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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法律規范論文

法律規范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3 15:16:3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規范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法律規范論文

第1篇

1.1常用拉丁語詞匯羅馬曾經在軍事和文化上都非常強大,拉丁語直接間接對英語施與了滲透,英語是受拉丁語影響最深的日爾曼語族中的一個語支。在普通英語中,拉丁語時常出現。例如,通用的縮略詞A.M.(縮自antimeridiem,表示上午)、P.M.(縮自postmeridi-em,表示下午)、A.D.(縮自AnnoDomini,表示公元),使用“viceversa”來表示“反之亦然”,使用“statusquo”來表示“現狀”等。在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拉丁語更為常見,例如affidavit(宣誓作證書,書面證詞),dejure(法律上),mensrea(犯罪意圖),capaxdoli(犯罪能力),habeascorpus(人身保護令),quorum(法定人數),ratiodecidendi(判決理由)等等。拉丁文法律術語很多,完全掌握比較困難,翻譯中可借助《布萊克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辭典》和《拉丁語法律用語和法律格言詞典》等法律詞典。

1.2常用法語詞匯在法律英語的發展歷史上,法語對其影響重大。公元1066年,征服者威廉占領英格蘭,他將諾曼-法蘭西文化帶到英格蘭,影響包括對英語的改變,法語詞匯大量進入英語。在英國法律中,存在大量來源于法語的詞匯,例如:assize(巡回審判),plead(辯護),advocate(辯護人),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venue(審判地)等。

1.3常用古舊詞英美法律文件經常使用現在日常生活中已經很少使用的古舊詞匯。盡管現在英美國家要求法律語言簡明、大眾化,提倡法律人士在起草法律文件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這些詞語。但是為了使法律文件句子簡練、嚴謹,依然在很多法律文件中使用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詞匯。中古英語中,here、where和there可以與表示方位和原因指向的詞構成復合詞,以表示加強和確定之意。例如:aforesaid(前述),forthwith(立即),said(上述的),pursuantto(依據),let(阻礙,如在withoutletorhindrance這個短語中,witness-eth(作證如下,意為提供某事的正式證據),用here做前綴的詞hereby(特此,因此,茲)、herein(在本文件中)、hereinbefore(在上文中)、hereinafter(在下文中),hereto(關于,至此),heretofore(迄今,以前),用there做前綴的詞thereunder(在其下,據此),thereafter(其后),thereat(在那里),thereby(因此),theretofore(在那以前;到那時為止),thereto(隨附,附之),用where做前綴的詞whereas(根據,鑒于),whereby(根據,按照),whereof(關于)whereat(對那個)。

1.4一些英語普通詞匯法律化在法律英語詞匯中,有一部分來源于日常英語,由于長期在法律工作中使用,在被用于法律文件時詞意已經特定化,成為法律英語中的專業術語。

1.5同義詞重復在法律英語中,有時使用同義詞重復,就是本可以用一個單詞表達卻用了兩個或者三個單詞。同義詞重復可以使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更加準確,強調所用表達的意思。例如:aidandabet(同謀),ac-knowledgeandconfess(承認),ceaseanddesist(終止),annulandaside(取消,注銷,廢除),goodsandchattles(財產),lastwillandtestament(遺囑),freeandclear(沒有義務)。在翻譯過程中,一般將同義重復的詞組譯為一個漢語詞。

2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型特色

2.1復合長句多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語言尤其要求嚴謹,圍繞中心詞經常有很多限定,對于一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和產生的效力都有明確的解釋。為了實現這種嚴謹,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子結構一般都比較復雜,包含大量的從句、并列結構以及分詞結構等。因此,法律英語以長句居多,很少看見短句的形式。

2.2一般用陳述句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是為了明確法律關系,所表達的內容必須準確、嚴密、客觀、規范,需要通過陳述句的形式客觀地進行描述,規定法律主體應該做什么或者不應該做什么,而不容許推理和抒發感情。權威性語言風格和嚴謹的語義表達使得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式結構主要是陳述句,一般不使用祈使句、感嘆句和疑問句,這是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區別于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特點之一。

2.3一般都是完整句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在表達的時候需要傳遞完整準確的信息,所以要求句子成分相對完整,一般不使用省略句或單部句,因為省略成分的句子或單部句有時會產生歧義。完整句主要指一個句子是完全主謂句,既有主語又有謂語。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客觀性和英語語言特點決定了在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被動語態使用廣泛,這也是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使用完整句的原因。對比看,中國法律一般沒有被動語態,多非主謂句,而是使用無主句,在翻譯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時要結合漢語和中國法律的這一特點進行調整。

2.4使用條款句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文字表達要盡量簡潔、條理、醒目,以便于執法人員和普通公民記憶、查找、引用。古今中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都采用分條列款陳述的形式。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條款句形式主要有簡單條款句、樹形條款句和平行條款句。

3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若干翻譯方法

3.1法律術語的翻譯法律術語是構成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礎,要實現整體翻譯的準確性和嚴謹性,其前提就是保證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與嚴謹。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翻譯的基本標準是法律功能對等,對法律術語進行準確的轉換是保證規范性法律文件嚴肅性和權威性的基礎,法律術語翻譯涉及制度和語言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譯者要具備英美法和中國法律的相關知識,從文化和功能兩個角度準確翻譯。例如considera-tion雖然是日常英語中的一個常見詞,但是在法律規定中有特定的意義,是英美法中的一個法律術語,也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不能翻譯為“考慮、思考”等,而是翻譯為“約因”或“對價”。在英漢法律術語不完全對等時,可以按照功能對等的原則選擇適合的詞。例如“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都有“政府”的意思,但是“government”偏重于完整意義上的“政府”,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機構,“ad-ministration”主要指“行政當局”,是“government”所涵蓋的行政機構,由于在國際交往中,往往把一國的最高行政機關通稱為一國政府,“administration”也常被翻譯為“政府”,具體翻譯要結合上下文。

3.2長句的翻譯在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長句最難翻譯,長句翻譯成功與否直接決定了譯文的質量。在翻譯英語規范性法律文件時,可以依照“宏觀-微觀-宏觀”的思路進行翻譯,先概讀一遍,找出句子的主體結構,這是宏觀;再將長句拆分成短句,把短句翻譯出來,這是微觀;最后,在第一個宏觀所把握的總體結構下把翻譯出來的短句組合起來,這是再宏觀。在拆分長句的過程中,要以句子的主體結構為框架,借助連接詞、標點符號、分詞短語、介詞短語等標志。在組合譯文的過程中,要把握主體結構,理順邏輯關系,最終的譯文要符合漢語的表達習慣,達到準確、通順、易懂的標準。以《鹿特丹規則》第43條為例:Whenthegoodshavearrivedattheirdestination,theconsigneethatdemandsdeliveryofthegoodsunderthecontractofcarriageshallacceptdeliveryofthegoodsatthetimeorwithinthetimeperiodandatthelocationa-greedinthecontractofcarriageor,failingsuchagree-ment,atthetimeandlocationatwhich,havingregardtothetermsofthecontract,thecustoms,usagesorpracticesofthetradeandthecircumstacesofthecarri-gae,deliverycouldresonablybeexpected.第一步,先通讀一遍,找出句子主體結構:theconsigneeshallac-ceptdeliveryofthegoods。第二步,拆分句子并翻譯,將句子拆分為when引導的狀語從句,that和which引導的定語從句并分別翻譯,對于拆分后句子中or和and連接的并列結構,以及介詞at引導的介詞成分可以單獨翻譯后再并入句子。第三步,將各分句翻譯后的內容進行組合,就形成譯文(略)。

4結語

第2篇

讀法律專業學術論文寫作有感

在我的印象中,寫論文是件很痛苦的事情,大多數人對這項費時費力費勁的文字工作都比較反感,因為爬格子畢竟是一件苦差,與青燈為伴,與黃卷為友,怎能不苦?很多人都害怕寫文章,尤其是專業論文。因為寫論文需要花大量的前期功夫進行調查研究,而且很多可能還是無用功,包括走訪座談和閱讀大量文獻,不然文章很容易陷入言之無物的空靈,除此之外,選題和構思亦是一大難題,因為選題就是要選出問題,找準了問題就等于論文成功的一半,而構思則是選題的拓展,構思將選題最初的意蘊用框架的形式搭建起來,剩下的便是碼子了。很多人認為寫文章難并非是構思難,而是碼那么多字很困難,但筆者卻不以為然,筆者以為寫文章最痛苦的當是兩件事情,一個是調查研究收集資料,這是論文的素材,另一個便是選題和構思。收集資料是個體力活,消化資料提煉問題則是個純粹的腦力活,需要反復的構思。只要有了選題個構思,將調研所獲取的資料用自己的語言表述并填充以漢字,論文便水到渠成了。

的確,寫文章確實是一件費時費力費勁的事情,不僅需要繁重的體力勞動--收集素材、消化資料,更是一項復雜的腦力活動,選題并構思然后用自己的語言表述出來。《法律專業學術論文寫作》一書或許能為我們寫作論文尤其是專業法律論文提供一些啟示。該書是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群針對寫論文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的專門研究,包括法律專業論文的特點與分類介紹,法律專業論文當如何收集和整理資料,提綱的擬定、結構的安排,格式的規范等寫論文所必需的各個要素都進行了一一的闡述和分析。寫論文到底有無專門的路徑或方法,或許閱讀完該書,你可能要失望了,因為其最多是一門寫論文的入門教材,對法律專業論文進行了概述式的介紹,及框架的搭建和格式的規范進行了相關的介紹與提示,但卻并未教讀者寫論文的速成之道,即寫論文的捷徑和快速方法等。因此,通讀完該書,可能最大的收獲還是對寫論文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及做論文應該注意的方法和格式規范等問題,或許能有所裨益,但卻找尋不到論文的速成之法與成就之道。的確,寫論文確實是沒有捷徑和竅門的,主要還是依賴于平時的積累,而不可能希冀于閱讀一門論文寫作書就迅速掌握寫作方法并產出優質論文。這或許亦是該書的名字為法律專業學術論文寫作而非法律論文速成之道的緣故,沒有一個人能夸這海口,企圖讓讀者閱讀自己的一本論文寫作書便擺脫寫論文的痛苦,化腐朽為神奇,讓論文信手拈來,渾然天成。

因此,讀完該書,筆者收獲不是很大,也很困惑,法律論文該如何寫作還真是個大難題。根據筆者個人的論文寫作經歷與體驗,論文寫作還是要靠平時的大量積累,包括閱讀大量的文獻和經常性練筆。因為論文寫作是一個文獻輸出的過程,不閱讀大量文獻,不進行文獻輸入,是不可能有文獻輸出的。這也恰好符合物理學上的能量守恒定律。而經常性練筆則助于提煉文字的純度,沒有人天生就是字字珠璣,爐火純青,相信大多數學人都是經過反復修改和練習,論文才能像一串串美妙的珍珠,讓讀者一氣讀完,發渾然天成之感。

筆者的論述好像是在否定該書的價值和意義,其實不然。上面的論述只是澄清論文無速成之道的樸素原理,該書的價值肯定是有,讀者通過閱讀起碼知道論文寫作必須先構思和搭框架,這樣才能下筆不跑題而且文字方能如行云流水般遠行。就像蓋房子需要設計圖紙和框架搭建,剩下的才是砌墻和圓頂。論文亦是同理,寫論文必須注意格式規范,包括引用他人文獻的規范等,在此書中都有所介紹和分析,認真細讀該書還是能有所收獲的,至于最后收獲的是什么,那要看讀者的讀書動機和文字功底,因為讀書動機從一開始就奠定了你讀書的目的并努力找尋自己興趣點,予以滿足,而文字功底則能大致確定你所獲的深度。因此讀完該書,筆者感覺還是能有所收獲,起碼知道了文獻資料的收集方法,論文寫作的步驟,規范論文的基本格式,這對于沒有接受過專業、系統學術訓練的論文初學者還是很有必要值得注意和警醒的,按照該書作者提供的寫作思路,論文不能確保獲獎或發表,但能減少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浪費,能讓所出爐的論文看起來更加清新簡約,格式規范,確保形式上的瑕疵祛除。因此,從這個意義和角度來說,寫論文還是有速成之法與成就之道的。

第3篇

—論文的結構分類總結

“ 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

“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

“眾里尋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推薦參考書:

梁慧星:《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陳瑞華:《法學論文寫作與資料檢索》,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劉國濤:《法學論文寫作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楊玉圣等:《學術規范導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劉南平:《法學博士論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論我國法學研究之流弊》,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1期。

一、寫作論文的步驟

1、初步限定研究領域

2、資料檢索、處理及文獻綜述

3、確定選題或修改甚至否定選題

4、構思、完善寫作大綱

5、補充資料

6、確定研究方法

7、寫作初稿

8、反復修改

9、定稿

10、答辯或者參加研討

二、論文的資料檢索與文獻綜述

1、基本窮盡資料的限度:中國大陸公開發表、出版的相關重要資料。

2、基本窮盡哪些資料:

譯著、著作及高水平教材

譯文、論文(核心期刊、論文集論文、學位論文)

法律政策文件

案例

網絡文獻(注:官方網站文獻為妥)

——ex:中國知網、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聯機公共目錄查詢系統、臺灣月旦法學知識庫法學期刊總覽等。

3、文獻綜述的意義

是學術創新的前提

是表征論文的學術價值。沒有文獻綜述,常常無從判斷論文創新何在。

4、文獻綜述出現在什么地方

論文的引言必須反映文獻綜述的結果。

5、文獻綜述的基本要求

論文的引言反映文獻綜述的結果要簡練、準確、客觀、實在。

三、論文的“皮囊”—注釋

1、注釋的功能:

證明證據的可靠性,增加論證的可信度

界分學術產權,表示尊重前賢

便于同行進一步查證相關資料從事本領域的研究

便于同行對作者進行監督

2、論文注釋的“九性”

真實性——不能存在偽注。(也不能別人的注釋直接粘過來)

準確性——引用的文獻資料信息要準確,需仔細核對

完整性——引用的文獻資料信息要完整全面(注:期刊要標頁碼,網絡文獻要標作者、文件名、網頁、最后訪問時間等)

相關性——引用的文獻資料要與論證的需要貼切,以必要性為限度

原始性——盡量引用首次提出該觀點的作者的作品文獻,盡量引用該作者發表該觀點的原始或最高水平文獻

學術性——盡量使用有學術價值的文獻資料

盡量公開性——使用未公開的資料要經過作者同意

規范性——文獻資料標注符合學術規范,特別注意全文引注形式必須自始統一

篩選性——不直接引用或轉引不合乎以上要求的文獻

3、注意區分直接引用和間接引用 (轉引)

Ex:Steven ......轉引自××:《。。。》,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頁

4、注意區別原引與參見

原引是指直接引用別人說的話,用“”標注,把別人的說的話用自己的語言說出來的,在底下注釋時要寫上“參見”二字。

5、大段引用的經典或重要文獻原文,以變體并空行與主出區分,但不叫“”

6、如何使用析出文獻

Ex:我們不能僅僅認為集團公益訴訟“只是一種......重要影響。”[1]

[1]H.蓋茨:“公共利益訴訟的比較法鳥瞰”,載[意]莫諾.卡佩萊蒂編:《福利國家與接近正義》,劉俊祥、羅國忠、肖云樞、王建輝譯,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97頁。

7、說明注釋

說明注釋是對主題及引用注釋(含作者和他人觀點)加以補充、解釋、說明的注釋。

Ex:一些案情介紹、法律條文均可放入說明注釋中;

感謝對你的研究有啟發和幫助的人。

8、論文引用注釋和參考文獻的關系

任選其一型

互補型——有參考文獻的存在,注釋信息可簡略

并列型——學位論文

四、參考文獻

1、參考文獻的分類

按語言

按載體:書籍,期刊,報紙,網絡,內部等

按性質:著作、教材,論文(期刊、論文集、學位),法律匯編(或法律文件),案例集,工具書,其他。

2、參考文獻的其他規范

每一分類內部文獻如何排序

信息完整(但一般沒有頁碼)

形式統一

國家名字用[ ]括起來,臺灣用()括

外國作者用全稱

Pp.16-18

五、論文標題

1、論文標題以能凸顯論文命題為好。

Ex:勞動法:勞動者權利義務融合之法 **(一般好)

勞動法的一個重要屬性 *(不好)

論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只能凸顯論文的研究領域,未凸顯命題)

2、論文標題應簡練

論文的主標題及其副標題各自不超過20個漢字

論文的分標題及其副標題應盡量凝練

3、論文的主標題及其副標題一般不使用陳述句或疑問句

4、標題中的標點符號

不用 , 。 ? ! 等,但使用 、 “” :

5、主標題和分標題均可根據需要配以副標題

副標題的功能是交代、廓定:

六、內容提要的要求

要概括論文的基本觀點或研究方法,而不是概括論文結構或重復論文的結論(學位論文除外)

核心期刊的論文:200—300字,以第三人稱寫

學位論文內容提要一般1000字左右

七、關鍵詞要求

通常3-5個,一般化的詞不作為關鍵詞如依法治國,要具有高度凝練論文觀點或重要論據的顯著特征。

研究視角 研究素材 研究方法 研究范圍 研究意義

八、論文的引言

論文引言的內容——交代研究對象并限定語境

交代研究對象:可以是一經濟社會現象、法律制度或理論學說限定語境:在此界定基本概念(也可以在主文界定)

——闡述研究意義:制度意義、學術意義

——交代研究命題及目標

目標是指提出預計可解決的問題或研究可以達到的效果還有,交代本研究對所在或相關領域學術可能產生的貢獻

九、正論

1、避免教材式寫法

2、觀點集中明確、論據嚴謹有力、論證充分深入

3、結構緊密的推理論證

4、學術論文切忌輕狂自大、不證自得

5、大膽假設、小心求證

十、結論(短,針對命題得出結論)

1、應確切、真實

2、結論是論證的自然結果,是通過論證推理能被證明的論點

3、結論不可牽強附會,通過論證推理不能被證明的論點,不能作為結論

4、盡量不要用“結語”

可以在結論之后寫余論——余論是本文未加以論證,但本人有可能引發他人研究領域或命題。

政治禁忌 :臺灣法律用“”

第4篇

結果顯示,我國檢驗醫學論文數量逐年增加。1993-2002年5510篇,2003-2012年11649篇,論文數成倍增長。但2003年后每2年的論文數量差別并不大,都超過2000篇。2007-2008年數量為10年中論文最少的一個組別。

原因是“中華醫學系列期刊”版權被萬方公司整體買斷,2007年后《中華檢驗醫學雜志》等部分檢驗醫學期刊已不在《中國知識資源總庫》中。雖然本文的數據并不能完全代表檢驗醫學論文數量的真實情況,但不影響論文數增長的態勢。

2檢驗醫學、臨床檢驗、檢驗科等是檢驗醫學研究的主要關鍵詞

從表1可看出,醫學檢驗、檢驗科、臨床檢驗、檢驗醫學、質量控制是我國檢驗醫學論文使用頻次較高的關鍵詞,證明了檢驗醫學與臨床醫學的密切關系。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有關某種疾病或某種檢測方法的關鍵詞逐漸減少,如腦脊液、軍團病聚合酶鏈應、糖尿病等;而質量控制、教學改革、管理、實驗室、實驗教學、質量管理等與檢驗醫學相關的關鍵詞比例逐漸增多,說明檢驗醫學的研究領域在不斷拓展,研究層次和研究水平在不斷提高。

3臨床醫學、醫藥衛生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研究和醫學教育與醫學邊緣學科是檢驗醫學主要的研究領域

臨床醫學、醫藥衛生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研究和醫學教育與醫學邊緣學科研究論文數量占前20個學科論文數的69.57%,說明這3個學科是檢驗醫學研究最主要的學科領域。從表2還可看出,進入21世紀后醫藥衛生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研究論文超過臨床醫學躍居第一,表明檢驗人員更加關注與檢驗醫學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范的研究。

第5篇

一、 誠實信用原則概觀

二、 判例的態度

三、 1——鳩山秀夫對誠信原則的研究

四、 理論研究2——牧野英一對誠信原則的研究

五、 結語——對牧野論文之后的一些情況介紹

一、 誠實信用原則概觀

誠實信用原則,亦稱“誠信原則”,在日文中表現為“信義誠實の原則”,一般簡稱為“信義則”。這一原則作為現行民法典中的一個條文,并不是在100年前日本民法典成立之初,而是在二戰后通過對民法典的修改實現的。[1]因此,在此修改之前,誠信原則并不具備實定法上的依據。

但值得注意的是,該原則正式作為民法典的條文成立,并不象日本民法典編纂時表現出的那種為了某種目的而不顧法典與日本之間的齟齬原封不動地引進,而是學說和判例長期積累的成果。

日本民法典成立后,因為法典的內容與現實社會之間的距離較大,如何解釋這一新的便顯得尤其重要。為了滿足這種社會需要,一種以解釋法典為主要內容的所謂學說繼受便隨之在民法學界展開。但是,在學說繼受的最初階段,民法學界的主要傾向是以德國法的學說·判例為主要素材,而且當時通用的也是由德國引進的概念法學。因此在這個時期,是無暇顧及象誠實信用這種可以對因形式上適用法律條文而發生實質性不合理的法律現象發揮積極作用的原理性原則。[2]

誠信原則在日本受到重視,始于大正(1912—1925年)年代初期。當時,在法學界對傳統的資本主義法律原理原則的弊端已經開始有所感悟。關于這一點,尤其在國外留學歸國的學者的研究成果中表現的尤為突出。例如,1913年回國的刑法學家牧野英一(1878—1970年)博士就曾經試圖在民法領域展開自由法論,他主張公序良俗和“信義則” 應該作為一種指導原則得到應有的重視。又如,1920年回國的末弘嚴太郎博士也曾經對當時僅以外國的注釋書為典范、以對理論性整理為已足的民法解釋學提出激烈的批判,進而強調構筑適合日本社會的民法解釋學的重要性和對判例進行研究的重要性。

在另一方面,民事審判實務從大正5(=1916)年間開始嘗試性地使用誠信原則,進而通過大正9(=1920)年以后的審判實踐,在判例中確立了誠信原則的地位。

二、 判例的態度

誠實信用在日本的審判實務中作為一項原則得到適用,最早見于大審院1920年12月18日關于買回效力的判決。該案的爭議點在于,在付買回約定的不動產買賣中,債權人是否可以在債務人用于買回的價金有少量不足的場合否定買回約定本身的法律效力。對此,大審院判決認為:債權人以買回的價金有少量不足為口實否定買回約定本身的效力“違反支配債權關系的信義原則”,并據此肯定了債務人的買回效力。[3]誠信原則由此率先在判例中被援用,并由此開始逐漸確立了自己在判例中的穩定地位。

在此之后,大審院又于1924年7月15日在關于契約解除的催告期間的判決中,對債務人所提出的催告期間過短的主張判斷為:“另從信義公平之觀念重新審視,此主張明顯不合道理”。[4]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明確援用誠信原則進行裁判的判例出現之前,在審判實務中,也有過一些努力為權衡實質性利害關系而間接地使用誠信原則的原理進行判案的事例。諸如:大審院于1916年5月22日對同時履行抗辯權作出的判決,[5]大審院于1917年7月10日對契約解除作出的判決[6]等都屬于此類。因此可以說,上述1920年和1924年的大審院判決明確使用“信義原則”和“信義公平的觀念”的做法,只是有意識地將這些在審判中業已存在的判斷方式上升到裁判規范予以肯定而已。[7]

三、 1——鳩山秀夫對誠信原則的研究

在日本民法學界最早對誠信原則進行系統性研究的是鳩山秀夫博士,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于1924年在《法學協會雜志》上連載的論文《債權法中的信義誠實原則》。[8]

該論文,首先在總論部分對誠信原則的進行;然后作為分論,將誠信原則的適用分別放在“債權關系存在過程中”、“債權關系終了之后”、“債權關系成立之前”等幾種場合中進行逐一,從中找出的所在以及解決的;最后在結語中對誠信原則在債法以外領域的適用問題作了綜合性總結。

在論文的總論部分,首先開宗明義:“信義誠實之原則能夠作為支配債法的基本原則得到承認是近世法的一個顯著特色”。作者認為:誠信原則之所以在歐洲于18世紀以后得到,特別是在19世紀末葉以后發揮出它的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當時的觀已經從個人·意思本位轉向社會·團體本位和交易關系的擴大化、復雜化,以及隨之而來的19世紀法國和德國和法學的變化。其次,作者在介紹批判誠信原則觀點的同時對批判的觀點提出反論。尤其是對“承認誠信原則會危及法的安全性”這種觀點,作者將其斥之為“在當今社會狀況下不過是紙上談兵的空論”。另外作者明確地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如果一部法典富有伸縮性和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規定,那么在實施這部法典的社會,利用誠信原則補充成文法的必要性比較小。但是,日本民法典不僅條文的數量不足德國民法典的一半,而且其讓人感到不過是一種提綱式的羅列,因此,毋寧說正是因為它與德國民法相比更缺乏伸縮性和可操作性,所以利用誠信原則對其進行補充的必要性自然比較大。

在分論中,作者就以下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第一,對債權關系存在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分析:①應履行給付的內容(其中包括:種類債務人的變更權、所提供給付只有微量不足的場合、主給付與從給付義務之間的問題等);②履行的形態(包括:是否可以在履行期之前清償、履行的具體時間、履行地、提供清償的程度等);③同時履行的要件與效果;④履行遲滯的要件與效果;⑤受領遲滯的要件與效果等等。

第二,對債權關系終了之后的具體問題分析:①當事人無歸責事由陷入履行不能時的通知義務;②委任關系中的應急處分義務與報酬請求權成立的可能性,以及對其他持續性債權的類推可能性;③租賃契約終了后的關系,其別探討了對關東大地震(1923年)后的臨時性建筑的處理問題。

第三,關于債權關系成立之前的法律關系,作者一方面援用了耶林的締約過失理論,一方面將問題分為契約有效成立的場合與未能成立的場合進行了更為具體的分析。關于后者,首先探討了在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契約無效、撤銷的場合,是否可以承認損害賠償義務的問題;其次對原始的客觀性全部履行不能與作為原始性一部分履行不能把握的擔保責任之間進行了比較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承認了過失責任。關于前者,首先介紹了可以通過民法本身認定的責任的具體范圍,然后主張在上述具體范圍以外的場合中適用誠信原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論文在論述該問題的這一小節末尾處提出了兩個觀點。一是,在契約的交涉最終受挫時,令其承擔法律責任是沒有根據的;一是,在契約無效時,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屬于侵權行為。

從論文總體看,它的最大特點在于,作者在探討個別問題時并不是僅僅滿足于對法律條文進行形式上的解釋,而是在考慮如何適用條文時加入了誠信原則這種實質性的判斷。尤其令人注目的是,在論文中每當對以往的觀點提出異議或修改時,作者總是要反復地對自己以往基于概念法學的觀點作出自我批評。

這篇論文從解釋論入手闡明了誠信原則是支配債法的根本原則,為誠信原則日后的奠定了基礎,同時它也預示了鳩山法學將要走入一個新的天地。然而,就在這篇的兩年后,鳩山博士突然離開了學界,而關于他離開學界的原因又是眾說紛紜,無法確定。于是,這篇可謂是令自己法學論“轉軌”的論文竟成了鳩山法學的終點。這件事一直令日本民法學界感到惋惜。[9]

鳩山博士的這篇論文是利用比較法學的手法,從法解釋學的角度對誠信原則進行全面的勞作。論文通過對德國法的介紹,揭示了誠信原則的適用將不僅局限于債法,還將適用于更為廣泛的法領域。關于這方面的可以大致作如下歸納:

誠信原則在德國民法典中,只有關于在契約的解釋和債務履行領域中適用的明文規定(德國民法第157、142條)。但是,隨著判例和學說在法典成立前后的迅速展開,誠信原則不久便沖破了實定法上規定的領域,在民法的所有領域作為一項原則得到了廣泛承認。而且在此之后還衍生出了諸如權利失效原則等幾個下位原則。因此還有學者對這篇論文評論說,鳩山博士 “以德國民法學的理論觀點為基礎,給法解釋學提示了非常富有實用意義的方向”。[10]

鳩山秀夫是日本民法學的一代宗師,對日本民法學作出過非常大的貢獻,因此他的民法理論在日本民法學說史上被稱之為鳩山法學。誠然,這篇論文是受到牧野博士的,并認真地接受了末弘博士的批判后,開始對自己乃至當時民法學界以概念法學為中心的方法進行反省的結果。但它的最大功績莫過于對整個學界在研究方法乃至方向上發生巨大變化——即脫離傳統的概念法學的桎枯,逐漸走上理論結合實際的道路——所起到的積極促進所用。

四、 理論研究2——牧野英一對誠信原則的研究

在鳩山博士的上述之后,加之又有先于鳩山論文的1920年大審院判例,誠信原則隨之在判例和學說中確定的自己地位。在此之后,誠信原則一方面在判例中越來越多地被適用于更多的場合;另一方面在民法學界,對該原則的具體適用,以及該原則作為通則的實質意義、客觀意義等的研究又繼續得到展開。[11]

在日本學界對誠信原則研究的中,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學家牧野英一博士力作《“信義則”的三個視點》。[12]

牧野博士于1903年在東京帝國大學法國法學科畢業后,曾作過法官、檢查官。后來回到母校任教,于1913年升任教授。在此期間,他曾于1910—1913年留學德國、英國和意大利,尤其是在德國期間深受德國刑法學家李思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年)的影響。回國后,他不僅致力于向日本介紹F·李思特的新派刑法學的思想和理論,并以此為基礎展開對刑事政策的研究,而且對法、民法學領域的研究也表現出濃厚的興趣。因此,在牧野博士的研究業績中,除可以見到數量極大的刑法學著作外,還可以見到法理學和民法學方面的著作。[13]

牧野博士的所謂《“信義則”的三個視點》:“第一是作為評定上行為價值的標準的誠信原則。……即可以稱之為‘誠信原則的標準’——Le critère de la bonne foi”;“第二是作為法律關系中債務內容的信義誠實。……有人稱之為‘信義誠實的先決條件’——L’exigence de la bonne foi”;“第三是在信義誠實上無懈可擊的行為,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錯誤)時應該受到保護,這種保護最終應該稱之為對‘善意的保護’——La protection de la bonne fio”。[14]

永田真三郎教授在介紹論文中認為:恐怕大多數民法學者都會對該論文提出的觀點感到困惑。

首先,該論文,正如作者牧野博士在注釋中介紹的那樣,所提出的主要觀點——即所謂“誠信原則的三個視點”完全是照搬外國學者(Gorphe,Le principe de la bonne fio,1928年)的觀點。

其次,作者認為:“誠信原則也稱善意原則”,“兩者本來可以作為兩個分開考慮,但是也可以將兩者合在一起作為一個問題考慮”。然而,一般民法學者絕對不會同意這種觀點。

“誰都知道,在法國法上,無論是‘誠實信用’還是交易安全中的‘善意’使用的都是‘bonne fio’一詞,這是源于羅馬法的‘bona fides’。但是,‘善意保護’法理是生成于近代法,正象最為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規定的那樣,主要表現為以犧牲真正的權利人為代價,保護曾經信賴了某種外部征象的當事人。從法理上說,它是一種屬于以流通為中心構筑體制基礎的資本主義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規范;與此相對,‘誠實信用’是將屬于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規范適用于具體事實,而且要根據的不同,在適用中具體地實現法的合理性,因此它作為一般條款,是一種體現可伸縮性運用法律時的判斷標準。”[15]

另外,作者在其提出的第一個視點,即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層面上,“一是提出了‘法律行為的解釋’,一是提出了‘權利濫用’。從作者就這些問題所展開的論點論據看,盡管不能說是荒誕無稽,至少也要說它與對這兩個體系分別進行過深入細致的的先驅鳩山博士和末弘博士的論之間沒有任何學術性的承繼和銜接的痕跡”。[16]“盡管對本論文的基礎格爾弗(Gorphe)的著作在法國民法學界的地位不得而知,但很難評價牧野英一的這篇論文對誠信原則的民法學討論起到任何推進作用。”[17]

在牧野論文之后,也有一些綜合性的判例研究問世,但其后不久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民法學研究也隨之轉入低潮。二戰后的民法典修改(1947年),將誠信原則納入民法典,由此,學說對這一問題再度表示出極大的研究熱情,但研究的主要方向基本是轉到了對該項原則的適用范圍的討論上。根據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的介紹,在二戰后的日本民法學界,有關誠信原則的論文主要有以下各篇:谷口知平《權利濫用と信用誠實の原則》;[18]廣中俊雄《信義誠實の原則の適用范圍》;[19]池田恒男《日本民法の展開①民法の改正·前三編(戰后改正による“私權”規定插入の意義の檢討を中心として)[20]等。但在這些著作中絲毫見不到牧野英一的名字。

五、 結語——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點滴思考

誠實信用原則本為道德理念,后被上升為法理念,并最終被制定在實定法之中。誠信原則最早是作為私法解釋得到運用,但今天已經做為一般條款貫穿于整個法領域,因而有人稱其為法律中的帝王條款。

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遵循誠實信用這一準則。其意義就在于,人們在法律關系中應以誠實的商人或勞動者做為自己的行為規范,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在于調整當時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的平衡關系。當現行法不足以解決現實法律關系發生的糾紛、或依據現行法裁判有現實公平之虞時,法官可依據該項原則行使公平裁量的權力,其判斷的標準也要由主觀標準轉向客觀標準。因此該原則在實定法中也是授權條款。

正所謂大千世界指謂的就是社會紛繁復雜且富于變化。這就決定了法律不可能對社會現象一覽無余。因此,各國法律基本均有這樣的規定,即“有法律者從法律,無法律者從習慣,無習慣者從法理”。法律和習慣作為法源即直觀又比較具體,可以直接適用;但法理則不然,即抽象又寬泛,作為法源在適用上需要一種法技術,這種技術可以比喻為聚焦顯像鏡,是將抽象寬泛的一般道理具體化,這就是誠信原則所能起到的作用。

誠信原則在改革開放后的民商法學界也有很多研究成果。在這些成果中,有從誠信原則在法律實踐中的作用出發,探討誠信原則在民法上的定位問題的先驅性研究——梁慧星的《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第60頁以下,1994年);有針對新合同法中引進的誠信原則與合同自由原則的關系所作的剖析和解說——江平·程合紅·申衛星的《論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載政法論壇1999年第1期);還有從法的角度,在論文基礎上成就的專著——鄭強著《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帝王條款的法理闡釋》(法律出版社,2000年;另參見:鄭強《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價值研究——經濟與道德的視角》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鄭強《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比較研究》載《比較法研究》2000年第1期)。另外還有許多關于誠信原則研究的力作,恕不在此一一介紹。

[1]見日本民法典第1條之2:“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須遵守信義,且誠實為之。”該條的增加根據1947年,第222號。

[2]參見:[日]加藤雅信等編著《民法學說百年史》第56頁(磯村保教授(神戶大學)執筆部分),三省堂(1999年)。

[3]參見:[日]《民事判決錄》第26輯,第1947頁。

[4]參見:[日]《民事裁判集》第3卷,第362頁。

[5]參見:[日]《民事判決錄》第22輯,第1011頁。

[6]參見:[日]《民事判決錄》第23輯,第1128頁。

[7]參見: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編著《民法學說百年史》一書中永田真三郎教授(關西大學)論文,第60頁。

[8]參見:[日]鳩山秀夫《債權法における信義誠實の原則》載于《法學協會雜志》第42卷第1、2、5、7、8號。該論文后經修改,以專著的形式于1955年以同名由有斐閣出版社出版。

[9]以上關于鳩山論文的介紹和評價譯引自前引磯村保教授的論文。詳見:[日]加藤雅信等編著《民法學說百年史》第57頁以下。

[10]引自: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編著《民法學說百年史》一書中永田真三郎教授(關西大學)論文,第61頁以下。前段關于鳩山論文中有關德國法的歸納亦參見同文。

[11]諸如:常磐敏太《信用誠實の原則》載于《東京商大法學》第1號(1932年);野津務《〈信用誠實〉の的意義》載于《法學協會雜志》第52卷第11、12號(1934年);林信夫《判例に現ゎれたる“信義誠實”》載于《民商法雜志》第4卷第5、6號(1936年)等。轉引自: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論文,參見:[日]加藤雅信等編著《民法學說百年史》第61頁。

[12]該論文收錄于同著《民法の基本第四編——信義則に關する若干の考察》有斐閣(1936年)。

[13]關于牧野博士對民法學研究的業績,據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論文介紹,除前揭著書外,主要有以下論文:《權利の濫用》載于《法學協會雜志》第2卷第6號(1904年);《民事責任ノ基礎トシテノ過失ノ概念》載于《法學協會雜志》第23卷第8號(1905年);《二三の民法上の基本觀念に就いて》載于《法學志林》(法政大學)雜志,第23卷第1—5號,7——10號,12號(1920年)。

[14]轉引自:[日]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論文,加藤雅信等編著《民法學說百年史》第61—62頁。

[15]譯引自:同上論文。

[16]關于鳩山博士的業績參見上書論文,關于末弘博士的業績,參見:末弘嚴太郎《フランス法おける權利濫用》載于《法學志林》雜志第31卷第1—2號(1929年)。轉引自同上論文。

[17]譯引自同上論文(第63頁)。

[18]參見:[日]《法學セミナ》第1號,第14頁以下(1956年)。

第6篇

一、標題

題目有三個要點:一是選題要小;二是選題要專業;三是選題要新。

選題太大是很多同學失敗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個具體條文的立法、司法或執法;碩士生也不要大于三個條文以內的立法、司法與執法。當然,也可以是法律條文中的一個概念。

但無論如何,本科生與碩士生不要來一個制度的設計。在一萬字或五萬字內完成一個制度的設計,一般而言,不可能。網絡法律問題研究、公司資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書的題目,太大。題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難以實在了。

社會問題與法律問題不是對應的,社會問題不能做論文題目。這就是選題專業的問題。如“人肉搜索”的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題目不專業,因為它涉及民商法問題如侵權責任、涉及刑法問題和行政法問題。選這種題目表明,你還沒有確定你想研究什么,你還不知道其中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在法學上,只有具體到部門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為專業的、詳盡的研討。你應當先將一個社會問題對應于某一個具體部門法制度。

選題最好在新的領域,因為從中容易發現新法律問題與新解決方案。新領域沒有開發過,容易找到空白處,填補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誠實信用原則等選題,至少問題已經老了,你難以發現新的問題,也難以找到新的解決方案。容易開發的已經被人開發了。對新手而言,新領域的選擇是很重要的省力技術。不過,老手不應當太趕熱鬧,東一槍西一炮、專門選熱點問題去寫,是很忌諱的事。老手可能更應當注重傳統領域特別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題目字數不能太多。所有標題都這樣。如果多了,說明你提練得不夠:你還沒能簡明扼要地表達你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二、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是文章的要點、亮點的摘編。

它與中心思想不同,因為可以是亮點與要點。與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夠表達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選題在當今形勢下如何重要、本文將如何論述或論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選題的重要性與研究思路等,別搞錯。

文章的標題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這樣,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標題缺乏連貫性。摘要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導。老手往往是先寫摘要再寫正文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做到了先理順宏觀思維,再展開細節。

關鍵詞是文章討論的關鍵性專業詞匯,包括核心術語、制度與理論。

它往往在文章標題之中,如果不是這樣,那么,要么你的標題不準確,要么你的關鍵詞有錯誤。

關鍵詞一般3-5個,多了說明你的文章太雜。注意,即使是創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個新術語和一個新理論。否則,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綱

其格式和內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現狀與什么問題

(一)現狀(存在弊端的現狀)

(二)既有的文獻(對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擬討論的問題與思路

二、分析問題(找出對策失敗的原因并尋求破解)

三、解決思路(正面論證自己的模式或路線)

四、實施方案(立法、執法或適用的具體建議)

對此提綱,有幾點說明:

任何人寫論文,必須要遵守這種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論文寫作的方法,可以對此有所變化,但內在的思路總是這樣的

反對沒有問題就開始寫作的做法。如今寫教材也不能那樣了。

提綱必須有直觀性,即僅僅從提綱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邏輯與寫作進路。如果不能這樣,提綱就失敗了。

提綱必須具體,不要用“現狀與問題”之類的題目,而必須寫出具體的現狀與問題,下面也是這樣。論文的標題必須具有特別性,即不是別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論文的。有同學喜歡用“國內文獻、國外文獻”之類,這種標題任何論文都能用,是沒有特別性的。

注意,將中外既有研究寫入第一部分的文獻綜述中,不搞專門的比較研究,更不作為一大部分。如果你覺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獻綜述中寫不下,那不是寫不下的問題,而是你所確立的問題不明確,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關的文獻。簡言之,文獻太多,說明選題太大,無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獻是極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須綜述文獻再提出問題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寫一個選題的緣由。也就是選題的重要性之類。千萬別在這部分說正文的內容,也不將這部分寫得太長(200字以內,最好的50個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問題。這只是一個引子。

對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順序寫:現實問題(如銀行存款丟失)、作出的判決書或具體行政行為、相關法律制度(國內外)、關于某一問題的既有觀點綜述(國內外),既有觀點的問題,本文想研究的問題,研究思路。

在以上內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現實問題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問題,對策(即文獻)仍然沒有解決的問題才是真正的問題。很簡單,很多現實問題已經有了很好的解決方案,至少你無法提出新的觀點。再說,現實問題可以從社會學、經濟學等其它學科去研究,你無意于此。

注意,現實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與執法的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法律制度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只有既有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是你真正的問題。銀行存款丟失不是真正的問題,相應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書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給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往往如是!激動地發現了一個問題,可是這個問題已經被人家解決了,而你卻發現自己沒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須有文獻綜述(即國內外既有觀點、立法、適用等的述評),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問題才能產生,才有自己論文想闡述的問題。否則,無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即使開始了研究,也可能毫無價值。文獻綜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對現實與法律制度問題的既有解決方案。文獻綜述包括簡述、評與轉三方面。述,介紹其觀點;評價,說出文獻的發展脈絡。述要簡潔準確;評要說出后一個文獻與前一個文獻相比,觀點的進步或退步之處。在評價的后面,要對所有文獻作出總結,即轉。這種轉,往往是肯定其貢獻,指出其不足,轉向自己的想討論的問題。

既有的司法、執法文件等,這是必須綜述的。否則,你只是關注了現實問題,而沒有關注它的解決方面的現狀。

法律制度也是文獻。這是立法現狀與歷史方面的文獻。有人將國外的制度與觀點放在后面的比較法研究之中,這是很多學生的做法,比較之后得出啟發。這樣是不好的。國外的做法也會有問題的,也是需要評述的,它不能直接成為我們的標準。

只有你發現了他人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找到自己真正的問題,才能開始真正意義上的論文寫作。

文獻綜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復勞動和狂妄。蘇力曾經高呼法學論文應當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釋。正是因為這樣,學校往往將文獻綜述作為獨立的附件上交。可是,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無知無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獻綜述,或者根本不提出問題。這就太可怕了。試想,沒有綜述前人的觀點,你的觀點是什么呢?是前人沒有的觀點,還是重復?只能是傲慢與偏見啊。也有同學作了文獻綜述,但將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沒有,這就無法理解了。還有些同學不作文獻綜述,直接提出問題,就開始寫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學,根本不來文獻綜述和問題,直接像編教材那樣寫作,那就不是論文了。

在上述文獻綜述的基礎上,你應當指出既有文獻的問題,從中選出一個問題作為本論文的問題。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問題,你的論文可以開始了。你應當說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讓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

于此再次強調,任何沒有認真作過上述文獻綜述的人,他的所謂論文不是真正的學術論文。它無法區分于閑聊與酒桌上的議論。

應當說,任何正規的論文應當如上,但是,從高中的論文開始,我們就學會了橫空出世,這確實是一個根深蒂固的惡習。我愿意告訴我的朋友、學生和后輩:不要那樣,人應當尊重前人的觀點,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們作為人生存的標志所在。

此后晚輩要討論任何嚴肅話題,都應當知道,你先說別人有什么樣的觀點,他們的觀點有什么好與不好,再談你自己的觀點,你不要將別人的觀點暗暗當作自己的,你是一個獨立的人,你應當有自己的觀點。否則,去做點別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難指出文獻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觀點?經常聽到如此說。我不太贊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這是一種本能。只是現今的教育不重視這種本能的開發,才導致只會記憶。退一步說,局部性建議總會有吧?這也比橫空出世好一萬倍。

科斯曾經說,那些混亂抄襲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據說杜牧晚年剛剛生病,就將自己的詩作焚燒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論證

分析人家觀點缺陷或失誤的原因,特別是其后match理論基礎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決理論,進行論證。

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理論(而不是具體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問題足夠準確,這兩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體分析的方法應當找一兩篇好論文來學習。

這兩部分要注意:問題、分析問題、解決理論三者應當對應,不一定一一對應,但必須對應;要運用各種新的、具體的理論來分析和得出你的解決理論,例如程序獨立性價值理論、刑法謙抑性理論、關系契約理論等,要從既有的法理學或部門法理學理論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論,而不是簡單的“我覺得”、“我認為”,也不能僅僅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等過于抽象的理論得出你的結論;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給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間必須環環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躍;從幾個方面論證時,這幾個方面的分類要周延,分類本身要有依據(為什么是這三個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個或四個?)

六、最后:具體解決方案

根據上文解決問題的理論,給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執法等上的具體解決方案,寫出方案名稱、內容、特點(與既有方案的比較)、與其它方案的關系(如與現有制度的關系,重新立法還是法律解釋?)、方案的可行性等。這部分要具體。

七、論文的規范性

有注釋且內容規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時間、譯者、頁碼等。注意查找文獻時一次性記錄下來。

文章內容必須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內容或觀點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別人的,要能區分,反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風。

第7篇

一、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的寫作特征

1.學術性與現實性相結合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對現實經濟問題的及時反映,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普遍關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但畢業論文是學術論文,學術性、先進性、獨創性是學術論文的基本特點,學術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證畢業論文中學術性和現實性相結合,既可以是直接對一些具有重要社會意義的現象和問題進行學理探討,也可以是在宏觀的現實背景下對一些純學術問題的新發現、新探討和新拓展。考慮到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與學科專業論文的區別,其對現實的關注和聯系并不是直接為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具體答案,而是通過對一些現實問題的探討推進理論創新和學科發展,或是對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從學理上探尋對策和給出一個較為理性的思路。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在選擇畢業論文研究方向時,一方面要敏感認知現實經濟關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慮論文的理論水平高度。

2.專業基礎與法學前沿問題相結合

作為經濟法專業碩士的畢業論文相較本科生論文而言,對論文的學術性要求更高。碩士畢業論文是對所學專業知識的綜合檢測,但不是對所學知識的簡單總結和復述,是以所學的專業知識為基礎研究并且探討學科發展中的學術問題,或是為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支撐。一句話,作為學術論文,它旨在考查學生初步的學術研究能力。畢業論文實質上是學位論文,因此,畢業論文的選題應當與學生所學專業和所要申請的學位掛鉤,要在本專業領域內選擇具有一定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的論題。因此,經濟法碩士畢業論文選題不僅要立足于專業基礎這一根本,而且要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研究動態來確定研究方向和課題,把對法學前沿問題的把握與所具備的專業基礎相結合。

二、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中的主要困惑

畢業論文的選題過程是一個發現和提出問題的過程,這一過程真正實施起來并不容易。在一定意義上,發現和提出問題要比解決問題困難得多。論文選題并不是憑一時的興趣、湊熱鬧、趕時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認真地思考和論證,以明確自己的興趣所在、有無能力、基礎如何。

1.不能正確理解創新標準

有些碩士研究生考慮到寫作時間有限和自身的理論基礎,在短時期內往往很難形成新的理論,為符合畢業論文創新的要求,于是在選題是一味求創新,選擇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經濟法前沿問題,結果在實際寫作中無法把握選題,也很難找到相關資料作為幫助,最后只能放棄選題。這些問題的出現,是因為對論文創新標準的理解不準確。其實,創新從根本上講就是人們對某些問題的認識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并非只有推翻現有學說,另創一個新的學說或體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對某一問題的解決有推動、有幫助,對人們的認識有啟發、有拓展,能對學科發展增添“一磚一瓦”,都稱得上創新。因此,創新不僅是推陳出新,提出新學說、新觀點,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礎上發現和補充新材料,開啟新視角,做出新論證,引進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語言表述。即使能較為系統地提出和闡述一個未被注意的新問題,一時又未能解決,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在當前這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經濟關系紛繁復雜,經濟法所涉內容也十分廣泛。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在選擇論文選題時,有時很難判斷所涉問題的重要性。例如:有學生因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計劃寫“企業工商登記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選題表明上看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是個可行的選題。但仔細推敲,在這個制度中如果是探討工商登記的內容,則成為具體的經濟技術規范的推敲,容易寫成工作報告:如果從工商登記的程序探討,則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與經濟法研究內容有所偏離:如果從企業行為角度分析,則偏向于律師實務研究。很難從理論高度進行發揮,提出有學術價值的觀點。只有從企業的市場準入一般規則角度探討企業工商登記的相關問題,才是比較好的選題。但這樣的話,論文選題變成了“市場準入一般規則研究”。因此,經濟法研究生在做畢業論文選題時,首先應該注意考慮選題的理論基礎,能否有適當的理論可以用來分析該問題;其次再考慮選題的現實意義,是否值得花時間去深入研究來滿足現實的需求。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三、對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的幾點建議

1.選定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

選題,就是選擇什么樣的專題作為自己學習、研究的具體方向。經濟法所涉內容比較繁雜,學科之間差異性也較大。例如:市場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點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異,而每個人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確定自己的選題,首先要對幾年學習所積累的知識作簡要的整理,總結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長,對哪些只是一般了解,從而將注意力凝聚到最能體現和發揮自己知識特長的某一點上,以此為基點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動態,找到合適的研究課題。

2.結合學界研究主流方向來判斷選題

不同時期學術研究的注意力、側重點等總會不同,相應地在法律研究過程中會有一些相對研究集中的熱點問題。畢業論文要合理選題,應盡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學術動態,對經濟法領域所討論的各種問題及其代表性觀點、學說均應有基本了解,同時又要結合自己的專業基礎和興趣有所側重,突出重點。這樣能夠保證自己的論文有足夠的資料來分析論證。經濟法學術研究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存同求異”的過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統一平臺。對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來說,先準確理解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學說,才有可能正確運用理論解釋現實經濟問題;而“求異”是在論文寫作過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這樣才能體現自己論文研究的價值,才能推動學術發展。特別是對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不必要一味跟風作為選題,因為如果是熱點問題,許多學者都從多方面對該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全面的探討,對碩士研究生而言,選擇這樣的題目風險比較大,很難發現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觀點,容易造成最后寫作的困難。

3.選擇合適的角度建立選題

論文選題是對平時所學知識的一個梳理過程,也是對平時所思考的問題的梳理和總結過程以及二者的綜合過程。經濟法研究領域中許多問題都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和討論,學生可以在對所學課程有了基本了解和興趣的基礎上,從自身的角度綜合運用各種思維方法來進行選題。例如:在財政制度領域,長于理論抽象思維的學生可以考慮研究財政法的本質、財政法的基本原則、財政法律制度在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等問題;偏愛實證研究的學生可以分析具體財政制度,如轉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預算法的完善、財政體制的改革等等問題:擅長比較研究的學生可以通過歷史分析中國財政法律制度變遷、結合其他國家財政法律制度進行比較研究……無論在經濟法的哪個領域選題,都存在一個怎么思考和總結的問題。需要綜合運用同向思維和逆向思維、聚合思維和發散思維、形象思維和抽象思維、形式思維和辯證思維等各種方法,以明確自己的知識儲備與能力、興趣與所長,以及當前學術動態中的定論、爭論、未論所在,并從中找到需要研究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學生要查閱大量文獻,提煉選題,形成自己的見解,這本身就是一種能力的訓練和基本功的培養。

4.查閱相關文獻來輔助選題

選題的判斷必須建立在大量查閱文獻的基礎上,特別是在確定研究方案時,需要考慮論題是不是有相關資料來加以鋪墊。“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大量文獻資料的參考很難寫出高質量、高水平的論文。在經濟法研究中確實有一些領域研究學者很少,這樣導致相關的文獻資料也很少。例如:對我國特殊形態的一些企業的現狀以及法律調整,如集體所有制企業、建設兵團等方面研究資料就非常少。由于畢業設計環節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設在畢業前夕,很多同學將絕大部分時間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學都很難有時間和精力進行原始資料現場調查和研究,只能進行二手文獻的查閱。因此,在選題時應該考慮現有文獻的基礎,對文獻進行初步的查閱,這樣可避免最后寫作過程中因資料來源的單一而削弱了畢業論文的說服力。

總之,論題選得好,可以使畢業論文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實用價值;論題選得不好,不僅會為收集整理資料、提煉論點、安排文章的結構和動筆寫作帶來一系列的困難,而且有可能造成論文寫作半途而廢,即使勉強完成寫作,論文質量也堪憂。經濟法碩士研究生選題時要廣泛閱讀相關經濟法學文獻,及時與論文指導老師進行溝通,通盤考慮自身的興趣愛好、思維習慣、時間精力等因素,適當選擇畢業論文的選題。

【參考文獻】

1.董鵬、王濱,孫業全:碩士畢業論文選題來源與論文質量關系的探討[J].中國高等醫學教育,2007(12)

2.揚立新:法學院學生怎樣寫作畢業論文,2006-11-02

3.王霞: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杜,2006

4.李普亮:高等院校本科畢業論文選題的探討,吉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2)

5.王曉敏:政教專業畢業論文選題應注意處理的幾個關系[J],內蒙古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J],2002,15(3)

6.陳維平,馬義飛:經濟管理類本科生畢業論文選題質量保證體系研究[J],科學教育,2006年第3期(第12卷)

第8篇

【中圖分類號】 H 152.3

【文章編號】 1000-9817(2008)08-0767-02

【關鍵詞】 論文,學術;周期性;時間安排;作者

發表時滯(delay for publication of articles, DPA)亦稱出版時滯,是指出版單位收到稿件至稿件發表的時間。隨著醫學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學術交流日趨頻繁,知識更新加快,醫學論文的發表時滯問題越來越引起作者和醫學期刊的重視。在諸多影響醫學時滯因素當中[1],作者因素是發表時滯的重要原因,不可忽視。現僅從作者的角度談談如何控制醫學時滯。

1 醫學時滯與作者的關系

醫學時滯可分為待刊時滯和處理時滯。待刊時滯主要受制于待用稿件數量、期刊刊載容量、出版周期等因素的影響,作者一般很難左右;處理時滯主要體現在質疑、審查和提高醫學論文質量的過程,是發表時滯的重要人為因素,可見醫學論文的質量會直接影響醫學論文的處理時滯。因此,可以說作者重視醫學論文質量,就是重視醫學論文的處理時滯,也就是找到了控制醫學時滯的關鍵。

2 產生醫學時滯的主要原因

2.1 醫學論文質量 醫學論文處理時滯主要表現在期刊社(編輯部)對醫學論文質量的審查、退稿及編輯加工等方面,包括對內容、格式和與作者有關信息資料的處理等。

2.1.1 內容處理 醫學論文能否刊用,首先要求內容符合辦刊宗旨,其次是學術水平要達到發表的要求等。對于同意刊用但質量達不到要求的稿件,需要組織專家多人多次審核,然后再由責任編輯與作者聯系稿件退修事宜,有的稿件可能需要退修多次。這個環節修改的具體內容有:論點、論據、論證過程;數據、圖表、語言文字;科研方法、資料處理等。如此,對于以上內容的超時處理常常表現為醫學論文處理時滯延長[2]。

2.1.2 格式處理 論文形式的合理規范和統一是論文內容科學、嚴密和精細的保證,也是醫學論文學術交流的前提。醫學論文格式處理時滯延長,主要是由于修改論文格式時,經常能夠發現論文內容中的疏漏和錯誤,包括詞語邏輯關系錯位或語義混亂等問題。具體內容有:論文題目、分級標題;段落結構、序號層次;圖表注釋、文獻角標;等等。對此類問題向作者的反復求證過程勢必延長醫學論文的發表時滯。

2.2 作者資料處理 包括作者姓名與排序、工作單位與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信箱;該論文研究的科研立項情況;主要作者的學歷、學位、職務、職稱;從事的專業及研究方向,主要成就以及其他與作者和論文有關的信息資料等。

2.3 投稿問題 稿件投寄是作者與醫學期刊連接的重要環節,也是醫學論文能否順利發表的關鍵選擇,如果處理不當,極易產生發表時滯。主要表現包括:(1)期刊選擇不當,可能需要對醫學論文主題做大的變動,甚至不能發表;(2)投稿時間欠妥,如正值職稱評審發稿高峰階段;(3)投寄稿件方式有悖該刊收稿、審稿習慣,可能導致處理時滯。以上情況均為造成發表時滯的常見原因。

3 作者控制發表時滯的措施和方法

3.1 論文內容質量的控制 作者要想有效地控制醫學論文的發表(處理)時滯,就應重視醫學論文研究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創新性和實用性。首先,醫學研究的假設要科學,設計需合理,研究方法應該切實可行,具有可重復性;其次,醫學研究的選題要處于該學科領域前沿,對學科發展或相關學術研究有指導性;再次,醫學研究要有創新,主要包括新方法、新技術、新思想、新理論,切忌人云亦云;最后,醫學研究的成果應具有實用性。總之,醫學論文一定是那些能夠揭示醫學科學規律和本質,對醫學研究具有積極指導作用的文章。

3.2 論文撰寫格式的控制 為做到學術交流國際化和尋求醫學寫作的“規律”和“格式”,從而達到“規范”、“整齊”的效果,國家有關部門制訂了《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GB/T 7713-1987),醫學期刊界也推薦和使用《生物醫學期刊對原稿的統一要求》(溫哥華格式第5版)等標準來規范醫學論文寫作和出版。

GB/T 7713-1987對醫學論文寫作內容和格式給出了基本要求,該標準具體且實用;醫學論文溫哥華格式(第5版)是一份關于作者向醫學期刊的投稿須知,其內容詳實,可操作性強。在國內,這2份文件目前尚屬醫學論文寫作、醫學期刊接受稿件的綱領性文件,對撰寫論文、稿件投寄和控制發表時滯等方面均可起到廣泛的指導作用。

3.3 論文規范化控制 醫學論文的規范化問題,常常容易被作者忽視,為此期刊社(編輯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時間,因而直接影響到醫學論文的發表時滯。對此,作者可從以下幾方面解決[3]。

3.3.1 語言文字 語言文字是醫學論文的主要表達手段,由于醫學論文敘述內容和寫作目的的特殊性,因此在詞語選擇、語法修辭、句式運用及文章結構等方面都具有自身要求和特點。努力做到:(1)用詞準確、文字規范;(2)敘述樸實、層次清晰;(3)正確使用國家頒布的簡化規范漢字,準確區別形近字、同音字、多音字和近義字,不用異體字、繁體字,更不要自造簡化字和使用錯別字。

3.3.2 醫學名詞術語 醫學名詞術語是各醫學科學的專門用語,反映醫學專業概念的一種形式和意義相結合的語言符號,在醫學論文中的使用非常廣泛,每個術語所表示的概念都具有其特定的含義,不需借助上下文來理解。術語可以是詞,也可以是詞組。在醫學論文中如名詞術語用之準確,既能正確表述內容,又可節省篇幅,基本原則是:(1)醫學名詞術語必須使用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委員會審定公布的醫學自然科學名詞,對國家尚未做審定的名詞,應參照國家編纂的各種專業詞典和正式出版的圖書中的名詞術語。作者自擬的名詞術語,在文中首次出現時須加注說明。(2)醫學名詞術語一般應寫全稱,不得隨意“改造”。若名詞過長,文中又多次出現時,可在首次使用的全名后用圓括號注明簡稱,當文中再次出現時,則可用簡稱。(3)表示同一概念或同一事物的名詞術語,由于歷史或翻譯等原因,有不同叫法或不同的書寫形式,但是在文中的前后應一致,只能用其中一種,避免混亂。(4)藥物、生物、化學名稱凡已有中文譯名者,應采用中文譯名,一般不用商品名;易引起混淆或有爭議、不常見的譯名,在文中首次出現時用圓括號標注原文或拉丁學名。對尚無譯名者,可按有關規定暫擬譯名,或直接引用原文。

縮略語(又稱縮略詞、簡稱)也是名詞術語,是將多音節的單詞、短語、短句等的每個單詞的首字母(漢字)或加幾個字母(漢字)連接起來,縮寫為一個詞的形式,它可以縮短篇幅,提高效率,準確傳遞信息,具有簡潔、明了、實用和易于認識以及容易記憶等特征。因此,越來越多的人喜歡使用縮略語,但也應注意不可過多過濫。

3.3.3 數字用法 醫學論文中數字使用非常頻繁,涉及范圍廣泛,數字內容具體,方法復雜。如果數字混亂或出現錯誤,危害比較大,因此,正確使用數字,對準確表達醫學論文內容,提高醫學論文質量非常重要,同時也有助于醫學期刊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3.4 國家標準與保密問題的控制

3.4.1 注意執行國家標準 我國現行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4級。其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均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兩大類。《標準化法》指出:“對于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對于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但應注意的是推薦性國家標準,一旦經政府做“必須”、“應該”等執行規定后,就具有了強制執行的法律地位。對此,作者必須注意。

3.4.2 醫學論文應注意的保密問題 保守國家秘密是一項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大事,黨和政府非常重視。對此,以國家立法形式加以限定,作為保密工作的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簡稱保密法)、《關于懲治泄漏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法律法令,從保密工作的宗旨、方針、管理體制、國家秘密的含義、范圍和密級、保密制度、法律責任等方面均做了較細的規定。作者對此應有所了解,投稿內容不要涉及國家秘密。

綜上所述,醫學時滯的控制問題是個系統工程,提高醫學論文質量是控制發表時滯的關鍵。因此,作者從醫學研究伊始就應樹立時滯控制意識,努力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消除醫學研究、論文撰寫、論文投寄以及論文退修等環節中的時滯因素,從而達到縮短時滯的目的。

4 參考文獻

[1] 潘學燕,楊繼民,郭柏壽,等.縮短稿件處理周期及其與提高刊稿質量的關系探析.中國科技期刊研究,2007,18(3):498-501.

[2] 王鐵軍.醫學論文作者應重視發表時滯.中國煤炭工業醫學雜志,2008,11(8):1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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