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3 15: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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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霧霾治理框架可以發現,由政策向市場的轉化是大的趨勢。我國早在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出臺之前,便開始了對霧霾治理的立法工作,但從其效果上看霧霾情況持續加重,原因在于市場對污染產業的依賴大大削弱了法律實施的效果,因此運用市場手段的碳金融制度對霧霾治理具有特殊意義,且經過多年發展其已形成體系。
1霧霾治理的碳金融基礎性
立法霧霾治理的碳金融法律制度以排放權的清晰界定為基礎。早在20世紀70年代我國的霧霾治理工作便已開始,1973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但受到“”的影響其并未很好的落實,1979年我國開始試行《環境保護法》(1989年正式生效),1982年又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其26條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政府職責,以此為依據1987年我國專門制定了針對霧霾治理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從其內容上看,該法歷經了1995年、2000年兩次修改后充分借鑒了國際碳金融制度的排放權思想,將政府的監督職責轉變為對霧霾污染源責任主體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清晰界定,具體包括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的目的在于界定霧霾治理的主體權利,從而可以有計劃地控制乃至逐步減輕霧霾天氣。霧霾產生的原因是有害氣體的過度排放,因為大氣作為公共產品難以界定其權利主體,因此利用市場機制對其的保護就面臨著主體缺位的尷尬,但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與工業的高度集中,即使污染源的濃度達標也無法抑制霧霾的進一步惡化,因此目前總的趨勢是有針對性的將一些污染嚴重地區劃定為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在這些地區由地方政府進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其實質是對大氣這一公共物品權利主體的具體化,即由地方政府履行對大氣的所有者職責。征收排污費制度與大氣污染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相對應,明確了霧霾排放主體的具體義務。既然大氣的權利主體被確定為地方政府,則市場主體具有排放權就是建立在其承擔相關義務基礎上的,排污費用的征收是科斯定理的實踐,即通過市場手段對市場主體進行制約:一方面,對排污者而言排污費意味著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成本將抑制霧霾的排放促進生產者改進其生產;另一方面對國家而言排污費的收取目的在于治理霧霾天氣,特別是當城市霧霾較為嚴重時所收取的費用不僅應該包括控制現有霧霾的費用,還應該包括改善空氣整體質量的費用,用以彌補排污費征收之前市場主體對空氣造成的污染。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是對地方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基于排放權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強制力保障。市場主體對大氣使用的權利是基于政府對大氣這一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地位而言,因此超標使用即意味著對所有權的侵害,與普通私權利相區別的是由于大氣這一公共物品難以衡量其所有權的真正價值,因此此處并不包括普通民事責任中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替代以行政處罰,從而體現出大氣的公共物品屬性。如果說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與征收排污費制度是以市場手段限制排放,則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就是當市場手段無效時的行政干預。
2霧霾治理的碳金融減緩性
立法治理霧霾的最終目的是消除霧霾,特別是在目前全國各大城市霧霾較為嚴重的情況下減緩性立法意味著碳金融制度中排放權的收緊是總的立法趨勢。如果說碳金融的基礎性立法著力于界定排放權的權利義務關系,則碳金融的減緩性立法不僅使排放權的創設與分配有了具體依據,更為未來碳金融業務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具體而言包括三個層面:首先,以節能減排為手段的碳金融立法。節能減排是緩解霧霾最為直接的途徑,近年來我國出臺了大量有關節能減排的相關法規,其中既包括全國性質的,例如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關于印發2009年節能減排工作安排的通知》《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也包括地方性立法,例如《甘肅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沈陽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山西省貫徹實施〈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暫行規定》《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從表面上看這些制度似乎與碳金融無關,但事實上正是由于這些政策的存在,排放權才變為一種稀缺的資源,具有進行交易的價值。其次,以調整產業結構為目的的碳金融立法。為了經濟發展,中國替西方購買者承擔了大量高污染型的制造業,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霧霾問題,產業結構的調整是無法避免的:“十一五”期間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快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快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等多項規定;“十二五”期間國務院又進一步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多項規定;同時也包括各種地方性立法,例如《山東省六大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指導計劃》等也相繼出臺,這些指導性意見的出臺可以說是地方政府對碳金融排放權在企業之間、產業之間進行分配的具體依據。最后,以循環經濟為指導思想的碳金融立法。霧霾產生的根本原因是能源的污染,因此霧霾治理不僅僅是限制能源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更重要的是找到新的綠色能源來替代現有能源,從根本上消除霧霾。21世紀開始我國對循環經濟的立法逐步開始重視,2002年我國制定了《清潔生產促進法》,2005年我國開始實施《可再生能源法》,根據該法規定各有關部門出臺了大量配套規范,例如財政部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之后2009年我國開始正式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其中第三章明確提出了實施減量化的排放權立法思想,為了配合該法的實施又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這些規定的出臺為碳金融業務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可以說是對現有排放權模式的突破。
3霧霾治理的碳金融交易性立法
近年來,霧霾治理的碳金融交易性立法在我國發展迅速。交易性立法是霧霾排放權利清晰界定的體現,也是以市場機制治理霧霾的核心,隨著聯合國氣候大會華沙會議的落幕,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以及廣東、湖北等省先后根據當地的霧霾實際情況出臺了有關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地方霧霾治理的碳金融交易制度體系由此確立:首先,基于公權力展開的碳金融權利創設。與一般的金融權利基于民事權利而創設相區別,碳金融制度中的排放權交易不僅基于公權力而形成,且更加關注有關的公權力屬性:一方面,其創設所依據的是各式霧霾治理的有關計劃。另一方面,整個碳金融交易過程以對霧霾治理的監督為基礎。其次,碳金融業務治理霧霾的市場構建。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開展排放權交易的城市將建立交易所,實行會員制交易,包括自營會員與綜合類會員,除了允許企業參與交易,同時允許個人參與。交易標的為相關排放權的配額,并鼓勵在此基礎上進行產品創新,交易方式為公開競價,并引入傳統證券交易的管理模式。最后,碳金融業務治理霧霾的監管制度。與一般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活動的監管相區別,發改委對碳金融的監管不僅涉及對金融交易的監督,同時涉及對相關主體遵守排放義務的監督,且兩者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地方發改委的權力包括對碳排放的監測、對第三方機構與交易活動的核查等;市場主體的責任則包括未履行報告義務、未按規定接受核查、未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等;第三方機構的責任包括出具虛假、不實核查報告、核查報告存在重大錯誤、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等;交易所的責任包括未按照規定公布交易信息、違反規定收取交易手續費、未建立并執行風險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等,由此可以看出碳金融實質上并非是純粹的市場活動,而是以此為手段來替代政府以行政方式治理霧霾。
二碳金融制度的霧霾治理機制
排放權的價格屬性如上文所述,碳金融制度既區別于純粹的行政行為,也區別于普通的商事行為,若將其視為行政行為,則難以回避其交易特征,若將其視為商業行為,其中又不乏行政屬性。碳金融業務紛繁復雜,雖然目前在國內僅僅局限于權利交易,但在歐洲、北美市場有關的衍生品已層出不窮,那么碳金融業務對于霧霾治理的邏輯起點又在于何處呢?筆者認為碳金融制度之所以能夠區別于一般的行政治理行為,核心在于排放權的特殊屬性,因為幾乎所有的碳金融交易活動都是圍繞著排放權這一基本權利而展開的。隨著碳金融治理霧霾國際立法的推進與國內立法的發展,近年來有關排放權性質的分析正不斷完善。基于早期的國際法視角,排放權被認為具有三種屬性:環境權利,從權利標的上講排放權的基礎是大氣這一自然資源;條約性權利,從權利形式方面討論,其表現為《京都議定書》等一系列國際協定;成員性權利,從權利主體的角度看,排放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締約國之間。隨著碳金融制度在我國的發展,從國內法的角度看,我國學者認為排放權另具三種屬性:金融權利,隨著碳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排放權的作用更多的體現為融資屬性;發展性權利,從權利目的上看,其是為了保障人類社會生存發展而誕生的權利;準物權,從權利設定的方式上看,由于碳排放權基于大氣這一公共物品而產生,因此具有物權屬性。而在發改委2010年出臺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0年度報告》《關于完善農林生物質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以及2013年11月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華沙會議所議定的《<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第-/CMP.9決定》②中更為注重的卻是排放權的價格屬性。
1排放權設立過程中的價格屬性
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京都議定書》,有關排放權的設立實質上是國家之間在排放權價格之間的博弈。基于國家之間在國際公法上的平等地位,大氣作為公共物品的有效利用是難以在國家之間進行分配的,誰有權多使用誰又應該少使用如何確定?國際協議產生的目的在于以條約之效力在國家之間形成約束,但協議本身即是國家之間協商一致所形成的“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例如美國作為污染排放大國雖然沒有加入《京都議定書》,但全球也只能進行道義上的譴責,因此真正在國家之間發揮作用的并不是道德力量或是政治力量,而是價格機制,具體而言各國雖然都希望能夠實現霧霾的治理,但排放權的產生卻源于其價格屬性:與發展中國家的低收入相比,發達國家的高收入使其愿意支付更高的價格購買優質環境,因此才會出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看似不公平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另一方面是對于霧霾的治理成本而言,隨著發達國家高污染產業向發展中國家的轉移,霧霾往往更多的源于發達國家周邊的發展中國家,而治理懸浮于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成本要高于對其源頭進行治理,但發展中國家本身又難以承受相關費用,因此才會有《京都議定書》中有關排放權的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實施機制(JI)、排放權貿易機制(IET)以及綠色氣候基金的安排。因此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京都議定書》并非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施舍或幫助,而是基于發達國家自身的利益由價格機制所推動的環境治理活動。
2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價格屬性碳金融制度能夠充分的發揮霧霾治理效能,建立在排放權的交易過程能夠充分發揮價格屬性的基礎上。限制排放、環境補償是排放權的價值屬性,是其作為霧霾治理行政行為的表征,與之相區別排放權的價格屬性則體現為受與霧霾污染相聯系的各種市場供求因素的影響:首先,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價格受霧霾地理位置的影響而不斷調整。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不同國家之間由于地理氣候上的差異受霧霾的影響是不同的,例如英國與歐盟其他國家雖然經濟發展水平相近,但英國基于其海島氣候使其立法嚴于歐盟內部其他國家,從而英國與歐盟其他國家在排放權交易價格上產生差異;從我國國內法的角度看,排放權的設立也同樣更具地區性色彩,相比于東部地區,西部、北部地區的霧霾不僅來源于工業生產,與生態環境的破壞也有密切關聯,因此在排放權的定價上會有明顯差異。其次,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價格受本國工業水平發展的制約而不斷波動。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各國基于工業發展水平的不同所承擔的霧霾治理義務有所區別,發展中國家承擔較少義務的結果是排放權價格的下降從而吸引發達國家的投資;從國內法的角度看,霧霾治理又是一個國家之間差距不斷縮小的過程,發達國家不可能無限制的轉移其污染產業,發展中國家也不可能無限制的接受污染產業,隨著工業、經濟差距的縮小,排放權價格將逐步趨同,而其過程則會受國際、國內雙重因素的影響而波動。最后,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價格因公眾霧霾意識的進步而趨向上漲。影響價格的一項重要因素是市場預期,環境保護本身是一種道德觀念,但如果污染影響其生活乃至威脅其健康就會演變為一種市場力量,近年來隨著PM5指標的公開,公眾對空氣污染問題表現出前所未有的關注,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本身就是最好的例證,可以預計隨著空氣污染的加劇與公眾對霧霾問題的持續關注,排放權
3排放權制度完善過程中的價格屬性
排放權制度完善過程中的價格屬性體現為碳金融交易方式的創新對霧霾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新問題的解決。碳金融交易方式的不斷創新是建立在對排放權性質充分理解基礎上的,創新的排放權金融產品之間在價格上存在差異,但其目的在于使碳金融制度更好的適應實際的霧霾治理活動,從而促進霧霾治理方式趨向于多樣化。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一方面《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是各國之間排放權價格差異的結果,但另一方面排放權的價格差異也阻礙了這些協議的發展。發展中國家對排放權定價的放棄不僅造成發達國家污染產業的轉移,也導致了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經濟的依賴,而發達國家隨著產業的轉移同樣導致其經濟受到損害,由此新的以針對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碳金融制度就需要發展,例如針對發達國家汽車尾氣的排放,農業生產燃燒的排放權衍生品,顯然對于這些領域的排放權定價方式也會發生變更。從國內法的角度看,排放權的市場交易活動同樣會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排放權將大氣作為一種有限的資源納入經濟運行之中,這意味著企業原有的生產模式將發生根本的改變,由于排放權基于行政權力而創設,這意味著政府對企業的影響將被進一步提高,同時作為一種有限的、稀缺的自然資源,排放權的創設意味著企業之間資源爭奪的加劇,很有可能引發對排放權這一資源的壟斷,那么基于市場競爭的考慮對不同規模企業的排放權差別定價行為就顯得十分必要。
4我國霧霾治理的碳金融制度完善
我國高等學校的教育就是培養適合社會各行各業所需要的專門人才,在培養金融人才的時候要考慮到現階段及將來一段時間內金融機構所需要人才的特點,因此來制定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案等。在鹽城工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與鹽城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共同建立的實習實訓基地就是根據數十家金融機構對人才需要和招聘情況進行培訓的。
1.1對金融人才所需要的實踐特點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對金融人才能力的要求主要是以下三方面的特點:金融(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市場開拓能力、人際溝通交流能力、金融投資分析能力等。除此之外,還要求金融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貨幣銀行學、證劵投資學、保險學、微觀經濟學、市場營銷、管理心理和行為學等相關學科知識,還能夠有前瞻性,有決斷的投資膽識、良好的營銷心理素質、把握市場機會的能力。
1.2金融機構招聘人才的新要求
隨著商業銀行的網絡化到來,一線銀行營業部出現了諸如“網絡導購員”、“電子銀行柜員”等新崗位,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的出現則要求銀行配備大量的“基層一線”話務員,技能訓練,如點鈔技能、客戶關系管理、理財咨詢等。一線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招聘的工作崗位往往是證券經紀營銷崗位、客戶理財崗位、投資分析崗位。在實踐過程中工作崗位往往具有綜合性,對金融人才各方面都有嚴格的要求,主要是就需要營銷人員具有市場開拓能力和人際溝通交流能力,但是對在投資分析方面沒有太高的要求;但是對于客戶理財人員就需要具備人際溝通交流能力和投資分析能力;對證劵投資分析和投行業務人才就需要有很高的投資分析能力。金融專業要適應現代金融業務經營發展趨勢,更好地體現“產學研相結合”的需要。
2金融法學教學內容探討
2.1教學課程要有針對性
根據人才培養不同能力層次的要求,就需要我們對課程教學內容要重新組織安排,分基礎性的章節、專業性的章節和備選性的章節。基礎性的章節強調通用知識和技能,比如金融法的基本要求和內容等。這就要求所有學生都能夠熟悉內容,掌握基礎性知識。而專業性的章節需要按照實際操作崗位所必備的知識和技能要求進行編排,一般相對專業的知識需要學生必須熟練掌握,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和業務、商業銀行法律制度和業務、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和業務、證劵法律制度、保險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金融擔保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和融資租賃法律制度等。在備選性的章節的課程教學中,只要求學生了解這些教學內容,如資本市場法律制度、貨幣管理和貨幣政策法律制度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等。
2.2合理調整金融法教學內容的權重比例關系
在指導教學的時候,我們需要本著基本原則進行,就是要把金融法學課程的教學內容的權重比例關系進行合理規劃。集體要求就是基礎性的章節原理和理論只需占到總課時的25%就可以,而作為備選性的章節教學內容,盡量采取引導自學的教學方式,應占到總課時的15%,而專業性的章節教學內容多而且重要,要增加各種實訓手段,應占到總教學課時的60%。
3金融法學合理教學方式探討
3.1可以采用多種實踐教學模式來進行有機組合
在金融法學課程教學過程中改變以往單一的案例講解模式,可采用課程實訓和專業特點相結合的教學方法進行講解。實訓和專業特色實訓相結合的教學方式。課程實訓包含在理論講解過程中,可采用金融案例教學和軟件模擬,通過案例評析,或進行操作軟件的階段性模擬,使學生掌握最基本的概念、程序等常識性的知識,課程實訓目標比較單一,針對性強,在課程理論教學過程中進行,教學的效果能即時體現。專業特色實訓屬于社會實踐的一部分,是結合金融專業不同的崗位職責要求進行的訓練。可按照金融流程中的不同崗位特點,安排學生到相關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里進行實習,通過實踐與自已的職業能力掛鉤,既可以鞏固所學的金融法知識,也可以打通課程學習與實際操作的通道。
3.2深化案例教學,采用參與式模式教學
金融法學的案例編寫一定要真實可信,關注每個知識點的細節,講具體案例的同時也要生動,不能只是羅列一堆事例、數據。采用真實案例時,教師必須考慮到與所學的金融法知識相切合,這樣才能讓學生認真地對待案例,認真地思考和分析這些事例和數據。采取參與式的案例教學是深化案例教學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案例如果僅僅是由老師講評,學生在聽,沒有互動,則達不到培養大學生應用能力的目的。可提倡學生來思考和分析,老師來做點評的教學模式。由于學生在案例分析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學生會自覺地思考、運用自己所學習的金融法理論知識和分析方法,并自覺關注金融法新的發展動向,從而真正提高學生對金融法基本理論和基本規律的理解應用能力、實踐與操作能力。
3.3加強金融法學課程實踐教學與社會實踐的教學相銜接
學校和老師應該加強和實踐單位的聯系,實現校企聯合指導學生參與實踐活動的機會。由實踐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課程指導老師或者輔導員。教師在學生參加社會實踐過程時,還可以布置與課程相關的金融學研究課題,由輔導師和學生共同完成該課題的研究,這樣學生在研究過程中也能參與到實踐中,能夠深入了解系統學習,能夠提高學生金融法學的專業水平。
4結語
關鍵詞:金融抑制;金融深化;金融約束;金融體系
FINANCEEVOLUTIONTHEORETICSANDOURFINANCIALSYSTEM''''SREFORMATION
CHENLiu_qin
(TianjinEconomic&DevelopmentResearchInstitute,Tianjin300202,China)
Abstract:Thispaperanalyzesfinancecontrolanditslocalization,financedeepenanditsdisfigurementinherently,financerestrainanditstropismonthepolicy,putforwardthatourfinancialsystem''''sreformationshouldconfirmthefinancedeepenasanultimategoalofthereformation,takethefinancerestrainasanessentialmeasure,andharmonizetheconnectionbetweencurrencyfinanceandeconomicdevelopment.
Keywords:Financecontrol;Financedeepen;Financerestrain;Financialsystem;
一、金融抑制及其局限性
金融抑制,是指中央銀行或貨幣管理當局對各種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經營流程和市場退出按照法律和貨幣政策實施嚴格管理,通過行政手段嚴格控制各金融機構設置和其資金運營的方式、方向、結構及空間布局。金融抑制可以促使銀行等金融企業謹慎運作,控制經營風險,確保銀行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清償力,能促進銀行體系的穩健發展和市場競爭機制良好運作,在銀行業的穩定和效率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當出現金融風波,甚至金融危機時,可盡可能以最小的代價保持銀行業等金融企業的穩定。
但隨著金融國際化,自由化和國際金融電子化技術迅速發展和金融創新,金融抑制難度不斷增大,抑制成本激增,在金融領域造成“非市場性風險”,其具體表現為:1、扭曲了金融資源的價格,造成虛假供求關系。金融抑制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實際利率(存、貸款利率)被壓得過低,不能真實反映資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狀況。其表現為政府對公營部門強制性低息信貸以及外匯市場的外匯管制等。對銀行體系規定過高的準備金率和流動性比率也是價格扭曲的一種形式2、導致金融市場發育不健全,損傷市場對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抑制是以人為的力量替代市場力量,其直接成本是各項管理費用,間接成本是阻斷市場力量的資源配置作用而產生的對銀行等金融企業效率的破壞,同時,金融業務易被少數國有金融機構所壟斷,缺乏競爭,金融效率低下。3、導致市場分割。市場分割首先表現為金融抑制經濟中金融體系的“二元”狀態:一方是遍布全國的國有銀行和擁有現代化管理與技術的外國銀行的分支網絡,組成了一個有限的,但卻是有組織的金融市場;另一方則是傳統的、落后的、小規模的非正式金融組織,如錢莊、地下金融市場等。其次表現為與“二元”體系相關或不相關的資金流向的“二元”狀態:有組織的金融機構遵循政府制定的低貸利率,將資金貸給公營部門及少數大企業,而大量小企業及住戶則被排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之外,只能以較高的利率從非正式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貸款。另外,金融抑制還導致政府不適當的資金投向干預而累積大量的金融風險。
可見,金融抑制是“通過扭曲包括利率和匯率在內的金融資產的價格,再加上其他手段,這種戰略會縮小或壓低相對于非金融部門的金融體系的實際規模或實際增長率。”金融抑制政策主張以金融管制代替金融市場機制,其結果自然難免導致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滯后甚至喪失。
二、金融深化及其內在缺陷性
1973年美國斯坦福大學經濟學教授羅納德·麥金農出版了《經濟發展中的貿易與資本》一書,其同事愛德華·肖也于同年出版了《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深化》一書。兩人都以發展中國家的貨幣金融問題作為研究對象,從一個全新的角度對金融與經濟進行了開創性研究,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論。他們首次指出發展中國家經濟落后的癥結在于金融抑制,深刻地分析了如何在發展中國家建立一個以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金融體制,即實現金融深化,開創了金融深化理論的先河。金融深化理論主要針對當時發展中國家實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如對利率和信貸實行管制等提出批評,力主推行金融深化戰略,以金融自由化為目標放松或解除不必要的管制,開放金融市場,實現金融市場經營主體多元化以及貨幣價格(利率)市場化,使利率真實反映市場上資金的供求變化,由市場機制決定生產資金的供求變化和流向,刺激社會儲蓄總供給水平的提高,從而便利資本的籌集和流動,有效地解決資本的合理配置問題,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發展。由此可見,金融深化理論為發展中國家促進資本形成,帶動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和思路。它既彌補一般貨幣理論忽略發展中國家貨幣特征的缺陷,又克服了傳統發展理論忽略貨幣金融因素的不足,突出強調了金融體制和金融政策在經濟發展中的核心地位,進而為發展中國家制定貨幣金融政策,推行貨幣金融改革提供了理論依據。這一理論及政策建議得到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積極支持和推廣,同時也得到了許多發展中國家的贊賞,對20世紀70年代以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金融體制改革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透過傳統的金融深化理論,我們可以發現金融深化暗含這樣一個假設:金融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市場中的信息是完善和公開的,并存在一個競爭完全不受任何阻礙和干擾的市場結構,且市場中的主體是理性的。但現實經濟使得金融深化理論假設存在著缺陷,主要表現為:1、現實的金融市場存在不完全性和昂貴的信息搜尋成本。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信息不完全問題,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面臨兩大約束,一是利率限制導致的利率約束,一是信息不完全導致的信息約束。金融深化理論只重視前者,而忽視后者。由于信息約束,放任金融市場自由化會造成多方面的市場失靈,導致金融體系動蕩。2、金融市場發展滯后對金融自由化存在制約。金融市場的落后是政府過度管制的原因,而過度管制又導致金融市場的更加落后。忽視市場落后,取消政府管制,就會帶來市場混亂。金融深化理論主要研究和強調的是后者,忽視前者對放松政府管制,即金融深化過程的制約。超越或滯后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自由化都會給金融市場帶來混亂和不穩定。3、金融深化使得國際流動資本對開放資本項目國家貨幣的投機更加容易,使小國經濟或落后經濟容易出現經常性的波動,它不僅沒有起到穩定器的作用,相反任何促使經濟增長的努力都被非正常的波動所侵蝕,這些國家為了經濟的穩定,不得不采取適當的官職措施或非完全的金融深化措施。4、金融深化理論對于發展中國家很不適應。金融深化理論表面上研究的是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問題,提出的政策主張應該適用于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改革,但他們的研究對象是以私有制基礎的完善的市場經濟,實際上適用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金融深化理論的政策主張和目標對于小國或經濟落后國家而言并非是美好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就是明證。
三、金融約束及其政策取向
進入90年代,信息經濟學的成就被廣泛應用到各個領域,尤其是應用到政府行為的分析中。但很多經濟學家分析了在信息不完全的前提下金融領域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問題,托馬斯·赫爾曼、凱文·穆爾多克、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等人于1996年在麥金農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論基礎上,提出了金融約束論,認為政府對金融部門選擇性地干預有助于而不是阻礙了金融深化,提出經濟落后、金融程度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應實行金融約束政策,在一定的前提下(宏觀經濟穩定,通貨膨脹率低并且可以預測的,正的實際利率),通過對存貸款利率加以控制、對市場準入及競爭加以限制以及對資產替代加以限制等措施,來為金融部門和生產部門創造租金,并提高金融體系運行的效率。本人認為它對我國制定金融政策同樣具有參考價值。
金融約束是一種選擇性政策干預政策,政府金融政策制定的目的是在金融部門和生產部門創造租金機會,刺激金融部門和生產部門的發展,并促進金融深化。金融約束是與金融抑制截然不同的政策。金融約束的前提條件是穩定的宏觀環境、較低的通貨膨脹率、正的實際利率。最關鍵的是金融抑制是政府從金融部門攫取租金,而“金融約束的本質是政府通過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間部門創造租金機會,而不是直接向民間部門提供補貼。”
租金創造并不一定要靠利率限制來達到,政府也可以采用金融準入政策、定向信貸和政府直接干預等創造租金,只要政府使銀行和企業獲得了超過競爭性市場所能得到的收益而政府并不瓜分利益,這就可以說政府為它們創造了租金。通過創造經濟租金,使銀行和企業股本增加,從而產生激勵作用,增加社會利益。
金融約束的政策取向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政府應控制存貸款利率。即將存款利率控制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但要保證實際存款利率為正值),減低銀行成本,創造增加其“特許權價值”的租金機會,減少銀行的道德風險,激勵其長期經營。只要存款利率控制適度,則金融約束是有好處的;如果控制力度過大,資源配置將受到扭曲,金融約束將會蛻變為金融抑制。只要干預程度較輕,金融約束就會與經濟增長正相關。
2、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政策。嚴格的市場準入政策并不等于禁止一切的進入,而是指新的進入者不能侵占市場先入者的租金機會,如果沒有市場準入的限制政策,銀行數目的增加將使資金市場競爭加劇,租金下降,激烈的無序金融競爭會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甚至還可以導致銀行倒閉,危及金融體系的穩定。為保護這種租金不至于消散,一個重要的保護手段就是限制進入者的進入,以維持一個暫時的壟斷性存款市場,對現有存款市場的少數進入者進行專屬保護。嚴格的市場準入政策可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對整個社會經濟具有重要的外部效應。
3、限制資產替代性政策。即限制居民將正式金融部門中的存款化為其他資產,如證券、國外資產、非銀行部門存款和實物資產等。金融約束論認為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尚不規范,非正式銀行部門的制度結構薄弱,存款若從正式銀行競爭流向非正式銀行部門會減低資金使用效率,也不利于正式銀行部門的發展。而資金若由居民部門移向國外,則會減少國內資金的供應,擴大國內資金的缺口,對國內經濟尤為不利。
金融約束是發展中國家從金融壓抑狀態走向金融自由化過程中的一個過渡性政策,它針對發展中國家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存在的信息不暢、金融監管不力的狀態,發揮政府在市場“失靈”下的作用,因此并不是與金融深化完全對立的政策,相反是金融深化理論的豐富與發展。
四、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思考
目前,金融體系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特征是金融體系的混合性,即政府限制行為與市場行為并存,管制價格與市場價格并存。隨著中國經濟市場化改革的進程,政府管制逐漸放松,相對獨立的貨幣金融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顯著,成為影響中國經濟運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從上面對有關金融理論的初步分析,我們至少可以考慮:
1、確定金融深化是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終極目標。
前面分析到,金融深化理論與實際金融有著明顯的差異,傳統的金融深化理論亦存在其內在缺陷性,但這并不構成金融深化的客觀需要,盡管自亞洲金融危機后,亞洲各國及歐美的一部分學者對金融深化產生了懷疑,認為全球金融體系的不完善和各國金融發展的明顯差異使得金融深化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帶來全球性的金融混亂和不和諧。但我們應該認識到:(1)從自由化的進程來看,在政府對貿易和金融的管制放松后,世界經濟和各國的經濟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總體上保持了經濟的增長,金融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加大,表明自由化的收益是大于其所付出的代價。(2)東南亞金融危機重要原因是危機各國不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和不適當的金融深化措施導致的。實施金融深化的國家常常把放松金融管制等同于放松金融監管或放開不管,過分地追求金融深化是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而忽視了經濟可持續增長所必須的協調的金融因素,忽視完全金融深化所必須具備的內在制度剛性要求。比如,要進行利率市場化改革就必須先有或者同步進行金融體系市場化或完善化,這是金融深化論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因而,我們應客觀的對待金融深化理論與實踐,絕不能因一些發展中國家在推行金融深化進程中發生了金融危機,就認為金融深化與金融危機二者之間有某種必然的因果關系。實踐證明,有效、合理的金融深化實踐會提高經濟發展的績效,還可以提高一個國家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一些發展中國家之所以在金融深化的進程中發生了金融危機,其根本原因在于選擇了過于激進、超前的金融深化戰略。我國在實施金融體制改革時,不能把麥金農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論,簡單的理解為完全取消政府干預的金融自由化,應在放松管制的同時關注市場的落后對放松管制的制約作用,注重金融深化的漸進性、層次性和持續性,“金融深化是伴隨著整體經濟改革發展的一個漸進過程,金融深化的政策措施應根據經濟發展的成熟程度和經濟運行的內在邏輯做出合理的時序選擇和安排,分階段和有計劃地進行。”在推進金融深化的過程中,要結合本國金融改革的現實條件和制度風險,加強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步建立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相協調的金融體系。
2、金融約束成為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必要手段。
考慮到我國目前金融體系中累積了大量的金融風險,因此在改革進程中,我們應客觀的評價和估計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所可能帶來的長期性風險,本著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結合我國金融體系的實際情況,在經濟轉軌時期采取必要的金融管制與金融深化相結合的改革方略是顯示可行的。
除了解決政府需不需干預經濟和金融活動的問題,我國還需要解決如何把握干預力度,避免信息不對稱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問題。美國經濟學家克魯格曼1997年就曾指出,政府的不當干預才是造成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本質原因:在危機中資產價值的猛跌使很多金融中介機構破產,從而暴露出金融機構在金融活動中的破壞作用;而金融中介機構的借貸活動與資產價值之間存在著一種政治經濟動力關系,政府對金融中介機構或明或暗提供的債務擔保,是造成金融中介機構進行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根本原因。金融約束論從信息和激勵的角度,抓住了解決經濟金融問題的兩個基本點,一方面政府應創造條件使決策者掌握信息,或讓有信息能力的行為人成為決策者;另一方面政府可利用自身掌握和擁有的信息能力,為金融中介機構創造持久有效經營的激勵機制。當然政府的職責不是直接提供擔保和保護,而是促進金融體系市場約束機制發揮作用,積極促進信息的傳播,增加市場上可供信息的公開化,并充分發揮掌握內部信息的金融機構和民間組織的優勢,而非越俎代庖,過多干預,避免金融約束政策蛻變為純粹的金融干預政策,嚴格的金融約束政策與金融抑制可能只相差須臾。“金融約束應該是一種動態的政策制度,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向更具競爭性的金融市場這一大方向的邁進而進行調整。它不是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預之間靜態的政策權衡,與此相關的問題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合理順序。”
在金融約束政策框架下,政府的作用既不是“親善市場論”強調的政府只能促進市場建設,不應干預金融經濟;也不是“國家推動發展論”所要求的政府為了彌補市場失靈,必須始終強力干預金融經濟;而應是“市場增進論”的觀點,即政府的職能是促進民間部門的協調功能,發揮政府進行選擇性控制的補充,避免產生不利于社會大眾的道德危害,使我國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穩步實現真正的金融深化。
另外,我國進行金融體系改革的過程中,也必須要協調貨幣金融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目前,我國“經濟貨幣化”趨勢有所增強,貨幣金融對經濟的支持強度與日增強,廣義貨幣(M2)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上升到130%左右,都充分說明貨幣金融在經濟中的廣度和深度都有質的變化。貨幣金融在經濟中的地位和影響逐步加大。隨著我國開放程度的深化,外部的沖擊已經開始影響本國貨幣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影響本國經濟的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這說明開放經濟中,貨幣金融政策一經濟發展有相當強的關聯。因此,在充分考慮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的基礎上,制定與我國經濟發展目標相協調的貨幣金融政策,避免金融業脫離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獨自繁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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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
1.1制度供給主體的影響因素
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不協調的制度原因主要在于供給主體不同。制度供給主體包括國家、組織和個人。有效組織是經濟完善制度的關鍵,因為組織會以創新的角度去實現自身的目標,達到利益最大化。但是現階段許多金融組織產權關系模糊不清,以農村信用社為例,它作為農業銀行的基層結構,在所有者權益或者虧算方面,很難界定由誰享受或承擔,在實際的運營過程中,社員進行入股以及得到的分紅與以往的存款及所得利息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導致社員的產權沒有獨立性。個人也是金融制度中的主體,但由于農戶在改革中沒有太多發言權,這就使金融制度創新受到很大阻力。另外作為制度的主要供給主體國家,很多時候所提供的金融制度并不適用于農村經濟的發展,比如農村信用社由省級政府管理。在面對政治、經濟、軍事等壓力的情況時,國家可能為短期利益最大化,犧牲農村經濟利益。所以在進行制度供給時,以國家作為金融制度改革的唯一主體,很容易與農村金融與經濟實際情況脫軌,出現不協調的情況。
1.2制度變遷模式的影響因素
制度變遷模式主要包括強制性與誘致性變遷制度。前者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制度模式,農村金融與經濟的不協調很大程度是政府強制供給的結果。這種制度模式下信息具有滯后性,是創新率以及有效性低的表現,受到外部因素環境影響時,很容易造成農村經濟癱瘓的情況,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系模式下經這種制度模式被廣為使用。另外一種誘致性制度一般指企業或個人自行組織和實行,經過國家確認的制度模式,制度的彈性有效率比較高,創新成本比較低。改革開放以后,誘致性制度模式開始用于城鄉企業之中,促進了經濟的飛速發展。金融體系的不完善抑制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主要原因在于農村金融制度以政府行為為主導,農村經濟主體缺乏自主性,如農業發展銀行的成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等。因此在金融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經濟的發展也受到很大影響。
1.3制度創新環境的影響
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制度的創新環境為前提,創新環境中最有效的制度便是創新激勵制,農村金融體制與經濟制度創新不協調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農村金融制度中缺乏激勵機制。現階段國家的金融管制一直比較嚴格,尤其對民間金融不認可,因為它沒有法律地位,所以經常以打擊的手段將其抹殺,導致整個農村金融市場缺乏競爭性。另外對農村金融制度的創新需要太多的成本,新制度體系代替舊制度過程中,會影響到很多政府部門以及金融組織的利益,所以在沒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下,制度的創新改革很難得到支持。同時農戶的創新能力也沒有得到重視,沒有完善的制度體系來保障農民的實際話語權,所以在金融制度完善過程中很難發揮作用。
2農村經濟與農村金融不協調發展的制度分析
2.1信用制度分析
制約金融發展的因素很大程度上來源于信用,但農村經濟中,金融信用體系一直不夠完善,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現階段農村的企業信用體系與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導致金融機構很難對企業及個人的經濟活動做出信用的評估。另外農村獲取消息的渠道過于狹窄,經濟信息開放的程度很低,企業及個人在信息量掌握方面都很欠缺。同時金融機構也無法合理地分析農村企業及個人的經濟活動。
2.2法律制度的分析
從一定程度上分析,我國農村金融主體在法律法規體系中缺乏制度保障,如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等。金融債券方面很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使農村金融機構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嚴重阻礙了金融機構的發展。
2.3監管制度的分析
農村的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很多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是為內部利益以及監管權利服務的,忽視了農村金融需求主體的利益,另外現階段的正規監管機構以及非正規的金融監管機構都缺乏健全的規范體系,大多以無序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導致監管不能真正落到實處,農村金融方面問題日趨增多。
2.4中介制度的分析
當前農村金融業務主要體現在企業和個人的貸款方面,很多個體企業中存在做假賬、虛假報稅等現象,導致金融機構很難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個人貸款用方面也難把握,加之中介機構的虛假審計信息頻頻出現等,使農村金融制度的完善受到很大阻礙。
3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不協調發展的措施
3.1建立健全信用體系
農村金融體制的完善需要加強企業與個人的信息統計,并利用計算機進行信息儲存與傳遞,保證金融機構與金融需求者的信息溝通。此外必須要采取責任制與獎懲制,使每個部門嚴格執法,減少金融生活中的失信現象。
3.2創造農村金融法律環境
現階段農村企業及個人必須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將自身融入新的經濟體制模式下。法律法規體系需要不斷完善,明確企業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及利益。同時農村信貸金融機構也需要不斷健全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3.3完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與中介制度
農村金融監管方式需要逐步調整,根據農村實際情況,以現代化方式和理念進行金融管理,主動采取風險控制與防范的措施,將監管工作做到透明化,使監管制度更加完善。此外對于農村金融的中介機構,需要逐漸轉變意識,使整個行業向市場化以及競爭化方向邁進,以相關的政策規范引導中介機構提高服務水平。同時要多引進發達國家的金融管理經驗及組織形式,完善農村金融中介制度。
4結論
建構主義是認知心理學派中的一個分支,其認為知識由個體通過自身與環境的相互作用而構建,即個體通過個人經歷和與環境的互動逐步建立自己對世界的理解,因此,學習是一個主動處理信息的過程,不是由教師把知識簡單地傳遞給學生,而是由學生自己建構知識的過程。建構主義非常重視學生在學習過程的參與及體驗。建構主義學習理論認為理想的學習環境應包含四個部分:情境、協作、交流與意義建構。學習者獲得知識的多少取決于學習者根據自身經驗去建構有關知識的意義的能力,而不取決于學習者記憶和背誦教師講授內容的能力。顯然,基于這樣的觀點,建構主義反對滿堂灌的教學方法,要求營造適當的情境讓學生在體驗與協作中學習,通過自己的親身實踐構建知識。建構主義非常強調情境在學生知識建構中的重要作用。情境教學法便是把建構主義理論應用到實際教學中的一種有效的教學方法。情境教學法認為教師應該在教學過程中有目的地引入或創設具有一定情緒色彩、生動具體的場景,以引起學生一定的態度體驗,從而幫助學生理解教學內容,并使學生的心理機能得到發展。從建構主義理想學習環境的四個組成部分看,情境教學法與傳統教學方法都有所不同。從兩者的對比可以看出,情景教學法對教學的要求都是直接針對當前金融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因此能更好地適應教學需要。
二、基于建構主義的金融學情境教學法實施路徑與途徑
(一)金融學情境教學法實施路徑
首先,營造良好的教學情境。在教學中,創設有利于學生建構意義的情境是最重要的環節。教學情境必須有利于學生對所學內容的意義建構。教師可以在教學開始時為學生提供一個完整真實的問題情境,使教學圍繞該問題情境進行,讓學生產生學習的愿望。教師也可以在教學過程中把最近發生的新事物、新觀點融入課堂,創設合適的意境。其次,協助學生自主性學習。教師要給學生思考的余地和動手的機會。學生知識的獲得和能力的培養必須經其自身在一定的情境中通過體驗和操作實現,教師只能起協作的作用,不能代替學生自身的參與。為了傳授一定的知識和技能,教師應該協助學生親身體驗和完成從知識和技能的“接觸”到“理解”再到“掌握”的全過程。再次,參與學生互動交流。交流是教師協作學生學習和幫助學生意義建構的重要環節,對于推進學生的學習進程是至關重要的手段。通過交流,可以在互動中提高學生參與學習體驗的積極性,教師可以發現學生學習體驗中的問題,學生也可以獲得教師的指導和協助,從而最終幫助學生達到意義建構的目標。最后,促進學生意義建構。意義建構是教學過程的最終目標,其建構的意義是指事物的性質、規律以及事物之間的內在聯系,就金融學來說,就是要幫助學生對自己切身體驗獲得的知識和技能有較深刻的理解和較熟練的運用。學生由于受自身能力所限,不一定馬上能把情境體驗中獲得的知識進行意義建構,教師這時可以深入淺出,通過一些直觀的方法與途徑,詮釋這些金融知識的內涵,幫助學生達到知識內化和意義建構的目標。
(二)金融學情境教學法實施途徑
1.通過提問方式組織情境教學
教師可以以提問的方式把學生帶到實際情境中去感受和體驗問題,使學生對課程內容發生興趣。問題出現后,教師的教學內容和進程就可以圍繞該問題展開。教師可以進一步采用設問、反問等形式來啟發學生思考,在師生的互動交流中幫助學生識別問題和解決問題。以金融風險管理課程為例,教師可以提出下面幾個問題:金融機構主要面臨哪些風險?房價的下跌會給銀行帶來什么風險?金融機構如何應對這些風險?通過這些問題,把學生引入風險管理的情境中,引導學生思考并得出自己的結論。
2.引入案例討論開展情境教學
教學中引入案例可以避免理論知識的枯燥無味和營造一個生動活躍的學習情境,增強學生理論學習的興趣和解決問題的樂趣。教師可以在案例分析開始時,把學生分成3-5人的討論小組,讓小組成員就案例展開討論,不事先下結論,在小組討論中活躍氣氛和培養思維。小組討論結束后,各小組向大家綜合展示討論結果,包括討論過程回顧、學習感悟等。以公司金融課程為例,教師在講授兼并收購、投融資決策等內容時,可以利用一些公司案例讓學生分組討論,這樣往往比單純講授理論效果好。
3.利用多媒體開展情境教學
多媒體技術能使抽象問題形象化,增加信息量,便于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和運用。教師利用多媒體開展教學可以化靜為動,寓教于樂,培養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當前在線教育發展迅速,教師可以充分利用網絡上的在線教育資源,如示范課件、紀錄片、財經視頻等。以本科金融學課程為例,教師在講授相關內容時可以穿插播放央視大型紀錄片《貨幣》和熱播財經節目《財經郎眼》中的相關片斷。學生對這些視頻很感興趣,可以幫助他們更好地消化課堂教學內容。
4.通過金融實驗室模擬與仿真訓練
【關鍵詞】金融風險;規避措施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穩定是社會經濟穩定的重要基石。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和各金融機構不斷拓展業務領域,尤其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金融風險的種類越來越多,表現形式也越來越復雜,成為影響最大的越來越集中的社會風險,是急待解決的重大經濟問題之一。為此,我們應在吸取國內外以往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發揮我國自身的優勢,積極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保證國民經濟能夠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1提高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意識,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制度
美國次貸危機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金融機構風險防范意識的淡薄,銀行為了追求利潤,不惜降低放貸標準,這一點我國金融機構應引以為戒。金融機構要加強內部員工金融倫理道德教育,加強普通公民的金融風險意識教育,使其認識到金融風險會對自身及社會帶來的巨大破壞,從而有意識地避免風險,做一個穩健的參與人和投資人。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盡快制定金融法律的實施細則,逐步形成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金融法制環境,依法實施對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和市場退出管理。同時,應積極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等級制度,通過社會信用機構建立起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檔案,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缺失行為進行記錄,從而對其獲得資金產生一定的限制,對企業和個人形成軟約束。[1]
2加強監管
市場不是萬能的,監管極必要且起著重要作用。在這次美國次貸危機中,美國金融體系中的多個環節都存在著監管缺失,這對我國來說是重要警示。應擴大監管范圍,完善監管體系;通過央行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企業的定期溝通聯系制度,加強三大監管機構之間協調監管能力、信息交流共享能力和共同行動能力;構建一個為各監管機構共用的金融信息平臺,實現風險監測的電子化、規范化、程序化,從而強化聯合監管體系、修復以往存在著的不能很好處理大量信息的缺陷。同時,我國金融監管的政策措施必須具有現實可行性,盡快地對這些屬于“過多、過死”的政策法規作調整,否則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就會遭到破壞,違法違規就會成為正常現象。[2]
3建立完善我國的金融風險預警系統
建立銀行風險預警系統,適時掌握金融體系脆弱性的積累程度,預測金融危機爆發的可能性,為防止或化解金融風險提供科學依據。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主體的內部風險監管制度、授權授信制度、信貸風險與金融交易風險制度,采用定量的方法定期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等級進行測評,并按照風險等級進行經濟決策和業務管理。
4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
加快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建立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規范發展我國股票市場,要著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改善上市公司整體結構,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約束機制,嚴格信息披露制度。同時,加快發展債券市場,尤其是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要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完善債券管理體制、市場化發行機制和發債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加快形成集中監管、互通互聯的債券市場。通過債券市場的發展,增加企業直接融資比重,相應減少企業對銀行資金的間接融資需求,從而分散銀行信貸風險,弱化銀行體系的金融脆弱性。此外,還應大力發展各種票據市場、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市場體系,改變我國金融風險相對集中于銀行體系的現象。[3]
5推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控制化解不良資產,強化信貸管理控制
強化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調整銀行資產結構。適當增加高流動性資產,大力發展商業票據業務,通過貼現再貼現等來增強銀行資金鐵流動性,促使資產負債期限結構趨于對稱。
另一方面更要積極采取措施化解不良資產,增強商業銀行自求資金平衡的能力。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不良資產的善后補救工作,對以前擔保手續不夠規范的要及時進行規范。其次,加大不良貸款的清收力度,積極探索多元化、市場化、批量化處置不良貸款的新渠道,加快不良貸款的處理進程。
強化信貸管理機制。應改革信貸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貸款有效投放的機制,實行貸款審貸部門分離,按照“集中有度,審批及時”的原則,在明確信貸風險責任的前提下適當下放貸款審批權。要提高信貸準人條件,加大貸款營銷力度,將信貸資金投向信譽好、效益高、有市場的企業。[4]要進一步完善責任追究制度,不但要繼續加大對違規貸款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力度,而且要逐步擴大責任追究范圍。
6規范政府行為
政府應準確定位、有所作為,減少對金融市場的不當干預,制定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完善金融機構的退出制度;創新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率;要完善中介機構職責,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7繼續深化金融機構改革,建立符合現代產權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加快轉變經營機制,健全有效的制衡機制,建立持續的資本補充機制,強化基礎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尤其是國有銀行的改革應按照現代產權理論的要求引入現代商業銀行的治理機制進行產權制度的改革,將利潤約束目標變為其經營的首要目標。按照“產權清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把國有獨資銀行改造成治理結構完善、運行機制健全、經營目標明確、財務狀況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
8循序漸進地進行資本項目開放
資本項目開放會促進發展中國家的資本流入,彌補儲蓄缺口,進而實現更高的經濟增長。但亞洲金融危機證明,國內必須要有與之相適應的金融體系和完善的治理結構,否則很可能會引起國內的金融危機。我國將逐步放松外匯管制,并最終實現資本項目的可兌換性。但這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只有當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穩定并適應國際變化之時,當中央銀行調控能力成熟之際,才有條件實施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完全自由兌換。
參考文獻
[1]毛遠信.《探討我國金融風險的規避與化解》[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08(4):32~32
[2]胡茂才.《WTO背景下我國金融風險問題探討》[J].財政金融2008(6):45~45
作者:李煥平 林瑜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
小微企業風險狀況及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的可行性分析
貸款一般采取按季度、按月、按年度一次性還清等方式,州內小型金融機構特別重視風險防范。如:敦化市江南村鎮銀行在07年成立初期,貸款程序簡便松散,產生了一些風險貸款。問題暴露后,該行規范和整頓內部貸款程序,深入企業進行摸底,采取追加抵押物、增加擔保等方式來保障貸款安全性,并且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實行密切跟蹤,有效化解了風險。據了解,該行目前對小微企業的1270萬貸款中沒有不良。由于采取了針對性防范措施,目前州內金融機構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大都降到了百分之一以下。長期以來,我國銀行體系大中型銀行占據絕對主導地位,盡管小型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數量在逐漸增加,但在銀行體系中仍然處于非主流。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性銀行的存款市場占比為77%,貸款市場占比為80%。如果扣除信托投資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的存貸款,地方性小型金融機構的市場份額在20%以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張承惠近日撰文指出:“現有間接融資體系存在結構性缺陷,只有加快發展中小型金融機構,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差異化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才能有效改進間接融資體系結構”。綜上所述,地方中小型金融機構是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的主力軍,發展中小型金融機構是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的關鍵。首先,大型金融機構的信貸重點在大企業、大項目、大城市。2011年延邊州的新增貸款是2010年的1.6倍,但工、農、中、建、交五家大銀行新增貸款與同期新增存款的比例僅為23.08%;而地方性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2011年新增部分的存貸比為35.58%,比五家大銀行高出12.5個百分點。規模更小的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的小微企業貸款與新增存款的存貸比則還要高。第二,國家支持小微企業政策在傳導過程中容易受到商業銀行經營戰略的影響。因為商業銀行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只有在國家產業政策與銀行經營目標一致的情況下,政策效果才會被放大,而相反就會遞減。在現行管理體制下,這項基本法則不應也不會被違背。大銀行的經營戰略制定權在總行,而只有中小型金融機構的定位權在當地。發展中小型金融機構,就成為支持地方小微企業發展的一條必然途徑。
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應把握的幾個問題
一是要對現行中小銀行準入政策做出進一步調整。包括發展社會出資、風險自擔的城市社區銀行;修改村鎮銀行的市場準入管理辦法,調整監管政策,使村鎮銀行得到較快發展;拓展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并統一制定小貸公司的監管標準和風險管控要求,增加小貸公司的貸款能力;合理界定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二是要解決縣域金融監管能力不足問題。發展中小型金融機構必須加強外部監管,尤其是充實縣域的監管力量。目前縣域金融監管缺失不僅表現在保監會、證監會等機構的缺失,也不僅僅表現在銀監機構人手只有兩到三人,還表現在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有很長的一段時期沒有進行行業監管,而且目前人員的知識結構、年齡結構都不盡合理。對“兩管理、兩綜合、一保護”工作適應性還不是很強,監管能力培育還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縣域監管力量不足會增加將來發展縣域中小型金融機構面臨的行業風險。需要提早采取針對性措施,如:加快保險、證券等的監管機構向地市城市延伸,將相關管理職能委托縣域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同時要充實縣市人民銀行人力資源,在招用行員、增加編制等方面統籌安排,不斷提升基層監管機構的履職能力。三是要對中小型金融機構在財政稅收政策等方面予以重點扶持。延邊州琿春市某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收入稅負率高達24.77%,遠遠高于投資者的回報率,如果要實現金融支持小微型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就應當給予中小型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貸款以適當額度的免稅和風險補償。四是要根據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做適當的信貸政策調整。2011年國家出臺支持小微企業“國9條”后,各部委也先后出臺了相關的優惠政策,但是這些信貸優惠政策多為指導性意見,缺少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具體措施。如對小微企業信貸審批條件及準入門檻的規定并未出現實質性放松、對小微企業抵押擔保的相關規定也未松綁。將來應在風險可控條件下簡化小微企業貸款審批程序,杜絕不合理收費。目前貸款發放前的咨詢費、評估費、擔保費等等名目的收費對小微企業而言是沉重的負擔,也使許多小微企業對貸款望而卻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