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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行為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2 17:38:0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大學生行為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大學生行為論文

第1篇

論文摘要:當今的大學生作為社會特殊的消費群體,他們的生活消費有一定的科學合理性,但是部分消費行為和消費心理也表現出了非理性的傾向。通過以問卷調查為主的調查方式,對在校大學生消費行為的分析得出,當代大學生的消費既有其合理性和特殊性,同時又明顯存在著消費行為和消費心理上的誤區,需要來自學校、家庭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引導和幫助。

一、導言

大學生不僅是當前社會的消費主體之一,在一定程度上還是未來消費的主力和消費潮流的引導者。他們的消費方式將可能深刻地影響到整個社會的消費方式。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他們的消費觀念的塑造和培養更為突出而直接地影響其世界觀的形成與發展,進而影響到社會風氣和思想。因此,選取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為研究對象,分析其消費行為和方式,有助于認識青年一代乃至整個社會未來的消費趨勢。

本次調查內容包括當代大學生的消費情況、消費心理、消費行為特點和消費狀況存在的問題,具體涉及到的問題有大學生平時消費資金的來源、月消費狀況、消費支出分布情況及其對消費方面的感受等。調查按照隨機抽樣的原則,對C大學2004-2006級150名在校本科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厥沼行柧?39份(男生67份,女生72份),有效率為92.67%。其次,通過面對面訪談等方式對其中15名學生進行了個案調查,從而提供了比較具體的資料。在以上兩方面情況把握的基礎上,結合網絡上搜集到的一些資料,對當代大學生的消費狀況進行了客觀的分析。

二、當代大學生消費行為特點

(一)理性消費

1.合理計劃。問卷調查顯示,在費用開支上,16.6%的學生有詳盡的計劃,67.7%的學生稍有計劃,只有15.7%的學生沒有計劃,隨心花費;81.3%的學生沒有或偶爾有透支情況,經常出現透支情況的只占到18.3%。也就是說,大部分的大學生在消費時都是精打細算,消費的盲目性并不能夠用來形容大學生整體,當前社會上普遍關注的大學生超前消費只是大學生群體中的少數現象。

2.理性消費。根據調查問卷數據顯示,在購買商品時,大學生們首先考慮的因素是價格和質量。有關數據表明,當代大學生普遍比較重視商品的質量和價格,也就是商品的使用價值和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可見大學生的消費方式主流是理性的。

通過訪談我們得知,由于消費能力有限,學生們在花錢時往往十分謹慎,力求“花得值”,他們會盡量選擇那些價廉物美的商品。無論是在校內還是在校外,當今大學生的各種社會活動都較以前增多,加上城市生活氛圍、開始談戀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他們不會考慮那些盡管價廉但不美的商品,相反,他們比較注重自己的形象,追求品位和檔次,雖然不一定買名牌,但質量顯然是他們非常關注的內容。

(二)追求潮流和品牌

當代大學生大多是20歲左右的年輕人,喜歡站在時代前沿,追新求異,把握時尚,唯恐落后于潮流。而且大學生已經具有明顯的品牌偏好。全國學生聯合會、新生代市場監測機構和中國青年校園先鋒文化有限公司聯合公布的《2004中國大學生消費與生活形態研究報告》顯示,諾基亞、聯想、索尼、TOM、匯源、阿迪達斯等成為中國大學生心目中的首批先鋒品牌。此次調查也清晰地反映出,在23類先鋒品牌中,非內地品牌占了近一半。在我們針對性地訪問中,發現電腦、手機、數碼相機等商品消費上,基本都是外國品牌的天下。對C大學學生的調查資料也印證了這一點,就所占比例來看,“流行”緊隨價格、質量之后,成為大學生考慮是否購買的第三大因素。根據《報告》,排在大學生購買首位是“喜歡購買具有獨特風格的產品(57.7%)”,其次就是“單純追求流行時髦與新奇的東西(30.4%)”。至于名牌產品,當問到“如果經濟許可,會否購買名牌產品”時,80%的學生表示肯定。以上充分體現了大學生對追求高品質、高品牌、高品位生活的需要。

(三)導向性較強

大學生對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強,其中也包括新的消費方式。很多商家都將大學生作為重要的目標顧客進行市場銷售,學生思想活躍,對新事物有強烈的求知欲,喜歡追求新潮,并敢于創新,消費的趨附性強,娛樂消費占全部消費額的比重很大。最突出的消費就是使用手機。當代大學生們的消費中普遍增加了手機的消費項目。本次調查中發現學生手機擁有率已達到每班不低于60%。針對此種情況商家紛紛推出面向大學校園的促銷活動。例如中國移動,他們借助流行時尚代言人周杰倫為“M-ZONE”加油助威,同時利用學生追求物美價廉的心理,推出學生卡,從而贏得不菲的業績。其次是發型、服裝、飾物、生活用品,大學校園中都不乏這些追“新”族。同樣,金融機構也逐漸將業務延伸到大學校園,以大學生的消費行為作為新業務的推動,逐步拓寬市場。前些時,國內首張專門面向大學生的雙幣信用卡——Young卡由招商銀行推出,不論專業、家庭經濟條件,全國近220所著名高校本科二年級以上學生均可申辦,最高可透支額度,在讀本科生為3000元、在讀碩士生5000元、在讀博士生8000元;如急用現金,只需打個電話就可將透支額臨時調高30%。幾個月招行在全國就發放Young卡約8萬張。這個數目相當可觀,也證實了大學生對于信貸消費這種區別于傳統的新型消費方式的認可和接受。對C大學生問卷調查的數據也同樣說明了這個問題。

三、大學生消費狀況存在的問題

(一)所處消費層次與消費水平的矛盾

大學生是消費群落的一個特殊構成部分,他們不參與生產,是純粹的消費者。這點對于大多數在校大學生都是無可爭議的事實。以下是通過問卷得到的數據:大學生消費主要來源,有83.45%來源于父母資助、8.7%來自獎學金和助學貸款,6.8%是個人兼職收入。也就是說大部分人的經濟來源仍然是依賴于父母、家庭。這種依賴性,使大學生的消費水平與家庭經濟狀況直接掛鉤。這種消費水平,完全決定于其家庭經濟狀況。至于家庭經濟寬裕的,在必要的生活消費外,還有另外一筆錢可用于其它。從這一點看來,經濟來源對于消費水平所起的決定性作用,是更甚于大學生本身的消費觀的。在有限的消費寬度內,不論出于自覺與否,他們都必須嚴格地控制自己的消費行為,使之與經濟狀況相適應。所以中國大學生的平均消費水平理應與我國居民的平均水平相一致。然而事實并不同于公眾一般的認知:大學生們每學期的平均收入為4919元,支出為4819元,同時,目前大學生每學期自籌收入平均491元、獎學金374元,即自身獲得的總收入為865元,僅占每學期支出的18%。同時,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中國平均每人的年度可支配收入在8000元至9000元之間。而將大學生在兩個假期的支出計算在內,我國大學生每年的平均消費支出已經在一萬元以上。大部分幾乎沒有創造收入的大學生,每年的消費都要高于城鎮居民平均水平,收入與支出存在嚴重的反差。大學生們既沒有任何收入來源,卻享受著高檔次的生活,且消費水平和質量往往超過了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呈現出不合理的畸形消費現象。這個特殊消費群體的消費能力與他們所處的消費層次不甚協調。

(二)消費結構存在不合理因素,兩極分化分明

大學生的消費,基本可以分為三大部分:生活消費,如吃飯、購置一些日常生活必需品;休閑消費,如娛樂、購物及其他;學習消費,如購買與專業相關的工具或書籍等。在這三個部分中,第一和第三部分的水平都比較平均,比如吃飯,大多數同學每月都用200元至300元左右。調查數據表現出,每月消費水平在600元~1000元的學生中,飲食支出與生活費月支出(680元)平均比率是31.9%,這可視為他們的“恩格爾系數”,這一水平已經低于我國城市居民2005年的恩格爾系數,女生相對更低一些。這說明大學生們的消費趨向已經不再滿足于基本的生活消費。學生之間比較消費落差較大的,是第二部分,即休閑消費部分。低的在50元左右,高的則達到1500元,這些高消費包括電子產品、穿著打扮、交朋會友、文化消費等等。部分高價值消費品越來越多地進入他們的“消費地圖”:60%的大學生擁有手機、27%擁有個人電腦、19%擁有PDA、12%擁有MP3、6.6%擁有數碼相機。旅游、電腦、手機、戀愛被稱為大學生的四大消費。對于能體現社會年輕人時尚、前衛等特征的高消費,如通信、旅游等,高收入家庭的大學生較之低收入家庭的大學生體現的更明顯。追求品位、高雅、時尚、情調的文化消費,是大學生的又一特點。調查結果顯示,68.9%的被訪者去過酒吧、茶樓、咖啡屋等休閑場所。與這些新出現的消費熱點增長迅速相比,學習消費所占比重要小得多。(三)消費心理易受外界影響走進消費誤區

追求高消費、炫耀消費、享樂主義和超前消費詮釋了后現代性的消費主義消費方式,也極大的影響著大學生的消費行為。追求時尚、潮流和高消費已漸成大學生的消費趨勢。雖然在前面關于大學生消費的理性化分析中我們看到,大學生普遍持有理性的消費方式,但消費品的品牌和時尚特質仍然普遍受到大學生的重視。而且在事實上,“阿迪達斯”、“蘋果”、“卡爾登”、“耐克”之類的世界名牌在大學生中的擁有者也不乏其人。當代大學生現有的消費誤區具體表現有:庸俗性消費,突出表現是人情消費;超前消費,消費遠遠脫離了實際;炫耀消費和攀比消費,以追求高檔、名貴商品為榮。同時,根據資料顯示,大學生的對未來收入和消費水平的期望,遠遠超出當前社會能夠提供的標準。許多大學生在沒有考慮自身情況的前提下,還抱著年薪十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求職念頭。而事實是,近日在廣州舉辦的一次招聘會上,很多企業提供給大學生的月工資水平僅為700元~800元。

調查結果顯示,大學生的期望消費水平不僅遠遠高于當前我國大學畢業生就業時的普遍初始工資水平,而且也脫離了我國目前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國情。可見大學生群體雖然由于經濟來源的限制,在校階段的現實消費方式是理性的、有計劃性的,但在他們心中所期望的仍然是一種消費主義的消費方式,而一旦時機成熟,這種對高消費的訴求就將導致他們的消費理性的顛覆和解構。

四、引導大學生健康消費心理和行為的建議

根據以上的分析不難發現,大學生群體擁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和較寬闊的文化視野以及對新事物敏銳的反應能力,所以其消費行為和消費心理都存在著相對獨立性和特殊性。我們應該肯定其合理的一面,也不能忽略消費行為和消費心理中存在的問題。由于大學生的消費行為方式在未來社會中會有較強的影響力,因此,我們應該充分發揮社會、學校、家長、大學生本人等各方面的力量與作用,針對大學生的消費心理特征,采取必要的、合理的、科學的措施,引導他們正確處理消費與金錢、精力之間的關系,樹立理性的消費生活觀和科學的消費方式。引導在校大學生客觀、冷靜、正確地審視自己的消費現狀,樹立積極、健康的消費觀念。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在這里對大學生消費的引導提出幾點建議:

第一,加強對大學生消費心理和行為的調查研究。希望老師在思想理論教學中,使用調查研究與理論教學相結合的科學方法,使理論教學真正擺脫空洞無物的說教。今后老師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大學生消費狀況的關注,注重研究大學生的消費心理與行為,從中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幫助大學生養成健康消費心理,形成正確的消費觀。家長應該教育正在讀書的大學生子女明確自己的消費定位,不能過于縱容,尤其應該讓大學生們清楚自身所處的消費層次和現在所能創造財富之間本來就存在著明顯差距。其次,家長在日常生活消費的原則立場是子女最初始的效仿對象。有些父母本身消費觀念存在誤區,又何以正確指導自己的孩子呢?這樣看來學校對學生的教育就更為重要。同時社會輿論對大學生的關注不能只是一味的批評和指責,尤其是針對當代大學生的逆反心理比較突出,單純的說教效果不甚明顯,對其應采用結合現狀的引導,用事實來幫助大學生建立自己合理的消費定位,擺正消費心態。

第二,培養和加強大學生的財商。所謂財商,指的是一個人在財務方面的智力,即對錢財的理性認識與運用。專家指出,財商的概念是與智商、情商并列的現代社會三大不可缺少的素質,也是現代教育不可忽略不宜回避的話題。可以這樣理解,智商反映人作為一般生物的生存能力,情商反映人作為社會生物的生存能力,財商反映人作為經濟人在經濟社會里的生存能力。財商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正確認識金錢及金錢規律的能力;其二,正確運用金錢及金錢規律的能力。建議培養大學生合理的消費觀,可以圍繞這兩方面的內容,在教學活動中設計具體操作型的教學形式以達到教育目的。

第三,通過良好的校風建設和學風建設來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合理的價值觀和消費觀。大學生的思想很容易受到校園內各種觀念和行為的影響,其消費觀和消費行為也是如此。學生的消費心理和行為是體現學生生活作風的重要部分。高校應該把握育人第一位的原則,重視大學生為人處世每個環節的教育,重視培養和塑造大學生健康的消費心理和行為,以促進大學生學業的成功追求。一旦良好的消費習慣得到培養和加強,就會對良好校風的塑造起促進作用,并形成校風助學風的良性循環。針對當代大學生的心理特征,學校應該通過校園文化和校風的建設誘導學生主動調整和修正自己的消費行為。因此,學校應該把大學生良好消費心理和行為的培養作為校園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校園文化建設中設計有關大學生健康消費理念的活動專題,以大學生良好的消費心理和行為促進良好生活作風的形成,與優良學風和校風建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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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沙麥.對當前大學生消費狀況的調查分析與思考[J].統計與信息論壇,2005(3)

第2篇

關鍵詞:習慣環境環節機制保障。

引言

培養大學生(學前教育專業)的良好行為習慣,重要的是,首先讓學生們認識、了解這其中的深遠意義。在培養的過程中,使學生真正體會到培養良好的習慣是他們身心健康成長的需要、是輕松愉快地完成學業的需要、是未來職業的需要、是欲成為一名對社會有價值的人所必需具備的條件。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牢牢地把握引導、置換、對比、體驗、總結、升華的各個教育、教學環節,達到學生們在實踐中認識,在認識中反思,在反思中內化,在內化中覺悟,在覺悟中升華的目的。把積累、沉淀良好的行為習慣,視為人生最大的財富。把積累、沉淀的過程作為提高生命質量的動力。不僅如此,還要讓學生們體驗到良好的行為習慣濃縮著一個人內在的修養、人格的魅力、綜合的素質、潛在的能力等。它關系到一個人智慧的展發,能力的提升、身心的健康,學習、工作的效率,以及人的生命質量和價值的體現??傊?,它是人的首要資本。所以這項工作是系統的大工程。

一、引導學生客觀地認識自我

現在的學生將成為未來引領新生命的幼兒教師,他們是幼兒潛移默化的行為榜樣。這樣的一個重要的角色意味著什么?他們對社會將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又將給那些鮮活的生命注入些什么?學生們的客觀現狀與未來的職業要求的差距,都是教育、教學要完成的工作目標。

這一切的實施,不僅要有科學嚴謹的規劃思路,更重要的是要深入細致地納入在教學的工作環節之中并轉化為學生們的各種良好的行為習慣。而這一切對于經歷蒼白的十幾歲孩子而言,難度是非常大的。只憑理論或知識的傳授都是無法觸及到他們的心靈深處的。所以,只有結合學生們的生活、學習的廣泛實踐,幫助他們認識自身的問題,在分析、解決中置換不正確的思想、觀念,使學生們在非常和諧、自然的氣氛下,主動地生起想完善自己的愿望,進而愉快、積極地去實踐完成培養良好習慣的訓練。

(一)幫助學生認識學習困難的原因

幫助學生認識學習困難的原因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個教育環節,是不容忽視的。學生們從主觀的愿望上講,沒有不想好好學習的,但所形成的學習效果卻常常很不盡意,差異極大。同樣的一個老師教,同樣的環境作用,結果如此不同。究其根源到底是什么呢?往往人們會盲目地拋出一個結論——要么是智商問題,把一個不可更改的責任推給了父母;要么是小時候基礎沒打好,不是學習的料,又把一個責任推給了過去……這樣的結論,給老師和學生找到了一個充分的不教、不學的理由。其實教學的過程、就是認識和解決問題的過程,是透過傳授知識祛除學生學習障礙的過程,最終是幫助學生建立良好的學習行為和習慣的過程。尤其是建立良好的學習習慣,它可成為學習興趣、學習能力的堅固基石。由此可見,學習困難這個現象,其根源也在于建立良好的學習習慣。

(二)幫助學生們建立學習的信心

這項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第二個教學環節,那么如何達到這個目的呢?首先是幫助學生正確總結過去;其次是找到突破畏懼學習的心理的具體方法;其三是創建一個能有效使學生們反復咀嚼體驗突破畏懼和品位學習的環境氛圍;最后仍是幫助學生們正確總結,使之回歸到已設置的建立的良好習慣的實訓內容上。繼續升華、強化為意識,固化成思維。

二、如何使教學過程成為實訓的保障機制

建立良好的習慣,首先需要的是穩定的保障,這種穩定提供了實現重復性的可能。那么學習習慣的建立也是如此——不是說的概念,講的大道理,它是需要以身心為實驗室,成百、上千、上萬次的反復訓練、從堅固直至到固化。所以它的完成需要一整套嚴謹、科學的系統規劃,既遵循教學規律的要求、又要符合學生們能實現學習運用的需要。不僅要有可操作性、可多重復性,還要有“機制”的保障,以確保實訓的順利進行。這就需要在課程設置上大做文章。圍繞著一個理論為指導,以實踐為基礎,以能轉化為可重復的實訓為目的,以學生快樂輕松學習為檢驗標準,來滲透理論,使建立良好的學習習慣。

(一)教學環節與建立良好行為習慣統一的一套規范化、自制化、標準化、程序化的實訓流程

在實施教學活動的過程中,教學的環節是教學規律的反應點。它是整體教學活動承上啟下的樞紐。是教師和學生雙方共鳴的和諧之聲。它既可檢驗教師對課程的設置和教學活動的駕馭能力,又可檢驗學生對學習的接受狀態。所以需要教師站在教學環節這個全息點上,確立教學思路、明確教學目標、貫通教學內容、實施教學方法。充分思考、準確的判斷學生的客觀學習狀態,把培養學生的良好習慣、提高學習興趣、學習能力放在教學的首位。

(1)第一環節:把培養學習習慣與教學結合

學生們的學習狀態,決定了學習的效果。而學習狀態又取決于良好習慣的積累,所以強化學習習慣就是調整學生的學習狀態。由此,在設置課程和實施教學工作時,建立一整套的培養學習習慣的流程,圍繞的核心是調和感官的協調統一,達到專注和思維活躍的目的。具體方法如下:

A、筆記規范化,統一書寫格式;

B、聽讀和隨記結合,使學生專注,不分神;

C、把學習的難點、重點,變成提問的形式,培養學生的思考能力;

D、將實訓的內容納入量化分,作為平時的考核成績;

這樣從引起學生的注意開始,才可能改善他們對學習的態度,進而強化學習習慣,為學生主動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

(2)第二環節:思維習慣的訓練

學習的過程,實質上是培養正確的思維習慣的過程。同時,這個過程又是艱苦枯燥的,是客觀反映學生積累狀態的。若只一味地從學上強調,很難達到學的目的。要在這過程中,對學生的心態進行梳理調整,使他們認識到學會什么不是唯一目的,更不是終極目標,而真正透過學習的過程,認識到:自己存在的學習障礙是什么?排除障礙的思路以及解決的方法是什么?建立起正確的認識才能把握學習的方向和目標,那么學習的目的也自然能達到。具體方法如下:

A、建立正確的思維方式。

當學生們遇到學習障礙時,往往是心里動蕩不安立時,也是思維無序混亂之時。此刻給一句針對解決問題的話,會使他們心安。有了一刻安穩、才會有思考;有了思考,人會安靜理智。這種心態是做抉擇的基礎,再加上一些思維方式的內容,如:“審視當下的行為,會清楚自己的身心積累”、“自信來源于無我的利他實踐”、“做該做的而不是想做的”、“自私會帶你走進幽深的黑洞”、“踏實的努力是你忠實的朋友”等。

B、界定清楚概念,是正確實踐后的升華。

建立良好的習慣實例,是正確認識的途徑,同時也是界定清楚概念的基礎。若實訓是盲目或主觀的,那么,認知也一定會出現偏差的。所以,實訓、認知和界定概念要相結合,方可幫助學生正確總結自己的實踐行為,激發學生們自我指導和自主接受實訓以及鞏固效果的目的。這種思維習慣不僅會使學生們心里踏實,還可以培養超強的預測結果的能力,并且在實踐的過程中,思路清晰、萬法隨心自然。如:上課前要求全體起立,同學們一同問:“老師好”,老師回應:“同學們好”,看起來一個簡單常規的課前、課后的實訓,潛移默化地在滲透著一個概念,那就是:什么是尊重老師,什么是課堂的嚴肅性。同時,在課前學生站起的瞬時,可以放下手中與課無關的小動作,打起準備。

(3)第三環節:內化知識的訓練

對于內化的過程,在教學過程中,以討論的形式,設置三個內化環節:一是復述(可強化對知識的了解)增強語言的表達能力,同時認識自己對所學知識的了解狀況,以便及時補充;二是幫助學生找尋所學知識與自身的結合與提高對所學內容的興趣;三是對知識的再認識過程,是對知識內化后的檢驗,也就是同樣的知識具體每個人卻是非常不同的理解,這種差異最終導致了對知識運用的差異。所以在教學的過程中抓住這個環節并加以正確引導決定了學生最終的學習興趣和駕馭知識的思維和行為等諸多能力。具體方法如下:

A、復述的重要性:

“復述”,從形式上看,的確非常簡單。但它無論以滲透教學整體質量上講,還是從個人諸多能力的培養上講,都是需要十分重視的一個教育環節,或者說是學習的重要環節。對它的重視,需要在行為上無數次地重復,并堅固成為習慣。因為復述是接受外在信息后的第一個內化環節,人往往在處理外來信息時,常常會以個人的心態進行取舍,難以完全地吸收,這個環節若不得到重視是很容易出差錯的。再是具體的分類,處理和重新排列組合,而達到知識的內創造。通過復述這項行為上的訓練,可使學生體會到梳理知識過程的重要性,強化復述的意識,為主動學習打下基礎。

B、學習與自身需要的結合:

學生對學習的不注重與被動,最根本的問題是在于與自身不能結合:覺得沒意思,沒興趣,不能把精力投入到學習中。我們常常看到一些孩子明知道玩游戲影響學業卻無法自拔,為什么呢?其實也很簡單,游戲的設置符合了人的天性——人內心是追求愉悅的。若能在教學的過程中,也讓學生體會愉悅,他們也一定會投入精力的。所以這個環節最主要的就是幫助學生體會:學習的知識與他們以及他們的未來有著密切的關系。透過討論這個方法,每個人結合自身的成長講出了各自對知識的不同理解或知識打寬了他們的視野,把枯燥的知識變成了他們分析自己,梳理自己成長的具有指導性的理論,所以學生們越學越愛學。很多同學說這些課程對學其他課程也非常必要,因為這些習慣的養成是能學習、會學習的基礎。

第3篇

基金項目:湖南省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2014 年度英語教學研究專項擬立項課題“seminar 教學在生態化大學英語課堂中的實踐研究”,課題編號XJK014YYB049。

上世紀美國著名的小說家杰克·倫敦,在其小說《野性的呼喚》里面,使用極其形象的描繪手法,塑造了一只有著豐富感情和思維,行動極其敏捷的狗,取名巴克。這只人性化的狗在其生長過程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主人。有自私自利的主人,把巴克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財產,也有通過各種各樣殘酷暴虐的方式試圖馴服它。人們對于巴克的控制以及馴養形象地說明了人類和動物之間的惡劣關系。另一方面,巴克所處的狗的社會內部也充滿了各種各樣的欺壓、凌辱或者廝殺,體現出了同類之間的另外一種不和諧。無論是哪一種生命類別,只有這一生態體系內部完全的和諧、健康才可能實現這一種群的持續發展。但是伴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因素在社會中所占地位的強化,人類的功利心逐漸地膨脹,人們對于自然資源的無限制開發,和動物之間的不和諧相處等各種因素,使得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越發冷淡,人際關系更加惡化。《野性的呼喚》這本書就很好地詮釋了社會生態嚴重失衡以及自然生態模式的嚴重失衡的危機化的社會及自然的發展模式。

一批評人類的自我中心主義思想

人類從誕生開始就覺得自己是世界的主宰,地球上所有的無論是動植物還是礦物質,甚至是微生物,人類覺得這些都是自然界因為人的存在而應運而生的,人類對于一切事物的評判標準就是以人的利益為基本出發點,對待事物的標準也是以人的主觀判斷為基點,無視于除了人類以外的自然界的所有東西。這種完全背離事物發展規律的思考模式是不可能讓人類和世界萬物和諧相處的,只會讓人類在自然界中生活得更加孤獨。著名作家杰克·倫敦在其所著的《野性的呼喚》《雪虎》《杰利》《雜種巴塔特》等涉及動物描寫的作品里,通過對人與動物、動物與動物以及動物和自然之間關系的描寫,很好地說明了各種種群之間的惡劣關系,并表達了自己對于如何處理這種關系所獨有的一些見解,值得我們去反思。雖然說作者在作品里沒有明確地說明自己對于生態系統的關注,但是我們在其作品的文字之間看到了作者對于動物的同情,很好地印證了作者對于生態系統的關注及其一些預測性的建議,表現了人類和自然環境之間應當和諧相處的觀點。

《野性的呼喚》這本書,作者通過大量的文字書寫了家養狗巴克產生返祖現象變為狼的神奇故事。描寫得十分清晰,故事情節設置得十分曲折,將動物的故事、人類的探險、人性的本質和心理的變化以及對一些寓言故事的描寫很好地集中在一起,會讓人在閱讀中進行自主思考。小說的視角也很獨特,即通過巴克這只狗來觀察人們的生活世界。我們從小說中首先看到的是巴克這只狗的慘烈遭遇,巴克被多次倒賣,遇到各種各樣的主人,被壓榨、馴養的種種經歷激發出了巴克性格中所蘊含的狡猾和奸詐。它自己也總結出了我們所知道的棍棒法則,即棍棒擁有者就是立法者,就是社會和世界的主宰,而勞苦大眾只有服從立法者所制定的生存法則,不服從的結果就是被殺。巴克在經歷了種種磨礪和折磨之后,卻仍然堅強地燃燒著自己生命的火花,雖然微弱,但不至于熄滅。

小說中自然界的代表就是巴克這只狗,人類對于巴克的控制很好地體現了人類對待自然社會的態度,即萬事萬物都以人類的利益為中心進行思考的處世觀點。人類對于巴克的非法倒賣、殘酷虐待以及各種奴役,都很好地說明了人類對于自然界,對于地球資源以及自然環境的任意破壞。人類忘卻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和生活方式,人類一直將自己看作是世界的主宰,認為世界上所存在的一切都是為了自己生活得更舒適,動植物的存在只是為人類提供一個衣食住行的基本物質保障,人類也從此走上了一條自私自大的不歸路,開始肆意地破換環境、殺戮動物,試圖征服整個自然界??偟膩碚f,人類的思考模式正是這種以自己為中心,一切的存在都只是為了自己服務,使得人類采取了目空一切的生活模式。全新的生態發展模式則要求人們去重新思考自己的生活模式,對于價值觀的取向要做以調整,對于文明的評判標準及尺度都要重新作出考量。因此,只有人類徹底地摒棄這種以自我為中心的思考模式,才可能真正實現人類和自然以及整個生態體系的和諧相處。

二環境抉擇觀

巴克在最開始的時候是在南方的一個法官家里生活的,過著很幸福的生活,生活富裕,受到大家普遍的尊重,擁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在后來巴克被拐賣了,在接下來的生活里,巴克總是動不動就要受到棍棒猛烈的敲打,經常被一而再再而三地打到昏死過去的地步。自此以后巴克深刻地明白了一個道理,它在那手持棍棒的人面前是沒有絲毫希望可言的。

那棍棒對于巴克就是一把鑰匙,這把鑰匙讓巴克意識到原始本性,讓巴克學會了原始統治的法則,就是弱者就要受到強者的欺凌,弱者就要被強者吞食。就在這個時候,巴克體內潛伏的原始野性在慢慢復蘇。緊接著巴克又難逃被買賣的命運,這次巴克加入到一只拉雪橇的隊伍當中去,慢慢地它從同伴那里尋找到了很多關于生存的門道。比利教會它在雪地里如何鑿開冰吸水來解渴,派克教會它怎樣通過偷取食物來解決饑餓等一系列生存技巧。還有就是從斯匹茨的身上巴克也學到了特別多的東西,讓原本還處在朦朧階段的巴克記起了原始的殺戮。巴克與斯匹茨的明爭暗斗,從最初的忍讓到最后的反抗,由人類世界跨度到自然世界,由一個原本飽食終日無憂無慮的寵物狗,到最后成為野生狼群的狼王。巴克在這個過程中找到了真正的自我,人類卻也失去了巴克。這樣的結局表達了兩個含義,把巴克歸到自然界這一類,啟迪人類一定要好好善待自然,如若不然最終定會失去自然;把巴克歸類到人類,告訴人類回歸自然才是真諦,因為在本質上我們人類本來就是屬于自然的一部分,回歸才是最好的選擇。

三失衡的哀啼生態

在作品當中,巴克的某些主人狹隘地認為動物是愚蠢的、低微的,它們受到人類的占有和控制是理所當然的,只有人類在他們眼中才是最尊貴的、充滿智慧的。米勒法官是巴克的第一位主人,他給予巴克的生活環境是非常優渥的。它只需要做好主人家的寵物就足夠了,完全過著飽食終日愜意的生活。盡管它生活舒適,但是在米勒法官家人的眼中巴克并非是以真正自由、平等的個體存在,它只是他們眼中的一個附屬品,僅此而已??墒?,這樣的生活并不是巴克喜歡的,它更向往的是那種大自然對它的神秘呼喚,那種可以激發它智慧以及潛力的野性召喚。然而,主人卻只是讓它陪孩子們一起玩耍、安安靜靜待在老人身旁陪他們一起沐浴陽光,或者是陪家人們一起散步,完全將它視為自己的私有物品,人類就這樣理所當然地將自己放在統治者的位置上,運用各種手段去馴服動物,動物對自由的期望和動物自身擁有的本性被完全忽視了。

紅衣男子是巴克的第二位主人,他經常用棍子殘忍地抽打可憐的巴克,對它冷酷殘忍。巴克強壯的體魄和無比鋒利的牙齒在棍棒面前顯得那么的微乎其微,起不到任何作用。它不是沒有試圖抵抗過,反抗的結果只是一次又一次被打倒。那根在紅衣男子手中的棍棒是武力的標志。人類為了證明自己是這個世界的主宰,總是通過武力手段來讓動物臣服,在這個時候人類卻沒有意識到當他們以棍棒法則來約束動物的時候,人類已經破壞了和動物之間的和諧,喪失了和動物之間的友情,整個穩定的生態系統已被狠狠地動搖了。

在巴克成長的歲月里,在它的周圍也是有很多的同伴。這些同伴之間形成了一個較為復雜的群體,它們之間存在著合作,但是也有激烈地斗爭??评蛟诠逢犞惺且恢恍郧樘貏e溫順的母狗。它對自己的同伴都特別友善。然而,它的這種溫順性格卻被看作是懦弱無能的表現。當善良純粹的科莉試圖與另一只狗交朋友向它表示友好的時候,卻遭受了來自那只狗的突然襲擊。在經過幾個回合之后,絲毫沒有防備意識的科莉漸漸招架不住,慢慢地敗下陣來,倒了下去。就在科莉倒下地瞬間,圍觀的數十條狗蜂擁而上。片刻之間科莉就死去了,被鋒利的犬牙撕扯得粉碎。科莉的死證明了一個道理,那就是脆弱和善良并不適合這個叢林的生存法則,最終只會落得被淘汰的凄慘下場。巴克的狗隊之中的斗爭,充分說明了人類社會的生存法則是異常殘酷的,它的狗隊就是人類社會的一個縮影。用“科莉式”的慈愛和友善去感動他人的行為是顯得那樣的可笑天真。以慈愛與軟弱、友好來感動他人的行為顯得那么幼稚可笑。而摒棄軟弱和仁慈,推崇充滿冒險精神的“巴克式”,卻日漸浸透到人們原本飽含美好和純潔的情感當中去了,慢慢地人類變得煩躁而困惑,心靈深處的純正與寧靜消失不見了。

總體來看,我們以生態批評視角作為出發點,對杰克·倫敦動物小說進行合理的解讀。在動物身上,作家對資本主義現代文明、人類中心主義和人性之間的差異化與道德喪失給予批判以及沉思,這些對當今整個世界仍舊有著非凡的意義。這使我們清晰地認識到人類更應該關注自然的本體,不能單單只關注其價值,科學地發展已是迫在眉睫。還告訴我們,即便是在生活節奏飛快的現代生活里,也要學會將腳步放慢,用心聆聽自然的呼喚和人類內心的低吟。我們要學會在文學閱讀的過程中,培養學生的生態視角,從而積極引導大學生正確看待當前的生態問題,使其具有一定的生態憂患意識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使他們在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相處中,養成良好生態行為。使學生在文學的潛移默化中熏陶感染,激起他們尊重自然、關愛自然的熱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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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天杰.從生態批評視角分析杰克·倫敦野性的呼喚[D].河北師范大學,2008.

第4篇

所謂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希望或追求。犯罪的成立要求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這就是犯意,故意是最典型、一般的犯意。在某些構成要件,在一般的犯意之外,還要求將某些特殊的目的作為必備要素。如“以營利為目的”、“以出賣為目的”、“以傳播為目的”等。一般來說,“犯意是和構成要件的結果相應的,但這些特殊的主觀要素又超過了結果,所以它們又被叫作超主觀要素或純主觀要素,并因此而把具有這種超主觀要素的犯罪(構成要件)稱為目的犯?!盵1](P105)“犯罪的故意與過失的含義在總則中已有規定,人們可以根據總則的規定以及分則所描述的行為特征,概括出具體犯罪的主觀要件的內容,分則只需就特定的目的進行規定”。[2](P388—389)這表明,如果目的是一種犯罪成立的必備因素,它就應該由分則的罪刑規范予以明確規定,這不是總則所應該把持的范圍。在分則中,目的犯之目的的規定有兩種表達形式,一種是法定目的犯,即直接在條文中將該種犯罪的特殊目的明確規定,不具備這種目的的就不構成相應犯罪,這類目的犯占大多數。例如,刑法第152條走私物品罪規定“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第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第276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等等,不一而足。認定該種情況的目的犯當然不存在問題,只需要根據條文的規定予以適用即可;另一種是非法定目的犯,即并不在條文中規定某一犯罪所需的特殊目的,而需要法官根據一定的原則予以補充,典型的例子有刑法關于盜竊、搶劫、詐騙和搶奪等罪的規定。

問題就在于非法定目的犯之特殊目的的認定。雖然我國刑法理論和實踐上一致認為刑法分則中的諸多犯罪屬于非法定目的犯,但是,具備的原因何在?筆者看到,幾乎所有的刑法學者都只是從個罪諸如盜竊罪、信用證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的角度進行分析,而沒有從這類犯罪構成要件整體的角度探討其特定目的存在的緣由及其實際適用的方法。為此,筆者擬從構成要件構造的角度對非法定目的犯的犯罪構成及其適用方法展開分析,以期推動刑法理論上對非法定目的犯的研究,并促使司法人員更好地面對和適用刑法分則中的此類犯罪。

一、非法定目的犯是開放性的構成要件

1.封閉與開放的構成要件

根據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成立犯罪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依照一般學者的見解,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即具有違法性的征表機能,如果沒有違法阻卻事由,違法性即可認定。但是,德國學者漢斯·威爾哲爾先生則提出,刑法中的構成要件得分封閉的構成要件與開放的構成要件。在封閉的構成要件情況下,構成要件具有違法性征表機能,如果行為滿足了構成要件該當性且無違法阻卻事由,行為即能認定違法。在另外一些情況下,由于立法者未能詳盡地規定被禁止行為的各構成要素,構成要件并無違法性征表機能,行為即使無違法阻卻事由也不能認定其違法,是否違法還需要法官從一般的違法性判斷或與其他要素的聯系之中進行違法性要素的積極查明,來判斷行為的違法性,這樣的構成要件就是開放的。構成要件規定的不完整性以及由此導致的違法性征表機能失效,進一步要求法官進行的價值補充判斷,是開放的構成要件的最本質特征。

威爾哲爾認為,故意犯罪不僅僅是“封閉的”構成要件。許多情況下,立法者對構成要件中的禁止內容沒能“通過物本質(即行為本身)、客觀具體的要素(salichgegenstandlicheMerkmale)竭盡所能地予以規定?!碑斘覀冋f一個構成要件是“開放的”,那就是說,禁止行為各要素并沒有通過對物本質客觀具體要素詳細描述竭盡所能地標明,有構成要件該當性(dieErfullungdesTatbestandes),但不能表征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3](P3)結果是,在封閉性構成要件情形,法官通常只需根據條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確定行為是否違法,而在開放的情況下,則僅根據條文的文字規定不足以判斷行為的違法性,法官必須積極地查明那些能夠表明行為違法性的因素,并將這些因素補充出,才能確定行為是否違法。

威爾哲爾的開放的構成要件理論提供了一個在刑法體系上新的觀察構成要件與違法性之間關系的思考方向,開辟了研究構成要件與違法性之間的關系的新視野。該理論將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的關系,作了與一般封閉的構成要件情形完全不同的分析,使得構成要件與違法性之間建立了一種全新的、更深層次的關系。同時這種細密思考的體系結構,也拓展了對于違法性要素的理解,它一方面界定出與構成要件無關的要素,另一方面則使得整個刑法體系中促使思考違法性由何而來之問題。凡此種種,對于構成要件理論的發展,予以正面的助力,使得刑法的體系非但能夠在各層次有其設定的理由,而且也有緊密的關系。

在目前國內外的刑事法學領域,開放的構成要件尚是一個令人耳目一新的刑法理論。除了少數研究生教材簡短地介紹了這一概念之外,[4](P95)[5](P81)對該理論的探討從未有過,而結合該理論分析刑法中的某些犯罪類型,為我們理解某種犯罪類型提供更堅實的理論基礎的,則更是前所未有??紤]到開放的構成要件理論的特性——它研究的是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定而又為成立犯罪所必須的違法構成要件要素;考慮到非法定目的犯的特點——特殊目的決定著犯罪的成立而刑法分則又未予以規定,筆者擬從開放的構成要件的角度分析非法定目的犯特定目的存在的合理性及其適用。

2.非法定目的犯作為開放的構成要件之原由

非法定目的犯的構成要件是開放的還是封閉的?在威爾哲爾開放的構成要件理論中,看不到對這一問題的回答。筆者以為,答案是肯定的。

(1)非法定目的犯之目的屬于主觀違法構成要件要素

目的犯之目的具有兩個特性,一是它屬于主觀的違法要素;二是它屬于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首先,目的犯屬于主觀的違法要素。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中對于犯罪目的的性質,向來沒有明確規定犯罪目的、而該目的對于犯罪的成立又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是否屬開放的構成要件。對這一問題的回答首先涉及到對于目的犯中目的的認定,即它屬于主觀違法的構成要件要素還是屬于責任要素。

20世紀初期的刑法學認為,行為的違法性在本質上應受評價規范的判斷,而非受命令規范的判斷,所以,對于行為人的責任能力或責任意思,并無在違法判斷時進行評價的必要。這樣,違法只是客觀的——違法判斷的對象只與行為外部的物理側面相關;責任則是主觀的——行為人內部的心理態度的責任判斷的規定。因此,故意與過失,目的犯中的目的、傾向犯中的傾向及表現犯中的心理要素等都被看成是責任而非違法的構成要件要素。

但是,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要素對于違法性的存在與否也有不可或缺的意義。學者們發現,目的犯中的目的、傾向犯中的傾向、表現犯中的心理過程等要素,同樣是衡量行為是否違法的必要因素,它們不是責任的要素,而是違法性的要素。因此,違法的判斷對象并不限于行為的外部方面,還應包括行為人的心理方面,這就是主觀的違法要素。1911年,H·A·費舍爾(H.A.Fischer)首先發現了主觀的違法要素。它起初適用于民法,尤其是適用于特定的合法化事由。費舍爾指出:不是這樣的客觀事件被禁止,“而是禁止或被允許,完全取決于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思想。”納格勒和格拉夫·Z·多納(GrafzuDohna)同樣指出了刑法中的類似現象。此后不久,海格勒(Hegler)和M.E.邁耶幾乎是在同時對此類案件進行了系統地分類。海格勒認為,目的犯中的目的并不是單純地存在于行為人的內心就行了,而是一種不要求有與之相對應的客觀要素的超過的內心傾向,即超出了客觀要素范圍的主觀要素;M.E.邁耶則認為,如果周圍人的內心要素決定行為的違法性時,這些內心要素就是主觀的違法要素。因此,海格勒和邁耶“兩人雖然還只是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中發現了實質違法性,但承認,此等實質違法性經常由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所共同決定。紹爾(Sauer)以類似的方式指出,主觀不法要素更多地表明了犯罪類型的特征?!敝饔^不法要素理論的全面發展則應當歸功于麥茲格。麥茲格提出,除了目的犯中的目的以外,傾向犯中的內心傾向、表現犯中的心理過程或狀態也是主觀的違法要素。也就是說,在麥茲格看來,行為的違法取決于行為人的意愿方向來源,取決于主體的、內心世界的因素。這樣,“當主觀要素在較老的作者那里還只是被視為原則上由身體行為決定的違法性的例外時,新系統學的追隨者們看到了個人的不法概念的證實。主觀不法要素理論,盡管其從純外界對違法性的理解的立場出發不乏反對者,但在德國仍然還是占統治地位的?!盵6](P381—382)“在德國發展起來的這種理論,目前在日本也得到許多學說的支持?!盵7](P47)

主觀的違法要素觀點的提出之所以得到學者們的普遍承認,“蓋因可罰的違法雖系行為之客觀性質,但人類外部行為無一不起源于內在的精神活動,法律于規律外部行為之際,有時不得不顧及其內在的心意狀態,遇此情形,欲確定何者為違法,如不兼從行為之根源——主觀因素并加以判斷,尚無從得其真象,例如,刑法第195條第一項所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實以行使之意圖為偽造貨幣罪之要素,設偽造或變造貨幣而無此意圖,即無違法之可言?!盵8](P140—141)

可以說,犯罪的罪過即故意與過失是一般的違法要素,它存在于所有的犯罪之中;犯罪目的等則屬于特殊的違法要素,它只存在于若干特別犯罪類型。

其次,目的犯也是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從構成要件角度而言,構成要件由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和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兩部分組成。行為人內心世界以外的所有事物是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它描述的是外部世界的對象,即行為、行為客體、行為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結果的客觀歸責、行為的外部情況和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描述的是行為人的內心事物,是該當于構成要件的行為的意志,通常是故意,“故意是個人行為不法的核心”,例外情況下才是過失。在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中,存在著特殊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犯罪目的,它同樣是個人行為不法的組成部分。由于它進一步明確地表明了行為人的行為意志,因此常常作為特殊的構成要件要素加進故意之中。當我們承認犯罪目的是犯罪的主觀違法要素以后,就同時應該承認,它也是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從主觀的違法要素到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的推論,其實并不難理解。因為作為違法性判斷的對象并不是普通的要素,而是先經過構成要件該當性判斷之后的要素,既然我們承認犯罪目的是主觀的違法性要素,也就是說犯罪目的是違法性判斷的主觀對象,那么,作為這一主觀判斷對象首先必然是以該當于構成要件的形式出現的,換言之,它必然是為構成要件所包含的可供違法性判斷的要素。所以,“構成要件的主觀要素,更進一步說,也就等于主觀違法要素?!盵7](P53)反過來說,作為主觀違法要素的目的犯也就是構成要件的主觀要素。雖然我們常說違法是客觀的,但是,“違法性是客觀范疇,因為其標準對于每一個人而言是一樣的。因此,在這一意義上,‘客觀的’的概念應從‘普遍有效性’(Allgemeingueltigkeit)意義上來理解。因此將主觀不法要素納入構成要件要素是不能被排斥的?!盵6](P335)我國臺灣學者也指出,“違法判斷之客觀性,非指違法判斷‘對象’之客觀性,而違法判斷之對象,不限于客觀外部要素,并及于主觀的內心要素,此項主觀違法要素,足以影響違法性之存在及其程度”。[9](P203)而構成要件只要有助于解釋違法性,也就會同時被看做是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所以,客觀違法要素的承認與主觀違法要素的考慮,并不矛盾;主觀不法要素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也由此得到了承認。目的犯屬于主觀的違法要素,表明此等要素屬于違法性評價的對象;目的犯屬于構成要件要素,表明此等要素是被用于構成要件的結構。

而且,“關于目的犯,我認為其特殊目的是本來就屬于道義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偽造貨幣、偽造文書,僅此就已是違法,然而又只有在具有行使的目的,才開始構成偽造貨幣罪或偽造文書罪,這時,目的是主觀構成要件這一點是沒有懷疑余地的。構成要件中超過性主觀要素,是與客觀事實沒有關系的純主觀要素。認為它不屬于構成要件,是無視構成要件的實定法意義及其特殊化的意義,從而完全脫離了構成要件理論的本題?!盵1](P39)

總之,“對構成要件的純客觀的、僅由外界決定的觀點的想象,因發現主觀構成要件特征而變得不可能。例如,一名大學生晚間在法律研究室拿走一本書,準備在使用后改日再送還。這里,該大學生缺乏占有目的,同樣也就缺乏盜竊的構成要件(第242條)。一個純客觀的從占有目的中抽象出來的盜竊概念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典型的盜竊犯罪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下才能構成,即某種想長期對他人之物施加影響,而不是暫時占有該物。因此,占有目的屬于盜竊之構成要件,而不屬于罪責?!盵10](P254)

正如威爾哲爾所說:“在大多數構成要件中,不能將‘不法’單純地理解成客觀要素,而是同時還規定一定的主觀的(內心)的要素。”[11](P39—40)而威爾哲爾是將包含了“不法”這類要素的構成要件視為開放的構成要件的,顯然,某一要素是客觀還是主觀的并不能決定包含了這樣的要素的構成要件是開放或是封閉的。那么,類似于犯罪目的這樣的要素雖然是主觀的違法性要素與其作為開放的構成要件是不相矛盾的。

(2)非法定目的犯之目的需要法官的補充適用

綜上所述,犯罪的主觀目的是作為主觀不法的構成要件要素得到了承認的。既然如此,當構成要件中沒有規定某一犯罪的目的,而該目的對于該犯罪的成立又是不可缺少的,那么,法官就應對這樣的表明了違法性或者說對違法性的判斷至關重要的構成要件要素作出補充。因為,一方面它既屬于立法者未能詳盡地規定在構成要件中的要素;另一方面,它又對違法性的判斷起著重要的作用。所以,由法官對這一立法時未能明確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作出補充就是唯一的辦法。否則,犯罪的違法性就難以確定。總之,由于作為犯罪目的的構成要件要素被省略(而非不存在)不予以規定,這就要求法官在分析適用犯罪構成之際,予以自動補充以求完整。而這一點正是開放的構成要件之特性。

日本的刑事判例甚至比學說先行一步,呈現出了一種非常徹底地運用主觀不法要素的傾向。日本裁判所在昭和14年12月22日的大審院判決。該案案由為,明知丈夫出征在外,而以與其妻子為目的進入其住宅?!稗q護人瀧川博士的申訴理由為,學說上的主觀性違法要素應只能限于刑法所明示或默示的要素,刑法所沒有表示的主觀性要素不得認可,在非法侵入住宅罪中,違法目的乃至動機并不是構成要件。原判以為目的這一刑法并未規定的主觀性要素作為行為違法性判斷的基準,而認定非法入侵住宅,這是一種處罰非罪行為的違法行為。對此主張,裁判所認為,‘行為違法性的判斷不應只是純客觀的,還應考慮主觀性違法要素,判定非法入侵住宅罪成立的案例的主旨均是如此。僅以主觀性違法要素的行為目的乃至動機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其主觀性違法要素的存在與否是相對于構成要件是否充足而言的;而以主觀性違法要素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該要素的存在與否僅是行為違法性問題。彼此不能混同?!源笋g回了申訴。盡管在學術界就主觀性問題剛開始探討不久,但該判決卻是更早一步認可主觀性違法要素的觀點,并且超越學說的一般觀點,在并非目的犯的非法入侵住宅罪中運用了該觀點,這一點很有意義。當時,小野清一郎博士雖然對該判決結果表示了批判,但仍贊成其判決主旨?!盵12]

我國刑法同樣如此。一些犯罪的構成要件未能將犯罪的目的規定在條文之中,但是,我國刑法理論中的社會危害性概念則是主客觀統一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僅取決于客觀因素,而且取決于主觀因素。因為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主客觀相統一的,既然如此,社會危害性也是主客觀相統一的。這與大陸法系中的違法性理論是極其相像的。因為,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雖然說違法是客觀的,但前文已述,作為客觀性的違法并不是與行為人的內心毫無關系,相反,它們是承認犯罪目的作為主觀的不法要素存在的。也就是說,在判斷行為的違法性時,是以其作為欠缺的構成要件要素來補充,并以之作為判斷行為違法性的根據的。同理,要判斷我國刑法中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具備并達到了犯罪的程度,也必須在考慮客觀行為的同時,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內心。對于沒有明確規定某種目的是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場合,而這一目的又為認定該種犯罪所必須時,作為從主觀方面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目的,就必須經由法官予以補充。

哪些犯罪應該具備特定目的才能成立,也就是非法定目的犯的范圍首先就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當明確哪些犯罪應該具備特定的目的時,這一目的應該是什么即其內容則相對容易。因為,在考察某一犯罪是否應該以具有特殊目的作為犯罪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時,往往是建立在對該罪應該具有某一特定目的為前提的基礎之上的;換言之,我們往往是因為認為某種犯罪似乎具有某種特定目的,才進一步來探討這一特定目的是否為該罪成立的必備構成要件。這是一種發自于經驗的邏輯考察習慣。進一步,只要確定了哪些犯罪需要由法官補充犯罪目的,至于這些目的是什么,則相對容易得多。雖然從刑法理論來說,“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特定犯罪目的的普通直接故意犯罪來說,行為人的心理態度只要符合一般直接故意的內容,就具備了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而不論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具體目的如何。”[4](P399—400)但是,事實并非如此。典型的例子是,刑法第260條的詐騙罪,條文并沒有規定該罪必須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是,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致認為該罪的成立必須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法官在適用該條時通過補充這一目的之后予以認定該罪。那么,這一目的緣何推導出?我們根據什么將詐騙罪確定為具有特定目的的目的犯?非法定目的犯的范圍究竟如何確定?法官的補充是否有根據,是否合理?更進一步,我國刑法中究竟有多少犯罪與詐騙罪有著類似情況?哪些屬于應該具有特定目的而法條又未規定的情況?法官對這些法條的特定目的進行補充時,補充的特定目的之內容如何?補充標準是什么?這些問題,可以說在我國刑法理論上是一個付之闕如的問題,幾無探討。理論上通常探討的是那些法有明文規定的犯罪之目的。筆者認為,這正是將目的犯作為開放的構成要件予以研究的重要意義之所在。因為,作為特殊的不法構成要件要素的非法定目的犯,其目的的存在提高了一定的犯罪類型的違法性,當遇到它們的認定時,行為的違法性因而成立或成為較重的違法性。所以,對非法定目的犯范圍之確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從大體上來說,哪些犯罪應該予以補充犯罪目的,應該考察構成要件立法所依據的行為類型,也就是說,應依據對行為類型的觀察而進行補充,那么,法官的補充才可望正確。

二、非法定目的犯作為開放的構成要件之適用方法

非法定目的犯沒有規定的犯罪目的,都是在刑罰規范中沒有規定的,是空缺的構成要件要素,它需要法官根據一定的規則,將這些沒有規定的內容在構成要件的范圍內予以補充出來。由法官補充適用開放的構成要件,這除了是一個刑法理念和體制層面的問題,更是一個實踐操作的問題。法官究竟該如何具體操作以適用開放的構成要件?

法官對開放性構成要件的補充適用,對個案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通過對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進行解釋而實現的。因此,探討法官如何適用開放性構成要件的問題,就是探討法官如何運用法律解釋學原理適用刑法中的構成要件的問題。為此,筆者擬從對法律解釋類別的鑒定著手,根據開放性構成要件的“開放”情形之不同,而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解釋方法。

1.法律解釋原理與非法定目的犯之適用方法

為了判決具體案件,法官必須探討法律的意旨以獲得作為裁判的大前提,規范地獲得處理一個具體案件的裁判大前提(derObersatz)的過程,就是法學方法論上所說的找法活動(Rechtsgewinnung),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廣義的法律解釋。關于廣義的法律解釋究竟包含幾種解釋方法,則在法律解釋學上有不同見解,主要區分為三分說與兩分說。前者以我國臺灣學者楊仁壽先生為代表,并在大陸得到民法學教授梁慧星先生的繼承以及民法解釋學上的運用;后者以德國法律詮釋學大師、價值法學的代表人物KarlLarenz為旗幟,并在臺灣得到著名民法學者黃茂榮先生的發揚以及于民法解釋學上的運用。

三分說。[13](P98)認為廣義的法律解釋又包括狹義的法律解釋、價值補充以及法律漏洞補充三種方法。狹義的法律解釋是對于不明確的法律規范,以文義、體系、法意、目的或合憲等方法確定規范意義的內容。價值補充是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性條款的一種解釋方法。漏洞補充是指法律對于應規定未規定之事項,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預見或情況變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實未設規定,造成“法律漏洞”,應由司法者予以補充而言。其中,法律規定不明確,系屬法律解釋的范圍;而法律欠缺規定,則系補充問題。以上三種解釋方法在梁慧星先生的《民法解釋學》一書中被體現并運用。

二分法。認為廣義的法律解釋分為狹義的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兩種方法或兩個階段。狹義的法律解釋(Gesetzesauslegung)是探求立法意旨并使之適用與具體案件事實。解釋的方法有文義、歷史、體系、目的、合憲等幾種解釋方法。[14](P225以下)法律漏洞補充(Rechtsforbildung)則是在法律可能的文義范圍外適用法律的情形。[15](P353—354)

顯然,三分說和二分說都承認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并對狹義法律解釋方法的見解大致相同。它們的區別在于:是否單獨承認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和概括條款的價值補充方法。筆者以為,二分說的見解更有道理。二分說學者關于法律漏洞的看法上存在著分歧。有認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與一般條款屬于法律漏洞者,有認為不屬于者。如果屬于法律漏洞,自不待言,按照漏洞補充方法適用之即可;如果不屬于法律漏洞,則對它們的操作適用屬于法律解釋。[15](P302)這樣一種理論較之三分法單獨將不確定功能與一般條款的適用獨立為價值補充的做法而言,更為合理。三分法雖然將不確定概念與一般條款的補充適用單列為法律解釋之一種,但是,并無理由之說明。此其一;其二,透視所謂的針對不確定概念與一般條款的“價值補充”法,其內涵極不明確,且與狹義的法律解釋和漏洞補充并不能截然分開,易言之,這兩種解釋方法中并非不含價值補充的因素。可以說,任何解釋都是一種解釋者主觀因素不同程度的介入,都具有價值補充的成分。再者,價值補充方法因其抽象性而并無自身的適用規則,其最終結局往往就是通過狹義的法律解釋的方法來完成,所以即便連持二分法的學者也指出,價值補充與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關系“自屬非淺”。[13](P139)而所謂“自屬非淺”實際上就是在價值補充的過程中離不開對狹義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既然如此,將價值補充單列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解釋方法就失去了其獨立性的意義?;谝陨侠碛桑P者贊成二分法,反對將不確定法律概念與一般條款單獨作為一種需要解釋的法律文本形式,并將其適用方法——價值補充單列為一種法律解釋方法的做法。也因此,本文以下所說的法律解釋均指狹義上的。

對以上法律解釋學的觀點闡釋意義在于確定開放性構成要件究竟屬于何種需要解釋的情況,進一步確定對之適用的解釋方法。既然筆者贊同二分法的觀點,這意味著對開放的構成要件要么使用確定規范意旨的法律解釋方法,要么適用補充法律漏洞的漏洞補充方法。那么,在開放性構成要件中,何種情況屬于法律漏洞,何種情況不屬于,就是問題的關鍵了。因為明確了這一問題,相應的解釋方法就是相對容易的事情。

筆者以為,目的犯屬于法律漏洞,對之應以漏洞補充的方法適用之。

法律是否有漏洞?這曾是一個在法學史上被爭論過的問題。概念法學、純粹法學者否認有法律漏洞,法律體系在他們看來是封閉的完備的,是一個具有自足性的邏輯體系。自由法學、利益法學及現實主義法學者等從“活法”論出發,認為成文法只是“活法”的文字形式,于此之外,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許多未被文字化的“活法”,此即法律漏洞,它們有待于以科學的方法探求之。本世紀以來則一般均承認有法律漏洞之存在,“歐陸法系不論,即如美國亦均承認法律漏洞之存在,并進而肯定司法造法的功能?!盵16](P27)總之,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各國判例與學說公認之事實。

目的犯為何屬于法律漏洞?這須結合法律解釋學上法律漏洞的相關理論分析。

按照KarlLarenz的觀念,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對其規整范圍內的特定案件類型缺乏適當的規則,或者立法者有意保持沉默,對應該規定的規則不予規定,或者依規則的意義及目的,其不宜適用于某具體案例,而導致的計劃上的不圓滿性。[14](P281)

理解法律漏洞有幾個要點:一是法律漏洞并非法律規定上的空白。Larenz指出,法律的“漏洞”并非“未為任何規定”,毋寧是欠缺特定——依法律規定計劃或其規整脈絡,得以期待——的規則。基于這一點常被誤認,因此Larenz指出,“此點如何強調均不為過?!盵14](P283)二是違反計劃性。這是指違反立法計劃或立法意圖。只有在立法者無意的沉默,即立法者疏忽或未預見或者情況變更,導致法律就其規整范圍內的事實缺乏適當規則時,才屬于違反計劃性。如果是立法者有意的沉默,則不是法律漏洞?!胺ㄍ饪臻g”系立法者有意的沉默,不具備“違反計劃性”,[15](P282)所以不是法律漏洞。換言之,只有在已屬法律調整范圍之內的問題上,法律的規定不完全時,才屬于違反了計劃性。而法律調整范圍之外的諸問題,系立法者未加理會,屬“有意”的沉默,不違反計劃性,因而不是法律漏洞。[15](P330)三是不圓滿性。這是法律漏洞的要點,又稱不完全性,是指法律規定有欠缺或不完全的場合,應承認法律有不完全性。依此見解,以法律規定的可能文義作為解釋的界限,凡超過此界限,即應屬于漏洞補充。換言之,法律規定的可能語義范圍——違反字義,不能涵蓋所要處理的事態,即存在法律漏洞。[15](P294)Burckhardt認為,假使不加入法律欠缺的規定,法律規范根本無法適用時,此時才構成法律漏洞。Larenz認為,這屬于規范本身的不圓滿性,可稱之為規范漏洞。[14](P282)

我們不妨對照以上幾點分析目的犯。目的犯作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目的才能成立的犯罪,其犯罪行為在刑法規范中已作了明確的規定,法條所欠缺的,只是對犯罪目的的明確規定。因此,就目的犯來說,并非刑法未為任何規定,只是說刑法的規定不完全,有所欠缺——欠缺特定的目的規則。而該目的如果不經法官的補充加入,則不能適用于具體案件事實。目的犯之行為作為刑法調整的范圍,當然不屬于什么“法外空間”。對于目的犯來說,刑法已經為它設計了犯罪的構成要件,已將它作為一種犯罪類型規定在刑法典中了,只不過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致在其犯罪構成的設計上欠周全。

最為關鍵的問題是,對目的犯的補充適用,并不是在法律規定的可能文義之范圍以內進行的,換言之,對它的解釋適用已經超過了可能的文義范圍。以刑法第170條規定的偽造貨幣罪為例。該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毙谭▽υ撟锊⑽匆幎ū仨毦邆淠撤N特定目的。但是,刑法理論和實踐一般認為,從限定偽造貨幣罪的處罰范圍起見,構成該罪必須要求具備某種特定目的,如“以營利為目的”,或認為是“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或“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或“以供流通(或行使)為目的”等。[17]又如刑法第205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該罪刑法也未規定什么主觀目的。但是,在實踐中,該罪的情況卻很復雜,譬如有的作案人僅僅為了在年終匯報編造虛假的銷售業績而虛開增值稅發票,此種情況是否定罪就有疑問。換言之,是否所有虛開增值稅發票或騙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問是否為了逃稅或騙取國家稅款一律都定虛開增值稅、騙稅專用發票罪?有反對者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限定刑法處罰范圍出發提出,該罪必須主觀上具備“騙取出口退稅款、抵扣稅款或者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18](P512)否則不構成犯罪。以上兩罪作為目的犯當然還須作進一步的論證,觀點是否成立不可遽下斷語。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我們認為此二罪是目的犯,那么,無論它們的目的如何表述,其目的內容都超出了偽造貨幣罪或虛開增值稅、騙稅專用發票罪的可能文義范圍之外。從偽造行為本身并不能解釋出什么營利或行使等目的,它只表明仿照真貨幣做出與真幣一樣外觀的假幣而已;虛開增值稅、騙稅專用發票也只表明開設假的增值稅或騙稅專用發票,而并不能從其文義推導出“騙取出口退稅款、抵扣稅款或者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他目的犯如盜竊罪、詐騙罪等亦然??梢?,對目的犯之目的的補充是通過超越條文文義可能的范圍進行的。如果僅照其規范文義可能的范圍之內,就不可能補充出某種特定目的。因此,目的犯具備了規范的不圓滿性。

目的犯作為法律漏洞屬于隱含的漏洞。制定法中的法律漏洞可以分為開放的與隱藏的法律漏洞。對于某種案件類型本應加以規范,而立法者竟未為規范,是為開放的法律漏洞。如果法律已規定有適用某種案型的規范,但該規范涵蓋過寬,“在評價上未及此類事項的特質”,而將本應排除的案型包含在內,則屬隱藏的法律漏洞。目的犯即屬隱藏的法律漏洞。因為立法者對目的犯的行為已為規定,如對偽造貨幣、虛開增值稅、騙稅專用發票或盜竊的行為等,只不過法律的規定過寬,尚未涉及案型的特質,如泛泛的只規定盜竊行為而不規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可能將盜竊與盜用或其他行為區分開來,因此,法條的規定對于實際的盜竊犯罪而言可謂涵蓋過寬。通過目的限定正是為了將規范予以限制,排除其過寬的部分,以便其更好地適用于實際的案型。

隱藏法律漏洞的適用方法是目的性限縮。[14](P300)那么,對于作為隱藏的法律漏洞的目的犯當然就是通過目的限縮的方法來進行漏洞補充。為了貫徹立法者的意旨,對于目的犯通過違反字義的補充出特定目的——這是法律規范本身并未包含的規則,來將那些不具備特定目的的行為排除在外,以限縮案型規范的適用范圍。

2.以盜竊罪為模本的個案演繹

目的性限縮是基于規范意旨的考慮,依法律規整的目的或其意義脈絡,將依法律文義已被涵蓋的案型排除在原系爭適用規范外。然而對于目的犯如何具體應用此項方法?對此,筆者擬以盜竊罪為例,分析目的性限縮方法之于目的犯這類開放的構成要件的適用。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條并沒有規定盜竊罪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主觀目的。但是,刑法理論和實踐卻一致認為,盜竊罪必須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的偷竊行為即使數額較大或次數較多也不構成盜竊罪。不過,近來理論上出現了相反的觀點。有學者指出,非法占有目的不是盜竊罪的構成要件。[19]筆者以為,在我們將未規定犯罪目的的實際目的犯確定為開放性構成要件以后,根據我們對開放性構成要件所確定的相應的解釋方法,分析最常見的盜竊罪是否應該具備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具有典型性的意義。

由于目的性限縮主要是從法律規整的目的及意義脈絡——也就是立法目的——來考察限制性條件的,因此,欲以該解釋方法補充盜竊罪的法律漏洞,就必須首先確定盜竊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這要從盜竊罪的保護法益著手分析。學說上有關盜竊罪的客體存在著本權說與占有說之爭。本權說認為,盜竊罪侵害的是所有權及其他本權,本權是指合法占有的權利。據此,被害人如果使用秘密手段取回被盜財物的,成立盜竊罪。占有說認為,侵犯財產罪的保護法益是對財物的占有本身,據此,上述行為成立盜竊罪。[20](P756)雖然在這兩種觀點中,學者間承認哪一種并不統一。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本權說的保護所有權及其他本權,還是占有說的保護對財物的占有本身,刑法對盜竊罪的規定從根本上是保護財產所有人對財物的“占有”——無論是這種占有的權利,還是占有的事實狀況本身。無論保護行為人對財物的合法“占有”的內容是什么,保護“占有”是盜竊罪立法的最基本目的。因此,從此點來看,任何盜竊罪的成立必然要求侵犯了這種“占有”。但是,盜竊行為人是否侵犯了占有并非僅僅根據客觀的偷盜行為就可以認定的,因為有些時候,行為還并不那么明朗。例如,行為人意圖盜竊珍貴文物,當他剛潛入博物館并將文物拿在手上觀看的時候,報警器已響,行為人未能得逞。此時,我們不可能根據對通常定盜竊罪的做法,以實際盜竊財物的數額為根據認定已到手的財物,并確定對被害人占有的侵犯之存在。那么,此時如何確定行為對盜竊罪保護法益的侵犯,并將相應的盜竊行為定罪?既然不能根據客觀行為,當然就只有根據主觀上的目的了。如果行為人三番五次行竊,都是為了非法占有屬他人占有的財產,即使一次未得逞,也因為侵犯了盜竊罪的保護法益,而能夠認定犯罪。因此,對盜竊罪確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我們根據盜竊罪的立法目的、立法者的立法意圖,為了認定盜竊行為是否侵犯盜竊罪的保護法益而進行的必要的目的性限縮。否則,我們就無法將盜竊行為與一般的違法行為或其他犯罪行為區分開。例如,如果我們不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可能將未得逞的盜竊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區分開來,或者將盜竊罪與竊得財物后又毀壞的行為區分開來等。同時,只有確定盜竊罪主觀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才能將我們對違法性的判斷由客觀行為及其實害轉向同時兼顧主觀的方面。因為主觀的違法要素同樣是立法者在設定一行為為犯罪時所考慮的因素。主觀的違法要素理論告訴我們,在不能通過客觀行為判斷行為的違法性時,就有必要以行為的目的甚至動機等因素,作為判斷行為是否違法的必要因素。所以,如果有人不告而取他人之財物,雖然行為人實施了盜竊的客觀行為,但如果行為人無不法所有之意思,即欠缺主觀之違法要素,也不能認定盜竊罪成立。

另外,如果我們對盜竊罪應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還有異議的話,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對盜伐林木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確定,實際上也為我們的觀點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刑法第345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顯然,刑法對盜伐林木罪也沒有規定主觀上的特殊目的——雖然從實踐來看,我們都是按照具有這樣的目的來操作的。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頒發的《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第3條中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條第1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憋@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盜伐林木罪這一開放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補充,對它的目的作了明確的規定。盜伐林木罪作為盜竊罪的特殊犯罪,除了偷盜的對象不同,其他的構成要件是一致的。如果我們不能夠理解將非法占有目的作為盜竊罪的主觀內容,那么,“高法”對盜伐林木罪則是有力的反擊和說明。

綜上,筆者以為,根據刑法規定盜竊罪的目的及意義脈絡考慮,將成立盜竊罪之盜竊行為限縮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結論

非法定目的犯既然屬于開放的構成要件,那么,在面對這些犯罪時,不能以刑法分則未有明確規定為由而斷然否定某種特定目的的存在。只要我們發現某些犯罪根據刑法分則條文對構成要件的字面規定,還不能判斷其是否違法,還需要法官根據犯罪的一般理論或者具體犯罪的成立特性等因素加以補充適用,判斷其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目的時,那么,就應該承認它們作為目的犯的存在是合理的。對這樣一些犯罪,不能以違反罪刑法定為理由,認定由法官補充適用其具備某種特定目的是違反罪刑法定的。因為,從罪刑法定的明確性原則以觀,“開放的構成要件正是配合罪刑法定主義由嚴格到松弛、由絕對到相對的發展,而推陳出新的刑法構成要件規定方式,也是一種有效貫徹了形式與實質的法治國思想及形式與實質的罪刑法定主義的構成要件規定方式,”同時也是“罪刑法定的明確性原則在刑事立法技術上兩難處境的體現,”“它與罪刑法定原則是不相違背的?!盵21](P113、127)因此,刑法理論上有觀點以刑法未有明確規定而主張諸如信用證詐騙等金融犯罪不應具備“非法占有”等特殊目的的看法顯然是不成立的,是沒有從違法性的角度、從構成要件構造的角度看待非法定目的犯的結果;而主張諸如某些金融犯罪具備某種特定目的的學者之所以與否定論者反復就個罪進行論辯,同樣是缺乏從違法性、從構成要件的整體這一更高的層面探討這些犯罪的結果。[22](P1257以下)凡此種種,極大地阻礙了我們對非法定目的犯之目的的認定和非法定目的犯的研究,這是今后的理論和實踐中應該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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