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3 15:16:4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農村法律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我們不容忽視的問題。這其中之一就是留守兒童問題。許多在外務工的人員只能自己進城的,但是卻無力讓孩子進城就讀。所以,他們只能選擇將孩子留在農村由父母中的一方或托付他人代為照管,而子女在一年中也很少能和他們見面,甚至好幾年也盼不到與父母相聚。這不僅增加了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父母來自教育、醫療、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壓力。而且,長此以往也制約著社會的發展進步。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擔任監護人。 據統計,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主要有隔輩監護,單親監護以及親友監護。而且在農村留守兒童中,絕大多數是單親監護或隔代監護。在我們調查的300戶中,大約有60%的孩子是留在農村和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有27%的孩子是單親監護,大約13%是和其他親戚住在一起。
這樣,農村留守兒童從父母的雙親監護向非親權的監護或著單親監護轉變的一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監護的不力。對于隔輩監護而言,這些監護人大都是年邁的老人,他們的健康狀況也不是很好,身體身體較弱或是患有疾病,有的甚至久病不得不常年臥床。因而,他們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管已是極其不易,更不用說給予這些兒童更好的照顧來滿足他們情感,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另外,這些老年人祖祖輩輩生活在村子里,很少接受大城市中各方面的信息,這樣由祖輩教育在觀念和方法也是有所滯后,極易使這些孩子產生嬌生慣養及放任自流的教育傾向。特別是,他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沒有能力輔導孩子學習,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可見,隔輩監護必然會使留守兒童的監護權弱化。
對于單親監護的方式來說,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般是由農村留守兒童的父親外出打工,由母親對這些留守兒童行使監護職責,照顧這些留守兒童的生活,對他們進行管理和教育。但是,由于單親監護人的母親不僅要負責耕作自己的承包地和農田,還要照顧患病的親人,因此,單親監護的母親在承受沉重的勞動負荷以及巨大的生活壓力下,根本無法給予留守兒童適當的監護,這勢必會損害孩子獲得適當監護的權益與受教育的權益。
除了上述兩種監護類型外,還有的就是由成年的親屬或朋友來對這些農村留守兒童進行監護。這些親屬和朋友一般也都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這就會使被監護的留守兒童處于管教真空的狀態。而由同輩的兄、姐對其監護,一方面,此類監護人有的自身年齡尚小,并且也缺乏監護的能力,客觀上無法去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面,有的自身缺乏教育能力,經常酗酒斗毆,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甚至,觸犯法律。所以,此種監護也對留守兒童的監護權益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
無論社會發展程度的高低,教育都是人類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公民個人人格形成和發展,同時也是培育作為民主政治具體承擔著的重要途徑。此外,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 然而,近些年來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解決。
在農村,由于留守兒童的父母出外打工維持生計,無法在孩子身邊幫助他們學習,因此,他們中有的孩子缺少監管,加之自制力薄弱,難以形成正確的學習觀,而且無心學習,學習成績也普遍偏低。此外,對于單親家庭或是在祖父母輩的隔代監管中,這些孩子在飲食起居上有保障,然而,長久生活在不完全的家庭環境中對其自身的成長也或多或少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后果,極其容易導致孩子的性格缺陷以及心理障礙等方面的問題。最終,他們逐漸出現厭學,甚至是輟學。
(一)沒有形成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1)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不夠齊全,顯得系統性不夠強。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對金融監管進行了規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卻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條款,同時,監管的內容過于簡單,大大落后于我國金融業的實際發展狀況,并且隨著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隨之而得到持續發展,對于一部分新型金融業務與金融產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對農村地區的民間融資沒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導,對于高利貸僅僅按照傳統社會上的公德意識來加以制約,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監管法制總體結構來觀察,規章的比例太大,一實施就缺少足夠的權威性。同時,在構成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之中的各項規范性法規之中,部門規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實施起來就缺少權威性。(2)法律規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夠強。在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之中,對于市場準入、市場督查、市場退出等均已有所覆蓋,但是更多的則是原則性規定,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競爭的農村金融監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權利資源,而且還應當更加公平地安排權利資源,從而實現各類金融市場主體權利實施平等性保護。缺少公平正義目標的金融市場并非是現代金融市場,而脫離開正義理念的金融監管法制并非是現代法制所倡導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農村監管法律制度體系體現出對于民間資本以及非公行業的漠視與不公。筆者覺得,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均為社會資本中不一樣的形式,而是應當分別享有相同的國民待遇。農村民間借貸監管機制應當積極促進而且體現出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之形成與發展,而不是為保護少數市場主體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別是不應當成為我國國有金融機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之下謀求壟斷利益或者政府部門實現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視農村地區群眾的金融權利
在相當長的時間中,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把金融問題看作是經濟發展層面上的問題,也就是看作是資源配置方面的問題,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對于民生保障這類問題的考慮不夠周到,甚至會為了金融之穩定而選擇犧牲公民自由融資之權利。盡管我國政府已有充分認識并且采用小額貸款的方式,允許設置村鎮銀行與借貸公司等形勢盡可能多地增加農村資金之供給,但是這些基本上均為具體手段層面上之改革,整個農村金融監管機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產生根本性轉變。因為農村金融市場在監管法律體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產生了農村地區金融資源在總量上的不足,當前,我國金融資源在分布上具有顯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諸多農村資本外流,從而極大地削弱了我國農村金融在供給上的能力,同時也造成了弱勢農村群眾在金融資源上獲得之不足,尤其是對農村小微企業以及廣大農戶的金融供給上有所不足。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限制了農村金融市場取得新的發展,造成了我國農村地區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針對性地面對不同客戶和不同需求層次,能夠提供顯著差異性金融服務的現代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國農村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的種類相待單調,難以滿足我國新農村建設中對于金融服務具有多樣化與多層次之需求,進而造成廣大農民群眾無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進一步健全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現代金融屬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權力對于金融市場所進行的監管主要是運用金融監管法制調整與規范加以實現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監管機構實施依法監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監管績效和金融監管立法之健全完善與否、質量優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關系。為更好地促進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實現更為健康的發展。隨著我國農村金融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應當積極順應農村金融市場所出現的新變化,及時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實際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具體來說,在今后的一段時間,我國應當積極強化農村地區的基礎性金融監管法建這一基礎,積極順應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進程之中的趨勢性要求,從而健全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1)要及時健全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主體性法制體系,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從而強化可操作性,并且對有關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對不適應條款加以廢除或者進行修訂。(2)要依據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具體發展狀況、監管情況和我國農村金融市場改革之趨勢,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規制度,進而彌補我國在農村金融監管立法領域之中的空白。(3)要積極順應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發展之趨勢,以保障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安全以及促進農村資本市場的發展為基礎,制定出能夠兼顧實效性、操作性與相應前瞻性的現代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進而實現對農村金融市場所進行的監管,維護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
(二)著力凸顯公平保護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監管是依據經濟發展之所需而誕生的,其主要目標是推動經濟的發展,而且金融業安全并非是金融監管之重要目標,也不是金融業目前存在與發展之最終目標。從這一視角來看,農村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應以全面滿足農村金融業的繁榮發展為目標,從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更為穩定的發展,提升社會福利。因為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相對來說較為特殊,而農村金融并不完全屬于商業金融之范疇,農村現代金融機制應以促進我國農村居民更加公平地獲得發展良機與結果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權利的實現
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人權中的重要內容,切實維護與保障我國公民的存在權與發展權,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堅持的基本價值取向。金融之本質在于為民眾的生產與生活提供資金領域的融通,切實保障民生。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中,主體和利益變得愈來愈多元化,大量公民進入到市場中開始從事生產經營類活動,因為資金也就成為人們開展生產經營的重要條件,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融資實質上已成為公民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融資權已經成為公民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基本構成部分之一。在當前我國的金融資源配置顯著不均衡與不合理的條件之下,各中小企業以及農戶得到融資顯得相當困難,農戶與農村工商業者在資金的需求上從未得到滿足,而民間借貸也就具備了更加突出的能夠解決民生問題之功能。就這一意義而言,監管制度能夠嚴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類非正規金融機構之存在,全面懲罰私自放貸人員。所以,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之本質是為各位公民的融資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簡單地排斥或者壓制資金上的流動。
(四)強化監管制度施行金融創新
我國農村金融監管對于金融創新作用主要表現為:(1)金融監管機制之制定應當具備前瞻性。金融監管方面的政策措施應當適應于我國金融業今后的發展與變化的趨勢。為有效防控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在制定金融機構穩定性指標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今后金融市場的創新問題與金融機構資產變化問題等。同時,要通過健全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預警體系,強化對金融體系所施行的社會性監測,從而確保農村金融體系得到穩健地運行。(2)大力鼓勵農村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所造成的影響是多種多樣的,應當盡可能地發揮出其所具有積極性,也就是鼓勵實施金融創新,與此同時還應當盡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極的金融創新。唯有如此,才能運用金融監管讓金融創新成為促進金融改革的生力軍。(3)改進農村金融監管的模式。因為金融監管部門對于金融創新弊端所作出的反應通常比較慢,而金融行業協會的反應則相當靈敏,所以,對于金融創新所實行的監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賴于實施內部監管,從而適時地調整金融監管,進而適應金融創新取得新的發展。
3結束語
關鍵詞 農村環境 法律問題 環境立法 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農村環境主要是指以廣大農民的聚居地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然及社會條件的總和,包括,大氣、土壤、水體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的發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國農村地區幅員遼闊、人口稀少,工業化程度相對較低,相比于發展迅速的城市來說,環境污染的空間還相對富余,因此,農村環境逐漸成為城市環境污染之后的另一個區域。近些年來,隨著國家加大了工業化、城鎮化建設步伐,一些大中型企業的發展也逐漸伸向了農村,使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日益嚴重,農村的可持續發展也受到嚴重挑戰。
我國農村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農村水體土壤污染嚴重。由于國家對新農村發展的推動,農藥、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漸加劇,使農村的水體和土壤受到嚴重污染。化肥、農藥的使用可以對減少蟲害、提高作物產量有一定的幫助,但是,化肥、農藥用量的不斷增加也造成了嚴重的問題。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結、有機質含量減少、土地質量下降,不得不依賴更大量的化肥。其次,農藥、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質污染土壤和作物,使產品品質低劣,市場競爭能力差。農藥、化肥同時還大量殺死無辜的動物、鳥類、昆蟲,破壞生態平衡。大量廢棄的農膜遺留在土壤中,破壞土壤結構、影響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礙作物的生長。而且這些“白色污染”很難被消除,因為農膜在50年之內都無法被分解。
2.農村的廢棄物處理不當造成的污染。隨著農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廢棄物也越來越多,加之不恰當處理就會對農村的環境造成危害。我國的人畜糞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認為是目前農村三類主要廢棄物污染源。據有關調查,農村人畜的糞便無害化處理率平均還不到5%,農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沒能進行統一有效管理,農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隨處傾倒,流向路邊地頭、溝渠池塘以及被蒸發到空氣中,嚴重污染著土地、大氣、水源和莊稼,嚴重破壞了農村生態平衡。
3.濫砍濫伐造成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在農村,有很多農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樹木森林砍伐使之變成耕地,他們沒有認識到森林是農業的生態屏障。目前我國森林覆蓋率越來越低,已經不足15%,除去大片林區,廣大農村地區的森林覆蓋率則更低,。水利是農業生產的命脈,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國的水土流失,水資源嚴重浪費。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漸趨荒漠化,有的只能棄耕,使一些地區的環境不在適合農民的生活居住。我國經濟發展規模擴大、人口逐漸增多,飲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實際可用的水量卻逐年減少。可見濫砍濫伐造成的問題已經越來越嚴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設想。
4.一些新型企業造成的污染。十指出,對新型農村的建設要圍繞全面推進經濟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其他文明建設一起發展。但是,目前國家為了加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一味的強調以工業致富農村,致使鄉鎮企業在農村大力發展起來,但隨之而來的負面影響也凸現出來,由于鄉鎮企業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業,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業,而且這些行業技術含量較低,經營分布比較廣,使得農村環境污染面覆蓋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國農村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開始搞一些副業,比如禽畜養殖等,并且規模越來越大,這樣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農村,人口分布密度較大,禽畜糞便的污染對人體的影響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殺傷,嚴重影響了農村居民的生產和生活。
二、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公眾參與率比較低。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地位處于弱化的狀態,特別是處在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的農村,農村環境保護還僅僅依賴于政府的推動。中國雖然已經完成了第三個“五年”普法教育,但是農村人們的接受能力畢竟有限,更何況是環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眾只是的跟隨政府的腳步,當政府進行農村環境進行決策時,公眾就會被組織起來集體參與;在政府沒有環保政策時,便很少有公眾參與。由于這種參與是在政府倡導下進行的,公眾并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立場。農戶們不能有效地監督政府權力。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也更加注重生活質量,公眾的環保意識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對于不斷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象,我國公眾的環保意識依然不強。公眾在面對環境問題時,往往缺乏社會責任感,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不高,這也導致我國環保項目開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2.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不健全。從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看,我國還缺少專門性的法律來規范農村環境的保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還遠遠達不到要求,有些甚至還僅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沒有可執行性。農村環境形勢已經十分嚴峻,點源污染與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與工業污染疊加,各種新舊污染相互交織;工業及城市向農村轉移,危及農村飲用水安全和農產品安全;但是農村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仍然達不到要求,這已經成為危害農民身體和財產的重要因素,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外,農村環境保護還有很多方面沒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規條例根本不適用農村,而適用農村環境的法律又不夠完整且滯后,目前,我國農村的各項環境保護的政策都跟不上發展的步伐,以農藥的檢測體系為例,不僅檢測的能力落后,就連檢測的標準和覆蓋面也很低,而且對農藥殘留超標監管力度遠不能適應國際上對農藥殘留監測工作的要求,還有近幾年來發展較快的農村城鎮化以及鄉鎮企業對農村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問題等等,當前的法律都沒有相應的規定。
3.農村環境保護執法系統混亂。由于農村大部分遠離城市,環境保護的執法情況不能得到保證,而且農村環境保護職能和職權及各部門的分工不明確。另外我國涉農環境保護事項范圍廣泛,而國家關于涉農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對于涉農環境保護事項,農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據的,這種職權分工上的不明確導致兩部門爭相管理對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務,而對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務則相互推諉。還有就是地方官員為了政績都把主要環境執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從而忽略了農村環境的執法,例如對于鄉鎮企業的污染防治事項,生態保護執法等,往往是城市嚴農村松,甚至農村根本就得不到執法,這都導致了農村環境執法過程中出現難以操作的事實。
三、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議
通過上對我國目前農村環境污染情況的了解我們可以發現,農村經濟發展帶來的負面效應已經越來越嚴重。為了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農村生態環境立法建設已經勢在必行。
1.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生態環境污染環境立法是關鍵,環境立法是環境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但目前我國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還相對比較薄弱,這就給農村環境保護的進行帶來了很大阻礙。所以,當前最重要的是認真貫徹政府的要求,努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定村鎮污水、垃圾處理及設施建設的規劃,逐步建立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機制的投入和運行機制,對重要飲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水庫等環境敏感地帶,制定并頒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術標準,制定農村環境質量、人體健康危害和突發污染事故相關預案,另外還應當盡快制定針對鄉鎮企業等新型行業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無論制定法律,還是法規都應當充分面向公眾,讓每一個公眾參與進來,這樣所謂的法律體系才能發揮作用。考慮到農村成員的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識比較低,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應該淺顯易懂,以便每一個公眾都能了解學習,這樣也有利于執法部門的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