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0 16: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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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進程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已有100多年的歷史,1883年2月,法國、比利時等11國在巴黎共同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并根據該公約成立了保護工業產權聯盟。此后國際社會又先后締結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并據此建立了統一的專利權、商標權國際保護體系及專利國際審查和商標注冊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的《世界版權公約》為代表的著作權國際保護體系也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為了更有效的在國際上保護知識產權,管理、監督執行各個公約,1967年7月14日51個國家在斯德哥爾摩簽定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并根據該公約將巴黎公約與伯爾尼公約的國際機構合并,成立了一個政府間的國際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niation,簡稱WIPO)。該公約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該組織也于同年12月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有效的協調和促進了全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①
以上述眾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內容為基礎,以世界產權組織的工作為中心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到20世紀末開始面臨挑戰和發生動搖。傳統的國際貿易已從單一的有形貨物貿易轉向多元的有形貨物的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貿易標的也從原料向工業制成品轉化,從服務行業向技術轉讓轉化。知識產權的作用和價值越來越得到體現和提高,而知識產權保護也日益表現為世界性的貿易問題。處于現今世界經濟條件下,原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已出現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義務主體不定。只有參加該公約的國家才有義務遵守,且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并不盡相同,一些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甚至由于簽約國的局限性而沒有實際效力或效力甚弱。
(二)保護程度不等。原有的公約未能建立起約束各國法律所提供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普遍性原則和共同的保護準則,而各國由于各自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保護范圍、保護期限、保護措施和權利救濟程序或途徑以及權利限制等的規定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異,從而可能使同一公約的締約國對同一知識產權主題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
(三)整體保護水平不高。這些公約制定于一個世紀以前,不可避免的滯后于迅猛發展的國際貿易形勢,一些新的知識產權形式如集成電路、生物工程。
(四)保護機制不全。現行公約普遍缺乏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成員國之間一旦發生爭議,必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果,再通過國際法院訴訟解決。
二、TRIPS的有關內容
70年代的石油危機和經濟蕭條席卷全球。以美國、歐共體國家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回首檢視其日益衰退的國際競爭力和現存資本,才猛然發覺知識產權正是其大宗尚未動用的資源。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亞洲四小龍”正處于利用歐美的知識產權以創造其經濟財富的轉折點上。這些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組織漸生抱怨。80年代中期,這些國家另辟蹊徑,求助于關貿總協定,力求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關貿總協定的框架內。在埃斯特角城部長宣言中,將其正式列入談判議程。“烏拉圭回合”談判歷時七載,形勢一波三折,時晴時陰。美國代表提出,“如果不把知識產權等問題作為新議題納入,美國代表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從利益關系上態度明顯相左。巴西代表則認為,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關貿總協定,猶如把病毒置入計算機一樣。1991年12月18日,談判各方初步達成了總體上有利于發達國家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簽定豐富了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使國際貿易格局發生了新的變化。國際貿易的“知識化”與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在TRIPS協議中得到了集中體現。1995年1月1日WTO正式運作,標志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已納入多邊貿易體制。②
TRIPS共分為7個部分計73條,另加協議正文前的序言,與以往有關國際公約相比,TRIPS不僅例舉了各國應當遵守的原則,而是有相當詳細的實體法規定,它還規定了各國可以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
協議的序言明確了談判要解決的問題以及要達到的目的。要解決的問題包括: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和公約的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取得、范圍和適用的適當標準及原則;針對各國法律體系的差異,使用有效、適當的方法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采取有效迅速的程序來多邊防止和解決各國間爭議;為了使談判結果有廣泛的參加者而進行的過渡安排。談判的目標是通過多邊程序達成強有力的協定,以解決此方面問題的爭議,從而減少緊張局勢。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TRIPS許多規定的原由。
TRIPS的第一部分是總則和基本原則,其中第3條和第4條分別規定了在知識產權領域應適用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明確規定協議的有關規定不應背離締約方根據《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有關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所產生的現存義務。第一條還規定締約方可以在本國實施比協議要求更廣泛的保護。第二部分是整個文件的核心,分別對版權、商標、專利、產地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許可證協議中反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第三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實施。第四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取得、保持及相關程序。第五部分關于爭端的防止和解決。第六部分關于過渡期安排。第七部分關于機構安排和最后條款。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著重分析TRIPS的基本原則的規定和核心第二部分的內容:
(一)、TRIPS有關基本原則的規定:
1、重申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國民待遇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條)再次強調,各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
(2)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這是立法、執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在TRIPS第8條第一款、第27條第2款等條款中又進一步作了明確和強調。
(3)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知識產權如同其他權利一樣,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應該有合理的、適當的限制。TRIPS第8條第2款提出“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原則。在TRIPS第13條、第16條第1款、第17條、第24條第8款、第26條第2款、第30條中分別提出對版權、商標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和發明專利權給予一定的權利限制的前提條件:一是要保證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響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損害權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權利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各國的知識產權法是相對獨立的。在TRIPS第1款再次強調了這一原則。
(5)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6)版權自動保護原則:這是在伯爾尼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2、新提出的基本原則有:
(1)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國際貿易中對有形商品的貿易原則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產生深遠的影響,這條原則來源于GATT第一條關于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簡稱MFNT)原則,列于TRIPS第4條。
(2)透明度原則:這是在TRIPS中第63條規定的原則,來源于GATT第十條貿易基本原則,其目的是防止締約方之間出現歧視,便于各方對相互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盡快了解,以便加強保護。
(3)爭端解決機制:即確認GATT原則運用于解決知識產權
爭端的原則,這是在TRIPS第64條中規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條、23條關于解決貿易爭端的規范程序,直接引入解決知識產權爭端,可以利用貿易手段,甚至交叉報復手段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實現。
(4)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原則:TRIPS明確對于知識產權有關程序的行政終局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準司法當局的審查(第62條第5款),或者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第41條第4款)。
(5)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在TRIPS的前言中明確提出“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應該適用于各類知識產權。
(二)、TRIPS第二部分的主要內容:
1、TRIPS對專利權的的規定:
TRIPS對專利保護對象的限制很少,只要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三個條件,除了醫療方法和動植物外,都應授予專利。協議規定專利權的內容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及進口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或使用、銷售、進口以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
專利保護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不少于20年。各國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長短不一,這樣規定,即使某一成員在其國內法中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較短,但其他成員國的專利在該國內仍可得到不少于20年的保護期限。
協議規定對新的或獨創、非因技術或功能原因而產生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給予保護,其權利包括生產、銷售或進口帶有外觀設計的標的物,保護期至少10年。
協議對專利許可規定了較多的限制條件,發展中國家為防止專利權濫用,規定有強制許可制度,發達國家則持否定態度。談判中,發展中國家作了較大讓步,最后TRIPS一方面規定各成員國可以實行強制許可,另一方面又對強制許可的使用規定了若干限制性條件。
2、TRIPS對商標權的保護。
TRIPS與《巴黎公約》不同,給商標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15條規定:任何標記及其組合只要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就構成商標。即必須要具有“識別性”。此外,各成員還可以將“視覺可感知性”作為商標注冊的條件,只有在視覺上可識別的標識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以聽覺、味覺識別的標識不在此例。每項商標注冊均應公告,成員提供合理機會以備他人就此提出異議和申請撤消。《巴黎公約》中沒有此類要求。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TRIPS比《巴黎公約》更進了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商標的服務商標;第二,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識;第三,對于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也作了原則性的簡單規定。該協定在1993年修訂文本第84條中,以“未窮盡”的例舉方式,指出了認定馳名商標的四條標準,即:有關商標在消費者大眾的知名度(在法國,20%消費者知曉的,可初步定為馳名;在德國,則為40%左右);該商標使用的年頭及持續使用的時間;該商標的廣告或其他宣傳傳播的范圍;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產、銷狀況。由于這一例舉是“未窮盡”的,所以還可以輔之以更多的其他標準。
TRIPS對各成員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作了一定限制,即:各成員規定的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不得妨礙商標的正常使用。TRIPS例舉了幾種常見的特殊:如要求將注冊商標與另一商標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使用注冊商標,要求的使用方式有損于辨別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等。以往的關于商標保護的國際條約中,幾乎見不到對貿易中的特殊要求加以限制的條款。TRIPS作出此規定主要原因在于該協定是從貿易角度規定商標的國際保護制度。
3、TRIPS對版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TRIPS繼承了《伯爾尼公約》的大部分原則和制度,除了第六條之二對精神權利的保護內容:擴大了《伯爾尼公約》的適用范圍,凡是WTO的成員,無論是否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都必須遵守其規定(除第六條之二);增設了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的的保護制度。計算機程序受版權法保護的歷史,至今還不到三十年。1972年菲律賓首開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的先河。1971年在巴黎修訂《伯爾尼公約》時,由于計算機保護程序的版權保護問題尚未引起各國重視,所以沒有規定此內容。因此,TRIPS要求各成員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豐富了版權國際保護制度。另外,TRIPS還補充了版權中的財產權利。《伯爾尼公約》沒有規定作者或其合法繼承人享有出租權。作品的出租是獲得經濟利益的重要途徑,TRIPS要求各成員國對某些作品的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所享有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TRIPS規定:至少在有關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方面,每個成員都應當保護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的出租權。
TRIPS加強了鄰接權的保護力度,重申了《羅馬公約》的有關規定,并增加了以下強化鄰接權保護的新規定:第一,要求各成員國對錄音制品制作者及錄音制品權利持有人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羅馬公約》中沒有此規定;第二,延長了某些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對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保護期限延長到不少于50年,但廣播組織的保護期限仍與《羅馬公約》的規定相同。
TRIPS的影響面大于以往任何一個協議,它標志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向前邁進了一大步,這個協議必將成為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里程碑。③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應采取的措施
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相當的成績,并已基本與國際接軌,但與TRIPS協議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要客觀的認識這一距離,并采取措施彌補和完善,使我國在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中立于不敗之地。
從總體來講,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
(一)、對部分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終局決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審查和監督,這個主要體現在商標法和專利法中;
(二)、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特別是對假冒和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對受害人的救濟措施還不完善;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限制過多、過寬,不合理地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中;
(四)、在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和保護水平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還沒有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五)、缺乏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特點、新形勢,我們應采取對策:
(一)、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我們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既要順應國際大趨勢,又要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對于個別國家將知識產權“意識形態化”,對知識產權保護搞“雙重標準”的做法,我國應堅持立場,當仁不讓。
(二)、自覺吸收外國法的“合理內核”,完善我國立法。我國知識產權終將匯入世界法制發展的洪流,者應當按照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自覺吸納外國法律中的合理成分為我所用。
(三)、強化知識產權執法工作。理順和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行政管理和行政保護,同時還要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其依法行政;強化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和救濟,應加強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力量,健全審判機構,提高業務水平。此外,我國審判機關應加強同國外的司法交流,以使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水平達到更高的水準。
(四)、健全知識產權的中介服務機構。成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商標、專利、著作權機構、咨詢機構以及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加速知識成果的產權化和商品化進程,從而為知識產權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法律保護。④
參考文獻:
①趙生祥《WTO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繼承和發展》《現代法學》2000年3期P131。
②丁麗英《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體制》《廈門大學學報》1998年1月P54。
論文摘要:我國商業保險公司雖已推出了長期護理保險,但尚處于起步階段。文章認為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盡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體系,達到增進老年人福利以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目標。
歐美等發達國家為了適應本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考慮到“銀發市場”潛在的巨大購買力,適時推出了“長期護理保險”,為解決“老年護理危機”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盡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體系,達到增進老年人福利以及促進經濟和諧發展的社會目標。
國外長期護理保險概況
世界衛生組織(WHO)將長期護理(LongTermCare,LTC)定義為“由非正規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鄰居)和專業人員(衛生和社會服務)進行的照料活動體系,以保證那些不具備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繼續得到其個人喜歡的以及較高的生活質量,獲得最大可能的獨立程度、自主、參與、個人滿足及人格尊嚴”。因此,長期護理包括非正規與正規兩類支持性體系。正規的支持體系可能包括廣泛的社區服務(即公共衛生、初級保健、家庭保健、康復服務和臨終關懷)、私人療養院以及臨終關懷院,也指那些暫停或逆轉疾病和殘疾狀況的治療。
長期護理保險(LongTermCareInsurance),也稱長期照料保險,是指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傷殘導致喪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長期照顧的人提供護理費用或護理服務的保險。老年人是長期護理服務的主要使用者。20世紀70年代,長期護理保險開始在美國商業保險市場上出現。到了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護理保險制度。隨后,奧地利、德國、日本等國也相繼建立了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在長期護理保險的出資責任承擔方面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歸納起來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種是個人和家庭應承擔長期照料保險的主要融資責任,政府只有當個人無力承擔出資責任時,才能作為最后的責任人,由此形成了商業護理保險。商業護理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自愿開辦,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另一種是政府要確保老年人享受到綜合的照料服務,政府應居于主導地位,而不管老年人是否具有經濟上的承受能力,由此形成了社會護理保險。社會護理保險由政府強制實施,以德國和日本為典型代表。
實行長期護理保險需要考慮的因素
制定長期護理保險的必要性,在于老年護理保險的需求增加,而需求主體主要來自老年人個人(及其家庭)和政府。
從個人及其家庭的角度看,個人及其家庭對于老年護理需求的增加,主要受人口變動趨勢和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兩方面的影響。人口變動趨勢主要指生育率下降、離婚率上升以及分年齡死亡率下降等因素的作用;社會經濟發展趨勢主要指人口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提高、工資收入和退休收入(包括社會保障金、退休金、資產等)也隨之增加等變化。
老年人的平均預期壽命延長,老年人口高齡化趨勢日益顯現,患有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老年人數增多,如心、腦血管疾病、腸胃病、腰椎間盤突出等顯著增加,由此導致老年失能和殘障狀況突出,使老年人對于長期醫療護理或日常生活護理需求急劇增加,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家庭的護理功能在弱化。家庭結構趨于小型化、核心化,老年人獨居或與配偶共同居住的人數增多;即使與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大多也因子女工作而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護理。許多老人轉而求助于住院護理,或入住專業護理機構,而龐大的醫療費用和專業護理費用給老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負擔。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是建立在“四二一”家庭結構基礎之上,即一對獨生子女夫婦要撫養一個孩子和贍養四位老人,家庭的護理保障作用明顯不足。
從政府醫療保險支出的角度看,在長期護理保險出臺以前,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不能解決老人的長期護理問題,明確地將長期護理費用排除在外,其結果造成投保醫療保險的老年人將醫院當作護理場所,老年人長期住院費用導致醫療保險支出急劇上漲。
長期護理險是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的保險產品。當前我國較低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較大的城鄉、地區差異決定了建立統一的社會護理保險制度尚不具備可行性。然而,商業性老年護理保險則有巨大的市場空間。一方面,老齡化發展迅速、護理需求較大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一般較高,市民保險意識也強,部分家庭已具備購買老年護理保險的能力;另一方面,老年護理需求的復雜性,決定了護理保險的內容應具有多樣性,而商業保險靈活的保單設計能更好地滿足這一要求。完善我國長期護理保險的政策建議
(一)分階段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配套措施
德國和日本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由政府強制實施,屬于社會保險制。在德國,社會護理保險制度基本上解決了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和經費問題。其護理保險制度分為居家護理和住院護理兩個層次。近年來,其護理項目已經由日常生活護理,擴大到醫療護理和精神護理,還增加了心理咨詢和治療等內容,以滿足老年人的心理需要。
日本護理保險一般采用“護理服務”給付方式為主,“保險金”給付方式為輔的做法。被保險人需要護理服務時,首先要提出申請,經過專門機構審查認定后,護理保險管理機關將根據病人實際身體狀況提供相應內容、相應等級的護理服務。日本護理保險制度中護理服務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醫生、看護人員上門進行訪問護理;接送老人去日間護理設施,或保健設施進行康復訓練;以及出借輪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等三大部分。
在我國,現有的商業長期護理保險尚處于起步階段,還僅限于對護理費用的補償,一經確定喪失日常生活能力,老年人所得到的保險金金額也是相對固定的。今后,我國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不僅應給予老年人“保險金”的補償,而且應提供“護理服務”和“護理信息”在內的全面保障。與“保險金”給付方式相比,“護理服務”給付方式更能適應被保險人的多樣需求,而且能較好地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節省護理費用支出。在“護理服務”給付方式中,應恰當劃分護理等級,針對不同等級規定不同的給付數量和服務費用。此外,還應積極鼓勵“居家護理”方式,既滿足老年人居家愿望,又節省了住院等高昂護理費用問題。
(二)制定適合我國實際的《長期護理保險法》
我國應在調查的基礎上,做好長期護理需求的預測,研究長期護理保險繳費起始年齡、繳費標準,劃分長期護理等級,制定適合我國實際的《長期護理保險法》。
德國1992年通過了《護理保險法》,1993年開始實施。它對護理保險的范圍、標準、支付辦法等都作了明確規定。自1995年起,所有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人員都有義務參加社會護理保險,即實行護理保險跟隨醫療保險的原則,護理保險為需要護理服務的參保人提供家庭護理,目的是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經常性幫助的人支付護理費用,其主要管理機構是在法定醫療保險公司附設的護理保險公司。
養路補助支出科目核算公路養護事業單位為養護公路用養路補助資金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在財務管理辦法中對養路補助支出的內容做出了規定,包括:養護工程支出、養護經費支出和養護其他支出,并對各類支出的具體核算范圍做了界定。在設置明細科目時應充分考慮公路養護事業單位專業業務的特點,為適應各項專業業務管理的需要,不能直接在養路補助支出科目下設置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科目,建議在不違背財務管理辦法對養路補助支出內容界定的前提下,應在養路補助支出科目下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養護工程支出(2級)—基本支出、項目支出(3級)—大型修繕(4級)—公路小修保養、公路大中修、公路搶修、公路綠化(5級);養護工程支出(2級)—項目支出(3級)基礎設施建設(4級)—公路改擴建、農村公路建設補助(5級)。
2.養護經費支出(2級)—基本支出(3級)—行政管理費、路政管理費(4級)—工資福利支出、商品服務支出(5級),并按政府收支分類—支出經濟分類科目設置6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目前的財務軟件完全能滿足明細核算的需要,不存在問題)。
3.養護其他支出(2級)—基本支出(3級)—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4級),并按政府收支分類—支出經濟分類科目設置5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二、對事業支出明細科目設置的思考
事業支出科目核算公路養護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非財政撥款支出。核算辦法規定,由非同級財政部門撥款安排的支出,應在事業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科目核算,為從事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人員計提的薪酬等計入事業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科目核算。但目前各縣區公路管理機構經過長期的儲備和發展,擁有了一定的養護專業設備和較高素質的公路養護工程施工隊伍,并取得由省廳頒發的公路養護從業資質,具備承擔相應等級的公路養護工程施工能力,通過招投標承攬的各縣區的公路養護工程。由于從事公路養護工程發生的支出在性質上屬于公路養護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為準確核算這部分支出,應在事業支出科目下設置公路養護專業業務支出,并按具體公路養護工程項目設置明細科目。
三、對事業收入明細科目設置的思考
事業收入科目核算公路養護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我省各地市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縣區公路管理機構的事業收入主要包括兩部分: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和各地市公路管理局所屬的各縣區公路管理機構取得的公路養護專業業務收入。前者為地市公路管理局收到的主要由省公路局撥付專項工程資金,后者為各縣區公路管理機構由于上述原因,通過工程招投標承攬的各縣區的公路養護工程,取得的公路養護專業業務收入。故在設置明細科目時應考慮收入的性質,分別設置:非同級財政撥款、公路養護專業業務收入(按具體公路養護工程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及其他事業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對報表編制中存在問題的思考
(一)收入支出表
為更好的體現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理解性,并充分考慮目前養護管理體制下財務管理工作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建議將收入支出表做以下局部修改:
1.事業類收入項下增加第5小項養護工程專業業務收入(核算對外提供的公路養護工程收入)。
2.事業支出項下增加第5小項養護工程其他支出(核算因對外提供公路養護工程而發生的支出)。
3.將事業類收入項下第1小項事業收入后面加上備注—非財政專項資金收入,專門核算省公路局撥付的專項工程資金,如:公路大中修、公路搶修、公路改建等專項工程資金。
4.將事業類支出項下第1小項事業支出后加上備注—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專門核算省局投資的專項工程支出,如:公路大中修、公路搶修、公路改建等計劃內工程項目支出。
(二)養路支出預算執行情況表
一、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背景
隨著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股權分置改革,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充分暴露,風險集中爆發,狀況十分嚴峻。2004年新出現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新增挪用客戶證券、新增個人債務等違法違規問題,更加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損害了證券公司的行業形象。
作為綜合治理證券公司的配套措施之一,國家啟動了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工作。2005年8月31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63億元。此舉標志著對于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工作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不僅能夠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更有助于提升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但從目前的實踐看,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還有很多不足尚需完善和細化。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保護基金公司的成立,解決了如何形成券商有效退出機制的問題,對投資者的利益起到了保護作用。但在現實運作中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也不斷遭遇到源于制度設計缺陷的法律風險,而要化解這些風險就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一)管理主體的定位問題
根據上面分析,目前對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是多頭監管,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都有監管權,基金的運作要受到三方的制約。此種管理方式是否合適一直存在爭議。從國外實踐看,基金的管理主體方面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采用美國模式,設立獨立的管制機構,其運作以公司形式;第二種觀點主張設立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評審機構來負責運作管理這筆資金,而不是由政府或者任何機構來管理;第三種觀點主張采用香港模式由證監會實行單一監管。筆者認為前兩種觀點都值得商榷。首先,美國模式不適合我國。在美國的政府架構里有許多獨立管制機構,規范獨立管制機構的制度已經非常成熟,SIPC雖然依照法律不屬于政府機構,但法律賦予它的職權保證了它的獨立管制機構地位。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我國不可能有類似美國獨立管制機構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按照《辦法》第21、22、23、24條的規定,基金公司實際上是一個由多個政府機構管理的國有獨資公司。而且我國的《公司法》里沒有規定非營利性的公司。其次,設立中立的第三方評審機構的模式也不可行。這種觀點是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證券監管機構喪失了信心而提出的一個方案。該方案從理論上具有誘惑性,但并不具有操作性。中立的第三方評審機構由誰來負責設立?現實的選擇只有三種:要么由私機構來設立,要么由公機構來設立,或公、私機構一起設立,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都不可能既不涉及證券公司又不涉及證券監管機構的。如果是私立機構設立,不管是由交易所發起設立,還是由證券業協會發起設立,或者由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聯合發起設立,都離不開證券公司。如果是公立機構設立,不可能離開證券監管機構。
因此筆者認為可借鑒香港模式,由證監會直接承擔管理職能,具體操作時證監會可將管理職能委托給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來進行管理。理由如下:首先,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證券市場(特別是在交易所市場)的監管權力集中在證監會,由證監會實行一元化的監管。其次,由證監會承擔管理職能,可以減少協調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另外,可以取消中國人民銀行的再貸款,避免出現國家直接救助的道德風險。按照香港模式,在基金公司出現資金困難時,證監會在獲得財政部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為了賠償基金的目的,通過提供擔保,向合格的金融機構借款解決問題。
(二)基金來源問題
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除了財政部的專戶存款及人民銀行的專項再貸款,主要是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但是目前證券公司每年要上繳的費用很多,在當下行業性經營波動大及未來失去行業壟斷的競爭態勢下,再要求其支付額外的現金,更加重了券商的負擔。盡管規定“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可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獲得特別融資”。但是所要求的必要條件,其具體的情形尚無明確規定,在執行時可能會遇到困難;再者,該特別融資究竟是在證券公司面臨困境時采取的救急措施,還是基于公司發展成熟因而進一步放寬限制,從而拓寬保護基金來源所規定的開放式條款也不明朗,需要在以后的實踐中逐漸確立其立法趨向。
是否交得起錢,只是問題的一方面。而即使一些交得起錢的券商,也態度暖昧。有券商認為,自己經營狀況良好,并無破產倒閉之虞,并無義務為其他券商的破產“埋單”,他們沒有或者不愿認識這一機制長遠、整體的意義。意見不統一,這是集體行動固有的成本。另有些券商則認為,自己平時繳費已經足夠多,管理層應當能夠從中分出一塊來作投資者保護基金之用,的確,券商繳費并不算少。據資料顯示,歷年來交易所提取的風險基金已達46億元之巨。在這種情況下,有券商人士認為,強制券商再交風險基金,不僅浪費了資金成本,并且加大了券商負擔。姐果交易所與登記結算公司沒有動用過這兩筆盤子不小的基金,而且所有基金都有化解市場風險的作用,能否首先考慮動用現有基金用于保護投資者,等累積資金用完后,再考慮向券商收費。所以關于基金募集的長遠發展還是需要深入考慮的。
(三)基金功能問題
經過一年的運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已開始進入到實質性操作階段。但是當前該基金的主要功能還只局限于對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導致的投資者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其功能定位還比較單一狹窄。如果稱其為客戶保證金的風險補償基金恐怕更為貼近些。而證券市場中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多種多樣,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只是其中的一種重大違法現象而已。而目前國內股市的股東訴訟機制還很不完善,投資者通過對上市公司的集體或個別訴訟而獲得最終實際賠償的數量極少,由于問題公司的資產一般普遍處于全面被凍結的狀態,即便訴訟獲勝后投資者也很難得到現金賠償。這就客觀造成上市公司如果欺詐投資者,投資者被騙也白騙的無奈與無助。而如果保護基金能將上市公司各種欺詐股東行為納入實際補償范圍,則能解決非投資者意志所能改變的非正常的市場因素所帶來的諸多問題。
此外,透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運作模式,可以看出,高危證券公司仍然是由別人來買單,只不過是由原來的央行變成了現在的基金而已。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該基金也是在“保護”那些高危券商。投資者的權益是得到保護了,但恐怕無法避免其中所存在的道德風險,而這一點才是應該值得我們警惕的。否則,一旦券商沖破了道德的牢籠,其
風險將會產生放大效應,以該基金現在這樣的規模,同樣也會有不堪承受之重。 三、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建議
(一)加強相關的制度建設
一方面,券商本身要加強內部治理、健全風險控制機制,另一方面應當進一步完善《證券法》、《刑法》等現有規定,繼續對違規者進行打擊和嚴懲。否則,違規成本低這個幽靈還會攪得市場不得安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會成為高危券商的“保護”基金。證監會及其他監管部門應當盡快出臺針對《辦法》的具體操作規章、執行規定及其他指導性文件,建立起完整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法律體系。
(二)擴大基金的補償范圍
如果把一些市場構成主體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都納入到補償范圍,那么在某種程度上將形成一種倒逼機制,即查處監督各構成主體損害投資者利益行為的力度及效果將不斷升級。風險補償基金涵蓋的范圍越全面,其征收的渠道也必將更細化。從造成投資者損失最大的綜合因素考慮,上市公司及其內部控制者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數量占據主導地位,在誠信機制靠市場呼吁的自身力量完全不起作用的時候,用經濟手段來加以防范雖屬下策,但可能實際效果是最有效的。
(三)多途徑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借鑒國外的經驗,積極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并獲取收益,實現基金的增值。我國設立這一基金也應考慮其增值性,在堅持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情況下,可購買一些穩健安全的金融產品,實現基金的有效增值。也可根據證券市場行情實行浮動繳納制度,在證券市場運行較好時,可根據情況適當調高繳納基金比例,而在低迷或者衰退期則降低繳納比例。
關鍵詞:農民工市民化;戶籍制度;顯性戶籍墻;隱性戶籍墻
中圖分類號:F3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656(2009)10―0066―07
農民工市民化的內涵包括生存職業、社會身份、自身素質以及意識行為四個層面的轉變。從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來看,它包含農村退出、城市進入與城市融合三個階段(如圖1所示)。
由圖1可以看出,無論是從時間跨度還是從速率來講,農民工農村退出與城市進入時間跨度較短,速率一直上升,且呈邊際遞增趨勢,而城市融合階段則顯得時間跨度較長,速率雖然在上升,但卻表現為邊際遞減態勢。也就是說,目前,農民工從農村退出基本上已無實質阻力,進入城市務工也沒太大障礙,但他們要真正融入城市成為市民卻任重道遠。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農民工市民化“城市融合”過程如此艱難,它對農民工市民化又有著怎樣的影響,其作用機制又是如何形成的?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將把戶籍制度再次引入研究的視線。
戶籍制度已成為我國流動人口研究及相關政策制定中的焦點問題。本文把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面臨的戶籍制度及其抑制功能形象地稱之為“戶籍墻”,并根據其對市民化影響的不同層面,劃分為“顯性戶籍墻”與“隱性戶籍墻”,進而探討雙重“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路徑與作用機制。
一、“農民工市民化”的本原制度障礙:戶籍制度分析框架
農民工市民化的四個層面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其中生存職業與社會身份兩個層面主要取決于宏觀體制改革和相關的制度創新,對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而自身素質與意識行為兩個層面則主要取決于農民工的個人因素。這里我們重點考察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的有關制度安排。圖2顯示出了我國農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安排框架。
圖2顯示,農民若想進入城市、需沖破戶籍制度I的羈絆,而一旦進城務工若想進一步成為市民,又要突破戶籍制度Ⅱ的障礙。這兩種戶籍制度安排類似于堵在農民工面前的兩面墻,高大堅固而又難以逾越,我們形象地稱之為“戶籍墻”。基于兩種“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影響路徑與作用機制的不同,我們把由農民變成農民工需穿越的戶籍制度I稱為“顯性戶籍墻”,而由農民工變為市民需要穿越的戶籍制度Ⅱ稱為“隱性戶籍墻”。據此,圖2就可以簡單表示為圖3所示的情形。由圖3可直觀地看出,經過“顯性戶籍墻”與“隱性戶籍墻”雙重“過濾”,最后能夠成為市民少之又少。
戶籍制度自經濟改革與社會轉型以來,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沖擊,開始變得不斷松動。就目前,“顯性戶籍墻”對鄉-城勞動力流動的制約作用在逐步減弱,已不再是鄉-城人口流動的主要障礙,而“隱性戶籍墻”構成了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的主要障礙。
二、農民工市民化所面臨的“顯性戶籍墻”與“隱性戶籍墻”
(一)“農民農民工”:成功跨越“顯性戶籍墻”
“顯性戶籍墻”指的是我國城鄉嚴重對立的戶籍制度。戶籍制度是以戶口登記與管理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一套社會管理制度,包括人口登記和上報制度、居民戶口或身份登記管理制度以及與戶口相關的就業、教育、保障和遷徙等方面的社會經濟管理制度。作為一項登記和管理人口的體制與措施,我國的戶籍制度將我國公民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身份,并對異地間戶口遷移實行嚴格的行政控制,對我國社會城鄉二分結構的形成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1,“顯性戶籍墻”的本質
“顯性戶籍墻”是一種“原生墻”,指的是建立在城鄉嚴重對立基礎之上的戶籍制度,它體現為二元戶籍制度對農民進入城市成為農民工的一種制度抑止。
“顯性戶籍墻”具有剛性身份證屬性,即以“戶籍”為標準,嚴格地把我國的人口分成了“城里人”與“鄉下人”,并為兩個群體分別貼上了對應其身份的標簽,界限十分鮮明。對于“鄉下人”來說,由于這一身份,決定了他們與城市市民存在著嚴格的差別:第一,在社會認同方面,表現為“農民”與“市民”的區別;第二,在社會關系整合方面,由于社會認同不同,引發了“本地人”與“外地人”的地緣區分;第三,在社會分配體系中,又被延伸為“體制內”與“體制外”的差別。
2,“顯性戶籍墻”抑止功能弱化與戶籍制度改革
梳理我國戶籍制度的形成脈絡,1953年4月頒布的《關于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5年6月《國務院關于建立經常戶口等級制度的指示》、1958年1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9年出臺的《關于制止農村勞動力流動的通知》以及1964年8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草案)》,這些規定推動了我國嚴格戶籍制度的建立。1975年,我國的第二部憲法直接取消了公民遷徙自由的規定。1977年11月,國務院第一次正式提出嚴格控制“農轉非”,全國城鄉嚴格對立的戶籍制度形成得到了進一步強化,從此堵住了農村人口遷往城鎮的大門。
改革開放后,中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要求勞動力通暢流動,鄉-城勞動力流動本身也對戶籍制度形成了沖擊,越來越多的農民有了進城務工的機會,戶籍制度原有的抑止鄉-城勞動力流動的功能在逐步弱化,對戶籍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勢在必行。在之后的一段時間內,部分城市開始了較低層面上的戶籍制度改革。
1984年10月,國務院《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開始允許辦理農民進鎮常住戶口。至此,“農轉非”政策發生變化。20世紀90年代以來,戶籍制度限制鄉-城勞動力流動的功能進一步弱化,一些城市推出了“藍印戶口”等政策,戶籍制度改革也呈現出了多元化傾向。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方案》,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1998年8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當前戶籍管理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表明戶籍制度進一步松動。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
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頒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要求推進大中城市戶籍制度改革,放寬農民進城落戶條件。作為對中央政治性號召與政策要求的回應,部分省份與大中城市加大了戶籍制度改革力度,相繼在不同程度上放開了常住戶口的準入條件,有的甚至直接取消了
“農業戶口”,打破了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的分割狀態。這一改革的重要意義在于它從制度安排上消除了農民在一定程度上所遭受的戶籍制度歧視,有利于城鄉一體化的發展和社會公正的實現。
3,戶籍制度改革的遺產效應
從國家戶籍制度演變的軌跡可以明顯地看出,戶籍制度在限制鄉-城勞動力流動的功能在逐步減弱,但功能的減弱并不意味著完全失去了功效,它一直以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影響著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這一結論完全可以通過戶籍制度改革的運作效果得到證明。從各地城市戶籍制度改革的結果來看,僅對有特殊貢獻的農民工解決了落戶問題,對于大部分進程農民工而言,進入門檻較高,農民工把戶籍遷入城市所占的比例仍然很低。
戶籍制度遺產效應與農民基于戶籍所形成的對自身身份定位這一心理慣性的雙重作用,決定了他們的遷移預期只能是暫時性的或流動的,原有戶籍制度所塑造的農民工的生活預期與生活目標,并沒有因為戶籍制度的少許改革而發生實質性的變化。
(二)“隱性戶籍墻”:農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礙
雖然現有的制度允許鄉-城流動,即從“農民-農民工”這一過程已基本無障礙,但工業化與城市化的加快發展勢必要求農民工成為市民,因此從農民工市民化角度看,這種流動充其量是一種半自由、有限度的勞動力流動體制,它背后所折射出的是更深層次的與戶籍制度緊密聯系的體制,主要體現為在“顯性戶籍墻”的基礎上形成了對農民工歧視與權利剝奪的種種相關制度安排,文中將它們統稱為“隱性戶籍墻”。
1,“隱性戶籍墻”的內涵與外延
“隱性戶籍墻”是一種衍生墻,是“顯性戶籍墻”制度抑止功能的進一步延伸與拓展,具有韌性身份證屬性,其本質上體現的是一種“社會屏蔽”制度。
因為它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是多方面的,甚至是全方位的。影響農民工市民化的“隱性戶籍墻”具體表現在就業機會不平等且穩定性差、勞動報酬不公平、缺少社會福利、權益缺乏保障、社會保障無著落、子女教育及自身培訓缺失、城市住房無保障等方面,其核心是基于戶籍制度的種種制度安排把農民工排斥在城市資源配置體系之外,它更多地反映了對農民工的歧視與剝奪。
2,“隱性戶籍墻”存在的長期性
在鄉一城勞動力流動頻繁、城市承受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城市市民因為擁有城市戶籍,享受著相對較高的就業、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等公共資源,他們是城市戶籍制度的既得利益者,自然不愿放棄眼前的利益,而城市政府作為城市的管理者,也不希望城市內既有的社會資源被不屬于“城市區域”的外來人所分享,便采取了與城市居民利益趨向一致的本位主義政策導向,通常不為農民工提供或有效提供諸如社會保障、教育、公共資源及其他方面的社會服務。
“隱性戶籍墻”不但把農民工排斥在現有體制之外,使他們很難獲得體制內的資源,而且對農民工本人也形成了一種慣性與心理約束,造成了農民工群體普遍的自我身份認同――把自己僅僅作為城市的“局外人”與“過客”。反過來,這種身份的自我認同又進一步固化了“隱形戶籍墻”,即面對這些不公平的制度安排,農民工大多數采取“默認”態度,因此陷入了“自我身份認同強化――‘隱形戶籍墻’固化”的循環之中,不但強化了身份的不平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支持了不平等的分配,形成了“隱性戶籍墻”的慣性與利益剛性,進而決定了“隱性戶籍墻”將會長期存在于我國的經濟社會體制之中。
三、“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路徑與作用機制
(一)雙重“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路徑
農民工市民化是指既有市民化意愿又有市民化能力的農民工在城市定居的過程,農民工向市民轉變,必須具有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能力。
1,市民化意愿
從市民化意愿角度看,目前大部分農民工愿意市民化。武漢大學經濟研究所課題2007年的調查顯示,在條件或政策許可的情況下,67.8%的農民工希望脫離農村,成為真正的市民。其原因主要是城鄉在收入、生活水平、公共服務、社會保障以及社會地位等方面存在著巨大差距。然而,他們的市民化意愿受到了現有種種制度安排的考驗。在影響成為市民的因素中,92.3%的農民工認為主要的因素是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城市住房購房制度。本質上,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城市住房購房制度是建立在我國嚴格戶籍制度之上的制度安排,因此,對農民工來說他們的美好意愿在雙重“戶籍墻”面前只能使他們望而卻步。
2,市民化能力
市民化能力是指農民工在城市中生存和生活的能力。一般來說,農民工實現向市民的轉變至少要承擔城市最低生存成本、轉移成本與對更好生活預期的補償成本,支付城市生活成本的能力是農民工轉變為市民的基礎,而農民工的城市生活能力又是由其所具有的城市生活資本所決定的,城市生活資本主要包括權利資本、社會資本與人力資本。農民工的農村戶籍身份明顯地減少了權利資本與受教育獲得的機會,限制了農民工社會資本網絡空間拓展。
首先,農民工的權利資本嚴重缺失。擁有城市戶口的市民比擁有農村戶口的農民工擁有更多的權利資本。目前,農民工雖然獲得了一定的社會經濟權利,但與城市職工與市民對比,可以發現他們的權利資本嚴重缺失:(1)農民工的經濟權利不完整,主要體現在工資收入上;(2)農民工的政治權利幾乎空白。農民工由于現行戶籍制度的限制,無法參與到城市的政治生活中去,致使農民工成為政治權利的貧困者。(3)農民工的“權利實現資本”也比較匱乏。目前,無論是通過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制,都沒能夠為農民工權利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其次,基于戶籍制度所形成的農民工的“身份認同”與城市市民對農民工的社會排斥限制了農民工社會網絡的拓展,影響了社會資本的數量、質量與結構。農民工的社會資本主要集中在以親緣、地緣和血緣這種“三緣關系網絡”為紐帶的社會關系網絡中。有研究表明,從規模上,農民工的社會資本關系網絡遠遠低于城市職工;社會資本質量較低,社會資本網絡的同質性強,主要限于內群體,即網絡中多是“老鄉”、“熟人”。另一方面,城市市民對農民工的“污名化”也相當普遍,他們以自身優勢排斥外來農民工,堵塞了農民工和他們交往的渠道,限制了農民工社會資本網絡的拓展。
第三,戶籍制度降低了農民工的預期收入和實際收入,弱化了農民工市民化的能力。一般而言,受過較好教育的人通常會獲得更多的就業機會,并且由于其具備足夠的人力資本存量,易接受和掌握新技術和新知識,因而在社會競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教育水平不僅是流動人口獲得職業的重要資本,也是其獲得市民資格的重要資本。農民工與城市職工相比,他們卻屬于低知識階層。調查顯示,2006年大專及以上學歷的農民工僅占0.7%,高中與中專占18.8%,小學以下學歷占了16.6%,仍有3.3%的農民工處于文盲或半文盲狀態。收入是最能反映人力資本的指標,從農民工收入與城鎮職工的對比,可以間接看出兩者人力資本方面的差別。農民工的工資占城鎮戶口職工工資的比例最低只有42%,最高的也只是82.8%。而且,在同一項研究中,小時工資差異要大于月工資差異。
農民工的收入與城市職工的收入差別充分反映了兩者之間教育回報率的差異,城市工的教育回報率明顯高于農民工。教育回報率的城鄉差異是由歧視性人力資本投資造成的。有研究已經證實中國農村基礎教育投入確實低于城鎮基礎教育投入,農村教育投入不足的直接后果是農村教育質量的降低,低質量的教育其回報必然低于較高質量教育的回報。
總之,如果說“顯性戶籍墻”建構了農民工的身份,“隱性戶籍墻”強化了其農民身份與弱勢地位,那么兩者的共同作用則成功地固化了農民工對自身身份的進一步認同。農民工“農民”身份的固化,又進一步影響著農民工的行為選擇,使得他們不約而同地被動接受著自己在城市所處的現實的生活狀況與權利狀況,提高了農民工市民化的成本,無法真正融合城市成為市民。
(二)雙重“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作用機制
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的“戶籍墻”可以歸納為三種制度壁壘:戶口控制體制壁壘、農民工勞動力市場和就業體制壁壘、城市資源配置體制壁壘。就其影響路徑而言,第一種壁壘表現為“顯性戶籍墻”,目前它已不構成鄉-城勞動力轉移的阻力,但制度遺產效應仍發揮作用;后兩種屬于“隱性戶籍墻”范疇,不但阻礙了農民工職業地位中向上流動與公平競爭的機會,而且剝奪了社會保障等權益,并影響著農民工市民化能力的獲得與市民化預期,進而嚴重影響著市民化進程。
所有在就業政策、保障體制和社會服務供給等面對農民工的歧視性對待,都根源于我國的戶籍制度。我們借用經濟社會學的“歧視”概念來探討基于戶籍制度的差別對農民工造成的歧視,即“隱性戶籍墻”所體現出的歧視性制度安排對農民工市民化的作用機制。
1,勞動力就業市場工資的戶籍歧視
研究表明,戶籍制度對農民工的經濟地位獲得有顯著影響,即在相同文化程度與工作年限下,有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其收入水平明顯高于農業戶口勞動者。具體的工資差異已有的研究通過把具有農村戶籍的農民工與城鎮戶籍職工之間的工資差異分解為兩部分,其中不能被勞動力人力資本稟賦與相關個人特征差異解釋的部分歸結為由戶籍歧視因素所造成的。王美艷的研究把農民工與城市本地勞動者工資差異中的76%歸結于戶籍制度,而姚先國等人的研究結果只有30%,Knight等人得出了44%的結論。盡管他們的研究結論存在著較大差別,但從中不難看出農民工工資的戶籍歧視是非常明顯的。
2,非工資福利的戶籍歧視
采用與工資戶籍歧視類似的方法,姚先國、賴普清研究了農民工在非工資福利如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勞動合同簽訂方面所受到的歧視。結果表明,農民工在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方面同樣受到了非常明顯的戶籍歧視,分別有31%、26%與21%的部分可以歸結于戶籍歧視。這一結果有力地表明,農民工在享有社會保險福利方面確實存在較為嚴重的戶籍歧視問題。
四、結論與政策含義
戶籍制度對中國農村人口城市化起到的巨大阻礙作用主要體現為面臨著雙重“戶籍墻”,即“顯性戶籍墻”與“隱性戶籍墻”。后者構成了農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礙,因此,“隱性戶籍墻”是“顯性戶籍墻”制度抑止功能的進一步延伸與拓展,它包涵了諸多方面的制度安排,其集中體現反映在城市資源配置體系農民工被排斥在外,從其本質來看,是一種“社會屏蔽”制度。
“顯性戶籍墻”的存在造成了農民工群體的“工人”職業與“農民”身份的矛盾,“隱性戶籍墻”則進一步強化了農民工的弱勢地位,那么兩者的共同作用則成功地固化了農民工的自身身份認同。從市民化意愿來看,戶籍墻所形成的制度障礙弱化了農民工的市民化預期,從市民化能力來看,“隱形戶籍墻”的存在堵塞了農民工市民化能力獲得的正常渠道。
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必須進行戶籍制度改革,逐步拆除“隱性戶籍墻”。改革戶籍制度對農村勞動力鄉-城流動的行政性限制和控制,逐步剝離戶籍制度上所粘貼的各種權利和資源分配功能,不斷消除戶口的物質化因素,消減戶籍制度的利益分配功能,消除戶籍制度的粘附性,剝離“隱性戶籍墻”存在的載體。因此,戶籍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務就是消除鄉-城戶口身份劃分和戶口遷移的行政限制,實行一元化的公民身份制。從最近幾年各地戶籍制度改革實踐來看,改革的重點也正是逐步剝離戶籍制度上所粘貼的各種權利和資源分配功能,即剝離在戶口上附加的勞動就業、教育培訓、住房待遇、生活福利以及社會保障權益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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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述評消息的含義
述評消息是一種邊敘邊評、夾敘夾議的消息類型,它介于新聞和評論之間,既報道新聞事實,又在報道的同時對新聞事實的性質、特點、發展前景等作出分析、解釋、評價。所以它可以起到新聞和評論兩種文體的作用。不過,從文體本質上看,它還是報道新聞的記敘文,而不能歸入議論文之中。
述評消息是為適應讀者的需求而誕生的。新聞固然強調用事實說話,所以一般不用或少用議論。但這不是絕對的,有時,一些新聞事實的內涵過于深刻隱蔽,無人解釋評價讀者就難以理解。有時,一些讀者平時很少關心因而缺乏了解的領域突然出現了引人注意的新聞事件,不作分析評論讀者也是很難正確認識的。在這種時候,讀者就希望作者能出面作些指點,幫助自己尋幽覓勝,深入理解。這就是述評消息存在的合理性。
2.述評消息的特點
(1)不僅用事實說話,也用觀念說話
很顯然,述評消息不像動態消息那樣主要用事實說話。一方面,“述”的部分是講述事實,另一方面,“評”的部分是表達作者的觀念,包括思想、見解、意見、態度。述評消息中的議論,也不像其他類型的消息那樣,偶爾出現也是畫龍點睛式的,它不僅是頻頻出現的,而且在作品中占著不小的比重。不僅用事實說話,也用觀念說話,這是述評消息區別于其他消息的主要特征。
(2)也講究精練,但不像動態消息那樣簡潔
在報道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議論,而議論又要包括概念、判斷、推理的邏輯程序,還要利用對比、類比、舉例、引證、歸納、演繹等手法來把道理講得深入淺出,這樣,寫出來的文章就不可能像純粹敘述事實的文章那樣簡練。因此,述評消息雖也講究精練,但不可能像動態消息那樣簡潔。
(二)述評消息的類型
1.形勢述評
這是對國際或國內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的形勢進行述評的消息。它的特點是視界廣闊、氣魄宏大,既著眼于目前,又有一定的前瞻和預測。寫作的目的是幫助讀者對普遍關心的重要領域的當前狀態、發展前景有一個準確、全面的認識。
2.工作述評
這是對某一行業某一部門的主要工作現狀進行述評的消息。它針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意見和建議,以幫助有關單位發現問題、制定策略、采取措施,從而促進工作的發展。
3.思想述評
這是對當前具有傾向性的思想狀態進行述評的消息。在一個特定時期內,往往會有一種普遍性的思想傾向,它影響著人們的行為,顯示著某種動向。或許,這種思想傾向是積極的,應該加以肯定的;或許,這種思想傾向背后隱藏著不易發現的消極因素,任其發展可能造成危害。這時,新聞工作者有義務以事實為依據,進行深入探討,幫助讀者明辨是非,提高認識。
4.事件述評
一個新聞事件發生之后,如果覺得只客觀性地報道事件的過程和前因后果,不能使讀者清楚地認識這個事件的真正本質,作者就可以出面議論,一面報道事實,一面指出事件的性質、特點和意義。這樣寫出來的消息,就是事件述評。
(三)述評消息的寫作要求
1.夾敘夾議,以敘為主
在述評消息中,“述”和“評”到底誰占主導地位?對此作者首先要有清醒的認識。述評消息雖然可以較多地使用議論的手法,但從文體的歸屬方面看,仍然是記敘文而不是議論文。再從讀者的需要方面看,讀者閱讀述評消息,其主要目的還是想了解當前現實中發生了什么,其次才是這一事實的性質和意義。因此,在述評消息中,敘述是第一位的,議論是第二位的。這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敘述和議論的文字各占多大的比例——也許議論的文字在消息中占有優勢,但新聞事實在文章中的核心地位卻是不容置疑的。如果反過來,讀者閱讀時只注意了作者的觀點,對核心事實卻沒有多大的印象,作者的寫作立場就有問題了——他沒有把握好事實和觀念的關系。
2.有一定的理論色彩
述評消息中的議論,并不是日常生活中信口開河的那種議論,而是有理論依據和學術色彩的遠見卓識。能夠對特定領域里新發生的事件進行深刻議論的人,肯定不會是這個領域的外行。通常,記者只在自己分管的領域中,或者自己長期關心長期積累有獨到見解的問題上,才敢于發表自己的觀點。寫出來的文章,即使算不上有學術價值的研究成果,也不能是膚淺的一知半解。至少,它應該能讓百姓感受到深刻,讓有關專家點頭肯定,使有關部門受到啟發。所謂理論色彩,其實是深刻內涵的外在顯現而已。
3.要有的放矢
這是個講究針對性的問題。必定是現實中存在某一需要解決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發表的見解才是有意義有價值的。脫離現實、無的放矢的議論,只是毫無意義的空談。
【 例 文 】
記者述評:撕掉農民身上的標簽
被譽為全國改革力度最大的廣東省戶籍改革日前正式浮出水面:省政府宣布,我省將以準入條件取代進城人口控制指標,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等戶口性質,統一稱為居民戶口。橫亙在城鄉之間40多年的戶口藩籬正在拆除,城鄉對立的二元化結構將很快成為歷史。
拆除城鄉間戶籍藩籬
在舊有的戶籍觀念里,持農業戶口的理所當然的是“鄉下人”,而“鄉下人”是貧窮、落后的代名詞,被人看不起。一旦進了城,拿了非農業戶口,就成了高高在上的城里人了。
農業戶口成了一張硬貼在農民身上的標簽,在客觀上造成了一種城鄉情緒上的對立。我省此次戶籍制度的改革,無疑為改變“城里人、鄉下人”的差別觀念創造了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又一次思想解放。
農業人口利益的回歸
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的叫法,統一稱為居民戶口,僅僅是一個叫法上的改變嗎?不!在計劃經濟時代,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對城鎮戶口趨之若鶩,連女孩子找對象也希望找一個有城鎮戶口者,其原因無非是非農業戶口的背后,存在著許多持農業戶口者得不到的“好處”,在福利、住房、就業、就學及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城鎮戶口者都擁有相對的“特權”。
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享有不同等的權利,最根本的原因是戶籍制度承載了太多附加功能。在這種情況下,“戶口”不僅是一種身份的體現,而且是一種資源享有權的確認。這種差別最明顯的是就業和教育。如有些城市規定,某些行業和工種必須有所在城市的戶口方可錄用;教育也是如此,許多持農業戶口者在城市里工作多年,有固定的住所、穩定的收入,但因為子女沒有所在城市的戶口,不得不交納一定的贊助費。平等受教育的權利由于舊的戶籍制度而被剝奪了。
從理論上說,戶籍制度的基本職能只有兩項,一項是證明公民身份,一項是提供人口數據,一切附加在戶籍制度上的其他功能都應當逐步取消。新戶籍政策統一稱為居民戶口,對農民和外來工來說,實際上是一種利益的回歸,標志著他們與城市居民一樣,從此享有同等的社會地位和社會福利。
鼓勵農民進入小城鎮
我省本次戶籍改革,以準入制代替原來的進城人口控制指標,其基本的原則就是鼓勵和引導更多的本地農民進入小城鎮就業和居住,但在廣州、深圳兩大城市繼續實行“控制總量、優化結構”的人口政策,采取人口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管理辦法。相關人士透露,這是從我省經濟發展及城市化戰略方面出發而制定的。
關鍵詞: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民工潮
20世紀80年代的“民工潮”造就了中國日益龐大的進城務工的農民群體。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初,全國流動人口總數僅為200萬人左右,迄今為止已超過1.2億,短短20余年間,流動人口總數增幅達60倍左右。伴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大量涌人,他們的適齡子女構成了一個龐大的受教育群體,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應運而生。
一、農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現象的具體體現
教育公平是人類的一種教育理想,是社會公平在教育領域里的表現。什么是教育公平?瑞典著名教育學家托爾斯頓·胡森(TorstenHusen)認為,教育公平主要指教育機會均等,包括教育起點的平等,教育過程的平等和教育結果的平等。我們可以將教育公平界定為:每個人可以平等的、有選擇的分享其所處的公共教育資源以及人們此時所持有的平等的價值觀念和準則。
1.從教育起點的不公平來看,戶籍制度限制了部分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
教育起點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最直接反映,它是人們在接受教育時所最先接觸到的與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教育問題。目前我國的義務教育體制是以戶籍制為基礎,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模式。適齡兒童普及義務教育的工作由戶口所在地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經費也由地方政府承擔。農民工子女離開農村后,沒有流入地的常住戶口,往往無法享受流入地政府財政負擔的義務教育經費,就無法像流入地兒童那樣進入公立學校就讀。后來由于國家的政策調整及相關法規的陸續出臺,公立學校原則上不排斥農民工子女入學,但必須交納一定的借讀費、贊助費。由此看來,在現行的義務教育體制下,農民工子女與流入地的兒童不可能享有同等的教育機會。
2.從教育過程的不公平來看,主要體現在公立學校和農民工子弟學校教育質量上的差異
教育起點的不公平是無法消除的,因為人們無法做到經濟上和社會上的絕對平等。因此我們更應該關注教育公平的主要可操作層面的教育過程的平等,這主要體現在教育質量的差異上。面對“沒有城市戶口”、“收費高”兩大攔路虎,多數農民工子女只能進入專門招收農民工子女的民工子弟學校,但這類學校的弊端很多。如缺乏最基本的辦學條件、消防設施不具備、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和衛生隱患、辦學者和教師素質較差、學校開設科目不完整、部分學校除了語文和數學以外,其他科目課程的教學均不能確保,學生使用的依然是以前的五年制教材等等。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辦學條件還是教學質量,此類學校都無法與公立學校相提并論,從而使農民工子女的學習質量沒有保證,素質也得不到全面提高。
3.從教育結果的不公平來看,缺乏良好的正規教育阻礙了社會階層的流動
無論是教育起點公平也好,還是教育過程公平也好,教育公平最終還是要體現在教育結果的公平上。在現代社會中,正規教育程度正在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可在現實條件下,一方面少數社會精英占據著國家和城市最豐富的優質教育資源,使得自己的下一代能夠繼續他們的社會精英身份和繼續他們的優越生活;另一方面,在社會底層的農民工們,為了使自己的后代能夠盡快擺脫現實的卑微地位,獲得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的上升,從而想方設法獲取子女受教育的機會和權利,但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教育起點、教育過程的不公平,部分人的“希望”只能成為“奢望”,從而陷入又一輪的貧困代際傳遞中,家庭收入低=沒錢提供教育=子女教育水平低=子女就業機會少=子女收入低=新一代低收入者產生。由此看來,缺乏教育既是貧困的原因,又成為貧困的結果。 二、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失衡的原因
1.戶籍管理體制不合理
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問題本身是現行的戶籍制度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產物。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的戶籍制度對人口給予了人為劃分,即把人口分為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這種制度人為的造成了城鄉分割的局面,同時還直接導致了城鄉居民在教育、就業、醫療、養老、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社會和經濟政策的不同。就義務教育領域而言,正是由于城鄉戶籍制度的存在,才造成農民工子女在城市中無法得到與城市孩子同等受教育的權利,戶口成為他們在城市中公平地生存和發展的“瓶頸”。這種情況表明,戶籍管理體制的城鄉分割已嚴重落后于社會需要,不能適應在改革中急劇變化的城鄉關系,以及人口城市化進程加快的社會現實。
2.義務教育體制的缺陷
我國現行的“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義務教育體制規定了適齡兒童應在戶口所在地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所需教育經費由當地政府負責籌措。目前我國城市適齡兒童的義務教育經費基本上由各級政府負責,而農村的義務教育經費則由鄉鎮政府以教育統籌的方式向農民征收,相當于農民自己掏錢解決法律要求的義務教育。但現實中,農民工離開農村后,他們流入地的城市財政中在義務教育經費里沒有包括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這項經費,從而使其農民工子女的教育經費在我國目前的義務教育體制中出現了一個真空地帶。一方面,他們享受不到流出地政府的財政補貼;另一方面,他們又沒有資格享受流入地政府的優待。如果增加了農民工子女的教育投入,即要增加財政的支出,還會拉低已經被人為高估的教育水準,這必然會影響到政府部門的政績和形象。再者地方政府如果按照本市學生人均教育經費的撥款標準,那么用在農民工子女身上的教育投入無疑會變成當地政府財政的巨大開支,僅靠當地政府籌措,壓力很大。
3.民工子弟學校師資力量薄弱
民工子弟學校的教學和管理人員的素質低是影響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這類學校的師資人員,既無教學經歷,更無教師資格證書,有的自身不過初中水平,根本不具備任何任職條件。民工中流傳過這樣一句話:“放下屠刀,立地成校長。”意思是殺豬賣肉的,辦起了學校也可搖身變為校長。“半路出家”辦教育,既無資質,又少有人“充電”進行深造,多數人只是將辦學作為自己賺錢的一條“捷徑”。同時,教師隊伍的專業結構也是很成問題的,特別是初中,專業對口的教師很少,絕大部分教師從教的并不是他本身所學的專業,對教育學、心理學、教學論等更是從未接觸過,之所以從事教育這一行業,只是為了有份穩定的工作。 三、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問題的對策研究
教育公平作為教育民主化的主要原則之一,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教育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以致成為“兩會”的重點問題之一。誠然,就現實條件而言,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的實現受到諸多限制,但是我們必須通過以下途徑盡快解決這一問題。
1.改革戶籍制度,實現城鄉一體化
戶籍管理體制改革是農民工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盡管近年來戶籍管理體制有所松動,但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革。直到20世紀90年代后期,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導向仍然是:放開小城鎮戶籍,對大中城市特別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進行嚴格控制。筆者認為,解決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問題的根本之策就在于從我國的現狀出發,徹底進行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全新戶籍制度,根本改變“同居一城,群體隔離”的局面。
2.改革義務教育經費的分配方式,實行“教育券”制度
發放教育券是20世紀90年代
以來美國公共教育改革實現私有化與市場化過程中流行起來的一種新的教育資助方式。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人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最早提出了“教育券”(school voucher)理論。弗里德曼所提出的“教育券”制度是指:政府將用于教育的公共經費以券的形式直接發給學生或家長,而不是發給學校;學生自由選擇學校并用教育券支付學費和相關費用;學校則向政府兌取與券值相等的現金流入。這樣學生可憑教育券到任何一所政府認可的學校就讀。同時,學校之間也會因為學生掌握充分的主動權而增加競爭,從而提高學校教育的整體質量 。采取這項制度關鍵是保證了農民工子女教育經費的落實。學生自主選擇學校,也有助于打破地區和戶籍的限制,為農民工子女入學提供了條件。這無疑是保證教育公平的一項十分有借鑒意義的措施。
3.公立學校要承擔起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的重要任務
在公立學校就學是承認農民工子女在流入地的合法地位的重要標志,擁有平等的入學機會體現了社會公平,是其公民權利的積極體現。公立學校要充分挖掘潛力,擴大招生容量,盡可能多地接收農民工子女就學。學校要加強收費管理、降低收費標準、減少收費項目,對特困學生應酌情減免費用,通過設立助學金、免費提供教科書、捐贈學習用品等辦法,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就學。
4.加強培養農民工子弟學校的師資水平
提高農民工子弟學校的師資水平,首先要提高民工子弟學校的教師待遇,例如戶口、住房、高薪等現實問題,以便吸收到高學歷、高素質的教學人才。其次可采取結對幫扶的形式,請民工子弟學校的教師來參加公立學校舉辦的公開課及教研活動,或者送教到校,實行校長委任制和骨干教師支教制的措施。委任公立學校的校長及多名骨干教師去民工子弟學校進行管理、教學(其工資待遇仍由原校負責)。最后政府還可與師范院校聯手。各大師范院校的應屆畢業生每年都有近半年的實習時間,政府可以倡議大學生進行義務支教活動,讓部分大學生到民工子弟學校進行實習(時間上錯開),這樣既解決了部分大學生聯系實習單位難的局面,又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這類學校師資力量薄弱的局面。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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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口遷移;隱性失業;公共物品;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2-0093-01
一、洛陽農民收入的現狀調查分析和特征
(一)近五年來洛陽地區農民家庭收入現狀
洛陽市農業統計局提供的數據表明,近五年來,全市農村經濟規模逐年擴大,農民人均純收入一直在增長,但是增速趨緩。如果考慮到物價水平的上漲,農民的生活質量提高更加緩慢,甚至在降低,用于農村擴大再生產的投入相對減少,這將影響整個農村的經濟增長速度和農民收入增長速度。
(二)農民收入增長的結構
1.工資性收入仍是農民增收的首要因素。從工資性收入結構上看,在非企業組織中勞動得到的收入為255元,在本鄉地域勞動得到收入為1186元,外出從業得到收入為897元,分別比上年增長6.8%、15.5%和18.5%。2.畜牧業成為農民增收的亮點。2008年農民家庭經營純收入為1943元,占純收入比重42.3%,拉動純收入增長4.3個百分點。2008年畜牧業純收入增長近三成,占第一產業的比重達29.6%。3.家庭非農產業經營拓寬了農民增收的渠道。2008年,農民從家庭經營二、三產業得到的純收入為636元,同比增加90元,增長16.4%,對全市農民增收的貢獻率為16.1%。
(三)農民收入增長的主要特征
1.農民收入增長相對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加大。洛陽市統計局數據顯示,近五年來,洛陽地區的農民收入持續增長,但增速趨緩,而城鎮居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所以城鄉居民收入比在擴大。2.農民收入增長以工資性收入為主,增長渠道相對單一。數據表明,農民收入中工資收入的比例超過一半,其他方面收入所占比例很低,而工資性收入增長相對穩定,因此,這種相對單一的收入結構制約了農民收入的增長速度。3.農民財富積累難度加大。洛陽地區農民收入增長慢,去年的純收入還要用于購買今年的農業生產資料,供子女上學,生活消費,近五年來洛陽地區的價格CPI、PPI持續上漲,導致廣大農村家庭用于這些方面的開支增加,所以農民財富積累難度加大。
二、制約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影響農民增收的政策因素
1.勞動力要素政策制約對農民收入增長速度。“托達羅人口遷移模型”認為如果不考慮城鄉遷移成本,勞動力遷移的傾向性與城鄉預期收入差異正相關。所以,如果一個地區城鄉預期收入差距較大,而遷移成本相對較小,如果沒能遷移,必將影響初始相對貧困的地區人們的收入。統計數據表明,洛陽地區城鄉預期收入差距較大,剩余勞動力大量存在,他們處于隱性失業狀態,而戶籍制度使農民進入城市承擔高昂的成本,加上對農民的就業歧視存在,這就降低了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所以應該改革二元戶籍制度,推進萬戶農民進城鎮,增加農民收入。
2.公共品的供給政策對農民收入增長的影響。由于長期以來農業公共品投入不足,在洛陽廣大農村(如洛陽新縣正村鄉),尤其是洛陽地區貧困黃土高原里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交通條件仍十分落后,造成當地農副產品等無法運往市場,農副產品沒能為當地農民帶來應有的收益。
(二)影響農民收入的經濟因素
不健全的農村市場環境影響農民收入的增長的速度。農民朋友對虛假廣告判斷失誤,導致經濟損失,也給他們帶來心理壓力,因此需要有關部門改善農村市場環境,保護農民利益,為加快農民收入創造條件
(三)影響農民收入的人文因素
人們的消極的從眾心理、盲目攀比的心理、不健康科學文明的生活與消費方式導致盲目消費、攀比消費、人情消費、迷信消費,影響了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增加了額外開支。
三、加快農民收入增長的對策
(一)改革二元戶籍制度,推進萬戶農民進城鎮
現行的二元戶籍制度使農村勞動力流動具有短期性和不穩定性,而且只能進入城市的非正式部門,這就降低了農村居民的收入增長速度。因此政府應改革二元戶籍制度,逐步使進城務工的農民享有與城市居民相當的各種福利和社會待遇,納入城市就業管理,逐步消除就業歧視,為加快農民收入增長速度、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
(二)政府應加強對公共產品投入,并鼓勵民間資本到農村投資。
公共產品所需經費應由政府提供。除了政府投入、金融支農外,來自集體組織、企業資金、私人資本、外資等多種形式的資本也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農村基礎設施的改善可以吸引外來資金投資建設,增加農民收入。
(三)政府應加強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加大對農民增收的保護與支持
政府應引導農民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調整農業結構,發展多種經營。還要對農民購買農業生產資料進行補貼,降低農業成本,增加農民收入。
(四)政府應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引導農民養成健康科學文明的生活與消費方式
一是要在教育政策上向農村傾斜,發展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技術教育。二要加強對農民的思想政治教育。運用圖書館、媒體等形式讓廣大農民學習技術科學,崇尚科學,反對迷信,樹立科學的世界觀。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作者簡介:徐遠華,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政治經濟學市場經濟與宏觀調控,2011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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