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1 17:08:5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公平貿易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引言
跟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迅猛進步和網絡的廣泛不分國界,金融的國際化程度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其一體化水平也進一步提升,傳統意義上的國家關稅和貿易壁壘都在逐步的減少,而且在WTO框架的保護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對救濟的方法越來越是重視了,其中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是WTO成員國的成員采納的最多我措施。《GATT1994》規定了當進口產品對進口成員方造成損害時允許進口成員方可以采取這三種措施來保護本國的產業安全以維護市場的正常貿易秩序。為了更好的把握和理解這三種措施,并為我們自己所用,本文對它們的理論知識進行了分析。
二、定義
《反傾銷措施協議》對傾銷的定義是: 如果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 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而反傾銷是一種抵制方法,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才采取的方法;一般都是征收一些稅收和附加稅;反補貼是一國所采取的的保護措施,是為了保護自己國家的經濟可以健康穩健的發展而采取的保護措施;保障措施是一國所采取的行政方法,也是為了保護本國的產業,是在別國的進口猛激增的情況并且對自身國家的產業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損害和威脅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保護本國的措施。
三、三者的分析比較
1.其共同點
方法措施的操作都要求其行為已經對自身國家的產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和威脅了;都是在進口數量的猛增的情況下所發生的;都存在著進口和損益的因果循環關聯,所采納的出于本能保護本國產業的措施方法都受到WTO體制的保護,最終的目標就是為了減少甚至消除對本國的損害和威脅,是自身國家的產業能夠順利、安全、有序的進行貿易往來。
2.其不同點
(1)在性質方面上
保障方法所采取的對進口產品的限制的操作,是在公平貿易的前提條件下進行的;而反傾銷和反補貼這兩個方法措施的實現的目標就是阻止甚至遏制這種不公平的貿易競爭,它們的操作實施是在公平競爭貿易的原則下實現的,以此期望可以給成員國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這樣可見,保障方法實施的情況下,其成員國的進口增加時一種正當合法的行為,因為這是他們本身所應享有的權利;而在剩余這兩個方法下所進行的貿易往來,增加的進口產品屬于不正當的行為甚至是違法的,只因為他們違反了所規定的要進行公平貿易競爭。
(2)在調查方面上
①在損害程度方面上
根據世貿組織的觀點,“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阻礙)”是保障措施實施的前提條件,要求是比較嚴厲的;而相對的,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實施的要求比較輕。這從兩個方面來說明:一)程度上,當保障方法受到損害的時候是已經嚴重到如果不采取方法是話是不能彌補修復的,而其它兩個方法的損害程度僅僅是不嚴重而已,沒有那么嚴重;范圍上,前者多強調的是整個行業,范圍比較大;后兩者所強調的是細節性,范圍比較小。
②在調查程序方面上
保障方法相對于其它兩個是比較嚴厲的,它規定進行操作實現的一方必須要將其所要采取的行動或者措施提前告知規定的委員會,通知對方可以進行磋商。因此,它的實現調查過程有比較清晰的透明度;而其它兩者在調查的步驟上使類同的,要求其成員方要履行其告知的義務,但在時間上和內容上要求是相對寬松的。
③需考慮的要素和對經濟產業結構的規定上
保障方法得以操作最主要的前提條件就是進口產品數量的猛增,對此方法進行操作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對此方法的操作來調節自身國家的產業結構,使其自身實力得以增強,以便鞏固和提高其國際地位,因此,在操作過程中要對本國產業進行優化升級;而其它兩種措施的實現除了對產品數量考慮之外,還需要考慮其成本和別國的產品價格等因素,而且這兩種措施的實施只是針對某一個國家的某一個產品才去實施的措施,目的只是為了減輕別國對自身國家企業的發展造成的不良作用。前者的措施是積極性的,后兩者的措施是被動去實施的。
(3)在實施方面上
①在實施范圍上
保障措施的實施針對的是某一產品的輸入,沒有問國家是哪一個,只是說產品,體現了非歧視性;后兩者針對的是國際市場上的不公平現象,那么實施上就沒有最惠國待遇的約束條件,那么就可以針對某一國家的進口產品,還可以對一些不同的企業實施差別歧視待遇。
②在實施期限方面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采納的臨時期限為200天,而后兩者的操作實施臨時期限是4個月。前者的最終操作時間是不超過4年,但是仍然有必要用這個方法來阻止受損害或者保護需要得到補償的產業的話,或許有證明顯示這個產業在進行修整,有這兩種情況發生的話是可以延長其期限的,但延長期限不是無限而只有不超過8年;后兩者的實現期限不得超過5年,在特殊的情況下是允許適當的延長期限,取消或者繼續使用是看有沒有存在傾銷或者補貼行為的。
③其適用的措施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方式是比較多的,如實施關稅、進行數量上的限制、對關稅進行配額等;而后兩者一般只有實行反傾銷稅收和反補貼稅收。
④在補償或者報復方面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實現是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若是出現了權益受到損害,那么出口的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補償,若是就補償過程中雙方達不成協議的話,那權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就有權利進行實質上的對等水平上的報復行為;而對后兩者的措施進行操作,是針對的國際上的不公平競爭,來維護合理的秩序以希望保護自身國家的產業,因此就不存在對出口一方的利益的補償問題,那就不沒有權利實施報復行為。
⑤在實施難度和頻率方面上
這三者中實施最為頻繁實施且難度最容易的的是反傾銷,因為它具有合法的形式、實施起來比較容易、實施效果比較好能夠有效的排斥外國的產品進口,并且不容易招致外國的報復等一系列好處;排名第二的是保障措施,從上述理論知道它實施的前提條件比其他兩個都嚴格,且要求以非歧視的方式進行和必須對出口國有補償性,若是不補償就有權進行報復,其使用頻率相對而言是較低;最后實施難度且使用頻率最低的是反補貼,因為它的形式是復雜多樣的(禁止性補貼、可訴性補貼)、有許多補貼是隱蔽的,不容易收集到充實的資料和證據,而且它是政府補給行為,采取的措施行動比較容易招致其他國家的報復,故此措施的實施是不容易成功,使用頻率最低的。
⑥在實施成本的方面上
保障措施是在公平競爭下實施的措施,原則上規定需要給予出口方一定的補償且在補償協議不可磋商情況下對進口方實行報復,在此情況下成本是比較高的;相對而言,剩下的這兩個措施由于針對的是不公平的貿易競爭,故沒有要求進口方必須對出口方進行補償和也沒有實施報復的權利,因此,成本是比較低的。
3.在對發展中國家的待遇上
相比較而言,反傾銷措施對發展中國家的態度是比較簡單模糊,不清楚的。在征收反傾銷稅后會影響發展中國的的根本利益的情況下,實施之前應盡力尋求“建設性補救的可能性”;保障措施協議中對發展中國家的成員國的利益作了較充分規定:進口國只有在從發展中國家成員國的進口量超過(低于)某一產品總進口量的3%,才能對其采取保障措施;反補貼的規定是最為詳細的,主要有三方面:(1)延長取消禁止性補貼的過渡期;(2)放寬適用可訴補貼紀律;(3)微量補貼規則。
4.在適用原則上
保障措施在原則上是有非歧視的要求的,那么就是要求要做到一視同仁,不能夠對任何國家的進口產品有歧視待遇。而且WTO框架下有明文規定的說不論其來源是哪個國家不可以針對其進口產品,如《保障措施協議》中就有;但是反補貼和反傾銷卻是和保障措施相反的,它們都是對特定國家的產品進行征稅的,因為不受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束縛。簡要概況如上表所示。
由上所講,可以知道這三個措施在國際貿易保護中占據很高的地位,是保護成員國國內產業安全的主要手段,它們既有相似也有不同,所以在利用利用者三個措施的時候要注意區分開來,做到具體的問題具體分析。
四、結論與建議
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可以預見到一方面隨著關稅的進一步降低,會有更多外國的商品和服務涌入,國內的一些產業難免會遭受一定損害甚至是嚴重的損害或阻礙,今后中國保護措施的運用會不斷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引進技術,進行技術創新使我國的出口產品競爭力不斷的加強,其他WTO成員國相對的為了防止我國產品沖擊其國內的產業,也會發起針對我國產品的保護措施。
對我國而言,保護措施利弊并存的,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正確理解、運用有關的規定,遵守世貿組織規則,開放市場和保護產業,擴大對外開放和保護國家的經濟安全,保護國內產業的安全。
(1)在應對保護措施實施的程序和條件及為自身合法權益進行爭辯時,應該勇于呼吁,積極應訴,主動的向科研機構咨詢,尋求對策。
(2)積極主動的加強同一體化組織的聯系,維護我國對外貿易的利益,提高我國對外貿易的地位和綜合競爭力,減輕貿易爭端壓力。
(3)學會合理、謹慎、有度地利用保護措施,保護國內競爭力較弱的產業,學會未雨綢繆,做好預警。
(4)對進口國采取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在使用保障措施時要注意不僅要考慮本國的情況,還必須考慮到可能造成的“打擊面”以及本國是否能夠承受相對應的報復。
(5)適度控制出口數量,不能單純追求出口產品數量的增長,應該以技術創新為后盾來增加我國產品的技術含量,提升產品質量和檔次,以此提升我國的國際競爭力。
(6)積極研究以往的案例,吸取經驗,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維護合法的權益。
(7)做到信息的及時更新,及時收集、爭論最新的發展動態以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損失,適時改變出口策略以規避可能的風險。
作者:何浪 來源:商場現代化 2016年4期
[論文摘 要]在國際貿易人文化發展這種重要趨勢的背景下,研究其對未來國際貿易的發展、和諧社會的構建所帶來的影響有著重大的意義;探討建立以人文貿易為基礎的可持續貿易發展模式,把轉變貿易增長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與應對貿易壁壘列入“人文貿易”的系統化研究范疇,也有助于大大提高貿易政策的有效性、全面性。
一、國際貿易人文化的內涵
進入21世紀后,隨著世界經貿的變化和發展,在多邊貿易體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種新的價值取向正在國際貿易領域內悄然形成,即貿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貿易)現代人文主義思想在國際貿易領域的體現,它通過以wto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的制度安排,特別是“貿易與環境”等問題納入wto新一輪多哈發展議程,使國際貿易活動不僅重視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問題,而且關注人類發展中的社會問題。
在傳統人文主義的影響下,國際貿易的指導思想以謀取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和對物質財富的最大限度占有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義理論,還是亞當斯密的絕對成本理論、李嘉圖的比較成本理論和h-o原理都只是重視貿易的總量,很少顧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類社會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導致人類發展與自然發展的對立,使人類社會在取得巨大進步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環境污染、資源短缺、生態失衡、貧富分化等。
現代人文主義思想從根源上改變了傳統人文主義思想對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的錯誤價值導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旗幟鮮明地將可持續發展寫入前言,作為一個重要宗旨,這是對gatt宗旨的重大發展。在發展國際貿易的過程中牢記可持續發展的重大目標,是著眼于全球的長遠利益和子孫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時期生產與貿易的發展,而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以至從根本上動搖國際貿易的基礎,降低人類的生活水平。從gatt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演變成wto對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尋求的人類對資源利用能力的擴大主要表現在對資源利用質的提高,而非對資源利用量的擴大;從更深層次上講,也是現代人文主義思想在國際貿易的體現,是貿易人文化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
二、國際貿易人文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國際貿易人文化對國際貿易理論基礎的動搖
第一,對指導國際貿易理論價值取向的哲學思考。理性經濟人的假設是現代經濟學基本的核心假設,是現代經濟學產生、發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與起點。經濟學研究主要建立在人們受自身利益驅動并能做出理性決策的假設基礎之上。現代人文主義思潮的興起,在國際貿易內形化的新價值取向。人文貿易的哲學基礎現代人文主義堅持“以人為本”,追求人的全面發展。人文主義關注人的發展與完善,強調人的價值和需要,關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義,并且在現實生活中努力實踐這種價值和意義的精神。其哲學價值取向與傳統國際貿易理論是完全不同的,對謀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假設提出嚴重挑戰。
第二,對傳統自由貿易能增進社會財富和福利的增長的質疑。關于自由貿易可以改善經濟福利的論斷是經濟學中最古老和最廣泛接受的原則之一。它在構造國際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單一市場地區,如歐盟和wto)中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然而傳統自由貿易理論論證的條件假設中都沒有把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的負面影響計入生產成本。沒有考慮環境成本的“社會財富和福利”的增長,其實是一種“虛擬”、“現時”的增長,其增長的背后忽略了“現實”、“延時”的補償成本,如果考慮環境成本帶來的財富和福利的損失,傳統的自由貿易會增進社會財富和福利的增長的結論實際上可能站不住腳。
(二)國際貿易人文化對多邊貿易體制的挑戰
隨著國際貿易人文化的發展,如何協調環境與貿易的關系,對多邊貿易體制的許多基本原則提出了挑戰。如生產過程和方法(ppm)問題和雙重環境標準的爭論對現有國民待遇原則提出了質疑;環境補貼和與環境成本內在化有關的生態傾銷問題使得人們重新思考公平貿易原則;發展中國家在保護環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國際貿易人文化的發展,將從新的角度思考兩者的協調問題。
三、建立以人文貿易為基礎的可持續貿易發展模式的初步探討
(一)建立可持續貿易發展模式的目標
建立可持續貿易發展模式必須以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促進對外貿易的人文化發展。國際貿易的可持續發展目標應與人文化發展方向內涵是一致的。國際貿易的可持續發展應跳出傳統意義上的片面追求貿易額的“可持續”增長,而是在關注貿易總量的同時還應關注貿易的實際質量,從以物為中心的可持續發展到以人為中心的可持續發展,從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續發展到追求長期綜合利益的可持續發展。
(二)建立可持續貿易發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審視對外貿易效益來源,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轉變外貿的增長方式,必須重新審視外貿效益來源。首先必須建立人文貿易的評價體系,在衡量外貿效益的經濟指標體系中增加生態指標和社會指標,客觀評估外貿對國家經濟、生態、社會帶來的整體影響。在此基礎上,重新思考外貿效益的來源,對資源投入與貿易收益嚴重失衡的產業進行技術革新,減少其負外部性,促進產業結構和貿易結構優化升級,實現外貿收益的現實增長。
第二,建立貿易與環境的有效協調機制。建立貿易與環境的有效協調機制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加強貿易與環保法規、政策的協調,充分考慮貿易政策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及環境政策對貿易的扭曲代價,實現貿易與環境的雙贏;其二是建立人文貿易措施保護體系,推行綠色貿易行動計劃,合理建立中國產品綠色標準體系,既可以增加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產品的實際競爭力,又可以實現以人為本,自然、社會的協調發展的保障體系。
第三,構建應對國際貿易“人文壁壘”的預警和快速反應系統。國際貿易的人文化發展伴隨著“人文壁壘”的產生,為了防止其帶來的負面影響,需構建相關的預警和快速反應系統,對人文貿易發展過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壘”的變化因素進行監測、識別、評價、預測、預防控制并及時矯正不良發展的趨勢,以保證國際貿易人文化的健康發展。
參看
[1]ota sik, fred eidlin, william graf:for a humane economic democracy,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 [m]vol, 24, no, 3 (sep, 1986), pp,1233-1234
[美]理查德t德喬治.經濟倫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美]馬克a盧茲.經濟學的人本化[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
本屆成果獎共評選出獲獎作品28篇(部),其中獲獎論文17篇,著作11部,一些作品對我國外經貿發展戰略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本屆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在前四屆的基礎上做了一些調整。首先,在國務院機構調整后,成果獎領導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做了局部調整。請呂福源部長、于廣州副部長出任領導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適當增加了計量經濟學、法律、海關等領域的專家,并建立了臨時評委專家庫。其次,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評審程序,使評審工作更加透明、公平和公正。第三,今年申報的作品數量有所增加,內容涉及更為廣泛,其中不少作品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成果獎每年評選一次,第六屆成果獎的參賽作品申報工作將于2004年6月開始進行。根據商務部加強內貿、整合外貿、理清外資的職能調整方針,全國外經貿研究成果獎也將貫徹這種改革思路。第六屆成果獎的評審也將擴大研究領域和評審范圍,把國內貿易這部分研究成果吸納進來,讓成果獎逐步成為商務領域里的全國性社科類獎項。(肖前)
第五屆全國外經貿研究成果獎入選作品論著獎
一等獎:(空缺)
二等獎:
《加工貿易―――工業化的新道路》
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隆國強等
《跨國經營理論與戰略》
作者: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王林生 范黎波
三等獎:
《跨國公司財務戰略管理―――入世后我國企業進軍國際市場的現實選擇》
作者: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 趙月園
《全球化與經濟摩擦:日美經濟摩擦的理論與實證研究》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 趙瑾
《中國的外資經濟―――對增長、結構升級和競爭力的貢獻》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 江小涓
優秀作品榮譽獎:
《跨國公司對華技術轉移論》
作者: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吳林海 吳松毅
《國際貿易法研究》
作者:南京財經大學 沈木珠
《國際競爭法研究―――競爭法實施中的國際沖突與國際合作》
作者: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黃勇
《中國企業跨國經營》
作者:福建師范大學經濟學院 郭鐵民 王永龍 俞姍
《WTO例外條款解讀》
作者: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陳衛東
《規模經濟與國際貿易研究》
作者:安徽財貿學院 馮德連
論文獎
一等獎:(空缺)
二等獎:
《WTO綠箱支持政策與中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
趙玉敏 王紅霞 林學貴 馬宇
《工商行政管理對電子商務秩序的有效監管研究》
作者: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課題組
課題主持人:金明路
《拓展均衡―――我國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評價與調整》
作者: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 華曉紅
《中國證券業:現狀與WTO的挑戰》
作者:中澳政府合作項目課題組
中方課題組組長:趙錫軍
三等獎:
《中國外貿三強省貿易模式比較分析》
作者:浙江大學經濟學院 張小蒂 李曉鐘
《如何應對貿易壁壘和建立我國的貿易保護體系》
作者: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呂博
《促進加工貿易本地配套和研發政策研究》
作者:商務部科技司、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王暉
《論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戰略的新調整及我國的對策》
作者:杭州商學院經濟學院 俞毅
《中日農產品貿易戰的政治經濟學分析》
作者: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何秀榮 陳永福
《對外承包工程市場多元化研究》
作者:天津大學管理學院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趙闖 何伯森 呂文學
《論人民幣匯率波動的“彈性”》
作者:上海財經大學現代金融研究中心 丁劍平 于群
優秀作品榮譽獎:
《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形勢與影響因素分析》
作者:科技部中國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高志前
《新一輪農業談判的減讓模式和我國的選擇》
作者:商務部中澳EFTT合作研究項目課題組
課題主持人:何宇鵬
《中國保險業應對入世開放政策研究》
作者:商務部中澳合作研究項目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劉瑋
《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思路與政策建議》
作者:浙江大學經濟學院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趙偉
《多邊投資框架與我國對策研究》
作者:中澳合作研究項目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葛順奇
關鍵詞: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新發展;新評價
二戰后,國際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發達國家間貿易尤其是產業內貿易大幅增加;美國經濟地位下降;產業組織理論興起。一些西方經濟學家運用產業組織理論來研究國際貿易問題,從而形成了“新貿易理論”(New-TradeTheory),極大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理論的發展,其核心內容是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
一、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基本理論
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包括利潤轉移理論和外部經濟理論。
(一)利潤轉移理論
利潤轉移理論主要包括關稅抽租論、 戰略性出口補貼與 R&D 補貼和以進口保護促進出口。
1. 關稅抽租論
布蘭德(J.A.Brander)和斯潘塞(B.J.Spencer)在其1981 年的論文《Tariffs and the extraction of foreign monopoly rents under potential entry》中指出:在不完全競爭市場中,在存在潛在進入時,一國主導企業便會做出令對手信服的行動(如過度投資)來迫使其退出市場。而政府可以配合主導企業設定關稅以限制外國企業的進入,最終將迫使外國企業減少產量或退出市場,從而將外國利潤轉移到本國。
2. 戰略性出口補貼與 R&D 補貼
(1)Cournot 競爭方式下的出口補貼
Brander和Spencer(1985)在研究戰略性出口補貼與 R&D 補貼的Cournot 雙寡頭模型時指出:兩個企業將形成Nash 均衡,本國企業產出和利潤增加,外國企業產出和利潤減少。政府的最優政策是出口補貼。
(2)Bertrand 競爭下的市場均衡與政府最優政策分析
Eaton和Grossman 在《 Optimal Trade and Industrial Policy under Oligopoly》一文中研究指出:在 Bertrand 競爭中,如果本國政府征收出口稅,將使本國企業獲得更多利益。
3. 以進口保護促進出口
1984年,克魯格曼在《Import Protecti
on as Export Promotion:International Com
petition in the Presence of Oligopoly and Economics of Scale》一文中證明:當存在“規模經濟”時,對國內進口競爭產業進行保護,可幫助其擴大市場規模,促進出口,轉移國外利潤。
維納鮑斯(Venables,1984)的研究表明:關稅和補貼既可增加本國政府收入,還能使外國企業在本國市場上更為不利。
(二)外部經濟理論
外部經濟理論包含技術外部經濟與貨幣外部經濟兩方面。技術外部經濟指的是公司從本行業或關聯行業的技術溢出(Spillover)和干中學(Learning by doing)中獲得免費的技術和知識;貨幣外部經濟指的是公司從產業集聚中獲得成本的下降。
外部經濟理論認為,政府對存在巨大“外部經濟”的產業進行保護,既可提升其競爭力,還能促進關聯產業的發展從而有益于整個國民經濟。
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新發展
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極大地改變了國際貿易理論的思維方式,但該理論非常復雜,約束條件極其苛刻,實踐中也遇到諸多問題。其中,最大的障礙莫過于“信息不對稱”。為此,一些學者對模型進行了適當修正。
(一)信息不對稱與企業競爭方式
1996年,Maggi在論文《Strategic Trade Policies with Endogenous Mode of Competition》中指出,生產規模上的競爭實質是企業先在生產能力上做出承諾,然后再來決定成本和競爭的條件,即Maggi將產出視為一種不完全的承諾,從而尋找到一種獨立于企業競爭行為的政府政策――即使政府無法掌握企業參與競爭的完全信息,僅通過對企業的生產規模給予對應的補貼,就能獲得本國福利的增加。
(二)戰略性 R&D 補貼
在1992年和1994年,Bagwell與Staige在戰略性R&D 補貼模型中加入“不確定性”因素進行研究得出:企業進行R&D 投入實質是一種戰略替代,由于產品市場中存在顯著的規模經濟效應,如果企業面臨的是寡頭競爭,而且市場規模經濟較小,那么在可控的風險內進行R&D 補貼是可取的。如果該行業中本國的企業超過一家時,那么本國的福利將因企業過度投資所產生的負外部效應而降低。因此,為了讓社會福利達到最優,政府就必須遏止企業的過度投資,此時比較好的方法是政府向企業征收校正性的稅收。
(三)戰略性貿易政策與信息不對稱
Brainard 和 Martimort 的研究表明:由于在處理信息不對稱和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的成本高昂,政府沒有足夠的動機和能力來對本國的高水平產出做出承諾。那么,如何做到既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優勢和戰略地位又能減少企業在信息不對稱下的尋租行為,政府必須在這兩個目標上進行決策以形成均衡。而當引入雙邊干預時,戰略性貿易政策的事前承諾便重新得到了強化,企業虛報成本的動機減弱。
(四)戰略性貿易政策與委托-
2000~2005年,美國學者Miller和Pazgal通過建立博弈模型來研究戰略性貿易政策與企業中存在的委托-關系:首先是政府制訂補貼企業的方案,然后企業所有者根據政府的補貼方案來制定企業的激勵機制,最后由企業經理人根據前兩個目標來制定相應的市場戰略并在第三國與競爭對手進行競爭。Miller和Pazgal認為,均衡取決于經理人的行為,而不受市場競爭方式的影響;只要企業的所有者給予經理人一定的激勵,便能實現最優貿易政策只取決于產品的性質而不受制于企業的競爭方式。此時,政府的最優決策是對互補性產品征收進口關稅,而給予替代性產品補貼。
三、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新評價
(一)戰略性貿易政策是一種新貿易保護政策
1. 戰略性貿易政策適應戰后美國經濟形式變化的需要
二戰后,美國相繼實施了“自由貿易政策”、“公平貿易政策”和“戰略性貿易政策”。本文僅對美國的“戰略性貿易政策”進行分析。
(1)克林頓時期美國的戰略性貿易政策
克林頓時期美國實施以“國家出口戰略”和“公平貿易政策”為核心的戰略性貿易政策,實質是強化政府干預,大力扶持主導產業,積極擴大出口。
一是國家出口戰略。減少對出口的管制;完善政府協助企業出口的機制;實現產業政策與貿易政策的融合;大力開發新興市場;拓展對外貿易空間,推動雙邊、區域、多邊貿易協定。
二是公平貿易政策。強調貿易政策的規范化、法律化:以“1988 年綜合貿易法”和“301 條款”來管理進出口貿易,并以此為法律依據來打開他國市場。
(2)小布什政府的戰略性貿易政策
小布什時期,美國政府的對外貿易政策主要是以“競爭性自由化”為核心的戰略性貿易政策。對國內戰略性產業進行扶持和保護,以期通過戰略性產業的擴大出口來增加本國的就業和促進本國經濟的增長。這些受惠產業包括高科技服務、電腦、半導體、環境保護、通信等。
因此,從實踐上看,戰略性貿易政策既是一種產業政策,又是一種新型保護貿易政策
2. 戰略性貿易政策與重商主義、幼稚產業保護學說一脈相承
(1)都是針對貿易困境而提出的
重商主義是通過分析西班牙的貿易困境而提出的,目的是擴大貿易順差來增加生產。幼稚產業保護學說是基于美、德無力面對英國工業制成品強大競爭背景下而提出的,目的是對國內幼稚產業進行保護以增強其國際競爭力。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也是在美國受到西歐和日本的產業沖擊時提出來的,其目的是政府對“戰略性”產業進行保護,以獲得更多的規模效應和外溢效應。
(2)都以獲得規模經濟和外部效應為目標來選擇保護對象
在“規模經濟”方面,李斯特曾指出,對國內幼稚產業進行保護,可以降低生產成本,獲利規模經濟,最終提升國際競爭力。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以規模報酬遞增為假設提前,通過保護本國企業,幫助其擴大經營規模,獲得規模經濟效應,實現利潤的轉移。
在“外部效應”方面,由于幼稚產業初期通常得不到完全的補償,政府只有對幼稚產業進行保護才能促進其發展。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也強調對存在巨大外部效應企業的保護,擴大其生產規模,降低成本以增強其國際競爭力,從而促進本國經濟增長。
(3)在政策上更具有戰略性
從政策目標看,保護幼稚產業是通過暫時保護本國幼稚產業以實現進口替代。但由于受保護的幼稚產業還缺乏國際競爭力,成本高,而又不能從國外進口同類商品。因此,但在實施幼稚產業保護措施的初期,本國的福利將會減少。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目標是出口促進,以實現外國壟斷利潤的轉移。因此,不存在利潤的喪失期。
從政策措施看,保護幼稚產業的政策選擇主要是關稅。而戰略性貿易政策則以關稅保護與產業支持相結合一,以產業支持為主。
可見,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思想來源于重商主義和保護幼稚產業論,且具有更大的隱蔽性、進攻性與掠奪性。
(二)戰略性貿易政策是國際壟斷資本主義政策
20世紀80年代后,人類社會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壟斷資本為了獲得更多的超額利潤,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把國家權力運用到國際市場。他們通過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進行大規模的擴張。由此,世界市場的爭奪方式日益變成了跨國公司間的寡頭競爭。戰略性貿易理論正是以跨國壟斷公司為基本的研究對象,認為一個國家如果擁有更多的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跨國公司,就能在國際市場中獵取更多的利益。
同時,政府還積極對這些所謂的戰略性企業進行各種保護,以增加其國際競爭力,幫助其積極進行海外擴張,從世界范疇內獲取壟斷利潤。
(三)戰略性貿易政策是一項國際競爭政策
進入21世紀,經濟全球化促進了生產要素進行大規模的跨國移動,從而改變了一個國家的要素稟賦結構,一國傳統的比較優勢再也不可能是一種靜態比較優勢。同時,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再可能脫離世界市場而獨立存在。因此,一個國家要在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中獲得更多的利益,就必須把靜態的比較優勢轉變成國際競爭優勢。比較優勢體現的是國家間要素稟賦結構和不同經濟部門間勞動生產效率的相對差異,因此比較優勢是一種潛在的優勢;而競爭優勢則體現了國家間同一經濟部門的生產效率上的絕對優勢,因此競爭是一種現實的優勢。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本質是一項全球競爭政策,通過保護本國戰略性產業,促進本國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以此來拉動本國經濟增長。
四、結論
戰略性貿易政策在理論上強調政府對貿易的干預和對別國利潤的“轉移”。在實踐上,是美國政府出于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的保護性干預。從貿易理論的歷史沿革來看,戰略性貿易政策不僅延承了重商主義和幼稚工業保護論,且更具隱蔽性、攻擊性和掠奪性,是一種新貿易保護政策,是一種國際壟斷資本主義政策,是一項國際競爭政策。
戰略性貿易政策雖對我國經濟貿易發展有一定借鑒意義,但因其苛刻的約束條件、“以鄰為壑”的掠奪本質,且與WTO主導的公平自由貿易原則相悖,所以在參考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時還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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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反傾銷法 實體法 程序法
一、我國反傾銷立法概述
(一)我國反傾銷法的背景和意義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經濟大循環。近30年,我國的對外貿易迅速發展,憑借著“物美價廉”在國際市場上具有極強的競爭力,一直保持著較大的貿易順差。但榮耀背后,卻是我國的出口產品屢遭外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反傾銷調查,它們已成為我國擴大出口的“攔路虎”。與此同時,外國的許多產品也以傾銷的方式打入我國市場,對我國的相關產業造成了很大的損害。
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從1995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全球共有41個WTO成員對國外進口產品發起了2840起反傾銷調查,共有38個成員實施了1804起反傾銷措施。其中,各國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了469起反傾銷調查,實施了338起反傾銷措施,分別占同期反傾銷調查總量和反傾銷措施總量的16.51%和18.74%,是被發起反傾銷調查和被實施反傾銷措施數量最多的成員。同時,從反傾銷措施占反傾銷調查的比例來看,中國被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比率(72.07%)比世界同期比率(63.52%)高近10個百分點。中國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影響最大的國家。截至2008年,中國已連續14年成為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經濟體。據海關最新統計分析,僅2009年前3季度,就有19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產品發起88宗貿易救濟調查,其中包括57宗反傾銷調查。
綜合各方面狀況來看,我國外貿企業遭受反傾銷的特點有如下幾點:(1)案件數量逐年增加;(2)反傾銷的產品范圍擴大;(3)投訴國家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擴大;(4)對我國外貿企業不公正性明顯。
因此,有必要制定反傾銷法作為保護本國產業、防止外國濫用反傾銷措施的工具,并根據反傾銷實踐的經驗不斷修改完善反傾銷法。
(二)我國反傾銷法的目的、任務和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章總則部分第一條就規定了我國反傾銷法的目的和任務是“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即通過制定和實施反傾銷法,利用合法的反傾銷措施,糾正不公平的貿易行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相關產業免遭因國外產品的傾銷、外國政府歧視性待遇或濫用反傾銷措施等原因造成損害。反傾銷法的目的和任務是我國反傾銷實踐的指導依據。我國有關部門在進行反傾銷立案時,必須以此為依據,并貫穿于整個反傾銷調查過程中。
我國是個以成文法為法的正式淵源、判例不是法的淵源的國家,成文法所固有的局限性必須通過法律的基本原則來彌補。在國際貿易領域,傾銷行為復雜多樣,反傾銷法不可能窮盡一切情況而預先作出規定。因此,有必要規定反傾銷法的基本原則以協調并彌補法律條文間的沖突和漏洞。我國反傾銷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公平競爭與公平貿易原則、合理實施反傾銷措施原則、透明度原則和對等原則。
二、我國反傾銷實體法
(一)傾銷的確定
我國《條例》第3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
1.正常貿易過程。一般認為,所謂“正常貿易過程”指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場條件發生作用的情況。下列三種情況下的銷售通常被認為是“非正常貿易過程”:交易雙方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或者有補償安排的銷售,低于成本的銷售,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銷售。“正常貿易過程”,我國《條例》未作解釋,今后立法有待于進一步規定。
2.正常價值。按照《條例》第4條規定,以下三種價格可以作為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進口國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也稱為“第三國價值”;亦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作為正常價值,也稱為“構成價格”。另外,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但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
3.出口價格。按照《條例》第5條規定,確定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亦有三種方法:以進口產品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為出口價格;第二,進口產品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其價格不可靠的,以根據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第三,進口產品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其價格不可靠,但是該進口產品未轉售給獨立購買人或者未按進口時的狀態轉售的,可以以商務部根據合理基礎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上述三種方法中,第一種方法應該優先得到使用。如果不能適用第一種方法的,可適用第二、第三種方法。
4.傾銷幅度。我國《條例》第6條規定:“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換言之,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兩個價格不一定“公平合理”,不能簡單地作比較,還應把初步確定的兩個價格做適當的調整,使這兩個價格在同一基礎上進行比較。
(二)損害的確定
我國《條例》第7條規定:“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1.損害形式及其確定。由《條例》對損害的定義來看,我國反傾銷法中的“損害”有三種形式:第一,傾銷對國內已經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第二,傾銷對國內已經建立的相關產業產生實質損害威脅;第三,傾銷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阻礙。
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事項:第一,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第二,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第三,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第四,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第五,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的損害時,應當根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傾銷因素歸因于傾銷。
2.累計評估。在實踐中,有時某一個國家的產品進口到我國,由于產品數量很少,對我國相關產業的單獨影響很小,可以認為不會造成損害,但類似小量傾銷的國家有多個,若將它們總計考慮,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就會很大。因此,可以考慮它們對我國產業的影響,這就稱為損害的“累積評估”。自兩個國家以上的傾銷進口產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進行累積評估:第一,來自每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進口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第二,根據傾銷進口產品之間以及傾銷進口產品于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三、我國反傾銷程序法
(一)反傾銷調查基本程序
1.主管機構。按照我國《條例》的條款規定,我國主理反傾銷事務的機構有:商務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其中,主要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是商務部。
2.申請和立案。《條例》第13條規定:“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調查。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系方)。立案調查的決定一經公告,商務部應當將申請書文本提供給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3.反傾銷調查。反傾銷調查申請一經立案,商務部即會同海關總署對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反傾銷調查可采取的方式有:問卷調查、抽樣調查、舉行聽證會、現場核查等,必要時商務部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商務部應當為各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做出初裁決定。初裁作出肯定性決定的,可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二)反傾銷措施
第一,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二,價格承諾。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
第三,反傾銷稅。商務部終裁決定傾銷成立,并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
(三)行政復審和司法審查
1.行政復審(Administritivereview),反傾銷調查機構對業已產生法律效力的相關反傾銷措施依法進行重新審查的法律制度。建立行政復審制度的原因在于審查反傾銷依據的事實情況是否發生變化以及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正當性。
我國反傾銷法規定,在反傾銷稅或者價格承諾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或者繼續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對其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或者繼續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論文摘要]美國是全世界對對外貿易關系管制得很嚴密的一個國家,美國在對對外貿易方面所制定的法律也是最細致周到的。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出,美國在對別國倡導貿易自由化和多邊主義時鼓吹“主權過時論”,應“淡化”或“廢棄”主權,而當其在對外貿易中推行其貿易保護主義、抵制多邊規則時,又依“主權論”奉行其單邊的貿易政策,其對外貿易法“201條款”、“301條款”、“337條款”等充滿了進攻性和挑釁性。這種功利主義、實用主義的雙重標準倍受世界各國爭議。
[論文關鍵詞]對外貿易法 1974年貿易法 301條款 337條款
一、美國《1974年貿易法》
美國《1974年貿易法》是《美國法典》第19編關稅第12章“1974年貿易法”的內容,是美國現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對《1962年貿易擴展法》的修正。但繼《1974年貿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貿易協定法》、《貿易和關稅法》,特別是《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對《1974年貿易法》又作了修改。它們的修改條文,凡與《1974年貿易法》有關的,均已歸并于《1974年貿易法》。雖經不斷修訂和增補,但習慣仍稱“《1974年貿易法》”。這部貿易法構筑了美國外貿法的框架。美國外貿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說是它的原則和規定的延伸與細化。同時,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國外貿法律,如烏拉圭回合協定的內容、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內容,有很大部分被編纂、補充到該法中,充實、豐富了該法的內容。
二、 關于目的和原則
美國《1974年貿易法》(《美國法典》第2102節)“國會目的陳述”中規定:“本章目的是通過互利的貿易協定,(1)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和充分就業,通過公開、非歧視的世界貿易,加強美國和外國的經濟關系;(2)在保障美國商業實質上同等競爭機會的基礎上,協調、降低和消除貿易壁壘;(3)在國際貿易關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適當的程序,保障美國產業和勞工免于不公平或損害性進口競爭,并幫助產業、廠商、工人和社區對國際貿易流向變化做出調整;(5)為美國商業在非市場經濟國家開發市場機會;(6)在美國市場對不發達國家產品提供公平、合理的準入。”
從美對外貿易法關于目的、目標可以直觀地看出,美國的對外貿易法是要“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和充分就業”,“在保障美國商業實質上同等競爭機會的基礎上,協調、降低和消除貿易壁壘”, “保障美國產業和勞工免于不公平或損害性進口競爭”,“為美國商業在非市場經濟國家開發市場機會”。從一開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國利益的基礎上發展對外貿易。同時其所謂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國為主導,以美國價值觀念、價值取向和法律原則來建立國際貿易關系,其單邊傾向和貿易保護主義流露無余。
三、對外貿易機構的權限和職責
首先是美國憲法授權國會管理對外貿易,而國會自己并不實際具體執行、實施外貿法律。從1934年起,國會周期性地授權總統進行貿易談判。《1974年貿易法》明確規定,允許總統與其他外國簽訂貿易協定,以協調、降低或消除關稅與非關稅壁壘,并在互惠的基礎上,在外國市場上為美國商品提供同等的競爭機會,同時促進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公平與公正(包括調整這些貿易規則的改革)。同時,1974年貿易法還規定了此后的國際貿易談判中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間的合作框架,引進了國會批準總統簽訂貿易協定的“快軌道程序”。具體來說,當總統確定外國或美國的現有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不當地對美國的對外貿易造成了負擔和限制,如總統確定有執行貿易協定的必要或適當,可通過公告,修訂或繼續執行現有關稅、免稅、國內稅政策,或繼續執行額外關稅。同時總統還有權適當提高或降低關稅。另外,如美國國會發現,國際貿易壁壘(和其他貿易扭曲)正降低美國農業品、工業品、礦產品、和商業在外國市場的增長,消減了互惠貿易減讓的預期互利,對美國經濟造成了不利影響,妨礙國家間公平、公正、公開的非歧視貿易,總統應在其權限內采取適當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國國際協定權利),以協調、降低消除國際貿易壁壘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局的職能主要是前工業與貿易局的大部分職能,加上從國務院轉來的對外商業職能和財政部轉來的反補貼和反傾銷職能。國際貿易局的主要任務,是在堅持美國國家安全和對外經濟政策原則的前提下,促進美國的對外貿易。歸納起來,包括:一、貿易管理,負責對外貿易法律的實施,1980年以來還包括管理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法律;二、貿易開發,負責執行促進世界貿易、加強美國國際貿易和投資地位的政策和計劃,并監控和實施多邊貿易談判;三、國際經濟政策,旨在降低阻礙美國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外國政府壁壘,與美國貿易代表等協調美國政府在國際經濟和貿易問題上的反應和談判立場。《1974年貿易法》規定,商業部應與貿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適當機構一起,對貿易代表進行的服務問題談判和服務協定的國內實施,提供人員支持和其他援助。商業部長建立服務產業發展計劃,旨在與其他有關的聯邦機構協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國服務產業在外國的競爭力;建立評估與服務有關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貿易數據庫;與其他有關機構協商,搜集和分析美國服務產業國際運營和競爭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與服務有關的問題,包括預測產業戰略;對國內服務產業進行部門研究。
在美國的總統行政部門內設立有貿易代表辦公室。美國貿易代表和貿易副代表是美國對外貿易中舉足輕重的角色,均由總統任命,按總統指示履行職責。貿易代表享有全權大使職銜,副代表享有大使職銜。貿易代表主要負責制定美國國際貿易政策及其實施的協調;充當總統國際貿易問題的主要顧問,就美國政府的其他政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向總統提出建議;作為美國的主要代表負責國際貿易的談判,包括美國參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議題的談判;就有關國際貿易的政策的基本問題,向各部門、機構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審議的任何問題,在必要的限度內確保國際貿易政策與其他法律協調;擔任總統的國際貿易發言人;就貿易協定計劃與其實施直接向總統和國會匯報和負責;就國際貿易的非關稅壁壘、國際商品協定和與貿易協定計劃有關的其他問題,向總統和國會提供建議;1984年貿易和關稅法要求貿易代表對構成美國商業的重大壁壘的外國貿易做法作出國家貿易報告。1988年貿易法要求貿易代表認定重點國家和重點做法,并進行報復。副代表的主要職責是依貿易法規定的權限進行談判,并履行貿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職責。
美國海關總署為財政部的一個部門,其職責主要是依據《1930年關稅法》,負責關稅的估價和征收,對進入美國的人員、船只、貨物、郵件進行管理,防止關稅欺詐,執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實施消費者保護法,防止進出口貿易欺詐等。1988年國會還給海關增加了管理免稅企業的職責。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爾遜關稅法》設立的關稅委員會。關稅委員會的職責是,調查美國關稅法對財政和工業的影響,調查海關法分類表中與商品分類有關的問題,調查海關法的實施情況,包括海關法與聯邦稅收之間的關系,海關法對美國工業和勞工的影響等。現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是美國國際貿易的顧問機構,在進口問題上作用很大,負責進口商品對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的確定。另外,該委員會負責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不公平貿易做法的調查和保障條款中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裁定。
其他機構或部門如農業部、國防部、內政部、勞工部、國務院、財政部、美國貿易代表、貿易政策與談判咨詢委員會、一般政策咨詢委員會、有關的部門或職能咨詢委員會、代表非聯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詢委員會、私有組織或集團均應為總統或相關機構或部門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見。
四、關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2136節(a)“直接或間接進口”規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根據本分章簽訂的貿易協定而公告的任何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或免稅待遇,應適用于所有外國,無論是直接進口還是間接進口。”但同時,該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對社會主義國家授予最惠國待遇規定了條件;對某些發展中國家的某些產品給予普遍優惠待遇。此外,該法規定如果總統確定,主要工業國沒有據雙方簽訂的協定提供減讓,或沒有在該國對美國商業提供實質上與美國商業提供的減讓同等的競爭機會,則總統應就有關問題向國會建議立法終止或拒絕對稅率或其他進口限制作出的利益減讓。《1974年貿易法》還允許在收支平衡、報復權和例外條款等方面偏離最惠國待遇。就政府采購而言,對外國或外國機構的合格產品和供應商,總統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規章、程序或作法的適用,如果該適用會導致低于美國產品或產品供應商的待遇,或低于作為協議締約方的另一國家或外國機構的合格產品或其供應商的待遇。但外國或外國機構應:(1)是協議的締約國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約國,并且對美國產品或產品的供應商提供適當互惠的政府采購競爭機會;(2)不是主要工業國但卻承擔協議的義務,并對美國的產品和供應商提供同樣機會的外國或外國機構;(3)不是主要工業國但卻對美國產品和供應商提供同樣機會的外國或外國機構;(4)是最不發達的國家。總統可以修訂或撤銷任何豁免。從以上可以看出,美國給予最惠國待遇是有許多條件和限制的,與美國倡導的WTO規則仍有相當的距離。
同時,美國又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締約國,總協定中國民待遇的義務規定也適用于美國。在總協定之前,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美國的雙邊協定當中。在總協定之后,美國很少有關于授予國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國內立法中表現出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待遇的傾向。
另外,美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中還有(對等的)互惠待遇、為了促進美國對外貿易發展而對發展中國家的普遍優惠待遇、關稅同盟(對內無關稅,對外統一關稅制度和關稅稅境)與自由貿易區(參加國有自己的關稅制度和關稅稅境)之間的待遇。
五、關于反傾銷
《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1673節規定,如果管理當局裁定一類或一種外國商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價值在美國銷售;并且(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由于該商品進口的原因或該商品進口銷售(或可能銷售)的原因,美國的產業正在受到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美國產業的建立受到實質阻礙,則除對該商品征收其他稅收外,應對該商品征收反傾銷稅,其數額等于該商品正常價值超過出口價格(或推定出口價格)的數額。
六、關于反補貼
《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1671節規定,如果管理當局裁定,一國政府或一國境內的公共實體直接或間接地向進口到美國或為進口到美國而銷售(或可能銷售)的某種或某類產品的制造、生產或出口提供可抵消補貼,而且在商品從補貼協定國進口的情況下,委員會裁定由于該商品進口的原因或為進口而銷售(或可能銷售)的原因,美國的產業受到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美國產業的建立受到實質阻礙,則除對該商品征收其他稅收外,應對該商品征收反補貼稅,反補貼稅的稅額等于可抵消的凈補貼額。
七、進口救濟——“201條款”
“201條款”(《美國法典》第19章第2251節)規定,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某一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數量進口美國,以致成為對生產與進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競爭物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實質原因,在其權限內,總統應采取適當可行的、其認為會促進國內產業對進口競爭進行積極調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經濟和社會利益的措施。其核心內容是,“如果美國認為從外國進口的某項物品,其數量增長到足以對美國國內生產同類物品的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其面臨嚴重的威脅,則美國總統有權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在一定時期內對該有關進口物品加征額外關稅或限制進口數量,借以幫助美國國內產業針對進口產品開展競爭。”有人稱“201條款”為“例外條款”,其規定的保障措施不是對不公平的外國做法提供的救濟,如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337條款”不公平貿易做法的救濟那樣,而是對公平的但卻壓倒性的外國競爭的救濟。其實質是,允許美國在因進口數量增加而對相同產品的美國生產商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時候,撤回對其他國家作出的關稅減讓。也就是說,如果某貨品的進口增加達到嚴重損害國內產業的水平,美國將被允許為救濟損害而將關稅提高到協定前的水平。
八、“一般301條款”
《1974年貿易法》第1301節(《美國法典》第19章第2411節)規定,如果美國貿易代表確信,外國的某項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貿易協定、與貿易協定不一致,或者是不公正的,從而給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或限制,那么美國貿易代表就應該采取行動,以實現美國依貿易協定所享有的權利,或者達到消除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這一點是強制性的。美國總統如果有特別的命令,貿易代表在采取行動時應該遵守。
美國貿易代表針對“301條款”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措施,一類是任意措施。
如果貿易代表確定美國的貿易協定權利被否定,或外國的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貿易協定,與協定不符,或者否定了美國依該協定享有的權利,或是不正當的,并對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或限制,貿易代表除接受總統的具體指示外,應采取下述措施:(1)中止、撤回貿易協定減讓利益或阻止其適用;(2)在貿易代表認為適當的時間,對該外國商品征收關稅或施加其他進口限制;對該國的服務征收費用或施加限制,而不管其他法律如何規定;(3)如果該法律、政策或做法沒有達到美國貿易法規定的享受免稅待遇的資格標準,撤銷、限制或中止這種待遇;(4)與外國簽訂有約束力的協議,使該外國取消或逐步廢止所針對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該法律、政策或做法給美國商業造成的負擔或限制,向美國提供貿易代表滿意的符合美國國內工業經濟部門利益的補償。本條款的核心內容是,如果美國貿易代表確認外國的某項法律、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該國與美國簽訂的貿易協定,或雖未違反有關協定,但卻被美國單方認定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損害或限制了美國的商業利益,美國貿易代表便有權不顧國內其他法律以及國際條約準則作何規定,徑自依照美國貿易法“301條款”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采取單邊性、強制性的報復措施,以迫使對方取消上述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對美國商業造成的損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國官方和有關經濟部門感到滿意的補償。
九、“超級301條款”
在《1988年貿易法》中,美國國會在《1974年貿易法》上增加了310條款。該條款即人們所稱的“超級301條款”,該條款要求美國貿易代表在提交1989年和1990年全國貿易評估報告后的30天,向眾議院賦稅委員會和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提交報告確定美國的自由化重點。在該報告中,美國貿易代表必須識別“重點國家”和每一重點國家的“重點做法”,消除這些做法可能非常有利于增加美國出口。同時要求美國貿易代表在向國會委員會提交報告的21天內,就有關重點國家的重點做法發起調查。
然后,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與重點國家進行磋商,在發起調查后的3年內消除重點做法,或者對此做法作出賠償。如果未能達成協議,將要求美國貿易代表采取報復行動。
與 “一般301條款”不同,“超級301條款”不是由申訴人向貿易代表提起申訴而由貿易代表發起調查,而是法律要求貿易代表必須發起調查,但調查程序與“一般301條款”的程序是一樣的。
十、關于“特殊301條款”
《1974年貿易法》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特殊301條款” (《美國法典》第19章第2242節),該條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在向國會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后30天內,應認定對知識產權拒絕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國家,或對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的國家,以及貿易代表從上述國家中確定的重點國家。在認定重點國家時,貿易代表只認定下述國家:(1)具有最嚴重或極端的立法、政策或做法、拒絕給予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或對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2)其立法、政策或做法對美國的相關產品有最不利的(實際的或潛在的)影響;(3)這些國家沒有進行誠意的談判,或在雙邊或多邊談判中沒有做出明顯的進步,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
關鍵詞:貿易自由 反傾銷 關系 經濟關系
一、貿易自由化的含義
貿易自由化指的是:一個國家對于外國的服務、商品的進口采用的限制漸漸減少,提供了一定的優惠及待遇給外國服務和商品的進行過程,不管是從關貿的協定或是現有的世界貿易組織而言,都是以自由化為主體。貿易自由化的理論基礎原于比較優勢論(由亞當和大衛提出)。這一理論認為,對一個國家而言,不單單是在本身具有超過其他國家的產品上有優勢,而且對于具有比較優勢的行業進行專業生產也是有利的。通過貿易的互通,各個國家在具有相對較高生產力的領域從事專業化的生產對于提高自己的經濟實力非常有利。
二、反傾銷的含義
要想正直理解反傾銷的含義就要先從“傾銷”的概念入手。傾銷(即Dumping),指的是一個國家或是地區的生產商、出口商以低于國家市場價格或者是低于成本價格將商品進行銷售至另一國家或地區的行為活動。假如在一項貿易的過程中,一個產品從一個國家出口至另一國時,該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本國內消費相同產品的價格,是以低于正常的價值流通進入另一個國家商業渠道的,這個產品即會被認定為傾銷。而反傾銷(即Anti-Dumping)指的是對于外國產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用的抵制方法。一般是對于傾銷的外國商品除了征收進口稅外還再增加其他的稅,讓該產品無法低價銷售,而這種稅就被稱為反傾銷稅。世界貿易組織的《反傾銷協議》有以下規定:成員要實施相關的反傾銷措施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確定存在著傾銷事實;第二,確定對于國內的產業造成了一定具有實質性的損害,或對于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了制約;第三,確定傾銷、損害兩者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在協議中對反傾銷的問題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實際上每個國家都是在各做各的,都將反傾銷當成貿易戰的主要方法。
三、貿易自由化、反傾銷之間原關系分析
1.反傾銷實際上是貿易自由化的產物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以及世界貿易組織在全球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的組織下,各國進行了多次的貿易談判。之前的5次談判主要讓各種應稅商品的關稅得到了相應的減免。第6次的談判是在日內瓦舉行,此次的談判涉及到農業產品、工業產品等,內容廣且復雜,對工業商品的關稅減讓涉及到線性減稅及全面的減稅。第7欠為東京回合,消除非關稅壁壘為主的談判,達成了某些關于公平貿易的協議,包括進口許可證、政府采購協議等。第8次為烏拉圭回合,總共有超過100多個國家參與,主要取得了關稅進一步降低、減稅產品貿易額達1.2萬億美元減稅幅度為40%,且有近二十個產品大類實行0關稅;非關稅壁壘受到制約,并且達成了12個全球性的降低非關稅壁壘的協議(包括工業、農業、服裝);對于多邊關貿總協定的規定進行相應的修改,達成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
世界貿易組織是制約各個成員國之間貿易的規范化的組織,是貿易運行的基礎,基是以貿易自由化為根本的原則。這原則指的是通過談判進一步減少貿易的問題,促進擴大,這些在貿易中存在的問題不單單指的是進口的關稅,還包括進口限額等選擇地限制進口數量,政策通過多咱方法對進口的限制以及匯率政策方面的限制辦法。這樣,就要求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要按照WTO的要求對于貿易的措施進行相應調整。
貿易自由化意味著一個國家的市場和世界的市場聯系起來,但是,同時國內的產業也受到外來等原因的影響,風險也會越來越大,通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國內產業提供一定的保護是非常有必要的。多邊貿易政策的實行和世界貿易要求讓關稅和傳統非關稅措施對與本國的初始產業及敏感產業很難再發揮作用,這種時候,世界貿易組織所確定的反傾銷政策就成為了每個國家保護本國企業的一種有效方法,由此可見,反傾銷政策其實是貿易自由化的產物。
2.反傾銷政策是貿易自由化的一種過渡性貿易經濟救援
貿易經濟救援也稱貿易救濟,指的是當國外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負面影響的時候,該國家的政策所采用的減輕或消除該類負面影響的方法。這是WTO所規范并許可的,同時也為歐盟、日本、美國等主要的貿易國所廣泛運用。一般來說采取貿易救濟的方法表現有經過國內產業或由一國主管當局認為有必要而自行采用的,相關部門發起一項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政策調查,最后確定對國外進口加征關稅或是執行配額的管理。這其中,反傾銷的政策是運用最為廣泛的方法。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相關法律與規定的規范,包括相關經驗的技巧成熟,我們國家的政府和企業也一定可以按照世界貿易的相關規定,更加積極、合理并有效運用反傾銷措施,在保護國內產品的同時強有邊的制約對我們國家亂用反傾銷的問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 資源 戰略 市場機制
一、資源外向型戰略是我國的必然選擇
我國資源外向型戰略主要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在貿易的基礎上積極利用全球資源要素為自身經濟發展提供資源要素保證;二是資源產業要積極走出去,從根本上確保國外資源的供給。
我國是一個自然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當前我國的自然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正呈下降趨勢,資源結構以及總量與布局存在著一系列深層次矛盾,總體形勢不容樂觀。自然資源供需總量失衡,后備儲量的增長速度遠遠趕不上消耗速度,45種主要礦產的現有儲量能保證2010年需要的只有24種,能保證2020年需求的只有6種。隨著我國外貿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資源供需矛盾日趨尖銳,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已是不爭的事實。
另外,目前我國主要礦產資源的國內價格普遍低于國際價格,根據貿易的比較優勢原理,資源必會由價格低的地方向價格高的地方流動,我國廉價的資源體現的市場機制是在鼓勵已經緊缺的資源大量出口,加劇減小我國自然資源對經濟發展的支撐力度。,多數情況下市場的推動力量更宏大。
因此,為了保證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必須加強自然資源的支持力度,鑒于我國資源的賦的實際情況,更新資源管理體制,實施資源外向型戰略已迫在眉睫,建立資源外向型戰略的市場機制是極其重要的,也是必走之路。
二、資源產業制度變遷方向
1.資源產業制度內涵界定。資源產業制度是以資源和資源產業為基礎的經濟運行制度。資源產業制度涉及資源產業活動的各個方面,調節和引導資源行為主體的資源活動的主要調控方式如資源價格、資源稅收、資源規劃與布局等都屬于資源產業制度范疇。將資源產業制度內涵界定如下:
資源產業制度包括:資源產業的市場制度、資源產業的政策制度。
資源產業市場制度包括:資源產業自然資源產權制度、資源資產產權制度、資源產業環境資源產權制度、資源產業稅收制度等。
資源產業政策制度包括:資源產業結構政策制度、資源產業組織政策制度、資源產業發展政策制度、資源產業補償制度等。
2.資源產業制度變遷方向。依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和新制度經濟學的交易成本理論、產權理論、制度的供給與需求理論以及制度變遷的理論,資源產業制度變遷的入手處應該是:合理的產權安排、降低交易成本、規范游戲規則和重組組織體系。這些制度的安排,除了激勵機制外,主要作用是使外部效應內部化,更合理、公平、效率地配置資源。
為了資源的配置效率,根據產權理論和外部性理論,資源產業市場制度應該逐步向解決資源資產產權壟斷的方向變遷,除了國家戰略資源以外的資源資產產權主體逐步由國家向私人方向發展。
在可持續發展要求下,為改善環境狀況,自然資源價格不但要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還要反映環境的稀缺程度。因此,在資源產業礦業權和產權流轉交易價格中,必須含有環境成本,這樣才能建立反映自然資源和環境稀缺程度的資源價格形成機制,以市場機制促進環境保護。
資源稅應該向利于資源產業發展的方向調整,為減少浪費提高回采率,推進資源產業技術創新,資源稅征收制度應向資源整體儲量征稅變遷。隨著資源產業制度的變遷,為避免暴利產業的出現和維持循環經濟需要的自然資源價格,必須逐步完善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自然資源稅收調節制度。
三、資源產業制度變遷與資源外向型戰略實現的市場機制
隨著資源產業制度的變遷,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稀缺程度的自然資源價格逐步形成,也就是說隨著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稀缺程度的加深,資源的價格會越來越高,資源價格升高的市場機制不但可以解決資源浪費和資源利用效率低下問題,也會解決緊缺資源的國際貿易問題。
1.根據比較優勢貿易原理的分析。根據比較優勢貿易原理,隨著不同地區之間資源價格差距的逐步縮小,資源由價格低的地區向價格高的地區貿易流動的規模會也來越小;如果不同地區的資源價格達到一致時,資源會在不同地區間不再流動;當原來價格低的地區的資源價格逐步升高直至超過原來資源價格高的地區時,資源的貿易流動方向將出現反向流動。因此,根據貿易比較優勢原理,我國的資源產業制度變遷帶來的資源價格的上升,會逐步減少我國緊缺資源的出口甚至出現純進口的市場狀況,以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外向型戰略的實現。
2.根據規模報酬遞增貿易原理和貿易動態變動原理的分析。當兩國開放貿易后,對兩國的每一個企業而言意味著更大的市場規模,規模經濟將發揮作用,所有企業的生產成本都將下降,產量將增加。對于貿易量動態變動的研究集中在兩方面:一是要素增加、技術進步等經濟增長對貿易的影響;二是資本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對貿易的影響。一般認為,一國富裕要素的增加以及富裕要素密集型產品的技術進步會帶來貿易規模的擴大,而稀缺要素的增加以及稀缺要素密集型產品的技術進步導致貿易規模縮小;生產要素的跨國流動會替代貿易,使貿易規模縮小。
隨著我國資源產業制度變遷,自然資源的反應市場供需的價格和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價格逐步建立,我國資源價格相對提高,資源要素變得稀缺,使國外資源要素相對我國資源要素逐步變成富裕要素,進而促進資源要素貿易的發展,實現以市場機制促進我國資源外向型戰略的實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