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1 17:06:4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法律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構建綜合性的金融法律體系
針對國家在構建金融法律體系上的誤區,本文建議我國應該構建一套綜合性較強的金融法律體系。這套法律體系至少應該涵蓋以下幾點內容:1.理財業務的門檻設置。法律體系中要指明理財業務的門檻:一是理財公司的理財能力達到一定標準;二是理財公司的財務能力達到一定標準;三是公司內部的控制制度足夠完善;四是公司的資本達到一定的要求。2.信息公布的規范。法律體系中要說明信息公布的規范:一是理財公司有義務公布理財收費、投資類型和收益率等信息;二是理財公司有義務公布公司業績、管理能力和公司資質等信息;三是理財公司有義務公布支付方式、計費方法和計費標準等信息。
(二)培養綜合性的理財人員
在保險行業、證券行業及銀行行業中,理財人員幾乎都是對自身所在行業的情況了解較多,而對其他兩大金融行業的了解偏少。因此,當這些行業的理財人員在面對行業跨度較大的金融產品時,往往很難給出客戶較為準確的參考建議。于是,本文建議這三大金融業都要充分認識到理財人員的這種不良現狀,除了要求理財人員熟知本行業的知識,還必須要求理財人員多學習另外兩個相關金融行業的知識,從而打造出一批適應當前金融業發展的綜合性理財人員。
(三)大力拓展理財產品的新品種
本文建議三大金融業可以采取“守舊創新”的基本發展策略。所謂金融業的守舊是指:金融業拓展現有的宣傳渠道,尤其在新興媒體上多做廣告,讓更多居民熟悉行業所擁有的金融產品,從而吸引和拉攏更多居民來選購理財產品,保持行業的持久競爭力。所謂金融業的創新是指:各大金融業在堅持原有產品的基礎上,積極開拓一些新的理財服務或理財產品,讓這些新服務和新產品來進一步吸引客戶,從而讓行業的綜合競爭力能夠更上一層樓。
(四)提升理財投資者的理財投資水平
雖然,理財投資者在選購了理財產品、投資產品之后,理財公司都會給理財投資者配備一名專業水平較高的理財人員。但是,理財投資者不能依賴于理財人員的看法和建議,而是應該加強自身理財與投資水平的修養。本文建議理財投資者從以下幾方面來加強修養:一是理財投資者一定要樹立理財、投資都有風險的意識,而不要一味相信理財人員所說的毫無風險;二是理財投資者要盡量學習每款理財產品、投資產品的具體內容,通過自我分析來正確選擇合適的理財產品與投資產品;三是理財投資者要多向理財人員了解所選購產品的真實情況,時常關注選購產品的最新動態;四是假如理財投資者碰到了理財公司或下屬的理財人員侵權的情況后,要立刻向理財公司或下屬理財人員提出索賠的請求,假如對方拒不索賠,那么理財投資者最好跟監管部門反映真實的情況,請監管部門幫助自己維護權益。
二、結束語
論文摘要:農村金融已成為我國整體金融系統的瓶頸,具有不同于城市商業金融的特質,尤其在目前農村金融改革進程中,為了構建健全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充分競爭,滿足農村金融有效需求,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強化農村金融監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的現實國情和城鄉二元分化經濟結構的長期制約,使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嚴重滯后,決定了現階段農村金融經營成本高、風險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農村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低下、虧損嚴重、資本嚴重不足、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使得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成為整個金融體系的瓶頸和“短板”。農村金融的監管無論在理念、對象、內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體金融或者商業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有效競爭不充分,農村金融機構功能錯位,農村資金回流,農民融資困難等問題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體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有效競爭,滿足農村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相對寬松的準入政策、過于復雜的農村金融局面以及難以對農村、農業經濟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來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穩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法理基礎
格萊珉銀行創立者·尤努斯認為,金融權利如同人們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權利一樣,也是一種人權,也是一種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法哲學研究中的人權理論將其劃分為應有的人權、法律上的人權和現實中的人權三個層次,農民的金融權益便屬于應有人權的范疇,不僅可以從社會公平正義理論、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等角度得以證成,而且可以通過對其在現實中的享有和實現來評價和檢驗一國金融法律的質量和狀況。首先,包括金融融資、獲得農業保險、參與并實現合作金融等各項權利的農民金融權益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正式的確認和肯定;其次,無論進行融資、獲得農業保險抑或參與合作金融,都需要在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對農民金融權益的關注和保護,決定著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價值目標和基本理念的轉化。因此,可以說,從法學的層面上,運用權利理論對農民的金融權益狀況、原因和保護進行權利理論上的分析和論證,從而在制度層面上尋求法律的保障,是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核心。
二、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
1.我國農村金融監管資源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現有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格局具有諸多方面的缺陷。具體到農村金融體系,目前主要的監管機構為銀監會,而且地方銀監分局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屬地監管機構。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具有機構小鏈條長的特點,絕大多數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都設在縣(市)及鄉(鎮)和行政村,在其轄區內只設有監管辦事處,這些辦事處并不具有獨立的監管主體資格,而且一般僅有3—5人的監管人員,應對轄區內原有的農村金融機構已是困難,再加上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大量出現以及大型商業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參與,監管資源更是難以為繼。
2.監管體系混亂,非正規農村金融游離于監管之外:(1)傳統商業性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監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也由銀監會監管,但其在資產規模、市場定位、資金運作、員工構成、貸款審批和組織結構等方面均與傳統金融機構存在重大差別,難以根據一元化的監管體系進行簡單處理;(2)農村信用社的監管比照《商業銀行法》執行,監管責任由銀監會和地方政府共同擔當,其效力通過縣聯社—省聯社的模式由聯社體制來貫徹,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聯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層社的公司治理之間沖突加劇;(3)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無需接受銀監會的審慎監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試點,實際情況是,由省金融辦把試點的權限再次下放到縣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的則為當地工商局;(4)合會、私人錢莊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應的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總體存在較大風險。
3.金融改革以及監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強制性手段,忽視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性培育。上個世紀80年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軌跡即可說明這一問題,而我國農信社的改革過程仍然忽視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力量,未能給農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創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間,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臺一攬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執行的方式,使得農信社的合作金融機制完全未能體現農民的自主參與意愿。
4.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督約束機制缺失。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控制體系應由三個系統構成:市場約束條件下的外部銀行、證券、保險風險監控系統、被監督金融機構自身內控系統與社會監督體系。但我國農村金融監管體系除前述已經論及的外部監管系統缺陷外,其內部治理、控制和行業自律等監督體系均存在缺失。
三、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借鑒
構建完備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良性運作、農村金融市場的規范發展和農村社會經濟的促進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發達農村金融體系的國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
1.美國以農業部為政府監管主體,輔以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內部治理結構控制以及農業保險的監管協調機制。美國的農村金融體系主要由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以及農業保險體系組成。其中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均隸屬于美國農業部管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則采取了不同于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專門設立了比較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包括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協會、資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險集團,這四種機構及其附屬機構各自獨立、職能各異。在美國,各種信用社協會或合作金融多達幾十個,這些行業協會從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為規范,進行自律管理。美國聯邦政府對農村金融的存款統一實行強制保險,具體業務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經營的儲蓄協會保險基金承擔,并承擔對投保金融組織的監督。
2.法國“半官半民”體制模式。法國的農村金融體制是從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對較為穩定。法國的農業合作金融體系主要由國家農業信貸銀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信貸合作社三級構成。其中地方信貸合作社是基層組織,直接由個人成員和集體成員入股組成,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則由地方農業信貸合作社組成,同時以國家的政策性銀行——國家農業信貸銀行作為合作金融的中央機構,對合作金融的運作提供最后的保證。1945年,省級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組成了全國農業信貸聯合會,作為省級農業信貸銀行在國家一級的代表,參與決定農業信貸政策。除此之外,法國的農業保險體制也相當發達,并與農村金融組織結構相對應地設置了三個層面的農業互助保險機構。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協調機制。在日本,對農村金融實施雙重監管:一是政府金融監管廳,對各種金融機構實施監管,以實現整體風險調控;二是全國和地方農林水產部門配合金融監管廳對農村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包括農林水產省下設金融科對農林中央金庫的監管,農林水產省在六個大區設置農政局對轄區內縣信聯的監管,以及都、道、府、縣農政部對轄區內農協合作金融部的監管。另外,為了保證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運行,日本還設立了農村信用保險制度、臨時性資金調劑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組織共同出資的存款保險制度、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和農業信用保證保險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現行農村金融監管法律的構想
1.針對農村金融的特質,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監管體系。我國的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實踐,總是將農村金融機構當作一般的金融機構看待,僅僅要求投入金融資源,沒有足夠認識到農業作為產業的獨特性和由此產生的城市和農村金融之間的顯著差別。實際上,農村金融要與國家的產業政策緊密結合,其本質主要是貼近農民,而不是貼近金融機構。作為城市金融監管首要主體的銀監會,在農村金融監管中具有監管資源不足,難以貼近農村、不了解農村金融現實需求,與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村政策之間不具有順暢的溝通、交流機制,極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監管局面。借鑒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監管經驗,我們應當以農業部為主導,同時厘清農村政策性金融的設置目標和宗旨,在農村政策性金融和農業部之間建立順暢的國家產業政策的表達和執行機制,并通過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導向、補充和支持等作用,構建農村金融的政府監管體系。同時可以在財政部的政策支持、財政補貼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建立輔助機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業公會,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我國于2005年底成立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金融工作委員會,應當引導協會發揮職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聯系機制和管理辦法,完善同業公約及規章,將那些監管部門不宜管,而被監管機構又需要的工作,盡量交由協會負責,實現行業協會自律管理與國家監管機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
3.注重農村金融主體的內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農村金融本土力量。內控制度建設是建立有效監管體制的關鍵,也是有效監管的基礎。農村金融監管中內部治理的作用集中體現在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中,基層合作金融組織中自愿入股的成員通過完善的治理結構,形成、表達并且實現自己的意愿,同時,由于基層成員是最為貼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資狀況的主體,使得對于資金發放、運用以及貸款的回收等事項具有最為直接和靈活實用的監督管理作用。另外,就農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發展方式而言,應該是把選擇權交給農民,通過反復的實踐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貸模式和本土金融組織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滿足當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一是針對農村金融監管進行理性立法,設立可以作為農村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二是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機制,將已在農村廣泛存在的非正規金融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減少非正規金融活動對農村金融監管的消減效應;三是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實現農業保險的支農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及金融機構的破產制度,完善農村金融的市場退出機制,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
參考文獻:
[1]張燕,吳正剛,楊依凡.論農民金融權益的法律保障與實現[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09,(27).
[2]應寅鋒,趙巖青.國外的農村金融[M].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6:34.
關鍵詞:開發性金融;國際旅游島;規劃先行;信用制度建設
一、開發性金融的理論基礎及運行特征職稱論文
當今,開發性金融在世界各國普遍存在,因其深刻的經濟學理論基礎,即新古典經的特性,導致不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資源,即亦存在著“金融市場失靈”。對于金融資源配置中市場機制失靈的問題,就需要開發性金融機構來校正,以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經濟有效性和社會合理性的有機統一。于是,開發性金融應運而生。
開發性金融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以市場業績為支柱,堅持把政府的組織協調優勢和自身的融資優勢相結合,通過融資推進社會各方共同進行信用建設、制度建設和市場建設,以建設市場的方式來實現政府的發展目標。開發性金融通過建設市場,把資金以及先進的理念和管理技術滲透到社會經濟的每一根毛細血管,推動建立覆蓋全社會的融資體系、風險防范體系、健康運行體制和協調合作體制,從而把經濟效率和增長大幅放大,在經濟社會發展和金融穩定中可以發揮獨特作用。
國家開發銀行成立于1994年,按照既要防范金融風險,又要支持經濟增長的要求,積極開展開發性金融實踐的探索,明確了把政府組織協調優勢與開發銀行融資優勢相結合建設市場的方向和路徑,打通經濟社會發展瓶頸制約。在實踐中,大力推動銀政合作,共同構造市場化融資平臺,實現了項目“政府入口―開發性金融孵化―市場出口”的全過程,形成了金融財政良性互動、共同拉動地方經濟建設的良好局面[1]。
一是政策性。開發性金融由政府擁有賦權經營,體現的是政府意志,作用于市場機制的空白領域或薄弱環節,貸款投向始終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和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二是優惠性。開發性金融的政策性決定了其融資領域是不易或不能獲得金融支持的領域,貸款期限長,貸款額度大,而且提供的貸款條件比商業性金融更優惠。三是引導性。由于開發性金融主要是貫徹國家的政策意圖和戰略目標,一般有政府方針政策支持,對商業性金融具有引導作用。當開發性金融投貸某領域后,商業性金融機構就會降低對該領域項目的審核門檻,加大對此領域信貸的投放,從而間接地吸引商業性金融機構從事符合政策意圖或國家長遠發展目標的重點產業的放貸。
經過10多年的不斷改革和發展,開發銀行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引導社會資金用于重點建設,促進融資體制建設和信用建設等方面均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投向電力、鐵路、石油石化、公路、通信、高新技術等產業,并支持了包括三峽、京九鐵路、南水北調、西氣東輸、西電東送等一大批國家重點項目的建設和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振興老工業基地戰略、走出去戰略和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發展戰略的實施。開發性金融通過巨額的、持續的直接信貸扶植,優化資源配置結構;通過貫徹國家宏觀政策,克服市場失靈,主動引導經濟發展方向;彌補市場機制配置的空白領域或薄弱環節,將金融資源投放于商業性金融不予投入或無力選擇的領域,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
二、國際旅游島建設的戰略定位目標及金融需求分析
2010年1月4日,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并將國際旅游島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根據戰略定位海南省要建成我國旅游業改革創新的試驗區、世界一流的海島休閑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國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國際經濟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臺、南海資源開發和服務基地和國家熱帶現代農業基地。提出的發展目標是到2015年,旅游管理、營銷、服務和產品開發的市場化、國際化水平顯著提升。旅游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達到8%以上,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達到47%以上,第三產業從業人數比重達到45%以上,力爭全省人均生產總值、城鄉居民收入達到全國中上水平,教育、衛生、文化、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發展水平明顯提高,綜合生態環境質量保持全國領先水平[2]。
但國際旅游島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海南島旅游發展面臨的矛盾和問題還很多,國際旅游島建設的任務非常艱巨。如海南省旅游產業總量較小,發展速度較慢,效益較差;旅游基礎設施底子薄,旅游公共服務配套不完善;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人文社會環境尚待改善等問題,還在阻礙著海南省旅游業發展的步伐。解決國際旅游島發展的資金問題,單純依靠市場手段和地方自身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需要政府介入,特別是需要政府合理的制度安排,培育市場化的解決機制引導資金投入。這就要求必須重視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以及政府信用的重要作用。開發性金融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將市場融資推動和政府組織增信相結合,不斷運用和放大國家信用在物質生產力建設和制度建設中的功能和作用,將成為國際旅游島建設的重要金融支持[3]。
三、開發性金融支持國際旅游島建設的路徑有模式
(一)規劃先行,支持國際旅游島科學發展
規劃先行是開發性金融的重要內容,作為開發性金融的踐行者的國家開發銀行,倡導“規劃先行,融資推動”,將規劃列于融資之前,規劃是開發性金融業務發展的基本模式。規劃先行是由開發性金融的開發性特點決定的。
開發性金融通過規劃先行,整合各方資源,提升資金使用效率,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推動市場建設、信用建設、制度建設,提升區域發展度、產業發展度、社會發展度、市場發展度,通過規劃,突破當地經濟發展所面臨的資源、技術及制度約束,推動地方社會經濟發展,國家開發銀行通過與政府及客戶合作編制規劃,合理安排項目建設,設計信用結構及平臺,成批量、成系統地構造符合貸款條件的項目,為客戶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
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要堅持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統籌兼顧、協調推進,就必須合理規劃,解決有限的資源供給約束的矛盾,實現環境和資源可持續發展。一是旅游島建設要同海南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旅游基礎設施,包括道路、衛生、醫療、供水、垃圾處理、軌道交通、機場等,是旅游業發展和正常運轉的基本條件,但這些基礎設施建設具有社會性、公益性的特點,資金投入量大,建設周期長,必須超前規劃。景區度假區的合理布局、各市縣旅游服務定位、景區服務設施建設、度假區配套等等都要強調規劃的引領作用。強調差異化發展,避免重復投資,立足國情、國際視野,實現可持續發展和資源統籌。
開發性金融的規劃先行優勢在國際旅游島建設中得以體現,把金融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結合起來,體現到旅游基礎設施融資上。通過技術援助貸款、規劃貸款、規劃費用等形式支持海南省做好各層次規劃,通過資金支持解決國家旅游島建設中的規劃資金約束問題,支持《三亞海棠灣規劃》、《南山產業園規劃》、《國際旅游島總體規劃綱要》、《海南城鄉一體化規劃》、《海南省中西部地區城鄉規劃和旅游區建設規劃》等,并配合國際旅游島總體規劃、“十二五”規劃編制重大項目的系統性融資規劃,國家開發銀行在多年的規劃實踐中建立了系統的規劃組織推動體系,包括總行規劃局、分行規劃發展處、總行規劃院和分行規劃院等。擁有豐富權威的專家資源,并與國內多家頂級研究機構建立了規劃合作平臺,并深度參與國際旅游島建設總體規劃、“十二五”期間海南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規劃、城鄉一體化規劃等重點規劃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更重要的是,開發性金融通過系統性融資規劃支持國家旅游島建設,打通規劃項目與項目開發的之間的隔閡,前期介入項目,保障規劃項目的資金落實,從而保障整個規劃的實施。
(二)以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推動國際旅游島建設
據有關研究,我國基礎設施對GDP的貢獻率至少為0.5個百分點,而社會效益是其他投資的3~4倍,遠高于其他方面的投資。因此,基礎設施作為國際旅游島建設的先行資本,必須加快構建和完善適度超前,功能配套,安全高效的現代化旅游基礎設施體系,形成功能完善的基礎設施網絡。對于創造優良旅游發展環境,建設國際旅游島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為了夯實海南省發展基礎,海南省委、省政府確立了“大企業進入、大項目帶動、高科技支撐”的發展戰略,組織推動了一大批基礎設施和產業發展項目。自2000年開始,國家開發銀行與海南省政府先后簽訂了7次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通過共搭平臺、共建制度、共筑誠信、共享發展,推動海南經濟建設,成效顯著。開發性金融積極參與并支持這些重大項目融資,按照開發性金融的理念和模式,把地方政府的組織增信優勢和開發銀行的融資融智優勢相結合,搭建地方投融資平臺。海南省政府成立了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目前在全省已建立兩級政府融資平臺29家,先后為東環鐵路、西環鐵路、海口繞城高速、三亞繞城高速、農村公路、城鄉電網改造、全省垃圾污水處理設施、160萬噸造紙等一批支撐海南省長遠發展的重點工程、重大項目提供了資金支持,有力地推動了海南省基礎設施的改善、重大項目的建設和民生事業的發展。
按照國際旅游島建設總體規劃綱要要求,至2012年共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國際旅游島建設初建成效,啟動并建設一批重大旅游基礎設施項目,規劃并開工建設一批主題公園,基本完成旅游要素的國際化改造。國家開發銀行是中長期信用銀行,具有長期、集中、大額的融資優勢,具有基礎設施領域融資支持的經驗和團隊,能夠為國家和地方中長期發展戰略服務。國家開發銀行具有“銀行+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租賃公司”的組織架構,擁有投、貸、債、租等綜合金融功能,能夠為國際旅游島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多種金融服務。
(三)發揮資金虹吸作用,引領社會資金投入
近年來,海南省金融呈現復蘇,但海南省金融業仍然存在著結構性的問題,地方金融抑制問題更為嚴重。從2000年至2008年,海南省存款占GDP比值逐步加大而貸款占GDP比值在下降。這說明海南省地方汲取金融能力在逐步增強,而本地實際掌控金融資源的能力在下降。對這種現象的合理解釋就是本地銀行大量汲取本地資金,通過拆借給總行,令資金流向富裕地區。本地資金沉淀不足,資金外流現象嚴重,本地資金投入少。而開發性金融不同于一般商業金融,能將從省外汲取的發債資金用于省內建設,同時發揮獨特的資金虹吸作用,放大資金效應,引導其他社會資金投入,在改善地方性金融抑制方面取得顯著的成績。
國家開發銀行的融資平臺建設和市場建設,為吸引其他資金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打通了社會發展瓶頸領域的融資渠道。比如,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由于國家開發銀行的大力支持,開發性金融發揮了資金的導向作用,境內外的機構投資者、民營資本已開始在開發銀行的引導下積極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此外,國家開發銀行還通過組織銀團貸款、管理資產等多種方式,吸引其他商業銀行參與煤電油運等瓶頸領域的融資,國家開發銀行有效地發揮了資金導向作用,實現了融資結構的調整。
開發性金融通過開展組合融資,拿出部分電力、公路、城市基礎設施等優質項目,讓商業銀行資金介入,共享開發性金融成果,吸引商業銀行,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引導它們的資金也能流向重點行業、瓶頸領域、重點地區的建設,保證了這些行業、地區的資金需求,積極推進國際旅游島建設的戰略目標。
國家開發銀行目前已經投資中非發展基金等11支基金和5家基金管理公司,基于這一優勢,可以考慮建立“海南旅游產業發展基金”。參照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基金的基金”(或叫母基金)的方式,通過政府的有限資金吸引其他非政府資金,共同組建專業投資機構,選擇專業管理團隊負責投資運作,重點投向重大旅游基礎設施、景點景區建設、旅游產品開發等方面。政府資金在支持國際旅游島建設過程中的示范和放大效應,逐步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入、市場運作”的資本多元化模式。
(四)信用制度建設,改善海南省信用環境
經濟發展過程的實質,就是不斷解決資源稀缺性的過程,而信用則是市場經濟實現資源跨期配置的關鍵因素。在海南省發展中,由于文化和歷史的原因,制度缺損和市場失靈比較嚴重。20世紀90年代初的房地產泡沫使海南省信用受損,使金融生態環境嚴重破壞,曾一度成為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重災區。近年來,海南省金融業整體風險趨小,不良貸款率逐年降低,但作為海南建設國際旅游島的金融基礎來講,海南省信用體系建設仍不健全,資金的稀缺依然是制約海南經濟發展和建設國際旅游島的瓶頸,因此要加強信用建設和市場建設。政府作為主導者可以在構建社會信用管理體制中起到主導地位作用,但政府主導的市場信用體制與依據市場發展內在規律建立起來的市場信用體制會有差異,容易潛伏和累積全局性風險。這主要因為全局性風險通常與政府所涉及的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政策因素密切相關。因此,政府不宜過多的直接參與和干預,開發性金融可以發揮重要作用。開發性金融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以市場業績為支柱,堅持把政府的組織協調優勢和自身的融資優勢相結合,通過融資推進社會各方共同進行信用建設、制度建設和市場建設,建立覆蓋全社會的融資體系、風險防范體系、健康運行體制和協調合作體制,從而把經濟效率和增長大幅放大,以建設市場的方式來實現政府的發展目標[4]。
開發性金融正是在融資推動市場信用體制方面形成了成功范例。比如國家開發銀行在開發性金融實踐中較早提出和應用“信用發展程度”(簡稱信用度)這個概念,并且形成一套市場信用發展度評價的方法和指標。[5]所謂信用度就是一個地區的市場信用發展程度。在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通過對客戶的信用觀念及法律意識、法人治理結構、信用結構質量、信用發展前景和融資多元化等五方面的分析,評價客戶的信用發展狀況,確定信用發展度等級。在實踐中,信用發展程度可以分為很多信用等級,且每個等級和資本投資使用效率都有線性函數關系。根據市場信用發展的狀況,將信用發展度級別設置為啟蒙、起步、構建、成型、成熟五類,并細分為十二級,即啟蒙為C、BB級,起步為BBB-、BBB、BBB+級,構建為A-、A、A+級,成型為AA-、AA、AA+級,成熟為AAA級,評價指標重在對客戶信用發展程度升級進行預測、建立升級的標識及完成時間表,促進市場信用體制建設。
開發性金融利用政府信用的高能量培育微觀和基礎制度建設,培育信用體系,以此作為支持信貸融資的信用平臺。開發性金融在微觀制度建設和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兩個方面推進信用建設[6]。微觀制度方面,開發性金融通過融資推進項目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產權制度和財會管理制度的建設,彌補制度缺損,使得微觀主體能夠更好地參與經濟的運行,增強經濟發展的動力和活力,促進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金融基礎設施方面,其包括綜合的法律體系、交易規則和技術、支付和清償系統、規制與監管制度、透明度原則與會計準則、破產法規與合同強制履行機制以及社會信用體系等,其核心是金融交易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和信用環境。開發性金融把政府的組織優勢和開發銀行的融資優勢結合起來,推進信用建設、制度建設和市場建設,有效地支持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國際旅游島建設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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