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08 11:36:1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常識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經濟全球化
“依法治國”是我國現代化社會事業發展的重要方針,主席曾提出:“只有在法律背景下,我國現代化各項事業才能取得理想的全新的成果。”在經濟全球化發展大背景,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小背景下,不斷調整完善法律體系是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
一、市場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對早期的經濟政策作出了進一步優化調整。但由于國內外經濟體制之間的差異,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經濟還是顯現出了諸多問題,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背景下,這些問題更加突出,成為了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1.法律殘缺。經濟利潤是經濟機構追尋的主要目標,很多領導者將大部分精力放在了經濟利益上,而很少能夠顧及到管理體制的制定問題。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必將造成資金非法運作,出現資金浪費、不明流失等等,這些對于我國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巨大的阻礙。
2.利益失衡。企業內部的利益分配問題也是法律管理失效的重要表現。而在企業進行利益劃分的過程中,其存在著各種形式的不公平現象,個人主義、極端主義、拜金主義等現象導致的利益劃分嚴重失衡,這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很不利。
3.資金失調。建筑、貿易等是當前經濟事業的重點項目,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各項事業的資金調控并沒有完全結合,綜合經營模式還沒有達到理想狀況。若市場經濟出現異常變動,則會導致經濟一時無法正常協調運行。
4.觀念落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很多企業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經濟發展策略。但仍然存在相當部分企業不能跟著現代市場走,依舊保留著傳統的經濟觀念,對于企業風險、經濟價值、成本預算等實用的理念尚未形成深刻的認識。
二、經濟法促進經濟效益增收
經濟發展影響著我國國民經濟收入中的重要來源,其發展趨勢對于我國未來社會主義經濟結構有著很大的影響。結合市場經濟體制制定科學的法律體系,創造良好的社會發展環境有助于社會經濟發展,“經濟法”對整個社會主義經濟有著很大的促進作用,具體表現在:
1.經濟效益增收。經濟法律是現代社會主義經濟增長的重要保證,其發展狀況受到了國家、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視。由于經濟法律涉及到了各種經濟行業的規章準則,管轄范圍十分廣泛。經濟法律體系為社會經濟增長創造了穩定的發展環境,促進了國民經濟增長。
2.優化體制改革。經濟是一個國家長久生存的物質保證,而法律則是整個經濟行業改革的重要準則。隨著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只有在經濟法律的指引下才能對內部經濟實施改革調整,確保了我國三大產業結構的有效調整,有助于實現產業優化升級。
3.提高國際地位。除了國內積極重視經濟法律體系完善外,國外很多發達國家也將經濟法律建設作為日常事務的重要內容。經濟全球化必然會帶動經濟發律的全球化,對于中國社會主義經濟而言,完善法律體系是一次重要的發展機遇,為中國經濟在世界市場競爭中創造了有利條件。
4.維護經濟秩序。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工程的深入開展,為我國構建繁榮昌盛的社會主義藍圖提供了幫助。但在現代化工程中,必須要國家根據市場情況及時調整法律政策,這樣就能為現代社會經濟提供律法保證,讓市場經濟能在法律準則下健康發展。
三、完善經濟法律體系的策略
經濟立法工作是市場經濟的核心部分,國家及政府必須深刻認識到經濟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積極利用現有的管理資源,充分發揮出經濟立法對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為實現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利的條件。完善市場法律體系是保證經濟健康發展。
1.加強日常監督。在進行經濟立法工作的同時必須要制定相應的監督計劃,促使經濟立法走向“規范化、合理化、實際化”道路,以保證法律發揮作用積極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立法機關在制定新的法律政策時,應該做好企業調查情況,在弄清實際情況下編制法律條例。
2.運用網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革新使其運用功能得到了顯著的擴大,其運用領域也逐漸深入到了我國的立法工作中。在經濟立法過程中合理運用信息技術能夠積極法律編制的工作效率,避免了人為因素造成立法工作失誤,確保法律體系的科學性。
3.轉變管理策略。管理只是一種方式,而制定管理法律策略才是保證市場經濟發展的根本途徑。立法機關應該根據當前市場經濟的運營情況來及時更新經濟立法策略,對于內部資金的收支實行嚴格的控制,為市場經濟發展創造出更多有利條件。
4.制定法律目標。經濟立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在我國完善調整法律體系過程中,我們必須要制定一個科學的法律目標,這樣才能實現經濟法律的價值,提高法律的管理效果,真正構建出完整的經濟法律體系,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朝著理想的模式發展。
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保證,我們在制定市場經濟發展策略時必須要把完善法律體系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進行。相信,只有在法律的保證下,我國經濟才會經久不衰。
參考文獻:
[1]翁佳霞.論經濟全球化趨勢下的中國經濟法律問題.經濟問題.2009.20(10).
[2]黃子明.現代市場經濟中的法律改革思考.揚州大學學報(法律版).2008.30(12).
關鍵詞:老年人吞咽誘發心律失常
1病例介紹
例1,男,65歲,干部,5個月來每當進食及飲水時感心悸。既往無吞咽困難及心臟病史。體格檢查:平靜時心電圖、超聲心動圖、胸部X線及食道鋇餐未見異常。動態心電圖檢查正是在進食時可見房性早搏、陣發性心房顫動、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臨床診斷:吞咽性陣發性心房顫動、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服用普魯苯辛15mg,3次/d,心得安20mg,3次/d及谷維素20mg,3次/d,服藥3天后癥狀消失。
例2,男,68歲,工人,平素體健,10天來吞咽硬性食物時出現心悸、偶伴頭暈眼前發黑,停止吞咽時發作亦隨之消失。體格檢查:胸部X線及食道鋇餐檢查均正常。纖維胃鏡檢查未見異常。心電圖檢查:進食面包時可見房性早搏、短陣房性心動過速;吞咽唾液及飲溫開水時心電圖正常。臨床診斷:吞咽性心律失常。服用普魯苯辛30mg,3次/d,谷維素20mg,3次/d,安定2.5mg,3次/d,1周后癥狀消失。
例3,男,69歲,干部,近5個月來自感吞咽碳酸飲料時出現發作性心悸、心慌、胸部不適。心電圖監測顯示為室上性心動過速,心室率為168次/min,給予緩慢靜脈推注心律平70mg后,轉為竇性心律。患者心臟超聲、胸片、食道鋇餐未見異常。纖維胃鏡檢查未見異常。臨床診斷為吞咽性心律失常-室上性心動過速。口服倍他樂克25mg,2次/d,避免飲用碳酸飲料,未復發。
例4,男,74歲,農民,近2個月來進餐時感覺陣發性心悸、心慌,每次持續數秒不等,至食道內無食物通過時即可停止,當再次吞咽時再發,無消化不良癥狀。動態心電圖監測顯示竇性心律,僅在吞咽時發生房性早搏、短陣房性心動過速、短暫心房撲動呈間歇性發作,停止吞咽運動后,可直接轉為竇性心律,或先轉為房顫,再轉為竇性心律。食道鋇餐時未見異常。纖維胃鏡檢查未見異常。臨床診斷:吞咽性心律失常。服用普羅帕酮150mg,3次/d,癥狀得以控制。
例5,女,62歲,教師,近5天來發現快速吞咽冷藏液體飲料時出現發作性心悸、胸悶。動態心電監測證實飲用大量冷藏飲料時立即出現頻發房性早搏、房性心動過速,持續2~3min后緩解,可直接轉為竇性心律,臨床診斷:吞咽性心律失常。向患者講述引起此現象的機制和注意事項,囑其避免冷飲。食道鋇餐時未見異常。纖維胃鏡檢查未見異常。目前未服用任何藥物,避免快速進食冷飲后無癥狀復發。
例6,女,66歲,工人,近3個月來感進餐時胸部不適、心悸、陣發性心慌,未介意,近1個月來癥狀明顯。心電圖示房性早搏、心肌缺血。動態心電圖顯示心肌缺血、頻發房性早搏,進餐時出現房性早搏、短陣房性心動過速、偶發性心房顫動。食道鋇餐時未見異常。纖維胃鏡檢查未見異常。臨床診斷:冠心病、吞咽性心律失常。服用倍他樂克25mg,2次/d,魯南欣康10mg,2次/d,1周癥狀消失。
2討論
2.1發病情況Meckenzie等于1906年首先報告1例嚴重心力衰竭患者吞咽時發生房室傳導阻滯。以后Tomcinson等陸續報道約18例。至今國內外文獻報告已超過100余例。一般認為此類心律失常以緩慢型(包括房室傳導阻滯、竇性心動過緩、竇房傳導阻滯及竇性靜止等)較為多見。近年來國內外文獻報告的病例中則以快速型心律失常為主,其中短陣房性心動過速為多見。簡治芳綜合國內外文獻所報告的此類心律失常30余例,以短陣房性心動過速最為多見,其余依次為房性早搏、心房顫動、心房撲動、室性早搏與短陣室性心動過速。有時兼有兩種類型或兩種類型以上心律失常。
本文報告6例均屬快速型心律失常,其中3例房性早搏、短陣房性心動過速、短暫心房撲動/陣發性心房顫動;3例房性早搏、短陣房性心動過速。吞咽誘發心房顫動系極為罕見,筆者見到3例,可能與檢測手段先進、無創、實時和人們對此癥的高度重視有關。
2.2病因本癥確切病因迄今未明。絕大多數病例無食管功能性或器質性改變。本文報告6例體格檢查及食管鋇餐檢查均無陽性發現,與文獻報告一致。部分病例可發現食管有器質性疾患或功能性紊亂。呈緩慢型心律失常者,食管有解剖或功能異常的較多,如食管彌漫性痙攣或不協調蠕動、食管內憩室、狹窄及癌瘤等;而呈快速型心律失常者,則罕見有食管疾患。近年來文獻報道老年人發病率有上升趨勢,易引起臨床醫師高度重視。文獻報道中能查出器質性心臟病者為數不多,1984年李澤生等報告1例風心病,1985年簡治芳等報告1例隱性冠心病,另有文獻報告急性心肌梗死1例。本組有1例冠心病。鑒于已報告的病例絕大多數不伴有器質性心臟病,故吞咽時誘發心律失常亦非由器質型心臟病所引起。
2.3發病機理吞咽誘發心律失常的發病機理尚不完全清楚。吞咽時誘發緩慢型心律失常的發病機理,多數學者認為與來自食管的刺激經迷走神經反射增強所致。食物通過該處興奮迷走神經反射性地抑制了竇房結的自律性及房室結傳導性而出現緩慢性心律失常。還有多數學者認為,吞咽食品時食管內溫度的迅速上升或下降,可直接誘發心房的自律性增高[2],同時,由于吞咽的基本神經中樞和心血管中樞均位于延髓,食物經過食管時引起食管局部(尤其是位于左心房水平的食管)的收縮和膨脹,刺激迷走神經,節后纖維末梢釋放乙酰膽堿與心臟M受體結合,加速心肌復極過程,縮短動作電位時程和不應期,心肌傳導速度減慢,可誘發心房異位起搏點的自律性增高,產生心動過速,直至食管內無相關刺激為止。有人做過一個試驗,即將氣囊放在患者食管下段,氣囊充氣后食管擴張,心律失常發生;如果氣囊擴張前應用足夠劑量的阿托品1.2mg靜注,便可防止食管擴張所產生的心律失常。至于食管無解剖及功能異常者,其吞咽時誘發心律失常的機理如何?Suarez等[3]報告他們采用食管氣囊充氣膨脹做激發實驗,發現食管內相當廣泛的部位均可引起心律失常,用機械方法刺激食管壁的任何部位亦出現相同現象。因此認為正常食管蠕動刺激使迷走神經反射增強可能是本病發病機理。
快速型心律失常的發病機理說法不一。Engle等認為是食管膨脹對鄰近的左心房機械性刺激所致。部分學者認為與交感神經興奮及其介質釋放增多有關,但是目前較多的報告提出這種反射仍然是通過迷走神經所引起。動物試驗表明迷走神經興奮時,由于心房肌的不應期縮短和復極的不一致性,可能激發房性異位活動。Suarez等認為心房肌不應期縮短與傳導延遲同時存在可導致心房內微型折返引起。
2.4臨床表現主要為吞咽食物數秒鐘后出現心悸,可伴有頭暈、乏力及視物不清,一般無暈厥,吞咽干硬食物時癥狀加重,多數病例吞咽動作停止時心律失常發作亦停止。按壓頸動脈竇及瓦氏動作既不能誘發快速型心律失常,亦不能對心動過速產生影響。臨床表現與心律失常類型密切相關。吞咽時呈緩慢型者多因心搏過緩或心室停搏致心排血量嚴重不足而發生暫時性腦缺血,輕者感眩暈或視力模糊,重者呈昏厥或昏迷。吞咽時呈快速型者則極少發生昏厥,均以心悸為主,有時伴輕度頭暈。
2.5預后預后較佳。文獻中僅1例伴有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因吞咽時反復發作阿-斯綜合征,2年后死亡。1988年汪衛平報告2例中有1例死亡,提示老年人不論有無器質性心臟病均不宜吞較硬的食物。本文報告6例經治療均痊愈。
2.6治療以藥物治療為主。緩慢型心律失常者應用抗膽堿能藥物可收到一定療效。部分患者療效不滿意且易出現對阿托品不能耐受的副作用。其他擬交感神經藥物如腎上腺素、異丙腎上腺素及麻黃素等也可防止或減輕反射性心律失常,或當極度竇性心動過緩或/及傳導阻滯時,促使逸搏節律提早出現。部分患者因內科治療無效且癥狀嚴重者可行食管下段環行肌切除術和兩側迷走神經切斷術,已達到癥狀消失或部分緩解。
快速型心律失常者奎尼丁、心得安有效。其中奎尼丁可使90%病例癥狀緩解,心得安亦有一定療效,二者和用效果最佳。亦有用利血平治愈的報道[4]。對于洋地黃類強心藥物的應用意見不統一,有人認為應避免使用洋地黃,因可能促進反射的發生。但亦有用洋地黃、地高辛、西地蘭治療使癥狀緩解的報告。對于心律失常導致昏厥反復發作者,如內科治療無效,應考慮手術治療。
【參考文獻】
1TomlinsonIW,FoxKM.Carcinomaoftheoesophaguswith“swallowsyncope”.BMJ,1975,2(2):315-316.
2GreenpsonAJ,VolosinKT.Swallowing-inducedartrailtachy-cardia:Electrophysiologicandpharmacologicobservations.PACA,1988,11(6):1566-1570.
1.項目教學法在分析旅游企業崗位能力的基礎上,在課程教學中精心設計訓練項目。訓練項目是比較綜合的技能組合,分解成各項有意義、有趣味、具體的簡單任務和復雜的實用任務。將一個相對獨立的項目交由學生處理,收集信息,設計方案,實施項目,并對其進行評價。2.案例教學法是通過對一個具體旅游市場營銷活動情境的描述,引導學生對特殊情境進行討論的一種教學方法。通過案例分析和研究,達到為今后從事旅游營銷策劃做準備的目的。3.角色扮演法是學生通過對不同角色的扮演,體驗自身角色的內涵及對方角色的心理,展現旅游市場營銷實踐中各種角色的“為”和“位”。4.模擬情景教學法是在一種人造的情境或環境里學習旅游企業各崗位所需的營銷知識、技能和能力。模擬訓練給學生身臨其境的感覺,成本較低,提供重復訓練的機會,可以隨時進行過程評價。5.頭腦風暴法是教師引導學生就某一旅游市場營銷問題自由發表意見,是一種可以在最短時間里獲得最多思想和觀點的方法。(四)行動導向教學法的實施流程1.確定主題。教師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教學目標和教學項目,學生在明確任務目標的基礎上查找資料、獨立思考、進行小組討論。2.活動準備。根據教學目標,教師引導學生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3.實施項目。教師提出問題引導學生思考和討論,進行旅游市場營銷策劃,培養學生“知行合一”的能力。4.評價成果。學生各抒己見,展示活動成果,接受師生評價。
二、旅游市場營銷課程教學中應用行動導向教學法的必要性
(一)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生的學習需求和動機主導著學生的自主學習行為,學生的學習動機對學習效果具有強大的作用,影響著他們對知識的篩選和學習。區別于傳統的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的灌輸式教學,旅游市場營銷課程實施行動導向教學更注重學生的主體性、主動性和自主性的發揮。開放課堂,把社會問題引進教學;開放校園,增強校企聯合培養。在行動導向的教學過程中,吸引社會各方廣泛參與,采用項目教學、模擬練習等多種形式,使學生變被動聽講為主動參與。將知識、技能螺旋式地融于任務或項目中。學生身臨其境地去解決問題,獨立做出決策,從而促進學生積極思考,主動探索,認真參與討論,大膽發表自己的觀點。取自行業最新的豐富、生動的營銷實例,易于學生理解,增強學生對旅游市場營銷理論和各營銷環節的直觀認識,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二)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以學生為中心組織教學過程,在學生的積極行動中培養其職業素質和實踐技能。行動導向教學根據旅游市場營銷工作崗位的技能要求,為學生提供模擬、逼真的營銷情景,對培養和提高學生旅游市場調研和營銷策劃能力有很大幫助。要求學生學會運用一定的邏輯思維能力發現問題和分析問題,找出問題的因果關系,并擬定解決方案,然后參與課堂討論、交換意見,使學生解決問題的想象力得到激發,最后形成有創意的方案。行動導向教學重視結論的思考過程及解決問題的方法,因此有助于培養、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在今后工作中遇到問題時能夠很快找出問題的切入點和解決問題的關鍵。行動導向教學具有啟發性,有利于拓展學生的思維,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提高學生的專業素養。
(三)培養符合旅游業發展需要的人才旅游業快速發展的同時,旅游高等教育也有了很大的發展。高等院校要根據旅游業的發展趨勢和人才市場的需求來調整和確定人才培養計劃,盡可能做到“以需定產”。高校旅游管理專業應當面向21世紀中國旅游業的發展,培養重實踐、綜合素質高、富有創新精神的應用型旅游管理人才。學生的學習活動是教學過程的核心,教學過程是影響教育質量的關鍵。在真實或仿真的工作環境中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使學生獨立自主嘗試解決真實性問題,形成符合旅游企業需要的行動能力和從業素質。
三、旅游市場營銷課程應用行動導向教學法的啟示
(一)構建模塊化課程體系高校應聘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旅游企業的管理專家,從職業崗位能力要求出發,對教學改革與建設提出意見,并直接參與學校專業課程設置與專業教學改革,使培養的學生更加適應旅游企業的需求。由旅游企業從業人員和有經驗的教師共同討論,進行職業分析,按照職業崗位群確立目標,開發基于市場需求的專業和課程。根據對工作任務的分解構建起模塊化課程體系,組織教師和旅游企業從業人員結合人才培養模式和基于工作過程的課程模塊進行教材編寫。
(二)不斷提高教師團隊的實踐能力行動導向教學要求教師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與豐富的實踐知識和經驗,教師歸納、引導水平的高低影響到行動導向教學是否成功。教師要善于在學生討論過程中,根據情況因勢利導,不斷給予啟發。學校應通過培訓、深造、引進、聘用等途徑打造素質優良、專兼結合的有較強實踐操作技能的教師隊伍。可在師資培訓項目中增加案例教學法、項目教學法等內容。委派教師到合作企業鍛煉,鼓勵教師到旅游企業調研,適度參與旅游企業的營銷咨詢或營銷策劃,將旅游企業成功的策劃與運營實例轉化為教學案例。
【關鍵詞】大學生旅游市場開發
自教育制度改革以來,高校的連年擴招,在校大學生人數的不斷攀升,一個龐大的蘊藏著巨大的商機的大學生旅游消費市場日漸形成,大學生旅游市場正逐步成為中國旅游市場的新亮點,因此在充分調研大學生旅游市場現狀的基礎上分析其的可操作性,大學生旅游市場存在的問題,進而確立大學生旅游市場開發的策略。
一、大學生旅游市場的特征
1.旅游消費水平較低
大學生仍屬于消費一族,他們的日常生活費用主要來源于家庭,大學生在經濟上對父母的依賴性還是非常大的。所以旅游消費對于大學生而言在現階段仍是屬于奢侈消費。他們渴望外出旅游,但由于經濟來源的制約,消費能力不高,因此,他們一般對旅游的條件要求不高。
2.旅游時間比較集中
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完成學業,因此只能利用課余時間旅游。而他們的閑暇時間主要是周末、法定假日、寒暑假,大約有170天假期,約占全年的47%。其實大學生的時間不僅于此,有人經過統計分析得出大學四年時間可以讀完3.3個本科,可見大學生閑暇時間較多。
3.出游方式呈現多樣性
現在大學校園內通過網絡尋找一起出游的同學已經逐漸成為一種潮流,志同道合的年輕人一起出游,都選用AA制,不但能拓寬自己人際交往,在選擇上又有更大自。另外假期單騎遠征、情侶自助游等其他的旅游方式也越來越受到大學生的歡迎。出游方式的多樣化反應了大學生的個性化趨勢明顯。
4.大學生容易接受新產品、新消費和新的生活方式
大學生作為一個集中的旅游群體,旅游決策易受同學或朋友等相關群體影響。再加上旅游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大學生旅游常常沒有充分的前期準備,情緒易波動,從眾心理顯著;同時,由于市場集中,群體間聯系廣泛,旅游信息傳遞迅速。他們消費心理、消費習慣尚不穩定,消費需求具有較大彈性和可誘導性;他們感性消費、個性消費、群體消費、社交娛樂傾向明顯,因此旅行社可以充分利用這一點進行相關的產品推銷。
二、大學生旅游市場開發的可行性
1.大學生旅游市場的規模巨大
自1999年教育制度改革以來,在政府要求之下,全國各高校連年擴招,在校本專科學生人數日益增多。這幾年的招生人數以每年高達30%的速度遞增,到2005年年底,全國高校在校大學生人數己經達到1508.6萬人。根據教育規劃,高等教育到2007年將進入大眾化階段,適齡青年上大學的比例將達到15%,到2010年達到20%。龐大的大學生消費市場已逐漸成為旅游企業必爭的重要陣地。
2.大學生的旅游動機強烈
雖然大學生已經從繁重的高中課業中擺脫出來了,進入了相對輕松的大學生活,但是大學生的活動范圍往往局限于教室、食堂和宿舍的三點一線。枯燥的生活和他們所面對的壓力使得他們有著強烈的出游愿望,渴望走出校園,親近大自然,使他們的身心徹底放松,消除憂愁與煩惱。并且自古中國就有教育旅游、認知旅游的存在,以及“行萬里路,破萬卷書”的古訓,使得當代大學生一擁有較多的閑暇時間,就迫不及待地背上書包走出校園去體驗行天下的感覺。
3.旅游設施的日趨完善
我國旅游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具備了相當規模,基本能滿足中國旅游市場發展的需要。其中青年旅館、大學生旅游網等與大學生旅游市場相關的旅游基礎設施開始嶄露頭角,并得到市場的肯定,如第一家青年旅館于1998年在廣東肇慶七星巖景區建立以后,相繼在北京、上海、大連等各大城市開設了100多家分館,初步形成一定規模網絡體系。這都為大學生旅游市場的開發提供了一定的物質基礎。景點門票價格相對較高,部分大學生有跟旅行社旅游的愿望,但一般的旅行社都以團體報價,靈活性較差。
三、開發大學生旅游市場的戰略
1.確定營銷的層次,來提高品牌影響力
大學生對旅游市場,以及旅游產品的提供商知之甚少,由此造成的信息不對稱,極易造成其對品牌的依賴性。因為在他們看來,品牌意味著品味、安全系數高,服務產品、服務態度好這樣的既定價值性判斷。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誰能越先成功打造自己的具有良好口碑的優質品牌,誰就能越早形成自己的競爭比較優勢。
2.注重產品價格比
產品提供商,必須在充分估計到此種條件下,設定一個比較客觀理性的收費標準,杜絕定價過程中虛高虛低等商業欺詐行為。市場需求的不同,決定了產品的價格高低。不同銷售狀態下,同一產品可能產生一定的價格差。因此產品提供商,必須根據時節的不同,及時的調整價格。這樣有利于盤活閑散資源,吸引更多的大學生客源,創造更多的利潤。
3.采取靈活多樣的產品宣傳推廣方式
在校園的廣播臺、電視臺對在校大學生的精神生活有著較為強大的影響作用,而且比一般的校外媒體具有更強的親和力,因此產品提供商通過給其提供贊助的方式,發揮這個平臺的作用,會起到較為良好的效果。
參考文獻:
[1]朱鎮.我國大學生旅游空間行為特征分析[J].利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5,(6).
本文采用問卷調查的方法,對河南安陽市在校大學生進行了隨機抽樣調查。調查共發放問卷400份,共回收問卷382份,回收率達95.50%。其中有效問卷370份,占96.86%。在本次調查中,受訪在校大學生男生125人,占樣本總數的33.78%;女生人數245人,占樣本總數的66.22%。
調查結果
(一)大學生對旅游的態度及出游次數
調查顯示,大學生在回答“您喜歡旅游嗎”時選擇“喜歡”的有219人,占樣本總數的59.19%;選擇“非常喜歡”的有100人,占樣本總數的27.03%(見圖1)。以上二者占樣本總數的86.22%。而當回答“您每年外出旅游的次數”時,選擇“一次以下(含一次)”的有216人,占樣本總數的58.38%;選擇“二次”的有100人,占樣本總數的27.03%(見圖2)。同時,占樣本總數55.95%的人經常會有外出旅游的計劃,40.00%的人偶爾會有出游的計劃。
上述調查反映了在校大學生有著強烈的出游愿望,而卻很少實現出游愿望。出游愿望與出游次數明顯的不協調。
(二)在校大學生旅游消費情況
調查顯示,在回答“每月可支配的費用”時,其中有198人選擇“300元以下”,占樣本總數的53.51%;有143人選擇“300-500元”,占樣本總數的38.65%;僅有29人選擇“500元以上”,僅占7.84%。據此可以將在校大學生每月生活費用分為高、中、低三個標準。其中以中、低標準最多,占92.16%。可見處于中、低標準的在校大學生具有較大的市場開拓潛力。
在校大學生外出旅游花費較低。在回答“外出旅游花費的可接受范圍”時,其中有197人選擇“200元以下”,占樣本總數的53.24%;有135人選擇“200-300元”,占樣本總數的36.49%;有38人選擇“300元以上”,僅占樣本總數的10.27%。
在校大學生經濟上不能自立。其中有240人的外出花費主要來源于家庭給的生活費用,占樣本總數的64.87%;有85人的外出花費主要來源于自己打工、兼職所得,占樣本總數的22.97%;有45人的外出花費來源于其他途徑(獎學金等),占樣本總數的12.16%。
以上三方面均說明在校大學生屬于低消費群體,經濟條件與其他旅游客源市場相比較差,消費水平與其他客源市場相比較低。
(三)在校大學生出游時段的選擇
調查顯示,以往出游時段的選擇以寒暑假為主,占樣本總數的56.76%。寒暑假假期時間較長,在校大學生能夠回家和家人團聚,能夠和家人一起外出旅游,因此出游率較高。另外,寒暑假期間在校大學生可以打工,在學期開始前外出旅游,使身心得到放松。
(四)在校大學生出游目的地、旅游景觀類型的選擇
調查顯示,對待旅游目的地的選擇上,占樣本總數53.51%的198人偏向于外地;選擇市區的有65人,占樣本總數的17.57%;選擇市郊的有107人,占樣本總數的28.92%(見圖3)。對于旅游景觀類型的選擇上,有42人選擇“歷史文化古跡”,占樣本總數的11.35%;有280人選擇“自然山水風光”,占樣本總數的75.68%;有48人選擇“探險式的遠足”,占樣本總數的12.97%(見圖4)。
以上兩方面說明,自然旅游資源在在校大學生旅游產品的開發設計中應該占據重要地位。對旅游目的地的選擇傾向反映出了在校大學生的旅游動機與需求。
調查結果的相關分析
相關分析是研究變量之間關系密切程度的一種統計方法,常用于了解兩類現象發展變化的方向和大小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這種關系是用概率來統計的,如果該概率大小合適,偶然發生的可能性是不可能成立的。通常尋找的相關性概率值低于0.05,意味著統計結果的偶然性越低于這個概率,數據統計意義越大。而回歸分析是一種從事物因果關系出發進行預測的方法,根據統計資料求得因果關系的相關系數,相關系數越大,因果關系越密切。通過相關系數就可確定回歸方程,預測今后事物發展的趨勢。本文運用Pearson相關分析法對旅游意愿、旅游次數、可支配費用和可接受費用四個主要因子進行了相關分析,結果(見表1)。
由相關分析可知,旅游意愿、旅游次數、可支配費用與可接受費用之間顯著相關(P<0.01),可支配費用與可接受費用之間相關最高,基本接近1。為了進一步考察它們之間的關系,本文以旅游次數為因變量y,旅游意愿為自變量x1,可支配費用為x2,可接受費用為x3,采用stepwise法進行回歸分析,結果(見表2)。
由結果可知,進入回歸方程的顯著變量共2個,標準化回歸方程為:Y=0.168x1+0.795x3,因此,旅游意愿和可接受費用能有效預測旅游次數。這是根據本次調查數據得出的大學生出游次數的回歸方程,雖然影響大學生出游次數的因子還有很多,而且限于本次調查的空間范圍的局限性,這個模型的解釋功能也是有限的,但是它闡明了影響大學生出游次數的兩個最重要的因子—旅游意愿和可支配費用,解釋了這種行為的客觀存在,而且也驗證了與可支配費用相比,可自由支配的費用才是影響大學生出游的最直接的因子。
結論及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發現,大學生整體呈現出旅游動機較強、旅游審美水平較高、閑暇時間較多和潛力巨大等特點。這些都應該成為認識這個細分市場的關注點。同時,這個市場中有一對矛盾特別突出,即旅游動機和出游次數的矛盾,其主要原因是可自由支配的費用太低。表面上看,似乎這個市場的消費能力是有限的,但是從長遠來看,他們是未來旅游消費的主體,所以無論從旅游企業還是政府來講,都應該對這個市場引起足夠的重視。旅游企業可以提前培育強有力的潛在市場占有率,政府在培育大學生旅游觀念和行為中,一是豐富了教育的方式和內容,二是培育了國內旅游消費的市場,第三也是實行全民旅游計劃的重要一環。
因此,旅行社應當針對大學生市場獨有的特點,采用薄利多銷、推出淡季學生團等設計原則開發可行的旅游產品,如修學旅游、體育旅游、探險旅游等。
另外,從各級教育管理部門和高等院校方面來看,隨著素質教育的提出,社會對大學生能力要求不斷提高,校內教育在某些方面的難作為越來越明顯。而外出旅游不失為補充校內教育、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途徑。而大學生旅游作為公益事業,政府應當給予相關旅游服務企業在投資、經營、用工等方面以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及高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加強相關部門的監督工作,使在校大學生旅游市場的開拓、發展過程規范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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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勤.校企合作,開展高校體驗旅游[J].旅游研究與實踐,2000(1)
一、在審理確認案件中,應通過什么程序進行確認
確認違法作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置程序,假如不能依法作出,賠償請求人就無法申請賠償,賠償制度則形同虛設。②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情形應予賠償的,通過什么程序進行確認,法律規定不明確.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這一司法解釋,該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原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有義務對其合法性作出說明。從這一規定理解,確認案件從某種角度上接近行政案件,原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有對其司法合法性說明的義務和負有舉證責任。且舉證責任應是倒置的。筆者認為此種規定無形增加了人民法院賠償范圍,而且使當事人或案外人輕易啟動賠償確認程序。如該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三項規定:“違法查封、扣押、執行案外人財產,給案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確認違法。”按這項規定,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應僅對查封、扣押、執行的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和說明,若對查封、扣押、執行的財產是否屬于案外人再由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進行舉證,對作出司法行為人民法院即是不公平的。對此類確認案件就不能嚴格依照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案外人就查封、扣押、執行的財產進行“所有權”的舉證,若仍由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進行舉證,無形加重了法院負擔,如同審理了一個新的確權的民事案件。在實踐中經常會碰到以下情形,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被執行人,執行了被保管人(案外人)財產,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是被執行人,執行了出租人(案外人)的財產。被執行財產若是不動產或需登記的動產,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未盡審查義務即可確認違法.但實踐中大多被執行財產為動產,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可以提出異議,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就案外人異議是否成立可對被執行財產采取控制性措施或處分性措施,或裁定駁回異議。但現行法律對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時間沒有規定,有的被執行財產為動產的往往被作出司法行為法院采取了拍賣變更等處分性措施后,案外人不提異議而徑行提出國家賠償。或對動產作出處分性措施時間較長后,案外人才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時間又較晚,此類案件再由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進行舉證,顯然工作難度較大。因此在審理民事訴訟司法賠償確認案件中,不能單一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或單一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應建立一部單獨適用賠償確認的程序。
二、在審理確認案件中,基層法院作為確認違法義務機關與確認申請人是否可以和解
賠償法及賠償法司法解釋沒有對審理確認案件是否可以調解作出規定。在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不適用調解。理由是:首先雙方進行和解沒有法律依據,從審理確認案件參照行政訴訟程序的角度看,確認案件不僅涉及當事人利益,還關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權威。另外法釋(2004)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第二條二款明確規定,確認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以此規定看司法行為是否違法應由中級法院確認。而法釋(2000)2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申請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先行確認。申請確認的,應當先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規定已與(2004)10號司法解釋相抵觸,故基層法院若與確認申請人達成了和解,即是確認了自身司法行為的違法,因此是與司法解釋規定相違反的。因此基層人民法院與確認申請人在確認案件審理中是不適用和解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和解。理由是審理確認案件及賠償案件也是審判工作的組成部分,應當遵循定紛止爭、息訴服判的原則。只要確認申請人出于自愿,不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達成和解未嘗不可。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和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平息糾紛的有效方式,隨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審判壓力越來越大,為減少訴累,減少涉法訪案件發生,基層法院在確認案件立案前可以與請求人和解,在確認案件審理中也可以和解,達成和解后不但會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也會降低司法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三、關于民事訴訟、行政司法賠償的歸責問題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解決國家為什么要對某一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是法律上的可責性是什么?沒有法律上的可責性,國家就不應當承擔責任。其實踐意義是體現了國家對國家侵權行為的法律態度,明確了國家承擔責任的正當性理由和根據。③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按此規定,我國民事、行政司法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責任原則。何為“違法”,理論上對“違法”的廣義解釋與實踐中的狹義的“違法”解釋有較大差別。理論上主張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違法歸責的學者一般都認為,違法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國家侵權主體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2)國家侵權主體的行為雖然沒有違反上述文件的明確規定,但違反法的原則和精神;(3)國家侵權主體沒有履行對特定人的職責義務,或違反對特定人的職責與義務;(4)國家侵權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或沒有盡到合理注重。按上述“違法”廣義的理解,既然包括違反成文法也包括違反法的原則和立法精神;既然包括作為性違法,也包括不作為性違法,廣義解釋傾向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④但司法實踐中通常將“違法”僅僅認為是法院的司法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筆者認為我國現有的國情與法律傳統,廣義的“違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理由是,我國現有的民事、行政法官隊伍真正實現職業化尚需一段時期,若以廣義違法解釋,勢必造成大量國家賠償案件發生。二是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法律的原則,法律的精神等非成文不是有可操作性的內容在實踐中較成文法律難已把握和操作,現行法院民事裁判中引用法的原則與精神作為法律依據的也較為鮮見。
還有其他觀點認為,民事行政司法賠償歸責采取違法或過錯原則,即法院的司法行為違法或有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還有的主張采取違法并過錯原則,認為違法與過錯的概念存在交叉,違法的民事、行政司法行為絕大部分存在過錯,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民事、司法行為違法或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重合的現象;實踐中存在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民事、行政司法行為違法,但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沒有過錯,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承擔墊付責任;也有的主張采取結果歸責原則,即不論是民事、行政司法行為是否違法,是否有過錯,只要給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⑤
筆者認為,針對上述觀點的合理性,考慮我國賠償法實施十二年來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建議確立以狹義的“違法原則”為主,過錯等其他原則為補充的歸責原則體系。即將民事行政司法行為劃分為一般的司法侵權行為與非凡的司法侵權行為兩大類。將作為的司法行為確定為一般的司法侵權行為,如民事行政訴訟中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性措施,從規范性的法律成文規定中可直接認定,是一個客觀的判定標準,不必考量作出司法行為的過錯。將不作為的司法行為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如法釋(2004)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第十一條中第九項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故意不履行監管職責,發生滅失或者其他后果,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這里就要強調是不作為中的主觀因素;其是否有過錯,強調了故意不履行監管職責,又如該解釋第十項中的對已經發現的被執行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其不作為的司法行為的主觀因素是否存有過錯,但對上述情形,假如受到行政干預則屬另外情形,在現有法院的司法體制下,地方國有企業、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法院司法地位的獨立性并沒有全面體現。此類不作為案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應予以嚴格限制。另外,因第三人過錯導致的法院司法行為沒有違法也沒有過錯、致使案外人財產損失的,應建立國家補償制度。如甲與乙訂立保管合同,甲是保管人,申請執行人丙提供執行甲的保管財產作為執行對象。被執行人甲又故意不向法院說明財產所有權,執行完畢后,申請執行人丙又不具備回轉財產的能力,此時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在既不違法又不過錯的情形下應承擔的適當補償責任。
四、執行依據被撤銷前進行的司法拘留是否適當國家賠償(即合法強制措施賠不賠的問題)
基層法院在執行甲與乙債務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乙在法律文書生效后的執行過程中,擅自轉移了法院查封的物品并具有其他妨害執行的行為,該基層法院對乙進行了司法拘留。在終結后甲與乙的債務糾紛的法律文書經再審被上級法院依法撤銷。針對執行依據撤銷前的司法拘留是否適用國家賠償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民事訴訟錯判不賠償”原則,對此行為不應予以國家賠償。民事訴訟錯判通常表現為設定、變更、解除訴訟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錯誤,與刑事訴訟賠償有嚴格的區別,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完全是刑事訴訟錯判的被動承受者,偵查、檢察機關與犯罪嫌疑人之間不可能處于平等地位。而民事訴訟的被告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既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檢察機關申訴提起抗訴等多種途徑進行自身的權利維護,也可在執行錯誤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通過執行回轉來進行救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責任原則,確認違法是指以法律條文作為客觀標準來衡量行為是否違法,因此只要在執行程序中對其司法拘留行為不存在違法性,即不能適用國家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適用國家賠償。理由是執行依據被撤銷說明了執行依據的錯誤,在執行錯誤的執行依據的過程中,雖然執行行為嚴格依照了法律規定,但實際發生了被執行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應參照刑事司法賠償的結果歸責原則。對被執行人應給予國家賠償。
筆者的觀點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即對此類案件不適用國家賠償,首先,按照法釋(2004)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此類案件的當事人既不屬于第五條的規定的直接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六項情形。也不屬于第十一條規定應當確認違法的十五種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將此類情形適用國家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另外,在我國再審制度尚不完善的現實情況下,法院的既判力會受到抗訴、當事人申訴、審判監督程序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若當事人對判決不服,便以妨害執行對抗法院的司法行為,執行依據被變更或撤銷后又申請國家賠償,必然會導致鼓勵被執行人妨害執行行為的增加,使執行秩序更加混亂。并且在執行依據變更或撤銷前,被執行人可以先行配合法院司法行為,其損失可通過執行回轉進行救濟,妨害執行并不是其唯一選擇的途徑。
五、關于查封、扣押、財產保全、執行案外人財產的適用國家賠償有關問題
近年來,案外人作為國家賠償申請人的案件逐年上升,主要表現為錯誤財產保全案外人財產和錯誤執行案外人財產。其主要情形為以下幾種:1、依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導致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害;2、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害的;3、法院依職權作出錯誤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4、因第三人過錯導致財產保全、執行措施錯誤導致案外的財產損害;5、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6、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7、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8、因不可抗力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后果的;9、被執行人將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還款保證的,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10、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對象錯誤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11、被執行人占有財產明知占有財產不屬于自己所有而又說明的,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僅指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三類違法情形、賠償請求人有權要求賠償,實踐中,對案外人的財產發生了上述三類違法行為哪些屬于賠償范圍,哪些不屬于賠償范圍,由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太過于原則,因此在處理法院司法行為侵害案外人財產在確定賠償范圍上存在較大爭議。法釋(2000)2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將第1項、第2項、第5項、第7項、第8項情形明確規定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情形。其中第1項、第2項情形也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具體體現,申請保全的申請人由于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賠償。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在舉證主張其權利的同時也負擔有舉證錯誤給他造成財產損失后應予賠償的風險,體現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⑥第五項情形表現為非職權行為不能成為引起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這種非職權行為只能因其性質而由其他法律加以調整。第7項與第8項情形體現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既無違法情形又無過錯當然不適用國家賠償。針對第3項情形,法釋(2000)27號司法解釋第三條也列舉了六種司法行為應當確認為違法,但前提必須是違法。但第4項、第9項、第10項、第11項情形現行法律與司法解釋均沒有規定。第6項情形在法釋(2000)27號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三項予以規定,但實踐中存有諸多爭議。其具體規定為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包括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根據此項規定,導致案外人作為國家賠償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法院司法行為違法,二是被執行財產是案外人財產,三是不能執行回轉。但根據執行回轉的概念,是指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由執行人員采取措施,強制一方當事人將所得的利益退還給原來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況的一種制度。⑦由于案外人不是被執行人且侵害案外人的財產的案件執行依據一般情況下非經再審等程序一般都沒有被撤銷。即不存在執行回轉的情形。因此應將此條應修改為:“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申請執行人無法將財產返還的。”
針對第4項、第9項、第10項、第11項的情形,均屬于非法院司法行為唯一原因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情形,法釋(2000)27號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情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因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根據這一規定,在國家賠償案件可否追加導致案外人財產損害的其他人員為共同被告或追加為第三人,現行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在程序上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分別處理。首先確認法院的司法行為是否違法或存有過錯。如第4項情形,第三人與申請執行人出偽證證實案外人財產為被執行人所有,導致法院作出處分性執行措施,若作出司法行為法院未盡審查義務或對案外人異議未進行聽證,第三人與申請執行人與法院共同列為賠償義務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僅對違法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承擔責任,同理對第9項、第10項、第11項情形,應將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有違法情形訴訟參與人、案外人存有過錯致使損害結果一果多因的情況時,應當縷順案件中的多個法律關系,各自區分責任,非凡是考慮到申請執行人取得案外人財產沒有法律依據及被執行人過錯,不能過分強調案外人權利,而忽視國家利益,亦不能強調國家利益,而不承擔法院而司法行為的違法或過錯而應負賠償直接損失的責任。
六、關于時效的問題
結合我國國家賠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關于時效相關規定,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時效是請求時效而不是訴訟時效,即不適用時效中斷的規定。按照法釋(2004)10號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三)確認申請人應當在司法行為發生或者知道,應當說知道司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根據本條規定,司法行為有實際開始發生時間,司法行為完成(結束)時間,確認申請人知道司法行為(損害)發生時間和確認申請人應當說知道司法行為(損害)發生時間等,這幾種時間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完全重合,時效的起點也會完全不同,而本條規定又是一個選擇性條款,并且確認申請人既包括案件當事人也包括案外人,對于不同的確認申請主體適用哪一標準確定時效會產生歧義。如違法查封、扣押、執行案外人財產確認案件中,在查封扣押之日是司法行為發生之日,經過拍賣、變賣執行也是司法行為發生之日,前者是司法行為的控制性措施,后者是司法行為的處分性措施,二者起算時效時間起點也各不相同。若以前者控制性措施計算請求時效起點,控制性措施尚未對案外人造成損害,案外人的申請很難進入國家賠償確認程序,對案外顯然不公平,因此,本條若以造成損害的司法行為發生之日為請求時效的起點更為客觀和準確。
另外,在本條中“司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與“知道、應當知道司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的適用上應首先選擇前者,只有在確認申請人經過舉證作出合理說明后才能適用后者,假如這樣規定會更加嚴格時效和便于操作,有利于訴訟程序的治理。
七、對法釋(2004)10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十項的理解
論文關鍵詞 代位求償權 法定權利 被保險人 索賠請求權
一、案例簡介
2012年8月,廣州某鋁業公司(簡稱鋁業公司)委托深圳某物流公司(簡稱物流公司)運輸一批鋁型材從廣州增城荔城鎮西郊到澳大利亞布里斯本。行駛至荔新公路段,由于承運車輛剎車失靈導致車輛撞到路邊花基,交通事故認定承運車輛負全責。貨損發生后,2012年11月廣州某保險公司(簡稱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后根據與鋁業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事件經過等資料向鋁業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2萬多元。賠償后,鋁業公司全然不顧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在2012年12月向物流公司索賠了人民幣7萬多。鋁業公司是保險公司重要的客戶,也是物流公司生意上的重要合作伙伴。
保險公司以代位求償權為案由訴至法院,物流公司以已經支付鋁業公司所有損失賠款抗辯。庭審中,法院以查清被保險人具體損失構成為由追加鋁業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鋁業公司因已經向物流公司惡意索賠,為免再次糾紛拒絕出庭應訴。
在庭審中,法官歸納本次庭審的焦點是:本案中的代位求償權究竟是適用法定主義還是意定主義?即被保險人向第三人索賠是否就意味否定被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也就是本案中的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權。
二、本案分析
本案的本質問題就在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索賠請求權的沖突問題。保險人代位權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索賠請求權是指被保險人就其未能從保險人處取得賠償的損失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兩者的關系是:代位求償權來源于被保險人索賠請求權的讓渡,當保險金可以賠償被保險人全部損失的情形下,兩者不會發生沖突。只有在不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時,兩者會存在競合。
實踐中,這種情形很多,如第三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于已經由合同明確約定,遠遠小于被保險人所實際遭受的損失,或者如本案一樣,被保險人利用自己地位優勢分別向保險公司和物流公司索賠,在庭審過程中卻惡意不出庭造成事實部分無法查清。此時,保險人代位權與被保險人求償權何者優先,即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中誰可以優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關系到保險人代位權和被保險人求償權何者能夠實現的問題,對當事人利益影響甚大,因此也是司法實踐中必須予以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以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設定的債權轉移制度
本案中的法律關系如下:一是因為物流公司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權行為,二是鋁業公司和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這時,被保險人就擁有了兩種請求權:(1)對于物流公司的損失賠償請求權;(2)是對于保險公司保險金的給付請求權。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損失請求權是代位求償權的前提。被保險人既向保險公司索賠,又向第三人索賠的行為構成了被保險人的雙重索賠請求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理依據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則。豍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我國《保險法》第60條規定了應當在保險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也是本案法官為什么追加鋁業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原因。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應當適用法定主義
有的學者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應當保護被保險人(弱勢權利主體)利益。代位求償權應用法定主義損害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并不涉及國家和公共利益,應當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商定決定是否實施代位求償權豎。而我國《保險法》第60、61條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進行了明確規定,由我國法律對保險法的規定可見保險代位權應當屬于保險人的法定權利,自被保險人簽訂《權益轉讓書》起享有。這意味著被保險人不能隨意放棄和處分自己的權利,而保險公司因代位求償權訴至法院的時候,法院也應當受理,而不能因為被保險人重復索賠而剝奪保險公司的訴權。
筆者認為:(1)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定主義維護了保險制度的基石。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保險代位求償權事實上是維護了保險人的利益從而維護了損失補償原則這一根本原則。人們買保險的主要原因是為了“分散損失,聚合危險”,除了保險金的繳納,賦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也是保證保險人得以追償第三人的不當得利這一法律行為的行使。為了威懾第三人的過錯行為,也同樣保險人代表被保險人去追償損失更有效率。因為如果被保險人能輕易獲得賠付,那么代位求償權乃至保險制度也就不再存在了。隨著保險行業的發展,現在我國已經出現了保險代位訴訟常常發生于兩個保險人之間(因為損害賠償的第三方都投了責任保險),這也促使了律師的保險業務的發展。(2)代位求償權法定主義并不完全損害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被保險人只有在簽訂權益轉讓書之后,保險人才能獲得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如果能自己索賠,追回損失,完全可以不簽訂權益轉讓書,除非被保險人自身就存在重復索賠惡意。但如何證明被保險人得到重復賠償的事實。筆者贊同我國學則孫積祿的觀點:只是強調被保險人獲雙重賠償的事實,卻沒有說明保險人如何受到損失,這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訴訟的時候,如果被保險人明確表示要求第三方的對其的賠償不能滿足其賠償責任的或者第三方對于賠償責任和損失數額有異議,應當追加被保險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查清事實為根據。被保險人拒不出庭的或者有證據證明第三方已經賠償了被保險人損失的,法官應該勸說保險人撤訴后另行起訴被保險人(適用《保險法》第61條第3款④)。故本案法官的做法也是筆者贊同的。(3)代位求償權法定主義決定了代位求償權應當以保險人的名義行使。雖然我國《保險法》對于以誰名義行使并無定論。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取得的法定權利,保險人行使該權利無需被保險人同意。如果讓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名義行使該權利無異于非權利人行使,邏輯于理不通,實務上也無法保障代位求償權的實現;同樣也不符合我國的司法實踐。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索賠請求權地位是否平等
在不足額保險中,當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存在保險范圍外損失或自負額(率)時,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索賠請求權會發生競合,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3款也確認發生競合的可能性。對于如何處理這兩項權利的競合有三種觀點:一是“被保險人優先說”認為保護被保險人優先行使的利益。因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根本來自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權,代位權的宗旨在于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付。《德國保險契約法》第67條第一款中有“為保護當事人之利益,保險代位權的行使,不應影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權利”的規定。《日本商法典》第662條第2款規定,保險人在不損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權利的范圍內,可以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等等。二是“保險人優先說”認為保險人的代位權優先行使。在不足額保險下,應先滿足保險人的代位權,若第三者的財產還有剩余再滿足被保險人的索賠權。在不足額保險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差額部分,被保險人并未投保,其風險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如果保險人優先從第三者受償,一旦第三者賠償保險人之后再沒有可賠償的財產,則被保險人的索賠權將會落空。三認為:兩者應當平等受償,適用一般民法上債權平等權性的理論采取比例受償的處理方法,不存在優先問題,否則對保險人的利益難以保障。但平等受償直接就會產生的還是雙重賠付的問題,這與代位求償權的立法目的直接違背。
我國司法實踐中基本上側重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判決保險人敗訴,筆者贊同。《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第二款:“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訴訟,請求保險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針對本案,因為存在被保險人惡意索賠無法查清事故損失的具體構成和金額、第三人向被保險人賠付具體損失和構成、保險公司和第三人的賠償是否重復,可惜本案被保險人作為第三人拒不出庭案件基本上陷入了一個僵局。本案庭上,法官建議保險人撤訴,另行起訴被保險人以查清事實,確實定紛止爭,也不無道理。
關鍵詞:網絡;寫作材料;寫作技巧;論文保存
思慮品德課中有一種對學生來說難度較大的作業,叫小論文的寫作。這種作業如果完成得好,最能鍛煉學生的創造性思維能力。因為它要求學生,不僅要搜集到好的寫作素材,而且還要善于對這些素材進行綜合分析,整理歸納,從而為自己的寫作主題服務。學生之所以感到寫作小論文比較困難,主要原因有:閱讀面狹窄,掌握的寫作素材少;缺乏應有的寫作技巧;觀察、辨別、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薄弱;頭腦里庫存的生動、準確的書面表達語言不豐富。這些,可以說都是制約學生寫作水平提高的瓶井因素。那么,如何解決這些難題呢?充分利用校園網絡環境,引導學生自主學習,提高寫作水平,不失為一種便捷的有效的方法。
一、利用校園網絡環境,引導學生搜集相關的寫作材料
思想品德小論文的寫作,簡單地說,就是學生用自己搜集到的材料,巧妙地、嚴密地證明自己的寫作觀點的過程。所以,學生在明確了自己的寫作觀點后,要做的首要工作就是:搜集寫作材料。那么,到哪里去尋找這些材料呢?學生會感到很困難。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進步,學校的教育設施也在不斷更新。現在就象我們這些邊遠山區的農村中學,也配備了遠程教育的網絡教室,開通了寬帶網絡。為此,在平時的教學過程中,為了幫助學生寫好小論文,我鼓勵、引導他們:如果手中掌握的寫作材料不夠用,盡管到網絡中去查找。
網絡中的相關寫作材料是紛繁復雜的,如何取舍?教師的引導是關鍵。作為小論文寫作的指導教師,我認為有幾個問題是必須要引起高度重視的。第一、杜絕抄襲。學生在網絡環境下搜集到的寫作材料,是用來為自己的寫作服務的,不能大量地成為自己文章中的主要結構板塊,學生的小論文寫作,應以自己的有特點的語言為主,而不是抄襲別人的語言材料。這是學生在寫作過程中經常犯的錯誤,教師要進行正面的、有說服力的教育。要讓學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文章中如果有大量的他人作品中的原文,并且又發表,那就是剽竊;就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違法甚至可能是犯罪的行為。要對學生進行恥辱觀的教育。第二、搜集有用的、有效的寫作材料。網絡環境下的信息是超大量的。缺少寫作材料,學生感到困難;寫作材料過多,不好取舍,學生也會感覺困難。怎么辦呢?教師的正確引導極其重要。對此,我的具體做法是:引導學生,確定寫作論點后,再有目的地去搜集有用的寫作材料;搜集到的寫作材料一定要對闡述自己的論點有用、有實效;搜集到的寫作材料,語言文字要通順、準確,最好還要文字優美,讓人覺得喜歡閱讀。第三、善于對搜集到的寫作材料,進行歸類分析,綜合整理。長期堅持這種工作,會不斷豐富自己的寫作材料,使自己在寫作過程中能做到“信手拈來,為我所用”,“下筆如有神”。同時,還可能培養出自己的寫作。作為學生,如果對寫作產生了及成就感,那么,老師還能擔心他寫不出好文章嗎?第四、增強免疫能力,自覺主動地抵御來自網絡中的不良信息的傷害。中學生正處于一個人身心健康發展的關鍵時期,對不良信息的防御和抵御能力都很弱。因此,教師要想方設法,從正面和側面進行引導。網絡游戲無論怎樣好玩,畢竟都是虛擬世界。我們不可能一輩子生活在虛擬世界中,我們只能一輩子生活在現實世界中。網絡中的信息無論怎樣誘人,具有煽動性,但違法犯罪是人們言行的底線。我們說話做事都不能超越這條底線。否則,我們的自由就會受到限制。
二、掌握一定的寫作技巧,靈活運用寫作材料,準確地闡述清楚自己的寫作觀點
要想寫好思想品德小論文,必須要掌握一定的寫作技巧。最基礎的技巧,我想莫過于論文的三要素吧。要讓學生明確:論點就是自己在寫作中要闡述清楚的觀點,論據就是用來證明清楚自己觀點的各種材料,論證就是用自己搜集到的材料證明清楚論點的過程。論點根據寫作需要,可安排在文章的標題、開頭、文中、結尾。論據可以是史實、數據等。論證可以采用道理論證和事實論證。
掌握了一定的寫作技巧后,就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需要,把寫作材料運用好,從而寫出自己滿意的文章來。文章寫得好不好,反復修改是關鍵。有人說,好文章是改出來的,不是寫出來的。這話很有道理。現在,不少學生,寫作過程中,從來不用草稿,直接寫,不修改。不少學生,寫完文章后,沒有回過頭來反復看,反復思考的寫作習慣。這也是他們寫不出好文章的重要原因。所以,作為思想品德小論文的的指導教師,我反復給學生強調,修改也是寫好小論文的關鍵。
三、歸類、保存好自己的作品,最好是制作成電子文檔保存
這種做法,一方面可以可以培養和增強一個人的歸類和綜合組織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養和強化學生的寫作激情。歸類綜合能力是現代社會中人們提高生活質量的一種必備的能力,是一個人素質高的體現之一。試想一下,一個人無論在生活還是工作中,都不愿意或不善于對自己的生活用品及具體工作進行恰當的分類和整理,那么,他所做的一切事情就將是毫無頭緒的。所以,我經常鼓勵我的學生要善于對自己的作業進行歸類保存。學生歸類保存的文章多了,并且又經常拿出來翻閱,就會不斷產生滿足感和成就感,從而增強自己的寫作信心和勇氣,營造出寫作的激情。我堅信,寫作是需要激情的,有激情才可能帶來靈感,有靈感才能有精辟的見解,從而才能寫出好文章來。
四、充分利用網絡豐富學生的人文知知識
各種版本的初中思想品德教材,其內容都由三大板塊構成:法律常識,心理健康知識,國情國策。教材上的內容是有限的,要想讓學生通過思想品德小論文的寫作而強化上述知識的認知與理解,并內化成學生自己的人文素養,僅靠教材上的內容是遠遠不夠的,而網絡可以彌補其不足。這里僅以法律常識這一板塊為例,說明學生通過法律知識小論文的寫作,對其身心健康萬成長的重要性。學生通過法律常識板塊小論文的寫作,使他充分認識到:社會主義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會對個人的要求越來越高,法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依法辦事,已成為人們的共同信念;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是自身健康成長的需要;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需要;遵紀守法,學法護法是一種被人們公認的美德。小論文寫作作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它不僅讓學生記住了相關的法律知識,而且內化成了他自身的素養。在未來的人生旅途中,他知道如何用法律來維權,如何用法律來認識自己、他人、社會及其相互關系。為什么會顯發這種作用?因為在小論文的認真寫作中,他經過了深思熟慮的思考。
五、讓學生在快樂的思想品德小論文寫作中身心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