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11 17: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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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關鍵字]: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法律分析
[論文正文]: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發端于1970年代的美國,是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特設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由SPA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在這一過程中,SPV以證券銷售收入償付發起人的資產出售價款,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所持證券的權益。資產證券化是融資過程,也是融資方式、金融工具和金融發展趨勢[1]。
東南亞金融危機之后,具有直接融資和表外融資等優勢的資產證券化在亞洲資本市場發展迅猛,形式也漸趨多樣。日本、韓國、泰國、菲律賓、新加坡、中國香港及臺灣地區都積極利用這一金融工具為本地經濟服務。我國自1990年代起,成功進行了珠海機動車輛收費、中遠集團航運收入、中集集團應收款證券化等資產證券化離岸操作,開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2]。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成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這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在中國正式啟動。
國家助學貸款是一種國家貼息的、國有銀行承辦的、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經濟困難學生的無擔保貸款,它集政策、福利、教育、金融為一體,是一種以信用方式提供的個人教育消費信貸。2001年-2004年以來助學貸款余額在我國個人消費信貸中所占比例為0。4%-0。5%,與個人住房貸款以及汽車信貸、信用卡消費貸款共同構成我國個人消費信貸“一個大頭,三個輔助”的格局[3]。因此,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探索前進的過程中,國家助學貸款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并且呈現出自身鮮明的特點。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法律基礎及其現實困境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法律基礎
1。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受教育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國家積極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通過學習促進身心發展,以獲得平等的生存和發展機會的基本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規定了“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表明受教育權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是國家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到高等教育方面,《反對教育歧視公約》(1960)第四條要求締約國“使高等教育根據個人成績對一切人平等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一章第九條規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2。政府有責任幫助公民完成高等教育
約翰斯通(D。BruceJohnstone)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理論認為,根據“誰受益,誰付款”的原則,高等教育的各種成本應由學生本人、學生家長、納稅人、政府以及社會慈善機構共同承擔[4]。該理論符合高等教育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屬性,并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政府面臨的高等教育財政危機。我國從1989年開始實行大學收費制,每學年學費由最初的200元漲到如今的4000?10000元。漲幅近10倍于居民收入的增長。此時,只有確立合適的資助制度,才能避免高校收費剝奪來自貧困家庭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1世紀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動世界宣言》指出應積極為一些特殊目標群體的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便利條件”,“特殊的物質幫助和特殊的教育解決辦法,可以幫助這些群體克服在接受和繼續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所遇到的障礙”[5],我國政府也提出了“不讓任何一個學生因貧困而失學”的政策目標。為了幫助經濟困難的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我國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于1999年應運而生。
3。國家助學貸款中各方的法律關系
在我國現行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中,貸款學生與銀行之間是借貸合同關系,屬于法律上的合同之債。該合同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學校是介紹人,與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學生家長、輔導員或班主任等)是見證人。介紹人、見證人并非擔保人,因此在法律上與貸款之債并無直接聯系。
由于政府在該貸款體系中只是提供貼息等優惠政策,而貸款按銀行的商業貸款模式運作,學校和銀行均未得到授權而成為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或被委托的組織,因此政府并未與學生形成任何行政法律關系。
2004年,政府對原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進行了調整,設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分擔銀行風險,促進助學貸款。該專項資金在國家助學貸款關系中具有一定的擔保功能。
(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面臨的困境
1。貸款規模發展緩慢,結構失衡
我國自1999年實行助學貸款政策以來,截至2005年2月,相關部門累計審批國家助學貸款96億元,涉及學生115萬人。雖然在總體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相對于貧困學生的人數和貸款需求來說,其規模還是太小。2004?2005學年,全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中來自貧困家庭的學生約263萬人,其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有122萬人。2004年,全國有80萬名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實際發放人數為35萬人;申請貸款金額為140億元,實際發放貸款金額為57億元。同時,國家助學貸款投入的地區結構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國家助學貸款的投入情況較好,例如浙江省獲貸學生數達到高校經濟困難學生數的90。16%,而西部地區在這一指標上遠遠低于平均水平,青海省僅有30%的經濟困難學獲得助學貸款[6]。
2。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性要求和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之間的矛盾
國家助學貸款作為商業銀行的一項授信業務,受到市場運作規律的制約。助學貸款的資金來源是銀行吸收的存款,銀行的營利性和安全性目標要求貸款的發放必須遵循信貸資金運動的基本規律。因此,銀行審慎風險管理和給予困難學生足夠的信貸支持之間存在沖突。雖然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能夠帶來好的社會效益、培養優質的潛在客戶,但是由于成本高、利潤薄,手續煩瑣,貸前、貸中、貸后都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相對于其他貸款管理成本高,嚴重影響了銀行開展這項業務的積極性。
3。貸款風險大,違約率高
助學貸款市場是信息不對稱市場。高校通過核實相關文件資料來確認申請貸款學生信息的真實性,但是不能到生源地實地調查。銀行無法了解貸款學生的真實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在選擇發放助學貸款的對象時存在逆項選擇。另外,由于學生就業的流動性大,銀行很難掌握學生畢業后的去向,我國的個人征信體系又很不完備,這又使助學貸款有著一定的道德風險。同時,由于助學貸款的還款期限(4?6年)較短,大學生就業率走低,收入水平不高,導致目前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現象極為普遍,廣州、北京、上海等地國家助學貸款的不良貸款率高達20%?40%。面對困境,國家助學貸款如何“突圍”成為當前的熱點議題。
二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結構模式及法律環境
助學貸款是各國高等教育財政中最復雜、最具爭議、經常被誤解然而又可能是最重要的問題,在高等教育公共政策議程上越來越受關注[7]。美國的高等教育助學貸款體系最為發達,不僅資助主體多元,而且資助形式多樣。其中,斯坦福貸款約占美國助學貸款總額75%。該貸款依托于政府的再擔保來提高助學貸款的信用等級,進而通過助學貸款資產證券化實現在二級市場的流通來規避不良貸款的風險,因而其運作極其成功,貸款違約率低至5。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同時,探索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相信對解決當前助學貸款市場面臨的困難有所裨益。
(一)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結構模式
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是將貸款債權銷售給私有資本持有者,使之成為在私有資本市場上具有投資價值的資產,為助學貸款體系提供更多的資金并使之具有流動性,從而分散違約風險。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過程涉及的范圍很廣,除了高等教育發展狀況、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育情況、外部政策及法律制度的完備之外,各專業機構分工合作至關重要。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基本參與主體和交易結構模式的設計如圖所示。
1。由發起人組成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AssetPool)
發起人分析自身的融資需求,確定符合條件的助學貸款成為證券化的客體,組成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在結構上,由于國家助學貸款均以學校為單位在新生入學后統一辦理,因此在資產種類、利率、期限、到期日等方面具有同質性,有利于對其資產風險進行重組和配置[8]。在形式上,參與國家助學貸款的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對助學貸款均使用語言規范、條款清楚、書面材料完備的合同,便于對資產實行有效的管理。
為了避免地域經濟波動或衰退影響債務人履行債務,組成資產池時應盡量選擇資產債務人的地區分布相對廣泛的資產。一般來說,助學貸款的債務人畢業后工作地點分布較廣,更符合對證券化資產來源上的要求。
2。組建具有政府信用的特設載體(簡稱SPV)
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要使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風險相隔離。當發起人破產清算時,證券化資產不作為清算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按交易契約由SPV擁有,并支付給投資人,從而降低風險,保護投資人利益。SPV是資產證券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載體,SPV既可以由發起人建立也可以由第三方組建。
國家助學貸款帶有政策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對SPV的獨立性和穩定性要求頗高。設立有政府信用的、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以經營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為其惟一目的的SPV,能夠保證其良好的信用,解決由銀行、信托公司設立SPV時容易產生的利益沖突問題。而且,通過政府組建SPV既能推動銀行在組成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時加強內部管理、實現標準化,又能規范與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相關的各中介機構的運作。
3。通過實現真實出售(TrueSale)破產隔離(BankruptcyRemote。
如上所述,破產隔離實現)是SPV的本質要求。否則,發起人破產時,SPV可能會沒有足夠的現金流支付給破產者,從而導致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目標落空[9]。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轉移給SPV通常可以采用出售和擔保融資兩種方式。各國法律和會計制度中所要求的真實出售,是指發起人出售給SPV的資產以及由這些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權益必須是有效的,資產池中的資產能夠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移出,SPV對證券化資產擁有完整的控制權不會被歸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由于真實出售能夠改變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因此它在破產隔離的實現上比擔保融資更為徹底。所以在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中只有實現真實出售,才能實現已經證券化的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
4。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
SPV對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中的資產采取信用增級手段,使其所發行的證券獲得更高的資信評級,這有利于降低融資成本、吸引投資者,是一種為了確保證券順利發行與募集而設計的附加擔保制度[10]。信用增級包括外部信用增級和內部信用增級。外部信用增級是指外部第三方提供的信用增級工具。在國外的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實踐中,政府往往充當擔保的角色。我國可以在現有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成立專門的政策性機構??國家助學貸款擔保基金,為助學貸款提供擔保。內部信用增級常見的方式是建立優先/次級結構,即對優先級證券本息支付先于對次級證券的支付,在付清優先級證券本息之前對次級證券僅付利息,在優先級證券本息支付完畢后才支付次級證券的本金。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也可以通過這種結構安排,使優先證券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被次級證券吸收,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
5。對國家助學貸款證券進行發行評級,安排證券銷售。
SPV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向投資者公布評級結果,準備法律文件和辦理法律手續,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證券。SPV從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國家助學貸款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把發行收入的相應部分支付給發起人。至此,發起人達到了通過國家助學貸款進行融資的目的。
6。進行資產管理,償付證券權益。
SPV收取、記錄證券化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存入托管銀行的收款專用帳戶,首先用于償付投資者持有的到期證券權益,不得用于任何紅利分配或進入破產,未到期的現金流按資產風險輔助安排處理。償付了證券權益后,SPV向貸款證券化過程中聘用的各類專業機構支付費用。之后,由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產生的收入若有剩余,則按SPV與發起人之間的約定進行處理。至此,整個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過程完成。
(二)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法律環境
資產證券化是一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綜合各項法律制度的新型融資工具。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結構模式,既是經濟過程也是法律過程。在支持資產證券化的環境中,法律制度的作用具有根本性意義。
1。與國家助學貸款合同相關的法律問題
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這一法律行為來建立的,因此其法律關系的內容體現在一系列合同上[11]。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的助學貸款合同確立了發起人??銀行享有法律保障的收取應收款的權利,是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文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下列三種情形下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按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因此,發起人如果將來欲將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應當在訂立助學貸款合同時做出有利于未來轉讓的設計。只有明確該債權的轉讓條件,發起人才有可能將應收款匯集成國家助學貸款資產池,出售給SPV,進行證券化。目前的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對此還未作特別設計。
2。與SPV設立、資產轉讓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的結構模式設計中,SPV采取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這是因為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證券法》規定“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所以我國承擔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不能作為SPV的控股公司。而根據我國《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政府設立SPV基本具備現實操作性,不存在法律障礙[12]。
要實現資產轉讓,必須首先確認債權的可讓與性。國家助學貸款屬于個人信貸,我國《商業銀行法》并未允許商業銀行轉讓其信貸資產,只有根據關于商業銀行業務范圍的授權性條款,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規章的形式賦予商業銀行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向SPV轉讓信貸資產的權利,才能實現資產轉讓。
我國《合同法》關于債權的轉讓采用的是通知轉讓原則,這大大節約了貸款證券化的支出成本。但是,國家助學貸款的債務人分布地區廣泛,流動性大,為了便利操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案件的規定》:在指定的媒體上債權轉讓公告即視為履行了《合同法》規定的通知義務。
3。與破產隔離、真實銷售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結構模式設計中采用“真實出售”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這是因為我國尚無法律對SPV的性質作特別規定,普通企業之間自行借貸是被禁止的,所以擔保融資的風險較大[13]。我國在立法上還沒有關于“真實銷售”的規定,但在會計準則上有相關處理方法可以參考,例如財政部《關于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為了明確發起人的表外融資的操作標準,有必要在設計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時,對發起人資產轉讓意圖、資產價格、追索權、回贖權、剩余利潤抽取等做出規定,規范資產真實銷售的操作,避免交易被界定為擔保融資。
4。與國家助學貸款證券發行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我國,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受《證券法》的調整,《證券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和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在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中,SPV是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載體,不同于股票、公司債券以及政府債券的發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條件下,還無法明確該證券的屬性和法律適用問題[14]。從利用現有證券監管體系的角度出發,修改《證券法》,把資產支持證券納入其調整范圍,是降低立法成本、切實可行的做法。
另外,國家助學貸款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證券法》的適用問題。由于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是以資產信用為基礎的,如果將《證券法》中關于信息披露的標準用于該證券,可能會使發行人公開與證券化無關的一些公司資產結構、治理結構、公司決策信息等內容,投資者并不能根據這些信息了解該證券化資產本身的情況。而適用《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關于銀行資產狀況和風險的信息披露要求,能夠加強對銀行的市場約束,有利于投資者了解與證券化有關的信息,增加投資者的購買動力。
5。與信用增級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外部信用增級方式中,政府擔保是國外助學貸款證券化中通常采用的方式[15]。但是我國《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因此不可能直接采用政府擔保。在當前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中設立了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可以在此基礎上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基金會這樣的政策性機構,專門負責助學貸款的擔保,降低違約風險,提高資產信用等級。
在內部信用增級方式中,超額擔保方式(指SPV向發起人支付的價款小于貸款證券化價值)并不適用于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這是因為根據《破產法》,超額部分應列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這樣就不能實現破產隔離。因此,建立優先/次級結構是目前法制環境下較好的選擇。
突破國家助學貸款的困境,建立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模式,需要有完善的法律環境。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過程中除了上述的主要法律問題外,還旁及與之相關的稅收處理辦法、信用評級的標準、程序等等,在此未能盡述。但從以上分析已可發現,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已存在有利于國家助學貸款證券化發展的因素,同時也有一些法律障礙和立法空白,有待于調整和完善。總之,改善法律環境,審慎發展助學貸款證券化“二級市場”,有利于推動銀行開展助學貸款業務,增加我國高等教育的非公共基金收入來源,緩解教育資源短缺的狀況,從而為公民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機會。
注釋
程荃(1975?),女,安徽滁州人,暨南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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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總體上看,“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對2013-2014學年度第2學期10所文科學院2013級本科學生以及2014-2015學年度第1學期6所理工科學院2014級本科學生的自評互評考核方式運行情況是高度認可的。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把自評互評納入“基礎”課程考核持肯定態度,認為自評互評較好地測評了學生的理論素養、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給予了學生更多交流機會和展現平臺,是當代大學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效載體。但與此同時,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對現行的“基礎”課程教學方式、考核方式,以及“兩支隊伍”融合等問題呈現憧憬與期待、抱怨與不滿、疑問與憂慮相交織的復雜心理。
(一)自評互評有助于提升課堂教學質量
但對“基礎”課程改進教學方式存在憧憬與期待。“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回答“作為試點班級的任課教師,您認為本次改革試點對課堂教學質量的提升有推動作用嗎?如果有,體現在哪些方面?”這一問題時,有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持肯定態度,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擬定和設計對于提升“基礎”課程課堂教學質量發揮明顯的積極作用,它不僅有助于當代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樹立科學的理想、信念,而且有助于當代大學生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規范以及遵守校院規章制度等。除此之外,依托自評互評,能夠有效推動“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有針對性地結合行課學生客觀實際和學院人才培養方案來設計教學內容和改進教學方法,進而使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均取得較大改善。但是,一段時間以來,“基礎”課程任課教師習慣于按照教材章、節、目內容進行循規蹈矩的逐條講解,我們認為這種按照教材篇章順序進行傳統講授的教學方式略顯僵化、生硬,明顯與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改革導向不符,它不能夠解決教學知識要點多、教學計劃課時少、教學內容簡單重復、教學效果質量差等突出問題。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13位任課教師對“基礎”課程改進現有教學方式、方法存在憧憬與期待。
(二)自評互評有助于測評學生基本素質
但對“基礎”課程現行考核方式存在抱怨與不滿。“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回答“您認為本次試點改革中有哪些值得肯定或不足的地方?”這一問題時,10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體現了測評公正、機會平等、團結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內容和基本要求,有助于當代大學生認知、認同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初步做到了綜合測評學生的課程理論知識習得與理論素養、思想道德素質、法律素質。但是,有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對個別學院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管理過程的松散化和隨意性、成績測評的簡單化和趨同性等問題存在不滿情緒,對校、院關于自評互評考核方式所配套進行的課程平時成績改革導致課程平時考核繁瑣化、量化課程作業導致作業質量貶值化等問題存在抵觸情緒。調研發現,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通過相關政策來規范自評互評管理,強化平時課程考核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使“基礎”課程考核方式進一步深化和完善,使剛性約束與柔性管理相結合,在克服以往考核方式存在“重智輕德”、“高分低能”等弊端的基礎上,真正達到“釋壓減負”、“知行合一”,既取得教學質的提高也獲得考核量的平衡還迫切需要全面的統籌規劃。
(三)自評互評有助于“兩支隊伍”融合
但對構建穩定、持久的長效機制存在疑問與憂慮。“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回答“您認為怎樣能更好地實現大學生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隊伍和學工隊伍的融合?”這一問題時,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使我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隊伍與學工隊伍長期存在的“人為分裂”或“二元對立”等錯誤思想傾向有所遏制,有利于“兩支隊伍”的親密合作。依托自評互評,“基礎”課程任課教師主動與任課學院學工部門負責人聯系,全面了解對口學院的人才培養方案,熟悉行課學生專業的發展前景和畢業的就業現狀;同時,學工部門負責人(輔導員、班主任、副書記、書記)率隊深入課堂隨機聽課,既了解任課教師的授課特點,觀察行課學生的學習狀態,也使沒有上過“基礎”課的學工部門教師較好地熟悉“基礎”課程教材內容。通過課前交流、課后反饋,任課教師和學工部門負責人建立了較之以往更為寬泛的接觸和更為緊密的聯系,使“兩支隊伍”能夠群策群力、協同分析本院學生在課程學習和日常生活方面存在的問題。但是,一套穩定、持久的長效機制并沒有構建起來,“兩支隊伍”融合的深層次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解決。
二、調查現狀分析
當前,我校“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建設和改革現狀呈現出穩中有進的良好發展態勢,但是,成績與問題依然并存。我們既要清晰看到“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對提升課堂教學質量和明確立德樹人教育任務的推動作用,對促使校、院人才培養體系科學化、完整化的助推作用,也要深刻認識“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所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尤其是其所面臨的合法性危機問題。結合調研情況,我們認為只有選擇正視現存問題,善于在不斷試錯中校正偏差,辯證、客觀、公正地看待“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建設和改革現狀,才是推進我校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基礎”課程教學改革、考核方式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自評互評意義尚需突出強調
“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并不是單純地為了考,而是多側面、多視角地考量每個學生的教育自主性、參與自覺性、表達自如性,甚至管理自治性。它既是一次常規的課堂教學,又是一次不同尋常的課程學習;它既是一次規范的過程考核,又是一次與眾不同的隨堂考試。因此,“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副書記等學工系統負責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提高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在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中的比重和分量,提升學生對“基礎”課程的心理認知和情感認同,真正讓當代大學生做到自我教育的主動性與課程考核嚴肅性的有機結合,使學生在愉悅接納“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過程中,達到受教育、長才干,鍛煉自我、完善自我的作用。
(二)自評互評指標尚需刪繁就簡
在具體實施自評互評考核過程中,學院制定了涵蓋明德與守法兩大匯報板塊的學生課外思想道德培養與綜合表現評價體系,要求學生必須在不低于5分鐘的時間段內至少匯報6方面內容:(1)在成都大學的自我定位與本期發展情況;(2)人生理想及自我實現的準備;(3)身心和諧發展情況;(4)學習目標與達成情況;(5)日常生活道德踐行情況;(6)個人法治、規則意識及遵守情況。它內在地要求學生具有較高的概括能力和良好的表達能力,旨在促使學生較為全面地去反思自我、認知自己。然而,不少班級學生在規定的時間段內根本來不及匯報完上述內容,這就帶來了匯報者匯報時蜻蜓點水、草率應付,點評者打分時無從下手、盲目給分的問題。我們認為學院還迫切需要根據具體院情進一步整合測評體系中的指標內容和具體維度,以利于學生匯報時特色鮮明、重點突出、詳略得當,學生點評時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評分客觀。
(三)自評互評過程尚需規范管理
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學生參與“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態度是積極的,考前準備也是認真、充分的。但是,教師們認為學生在參與自評互評考核過程中仍舊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一些學生在自評匯報時嬉笑怒罵、嬉皮笑臉,主題不明確,重點不突出,觀點不集中,假話、大話、空話、套話、廢話較多;一些互評學生在聽講時心不在焉、心神不定,有的環顧左右而言它,有的充耳不聞,甚至有個別學生耍手機、看小說、睡覺等。還有一些學生在提問時樂于提一些與測評內容無關的嘩眾取寵話題,甚至說一些帶有人身攻擊性質的激進言語,還有個別學生在自己匯報完以后對其他同學匯報不上心,存在故意遲到甚至曠課缺席現象。這就迫切需要進一步規范自評互評考核過程,形成一套嚴格管理和嚴肅紀律的自評互評考評制度,營造一種相對嚴肅、緊張、活潑的測評氛圍。
(四)自評互評配套尚需豐富完善
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現行做法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但是,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強烈呼吁,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不能夠解決學生成長成才中的所有問題,“基礎”課程不能包打天下。同時,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介入也不是一勞永逸的,其功能和價值同樣不能無限拔高,僅僅依托自評互評考核方式來深化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還是勢單力薄的。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在課程平時考核方面,要適度增加一些小測驗,以重點考核學生對重大現實問題、敏感問題或者熱點問題的分析和認識能力;在隨堂考試方面,要盡可能地設置一些開放式的、學生能夠理論聯系實際回答的問題;另外還需要配套進行“基礎”課程網絡化教輔、計算機考試等措施來幫助學生全面發展。
三、對策與措施建議
基于調研情況分析,上述問題的形成既有遠因又有近因,既有內因又有外因。總結起來大體有以下幾點:一是“基礎”課程任課教師隊伍的內涵建設力度不夠導致了課程的含金量不高;二是“基礎”課程教學方式的創新性不強導致了課程的吸引力不強;三是“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約束性不硬導致了課程的嚴肅性不夠。基于此,我們認為“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至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統籌兼顧,以利于推進“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建設和改革的科學化發展:
(一)培養專家型人師
古語說:“經師易得,人師難求。”“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要在自身專業素質、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等內涵建設方面進一步加強。也就是說,要打造一支自身素質硬、理論水平高、教學效果好的高素質、高學歷、高職稱專家型“基礎”課程任課教師隊伍。那么,如何把現有的“基礎”課程“經師”培養成專家型“人師”呢?我們認為校、院有關部門除了加大力度外部引進優秀人才以外,更要注重內部培養,加大師資培訓支持力度。要給予“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更多的課程觀摩、學術交流、社會實踐、參觀考察的機會,定期組織省內外思想政治教育同行開展以交流經驗為主的教學研討,定期組織“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參加新課程標準、新修訂教材、新媒體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同時,“基礎”課程任課教師還要盡可能多地了解當代大學生的專業知識、個性特點、價值取向……以利于“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更新現有知識結構,掌握先進教學手段,夯實專業技能基礎,完善教師道德人格,進而有效駕馭自評互評考核方式改革帶來的新問題、新挑戰和新要求。
(二)倡導網絡化教輔
古語說:“凡益之道,與時皆行。”在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的今天,“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要善于做與時俱進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因為,現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表明,當代大學生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單純以課堂講授為主的“灌輸式”、“填鴨式”教學方法普遍滿意度較低,更是不滿足于網絡教學資源的匱乏,他們大都歡迎課堂討論、分組討論、小組辯論、網絡教輔等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雙主體”教學形式。鑒于此,“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教育內容與教學方法方面雖然進行了不懈的艱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網絡缺失的教學方式并沒有從根本上取得理想的預期教學效果。我們認為問題的癥結在于面對當代“90后”大學生“無時不網、無處不網”的現實狀況,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不足嚴重制約了師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因此,“基礎”課程任課教師不僅要在常規授課方面下功夫,廣泛開展專題教學、案例教學、視頻教學等,還要充分利用好網絡教學平臺等新媒體,主動走進學生的網絡生活,借助網絡化教輔擴展自評互評的邊界和功能。
(三)增設計算機考試
1.教學模式單一
在實際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涉及兩門學科,教學模式單一,無法滿足學生實際的教學需要。有的教師知識結構不完善,課程的整體性和邏輯性較差,不能充分發揮高校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作用;另外還有的教師缺乏必要的知識和教學經驗。同時在很多的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很多教師采用傳統的教學模式,照本宣科,使得理論嚴重脫離實踐,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學生的主體性和積極性。因此,單一的教學模式無法保證學生學以致用,很難解決實際中遇到的問題。
2.教學管理體制有待改進
在當前考試教學管理體制下,很多的教師只重視學生的學習成績,存在很大的弊端,一刀切的現象較為嚴重。有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師受到體制因素的限制,無法有效提高自身教學水平,教學范圍比較窄,無法在教學過程中進行創新。同時當前的考試制度非常重視教材內容和知識,使得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質量不高,很難增強這一門課程的感染力,考試分數也不能反映學生真實的綜合能力。因此,要不斷深化改革考試制度,重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學。
二、做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的措施
1.因材施教
教師要根據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內容提升高職學生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興趣和主動性。在課堂教學實踐過程中,要提問合理的問題,讓學生不斷開動腦筋,鍛煉他們的思維。同時在備課過程中,要設計合理的問題,保證提問問題的難度,不能太難或者太簡單,讓學生能夠接受,避免讓學生失去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興趣,從而降低課堂教學的質量和效率。因此,在進行提問過程中,教師要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因材施教,提問不同難度的問題,滿足不同層次的需要,讓他們在回答問題過程中,獲得成功的喜悅。同時教師要根據學生不同的答案,做出具體詳細的解釋,肯定不同學生的思維和想法,有效培養學生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興趣和信心,讓每個學生體會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樂趣,保證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提高課堂效率。教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要提高教學效率,就要創造良好的課堂氛圍,多給學生動手和動腦的機會。教師要鼓勵學生積極表達自己的觀點,分析不同回答的差別,找出其中的原因;同時教師要求學生提高動手的能力,做好相應的筆記,不斷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學習積累知識。
2.要巧妙的利用課堂藝術
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運用藝術的思維、視角、形式以及手段對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進行設計和改造,提高教學質量,從而獲得比較好的教學效果。首先,教師要采用恰當的導入。課堂的導入對整個課堂的教學效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好的課堂導入能夠有效吸引學生的注意力,高效的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端正學生的學習態度,提高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堂的教學質量。其次,不斷整合和開發課堂資源,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不拘一格,靈活合理的利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材,對教學資源進行合理整合,大力的開發教學資源,幫助學生能夠主動積極的學習資源。教師還要積極引導學生對其他有關教學內容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閱讀練習資料的搜集,拓展學生的學習視野,豐富學生的內容,提升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好的為教學服務。最后,要注意轉變師生之間的角色為了保證教學效果,提高教學效率,教師在實際課堂教學過程中,要加強對學生的引導、啟迪。因此,教師要根據學生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水平和基礎,創造和諧民主的教學氛圍,以學生為本,為學生提供積極交流的機會和平臺;同時要建立學習小組,在合作過程中,如何發揮團體作用,進行取長補短,分享學習的樂趣和喜悅,提高學生的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能力。
3.要注重理論與實際的結合
1.重視前期申報,忽視后期實際應用和推廣。目前全國各個高等學校普遍重視對精品課程的建設,特別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作為一門公共基礎必修課程精品課程建設更是重中之重。各高校之所以熱衷于精品課程的申報,一方面可以提升學校的綜合實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得到政府的補貼。因此,在精品課程建設申報期各高校在財力、物力、人力上都給予大力的支持,使得前期的申報工作能夠順利完成。但是當精品課程申報成功后,相當多的精品課程被束之高閣,只有參加申報的教師能夠運用,沒有及時進行推廣;有的雖然進行了推廣,但是由于教師水平和個人認知和接受程度的問題,教學思路教學方法沒有全部推廣出去。雖然精品課程得到了建設,但是沒有落地、生根、發芽,違背了精品課程建設提高教學質量的初衷。
2.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技術手段運用不夠。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是一門大一學生的必修課,涵蓋內容豐富,可以運用的教育教學方法多樣,但是精品課程的建設中,明顯感覺,教師對網絡等新的教學資源運用不夠,通達式教學、情景式教學、探究式教學等教學模式運用較少。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高校推廣不夠,另一方面是教師的問題。有的教師單純的接受教學方法,教學思路理解不夠,難以掌握精品課程的精髓。有的教師對先進的教學儀器、教學方法,掌握不了,或不屑于掌握,影響了精品課程的推廣。
3.精品課程申報成功后的持續改進不足。目前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的教學中,發現一些申報成功的課程,過了三年五年還是申報成功時的狀態,教學內容方法,沒有絲毫改動。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知識頻繁更新,各種新技術更是日新月異,一些新的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已經走進了高校的課堂。有些地方精品課程更新不及時已經失去了“精品課程”的意義。
4.《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建設中教師學術交流探討不足。對一件事物的看法,可能百人有百樣,更何況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內容比較多,單單依靠教師通過自身努力在教學思路、教學方法等方面達到百分百的掌握,還是有一定的困難的。現實工作中,精品課程學習培訓少,交流溝通少,主要依靠教師自己掌握,自己學習消化,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精品課程的建設效果。
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建設中的一點建議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是把學術研究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突出教學特色,是集科學性、先進性、教育性、整體性、有效性于一身的主干課程,精品課程的建設意義重大。我認為要建設好,就要做好以下幾點:
1.科學有效規劃,嚴格全程監管。精品課程建設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課程在建立之初就要從學科、學校的實際出發做好長期規劃,注重實際效果、實際運用,以提高教學質量作為根本目標。在精品課程申報成功后也要適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推廣規劃,使精品課程成為真正的精品,使更多高校大學生收益。精品課程申報成功只是精品課程建設的開始,而不是終結。精品課程建設政府部門要有規劃、有目標,適時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學校在精品課程建設上要有計劃、有步驟、有主管部門、有責任人,能夠合理有效持續建設。精品課程建設要建立政府部門監督檢查,學校自查,學生評定的有效動態管理機制。政府、高校要形成精品課程建設的全程監管和服務體系。
2.加強學習溝通,建設好教師隊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是涉及思想道德、心靈深處問題的課程,內容涵蓋廣、意義深,不單純是知識性的教學。教師要想將精品課程傳授好、表達清,需要不斷的學習、不斷地汲取好的教學方法、思路。在精品課程的建設過程中,一方面,學校、政府要提供一個好的學術交流平臺。政府組織精品課程院校特別是國家級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團隊到各高校開展培訓,組織各高校到精品課程院校學習。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技術交流活動,為教師提供學習提高的機會。另一方面,要在教師隊伍中開展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學習培訓。學習是提高知識和教學能力最有效的手段。學習培訓可以掌握新知識、新技術。教師要努力掌握新的學術信息,自覺的將學術研究新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拓寬教學深度和廣度,豐富課程的學術內涵,使課程具有時效性和針對性。通過學術交流、培訓學習,最終達到提高精品課程的含金量,使信息技術充分運用到教學中,使教學形式更加生動、形象、鮮活,以期達到好的教學效果的目的。
3.有獎有罰,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各高校要積極鼓勵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積極參與到精品課程實施中,明確申報成功不是目的,充分有效運用到教學中,提高教質才是目的。各高校要結合學校實際,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精品課程建立健全一套切實可行的獎懲機制,每年對課程進行課程評定和檢查評估。檢查該課程在建設過程中是否達到預定的目標,教學到位與否,即在師資質量、教學理念、教學模式等方面是否與高等學校的培養目標相符,學生是否喜歡該課程,學生是否能從中獲益,是否提高了理論素養,改善了行為習慣。在課程建設上要從師資準備、教材整合、教法創新、教學管理、成績考核五個方面進行考評。對于考評合格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不合格的要給予一定的處罰。通過獎懲來激勵教師,不斷提高改進,保持精品課程的先進性、科學性。
三、小結
關鍵字:應急打撈;應急原則;打撈費用
一、 沉船沉物應急打撈清除的概述
根據沉船沉物對航行安全和海洋環境構成的危害的程度不同,沉船沉物的強制打撈包括行政相對人必須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打撈清除和主管機關在緊急情況下直接采取的打撈清除措施。前者為主管機關通過行政命令對船舶所有人設定沉船沉物的打撈清除義務,要求行政相對人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打撈清除義務,如果行政相對拒絕履行或在規定的時間內沒履行這樣的義務,主管機關將采取行政強制執行;后著,則是在緊急的情況下,海事行政主管機關直接由其自身或者委托有關的打撈機構對沉船沉物的打撈清除措施。①
《海上交通安全法》40條規定:"對影響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潛在爆炸危險的沉沒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在主管機關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否則,主管機關有權采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其全部費用由沉物、漂流物之所有人、經營人承擔。"《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36條也作出了類似《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以上兩個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國內立法中對沉船沉物的打撈有兩種,即限期打撈和強制打撈。限期打撈是主管機關規定責任人在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影響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其他危險的沉船沉物。強制打撈是責任人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內進行打撈清除,主管機關采取措施進行作業。一般而言,主管機關即海事局委托打撈公司進行打撈,在行政法上視為代履,產生的費用一般有責任人承擔。強制打撈是以限期打撈為前提的。但是,如果沉船沉物嚴重影響海上公共安全,需要立即進行打撈,限期打撈勢必不能立即清除,此時強制打撈也無法進行。
二、沉船沉物打撈清除的依據
行政法具有三個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應急性原則。以下來探討下沉船沉物應急打撈的理論基礎和實踐需求。
(一)沉船沉物應急打撈的理論基礎
行政應急性原則在上世紀80年代末被一些學者明確提出,但從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行政應急性原則一直處于被遺忘的角落,2003年的"非典"危機又讓人們重新討論起這個話題。關于行政應急性原則,就筆者的閱讀范圍看,最早論及此原則的是龔祥瑞先生《行政應變性原則》一文,至少應變性包含了應急性。②
行政應急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治原則的重要內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法律依據的或與法律相抵觸的措施。應急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但是應急性原則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從廣義上講,行政應急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中的非常原則。如果沉船沉物現實的危險狀態不允許海事行政機構作出強制打來清除決定后實施,可以采取應急(及時)的沉船沉物強制打撈清除措施。
(二)沉船沉物應急打撈的實踐價值
上海打撈局黃浦江搶撈"銀鋤"輪事件,是我國應急打撈的成功例子。在諸多水域的沉船沉物在嚴重影響航道安全、人命、環境等,行政主管機關就應當采取應急打撈清除措施,解除障礙和危險。
三、應急打撈清除的義務主體
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應急打撈實則是一種緊急的強制打撈,即體現時間的緊迫性。筆者認為沉船沉物應急打撈清除的責任主體與其強制打撈相比,還包括海事行政主管機關。在各國立法中,對沉船沉物打撈清除責任主體普遍確定為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殘骸清除公約》確定船舶所有人是殘骸清除的責任主體,其引入了"登記所有人"和"船舶經營人"的概念。
(一)船舶所有人
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差異和不同的國際公約對船舶所有人的定義不完全相同,對船舶所有人的概念作出不同解釋的情況時有發生。③本文采用1992CLC的定義:"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記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沒有這種登記,則是指擁有該船的人;但如船舶為國家所有,而由在該國登記為船舶經營人的公司所經營,船舶所有人是指這種公司。
(二)船舶經營人
船舶經營人是一個非常不清晰的概念,國際上沒有統一的定論。本文采用我國一位學者的觀點:船舶經營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船舶經營人是指本身不擁有船舶,但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出租人的委托,為他人經營船舶的人;廣義上的船舶經營人是之任何經營船舶的人,從而包括三種人,即,經營自有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賃并加以經營的人,以及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出租人的委托而為他人經營船舶的人;廣義上的船舶經營人是國內外航運法規制的主要主體。④
(三)海事行政主管部門
沉船沉物應急打撈清除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包括海事局、打撈機關等,在海事行政主管機關與打撈清除義務主體之間,首先體現一種行政法律關系,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是為了公共安全履行職責而采取的措施,最終是由責任人承擔,其行為可以看成是代沉船沉物應急打撈的義務主體履行,也符合《行政法》上的代為履行。
四、應急打撈清除的費用
《殘骸清除公約》采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不論船舶所有人對海上事故是否有過失,除法定的免責事由外,均應承擔打撈清除費用。針對即時性強制打撈清除的情況,如前所述,在強制執行中產生的打撈清除費用在性質上屬于代履行費用。鑒于我國對應急打撈沒有明確的制度,對于應急打撈清除的費用也不能明確歸屬,給實踐中帶來了一定的混亂,影響了沉船沉物的應急打撈工作進行。
1、從拍賣打撈清除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雖然沉船為原船舶所有人的財產,但在海事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應急打撈后不及時履行支付義務時,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自然有權依法拍賣所打撈起來的沉船,并從拍賣價款中受償打撈清除的費用。沉物在貨物所有人不主張貨物所有權時不承擔打撈清除費用,但在其主張沉物所有權時,應當基于無因管理之債分攤打撈清除的費用。
2、強制保險制度
借鑒1969年CLC中有關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規定其優點有:其直訴制度能夠及時保證應急費用能夠得到補償,可以促使船舶所有人防損。但其存在許多局限性:這種制度需要國際上的普遍接受,其必然會遭到航運公會的反對,未能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同;只解決事后補償問題,無法解決資金事前墊付將加重主管機關的負擔。
3、應急打撈清除基金制度
通過一定的途徑,募集一定數額的基金款項,建立支付相應海事應急行動費用的基金,在通過必要的法律手段仍然不能從責任人處追償到海事應急行動費用時,由基金支付。一個國家可以實施,基本不受國際立法的影響;可以通過有關主管機關在征收船舶港務費的同時征收,或者加在港務費中征收,不會加重有關主管機關的負擔;主管機關在當事船舶未繳清全部費用時可以依法留置該船舶。其也存在重要的問題,如無法解決過境船舶的應急打撈費用,基金補償或賠償存在最高額可能使其費用無法的到全額補償。
五、總結
沉船沉物應急打撈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雖然在我國海事航運中沒有確立這個制度,從上面的介紹可得出:沉船沉物應急打撈制度一旦確立,則會對打撈工作產生深遠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勢必會促進航運業的發展。
本文探討應急打撈費用建立基金制度和保險制度,是分別參照油污責任事故制度和相關保險制度得出的結論,僅在理論上考慮,實踐中有待考證。
注釋:
①司玉琢,李志文:《中國海商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版第515頁。
②龔祥瑞《行政應變性原則》,《法學雜志》1987年第6期,第36 頁。
論文摘要:中等職業教學校《法律基礎知識》課在運用案例教學法時,要注意恰當使用案例。在法律基礎課教學中要注意案例應用于系統講授相結合,案例教學要與法規相統一,并精心設計案例的教學模式。
法律基礎知識是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必修的一門德育課程,旨在對中職學生進行相關法制教育,使學生了解和掌握與自己密切相關的法律基礎知識,提高法律素養。而中職法律基礎課在培養學生自覺樹立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方面發揮著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效果,是使之真正發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環節。而案例教學對提高法律基礎課教學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關鍵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應用案例教學。
一、案例教學法釋義
所謂案例,就是在真實的教育教學情境中發生的典型事件,是圍繞事件而展開的故事,是對事件的描述。所謂案例教學,就是在教師的指導下,根據教學目的要求,組織學生對案例的調查、閱讀、思考、分析、討論和交流等活動,教給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或道理,進而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加深學生對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種特定的教學方法。
二、思想政治課教學中使用案例教學法的意義
(一)案例教學法有助于激發學生對法律基礎課的學習興趣。
知識的獲得依賴于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而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教師所創設的教學情境。案例教學適時地引入案例,可以為學生創設良好的教學情境,這樣會使學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條文比較枯燥,但學起來并不乏味,從而激發學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動的接受型學習狀態轉為主動進取型學習狀態。生動有趣的案例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其產生新鮮感從而使課堂教學更加活躍豐富。
(二)案例教學法符合一般性的認知規律,有助于學生對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規的規定既抽象又原則,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礎,案例教學以具體的案例進行教學,使得抽象的規則具體化,原則的法律生動化。課堂上運用的案例有助于學生認識事物的本質和特征,使學生把感性認識與理性認識結合起來,有助于學生的理解和記憶,這也恰恰為學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礎。因此,案例教學符合認識由感性到理性規律,即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認識規律。
(三)案例教學法可以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問題的能力。
法律基礎課目的是讓學生掌握基礎的法律知識,是為了在生活中不斷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在處理和判斷有關問題時,能夠活學活用所學的法律基礎知識做出相應的分析和判斷。在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法,學生可以接觸到大量的案例,通過教學不但培養了學生的分析判斷能力,而且使學生了解了法條指定的初衷,這樣就能使學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
三、法律基礎課教學案例的選擇
法律基礎課教學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礎上, 根據教學目的, 教學任務, 教學內容和學生特點選擇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圍繞教材所闡述的基本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
教學實踐中, 教師不應為迎合學生的心理、提高學生的興趣片面選擇一些熱點問題或現實性、針對性強但卻脫離教學目的、教學內容的案例, 防止偏離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現象。應當在教學基本要求的指導下, 選擇成熟、典型、針對性強的案例, 盡量避免選擇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準的案例, 以免誤導學生。
(二)貼近現實生活。
許多學生對法律基礎課興趣不大。老師講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調劑學生情緒的平衡器, 缺乏對學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貼近現實生活不夠, 導致學生在心理上缺乏親切感。法律是在動態中運行的, 和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選擇貼近社會、貼近生活, 包括發生在學生自己身邊,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夠調動學生積極性, 培養他們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意識。
(三)點、線、面相結合的原則。
由于法律是一個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為主線, 各知識點和各基本原理相結合的知識體系。所以教學實踐中, 選擇案例應注意知識點與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的結合。
四、案例教學實施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 教學內容的系統性和針對性。
要考慮整個法律基礎 課的教學內容, 因為不是任何法律知識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的, 案例教學法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師應首先確定哪些教學內容適合運用案例教學法。同時,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統理論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 案例應與系統講授相結合, 分析案例必須服從于教學內容的需要,使之成為系統介紹法律知識的良性載體, 使學生在掌握系統知識的基礎上去培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目的性。
案例教學只是一種教學手段, 不是為了嘩眾取寵、博得學生暫時的關注, 因此不能為了講案例而講案例。運用案例教學是為了更好地完成教學內容, 從而達到法制教育的目的。應始終將教學目的貫穿于案例教學的整個過程中, 否則可能會出現學生記住了案例的故事情節, 卻不甚了解或忘記了其中要說明的法律原理。
(三)法律基礎。
課課時較短, 一般為32學時左右。在運用案例教學法時, 教師一定要注意課時的安排, 所選擇的案例、所設計的問題及教師對學生的引導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課堂時間發揮出案例教學法的優點。
參考文獻:
結合自己多年來在中職學校經濟法課程教學經驗,針對目前中職學校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經濟法作為中職學校會計、營銷等專業的基礎課,只有在教學內容、教學計劃的安排、教材選用、教學方法和考核制度等方面加以改進才能提高教學質量,實現培養目標。
從培養既要精經濟又要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的角度看,目前中職學校在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教學計劃的安排、教學方法和考核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在此特提出改進意見或措施。
1 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要因專業不同而有差異
對于不同專業的學生,本文由收集整理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應該區分不同的授課對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應把握好不同的側重點。而在教學實際中,教師往往忽視了這一點,相同的教案輪流適用于不同專業的學生,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這樣教師就沒有做到將學生最需要的知識傳授給他們,收不到好的教學效果。
經濟法課程涉及的法律、法規眾多,在教學中不可能將全部的條文一一介紹清楚,因此教師必須針對不同專業學生的特點,有選擇、有重點的加以介紹。對于會計專業的學生應重點介紹各類市場主體、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對于市場營銷專業的學生應重點介紹合同法等市場運行方面的法律、法規。這就要求教師在教學中不斷的探索,不斷的改革教學方法,對每一章節的內容都要進行精心的設計與安排,以提高教學質量。
2 相關課程的安排要合理
經濟法的教學內容離不開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而目前中職學校所開設的《法律基礎》這一公共基礎課,一般在一年級下學期開設,而經濟法課程作為專業基礎課卻一般在三年級開設,時間間隔一年以上,這無形中破壞了這兩門課程的繼承性,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感到前后照應不上。
《法律基礎》的開設對日后學生學習和理解經濟法課程有很大的幫助,但這兩門課程應該有一個很好的銜接。經濟法課程應開在《法律基礎》課后,但間隔時間不宜太長。要同統計原理、會計原理等課程同步開設,以經濟類專業的必修專業課為后續。此外對不同專業和不同的教學對象應開設不同學時數的經濟法課程。
3 教材的選取要考慮到“先進性”和“適用性”
能否使用優秀教材直接影響教學質量,“先進性”和“適用性”是教材選用的基本原則。“先進性”是指教材內容要具有時代特色,能反映本學科國內外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的新知識、新成果,正確闡述本學科的科學理論知識,反映其相互聯系及發展規律,既要有突出的學術特色,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適用性”指選用的教材要符合本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及課程教學的要求,取材合適,深度適宜,份量恰當,符合認知規律,富有啟發性,適應素質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有利于學生知識、能力和素質的培養。目前市場上經濟法的版本眾多,有為法學專業適用的經濟法,有適用財經類專業的經濟法等,各種版本良莠不齊。因此,在選取教材時要考慮到專業學生的特點,謹慎選擇。
4 采用案例教學等靈活的教學方法
由于中職學校會計、營銷等專業的學生沒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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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過法學的系統教育,對于高度概括、原則和抽象的法律規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如果單靠教師一味的說教來講解,學生會感覺十分枯燥,無法調動他們學習的積極性。但結合適量的案例會使教學內容豐富且生動。案例教學是將案例討論運用到課堂教學過程中,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增強學生感性認識,加深對所學法律條文的理解掌握,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是經濟法教學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為了適應教學目標的需要,圍繞一個或幾個問題,從周圍的實際生活或者書刊報道中選取,在講授完理論部分后,結合所講內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題或課堂討論的方式進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師進行總結講評,由學生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案例教學將教學方式由單向轉變為雙向,活躍了課堂氣氛,充分調動了學生思考問題的積極性和學習的主動性,對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跨世紀的合格人才具有深遠意義。
另一方面,我們還應該積極探索其他新的教學方法,比如組織模擬法庭,通過控辯雙方的辯論,鍛煉學生對法律條文的實際運用能力,提高教學水平。
5 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以多媒體教室為載體,變黑板教學為電子課件教學,可以實現現代教育技術與現代化教育設施有機結合,在教師的主導作用下,使課堂教學變得生動形象、易于接受。經濟法教材中幾乎每一章都有幾個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較多,在黑板上書寫浪費大量時間,而采用電子課件教學可節省黑板上寫板書的時間,有利于開展案例教學。此外,法律知識日新月異,發展較快,電子課件可以充分利用網絡資源,保證教學內容的先進性,加大課堂上傳授的知識量和信息量,增長學生的知識,開拓學生的視野。
6 對學生學習成績的考核應采用多種方式
[論文關鍵詞]職業需求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 教學改革
在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在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加快法制建設的基礎上,基于職業需求,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進行教學改革和實踐,對提高教學質量、增強課程的教育功效具有現實意義,對提高高職院校大學生整體素質、滿足高職院校大學生職業需求、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作用。
一、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改革的意義及現狀分析
1.課程改革的意義。“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是我國高等專科、本科教育的公共必修課程,是思想政治理論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的本質體現,是關系到“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的頭等大事。新形勢下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改革必須深入探索和研究。筆者結合高職院校課程教學實際,聯系各專業的職業特色,針對其職業需求的普適性和特異性,進行課程教學改革探索與實踐研究。以水利專業為例,課程的教學內容應以職業需求為依托,在培養學生基本道德素質的基礎上,培養其專業應具備的誠信、忠誠、抗壓精神;以計算機專業為例,側重培養知識產權意識等。
2.課程改革的現狀分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的快速發展,使得職業分類和職業崗位不斷增加,為職業選擇提供了廣闊的空間。面對社會上眾多職業,每一個求職人員都應該對自己的職業需求有客觀的、合理的、科學的分析,保持合理的職業需求,只有這樣才能夠找到適合自己的職業。因此,基于職業需求的高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改革勢在必行。對于高等職業院校來說,課程改革與實踐研究步伐必須加快,緩解高職院校畢業生走出校門面對職業需求的壓力。雖然部分高職院校在教學方式、課程考核方式甚至課程體系方面等進行了改革嘗試,但教學效果均不理想。教學改革和實踐步子較慢,可供借鑒的經驗較少。
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改革思路
要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內容與職業需求相融合,以轉變思想觀念為先導,以課程建設為重點,以優化教學內容為核心,以教師隊伍建設為基礎,以改革教學方法和手段為突破口,以改革考評體系為環節,以多渠道教育為依托,以提高教學的針對性、實效性、吸引力、感染力為著力點,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和大學生成長、成才的需要,把學生培養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技能人才。
1.改革教學內容,把教材體系變為職業體驗教學體系。“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生命力在于理論聯系實際,回答大學生普遍關心的現實問題,提高他們自身素質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課改中要將職業需求的實踐性、應用性與國家統編教材的理論性、指導性結合起來,形成符合高職院校學生實際的教學體系。“職業體驗式教學法”是根據學生的認知規律和特點,通過創設實際或虛擬的情景和機會呈現或再現還原教學內容,使學生在親歷的過程中理解并構建知識,發展能力,產生情感,激發興趣,生成意義的教學形式。將“體驗式教學法”應用到課程教學內容改革中,在不脫離原課程教材基本要求和精神的前提下,以教材為藍本,結合學生思想、知識、生活實際,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職業體驗教學。可以組織各行業企業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干,在原教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結合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教育教學實際對教材內容進行科學合理的補充和完善,并針對各專業學生崗位需求特點開展職業專題教學。
2.改革教學方法,使校企合作實現職業體驗式教學。首先,針對不同專業,在教學中廣泛運用案例式、討論式教學方法;每個專題運用一個典型企業案例,結合企業實際開展企業文化課堂討論。其次,加大多媒體和網絡等現代信息技術教學手段的應用,每位任課教師課前認真收集典型案例,結合精品課程網站中豐富的教學資源,為學生提供課后訓練和拓展知識的空間。最后,開展課程教學方法研究。通過調研和教學實踐,匯編典型教學案例、討論題目和課件,并加以推廣運用。
3.改革考核方式,建立學校和企業綜合評價體系。課程應結合各專業頂崗實習和職業體驗活動,學校和企業對學生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識進行綜合考評,將傳統的“知識記憶”考核改為“知識應用”和“學以致用”考核。加大職業體驗考核分值,逐步樹立職業道德認知與實際行為、理論知識與職業實踐、日常思想狀況與關鍵時期表現相結合的科學評價體系,全面客觀反映學生運用立場、觀點、方法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思想道德品質。
三、“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改革內容和擬解決的問題
1.課程改革內容。“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應從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兩方面入手,針對各專業職業需求現狀,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進行改革。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可以促進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教育的全面提高,培養企業需要的高技能應用型人才。在教學內容上,深入企業進行職業體驗專題教學研究和實踐;在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上,結合高職院校的特點和專業實際需求開展研究;聯合用人單位建立突出職業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的教學資源庫和測驗試題庫,反映職業需求的特點;充分利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建立課程教學資源網站。通過課程改革,促進學生職業道德素質的提升,依托職業需求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
2.課程解決的主要問題。第一,鞏固公共基礎課應有的地位,解決教學中存在的實際問題。通過教學改革,使學校職能部門、教學系部、任課教師和學生全員重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切實解決教學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將黨和政府關于加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有關方針、政策和要求落到實處,克服教學中學科化偏向,過分注重專業課、輕視人文課程的問題,使教學規范化。第二,基于職業需求,在原有課程教材的基礎上,擴充職業道德的內容、擴展職業道德訓練,使課程職業道德內容更加具體化,增強實效性。第三,通過教學改革,徹底改變課程教學中理論脫離實際,脫離學生思想和生活實際,脫離學生成長、成才和就業實際的問題。第四,通過教學改革,改變舊的教學模式和方法,用討論式教學、案例教學、豐富的影像教學替代簡單說教、填鴨式、我講你聽、我講你背、我寫你記的教學,使課程教學生動起來,使枯燥的理論鮮活起來,使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入腦入心,最大限度地發揮課程的育人功能。第五,通過教學方法和教學內容的改革,用生動的內容、科學的方法吸引學生,改變學生在課程學習中的被動狀態,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能動性,讓學生全身心投入到學習活動中來。第六,解決學生成人、成才過程中遇到的思想和法律實際問題,使學生學會成人、成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