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2 17:37:4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城鎮經濟與管理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論文關鍵詞:城鎮化,新農村建設,村莊規劃,豫東平原,周口市
一、周口市的基本情況
周口市地處豫東黃淮平原,屬暖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區內地勢平坦,土壤肥沃,水熱條件適中,農業生產的自然條件較好。因本區開發歷史悠久,人口稠密,人均耕地占有量較少。據周口市統計局2009年資料,全市總人口1090.57萬人,耕地面積1251.2萬畝,城鎮化率29.4%。當年,全市糧食播種面積1683.44萬畝,總產量716.71萬噸,兩項數據分別占河南省總量的11.59%和13.3%[1],均居河南17個地市榜首之位。
二、周口市農村村莊規劃建設的現狀
通過對周口市轄區內部分縣(市、區)的農村調查,我們認為目前該地區在村莊規劃建設方面存在以下幾點問題,第一、部分村莊居民房屋建設布局零散,農民在村頭或路邊的責任田及自留地里亂搭亂建小飯店、小超市、小加工廠、田間宅院等現象普遍存在;第二、單戶宅基地占地面積較大。通過實地調查發現,幾乎所有農村住戶宅基地面積都超出了河南省政府規定的167平方米的最高標準[2],不少住戶宅基地面積超過300平方米,有的甚至超過400平方米;第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水平較低,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質量較差;第四,耕地資源浪費現象嚴重;第五,土地使用中的違法現象普遍存在。
三、農村新建居民點的情況調查
(一)新建居民點的基本情況
通過走訪有關部門,我們了解到該市所轄區域近5年來搬遷新建的村莊數量不多,總體來看,因工程建設或城市開發搬遷的村莊數量多于新農村建設試點村的數量。根據調研分析需要,我們選取了H縣和S縣有代表性的5個新村建設案例,這5個案例中,因高速公路建設、河道防汛整治及城區開發而搬遷新建的村莊各一個,新農村建設試點兩個。5個遷建點的建設資金來源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因工程建設、城區開發搬遷的三個村莊,村民的房屋建設資金主要來自相關部門和開發商給予的拆遷補償,差額部分由村民自己籌集,搬遷責任方對新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相對較少;另一種情況是兩個新農村建設試點村,村民房屋建設資金全由自己籌集,村中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主要由政府一方幫助解決,新村規劃基礎設施齊全項目管理論文,需投入的建設資金較多。
(二)群眾反映
訪談中我們發現,由于各個村莊、各個家庭的情況不同,群眾對村莊遷建的反映態度有所不同。因工程建設和城區開發搬遷的村莊,由于搬遷戶得到了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且居住環境有了明顯改善,總體來看,他們對村莊搬遷的反映意見不大,但對政府低價征收土地表現出的是更多的無奈。兩個新農村建設試點村由于采取的政策不同,群眾的反映意見也有所不同。正在建設的L村由于不存在強制搬遷和限期搬遷問題,目前尚未發現群眾有不滿情緒。已經建成的Z村,由于經歷了村莊的整體拆遷和重建過程,完成了地塊的調整工作,村民的反映意見則有明顯的不同,那些搬遷前在老村建了新房的農戶因房屋拆遷損失較大,對村莊搬遷抵觸情緒明顯,尤其對村委會拆了樓房蓋瓦房的決策更為不滿;部分計劃建房的農戶,因新村宅基地面積沒有減?。ㄓ械倪€略有增加),舊房正常拆除不存在經濟損失,居住環境和出行條件有了明顯改善,感覺相對比較滿意。從Z村和L村村民的普遍反映看,他們對新村基礎設施和環境條件的改變比較認可,但又認為新村各項建設占地面積較大,搬遷并沒有節省出土地。
(三)新村規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地方財力難以包攬更多村莊基礎設施建設的大規模投入
調查中我們發現,地方黨政部門為推進新農村建設工作,鼓勵農民遷村并居,一般都會采取一些積極有效的措施。為支持Z村的建設,H縣委、縣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動員”縣里條件較好的職能部門對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進行對口援建。據Z村村委干部介紹,H縣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局、公用事業局、交通局、電業局等單位為該村小學、村文化大園、村委會辦公樓、敬老院、衛生所、自來水廠、村內外道路、供電及照明等項目建設共計投資3000多萬元。新農村試點可以在政府的主導下大手腳投資建一兩個形象工程,如果更多村莊趁機跟風,地方財政根本無力應對核心期刊目錄。
2.關聯部門對試點區的農村現狀缺乏深入調查研究
根據對本文調查的兩個試點村有關負責人的走訪,我們了解到,在新村規劃建設方案實施前關聯單位(主要是建設規劃部門)沒有對當地農村及農民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舊村該不該拆遷,新村如何建設,完全是基層政府部門的領導說了算,規劃部門只負責村莊布局和居民房屋建設方案設計,至于試點村建設涉及的農戶有多個家庭有建造新房的經濟能力,村莊整合后能騰出多少土地,沒有單位和個人為此提供相關的調研報告。由于對上述基本信息缺乏全面掌握,結果在實踐操作中出現了諸多尷尬局面。如Z村在遷建規劃中本打算全行政村6個自然村全部集中到新村居住,但其中兩個自然村因新建樓房住戶較多村民拒絕搬遷,結果只有四個自然村的村民遷進了新村。表面上看,村莊整合騰出了一部分土地,但實際上由于新村建設宅基地數量增加,村內主干道、環村路及單戶宅基地占地面積較大,加上臨街門面房、自來水廠、文化大院、敬老院、衛生室等新增基礎設施用地,騰出的土地與新增加的建設用地基本持平。而對于該村的搬遷農戶來說,由于沒有分到老村騰出的土地,又要公攤新村的基礎設施用地,結果凡得到一處宅基地的住戶責任田差不多減少了1畝左右。如此新農村建設,的確讓人覺得尷尬。
3.村莊規劃脫離地方實際
理論上講,新農村規劃建設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意識,但也應注意與本地實際結合,不可盲目照搬縣城或鄉鎮經濟點的規劃模式。這里仍以Z為例,一個總人口不足1600人、常住人口不足1000人、距鄉政府所在地不到兩公里、對外聯系并不通暢的村莊,村中卻規劃了一縱一橫寬30米的主干道,主干道兩側規劃建設了近450間門面房(占地面積至少相當于110處住宅),由于本地勞動力素質較低,加之發展項目缺乏,目前已建成的門面房用于加工或其它經營活動的不及總數的3%,這樣不切實際的規劃建設,不僅浪費了寶貴的土地資源,也造成了建設資金的極大浪費。
4.農村經濟發展缺乏產業支撐
通過對5個新建村莊的調查了解,我們感覺地方政府官員對中央新農村建設文件精神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具體表現是,在落實《十一五規劃綱要建議》文件精神的過程中把新農村規劃建設的實踐任務幾乎全部交給了市、縣級規劃建設局,同級農技推廣部門、能源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則很少參與。從目前的實際看,所謂的新農村建設只是房屋、道路及社區附屬設施的建設,規劃設計者并沒有把發展現代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村富裕勞動轉移就業放在重要地位。除此之外,新村建設在太陽能、沼氣等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方面做的還遠遠不夠,5個建設點在規劃建設方案中根本沒有體現出這一發展理念。
四、對策建議
1.做好農村居民點規劃建設的編制指導工作
目前,從全國范圍看,新農村建設尚處在試驗探索階段,個別地方雖然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但由于各地情況不同,難以在全國普遍推廣,如四川成都的“拆院并院”改革試驗,浙江嘉興的“兩分兩換”試驗項目管理論文,天津的“宅基地換房”改革以及重慶的“地票交易”改革試驗等[3]都是靠城市周邊高昂的土地出讓金收入補償給農民實施搬遷的。周口經濟發展落后,城市化水平較低,近期城市發展用地少,農村可以整合的土地多,如果政府方面在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問題上不采取一定措施的話,新的一輪建房很快會掀起,以后再進行村莊布局規劃需要考慮的問題會更多,拆遷的難度會更大。眼下對于政府部門來講,關鍵是做好縣(市)域、鄉(鎮)域村莊布點規劃工作,無論建設新村還是整治舊村,都應盡快給群眾有個明確的表態。
2.堅持依法管理土地,剎住農村亂搭亂建亂占耕地的歪風
前已述及,目前該市農村住房建設混亂狀況的形成,主要是政府有關部門在前期對土地使用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監管和處理不力造成的,如果繼續放任自流,后期治理整改的難度或將更大。針對目前的現狀,我們認為最有效、最可行的辦法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及河南省政府有關土地管理和村鎮規劃的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用法律手段制約亂占、濫建現象的發生。
3.抓好試點示范工程建設
綜合對周口市5個農村建設點的情況調查,我們認為,該市新農村建設工作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前期試點示范工程建設不夠成功,群眾參與的意愿不強,積極性不高,甚至有的試點建設對新農村建設工作的進一步開展產生了負面影響,如不切實際的規劃造成的土地資源浪費,強行遷建使農民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等。因此,我們建議,基層政府在以后的工作中對農村試點工程建設一定要給予高度重視,在政策措施的制定、規劃建設方案的實施、建設資金的籌集等方面多做調查研究,根據各自發展狀況和各類村莊的不同特點,積極探索不同的村莊建設和治理途徑。根據我們的調查體驗,我們認為試點示范工程的建設應該做好以下幾點:第一、對那些規模較大、基礎條件較好、布局較為合理的村莊,或雖然規模不大但區位優越、生產生活便利的村莊,要注意基本保持村莊整體布局結構和農民住房現狀,重點做好公共設施建設和人居環境治理工作,著力發展教育、文化、醫療等社會事業;第二、對那些因城市擴展、重大工程建設等需要整體搬遷的村莊,可采取土地置換等方式另選新址遷建新村或直接遷建到小城鎮、中心村;第三、對那些村莊規模偏小、位置偏遠、基礎設施配置困難的村莊,可就近集中向基礎設施條件好的中心村遷建;第四、調整充實舊村中的“空心”部位,合理安排公共基礎設施或住宅建設。第五、拓展農村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通過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廣泛吸納社會各方面資金支持本區的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參考文獻]
[1]周口市統計局.2009年周口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Z].
1.1問題提出
中國在由二元經濟社會跨入現代經濟社會的過程中,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和城市化發展是一個長期的必然的趨勢。改革開放20多年來,已有大量農村勞動力流入城市,成為城市中“事實上的遷移人口”,在中國城市中已出現諸如“浙江村”之類的移民自發安置形式[1,2],無論是數量巨大的流動人口還是采取自發安置的“移民”,都已經給中國社會和城市發展帶來嚴重的影響。進入90年代,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已從“離土不離鄉”[3]的就地轉移進入全分離的異地轉移階段,并主要以流入城市地區和發達地區的城鎮為主流[4-8]。目前和今后,在中國城市中將面臨嚴重的移民安置問題。
數量巨大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去何處?在城市中如何吸收安置移民并讓他們能夠融入城市社會?其次還有文化的適應和社會的穩定發展問題。但目前國內的研究集中于勞動力轉移的原因機制和影響分析,對城市外來移民的吸收安置研究薄弱。
1.2城市外來低收入移民
本文界定研究對象為城市外來低收入移民,主要是指從農村來的、在城市中生活了較長時間、戶籍沒有遷移的、素質和收入水平較低但存在預期收益的、待遷移和有長期定居意向的“準移民”。“城市外來低收入移民安置”是從“人類安置”的主要含義出發,主要是期望從解決移民最基本的住房問題角度,來達到在城市安置移民的目的。
1.3城市外來低收入移民的調查特征
本文采取觀察訪談和問卷調查的方式,通過對廣州市和東莞市的一般抽樣調查和50個鎮村的重點調查,獲得合格問卷459份,(占95.8%)。調查發現:近10~20年來,城市外來人口增長速度很快,已接近并超出當地常住人口。在被調查的外來人口當中,男性多于女性,71.1%的人在30歲以下、年齡結構(特別是女性)偏向年輕,70.4%的外來人口接受初中或高中教育,56.8%的外來人口來自農村地區,66.1%的外來人口在城市滯留超過1年以上并且有延長的趨勢,主要就業于第三和第二產業的非正式部門,目前仍屬城市中收入不穩定的中低收入階層。
2城市外來人口現狀居住特征分析
2.1外來人口現狀居住類型
調查表明,目前外來人口在城市中居住類型主要有如下8種(表1),其中住出租屋、住單位集體宿舍、擅自占住和寄(借)住4種主要類型分別占49.45%、25.27%、15.60%和4.84%,合計占95.16%。
表1外來人口的現狀居住類型
Table1Actualoccupancytypeofnon-nativebornlow-incomemigrants
居住類型人數(人)比例(%)
A寄(借)住224.84
B擅自占住7115.60
b1露宿34.23
b2廢棄房屋57.04
Bb3水上船只11.41
b4建筑工棚4563.38
b5自建窩棚1115.49
b6其它68.45
C住旅館招待所20.44
D住出租屋22549.45
d1租公房94.00
d2租私房15167.11
Dd3經營用房125.33
d4租臨時房屋10.44
d5集體出租屋167.11
d6其它3616.00
E住單位集體宿舍11525.27
F住自己購買房屋91.98
G住自建房屋71.54
H其它40.88
*24人沒有回答。
A、寄(借)住。外來人口寄(借)住在親戚、朋友、熟人和主人家,其居住條件相對較好,但易激發寄住家庭的矛盾,居住既不長久也不安穩。
B、擅自占住。外來人口在城市中露宿、占住廢棄的房屋、居住水上船只、在建筑工地搭建工棚、自建窩棚等。擅自占住實質是對土地的“非法入侵”,易受到政府的整治,是一種臨時暫時的居住方式。
C住旅館招待所。在被調查的人中所占比例最小。
D住出租屋。外來人口在城市中租住單位公房、城鎮和農民私房、臨時房屋以及集體出租屋,這已成為外來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由于外來人口的急劇增加,在需求刺激下城市中非正式的租賃市場已經形成。住出租屋已經使外來人口的居住條件略有改善,但常常是盡可能多的人擠住在一間房子里,居住條件仍非常艱苦。
E住單位集體宿舍。比例上僅次于住出租屋的方式。一般工廠均為工人提供集體宿舍,特別是在珠江三角洲的三資企業,在一些私人企業則可能是在工場旁邊隨意搭建一些臨時窩棚供工人居住。集體宿舍一般只允許個人居住,當家屬隨來時只好外出尋找出租屋居住。
F自己購買住房和G自建住房。這兩種方式目前所占比例較小。
2.2外來人口現狀居住特征
2.2.1居住行為特征
目前外來人口短期安置行為趨向明顯。雖居住條件較差,但都表現出極強的忍耐性。實質上多數外來人口在對待住房上只是無可奈何的采取一種暫時的、對付式的辦法來解決。
2.2.2居住狀況
①74.4%的人采取同住方式以分擔租金。②69.7%的外來人口人均實際居住面積低于8m[,2]/人。③多數缺乏基本的設施條件。79.5%的人住房缺乏成套設施,40.4%的人其住房有最基本的獨立廚廁,其他為根本沒有任何設施的工棚、窩棚和水上船只。
2.2.3居住空間分布與景觀特征
外來人口在城市中可分為聚居式和散居式兩種類型,具體又可分為“村莊”聚居型、單位聚居型和遍在散居型。在珠江三角洲的三資和外資企業,單位宿舍的提供只是保證再生產連續進行的一個中間管理環節,居住行為被作為生產行為的一個部分得到集中管理,就象一只只“口袋”將外來人口裝了起來;而在外來人口聚居的“都市村莊”,建筑密度一般在70%以上,“接吻樓”、“握手樓”隨處可見、布局雜亂;村莊基礎設施不完善,通風不暢、采光不足,而由擅自占住和租住形成的窩棚區,垃圾遍地,污水橫流。
外來人口不僅本身居住條件惡化,而且刺激城市非正式的住房租賃市場形成,促使“都市村莊”滿目擴建;而暫時性短期安置則使城市出現二元結構、形成社區分割,已給社會和城市發展帶來嚴重的影響。外來人口在城市中的短期安置行為,應源于中國傳統戶籍管理制度所帶來的移民在身份認同上的障礙;安置問題所以產生在于現有住房制度中,面向中低收入階層的社會住房資源配置不足,或根本沒有意識到外來人口巨大的住房需求。
3自下而上的外來移民自助安置
3.1自助安置的內涵與理論應用
自助(Self-help)安置起源于20世紀初,作為一種理論形式則起源于60年代,后由于世界銀行的肯定和參與,使其成為一種解決低收入階層住房問題的世界性計劃[9,10]。
自助是一種與其它建設系統不同的建設方式。住在這種自助式住房中的個人和家庭必須通過自財政、自勞動和自管理等等參與住房建設過程,這可能是完全自發的、也可以由機構組織發起的。自助安置理論其核心是期望通過解決城市低收入移民階層最基本住房問題來達到在城市安置他們的目的[11~19]。在發展中的拉丁美洲等地區城市化過程中,農村人口盲目流向城市,移民首先面對的是最基本的居住問題;其次由于受教育程度低、難于就業而普遍收入低,更進一步加重了移民安置問題。完全自發的城市“擅自占住”因而成為必然,并嚴重影響城市發展。有組織的自助安置期望通過移民和機構的努力,在解決最基本的住房問題同時,通過提高文化和社會意識,最終在城市安置[10]。
在中國,目前對城市化過程中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和流動人口安置,理論上主要有兩種解決問題的方式:一是“自上而下”的方式。通過建立國家和地方的宏觀調控體系,使流動人口“合理有序”的流動[20,21]。這是一個調控過程沒有到達安置的層次;一是“自下而上”的方式。80年代以后,中小城鎮的發展作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蓄水池”發揮了重要的“截流”作用[22],改革開放15年以來小城鎮累計吸收了3000多萬的勞動力就業[23]。這是宏觀層面上自下而上的問題解決方式;McGee的Desakota模式描述了在較發達的核心區域以自下而上為主的城市化過程[24]。由于非農經濟的迅速發展,這些區域不僅吸收了本地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而且吸引了數以百萬計的內地民工[25~28]。這是中觀層面上自下而上的問題解決方式;在這里,試圖構建一種微觀層面上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以外來低收入移民自我依賴為主的安置方式。
3.2交叉分析
對城市外來人口基本特征與現狀居住類型作交叉分析,結果表明:
(1)在現狀三種主要的居住類型中,住出租屋的和住單位集體宿舍的文化程度略高、滯留時間略長,一般主要從事第三產業但住集體宿舍的有更多從事第二產業;擅自占住者以來自湖南和四川的為多,住出租屋的主要來自湖南、廣東、江西和四川,其他來源分散;雖然多數來源于農村地區,但住出租屋和住集體宿舍的有更多來自城鎮甚至城市地區。
(2)在外來人口中,文化程度越低的現狀主要采取方式B和A,初高中及大專以上主要采取E、F和G;滯留時間越短的(1年以下)主要采取B和A,滯留時間較長的(1~3年)主要采取F,滯留時間更長的主要采取E和G;從事第一產業的主要采取G,從事第二產業的以E比例最高,而從事第三產業的則以F和G比例較高;目前儲蓄水平越低的(1萬元以下)主要只能A寄(借)住,儲蓄水平相對較高的主要采取G、F和E;來自湖南、廣西和貴州等省的以B和A比例最高,來自距離較遠的四川、湖北、江西和河南等省的則以E、F和G比例最高,而來自距離更近的廣東其他地區的主要是F和G、或者可能是依靠近親采取A寄(借)住。
顯然,A寄(借)住、B擅自占住和C住旅館招待所更接近暫時性短期安置行為,而D住出租屋和E住單位集體宿舍屬過渡性安置行為,F自己購買房屋和G自建房屋則表達較長期的遷移安置傾向。
3.3解決移民安置問題的一個基本框架
目前采取D住出租屋、E住單位集體宿舍、F住自己購買的房屋和G住自建房屋等居住類型的外來人口可能導向自助安置,以下是一個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
(1)首先要開展自助安置試驗。有兩種結果:其一是導向移民永久城市安置,其二可能因為移民收入積累、家庭牽制和城市適應等問題失敗返回來源地城鎮安置或農村;(2)自助試驗主要有個人和機構兩種啟動方式。由于外來移民收入兩極分化,一些可在一定政策條件下購房安置,一些開展個人自助建房安置;機構自助的發動者可以是企業、地方和社會組織,國內的或國外的;機構自助是解決問題的主體。(3)在空間層面上,合適的自助安置試驗應從發達地區的城市(鎮)和大城市的中間及圈層開始。在試驗過程中,無論是儲蓄收入、文化素質還是城市適應性,移民通過自身積累都會得到提高,其結果:一部分外來移民融入當地城市(鎮),一部分可能由于收入提高以購房安置形式進入大城市,一部分可能由于適應問題回返來源地城鎮安置,當然仍有部分返回農村。
適合自助安置的城市外來人口基本特征如下:年齡在19~29歲或以上,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至少具有初高中或大專以上),目前在該地區已滯留一個較長的時間如1~3年或以上,有一定的儲蓄水平(或者接受家庭援助的可能性)如有1~3萬元以上,來自距離最近的地區和反而來自距離相對較遠的省份的外來人口。
3.4住房發展與自助教育
在中國社會經濟條件下,如果政府給予政策上的支持,自助住房生產計劃將是可行的。但同時要使自助超出單純的自助住房生產,關鍵是在自助住房發展計劃中開展自助教育。
通過教育和培訓,不僅希望為成員提供住房和服務設施,而且在于促進一個民主的自管理的整合的城市社會的形成。一般自助教育和自助住房建設如影相隨同時進行(表2):
表2一般的自助教育-住房發展時間表
附圖
a-A介紹自助合作的規則、組織和功能,介紹機構和自助組織法,討論成員地位和職責;b-B了解住房規劃設計、財政和資助、建設和建筑、組織和管理,討論并參與規劃設計;c-C小規模住房建設的方法、設備和工具使用、建筑技術和合作技巧的理論與實踐培訓;d-D住房擴張、環境和住房維護、住房資源利用的技術培訓,參與成員管理會議;e-貸款償還、會計知識培訓,溝通技巧和職業培訓,社會責任教育等等。
通過自助和自助教育,首先可以解決最基本的住房問題,其次學習與建筑相關的技術知識,提高資金運用和相關的組織管理能力;表達自己的動機期望,認識個人
權利和社會責任,形成一定的社會意識并激發個人潛能;增加與社會的聯系,提高移民對城市生活的適應能力。自助住房建設的過程因此成為自下而上的開發性移民安置過程,自助住房生產模式是自下而上的外來移民安置模式。
4外來移民安置與自下而上的城市化發展
4.1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內涵
自下而上的城市化,是指發生在農村地域,由基層社區政府發動和農民自主推動的、以農村人口在農村內就地轉移,建立小城鎮為中心的城市化過程[6]。
如果在自下而上的開發性移民安置模式作用下,另一種形式的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將會出現,與以上對自下而上的城市化的理解不同的是:在地域上,城市化發生發展的地域在城市而非農村;城市化人口來源非來自農村的就地轉移而是異地轉移。但理解大致相同的是:城市化發動的主體來自“下”,即城市化發展投資主體主要來自地方社區和農民群體及個人,以自有和自籌資金為主。
4.2外來移民安置對農村和城市發展的影響
4.2.1外來移民安置與城鄉經濟發展
在開發性移民安置模式作用下,試圖建立一種促進農村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機制:在國家鼓勵自助安置的政策和減少農村土地對外來人口的牽制作用下,通過自助提高外來人口的城市適應能力,實現勞動力的空間異地轉化,農村規模經營和規模經濟發展。外來人口在城市就業將大大促進城市非正式經濟發展。由于開發性移民安置中自助教育的作用,外來移民的文化和社會意識及移民素質等都會得到提高,移民在就業中逐步從就業于非正式經濟部門轉向就業于正式經濟部門的可能性,顯然要大于沒有實施開發性移民安置模式以前,從這個角度看則長期有利于城市正式經濟的發展。
4.2.2外來移民安置與城市空間的有序評價
在開發性移民自助安置中,人口集中和產業集聚是在同一地點同時發生的,這將意味著實質性的城市空間擴張。如果空間位置選擇得當、組織合理、整個開發過程在非完全商業化的前提下來進行,將實現城市空間的有序發展。由于在自助過程中鼓勵自助組內密切的家庭聯系和住房合作建設的開展,通過自助教育提高移民的質素加強移民與社會的聯系,等等,將使所形成的安置“空間連接度”[29]提高,如果通過諸如自助教育、自助規劃和計劃、政府和操作者的作用等組織過程,對內部連接度已較高的住房活動[D=D(資金、土地、設施等)]、產業活動[I=I(非正式的、正式的)]和衍生活動[S=S(教育文化、社會意識等)等按不同的功能屬性和類型結構進行組織,將實現空間的有序發展,形成等級的移民安置空間(圖1)。
附圖
圖1對自助安置模式空間有序發展的認識
Fig.1Knowledgefororderlyspacedevelopmentofself-helpsettlement
4.2.3移民安置與城市社會空間整合
由于在開發性移民自助安置中,鼓勵團結的自助來進行住房建設和相應的活動,可以預見地緣、血緣、人緣和業緣關系將再次成為移民在自助中的聯系紐帶,移民文化將在異地得到發展。自助安置必須充分考慮與移民文化相關的問題,另一方面如果引導不當,在自助中發展的移民文化現象將對城市社會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
在自助教育下發展的移民文化與在自發的地緣、血緣、人緣和業緣關系基礎上發展的移民文化相比,將可能發生一些質的變化:自助教育使移民無論在與職業、收入相關的經濟層面上,還是在觀念、城市文化認同和心理的歸屬感等文化層面上,其城市適應性將得到大大增強。結果將首先使外來移民在“精神”上實現城市化,其次,移民在文化和社會意識上的質的變化,將最終促進移民與城市的整合,由社會隔膜和社會分割所引起的社會沖突和相應的社會問題將大大緩和。
4.3移民安置與城市化發展
在國家相關政策作用下,經過內外力的交互作用,城市外來移民為發動的主體。資金來源于國際援助、國家長期貸款,并以自助機構獲得的信用貸款和自財政為主要的資金來源。在自助住房建設中同時必須開展自助教育和培訓,從而使自助模式超出一般的住房建設成為一種自下而上的開發性移民安置。三種有利于城市化發展的結果出現(圖2):
附圖
圖2自下而上的開發性移民安置與自下而上的城市化發展
Fig.2Below-updevelopingmigrantssettlementandbelow-upurbanization
其一,在相應的戶籍制度和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配合下,農村剩余勞動力將通過自助住房建設脫離農村、居住城市,在發達地區的村鎮、城鎮和城市三個層面實現勞動力空間轉化;其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互動反饋。城市非正式經濟的發展,一方面在城市地域通過人口集中和產業集聚使城市空間擴張,另一方面城市正式和非正式經濟的發展將改變城市的經濟結構;其三,在自助教育過程中,移民城市適應性增強、觀眾轉變、文化和社會意識提高,在“精神”上成為城市化的人。城市空間擴張、經濟結構轉化和移民精神城市化構成自下而上的城市化發展。
收稿日期:2001-04-28;修訂日期:2001-05-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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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世界各國相繼步入全球化、信息化時代,傳統的行政管理體制"給西方各國帶來了政府機構臃腫膨脹、官僚主義現象嚴重、管理成本無限增長、行政效率越發低下等諸多問題,導致了嚴重的政府財政危機和政府信任赤字。"80年代以來,無論是西方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掀起了政府再造的浪潮。新形勢下,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作為行政改革的方向和任務,十七大進—步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這要求我們構造出適應、能驅動社會發展的行政管理體制。
一、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回顧
行政管理體制是行政組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政治體制與經濟體制的結合,參考一些學者的定義,本文這樣定義:行政管理體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推行其政務所建立的組織結構體系、權責體系、運行機制、法規制度及其相互關系的總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分別于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進行了五次較大規模的政府機構改革,并取得了顯著成績:1.機構改革取得良好成效,機構龐大、人員臃腫的現象得到有效緩解;2.公務員制度基本建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積極推進;3.政務公開的推行,使行政管理活動逐步走向公開化、法制化;4.行政法制建設取得很大成績。
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機構重疊、職責交叉、政出多門的現象依然存在;行政審批過多、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行政管理成本居高不下,這些問題日益成為影響經濟和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障礙。因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持續和深化勢在必行。
二、行政體制改革存在問題
(一)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
1.政府與市場關系不順。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與市場是最基本的手段,市場起著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但又必須通過政府宏觀調控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當前存在主要問題是政府過度干預經濟,直接從事或干預微觀經濟活動,使得企業和個人依附于政府,缺乏獨立性、自主性和創新動力,現代企業制度難以真正建立。
2.政事不分。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職能劃分模糊,政府機關通過多種途徑和手段來控制事業單位,包攬本應由事業單位行使的權力、承擔的職能;事業單位承擔了本屬于政府機關行使的行政執法、監督管理等職能。政事組織不分,政府機構與事業單位之間沒有清楚的組織界限,事業單按照干部管理模式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領導由政府主管部門委任,事業單位組織依照行政機關的方式運行。政事產權不分,政府是事業單位的出資人,事業單位經費來源高度依賴政府財政。
3.政社關系不暢。一是鄉鎮基層政府與村民組織的關系不融洽,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過程中不能做到"還權于民”讓村民自主解決自身的問題,由引導、指導變成了直接管理,抑制農民的積極性。二是城鎮基層政府與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的關系不是很順?;鶎诱畬τ诎l展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作用不是很重視,政策扶持也不到位,習慣于政府直接從事社會服務或公益性事務。最后是財政預算普遍缺乏公共社會服務預算以及激勵慈善事業的稅收政策。對非政府、非營利的社會服務團體,許多地方政府未能給予必要的資助或"購買服務"。
(二)行政權力配置不科學
首先,黨政不分的現象依然突出。在行政權力的實際運行過程中,黨委的領導意圖很可能包辦或代替政府行為。其次,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分權不明,職責不清。由于上下級政府之間在管理區域上是重疊的,隨著事情本身重要性的不同,許多屬于下級政府管理范圍內的事情被上級篡奪。再次,內部層次結構疊床架屋。"多頭管理、職責交叉、權責脫節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的狀況依然存在[2],"造成協調成本加大。最后,在中央與地方關系上,權力過分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自主權’"這一矛盾如果處置不當,可能會引發中央統一的宏觀調控政策與地方利益的沖突,要么是中央的宏觀調控失效,要么就會挫傷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不管出現哪種情況,都會影響我國改革與發展的進程。"
(三)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國家財政壓力大
據統計,我國財政供養比例50年代為600:1,70年代為155:1,而現在卻為40:1。2000年,全國財政供養人口4290萬,按該年度黨政機關10043元的平均工資計算,一年的人頭費就達4300多億元,占當年財政收入13380億元的32%。在這樣的情況下,財政收入的相當一部分被用來供養人員,形成了"吃飯財政"。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只能用極小一部分財政來發展公共事業,造成公用基礎設備滿足不了人民群眾的需求,這些問題嚴重地影響了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和效果。
三、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的對策思路
(一)政府職能轉變
政府職能的轉變意味著首先要對政府職能重新進行定位,它應該以強化和擴大政府公共服務為核心,并把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作為政府職能轉變的目標。這是因為:一,民眾對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長在客觀上要求政府必須向公共服務方向轉變。二,政府擔任公共服務的角色是我們建設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財政支出應逐步向義務教育、公共醫療、社會保障等方向傾斜;擴大就業應該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職責;實現公共治理的公眾參與,穩妥地培育非政府公共組織,等等。這些都要求必須實現由傳統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職能轉變的基本途徑是實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建設有限政府。"將它們原來承擔的社會服務、社會保障和社會管理等職能剝離出來,使這些職能回歸社會和社區?!毮苻D變后的政府主要從事宏觀調控,把政府職能轉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
(二)政府機構改革
政府作為制度創新的主體,影響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軌跡。因此機構改革的目標是朝著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方向發展。因此政府機構改革必須要,建立剛性約束法律制度,實現機構編制法制化。1982年12月10日頒布的《國務院組織法》雖然有效,但內容過于簡單?,F行政府機構和人員編制所遵循的三定方案(1998年)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雖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已經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但措施顯得過于具有原則性,不易操作,編制立法必須盡快進行。沒有剛性的法規作為機構改革堅強有力的后盾,機構改革的成果就難以鞏固。二,嚴格執行財政制度。在政府財政的給付制度方面,對各級政府、部門預算進行嚴格的審核,嚴格按照編制規定進行財政撥付。三,加強人大的監督作用。防止人大及其常委會尚未對政府預算進行審議就已經執行,最后不得不予以追認的現象出現。
(三)行政權力結構的調整
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問題之-就是行政權力關系的重新調整。合理界定黨委與政府之間的分工,黨委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而不是行政領導,要把政府的權力還給政府。在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劃分上,要在堅持中央宏觀調控權力、維護中央權威的前提下,著重下放權力,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地方政府之間、部門之間要建立良好的協調溝通機制和合作之間,明確職能,界定責任。
(四)人事制度的改革
一、論文題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研究
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作為一種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金融形式,對其加以法律規制,既是現實問題,也是理論問題。30余年改革開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國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緩解了農村地區資金的極度匱乏現象,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增長。然則,長期以來,非正式金融在中國是個頗有爭議的議題。一方面,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其內生性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間接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長期體制外循環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為此,我國政府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較嚴苛的,但效果并不明顯。
金融危機之后,全球經濟低迷,歐債危機持續不斷,中國實體經濟遭遇挫折、國內通脹壓力不減、股市樓市財富效應暗淡的情況下,大量民間資金流向民間借貸行業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間借貸渠道,眾多求貸無門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寶貴的資金“輸血”。但在實體經濟盈利低下的情況下,巨額高息的民間借貸,無疑是“一劑飲鴆止渴的毒藥”,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實證。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沒有實體經濟做支撐,那只能是擊鼓傳花的游戲,風險終會爆發。面對如此現狀,正視非正式金融成為必然,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近年來中央乃至地方相繼對民間借貸這種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組織進行規范正是現實所迫,但就法律規范本身而言,目前對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位階過低,多集中于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這并不能解決中國面臨的民間融資問題。
本文通過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性、比較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提出中國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與監管并行的規制路徑,通過監管邊界的設定,具體設計中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以希將非正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承受范圍內,并借此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的理論意義在于變消極事后“管制”為積極“法律規制”和變“堵”為“疏”的理念以及監管邊界設定的思路,全文貫穿著對非正式金融的寬容思想。文章創新之處在于將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機制與適度監管結合起來,設定監管邊界。
同時將司法系統長期以來在非正式金融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對于浙江省通過司法“試錯”來反應非正式金融的創新進行了深入分析,從而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徑依賴,即便是在現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環境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地方司法的改革來適應非正式金融不斷創新的路徑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如民間借貸糾紛等。全文貫穿著實證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約治理機制的論述過程中,對于各種具體非正式金融行為的法律規制進行了具體論述,同時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監管制度進行了初步構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僅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同時對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義,彌補了法學領域對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系統研究的不足。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30余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創造了世界經濟史奇跡,其中民營經濟對其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則,民營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足以說明其在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其中企業數量占比為99%的中小企業,占GDP比重為55.16%,占全國新增產值比重為74.17%,占社會銷售額比重為58.19%,占稅收比重為46.12%,占出口總額比重為62.13%,占城鎮就業崗位比重為75%左右。
但只有極小數的中小企業可以從正規銀行類金融機構獲取所需資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國經濟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卻缺失正規信貸,民營企業并沒有直接受益于國有銀行的信貸配置。同時,證券市場的門檻又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在無法從正規金融系統融入資金的情況下,多數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產能擴張期或者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選擇了非正式金融。
與此同時,中國廣大農村出現了資金逆向流出現象,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不斷地輸入到城市,如果農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業銀行,成為與大型商業銀行類似的運營模式,可能會隨著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的萎縮而逐漸縮容。面對此格局,在農村長期的金融體系中,非正式金融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民營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風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規金融體系更加脆弱,更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否則政府何以將絕大多數非正式金融視為非法,予以取締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來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本文試圖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范進行疏理,并采取歷史、經濟、比較以及實證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及我國民間借貸糾紛大規模發生、非法集資手段不斷推陳出新、非金融企業間借貸不斷地變相發展的制度動因,同時通過對境外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實踐經驗進行疏理與比較,最終對我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進行思考?;谶@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為五章層層展開。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論根基,從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著手,通過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的多維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為后文的法律規制確定理論基石。有關非正式金融內涵的界定是仁者見仁,但關鍵在于其是否受到監管、是否納入政府金融監管體系,處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各種金融組織及各種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非正式金融。換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總和。基于這一內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區別于民營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時具體的非正式金融活動包括民間借貸、企業內部集資、非金融企業間借貸(文章并不贊成將其排除在民間借貸范圍之外)、通過私人錢莊與合會進行的金融活動、錢中與銀背等中介組織進行的金融活動、P2P網絡信貸以及各類非法集資行為、影子銀行的行為等等,只要滿足其內涵均可以確定為非正式金融范疇。
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邏輯,文章從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的“父愛主義”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當代中國生成的特殊環境,并且對于我國長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時對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進行深入闡述,非正式金融的變遷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權威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方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最后通過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提供進一步的經濟學基礎。文章一方面強調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邏輯機理,另一方面對非正式金融長期隱蔽運營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進行論證,從而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論,一旦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只是通過不斷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時,隨著這種非正式金融主體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將處于不穩定狀態,即極易發生危機,而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與此同時,金融市場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性、外部性及壟斷問題,通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決的,但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監管被俘獲的問題,故而如何將這種公權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邊界內,即對非正式金融的監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適度地監管成為各界所關注的問題。作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與內生演化而來的規則互補、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給是否滿足社會需求,這一系列問題亦成為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現狀加以闡釋。通過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簡要論述,引出中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此后對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尋找出如此管制強度之下,民間借貸糾紛泛濫、非法集資行為范圍不斷擴張的制度原因,進而為變非正式金融“管制”為“法律規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現實原因,也為后文“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規制路徑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礎。
一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會基于金融穩定、安全的考量,從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出發,確定具體的金融法律制度。為此,從1949年至今,我國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態度前后有所變化,從建國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貸到此后一段時間的絕對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狀態。對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而言,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濟趕超目標基本是不可能的,計劃經濟也就成為當時恢復經濟的首要選擇,這種強制性積累機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
然而在改革開放之后,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起來,政府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動,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20世紀90年代初的投資過熱現象,以及諸如沈太福、鄧斌事件的發生,和1993年-1995年期間大量金融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又適逢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促成了新一輪金融嚴管政策。故而,在20世紀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締與刑事制裁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制模式,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亦成為非法金融組織。2005年,相關法律制度開始松動,中央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出36條,同時促進了民間資本向金融領域的發展,而2010年有關民間資本36條的出臺,更是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決定性的法律基礎,從而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動。
現有規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階比較低,甚至與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觸。這種將民間借貸限制于自然人間、自然人與企業組織之間的借貸,排除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規定,以及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將其確定為“高利貸”行為,卻無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績效。文章通過規范分析方法闡述了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低績效與嚴管制的現狀,為第四章論述私人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路徑提供邏輯基礎。
第三章圍繞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與經驗,為后文的論證提供比較分析的基礎。本章分為兩部分,即發達國家,諸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國有關非正式金融發展的經驗,尤其是法律規制的經驗,并且將對中國非正式金融發展的啟示融合于其中;發展中國家則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國家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經驗、南非《國家信貸法》的規制實踐以及亞洲孟加拉格萊珉銀行的成功發展為例,為我國小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提供參考。而南非《國家信貸法》的簡要闡述為我國民間職業放貸人的規范提供了可資借鑒之處。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國、日本,抑或是發展中國家的非洲諸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既重視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約治理模式,同時考慮差異化監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圍繞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新樹立、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論證展開。金融監管強調安全、穩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過程中,過分強調“管制”,造成自由與效率價值的忽視,甚至是公平的喪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規制現實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化健康運作,必須重新樹立理念價值,客觀地認識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區別。強調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賦予公民、企業一定的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公平價值: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保障安全價值:需要適度監管;最終實現正式規范與非正式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并得以發展,除了具有多維度的生存空間,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機制保護情況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論是非正式金融的隱性擔保機制(緣約文化)、基于長期合作與重復博弈形成的聲譽執行機制,抑或是團體貸款中的連帶責任(同行壓力),都是以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為基礎,其運作機理的關鍵在于交易者聲譽信息的傳遞,以及對不良聲譽懲罰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區范圍內,無法應對規?;\營,對于超出血緣、地緣、親緣關系的非正式金融,這種私人治理機制的效用不斷弱化。同時,經濟環境的復雜多變,信息不對稱問題、交易不確定性問題依然會困擾非正式金融的正常發展,再加上長期在法律體系之外運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組織化程度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風控機制,這些都對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利,為此,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機制來彌補這些治理空隙,并矯正這些私人治理機制失效的領域。
法律治理機制對于私人治理機制的彌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即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邊界,換言之,需要設定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與政府監管提供一個可行的平衡點。對于監管模式的選擇上,文中并不贊成在目前的中國實行自律性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監管為主,充分重視自律性監管及非正式金融領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過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賦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從而為監管制度的具體構建提供法律基礎,否則市場準入、退出及交易活動等監管制度的設計皆為惘然。
第五章探討司法對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不加以改變的前提下,對于體制外運營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機制無法解決契約糾紛時,或者已經獲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發生糾紛,司法機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時,司法能動性是回應非正式金融創新的最可行路徑。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僅有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持續走高問題,同時也可以彌合現有法律制度的粗疏與滯后性以及監管不足的現象。然則,完全依賴于司法規制并不是法律規制的應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陽光化的發展,不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認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適時護航、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規制體系。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存在即為合理”,行文伊始,筆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廣泛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通過二元金融結構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者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也是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作用使然,這一系列制度經濟學的闡釋,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廣泛存在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然而,非正式金融長期以來隱蔽經營,甚至是近些年的異化發展所引致的社會問題同樣不可小覷。無論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給與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狀況而言,都需要對非正式金融加以進一步規制,將其引入規范化發展之路。如何既考慮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又將法律、監管這些正式的治理機制融入其中,將二者完美的相結合,成為全文考慮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經初步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問題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適度金融監管,伴隨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樹、金融監管模式的設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領域路徑的探析。具體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結論:
1.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內生自發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種存在的制度動因,并不會因為政府的嚴厲打擊而減少,近年來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增長、非法集資手段的不斷創新及其涉案金額與范圍的不斷膨脹、非金融企業間變相借貸形式的不斷推陳出新,已然說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絕非是可以通過嚴刑峻罰來加以壓制的,適當地承認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是規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約的私人治理機制為基礎的法律治理機制,進行適度監管是其法律治理機制的關鍵,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監管缺位、管制過多的情形下,依照適度監管的理念構建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體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加以設定,從而為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領域提供邊界,進行適度地監管。
3.進行適度監管,并非是放松監管,而是正視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區別于正規金融監管的方式。考慮到監管主體的不同、市場自治程度、我國金融業監管傳統、非正式金融發展現狀等多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政府既要監管非正式金融,同時對相關監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將政府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目前階段并不適宜以行業自律性監管為主的模式,畢竟中國的自律性傳統還不足以采取這種監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仍處于起步階段,待其發展成熟,參與者的自律程度達到一定水平時,可以考慮政府逐漸退出。為此,本階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監管為主、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紐帶、非正式金融參與者的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
4.對于非正式金融監管的各種制度設計,其前提離不開法律對非正式金融的適度承認。而現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規定極其不完備,對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的規定過于粗疏,在規制實踐中,司法機構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規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為主,這種法律規制現狀無法調整非正式金融異化發展的現實。為此,部分地區通過地方司法“試錯”的方式對非正式金融的不斷創新加以體現,例如浙江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領先于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性文件,作為處理非正式金融糾紛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對于這種先行先試,要有一定邊界的限制,需要處理好與立法、地方行政的關系。
綜上所述,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綜合規制的體系,既需要立法的確認,同時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維護,以及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從廣義上而言,應該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與契約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做到事前監測、事中監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規制體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盡事宜,譬如對非正式金融具體行為的規制論證,尤其是實證方法的運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雖則筆者在近兩年多時間里幾赴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寧波慈溪市,江蘇省的南通市、無錫市,山西省的臨汾市等地市,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調研,但仍囿于調研范圍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關觀點進行論證,也不能完全確定自己提出的規制路徑是否能夠在非正式金融活動中得到完全驗證,然而,對于源自于民間的非正式金融,筆者能夠確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實地調研收集的資料所進行的思考與寫作,而且會繼續這一本土化的“草根學問”。
五、論文提綱
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選題意義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獻述評
四、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類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節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分析
一、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父愛主義”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動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競爭政策優化
六、非正式金融:個人與企業的選擇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一、政治學基礎:公共利益理論
二、經濟學基礎:金融脆弱性理論
三、法經濟學基礎:法律制度的普適性準則和制度的供給需求關系.
本章小結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實需求--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
規制的發展歷程及其問題
第一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
一、1949-1978年:從提倡私人借貸到絕對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適度寬松,但仍對非正式金融進行抑制的時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嚴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雖有限制但法律開始松動
五、2010年至今:進一步放寬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對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與管制主體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缺陷
一、管制強度高、績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體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結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發展與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第一節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發展、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一、美國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轉型:社區銀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國
三、日本輪轉基金組織的成功轉型:無盡聯合股份公司互助銀行一般性商業銀行
第二節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實踐與啟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
二、小型銀行典范:孟加拉格萊珉銀行
三、強制替代的代表:20世紀50年代的印度、泰國
四、契約治理的典范:臺灣
本章小結
第四章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構想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之重樹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賦予公民、企業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
三、公平: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
四、安全:適度監管
五、合作:正式規范與民間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
一、契約自由與契約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機制現狀
三、非正式金融契約的法律治理機制對私人治理機制的彌補與矯正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的分析
一、監管理論述評
二、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設定中的主要假設條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監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監管的需求邊界分析
第四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設計
一、非正式金融監管模式的選
二、監管權限的設定
三、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分析
第一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間借貸糾紛、非法集資案件持續走高
二、現行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制度的粗疏與滯后
三、監管有效與無效論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選擇--以“先行先試”和司法能動性為視角
一、地方司法“試錯“的可能性
二、能動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與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動及司法能動性對立法革新的推動
第三節地方司法“試錯”邊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試權”的授權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試錯”主體的限定與時間、范圍的限制及監督救濟
三、司法的能動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應注意的問題
本章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