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1 17: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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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和六十四條就作了這方面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六十四條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以上四個法條分別規定監督檢查制度的具體落實制度。第六十一條反映出行政機關的書面監督制度;六十二條是實地檢查制度;六十四條是屬地管轄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對自己先前的許可行為負責,在許可的同時重視行政監督管理,真正落實“誰許可、誰監督、誰負責”。
2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自檢制度和公眾舉報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五條和六十八條對此進行了規定:。六十五條中指出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六十八條規定:對直接關系公眾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并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這些許可通常都是十分重要的,僅僅只靠單純地自檢制度,肯定會有所遺漏,不可能徹底糾正,但是不能否認這種制度作為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的有效補充的方式。因為那些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在建造階段就需要對其實施監督檢查。同時,由于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有限,經費有限,不可能在每個企業派專人對這些設施設備進行監督檢查。因此,確立公眾舉報制度,積極發揮群眾的主觀能動性,發揮群眾的優勢,讓群眾成為行政許可的監督者。
3實踐中判例存在的問題
1、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工作態度消極的現象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的認識程度各有不同,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置上也存在較大差異;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危害后果認識不足,導致處理過輕或者簡單地以罰款了事,導致行政相對人對處理結果有不理解、不滿意的結果;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會、不履職、不作為、消極對待,行政相對人容易產生埋怨情緒,容易形成群體性突發事件;更有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了謀取一已私利,不顧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不計危害后果,導致違法犯罪的行為發生,最終走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和瀆職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監督,監管力度不夠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缺乏有力的監督措施,現行監督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虛化,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低效率。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實質監督僅停留在內部監督上,依賴于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移送,并獲取相應的證據材料,這種內部監督方式弱化了監督作用。而外部監督也缺乏剛性,僅限于表面監督,所以必然存在監督不力,監督不透明,行政執法行為難以受到約束,造成社會上一部分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效果的產生懷疑。
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約束力現狀
1、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現行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主要是通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刑事追訴方式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督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沒有依法及時將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二是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本身是否有、等瀆職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九章中規定的瀆職類犯罪,共有34個罪名,其犯罪主體絕大部及到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政執法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利用職權進行徇情枉法行為,或有的消極不作為行為,造成嚴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依究法律責任。
2、檢察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現狀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外延受限、法律監督剛性不足,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存在理論的困惑,這些導致檢察機關長期以來無法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近年來,各地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膽嘗試,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方面發揮了顯著的推動作用。但從宏觀上看,該制度仍然沒有解決兩大重要問題,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輕罰,以罰代刑現象很嚴重;二是銜接機制運作效率并不平衡。從微觀上看,銜接機制存在問題更突出:主要是銜接機制的主導權仍在作為行政機關的各級政府部門,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反受其制約。
3、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難點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以督促、支持、公益訴訟和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了行政檢察監督的有益探索,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對研究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有積極意義。但是,檢察監督也面臨兩大難題,制約著監督的效果。難題之一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立法缺失,檢察監督刑事追究僅僅基于“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缺乏具體規定;難題之二是行政執法與檢察機關聯系較少,信息交流不暢,導致一些案件不及時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檢察機關都無法知曉,助長了執法過程中的違法犯罪現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如果敷衍塞責、或者置之不理、簡單應付,檢察機關就陷入尷尬境地,使監督成為無效監督。
三、檢察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
1、加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國家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監督的法律地位,通過制訂、完善、落實檢察監督權的具體法律規定,強化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權,使檢察機關監督權更具體、更具操作性。進一步完善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具體情形、程序、對應責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成為一條規范的、順利的、必然的過程。
2、鞏固創新監督機制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取得宣傳教育成效。檢察機關要與新聞媒體廣泛合作,利用現代新聞媒體的各種途徑加強法律宣傳,營造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強大聲勢,引導人民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調動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積極性,樹立人民群眾對監督效果的信心,激發人民群眾及時舉報反映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信息,拓展檢察機關的監督渠道。二是開展預防講座,剖析典型案例。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進行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在監督中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選擇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到行政執法領域開展講座,送法進機關,通過剖析案例,詮釋法律規定和行為后果,做到打防結合,標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臺,增加監督時效性。通過實行聯席會議工作座談、通報工作情況,交換對工作的意見和工作中處理問題的辦法,研究完善工作機制等行政事項,通過實施行政執法機關向檢察機關通報和備案制度,確保檢察機關能及時了解行政執法情況,特別是涉及到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相關信息,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建立科學合理的銜接機制和暢通無阻的監督渠道。四是規定不移送案件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權的關系,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案件移送消極回避,以內部處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導致構成犯罪的案件線索通常不能及時移送,針對這種情況,檢察機關要加大責任追究,實行質詢或否決方式,提出不適合再擔任行政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
3、加大懲處力度,強化懲戒措施
行政執法行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過加強監督規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監督也要落在實處。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評判,闡明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與否,其行政執法行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達到警示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積極履職、秉公執法。
四、結語
一是監督的法律意識還不強。對《監督法》缺乏足夠的認識,依法監督的責任意識淡薄,缺乏責任感、緊迫感和主動性,工作空位不到位,忌諱“監督”二字,講優點成績多,講缺點不足少。遇問題輕描淡寫、避重就輕,對行政個案監督時調查研究不夠,多采取一般轉辦程序一轉完事,篤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啟動人大監督程序,放棄監督職責,聽之任之。
二是監督魄力還不足。行政執法包羅萬象,內容繁雜,涉及民生民利,執法主體部門多,執法對象多元化,矛盾沖突激烈,解決難度較大。監督工作中存在瞻前顧后,謹小慎微,害怕越權和越位。寧愿將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銷等剛性監督手段棄之不用,而搞行風監督員等柔性方式應付走過場。
三是監督主動性還不夠。不善于調查研究、解剖麻雀,對問題不求甚解、研究不透。尤其是超前意識不強,對當前矛盾多發期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疏于研究,監督指導不到位,客觀上造成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案件多發。還有的對行政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不夠,行政執法監督能力不強,遇事人云亦云、毫無主見,使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形同虛設。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監督工作認識淡薄。人大是集體行使監督職權,人大代表監督意識的強弱直接影響監督的力度和效果。近年來,代表結構有了明顯改善,素質有了提高,但與人大所面臨的監督任務和要求相比仍顯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大監督的效果。人大專職委員多數因年齡偏大由黨委和行政部門改任,部分委員把人大當成“二線”,視為退休前的“最后一站”,感到人大工作不像黨務和行政、經濟工作實在,有失落感,對做好監督工作的信心大打折扣。一些非駐會委員認為監督工作屬份外兼職和業余,于己關系不大,存在應付差事心理。另外,個別代表因曾提的議案得不到應有重視,或得不到滿意答復,心灰意冷,監督熱情不高,履職意識差。
(二)監督形式單一弱化。行政執法涉及范圍廣、數量大、任務重,執法依據的法規種類多,執法程序具有一定彈性,與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倍受關注。一些執法部門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問題,究其原因就是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內部監督缺乏具體的褒獎與懲戒措施。加之人大對行政執法監督過于宏觀和原則,審議和提建議多,適用剛性監督措施少,工作中該跟蹤調查的不調查、該質詢的不質詢、該撤銷的不撤銷,使一些執法人員執法隨意,辦案不公,枉法裁判,知法違法,嚴重損害了政府形象。
(三)監督法規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行政法規重行政機關對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控制,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公民與行政機關平等民事主體關系的內容。公民在國家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處于不平等的被動和屈從地位。受行政立法思想的影響,人大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也難免陷入重維護行政行為的誤區。有的行政法規帶有明顯的部門利益痕跡,導致法律間不協調,甚至抵觸和矛盾,適用后產生的法律效果令人困惑。而人大監督必須依法進行,這樣,難免左右為難,監督失衡。重實體、輕程序是我國立法的一個特點,立法滯后,行政執法程序不完善,有些行政法規雖然賦予行政主體一定的執行權,但由于沒有程序規定,無法可依,執行措施難于操作,造成少數執法人員執法隨意,,使人大的行政執法監督難于有力實施。
(四)監督機構不盡合理。人大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必須有一支專業性較強的監督機構,如審計、稅務監督等。然而,這些機構都設置在政府序列,屬權力的自我監督,“用自己刀削自己把”,使監督的公開、公正的真實性及監督力度受到制約和影響,也影響人大行使監督職權。一些地方采取黨政聯合發文、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替代行政機關和權力機關的職權,黨政不分,使人大對政府的監督處于兩難境地。另外,政府機構設置的多重性也不利于人大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一些由省直接管理延伸到地方的部門,如稅務、工商、技監部門,實行人、財、物上劃管理,又是政府系列設置,人大對其行政執法監督缺乏剛性處置手段。三、措施與對策
(一)提高素質強化監督能力。人大代表素質直接影響著監督力度和監督效果。首先,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和文化素質,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人大代表來自不同黨派、不同行業、不同民族,要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要大公無私,敢講真話。其次,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素質,是各行業、戰線的行家里手、專業人才,只有這樣,才能獨具慧眼,提出高質量議案和建議。所以,要推薦具備良好的政治和專業素質,熱心參政議政的人當選為人大代表。開展多層次的培訓提高代表依法履職的素質,并組織視察、調研等“三查”活動,使代表敢于言民志、表民意、爭民利,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在知政、參政、議政、督政中提高履職能力。
(二)多方施策營造監督氛圍。人大是人民利益的代言機構,監督權是人民所賦予,要敢于監督和善于監督,真正使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要廣泛聯系群眾,傾聽群眾呼聲,把監督工作做深做實。要科學整合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黨內監督、群眾監督、新聞監督體系資源,積極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要以人大監督為核心,強化部門內部監督,借助專項監督,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行政執法監督網絡機制,嚴格收支兩條線,杜絕下達行政罰款指標;嚴格行政處罰,搞好行政法規培訓,落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要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方式,緊扣群眾關注點、社會熱點和難點,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做到委員監督與代表監督結合,代表監督與群眾監督結合,營造一種和諧的行政執法監督氛圍。
[主題詞]行政訴訟訴訟協調合意和解構想
一、協調制度在審判實踐的應用及存在問題
基于“司法不能干預行政”的理論,在我國,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是明確的。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就成為了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之一。但是,我們必然面對和承認的現實是:自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十多年,大量的撤訴案件的背后,是法院背后協調的結果。據《中國法律年鑒》和《人民法院年鑒》統計,從1990年至2004年,全國法院一審行政案件的撤訴結案分別為:36.1%、37.0%、37.5%、41.7%、44.3%、50.6%、53.9%、57.3%、49.8%、45.0%、37.8%、33.3%、30.7%、31.6%、30.6%.[1]行政訴訟中的撤訴不外乎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后,認識到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正確因而主動申請撤訴;二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三是行政裁決案件中,原告和第三人達成和解,原告申請撤訴。上述三種情形中,大多數都是法院找原、被告或第三人進行“協商”、“協調”的結果,尤其是發現被告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避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而“影響關系”,主動找行政機關“交換意見”,被告撤銷或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而促成原告申請撤訴。因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并不意味著協調不能作為行政訴訟中的一個手段或環節來解決爭議。只是由于法律沒有規定協調制度,協調的結果是通過撤訴的方式結案。在政治、經濟不斷飛速發展的今天,隨著法制的進一步完善,百姓法律意識的提高,行政訴訟案件隨之增多,且越來越復雜,為定紛定爭,構建和諧的官民關系,節約司法資源,在行政訴訟中選用協調來化解紛爭的做法會越來越受到推崇。
同時,我們也必須看來,由于缺少立法上的規范,審判實踐中的協調方式可能出現下述問題:一是法院喪失了獨立公正審判的地位和監督行政的功能。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既是權利救濟機關,又負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職能,但實踐中,為了片面追求協調結案,不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做出明確判斷,不分清是非的協調,“和稀泥”,特別是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原告撤訴“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視而不見。“《行政訴訟法》施行至今,幾乎沒有哪個法院在審查撤訴申請后作出過不準許撤訴的裁定”。[2]二是被告為了達到不“敗訴”的目的,要么無原則犧牲公共利益,要么脅迫或變相協迫原告接受和解而撤訴。行政機關的“敗訴率”直接影響其聲譽和公信力,有些地方還作為年度考評、職務普升的重要依據。因此,某些行政機關面對訴訟,如臨大敵,對法院恩威并施,找原告以利誘或恐嚇等手段動員撤訴,有些只要達到讓原告撤訴的目的,什么條件都接受。這種做法或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或者是以犧牲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代價。三是原告的司法保護被虛置。事實上的協調很多是達成“合意和解”協議后以撤訴的形式出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對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實上的“合意和解”游離于現行法律規定之外,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撤訴后,行政機關或第三人完全可以對協議內容置之不理,此種情況下,相對人既無權對抗行政機關或第三人,又不能請求司法救濟,司法保護的大門對相對人來說等于虛置。
協調方式被廣泛應用及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問題,無論對廣大司法工作者而是對于立法機關來說,都提出了新的研究課題,不但要加強對協調理論的研究,更應盡快從立法上加以規范。
二、行政訴訟協調概述
(一)訴訟協調的概念
中國社會科學院綜合研究所對“協調”的解釋是:“使配合得適應。”[3]可見,協調必須有第三方的合介入和努力。訴訟協調,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積極進行協調工作,引導當事人各方盡快“合意和解”,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為。訴訟協調既是當事人處分權的體現,又是法院“準審判職能”的體現。[4]法官主要是給當事人各方擔供“合意和解”的便利條件,指出各方當事人將訴訟進行下去將要可能面臨的風險負擔,讓當事人明了法理,知曉是非,讓當事人各方自愿進行利益衡量,以便達成“合意和解”,法官的積極參與,只起“引導”作用。
(二)訴訟和解、協調、調解的異同
訴訟和解,協調、調解都是建立在當事人“合意和解”的基礎上,并且都是其實體權利或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體現,都有解決紛爭終止訴訟的功能。但是和解、協調、調解是三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概念應厘清。
1、訴訟和解與訴訟協調。和解按爭議是否進入訴訟程序,可分為“非訴訟和解”和“訴訟和解”,他們都是基于當事人的自主協商而達成,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干擾和強制,并且沒有任何第三方的參與和協調,完全基于當事人各方的平等自愿,自主協商而達成,所以和解和協調的主要區別就是,和解沒有法官的積極參與和“引導”。
2、訴訟調解與訴訟協調。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解釋,調解意為“勸說雙方消除糾紛。”[5]訴訟協調和訴訟調解一樣都是有第三方(法院)的介入和努力。只不過調解中第三方所起的作用更進一層。訴訟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通過積極主動的介入并引導和促進當事人各方盡快“合意和解”,從而終結訴訟程序的行為。訴訟協調和訴訟調解的共同點表現在:第一,兩者的制度基礎相同,都是建立在當事人“合意和解”的基礎上,是當事人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第二,兩者制度運作的外觀相似。無論是訴訟協調還是訴訟調解都是有法官作為第三方參加,是法官職權行為與當事人處分行為交互作用的產物。但訴訟協調與訴訟調解畢竟是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他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法官在兩者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訴訟協調中,法官只起“引導”作用,鼓勵當事人“合意和解”,但并不為雙方當事人提出具體的和解方案;而訴訟調解中,法官起“促進”作用,通過其直接、深入、細致的教育、疏導工作,促進當事人雙方“合意和解”,必要時,還可主動提出解決爭議的具體和解方案。
(三)行政訴訟應選擇引入協調制度
在訴訟和解、訴訟協調、訴訟調解三者之間,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中應選擇引入訴訟協調制度。
1、訴訟和解的引入沒有必要性。訴訟和解只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沒有法官的主動“引導”和“促進”,當事人“合意和解”效率不高,而且數量有限,起不到充分發揮“合意和解”定紛止爭終止訴訟功能的作用。筆者認為,隨著協調制度的建立,完全可以將審判實踐中數量不多的和解歸入“協調”的大概念中,成為協調制度中的一部分。
2、行政訴訟引入調解制度有違“司法不能干預行政”的原則。按照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別設立、各司其職、相互制約的現念,作為公權力的行政權與司法權一樣具有獨立性,“司法不能干預行政”,“而法院的調解制度,偏重于過強調法院的職權行為,當事人只是作為法院調解工作的對象,法院在當事人的‘合意和解''''過程中起著積極的主導作用”。[6]特別是在法官主動提出和解方案時,令行政機關的獨立行政權處于尷尬的境地,有“司法干預行政”之嫌疑。
3、行政訴訟中引入協調機制有其理論基礎。訴訟協調既可以調動法官引導當事人“合意和解”的積極性,又可以避免“司法干預行政”之嫌疑,而且有其理論基礎。
第一,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協調制度的建立留下可能性。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原告可以撤訴,盡管法律條文規定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是依據此條規定,原告可以在與被告“合意和解”后撤回,而法院也可以以協調為手段,在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礎上,對于可以通過協調使雙方達成“合意和解”的行政案件,通過妥當的協調工作,做到既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既能使案結事了,又能融洽行政機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前文所述的近十幾年來原告在與被告“合意和解”后而撤訴的案件居高不下且效果顯著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明。
第二,大量的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為行政訴訟協調提供了可能性。現在行政主要表現為自由裁量行政,絕對的羈束權限行為幾乎不可能的。所謂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處理法律規定了一定幅度選擇權的行政事項和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政事項時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其實質是行政主體的自由選擇,是行政主體自由處分職權的表現。如行政機關對職權的處分不侵害國家利益和不違背法律,且相對人(原告)可以接受,就能夠低成本,徹底地消除矛盾和糾紛。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只要行政機關對訴訟標的有處分權,就存在協調使雙方“合意和解”的基礎。
第三,行政裁決中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和解”為行政協調創造了條件。行政裁決而形成的法律關系較復雜,一方面存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與裁決者(行政機關)之間依法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存在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依法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行政訴訟中,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第三人,原告要求更變或撤銷行政裁決,其實屬也在于滿足其民事主張,原告與第三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程下,就民事權利義務達成“和意和解”后,行政機關的行政裁定就自然喪失價值和作用,這時行政機關維持、變更或撤銷行政裁決,實際上是民事糾紛當事人對自己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并不涉及公權力的調整減讓。例如,筆者所在的法院受理的原告鄧某訴被告房產局、第三人岳某不服頒證一案,鄧某系岳某的繼母,岳某的父親在與鄧某再婚后,以“自己已死亡”為由將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岳某,岳某的父親去世后,鄧某認為房產局頒證給岳某所依據的事實不真實,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頒證。經法院協調后,原告鄧某與第三人岳某達成和解協議:岳某的父親的死亡補助金及撫恤金等歸鄧某所有,岳某的父親生前已過戶給岳某的房屋仍歸岳某所有。盡管該案中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可撤銷的事由,但因原告與第三人的“合意和解”而不需要申請撤銷了。由于現行政訴訟法未規定協調制度,故該案以原告撤訴結案。
三、構建我國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
如何構建我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筆者認為,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訴訟協調所形成“合意和解”的性質
訴訟協調過程中當事人達的“合意和解”的性質,既是有“私法契約”的性質,又具有“替代性裁判文書”的性質。從效力上來看,當事人的“合意和解”,一是定份上爭,二是終止訴訟。
(二)訴訟協調的基本原則
1、堅持自愿原則。行政協調應建立在對立的當事人各方權力或權利能互諒互讓,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當事人達成的“合意和解”協議必須出于自愿,并且不得侵犯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可以把當事人自行和解也介定為協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堅持合法性原則。行政訴訟協調應建立在查明事實,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明確判斷,對原告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明確判斷,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礎上進行協調,既不侵犯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不放縱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可以放寬到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標準。訴訟協調不得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協調。
3、堅持司法不干預行政原則。行政訴訟協調過程中,司法權必須尊重行政權,堅持司法不干預行政原則。
(三)訴訟協調的案件類型
公權力不得隨意處分的原則在行政訴訟中必須得到遵守,因此并非所有的被訴行政行為都適用協調,對于不含民事權利義務且被訴行政行為受法律羈束的行政案件不適用協調,只有可以協調的行政案才可以引入協調制度,具體來說,可界定下列行政案件可適用協調: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案件。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裁決的案件。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
4、其它有可能通過協調解決的案件。
(四)訴訟協調的結案方式
行政訴訟協調案件采用行政裁定書的形式結案。當事人達成“合意和解”之后,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經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撤訴的裁定;原告不申請撤訴的,法院經審查后作出是否終結訴訟的裁定。
行政裁定書的內容可以敘述為:原告××與被告××一案,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已達成如下“合意和解”協議,敘述協議內容并就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后作出確認合法與否的認定。接著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與協議的關系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作出判斷性敘述。明確當事人雙方應按和解協議履行,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確認的和解協議內容,最后,裁定案件終結訴訟或準許原告撤訴。
(五)協調制度的救濟
當事人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經法院裁定確認后,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對同一事實與理由再行。但是在和解協議出現情形之一的,法律應給予適當的救濟,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①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②侵害案外人利益的;③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④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⑤其他不具有合法性的情形。
[注]
[1]黃新波:《論和解制度在我國行政訴訟中的建立》,來源于珠海市香洲區法院網。
[2]河海波:《行政撤訴考》,《中外法學》,2001年第2期。
[3]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出版,2002年第3版,P1392.
[4]仇慎齊:《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選擇“合意和解”協議的效力及結案方式》,來源于《漢制網》。
[論文摘要]經過現代性三次浪潮的沖擊以及科層制的建立,行政擺脫道德的糾纏,建立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的發展邏輯。然而,行政并非與道德無涉,不能簡約為行政技術主義。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論證,不僅需要以單純技術為基礎的效率支撐,而且有賴于目的性價值的支撐,而道德始終是實現行政目的的必要條件。因此,行政必須超脫傳統的發展邏輯,以正義為導向尋求向道德的回歸。而要尋求道德的價值性辯護,毋寧是要建立起正義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喚公民的美德。
[論文關鍵詞]公共行政價值中立效率現代性正義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義者主張:在多元文化和現代民主政治的條件下,惟有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才是公共行政的發展邏輯。他們辯護現代實證主義哲學的“事實與價值兩分”之單純自然科學主義思維模式是保證行政發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換言之,只有以價值中立的形式超脫倫理道德甚至一切差異性的文化價值觀念的糾纏,才符合行政的發展邏輯,才能實踐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贏取合法性。然而,這樣的發展邏輯在價值問題上的緘默不語無法解決多元競爭的沖突,更是無法論證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與其說需要目的性價值,毋寧更是需要道德辯護。而我們所要探討的主題與此關切:公共行政為何游離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
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是在對官僚制甚至是傳統行政發展邏輯的批判中獲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實踐中,傳統行政機械化的發展邏輯使政府效率急劇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政府失靈”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無論是“新公共行政運動”還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皆以否定官僚制為政府重構的前提。換言之,是要通過這一批判性的否定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對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邏輯地符合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卻始終擺脫不了傳統行政發展邏輯。在這一問題上,麥金太爾引領了我們的視線。他認為,現代行政發展的邏輯有一鮮明的脈絡:始于啟蒙時代的政治理想,中經社會改良者的抱負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證明,直至技術官僚的實踐。麥金太爾所描繪的是行政發展的顯性圖景,然其背后卻潛藏這樣的論斷:考據現代公共行政與道德的分離無可避免地讓我們回歸啟蒙時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這探究的立足點恰恰就在于政治領域。
行政實踐并非與行政學的創立者們所想象的與政治全然無涉,而是扎根于政治與道德領域。即使是行政學的創立者們以“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這一二分法作為行政學的方法論開端也難以否認:行政須以政治為先導,隱藏在行政背后的政治、道德是論證行政的目的性價值的必要條件。如此說來,從政治領域抽離出來討論行政和道德的分離問題,作為現代探討行政問題的普遍方式,盡管可以探討得細致入微,卻未必比近代的思維習慣更為高屋建瓴。由此,探尋“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這一命題須回歸源頭,分析政治與道德分離這一行政游離道德的前提。
自亞里士多德以來,行政是政治作為實踐性的學科在技術操作上的應有之義。按照亞里士多德的闡釋,政治關乎城邦這一“最崇高、最有權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體的共同體,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傳統意義上,行政本身也包含追求至善這一本性。然而隨著政治與道德的分離,現代行政催生以來便消逝了這種本性,此時行政在名義上已擺脫了政治。著名的解釋學家列奧·施特勞斯曾斷言:政治與倫理的分離具有明晰的路線圖,經過始于馬基雅維利、中經盧梭、近到尼采的“現代性的三次浪潮”的連續沖擊,西方政治哲學及其傳統已在三次危機中難以挽回地衰落。古希臘所塑造的傳統哲學認為人本身是向善的,政治或者是行政本身就在于實踐這種至善,所追求的價值就在于城邦的道德,道德與政治并沒有被嚴格區分,而且兩者相互糾結、支撐與印證。然而,現代性的三次浪潮對這一傳統進行了釜底抽薪:“當馬基雅維利以政治權力取代政治美德、盧梭以自由(權利)作為政治原則、尼采用權力意志取代國家政治本身時,在古老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古希臘哲賢的‘愛智’冒險中生長出來的政治哲學,便開始從‘權力政治學’向‘自由(權利)政治學’——經過霍布斯的‘自然權利政治學’和洛克的‘財產政治學’的預制——最后到‘權力意志政治學’的蛻變。”
按照施特勞斯的診斷,政治游離道德是一個“現代性事件”,主要由“三次現代性浪潮”的沖擊所導致。然而,沖擊后的行政還要有能夠實行價值中立、提高效率的實踐性或環境性契機。政黨分肥制便為之提供了這樣的機遇。威爾遜的行政“價值中立”原則便是針對當時美國的“政黨分肥制”,為了一勞永逸地擺脫其糾纏所做出的設置。他以完全超脫道德、政治甚至是法律領域的“事務性”來描述行政管理的領域,“它與政治的領域那種混亂和沖突相距甚遠。在大多數問題上,它甚至與憲法研究方面那種爭議甚多的場面也迥然不同。”恰是服從于解決“政黨分肥制”這一具體問題的“價值中立”原則與韋伯的“官僚制”相結合,把道德價值從公共行政領域中徹底剔除。
由此,現代行政發展邏輯在歷次的思潮碰撞中,在政治與行政的分離過程中,形成了這樣的理論抑或假象:行政與道德全然無涉。它試圖邏輯周延地表明:效率是價值中立的必然結果,而要實現效率,惟有尋求事實與價值兩分的價值中立。
二、問題:現代行政邏輯與道德之間
行政擺脫了道德、行政學脫離政治而產生毋寧是現代性事件,經過與道德的決裂以及機械論科層制的發展,公共行政嘗試依據科學和技術路線尋求自身發展邏輯的理性化,逐漸構建起自己的邏輯體系。然而正當現代行政構造起自足的技術體系,準備擺脫道德飛躍發展的時候,道德的問題卻又緊緊地糾纏著它,使之返回始發點。道德問題猶如現代行政背負的“原罪”,即使他們妄圖遺棄,卻又總是悄然復歸。這一“原罪”,便成為新公共行政運動及新公共管理運動進行政府再造的突破點。盡管它們的努力無法超脫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甚至恰恰表現了官僚制總體實現的結局,但闡明了行政邏輯的顯性危機。對這一問題的探究迫使我們回到現代行政發展邏輯鏈的始發點——價值中立的問題上回復這樣的追問:行政能不能徹底脫離道德的范疇?易言之,超道德的行政是否可能?
顯然,價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種價值觀,并非沒有價值立場,而是為了確保自身的價值及效率性,“超越于包括道德倫理、宗教和其他一切非政治文化價值之外的獨立性,”l4追尋中立性的立場。從行政本身的建構來說,這樣的立場始終是難以存在,因為行政本身不是一種純粹的技術應用問題,而這正是由行政的意圖和手段所決定的。行政的目的并非單純機械性地分配資源,其作用本身潛涵著價值性的目的或關懷。盡管政府通過援引其之為社會變化的管理者的科學能力及純粹的技術,來證明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的方式曾經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公共行政所面臨的是包括多元文化、多元價值觀的沖突所產生的難題,單純依靠簡單的技術能否解決價值沖突上的問題已是不言而喻。單純追求效率和中立價值的技術操作始終無法越過難以精確衡量隱性價值這一鴻溝,功利主義的困境深刻地表明了這個難題。因此,針對這一難題,法默爾不無義憤地說:“人在這種形式的合理性(為效率追求技術)中當然可以獲益,但要以拋棄實質的合理性為代價。”_5因此,他建議我們應該擺脫這種困境,從后現代性而非現代性的心靈模式思考公共行政。然而,這種現代普遍理性主義規范論的視角只注意到了行政作為一種非人格的組織化、效率化的治理方式的外在特征,卻忽略行政作為社會組織化生活方式的內在價值特征和精神特性。
誠然,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的弊端不僅僅在于先天道德論證的缺失,其具體運作機制上也反映出超道德行政的謊言。行政的體制的建構以及行政機制效能的發揮都有賴于公民的政治參與,作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政治參與是現代政治發展的重要內容。沒有公民對政府行政的參與和實踐,也就不可能實現全體公民對政府行政的共同認同和實踐承諾。每一個具有自由意志和獨立的理性判斷能力的人,不會在無強迫壓力的情況下認同和承諾任何外在于他自己意志認同的制度約束或規范限制。在公民對約束自己自由意志的行政機制的認同過程中,個人的理性判斷和價值篩選起著關鍵的作用,解決不了這個關鍵因素,行政效率也無從談起。然而,問題在于個體存在著差異,而且道德上的差異甚于生理上的區別。作為公民的個體在政治參與的實際進程時,不可能完全擺脫不同家庭教育、和道德理想的影響。恰好相反,這些差異巨大的非政治的因素常常深刻地影響著公民的意識和主張,乃至他們的政治選擇和政治行動。在這樣的矛盾中,單純依靠技術顯然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反而會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毫無效率可言。
如果在現代行政的邏輯中,以價值中立為出發點,僅僅為了追求科學能力的優越感和效率的提升,以單純的手段或技術來理解行政,而與正義與非正義、善或惡、美德、至善等道德問題全然無涉,那么行政本身也難以證明其合法性和基本的效率優越。
三、回歸:公共行政的道德價值性辯護
若缺少道德的價值向度,或者過度強調現代民主政治的“價值中立”或“價值無涉”而追求行政的道德無涉,那么行政的正當合法性也就成為問題。
如果我們把行政界定為以行政機關為主體,運用公共權力所實踐的具有強烈組織性能的治理活動,那么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這一追問的實質意義就在于如何建構、論證行政權力及其運用方式的道德正當性及合理性基礎,實踐行政行為的道德準則,實現其價值層面上的意義。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純粹的價值中立以及效率不可取的境域中應該遵循一種什么導向?由行政本身的內在邏輯和需求探尋,這導向毋寧是公共行政中的正義。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開篇明義:“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這一論斷同樣適用于行政領域。作為一種制度,首要的便是在紛繁復雜的價值沖突中能有效地維護政治秩序,獲得公眾的認可及同意,贏得合法性基礎。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在獲得合法性方面暴露了自己的缺陷,因為合法性的奠定和維護除了依靠政府單純的價值中立和效率之外,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內蘊的理性和人們對它的信念,“合法性作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標志著它所證明的政治體制是盡可能正義的”。因此,合法性基礎實際上包含著對政治秩序有效維持這一合理性評價和道德性評價中的實質正義。而正義正是合法性的內在動因。以合法性的結構視之,管理者和公眾是合法性的結構載體,兩者不是純粹的單維構建,而是具有回應性的,共同使合法性呈現動態發展過程。并且隨著公眾價值的多元性、精神特性的差異化擴大,公民更多的是在現代民主法則的框架下,根據自己的道德判斷和利益來評價政治及行政,因此對公眾回應需求的滿足程度成為能否贏得認可和支持的重要關鍵因素,而這種需求最根本的是對正義的訴求。
然而,正義要成為現代行政的新導向還必須滿足這樣的事實:行政雖然不能以單純的效率為導向,但是卻不能缺乏效率。以正義原則為導向是否會降低行政效率?換言之,正義導向是否排斥效率?恰恰相反,正義導向之中涵蓋著最大的效率追求。“對于一個社會來說,最大的潛在的動蕩因素是來自社會內部各個階層之間的隔閡、不信任、抵觸和沖突。通過對社會成員基本權利和基本尊嚴的保證,通過必要的社會調節和調劑,社會各階層之間的隔閡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緩解,進而可以減少社會潛在的動蕩因素。”社會成員之間價值觀等非政治因素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以統一的觀念整合人們的思想難以達成,重要的是應付這些非政治因素的滲透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的正義導向能夠為公眾提供平等地表達社會訴求、參與社會治理的機會,積極地發揮自己的潛能,“不僅在行政體系自身中呼喚出有效率的行動,而且能夠在它的管理對象那里,即在整個社會中激發出存在于社會成員之中的整合社會秩序、推動社會發展的潛能。”因此,正義的導向消弭了社會矛盾,增強社會成員的凝聚力,極大地激勵他們的主動J眭和積極性,使政府在獲得最佳的社會秩序的同時,政府從日常社會事務的管理中極大地解放出來,降低政府的運行成本,呼喚出高效率。
因此,現代公共行政應該拋棄以往的邏輯,以正義為導向。然而,以平等、正義為主張的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服務并不能真正實現正義,法國學者皮埃爾·卡藍默對新公共行政追求正義的困境做出了很貼切的診斷:“僅僅進行機構改革是不夠的。必須‘改變觀點’,對當前治理模式的基礎本身提出質疑,即使這些基礎已經為長期的習慣所肯定。”ll。。這實際上是一個大膽的結論,意味著公共行政也和人類的治理一樣處在根本的轉型之中,這促使我們重新思考行政正義導向的內在需求。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這實質上潛藏著這樣的論斷:正義毋寧是制度的正義。以此推之,行政的正義毋寧是行政制度的正義,實現行政正義導向的關鍵在于行政制度本身。
行政制度是行政最為重要的規則體系。只有通過制度的安排,對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合理的分配,公共行政才可能保持它的正義導向,才能實現良好的社會秩序。同時,也只有體現正義的制度才能成為協調社會各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才能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接受并自覺遵守,否則就淪落少數人謀取私利的工具。構建符合正義導向的行政制度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考慮到行政的制度選擇、制度設計和安排的正當性程度,深入研究制度的實際運作。這關涉到“制度選擇、設計和安排的社會客觀條件和環境,包括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條件和環境,比如,社會的政治自由程度、公共理性程度、制度創新的資源供應、社會公民的政治參與、政治責任和政治美德狀況,以及特別重要的是制度選擇、設計和安排與社會政治生活實踐要求的契合程度,等等。”…確立行政制度的正義導向不僅是公共行政目標模式的變更,而且意味著公共行政的制度、運行機制和行為模式的根本性變革。
[關鍵詞]公務員;行政責任;公共利益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4)02 — 0031 — 02
[收稿日期]2014 — 01 — 10
[作者簡介]張麗(1989—),女,河北邢臺人。碩士,研究方向:中國傳統行政倫理。
一、行政責任的理解
任何管理活動中都存在著責任,行政責任是國家責任之一,行政責任的履行是通過掌握公權力的行政主體來實現的。行政責任首先是一種權力的履行,公務員則由政權體系中的職位規定,分擔政府的權力;其次行政責任是一種義務,承受行政責任的過程,是一個為國民盡義務的過程;最后行政責任是一種制度規范,主要體現在通過一整套的程序規定來實現責任的履行,將行政責任具體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為追究行政性行政責任的判據。
二、公務員行政責任的來源
(一)分工
分工是社會生活長期自然呈現的態勢,分工的結果就是形成了社會需要的不同角色,在組織賦予角色的基礎上,分工使人們在社會中有了適合自己的平臺和領域。依這樣的邏輯來看待公務員的行政責任,找到理論和現實的支撐。思想家馬克斯·韋伯根據合理合法的組織理論基礎,設計出了科學合理、嚴密穩定的組織體系—官僚制,基于社會分工的思想將政府的權力劃分為獨立的單元,并據以細分為固定的職位,規定了相應的內容、依據,官員被安排在官僚制體系中,嚴格按照職位要求來進行工作,構成了行政官員的責任制。
(二)承諾
人是自由的主體,人的“責任”來源于人自身選擇的承諾,一旦做出選擇就必須承諾履行。這也是契約論的蘊含之一。在看待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社會契約論認為政府權力的正當性建立在公民與公民、或公民與政府之間簽訂政治契約的基礎上,公務員的身份并非任何外在客體強加的,而是有理性的人自我選擇的結果,相當于對其所服務的客體做出了承諾,以契約的形式將承諾固定下來,只不過這種契約通常是心理契約,即人們從內心有充分的認識到公務員的職責在于履行其肩負的責任,有義務有職責為公眾服務,實現公眾的訴求。
(三)信任
公共行政活動中,公務員行政責任的履行是與社會公眾進行互動的過程,互動過程中達成的共識來源于信任。信任其實從本質上來講就是具有理性思想的行為者做出理性選擇的行為,具有理性思想的人在做出選擇時他都會認為這些行為能夠增加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損害自己的利益。 〔1〕28社會公眾對政府具有依賴性,需要政府去解決社會公眾需求,因此公眾的信任來源于政府對自身事務的回應,民眾對政府有著這種期待,政府應該及時回應民眾,滿足民眾的需求來增強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感。政府從多方面積極回應公共事務、滿足公民需求,實質上就是強調公務員行政責任的履行。
(四)規定
公務員掌握著權力的資源,在進行公共管理活動中,代表著國家的意志,承擔著政治性的功能,同時決定著公務員行政責任的政治性、權威性和法定性。公務員行政責任內容的形成必然是一個依照法定程序合理制定的結果。我國關于公務員行政責任的內容規定是《公務員法》和《行政法》。前者規定了公務員行政責任的內容,后者主要規定了公務員從事諸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及規定了責任履行的方式。法律的規定表明公務員行政責任的內容和方式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其來源于法律強制性規定,同時也意味著必然受到行政責任的約束。
三、公務員行政責任履行的必要性
(一)行政管理的效率訴求
管理是一種實踐性的活動,管理的的功能來源于人們對管理功能的訴求。人類的自身發展由早期的孤立單一逐漸演變為后期的緊密聯系,人類對于管理功能的訴求也呈現出了簡單—多樣化的特點。但是無論如何變化,最簡單最基本的訴求就是效率訴求。對于行政管理活動而言,其面臨著多種多樣的社會問題和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要想實現行政管理活動的的功能有賴于效率的訴求。而效率的訴求必須植根于現實的活動中去,即要求行政主體(公務員)以飽滿的熱情和高度負責的精神投入到實踐活動去,要求行政主體(公務員)勤政務實,擺脫拖延,將行政責任落到實處。
(二)行政價值的動態載體
價值從哲學的意義上來講,是一個表征意義的范疇,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對主體有意義的、可以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和屬性的概念〔2〕208。在現代意義的價值,經常取后者之意,認為管理的價值就是實現管理活動對人的有益性,進而實現管理為人的生存發展服務這一終極目標。行政價值的本質就在于能夠使行政主體以及行政活動更加完善, 推動人類社會的行政活動向前發展。行政價值的實現是植根于行政實踐中,行政實踐活動要求行政主體(公務員)按照一定的制度設計的要求來從事行政活動,做應該做的事即去履行責任,因此可以說行政責任的履行是行政價值的動態載體。
四、公務員行政責任履行的影響因素
(一)行政責任意識
行政責任意識反映著公務員對于行政責任的態度以及認識,指導著行政責任的實踐活動。行政責任意識在實踐中常常表現為政績觀。由于長期以來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以及現代政績考核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在行政責任的履行中出現了政績觀的異化現象,唯“政績觀論”和“片面政績觀”,前者主要是將政績作為唯一考核計量標準,后者是片面追求經濟發展而忽視長遠發展。在政績觀異化思想影響下,公務員的行政責任履行就會帶有明顯的選擇性和傾向性,即選擇履行哪些能夠看得見、摸得著、短期見效快事項,而忽視潛在的真正需求的根本利益事項,導致行政責任的履行呈現片面化,碎片化、形象化的特征。
(二)行政活動特性
自行政學誕生以來就一直在爭論政治與行政的有關爭論,爭論的發展表明行政活動具有雙重屬性:科學和藝術。行政活動這種雙重屬性在對行政責任履行的主要體現在“行政人員并不是中性的執行任務的工具,相反地,他們常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摻入自己的喜惡與價值成分,因而大大影響政策的本質。”〔3〕60這也就產生一個問題,即行政活動特性使得公務員在行政責任履行中不可避免擁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自由裁量往往意味著對于政策打折,所以問題在于對自由裁量的控制程度如果不明確就會使政策的執行違背政策指定的初衷。因此公務員行政責任的實際履行往往受到行政活動特點本身的影響,需要公務員在責任的履行中做出理性的選擇。
(三)行政責任沖突
公務員行政責任沖突是指公務員在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在公與私關系、權利與義務等關系上,由于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的不一致性,導致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之間產生的沖突。〔4〕3行政責任沖突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權力沖突
權力沖突主要體現為法律法規授權與上級的決策命令之間的沖突。依據韋伯的官僚制構想,權力來源于合法授權,公務員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來行使職權,然而在實踐中,行政機構作為一個層級節制的機構,公務員還必須服從于上級的命令,尤其是在行政首長責任制的制度下,決策權屬于行政首長,下屬負責執行。當上級的決策與法律法規授權存在沖突時,公務員在履行責任的過程中就會陷入困境,左右權衡利弊,難以做出決斷,阻礙了責任的履行。
2.利益沖突
“在任何關于人類如何、為何如此這般行動與生活的思考中,都注定要產生關于人類的動機與責任的問題。”〔5〕107這就隱含著對人性的判斷,公務員究竟是為公共利益還是自我利益從事公共行政活動?公務員與普通公眾一樣,也存在著自我利益的需求,而行政活動的特殊性要求公務員去私存公。利益沖突使得公務員在行政責任履行中往往追求效用最大化,不利于行政責任的履行。
五、推動公務員行政責任履行的思考
(一)制度意識
制度是現代管理最常用的重要手段,公務員行政責任的履行就是將制度文本形成制度實踐的過程,在責任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很多問題,不是缺少制度的規范的問題,而是制度主體缺乏制度意識,對于制度的履行大打折扣,損害了制度的威信。因此公務員在行政責任履行中首先要樹立制度意識,即尊重制度的權威性與規范性,按照制度的規范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更深一層的意義在于理解制度的價值,即制度的終極使命,在行政責任沖突時能夠按照制度所倡導的的價值做出符合制度要求的選擇;最后要構建制度的平臺,即通過機制的保障來固化制度的價值形成長效穩定模式(新制度的形成)。通過增強制度意識能夠把握行政責任履行的實質,推動行政責任在實踐中有效地履行。
(二)使命管理
弗朗西斯·赫賽爾通過自己多年的管理實踐,提出了使命管理的新理念,認為好的管理是以“使命”為聯接點的圓形管理,其強調“一切工作都源于使命,并與使命密切相關”, 組織的驅動力本質上是來自人的驅動力,而人的驅動力又源自人內心深處的激情。〔6〕152將使命管理理念引入到公務員行政責任履行這一層面上來就是要樹立行政愿景,通過行政理念的培養,來增強公務員的使命感、責任感,形成內在驅動力,推動責任的履行;其次將使命管理納入具體的崗位中來,規范責任履行的行為,消除官僚作風與形式主義,使使命管理真正落到實處;最后將使命履行狀況與公務員履行責任考核結合起來,增強公務員對使命管理的認同性,將其內化為公務員整體的自覺的行為。
(三)行政監督
公務員行政責任的履行依賴于公務員個體自覺有效地執行,但是自覺地力量往往是不穩定的,并且由于行政活動特殊性以及行政責任沖突的存在容易導致出現的腐敗現象,因此加強外部控制系統顯得尤為必要,最主要的外部控制系統就是行政監督。目前我國已建立起了完備的行政監督機制包括黨的監督、人大的監督、司法的的監督等等,對于公務員行政責任履行而言,僅靠正式的監督體制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行政責任的履行就是和公民交往的過程,也是實現公民利益的過程,公民對于行政責任履行的狀況最有發言權,公民的監督具有及時性、靈活性的特點,能夠彌補正式監督體制程序化的不足,因此將公民的監督納入監督體系中來顯得尤為必要也更為迫切。
〔參 考 文 獻〕
〔1〕羅平婷.公共治理視域中的行政責任〔D〕.湘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2〕孔德倫.我國公務員行政責任沖突及對策研究〔D〕.黑龍江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3〕彭文賢.行政生態學〔M〕.臺灣:臺灣三民書局,1988 :60.
〔4〕孔德倫.我國公務員行政責任沖突及對策研究〔D〕.黑龍江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中圖分類號:F27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738(2012)03-0277-01
摘要:企業行政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對企業的長遠穩定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企業行政管理是企業的中樞神經系統,它在到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同時,在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企業行政管理也面臨著一些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企業競爭的日益激烈,如果有效利用企業資源,健全和完善企業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首先對企業行政管理的概念進行界定,進而提出了當前企業行政管理面臨的問題,最后論述了加強企業行政管理的對策。
關鍵詞:企業;行政管理;創新
一、關于企業行政管理的概述
1.企業行政管理的定義。
企業行政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的長遠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企業行政管理指的是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企業行政管理機構要根據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運用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發展的日常工作進行調控和管理的具體行為。在企業運行中,企業行政管理的手段主要包括制定行政管理制度、下達企業行政命令、作出行政指示以及規定企業獎懲辦法等。
2.企業行政管理的主要職能。
(1)決策職能。決策職能指的是為了實現企業的管理目標,在企業發展中對企業的運行方案和策略進行選擇。通過決策職能,能夠更好地確定企業行政管理一定時期的各種任務和工作要求。企業行政管理的決策職能是貫穿于企業行政管理全過程的起主導作用的職能,它是企業行政管理機關能否順利進行行政管理,能否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礎。
(2)監督控制職能。一個企業要想得到穩定運行和發展,控制監督環節非常重要。企業行政管理具有重要的監督職能,能夠對企業的日常工作進行監查、督導和發現偏差,并加以糾正的管理活動。如果一個企業一旦失去任何監督,失去控制和監督,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就會放任自流,進而偏離方向,阻礙企業的正常發展。
(3)協調職能。在決策計劃之后,要通過組織協調付諸實施,進行具體落實。組織協調職能就是指企業行政管理對象進行合理的組合、調度。它包括企業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調整;人員的選配、培訓和考核;對各個環節的協調、指導等等。通過企業運行中各個環節的協調發展,為企業的穩定運行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二、當前我國企業行政管理面臨的問題
1.企業行政管理意識缺乏。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企業競爭的日益激烈,企業行政管理在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性越來越大。但是,在企業的發展中,我國企業普遍存在企業行政管理意識缺乏的問題。首先,企業相關負責人行政管理意識缺乏,在企業規劃制定中,沒有認識到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忽視了相應規章制度的制定;其次,企業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意識缺乏,許多企業的行政管理人員根本不熟悉和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企業的行政管理與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相背離,不能夠保證行政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再次,企業缺乏健全的行政管理部門。企業行政管理機構沒有搭建后為各職能部門溝通和聯系的橋梁,由此導致企業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無法有效開展。
2.企業行政管理效率不高。首先,企業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不合理。在我國企業的發展中,由于受到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企業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不合理,結構臃腫,行政管理人員的職責不能得到有效劃分,造成了行政效率低下;其次,行政權力不能得到有效監督。在我國企業運行中,行政權力的實施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權力過分集中,造成了企業的嚴重,阻礙了企業科學化、民主化的進程;再次,企業行政管理機構運轉不靈活。由于部門和環節過多,造成行政機構某些部位和環節運轉不靈,一般情況下,由于扯皮現象導致行政效率低下。例如,如果出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客觀條件已經具備,只因少數人反對,而長期得不到解決,不利用企業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提升。
3.企業行政管理體制不健全。首先,企業缺乏嚴密的行政管理體系。由于受到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當前我國企業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以行政事務為重要方向,存在嚴重的計劃經濟色彩,很少有企業建立適合自己企業實際情況的企業行政管理體系,導致各個企業的行政管理體系缺少創新點,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其次,我國企業行政管理模式嚴重滯后。在當前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我國企業行政管理模式仍然停留在原先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傳統行政管理模式。這種行政管理模式根本不能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幫助,企業行政管理流于形式,造成企業行政管理效率低,企業發展速度減慢。
三、創新當前企業行政管理的對策
1.創新企業行政管理意識。首先,加強企業負責人對行政管理重要性的認識。企業行政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環節,對企業的長遠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企業負責人應該從企業發展的實際出發,在企業策略環節的制定中充分考慮企業行政管理,保證企業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其次,強化企業行政管理人員的意識。在企業行政管理中,加強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意識,為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重要基礎。再次,提高企業行政工作人員的自身素質。提升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是提高企業行政管理改革的一個重要手段。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每一個行政工作人員都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把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到一個很高的水平和高度。每一個行政工作人員都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企業的穩定運行。
2.健全企業行政管理體制機制。首先,完善企業行政管理機制和保障體系。企業應建立行政領導負責制為主的行政管理體制,并由相關的部門進行行政監督。充分利用現有的資源,完善保障體系,強調企業行政管理措施的執行力,逐步提高企業的行政管理效率;其次,健全企業行政管理的領導體制。企業行政管理的科學管理體制主要包括三個重要的方面: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主,咨詢機構為補充,建立有相應的行政監督部門。不斷實現三者的有效結合,能夠不斷健全行政管理領導體制,保證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再次,不斷有效企業行政管理模式。隨著當前企業競爭的激烈,企業的行政管理模式必須不斷優化,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強化企業行政管理職能,確保企業行政管理措施能夠落實。
3.加強企業行政管理的現代化水平。隨著當前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企業行政管理手段現代化為企業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對于常規性、連續性工作,應借助于電子計算機,無線電傳真設備、復印機、錄像機等現代技術手段,這一方面解決了人力物力,另一方面提高了行政辦事的效率,保證了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在企業行政管理過程中,應因事設職,因事設人。長期以來,企業行政機構中各個職位缺少一整套科學的職位標準和職位規范,使不少人占著種種職位,不負責任,建立了職責準則也不過是一種擺設,可以應付上級的領導檢查。所以,為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就必須加強企業行政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總之,企業行政管理是企業生產經營和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我國已經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這將有助于企業行政管理的發展。同時,只有不斷加強企業的行政管理職能,才能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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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論文教學;問題原因;對策;
開放教育的質量是廣播電視大學的生命。要提高教育質量,涉及到教學管理的全過程,其中畢業論文實踐性環節是整個質量保證體系中的重中之重,也是相對薄弱的環節。由于畢業論文寫作有較強的實踐性和專業性,加之開放教育這種獨特的辦學形式和教學體制,使畢業論文實踐性環節成為教學中的難點。目前,我校開放教育本科行政管理專業畢業論文寫作質量良芬不齊,整體水平堪優。現僅就行政管理專業畢業論文寫作教學作一探討。
1畢業論文寫作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畢業論文是學生自主學習、嘗試解決實際問題的實踐性環節。完成畢業論文是開放教育本科生畢業的一個必要條件,理應引起學生的重視,但是在實際的寫作教學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
1.1論文選題不符合要求
重慶電大對行政管理專業制定了具體的畢業論文教學大綱和實施方案,明確規定了畢業論文的選題范圍。但是仍有一部分學生沒有對畢業論文的寫作引起重視,自行其事,選題與要求大相徑庭,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l)選題忽略專業性。電大對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畢業論文作了明確規定:選題必須符合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要求學生選題以所學專業課的內容為主,不得脫離本專業范圍;內容有一定的綜合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同時,明確要求寫作內容是:選擇同本單位、本行業的行政管理發展密切相關的現實問題和實際問題。事實上,每屆學員提交的畢業論文選題中,有相當一部分選擇了非專業方面的選題,或者是已經完全得到解決的常識性問題。沒有體現本專業的特色和要求。
2)選題過大過難或過窄。學員缺乏必要的選題常識,不能結合自己的實際水平選題,如有的學員寫“政府機構改革研究”“各國行政監督比較研究”“電子政務建設若干問題”“論企業家政府”等之類大而難的題目,這樣,導致自己的綜合能力達不到,駕馭不了。同時,由于選材難度大,導致觀點提煉不準,內容空空洞,思想沒有深度。反之,有的學員選題過窄,無法展開論述,使論文缺乏應有力度。
3)選題陳舊,內容雷同較多。比如,“論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論人力資源管理”等,內容陳舊,雷同,不能解決本單位、本行業管理中現實存在的問題。
1.2論文內容有明顯缺陷
這一類的論文多數是由拼湊而成的,由于論文作者胸無成竹,東拉西拼,導致論文在論點、論據、論證、研究方法、邏輯、結構、語言等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問題。無關論文主題的內容占據很大篇幅,而研究的成分很少;或論文觀點不明確,論據不充分,不翔實,與論點不相符;或論證不嚴密,邏輯混亂,結構不完整,層次不清楚,沒有整體性;有些甚至語言不通順不流暢。
1.3論文格式不符合規范
《重慶電大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畢業論文教學工作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了本科畢業論文的內容及格式的要求,但在實際的操作中,有的學員缺乏嚴謹的學術態度,導致論文不符合規范要求。一是形式上的不規范。表現在論文字號、字距等排版不符合要求;論文中必備的要素不完整,有的無內容摘要或關鍵詞,有的將文末注釋和參考文獻混為一談等。二是內容上的不規范。論文的題目不能夠準確概括論文主題,摘要與論文主要內容無關,關鍵詞不是表達論文核心的專業術語,參考文獻不足以支撐論文的論述。
1.4抄襲現象較為嚴重
有一部分學員因專業基礎知識學得不扎實,畏懼論文寫作,加之學術道德缺失,選材不當,致使論文要么是全文抄襲他人學術成果,要么是上網搜索幾篇拼湊整合成文。
1.5論文答辯敷衍了事
電大畢業論文的寫作,是針對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系統訓練和考察的過程,而論文答辯則是對學生論文寫作過程的考察和驗證,在整個教學實踐環節中尤為重要。從歷屆答辯情況來看,參加答辯的學員有不少人都抱著應付的態度,在答辯時對論文的內容不熟悉,對答辯教師提出的問題不知所云,答非所問。這種敷衍的態度致使行政管理本科論文教學達不到應有的效果。
2畢業論文寫作教學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以上問題的產生,除學生自身原因外,與指導教師、學校教學管理方面的因素也有很大的關系。
2.1從學員方面來看,受條件限制,重視不夠行政管理本科學生多是基層干部、大學生村官、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工學矛盾非常突出,在工作期間,對本專業缺乏系統的理論學習和研究。加之部分鄉村和基層上網條件差,汲取本專業有學術價值的資料較為為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學生無法按照規定來選題、提煉論點、形成思路、完成論述,便選擇抄襲或拼湊完成論文。在這種態度極不嚴肅,缺乏應有的嚴謹治學精神的寫作態度影響下,致使論文質量下滑。
2.2從指導教師方面來看,力量薄弱,把關不嚴在本科論文寫作過程中,論文質量的好壞與教師的指導是否到位關系密切。中央電大和重慶電大對本科畢業論文的指導教師資格都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真正符合條件的教師非常有限,對論文指導教師的培訓,僅局限于常規的操作規程培訓,而缺乏深人到專業層次的培訓,致使教師在論文修改審定上,不能給予學生學術上的指導,從而影響了論文質量。
2.3從教學管理方面來看,論文教學的支持服務不到位目前,從中央電大到各級地方電大,對于常規教學的支持服務系統都很完善,各種教學資源也很豐富,網絡學習資源十分充足。然而,各級電大針對論文教學制訂的一系列文件,卻沒有能夠從專業角度,明晰地提出對學員進行指導的要求,這必然會影響畢業論文的質量。
3解決畢業論文寫作教學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畢業論文是開放教育本科教學檢驗學生學習效果的最終體現,其水平的高低直接折射出開放教育的教學質量。因此,如何解決畢業論文教學中存在問題,確保論文的質量,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
3.1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對畢業論文教學工作的重視畢業論文教學是提高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全面提升學生專業素質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須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加大對畢業論文教學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切實做到把畢業論文教學放在和專業課教學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畢業論文教學的制度建設上,在指導教師的選聘方面下功夫,精心組織,認真安排,確保畢業論文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如期完成。
3.2完善畢業論文教學支持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對指導教師的培訓畢業論文教學支持服務體系建設,重在做好論文教學資源建設和加強對論文指導教師的培訓工作。在市校專業教學資源建設的基礎上,結合我校畢業論文工作實踐,制定一些針對性較強的指導性的文件,提供輔導材料、課件等教學資源,并將這些資源放在分校教學平臺上,供學員下載和學習。此外,學校要進一步加強畢業論文指導教師的培訓工作。培訓工作既要從宏觀上著眼,又要從微觀上著手,把論文指導的資格培訓和常規的專題培訓結合起來,把網上培訓和面授培訓結合起來,定期針對畢業論文中出現和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集體研討,從制度層面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論文指導方案。
3.3強化過程管理,確保畢業論文的教學質量畢業論文寫作指導,是一項時間長、程序多、業務性強的工作,精心組織、認真輔導和嚴把質量是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保證。為此,我們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l)規范操作,做好畢業論文的指導工作。
一是督促指導教師嚴格按照中央電大和市校的要求進行寫作教學指導。從指導學生選題,到收集素材、選材,形成論文思路,寫出論文提綱,完成論文寫作,教師都必須嚴格寫作指導流程,扎扎實實開展指導工作。指導教師在學生論文寫作過程中,從初稿、修改稿和定稿等三個環節教學上應予以具體指導,在定稿后做出初步評價,并指導學員完成畢業論文答辯。二是指導教師在指導過程中,嚴格要求學生按照畢業論文的規范寫作,尤其注意要從論文的格式、題目、署名、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以及字號、字距等細微處提出嚴格要求。
2)嚴把質量,搞好畢業論文的答辯工作。畢業論文答辯是審查論文的重要形式,只有通過答辯才能反映出學生論文的真實水平。因此,指導教師要把答辯看成是提高學生專業學習能力和論文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認真對待,高度重視,嚴格要求,針對性地指導學生寫出答辯提綱。在答辯的過程中,指導教師和答辯教師要協調溝通,有的放矢,區別對待認真完成畢業論文和敷衍應付的學員。對不認真完成論文,敷衍應付者要從嚴要求,嚴肅考核,這樣才能提高學生的畢業論文寫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才能確保畢業論文質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