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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納稅籌劃論文

納稅籌劃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3 15:13:4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納稅籌劃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納稅籌劃論文

第1篇

[案例]假定有S和T兩個公司,S擬向T銷售大型成套精密設備。設備賬面價值200萬元,經濟使用年限為20年,雙方協定的資產交易價款為300萬元,價款以銀行轉賬方式一次結清。S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0%。與之有關的交易費用等間接費用忽略不計,假定交易雙方所屬稅務征管部門核定該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S公司與T公司均按10年直線計提折舊。S公司的稅收負擔為:營業稅300×50%=15(萬元),再加上所得稅(300-200-15)×30%=25.5(萬元),共計40.5萬元。

一、納稅籌劃方案不應違反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范

為了有效降低稅負,有人主張通過一個租賃合同(合同一)、一個借款合同(合同二)和一個抵押合同(合同三)來進行籌劃:合同一規定,S公司(甲方)向T公司(乙方)出租該資產10年,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確認資產公允價值為300萬元。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租賃費用20萬元,乙方須于租賃期間每一年度的1月7日向甲方指定賬戶轉賬付款,逾期未付款時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撤銷。合同二規定,S與T簽訂借款合同,向T借款200萬元用于T同意的投資項目,雙方約定借款年利率為10%。S應當于每一年度的7月1日之前向T指定賬戶支付借款年息20萬元整。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S逾期未向T支付當年應付利息,經書面通知催付10日內仍未付足的,T有權扣押、留置甲方與借款金額價值相當的擔保物,自T郵寄出扣押該擔保通知書之日起,本合同自動失效。合同三規定,S與T簽訂抵押合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經書面通知催付10日內仍未付足當年應付利息時,雙方以A資產折合價款200萬元清償甲方全部債務。

籌劃者認為,這一安排使銷售變成了經營租賃,符合法律規定。籌劃當年,S公司將享有稅上收益{[20-20+(20×5%)+20]×30%}-(20×5%)=5.3(萬元)。而T公司報表上財務費用(借款利息)與管理費用(租)賃費)正好相抵,將不發生額外稅負。第二年及以后期間,如果甲方乙方保持第一年相互結算,直到合同終止,則資產清理凈損益為零。10年安排期間綜合效果為:S公司的租賃交易無所得稅稅負,有營業稅稅負10萬元;S占有固定資產折舊等稅上利益5.3萬元。如果S第二年對T的催付利息通知書不予理睬,T亦不付給S租賃費。T按合同留置該資產并寄出資產折價清償通知書,合同按失效條款自動終止。兩種情況納稅義務都低于未作籌劃時。

筆者認為,上述籌劃方案以租賃、借款加抵押,實現銷售的目的,方案以節稅為目的,設計出環環相扣的交易鏈,形成復雜的交易結構。但是,該方案存在著一些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悖的地方,主要有:1.S與T之間簽訂的抵押合同屬于“流押契約”,將被認定無效。

綜觀以上三個合同安排,合同三(抵押合同)實際上是合同二(借款合同)的一個抵押條款,從文義上看,合同三已被合同二吸收,沒有提供任何實質性的東西。而且,根據擔保法與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合同三是一個無效合同。

合同三中,當事人約定,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經書面通知催付10日內仍未付足當年應付利息時,雙方以A資產折合價款200萬元清償甲方全部債務。這種約定屬于擔保法上所說的“流押契約”,又稱為“抵押物代償條款”,即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流質契約。這是法律規定的禁止性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之所以禁止流質契約,主要是出于保護債務人利益的考慮,避免債務人因一時急迫而蒙受重大不利。

雖然籌劃者認識到了擔保法對于流質契約的否定態度,并采取在合同中事先設立“折價條款”來規避,認為“合同中有折價條款的,債權人可以擁有抵押物(相同價款)的所有權”。實際上,這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五十三條關于抵押權實現方法的曲解,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必須注意的是,法律對于折價作為抵押權實現的方法之一,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情況之下,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判決,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抵押物所有權由抵押人轉移給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從法理上講,以抵押物折價的方式實現抵押權,在時間上發生于債務不履行之后,在性質上屬于所有權的轉移,與流押契約具有本質不同。而且,折價還需要參考抵押物的市場價值,可能還要履行相應的評估程

序。如果當事人的折價約定損害了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后者還可以依據合同法行使撤銷權。本案例中合同三約定的折價條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五十三條所說之折價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實為流押契約的一種,應予禁止。

2.我國現行法律禁止企業之間拆借資金。而借款協議作為主合同一旦被認定無效,所謂以設備抵債來實現“銷售改租賃節稅”的方案設計可能無法實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在借款協議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以設備抵債的擔保協議也無效。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籌劃前S對T的設備銷售應納增值稅而非營業稅,這將導致籌劃的基期數據全部失真。

二、納稅籌劃不能夠混淆法學與會計學語境的差異

上述案例中,疏漏之處在于,沒有充分重視與研究法學與會計學之間的差異。就以上案例而言,租賃協議雖然在法律上簽訂為經營性租賃,但在會計、稅務處理上應當歸為融資租賃。

1.現行租賃會計準則要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標準來判斷一項租賃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如果一項租賃滿足了下述條件之一,就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了承租人;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5%;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75%;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90%);租賃資產存在專用性,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我國合同法將融資租賃合同作為與經營租賃合同并列的一種列名合同處理。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易。一般來說,融資租賃要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融物。根據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出租人享有所有權,租賃物不作為承租人的破產財產。租金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時,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相關保養修理義務。如果對租賃期滿后租賃物所有權歸屬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當事人約定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行使解除權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可見,會計制度對融資租賃的定義側重于其經濟實質,即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與報酬的轉移問題;而合同法對于融資租賃的定義則側重于交易的法律形式,即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時將公平原則適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風險承擔與權利分配上。二者之間由于概念定義的不同,對同一交易的劃分可能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

3.稅法關于融資租賃與經營性租賃的區分,在流轉稅上,傾向于合同法的定義;而在所得稅上,傾向于現行會計準則的定義。國稅函(2000)514號文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這個定義非常接近合同法的定義。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2000)84號)第三十九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上述規定與租賃會計準則相比,區別僅僅在于稍微簡單一些。但在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價、拖欠租金、折舊政策以及壞賬準備的提取上,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較大差異。

4.不同學科之間概念框架差異的意義在于,同一交易可能會導致完全不同的適用稅目和稅率,從而導致不同的稅收負擔。對于融資租賃,稅法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這樣,一份符合合同法形式要件的經營租賃合同,如果其租賃交易實質上轉移了大部分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則有可能被按照會計準則與稅法認定為融資租賃,從而面臨納稅稅種的不確定性。如果其屬于政府批準從事經營的融資租賃單位,則此交易應當交納營業稅;如果不是,則要看租賃期滿設備所有權是否轉移,即如果轉移,則應負擔增值稅,如果不轉移,負擔營業稅。由于流轉稅與所得稅法規在融資租賃定義上的差別,還有可能導致上述合

第2篇

國家對再生水生產企業的免稅優惠政策促進了ABC公司再生水利用項目的實施,拉開了WXZ分公司再生水利用的序幕。該企業的京廣客運再生水利用項目、污泥資源研究所再生水利用項目等先后實施。再生水利用項目投產后,2013年再生水實現銷售收入5000萬元,水質均達到規定標準。ABC公司2013年度的污水處理收入20000萬元和再生水銷售收入5000萬元,符合財稅[2008]156號的規定,均享受免征增值稅,獲得了增值稅節稅利益。大力發展再生水利用項目順應了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宏觀政策,解決了汛期淹沒農戶莊稼的問題,拓展了污水處理產業鏈,而且使企業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繳增值稅申請報告,提交書面申報資料,獲得稅務機關的備案審批。

二、兼營免稅或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核算的納稅籌劃

增值稅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納稅人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在采購過程中支付的進項稅額,其余額為企業實際應當向國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由此可以看出,企業的進項稅額作為在征收環節中可抵扣的稅額,對于企業最終實際應繳稅的多少產生直接的影響,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越大,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就會越小。因此,企業可以仔細研究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的主要內涵,按照增值稅稅收相關政策來決定自己的經營項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對企業有利的稅收法律法規條款,使企業的利益達到最大化,使股東的權益達到最大化。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應當劃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值稅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當按下列公式計算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企業可以通過計算來比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實際免稅項目、非應稅勞務不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應正確劃分并按照規定轉出進項稅額;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無需在核算時正確劃分,而改按公式計算。案例2.某軍工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既生產軍工產品(屬于免稅增值稅項目)也生產民用產品。2014年10月購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0萬元,增值稅稅率17%。當月該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產民用產品,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750萬元。另外20%用于生產軍工產品,取得收入150萬元。該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籌劃方法:

(1)若劃分不清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51×150÷900=8.5(萬元)

(2)若準確劃分各自的進項稅額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51×20%=10.2(萬元)由此可見,若準確劃分進項稅額可以節省增值稅1.7萬元(10.2萬元-8.5萬元)。若該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產品,30%用于軍工產品,則情況正好相反。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1×30%=15.3(萬元),與不能準確劃分進項稅額相比,反而增加稅負6.8萬元(15.3萬元-8.5萬元)。因此,企業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自己的稅收策略。

三、稅率的納稅籌劃

第3篇

關鍵詞:稅收籌劃;籌資;風險防范

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會計人員由于對稅收籌劃的方法與途徑方面知識欠缺,導致在辦理納稅申報的過程中,企業多繳或少繳稅款,最終加大企業稅收成本或被稅務機關處罰,因而影響企業的發展。因此大力提倡納稅籌劃對搞活我國企業經濟,扶持其多種經營具有促進作用。籌資活動作為現代企業財務活動的一部分,影響著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在企業籌資決策中,由于稅法對不同的籌資方式獲取資金成本的列支方法的規定不同,是在稅前列支還是在稅后列支會直接影響企業的負擔,進而影響企業資本成本和最佳資本結構。因此,在籌資決策中,預測資金需要量和選擇籌資方式,確定資本成本和最佳籌資結構時,必須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籌資活動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選擇最佳的籌資方案和做出財務決策。

對一個企業來講,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生產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企業的籌資方式一般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但無論是哪種籌資方式,都存在著一定的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達到最低。企業的資本結構是由籌資方式決定的,不同的籌資方式,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現代企業的籌資方式主要有: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集資、企業自我積累、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企業的籌資渠道也是多種多樣,如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利用留存收益、向銀行借款、商業信用、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由于我國稅法對不同籌資方式取得的資金成本的列支方式不同,這便為企業籌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1企業籌資過程中稅收籌劃的主要方式

(1)資本結構是由籌資方式決定的,不同的籌資方式,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企業的籌資活動,總是以提高經濟利益為出發點的。籌集資金是企業運動的起點,是決定資金運動規模和生產經營發展程度的重要環節。經營管理者趨于回避風險,初始投入的資金多由自我積累的方式提供的。這樣,企業的財務風險和融資成本會降低。但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間拆借資金方式效果最佳,向金融機構借款次之,自我積累最差。從稅收籌劃角度來看可以選擇內部集資和企業間拆借資金籌集。這是因為采用企業之間的相互融資及結算中形成這種籌資方式的企業,一般相互間是有一定關聯的,因而各方必然要從各自利益的角度出發,來分攤投資而帶來的利潤,使稅收負擔達到最少。從而為企業尋求降低融資成本和實現納稅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動作空間。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效果雖不及前兩種方式,但企業仍可利用良好的銀企關系尋求一定規模的稅負減輕。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以內的部分,準予先扣除。因此企業償還利息后,應納稅所得將有所降低,而且在企業的投資生產后,出資機構實際上也需要承擔一定稅收,從而使企業實際稅負降低。(2)借款費用的納稅籌劃。按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借款費用如果是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應當根據其發生額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然后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該借款費用屬于在生產經營期間、為生產經營而發生的,應當根據其發生額全部費用化,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之前,應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價值。眾所周知,財務費用可以直接沖抵當期損益,而長期待攤費用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價值則需分期攤銷,逐步沖減當期損益。因此,為了實現納稅籌劃,企業應盡可能加大借款費用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

(3)發行債券,可選擇折價,溢價的攤銷方法進行納稅籌劃。發行債券也是企業常用的籌資方式。在債券各期的攤銷的計算中,常用直線法和實際利率法。實際利率法與直線法的主要區別在于,直線法下,每期利息費用固定不變,債券的賬面價值,在折價攤銷時逐期增加,在溢價攤銷時逐漸減少;而在實際利率法下,每期利息費用和債券賬面價值都在不斷變化,在折價時會逐期增加,在溢價時會逐期減少。正是這種差異,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在折價發行的前提下采用實際利率法,在溢價發行的前提下,采用直線法進行核算。雖然說最后的攤銷總額一定,但籌劃之后卻可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延期納稅有利于資金周轉,節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貨膨脹影響,延期以后繳納的稅款市值減少,從而降低實際納稅額。”

案例:發行票面利率為10%,5年期的總面額為800,000萬元的公司公司債券,債券利息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發行時市場利率為8%。

①債券的發行價格:

800000×DF0.04,10+(800000/5)×ADF0.01,10=540448+324436=864884元;

②采用直線法攤銷債券溢價:

每半年溢價攤銷額=(864884-800000)/10=6488元;

③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債券溢價;

④在溢價發行時,采用實際利率攤銷法可以遞延稅款幾千萬元,如果把它折算成現值,則這兩者間有更大的差異。

2企業籌資稅收籌劃存在的風險及其防范

(1)財務風險。企業為了更好地發展,會擴大籌資規模,而且從稅收籌劃收益角度來看。企業籌集的債務資本額越大,則稅收籌劃的空間越大,可能獲取的籌劃收益也就越多,但由此帶來的財務風險也相應增大。

(2)市場風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擁有自主經營權,其主要是依據市場狀況進行各項理財活動,而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多方面因素影響且處在不斷變化之中,如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貸款利率、通貨膨脹率等在不同的時點是不一樣的,這樣就可能增加企業籌資的難度及資金成本,導致籌資風險。例如:某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擬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但實際操作中出現銀根緊縮,籌資難度增大,此時若仍選擇發行企業債券籌資,雖能獲得稅收利益,但籌資成本必然增加。因此,企業所處市場環境的變化影響著稅收籌劃方案的實施,籌劃活動必須面對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4篇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企業間的競爭日益激烈,為使企業在競爭立于不敗之地,企業之間的橫向聯合越來越普遍。通過橫向聯合,組建企業集團,一方面可以使企業之間實現資源共享,保持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這也正是企業集團相對于單獨的企業所具有的規模經濟效應;另一方面,組建企業集團也具有稅收收益,即從集團的全局出發,通過對集團整體的經營戰略進行系統的籌劃安排,減輕集團總體稅收負擔,增加集團稅后利潤。

集團公司的營銷活動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直接關系到公司產品最終價值的實現,不同的銷售策略會導致不同的稅收負擔,因此公司在選擇銷售策略時,必須考慮納稅因素,只有這樣公司才能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

一、營銷渠道選擇的籌劃

集團公司的產品銷售需要建立全國性的獨立的營銷網絡。在設計營銷網絡的過程中,稅務籌劃先期介入,研究在外地設立分子公司的利弊。研究前提:在外地設立經貿公司屬于公司的對外銷售機構,盈利前景較好,但可能出現虧損。具體籌劃如下:

(一)分子公司設立的法律政策分析

當一個集團公司要進行跨地區經營時,常見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區設立下屬機構,即開辦子公司或分公司。所謂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謂分公司是指作為公司的分支構而存在,在國家稅收中,它往往與常設機構是同義詞。分、子公司存在很多不同點,如表1。

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而分公司不屬于獨立法人。它們之間的不同在于:一是設立手續不同,在外地創辦獨立核算子公司,需要辦理許多手續,設立程序復雜,開辦費用也較大,而設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較簡單,費用開支比較少。二是核算和納稅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獨立核算并獨立申報納稅,當地稅務機關比較喜歡,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由總公司進行核算盈虧和統一納稅,如有盈虧,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納所得稅。三是稅收優惠不同,子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則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稅率”等優惠政策,則只能適用于獨立法人企業。

(二)具體方案設計

方案1:當外設公司出現虧損時,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較。

當外地公司發生虧損時,設立分公司比設立子公司整體納稅水平低。假設:集團公司在外地設立甲、乙兩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團公司母公司實現利潤1000萬元,其甲公司實現利潤200萬元,乙公司虧損300萬元。測算祥見表2。

如表2所示,甲、乙公司設立分、子公司。假設該集團母公司和分公司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該集團公司在2005年度應納稅額=(1000+200-300)×33%=297(萬元)。如果上述甲、乙兩家分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負就發生了變化。假設該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稅率仍為33%。集團公司母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33%=330(萬元),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33%=66(萬元),乙公司由于2005年度發生虧損,則該年度不應交納企業所得稅,那么,集團公司2005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30+66=396(萬元),當外設機構出現虧損時,設立子公司比公司整體多負擔稅金99萬元(396-297=99)。但如果總公司與子公司所得稅適用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會發生變化。

方案2:當外設公司盈利時,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較。

假設:集團公司在外地設立甲、乙兩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團公司母公司實現利潤1000萬元,其甲公司實現利潤200萬元,乙公司盈利實現利潤3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33%。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后利潤的80%匯回總公司,20%自己留用。測算祥見表3。

由表3可以看出,當外地經貿公司與集團母公司稅率相同且盈利時,分子公司的稅負相等。

方案3:當外設公司盈利時,稅率與集團母公司有差異時,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較。

假設集團公司在外地設立甲、乙兩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團公司母公司實現利潤1000萬元,其甲公司實現利潤200萬元,乙公司盈利,實現利潤300萬元,母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外地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5%。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后利潤的80%匯回總公司,20%自己留用。測算祥見表4。

由表4可以看出,當外地設立甲、乙子公司,其中,集團母企業所得稅率為33%,分、子公司均為15%。2005年度公司本部實現利潤1000萬元;甲、乙子公司分別實現利潤200萬元和300萬元。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后利潤的80%匯回總公司,20%自己留用;則2005年度集團母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33%=330(萬元),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5%

=30(萬元),乙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300×15%=45(萬元),子公司匯回總公司利潤額=(200-30)×80%+(300-45)×80%

=340(萬元),匯回利潤母公司應交納所得稅=340×(33%-15%)=61.2(萬元),集團母公司總體應納稅額=330+30+45+61.2=466.2(萬元)。若將上述兩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則集團公司整體應納稅額=(1000+200+300)×33%=495(萬元)。那么,當外設機構盈利且稅率不同時,設立子公司比公司整體節約稅金28.8萬元(495-466.2=28.8)。

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認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實體,因而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并入總公司賬上;而分公司和母公司是同一法律實體,其在經營中發生的虧損可以和總公司相抵。因此,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國外或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在進入地的初期,針對當地情況不熟、生產經營處于起步階段、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考慮設立分公司,從而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沖減,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設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時保證能享受到當地稅收優惠的政策。

二、營銷方式選擇的籌劃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銷售產品的方法多樣,但無論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稅收問題。在比較各種方法后,為簡便操作,滿足用戶需求,與用戶形成長期穩定、互利共贏的供需合作關系,公司制定了鋼材定點定量的價格折扣優惠辦法。

折扣銷售的節稅效應。折扣銷售是指銷售方為達到促銷的目的,在向購貨方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因為購貨方信譽較好、購貨數額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一定的價格優惠的銷售形式。根據稅法規定,采取折扣銷售方式,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那么可以以銷售額扣除折扣額的余額為計稅金額;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那么無論企業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將折扣額從銷售額中扣除。采取這種方式銷售時,可能會減少廠家的利潤,但由于折扣銷售可以節稅,實際減少的利潤比人們想象的要少。案例:集團公司于市場出現低潮時,采取折扣銷售方式,在此期間對公司滯銷商品的價格按原定價的95%計算。在折扣期間,集團公司取得2000萬元銷售額(含稅)的銷售業績。集團的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試分析折扣銷售產生的節稅效應對彌補集團公司讓利損失的作用。分析:集團公司讓利=2000/0.95×0.05=105(萬元),不讓利應納增值稅稅額=(2000+105)/(1+17%)×17%=305(萬元),折扣銷售后應納增值稅額=2000/(1+17%)×17%=290(萬元),折扣銷售后共節約增值稅=305-290=15(萬元),折扣銷售后共節約企業所得稅=(2000+105)/(1+17%)-2000/(1+17%)×33%=30(萬元),集團公司實際讓利=105-15-30=60(萬元),由此可見,集團公司的折扣銷售,可以節約增值稅15萬元,節約企業所得稅30萬元,節約的稅金可以減少集團公司折扣銷售的利潤損失。

綜合以上分析,折扣銷售商品,使得同樣銷售量的銷售額下降,但同時流轉稅也會相應地減少,隨著銷售收入的減少,所得稅也相應地減少。因此,折扣銷售一方面會產生減少利潤的負面效應,另一方面又會產生促銷和節稅的正面效應。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薄利多銷效應,但是隨著薄利多銷效應的逐漸增強會逐漸抵消降低銷售和折扣銷售的節稅效應。

三、營業收入確認的籌劃

企業營業收入的確認,既影響企業所得稅也影響流轉稅。一般情況下,企業應該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取推遲應稅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方法,但是在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期也要考慮提前確認的必要性。比如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在正常的納稅期,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均勻計入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推遲稅款的繳納,以獲得時間價值;如果在免稅期,企業應該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一次性計入當期所得,以避免遞延到正常納稅期后為此繳納稅款。

我國《企業增值稅法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采用現銷方式,收到貨款或是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因此,企業可根據企業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收入確認方式,盡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從而推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四、營銷費用的籌劃

營銷費用是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費、運輸費、裝卸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應付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銷售費用一部分為據實扣除項目,另一部分為按標準限額扣除項目。企業如果能合理地劃分兩部分扣除項目,用好限額扣除的政策,企業所得稅后列支的銷售費用就會轉化為稅前扣除;否則,稅前列支項目可能成為稅后列支項目。具體如表5。

在實際工作中,要認真研究各項費用的性質。取得的憑證必須真實、合法,可據實扣除的費用盡可能單列,嚴格據實扣除,不過多占用按標準扣除項目的扣除限額。

第5篇

關鍵詞: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Abstract:Alongwithcapitalmarket''''sdevelopment,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behaviorisdaybydayfrequent,transfersintheprocessthetaxpaymentpreparationtocausewidelytakesseriously.ThearticlehascompiledthecountryExciseoffice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relatedstipulation,throughthecaseanalysis,carriesonthecomparison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sdifferentplan,andproposedthetaxpaymentpreparationshouldpayattentionrelatedquestion.

keyword: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Taxpaymentpreparation;Caseanalysis

前言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采取參、控股方式進行對外投資,股權投資已成為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對應,股權轉讓行為也日益頻繁,在轉讓過程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已成為眾多企業所關注的問題。

一、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文件規定,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關于企業股權投資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文件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只有在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照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權,同時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權。B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A、C公司的出資額分別為4000萬元和1000萬元。A、C公司因調整投資結構,擬將B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D公司。截至股權轉讓日,B公司的賬面凈資產為6000萬元,其中盈余公積400萬元,未分配利潤600萬元,商定轉讓價格與B公司賬面凈資產相同。(假定A、B、C公司企業所得稅率皆為25%)

轉讓方案一:按照賬面價值轉讓。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800萬元(6000×80%-4000),應交所得稅200萬元;C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200萬元(6000×20%-1000),應交所得稅50萬元。A、C公司實際股權轉讓收益合計為750萬元。

轉讓方案二:分配股利后再行轉讓。B公司先將未分配利潤800萬元全額分配,A公司可獲得股利480萬元(600×80%);C公司可獲得股利120萬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稅率相同,根據稅法規定,分得股利無需補稅。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權益賬面值降為5400萬元,A、C公司分別將股權轉讓給D公司,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320萬元(5400×80%-4000),應交所得稅80萬元;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80萬元(5400×20%-1000),應交所得稅20萬元。A、C公司實際股權轉讓收益合計為900萬元。

轉讓方案三:股權整合后再行轉讓。A公司先按C公司投資成本受讓B公司20%股權,持股比例增至100%,投資成本增至5000萬元(4000+1000),再將股權轉讓給D公司。根據國稅函[2004]390號文件規定,A公司的股權轉讓應按國稅發[1998]97號文件執行,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1000萬元(6000-5000)應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不需交納所得稅。C公司因為股權轉讓所得為0,無需交納所得稅。A、C公司實際股權轉讓收益合計為1000萬元。

分析上述轉讓方案,方案三最優,應交所得稅0;方案二次之,應交所得稅100萬元;方案一最差,應交所得稅250萬元。

三、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第6篇

一、存在的問題

(一)教材內容滯后,內容框架側重于稅務會計

稅收法規和相關法律制度是不斷更新和完善的,但是教材的依據是截至收稿日期的稅收法規,對于后續的變化很難在教材中進行體現。稅務會計是對稅法以及相關會計準則的結合運用,一旦稅法發生變化時,與該稅法有關的具體會計處理有時無法在會計準則中進行同步變更,這就存在著稅法與會計準則相脫節的問題。另外,從教材的內容框架來看,現行的教材較偏重于稅務會計,而有關納稅籌劃的篇幅偏小,大部分教材只對基本稅種的籌劃作了簡要介紹,無法達到通過這門課程教鍛煉學生稅務籌劃的能力目的。

(二)傳統的理論教學不利于課程的開展

由于該課程是理論課,在教學方法上,大部分教師仍采用講授法將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相關理論及案例傳授給學生,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對于實務或者相應的案例缺少自己分析或動手解決的機會。該課程的前后理論邏輯性較強,部分稅種的計算公式較為繁雜,涉及到稅務籌劃內容時更需要綜合地分析過程,如果僅采用理論講授的方式,學生不動手參與到課堂中,無法真正地領會知識之間的聯系以及各種稅務籌劃方法的運用。在教學模式上,大部分學校仍然采用教師一人講解,學生被動聽的這種滿堂灌的教學組織形式。即使是在后期關于稅務籌劃內容或者案例的分析時,傳統的課堂教學也是老師講授案例,學生無法充分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更不用說參與到課堂討論中。所以,傳統的理論教學帶來的教學效果不佳,教師應該積極思考讓學生能夠融入課堂教學的方法,真正地將稅務會計理論知識及納稅籌劃技能傳授給學生。

(三)傳統的課程考核方式不適用于學生籌劃能力的培養

課程的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環節,也是檢驗學生學習情況以及教師教學水平的標準之一。從《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這門課程來看,大部分的考試依然采用的是傳統的理論考核方式加上平時考勤,理論考核常以開卷或者閉卷的試題方式進行,且占考核成績的較大比重。在這種考核方式下,學生可能純粹為了考試而突擊,最后的成績無法體現出學生平時對課程的掌握程度,也無法達到培養學生納稅籌劃能力的目的。

二、原因分析

(一)教學目標未側重于對學生納稅籌劃能力的培養

在現行的《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的教學目標中一般側重于學生對相關稅種的會計處理,對于納稅籌劃能力的培養重視程度不高。對于應用型本科院校而言,學生的相關實踐能力以及職業判斷能力的培養是至關重要的。所以,僅把教學目標定位在通過理論教學最終讓學生掌握納稅籌劃的方法層面是遠遠不夠的,達不到培養學生的納稅籌劃能力以及職業素質的養成。

(二)教師的自身教學能力和專業知識不足

在該課程的教學中,大部分教師在講授時運動自身所學理論知識對這門課程進行講授。由于該課程的實踐性很強,且相關理論和實踐知識在不斷更新,要求教師在講授時結合自身實踐經驗。但是與此相悖的是,大部分教師都是在畢業后就進入教學崗位,缺乏相關的實踐經驗。另外,該課程涉及到會計、稅法甚至財務管理和審計相關學科理論與知識,能夠綜合運用這些專業知識的教師不多,這對教師的綜合知識的運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學生的重視程度不高

大部分高校在開設《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時都會將此課程作為專業選修課,一般周課時數較少。在日常學習中,學生經常會存在“選修課就是非重要課程”這樣一個誤區,加上上課周課時數量較少,不對選修課加以重視,認為學習到相關理論,豐富了自己的專業知識即可,故達不到通過學習掌握相關稅務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籌劃方法的教學目標。

三、應對措施

(一)教學中增加實踐教學模塊

對于應用型本科院校而言,《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的教學應注重學生納稅籌劃能力以及職業素養的形成,而不僅限于傳授理論知識這一層面,所以在教學中注重通識教育的同時,適當增加實踐教學模塊,將實踐與理論教學相結合,建立起以理論教學為基礎,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和職業素養為新的教學目標。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首先講授稅務會計理論知識,讓學生在課堂的理論教學中掌握有關稅種的會計處理,并對納稅籌劃的基本理論及方法進行講解,學生在整體上對納稅籌劃有基本的認知。其次,在講授理論的基礎上,結合學生的掌握程度,進行實踐教學。在實踐教學過程中,教師引入教學案例,學生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分析案例,然后教師點評總結。在教學中增加實踐教學模塊,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及與稅會有關的職業判斷能力。

(二)教學方法以原來的教師為主體轉變為以學生為主體

在傳統的課程教學中,《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的課堂授課方法一般為理論教學為主,且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應用型本科教學的目標之一就是培養應用型具有實踐能力的人才。如何將實踐能力的培養帶進課堂呢?

在教學方法的運用中,教師應該轉變觀念,“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教師在授課中不僅加強理論的講授,更應當注重方法的傳授,尤其是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以及基本方法。一是教師通過任務導入講授本次課程的教學目的及任務,結合講授理論知識和會計處理及納稅籌劃方法,引導學生理解所授理論,以完成任務的形式培養學生的正確籌劃的崗位能力;二是教師運用案例教學法,引導學生進行案例分析,分析時可以采取多種課堂組織形式,例如:課程的前半部分在學習單個稅種的分析時,學生可以以個體作為分析的主體,根據分析結果教師適當進行點評;在課程后半部分教師可適當引入綜合性的案例,學生可采取分組討論的形式進行分析,根據討論結果選代表進行方案展示,教師最后進行點評,這些課堂組織形式均能充分體現學生在課堂中的主導地位。

在這些課堂組織形式的運用中,教師應營造輕松愉快的教學氛圍,引導學生對案例產生興趣,調動學生參與案例分析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以及問題分析能力。

(三)校企合作,增強課程的實踐性

為了使課堂具有更高的實踐性,做到實務和理論真正銜接,學校可以適當運用校企合作模式,邀請企業財務部的稅務會計和稅務局相關人員進行授課或者學生實地進行參觀。企業的稅務會計人員講授他們在實務中遇到的稅務會計處理問題以及納稅籌劃經驗,讓學生深入了解企業的現實納稅籌劃的策略,有利于加強他們對稅務會計以及納稅籌劃的興趣。企業稅務相關人員的講解可以讓學生從客體層面上理解稅務局如何征稅,并真正認清納稅籌劃與偷、漏稅的區別,通過這種校企合作的模式從另一層面上提高了學生的實踐運用能力。

(四)課程的考核形式靈活,注重學生籌劃能力的培養

結合應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學目標,該課程在考核方式上應當以靈活性及實踐性相結合,考核內容不能僅局限于對課本知識的識記和理解,應更加注重對相關納稅籌劃方法的運用。對于考核形式,可以采取過程性評價與期末相結合的考核形式,過程性評價可包含但不限于考勤、平時作業、課堂討論、小組成果展示等,期末考核除了采用閉卷方式外,還可以采取開卷及課程論文等方式進行。

(五)加強納稅籌劃能力的師資培養

第7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因此,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基本方式有三條,即:利用稅率進行納稅籌劃、利用稅基進行納稅籌劃和利用稅額進行納稅籌劃。

一、運用稅率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所實行的比例稅率體現在納稅人的認定和稅收優惠上。

稅率式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稅率,通過制定納稅計劃來降低適用稅率從而減輕稅收負擔。我們知道,當稅負一定的時候,稅率的高低和稅額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選擇低稅率的籌劃方式來減少稅收負擔。

第一,選擇低稅率行業投資來進行納稅籌劃。國家為了從宏觀上調節產業結構,一般通過稅收政策來引導納稅人投資,并制定了許多行業稅收優惠法規。納稅人利用政府的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籌劃,可減少稅收負擔。例如“企業從事蔬菜、谷物、油料、糖類、薯類、棉花、棉花、麻類、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的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與種植;牲畜和家禽的飼養;林產品采集;灌溉、獸醫、農產品初加工、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選擇低稅率地區投資來進行納稅籌劃。國家對特定地區制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區域差異給納稅人提供了進行籌劃的空間,這是各國普遍存在的一種經濟現象,多數的經濟特區和經濟開發區都出臺了許多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我國規定了在上海浦東新區或經濟特區范圍內,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在本轄區內取得的所得,從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納稅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業所得稅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業所得稅則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

這種行業性和區域性的稅率差異,給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利用的機會,納稅人在投資和納稅時可對此進行慎重選擇并充分運用,若想要利用好企業所得稅在稅率方面的優惠,企業應當從自身性質到生產業務等各個方面進行全方位立體化的納稅籌劃。

二、運用稅基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納稅企業可通過縮小稅基的方式來減輕納稅。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通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得出來的,計稅依據是稅基,通常在稅率不變的條件下,稅額和稅基的大小成正比,稅基越小,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就越少。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與成本和費用等支出的差額,因此,縮小計稅基礎一般都要借助財務會計手段,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六稅一費——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關稅和教育費附加)、損失。”

例如納稅人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調整會計核算,以達到降低應稅收入額、推遲應稅收入確認的期間,利用會計核算方法壓縮應稅收入額,從而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目的。具體方法如下:

(1)企業已發生的銷售業務,其銷售收入應適時入賬。納稅人可依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到:不應入收入類賬戶則不要入賬;能少入收入類賬戶的則盡可能少入賬;能推遲入收入類賬戶的則盡可能推遲入賬。

(2)會計處理中,存在著謹慎性原則,因此,不能預先將企業尚未發生的銷售業務入賬,即不能單憑合同協議或者口頭約定來預計可能形成的收入,這也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負債、債權與收入間的經濟行為,做負債、債權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處理;只要是界于對外投資和對外銷售間的經濟行為,做對外投資而不做對外銷售業務處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遲確認的收入,要盡可能地推遲確認。

此外,納稅人還應當注意對免稅收入的規定。

三、運用稅額進行納稅籌劃

稅額式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法來減少自身的稅收負擔,主要是利用減免稅優惠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在納稅籌劃時,首先要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充分利用可以適用的稅收優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稅收優惠之間的合理搭配,比如減免稅期間就不適合采取加速折舊法。

同時,納稅人在業務的安排和納稅籌劃項目的選擇上要充分考慮稅法的要求,對納稅準予扣除的項目進行事先的籌劃,以實現準予稅前扣除項目金額最大化,從而達到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目的。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第8篇

[論文關鍵詞]納稅籌劃 財務 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競爭的日趨激烈,企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和壓力,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當中得以生存和發展,那么就必須重視企業的經營與管理,而企業管理中的財務管理是尤為關鍵的一個環節,其中財務管理的納稅籌劃工作尤為重要。

一、納稅籌劃的概述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覺地運用稅收、會計、法律、財務等綜合知識,采取合理合法或“非違法”的手段,以降低稅收成本,提高企業利益最大化的經濟行為。納稅籌劃的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避稅、節稅、轉嫁籌劃、規避稅收陷阱以及實現涉稅零風險。避稅指的是納稅人采用不違法的手段,利用稅法中的空白和漏洞獲得稅收利益,這種方法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與偷稅漏稅有很大的區別。納稅人在避稅籌劃的過程中需要對現行的稅法進行深入的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節稅指的是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各種優惠政策,例如起征點、稅費減免政策,從而對自己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規劃,降低企業所要繳納的稅費。這種納稅籌劃活動是一種有效的減免稅費的方法,現階段被很多企業采用。轉嫁籌劃指的是為了減小自己的納稅負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對商品的價格進行調整,將自己應該繳納的稅費轉移到別人的身上。規避稅收陷阱指的是納稅人在經營的過程中,要對一些被認為是納稅陷阱的稅收政策的條款特別注意,避免陷入其中。涉稅零風險指的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對于自己所要繳納的稅款有清楚的認識,在申報稅款的時候要及時足額,在繳納稅款的活動中要避免出現違法亂紀的現象。

(二)納稅籌劃的特征

納稅籌劃的特征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納稅籌劃的合法性。合法性指的是納稅人在對各種納稅方案的優化中選擇適合自己的方案,這也是納稅籌劃的最基本的特點,不僅符合國家稅法的規定,而且也合乎國家制定稅法的意愿。二是納稅籌劃的政策導向性,指的是國家通過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對納稅人的行為產生導向的作用,為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服務。三是納稅籌劃的目的性,指的是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選擇的各種方法和一些經營活動的安排都是為了進行有效的財務管理,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和企業股東的最大利益。四是納稅籌劃的專業性,指的是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對目前的稅收政策有充分的認識,有專業的會計知識,對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優化,組成最優的方案,節約稅收成本。五是納稅籌劃的時效性,指的是在不同的時期內國家的納稅政策以及稅法都在進行不斷變化,面對這種變化,納稅人要及時調整自己的行為,采用與現行稅法相適應的策略,從而達到降低納稅成本的目的。

二、納稅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具體應用

(一)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籌資行為對企業經營業績的影響,主要是通過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資本結構是否合理,不僅制約企業風險的大小,而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決定企業的稅負和稅后收益。不同的籌資方式將會給企業帶來不同的預期收益和稅負水平。企業籌資一般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權益籌資包括用留存利潤和發行新股等方式,具有風險小、成本高的特點;相對而言,負債籌資更具節稅功能,具有風險大、成本低的特點。因此,稅收籌劃不僅在確定資本結構方面,而且在具體確定籌資對象上都是有作用的。將稅收籌劃應用于企業的籌資活動能使企業在確定籌資成本時,找到最佳的資本結構。

(二)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國家為實現調整全國生產力布局,對老少邊窮地區、經濟特區和保稅區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的投資項目給予諸如減免稅收等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在選擇投資地及投資行業時,要充分考慮國家對地區、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充分利用區域性、行業性的稅收傾斜政策,結合自身的經營特點,盡可能將自己納入優惠范圍內,合理減輕企業稅負,獲得最大的節稅利益。投資方式的選擇上,企業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一般來說,由于直接投資需要考慮企業繳納的各個稅種,直接投資比間接投資在納稅籌劃方面有更大的操作空間。

(三)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由于不同的折舊方法會影響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企業的利潤,所以企業應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折舊方式,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節稅效果的折舊方法。通常來說,在比率相同的稅率下,若所得稅率有上升的趨勢,就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若相反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在超額累計稅率下,則一般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會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貨成本,從而影響當期利潤,因此企業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要考慮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以避免由于成本的波動造成利潤的波動。此外,企業的銷售收入根據結算方式的不同,其收入確認和納稅的時間也不同。通過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企業可以調節收入確認時間,籌劃合理的收入歸屬年度,達到延緩交稅的目的。

成本費用列支的選擇。在會計核算中,我們要盡可能及時列支當期成本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采用預提的方式入賬,盡可能按成本費用的攤銷期,以達到遞延納稅時間和得到少繳所得稅的稅收利益。另外,銷售費用、研發費用、技術改造項目的費用在稅法規定中也有籌劃的空間。

(四)利潤分配中的稅收籌劃

由于企業的以前年度虧損在一定期限內可用稅前利潤彌補,因此企業應該力爭在期限范圍內彌補虧損,達到節稅的目的。企業的利潤分配以這種方式進行分配,根據稅法規定,取得現金股利需要交稅,而取得股票股利是免稅的,因此企業發放股票股利既有利于企業的資金周轉,也減輕了股東的稅負。另外,企業還可以采用股票回購的方式替代現金股利,這樣股東只有在實際賣出股票并獲利的情況下才需納稅,對股東更有利,對企業也能起到調整股權結構、優化資本結構的作用。總之,企業在分配稅后利潤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稅收籌劃以幫助投資者獲得更高的稅后凈收益。

三、做好納稅籌劃的對策建議

(一)納稅籌劃應注意信息收集的完整性

在實際工作中錯誤決策往往來源于信息的失真,因而,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企業內外的各方面經濟信息都是設計、選擇最佳方案不可或缺的。這些信息包括企業的內控管理、人事制度、國家的方針政策、會計準則的應用等。只有在充分收集和分析不同的涉稅信息,并及時進行加工、處理后,才能形成最佳的納稅籌劃決策。

(二)關注稅法變動,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總是根據社會的發展不斷更新修訂,稍不注意,使用的法規就可能過時,也可能使我們錯失一個納稅籌劃的良機。這就要求籌劃人員不僅要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及時系統地學習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掌握稅法的細節變動,建立稅務信息資料庫,而且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及時把握宏觀經濟動態,合理預期稅收政策及其變動,科學準確地把握稅法精神,尤其對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要深刻理解、領會內涵,這是納稅籌劃的一個基礎環節和重要環節。有了這種全面、最新的政策了解,以及吃透、熟練領會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并積極靈活應用,才能做好納稅籌劃,進而做出對企業最有力的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或籌資決策。

(三)加強納稅籌劃的風險控制

首先,正確樹立風險意識。納稅籌劃一般需要在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發生之前做出安排,由于經濟環境及其他考慮變數錯綜復雜,且經常有些非個人能力所能掌控的事件發生,這就給納稅籌劃帶來很多不確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的。況且,納稅籌劃帶來的利益也只是一個估算值,并非絕對的數字。因此,納稅人在實施納稅籌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納稅籌劃的風險,然后再做出決策。其次,準確理解與把握稅法。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深入研究掌握稅法規定和充分領會立法精神,使納稅籌劃活動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達到納稅籌劃之目的。既然納稅籌劃方案主要來自對不同營運方式的稅收規定的比較,故而對與其相關的法規進行全面理解與把握,就成為納稅籌劃的基礎環節,有了這種基礎,才能進行比較與優化選擇,制訂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經營、籌資等方面的納稅籌劃方案。

(四)將納稅籌劃活動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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