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1 17:09:3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翻譯文學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文學翻譯首先必須明確什么是文學。綜合中外論者對文學一詞的闡釋,我們知道文學具有以下主要特性:文學是語言的藝術,是用語言來反映生活、反映現實、表達思想、抒感的,是emotion-centered;它有審美價值,其語篇功能主要是用藝術的語言敘事、畫物、言情,達到感染人、娛悅人、教育人的目的。文學的這些特性也是它有別于其它文體的地方。要說清楚文學是什么雖然不易,但人們卻能很容易地告訴你:小說、詩歌、散文、戲劇、影視等是文學。如此說來,文學語言就該是這些文學作品的語言,文學文體也就該是這些文體的總和。盡管小說、詩歌、散文、戲劇、影視中又能分出各種流派、各種風格的作家作品,但我們的注意力這里主要集中在英語各體類之間的文學共性的東西,即小說、詩歌、散文、戲劇、影視的語言特征及其翻譯。
長期以來,文學翻譯一直被認為是派生的、模仿性的、第二位的文學形式,處于文學研究的邊緣,極少受到文學研究者和文學史家應有的重視。評論文學翻譯的標準大多是先驗性的,重原文文本輕譯文文本。20世紀70年代以后,人們開始對先驗性的“等值”標準提出質疑;描述性的、動態的翻譯研究應運而生。人們不再用“等值”、“正誤”、“好壞”、“對錯”等標準來評判翻譯文本,而是將翻譯文本中出現的“差異、謬誤、摸棱兩可、多元指涉,以及‘異質’的混亂”視作“文化意識形態直接影響特定文學抉擇的寶貴資源”。
研究文學翻譯的變異現象,首先要給文學翻譯的常規與變異下一個定義.從社會學的角度看,文學翻譯活動首先是一種社會性的活動,與社會學中行為規范的功能類似。文學翻譯的常規是用來辨別合適的或不合適的翻譯行為的準則和標準.它由具體的文學翻譯的原則、標準、過程、方法等理論組成.與社會學中的越軌行為一樣,文學翻譯的變異是指違背了文學翻譯常規的翻譯行為或活動和不恰當的使用翻譯技巧等行為.文學翻譯作品中的變異現象表現為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程度.由此更是增加了文學翻譯的難度。
二、文學翻譯中的變異現象及其文體效果
文體學和文學緊密相關,一直被用來分析和評價文學作品。同時它也是翻譯工作者的必修課,翻譯工作者具有文體學知識將有助于發現原文的特色,從而忠實地翻譯原文。
文體學理論認為,作者在藝術創作過程中所采用的任何符號,一個詞,一個句法,一種修辭手段或是某個敘事角度,都是作者獨具匠心的選擇,都是為了實現某種功能——或是突出主題,或是增強美學效果。因此,譯者一定要對每個對象的功能有清晰的認識,這樣才能忠實地翻譯出原文的韻味,使譯作讀者獲得與原作讀者相近的感受。
下面我們來看不同體類中的不同變異現象及其文體效果。
(一)小說的翻譯
(1)人物語言的個性化變異
在一部小說中,尤其是在人物眾多的小說中,作家為了生動地再現形形的人物的個性,常常模仿他們各自的語言,使他們說出合乎自己身份、地位、教養、性格的話來,這是作家借人物語言塑造人物形象的一個重要手段。如馬克•吐溫的TheAdventuresofHuckleberryFinn,小說的敘述部分即采用了經過錘煉的美國當代口語,書中的人物對話更是原原本本的生活語言的照錄,請看哈克與黑奴吉姆的對話:
"Hello,Jim,haveIbeenasleep?Whydidn''''tyoustirmeup?""Goodnessgracious,isdatyou,Huck?Enyouain''''dead-youain''''drownded-you''''sbackagin?It''''stoogoodfortrue,honey,itistoogoodfortrue.Lemmelookatyou,chile,lemmefeelo''''you…"
由此例可以看出,黑奴吉姆的語言充斥著訛讀、省音、不合語法、用詞不妥,這些極不規范的語言不僅僅只是傳遞了一種信息,透過它們讀者可以推測到有關這一人物更多的情況。
(2)敘述時空的混亂化變異
這一特點主要存在于一些現代派小說中。傳統小說的敘述總是時空脈絡清晰,要么依事件發生的先后順序描述,要么采用倒敘,即使多有場景變化,但時間和空間都交待得清清楚楚。而在一些現代派的作品中,由于作家對心理現實刻畫的追求,也由于作家的創作觀念及手法的緣故,如意識流手法的采用,常常使得時空變化模糊不清,作品中的人物思維、語言混亂無序,過去的、眼前的,想象中的人和事,紛亂一團,語言缺少了形式上的邏輯關連,變得毫無條理,不完整的句子很多,給理解帶來了較大困難。此時我們要引入一個文體學中的概念---前景化(foregrounding)。它是指通過一定的手法將需要表達的事物或現象突出地表現出來。通常它通過對標準常規的系統違反來達到,是引人注目的、新穎的。意識流小說往往描寫人物混亂流動的意識,因此在語篇上常常表現為詞匯組合、句法結構、語篇結構、敘述模式等多層面上偏離常規的前景化特征。。
(二)詩歌的翻譯
一般說來,語言形式服務于內容,并具有一定的意義。就詩歌而言,形式的意義遠遠大于散文類作品中的語言形式。詩之所以成為詩,怎樣說與說了什么同樣重要,所以譯文中追求形似是譯者的重要任務之一。
現代文體學的一個基本觀點就是:“風格是對常規的變異。”(Styleisdeviationofthenorm)反過來講,語言常規的變異就是語體風格的意義。變異是超常規,超常才能引起人們的關注、才能吸引人,超常才能體現語體風格。變異是手段,通過變異造成“突出”(foregrounding)。“突出”意為“不落俗套”、富有新義,新義構成語體風格之意。“突出”通過語言變異來實現。如果把變異的語言現象看作“突出”,語言常規就是構成“突出”的“背景”(backgrounding)。有“背景”有“突出”才能勾勒出作品的整體美貌。將此觀點應用到詩歌的翻譯當中將會使譯者和讀者更好地把握作者的意圖。
如美國現代詩人mings曾寫了這樣的詩句“youpaysyourmoneyandyoudoesn’ttakeyourchoice”(1950)。他勇敢地沖破了約定俗成的語法規則,在一般現在時第二人稱后的謂語動詞和助動詞詞尾加了-s和-es,給語體風格以新義。
(三)舞臺劇及影視劇本的翻譯
劇本與小說、散文的最大不同在于前者通篇都是用對話寫成的。它們之間的另一個差別是小說和散文通常是供人默讀(當然也可以朗讀),而劇本卻是最終要訴諸聲形的(當然也可以拿來默讀),由此它構成了與其他文體絕然不同的變異。劇本中的對話(對白)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經過作家精煉后的詩句,如莎士比亞的詩劇中,人物語言多是詩的語言,正式程度較高,辭格也較多。第二種是經過作家加工后的較為正規的、完整的語言,它來自生活,卻又高于生活。再一種就是未經加工的生活語言照錄,多停頓,多不完整句,多不合語法規范句,多重復。當然,上述三種只是大致分類,在每一種類型中,語言的正式程度或用語特點又會因人物的年齡、性別、性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有的人話語單調乏味,有的人則出語機智幽默,有的人言語矯柔造作,有的人則語言樸實自然……總之,有多少種人就會有多少種語言。
翻譯舞臺劇劇本和影視腳本,要充分考慮其上述特點,譯好人物語言,充分體現原劇整體語言特色和具體的每個人的語言特色,使語言連同人物一起"活"起來,"動"起來。就舞臺劇劇本的翻譯而言,其目的不外乎有兩個:一是為該劇在另一個國度用另一種語言演出服務,二是譯出來供人閱讀。但不管是出于哪一種目的,譯者都應考慮原文作為劇本的特點。如朱生豪在譯莎士比亞劇本時,常常要讓自己扮作劇中人物,拿譯出的句子讀一下,看一看是否上口。影視翻譯與普通小說翻譯的不同之一在于它受制于口形及時間。屏幕上演員說話時間如只有五秒鐘,那譯文的字數也就不能太多,不能是演員已經閉嘴,而配音卻仍在說話,這對于譯者是一個考驗。同時,譯文還必須照顧到演員說話過程中的停頓。如Memoriesarewonderful…andthegoodones…sticktoyoulikeglue.(回憶是美好的…好的回憶……將伴你終身。)如要將sticktoyoulikeglue譯為"將象膠一樣始終粘著你",那就太長了。配音要想逼真,還要考慮選詞的口形與屏幕口形的一致。一般來說,嘴巴張得較大,譯時應選擇開口呼的漢字,反之則選用閉口呼的漢字。此外,譯者必須關注屏幕人物的動作神情,了解人物性格特征,用性格化的語言反映人物的喜怒哀樂、粗俗高雅。
(四)散文的翻譯
翻譯散文,首先要準確把握原文的內容與風格,因為內容與風格是統一的。譬如英國早期的散文多為說明性文字、教育用文字和勸諭性文字,用古英語寫成,以簡潔樸實見長,且有明顯的口語化傾向。另外要認真體會散文的時代風格與作家風格,如培根的散文多用排比并列句式,形式工整,而這同時也是英國十七世紀散文的一大修辭特點。十八世紀的散文,初中期口語化盛行,代表作家是艾迪生(JosephAddison)和斯梯爾(RichardSteele),但到了末期卻又轉向典雅華麗。到了十九世紀,雖然一部分作家仍堅持散文樸實無華的特點,但在整個文學藝術界浪漫主義思潮的影響下,浪漫派散文似乎一直占據上風,作家常直抒胸臆,表現自己鮮明獨特的個性。這類散文句式靈活、語言新穎,富有極強的感染力。其生動的比喻、強烈的節奏感、飛揚的文采形成了散文的時代特色。但進入二十世紀后,英國散文的主流又回到了以正規口語為基礎的樸實自然語言。翻譯英語散文時,對上述語言風格的變異不能不察。
三、結語
綜上所述,文學翻譯中的確存在著許多語言變異現象,并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文體及其他效果。由于產生這些變異現象的原因復雜多樣,其表現特征也會很難把握,這就要求譯者和讀者能從多方面多角度來思考和分析這些語言現象和文體現象,促使文學翻譯工作更順利地發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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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學翻譯;形象思維;小說;詩歌;藝術
從古至今,中西方的文學大師都在強調形象思維對于文學創造的作用。從別林斯基到高爾基、法捷耶夫再到中國的李澤厚,都把形象思維當作文藝的基本特征和文藝創作的基本方法。
一文學創作中的形象思維
1形象思維的概念
所謂形象思維,是指作家、藝術家在整個創作過程中,在遵循著人類思維的一般規律的基礎之上,始終依賴于具體的形象和聯想、想象來進行思維的方式。眾所周知,形象思維是由俄國民主主義理論家別林斯基首次明確提出的一個文藝創作的特殊概念。他在《藝術的觀念》中對此定義展開論述,將“詩”改為“藝術”,即“藝術是寓于形象的思維”。許多西方美學家曾經從不同的角度闡述過這個概念。我國古代的許多文論典藉中也有著大量的同這一概念意思相近的論述。
文藝不僅在描寫對象上有其特殊性,文藝反映現實的形式也有其特殊性,因而文藝認識現實的思維方式與科學認識現實的邏輯思維就有所不同。一般把文藝這種特殊的認識現實的思維方式叫做形象思維,以別于科學用于認識現實的邏輯思維。以群主編的《文學的基本原理》中也是以同樣的方法定義形象思維的,“通常稱文學、藝術家的思維為形象思維,是為了區別于哲學、科學家的抽象思維-邏輯思維而說的”,“形象思維的特點與精義在于創作過程中,思維不能脫離具體事物的形象和通過具體事物的形象進行思維。”不管是哪個定義都強調形象思維對于文學創作的重要性,它是文學工作者進行創作時必須調動的思維模式。
2形象思維與文學創作
中國古代的文論中雖未出現“形象思維”的字眼,但是有關它的論述卻自成體系中國文學創作者很早就運用形象思維進行創作,并對其進行深入研究。這與中國漢字是象形文字有關,單個漢字(早期的甲骨文最具代表性)便是腦海中的一個形象,甚至十幾個形象組成的畫面。其中以早期甲骨文最為典型,因為那是漢字的最初原始形式,經過千年的發展演變,尤其是上實際的漢字改革-變繁為簡。很多漢字已經失去象形特征。但也有不少保留,比如休息的“休”字讓人聯想到一人靠在樹上歇息的畫面。這種造字的思維模式運用于文學創作上便是形象思維。
中國古代有關形象思維的研究比較代表性的是“言(象)意”論,象即為形象。子曰:‘立象以盡意’,正始時期,王弼以莊解易,融二家之說而進一步發揮。其《周易略例-明象》云: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盡意莫若象,盡象莫若言。言生于象,故可尋言以觀象;象生于意,故可尋象以觀意。意一象盡,象以言著。這一段可簡化為“言”“象”“意”的認識鏈條,即通過言象以達意。在這個認識鏈條中,“意”是認識的最終目的,然而,“象”確是一個十分關鍵的中間環節。“言”,只是“明象”;而“象”,才能“出意”;無“象”,即不能達“意”。可見形象思維是文學,尤其是詩歌創作的固有特征。
文學創作離不開形象思維,文學創作是意-象-言的過程,那么文學翻譯便是言(源語)—象—意—象—言(譯入語)的過程。即譯者運用形象思維,調動一切感官活動,透過語言符號文本,通過想象和聯想把物化的形象轉化為譯者心中的審美形象,再用另一種語言符號將其物化,其物化過程也必然用到形象思維。用形象思維去理解原作,解析源語文本,再運用形象思維去表達原作,建構目的語文本,形象思維貫穿于理解與表達兩個階段。
二形象思維與文學翻譯
1形象思維對文學翻譯大有裨益
運用形象思維進行翻譯一定程度上可杜絕誤譯、死譯、硬譯。茲舉例說明
原文:Arudenoisebrokeonthesefineripplingsandwhisperings,atoncesofarawayanssoclear:apositivetramp,tramp;ametallicclatter,whicheffacedthesoftwave-vanderings;as,inapicture,thesoildmassofacrag,ortheroughbolesofagreatoak,drawnindarkandstrongontheforeground,effacetheaeiraldistanceofazurehill,sunnyhorizonandblendedclouds,wheretintmeltsintotint.
譯文1:一陣如然而來的猛烈聲音,那樣遼遠而又那樣清楚,打破了這些微妙的波浪的低吟;這確是陣陣踏地聲,是金屬的得得聲,它將輕微的浪聲抹煞了,就如同在一張圖畫之中,那大堆的峻巖,那大橡樹的粗干,又黑又粗畫在前面,把那有著碧藍色的山,晴朗的地平線,色彩互相混合的有云的遠方,給抹煞了一樣。
譯文2:一種粗重的聲音,遙遠而清晰,打破了這委婉的汩汩聲和低語般的喃喃聲,一種確確實實的腳步聲,一種刺耳的得得聲,把輕柔的水波流動聲蓋住了,猶如在一張畫中,大塊的巖石,或者大橡樹的粗硬樹干,用暗色畫出來,在前景顯得十分強烈,把青翠的山巒、明麗的天際和色彩互相滲透、混合而成的云朵組成的茫茫遠景壓倒了一樣。
本文摘自《簡愛》,簡愛第一次見羅切斯特的經歷,選自第十二章,這里有許多動作描寫和對人物外貌了解。“rudenoise”分別被譯成“突如而來的猛烈聲音”和“粗重的聲音”,這兩種譯法均未能很好的表達出rude一詞的意思。這里的rude仍有“粗暴”之意,是簡當時的心理感受:好端端的風景和悅耳的流水聲被這聲音破壞了,所以這個詞仍宜譯為“一陣粗暴的聲音”。此段最后,blendedclouds,wheretintmeltsintotint,兩種譯文也均有不自然指出,不如譯為:“色彩交融的云朵”。
從這里我們不難看出,文學翻譯過程中丟棄形象思維,那么譯者下筆就枯索呆滯,語言流于公式刻板,缺乏生動活潑,如同枯木一般毫無聲息,與讀者便覺譯文艱澀生硬,慘不忍睹,原文風味盡失,意境全無。這樣的譯本應該是錢鐘書先生所指的“消滅原作”的了。只有插上想象的翅膀,運用形象思維,才能使譯文生動,符合譯入語的文章習慣。
“倒是壞翻譯會發生一種消滅原作的功效。拙劣晦澀的譯文無形中替作者拒絕讀者;他對譯本看不下去,就連原作也不想看了。這類翻譯不是居間,而是離間,摧毀了讀者進一步和原作直接聯系的可能性,掃盡讀者的興趣,同時也破壞了原作的名譽。”(《七綴集》第69頁)
文學翻譯中運用形象思維追溯原作者運用形象思維的過程,然后運用形象思維用地道流利的藝術語言再現原作的意旨,情趣,典型的人物形象,意境等等,那么譯者便如同插上了想象的翅膀,靈感如泉涌,達到“身無彩鳳雙飛翼,心有靈犀一點通”的境界了。自然此種境界的實現還依賴于其他很多方面,包括作者自身的藝術修養與品位(taste),但是形象思維是必備條件之一,這樣譯文才會枯木逢春一般生機勃勃,生命力持久。
2運用形象思維生動再現小說中典型的人物形象
小說的人物形象是以現實生活為依據,經過藝術加工創造出來的。他比生活中的真事更集中,更完整,更具有代表性,因此作者往往花大力氣力通過典型人物形象的塑造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情感。小說中的人物形象個性鮮明,言談舉止間盡顯自身特點,作品讀來覺得人物栩栩如生,躍然紙上。人物形象的成功塑造除了需要作者自身對生活的敏感體味,人物性格的把握之外,還需要作者具有深厚的語言功底,作者要握有馬良神筆來塑造人物,下筆如有神,使人物在筆下活起來。因此,運用形象思維能夠生動再現小說中典型的人物形象。
中國古代小說中成功塑造人物形象的比比皆是,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四大名著之一《紅樓夢》。有人曾這樣評價其中的人物:《紅樓夢》有許多個性鮮明的文學人物他們儀態萬千,無異于人物的藝術畫廊。他們有血有肉,有聲有色,各具特色,大多數人在性格上不能簡單地律條繩墨。因此小說翻譯中運用形象思維再現原作中典型的人物形象便成為小說譯者的中心任務,狀物敘事,抒情議論,描寫均應為其服務,文章的遣詞造句更需慎之又慎,力求人物如在目前,其語如在耳邊。譯者要把握人物形象的典型特征,需先透過語言文字本身捕捉并把握人物形象的性格甚至靈魂,借助原作者的藝術手法,用地道流利的語言再現活生生的人物形象。茲比較《紅樓夢》的兩個譯本來說明形象思維的運用對小說人物形象塑造的重要作用:
黛玉方進入房時,只見兩個人攙著一位鬢發如銀的老母迎上來,黛玉便知是他外祖母。方欲拜見時,早被他外祖母一把摟入懷中,“心肝兒肉”叫著大哭起來。
(《紅樓夢》)
(1)楊憲益譯:AsTai-yuentered,asilver-hairedoldladysupportedbytwomaidsadvancedtomeether.Sheknewthatthismustbehergrandmother,butbeforeshecouldkowtowtheoldladythrewbotharmsaroundher.
“Dearheart!Fleshofmychild!”shecried,andburstoutsobbing.
(2)霍克斯譯:AsDai-yuenteredtheroomshesawasilver-hairedoldladyadvancingtomeether,supportedoneithersidebyaservant.SheknewthatthismustbeherGrandmotherJiaandwouldhavefallenonherkneesandmadeherkoutow,butbeforeshecoulddosohergrandmotherhadcaughtherinherarmsandpressinghertoherbosomwithcriesof“Mypet!”and“Mypoorlamb!”burstintoloudsobs.這是黛玉初見賈母時的場景,通過描寫,賈母在賈家的地位和形象立即躍然紙上。楊憲益先生的翻譯向來以“直譯”著稱,透過此例便可管窺一斑。霍克斯的翻譯譯語言則更加生動活潑,充分展現了賈母的形象,塑造成功。總體而言,通過短短一句話里賈母的一系列的動作描寫:catch,pressandburst體現出賈母所處的強勢地位。所利用的動詞都具有很強的形象性,包含譯者對人物的深刻理解,使人物活靈活現,能調動讀者的形象思維,引發讀者的審美想象。3運用形象思維再現詩詞意境與神韻
在詩歌翻譯上,翻譯家和翻譯理論家大多認為譯詩必須也是詩。譯詩關鍵在追求神似,聞一多強調要“抓住了他的精神”,茅盾說的“神韻”還有郭沫若提出的“風韻譯”都說明了這一點。中國詩歌講究形神共濟,意象融合,在對“象”的描寫中追求意的深邃,神的遠邈,形象思維不僅成為詩歌創作的手法,而且詩歌中的形象-意象往往是整首詩的眼睛,詩歌的意境和神韻皆源于此。詩歌翻譯者應該作為讀者感悟詩歌中的意象,進而追溯并把握詩人形象思維的過程,然后用另一種語言再現詩歌意象,從而再現詩歌的意境與神韻。然而形象思維因中西方思維方式差異以及用以表現思維的語言的巨大差異而不同,因此光是言—象—意這一理解過程便是一件難事,要跨越英漢兩種語言之間的鴻溝運用形象思維再現原詩的意境與神韻便是難上加難。茲例說明:
“關關雎鳩,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詩•關雎》
短短十六字讀來卻美不勝收,讓人稱嘆,究其原因在于形象思維的妙用。其一、運用隱而不顯之暗比,即《詩經》常用的“賦、比、興”中“比”這一詩歌創作的藝術手法。宋代朱熹曾在《詩集傳》中這樣概括“比”的藝術手法,“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1977年12月31日,《人民日報》以一個整版的篇幅刊登1965年7月21日給談詩的信的手跡。在信中,用比、興兩法詮釋形象思維。詩中,用雌雄雎鳩來比淑女與君子,前兩句看似寫景起興,實則與下句作比。其二、雙字“關關”及雙聲詞“雎鳩”,疊韻詞“窈窕”。雙字與雙聲疊韻兩種表現手法都具有濃郁的民族文化特色,是我國古代詩歌運用形象思維的典型代表,看一下西方譯者是如何再現原詩的藝術形象的:
(1)Theysentmetogatherthecresses,whichlie
Andswayonthestream,asitglancesby,
Thatafittingwelcomewemightprovide
Forourprince’smodestandvirtuousbride.
(CFRAllen)
(2)Ontheriver-island-
Theospreysareechoingus
Whereisthepure-heartedgirl
Tobeourprincess?
(WitterBynner)
(3)“Fair,Fair,”crytheospreys
Ontheislandintheriver
Lovelyisthisnoblelady
Fitbrideforourlord.
(ArthurWaley)
(4)Kwan-kwangotheospreys,
Ontheisletintheriver.
Themodest,retiring,virtuous,younglady:—
Forourprinceagoodmateshe.
(JamesLegge)
相比較而言,譯文3和4優于譯文1和2,譯者更好的理解了原作是如何運用形象思維的。首先兩個譯文了解到原作隱而不顯之暗比,保留了原作的形式,譯文3用ospreys作比ladyandlord,譯文4用ospreys作比ladyandprince.譯文1完全是原作的改寫,不僅未能領會原詩的意義,更未能領會原作“比”的藝術創作手法,譯文2雖了解到這一點,可以譯者將原本隱而不顯的暗比在譯文中將其展現出來,于是意境喪失,美變為不美。而在對疊字“關關”和雙聲詞“雎鳩”及疊韻詞“窈窕”的翻譯則差強人意,“關關”:afittingwelcome,echoing,“fair,fair”,Kwan-kwan,前兩個譯文完全忽視“關關”是疊字且摹聲的語言特征,后兩個譯文雖認識到這一點,但是聲義相兼之美已難再體味得到。至于“雎鳩”,譯文1完全理解錯誤,其余皆譯為ospreys,“窈窕”均采用解釋性的翻譯:modestandvirtuous,pure-hearted,noble,modest,retiring,virtuous,young。且不說意譯的意思是否與原詩“窈窕”等值,即便達意,但原詩的意境與神韻也已完全丟失。運用形象思維進行詩歌翻譯必須對中國古詩詞的形象思維的創作手法和獨具中國文化特色的意象有充分的了解才行。
三總結
形象思維對于好的文學作品所起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不論是小說還是散文詩歌,譯者都需要透過源語文本,充分感知其藝術形象,深諳原作者運用形象思維進行創作的過程,再運用形象思維將藝術形象再現于目的語文本。即文學翻譯的譯者要經過言—象—意—象—言這一過程方能忠實地再現原作,讀者也方能通過譯作獲得與原作讀者相同的藝術形象和審美體驗。有人曾說過:翻譯實踐是活躍譯者思維、啟動譯者母語的途徑。因此,要想成為一個合格的文學作品翻譯者,需要不斷的整合和超越,把握形象思維,才能仰仗中國文化的博大精深,不斷繁榮本土化文化,從而使中國文化走向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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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學翻譯;文學翻譯批評;目的論;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H1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4)03-0224-02
一、引言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功能目的論極大地推動了翻譯理論的發展,將翻譯從局限于語言層面的窘境中擺脫出來,同時也為翻譯實踐提供了多元化的視角。但是有關功能目的論究竟能否用于指導文學翻譯,仍是個爭論不休的話題。有些學者認為目的論只對非文學文本有效,對文學文本沒有指導作用。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功能目的論理論對于文學翻譯其實是具有一定的影響和指導作用的。在文學翻譯中,許鈞教授認為:“一個成功的翻譯,不再是原文與譯文之間的封閉性轉換,而應考慮到文化因素、讀者審美習慣等諸多因素對翻譯的制約與影響力。”也就是說文化因素以及讀者因素均應被納入文學翻譯的范疇。這與功能目的論強調語境以及受眾等因素決定翻譯目的有著異曲同工之處。畢竟,根據功能目的論,在翻譯行為過程中,譯者采取的翻譯方法和策略必須要與翻譯目的相適應,不同的翻譯目的意味著最終生成的譯本也不盡相同。由此可見,文學翻譯在一定程度上是契合功能目的論的理論主張的。
而文學翻譯的良性發展與文學翻譯批評又密切相關。尤其在翻譯事業蒸蒸日上的情況下,為了促使文學翻譯質量進一步提高,使文學翻譯活動走向成熟和完善,人們更傾向于借助翻譯批評。曾經有一段時間,我國傳統的文學翻譯批評雖然已經擺脫了“挑錯式”和“感想式”的不良傾向,但“仍將自身囿于文本之中,仍旨在對譯者的技能和素質提出要求”。不過,自90年代以來,尤其在進入21世紀之后,國內對于文學翻譯批評的研究已然有了長足的進步,對于文學翻譯批評的研究也逐漸由作者中心論和文本中心論轉向了譯者中心論和讀者中心論。更有學者提出,應將文學翻譯批評視為多維動態化的認識活動,應與其他學科理論相結合,從而進一步發展文學翻譯批評。因此,借助功能目的論的指導,同時將原文作者、翻譯發起者、譯者和譯文作為文學翻譯批評的衡量標準,重點關注翻譯的跨文化交際功能,對于文學翻譯批評來說會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本文正是從這一點出發,對比分析文學翻譯批評與功能目的論在理論軌跡上的相似之處,論證功能目的論對于文學翻譯批評的適用性。
二、功能目的論
功能主義翻譯理論主要由威密爾和曼塔利進一步發展,反映了一種由語言學方法以及比較正式的翻譯理論向以功能為導向的翻譯觀念的范式轉換,在20世紀70年代,有一種面向目的語言文化的翻譯研究傾向。而且這些翻譯理論打破了傳統的文本中心論的翻譯觀點,使得譯者更多地關注譯本以及目的語讀者,關注譯本的社會效應和交際功能。功能主義理論擺脫了先前公認的以對等為基礎的語言學理論,拓寬了翻譯研究領域,并且賦予了翻譯更多的含義。
目的論是功能主義理論中最為重要的一項理論,“skopos”是意為“目的”的希臘詞,在20世紀70年代由威密爾作為翻譯目的的專門術語被運用于翻譯理論當中。它衍生于曼塔利的翻譯行為理論,認為翻譯不僅僅是一個代碼轉換過程,更是一種由目的決定的特定的人類行為。正如威密爾所說,翻譯就是在“目的語情景中為某種目的及目的受眾而產生的語篇”。很顯然,為了強調目的,目的論對翻譯采取了一種預期態度,恰好與強調來源于源文的方法理論中采取的回顧態度相反。
根據目的論,所有翻譯遵循的第一條法則就是“目的法則”:翻譯行為的目的決定整個翻譯行為的過程,即“結果決定方法”。這里所謂的目的一般都是指交際目的。這樣一來,便將焦點從原文轉移到了翻譯目的上來,為翻譯研究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角,同時對文學翻譯乃至文學翻譯批評進一步研究來說也是一個很大的助益。
三、功能目的論指導文學翻譯批評的可行性
(一)理論分析
功能目的論究竟能否用于指導文學翻譯,歷來是個爭論不休的話題,所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同的學者對此有不同的見解。功能目的論創始人威密爾將反對派意見大致劃分為兩類,第一類:并不是所有的行為都有目的,特別是文學文本,根本不存在目的性,所以批評者認為功能目的論只能用于非文學文本;第二類:并不是所有的翻譯都被賦予了一定目的,這一論點同樣是針對文學。對此,威密爾進行了反駁:首先,目的性已經包含在行為這一概念之中,不存在沒有目的的行為。其實,行為本身并沒有目的,行為的目的來源于行為參與人或觀察者對其的解釋。文學翻譯作為一種行為,就必定具有一定的目的;其次,譯者在文學翻譯過程中,總是會不自覺或自覺地以某個特定的譯文接受者群體為對象,使譯文在目的語環境中具有某種特定的功能,這其實就是譯文目的一種變相的體現。這樣一來,就完全排除了認為文學翻譯沒有目的的說法。文學翻譯作為一項有目的的翻譯行為,其特定目的就必然會在翻譯過程中影響和制約著譯者的翻譯。那么,在對文學翻譯作品進行批評時,也就必然要考慮到翻譯目的這一因素的存在。可見,功能目的論對于文學翻譯批評來說,是十分具有指導意義的。
從另一個層面來說,文學載體可以說是社會文化的濃縮,與文化因素緊密相關。與此相關的文學翻譯實際上是一個以文化為背景的語言轉換行為。這與曼塔利將翻譯行為定義為“為實現信息的跨文化、跨語言轉而設計的復雜行為”的觀點不謀而合。根據功能目的論,翻譯作為一種交際互動的行為,其行為特征與翻譯過程中的參與者――發起人、委托人、原文作者、譯者及譯文讀者緊密相關。而在文學翻譯中,原作、原作者、譯作、譯者以及讀者這些因素都被涉及到,并且這些因素之間同時還互相關聯互相影響。所以在進行文學翻譯批評時,也應將上訴因素納入考量范圍,對譯本質量進行全面、總體的衡量。正如方夢之所說:“文學翻譯批評不僅要致力于闡述原語和譯語在語義、表達方式層面上的靜態對等,文化、思想、意蘊、風格上的動態對等,而且要揭示在翻譯過程中作為原語的讀者/譯者對原著/作者是如何創造性地接受性傳達給譯語的讀者/接受者的。”可見,批評者在面對同一原文本的不同譯本時,應該詳細了解不同譯本各自涉及的文化背景、譯者、譯文讀者等因素,加以綜合對比分析,追尋不同譯本背后的目的,從而判定譯本是否達到預期目的,符合特定文化語境條件之下的目的語讀者期待視野,而不是單單肯定其中一個自認為好的譯本,對于其他譯本則一棒子打死,棄而不顧。
由此可見,功能目的論與文學翻譯批評實際上在理論軌跡上有著契合之處,所以將功能目的論用于指導文學翻譯批評是十分可行的。
(二)實踐論證
光從理論層面來論證可行性遠遠不夠,還需要通過實踐的檢驗。我國就有學者從功能目的論角度對具體的翻譯文本進行比較,如比較分析了《紅樓夢》兩個英譯本、《飄》的兩個譯本、《哈克貝利?芬歷險記》的兩個中譯本等,這些論文探討了不同的翻譯目的對選擇何種翻譯策略的影響。譯者根據翻譯目的的不同,相對應地采取歸化、異化等翻譯方法以及其他符合翻譯目的翻譯策略,譯文是否滿足特定翻譯目的應該作為評判文體翻譯好壞的標準,并且允許和鼓勵譯者采用不同的翻譯策略,允許不同風格類型譯本的存在。還有些學者結合功能主義目的論,直接對國內的文學翻譯作品進行批評,例如對晚清小說翻譯的批評、對《紅樓夢》中詠蟹詩的兩種譯文的比較分析、對《苔絲》兩個中譯本的批評等,種種的研究實踐都證明了功能目的論用于指導文學翻譯批評的可行性。
我們也曾從實踐方面嘗試將功能目的論用于文學翻譯批評,分別從語境、參與人以及譯本充分性三個方面對《格列佛游記》的兩個中文譯本進行了對比分析,得出不同的語境以及參與人決定了譯本的翻譯目的不同,進而決定最終生成的譯本也不盡相同。正如方夢之在她的著作《譯學辭典》中所說:“闡釋名著有多種可能,不同的譯品各有千秋。文學翻譯批評的目的不是簡單地肯定其中的一種,恰恰相反,它應該為各種可能性鳴鑼開道。”因此,評判一個譯本的好壞,不能僅僅局限于語言層面,還要從語境、參與人等方面對譯本的質量進行評判,看其是否滿足特定的翻譯目的。
四、結束語
總的來說,功能目的論為文學翻譯批評打開了思路,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將其用于指導文學翻譯批評不得不說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將功能目的論用于指導文學翻譯批評,不僅不違背之前所倡導的文本中心論抑或讀者中心論,并且很好地將兩者融合在了一起,互相彌補了雙方的不足;同時也將原文作者、譯者、文化語境等因素納入考量范圍,使得文學翻譯批評更加全面且完善。再者,文學翻譯批評尋求功能目的論的指導這一做法,也符合將來的理論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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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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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醫學檢驗臨床技術的提高措施
摘要:在現代醫學中,醫學檢驗技術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臨床醫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可以為臨床治療提供準確的依據。本文就醫學檢驗技術的重要性、現狀以及醫學檢驗臨床技術的提高措施展開分析。
關鍵詞:醫學檢驗 臨床技術 重要性 現狀 提高措施
醫學檢驗技術是輔助臨床檢驗的一個重要方法,臨床醫學檢驗技術水平直接影響著臨床治療水平,影響著治療的安全性。快速、準確的臨床檢驗技術能夠為患者贏得更多的時間,提高臨床診斷效果。
1醫學檢驗技術的重要性分析
臨床醫學檢驗技術的內容多種多樣,從內容上看,包括尿液檢驗、血液檢驗、糞便檢驗、檢驗、羊水檢查、前列腺液檢查、腦脊液檢驗、胃液檢驗、引導分泌物檢驗、痰液與支氣管灌洗檢驗,根據檢查診斷活動、檢查項目領域、檢查技術內容的差異,檢查方式也有所不同。醫學檢驗工作的準確性,對于臨床診療工作有重要影響,細菌鑒定、藥敏實驗等,都關乎著臨床診療工作的成敗。
2醫學檢驗臨床技術的現狀
現代化醫學檢驗技術的發展強調多學科的配合與滲透,滿足檢驗工作的要求,檢驗工作是一門綜合化的學科,各類單項學科技術對檢驗工作都有一定的促進效果,就現階段來看,臨床醫學檢驗不僅可以應用在醫學診療工作中,在保健、衛生預防、康復領域也有廣泛的使用。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我國臨床醫學診斷工作也實現了質的飛躍,無論是在規模建設、機構設置還是普及率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但是,由于缺乏統一化的管理機制,制劑管理、儀器配置、實驗室設置、科室管理上還存在漏洞,導致醫學檢驗時常發生錯誤,此外,各類新技術的誕生也對臨床檢驗人員的學習能力、專業知識等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要滿足這一要求,需要針對臨床檢驗工作的要求進行改善,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促進相關技術的發展。
3提高醫學檢驗臨床技術的措施分析
3.1提高臨床標本的采集質量
在臨床標本采集前,要核對好患者性別、姓名、待檢驗項目,向患者解釋相關注意事項,保證檢驗準確性。以血液標本的采集為例,在采集前,要控制好受檢者情緒的穩定性,保證標本、注射器的清潔和干燥,避免在血腫部位采集標本,在采血前5~10min,避免劇烈運動,空腹時間以8~10h為宜,避免超過16h,不在輸液同側采血,避免輸液稀釋受檢者血液。在采血時,受檢者采取臥位與坐位,先使用酒精擦拭消毒,待酒精完全干后,再采集標本,及時加入抗凝劑。對于尿液標本的采集,要叮囑患者避免服用抗菌藥物等禁忌藥物,保證標本的新鮮,控制好尿液PH值,避免檢驗結果出現誤差。檢驗單應該注明患者的詳細信息以及申請檢驗的項目、標本采集的日期時間、化驗的日期和時間等,檢驗科要建立完整的標本采集手冊,將具體的標本采集方法、運送條件、保存方式、注意事項、患者責任等做出詳細說明。醫學檢驗只有系統化、規范化,盡可能地減少不必要的干擾因素,才能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可靠。
3.2注重檢驗與臨床診斷的溝通
作為檢驗人員,要加強與臨床醫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保證每一位醫生都可以了解具體檢驗項目的方法和含義,如果發生異常,要及時將消息傳達給臨床醫生,與其一起討論異常結果的產生原因與對策。此外,檢驗人員也要積極學習,聽取臨床醫生的建議和意見,完善自己的檢驗工作,不斷提升自身的技術水平。
3.3保證檢驗質量的控制水平
在檢驗之前,要檢查各類檢驗儀器的備用狀態,嚴格按照儀器規定的操作流程進行操作,避免誤操作給臨床檢驗造成誤差。對于試劑的使用,首先要保證試劑質量,檢驗工作結束之后,要加強儀器的保養和維護,詳細記錄儀器的維修和使用情況,提高檢驗管理工作的質量,保證檢驗結果的及時性和準確性,為診療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有效依據。
3.4促進醫學檢驗成果的轉化
各個科研機構、醫學院校是臨床醫學檢驗技術發展的一個重要動力,在市場經濟的影響下,很多臨床醫學檢驗技術成果的轉化受到了極大的影響,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醫學檢驗技術水平的發展。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各個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要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宣傳,針對部分企業缺乏成果轉讓費用、缺乏專利的問題,可以采用技術入股的形式,降低轉讓門檻,開拓科研機構與大中專院校的經費來源,保證研究工作可以得到順利的開展。
4結語
臨床醫學檢驗技術的發展對于治療效果的保障有著重要的意義,在我國醫療體系的轉型下,我國醫學檢驗技術的已經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但是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些問題。在未來階段下,我國相關科研機構與生產企業,要加強科研速度,注重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研發,促進醫學檢驗事業的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林玉杰。探析臨床醫學檢驗分析前誤差與相應解決對策[J].人人健康,2017(12)。
[2]周麗華。完善臨床醫學檢驗方法的探討[J].人人健康,2017(08)。
關鍵詞:翻譯規范理論;英美文學;翻譯
文學翻譯對世界各國的文化交流與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文學翻譯的相關理論也隨著各國學者的不斷深入研究層出不窮,但是對翻譯規范的定義卻一直沒有統一的定論,目前在西方的學者中,圖里,切斯特曼等人對翻譯規范的理解對于翻譯研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以上學者的研究中可以明白翻譯作為一種社會互動和交際行為,它受著社會文化和人類認知水平的制約。下面就以他們的翻譯規范理論為視角來探討有關英美文學作品的翻譯。
一、圖里的翻譯規范理論視角下的英美文學翻譯
圖里是一名以色列的翻譯研究教授,在描述性翻譯學派中有e足輕重的地位。圖里對描述翻譯研究,理論翻譯研究,應用翻譯研究這三個翻譯研究的分支的關系進行了就進一步的探討,并且著重強調了描述性翻譯對于翻譯活動的重要意義,將社會學中的“規范”引入翻譯活動中,明確的提出翻譯是一種受規范制約的行為,他認為翻譯作為社會文化活動的一類,應該受到社會文化對其的約束。在這樣的認知下,圖里將翻譯規范分為預規范,元規范和操作規范三類,所謂的預規范就是指在進行翻譯前翻譯者對翻譯作品的選擇,元規范是指翻譯者對翻譯策略的選擇,而操作規范是指翻譯者在翻譯過程中的具體作法。下面就以具體翻譯作品為例進行探討。
20世紀美國著名的小說家弗?司各特?菲茨杰拉德的代表作《了不起的蓋茨比》在出版后引起很大的反響,曾被認為是“近乎完美無缺”的作品。小說講述了出身貧窮的蓋茨比因為無法忘掉曾經拋棄他的嫌貧愛富女友,經過一番刻苦努力成為十分了不起的富翁后,苦苦追求女友最終悲慘喪命的故事。這部小說引入中國后廣受讀者的喜愛和追捧,國內許多學者對其進行了翻譯,最受喜愛的當屬2003年的姚乃強譯本,他的翻譯對《了不起的蓋茨比》在中國的傳播有巨大的推動作用。2003年,剛剛步入20世紀,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知識水平的提升,對于西方文化也有了更深的認識,不再是簡單的了解小說的故事情節,人物名稱,而是更關注人物的性格魅力,故事的文化內涵等等,所以隨著讀者閱讀需求的變化人們對于這部小說有了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新的譯本的出現。而且當時中國社會因為改革開放政策的推行,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上發生某些現象與小說中的描寫有很多相似之處,所以廣受讀者的喜愛,并且引起許多學者的研究和評論,根據上面提到的圖里翻譯規范理論中的預規范,知道翻譯者選擇作品時要考慮是否迎合當時社會的意識形態,是否符合讀者的閱讀喜好,所以這些原因對于姚乃強選擇重新翻譯這部作品起著重要作用。
圖里的翻譯理論中的操作規范是指翻譯者在翻譯過程中的具體作法,既包括宏觀上的篇章結構布局,段落的增減,也包括微觀上單詞短語的選擇等。姚乃強的譯本基本保留了原著的篇章布局,沒有對篇章和段落進行刪減,而在語言方面姚乃強也盡量保持原著流暢靈動的文風。文中有一句“he Weflrs apink suit”,直譯過來就是“他穿一套粉紅色的衣服”,但是這句話是湯姆所說,是他對喬丹說的蓋茨比是牛津大學畢業的反駁,湯姆的話不僅僅是對蓋茨比教育背景的否定,同時也是對蓋茨比的嘲諷,所以姚乃強將其譯為“看他穿的那套粉紅色的衣服!”則很好的將湯姆自大,刻薄的嘴臉表現的淋漓盡致。此外,在翻譯作品時,姚乃強會使用許多四字格的短語,不僅能夠使文章言簡意賅,生動靈活,而且讀起來朗朗上口也迎合中國讀者的閱讀習慣。通過這些可以看到姚乃強在具體的翻譯過程中遵循翻譯理論的同時也充分發揮了主觀能動性,采用靈活的翻譯方法盡量的將原著的風采展現給中國讀者。
中國著名的學者孫大雨先生,作為“清華四子”之一,不僅是一位詩人,同時也是一代翻譯家,曾翻譯了許多莎士比亞的著作和英語詩歌,他的《英詩選擇集》在翻譯過程中遵循了一定的翻譯規范。孫大雨在翻譯過程中十分注重內容的傳達,但是由于文化問的差異,讀者無法安全理解原詩的內容,為了讓讀者更好地接受,孫大雨采用“民族化”的接受性翻譯策略,他的詩歌翻譯展現的是中國化的東西,從而便于讀者接受,易于讀者產生共鳴。他的整部筷詩選擇集》在元規范的指導下,選擇了“民族化”的接受性翻譯策略使其新詩更好的被讀者接受。
二、切斯特曼翻譯理論視角下的英美文學翻譯
在對翻譯規范理論的見解中,切斯特曼的翻譯理論是比較突出的。切斯特曼在對圖里的理論基礎上對翻譯規范理論進行更具體的探討,并且將圖里忽略的制約翻譯因素一讀者的期待,納入自己的探討中,從而形成了自己的翻譯規范理論。切斯特曼將生物學中術語的“文化基因”引入翻譯規范理論中,認為規范是由“文化基因”演變來的,將翻譯規范分為“譯品規范或期待規范”和“過程規范或專業規范”兩類。下面就以具體翻譯作品為例進行探討。
醫學檢驗論文2200字(一):臨床醫學檢驗中血液細胞檢驗的質量控制方法探討論文
摘要:目的:分析探討臨床醫學檢驗中血液細胞檢驗的質量控制方法。方法:選取在2019年1月~2019年12月于我附院接受血液細胞檢驗的患者120例為研究對象,所有研究對象的血型均相同,在所有受檢者處于空腹狀態時各抽取10ml靜脈血液樣本,分別探討不同稀釋濃度(1:5000和1:10000)、22℃條件下不同放置時間(0.5h、3h和6h)、低溫放置(-5℃條件下)不同放置時間(0.5h和3h)三種條件對檢測結果產生的影響,所以檢測結果均通過血液細胞分析儀檢測樣本中紅細胞(RBC)、血紅蛋白(HGB)、白細胞(WBC)、血小板(PLT)四個指標衡量。結果:第一,1:5000稀釋后的檢驗血液樣本的WBC、RBC、HGB和PLT的含量均低于1:10000稀釋的樣本實驗數據,兩組數據之間存在顯著性差異,結果具有統計學意義。第二,在22℃的條件下,不同放置時間0.5h、3h和6h檢驗血液樣本的WBC、RBC、HGB和PLT的含量均存在顯著性差異,首先WBC在放置3h的含量比放置0.5h和6h的含量高,其次RBC、HGB的含量表現為逐漸升高的趨勢,而PLT的含量表現為逐漸下降的趨勢,以上幾組數據之間存在顯著性差異,結果具有統計學意義。結論:血液細胞在檢驗時的質量與多種因素相關,稀釋濃度、放置溫度與時間等均會影響血液細胞檢驗的質量,臨床醫學在檢驗過程中需要加強對于各個環節的管理,提高血液細胞檢驗的質量。
關鍵詞:臨床醫學;檢驗;血液細胞檢驗;質量控制方法
中圖分類號:R446.1文獻標識碼:A
1研究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臨床資料
選取在2019年1月~2019年12月于我附院接受血液細胞檢驗的患者120例為研究對象,所有研究對象的血型均相同,所有患者均無存在精神類疾病以及認知障礙,均屬于非過敏體質,所有患者及其家屬對實驗享有知情權與保護權,其中排除患有先天性疾病患者,免疫系統疾病以及血液系統疾病患者等。
1.2研究方法
在所有受檢者處于空腹狀態時各抽取10ml靜脈血液樣本,分別探討不同稀釋濃度(1:5000和1:10000)、22℃條件下不同放置時間(0.5h、3h和6h)、低溫放置(-5℃條件下)不同放置時間(0.5h和3h)三種條件對檢測結果產生的影響,所以檢測結果均通過血液細胞分析儀檢測樣本中紅細胞(RBC)、血紅蛋白(HGB)、白細胞(WBC)、血小板(PLT)四個指標衡量。
1.3統計學方法
用SPSS22.0進行數據處理,計量資料用x€?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P<0.05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不同稀釋濃度(1:5000和1:10000)對WBC、RBC、HGB和PLT含量的影響
1:5000稀釋后的RBC(€?0^12/L)、WBC(€?0^12/L)、HGB(g/L)、PLT(€?0^9/L)的含量分別是4.27€?.16、6.91€?.11、105.27€?.15、136.37€?1.51;1:10000稀釋后的RBC(€?0^12/L)、WBC(€?0^12/L)、HGB(g/L)、PLT(€?0^9/L)的含量分別是5.22€?.17、10.23€?.58、145.32€?0.34、186.04€?5.12;RBC、WBC、HGB、PLT的t值分別是13.421、15.791、16.824、14.277;RBC、WBC、HGB、PLT的P值分別是0.000、0.000、0.000、0.000,綜上所述,1:5000稀釋后的檢驗血液樣本的WBC、RBC、HGB和PLT的含量均低于1:10000稀釋的樣本實驗數據,兩組數據之間存在顯著性差異,結果具有統計學意義。
2.222℃時不同放置時間0.5h、3h和6h對WBC、RBC、HGB和PLT含量的影響
在22℃的條件下,放置0.5h、3h和6h檢驗血液樣本的WBC、RBC、HGB和PLT的含量均存在顯著性差異,首先WBC在放置3h的含量比放置0.5h和6h的含量高,其次RBC、HGB的含量表現為逐漸升高的趨勢,而PLT的含量表現為逐漸下降的趨勢,以上幾組數據之間存在顯著性差異,結果具有統計學意義。
3結論
血液檢驗是臨床診斷的基礎,可以為醫生提供基礎的判斷標準,從而更準確的做出臨床治療,提高血液檢驗質量精確度,對于緊張的醫患關系具有一定的緩解作用。本次實驗選取在2019年1月~2019年12月于我附院接受血液細胞檢驗的患者120例為研究對象,在所有受檢者處于空腹狀態時各抽取10ml靜脈血液樣本,本文從稀釋濃度、放置時間以及溫度三個方面分析血液樣本的WBC、RBC、HGB含量,結果顯示稀釋濃度、放置溫度與時間等均會影響血液細胞檢驗的質量,綜上所述,檢驗人員需要嚴格控制血液樣品的稀釋比例、放置時間和溫度,嚴格控制各個環節,以提高細胞檢驗質量,保證血液檢驗結果的準確性。
醫學檢驗畢業論文范文模板(二):LIS系統在檢驗醫學實習教學中的應用和效果論文
摘要:LIS系統其實就是實驗室信息系統的簡稱,是將醫院傳統的收費管理模式轉變為以病人為中心的體現,LIS系統在檢驗醫學實習教學中的應用結合了檢驗、電子通訊、計算機等多個學科,能夠更高質量的完成檢驗醫學工作。本文就是針對LIS系統在檢驗醫學實習教學中的意義及應用和效果進行的分析,希望能夠更好的開展檢驗醫學實習教學工作。
關鍵詞:LIS系統;檢驗醫學;實習教學
一、引言
LIS系統就是信息化時代下檢驗醫學結合計算機技術的產物,具有諸多應用優勢,包括速度快、可靠性高、適應性強等等,是整個醫院信息系統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LIS系統不僅在醫院檢驗醫學實習教學中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時也為醫院進行質量控制、檢驗流程控制及臨床診斷決策提供幫助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也逐漸在其他科室的實習教學中得以普及應用,為醫學教育工作提供了高質量、高效率的平臺,也給檢驗醫學實習教學帶來了更多的發展機遇與挑戰。
二、LIS系統在檢驗醫學實習教學中的應用意義
LIS系統在檢驗醫學實習教學中的應用意義可以概述為以下五個方面:首先,應用LIS系統后,檢驗醫學的工作效率能夠大幅度提升,檢驗報告的出具時間成幾何式縮減,同時應用LIS系統后,檢驗設備能夠實時的將檢驗結果在電腦信息網絡中呈現出來,檢驗科室的檢驗效率更高,有效解決了人力手工檢驗的高勞動強度問題,醫生查閱檢驗結果的速度更快,甚至在未來,也能夠實現患者通過網絡查詢檢驗結果的功能。其次,能夠有效的減少檢驗誤差率,輸出更加統一的LIS檢驗報告,系統程序對檢驗結果進行核查,提示檢驗錯誤,發現檢驗結果中存在不良情況時及時報警提醒,進而避免檢驗錯誤的情況發生。第三,能夠將檢驗結果在中文報告單中直接打印,省略了檢驗結果在報告單上粘貼的步驟,減少了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同時解決了報告單丟失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第四,LIS系統能夠實現更加嚴謹的檢驗計費管理,有效的解決了存在于管理中的漏洞,將所有的檢驗項目進行記錄,包括明確檢驗者與審核者,做到有據可依,同時清晰規定檢驗系主任及一般工作者的管理權限,真正做到事前限制、事后復查。最后,檢驗結果能夠得到更長時間的保存,生成了更加快捷的查詢方式,更有利于進行科研統計及研究,將檢驗數據和結果在歷史數據庫中進行永久的保存,方便醫護人員直接查詢同一位患者的所有檢驗信息,為后期的診斷與治療提供便捷條件。
三、LIS系統在檢驗醫學實習教學中的意義及應用和效果
(一)提升實習學員將檢驗結果轉變為診斷信息的能力
檢驗醫學是一門綜合性學科,需要應用到生物醫學基礎與計算機等多種技術,對臨床醫學上研究有關疾病的病因及病理變化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也能夠為臨床的疾病診斷、治療與預后提供準確且全面的數據。也就是說,LIS系統能夠為臨床醫生提供可靠的個體疾病狀況數據,同時將獲取到的數據轉變為可以利用的臨床診斷依據。在方便醫務工作者的同時也對檢驗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盡可能的開展滿足臨床醫學需求的檢驗工作,為臨床診斷提供準確且可靠的檢驗結果,同時也必須要具備轉化檢驗信息的能力,進而為臨床醫學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支撐。應用LIS系統能夠為培養檢驗工作者的能力提供良好的平臺,LIS系統能夠對提供的綜合數據進行橫向分析與縱向比較,對歷史庫中存有的檢驗結果進行回顧,同時分析未來可能出現的變化趨勢,同時LIS系統實現了HIS系統的無縫對接,更有利于快速查詢病人的基本信息。檢驗醫院實習學員通過LIS系統能夠掌握病人的基本疾病信息,對分析所得的信息加以加工,合理的評價檢驗結果,最終將檢驗結果轉化為可以直接利用的臨床信息,達到培養學生臨床思維能力的目的。
(二)幫助實習學員進行檢驗質量教育
檢驗科的主要任務就是向臨床提供大量的數據,因此提供數據的質量直接影響著臨床的診斷與治療效果,LIS系統下學員能夠更加輕松的開展質量意識教育與學習,首先在進行學習前,實習學員必須要明白LIS的應用方法,也要明確,隨著LIS系統的深入應用,傳統的檢驗模式發生了本質性的變化,尤其是標本的接受模式發生了變化,實驗室在收到檢驗標本后,只需要對標本上的條形碼進行讀取即可以得到患者的基本資料與檢測項目,在這個過程中一定要對照患者及檢驗項目,網絡系統的應用雖然簡化了大量的工作程序,但是也有可能出現“張冠李戴”的錯誤,學員必須認識到,前期的匹配錯誤將會導致后期的所有工作都是無用的。雖然應用條形碼技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錯誤的發生,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不會發生錯誤,因此在使用條形碼技術進行檢驗工作時,核對制度至關重要。其次,在對檢驗結果進行分析時要對學生的專業能力進行培養,讓學員能夠借助LIS系統進一步了解檢驗質量控制工作。LIS系統中的測定功能能夠對檢驗工作進行實時的監控,同時對檢測結果進行分析并預警,統計質量控制的數據,甚至可以直接生成質量控制圖表,對檢驗信息進行了集中的管理,方便醫護人員查找問題并分析發生原因,真正實現了全過程的質量控制。由于LIS系統在應用過程中是將數據傳送至服務器中,因此實驗室檢驗工作者不再需要將檢驗結果用紙質報告單進行打印,而是在工作站系統上審核完檢驗報告后進行電子簽名,醫生只需要登錄自己的操作端就可以及時的查詢到患者的檢驗結果。但是在進行檢驗結果的審核時一定要重視與患者的診斷數據進行聯系,分析系統提示的生命危急值,找到最為合適的處理方法。如果發現患者的檢驗結果出現了問題,則需要在第一時間動態跟蹤檢測全過程,分析所有數據產生的環節,減少出現誤差的可能性,提升檢驗結果的準確性。由此可見,LIS系統中的質量管理功能能夠從根本上幫助學員更加深入的理解檢驗工作的全質量控制。
(二)幫助學員提升溝通能力
應用LIS系統在檢驗醫學科上的意義重大,能夠在檢驗實驗數據處理、傳輸、診斷與共享等領域發揮作用。但是如何有效的利用LIS系統的檢驗醫學實習教學作用并協助臨床科室與檢驗科室之間的交流與溝通才是研究的重點。作為自學實習生,一個良好的溝通能力才是未來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更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主要能力。LIS系統的開發與應用給醫生與患者之間的溝通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渠道,醫務工作者可以充分利用LIS系統的信息傳輸功能在互聯網上進行新項目的推廣與傳播,同時,因為LIS系統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醫學教學的改革,其中的實時交流平臺為學生之間的探討提供了條件,促使學生相互學習,利用網絡平臺實現實時交流,可以讓學生自主式學習,自主發現與探索,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除此之外,檢驗醫學實習學員還可以利用LIS系統中的計算機網絡平臺,實現檢驗實驗室與其他實驗室、臨床科學,甚至是國際間的實驗室展開信息交流與互換,真正做到資源共享,為醫學行業間的交流提供一個良好的平臺。
(四)對實習學員科學研究能力的提升
隨著我國居民對醫療水平的關注度越來越高,我國醫學水平的發展與進步速度越開越快,醫學人才隊伍更加完善的同時又引進了大量的先進技術與設備,因此,檢驗醫學領域得到了較為迅猛的發展,但是因為檢驗學科并不同于臨床診斷科室,受到人們重視的程度有限,在科研水平上要落后于其他學科,歷史遺留原因和科室的科研沉淀問題也有著一定的聯系。在實習醫生學員進入臨床科室開展實習工作之前,必須要培養其科研的素養,這將會直接影響到醫生的未來發展。LIS系統在檢驗醫學實習教學中的應用就是為實習學員提供了一個提升科研能力的平臺,例如可以充分利用系統中的學術統計模塊功能,為學員提供基于常見的檢驗業務搜集到的患者信息與真實的檢驗數據,進而幫助學員開展各項與檢驗項目有關的數據統計與分析,例如可以對免疫項目中的陽性率進行分析,為學員提供高效的統計功能,可以通過設定搜索條件與分析條件的方式,將統計結果快速導出,便于學員使用更加專業的統計技術進行數據分析,進而給學員提供更為精準的文章撰寫素材,極大程度的縮短了學生浪費在數據統計上的時間。除此之外,LIS系統的應用更有利于學員掌握患者的病情,利用LIS系統,可以對患者在本院就診的所有以往資料及檢驗結果進行查詢,便于學員對患者的檢驗結果有一個更加全面的了解,并對患者的檢驗結果進行動態分析,相互結合實驗數據和臨床診斷的資料,對患者疾病的變化規律進行觀察,這也更有利于學員展開良好的科研工作。
(五)對實習學員實驗室管理能力的培育
實驗室管理能力雖然并不是檢驗科實習學員的主要學習項目,但是卻不能忽略他在實習階段的重要意義。在實習階段就培養學員的實驗室管理能力有利于其參加今后的相關科室管理工作,這種正面影響是潛移默化的,作為醫院的重要職能科室之一,檢驗科的管理工作包含范圍較廣,包括標本管理、醫護人員管理、檢驗質量管理以及檢驗試劑管理等等。LIS系統在檢驗醫學實習教學中的應用有助于提升檢驗科的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同時也對醫院更加系統化的開展管理工作提供了幫助。檢驗科學員在開展實習活動時,首先需要對LIS系統內的各個模塊進行基礎的了解,一般情況下,LIS系統中包含的主要模塊有七個,分別是質量管理基礎模塊、試劑管理模塊、人員管理模塊、標本管理模塊、財務管理模塊、資產管理模塊及歷史信息管理模塊等等,要了解系統的實際功能并有能力在科室的工作中進行應用。例如利用LIS系統標本管理模塊之前,臨床診斷的醫生需要手工書寫申請單,不僅如此,還需要手工書寫標本的具體采集方式、時間、抗凝劑的選擇、費用等等信息,醫生也很難確定采取好的標本處于何種檢驗狀態,患者的信息也無法匹配,應用LIS系統后,所有的檢測項目及相關信息都會在計算機內錄入,紙質的檢驗申請單將由計算機條形碼代替,條形碼信息上包含著患者的主要資料及檢測相關內容,解決了檢驗過程的復雜性,同時也減少了亂收費的現象發生。通過系統網絡能夠實時的檢測每一個環節的標本檢驗狀態,這是實現檢驗工作全面質量管理的主要環節。
【關鍵詞】:犯罪中止成立要件責任依據
日本刑法學家平野龍一認為:“中止犯在整個犯罪論中或許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現在也并非特別緊急的問題。但是,中止犯集中體現了犯罪論的各種論點。犯罪論所討論的是具備什么要件時,才能科處刑罰,而中止犯所討論的是具備什么要件時減輕或免除刑罰,可以說,這是‘反過來的犯罪本身’。”正是因為犯罪中止理論中的許多問題與刑法學的根基和本源緊密相連,所以多少年來它一直是刑法學領域中一片極具吸引力和爭議性的園地。本文擬對犯罪中止的相關問題加以探討。
一、各國刑法中關于犯罪中止的規定概覽
(一)外國刑法中關于犯罪中止的規定簡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對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處理,在處罰上也不做任何特別考慮。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有大約半數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許被告人把非外來障礙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為無罪辯護的理由。在美國尚有一個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確否定犯罪中止可作為辯護事由。但已有九個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認了中止犯的可免責性,其中最著名的一個判例是LeBarron.Stcote案。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鐵路橋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過橋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婦女,告訴她如果不出聲就不會受到傷害,為了使自己不受傷害,這名婦女只好不情愿的隨他走到鐵路橋的盡頭,并被推進橋旁邊的一個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訴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隨即他脫下自己的褲子,并開始脫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證自己絕不會叫喊后,受害人告訴他她正在懷孕,并懇求他放過自己,否則會傷害自己腹中的孩子。聽到她的懇求后,被告人用手撫摸了她的腹部,并將她拉到屋門口的光亮處,這時他發現受害人確實穿著貼身的孕婦裝。在警告被害人不要報警,否則他會殺死她后,被告人隨即讓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辯稱指控他犯有罪未遂是沒有充分根據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機會和受害人發生關系的前提下停止了這種努力,其次,導致他放棄自己意圖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懷孕,這一因素不應被視為外來障礙,他中止犯罪的原因來自他的內心。被告人的辯護理由最終未被法庭認定,他被判處不多于15年的監禁。LeBarron提出了上訴,但仍被上訴法院駁回。
在大陸法系國家,最早規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國刑法典》該刑法典是將犯罪中止作為犯罪未遂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加以規定的,并確立了中止犯免罰的處罰原則。該法對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刑事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至今,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刑事立法都是將中止犯納入未遂犯的規定之中。對待未遂犯的態度和處罰原則,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幾種模式。
1.中止犯不以犯罪論。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2條規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為并繼之著手實施,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況,而中止或未產生結果者,以重罪論。”這條規定中雖未明確規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論,但從該法中沒有中止犯的規定和處罰原則,而該法又奉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立場看,當然可得出上述結論。新修訂的法國現行刑法仍然沿襲了1810年刑法的傳統,對中止犯不以犯罪論。法國的司法機關也不追究中止犯的刑事責任。
2.規定中止犯在只有其行為或結果構成其他犯罪時才以其它罪加以處罰。1929年《蘇俄刑法典》第19條規定:“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實施,是由于打算實施這個犯罪行為的人自動放棄實施的時候,法院應當依照未遂犯或預備犯實際上已經完成的行為,來決定適當的社會保衛方法”。該條規定有兩大特色:一是未將中止犯規定于未遂犯之中,而是將其獨立規定為一種犯罪未完成形態,中止犯的范圍,不僅包括已著手實施犯罪后自動放棄的情況,也包括在犯罪預備階段放棄犯罪的情形。這一規定對我國的刑事立法產生了影響。二是對中止犯的處罰,不是作為一種未完成罪處理,而是按犯罪行為構成的其他既遂罪處罰。如自動中止婦女的,因其中止系為己意,故不構成罪。但因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猥褻婦女罪,故應按猥褻婦女罪的既遂處罰。對此種處理模式,我國學者曾提出如下意見:以實際危害結果認定中止犯性質之所以不正確,主要是(1)它違背了認定犯罪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理;對中止的處罰是對其中止前危害社會行為承擔責任,先前行為是在原來的犯意指導下進行的。行為與犯意的性質是一致的,如果以犯罪過程中造成另外的危害結果確定犯罪性質,必然會產生客觀歸罪的弊端。(2)它會使有些中止犯無法處理而寬縱犯罪分子。就有損法律的尊嚴,也是罰不當罪的表現。
3.規定中止犯可減輕處罰。如1971年《瑞士刑法典》第21條款規定:“犯罪未完成如果由于行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處罰。”該法第22第2款規定:“行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結果之發生,或阻止其結果發生者,得減輕其刑。”
4.規定中止犯應減輕或免除處罰。如《日本刑法典》第4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減輕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應當減輕或免除刑罰。”《韓國刑法典》第26條規定:“行為人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5.規定中止犯免除處罰。如《德國刑法典》第24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繼續實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處罰。”
不難看出,不僅兩大法系對中止犯的態度迥然不同,大陸法系不同國家的刑事立法對中止犯的構成條件和處罰原則的規定也存在重大差異。
(二)我國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態
據學者們考證,自唐律以來,我國刑法中已經有了近似現代刑法中區分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規定,卻惟獨未有犯罪中止形態和處罰的明確表述。直至清朝末年,20世紀初葉,著名法學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時,由其主持修訂的《大清暫行新刑律》第18條規定:犯罪已著手而因己意中止者,準未遂犯論,得免除或減輕本刑。這一規定系模照德、日刑法將中止犯規定為未遂犯中的一種特殊形式,而未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態。
建國后,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中止犯”的概念,該大綱第14條第2款規定:“犯罪未完成,系因己意中止行為或防止結果之發生者,為中止犯,免除處罰。”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第6條規定:“不論什么犯罪,在實行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行為的繼續進行和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結果發生的可以免除處罰。”該條規定將犯罪中止限定于“實行犯罪的過程中”,這一點于德日刑法的規定極其相似。195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第22稿第21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罰。”我國1979年刑法第21條關于犯罪中止的規定與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規定無任何差別。1997年3月14日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修訂后的刑法第24條對1979年刑法第21條做了兩處修改:一是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改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新刑法中的上述改動,避免了在同一法條中相同詞語語義上的不一致,從語言學上講無疑是成功的。二是對中止犯的處罰,由籠統地規定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修改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一規定既是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同時也使司法實踐中對中止犯的處罰有了更明確的標準。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概說:
如前所述,大陸法系各國刑法對中止犯的態度和處罰原則表現出較大差異。但是,對中止犯的成立條件的表述大部分國家的刑法規定較為一致,構成中止未遂一般來說應具備如下條件:(1)行為人已著手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2)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自覺地否認了其犯罪意圖。(3)未發生侵害結果。這就要求犯罪人在犯罪行為未實行終了時停止行為的繼續實施,或在行為實行終了后采取積極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上述三個條件,因為高度概括,所以并不能給實踐中在認定中止犯時為其所面臨的重重復雜情形提供明確的判斷依據。對中止犯的成立條件,在刑法理論界最具爭議性的問題是如何認定犯罪人是否自動中止犯罪。對于判斷犯罪人“自動中止”的標準,在刑法理論上有四種學說:
(1)主觀說此說以犯罪人對妨礙其犯罪得逞的客觀障礙的認識作為判斷標準。其依據便是采用了德國學者弗蘭克提出的弗蘭克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時,屬于中止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時,屬于障礙未遂。”根據該說,如果犯罪人放棄犯罪是因為他主觀上認為存在妨礙其行為得逞的客觀障礙,即使這種障礙并不存在,仍不能認定犯罪人系出于己意自動中止犯罪。如果犯罪人主觀上并不認為存在其完成犯罪的障礙,在這種情況下停止了實行行為或防止了結果發生,即便客觀上存在使其犯罪意圖無法得逞的障礙,仍應認定犯罪中止成立。至于促使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動機是什么,則非所問。雖然有權威學者和判例采取主觀說,但是主觀說還是受到批判。對該學說的批判主要是通過批判主觀說的基準--弗蘭克公式來體現的:第一,弗蘭克公式中的能與不能是一種可能性概念,至少可以在兩個意義上作出解釋,其一是倫理的可能性,其二是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例如,兒子決意殺害父親,已經向父親瞄準了,但沒有開槍。如果單純從心理、物理的角度而言,開槍是可能的,但從倫理的角度而言,開槍是不可能的。于是,適用弗蘭克公式時會因角度不同而得出甚至矛盾的結論。因此弗蘭克公式并不能準確地區分障礙未遂和中止未遂。第二,即使將弗蘭克公式中的能與不能限定為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也存在疑問。例如,甲將丙誤認為乙,以殺害乙的意思對丙實施刺殺行為,但馬上發現對象弄錯了,便立即停止了繼續刺殺行為。如果單純從能達目的而不欲的基準來判斷的話,甲的行為屬于中止未遂,但這種結論是有疑問的,在這種場合必須分析行為人不欲的動機。從上可以看出主觀說對自動性的認定并不明確。
(2)限定主觀說該說認為只有在犯罪人放棄犯罪系出于慚愧、內疚、同情、憐憫等廣義的悔悟時才成立犯罪中止。該學說只是把主觀說中的能與不能限定于倫理道德方面的可能性。限定主觀說的主要缺陷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將自動性和倫理性相混同,混淆了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的界限,對犯罪人提出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要求,實不可取;二是將廣義悔悟作為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沒有法律根據;三是過于縮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圍。如平野龍一指出:限定主觀說將中止犯視為責任減少或消滅事由,其結果導致即使既遂也應以中止犯論處,這與現行刑法相矛盾,也忽視了獎勵中止的刑事政策效果,而且刑法并沒有將廣義的悔悟規定為中止犯的成立條件,故限定主觀說縮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圍,違反了刑法的謙抑性。
(3)客觀說其基本觀點是,對于行為人放棄犯罪的原因,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進行客觀評價,若該原因在一般經驗上對行為人的意思沒有產生強制性影響,而行為人放棄犯罪時就是犯罪中止。其判斷基準是:如果當時的情況對一般人不會產生強制性影響(或一般人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放棄犯行時),而行為人放棄犯行的就是中止犯,如果當時的情況能給一般人產生強制性影響(或一般人在這種情況下也會犯行時)行為人也放棄犯行的屬于障礙未遂。只是一味的以一般經驗上是否產生強制性影響作為是否基于自己意志的標準,顯然導致刑法所規定的主觀要件失去了意義。
(4)折衷說該說的基本觀點是認定是否基于自動性時,必須考察行為人對外部事實是如何認識的,再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行為人的認識,探討外部事實對行為人的意志是否產生了強制性影響,如果產生了強制性影響就是障礙未遂;如果沒有產生強制性影響則為中止未遂。其判斷基準是,雖然認識到了外部事實,但根據客觀標準想實施的話仍然可以實施時成立中止犯;認識到了外部事實,根據客觀標準想實施也不能實施時成立障礙未遂。上述觀點較之于單純的主觀說和客觀說,其優點是很明顯的,我們不妨認為,這種折衷表現了現代刑法學的成熟,它不再是一味地追求理想、追求一種虛無飄渺的正義,而是意識到刑法根植于特定的環境,總要帶上時代的烙印。所以,折衷說得到了廣泛的認同,更具前瞻性和發展動力。
(二)我國刑法理論中犯罪中止成立條件問題
我國學者對中止犯成立條件的論述,雖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差異,但基本內容并無太大出入。根據我國刑法學界普遍接受的觀點,成立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犯罪中止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犯罪中止的時間界限為在犯罪過程中,但對于什么是犯罪過程并沒有立法上的明確解釋。“犯罪過程是一個總概念,這里指的是犯罪行為過程也即在犯罪準備或著手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如果犯罪已達既遂,或者在有結果的犯罪中,危害結果已經產生,那就不可能發生中止的問題了。”可以看出,只有在犯罪預備過程和著手實施犯罪但沒有達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階段和犯罪既遂的情況下,都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的情況。有學者指出,在理解犯罪中止的時間界限上,“有一個誤解應該澄清,就是某些刑法論著在論述犯罪中止的時間性時,總是慣于強調中止犯發生在犯罪結果出現以前。這一提法不夠確切,不能全面概括中止犯的時間界限。中止犯只能發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確的結論。犯罪既遂與犯罪結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犯罪的既遂并不以犯罪結果的發生為條件,如陰謀犯、行為犯、危險狀態犯等,未發生犯罪結果也成立犯罪既遂,即犯罪已經完成。如果對于這些犯罪形態的中止也以犯罪結果發生作為終限時間,則意味著在犯罪完成以后還可以成立中止犯,這是不合適的。”筆者認為上述學者的觀點是正確的,但是,刑法中的確存在以法定結果是否發生來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況,如結果犯。對于這種犯罪而言,結果發生之前,有效予以防止的即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表述,實際上并沒有錯誤。關于犯罪中止時間性的爭議突出表現為危險犯與間接故意的中止形態認定問題,后面將就此加以詳細闡述。
2.必須是自動中止。關于判斷犯罪是否系自動中止的標準,筆者國刑法學的通說是主觀說,但我國刑法理論上對于行為人放棄犯罪的原因,即犯罪的動機,何種情況下可以認為是處于行為人自己的本意也有不同的認識.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絕對自動論。認為自動放棄必須是在沒有任何外界因素影響的情況下,自我主動放棄犯罪。如認為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是指“人們的活動完全是受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受自己意志以外的因素影響。”因此,諸如在被害人的哀求、警告或別人的規勸下停止犯罪活動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內因決定論。認為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即外界因素對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種條件因素,而最終決定放棄犯罪活動的還是行為者本人。因此,即使客觀上存在影響犯罪進行的不利因素(例如被害人的斥責、呼救、認出犯罪人等),只要行為人事實上放棄了犯罪行為,仍應當以中止犯論。(3)主要作用論。認為各種外界因素對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影響不可能等同,有的足以迫使行為人停止犯罪,有的卻不能改變其犯罪意圖。因此,只有查明意外因素在行為人主觀意志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才能正確判斷犯罪的形態。(4)無意義論。認為“引起犯罪中止的原因對于中止犯的成立沒有意義。犯罪意圖的產生與消滅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中止犯的核心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打消犯罪意圖,客觀上放棄犯罪活動。至于促使行為人打消犯意、放棄犯罪的原因,不是中止犯的特征。”(5)綜合考察論。認為在具有外界因素的場合,判斷犯罪沒有完成或危害結果沒有發生,究竟是行為人被迫停止犯罪,還是自動放棄犯罪,既不能純粹從外界因素方面著眼,單純考慮外界因素的影響而不承認行為人主觀上的決定作用;也不能一味強調行為人的意志作用,而忽視外界因素的強制作用,而應當根據行為人對事實的認識情況,結合外界因素的性質及表現形式,分別不同情形,加以認定。
我認為,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促使行為人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的原因,正如第五種觀點所指出的,并不影響犯罪中止“自動性”的成立。但是,行為人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事實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完全是由于行為人自己“想象”而決定的。即使是由于行為人在準備犯罪過程中或已經著手實施過程中的良心發現而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阻止結果發生的,就不能說不是因為行為人由于受到某種教育這種客觀因素的影響?事實上,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的意志,包括決定中止犯罪的意志,不可能是憑空產生的。人的意志活動雖然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能動性,但這種自主性和能動性是建立在對客觀事物的認識之上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觀因素對行為人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所起的影響作用是沒有道理的。所探討的問題只是在決定停止犯罪行為的當時有無客觀因素影響,以及影響的程度。正是因為如此,不考慮外在客觀因素對于行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從客觀上看行為人只要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的實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樣是不科學的。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筆者認為第五種觀點要求具體分析客觀因素對行為人意志的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將其作為認定自動性的標準是比較合理的。
3.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所謂徹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觀上徹底打消先前的犯罪意圖,客觀上徹底放棄了自以為可以完成的行為,或防止了侵害結果的發生。凡意圖暫時擱置犯罪意圖,停止犯罪行為而待將來繼續進行的,不論處于何種動機,均不成立中止犯。但是徹底放棄犯罪是針對所實施的罪而言,而并非指徹底放棄所有犯罪意圖,決心以后永不犯罪。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對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這一特定的時空條件之后,通說認為,這是特殊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結果尚未發生之前。筆者認為,從法律關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規定而言,雖然在尚未實行終了的情況下,一般來說只要出于行為人的本意放棄實行行為,就可以符合“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要求,但立法并沒有限定只能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后才能實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例如,故意殺人已經致人重傷,如果不搶救則可能造成死亡,行為人只是消極的放棄故意殺人行為,但不予以搶救是不行的,必須實施積極的搶救行為才能阻止死亡結果發生。在該種情況下的犯罪中止,仍然屬于這種特殊的犯罪中止。因此,我認為,只要是在結果發生之前,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就應當符合“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一犯罪中止的要求,而不須限定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后結果尚未發生之前。
對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實施的積極的作為是否只限于行為人本人的行為的問題,我國刑法理論上同樣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必須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阻止結果發生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雖然想阻止結果,但結果是因他人的行為或其他力量的阻止而沒有發生,不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只有行為人采取的積極阻止的措施奏效,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則應當構成犯罪未遂(或既遂)。第二種觀點認為,成立中止犯所要求的,只要是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作為即可。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以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為目的的積極作為,努力避免犯罪結果發生,而事實上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行為人的積極努力與犯罪結果未發生不具有因果關系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或者假意避免犯罪結果發生而不采取有效行為的,均不足以構成犯罪中止。第三種觀點認為,阻止結果發生的措施必須有效,但是,阻止結果發生的行為則并非只能由行為人一人實施,第三者與行為人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了結果發生的,行為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行為人的阻止行為對于防止結果發生起到了關鍵作用,就可以認定行為人采取積極措施防止了結果發生。即對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機械地理解為犯罪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事實上,除了非暴力性犯罪以外,在大多數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單憑犯罪者一人之力,往往很難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因而常常需要他人的協助。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犯罪人真心實意地想放棄犯罪,并且確實為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即使有他人的幫助,也不影響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基于我國刑法的規定,要求行為人采取的措施須有效地阻止結果的發生,這是我國學者一致的觀點,但在是否要求必須是由行為人本人阻止結果發生,從設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義上看,我認為以更為寬松的態度對待這一問題,更有利于鼓勵行為人中止犯罪,因此,第三種觀點是合適的。
三、犯罪中止形態的若干具體問題研究
(一)間接故意犯罪中有無犯罪中止問題。
對這個問題,我國刑法學界鮮有持肯定態度者,理由是“間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觀特征所決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這些犯罪停止形態。先從主觀方面分析:間接故意犯罪主觀要件的特點,是表現為對自己的行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持‘放任’的心理態度,即聽之任之,發生與否都可以的心理態度……根本談不上對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也就談不到這種追求的實現與否。而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的行為人,原本都存在著實施和完成特定犯罪的犯罪意志與追求心理。可見,間接故意犯罪主觀上的放任心理是不符合犯罪未完成形態的主觀特征的;再從客觀方面考察:犯罪未完成形態,由于行為人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或者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意志,而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的狀態下。間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觀放任的心理的支配,而在客觀方面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狀態,因為客觀上出現的此種狀態或彼種結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因而這種案件是應以行為的實際結局決定定罪問題。這樣間接故意犯罪里也就沒有了犯罪未完成形態存在的余地”。但也有學者認為“間接故意犯因無犯罪意圖可言,若認為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放棄了犯罪意圖,自然不發生間接故意犯中止犯罪的問題。
但所謂中止犯罪,應理解犯罪人對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不應限于犯罪意圖。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導致某具體法益處于危險狀態,不采取措施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發生時,若犯罪人此時心生悔悟,遂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結果發生的,應認定成立犯罪中止。如:行為人在山上打獵時,看到野獸旁邊有牧童貯立,基于一種放任心理,行為人開槍朝野獸射擊,結果竟將牧童打傷,生命垂危,此時行為人積極采取搶救措施,將牧童送至醫院搶救,而使其脫險的。若否認間接故意可成立中止犯,故對行為人只能視為無罪。這樣處理顯然寬縱了不法行為人。故愚以為我國刑法界通說在間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中犯罪中止問題上所持觀點不妥。”筆者認為,如果肯定論者同意我國刑法理論對放任心理態度的界定,則其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理由是:(1)間接故意放任心理所認識到的可能性應當是“全方位”的,即“明知”的是可能發生這種結果,也可能發生那種結果,也可能不發生任何結果,這都在其認識之中。正因為如此,在沒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前,行為人在實施其“放任”行為而沒有發生任何結果的情況下,其行為還不能說就是犯罪行為,何以認為其心理活動就是間接故意的犯罪心理?又根據什么事實可以得出在發生傷害結果時,實施的搶救行為是對“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2)理論和實踐中,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就所發生的結果被認為是“放任”發生的結果。只有在該種情況下的心理態度,其犯罪心理的間接故意的“放任”心理才能成立。論者如何得出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那時那刻的心理活動就是“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可能是“傷害”的間接故意?或者既不是“殺人”的間接故意,又不是“傷害”的間接故意?間接故意犯罪其放任心理的界定,是就其已經發生的結果而言是“放任”發生的,即最終的結局是何種犯罪結果,該結果才能被認定為“放任發生的結果”。就肯定論者的例子而言,結局是被害人傷害的結果,應當構成的就是出于間接故意的故意傷害罪,如何能夠得出“如果行為人不是作為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來認定就是被認定為是無罪的”這種荒謬結論呢?(3)按照論者的觀點,行為人不犯罪或者放棄犯罪的心理“是對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所謂的犯罪心理,作為“罪過”的同義語,是應當包括故意犯罪心理和過失犯罪心理在內的。既然認為否定的是前一犯罪心理,是否也可以理解包括否定過失的犯罪心理,如此,過失犯罪理所當然也應當存在犯罪中止形態,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嗎?顯然論者對此是持否定態度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肯定說的觀點于法于理都是難以成立的。
(二)放棄能夠重復實施的侵害行為的定性問題。
在一般刑法論著中,對放棄重復侵害行為下定義的不多見,通常是就下列情況而言:“行為人射殺一人,第一次沒有射中,仍有第二次第三次射殺的可能,但行為人卻放棄了繼續射殺的行為。”對此是定犯罪未遂還是定犯罪中止刑法學界意見不一。我們認為,在討論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是屬于犯罪未遂還是屬于犯罪中止之前,應先搞清楚其成立條件及其特征:一是客觀上,首次實施的侵害行為未能發生預期的危害結果,同時必須存在著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這里所謂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是指既包括繼續利用和使用犯罪工具和方法的可行性,也包括再度重復實施行為的環境的可能性。利用和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可行性,即是指行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和方法,具有較大殺傷性且能夠反復予以利用,如使用槍支、匕首、大刀,采取刀砍、斧剁等犯罪方法。只要行為人采取的犯罪工具、方法具有實施一次侵害即足以達到犯罪既遂可能性的,均可能存在放棄重復侵害行為問題。所謂再度重復實施行為的環境的可能性,是指在客觀上存在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客觀環境和條件,如侵害對象、時間、空間、無關系的第三人以及行為人本人生理等條件,不存在足以影響行為人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情況。二是主觀上,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必須清楚認識到自己本來是可以重復侵害,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而不再繼續實施。這里的認識,應當全面包括了諸如對侵害對象,犯罪工具和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等事實的認識,只有在這種認識下而放棄本來可以重復,繼續實施的犯罪行為,才有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發生的可能。如果行為人是由于某種認識錯誤而所謂的放棄重復侵害行為,一般都不可能構成重復侵害行為,而應當按照主觀上的認識錯誤的理論和實踐來對待。同時,這里的行為人的認識,理應包括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沒有完成這一事實而自動放棄重復侵害行為,如果行為人不管是正確或錯誤地認為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完成,那么,行為人既不可能繼續進行犯罪,也不會發生放棄重復侵害的問題。
從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的這些條件和特征出發,我們認為,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應當屬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有三:第一,放棄重復危害行為完全符合自動中止的條件。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中止具有自動性、時間性、有效性的條件。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是以侵害行為有重復的可能性和現實性為條件的,在沒有外力的情況下而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無論從什么角度看,自動性是十分明顯的。同時,從時間上看,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是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是犯罪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的過程中。另外,從犯罪中止所要求的有效性和徹底性上看,行為人是在實施一個或數個行為而未達到結果時,在可以繼續重復侵害行為的情況下徹底放棄侵害行為的完成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可見,放棄重復侵害行為與犯罪中止的條件是完全吻合的。第二,犯罪重復侵害行為是在出于一個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可能實施數個同態動作之間所形成的統一連續過程。我國刑法分則中所規定的某個具體犯罪行為,往往不是指的一個動作而是數個動作的過程,或曰數個動作的連續與統一,既然如此,在這種作為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如果行為人自動放棄可以重復的侵害行為,并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視為犯罪中止無須置疑。而認為放棄重復侵害行為屬于犯罪未遂的話,就等于把動作的過程分割了開來,就有可能造成打一槍未逞為一個殺人未遂,打二槍未逞又為一個殺人未遂,照此推理,如果數彈都未逞,則要構成數個殺人未遂了。這顯然是荒謬的。第三,承認自動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是犯罪中止,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也是必需的。如果將其視為犯罪未遂,就可能使犯罪人覺得第一槍未射中,但自動停止下來還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還不如繼續犯罪,如果最終仍未能殺死被害人也還是犯罪未遂。而事實上,這兩種未遂在主觀惡性上是具有本質區別的。如此做不利于貫徹我國關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區別對待犯罪人,也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不利于打擊犯罪,更不利于阻止犯罪減少犯罪的危害性。
(三)關于共同犯罪中部分成員中止犯罪的界定問題。
有學者認為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或數人想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自己放棄犯罪行為外,還應說服其他犯罪人也放棄犯罪行為,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因為從主觀上講,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犯意聯系,從客觀上講,其犯罪行為相互支持,故每人對全體成員的行為都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一人徑自中止了犯罪行為,若其他人仍然將犯罪實施完畢,因為犯罪已達既遂,故對獨自中止犯罪行為者也無認定為中止的法律依據。也有一些學者認為上述要求對欲中止犯罪的人來說過于苛刻,而主張只要犯罪人消除了因自己的參與而使其他犯罪人完成犯罪帶來的有利影響,即應認定成立犯罪中止。如:兩人相約同去盜竊,一人入室盜竊,一人在門口望風,望風之人欲成立犯罪中止,只需在另一人入室前告知自己欲放棄犯罪,不在為其望風即可。再如,一人欲去殺人,另一人為其準備匕首,后者欲中止犯罪,只需將匕首取回即可。只要消除了自己的行為對他人完成犯罪形成的便利,便視為已脫離了共犯關系。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但需要強調的是,對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如教唆犯,其他組織策劃作用的主犯)而言,只要說服他人放棄了犯罪意圖,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發生的,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刑事責任
關鍵詞:文學翻譯;模糊語言;模糊性
[中圖分類號]H31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2831(2014)02-0181-4 doi:10.3969/j.issn.1006-2831.2014.01.046
1 . 模糊學理論對翻譯的滲透
美國控制論專家查德于1965年率先提出了模糊集合(fuzzy set)的概念,以此奠定了模糊性理論的基礎。模糊集合論的中心概念是隸屬度。隸屬度是用來描述某一元素屬于某類(集合)的程度:即在給定論域U上的模糊集合A,U中的每一元素X對A的隸屬程度,可以在區間[0,1]中取不同的實數值來描述。0表示完全不屬于,1表示完全屬于,0.1,0.2,0.3……0.9分別表示歸屬程度的高低。這種借助于從0(不屬于)到1(完全屬于)之間連續取值對事物描述的方法把傳統的絕對屬于或絕對不屬于的關系轉換為相對屬于的程度問題。
翻譯是一項復雜的活動,它沒有像自然學科那樣有固定的公式或定律去遵循。在翻譯過程中,譯者要照顧到源語與目的語兩種語言的內容與形式,同時還要考慮雙方語言所處的文化背景。在翻譯實踐中簡單地用直譯―意譯來評價譯文的質量是不切合實際的。因此,有學者將模糊理論引用到翻譯領域以指導翻譯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即利用模糊集合論的隸屬度方法,用0到1的小數來描述譯文接近翻譯標準的不同程度。例如,范守義于1987年首次提出把模糊數學原理運用于譯文質量評價。穆雷在其文章《用模糊數學評價譯文的進一步探索》中探討了用模糊統計法和專家評定法確定隸屬度以及用此法評價譯文的可行性問題。文旭(1996)、吳義誠(1996)、王秉欽(1998)、劉在良(1 9 9 9)、周方珠(2 0 0 4)、趙彥春(2001)、毛榮貴、范武邱(2005)等都從不同角度結合模糊理論論述了翻譯中有關問題。邵璐(2008)結合模糊理論與翻譯提出了翻譯的模糊法則。
2 . 理解過程的模糊性
翻譯是一個跨文化交流過程,是藝術的再創造,是審美經驗的交流活動,是對美的再體驗。在這個過程當中,由于源語文化和譯語文化本身存在著沖突,譯者在對審美經驗的整體性把握中,只能將原文中那些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東西進行意會性描述,而對于那些意象愈隱蔽,不確定性與空白性愈多的原文翻譯則更是如此。而對譯文讀者而言,由于他們積極的能動作用,在參與到這種審美經驗的交流活動中時,當他們的“視野期待”與譯文“文本空白”碰撞時,“模糊理解”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可見,語言翻譯的模糊性,能召喚讀者以“期待視野”去發揮想象力并進行再創造(王華琴、王清亭,1997)。
2 . 1 文學語言本身的模糊性
語言的模糊性是自然語言的基本屬性。語言模糊性具體體現在有模糊性的語言單位,即難以明確確定或精確定義的模糊詞和由模糊詞所構成的模糊結構上。語言的模糊性大量存在。如英語中的“a couple of”、“lots of”、“more or less”、“probably”、“perhaps”、“somehow”等都屬于模糊表達;漢語中的“中年”、“中等個頭”等也屬模糊表達。客觀事物從一種狀態至另一種狀態,往往很難劃出一個明確的界限,反映在人類語言中,許多詞語所表達的概念就是沒有明確內涵或外延的概念。所以,語言具有模糊性,文學作品中更是經常使用模糊語言,例如李清照的“尋尋覓覓,冷冷清清,凄凄慘慘戚戚”,馬致遠的“枯藤老樹昏鴉”等等都是典型的模糊語言。這類語言在其營造氛圍或表達情感上有著準確語言無法比擬的效果,其豐富的表現力給人以言有盡而意無窮的審美感受。文學語言具有模糊美。不同于科技文體或是日常語言,文學語言所表達的內容一般是難以用精確的數學公式計量的復雜感情。模糊語言與精確的語言相比信息容量更大,更顯活力,更能激發讀者豐富的想象與聯想,更能創造美的意境。唐詩中模糊數詞,比喻、夸張等模糊修辭語言隨處可見。例如:李白的“白發三千丈”,辛棄疾的“七八個星天外,兩三點雨山前”等,這些詩句中,數詞短語“三千丈”“七八個”“兩三點”在此并非表示精確的數字,而是表示模糊概念,這種模糊語言更能營造出作者當時想要表達的意境,更具有表現力。
2 . 2 思維方式引起的模糊性
翻譯過程必然涉及對源語的理解,準確地理解源語是翻譯的基礎。譯者對源語的理解是一種特殊而復雜的思維活動過程。“無論是普通語言現象還是模糊語言現象,其翻譯的根本依據是分析特定語境上下文的邏輯聯系,思維活動是這里的決定因素”(閻德勝,1988)。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人類的思維能力不僅發展了思維的精確性,同時也發展了思維的模糊性。人類的思維正是在從這種模糊到精確,再從精確到模糊的反復循環中提高了認知客觀世界的能力。利用思維的這種模糊性,譯者就可以對復雜的語言進行分析與綜合處理,從而達到相對“精確”地理解和認知源語的目的;此外,譯者在下筆翻譯之前對原文的理解也是一種思維的過程,是在眾多意義與搭配中選擇語義表達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模糊思維的靈活性和概括性得以充分發揮出來,譯者對源語原文進行語義、語境和語用等多方面由表及里、由主題到結構概括再到語言點的綜合性分析,并進行多角度、多方位的邏輯思維和形象思維,這樣才能把握源語的真實語義。文旭(1996)曾指出,表示四季的時間詞也是有模糊性的,他認為“不同語言的截分也不完全一致。”即,漢語中所分的“春、夏、秋、冬”與英語的“spring”“summer”“autumn”和“winter”在時間上并不完全對等。
2 . 3 文化差異造成的模糊性
Chistiane Nord(1991)用“跨文化交際”(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來替代“翻譯”這一術語;Holz Manttari(1984: 17)甚至用“跨文化合作”(intercultural cooperation)來替代“翻譯”;Andre Lefevere(2004)則把翻譯看成“文化交融”(acculturation),而 R. Daniel Shaw(1998)創造了“transculture”這個詞。翻譯已不再僅僅看作是語言符號的轉變,而是一種文化轉化的模式(郭建中,1998: 12)。
語言的模糊性與非語言因素密切相關,因此文化差異在翻譯過程中也會引起理解差異。譯者在翻譯中要充分考慮到源語與譯語雙方讀者的接受和認可度。如果譯者沒能洞悉譯入語的確切含義,不將雙方的文化差異考慮進去便會導致理解差異,從而使其譯文產生歧義或引起誤解。例如,國內一景區的一處景觀題為“金雞報曉”被翻譯為“Cock Heralding Day Break”,此譯文忽略了文化差異和“cock”一詞在英語中的俚語詞義,因而會給外國游客帶來誤解,如改譯為“Rooster Heralding Daybreak”應該更為恰當。奈達指出,“對于真正成功的翻譯而言,熟悉兩種文化甚至比掌握兩種語言更重要,因為詞語只有在其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有意義。”因此,文化差異導致譯者在源語與譯語翻譯轉換中的理解障礙,從而造成譯文表達中的模糊處理。
3 . 表達中的模糊性
“所謂翻譯就是將一種語言文字的意義用另一種語言表達出來,語言中的句子是人類將形象的具體活動轉換成抽象的概念活動的載體”(田耀,2002)。譯者想要深入地理解原文的含義,就必須仔細揣摩句意,尤其是要準確地把握一些模糊表意的句子。翻譯的首要任務便是“忠實”再現原文的意義,但這并不意味著譯者去逐字逐句地解釋每一個字詞。實際上,由于知識背景、表達習慣以及語言形式方面的巨大差異,逐字逐句的翻譯在很多情況下都無法收到期望的效果。譯者在譯文的表達中往往會出現不忠實于原文的情況,這是因為,作為具有主觀能動性的人,譯者在翻譯中不可避免地會受自己主觀態度影響,同時,因為諸如文化差異、思維方式等差異的影響,有些內容是無法“忠實”地呈現在另一種語言中的,特別是文學作品中的模糊表達。絕對忠實于原文的翻譯是不存在的,翻譯作品通常都經過了譯者的二度創作。在翻譯過程中,如何模糊處理原文語言,使其能夠自然地融入譯入語讀者語言中是翻譯工作者必備的技巧。在文學作品的翻譯中,譯者通常會使用模糊手法來處理一些表達,而這種利用語義的模糊性來處理譯入語表達的手法能夠更加準確地再現原作的意義和風格,從而達到讀者的審美要求。
毛榮貴、范武邱(2005)在《語言模糊性與翻譯》一文中講到模糊語言的翻譯手法時指出:“概而言之,譯者所面對的兩種文字表達,或是‘一見鐘情’,或是‘冤家對頭’。做一名出色的‘(文字)媒婆’,無非有四種基本的翻譯手法:以精確譯精確、以精確譯模糊、以模糊譯精確和以模糊譯模糊。翻譯表達中模糊處理一般不外乎這幾種。例如詩詞中的數詞,其語義多存在著模糊性,在許多時候,譯者都會采用模糊對等譯法,即用一種語言中的模糊詞去翻譯另一種語言的模糊詞。
如:千山鳥飛絕,萬徑人蹤滅。
孤舟蓑笠翁,獨釣寒江雪。
(柳宗元《江雪》)譯文:A hundred mountains and no bird,
A thousand paths without a footprint.
A little boat, a bamboo cloak,
An old man fishing in the cold river snow.
(Bynner譯)
詩中“千”、“萬”本身就具有模糊語義;譯者在翻譯中借用了英語中常用來表達模糊語義的“A hundred”和“A thousand”來分別翻譯詩中的模糊數詞“千”和“萬”,這種模糊對等的譯法雖然改變了數詞,但卻產生了語用對等的效果,在譯出原詩模糊的意境的同時也帶給讀者無限想象的空間。
又如,在詩詞《為女民兵題照》中寫到“中華兒女多奇志,不愛紅裝愛武裝”,其“不愛紅裝愛武裝”一句有諸多不同的譯文版本。許淵沖先生將其翻譯為“To face the powder and not to powder the face”便是一個典型的模糊化處理范例。詩中“武裝”并不只是“軍裝”的意思,詩人將其引申為指走出家門,拿起武器,上戰場打仗。“紅裝”在這里也可引申為“打扮裝飾”。許譯便是依據這種邏輯對原文進行了模糊化的處理。雖然字面上看似不“忠實”于原作,但卻體現了功能對等的真正內涵,能給譯文讀者與原文讀者帶來基本相近的感受。
如上所述,文學翻譯是不可能做到絕對的準確無誤,整個翻譯自始至終都貫穿著模糊性。文學翻譯不僅要翻譯原作的字詞和語句,更要成功地傳遞原作的意境和審美情趣,要給讀者創造一個舒適的閱讀理解環境。
4 . 翻譯標準的模糊性
翻譯標準就是用來衡量譯文質量的尺度。關于翻譯標準,古今中外標準各異。仔細分辨,不管是西方學者的“等值論”還是中國嚴復的“信、達、雅”、傅雷提出的“傳神論”、錢鐘書的“化境說”以及范仲英的“感受論”,大多表達的概念都是概括的、不確切的,也就是具有模糊性。從字面上看“等值”一詞要求的是精確的譯文,但在實際的翻譯實踐中,“等值只能是近似的等值”,“絕對等值的翻譯是不可能達到的”(Newmark, 2001)。所謂的“等值論”只是一個“在理論上缺乏可驗證性,在實踐上缺乏可操作性”的翻譯標準。而其他翻譯準則諸如“傳神論”“化境說”以及“信、達、雅”也只是一種理想化標準,在實際翻譯中是無法達到的。因為讀者對譯文質量的評判大都以自己的體會和閱讀的感受為依據,“有一千個讀者就能有一千個哈姆雷特。”例如“信”,即譯文要忠實于原文,但是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才可達到“信”的標準呢?因此,此標準本身就是模糊的。而借助于模糊理論來評判譯文倒不失為一個好辦法。譯文與原文的對等程度可以表達為:大致對等―比較對等―很對等……等不同層次的無限接近原作的程度。
5 . 結束語
模糊性是語言的基本屬性,文學作品常常用模糊語言來豐富表現力,營造朦朧的模糊美。模糊語言的翻譯對譯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翻譯的各個階段也都滲透著模糊性,因此,翻譯從來都不是一項精確的工作。在翻譯表達時采用模糊的概念及表達更能準確地再現原作的風格和意境,并增加讀者對譯文的可接受性。模糊理論的發展對翻譯有著重要意義。目前,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認識到模糊理論在翻譯領域中的價值,同時對模糊性的進一步探討將更有助于提高譯者的翻譯水平,譯出高質量的作品。
參考文獻
Lefevere, A. Translation, Rewriting and the Manipulation of Literary Fame[M].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4.
Newmark, P. 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M].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
范守義.模糊數學與譯文評價[J].中國翻譯,1987(4).
郭建中.文化與翻譯[M].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8.
毛榮貴、范武邱.語言模糊性與翻譯[J].上海翻譯,2005(1).
邵璐.論翻譯的模糊法則[J].外國語,2008(3).
田耀.英漢互譯中的模糊處理[J].西安外國語學院學報,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