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08 03:19:1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任職備案報告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宮觀的住持(方丈),伊斯蘭教清真寺主持教務活動的阿訇、伊瑪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鐸,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師、相當于牧師的專職長老等。
第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10日內,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四條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由擬任用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活動場所征得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該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后,予以備案。
第五條履行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情況的說明;
(二)擬任職人員的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宗教教職人員證書復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動場所擔任主要教職的,還須提交離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注銷備案證明。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任用的;
(二)未經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的;
(三)擬任職人員離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未辦理注銷備案手續的;
(四)提供的備案材料不屬實的。
第八條宗教活動場所在備案程序完成后,可為擔任主要教職的宗教教職人員舉行任職儀式,并正式賦予其職責。
第九條宗教教職人員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按照任職備案程序辦理注銷備案手續。辦理注銷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情況的說明;
(二)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擬離任人員離任財務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銷備案:
(一)未經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同意的;
(二)未經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
(三)未辦理離任財務審查的。
第十一條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宗教教職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任職備案程序,在辦理注銷備案手續后,解除其擔任的主要教職。
第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手續,或者備案時弄虛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另外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的,應當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從事專業
現任職及聘任時間
申報評審資格
***
男
***公司
給水排水工程
助理工程師2014年聘任
工程師
專業技術工作報告
本人***,大學本科學歷,男,45歲,現工作單位*****公司,現職稱為助理工程師,任職18年,畢業于*****學校,我從畢業后一直從事給水排水專業的技術管理和工程施工工作,期間不斷學習各項新技術新規范及新理論,做到理論聯系實際、理論和實際相結合,使自己的專業業務知識更加扎實、全面,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我工作的這么長時間里,我深深體會到,作為一名給水排水技術行業從業者,肩負著多么巨大的責任,不僅要對自己負責,對單位負責,對業主負責,更要對社會負責,一旦建成后存在后續問題,這是要影響一個小區甚至一座城市幾年甚至幾十年的發展,損害千千萬萬人民的利益。
近年來,我主要撰寫了《建筑給水設計及管道敷設中必須注意的五個方面》、《自來水給水網管理的優化路徑探析》、《建筑給排水施工中有關環節的改進》、《論給排水管道的施工措施與發展趨勢》等十幾篇論文。主要從設計和施工以及對未來的發展方向方面總結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議,并在具體實施中獲得了很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得到了公司領導的肯定,并在2018年五一獲得**縣勞動競賽委員會和**縣總工會頒發的“最美勞動者”稱號。2018年9月參加了由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職業資格認證培訓中心組織的管道檢驗工程管理師的培訓,以優異的成績取得了高級管道檢驗工程管理師的證書。
近年來,主要參與完成的項目有****供水工程(水廠及輸配水管網工程)、本項目主要建設內容有新建日供水能力達7萬立方米的水廠和日供水能力達5萬立方米的北村水廠,鋪設引黃北干線1#、2#分水口到兩個水廠DN700輸水管線5.1Km,DN600管線1Km,從水廠至用戶DN800輸水管線7.2Km, DN800以下至DN200配水管線44.406Km。從方案討論到技術論證及施工技術管理工作都起到了很關鍵作用。
2007年參與完成了同泰路供水管線鋪設施工,該工程采用DN400PE管,全長15.8千米,自然地形高差12m,為重力有壓流輸水管線,PE管材運輸和安裝要求嚴格,粘接時要隔離濕氣、精準控制溫度,但是由于當時適逢雨季,埋溝經過多次雨水沖刷,出現管道斷裂,無法供水。需要重新設計,重新施工。于是我反復修改設計,增設改造支墩、排氣井、泄水井,增加伸縮器和排氣閥,晝夜趕工期,終于按時完成供水任務。
二、政府加強干部學習管理。縣管領導干部要參加單位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研討和其它自學活動,積極認真參加市、縣委黨校的專項學習培訓,積極認真參加有關夜學夜讀活動,做到學習有筆記,發言有提綱,研討有記錄,年終有總結。建立縣縣管領導干部學分制管理意見,對學習考核成績不合格的領導干部,視情給予口頭誡勉、通報批評等處理。每年的學習考核成績存入領導干部本人學習檔案,作為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據之一。凡提任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必須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通過有效時間內的政治理論合格培訓。
三、建立領導職務聘任制。對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管理。由縣委、縣政府與任職領導簽訂聘任合同。聘任期滿后,職務自然解除。需連續聘任的,必須重新簽訂合同。
四、嚴格執行領導干部交流制度。縣管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縣直機關部門股級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6年的,原則上要進行交流或輪崗;特殊崗位或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或輪崗的,須經縣委組織部批準。不服從交流或輪崗的,予以免職,并調離原工作單位。
五、實行股級干部競爭上崗制度。縣機關各部門要積極開展股級干部競爭上崗,要對競爭職位、報考人員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進行公開,按照報名、資格審查、考試、民主測評、考察和討論決定等程序任命股級干部。特殊崗位、特殊情況不適合競爭上崗的,須報縣委組織部批準。
六、嚴格執行股級干部任職審核制度。選拔任用股級干部必須嚴格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股級干部職數操作,不準超職數配備股級干部,不準混崗配備正股級干部。對選拔任用正股級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正式研究后報縣委組織部審批;對選拔任用副股級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研究任命后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七、改進領導干部考核方法。對縣管領導干部的考核,應把縣分管領導意見、上下級對口部門意見、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意見、本單位班子成員意見、中層干部意見、本單位全體干部職工意見,依據不同權數進行綜合加權。考核分值和相關權數由組織部門依據不同單位的特點制定。對綜合考核優秀率名列前茅、工作績效突出的領導干部,予以通報表彰和嘉獎。對綜合考核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或連續兩年不稱職票超過20%的領導干部,予以免職、責令辭職或降職處理。
八、規范領導干部日常外出管理。縣管領導干部因公因私離開縣范圍,時間在3天以上的,都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事先填寫《縣領導干部外出請假報告單》,履行請假報告手續。單位主要負責人節假日因私外出離開縣范圍,時間在3天以上的,須向縣分管領導報告去向。單位副職節假日因私外出離開縣范圍,時間在3天以上的,須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去向,對不按規定履行請假報告手續的,視為擅自離崗,由縣委組織部責令其說明情況或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或處分。
九、建立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制度。
1、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本人應引咎辭職。不愿辭職的,予以免職。
2、組織領導能力弱,工作實績差,長時間打不開工作局面,未能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予以誡勉;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本人應引咎辭職。不愿辭職的,予以免職。
3、班子不團結,搞無原則糾紛,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視不同情節,對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分別予以告誡、誡勉。仍沒有改正的,本人應引咎辭職。不愿辭職的,予以免職。
一、甲方根據《_________》對乙方實行管理;乙方在站期間應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主動接受甲方的管理,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有關科研活動。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有關科研項目(課題)、計劃在力求結合甲方項目和研究方向的前提下,由乙方與合作導師、指導小組共同商定。乙方在合作導師和指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科學研究,并根據甲方的要求,定期報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進展情況。乙方在站期間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單位應是_________。
三、乙方應按商定的研究計劃開展工作。因特殊原因需改變研究計劃者,須征得合作導師的同意,并報甲方主管部門備案。
四、乙方在站期間的表現不適于繼續進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或有正當理由申請退站的,甲方應勸其退站或準予退站。
五、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_________》為乙方提供博士后租賃住房一套;并根據乙方的要求,為其配偶(必須是國家正式職工)、子女積極聯系借調、入學(托)事宜。
六、乙方在站期間的博士后日常經費為每年_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并可根據《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條例》申請科學基金資助金,有突出貢獻者經審批可獲得相應的獎勵基金的獎勵。博士后日常經費和科學基金資助金的管理使用辦法執行《_________》和《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條例》中的有關條款。
七、乙方在站期間,其行政、工資、組織關系按_________在職人員管理,甲方每月發給乙方_________元的補貼(每年_________個月);乙方的工資、補貼從博士后日常經費中支付。
八、甲方受乙方出站后工作單位的委托,根據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關于博士后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任職的原則意見》,參照_________評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要求,受理乙方相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九、根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需要,經審批,乙方在站期間可出國參加學術會議或短期學術交流活動(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十、乙方進站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工作期(兩年)滿后應按時出站。若未按時完成研究工作,乙方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主管部門報請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批準,可適當延長出站時間,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_年。延長期間乙方的工資及補貼由甲方根據《_________》負責解決。
十一、乙方工作期滿出站前,應根據甲方的要求,舉行博士后出站報告會,并根據《_________》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研究成果及其目錄等有關書面材料。甲方應對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及科研成果進行全面考核,提出評價意見。甲方主管部門負責對乙方的出站材料進行審核,并報送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批。乙方被批準出站后,應及時辦理離校手續。
十二、乙方工作期滿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已同有關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者,按協議就業)。
十三、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所在院(系)、合作導師、主管部門和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促進證券公司規范發展,我會對1998年頒布的《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補充,現將補充事項通知如下:
一、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學歷和從業經歷符合《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2、熟悉有關金融、證券法律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必備的經營管理知識,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業務開拓能力;
3、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4、誠實信用,勤勉盡責,財政穩健,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1、《公司法》、《證券法》及《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所列不適宜擔任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
2、近三年受過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他主管部門處罰,不適宜擔任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
3、因個人管理能力造成公司經營嚴重虧損或業務活動出現重大問題的;
4、近五年內受過有關黨紀政紀處分;
5、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的;
6、因涉嫌重大投訴或違法違規行為處于調查之中且沒有定論的;
7、近三年受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紀律處分的;
8、有賭博、吸毒、等違反社會公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9、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直接或間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10、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三、證券公司擬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要由兩名具備任職資格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推薦。推薦人應如實陳述被推薦人情況,并對被推薦人的業務水準、職業道德及遵規守法情況出具意見。推薦意見中有虛假陳述的,將記入推薦人的檔案。
四、證券公司擬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要認真填寫《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連同其軟盤和《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其他材料一同報送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后,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五、中國證監會將按照以上規定對已聘任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年檢。
六、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規定,對具備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條件的申請人,出文表示“沒有異議”;對不具備條件的,出文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
七、《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中如出現虛假、隱瞞、重要遺漏等問題,中國證監會將在3年內不再受理填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并將對相關證券公司列為誠實性有問題的機構記錄在案,對該公司今后的申請材料實行重點審查。
八、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要根據以上規定做好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初審工作,并建立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檔案信息系統,加強日常監管。若發現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應及時報告我會。
九、證券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和稽核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管理,比照本通知執行。證券公司分公司和證券營業部經理、副經理的任職資格管理,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比照本通知執行,并報我會備案。
第一條為保護村鎮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村鎮銀行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村鎮銀行持續、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村鎮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村鎮銀行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以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對村鎮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村鎮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村鎮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村鎮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
第六條村鎮銀行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村鎮銀行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第八條設立村鎮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四)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且由發起人或出資人一次性繳足;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七)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村鎮銀行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十條設立村鎮銀行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村鎮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工作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發起人或出資人最近2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六)發起人或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交其注冊地監管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村鎮銀行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
村鎮銀行申請開業,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村鎮銀行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二)村鎮銀行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第十四條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核準。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村鎮銀行的籌建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村鎮銀行達到開業條件的,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村鎮銀行可根據農村金融服務和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撥付營運資金額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條村鎮銀行設立分支機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村鎮銀行在分支機構籌建方案備案后即可開展籌建工作。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八條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通過所在地銀監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并在任職前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十九條經核準開業的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股權設置和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村鎮銀行的股權設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境內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其他金融機構的主要合規和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內金融機構出資設立或入股村鎮銀行須事先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三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于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及經營年限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計算。
第二十四條境內自然人投資入股村鎮銀行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五條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
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股本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前報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村鎮銀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向認繳股本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所持股份和分紅的憑證。
第二十七條村鎮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村鎮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
第二十八條村鎮銀行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鎮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村鎮銀行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二十九條村鎮銀行的實收資本變更后,必須相應變更其注冊資本。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三十條村鎮銀行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三十一條村鎮銀行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靈活的組織機構。
村鎮銀行可只設立董事會,行使決策和監督職能;也可不設董事會,由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相關職責。
第三十二條村鎮銀行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不設董事會的,應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督部門(崗位)或利益相關者派駐的專職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三條村鎮銀行設行長1名,根據需要設副行長1至3名。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兼任行長。
村鎮銀行董事會或監督管理部門(崗位)應對行長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四條村鎮銀行可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村鎮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五條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村鎮銀行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村鎮銀行章程,致使村鎮銀行形成嚴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長、副行長違反法律、法規或超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授權范圍作出決策,致使村鎮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村鎮銀行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管理水平。
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不設專業委員會,并視決策復雜程度和風險高低程度,由相關的專業人員共同研究決策或直接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策。
第三十七條村鎮銀行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八條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村鎮銀行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從事同業拆借;
(六)從事銀行卡業務;
(七)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八)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
(九)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村鎮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
有條件的村鎮銀行要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并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
對部分地域面積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鎮,村鎮銀行可通過采取流動服務等形式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村鎮銀行在繳足存款準備金后,其可用資金應全部用于當地農村經濟建設。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首先充分滿足縣域內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余資金可投放當地其他產業、購買涉農債券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
第四十條村鎮銀行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村鎮銀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第四十一條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村鎮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
第四十二條村鎮銀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條村鎮銀行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機制,提高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四十四條村鎮銀行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村鎮銀行應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提交其權力機構審議。
有條件的村鎮銀行,可引入外部審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村鎮銀行應按規定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村鎮銀行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村鎮銀行開展業務,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村鎮銀行業務發展和當地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結合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依法審批村鎮銀行的業務范圍和新增業務種類。
第四十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村鎮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并對村鎮銀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內部評級指引》的有關規定,制定對村鎮銀行的評級辦法,并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差別監管。
第五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村鎮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資產率低于5%的,適當減少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
(二)對資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訂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力度,適時采取限制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三)對限期內資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于15%的,可適時采取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進行糾正;
(四)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第五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建立對村鎮銀行支農服務質量的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定期對村鎮銀行發放支農貸款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可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村鎮銀行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三條村鎮銀行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第五十四條村鎮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村鎮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六條村鎮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組織形式;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任職資格。
第五十七條村鎮銀行的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村鎮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
第六十條本規定所稱境內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所列金融機構。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局各科室:
為進一步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氛圍,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__市__區黨政機關內部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實施辦法》(相組發〔2007〕5號)、《關于加強區級機關中層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相組發〔2008〕9號)和《關于加強區級機關中層干部職務任免管理的通知》(相組發〔2010〕7號)的有關規定,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對我局部分中層領導職位實行競爭上崗。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競爭上崗工作在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成立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附件1)。
(二)面試小組(評委)由本局領導班子成員及區組織人事部門領導共5人組成,同時邀請區紀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本次競爭上崗中層干部共1個職位,具體為:普教科(法制科)科長1名。
(一)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為教育局機關行政編制或直屬事業編制在職工作人員。
(二)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三)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熟悉所報崗位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一定的管理經歷,有較強的綜合協調能力。
(四)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年齡在45周歲以下,在中層副職崗位工作2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為稱職或合格以上等次。具有相關管理工作經驗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一)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局中層干部現狀,研究提出競爭上崗的工作方案并在局公示欄進行公布。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
凡符合競爭上崗選拔范圍和任職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競崗,填寫《__區教育局機關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報名表》(附件2),并明確是否服從組織安排。
(三)面試
競職人員抽簽確定面試次序。面試分演講和答辯兩部分,先進行演講。演講內容為競職人員自我介紹、任職優勢及上崗后如何履行好工作職責等,演講時間為不超過5分鐘。演講后進行答辯,限時10分鐘,答辯主要考核競崗者的組織協調能力,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民主測評
在一定范圍內對競崗者的知識、能力、素質、崗位勝任程度等方面進行民主測評。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為:除競崗人員外的局機關、事業單位全體人員、直屬學校校長。
(五)組織考察
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對競崗人員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報告。
(六)局黨委討論決定
根據民主測評結果和考察情況,局黨委集體討論,投票票決,確定擬選拔人選,并在公示欄公示5 天。
(七)任命
發文任命經選拔的中層干部,任免文件報有關部門備案。
(一)面試60分。由各位評委根據競職者的綜合表現,按要求對每個競職者進行評分,其中,演講30分,答辯30分。
(二)民主測評40分。民主測評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民主測評結果實行量化計分,按“勝任”票1分,“基本勝任”票0.5分,“不勝任”票0分計算。具體計分方法為:個人民主測評分=有效票的得分/總有效票數*40。
(一)競職人員的年齡、任職時間的確認均截止到2015年7月底,其他人事信息由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競爭上崗前確認。
中央組織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要求,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這個重要規定是在“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這個大背景下出臺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年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2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披露的公務員統計數據引起媒體關注。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同志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從近幾年的統計數據看,公務員隊伍總量是基本穩定的,辭職的數量有所增長。2015年公務員辭職人數不到1.2萬人,約占公務員隊伍總數的0.2%,這個比例在正常范圍之內。但畢竟這些人都是從重要崗位上辭去公職的,非常有必要對辭職公務員的重新擇業作出明確規范。
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如實報告從業去向,體現了依法治國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為《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明確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次出臺的意見對上述法律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將“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細化為“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提高了可操作性;將“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明確為“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這里把中介機構從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單拎出來,具有十分明確的現實針對性。應該看到,之所以要在公務員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出臺更為明確的意見,就是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完善公務員監督約束機制,進一步扎牢制度的籠子,將時有發生的“期權腐敗”消滅在萌芽釤。
世間事,做于細,成于嚴。歷史和現實已經證明,不明確責任,不落實責任,不追究責任,再好的制度也不管用。這次出臺的《意見》明確了各方責任,關鍵在于把各方責任落到實處。在聯合印發《意見》的四部門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明確了抓落實的責任清單: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對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經查實的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給予相應處罰。《意見》規定,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務員辭去公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并對各機關落實辭去公職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意見》還對辭職公職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明確了責任: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辭職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準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各方的責任已經十分明確,下一步關鍵在于通過加大責任追究來落實責任,把《公務員法》和《意見》的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