征類似合伙制企業的單一的、股東層面的所得稅;俄羅斯允許小企業選擇按照簡化稅制或普通稅制納稅[ 2 ]。
二、經濟新常態下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思路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依靠高儲蓄率支持。由于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不完善,在政府主導下主要通過銀行體系以貸款的方式將高儲蓄轉化為投資,隨之形成了我國經濟增長以信貸擴張、投資拉動為主要特征的模式。此增長模式的內在邏輯是:經濟下滑,政府為刺激經濟增長,擴大投資,銀行擴大信貸為投資提供資金支持,政府主導下項目投資經濟效益不高或者失敗,導致銀行系統形成大量的呆賬、壞賬,最后財政為銀行系統壞賬買單。在此模式下,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同時由于政府主導,形成了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也造成了比較嚴重的結構性產能過剩。實踐已證明,依靠政府主導、通過銀行貸款擴張、擴大投資刺激經濟增長的方式,已經不適合以提質增效為核心、以調結構為主要特征的經濟新常態的需要。
而在直接投融資市場上,投資者的風險和收益均由自己承擔,投資者會自覺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自主決策、自主選擇投資項目,資金會更好地配置于成長性強、經濟效益高、前景好的項目,投資效率會顯著提升,經濟結構將更為優化。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作用,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經濟新常態下應更多依靠直接融資方式獲得投資資金。
在經濟新常態下,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作用,直接融資方式將逐漸成長為企業獲取資金的主要渠道,而小微企業由于自身經營特征也必然面臨銀行惜貸的境遇。小微企業融資方式既包括間接融資也包括直接融資,小微企業資金來源既包括外源性融資也包括內在性融資[ 4 ]。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的復雜性和困難性決定了小微企業的各種融資方式和資金來源都將長期存在,但從趨勢看外源性的直接融資將成為經濟新常態下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突破口,不應當將銀行貸款當作主要甚至唯一資金來源,而更應轉向股票、債券、風險投資基金等直接投融資方式。這也成為稅收政策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政策體系構成和重點突破方向。
(一)稅收支持小微企業內在性融資
小微企業內在性融資是通過小微企業經營盈余也即利潤留存擴大資金(股份制的小微公司則是通過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稅收政策對該種資金來源支持的方式就是減輕稅收負擔。
理論層面講,降低小微企業所得稅負擔是對該融資方式的有效支持。但在實際中,由于小微企業自身抗市場風險能力弱,盈利能力較低,普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難發揮實效,應當更具針對性地對特定企業采用更為徹底、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企業生命周期理論看新辦企業更需要資金、對稅收負擔更敏感,可以選擇對新辦企業在一定年限內給予企業所得稅免除或全部稅收免除;而從小微企業扶持的目的看,更應支持成長性和符合未來產業發展方向的高新技術企業,對產業政策中鼓勵類小微企業給予類似的稅收優惠。
在現實中,除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流轉稅優惠也是許多國家意圖降低企業稅負而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政策選擇。事實上,流轉稅的納稅人和負稅人分離,流轉稅負對企業而言只是資金占用而非形成真實稅負,降低流轉稅負并不會直接提升小微企業自身融資能力和增加其內生性資金來源。但降低流轉稅負是提升小微企業市場競爭力的有效方法,可以使其產品較同類產品具有更低的銷售價格;同時降低流轉稅負將減少對小微企業經營性資金的占用,降低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二)稅收支持小微企業外源性融資
1.稅收繼續支持小微企業貸款融資
小微企業面臨的銀行惜貸狀況,是經濟規律和市場理共同發揮作用的結果。采用行政手段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強迫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行為,效果只會事與愿違。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惜貸在本質上是因為向小微企業貸款的收益與風險不匹配,同時也包含了在市場條件下收益與成本比選結果的理性選擇。
改變小微企業貸款的收益與風險,才能真正解決商業銀行惜貸問題。在風險收益完全不匹配的條件下,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只會導致虧損,對商業銀行和社會金融體系都會形成傷害。改變向小微企業貸款的收益與風險不匹配的關鍵是降低小微企業融資風險,政策性貸款和擔保等措施是不二選擇。因此,稅收應當對實施政策性貸款和擔保等業務或其主體給予扶持[ 5 ]。
在風險與收益基本匹配的條件下,比選結果則是在獲利性大小之間選擇,而非虧損與盈利的選擇。通過合適的政策設計,改變收益與成本比選結果或者使這種選擇結果的差異性縮小,在次優選擇過程中將有利于小微企業獲取商業銀行貸款。因此,對可能向小微企業貸款的潛在商業銀行(常常是缺乏優質客戶資源的銀行)給予其或者給予其向小微企業的貸款業務稅收優惠,也是稅收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政策選擇之一。
2.稅收政策應重點支持小微企業直接融資
目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僅有少量的政策是對小微企業直接融資給予扶持,而這正是當前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需要調整的重點。順應經濟新常態,稅收政策應重點支持小微企業直接融資[ 6 ]。
以直接融資為切入點,從直接融資的方式和業務流程展開,可以很清晰地找到稅收支持政策設計的路線和方法。對小微企業直接融資的方式包括股票、債券等,對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業務的主體主要是風險投資基金及其出資人,對小微企業直接投資獲取的收益包括持有期獲取的分紅、利息和處置時取得的利得。
三、經濟新常態下稅收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政策建議
結合目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不足,按照新思路,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以適應經濟新常態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助力小微企業發展。
(一)統一小微企業界定范圍,提升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
一是及時統一小微企業政策口徑,提升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合力。目前我國小微企業政策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政策口徑不一致,不利于對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形成政策合力,根本上制約了政策效果。對小微企業常見的政策口徑有四種:(1)201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型企業確定標準;(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界定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4)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等通稱小微企業。上述四種口徑不統一,導致針對小微企業的各類政策著力點不一致,也使小微企業政策缺乏系統性。應盡快統一小微企業的政策口徑,形成政策合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有效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
二是提升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提升政策的穩定性和剛性。目前我國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多是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出臺的紅頭文件,法律層級不高,實施剛性不足,而且穩定性較差,多是短期政策。支持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是經濟中的常態,將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列入法律,有利于穩定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為小微企業構建穩定的政策環境和預期,也有利于確保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增強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的剛性和穩定性,便于小微企業獲得稅收優惠政策,使得小微企業不因繁雜易變的稅收政策和復雜的申報要求而被迫主動放棄稅收優惠政策。在目前我國稅收立法層級普遍不高的情況下,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已經出臺,可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實現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和剛性。
(二)直接稅收優惠政策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提升企業內源性融資能力和減輕小微企業營運資金壓力
一是提升小微企業流轉稅起征點,實現優惠政策和法律界定的小微企業一致,并改革起征點為免征額。盡管經過多次調整,現有小微企業稅收扶持政策優惠面依然顯著窄于稅法界定的小微企業范圍。應進一步提升增值稅起征點,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的營業額標準作為起征點,將該項政策普及至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完善此項政策,將增值稅起征點改為免征額,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也避免在臨界點出現負不公,避免扭曲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行為。同時減免相應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文化建設基金等行政性收費。
二是將小微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享受的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確定的政策擴展至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目前由于小微企業普遍存在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的問題,對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存在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核定征收企業常常無法享受現行稅法規定的各種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注意將在查賬征收下實施的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確定的政策擴展至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
三是對創業期的小微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實施“三免兩減半”。初創和新建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非常脆弱,資金壓力尤其突出,稅收扶持能有效促進這類企業生存、發展、壯大,應對投資于小微企業的投資額給予稅收抵免,對開辦企業自設立之日起一定時期內所得稅給予免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實施開業前三年免征和第四至五年減半征收的政策。
四是探索實施小微企業有限的單一稅制。借鑒國際經驗,允許對小微企業征收綜合統一稅,按照一定的綜合稅率和應納稅額,征收一種稅,替代需要正常繳納的多種稅,建立小微企業有限的單一稅制。同時給予小微企業有限單一稅制的選擇權,允許其按照現行稅制繳稅,也可以選擇按照簡化的單一稅制繳稅。
(三)通過多種間接稅收優惠政策,減輕小微企業營運資金壓力
一是加大小微企業教育經費和研發支出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比例。小微企業員工隊伍不穩定,教育培訓經費是其重要支出,也是提升小微企業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應在現行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基礎上,對小微企業教育經費支出給予更高的扣除比例。研發支出是確保小微企業創新能力的重要活動,而小微企業是最具市場活力和創新能力的群體,應在現有的企業所得稅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的基礎上進一步給予小微企業特殊的研發支出扣除,提升其扣除比例。
二是允許小微企業設立投資準備金并稅前扣除,對小微企業新購固定資產支出給予特別折舊或稅收抵免,允許凈資產損失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允許小微企業設立投資準備金,并按照年銷售收入的6%計提;允許投資準備金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在投資準備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以后可以停止計提。新購固定資產是小微企業開業和持續經營的重大支出,也是其資金占用的主要方面,主流市場經濟國家多數對此都給予了特別政策。應對小微企業新購固定資產給予特別折舊,可以允許其在經營的第一年將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0%一次性折舊,或者對其投資額的30%給予稅額抵免。同時,對小微企業發生的凈資產損失,應允許其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是將現行的部分行業小微企業資產費用化的政策擴展至所有的小微企業。我國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等六行業的小微企業,單價不超過5 000元的固定資產和不超過100萬元的新購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一次性扣除,超過100萬元的上述設備可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以上政策有效減輕了上述六行業小微企業的營運資金壓力,但在稅收征管實際工作中明確劃分企業行業歸屬比較困難,容易導致執法風險。無論是降低稅收執法風險,還是借鑒各國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經驗,將資產費用化扣除作為重要手段,應當將上述政策擴展至覆蓋全部小微企業,這是全面減輕中小微企業運營資金壓力的有效措施。
(四)對小微企業直接投融資給予稅收優惠
對小微企業直接投融資的稅收優惠包括風險投資等直接投資小微企業和對小微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行為給予稅收優惠。
一是對風險投資基金給予稅收優惠。對風險投資基金及其出資人在所得稅層面給予優惠,允許風險投資基金按實際投資額以一定比例抵稅,借鑒國際經驗可以暫定為70%;對出資人從風險投資基金獲取的收入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是對個人向小微企業轉讓技術或者以技術入股等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個人技術入股是投資中小企業的重要方式,同時從個人獲取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是小微企業獲取技術的重要渠道,為了鼓勵個人向小微企業轉讓技術和技術入股,應允許技術轉讓方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享受更大的扣除標準,對因技術入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是對小微企業用稅后利潤再投資于生產經營的,允許其以再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稅。應鼓勵小微企業稅收利潤再投資于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尤其是投資于創新項目,鼓勵企業發展壯大和升級改造,應允許其按再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減應納稅額。
四是對小微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產品給予稅收優惠。對購買小微企業股票、債券獲得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按照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50%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持有小微企業發行的股票、債券滿5年的投資人,其獲取的股票分紅、債券利息和轉讓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對小微企業間接融資主體和服務業務給予稅收優惠
目前小微企業融資主要是依靠商業銀行提供的貸款,但小微企業融資的特殊性決定了應以政策性融資體系作為其間接融資的主要來源。在盡量避免稅制碎片化與有效提升針對性和實際效果的前提下,稅收既要支持現有的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更要致力于推進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體系建設。
一是對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特定主體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免征相關收入增值稅。對主要為小微企業融資業務服務的城市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小微企業融資中介服務公司、產業扶持資金等主體,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并對上述主體獲得的貸款利息收入、保費收入、咨詢費收入、投資分紅等免征增值稅。
二是對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業務給予稅收優惠。第一,因給小微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等獲得的各級政府或相關部門注入或者補助的財政資金,作為免稅收入。第二,對向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等服務的資金賬簿、賬冊等免征印花稅。第三,小微企業獲得的貼息收入免稅。第四,對面向小微企業服務的貸款準備金、貸款損失準備等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第五,對因向小微企業融資發生的不良貸款,稅務機關應與金融主管部門一同建立不良貸款快速核銷機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層面給予快速核銷。第六,商業銀行和社會資本參與上述業務的,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 7 ]。
(六)給予政策選擇權并完善稅收征管,確保小微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豐富小微企業融資稅收優惠的政策類型,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稅收政策選擇權,實施更具彈性的小微企業稅收扶持政策,確保小微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小企業實施比一般稅率更低的企業所得稅率或更優惠的累積稅率,也可以允許企業選擇定期減免稅;對研發費用支出,既允許加計扣除,也可以選擇現金返還或者稅收限額抵免;對固定資產投資,既可以加速折舊,也可以選擇在正常折舊之外對小企業給予特殊折舊,或者直接限額稅收抵免,或者費用化扣除;對小微企業的投資,既可以實施投資額稅收限額抵免,又可以選擇免除持有期投資收益稅,還可以選擇減免資本處置收益稅等。但小微企業一旦選定適用的稅收政策,在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是完善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促進小微企業更好地享受稅收政策紅利。第一,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經營時限,讓小微企業確實享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帶來的稅收紅利。第二,取消對新發生業務的出口企業經營滿12個月方可退稅的政策,對于新辦企業按照政策規定及時準確計算退稅額并退稅。第三,取消小微企業增值稅預繳稅款制度,通過加強小微企業增值稅發票管理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第四,加強對小微企業的納稅輔導,在稅收征管中提升納稅服務質量和水平,推廣小微企業稅務、稅務援助等服務。第五,探索實施小微企業綜合申報制度,目前分稅種納稅情況下我國企業年均納稅次數為9次,一定程度上對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形成了負擔,可對選擇有效單一稅制的小微企業實施一次性稅收綜合申報,減輕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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