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0 16:19:2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依法管理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筆者常用的導讀方法有以下幾種。
1.啟興
心理學研究表明,興趣有動力作用和定向作用。凡是使人興趣盎然的東西,特別能激活人的思維。教學中,運用質疑的方法,激發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促使其積極思考,認真讀書,達到導讀的目的。
學習《荷蓧丈人》一課,教師借助導引語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課題注釋《論語·微子篇》,“微子”是什么人?同學們看過電視劇《封神榜》,商紂王有三位忠臣:微子、箕子、比干。《微子篇》第一章寫道:“微子去之,箕子為之奴,比干諫而死。孔子曰:‘殷有三仁焉。’”引自《論語譯注》,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92頁。孔子很贊賞這三個人,稱他們是殷商時代的三位仁人,即成仁取義之人。盡管紂王無道,把微子廢掉,但他們以死相諫,關心、參與政治的精神孔子十分贊賞。這就是儒家的“入世”思想,而隱士的主張恰恰是逃避政治。因此《微子篇》中寫了許多孔子和隱士發生沖突的故事,很有趣。本課寫的正是孔子周游列國同一位隱士發生沖突的事。
學習本課,請同學們圍繞以下問題閱讀、討論:(投影出示)
①“丈人”在文中指什么?
②丈人為什么要批評孔子?
③子路見丈人罵孔子為什么還要“拱而應”呢?
④丈人對子路的態度為什么前后明顯不同?
⑤孔子為什么命子路“反見之”呢?
導引語緊扣課題有機延伸,點明課文的難點:孔子“入仕”的政治態度,并用質疑發問提挈全文的主要內容,喚起學生的閱讀欲望,激發學生學習課文的直接興趣,學好課文便有了基礎。
2.尋路
每篇文章,都有一定的思路。葉老說,善于看文章的人一定要把作者的思路摸清楚。憑借質疑引導學生摸清文章的脈絡、作者的思路,使之體會課文構思的精妙,領悟課文謀篇布局之道,以為讀書寫作的借鑒。
秦牧的散文《土地》選材廣泛,聯想豐富,怎樣引導學生認識文章的思路,體會其“形散而神聚”的特點呢?既然作者的匠心在于圍繞中心合理地選材布局,導讀尋路的突破口也應從材料入手。先引導學生看書:課文中選用的與土地有關的材料(事)共有多少則?學生找出共有13則,再引導學生給這些材料加上標題,按序號進行排列,最后啟發學生依照性質將這些材料分類:1~4則寫珍愛土地;5~8則寫保衛土地;9~13則寫建設土地;最后一小節贊美土地,點旨明題。至此不難看出,文章的思路是以“土地”為線索,按照珍愛土地—保衛土地—建設土地—贊美土地的順序安排材料的。從選材看,古今中外,事情繁雜,似不連貫,是“散”的,但依據線索,圍繞中心組織材料,形成了一個有機整體,最后揭示中心,體現了“神聚”的特點。導讀中若能利用板書,會使思路顯示得更加清晰。
3.對比
對比是人們認識事物獲取知識的主要方法,也是語文教學導讀常用的方法。質疑對比,容易迅速使學生認識事物的特征,抓住問題的本質。質疑對比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同一事物前后對比。如閱讀《明湖居聽書》,為了認識白妞說書巨大的吸引力,可以質疑:白妞出場前后,戲園里的氣氛有什么變化?說明了什么?由出場前的“熱鬧哄哄”到出場后的“滿園子里便鴉雀無聲……連一根針掉在地下都聽得見響!”說明了白妞演唱的巨大吸引力和在觀眾心目中的影響。另一種是兩種事物的對比:描寫黑妞和白妞演唱的技巧用了什么方法?學生很可能回答:用了比喻的方法。可以再引導對比:兩者運用比喻描摹表演聲音的情況完全相同嗎?如細讀課文便會發現:寫黑妞是以聲喻聲,“如新鶯出谷,乳燕歸巢”;寫白妞則是以形喻聲,“像一線鋼絲拋入天際”,“如一條飛蛇在黃山三十六峰半中腰里盤旋穿插”。這時,學生就會理解作者把只可意會而難以言狀的聽覺形象轉化為易于體會的視覺形象表達出來,目的在于使讀者感受真切,如見其人,如聞其聲,更鮮明地突出了白妞高超的演技。
4.探微
課文中常有一些類似“閑筆”的地方,對表現中心有直接關系,但往往容易被學生忽視。導讀,應抓住這些學生不注意的細微之處,借助質疑,激發思維,來一番“咬文嚼字”,引導學生深入理解課文內容。
《范愛農》一文有兩處省略號,用法很微妙,學生一般不注意。一處是魯迅到報館去詢問王金發送五百元的事──
一個名為會計的便不高興了,質問我道:
“報館為什么不收股本?”
“這不是股本……”
“不是股本是什么?”
另一處是許壽裳寫信催魯迅往南京──
愛農也很贊成,但頗凄涼,說:
“這里又是那樣,住不得,你快去罷……”
我懂得他無聲的話,決計往南京。
教師質疑:這兩處省略號都表示語有不盡嗎?學生會回答:都表示語有不盡。再引導:那么產生語有不盡的原因是什么?第二處省略號對表現中心有何作用?細讀課文可以看出,兩處省略號確然表示語有不盡,但第一處的“語有不盡”是因被對方截斷而未說完,第二處是因說話人(指范愛農)不愿說下去,根源在于下文所說的“無聲的話”,形象地表現了范愛農當時凄涼的心境,反映了后中國社會依然如故的悲慘局勢,從而突出了文章中心。這種導讀,往往令學生有豁然開朗之感,可以發揮以小見大、探微而顯旨的作用。
5.求變
將已有的知識結構借助質疑變換一個角度認識,可以引起新的思考,有利于牢固掌握知識。
學習《〈指南錄〉后序》,為了使學生深入認識文天祥出使北營的緊迫形勢及“紓禍”、“救國”的動機,抓住“時北兵已迫修門外,戰、守、遷皆不及施”質疑:戰、守、遷的具體內容是什么?三者是什么關系?部分學生會脫口而出:并列關系。再引導研讀本小節內容,學生就理解了三者是選擇關系,即或迎戰、或防守、或轉移都來不及了,從而突出了當時形勢的緊迫性和文天祥以國事為重的出使動機,確定了導讀全文的認識基礎。
學習小說《藥》同樣采用此種方法,引導認識作品主題:小說的主人公是誰?絕大部分學生確認是夏瑜。再深入質疑:“既然夏瑜是小說的主人公,為什么要放在暗線的位置?”這一導,經過思考學生便會認識到作者構思的意圖和作品的主題:把夏瑜放在暗線的位置,便于突出老栓及其他群眾(包括夏母)的麻木、愚昧和對革命的不理解,更鮮明地反映了時代特征和小說主題。
一、中醫藥立法稱謂產生爭議的緣由
就當前情況看,相關專家對中醫藥的立法稱謂選擇存在很大爭議。根本原因在于,相關學者對我國中醫藥的基本概念在認識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我國的傳統文化對中醫藥有著很大的影響,所以從部分專家的角度,把中醫藥的立法名稱確定為《傳統醫藥法》是恰當的。但這種立法稱謂的確定從民族發展的角度講卻是不合適的,這些“民族派”學者認為,把中醫藥的立法名稱定為《中醫藥、民族醫藥與民間醫藥法》較為恰當。就目前情況看,持有這種看法的學者占據多數。雖然中醫藥和以往相比在全世界范圍內被業內人士所認可,但被人們所熟知的還局限于狹義上的中醫藥。人們熟知的中醫藥指的就是漢族中醫藥。對于其他民族的中醫藥,還處于懵懂狀態,對其了解也知之甚少。根據上述觀點,這些“民族派”的學者贊成將中醫藥立法名稱擬定為《中醫藥、民族醫藥和民間醫藥法》是較為合適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各個民族之間醫藥的發展。還有的專家學者認為,將中醫藥立法名稱確定為《中醫藥法》比較貼切。“中醫藥”三個字言簡意賅,既可以是中國醫藥,也可以是中華醫藥,同時,這種立法名稱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國中醫藥的歷史發展進程,也包括了中國其他民族的醫藥文化。根據上述理由,相關專家將中醫藥立法名稱確定為《中醫藥法》。筆者經過權衡利弊,贊同這一種說法。
二、中醫藥的立法名確定為《中醫藥法》的必然性
(一)“傳統醫藥”的稱謂不能充分展現中醫藥發展歷程
現如今“傳統醫藥”的稱謂在全世界的藥學代名詞中廣泛流行。但“傳統醫藥”這個稱謂并不能將整個中醫藥發展歷程進行充分展現。“傳統醫藥”這個名稱本身并無歧義,但由于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原因,如果將“傳統醫藥”這個稱謂體現在當今我國中醫藥名稱立法當中,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存在的。因為這個名稱從根本上對我國中醫藥事業發展給予了否定態度。在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關于中醫藥研究的相關守則中,將“傳統醫學”進行了如下定義:傳統醫學利用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以及用現代醫學理論不能解釋的方式對人類的健康進行治療診斷。基于世貿組織對其相關定義,我國有專家認為,將傳統醫學作為我國中醫藥立法名稱是不全面、不恰當的。傳統醫藥從一定程度上來講,指的是一種技術和實際操作的統一名稱。從上述觀點可以發現,將“傳統醫藥”作為我國中醫藥的立法稱謂是不恰當的,也是不符合時展的相關要求。
(二)“民族醫藥”和“中醫藥”名稱并列的弊端
“中醫藥”這三個字雖然非常簡單,卻蘊含了非常廣泛的含義,將中華民族各族醫藥的智慧結晶加以全面性的概括。用“中醫藥法”作為中醫藥立法的名稱顯然比其他冗長復雜的稱謂要恰當得多。另外,我國各民族的醫藥都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這主要體現在,漢族醫學推崇“五行”之說即金、木、水、火、土;苗族醫學講究的是按照致病“六因”展開具體治療;蒙醫學中的“三邪”學說中都是相互聯系的。將中國中醫學看成整個有機體進行系統性的研究,就能夠讓中國中醫藥發展的更加繁榮。我國很多少數民族醫學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如果在這種條件下把中醫藥進行細分處理,必然會對我國中醫藥的發展道路產生不利影響。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中醫藥”和“民族醫藥”是包含關系,兩者層次不同。如果將兩者進行并列處理,從民族團結上來講是起到反作用的。
三、中醫藥立法名稱和管理
(一)中醫藥立法名稱和管理之間的聯系
1.相對于國家政策而言,法律的本質更加具有穩定性。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應當是國家政策的一種穩定性表現。所以,中醫藥立法稱謂的確定就是對我國中醫藥管理相關法規進行鞏固。
2.將中醫藥稱謂進行立法處理,也就是說該名稱受到了法律的保護。對中醫藥的立法名稱進行準確的定義是為了確保中醫藥管理的發展。將我國各民族醫藥的名稱進行整理和歸納可以為我國中醫藥在管理上提供極大地方便。
(二)中醫藥立法名稱的確定對其管理方面的影響
香港在1997年制定的中醫藥條例中對該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民族醫藥的管理參照本條例施行。”為了民族團結,經過綜合考慮我國將中醫藥立法名稱最終確定為《中醫藥法》。這樣制定的并不是相關管理者工作疏忽,而是中醫藥立法名稱與中醫藥管理結合了我國國情進行綜合考慮所制定的。從目前情況看,中醫藥的地位遠遠不及西藥的地位。中國各個民族的醫藥文化都是國家重點扶持的對象,對于中醫藥的相關管理應該將各民族醫藥文化一視同仁,只有這樣才能將管理力量加以集中。
(三)我國中醫藥管理的前景
從時間的角度來分析,我國傳統醫藥和對醫藥事業的創新改革都是屬于當今我國中醫藥管理范圍之中。從地理位置的角度來分析,各民族醫藥和民間傳統醫藥都是在中醫藥管轄內。基于上述觀點,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出臺《中醫藥法》之后我國在相關古代文獻研究、中醫藥的改革與創新等方面都有著嶄新的前景。出臺《中醫藥法》也充分地將我國中醫藥的前沿向世界范圍內進行展現。中醫藥管理要向西醫管理看齊,也要制定出一個系統性的管理規范,以便于相互借鑒經驗。到了各民族醫藥都擁有完善體系一天,我國的中醫藥管理也邁進了一個嶄新的階梯。
結束語
論文:項目管理進度控制費用控制質量控制軟件開發
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經濟革命從農業革命、工業革命到目前正在經歷的信息革命。信息化正在日益改變人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習慣。在推動信息化過程中,計算機及其軟件產品發揮著至關重要的功能。對于軟件項目的管理成為項目管理領域一個令人興奮的課題。本文將結合項目管理中的控制方法分析軟件項目管理控制的相關新問題.以期提高軟件項目的開發效率。
1、有關軟件項目管理
1.1項目和項目管理
項目是一個旨在完成一個或一些獨特產品或服務的過程.它有著一系列被具體描述的屬性。由于項目的獨特性和一次性特征,引伸出它的其他特征.如目標的確定性.成果的不可挽回性組織的臨時性和開發性等。基于項flI的這些特征.項目運作更加注重項目決策前的計劃以及對實施過程的控制,以減少項目運作的風險。項目管理是2O世紀50年代后期發展起來的一種計劃管理方法,它運用先進科學的管理方式.有效解決大型組織的效率低下和小型企業面臨的風險增加新問題以組織的機動靈活.面向客戶和資源利用率高而被廣泛應用。在工程設計.施工軟件項目的開發、實麓中經常會碰到進度拖延.費用超支、質量不達要求等新問題除去極少數是因為技術原因造成,絕大部分是源于僵化的管理和不當的管理方式。
1.2軟件項目管理
各軟件企業都在積極將軟件項目管理引入開發活動中.對開發實行有效的管理。從概念上講.軟件項目管理是為了使軟件項目能夠按照預定的成本.進度、質量順利完成.而對成本、人員、進度、質量、風險等進行分析和管理的活動。同時,隨著軟件開發規模及開發隊伍的逐漸增大,軟件開發不再是向過去那樣一二個開發人員即可解決的事情。迫切需要一種開發規范來規范每個開發人員、測試人員和支持人員的工作每個項目組成員按約定的規則準時完成自己的工作。同時采用規范化管理.專業分工也可以降低對開發人員的要求,從而降低產品研發成本。
2、軟件項目控制
2.1軟件項目控制
軟件項目跟蹤和監控包括對照已文檔化的估計、約定和計劃評審和跟蹤軟件完成情況和結果。基于實際的完成情況和結果調整這些計劃。軟件項目的已文檔化的計劃(即軟件開發計劃,正如在軟件項目計劃關鍵過程區域中所描述的)用作跟蹤軟件活動傳送狀態和修訂計劃的基礎管理者監控軟件活動.主要通過在所選出的軟件工作產品完成時和在所選擇的里程碑處,將實際的軟件規模工作量成本和時間表和計劃相比較,來確定進展情況。當確定未實現軟件項目計劃時,采取糾正辦法。這些辦法可以包括修訂軟件開發計劃以反映實際的完成情況和重新計劃遺留的工作或者采取改進性能的辦法。
2.2軟件項目控制的內容
軟件項目控制的目的是為軟件項目的過程提供足夠的能見度,從而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發生對計劃的嚴重偏離時能夠采取適當的更正行為。軟件項目控制包括:a。追蹤軟件項目的進展于表現從而和所作的估計、承諾和計劃做出對比:b。追蹤軟件項目的風險;C。在發生對計劃的嚴重偏離時采取適當的更正行為。
2.3軟件項目控制步驟
由于軟件開發是處在一個開放的動態系統中,開發環境的不斷變化要求不斷修改項目計劃,以適應新的變化。此外項目經理及其組織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要碰到這樣或那樣的新問題.解決這些新的矛盾和新問題均屬項目控制的范疇項目的預算和進度計劃只能為項目經理提供決策的依據.假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控制不住.很難在限定的時間和預算要求下實現項目管理工作的目標。因此軟件項目控制的過程包括以下四個步驟:a、猜測什么會發生——要做出開發計劃并建立工作標準b、查明什么正在發生——用建立的工作標準檢查當前的工作;c、正在(或已經)發生的實事同猜測的結果進行比較——分析誤差產生的原因:d及時采取補救辦法.以滿足項目目標,預算和進度的要求。
3、軟件項目控制具體操作
3.1軟件項目進度控制
為了確保軟件開發中的各項工作能按照計劃預定的日程順利完成.對項目的進度要進行控制。進度控制的過程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斷地進行實際進度值和計劃值的比較、發現偏差、檢查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并采取相應的辦法加以解決。
3.1.1進度控制流程
(1)進度控制的輸入
進度計劃。項目進度基準是項目測量和報告的基礎和標準。
實施報告。實施報告提供了有關項目進度發展實情。報告未來可能發生的進度新問題。
變更要求。項目變更要有嚴格的申請和審批手續。
進度管理的技術和工具。
(2)進度管理的技術和工具
進度控制變更系統。為有效實現進度管理和控制.進度控制系統應設立實現重新計劃的全部功能。包括:文件設立.跟蹤即實施報告.變更評估等。
實施情況測量。項目進度控制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決定對遲發生的進度偏差是否采取糾偏辦法。而實施情況報告提供了決策的主要信息。如變更分析.趨向分析.已實現價值分析等。
糾偏計劃。很少有項目能完全按計劃進度進行為實現項目進度或總進度要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不斷對原計劃進行調整或增加新的工作內容。為此.需要不斷對實施的項目進行活動時間猜測。修改活動過程.替代進度方案分析。
項目管理軟件。它的功能是跟蹤項目按計劃日期展開實際工作的情況.對照進度計劃分析進度目前狀況,找出進度的偏差.分析進度偏差對項目的影響.猜測未來走勢
(3)項目進度控制的輸出
進度更新。包括對項目管理中任何進度信息的修改。進度調整是其中的一種.師隊員進度計劃中活動開始和結束時間的改變。糾偏行動。通過改變資源投入將實際進度拉回到計劃的行動過程。
從中獲得的教訓。有關進度偏差產生的原因。糾偏方案的評估和選擇以及其他方面的感受和教訓都應紀錄在案成為日后有用的歷史資料。
3.1.2進度控制方法
一般項目進度控制采用因果分析.分析用四步完成:
(1)明確新問題。實際完成情況和項目里程碑相對照.確定是否超期.超期的部分是在哪里。
(2)查找產生該新問題的原因。位從系統角度充分熟悉各方原因.應組織具有代表性任務人員并采用頭腦風暴法進行。項目主管要通過他領導的辦公室或小組,以及在各職能部門的人共同分析新問題產生原因。
(3)確定個原因對新問題產生的影響程度。對影響程度的評估可以采用專家小組打分的方法,事先確定權數.而后打分得出分析結果。
(4)畫出帶箭頭的魚刺圖。分析出原因后各部門各就其職針對新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并實施。
3.1.3軟件項目進度控制具體辦法
在實施進度計劃過程中,會有種種故障:客戶的需求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工作量估算不準,造成進度不平衡或是有人不遵從開發規范.導致產品出現缺陷;或是技術環節出現故障,這些新問題往往是在進度計劃外出現的.一旦出現這些新問題,項目進度不得不進行調整。開發過程中為了有效控制類似新問題,可以采用以下輔助辦法,控制進度按計劃執行:
(1)政策性辦法。對于不遵從開發規范,人員不按時履行職責的.給予經濟或是職務上的處罰.這種辦法應是建立在分配任務之前;
(2)人員布置。在各子項目接口處適當布置機動人員和機動時間。這一辦法有賴于項目組織的機構設置能動性好。此處比較難解決的是人員業績評估.獎勵新問題。
(3)技術辦法,要想很好地執行進度計劃,需要事先有統一的規范例如開發語言的統一,文檔的歸類。這樣便于下一階段人員理解上一階段人員意圖,交流更加輕易。
(4)信息流辦法。該辦法要求建立一個信息流系統.準時匯報項目進度.便于主控人員調整進度,并且保證信息流通順暢。避免開發期壓到最后造成嚴重拖工。
(5)資金辦法。財務部門可以定期檢查各部門財務情況.控制資金流出時間.進而控制項目進度。這和后面要講到的三者權衡有密切關系。
3.2軟件項目費用控制
費用控制就是要保證各項工作要在他們各自的預算范圍內進行。其基礎是實現就對項目進行費用預算。整個項目費用應包括項目范圍規劃階段。軟件需求分析階段.原型設計階段開發階段.測試階段和項目投入使用后的使用階段所消耗費用的總和。軟件開發項目承擔公司為了完成項目目標和獲得更多的利潤.在實施項目過程中就要控制成本.在控制過程中,首先要擬定一個標準.即計劃值.然后進行實際至于計劃值的比較,確定實際值和計劃標準的偏差大小.以便在此基礎上采取各種辦法糾正偏差.常用的分析工具是偏差分析。
偏差是指實際成本對相應計劃的偏離,成本偏差的數學公式為:
CV=BCWP-ACWP(負數CV表明出現超支;反之,則節資)(3—1)
其中:CV為成本偏差,BCWP為計劃工作預算,ACWP為完成工作實際成本。
在進行成本偏離計劃程度分析時,常用計劃偏差率反應時給予計劃的偏離程度。
CVP=CV/BCWP(3-2)
其中CVP為成本偏差率。
偏差值是控制分析中的一個關鍵參數,因而應向各級組織匯報。對于不同的項目或同一項目不同階段或不同管理層次,對偏差的控制程度不一樣,制定偏差答應值的方法也不同。由于隨著時間的推移風險減少了,因而偏差答應也可降低。超級秘書網
3.3軟件項目質量控制
對于軟件產品的項目質量控制應是事前有預控,過程有監控的主動控制閉環系統。(1)事前預控:根據影響質量因素多等特征.軟件項目質量必須事前預控,及根據軟件的類型和特征,以及以往類似項目的常發病和預防辦法,對軟件項目質量提出事前預控辦法,包括制定控制的計劃和程序,這是項目質量控制的前提。(2)過程監控:根據易產生質量波動和易產生系統因素變異等特征,軟件項目質量必須過程監控.即按照預控的計劃和程序,對工序、分項、單元的全過程進行過程監控.包括監測、檢查、控制和評定.這是項目質量控制的基礎。
審判管理改革的模式探索:系統審判全程管理
(一)系統審判全程管理的內涵宗旨1.系統審判全程管理的內涵"系統審判全程管理,以司法公正與效率為價值目標,以審判工作為服務對象,在尊重司法規律的基礎上對立審執進行一體化整合,將系統優化與全局一盤棋的審判管理理念滲人到審判過程每一個環節的管理模式"易言之,系統審判強調審判工作向其前道環節和后道環節的延伸,強調立審執的一體化,前道環節如財產保全訴前調解訴前調查(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基本狀況的調查證據保全等)立案立案前等環節,后道環節如執行結案后等環節;全程管理就是對立審執的全程進行協同管理,既包括全員管理,又包含全院管理,既包括院黨組的宏觀管理,也包括審判管理辦公室的中觀管理庭長的微觀管理,既包括審判工作的管理,又包括審判管理與服務于審判工作的人事管理政務管理的契合管理"理論研究表明,審判管理,是圍繞案件審判展開的,以審判決策程序控制質量督查行為激勵等為主要內容的管理制度體系".,〔5〕因此,系統審判全程管理模式的主要運作要素是:科學的審判決策機制有效的程序控制制度合理的質量督查制度和完善的績效評估與獎懲制度"2.系統審判全程管理的必要性"任何強調法官獨立性的理論都無法否定這樣一個事實:法官不能像一個醫生或律師一樣獨立開業或獨開一個審判機構"因為法院是國家權力機關,而權力機關的運作單位是一個分工協作的整體"這不僅是效率的需要,也是公正的前提"因此,毋庸置疑的是,司法運作的過程必定是一個相對獨立的人民法院在人財物的資源整合上,在人事管理政務管理上審判實務管理上一體化推進公正審判的過程"基層法院的審判管理必須突破原有的單一管理分散管理的落后模式,對原有單獨的分立的管理制度進行整合創新,總結各部門存在的問題難點,整合法院系統的各條戰線,形成結構完善責任明確的系統管理模式,實行法院的綜合管理集約管理"(二)系統審判全程管理的新型理念1.以系統論整合立審執監審判管理活動"系統論認為,系統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結構形式聯結構成的具有某種功能的有機整體"系統論的核心思想是系統的整體觀念"任何基層法院都是一個大系統,由審判管理系統行政管理系統和服務系統組成"這些系統在實踐中可能有許多個庭室組成"各個庭室如果各自為政互不聯系,將難以形成合力"所以,審判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可以這么說,審判工作除了案件審判就是審判管理"因此,構建科學的審判管理模式,必須全面梳理和整合審判工作中的有關管理事項,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制度體系".,〔〕在基層法院系統建設過程中,應將法院內部不同系統之間法院與政府各部門之間建立接口關聯,形成一個聯動整體,以便加強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從而促進審判行為廉潔規范;尤其是,我們應當樹立立審執監一盤棋思想,〔7〕全方位推進審判管理工作的改進"江漢的三位一體模式,〔〕北京朝陽法院一體化審判管理體系,都是系統管理思想在一個個個案中的體現"2.以統籌兼顧的根本方法全面協調審判管理活動"科學發展觀的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其意思就是要總攬全局科學籌劃協調發展兼顧各方"社會是個大系統,法院是個小系統"統籌兼顧的根本方法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內部管理"基層法院要做到五個統籌,即統籌審判人事與政務管理統籌立審執統籌管案與管人統籌管理與服務統籌局部與整體"在審判管理中,要堅持全員管理,把審判委員會審判業務庭合議庭,從院長庭長到審判長法官等每個審判組織每個審判人員,納人到審判管理體系之中;要堅持全程管理,以過程管理為抓手,為立案分案排期開庭裁判執行等每一個環節配以任務指標要求,確保裁判過程嚴謹規范公開透明;要堅持全面管理,從人到財物,從管理到服務,從立案到執行,從法院內部到法院與外部的接口"總之,審判管理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工程"而統籌兼顧是我們黨在長期執政過程中的一條重要歷史經驗,是科學發展觀的根本方法"司法實踐中的統籌兼顧方法論,就是要處理好全局與局部的關系重點與一般的關系,并且,能立足當前,謀劃長遠"
系統審判全程管理的實踐運行
【關鍵詞】七年制醫學生;課間實習;教學方法改革
七年制醫學碩士生擴大招生是近幾年的事,由于這些學生具有較強的自學、交流能力、較高的創新意識和創新精神,具備較快的接受新事物的潛力和能力。如何充分發揮他們的特長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我們的教學組在學生課間實習中對骨科醫學教育的觀察、實習內容及教學方法進行了新的嘗試,取得了良好效果。
1充分認識七年制學生的特點
在傳統的醫學生課間實習過程中,教師往往只是全面系統的復課講授的理論知識,有時結合一些典型病例進行講解,實習過程以教師為主導,學生只是被動地聽講,忽視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忽視了對醫學生的獨立思考和處理問題能力的培養。在七年制學生骨科課間實習時,我們充分了解了七年制學生知識面廣,接受能力強的特點,注重學生的自己動手動腦能力培養,在短暫的課間實習時間里讓其所學的理論知識得以充分發揮,改變以往實習“教師唱主角學生唱配角”的模式,實行“教師唱配角學生唱主角”,以適應新世紀經濟文化發展和人才競爭的需求,為使醫學生的培養從知識型向能力型轉變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2實習課程設置及內容的改變
七年制課間實習全面貫徹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輔導的“五步”教學方針,即走“學生-教師-學生-教師-學生”路線。實習過程首先讓學生自己嘗試診查、處理病人、操作使用石膏夾板,對這些東西先有感性認識,教師講解后再由學生自己總結分析錯誤所在,之后教師再予總結評價,最后進行學生考核。使學生先實踐再理論再實踐,實踐與所學理論相結合去理解分析問題,從而加深印象,提高實習效果。實驗組按照此方針總結出“五步”教學方法:學生自行操作、處理-教師講解-學生自行糾正錯誤-教師總結評價-學生實習考核。注重實踐,發揮潛能,創新思維。在實習中結合實例講解骨科理學檢查、骨科石膏夾板牽引技術、骨科影像學檢查基礎等實用內容,使學生理解并能利用這些骨科基本技能。對照組仍采用傳統的教師單純講授典型病例和石膏夾板牽引技術,然后即由學生操作的教學方法。
3具體實施方法
本學期七年制學生共72人,平均分成4組,每組18人,2組作為實驗組,另兩組作為對照組。每組實習18學時。
3.1典型病例實習
實驗組首先選擇急診骨折病人統一問診、查體(注意避免加重病人痛苦),回到教室要求每個學生均作為主治醫生給出初步診斷、輔助檢查方法、治療處理意見。然后老師和同學共同對每一處理方法進行總結分析,分析學生正確處理方法及錯誤所在,最后得出明確診斷,正確治療處理意見。教師盡可能先讓學生自己進行分析總結,然后再結合大課所學理論提示性給出結論。學生提問,學生解答,教師評價,師生互動,課堂氣氛活躍,學生印象深刻,教學效果良好。對照組則完全由老師進行示范講解,學生按照老師的要求操作實習。實習結束按照國家執業醫師考試全真試題進行理論考核。
3.2骨科檢查法實習
實驗組:(1)運用投影儀多媒體技術組織學生學習觀看骨科檢查法的正規操作;(2)學生交叉進行骨科體格檢查,教師在旁進行輔導,糾正檢查中的錯誤;(3)教師選擇典型體征病人讓學生實際查體操作。對照組:(1)教師示范骨科檢查法的正規操作;(2)學生交叉進行骨科體格檢查,教師在旁進行輔導,糾正檢查中的錯誤。
最后一天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3.3石膏、小夾板技術實習
實驗組:(1)首先由學生按照自己掌握的知識嘗試使用石膏和小夾板。(2)教師集中講解骨科石膏、小夾板技術的原理、適應證、禁忌證、正確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教師進行示范石膏、小夾板的操作。(3)教師示范后學生自己總結糾正首次石膏、小夾板操作中的錯誤,教師最后再給予評價和最終總結。學生再次交叉分別進行石膏、小夾板的操作。對照組:(1)教師集中講解骨科石膏夾板牽引技術的原理、適應證、禁忌證、具體的方法、注意事項。(2)教師進行示范石膏、小夾板的操作。(3)學生交叉分別進行石膏、小夾板的操作。
石膏管型、小夾板操作統一考核。
4教改結果考核
4.1床典型病例處理考核
國家執業醫師考試骨科部分共21題,實驗組2組共36人,對照組共36人分別進行考核結果見表1。表1臨床典型病例處理考核(略)
對考核結果進行χ2檢驗分析可以看出,P<0.05,實驗組比對照組具有明顯優勢效果,具有統計學意義。
4.2石膏夾板考核
以教科書理論敘述為判定標準,對學生逐一考核石膏或夾板(任選其一)使用操作技術,分為優、良、差三等。經χ2檢驗,P<0.05,具有統計學意義,說明實驗組比對照組實習效果好。見表2。表2石膏夾板考核(略)
5教改效果分析
一、引言
安居樂業,安居才能樂業。
自從詩圣杜甫發出“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的感慨至今,有多少中國人為圓這個期盼已久的夢而苦苦追求著……以上海市為例:1979年人均住房面積僅4.2m2,住房困難的就達80萬戶,占市區總戶數的28%.直至1987年,上海居民中還有1.6萬戶居住在人均不足兩平方米的環境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住宅建設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1949年—1978年,城鎮年均住房竣工面積僅為1800萬m2,1980年突破了1億m2,1998年為4.75億m2,城鎮人均居住面積達到9.3m2,比1978年增加5.7m2.到20世紀末,市場機制已經在住房資源配置中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基本形成了以個人產權為主體的住房產權結構,從新建住房看,個人購買商品房住宅的比例已經接近94%.現在,擁有一個舒適、優美的“安樂窩”已成為現代人迫切而現實的愿望。
商品房銷售分為現房銷售和期房銷售。期房銷售即商品房預售,它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簡稱“出賣人”)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發育滯后,市場體系不完善,房地產法制不健全,針對現房銷售而言,商品房預售,使得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只取得該商品房的期待權,而非實際上的所有權,只有待開發商將房屋建成竣工后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才能享有現實的所有權及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買受人承擔了比現房銷售合同更大的風險。近幾年來,隨著購買商品房的增多,消費者對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廣告不實、商品房面積“縮水”、質量隱患嚴重等方面的投訴越來越多,已成為廣大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3月24日通過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6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司法解釋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優于法定、懲罰性賠償等原則,買受人可依法行使買賣合同的撤銷權、解除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承擔違約、修復及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等,從而凸顯了對廣大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下面,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一下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中,對買受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
二、“五證”與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的認定
預售合同不同于委建合同。所謂“委建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建筑房屋,并負擔費用的合同。關于委建合同的性質有“買賣契約說”、“制作物供給說”、“承攬契約說”、“承攬與買賣混同契約說”、“承攬、委托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說”。而預售合同有關付款、標的物交付、權利擔保、瑕疵擔保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多與一般買賣合同相同,在性質上屬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可以加快房地產融資,搞活房地產市場。但在房屋預售中,交易標的有許多不確定因素,使預購人所面臨的風險要比一般現房買賣大得多。例如:有的開發商預收了購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種原因,致使所建項目不能繼續進行,甚至停工,給購房人造成巨大損失。有時因為種種原因,個別開發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使購房人無法按時進住或出租。有時購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價款后,個別開發商會以種種借口提出后期房價款要漲,甚至要求首期已經交付的房價款要重新加價等,使購房人無所適從。因此,這種形式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投機性,為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由此可知,房地產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應具備“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應查驗開發商是否齊備上述證件及批準文件。有無完備的證件,表明商品房買賣是否屬于合法交易的范疇。因此,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都規定了“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由于在實踐中,商品房預售存在的問題較多,也較復雜,盡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頒布實施后,房地產市場相對比較規范,但開發商在預售房屋時手續尚不完善的情況仍然存在。如尚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交土地出讓金。由于出現上述情況,既有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有的也同政府主管部門的行為不規范,對房地產市場調控不力有關。如果不考慮除外情況,一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既不利于穩定交易秩序,保護買受人實現合同目的,同時也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悖。因此,對此類問題應事實求是的處理,不能輕易地認定為無效合同。只要時已經取得了相關證書,具備預售條件或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均不因此影響銷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3月通過的《解釋》在規定了“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之后,也規定了一個“但書”:“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同時第八條還規定:如果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樣規定,既有利于穩定交易秩序,也利于買受人實現合同目的,從而保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三、“樓花”許諾與合同義務
現在,有人將房地產開發經營商為即將開發經營的商品房所作預售廣告的“許諾”稱之為“樓花”許諾。這些廣告或宣傳材料全都圖文并茂,對所售房屋及其周邊環境構畫得猶如人間天堂,對購房者頗富吸引力。但是不乏某些開發商為了銷售其商品房,會用夸大其實的廣告內容來吸引甚至是誤導消費。如××花園稱其“環境幽雅,空氣清新”,其實那里連綠地建設也不完善;××小區稱其地點距某車站只有十幾分鐘的距離,其實那只是地圖上虛設的直線距離,根本沒考慮實際線路;許諾的汽車車庫卻變成了自行車車庫;什么比鄰的學校、醫院、郵局等,更是多少年的遠景規劃……許多購房者實際入住后大呼上當,卻又感到木已成舟,無可奈何。在人們日益呼喚誠信的今天,如何依法解決開發商隨意允諾,任意違反,欺騙購房者,從而有效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呢?對此問題,應首先弄清預售廣告具有何種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規定,商業廣告包括商品房預售廣告,其性質只屬于一種要約邀請或稱要約引誘,即希望購房者向自己發出要約購買其物業的意思表示,而并非是向購房者作出的承諾。因而不構成要約,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義務。購房者只能在購房前先針對廣告內容詳細咨詢、翻閱房屋設計圖紙、看其構建格局等,確認廣告是否真實可信,然后再決定是否購買。如決定購買,應盡量將“樓花”許諾在簽訂書面合同時重新約定為合同條款,才能使其具有拘束力;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預售廣告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開發商在合同之外的廣告及其宣傳材料中,對其所售房屋的公用部分的設施及裝修標準、小區配套設施、綠化及社區公益等問題的具體承諾,應屬于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或屬于合同的隨負義務,開發商違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司法解釋,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一,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做的空泛的,不能具體確定的說明、允諾,為要約邀請,不作為合同義務,購房者需與開發商重新約定,簽訂規范、詳備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而使其成為合同條款。合同樣式可參照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其二,開發商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如公用部分的設施及裝修標準、小區配套設施、綠化及社區公益建設等問題的具體承諾,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作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或合同的附負義務,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此外,不少開發商的銷售廣告或圖片資料都在不顯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文字“本廣告的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相關數據以政府最終批準文件為準”。依據法律規定,此格式性善告并不能免除開發商的誠信責任,只要其圖片的內容符合解釋中規定的要約條件,開發商違反時,仍應承擔違約責任。這些規定為購房者權益的保護及誠信社會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
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備受人關注的當屬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通常所說的“雙倍賠償”。商品房銷售案件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較大爭議。主張適用消法的觀點認為:商品房本身就是典型的商品,不適用消法沒有依據,且適用消法可以充分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另一種觀點認為:消法制定時,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才剛剛啟動,當時并沒有將房屋這種不動產考慮在內,且由于商品房價值較大,適用消法可能存在雙倍賠償問題,不僅開發商無法承受,對欺詐的界定也存在難度。2003年通過的司法《解釋》在第八、第九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力求最大限度的保護購房者的權益。其目的在于對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出賣人惡意違約和欺詐,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交易行為,予以超出違約責任范圍的民事責任追究。對此,《解釋》第八、第九條規定了五種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第九條)。凡屬上述五種情形,從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導致合同無效、撤銷、解除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五、計量規定與商品房面積“縮水”
商品房面積“缺斤短兩”一直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為此建設部制定了《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也制定了《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對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及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銷售面積的測量方法,計算及測量偏差都作了相應規定。最新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均規定商品房可以按照套內建筑面積或建筑面積計價。商品房建筑面積是指層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外墻水平投影面積。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一)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不論其高度均算一層,按其外墻勒腳以上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2.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大廳、門廳,不論其高度,均按一層計算。3.樓梯間、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均按房屋的自然層計算。4.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二)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未封閉的架空通廊和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站臺等永久性建筑,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3.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三)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1.凸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挑檐、半園柱、勒腳、臺階等。2.半園柱的雨篷。3.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的花園、游泳池。
(四)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1.各產權戶共有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房屋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均作為共有部位計算建筑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為共有建筑面積。
(五)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1.從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庫。
現在,有不少房產開發商在房屋面積上做文章,往往會有實測面積少于圖紙上住房面積的情況出現。由于購房金額巨大,這樣會使買受人造成不少的損失。因此,購房時應在合同中寫明銷售房屋包括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在內的暫測總建筑面積,并明確約定:“預售時根據甲方暫測面積付款,最終以房地局認定的實測面積為準”。以及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誤差比及其處理原則。如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處理原則:(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如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給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解釋》將面積誤差比界定為3%,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建議稿)規定的5%提高了二個百分點,既增強了當事人的合同意識,也突出體現了對買受人這一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
六、質量缺陷與司法救濟
商品房的質量關系到買受人今后的生活環境優劣甚至生命財產安全。對于渴望安居樂業的平民百姓來說,傾其積蓄甚至多方借款買套住房如果遇上屋漏墻裂、墻倒樓塌的厄運,無異于晴天霹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針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要求;建筑物在合理的使用壽命年限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施工企業應當修復;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等。建設部規定,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檢驗的質量等級、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的承諾;用戶報修的單位、答復和處理的時限;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的最低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住宅質量保證書?fontcolor=red>房勺魑唐?fontcolor=red>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內容,實際是商品房的保險書。其中質量保證書中應當標明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和保修期。商品房整體工程及其內部設施的保修期限各有不同,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從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日期算起。具體期限如下:
(一)基礎設備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器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內容有: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件(部位)的類型、性能、標準等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裝修、裝飾注意事項,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門窗類型、結構類型、配電負荷、承重墻、保溫墻、防水層、陽臺部位的注意事項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同時指出,如因用戶使用不當,裝修等造成質量問題,開發商不承擔保修責任。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如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三)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其他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但對“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圍”等,該解釋過于規范,不利于操作,仍需要進一步明確。
七、結語
黨的十六大已明確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買房在成為頗受人們關注的日常生活中第一件大事的同時,住房的地理位置、樓層、朝向、綠化以及周邊環境的好壞已成為現代家庭居住追求的新時尚。但是,蘊涵著巨大商機的房地產業同時也因為法律、法規等制度性缺陷而潛伏著陷阱與危機,加之購房的環節又紛繁復雜,在商品房預售法律關系中,買受人將始終處于弱者地位。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理念要求給予購房者特殊的法律保護。本文僅從上述幾個側面澄清了一些模糊認識,以期為購房者提供醒示,作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但由于商品房預售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多而復雜,還應從行政管理、合同法保護措施、物權法保護措施等不同方面給予特殊保護。希望能拋磚引玉,喚起學界給予更多的討論和關注,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減少買受人預購商品房的法律風險!
主要參考資料葉金良:《WTO與房地產營銷》,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
王海、劉元:《王海忠告-打假專家傳授消費者維權訣竅》,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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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繯菁:《商品房預售中的若干法律問題》,2003年12月3日北大法律信息網。
1.1政策法規能夠提高行政服務水平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人們對于醫院有了更高的要求。為了保證醫院能夠在市場中處于不敗之地,醫院一切工作必須以服務患者為重心,行政管理也不例外,他們或者直接服務于患者,或者間接為患者提供服務。而對于患者而言,醫院行政管理中能夠將國家的相關政策、法規等運用其中使患者實實在在地感到醫院帶給他們的溫暖和關心,也就無形中樹立了行政管理及服務的品牌。
1.2政策法規是醫院行政管理的后盾
醫院的行政管理和企業行政管理有許多相似之處,而在醫院行政管理過程中政策法規則成為了運轉的堅強后盾。在我國醫院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管理人員主要負責傳達、組織、協調、督促等任務。行政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樹立“臨床第一”的服務理念,將相關政策法規熟記于心,并且善于運用政策法規去解決科室間的關系,能夠為患者解決實際問題,盡可能地減輕醫務工作壓力,把行政管理功能發揮到極致[5]。此外,行政管理人員在工作中要充分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善于發現一線科室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解決問題,保證一線能夠正常運轉。
1.3政策法規能夠提高醫院整體效益
醫院行政管理在我國現行醫院管理中發揮重要的作用,政策法規在現代醫院管理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管理人員掌握政策法規并且正確、合理地運用,將直接影響醫療、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運行,它制約著全院的整體效益。著名管理大師彼得•德魯克等人曾經在自己的書中說到:效率是“以正確的方式做事”,而政策法規則是“做正確的事”。醫院的行政管理并不應該背離政策法規而獨立存在,兩者應該共存。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該著眼于政策法規,然后再更好地完善行政管理[6]。醫院是一個人才輩出的地方,更是一個高技術含量、多專業協作的特殊專業,對從業人員要求較高,管理難度和管理成本相對較大。醫院應該加強政策法規宣傳力度,充分調動行政人員的管理主動性,讓他們能夠根據政策法規充分激發人力資源潛能,有效降低管理成本,從源頭上促進醫院整體效益的提升。
2討論
法理學界在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種類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搞清楚這個問題,對于研究經濟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地位,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種類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筆者在研究經濟法責任的過程中,發現法理學界在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種類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搞清楚這個問題,對于研究經濟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
法律責任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責任包括了法律義務,狹義的法律責任僅僅指違反了法律義務的后果。關于狹義的法律責任的含義,法理學界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幾種:(1)義務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1]該說缺陷是不能形象地突出法律責任的本質,不能有效地將責任和義務區別開來。
(2)后果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2]該說缺陷是在界定責任產生原因時存在交叉。違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按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要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違反了合同法。該說認為“法律規定成為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是指從表面上看,責任人并沒有從事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違反任何契約。僅僅由于出現了法律所規定的法律事實,就要承擔某種賠償責任,如產品致人損害。它可以導致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的產生。”[3]其實,法律規定導致責任的產生還是違法行為導致的。產品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承擔責任,是由于生產者或銷售者違反了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義務,即生產和銷售的產品不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3)責任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違法者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應該由違法者依法承擔的責任。[4]該說缺陷是沒有突出責任是違反義務的結果,也沒有明確地指出責任是不利的后果。
(4)手段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對違反法律上的義務關系或侵犯法定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依法強制違法者承擔的不利后果,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手段。[5]該說缺陷是用語上存在交叉和重復。違反法律上的義務關系包括了侵犯法定權利,否定性評價就是譴責,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相同的,都是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描述。
(5)狀態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了法定義務及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權利(力),法律迫使行為人或其關系人所處的受制裁、強制和給他人以補救的必為狀態。[6]該說的缺陷是在界定責任產生原因時存在交叉。不當行使權利(權力)在有約定的情況下是違反了契約義務,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是違反了法定義務。
(6)負擔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是有責主體因法律義務違反之事實而應當承受的由專門國家相關依法確認并強制或承受的合理的負擔。[7]該說缺陷是認為法律責任只能由專門國家機關確認是不符合實踐的,在義務人違反義務后就產生了責任,如果是私法責任,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來協商確認。
(7)責任能力說。該說認為法律責任乃是一種對自己行為負責、辨認自己的行為、認識自己行為的意義、把它看作是自己的義務的能力。[8]該說缺陷是將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割裂開來了。法律責任不僅是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和社會對其進行的價值評斷,而且包括違反義務的客觀要素,是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的統一。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雖然都存在缺陷,但都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責任的本質。我們可以總結法律責任的本質為:第一,產生法律責任的前提是存在法律義務;第二,行為人沒有按法律義務的規定進行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第三,行為人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第四,行為人承擔不利后果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權利。據此,可以將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責任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當由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人所承擔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五種。
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對法律責任分成不同的種類。根據責任承擔的內容是否涉及有財產賠償為標準,可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這種責任劃分無法明確地給義務違反人提供一個結果預期,不知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會遇到什么結果,從而給義務違反人的行為提供一個運行軌道。根據承擔責任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這種責任劃分只在分析違反民法和商法等私法的時候才有價值。根據行為主體的身份和名義不同,可以分為職務責任與個人責任。這種責任劃分只在分析因人的行為而產生的責任的時候才有價值。
另外一種劃分,就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等。這一種劃分是最重要的。它是從整個法律體系角度進行劃分,能夠適用所有的情況,能夠從宏觀上給義務違反人提供一個明確的后果預期。令人遺憾的是,這種劃分是爭議最多的。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其一,這種劃分的標準是什么?其二,劃分出來的責任有哪些?第一種觀點認為是按照違反法律的性質不同進行的劃分。[9]劃分為六種,它們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訴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違憲責任五種公法責任和民事責任一種私法責任。[10]第二種觀點認為是按照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不同進行的劃分。[11]劃分為四種,它們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12]第三種觀點認為是按照法律責任的類型不同進行的劃分。[13]第四種觀點認為是按照法律部門不同進行的劃分。[14]劃分為三種,它們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15]第五種觀點認為是按照違法的性質和危害的程度不同進行的劃分。[16]劃分為五種,它們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經濟責任(是經濟法律責任的簡稱)和違憲責任。[17]
筆者認為這些標準都存在缺陷,不能清晰地反映責任之間的關系,對責任進行周延地劃分。
第一種觀點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將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分成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和民法六種是不科學的,人大常委會認定的經濟法和社會法難道不會被違反嗎?其二,不同的責任可以是違反同樣法律的行為而引起的。例如,某公安局刑警王某在執行公務中違法使用槍械導致公民李某死亡,王某的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將引發導致李某死亡的國家賠償責任和自己違法使用槍械的行政責任。其三,同樣的責任可以是違反不同的法律而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并不是違反國家賠償法而引起的責任,在我國現階段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檢查機關和審判機關違反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而引起的。其四,訴訟責任并沒有自己獨特的責任形式。有學者認為“民事訴訟原告不提交證據被審判機關推定為撤訴,承擔撤訴責任;被告無故不到庭,則承擔缺席判決的不利后果。”[18]就是獨特的訴訟責任的例子。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責任雖然是不利的后果,但并不是不利的后果都是責任。原告被推定為撤訴和被告被缺席判決,即使對原告或被告不利,那只是對原告或被告自己造成了損害,而沒有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利,這時原告或被告承擔的不利后果并不是責任。另有學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法律責任形式”[19]是獨特的訴訟責任的例子。筆者認為這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章的規定是一樣的,但民事訴訟法將其定性為“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而沒有將其規定為法律責任。退一步講,即使像有學者認為的那樣,這些強制措施其實就是法律責任[20],它們應當是什么性質的法律責任呢?筆者認為應當是行政責任。因為法院是審判機關,掌握的是裁判權,不能主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現行訴訟法中的規定是有缺陷的,違背了權力相互制約的原則,法院可以自己追究、自己決定和自己執行,不受其它機關制約。其五,刑事責任并不是違反刑法而應承擔的責任。“刑法并不創設新的義務,不存在不履行刑法規定的法律義務的問題,從而也就根本不存在違反刑法的問題。在我國的一切法律、法規條文中,人們不可能看到諸如‘違反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文,看到的均是因為違反其它法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刑法并不創立新的義務,義務規范不是刑法規范,而是其它法律的規范。”[21]因此,人們習慣上所講的“違反刑法”是不符合刑法科學的說法。刑法上的違法性評價“是以整體的法的精神和規范為基礎的,不是僅僅以刑法規范為根據的。”[22]日本學者也認為,刑法是對不服從第一次規范如民法規范、行政法規范所保護的利益進行強有力的第二次保護的規范,并且把刑法的這種特征稱為刑法的第二次性質或刑法的第二次原則。[23]
第二種觀點存在以下缺陷:其一,一個行為從不同的法律角度看,構成不同的違法行為。例如,張三故意殺害李四的行為,從民法角度看是民事違法行為,而從刑法角度看是刑事違法行為(應當是稱為犯罪行為)。其二,即使是一個違法行為也可以引發多種責任。例如,某公安局的局長濫用權力,將一個指責其工作不負責任的婦女拘留了15天。該行為是一個典型的行政違法行為,該行為引發的責任是行政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濫用權力的公安局的局長,追究行政責任的主體是有權對其進行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而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追究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受害的婦女。其三,違法行為的種類還是一個無法確定的問題。同樣是持這個標準,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結論。沈宗靈教授認為有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違憲行為四種[24],而徐顯明教授認為有違憲行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經濟違法行為五種。[25]
第三種觀點的缺陷是劃分標準沒有明確含義,需要作進一步地解釋。
第四種觀點的缺陷是:其一,法律部門的種類還是一個無法確定的問題。對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幾個法律部門組成,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周永坤教授認為我國法律體系由憲法、民商法、行政法、資源環保法、刑法和訴訟法6個法律部門組成。[26]而李龍教授認為由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刑法、訴訟法、軍事法9個法律部門組成。[27]其二,法律部門的劃分本身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因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并不是固定不變的。“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也是基本穩定,而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社會關系領域的日益廣泛和復雜,隨著人們認識的不斷提高,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也會有某些變化。”[28]其三,法律部門的種類和法律責任的種類并不對稱。周永坤教授將法律部門劃分為6個,而法律責任只有3個。李龍教授將法律部門劃分為9個,而法律責任只有4個。
第五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基本一致,只是另外加了一個標準:危害的程度。筆者認為危害的程度這個標準應該廢棄。因為很難判斷哪種違法行為對社會危害大。我們一般認為刑事違法行為是最嚴重的違法,行政違法行為次之,民事違法再次之。其實,我們不能簡單地作
出這樣的判斷。“我們誰也不能說一個違背法治原則的法律的頒行,一個專橫的行政命令的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會小于一個殺人犯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雖然前者造成的危害往往不是直接的、血淋淋的。”[29]
筆者認為應按照責任關系的不同,將法律責任分成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責任和個體與國家之間的責任。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責任就是民事責任。[30]個體與國家之間的責任可以分為個體對國家承擔的責任和國家對個體承擔的責任。個體對國家承擔的責任按照確定責任的主體不同,可以分成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行政責任[31]是由行政主體確定,刑事責任是由司法機關法院確定,違憲責任由特設的機關來確定。國家對個體承擔的責任是國家賠償責任。以上關于法律責任的劃分是周延的。這樣,可以將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五種。
【注釋】
[1]、[13]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122,126.
[2]、[3]、[24]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58,462,466-474.
[4]孫國華.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509.
[5]、[19]趙震江、付子堂.現代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1,485.
[6]、[15]、[26]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4,270-271,88.
[7]、[8]劉作翔、龔向和.法律責任的概念分析[J].法學,19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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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孫笑俠.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91.趙震江、付子堂.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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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孫國華.法理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17.孫國華、朱景文.法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388.李龍.法理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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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徐顯明.法理學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78.
[27]、[28]李龍.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372.
[29]葛洪義.法理學教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