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19 16:48:0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非稅收入管理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二、強化政策管理。
1、加強現有的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力度,深化流轉稅管理。
2、完善減免稅管理,嚴格執行相關減免規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強調研工作。做好增值稅轉型的調研和準備工作,積極應對流轉稅制改革。一要科學測算增值稅轉型改革稅收收入的影響,按要求進行測算上報,為上級機關決策服務;二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稅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稅收鼓勵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規范流轉稅優惠政策。
四、按照精細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強稅源管理,重點是稅源監控和對本地區重點稅源的管理;2、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首先,要加強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嚴格按照總局規定的標準認定一般納稅人,堅持“三約談一核實”的要求,把好實地核查、領導審核關,同時做好一般納稅人核查、審批等環節的工作,將年審納入到日常管理中來;3、鞏固和提高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運行質量。強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具體責任人,如有重大事件發生要向分局金稅工程領導小組及時書面報告情況,確保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運行質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強發票管理,在一般納稅人中大力推廣防偽稅控系統版普通發票使用,提高個體工商戶發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嚴格依照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規范操作行為,積極探索,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點是做好其他抵扣憑證審核檢查工作。
五、推進流轉稅信息化建設。
1、做好建立流轉稅工作平臺的準備,根據分局實際向上級
提出流轉稅工作平臺的各項需求的建議,確保明年九月份前完成;
2、進一步提高金稅工程數據采集和傳輸質量;
3、積極推行“一機多票”系統,認真核實一般納稅人增值
稅普通發票(不含商業零售)的用量,做好企業DOS版開票金稅卡的更換工作;
4、協助技服單位搞好企業端開票系統升級培訓工作;
5、做好前期準備,有計劃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月認證量在100份以上的一般納稅人中推行“網上認證”工作。
(二)所得稅管理
一、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做好稅收政策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進一步做好各項基礎性工作。主要包括政策、稅源、征收、減免稅和資料管理五方面的內容。
(1)在政策管理上,做好所得稅政策宣傳、政策執行落實、政策執行情況檢查三個環節的工作。
(2)在稅源管理上搞好所得稅稅源冊籍管理,抓好稅源普查工作,掌握稅源動態變化情況。
(3)在征收管理上,健全納稅申報、征收方式的確定到稅款入庫等一整套管理程序。
(4)在減免稅管理上,做到“三個嚴格”,即嚴格執行政策、嚴格申報程序、嚴格按權限辦理。
(5)完善資料管理。使資料管理貫穿于所得稅規范管理的全過程,建立所得稅納稅資料的收集、整理、傳遞、歸檔保管、反饋等制度。
三、根據稅收管理精細化的要求,進一步搞好所得稅規范管理。建立稅源登記制度,加強部門配合,主動取得工商、國稅部門支持,定期核對納稅人的登記資料,發現漏征漏管戶應及時補辦稅務登記并納入正常管理。并及時對企業的各項有效數據進行收集、整理、歸類,并將這些資料進行適當數據處理。
四、嚴格加強對納稅人的收入管理,監督企業如實反映收入,嚴格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收入的實現;
五、加強預征管理,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預繳的期限和金額,并嚴格按確定的金額預征企業所得稅。
六、大力清理欠稅,建立臺賬,逐戶逐月落實收入進度和壓欠情況
七、根據匯繳清繳改革要求,落實好20__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繳工作,組織召開了一次由企業所得稅納稅單位的財務負/:請記住我站域名/責人、辦稅人員參加的專門會議。安排布置二0__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
八、進一步加強對納稅人的減免稅、財產損失及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核報批,對按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執行的稅前扣除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對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查,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一律進行納稅調整,不得稅前扣除。做到及時調查核實,嚴把政策關口,嚴格報批程序。
(三)征收管理
一、以提高征管“六率”為主要目標,圍繞“征管六率”分析、查補征管漏洞,加強稅源的有效控管,不斷提高分局征管質量,認真做好催報催繳工作,如實編報征管質量考核表。
二、加強與其他部門的信息交換與溝通,繼續加大對轄區內漏征漏管戶的清理,及時做好新辦戶的稅務登記工作,及時、妥善地解決稅收議,提高管轄爭工作效率。
三、核實在冊的稅務登記戶和注冊登記戶,及時發現和處理準備逃跑或已失蹤納稅人,清理非正常戶,追繳相關證件,并配合稽查部門追繳流失的稅款。
四、認真做好個體稅收的管理,積極探索科學的個體經營信息采集方式和公平、公正、先進的定稅方法,完善電子定稅管理辦法, 及時調整行業參數水平。
五、結合實際推行經濟、靈活、便利的多元化申報方式,做好同城辦稅各環節的協調工作,認真落實好下崗再就業個體經營者的稅收優惠政策,公正執法,優質服務。
六、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繼續完善稅收管理員職能,提高征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強納稅服務。進一步改進服務手段,提高服務水平,把公開、公平、公正執法作為管理與服務的結合點,以優質的稅收服務引導納稅人提高依法納稅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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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實質課稅原則;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公平;正義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3)02-0130-006
一、 實質課稅原則的稅法地位
稅法原則包括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稅法基本原則是指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稅法的具體原則是指在稅法的解釋、稅收的征納等具體適用稅法過程中應遵循的準則。[1]實質課稅原則究竟屬于基本原則還是屬于具體原則,學界一直未有定論,從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的定義以及各國的稅收立法實踐看(1),筆者認同實質課稅原則屬于稅法具體原則。有關實質課稅原則“實質”的認定又存在“法的實質主義”與“經濟實質主義”之爭。法的實質主義指的是當納稅人采用一個虛假的法律事實來隱藏一個真實的法律事實時,適用稅法時采取被隱藏的那個法律事實作為解釋稅法的根據,也就是用實質法律事實否定形式法律事實。經濟的實質主義是指滿足稅法上的課稅構成要件(法的形式)與現實所產生經濟成果(經濟的實質)不一致時,應根據后者進行稅法的解釋適用。至于實質課稅原則否定說則是徹底否定實質課稅原則的稅法地位,認為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有違稅收法定原則。對于實質課稅原則的概念,學界亦未有統一定義。在德國,實質課稅原則又被稱為經濟觀察法,當形式外觀與實質不一致時,稅收機關應當透過形式外觀而按照實質加以征稅[2];在日本,肯定實質課稅原則的學者觀點分為兩大陣營:以金子宏為代表的“法律實質主義”認為判斷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在于是否有真實存在的法律關系,而不是脫離法律關系來直接判斷是否符合經濟實質;以田中二郎為代表的“經濟實質主義”強調的是 “稅法把握的是法律關系背后的經濟實質,而不是簡單的法律形式。經濟實質存在,不管法律形式是什么,都必須等同課稅”。[3]155我國學者張守文教授則認為,實質課稅原則應根據經濟目的的實質來判斷某種法律關系是否符合課稅要件,而能根據其外觀來確定是否應課稅。[4]盡管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實質課稅原則的法律地位以及適用的一些問題沒有達到共識,但其在各國稅法實踐中卻早已被廣泛運用,實質課稅原則產生于德國,風靡于日本,后被我國臺灣地區所接受,大陸也在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文件中體現了這一原則。
從以上的表述可以看出,實質課稅原則雖然備受爭議卻一直在爭議聲中存在和發展。因此,我們討論實質課稅原則時不能一味地否定其積極意義,而是應該去明確實質課稅原則在稅法體系中的法律地位,應該去探明在稅法理論研究和本國稅收實踐到底需要怎樣的“稅收實質”,進而踐行實質課稅原則的理念。筆者認同實質課稅原則不屬于稅法基本原則范疇,但在稅法的解釋、稅收征納等具體適用稅法時應遵循實質稅收原則。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實行中
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自頒布以來經歷過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目標。2007年,我國正式實行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在我國提出這項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是對納稅人知情權的尊重。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是西方國家人民在追求民主過程中取得的成果之一,在我國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一改納稅人在代扣代繳模式下的被動地位,納稅人對自己的課稅標準和應納稅額一目了然。其次,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具有公正價值。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調節貧富差距的手段十分有限,這導致實踐中偷逃漏稅現象十分嚴重,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就要求每一個納稅人都親自參與到納稅過程,了解相關權利和義務,有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再次,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具有改革的長遠意義。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是與綜合所得稅制相聯系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目前仍然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不能綜合體現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容易造成所得分布情況不同的納稅人稅負不公,而且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所得的來源渠道廣泛,它們都不能依法歸“類”,這就使得個人所得稅制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更加弱化,因此實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有利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朝綜合分類所得稅制邁進,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和功能。
然而,一項良好的制度得以實施需要很多外在條件的配合。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和征管模式仍然處于分類所得稅制下,這就勢必導致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在實行中遇到很多現實問題。據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的數據:2007 年,“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 1628706 人,申報年所得總額 5150.41 億元,已繳稅額 790.84 億元,補繳稅額 19.05 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 316227 元,人均繳稅額 49733 元。”[5]這個數據一公布就引起了學術的廣泛討論,都認為首次自行納稅申報中實際申報的人數占應申報人數的比例太小。2008 年,“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 2126786 人,比去年增加498080 人,增長 30.58%;申報年所得總額 7735 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 36.4 萬元;已繳稅額 1057 億元,應補稅額 21 億元,人均繳稅額 5.1 萬元,申報已繳稅額占 2007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 3185 億元的 33.19%。”[5]2009 年“年所得 12 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的人數為 240 萬人,占全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的約 3%,而繳納的稅額為 1294 億元,占全國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 35%”[5]2010 年“全國共有 2689150 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 28757 人。2009 年度申報已繳稅額 1384 億元,同比增長 9%。申報繳稅額占2009 年度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的 35.5%。納稅人人均申報年所得額 34.78 萬元,人均申報應納稅額 5.24 萬元”[5]。從近幾年的數據來看,除了2007年申報情況不理想以外,2008至2010年申報人數、申報數額和繳納稅額都呈穩步增長趨勢,這說明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在我國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畢竟,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實行時間不長,從這幾年的數據來看也暴露出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政策宣傳不到位、納稅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申報比例較低、申報質量不高,征管執法不嚴、稅收使用過程不透明,究其原因又是這些問題本身,問題即成因。既然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既然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的實施不是一帆風順,那么作為一項落實個人所得稅法手段的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如何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如何體現個人所得稅法的功能呢?筆者認為,在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中應該引入實質課稅原則。
三、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中適用
實質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
實質課稅原則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經濟蕭條的德國,經濟觀察法的適用是對嚴格法律形式主義的反抗,在當時代表著法律理論發展的進步,這也表明稅法這一獨特的法律部門有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特殊內在動力,體現了稅法在擺脫法律的僵化的獨特價值。如前所述,實質課稅原則是稅法解釋和適用等領域內的具體原則。對于實質課稅原則在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中的理論依據,筆者傾向于從與稅收法定原則的比較及稅收公平原則中去抽象。
稅收法定原則這項具有憲法位階的法律原則,從誕生起就蘊含著民主、法治、人權等精神,它是民主與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6]關于稅收法定原則的認定,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包括“課稅要件法定主義、課稅要件明確主義、合法性原則、程序保障原則”[7],我國臺灣學者陳清秀認為包括“課稅要件法定主義、課稅要件明確性原則、程序法的合法性原則”[8],張守文教授認為包括“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依法稽征原則”[9],劉劍文教授認為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3]105。以上幾位學者有關稅收法定原則的表述都沒有提及實質課稅字眼,但可以得出稅收的征收除了要合法,還應符合課稅要件的結論。筆者認為,合法性的要求是指如何征稅和征多少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課稅要件可以理解為只要稅收事實符合課稅要素,哪怕形式上突破了法律也要征稅,這是稅收的本質和特性決定,也是租稅國家賴以生存的必然要求。從這個角度來說,實質課稅與稅收法定主義不是自相矛盾的,相反,實質課稅是從微觀上來界定稅收,稅收法定主義是從宏觀上要求稅收取得有法可依。實行實質課稅原則并不違反稅收法定原則,相反,是在稅收法定原則指導下的實質課稅,是要求納稅人如實申報,是要求稅收行政機關依法稽查,只要課稅要素明確,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否則就納稅人和稅收行政機關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稅收公平原則體現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世界各國制定稅收制度的基本準則。但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涵是什么,與其他稅收原則是什么關系,這些基礎性問題并沒有很好地回答。于是,稅收公平原則雖然被信奉為一條重要稅法原則,但卻停留在抽象層次,并沒有有效地指導實踐。有學者認為:“實質課稅原則透過經濟現象的表面來探求經濟目的和經濟實質,再塑了稅收的公平價值。”可以說,稅收公平原則是實質課稅原則的理論淵源,實質課稅原則即成為稅收公平原則的下位原則。
稅收與經濟生活息息相關,稅法卻不能窮盡所有的經濟現象,稅收法律條文的僵化往往難以適應經濟形式的多樣性。正是因為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不適應當前的經濟條件和法制環境,正是因為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不能有效實現稅收公平,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才被提上議事日程,而且“實質”與“形式”不一致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中是一種常態,稅收法定原則強調的是稅收取得須有立法依據,稅收公平原則保護的又是納稅人權利和財產利益,實質課稅原則是在稅收法律可能有偏漏的前提下對特殊情況的修正,因此,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中實施實質課稅原則,不僅不違反稅收法定原則,而是更好地實現了“整體-個體”與“形式-實質”的差別對待,二者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達到稅法的終極價值追求——公平正義。
四、實質課稅原則在個人所得稅全員
申報制度中的法律實踐
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處于很尷尬的境地,個人所得稅依然是分類所得稅制,但是卻在源泉扣繳基礎上附加一個“全員申報”,先是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自行申報,后來是扣繳義務人全員申報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這樣的尷尬在納稅人和征管機關之間各行其道:一方面,稅收的計算、繳納依然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分類所得模式計算,依然是通過收入支付方或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高收入另行自行申報,但這項程序又不影響他的現有納稅除非有偷漏情況發生;另一方面,征稅機關依然按照現有分類所得模式收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各項信息又不作為重新核定稅款并實行匯算清繳的依據,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而且,這種尷尬還互不干擾彼此脫節,你報你的我收我的。導致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文已經多次提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缺陷是主要原因,我國在現行稅制下“雙軌”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是用心良苦的,目的就是為以后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做好一切準備,但如何把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這座“引橋”的橋基夯實對以后新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創立十分關鍵。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西方國家個人所得稅納稅自行申報制度的優秀經驗,并且加強過度階段的各種配套制度建設,妥善解決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中出現的各種矛盾。針對以上問題,首當先是要在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過程中實行實質課稅原則。
1.立法確認。對實質課稅原則立法,世界上主要有兩種立法選擇:以德國為代表的概括式立法和以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的列舉式立法。德國《租稅通則》規定:“稅法不因濫用法律的形成可能性而得以規避適用。有濫用之情事時,應根據其與經濟事件相符合的法律形式,享有租稅請求權。”我國法律并未明文規定實質課稅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也沒有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稅收實踐中適用實質課稅原則須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相關條文。(2)我國尚未出臺《稅收通則》,故實質課原則在制定法中缺位是符合我國稅收立法國情的。但我國稅收法律的立法實踐又告訴我們,可以由國務院頒布行政規章,或者以國家稅務總局的規范性文件等形式將實質課稅原則確立下來,等到以后條件成熟時再將實質課稅原則立法。我國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法律雖明確規定了納稅人的申報義務,但這些條文對義務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實際征管中又有很大的現實難度。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36 條規定了納稅義務人有五種情形需要辦理納稅申報;2006 年 11 月,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凡年所得超過 12 萬元,無論是否已足額繳納稅,均應主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收申報。這就是說,我國僅僅對滿足規定的五種情形的納稅人進行監管,而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不在監管范圍之列。筆者建議,在這次《稅收征管法》修改過程中,應增設實質課稅原則條款,明確實質課稅原則的內涵,明確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限制,規定稅務訴訟舉證責任,限定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以保障國家征稅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2.政策宣傳。長期以來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在過去整體環境下,高收入群體和隱性收入群體“逍遙法外”,這使得部分納稅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申報全員信息失真,這部分納稅人不可能心甘情愿地遵從個人所得稅法。盡管這幾年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一提再提,但仍沒有改變個人所得稅成為國民怨聲載道的一個稅種,這是因為僅僅提高起征點并沒有全面考慮到經濟環境的變化、收入形式的變化和納稅人負擔差異,換句話說,起征點對每一個納稅人是一視同仁的。所以,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政策宣傳,將實質課稅原則貫徹和落實下去,讓全體納稅人的所有收入全部納入計征范圍,才能讓不平的納稅人自覺自愿申報納稅。
3.適用限制。實質課稅的前提是要準確確認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這考驗的其實是一個國家的稅收征管能力。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對于強化稅收征管無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但其適用不當則可能起到相反效果。因此,實質課稅原則應有適用限制,這種限制體現在稅務稽查能力的提高和自由裁量權的謹慎使用。稅務稽查的目的在于通過對有關涉稅事實進行調查,明確納稅人是否存在納稅義務,是否足額計算和繳納稅款,是否存在其他稅收違反行為。此外,查明以上事實是否與“實質”相符,都依賴稅收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有必要謹慎使用判斷“實質”與否的自由裁量權,否則容易導致公權力的擴張與濫用,破壞稅法的公正與公平。所以,有學者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其解釋有利于納稅人的以外,不得以實質課稅原則進行類推適用以致創設或加重納稅人的稅負,但在稅收規避的情況下則可根據法律的目的、相關規定及可能的文義適用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課稅。”[10]
4.非法課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范的對象是合法所得,然而目前社會經濟發展導致收入形式多樣化,所得包括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如果只強調對合法所得征稅,非法所得卻“合法”地逍遙法外,這對取得合法收入按章繳稅的納稅人來說是不公平的,筆者主張要對非法所得征稅。實質課稅原則注重納稅人納稅能力的經濟事實,而不是表現出來的法律行為形式。如果經濟實質符合課稅要件,則應根據實質條件確認納稅義務。而該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則由其他相關法律進行確認,因為面對紛繁復雜的經濟交易,僅僅憑稅務機關很難對課稅客體合法與否進行正確判斷。為此,只要符合課稅實質要求即可征稅,尤其是近年來我國很多階層隱形收入、灰色收入等都有可能屬于非法收入之列,對這部分收入進行實質課稅不僅有利于提高合法收入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更有利于整體稅收公平。
5.加強執法。近年來我國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各方面素質和征管條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計算機網絡使用和專業技術水平上與世界發達國家還有距離,稅務工作人員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離現實要求還很遠。在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過程中適用實質課稅原則特別依賴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法治觀念,我們要不斷提高稅務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進一步改善計算機網絡條件,以維護稅法的公平性和提高行政效率。
6.完善配套。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誕生以來,經濟形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收入取得的手段和方式也是各種各樣。個人收入多樣且隱形化是造成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低效最根本的原因。如前所述,在個人收入難以界定的情況下要查清納稅人的涉稅事實如同“混水摸魚”,有效監控收入成為稅收征管工作的重心,如果將這項高難度工作完全交由稅收行政部門去完成則是勉為其難,為此,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中實施實質課稅原則需要各方“神圣”一起努力把“實質”打撈出水面。目前,在我國亟須建立的這些制度包括財產實名登記制度、財稅信息公開、信用制度建立、稅務制度,強化對全員申報稅源的專業化管理,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7.法律責任。一項好的制度要取得好的效果,確定的法律責任不可缺少。我國個人所得稅領域偷逃稅現象嚴重,可以說與法律責任不夠震懾有關系,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一直遇冷,也可以在此找到原因。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對違反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沒有直接規定法律責任,而是采取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條款援引的方式確立違反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法律責任;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違反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而并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最嚴格也只不過是一萬元以下罰款,這對納稅人起不到任何威懾作用,作為保障這項制度貫徹執行的最重要屏障過于隨意。再看看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實施經驗比較豐富的美國,對違反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法律責任以及追究法律責任程序方面都有相當嚴格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當納稅人沒有如實申報或者少申報收入,稅務部門發現后,會先向納稅人發 4 ~5 次書面通知;如果此時納稅人仍然不繳納稅收,稅務機關會將此案件轉移給稅款追繳部門,該部門專門稽查欠稅者;追征部門先向欠稅者發 3 次書面通知,這個時候納稅人大都會采取配合行為。如果納稅人在追繳之后仍然不依法納稅,他們的銀行賬戶、信用卡賬戶以及其他資產等都會被凍結,個人的信用會遭受嚴重損失,這直接影響到以后貸款和政府福利申請。如果稅務部門查明是納稅人為惡意欠稅,則直接后果是鋃鐺入獄”[11]。因此,我國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在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中確立與實質課稅原則相適應的法律責任。
8.司法監督。司法機關是法律實施的最后屏障,在稅務行政機關適用實質課稅原則時,司法機關應做好監督工作。實質課稅原則中的“實質”認定專業技能要求非常高,同時又給稅務工作人員提供了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因此,司法機關對于稅務行政機關的任何違法、越權行為應及時通知其上級機關處理,同時,對稅收征管案件要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五、代結論
西方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經歷了一段曲折的路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也不會一帆風順。我國的經濟水平、稅收法治環境為個人所得稅改革創造了經濟與法制基礎,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實行以來,部分納稅人尚能積極執行,稅收征管機關也對近幾年的納稅人稅收信息進行了數據分析和技術整理,這些都成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進程中不可或缺的有利因素。但是,我們還應看到不利形勢,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調節貧富差距收入方面幾乎沒有發揮作用,個人所得稅收入大部分來自工薪階層,對高收入群體影響不大,我國個人所得稅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和家庭整體情況,我國財政收入支出沒有實現預算法治等,看似簡單的一項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從啟動到完成到落實是一個很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良好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孫永堯在《論稅收倫理》一文中說到:“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稅制的主要缺陷在于忽視了人與人之間的重大差異,不僅忽視了經濟條件差異,而且還忽視了社會條件差異,集中表現為沒有給弱勢群體公正待遇。”[12]個人所得稅全員申報制度作為一項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中的必經制度,長期遇冷都與以上不利形勢相聯系,要想實現個人所得稅制的公平調節器的功能,應該在這個過程中貫徹實施實質課稅原則,這是消除廣大納稅人心理不平衡最有效最實際的方式。
注釋:
(1)德國1919年通過的《帝國稅收通則》第四條規定:“解釋稅法時,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經濟意義及其事情之發展。”日本早期稅法中并無實質課稅相關規定,只是在所得稅法和法人稅法中適用了“實質課稅原則”。韓國《國稅基本法》第14條規定:課稅的具體對象如果僅在名義上歸屬于某主體而在事實上實質歸屬于其他主體時,則應以實質的歸屬人為納稅人并適用稅法;同時,在計稅標準上也不應拘于稅法上關于所得、財產、收益等各類課稅對象名稱或形式的規定,而應按其實質內容適用稅法。我國臺灣地區第420號大法官釋字“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于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2)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35條第6款、第36條、第37條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稅務機關在對納稅申報有疑問且納稅人無正當理由時,有重新核定申報納稅額的權力,這是實質課稅原則的有力體現,但在實踐中用于追查企業所得稅稅款時比較多,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中使用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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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業單位;改革;財務管理。
一、引言。
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斷深入,使得部分事業單位完全推向市場,部分事業單位由國家賦予了一定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政府新公共財政體系框架的建立,政府經濟職能的“市場化”傾向加強,作為完善政府職能的輔助部門———事業單位的內外環境發生了顯著變化,它正從單純的“公益性”向“綜合性”逐漸改變,其市場性也得到進一步加強,其服務對象、服務方法以及取得資金的來源等,與以往相比都發生了較大的改變。2006年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進一步完善了與我國國情相適應并與國際慣例相協調的企業會計法規體系。而我國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仍然沿用的是上世紀90年代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務管理滯后且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的遺留痕跡。財務管理相對單調與簡單的常規做法與其實際發展的復雜性之間產生了較大的矛盾,造成了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方面的種種問題。
二、事業單位改革進程中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事業單位資金來源多渠道,財務管理難度加大。
完全推向市場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已經脫離了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范疇。而尚未被推向市場的事業單位,仍保留計劃經濟時期的痕跡。即,財政低層次的保障,允許事業單位開展一些收費或者經營服務,甚至有些事業單位成立下屬企業進行經營,以彌補經費的不足。這樣使得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更加廣泛,財政撥入資金、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多渠道,使得資金管理難度越來越大。
2·國家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實行的是預算績效考核,強調的是預算管理,從而使得資金使用效益低下。
在計劃經濟下,我國的財政是一種大包大攬的財政,政府統攬一切,財政通過直接分配來實現政府目標。事業單位對于資金的來源與使用缺乏足夠的自主決策權,它只是政府目標的執行工具,無需對資金使用產生的效益負責,財務管理相對簡單,主要就是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預算監督。
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事業單位作為獨立的法人,擁有更多的資金來源渠道、經營收入和有權進行相應的投資,無疑也會參與到市場競爭的過程中,使得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不再局限于預算管理。但是,現行的財務管理體制圍繞的仍然是預算資金的使用,一方面給事業單位開了創收的口子,另一方面又不能真正按照企業模式運作,迫使各事業單位更加注重的是預算執行,而非經濟效益,很少考慮行政成本,成本核算粗放,也使其很少進行相關的財務決策,導致資金效益顯然低下。
3·財政收支兩條線的改革力度不夠。
事業單位收支兩條線是改革的必然要求。財政體制改革提出事業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部分事業單位由于在稅收和非稅收入定位不明確,仍有一些單位出現自收自支的現象,事業單位的部分資金尤其是經營性收入游離于財政監管之外,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尚待進一步完善。
4·資金來源多渠道,綜合預算編制不完善。
由于預算編制是從基層由下而上進行編制,編制上的不科學性使得一些事業單位人為地將有些經營性資金不納入預算管理,游離預算管理之外從而可能引發小金庫。
5·事業單位人員經費、部分業務運行。
經費不足,造成資金使用上的不規范。
在我國部分事業單位國家只從政策上給予保障,財政預算經費如人員經費、部分業務項目經費等是嚴重不足的,從預算的角度上看,得先保證人員經費的支出,經費的不足,導致資金的濫用,有些單位因沒有或者經營性收入不足,從維護穩定的角度出發,用項目經費、基本建設經費發放人員津補貼。
6·固定資產管理不規范。
由于事業單位未對國有資產進行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有效劃分,事業單位的經營創收正是利用了這部分資源進行科技服務,創造了一定的財富,彌補事業經費的不足。從國有資產的構成來看是不均衡的,資產的購置者、使用和維護者不一致,勢必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對單位資產的運作以及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缺乏有效的監督,同時也造成成本費用支出的不合理。
7·財務人員的財務管理意識薄弱、財務崗位權責弱化。
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職能實現工具弱化了事業單位財務人員的主動財務管理意識,再加上財務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讓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低下,從而使得本應發揮財務控制和監督職能的財務機構基本上作為一個會計核算單位或報賬機構存在。其主要表現有:①財務人員沒有參加重大經濟決策的過程;②財務控制流于形式,如一些財務人員僅僅從會計的角度對發票、報銷單等資金劃撥手續進行審批,而沒有按照相關合同或文件對支出金額的正確性、合理性進行核對;③財務人員沒有對會計信息進行相關的整理、提煉和加工,有些單位甚至全年都沒有編制過基本的財務報表,其直接后果就是既不能為相關的經濟決策提供有用信息,又沒有及時掌握本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
三、對事業單位改革進程中財務管理的建議。
市場經濟的實質就是在一定規則約束下的市場主體的相互獨立和產權清晰,在新公共財政與新公共管理主義的改革浪潮中,為了適應與促進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服務型政府已經成為了政府改革的必然趨勢,這勢必要強化政府在公共事務中的“市場化”地位,讓其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更加和諧與融洽。因而,加強自身的“市場化”地位也成為了改善作為完善政府職能而存在的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改革的一個必然趨勢,為了更好的加強事業單位的“市場化”地位,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繼續深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改革。
計劃經濟體制下一刀切的財務管理體制已經很難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事業單位發展,我們應該繼續深化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體制改革,增強其“市場化”地位。
1·繼續完善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確定不同的市場主體地位。
事業單位的存在具有歷史特殊性,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改革浪潮中,有加強“市場化”的趨勢。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事業單位都需要關注其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所以,改革的首要目標是完善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從而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目標。
具體來說,準政府類型和純公益類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目標是追求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重點在資金使用上而非其資金盈利性;準公益性事業單位的目標是追求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使用的綜合效益最大化,關注的重點除了資金使用以外還有財政資金與社會資金的保值、增值以及盈利;純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就應當與市場中的企業定位一致,追求的財務管理目標是盈利最大化,但其前提條件是其追逐盈利的過程中不能對公共服務和公共事業產生負的外部效應。
2·引入權責發生制,增強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財務決策權。
對于準政府類和純公益類的事業單位,其主要定位還是在于其政府職能的實現,無需關注財政資金的盈利性,需要的相關信息比較少,所以可以仍然適用收付實現制的會計核算;對于純經營性的事業單位而言,企業的市場地位需要更加全面和相關的會計信息來支持其財務決策的做出,因此應當引入權責發生制的會計核算體制,增強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準公益性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目標相對比較復雜,既要考慮財政資金的使用,又要兼顧社會資金的盈利性,單純的用某一單一的會計核算體制都難以滿足其財務要求。所以,相應的解決方法有兩種:①嚴格區分事業單位的資金使用途徑,對于公益性的資金使用,沿用收付實現制的會計核算體制,而對于經營性資金使用,引入權責發生制。
②對于難以具體區分資金使用的,在用收付實現制核算的基礎上,再用權責發生制核算一遍,從而滿足事業單位參與市場競爭的信息需求。
(二)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應從只注重財政資金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預算監督轉到對單位全部資金的來源、使用以及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全過程進行核算和監督:
1·加強綜合預算管理。事業單位預算是根據各單位職責、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反映單位資金收支、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的規模和方向,是部門預算編制的基礎,也是單位財務工作的基本依據,所以各單位的預算外收入、經營收入也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編制年度綜合預算,全面反映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狀況,不得“坐收”、“坐支”。
2·深化和完善事業單位國庫集中支付系統,運用國庫集中支付系統軟件對財政數據進行分析,加強財政與經濟聯系的分析,同時完善和利用各部門的財務軟件系統對預算外、經營性資金全面剖析、把握資金的走向,關注資金的使用效率,發現問題,查找原因,提出對策,提高預、決算分析水平,更好地為領導決策服務。
3·加強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固定資產產權登記、變動和糾紛的調處,盡可能地將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區分開來,對單位資產的運作以及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有效的審計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加大事業單位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增強對事業單位財務決策的外部監督事業單位雖然是作為政府職能的輔助部門存在,但是在“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前提下,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同樣存在“委托—”關系。事業單位目標利益函數和政府的職能目標函數是存在差異的,在市場化改革的推動下,這種目標差異矛盾就變的更為明顯與尖銳。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更助長了事業單位財務“機會主義”
行為,從而阻撓了政府職能目標的實現。
因此,適當的財務公開就像是引入一個有效的外部監督,一方面,加強公眾對政府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可以約束事業單位的“機會主義”行為。
(四)強化事業單位財務人員的財務管理意識,提高財務人員的基本素質財務管理體制的完善是改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狀況的必要前提,但是光有這個前提是遠遠不夠的,財務人員的素質高低也起著一個決定性的作用。因而,要加強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加強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財務管理意識和專業水平。一方面,強化財務人員的財務管理意識,要讓投資風險、籌資成本、資金的時間價值、經營收益等基本財務意思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加強對已有財務人員的后續教育以及新進財務人員的專業水準把關,提升財務人員的專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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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反洗錢 監管 研究
隨著反洗錢形勢的發展,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理念逐漸成為反洗錢領域的共識。人總行在2007年11月召開的反洗錢監管座談會上,針對“監管資源有限,監管手段不足”的問題,提出了“要樹立風險為本的監管思想,采取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在2008年初全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會議上,對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強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逐步推進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建設,建立非現場監管評級機制,確立和完善以洗錢風險管理為中心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體系。這兩次會議的召開,標志著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的研究和實踐在全國范圍內拉開帷幕。經過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實踐,筆者認為,實施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還存在以下幾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在理論認識層面,存在片面性和絕對化的傾向。認為風險為本反洗錢監管與規則為本反洗錢監管相對立,風險為本是對規則為本的否定;風險為本的優勢明顯優于規則為本;當前對所有金融機構都應當要求以風險為本開展反洗錢工作。上述認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絕對化傾向。二是在法規制度層面,存在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反洗錢法》頒布實施五年來,人民銀行相繼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錢制度和操作規范。這些制度、規范在反洗錢起步階段確實起到了強有力的推動作用。但隨著反洗錢工作在金融機構的深入開展,反洗錢合規理念普遍被金融機構接受以后,過多的規定、過細的標準客觀上造成了金融機構的過度依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機構主觀能動性的發揮,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機構規避責任的依據。目前金融機構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報告就是最為明顯的例證。另外,過多的監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給金融機構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負擔。這些都是當前反洗錢法規制度滯后于反洗錢形勢發展的現實表現。三是在技術操作層面,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還需加強和改進。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方面是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采集和運用效率不高。風險為本的監管方式是建立在對金融機構的有效評估這一基礎之上。要實現有效評估,就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信息采集、加工處理、評估判斷、現場校驗、矯枉評估和做出監管決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數據來源渠道,提高數據采集和運用的電子化水平。但從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硬件建設來看,目前通過網絡傳輸信息數據還僅限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還沒有電子化網絡傳輸信息平臺,而且2010年推廣應用的“反洗錢監管交互平臺”也未與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系統及商業銀行電子匯劃系統對接,降低了系統的功能。當前,非現場監管部分工作還處于手工操作階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錯多,影響了非現場監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現場檢查的重心還沒有轉移到以風險管理為目標,還是習慣于合規性檢查。比如,在客戶身份識別上還是以檢查靜態的客戶身份要素是否合規為主;在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方面習慣于根據現有制度設定的客觀標準對報告結果進行檢查。這種傳統的檢查方式與引導金融機構以風險管理為核心開展反洗錢工作的要求極不適應。
鑒于以上問題,要實現反洗錢監管由規則為本向風險為本轉變,還需從理論認識和實踐操作上加以改進。
一、全面認識和正確運用風險為本監管理論
當前重要的是處理好風險為本與規則為本的關系。規則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方式是反洗錢處于起步階段比較通行的監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規則和各種規定;二是監督檢查各類金融機構執行規定的合規性;三是將不合規處罰作為一種日常機制和主要監管方法。規則為本的監管實際上是一個制定規范—檢查執行—調整規范—再檢查執行的過程。在一國反洗錢制度的初創期,反洗錢工作的機理及價值還未被金融機構所廣泛接受的情況下,以規則為本的監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貫徹以關注洗錢風險為核心,以原則性監管為導向,以非現場監管為主要手段,以現場檢查為必要補充的監管方法。規則為本監管與風險為本監管貫穿著兩種不同的監管理念,但兩種監管方式并非截然對立,水火不容,而是層次遞進,互為補充的關系。強調風險為本的監管,并不意味著放松合規性監管,而是要將著力點放在風險上,注重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注重對其風險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評價,當然也包括對違規行為的監測和控制能力。 規則為本監管與風險為本監管的區別僅僅是在監管手段、監管理念、監管目標等方面側重點不同而已。為此,在監管實踐中,應立足實際,靈活掌握,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和內控機制運行情況確定監管重點,如:對反洗錢基礎工作較好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主要實施以原則為導向的風險為本監管;對農村信用社、保險、證券、期貨等反洗錢工作基礎薄弱的機構則主要實施以合規為導向的規則為本監管。同時,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在其內部反洗錢組織架構、內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達到合規要求后,就應更加注重洗錢風險的防范,建立起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技術支持以及風險管理的方法體系,依據風險的大小來安排相應的資源投入。
二、盡快修訂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以適應反洗錢發展形勢需要
一要進一步擴充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結合我國實際,吸收借鑒國際社會的先進經驗,修改《刑法》和《反洗錢法》的相應條款,盡可能地將一切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圍之內。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在研究、評估各行業洗錢風險的基礎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業的反洗錢規則并分步啟動實施。同時,發揮相關部門和特定非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指導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反洗錢指引,督促行業加強反洗錢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機構崗位設置和內控制度建設指引。按照《反洗錢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銀行可以會同其他金融機構監管部門,依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強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崗位設置和內控制度建設指引》及實施細則,指導金融機構合理設置反洗錢工作崗位,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四要完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配套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明確客戶在辦理大額交易業務時應向金融機構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和因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積極采用可疑交易“主觀”識別標準
FAFT的《四十項建議》在制定可疑交易識別標準時采用的是主觀標準,即規定“如果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于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按照法律或法規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報單位報告”。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已具備一定基礎,人民銀行應逐步減少可疑交易的客觀標準,強化金融機構的自主識別能力。指導金融機構在客觀指標基礎上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逐步實現以主觀分析為主,輔以客觀指標的可疑交易報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報告的情報價值。
四、著手建立反洗錢正向激勵機制
反洗錢補償與激勵機制的建立可從三方面著手:一是建立反洗錢專項基金。該基金有三個主要來源:洗錢罪的罰沒收入、政府財政專項撥款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款。該基金主要用于獎勵主動提供反洗錢情報和線索的社會公眾。二是建立政府財政分成獎勵制度。對主動提供反洗錢情報和線索的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及積極參與反洗錢偵查、破案工作的有關部門,在破獲洗錢案件并追回贓款之后,由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依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三是對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給予各種政策上扶持和優惠,如市場準入、經營權限、稅收減免或優惠等。
本文通過對國內外基于中小企業融資相關的供應鏈金融理論與實踐的研究,結合成都市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信貸的實踐情況,在對成都市中小企業融資的供應鏈金融特征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政府部門、銀行、物流企業等第三方引領培植供應鏈金融及集群風險控制等成都市中小企業信貸風險控制建議。
關鍵詞:
中小企業;供應鏈;集群控制;批量營銷
一、引言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創業就業、改善民生和壯大民營經濟意義尤為重大。根據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和第三次經濟普查數據測算,截至2014年末,全國中小企業已超過5000萬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0%以上,創造了全國約60%的經濟總量,提供了全國80%的城鎮就業崗位,納稅占到國家稅收總額的將近一半①。2015年一季度,全國新登記注冊中小企業84.4萬戶,同比增長38.4%;新增注冊資本4.8萬億元,增長90.6%,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引擎作用進一步增強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調,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世界性的普遍難題,理論界為此進行了不懈的努力探索,近年來,供應鏈金融模式受到普遍青睞與推崇。AllenN.Berger(2006)等人最早初步提出了供應鏈金融的思想;我國學者則對供應鏈金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持肯定態度,多數學者從商業銀行的角度進行分析,少數從中小企業角度論證,個別從兩者結合的角度闡述。閏俊宏(2007)認為供應鏈金融有效地降低了商業銀行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深圳發展銀行和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共同組成的“供應鏈金融”課題組(2009)指出,供應鏈金融借助“團購”式的開發模式和風險控制手段的創新,使得商業銀行改善了中小企業融資的收益成本,并表現出明顯的規模經濟。白馬鵬(2008)認為供應鏈金融借助鏈上核心企業的信用實力、交易的自償性以及貨物的流通價值,對供應鏈上單個或上下游多個中小企業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以上研究成果論述了供應鏈金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優勢,對我們思考我國西部地區發展供應鏈金融問題有很大的啟發和借鑒作用。然而,需要進一步追問的是,供應鏈金融真的適合用于解決西部地區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嗎?本文在對中小企業融資的供應鏈模式概述的基礎上,從銀行信貸實踐的角度出發,以西部地區特大城市成都市為例,總結中小企業融資的供應鏈金融的特征,進而分析成都市打造供應鏈的難點,最后提出西部地區商業銀行發展中小企業融資的供應鏈金融模式的政策建議。
二、基于中小企業融資的供應鏈金融模式概述
供應鏈金融指銀行將其金融服務從供應鏈核心企業拓展到整個供應鏈,為鏈上渠道伙伴提供應收賬款融資、預付賬款代付、存貨融資、原料和制造融資等服務。供應鏈金融模式不僅具有理論依據,而且在我國商業銀行取得了較為豐富的探索實踐,因而能夠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上發揮積極作用。
(一)理論依據信息不對稱理論、供應鏈管理理論、交易成本理論及委托理論都為供應鏈金融模式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石。當今企業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企業為了保持核心競爭力只能利用外部資源快速響應市場需求,上下游中小企業的正常運轉與忠實合作對整個供應鏈的穩定性和最終產品競爭力有重要影響,因此,核心企業有動力配合銀行解決渠道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同時,供應鏈由不同期望目標的企業和組織構成,具有參與主體多、跨地域、環節多等特點,它們之間存在潛在利益沖突和信息不對稱問題,需要通過不完全契約方式實現企業之間的協調(韓東東,2002)。委托理論解決人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行為。供應鏈金融模式下,第三方物流企業與銀行存在委托關系,著重解決物流企業對質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還可將物流企業和銀行視為共同委托人,更易掌握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和還款能力,同時與原材料供應商簽訂回購協議條款,有效防范供應商與中小企業合謀騙取銀行貸款及違約風險。供應商和中小企業也形成了委托關系,主要解決中小企業違約的情況下,供應商面臨向銀行退款、無法銷售產品進行回購的風險。
(二)國內實踐進展從供應鏈金融的實踐運作形式看,運作主體多數是商業銀行,其次還有第三方物流企業、大型企業集團、綜合金融物流提供商。國內商業銀行典型探索以深圳發展銀行(今更名為平安銀行)構建的供應鏈金融服務體系為代表,該行在探索初期推出了貨押授信等,并逐步在實踐中總結出了“1+N”理念,后期圍繞供應鏈整合了20多項產品和服務,有力地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國內其他銀行圍繞應收、應付、存貨三大環節設計供應鏈金融產品,如中國銀行2008年開始推出的“達”系列融資產品等;部分銀行針對自身擅長的行業推出供應鏈金融產品,如光大銀行在鋼鐵等行業推出了“陽光供應鏈”等;個別銀行則專注于信息技術在供應鏈金融的運用,如招商銀行的“電子供應鏈金融”。總體來看,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供應鏈金融產生的現實需求,高視野解決對策的研究直接為供應鏈金融的產生提供了理論基礎。國內外對供應鏈金融融資研究的出發點各不相同,國外側重于研究大型企業的供應鏈延伸及發展過程中的融資性問題,國內主要分析通過供應鏈條的捆綁和鏈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因此,國內不能照搬國外模式。從實踐進展看,供應鏈金融并不適合所有的領域,做得好的地區主要具備了一定的客觀條件,主要是對那些行業邊界清晰、供應鏈成員之間長期密切協同而無嚴重利益沖突的領域,由一個核心企業引領形成。
三、西部地區構建中小企業融資供應鏈金融模式分析
中小企業營銷與信貸風險的防范、控制有賴于對該地區中小企業特征的準確認識、中小企業信貸規律的總結,有賴于對中小企業行業和鮮明的區域特色的把握。成都市作為西部特大城市,其中小企業具備西部地區的代表性。下面,以成都市為例,結合成都市某商業銀行信貸實踐進行具體分析。
(一)成都市中小企業主要特征1.對中小企業進行分類。結合銀行營銷和風險控制實踐,成都市中小企業可以分為具備核心競爭力且能利用外部資源響應市場需求的核心企業、有意愿被整合進其他企業購銷渠道但又不愿意放棄部分生產經營管理權限的中小企業、有意愿被整合進其他企業購銷渠道且愿意放棄部分生產經營管理權限的中小企業。按照要素分類,主要包括高新科技型企業、資金密集型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能源礦產等原材料型企業。2.成都市中小企業主要特征。首先,處于全國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鏈的低端,具備核心競爭力的企業較少。從成都市中小企業在東中西部的定位來看,東部地區主要是高科技、資金密集型企業,而西部地區主要是勞動密集型企業、能源礦產企業。從成都市等西部地區的能源礦產企業來看,主要是向東部地區輸送原材料,連能源礦產品初級產品都談不上。十八屆三中全會后西部一些城市才提出能源礦產品由量大、價值低向量小、價值高的初級產品轉變。西部地區主要向東部地區供應能源礦產品的定位決定了供應鏈的核心企業不在西部地區,所以,成都市的商業銀行選擇核心競爭力強的中小企業還不現實。我們按國外大型企業供應鏈延伸的做法,通過銀行營銷、風險控制實踐來證實成都市極少具備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先不分析其整合供應鏈的意愿。成都某地方商業銀行隨機抽取了7戶中小企業客戶,它們2014年末的相關情況如表1所示,由表1數據計算得出的相關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由表2知,該7戶中小企業活勞動量占產品成本均低于7%,說明活勞動量消耗小;勞動者占固定資產的數額除1戶外余者均在30%以上,數據水平比較高,該兩項數據均不具備活勞動消耗大、資本有機構成低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特征。而單位勞動力占有的資產量在20萬元以上,單位勞動力占有的資本量在7萬元以上,占有水平較高,符合資本有機構成高等資金密集型企業特征。成都市的中小企業不像西部其他地區普遍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原因,主要在于成都市是西部地區的主要中心之一,聚集了大量的資金和中小創業者,屬于西部地區的發達城市之一。從成都市某商業銀行的實踐看,即使是作為西部特大城市的成都市,雖擁有大量資金密集型中小企業,但仍處于全國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低端,很難形成供應鏈,表現在部分企業在“二次創業”過程中出現銷售急劇下滑,挪用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市場投機等,還有些企業存在著發展到一定程度就再難以增長的“成長困惑”,普遍存在著產品雷同、主業不突出、技術含量低、易模仿、產品盈利差等核心競爭力不強的問題。其次,具備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型企業非常少。上述企業沒有專門從事科研的人員,與高校等科研機構合作進行科研的人員也非常少,科研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均為零。上述企業也沒有加大技術設備升級和企業經營改造,沒有在轉型升級中找活路,很多資金密集型中小企業依靠自有資金、信貸資金維持高速運轉,并頻頻出現資金投向虛擬經濟等高風險領域的問題。代表企業發展方向、發展潛力的科技型企業最有可能成為供應鏈上的核心企業,但科技型企業在成都市等西部地區非常少,難以形成供應鏈。
(二)成都市構建中小企業融資的供應鏈金融模式的難點及特殊性1.成都市構建中小企業融資的供應鏈金融模式的難點。一是成都市產業鏈上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較少,缺乏形成供應鏈的引領者。從銀行營銷和風險控制實踐看,成都市所謂具備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非常少,更談不上核心企業有外包業務方面的意愿。同時,多數不具備核心競爭力的企業,和東部地區核心配套企業關聯度也不緊,其外包業務并由此管理外包渠道的動機不強,很難在供應鏈中起到主導作用。二是成都市供應鏈鏈條整合難度較大。國外供應鏈金融是大企業主動整合,以具備核心競爭力且愿意外包和管理次要業務的大企業為主,在這種條件下,較易尋找到愿意被整合進供應鏈且愿意為此而放棄部分生產經營管理權限的配套中小企業。而國內尤其是西部地區,具備核心競爭能力的企業較少,更談不上核心企業發展戰略中愿意外包和管理次要業務;多數是為了供銷渠道暢通而有意愿被整合的中小企業,且在供應鏈形成難度大的情況下不愿意先為此而放棄資金使用權、資金收益等部分生產經營管理權限。購銷鏈條每個環節上融資難的中小企業利益一致、精誠團結的幾率較小,彼此之間在信息交流、資金結算、供銷渠道、成本核算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著矛盾,很少完全依賴合作對象。由于結算條件較苛刻,遇到資金困難時不會通過供應鏈上的合作伙伴解決,寧愿通過商業銀行融資,所以,依靠中小企業自身形成供應鏈的概率比較小。因此,成都市中小企業在缺乏核心競爭力的條件下要想形成和發展供應鏈,首先需要強勢的第三方來培植核心企業,然后強勢的第三方有動力去協調核心企業與上下游企業之間以及上下游企業與上下游企業之間達成利益上的一致。因此,國內的供應鏈金融不能照搬國外模式,而以有實力的政府部門、銀行、物流公司等去配置和整合供應鏈的成功率較大。2.成都市構建中小企業融資的供應鏈金融模式的特殊性。一是從西部地區城市看,產業鏈路徑非常明顯。雖然從隨機抽取的成都市某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信貸客戶數據未發現以某核心企業形成的產業鏈,但是不妨礙從城市整體角度尋找產業鏈,以便將來通過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整合等宏觀層面的引領促進微觀層面的中小企業形成產業鏈或延伸產業鏈長度、拓寬產業鏈深度,從而來發展商業銀行產業鏈金融。某商業銀行信貸實踐發現,從城市整體上來看,成都的物流方向有相反的兩股:一是農產品、能源礦產品等沿四川其它市縣——成都郊縣——成都五城區方向流動;二是產成品、商品沿成都五城區——成都郊縣——四川其它市縣流動。成都早在幾年前就將提供原材料的雅安及提供市場的資陽、簡陽、眉山等捆綁發展,從城市的角度看,產業鏈路徑是明顯的,成都是產業鏈的核心城市。二是西部地區中小企業在難以形成供應鏈現象以外表現出的微弱聚合效應。地方性商業銀行在努力摸準地區中小企業信貸規律中,雖未發現供應鏈現象,但卻找到了中小企業表現出的微弱聚合效應。以成都市為例,其中小企業的集群效應比較明顯,體現在成都市商業銀行的中小企業營銷及信貸風險具有專業市場、市場區域、行業集群、家族關系等總量特征及總體變化趨勢,把握住了這些總體特征將能夠更準確、客觀地把握住中小企業信貸規律。反之,成都市中小企業營銷及信貸風險難以基于單個信貸主體的經濟特征及其衍生出來的信貸特征進行點對點的孤立管理。這種集群效應是在難以形成供應鏈時,中小企業所體現出來的微弱凝聚力,二者之間的差別在于供應鏈通過企業間長期合同捆綁在一起,集群效應則完全是市場力量在支配。
四、主要結論及政策建議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成都市中小企業的供應鏈金融現象不明顯,但是集群效應比較明顯。要想形成供應鏈,需要在某些中小企業群打造供應鏈的引導者,并注重供應鏈內部成員利益沖突的解決、長期合作機制的打造,以提高鏈條內成員之間的交易等穩定化程度。在目前供應鏈金融不明顯的情況下,我們提出如下幾點政策建議。
(一)政府作為供應鏈的輿論先導者引導形成供應鏈金融政府可以在打造供應鏈金融強勢的第三方引導者方面作出努力,比如通過法律、產業金融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宣傳,對供應鏈金融的形成創造政策氛圍,鼓勵銀行、物流企業、具備條件的大中型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同時,在消除供應鏈金融內部成員利益沖突方面,可以采取市場化的手段進行引導解決,為供應鏈金融業務的各方相互協作掃清障礙;另外,為減少供應鏈金融業務中各方艱巨復雜的談判、溝通、協同工作壓力,政府可以通過設立相應專業中介機構來推動解決,以此推動供應鏈金融的形成、發展。
(二)商業銀行作為供應鏈金融的實際主要主導者引領供應鏈金融的形成和發展銀行將其作為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業務創新,在組織架構上,可集中資源設立供應鏈金融相關的金融產品、審查審批及風險控制部門,專門負責供應鏈金融業務,還可以與第三方中介企業合作發展商品融資;同時,商業銀行可以專門針對供應鏈金融,再造信貸業務流程,通過打造相應授信模式來推動供應鏈金融的發展。
(三)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中小企業和銀行的連接者來促進供應鏈金融的發展主要是促使供應鏈金融各個運作環節的資金流、物流和信息流暢通無阻,為銀行提供質物倉儲、第三方監管和動產拍賣等服務,確保質押物完整有效,還為銀行提供中小企業相關信息、監控原材料供應商,也為上下游企業提供資金融通,在供應鏈金融形成過程中發揮與商業銀行、上下游中小企業之間的連接作用。
(四)多方聯動合作實施集群化營銷針對單個中小企業之間有某種非緊密的聯系所體現出來的聚合效應,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與政府部門、工商聯、專業市場管理方、市場區域的管理方、行業協會等機構合作,實施集群化營銷,通過做一定量的中小企業信貸來覆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運用大數法則測算出特定行業的風險概率,甄選金融產品進入的行業,然后迅速找到有效的客戶群體進行批量營銷,實現金融產品在特定行業、特定市場的受眾群體規模化、風險可控的目標。另外,通過批量化的行業和集群研究,從中小企業批量風險判斷的角度研究風險信息、業務特點和風險程度,從地區、行業、集群角度探索風險控制的“本土化”、“批量化”和交叉印證模式,以適應成都市中小企業集群化、轉型化、家族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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