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01 10:12:5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證券市場發展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近年來,國內理論界和監管部門把市盈率的高低作為衡量股市發展的一個重要指標。的確,市盈率是判斷一國股市發展狀況的簡單、直觀的指標,但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對市盈率的比較存在概念混淆。對不同指數的市盈率、不同市場的市盈率進行橫向比較時,必須注意它的可比性。如果把美國或香港的成分指數市盈率與中國證券市場上的綜合指數市盈率相比較,就犯了概念性的錯誤。目前必須澄清錯誤認識,樹立正確理念:
第一,多種因素影響特定市場市盈率的高低。
市盈率不是一個孤立的指標,它本身受多種因素制約:一是經濟體系中其他金融品種的收益直接影響市盈率的高低。如果其他因素不變,市盈率與其他金融投資品種的收益率倒數存在正相關關系。例如,我國一年期儲蓄存款實際收益率為1.584%,倒數是63倍,而目前滬深綜合指數市盈率在40倍左右。美國以往一年期存款利率長期在4%以上,倒數是25倍,道-瓊斯股價工業平均指數市盈率是20倍左右。日本一年期存款利率不到1%,其倒數高達上百倍,所以日經指數市盈率高達50倍以上;二是市盈率與股本規模相關。市盈率與總股本和流通股本均相關,總股本和流通股本越小,市盈率就會越高,反之,就會越低;三是市盈率與其股本結構掛鉤。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全流通的,市盈率就會低一些,如果股份不是全流通的,那么流通股的市盈率就會高一些;四是市盈率與公司成長性相關;五是中國股票市場的市盈率還應考慮發行價因素。因為在較長一段時間,我國一級市場股票的平均發行市盈率在四五十倍的水平,從成本角度推動二級市場市盈率維持在較高水平。所以,我們必須客觀地科學地分析不同證券市場市盈率所受制約的影響因素,而不能教條主義地照搬。
第二,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快速發展時期維持較高的市盈率,是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
從各國經濟發展的歷史經驗看,資本市場在各國經濟的快速成長期,對于整個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為經濟發展提供低成本的直接融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中必然伴隨高市盈率現象,這是不可逾越的歷史發展階段。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紀頭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未來20年國民經濟仍將以高于7%的平均速度高速增長。從增長動力來看,迫切需要通過加大在證券市場的直接融資比率,為經濟增長提供大量的低成本資金。而在促進直接融資比例提高、證券市場快速發展、經濟持續高速增長時期,我國也將遵循“持續的牛市——高市盈率——實質性快速擴容——增加低成本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促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和經濟持續增長”的規律,這也是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
第三,中國股市目前已具有較高投資價值。
首先從市盈率水平看,2002年11月1日上證180成分指數市盈率為31.82倍,上證綜合指數市盈率為38.25倍;當日美國道-瓊斯成分指數市盈率為21.4倍;英國倫敦金融時報指數為61.86倍。考慮到我國基準利率較低,經濟增長率高,上市公司平均股本偏小,而且存在2/3的非流通股等因素,所以合理的市盈率應高于美國的同類指標。根據當前我國的存款利率和國債利率推算,合理的綜合指數市盈率水平應該在50倍以上,所以目前中國股市已經處于合理區間。其次,我國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在國內企業中屬于上乘,具有較高的投資價值。
完善資本市場結構
市場層次和品種豐富、投資主體和對象多元化是成熟資本市場的顯著特征。與之相比,我國資本市場結構單一的缺陷十分突出,已成為制約資本市場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首先,缺乏適應市場需求的多層次市場體系。在國外發達的資本市場,除了主板市場外,二板、三板市場也比較發達,有的甚至還開設了四板市場。而我國目前只有主板市場。
其次,我國資本市場投資品種十分有限,目前只有股票、基金、國債、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等五個品種,其中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規模很小,至于金融期貨、期權等衍生產品則還處于空白狀態、結構性缺陷明顯。而美國資本市場上包括衍生產品在內的投資品種有上千種之多。
第三,投資者結構還不完善,總體而言滬深股市仍屬典型的“散戶市”,機構投資者無論在數量還是資金規模上都存在很大差距。
第四,作為資本市場基石的上市公司也存在結構性缺陷,尤其體現為國有企業比重過高,而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比例偏低。
解決資本市場結構單一的矛盾,首先應著手多層次市場體系的建設,積極創造條件,適時推出二板市場,不斷完善壯大三板市場。其次,要在完善風險控制的條件下,加大金融產品創新力度。再次,進一步加大機構投資者的培育。在大力發展以開放式基金為主的各類投資基金的同時,加快退休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的發展步伐。以QFII的形式引導外國資金進入我國證券市場,組建中外合資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并逐步加以規范,使之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新興力量。同時,應盡快改善上市公司結構,改變資本市場為國有企業脫貧解困服務的觀念,為民營、中小企業及外資企業上市消除政策障礙。
實現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對接和滲透已經成為一種發展趨勢。在我國,分業體制下兩個市場的分割也已經引發了許多問題,諸如:人為限制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交易以及資金的流向;商業銀行資金運用渠道狹窄,風險不斷累積;金融市場發育不充分,利率形成機制不合理,貨幣政策效應弱化等等。
目前需要審時度勢,為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創造條件:
擴大進入市場交易的對象。1999年以來,人民銀行批準了一批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目前還應探討擴大參與者的范圍。銀行間債券市場也應該改造成為覆蓋全社會的債券市場,使之逐漸演變成為大型機構參加的公開市場。通過與商業銀行柜臺交易市場的連接,與廣大中小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相聯結,從而形成全國統一的債券市場。
探索銀行資金安全合理進入資本市場的途徑。可以考慮的方式包括:繼續允許并擴大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證券公司向銀行申請股票質押貸款的規模和范圍;設立券商融資公司,向券商融資。先期融資可以采取擔保貸款或完全抵押貸款的方式,適當的時機逐步開放信用交易;商業銀行可以為券商開展一些創新業務,比如為企業重組并購提供貸款等。
拓寬股票質押貸款的對象。積極準備在適當時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質押貸款,包括開辦企業股票質押貸款和個人股票質押貸款。并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完善登記制度、通過對質押率和質押利率的調節、增加或減少信用交易保證金等有效控制風險。
組建銀行業和保險業的證券投資基金,銀行和保險公司通過購買基金間接進入股市。同時,政府對這類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進行控制。
妥善解決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出路
由于歷史形成的原因,我國國有股、法人股比例高并且不能流通,必須通過國有股減持和流通加以解決,但這是一個逐步實現的長期過程,需要采取多元化的解決思路:
減持方式多元化。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和各種方案的不同特點,由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共同協商決定采取哪一種具體方案,如配售方案、包括回購、縮股或擴股的股權調整方案、存量發行方案、基金方案、股債轉換方案以及包括協議轉讓、拍賣、新建國有股市場等在內的第二市場方案等。
定價機制必須統一。以凈資產值為基準,再綜合考慮企業的盈利能力和行業發展前景等各種因素確定一個權數,用凈資產值來乘以這個權數,進而確定減持價格。
以凈資產左右的價格賣給老股東,來取代目前正在實施的國有股以凈資產左右的價格轉讓給外資企業。國有股以凈資產左右的價格轉讓給外資企業,仍然存在今后外資法人股的流通問題,而且失去了通過低價配售對老股東進行補償的手段,反而為今后解決其流通問題設置了障礙。
市場在資金方面不存在障礙,非流通股的流通給市場帶來的壓力也在可控范圍之內。目前非流通股總量在3600億元股左右,按凈資產左右的價格減持,只需要1萬億元左右的資金規模。只要通過股票質押貸款等方式,從銀行8萬億元儲蓄存款中分流出15%左右,就能滿足需要。然后將部分減持獲得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形式回流到股市,化解流通帶來的市場壓力。
只要政府采取的減持和流通方式得當,那么國有股和法人股完全可以在國有資產不流失、投資者不受損失、股價指數保持穩定而市盈率平穩回落的情況下進行減持和流通,從而在非流通股問題的解決上形成一個多贏格局。
深化發行制度改革
由審批制向核準制改革標志著我國的發行制度已經邁出了市場化的一大步,但監管部門的行政控制仍然存在,其結果是扭曲了資本市場融資、投資方的供求關系。而中國證券市場上存在的許多問題,都與發行制度的不合理以及行政干預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這一問題越來越成為制約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瓶頸。目前我國新股發行的認購剛剛采取市值配售法。但這一改革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新股發行速度過慢,新股發行積壓等老問題,同時又產生了中簽率過低導致市值配售的收益率過低、對法人機構投資者吸引力不夠等新問題。
要修正這些扭曲,就必須從根源入手,遵循漸進式改革的原則,對現行的發行制度作適當的調整,實行“批量招標發行、全額市值配售、集中上市”的模式。首先,將擬發行新股公司按市盈率高低進行招標,選擇一批公司待發行,同類公司中市盈率較低的優先發行;其次,選擇某一天的市值作為基準,投資者按其擁有市值多少,決定申購多少新股,申購什么新股,但是每一單位有效市值額度僅能申請集中上市股票中的一只,市值不能重復利用;然后,每一發行公司按照發行數量和申購量多少,進行配號抽簽,決定哪些賬號中簽;最后,中簽投資者存入足夠資金,購買中簽股票。在一定時間后,安排發行新股集中上市,該批股票發行上市完畢。另外,為明確市場預期,穩定市場信心,證監會發審委可預先確定每年的發行批次,以及每批發行的家數。
新發行方案的發行順序由招標市盈率決定,那些最急需資金的公司將會愿意以較低的市盈率發行,保證了資金配置到最稀缺的公司,使發行制度更加市場化。同時以市盈率高低作為發行依據,能有效抑制擬上市公司以高市盈率“圈錢”的不良動機。而且,通過批量發行和集中上市,能合理改變一段時期內新股和資金的供求關系,有效降低新股發行市盈率以及新股上市后的市盈率,使滬深市場在綜合指數不下跌的情況下大幅降低整個市場的市盈率,從而降低證券市場風險。此外,通過集中配售,可以增加每次發行的新股數量,將提高市值的利用率,提高單次申購的中簽率,增加市值配售對二級市場大戶投資者的吸引力,同時還可解決長期困擾券商的不合理的通道問題。
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
截至2002年8月底,我國中小投資者在滬深證券交易所的開戶數為6794萬戶,占投資者總數的99.47%。中小投資者是市場中的弱勢群體,需要法律法規來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首先是要建立全社會的誠信系統,培育誠信意識;其次是加強法制建設力度,完善相關配套的實施辦法和操作細則。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制定《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法》,建立健全證券民事訴訟(如集團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證據、聽證和民事賠償制度,使得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有法可依;第三是可以考慮設立中小投資者權益保障中心(或協會),為投資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及咨詢服務;第四是提高證券市場監管效率,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第五是為利益遭受侵害的中小投資者設立賠償基金;第六是加強投資者教育的基礎工作,增強投資者的維權意識,并引導投資者樹立科學的投資理念。
打造中國證券業的“旗艦”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不僅規模偏小,還普遍存在業務單一、粗放經營的特點,容易受到市場波動的影響,業務創新的能力明顯不足。這些問題導致整個證券行業效率低下,生存和發展環境惡劣,行業資源浪費嚴重,優勢券商做不大,劣勢券商死不了。面對加入WTO的挑戰,必須盡快解決存在的各種問題:首先,政府要規劃好證券行業的發展,明確行業的發展目標,同時重點扶持規模大、內控力強、資產質量高、經營業績好的大型證券公司,培育國家級的大投資銀行。鼓勵券商組建金融控股集團。其次,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封鎖,實施市場化的退出機制,通過行業內、地區間并購,壯大規模和實力,改變目前“小而全”、“小而多”的低水平發展模式。再次,借鑒國際慣例,建立和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加快證券公司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此外,管理層要為券商業務開拓創新提供制度保障,例如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開展和擴大證券質押貸款,解決證券公司長期存在的融資難題等。
降低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積聚
在股票市場大幅調整的情況下,我國證券市場品種過少,結構單一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經對市場發展造成阻礙。這種狀況不僅使投資者投資渠道狹窄,而且無法進行風險對沖。由于缺乏風險對沖機制,還使得我國證券市場的定價機制受到扭曲,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釋放,導致市場風險不斷累積。單邊市也造成投資者的盈利渠道受阻,限制了其發展空間。另外,缺乏對沖機制也將對吸引國外合格的機構投資者(QFII)進入國內股票市場造成障礙。因此,建立風險對沖機制既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到這一階段的內在要求,也是證券市場規范化、國際化的慣例。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10多年的發展,目前已經具備了建立相關風險對沖機制的條件:現貨市場迅速發展,機構投資者迅速增加,法律和監管體系不斷完善,投資者風險意識不斷強化等。根據成熟市場的經驗與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階段,可以按風險的可控程度和產品相互配套的要求,采取首先推出股指期貨、其次推出信用交易機制、再次為股票期貨、最后為股票期權的順序,逐步推出風險對沖產品。
進一步提高監管效率
我國政府監管部門在監管目標、監管手段、法律依據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的進步,但目前在認識上和具體操作上也存在不足,具體表現為:
——對證券市場的功能定位上有偏差。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強調證券市場為國有企業融資服務,非國有企業融資上市的制約始終很高;同時在功能定位上也沒有從單純的融資功能轉變到資源配置和價格發現功能上來。
——在規范和發展的認識上存在偏差,把發展與規范對立起來,使兩者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自覺不自覺地把規范理解成單純的治理整頓,以犧牲證券市場的發展為代價,寄希望于把證券市場打掃干凈再來發展;把發展理解為簡單的數量堆積,割裂規范和發展的內在關系,人為地使證券市場陷于規范和發展的兩個極端之中,沒有建立一套把發展和規范有機融合在一起的動態的監管理念;
——缺乏市場化的調控手段。往往政策選擇的方向是正確的,但由于在操作手法、時機選擇、調控力度等方面的選擇不當,導致一項本來有利于證券市場發展的政策被歪曲而延誤。
對于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必須逐步加以解決:
準確定位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堅持在發展中規范的方針。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正確看待目前中國證券市場存在的各種問題,尤其對經濟快速發展中的中國證券市場的高市盈率有正確的認識。
要進一步完善市場化的調控手段。尊重市場客觀規律,對各項政策的具體實施手段、實施力度和時機選擇予以充分重視,以達到合意的政策效果。
搞好監管當局的協調。目前與證券市場相關的監管部門除了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各級證管辦之外,保監會和人民銀行也對其有很大的影響。三個部門之間的監管工作需要加強信息交流、協調監管,以保證貨幣市場,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三者的資金可以有序地相互融通,互促發展并控制風險。
全方位、多層次、有步驟地推進國際化步伐
中國已經加入WTO,證券市場國際化已經是必然選擇。證券市場的開放是一把“雙刃劍”,機遇與挑戰并存。必須選擇最佳的開放路徑,避免開放可能帶來的危機性風險,減輕開放帶來的陣痛,以較小的代價享受國際化帶來的利益。
亞洲金融危機給我們的教訓是,證券市場的開放必須有穩定、成熟的宏觀經濟環境作保障,必須有合理、科學的配套政策相配合,而且,完全開放前的證券市場必須是機制健全、監管成熟、且有豐富、立體化層次的市場。
一、未來幾年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的有利條件
(一)我國加入wTo將為證券業提供新的發展機遇.中國加入wTo后,長期被政策所保護的金融服務業將不斷開放.從證券業來看,加入wTo后,雖然也會受到一定的不良影響,但更主要的是將有力地推動我國證券業的發展和完善.外資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我國的證券市場交易,將活躍我國的證券市場,帶來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操作規則和管理經驗,有利于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同時,外國銀行、證券機構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進我國國際金融中心的建立,將為證券業創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我國證券市場已初步形成并將繼續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市場體系.隨著改革的不斷向前推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建設將會在原來的基礎上邁上一個新臺階.股票、債券、基金等市場品種將不斷豐富,上市公司質量將會明顯提高,交易登記結算將會有新的改進.將基本建設成集中統一的全國結算體系.隨著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的初步建成.證券市場信息質量特有較大提高.證券中介機構體系不斷健全,將形成一批功能完備、服務優良的大型證券公司.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也將趨于完善.由于市場規模的擴大和市場體系的完善.實現規模經營,降低交易成本,市場效率將進一步提高.
(三)我國證券市場還有巨大的發展空間.隨著經濟形勢持續向好,居民金融資產穩步增加,金融意識、證券意識逐步加強,投資渠道日益多樣化,居民購買有價證券的投資傾向將日趨加強.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股市的總缽規模在逐步擴大。1997年底深滬股市流通市值為5024.42億元,1998年底為5745.48億元,2000年11月底為14980億元.從長遠來看.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空間是巨大的,是很有潛力的.
二、21世紀初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對策探討
(一)擴大股票和債券發行規模,豐富證券交易品種.市場擴容如果以企業小規模、大數量的方式進行,無疑會助長市場投機氣氛,最終影響市場發展.選擇大量經過改制改造具備入市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入市,發行一定規模的股票、債券,既可以滿足投資者的投資量需求,又能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選擇的投資品種,對市場健康平穩發展至關重要。控制服票和債券發行,關鍵不在數量,更要的是質量.因此,應當一方面繼續推進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和規范.另一方面在企業中抓管理、抓技術練內功,提高資本盈利率.這樣,如果上市公司的質量好,股票質券的風險就小。發行規模也就容易擴大.近年來國內不少企業已進行了這方面的探索.通過資產合并重組、壯大規模后上市;或者通過先上市再回頭收購本地工商企業,注入優質資產,迅速壯大已上市公司的資產規模與效益,然后再增資擴股,使優質資產擾質人才優質項目向上市公司轉移.這樣,既確保上市公司的質量.又壯大證券市場的規模.對于證券品種,應實行發行和交易多樣化、國際化.除股票質券之外,還應增加期權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種的交易.債券要增加期限品種,多開發短期債券、可轉換債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內發行上市,而且要爭取在海外發行上市,近幾年來,我國企業海外上市已逐步從香港擴展到新加坡紐約、倫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達46家.證券融資的發展日趨國際化.
(二)加快發展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隊伍.機構投資者是未來證券市場的主力軍.有了龐大的機構投資者;證券市場就能健康地發展.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比重僅占20%左右,不利于樹立理性投資的市場理念,因此,應該加快發展機構投資隊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進入證券市場.
一是發展和規范投資基金.投資基金是一種體現“集合投資、專家理財”特點的現資融資制度,作為方便大眾的投資融資方式和理財工具,主要通過向社會發行基金證券匯集資金.目前國際上投資基金的發展方興未艾.據有關資料反映,資產規模已達6萬多億美元.在中國,投資基金和投資基金市場盡管姍姍來遲.但發展也初具規模。隨著未來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擴容,加快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既可以解決目前6萬億居民儲蓄的分流問題.又可以為我國的證券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同時.在目前國家將部分國有股.法人股報向市場的情況下,如果通過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間接上市,則不會對市場造成很大的沖擊.由此看來,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促進證券市場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開保險資金入市.目前保險資金進入股市已初具條件:第一,我國資本市場的規模擴大,品種增加、提供了可選擇性。第二,我國證券市場己逐漸成熟.第三,專業隊伍經驗日益豐富.第四,由保監會和證券會實行雙重監管.因此,保險資金入市勢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國股市大門己向商業保險資金正面敞開.通過投入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繼同盛基金向11家保險公司配售后、巨博、長陽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繼進行.隨著相關政策措施陸續出臺,保險資金入市方面的創新步伐將加快.此項創新不僅意味著市場資金面在擴大.更標志著新型投資主體開始加盟股票市場.
(三)充分發揮投資銀行在證券市場中的雙重作用.投資銀行主要從事證券承銷、證券經紀、企業兼并、資產管理念融咨詢項目融資等活動.從發展趨勢看.現資銀行在企業兼并、收購和重組過程中的活動越來越積極,這項業務的規模、重要性將越來越大。投資銀行既是中介機構,又是投資者,具有雙重身份.1999年以來,國家證券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已下發文件,為券商融資開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資擴股、允許券商進入資金拆借市場、允許券商參與國情回購、允許券商抵押貸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體地位已經確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經營環境得到改善,綜合性的券商作為投資銀行,應發揮自己的融資優勢,壯大資本實力,幫助企業在債券、股票市場上籌措資金,并通過國際資本市場,幫助一些信譽好、發展潛力大的國有企業到海外上市,為企業提供良好的融資環境,最終擴大金融服務的領域與成效.
(四)不斷推進證券市場向市場化方向發展.近幾年來、我國對證券市場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證券市場逐步向國際接軌的方向發展,但要實現證券市場化、國際化還必須花大力氣,繼續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規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過去,發行股票、債券.要分配額度,經過層層審批,不但手續煩瑣,而且社會上對于行政干預和暗箱操作頗多微詞.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此,一定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廢除額度分配和規模指標.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和本身需求申請發行股票,證券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政策條件對申請股票發行的企業進行審核,把好上市申請和發行審核這第一道關,保證上市公司質量,推動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優化證券市場環境.1999年8月、國務院批準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標志著我國股票發行進入了一個更為國際化、法治化的新階段,集中體現了管理部門力圖改進股票發行審核工作,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意愿。這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對廣大改制企業和投資者來說,則是一種實際的利益保護.
二是實施市場股票回購,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購在國際成熟的資本市場上是常見的公司行為,被作為公司正常的調控手段.在美國和英國,企業回購股票的現象非常普遍.美國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有:穩定和提高公司的股價,防止因股價暴跌出現的經營危機;回收股票以獎勵有成就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等.實踐證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購的條件、股本結構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式回購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當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嚴重背離其投資價值,而且已遠低于每股凈資產值,則可以實施回購,以縮減公司的總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凈資產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場價值重新顯現.而在回購以后.如果公司股價較高,則可以根據需要增發新股;為公司今后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證券市場。
三是逐步解決國家股的上市流通問題.增強證券市場的社會監督.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的股份有國家股、法人股、公眾股三種類型,其中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一方面它們已失去股票原有的意義,既不符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數上市企業的控制權牢牢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內部管理者主要由政府有關部門任命,而被社會投資者監督接管的壓力不足以引起其對自己前途的擔憂,從而缺乏有效的淘汰機制和競爭壓力.使企業無法充分體現企業法人的市場行為.為此,應根據市場承受能力,用五年或者更長時間逐步解決國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問題,包括企業回購注銷,消除法人股;適當轉讓上市公司中部分國有股權,增大社會資本的比重,既盤活國有資產,同時增強證券市場的社會監督,充分體現企業法人的市場行為.
[關鍵詞]金融股票證券市場對策探討
證券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證券市場迅速發展,初具規模,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展望21世紀,我國證券市場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如何抓住機遇,應對挑戰,把我國證券市場推上一個新的臺階,這是亟待我們認真研究和解決的現實課題。本文擬對此作一初步探討。
一、未來幾年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的有利條件
(一)我國加入wTo將為證券業提供新的發展機遇。中國加入wTo后,長期被政策所保護的金融服務業將不斷開放。從證券業來看,加入wTo后,雖然也會受到一定的不良影響,但更主要的是將有力地推動我國證券業的發展和完善。外資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我國的證券市場交易,將活躍我國的證券市場,帶來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操作規則和管理經驗,有利于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同時,外國銀行、證券機構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進我國國際金融中心的建立,將為證券業創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我國證券市場已初步形成并將繼續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市場體系。隨著改革的不斷向前推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建設將會在原來的基礎上邁上一個新臺階。股票、債券、基金等市場品種將不斷豐富,上市公司質量將會明顯提高,交易登記結算將會有新的改進。將基本建設成集中統一的全國結算體系。隨著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的初步建成。證券市場信息質量特有較大提高。證券中介機構體系不斷健全,將形成一批功能完備、服務優良的大型證券公司。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也將趨于完善。由于市場規模的擴大和市場體系的完善。實現規模經營,降低交易成本,市場效率將進一步提高。
(三)我國證券市場還有巨大的發展空間。隨著經濟形勢持續向好,居民金融資產穩步增加,金融意識、證券意識逐步加強,投資渠道日益多樣化,居民購買有價證券的投資傾向將日趨加強。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股市的總缽規模在逐步擴大。1997年底深滬股市流通市值為5024。42億元,1998年底為5745。48億元,2000年11月底為14980億元。從長遠來看。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空間是巨大的,是很有潛力的。
二、21世紀初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對策探討
(一)擴大股票和債券發行規模,豐富證券交易品種。市場擴容如果以企業小規模、大數量的方式進行,無疑會助長市場投機氣氛,最終影響市場發展。選擇大量經過改制改造具備入市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入市,發行一定規模的股票、債券,既可以滿足投資者的投資量需求,又能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選擇的投資品種,對市場健康平穩發展至關重要。控制服票和債券發行,關鍵不在數量,更要的是質量。因此,應當一方面繼續推進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和規范。另一方面在企業中抓管理、抓技術練內功,提高資本盈利率。這樣,如果上市公司的質量好,股票質券的風險就小。發行規模也就容易擴大。近年來國內不少企業已進行了這方面的探索。通過資產合并重組、壯大規模后上市;或者通過先上市再回頭收購本地工商企業,注入優質資產,迅速壯大已上市公司的資產規模與效益,然后再增資擴股,使優質資產擾質人才優質項目向上市公司轉移。這樣,既確保上市公司的質量。又壯大證券市場的規模。對于證券品種,應實行發行和交易多樣化、國際化。除股票質券之外,還應增加期權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種的交易。債券要增加期限品種,多開發短期債券、可轉換債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內發行上市,而且要爭取在海外發行上市,近幾年來,我國企業海外上市已逐步從香港擴展到新加坡紐約、倫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達46家。證券融資的發展日趨國際化。
(二)加快發展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隊伍。機構投資者是未來證券市場的主力軍。有了龐大的機構投資者;證券市場就能健康地發展。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比重僅占20%左右,不利于樹立理性投資的市場理念,因此,應該加快發展機構投資隊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進入證券市場。
一是發展和規范投資基金。投資基金是一種體現“集合投資、專家理財”特點的現資融資制度,作為方便大眾的投資融資方式和理財工具,主要通過向社會發行基金證券匯集資金。目前國際上投資基金的發展方興未艾.據有關資料反映,資產規模已達6萬多億美元。在中國,投資基金和投資基金市場盡管姍姍來遲。但發展也初具規模。隨著未來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擴容,加快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既可以解決目前6萬億居民儲蓄的分流問題。又可以為我國的證券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同時。在目前國家將部分國有股。法人股報向市場的情況下,如果通過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間接上市,則不會對市場造成很大的沖擊。由此看來,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促進證券市場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開保險資金入市。目前保險資金進入股市已初具條件:第一,我國資本市場的規模擴大,品種增加、提供了可選擇性。第二,我國證券市場己逐漸成熟。第三,專業隊伍經驗日益豐富。第四,由保監會和證券會實行雙重監管.因此,保險資金入市勢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國股市大門己向商業保險資金正面敞開。通過投入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繼同盛基金向11家保險公司配售后、巨博、長陽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繼進行。隨著相關政策措施陸續出臺,保險資金入市方面的創新步伐將加快。此項創新不僅意味著市場資金面在擴大。更標志著新型投資主體開始加盟股票市場。
(三)充分發揮投資銀行在證券市場中的雙重作用。投資銀行主要從事證券承銷、證券經紀、企業兼并、資產管理念融咨詢項目融資等活動。從發展趨勢看。現資銀行在企業兼并、收購和重組過程中的活動越來越積極,這項業務的規模、重要性將越來越大。投資銀行既是中介機構,又是投資者,具有雙重身份。1999年以來,國家證券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已下發文件,為券商融資開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資擴股、允許券商進入資金拆借市場、允許券商參與國情回購、允許券商抵押貸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體地位已經確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經營環境得到改善,綜合性的券商作為投資銀行,應發揮自己的融資優勢,壯大資本實力,幫助企業在債券、股票市場上籌措資金,并通過國際資本市場,幫助一些信譽好、發展潛力大的國有企業到海外上市,為企業提供良好的融資環境,最終擴大金融服務的領域與成效。
(四)不斷推進證券市場向市場化方向發展。近幾年來、我國對證券市場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證券市場逐步向國際接軌的方向發展,但要實現證券市場化、國際化還必須花大力氣,繼續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規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過去,發行股票、債券。要分配額度,經過層層審批,不但手續煩瑣,而且社會上對于行政干預和暗箱操作頗多微詞。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此,一定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廢除額度分配和規模指標。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和本身需求申請發行股票,證券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政策條件對申請股票發行的企業進行審核,把好上市申請和發行審核這第一道關,保證上市公司質量,推動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優化證券市場環境。1999年8月、國務院批準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標志著我國股票發行進入了一個更為國際化、法治化的新階段,集中體現了管理部門力圖改進股票發行審核工作,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意愿。這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對廣大改制企業和投資者來說,則是一種實際的利益保護。
二是實施市場股票回購,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購在國際成熟的資本市場上是常見的公司行為,被作為公司正常的調控手段。在美國和英國,企業回購股票的現象非常普遍。美國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有:穩定和提高公司的股價,防止因股價暴跌出現的經營危機;回收股票以獎勵有成就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等。實踐證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購的條件、股本結構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式回購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當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嚴重背離其投資價值,而且已遠低于每股凈資產值,則可以實施回購,以縮減公司的總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凈資產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場價值重新顯現。而在回購以后。如果公司股價較高,則可以根據需要增發新股;為公司今后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證券市場。
三是逐步解決國家股的上市流通問題。增強證券市場的社會監督。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的股份有國家股、法人股、公眾股三種類型,其中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一方面它們已失去股票原有的意義,既不符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數上市企業的控制權牢牢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內部管理者主要由政府有關部門任命,而被社會投資者監督接管的壓力不足以引起其對自己前途的擔憂,從而缺乏有效的淘汰機制和競爭壓力。使企業無法充分體現企業法人的市場行為。為此,應根據市場承受能力,用五年或者更長時間逐步解決國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問題,包括企業回購注銷,消除法人股;適當轉讓上市公司中部分國有股權,增大社會資本的比重,既盤活國有資產,同時增強證券市場的社會監督,充分體現企業法人的市場行為。
(五)抓住我國加入WTO的契機,積極探索證券市場主體結構的調整。wTo的加入將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的運行環境,對此,我們應采取措施,積極調整證券市場主體結構。一是利用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相關的規定和例外條款。制定證券市場開放的基本策略。二是從業務結構來說。我國可適當地向外資證券商和投資銀行開放我國券商和投資銀行不能滿足的業務市場。而對于我國券商和投資銀行能夠提供的業務適當地加以保護,提供政策上的緩沖期。三是通過探索中外合資或合作基金的形式。引導海外券商和投資銀行以適當的方式適度地介入我國A股市場,以求在漸進的結構性的融合過程中,提高我國證券業主體的競爭力,并保障我國證券市場的平穩運行和持續發展。四是創造條件,鼓勵券商之間的購并重組,努力實行規模化經營,推進券商上市。五是積極探索我國券商國際化經營的有效途徑,這是中國券商發展的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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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證券監管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針對我國目前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改善證券監管的幾點措施。
證券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活動。多年來,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表明,市場與市場主體的成熟與否與證券監管的成熟與否是相輔相成的。系統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正常運轉的外在條件。伴隨金融對外開放,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必將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而有效的市場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建立適應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己成為一項十分急迫的任務。
一、我國目前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證券市場有明確的監管原則和目標,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發展階段,使證券監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運行,還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統一的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型,也稱政府主導型模型,其特點:一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二是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職務,與自律性監管模型相比,這種監管模式更具有權威性,更加嚴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能。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市場發育程度,目前選擇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無疑是明智的,但僅僅依靠監管會及其派出機構,顯然是無法搞好證券監管的,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組織在內的監管體系。同時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失靈,又使監管環節中斷,無法預警和防范市場風險,整個監管體系出現機構殘缺、功能缺損的現象。
(二)證券市場自律功能尚未充分發揮作用
首先是自律組織不健全,據統計在目前近千家證券商、中介機構中,加人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團體僅為121個;其次是自律組織管理混亂,現階段的自律組織,形式上由兩個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組成,但實際運行中,各方彼此獨立,地方證券業協會隸屬關系各異,難以協調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與《證券法》規定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對自身會員的自身約束、相互監督起到對政府監管的補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機制不同,對證券監管力度也存在差異,致使各證券交易所在執行仲裁和行使懲戒職能時會出現不一致,所以,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作用不強。
(三)現行證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還不完善。其一,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法》、《投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尚未出臺,這不僅使國內現有的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據,而且證券法規體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帶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其二,在具體的交易規則等方面,影響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條款,這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其三,在法律體系的協調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規和全國性法規的矛盾;其四,對證券市場證券商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執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現在對一些特殊主體監管不力,如對少數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及非證券自營業務時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監管職能錯位
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資本市場的監管相比,我國政府的監管存在明顯的職能錯位,這也是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中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業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證券監管部門疲于應付證券市場中不斷出現的經常性問題,缺乏中長期的證券市場戰略規劃研究;同時在監管手段上,仍注重計劃與審批手續,將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證券市場,這種違反證券市場操作的強制性管理方法成為證券市場秩序混亂的誘因,也是幾年來證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證券協會形同虛設,發揮不了應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證券監管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操作性都很強的專業工作,要求從事此項工作的監管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國際化的條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操作手段也會應運而生,這就需要市場從業人員的素質與之相適應。但從目前來看,我國各級監管人員在數量、知識結構、業務素質等方面難以適應監管工作的客觀需要,因而監督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是提高監管水平的關鍵。
二、改善證券監管的幾點措施
(一)順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組建一體化的衍生監管體系
由于混業經營將是我國人世后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在我國目前的保護性過渡期內應該改變以往的分業監管體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加強整個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交流監管信息,解決好分業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研究對策,有目的、有計劃地聯合建立金融監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報制度、質詢制度,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為全面混業監管做好準備;另外,還要提高素質,明確職責,改進手段,強化聯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綜合監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二)加強自律管理,完善市場機制
證券市場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后性兼之證券管理機構超脫于證券市場之外,使得證券管理機構不能及時明察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很難實現既要保持市場穩定有序,又要促進市場高效運作的管理目標,所以,我國在對證券市場實行全面監管的同時,應借鑒英國式的自律性監管體制的做法,加強自律組織的建設,以法律形式確認自律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制定運作規范、規劃,監管市場,執行市場規則的權利;應明確規定自律組織承擔日常業務管理,有權制定、執行日常業務管理規則,并行使懲戒職能;建立我國證券業自律組織體系,這種體系由證券業協會和交易所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組成,但自律組織并不是完全脫離證券組織機構,而應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具體可以通過自律組織資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規則審批、授權、仲裁等方式進行,政府監管機構應采取措施,促使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建立市場監察部,加強內部管理,政府應扶持證券業協會的發展,使其在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市場交易活動的監視,市場參與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專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發揮作用;應改變目前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和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關負責人兼任的做法;同時應明確各地方證券業協會的隸屬關系,建立統一的自律組織體系,統一證券交易所的管理體制,以便更好的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
(三)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立法滯后,法規不完備,沒有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在證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國家沒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相當長時間沒有出臺證券基本法,其間雖然制定法規法章250項,但大多屬于臨時應急性質,缺乏穩定性。1998年《證券法》雖然出臺了,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基金法》、《投資信托法》等遲遲未出臺,這在法律手段上,表現為可操作性差,執法力度弱,因此應盡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可操作性,盡快制定《基金法》、《期貨法》,處理好《證券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避免出現不一致問題。證券監管機構應根據市場出現的新問題,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市場變化保持靈敏反應。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包括為批準一項許可申請所必要的初步信息,為進行持續監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視察或危急情況下的非常信息,為實行有效監管,需要獲取整個市場組織的質量信息、市場交易信息、市場數據信息、公司運行信息,相應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駐監管員制度,定期報送風險報告和監管報告,隨時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實行市場監管督辦制度,限期整改、分級上報;實行監管質詢制度,要求被監管方對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解釋;實行監管公告制度,隨時向公眾公布監管結果,公布舉報電話,建立投資者、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參與、證券會實行的“四位一體”社會化監管。
(五)積極參與國際證券監管立法,努力推進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論文摘要:目前,在我國對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越來越重視,本文在分析自律監管的優勢,以及我國證券交所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后,對我國完善證券交所的自律監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思考。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10多年來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就。我國現行證券監管模式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市場自律監管為補充的監管制度。但由于現在政府監管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致使出現政府監管失靈的現象,同時自律監管的作用發揮很小,所以大力加強自律監管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主要有三方面組成,即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業協會和各種證券市場參與機構。筆者認為我國的自律監管應以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為主要力量,本文將主要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
首先,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證券交易所直接貼近市場,熟知市場變化,能夠及時的了解證券市場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價的波動,發現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強制上市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時可以根據市場反饋的信息,結合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對自律監管及時作出調整、改變規則和措施。
其次,自律監管在作用空間上更為寬泛。法律具有剛性,政府監管必須依賴法律規范對市場進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調整到市場中的全部間題,由于這種性質就決定了政府監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市場中的每個角落,肯定會存在政府監管的灰色區域。所以在這些政府監管與法律規范無法調整的領域內,政府監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優點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剛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業和倫理標準的約束。
再次,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專業性。證券市場具有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證券交易所處于市場的前線,要有效迅速的處理市場的各種情況,就決定了自律組織必須儲備著大量的專業人才,這些專業人才必須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際的證券市場操作經驗,同時要具有敏銳的市場嗅覺,對市場中瞬息萬變的具體情況,能夠熟練的運用證券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有效的規避市場風險,達到利益的最大化。這些都決定了自律組織相對于政府監管更具有專業性。
最后,自律監管還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則。證券交易所處于市場的第一線,可以迅速及時地隨市場作出反應,采取行動,從而降低監管的成本,提高社會公共資源的利用效率。
二、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應具體根據我國實際國情,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獨有的自律監管,把證券交易所作為我國證券自律監管的主導力量。然而現實中的證交所的自律監管職能非但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而且存在很多阻礙其有效發揮的障礙:
(l)由十證監會與證交所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明確,而法律對證交所的性質、地位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證交所很多職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證監會的授權,證監會也代替證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監管職權,致使證交所看起來像一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
(2)由于股市的發展能給當地政府帶來巨額的稅收,可以大力推動當地相關產業的發展,加上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滬深兩地交易所之間競爭激烈,相互搶奪上市公司的現象相當嚴重。
(3)證交所本身在組織形式即會員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實行會員制不利于證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隨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場壟斷,這些都導致證交所的很多自律監管職能到不到有效的發揮。
(4)上市協議不是由證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議決定,而是政府部門硬性規定的產物,不能體現為市場參與主體相互競爭和相互妥協的產物,而是游離于利益關系之外的產物,也就不能發揮市場高效配置資源的職能。
三、關于加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闡明,加強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使之成其為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監管體系中的中堅力量,將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和諧構建。具體來說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嘗試:
(1)要強化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地位,必須從監管理念上人手,從根本上消除證監會把證交所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的監管理念,樹立證交所是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證券方面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性質、法律地位、組織形式,對證交所的權利實行法定授權,進一步明確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職能分工,明確證交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真正將證交所作為一層獨立的監管主體。
(3)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多的權力。證券交易所自主決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由其理事會選擇后再報證監會批準;給與證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從我國具體實際出發,充分借鑒境外的先進經驗,改革我國證券交易所現行的組織形式,由會員制改為公司制。
(5)為了消除地方政府對證交所的控制和干預,建議考慮在合適的時機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稅收分成,切斷地方政府對證交所干預的根本源泉。
關鍵詞:證券市場 市場經濟 操縱行為
一、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概念
經濟學界對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進行分析,提出了不同的概念以及定義,針對證券市場的操作行為而言,thel教授認為市場中的操縱行為就是通過強迫以及引誘他人完成特定目的的交易,從而提高市場價格。也有專家提出,證券市場的操縱就是對證券市場自由穩定秩序的不合理干擾。此外,有專家依據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特點將其分為三類:一是以特定的行為為特征,對證券市場進行違規操作,旨在改變企業資產的價值以及被認可的價值;二是對證券市場的信息進行操縱,主要為通過散布虛假以及不真實信息,對證券市場的發展進行操縱;三是以交易為目的進行操縱,這種操縱行為主要是通過對證券的買入和賣出,從而影響證券市場的發展方向以及價格走勢。一般而言,要控制證券市場的價格,需要龐大的數量的資金進行運作,因此,以交易為目的的操作一般都是大規模的市場操作。
二、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分類及危害
針對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我國證監會對證券市場中的八種操作行為進行規定和分類,并且在《證券法》以及《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中進行分別論述,其中包括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市場操縱行為。根據出現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在證券法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有效的降低了違規操縱行為的出現頻率。同時證券法中新的規定也對違規操作行為進行了針對性規定和限制。
要想對證券市場的價格進行操縱,需要操縱者利用大規模的資金進行處理,有目的性的改變交易價格,因而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一般而言,證券市場中的違規操縱產生的社會危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證券市場的違規操縱改變了交易的正常秩序,改變了原有的供求關系以及市場價值規律,對市場發展機制造成嚴重的破壞。根據市場供應關系,市場價格應該圍繞在價值上下浮動,如果出現人為因素,對市場價格體系進行影響,就會造成價格波動脫離其正常的發展軌跡,不能體現真實的市場供應關系。因此,就會給市場投資者提供不正確的價格信息,因而引起投資者錯誤的投資,這就會導致市場中很多資金不正常的流向不具有市場競爭力的企業。破壞了原有的市場經濟秩序,使得需要資金的企業不能滿足自己的需求,因而不能得到作為上市公司應該獲得的市場權益。這就破壞了市場經濟中的平衡以及公平體系。而且,對于廣大投資者而言,由于虛假的證券市場信息,以及不真實的價格信息,對市場供求關系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長此以往,就會導致很多投資者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從而對證券市場失去信心,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此外,違規者過度的操縱行為很可能引起證券市場中的泡沫現象,因而隨著泡沫經濟的持續演變,其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因而形成經濟危機。
三、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以及完善
目前,我國對于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取得了一定的基礎和成績的,這些成績表現在:1、在制度建設上,我國己經初步建立了以《證券法》和《刑法》相結合的基本框架,以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一系列規章制度為輔的反操縱市場法律法規體系。2、在監管體制上,我國形成了以中國證監會的專門監管為主、以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補充的雙層監管模式。3、在監管成就上,從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市場操縱行為的監管機制發揮了應有的作用,查處了一系列的大案要案,取得了引人矚目的成就,促進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對于我國的證券市場而言,是在我國經濟體制變革發展中形成的,作為新興市場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監管機構的設置以及管理水平仍在發展過程中。此外,在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新的違規操縱問題,這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從強化證券市場專門監管機構的監管權方面著手,重視專門機構在反操縱體系中的主導作用,是完善我國反操縱體系的可行途徑和方式。
首先,明確監管目標,解決監管目標多重化及目標沖突問題。管制目標沖突,以及由此引致的過度管制的問題,被視為中國資本市場管制失敗的重要原因。例如我國在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方面經常出現的目標沖突是打擊操縱與保護指數之間的沖突, 這個沖突極大的影響了監管部門機構對市場的有效監管。近期國內外的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顯示,資本市場的監管目標應該以護投資者的利益為中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基本監管理念和目標應是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市場的有效性,這也應是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對操縱市場行為進行監管的原則。
其次,強化我國證券監管機構作為專業監管的獨立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從其運作來看,獨立性較差,政府內部各個機構的協調性也很差,容易使各個部門的政策產生矛盾。在證券監管機構獨立性較差的情況下,監管機構職責和權利行使將受到較大的約束,其專業性特點和專業能力不能充分發揮。我們應該在不破壞現的法律體系和政府結構的前提下,提高證券監管機構作為專業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以充分發揮其作用。
再次,完善我國證券反操縱體系,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基本制度以及改進反操縱市場行為的法規體系;修改并消除我國反操縱市場行為的法律法規體系不相協調的規定,明確規定各種操縱市場行為的構成要件。落實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責任制度,提高打擊操縱市場行為的能力并減輕政府監管成本,促進證券監管全面、有效的進行,并最終有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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