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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律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0 16:17:0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律師法律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1、大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

普遍不高法律知識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程度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法律意識的重要內容之一。雖然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是緊密相關的,但是我國高校的大學生整體法律知識水平卻較低。由于近年就業的壓力,我國大學生大都關注專業課的學習,而對法律基礎課認為可有可無,只是為了學分,考前突擊應付及格就行的態度去學習。在這種思想意識的支配下,大學生不可能對法律知識有充分的理解并運用到生活實踐中去。另一方面,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學時有限,在很短的時間內要完成相當于《法律概論》的內容是完全不可能實現的。因此,讓高校大學生在這有限的課時中去獲得的法律知識自然也是有限的。

2、大學生法制觀念淡薄

欠缺法律的思維方式法律觀念是法律意識的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的重要依據。而法律知識水平的高低又決定了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處理事務的法律思維方式。正是由于當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的薄弱,才導致了部分大學生在自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不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實現,對法律持懷疑、不信任的態度,甚至放棄法律武器,采用過激的方式來討回自己的“公道”,從而加大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3、高等院校學生的違法犯罪現象

呈現出逐年上升趨勢近些年較為典型的就是馬加爵事件,馬加爵為了報復同學中那些傷害他尊嚴的人,選擇報復殺人的犯罪道路。還有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先后兩次把摻有火堿和硫酸的飲料,傾倒在北京動物園中飼養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傷,造成極惡劣地社會影響。劉海洋在被拘留后說,自己學了法律基礎知識,但是傷害動物他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我們大學生對學習法律知識不能僅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基礎上,更要對法律的原理,法律的精神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因此,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視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提高大學生的法律修養。

二、高等院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我們知道曾經轟動一時的“藥家鑫”事件,本來就是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這起交通事故卻產生了極大的反響,原來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嚴重,而肇事者卻用刀將被撞者連捅8刀,致其喪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是一名大三學生。當記者問他殺人理由時,他卻說,撞得是個農民,怕以后難纏,才殺人滅口。可見,藥家鑫自以為知法懂法,而實際上是一個法盲。就如他撞人后如果及時救人的話,也就是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可是,他的行兇施暴觸犯的是刑法,這是兩個質的變化。高校用優質的教學條件為國家培養了一個“高級”犯罪分子,這不得不讓我們引起反思。因此,如何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以培養具有法律修養的人才是高等院校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要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應注重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應實行以法律意識教育為中心的教學改革。這樣會使課程內容得以精練,同時也可以克服“內容多、課時少”的矛盾,有利于教師在課堂上講深、講透主要內容,從而提高課堂的教學質量,增強教學的說服力和吸引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2、教師在教學手段上

應積極適用“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是指由教師選用具有一定代表意義的司法判案成例,通過學生自己對案例的分析及教師的講解和指導,使學生掌握法學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制度。這一教學方法的適用,使原來以教師為主的教學方式變成了師生互動交流,學生充分參與的平等對話。教師在教學中應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舉案說法、案理結合來組織教學,并組織學生進行案例分析和討論,或開展法律常識知識競賽來充分發揮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使大學生達到熟練運用法律知識,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的目的。

3、高校應開設心理健康教育來提高大學生健康的心理素質

從而培養大學生的法律修養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一是因為法律意識的缺乏,二是由于其心理發展不成熟。而高校設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內容會使大學生掌握基本的心理衛生知識,培養穩定的情緒、堅強的意志力,樂觀向上的精神,從而能抵制各種社會上不良風氣的侵蝕,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4、高等院校應積極營造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的學術環境

首先,從高校的管理上應“依法治校”,學校治學是否“法治”的狀況會直接影響對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效果。在日常教學管理中,特別是對學生違規違紀的行為,應做到“有法可依”,為學生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給學生樹立“有法可依,依法辦事”的榜樣,從而為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使大學校園形成一種知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

三、總結

第2篇

1.理論構建

(1)區域旅游空間范圍及其確定方法

區域旅游空間包含了空間各組成要素及其相互間的關聯性。對區域旅游空間范圍的確定,可以采用結構區劃法。其具體步驟如下:第一,收集調查區域有關的數據資料,包括各旅游城市的資源特征值、交通運輸距離及能力、游客數等;第二,確定旅游城市的輻射范圍;第三,通過抽樣,調查游客空間行為的規律性;第四,界定區域旅游的空間邊界。

(2)建立區域旅游網絡圖

在確定了旅游城市區域旅游空間的范圍后,把區域空間內同時存在的類型不同、規模不一的旅游城市篩選出來作為代表城市,以這些城市為出發點或終點,依照區域旅游空間內的交通線路的大致走向,把各代表旅游城市用直線連接起來,即可得到區域旅游空間范圍內的區域旅游網絡圖。在此基礎上,依據游客行為規律確定區域旅游網絡內的慣常目的地城市,對那些不屬于區域旅游網絡內慣常的目的地城市,則將其排除到區域旅游網絡之外。

(3)區域旅游網絡級別的判斷與空間競合

游客在旅游活動過程中一般遵從以下規律:即從知名旅游城市向其周邊的非知名旅游城市流動,以實現旅游活動邊際效用的最大化。影響游客選擇旅游城市的因素主要有兩個:一個是該旅游城市的對外輻射力(F),即人們感知與認知中的該旅游城市的游憩價值;一個是該旅游城市的市場聚集力(G),即該旅游城市所具有的客源集聚能力的強弱。在對旅游城市的區域空間判別中,本研究選取20個指標構成對外輻射力與市場聚集力的二維矩陣模型,以此對后開發旅游城市在區域旅游空間范圍的層級和級別進行判斷,進而揭示其面臨的劣勢和問題。其中各指標依據其社會感知度與認知度賦予1-3分不同的分值。分值越高表明其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越強,旅游價值越高,景觀吸引力越強。

2.實證研究

(1)研究對象概況

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陜西省銅川市。銅川市地處陜西省黃土高原與關中平原的過渡地帶,地形地貌復雜多樣,盛產煤炭、石灰巖、鋁等礦產品,是我國西部地區典型的資源型老工業城市和建材能源產業基地。銅川市曾為西部地區的建設發展做出過突出貢獻,但是,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資源逐步枯竭,城市發展面臨著經濟轉型的巨大壓力,是國務院于2009年選定的全國第二批32個資源枯竭型城市之一。此后,銅川市力圖培育電力、裝備制造、食品、醫藥、旅游五大新興產業。在此過程中,因旅游產業關聯度高,帶動效應明顯,銅川市政府對其進行了重點扶持。2009至今,銅川市先后開發建設了藥王山(藥王孫思邈隱居和修煉地)、陳爐鎮(西北千年古瓷重鎮)、玉華宮(唐代帝王避暑行宮和玄奘譯經地)、照金—香山(西北地區第一個革命根據地)等景區景點,使旅游經濟在銅川市GDP中的比重由2009年之前的3%上升到目前的7%。此期間銅川市國內旅游人次年增長率達19.2%,入境旅游人次年增長率達20.0%,旅游收入年增長率達54.6%。雖然近年來銅川市的旅游產業有了長足的進步,但與陜西省的其他城市相比,旅游人次和旅游收入扔排在最后一位,為典型的后開發旅游城市。為尋求銅川市旅游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有必要從區域旅游空間判別視角對銅川市的旅游產業發展狀況進行研究,以揭示其面臨的制約因素和找尋出具針對性的應對之策。

(2)確定區域旅游空間范圍及區域旅游網絡

本研究選取陜西省域為銅川市旅游發展的區域旅游空間范圍。依據陜西省自然地理單元(陜西省由北向南可分為陜北黃土高原、關中渭河平原和陜南秦巴山地三大自然地理單元)的分區和陜西省區域旅游主要以西安為中心沿放射性線路而展開的特點,本研究采用旅游結構區劃法,把陜西省域內不同類型的旅游城市順著主要交通通道連接起來,即形成了陜西省的區域旅游網絡圖。在代表性和典型性旅游城市的選取上,陜北黃土高原和陜西省域旅游北線選擇以延安市為典型性旅游城市的代表,關中平原和陜西省域旅游東西兩線以西安市、寶雞為典型性旅游城市的代表,陜南秦巴山地和陜西省域旅游南線以漢中為典型性旅游城市的代表。如此,上述典型性旅游城市就形成了以五點十線為支撐的陜西省域的區域旅游網絡框架圖。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漢中市與西安市等其他典型性旅游城市的交通順暢度較高,但游客行為規律(即在西安旅游后的游客中僅有7.71%的游客會繼續前往漢中旅游,本數據為本研究抽樣調查所得)顯示,漢中市尚未與陜西省其他典型性旅游城市建立起密切的旅游網絡關系,因此,本研究將漢中市排除在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網絡之外。

(3)問卷設計與調查

要求受訪者對西安、寶雞、延安、銅川四個城市的對外輻射力與市場聚集力20個指標逐項給出1-3分的賦值,1代表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差,2代表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中等,3代表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強。2012年5-6月,本研究課題組在西安市咸陽國際機場、鐘樓廣場、秦始皇陵兵馬俑館、曲江遺址公園等四地發放了500份問卷,其中回收問卷396份,回收率為79.20%,有效問卷346分,問卷回收有效率為69.20%。受訪游客數據如下:男性受訪游客占樣本的51.44%,女性受訪游客占樣本的48.56%;年齡在20至49歲的受訪游客占樣本的60.98%;42.92%的受訪游客接受過職業教育或本科學歷教育;72.83%的游客的出游方式為自駕游;從游客的職業構成來看,48.26%的受訪游客為公務員、企事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從客源地來看,60.64%的受訪游客為外地游客;從年均旅游次數來看,71.67的受訪游客每年出游至少2次。將調查數據以EXCEL錄入后用SPSS17.0計算出區域內各旅游城市的每一指標均值及綜合均值。在對外輻射力方面,以綜合均值F<14、F=14-21、F>21為低級、中級和高級判別標準;在市場聚集力方面,以綜合均值J<17、J=17-24、J>24為低級、中級和高級判別標準。之后,依據等級判別標準得出陜西省典型性旅游城市的二維分類圖。據此即可判斷出陜西省典型性旅游城市在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范圍內的級別和層次。在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范圍內,旅游城市可分為A、B、C、D四個層級:。A級旅游城市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均很強,屬于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網絡中的最高層級,具有世界級吸引力,是社會公眾向往的旅游目的地,西安市屬于這一級。B級旅游城市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中有一項為中等或較強,屬于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網絡中的第二層級,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延安市屬于這一級。C級旅游城市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中有一項較低,屬于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網絡中的第三層級,在陜西省域范圍內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寶雞市屬于這一級。D級旅游城市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均較低,屬于陜西省區域旅游空間網絡中的第四層級,僅在市域范圍內具有較強的吸引力,銅川市屬于這一級。上述分析顯示,銅川市處于區域空間網絡中的最低層級,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均較弱,為典型的后開發旅游城市。也就是說,銅川市雖然在客觀上與陜西省其他城市存在著空間上的競合關系,但尚未真正嵌入陜西省的區域旅游空間網絡。

二、后開發旅游城市銅川市存在的問題及應對之策

1.關于空間屏蔽與橫向競爭方面的應對之策:提升城市旅游形象,完善旅游基礎設施

在陜西省域區域旅游空間網絡中,由于西安市、延安市等城市的層級級別高于銅川市,在知名度、規模、地理位置、知名景區、配套設施等方面也均優于銅川市,遂使銅川市受到這些城市自上而下不同層級的屏蔽作用。尤其是陜西省北線游的典型性城市———西安市和延安市,對銅川市的屏蔽作用更為明顯:多數游客直接從西安市到達延安市,使位于西安市至延安市旅游線路中間的銅川市處于旅游凹陷區。同時,在未來旅游業的發展中,銅川市與層級較低的城市彼此之間亦具有強烈的競爭關系,這也不利于銅川市旅游業的發展。面對如此局面,銅川市要想突破西安市和延安市等旅游城市的空間屏蔽影響,在競爭中取勝,必須采取差異化發展戰略:提升城市的旅游形象,完善旅游基礎設施,深入挖掘孫思邈名人文化和養生文化、耀州古瓷文化和民俗文化、照金—香山紅色文化和宗教文化,以此提高人們對銅川市旅游形象的認知度,并以此與其他城市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和疊加效應,通過競合的途徑,與周邊城市共同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2.關于市場開發與培育方面的應對之策:培育精品旅游景區,建立完備的營銷體系

與陜西省其他城市相比,從對外輻射力和市場聚集力兩方面來看,銅川市缺乏知名度較高的5A級及4A級景區、體驗性項目、成熟旅游線路,對游客的吸引力較弱;針對團體游客、散客及自助游游客,尚未建立起與旅行社、媒體聯合的市場營銷體系,客源市場的空間規模與范圍均較有限。旅游景區是旅游吸引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旅游產品供給的重要空間載體,是旅游產業發展的動力與核心要素。據此,為進一步培育和拓展客源市場,銅川市應培育精品旅游景區,打造旅游品牌,建立針對自駕游、團體游等不同客源的完備的營銷體系,使供需雙方形成有效的對接。

3.關于旅游成長方面的應對之策:政府引領,多方參與,項目推動

旅游業涉及面廣,關聯性強,需要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的相互合作。銅川市作為典型的后開發旅游城市,只有在政府的主導下,才能形成旅游業與相關部門統籌和融合的協調機制,進而才能推動城市旅游產業的發展。與此同時,銅川市必須將基礎設施建設、客源市場拓展、人才專項培訓、旅游形象宣傳、精品景區培育、旅游節慶打造等通過項目設置的方式形成一個項目庫系統,按照項目的主次逐一進行調研、定位、策劃與實施,才能形成一個多方參與、多方受益的旅游產業大發展的局面,進而才能促進銅川市及其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結語

第3篇

工商,交易頻繁發生,格式合同比比可見,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借消費者保護運動興起的“東風”,格式合同開始引起學者的關注,特別是近兩年點評“霸王”條款活動,使國內對格式合同的和立法日漸增多,為將來的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礎和提供了素材。但不可否認,我們對格式合同的研究才剛剛起步,還有許多研究需要進一步深入,認識和了解格式合同的范圍還需要進一步擴大。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文在借鑒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闡述了有關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通過對國外有代表性的幾個國家就格式合同的立法、司法規制的比較,對我國格式合同的和現狀進行了闡述。隨后,通過邏輯論證方式,對格式合同的利弊表現及其規制的法理基礎進行了分析。最后,文章提出了對格式合同可進行的一些改進措施,以期能為將來的相關研究提供借鑒價值。

關鍵詞:合同格式合同法理基礎

1.格式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1.1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這一概念在現今的法律領域已經被廣泛使用與關注,但它并非中華法系里的概念,而是從西律文化中引進的。對于它的理解,西方各國也不甚一致,歸納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美、日和法國等國家將其稱為“附和合同”、“附意合同”,法國法中的“附合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事先已經確定的合同條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么從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么不訂立合同,而所謂的‘不訂立合同的選擇’,客觀上又根本不存在。”另一種對格式合同的稱謂是“一般交易條款”,持有此種概念的有德國,意大利,奧

地利等國。我國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法》將格式合同稱為定型化契約,是指:“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訂之契約條款。”其他還有一些有關格式合同的稱謂,如以色列稱之為“標準合同”,葡萄牙稱之為“加入合同”。以上各國所定義的格式合同,總體上看只是格式合同的調整和使用范圍有所不同,在概念所詮釋的本質特征方面并無根本差異。

我國法學領域對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有的學者的表述是:“由一方當事人、有關團體或國家機關制定的,或由國家法律直接規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條款的一種合同。”有的學者的表述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點的格式條款。”還有許多學者對格式合同下了形形的定義,我國《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1.2格式合同的特征

格式合同的特征概括下來一般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條款的不可協商性。格式合同的使用人通常從自己的目的、利益角度出發,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而作為合同的相對人,對格式合同的和具體條款并無協商和討價還價的余地,即要么接受,要么走開,從而排除了一般雙務合同的平等協商(要約與承諾)過程,這是格式合同的最主要特征。

2、同條款由一方預先擬定。一般而言,普通合同的條款都是由雙方在平等協商過程中確定的,每個條款都體現了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和締約目的。而在格式合同中,條款的內容和形式都是由使用人預先確定和設置好的,并未與相對人能進行平等的協商。

3、合同雙方地位的明顯不平等性。在格式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明顯不平等。這種不平等既有雙方締結合同背景中實力與地位的差異(通常表現為一方為具有壟斷地位的公益企業),也有在定合同中事實上的不平等,如條款由一方預先擬定,另一方要么接受要么走開。應該說,這種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是格式合同產生的直接根源。

4、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續性和細節性。廣泛性是指格式合同的使用人是針對不特定多數的相對人發出邀約的,而非針對某一特定相對人。持續性是指格式合同是為就同種或同類情況的反復使用而制定的,并非一次使用便告終結。細節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約中一般都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條款,內容詳盡具體,直接可結合實際。

2.國外相關狀況分析

2.1國外對格式合同的規制

針對使用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處于各方面的優勢這一實情,各國的法律制度均以不同的方式做出了反映。因為人們普遍認識到,在一方居于經濟強力地位的情況下,交易關系難以實現平等與自由。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歐洲各國紛紛建立了對格式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的法律制度,大多數國家以不同方式實施了有關的法律。縱觀各國有關格式合同的規制,主要有以下兩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制定專門法律規范格式合同。長期以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規定,只有法院有權對付不適當交易條件并提供保護,對此法院最初一般只引用《德國民法典》有關條文處理,而沒有制定專門法律。1977年4月1日德國施行了《規范通用交易條件權利法》。該法不僅規定了格式合同的性質,并對哪些條款應該歸于無效作了范圍極為廣泛的明確規定,只要有爭議的條款屬于其中之一,就可被宣告無效。除德國外,英國也先后制定、頒行了一系列專門規范格式合同的單行法。如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條款法》、1974年的《消費者信用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這些法律主要賦予法官及有關機構依據“合理性”標準對合同的內容,尤其是免責和限責條款進行審查的權利。

第二種做法是以德國、瑞典、英國、荷蘭、奧地利、法國為代表的建立對格式合同的預防性審查制度。所謂預防性審查制,在有的國家是法律賦予一定的機構對企業主(即經濟優勢方)的市場行為進行審查的權限,而有的國家則是建立“集團訴訟制度”。在英國,擔負這一責任的是一個特別行政機構即“公平交易局”;在瑞典是由“消費者——護民官”領導的特別行政機構。在通用交易條件被使用之前,上述機構依法有權對這些條件的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一旦這些機構認為這些條件系企業主濫用合同自由的結果,其使用后會損害合同相對人利益的,他們有權直接代表消費者與企業主談判,要求企業主更正其行為,取消這些條件。如果談判未能發生期待的結果,則這些機構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訟。“集團訴訟制度”的核心是:一些團體,尤其是消費者協會,有直接代表消費者向法院提訟的權利。通過法院的判決,企業主們在未來使用被法院認定為不許可的合同條款的行為將被禁止。如果被投訴的企業主有違背這一判決的行為,法院有權判處其向國家繳納罰金或向投訴人繳納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規制外,也有的國家直接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規范格式合同,援引民法典中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如“善良風俗”、“公共秩序”、“自由不得濫用”原則禁止企業主和消費者間使用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縱觀各國對格式合同的規制,均根據本國的實情制定,各有特色。

2.2對國外相關情況的分析

對比以上國家的實際情況,采用制定專門法律規范格式合同的做法,其好處在于法律對格式合同有明確、詳盡的規定,內容完善,立法體系,邏輯嚴謹,使司法機關處理相關糾紛有明確的依據。故合同中利益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不自愿的合同條款的無效性規則,對其合同相對人提訟,或者施行與這些訴訟相應的自我保護。但這種措施僅能阻止受訴個案不自愿的合同條件的應用,卻不能杜絕企業主在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繼續使用這些條件。況且,利益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限于個人理智、知識、財力和精力的欠缺,有時會放棄訴訟,選擇接受那些對其不利的合同。這就給企業主們明目張膽地使用這些不許可的合同條款提供了客觀上的可能性。而適用預防性審查制,由于并不限于個案處理,能夠徹底地防止不許可合同條款的應用,因此可以起到標本兼治,廣泛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作用。

3.對我國格式合同的法理分析

3.1我國對格式合同的相關規制

為防止合同關系當事人濫用合同自由權利,體現民法的公平、正義精神,我國在借鑒先進國家經驗的基礎上,首次在1999年頒行的統一合同法中對格式合同進行了規制。所不同的是,在立法體例上,我國沒有采用單行法的形式,而是將有關格式合同的規制納入合同法總則部分第二章“合同的訂立”中。

第一,規定格式合同條款使用人的特殊義務。

首先,在原則上,提供格式合同條款的一方在擬定條款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規定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時要合理公正,不得將免責條款強加給對方,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其次,在格式條款內容已經確定使用過程中,使用人要履行兩項義務,一是提示義務。即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合同當中限制責任和免除責任的條款,且提示的方式應達到足以引起一般相對人注意的程度;二是說明義務。即如果對方有要求,提供、使用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向對方說明免責和限責條款的含義。如果當事人違反了這兩項義務,沒有提示或拒絕說明,這個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直接規定某些條款無效。依合同法的規定,格式合同中的三種條款無效。一是免除故意和重大責任的條款無效,如規定“在承運過程中貨物損壞不予賠償”。二是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無效,如規定“工傷概不負責”。三是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合同的條款理解不一致時,適用特殊解釋規則。合同法規定,當使用格式合同方和相對人對某一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首先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如果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受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采用不利于使用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的那個含義,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此外,合同法還規定,在一個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在兩者內容發生不一致時,應當以非格式條款為主。

3.2我國格式合同在制定上的優點

應當肯定,合同法的上述內容是根據我國國情,在廣泛參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認真地斟酌審查后加以歸納制定出來的,這項制度從無到有本身就是一大進步。它體現了民法的公平性和正義性,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人權的切實重視和保障。

首先,制訂了規范的有關格式合同的法律,能夠大量節約交易成本和時間。在經濟交往頻繁、日新月異的今天,合同已經成為人們經濟往來和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手段。可是爭論不休的討價還價、繁瑣的交易手續、紛繁復雜的文本資料已經讓廣大的當事人不厭其煩。格式合同的出現,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

其次,格式合同的規范化使用,有利于事先明確責任和風險分擔,引導經營和消費。格式合同的詳盡完備,對責任的明確規定,是雙方當事人能夠預先估計締約所帶來的機遇與風險,慎重合理的選擇自己經營、消費的方向,增進了交易安全,避免了不必要的訴訟之爭。

第三,制訂了明確的格式合同相關法律,有利于國家對其進行管理和控制。格式合同的應用,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國家對市場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需要。明確完備的合同文本,有利于相關部門的監督與指導,也為合同落空或違約時的司法救濟提供了明確的書面依據,便于進行責任的劃分與法律的運用和評價。

3.3我國格式合同在制定上的不足

但是,縱觀其全部,我國的格式合同發展無論從體系內容上還是在實際操作上均存在缺憾。究其原因,既有立法技術上不應有的疏忽,也有思想上的保守性

一、從法律體系和立法內容上看。

首先,格式合同與傳統民法理念相抵觸。格式合同中,條款的一方預先擬定,相對人的無協商權利,都和“平等互利”、“契約自由”等傳統理念相抵觸。雙方當事人締約權力與地位的明顯不平等,使得許多學者一度懷疑合同的生命力,甚至認為契約制度已經死亡。應明確的是,格式合同確已給市場經濟的自由與平等制造了嚴重的障礙,其所破壞的不僅僅是民法領域的系列理論,更深層的是人們心中平等自由的基本理念以及對未來活躍和諧的經濟秩序的美好憧憬。

其次,體系不合理,內容過于簡單。我國合同法第39條至第41條三個條文是有關格式合同的規制的,這三個條文被置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部分,然而其中的內容并非僅涉及格式合同的訂立。三個條文中,與合同的訂立有關的內容只有第39條,即訂立格式合同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第40條和第41條則是關于格式合同條款無效和格式條款解釋規則,其內容涉及這類合同的效力及發生糾紛時有關機關對格式條款的裁判問題。而關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有專章(第三章)規定,有關合同的解釋也在第八章“其他規定中”。

如前文所述,格式合同的使用有其積極性,只要其內容公平、風險分擔合理,對于雙方均無不利。我國的實際情況是,一方面,市場交易中有大量格式合同在使用,另一方面,合同法的規制內容只有三個條文,過于籠統、原則,難以涵蓋格式合同的方方面面。由于條文過于原則,不夠具體,出現立法與現實不相協調的矛盾,導致司法實踐中難以實際操作,結果損害的仍然是消費者的利益。

第三,規制單一,不能保護所有消費者的利益。就合同法的規制而言,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國對格式合同是否有效、因格式合同引發爭議時有認定處理權的機關限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其中司法實踐中主要是人民法院。除這兩個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和團體無權審查格式合同,更無權解決格式合同糾紛。而且,即使人民法院的處理也僅限于個案處理,結果是維護了個案公平,保護了特定的消費者。這種做法的缺陷在于:其一,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審查、處理都局限于發生爭議后的事后審查,而沒有確立事先審查制度。由于沒有事先審查制度,僅靠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事后救濟,這種做法一是力量薄弱,二是事后審查根本無法杜絕格式合同制定時不公平現象的發生,不能防患于未燃。其二,個案處理后,不能阻止使用方繼續使用不公平的條款和其他消費者簽訂合同,一個案件解決了,其他消費者、其他勞動者的權益并未因此得到同樣保護。

二、從實際操作上來看。

首先,格式合同嚴重侵害了弱勢相對人的利益。相對人面對一方預先擬定的合同條款,要么接受,要么走開,在這種處境中,真正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尤其是廣大消費者在接受公益事業服務的過程中,更為深切的感受到了這一點。鐵道部門的春運提價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證。

其次,格式合同的長期、過度濫用會對國家的利益造成嚴重侵害。格式合同的不規范使用,淺層來看,侵犯了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活動權益與自由,但從長遠看,將導致公益部門與普通行業利益獲取的嚴重不均衡,使大眾因缺乏安全感而對貿易往來喪失信心,進而造成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與不穩定并最終使國家喪失對行業部門協調以及社會各層面利益兼顧的有力控制,造成國家利益不可挽回的損失。

4.對不足之處的幾點完善意見

一、在完善立法方面:

1.合理安排體系,調整

為解決上述矛盾,筆者認為鑒于本國實情,雖然不一定非要效仿國外制定單行法規范格式合同,但即使將其置于合同法中,也應在體系上安排妥當,內容上做出盡可能詳盡的規定。針對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在合同法中單列一章加以規范為宜。這樣既可避免體系上的雜亂,又具有可操作性。

2.轉變部門立法現狀,建立學者專家起草的機制。

在我國格式合同基本上都是由行業部門自己制定的,或者由行業部門提出草案,人大通過,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成為格式合同的內容。這種行業部門立法容易導致不公平已經成為共識,因此建立專家起草法律機制是克服這種弊端的有效方法。這樣才能取消行業部門規范本行業格式合同的權利,以達到維護法律的公正目的。

3.建立預防審查機制

為了制止和減少不公平格式條款的出現使用,在目前條件下,我國有條件也有必要借鑒英國、瑞典的預防性審查制,即設立特定的行政機構,并賦予這些機構對格式合同進行預先審查之權限,使消費者居于主動地位。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事前救濟能起到預防作用,切實有效地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一旦發生糾紛,再運用司法和仲裁力量進行事后救濟,以達到標本兼治之目的。

二、在實際操作方面

1.在壟斷性行業中引進競爭機制。

使用格式合同有很多優點,用格式合同訂立合同本身并沒有什么不好,是出在提供格式合同的當事人利用了格式合同的特點,制定了一些不平等條款,并強加給交易方,使自己在得到利益的同時不承擔任何風險。制定格式條款者之所以能肆無忌憚地將私利塞入格式合同中,不是格式合同本身有什么魔力,而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在經濟上具有絕對優勢的地位或者從事壟斷性行業。因此要克服格式合同的弊端,國家除用法律規范格式合同外,還應該引進競爭機制,打破行業壟斷,使他們失去利用格式合同特點謀利的“優勢”或“資本”。展開必要的競爭,使那些想利用格式合同特點謀不法之利者,失去市場,失去客戶,失去利潤,促使他們擺正自己與交易方的位子,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加強對格式合同監管和制裁。

設制格式合同的當事人均是在經濟上具有絕對優勢或具有壟斷性的經營者,他們地位獨特,財大氣粗,背景復雜,而交易方往往是弱勢群體,其經濟條件、專業知識、組織狀態等方面無法與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相提并論。因此對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之處難以抗衡,特別是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艱難條款”更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交易方也難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往往只能是被迫接受,結果或造成交易方利益的損害或造成雙方當事人糾紛不斷,甚至社會穩定。因此,國家有關的管理部門應該主動對設制的格式合同,尤其是對涉及國計民生的壟斷性行業的格式合同的樣本建立備案制,并進行核查、督促他們糾正不公平的條款,對于堅持不公平條款的制定者依法給予必要的制裁,規范市場交易行為。消費者協會也應積極收集各行業的格式合同進行,一方面向立法部門和政府管理部門提出規范格式合同的立法建議和監管意見,另一方面提醒消費者注意現有各行業格式合同存在的問題和應采取的對策,供廣大消費者在簽訂格式合同時。

注釋:

①尹田:《法國合同法》,120頁,法律出版社,1995。

②馮振宇、姜志俊、謝穎青、姜炳俊:《消費者保護法解讀》,355頁,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

③楊濟華、汪涌:《標準合同與消費者權益保護》,載于《法學》,34頁,1993年第2期。

④王利明:《標準合同的若干問題》,載于《法商研究》,33頁,1334年第三期。

⑤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121頁。

參考:

1、《合同法中的自由與強制》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著;孫憲忠,譯;法律出版社,1998。

2、《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王澤鑒,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3、《淺議合同法中格式條款與免責條款規定的矛盾及其修補》張利平、魏曉俊,人民法院報,1.18

4、《合同法新論總則》王利明、崔建遠,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5、《論標準合同——民商法與實踐》王利明,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6、《二十世紀契約法》付靜坤,法律出版社,1997。

7、《民商法原則(三)》房紹坤、郭明瑞、唐廣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第4篇

關鍵詞維度綠色營銷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戰術

當今全球環保思潮沖擊和綠色消費方興未艾,企業如果沿襲傳統的營銷方式,必將被淘汰。企業要想生存發展,并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適應新的形勢,改弦易轍,實施綠色營銷,以滿足人們的無污染、無公害、延年益壽的需求。本文從“兩個維度”層面重新審視了我國實施綠色市場營銷的必要性和意義。

1從戰略思維的高度重新認識綠色營銷的發展意義

1.1綠色營銷可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為了保護我國的自然資源和環境,有關部門先后頒布實施了《環境保護法》等五部專門的環境保護法律以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20多項環境保護法規。1992年7月由國家計委和國家科委牽頭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該文件經1994年3月15日國務院常委會議討論通過,作為中國21世紀推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國家政策和行動方案,其核心是以經濟、科技、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為目的,在保證經濟高速增長的前提下,實現資源的綜合和持續利用,不斷改善環境質量。

政府對環境保護、生態平衡和消費者利益的關注以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環境監測技術和手段的提高,企業造成環境污染而付出的代價越來越大,社會團體保護環境的呼聲,企業已不能毫無節制地掠奪性開發和以浪費資源及污染環境的代價來維持經濟的增長。這就迫使企業從人類生存和社會持續發展的利益出發把開發和利用資源與保護環境結合起來,把有限的自然資源和生存環境運用于人類社會福利的改善和提高的經濟活動中。

1.2綠色營銷可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指社會經濟發展必須同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相聯系,使經濟建設與資源、環境相協調,以保證社會、經濟、環境發展實現良性循環。為了治理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資源浪費、生態失衡、環境污染等社會問題,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西方國家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并對其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現在保護生態環境,推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已經成為各國制定其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因素。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也面臨著環境污染等社會問題:首先,我國的城市大氣環境,污染相當嚴重,據73個城市的調查,超過限額的城市已占70%左右;其次,目前我國水資源匱乏及水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全國有300多個城市缺水,每年因供水不足影響工業產值1200億元以上,全國7大水系中,松花江、遼河、淮河、海河、黃河的40%~70%的水體已經降至最差的四類和五類標準;第三,我國城市道路噪聲14年以來居高不下,全國有47%的城市區域受到噪聲的污染;第四,垃圾污染已成為世紀末的嚴重話題。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城市每年生活垃圾產量在1億t以上,全國歷年垃圾堆存量已高達60多億t,占地4.4萬余hm2。

生態環境問題已經非常嚴重并已經引起政府和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企業作為環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必須在環保方面承擔起社會責任。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就是要求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承擔社會責任,將營銷活動同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的發展協調起來,使自身的營銷活動有利于環境的良性循環發展。

1.3綠色營銷有利于企業的國際化經營

據外電報道,目前全球綠色商品貿易額為2560億美元,而我國綠色產品的出口額僅為2800萬美元。應該看到,巨大的世界綠色貿易市場對我國企業來說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如果企業能獲得產品無污染、安全可靠的綠色標志,將大大縮短產品國際化進程,企業就有了參與國際競爭的資本和實力。如海爾集團生產的綠色冰箱在獲得“歐洲環境標志”以后,就能暢通無阻地進入歐洲市場,其產品有1/3銷往海外。

在國際貿易上,保護環境越來越成為一個重要準則。凡是不符合環境標準的物品不能進口和出口,如珍稀野生動植物,有害物質含量過高的農副產品和各種飲料、食品以及污染環境的工業產品,已在國際上受到嚴格限制,許多產品被排斥于國際市場之外。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后,一些發達國家為了保護本國貿易,利用世界日益高漲的綠色,構筑非關稅的“綠色壁壘”,以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的進口。我國企業只有積極開發綠色產品,爭取“綠色標志”,全面開展綠色營銷活動,才能打破某些國家的“綠色壁壘”,擴大產品的出口額和國際市場占有率,進一步推進企業的國際化經營。

2從戰術層面的角度重新審視綠色營銷的發展意義

2.1綠色營銷有利于企業占領市場和擴大市場銷路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人們逐漸認識到追求物質享受,過度地消費自然資源將加深地球生態系統和人類自身的危機。以保護環境為特征的綠色消費正影響著人們的消費觀念和消費行為,成為一種新的時尚,世界各國也正在掀起一個綠色消費。消費者的綠色意識的覺醒,緣于其生活方式的轉變和生活質量的改善。消費層次的提高以及對生存空間和居住環境的追求使人們喜歡購買未施化肥的蔬菜、水果和糧食,崇尚沒有被破壞的營養成分、沒有污染的烹飪方式,關心居室的裝修材料和裝飾物品是否會排放有害氣體和輻射,是否會對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人們愿意購買無氟電冰箱以及盡可能使用可回收可降解的環保包裝材料。

在我國已經有相當多消費者的綠色消費意識正在被喚醒,產生了主動消費綠色產品的強烈愿望。面對消費者的消費意識,企業以及企業家必須及時轉變經營觀念,開展以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環保為中心的綠色營銷戰略。企業通過綠色營銷,為消費者提供綠色產品,滿足消費者的綠色需求,可以擴大市場占有率,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使企業立于不敗之地。

2.2綠色營銷可營造綠色文明,促進企業塑造綠色文化

綠色營銷可以推動新型的綠色文明的發展,綠色文明是一種以追求環境與人類和諧生存和發展的新型文明。與以往的文明體系相比,綠色文明代表著一種更高級的效率目標,也代表了一種更深遠的公平理想,它既保證當代人之間的環境權利公平又保證后人生存權發展權的公平體系。通過綠色營銷的活動,可以協調“企業——保護環境——社會發展”的關系,使經濟發展既能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至于對后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危害和威脅,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綠色企業文化強調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使我們生存的地球和環境變得更美好而負起責任并付諸行動,它具有豐富的內涵和強大的生命力。因為無論是企業領導,還是企業職工,都同樣關心我們生存的環境,關心我們的未來。所以“綠色”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個人的道義”所驅使的,企業通過實施綠色營銷使全體員工樹立綠色營銷觀念,并在此觀念指導下實施綠色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在企業內部營造清潔、綠色、環保、安全的工作環境,有利于保護企業職工身心健康,更有利于培育企業“綠色文化”。

2.3綠色營銷可構建綠色企業形象,贏得獨特的競爭優勢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環境保護愈來愈重要的今天,企業要想在眾多的競爭對手中立于不敗之地,樹立綠色企業形象、贏得獨特的競爭優勢是至關重要的。企業作為環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有責任和義務加強環境保護使之免受進一步的破壞。企業通過采用綠色技術、開發綠色產品、減少“三廢”排放,將環境保護觀念納入生存經營活動中,從生產技術的選擇、產品的設計、原材料的采用、生產程序的制定、包裝方式的確立、廢棄物的處置等各個方面都注意對環境的保護,可以兼顧消費者需求、企業利益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可以贏得政府的支持和消費者的好感,從而樹立起良好的企業形象。當今消費者對企業經營好壞的評判除了品牌、價格、質量、服務之外,還有“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感”、“公眾形象”等。有調查顯示,1/3的顧客說,由于公司的環境保護記錄而改變了他們購買商品的品牌。企業的協作部門也很其對方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表現,有的企業在進行采購時,以ISO14000為標準選擇供應商。總之,企業進行綠色營銷,通過采用綠色技術、運用清潔生產方式、生產綠色產品等向廣大公眾展示自己的綠色企業形象,從而贏得更高的顧客滿意度和忠誠度,建立自己獨特的競爭優勢。

2.4綠色營銷有助于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由于企業的綠色營銷活動始終都和節約資源和能源、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注重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重視環境保護緊密聯系在一起,綠色營銷的過程就是企業努力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率,盡可能減少污染環境或不污染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集約化經營的一個過程。通過這種過程,企業可以從比較深的層次來考慮技術開發和產品更新換代,提高企業經濟增長的質量。同時,隨著消費者綠色環保意識的增強,購買綠色產品成為時尚和趨勢,通過實施綠色營銷有利于企業占領市場,擴大企業產品的市場份額。事實上綠色產業是一個大有發展前途的產業,其發展機會多、潛力巨大。誰能搶先一步、捷足先登從事這一行業,誰就能獲得豐厚的投資回報。而且,綠色產品價格一般比非綠色產品高出20%~200%不等,這其中雖然包括了企業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的支出,但根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不管是何種類型的企業,即使是非綠色企業,同樣要為環境的治理和排污付費。如此說來,同樣是為環保付費,綠色產品卻能因此而賣高價。而且,因為綠色產品品質較好,盡管價格高于同類產品,仍然會被消費者所青睞,因此,綠色營銷雖然增加了企業必要的環保投入,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客觀的收益。

3結語

目前,綠色營銷在國際上已是風起云涌,在我國也正方興未艾。但是,對于我國相當一部分企業來說,其經營思想仍處于以推銷觀念為主,同時開始向市場營銷觀念轉變的階段,企業常常為了獲利而盲目采取外延的擴大再生產模式,患了“市場營銷近視癥”,太重視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割裂了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的關系。所以,要從理論上端正態度、澄清看法,重新審視發展綠色營銷的重大意義,并認識到只有綠色營銷才是企業長期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1楊堅紅,易開剛.綠色營銷[M].北京:中國物資出版社,2002

2萬后芬.綠色營銷[M].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

第5篇

中國的服飾制度起源很早,據有些學者研究,“衣服之制,可考者亦始于三皇、五帝之時”。岡夏商兩代是我國古代法律起源的初期,夏商兩代已經能夠使用多種材質制作不同形制和不同顏色的衣冠服飾。古代冠冕與衣服相因,故以冠名服。夏代的冕稱收,商代稱尋,周代稱棄,“三王共皮棄素積”。據鄭樵的《通志》記載:“(虞書》日:‘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績,宗彝、藻、火、粉米、滋做、栩繡’,備十二章。夏商之世,皆相襲而無變。n}p}夏商兩代君主的服飾是否采用了《通志》所說的十二章的圖案,目前還未有更明確的證據。

西周是一個典型的宗法等級社會。西周初年,周公制禮,禮也成為西周習慣法的重要淵源。在周代,服飾已變成了權利和身份地位的象征,并且形成了一整套的服飾禮儀制度。西周時期,由于紡織技術的不斷進步,為周代統治者制定冠冕服飾提供了豐富材料。現存的《周禮》一書對周代的天子、王后和各級貴族的冠冕服飾形制皆有詳細的記載,據《周禮•天官•內司服》記述,內司服掌理王后的六服,包括娜衣、偷翟、胭翟、陰狄、鞠衣、展衣、緣衣、素紗。春秋戰國時期是“禮樂崩壞”的時代,隨著周王室的衰弱和各諸侯國的興起,服飾制度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上對于士大夫冠冕服飾的尺寸也開始有明確的規制。據《論語•衛靈公》記載:“子張書諸紳。”疏曰:“以帶束腰,垂其余以為飾,謂之紳。”《禮記•玉藻》解釋說:“紳長制:士三尺。有司二尺五寸。”

兩漢時期是中國古代禮制走向法制化的重要階段。西漢初年的冠冕服飾沿襲秦制,十分混亂,有學者認為,“漢初服飾與民無禁,所謂不設車旗衣服之禁”。閻直到漢武帝時,才“議明堂,制禮服,以興太平”。回東漢永平二年((59年),漢明帝命有司博采《周官》、《尚書》、《禮記》等史籍,重新制定祭祀服飾及朝服制度。漢代的佩緩制度最具時代特色,漢有組緩之制,組,是指絲帶編織成的飾物,可用來系腰;緩,是官印上的條帶,又稱印緩。印緩是漢代權力的象征,官員平時在外,把印緩裝在腰間的攀里,將緩帶垂于外面,以顯示自己的身份地位。漢代社會上區分官員職務的高低有兩個明顯標志:其一是文官進賢冠的梁數,二是緩帶的稀密和彩色。唐朝建國之后,曾多次修訂令典,其中皆有《衣服令》的篇目。唐代的《衣服令》早已失傳,日本學者仁井田鶴、池田溫等人根據現存的古代文獻進行了復原,共復原了唐代《衣服令》的條文有66條。伺在唐《衣服令》中,詳細規定了皇帝、六宮繽妃、公侯伯子男、中央和地方各級官吏、普通百姓的冠冕服飾制度。唐代的服飾法律制度十分復雜,如皇帝的衣服“有常服、公服、朝服、祭服四等之制”。網皇帝大裘冕的形制是:“大裘冕,無旎,廣八寸,長一尺六寸,玄裘然里,已下廣狹準此。金飾,玉替導,以組為續,色如其緩。裘以黑羔皮為之,玄領、殷緣。殊裳,白紗中單,阜領,青撰、據、革帶,玉鉤、障,大帶,素帶殊里,給其外,上以殊,下以綠,紐用組也。蔽漆隨裳。鹿盧玉具劍,火珠鏢首。白玉雙悅,玄組雙大經,六彩,玄、黃、赤、白、縹、綠、純玄質,長二丈四尺,五百首,廣一尺。小雙經長二尺一寸,色同大緩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殊襪,赤局。祀天神地抵則服之。

宋代沿襲了唐代服飾的法律傳統,國家法律對社會各階層服飾的形制、質地皆有明確規定。天子的服飾是衰冕十二旎,其服十二章。其余三公、九卿的冠飾從九旎冕、七旎冕至五旎冕不等。皇帝的袍衫有赫黃、淡黃袍衫,玉裝紅束帶,皂文輻,大宴時服之。宋代司法官員的冠冕服飾比較特殊,據《宋史•輿服四》記載:“御史大夫、中承則冠有懈穿角,衣有中單。兩梁冠:犀角替導,銅劍、佩,練鵲錦緩,銅環,余同三梁冠。四品、五品侍祠朝會則服之。六品以下無中單,無劍、佩、緩。御史則冠有解穿角,衣有中單。”

元朝進人中原后,其服飾制度融合了北方少數民族和中原漢族服飾的傳統。據《元史)卷}gC輿服一》記載:“元初立國,庶事草創,冠服車輿,并從舊俗。世祖混一天下,近取金、宋,遠法漢、唐。”元代的法典《大元通制條格》規定了不同民族、不同階層的服飾形制。元代法律對貴族官僚和普通百姓服飾的限制不像后來明清兩代那么嚴格,蒙古人及見當怯薛諸色人等,僅不許服龍風紋的服飾,其余不在禁限。普通的庶民百姓“除不得服豬黃,惟許服暗花就絲、絲城續羅、毛碗,帽笠不許飾用金玉,靴不得裁置花樣’。

明朝建國后,一改元代服飾制度混亂的狀況,對社會各基層的服飾皆有明確規定。在《明會典》中,詳細記述了皇帝、皇后、皇太子、親王、公主、郡主、文武百官、進士、生員、士庶百姓等不同階層的冠冕服飾。

清代是我國北方少數民族滿族建立的政權。關于清朝的服飾,早在人關之前,就有定制。人關之后,又對原有的冠冕服飾進行了改革。清朝的服飾制度充分體現了尊卑貴踐的等級觀念,在《大清會典》中詳細記述了皇帝和各級官僚貴族冠冕服飾的材料、形制、顏色和圖案。清朝皇帝的冠冕服飾十分講究,皇帝的服裝分為衰服、朝服、常服等形式。皇帝的龍袍形制是:“色用明黃,領、袖俱石青,片金緣。繡文金龍九。列十二章,間以五色云。領前后正龍各一,左、右及交襟處行龍各一,袖端正龍各一。下幅八寶立水,襟左右開,棉、拾、紗、裘,各惟其時”。

總之,從夏商西周以來直至清末,歷代統治者為了維護其自身的特權地位,都以禮法的形式對不同等級的服飾形制加以規范。身份等級越高,冠冕服飾的形制越復雜,做工越精細,使用的材料越珍貴;社會地位越低下,服飾越簡單,使用的材質越廉價,做工越粗糙,這種狀況幾千年來一直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

二、中國古代法律關于服飾顏色和圖案的規定

隨著紡織技術的發展和人類審美情趣的提高,古代的服飾逐漸擺脫了御寒避暑的單一功能,人們通過觀察一年四季色彩的變化和自然界萬物的形狀,學會把各種顏色和圖案裝飾到衣服上,以增加美感。尤其是從戰國秦漢之后,隨著陰陽五行學說的盛行,古代的服飾色彩還深深地打上了陰陽五行觀念的烙印。

西周是古代禮儀制度發展的重要階段。有學者認為,西周之際已經產生了用服裝顏色區分尊卑的觀念。網古代的衣服,上衣下裳,衣用正色,裳用間色。西周時期的服飾顏色以赤、玄二色為尊。據《論語•鄉黨》記述:“紅、紫不以為裹服。”這說明周代大紅、紫色是身份高貴的象征。秦漢時期是古代服飾制度走向法制化的階段。受陰陽五行學說的影響,不同等級、不同身份須穿著不同顏色的服飾。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人認為周朝得于火德,本朝是以水德而王天下,因此祭服祟尚黑色。據杜佑《通典》卷嘉札六》記載:“秦制,水德,服尚鄒玄。”《太平御覽》卷690引《決疑》說:“秦除六冕之制,唯為玄衣絳紫裳,一具而已。”上述資料表明、秦代黑色服飾只限于帝王的祭服,而朝野官吏,五色并用。庶民百姓,只能服白色。秦代庶人頭戴巾債,顏色用黑色或青色,故稱百姓為黔首。唐朝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十分完備的時期,唐朝前期制定的法典(武德令)、《貞觀令》、《永徽令》等皆設有(衣服令》的篇目,對皇帝和各級官員服飾的顏色、圖案加以明確規定。唐朝皇帝衰冕的顏色和圖案是:“金飾,垂白珠十二流,以組為續,色如其經,勝擴充耳,玉替導。玄衣,級裳,十二章(八章在衣,日、月、星、龍、山、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翻、獄,衣異為升龍,織成為之)各為六等。龍、山以下,每章一行,十二。白紗中單,滋領,青撰、據,做。繡龍、山、火三章,余同上。革帶、大帶、劍、視、緩與上同。,.級官員的服飾分為祭服和常服等形式。官員祭服的顏色和圖案沿襲古制,如五品官以上青衣跳裳,服九章,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九(五章在衣,龍、山、華蟲、火、宗葬,四章在裳,藻、粉米、筋、滋,皆降為繡)。

宋代的法典(天圣令)、《元豐令)等令典也有《衣服令》的篇目,對官員服飾的顏色、圖案加以規定。北宋神宗元豐年間,規定四品官以上服紫,六品以上維,九品以上綠。服排、縈者必佩魚,謂之章服。宋代法律對普通百姓服飾顏色的規定經常變動,宋太宗端拱二年(9B8年),下令縣鎮場務諸色公人并庶人、商賈、伎術等,只許服皂、白衣,鐵、角帶,不得服紫。禁止百姓佩戴銷金、泥金、真珠等裝綴服飾。至道元年(995年),又允許庶人服紫色。南宋時期,對服飾圖案的限制更加嚴格,凡民間百姓“以日月星辰為服用之飾者,杖一百;以上工匠罪各如之,并許人告。

明代法律對社會各階層服飾的規定十分瑣細。明朝初年,朱元璋制定了(禮儀定式)、《洪武禮法》等法律。在明初制定的《大明令》中,也有服飾方面的規定,但過于簡單。近代法學家沈家本指出:“明制多載在《會典》,令文中不具備,故改日違式。

明代官員的服飾分為朝服、祭服、公服、常服等不同種類。凡在京文武官員每日早晚朝奏、在外文武官員每日清早辦公服公服,公服的顏色是:“一品至四品,絆袍;五品至七品,青袍;八品九品,綠袍;未人流雜職官,袍、茹、帶與八品以下同。

清朝人關后,其冠冕服飾一方面沿襲了滿族原有的傳統,另一方面又融合了漢民族的服飾制度。如清代官員的服飾分為文、武兩種,各級官員服飾的圖案是:一品文官捕服前后繡仙鶴,武官繡麒麟;二品文官捕服前后繡錦雞,武官繡獅子;三品文官捕服前后繡孔雀,惟副都御史及按察使前后繡翻穿,武官繡豹;四品文官捕服前后繡雁,武官繡虎;五品官補服前后繡白鶴,武官繡熊;六品官捕服前后繡鷺聳,武官繡彪;七品官捕服前后繡瀚亨鵝,武官捕服與六品同;八品官捕服前后繡鶴鶉,武官捕服繡犀牛;九品官捕服前后繡練雀,武官繡海馬。清代法律嚴禁官員服飾逾制,《禮部則例》規定,五品以下官員不得用蟒緞、妝緞,八品以下不得用大花緞紗。甚至三品以下的官員僧用紅色雨衣、雨帽,也屬犯罪,比照“違制論”

三、中國古代法律關于服飾犯罪的懲罰規定

中國古代是一個禮法不分的社會,禮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淵源。服飾作為古代禮制的重要內容,必然會以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如果貴族官員和普通百姓違犯了禮的規定,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從現存的文獻資料看,我國古代至少從西周時起,就有關于違犯服飾制度的懲罰措施。西周建國后,服飾形制皆“約之以禮”,提倡“冠棄衣裳,滋袱文章,雕琢刻樓,皆有等差”。對于違反服飾札制的行為,法律則給予嚴厲懲罰。據《禮記•王制》記載:“關執禁以譏,禁異服”。又曰:“山川神抵,有不舉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細以爵;變禮易樂者為不從,不從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為畔;畔者,君討”。可見,西周時期把搜自改變服飾禮制的行為視為反叛一樣的重罪。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古代服飾禮儀法律化的重要階段。有學者認為,中國官吏穿著公服坐堂辦公,大約開始于魏晉南北朝時期。在西晉的法典《晉令》中已單獨出現了服飾的篇目《服制令》,規定只有在(官品令》第二品以上才可以服飾禁物,這些禁物包括山鹿、白勃、游毛狐、白貂領、黃貂、純金銀器等。對于制作奇異服飾的行為,法律規定:“造異服者,依律治罪”。

唐代是我國古代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時期,唐代的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皆有關于服飾的規定。據《唐律疏議》卷26“舍宅車服器物違令”條規定:”諸營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墳瑩、石獸之屬,于令有違者,杖一百。”長孫無忌在疏議中解釋說:“服者,《衣服令》:一品衰冕,二品篇冕。”凡服飾有所違犯,處以杖一百的刑罰。在教煌發現的教煌文書伯3078號、斯4673號唐神龍年間《散頒刑部格》殘卷中,對于私造違禁花樣續錦的行為處罰十分嚴厲,“私造違樣續錦,勘當得實,先決杖一百。造意者徒三年,同造及挑文客織,并居停主人,并徒二年半,總不得官當、蔭贖。踏錐人及村正、坊正、里正各決杖八十。毛褐作文者,不得服用、買賣。違者,物并沒官。有人糾者,物人糾人,官與市取。其勃賜者,聽與應服用之人。如管內口口者,官司t事貶附”網。宋代法典(宋刑統)卷26“營造舍宅車服違令”條沿襲了唐律的條款,規定若服飾“于令有違者,杖一百。雖會赦,皆令改去之”。

明代法典《大明律》、《問刑條例》等對于違犯服飾的行為皆有相應的懲罰措施。據(大明律》卷12“服舍違式”條記載,凡官民的服飾器物,“若違式膺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答五十,罪坐家長”;若“膺用違禁龍風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網弘治元年(1488年),禮部、都察院針對民間百姓“服飾擬于王者,飲食房屋勝于諸侯”,“軍民之家替用渾金織成衣服”等現象,下令“將前項《禮儀定式》、《稽古定制》二書所載,摘其緊要者奏請出榜,曉(諭)禁約。但有前項借越之徒,在京,本院行令巡城御史督令五城兵馬及錦衣衛坐城官校;在外,行令巡按御史按察司緝章問罪,重加懲治”。m清朝法律對于官民違犯服飾制度的行為也有明確的處罰辦法。順治八年(1651年),下令官民百姓帽繆不許用紅紫線,披領、合包、腰帶不許用黃色,一切朝服、便服表里皆不許用黃色、秋香色。康熙元年(1662年),禁止軍民人等使用蟒緞、妝緞、金花緞、片金樓緞、貂皮、狐皮、豬俐搗制作服飾。乾隆時期制定的《大清律例》對于違犯服飾禮制的懲罰措施頗為詳盡,“如偕用違禁龍鳳紋者,官員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違禁之物并人官。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若官民服飾“偕用黃、紫二色,及蟒龍、飛魚、斗牛,比照僧用龍鳳紋律擬斷’。

四綜上所述

中國古代從夏商西周以來至清朝滅亡前夕一直是一個等級身份制的社會,儒家所提倡的“禮有等差”的等級身份觀念不僅體現在政治、經濟層面,也滲透到眾J的日常生活方式之中。歷史上許多東西方國家的階級劃分雖然明顯,但財富和社會地位并不完全成正比,一個具有很高社會地位的人因經濟能力所限常常過著簡樸的生活,一個社會地位較低的人因為積累了巨額財富也能過上奢華的生活。然而在中國古代,尤其是從西漢中期以后,隨著儒家思想被定為一尊,儒家所倡導的“禮有等差”觀念開始逐漸深人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種欲望的滿足必以社會地位為取決條件,消費的能力與欲望的意志是無關的”人們的物質享受是以獲得的社會地位為前提條件,正如《管子•立政》所說:“雖有賢身貴體,毋其爵不敢服其服,雖有富家多資,無其祿不敢用其財。”歷代政權為了維護等級身份制度,不僅在政治、經濟等方面加強立法,以維護宮僚貴族階層的利益,甚至把人們日常生活中充滿等級觀念的禮儀規范也納人了法律調整的范疇,并以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以維護尊卑貴賤的等級秩序。許多朝代的法典大多設立了關于服飾的法律篇目,對社會各階層冠冕服飾的形制、質地、顏色、圖案加以規定,對于違犯服飾制度的行為予以處罰。因此,中國古代社會的等級制度不僅體現在政治、經濟層面,也體現在人們日常生活的每一個細節,而傳統的禮儀制度則充當了維護尊卑貴賤等級秩序的重要工具。

第6篇

一、刑事和解的界定

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司法機關對加害人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一種制度。

目前,刑事和解主要適用于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其他案件仍按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序處理。具體講適用于存在有被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過失犯,還有與被害人之間存在親屬、鄰里、同事、同學等特殊關系的犯罪人案件。

二、刑事和解的運用

從當前刑事審判實踐來看,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

(一)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自愿。熟人之間發生刑事糾紛后不愿反目成仇,就此結怨,被害人與加害人多會主動和解。如我院處理的陸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中,被害人陳某與陸本是鄰居,關系融洽,只因陸酒后傷了被害人,案發后雙方都自愿和解。陌生人之間發生的案件不論加害人還是被害人都必須是自愿參加,不能強迫或誘使被害人或加害人選擇和解。加害人的悔罪和賠償必須是出于自己的自愿,必須完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真誠表示歉意。因為,對于被害人而言,只有在自愿參與的情形下,他們才會感到這一制度的公平和合法。同樣,加害人也只有在自愿參與的情形下,刑事和解才能對其發揮積極的影響。這里的自愿表現在不僅是自愿參加、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思進行對話、合作,而且包含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對話的過程反悔,他們也可以隨時終止這一程序,且不能成為之后刑事司法程序中加重處罰的理由。

(二)加害人主動認罪。加害人承認犯罪行為是自己所為,其主動認罪、表明悔罪意圖是刑事和解的先決條件。唯其如此,才有可能疏導并排解被害人內心因為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痛苦。如被害人面對的是一個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百般抵賴的加害人,和解將無從談起。

(三)司法機關的介入。為了保障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整個和解的過程,應該由司法機關介入,這也正是刑事和解與“私了”的區別。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司法機關在和解過程中不應該干涉被害人與加害人對話、交涉活動,而是對雙方地位和權利讓渡的真實性、自愿性進行審查,防止加害人以錢買法或受害人被威脅不敢主張權利現象出現。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對和解的結果進行審查確認。如果認為該和解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即應對和解協議予以確認。

目前,對法院而言加強刑事和解工作可從以下二方面著手:1、注重和解工作的前后延伸。將輕微刑事案件和解向前延伸到公安、檢察院,向后延伸到司法局,明確公安部門在偵查環節就啟動和解機制,對受理的刑事案件按照輕微刑事案件的適用范圍、條件及時效性,及時調解;對檢察院移送審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法院采取調解措施,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達成和解協議后應允許公訴機關向法院要求撤回公訴的,法院審查后認為無不當理由,應當允許公訴機關撤訴,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和解成功的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由司法局對其進行為期一年的跟蹤教育,進一步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最大限度減少重新犯罪。2、對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案件可引入和解。筆者認為,此類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無明顯損害公共利益但又無法定從輕情節,可能判處較輕刑罰的公訴案件。只要案情中有和解因素,被害人在與被告人和解后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察各種情節,但要防止出現被告人的賠償能力成為能否和解的最關鍵因素,造成賠償—免責的簡單操作程序,而應結合被告人的賠償意愿、賠償能力、賠償結果等來確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是否減弱,綜合考慮物質賠償外在客觀量化和被告人認罪悔罪的內在主觀因素,來決定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刑事和解利弊

刑事和解,限于刑事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就刑事糾紛的賠償解決達成協議,并且需要經過公權力機關的審查和認可。它是通過對刑罰功能、重刑主義的反思,從人道主義、重視人類自身價值的角度,從司法層面上限制國家刑罰權的一種制度,是刑罰輕緩化的重要表現之一。同時體現恢復性司法審查的理念,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訴程序中的參與地位,確保被害人的實質利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為例,除個別案件,被害人較易獲得賠償外,絕大多數案件,被害人最終只是拿到一紙“空頭支票”。而刑事和解是加害人對被害人主動認罪的基礎上作出積極賠償以體現認罪悔罪態度,從而可能獲得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消除雙方矛盾。因此,能最大限度保證被害人的物質補償;鼓勵加害人自新,提升其社會責任感;厘清社會沖突,恢復秩序之和平。

刑事和解雖有極積作用的一面,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在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中,無論是對結果的公正性還是對程序的公正性,法院都承擔著重要的保障職能。關注刑事和解制度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對其公正性的疑慮。因為爭議解決方式由原來法院判決轉向私人協商,這樣以對話和協商為基礎,會對所有加害人的平等處理帶來妨礙,也就是說對“形式平等”產生妨礙,但要做到“實質的平等”即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又要求法官絕對的中立,如法官不把這種獲得寬緩的機會平等平均的分配勢必造成“特權主義”,所以在現實中加害人可能更會想方設法的與司法人員打通關系,成為法外因素干預司法的新途徑。

(二)刑事和解強調個人利益,以個人本位主義為價值觀,公民個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以自助的方式解決被告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漠視公權力的存在,忽略國家利益。

(三)刑事和解缺乏刑事法律上的規范。法院內部對此的認識不一,實踐中并沒有全面運用,導致其操作欠規范。再有,各地公民的法律意識參差不齊,在被告人與被害人系陌生人的案件時,大多由法院主動啟動和解,當事人處于被動的狀態,造成刑事和解機制的啟動隨機性強。法院內部對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及適用條件也不一樣,對刑事和解所達成協議的法律效力理解不一,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

基于以上原因,在具體運用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因加害人經濟能力不同而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同類型案件在協議內容上也存在較大差別,個案間難以平等,刑事和解的內容等同于經濟賠償,刑罰與賠償協議劃上等號等等。筆者認為,這種刑事和解適用上的隨意性可能造成同罪不同罰,甚至不平等的現象。

針對上述刑事和解工作中的困境,筆者認為在適用刑事和解的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中級以上法院應指導、規范本管轄區內的基層法院適用刑事和解機制的具體程序。就刑事和解程序的啟動,刑事和解在審判環節的具體適用階段、參與人員、雙方所必需遵守的規則及終結等步驟在一定范圍內制定統一的適用規則。

(二)同一法院內部實施統一的標尺,力求避免在本地區同罪輕重不一,或重罪輕判的現象。在中級以上法院的指導下,統一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圍、適用條件、對象、刑事和解協議的效力問題作出協調意見。目前,刑事和解的適用只是探索階段。量刑必須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不應因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就從輕或減輕甚至免除刑罰。對于一些犯罪雖然法定刑不高,但仍然會損害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這部分案件應排除在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之外,必須注意到刑事和解的消極作用,其降低了刑法的預防和懲罰功能,在部分人群中會潛在的引發“以金錢換刑期”、“以金錢換緩刑”的預期心理,由此,刑事和解必須局部適用在社會危險性較小,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過失、輕傷害、未成年人犯罪等類型案件中,以確保法院實行刑事和解制度探索工作的實施。

(三)嚴格審查和解協議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合法性是指協議內容在現行法律認可的范圍內,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正性是指和解協議的條件合理,雙方當事人利益衡平。可行性是指協議關于道歉、賠償的內容能夠實際履行。如協議符合以上條件,法院可認定其效力。法院只有嚴格審查以上三性才能使雙方的權利義務得到法律的保護。

第7篇

(一)三亞城市旅游產品開發的優勢分析三亞城市是我國旅游的重要地點,其在城市旅游產品的實際開發過程中也有著諸多優勢,首先從資源優勢上來看,占據著豐富的自然優勢,可將其向著熱帶濱海生態旅游城市的方向進行發展。在設施資源及文化資源的優勢上也都有具備,三亞的通訊設施比較完備并擁有著獨特的地域文化,外來文化也表現的較為突出。另外在區位優勢及政策環境優勢上也都具備,三亞城市的形象資源優勢相對比較完備,擁有中國優秀旅游城市及中國園林城市等多個金子招牌,所以在這些綜合優勢基礎上對旅游產品的開發就比較方便。

(二)三亞城市旅游產品開發的影響分析三亞城市的旅游產品開發對這一地區的旅游也發展將會得到進一步的促進,能夠對城市的經濟發展進一步的推動,有助于加快城市的設施配套建設及完善,增進就業的機會。同時也對地區的旅游吸引力得以有效的改善,從而提升三亞城市的形象。對城市旅游產品的開發會對城市旅游起到更好的推廣作用。

二、三亞城市旅游產品開發的問題及應對策略探究

(一)三亞城市旅游產品開發的主要問題分析三亞城市旅游產品開發當前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城市主城區旅游景觀的開發不足,品種相對較為單一,主城區旅游景觀缺乏,對旅游資源的挖掘還不足。城市建設還有待加強,城市的交通有待進一步的完善,交通管理水平及服務質量水平和旅游城市的需求不相適應,市容市貌有待改觀,城市的公共服務體系有待提高。三亞城市旅游產品的結構相對較為單一,缺乏深度及可參與性,產品的開發層次較低,質量上存在著參差不齊的情況,并且有著嚴重的重復建設。旅游服務意識相對不強,服務水平還有待強化,旅游專業人才較為缺乏。

(二)三亞城市旅游產品開發的應對策略探究針對以上的相關問題,對三亞城市旅游產品的開發要能夠從多角度進行實施策略,重點拓展城市主城區域的資源開發深度及廣度,還要加大整合城市資源轉化為旅游產品的力度。從具體的措施實施上就是要能夠樹立旅游資源的無限性觀念,將三亞城市自身的優勢得到充分利用,充分的將三亞主城區河流經管及特產一條街等充分利用,滿足旅游者身處城市休閑購物的心理需求。并要能對主城區的資源開發深度進行有效加強,可進一步的對三亞城市旅游的內涵進行深化。其次要對三亞城市旅游產品的結構進行合理的優化,這樣能夠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使之得到合理充分利用。要將熱帶濱海城市觀光類的產品作為核心,這一類型的產品開發和當代的旅游需求相吻合,有著比較強大的市場生命力及競爭力。重要的的是要將產品的質量得到有效提高,對產品的附加值得到有效的增加,將熱帶濱海城市特點得到有效突出,發揮產品的親和力優勢。

另外要將會展以及康體運動的旅游產品作為輔的開發內容,其他的產品作為補充。要重點培育及開發會展旅游及康體休閑旅游,大力開發美食購物旅游及節慶活動等專項的旅游產品。從而實現城市旅游產品的多樣化,對旅游者的不同需求得到滿足,這些內容將會成為三亞城市旅游發展的一個強大動力。不僅如此,還要講城市度假旅游產品作為是主導的開發內容,要繼續將城市作為發展的依托,對度假旅游服務設施進一步的進行完善,提高度假旅游者的接待能力。再者就是要在城市的建設上進行加快速度,改善城市的旅游環境,對相關的基礎設施的建設要得以完善,通過設計市區景觀線路來提供多種觀光交通方式,進而方便游客的觀光活動。對市容市貌也要得到有效的加強,以及在政府的職能方面進行強化,完善公共服務的體系建設,加強旅游人力資源的開發,從而實現服務優化的目標。對旅游人力資源的開發力度要得到進一步的加強,實施請進來走出去的人才培養戰術,加強外語的水平提升從而方便接待國外或者是港澳臺的游客,這樣通過產品的開發也能夠起到很好的宣傳效果。

最后要能夠在服務的優化方面要得到實現,加強人才資源的開發,認真執行相關的工作實施方案及有關地區、國家的行業標準,不斷的將服務水平得到提升。還有就是要結合城市的特色,對城市的文化進行深層次的挖掘,促使文化的潛在價值轉化為有形的旅游產品。三亞城市在包容性上較強,這些也為城市旅游的產品開發的多樣性提出了要求,在這一方面要能夠從本土的文化作為基礎,再次基礎上擴充其他領域的文化因素在產品的開發上。重點對城市景觀的文化內涵進行挖掘,同時要引進文化產業園區進駐三亞,對文化事業及教育事業大力支持。只有從多方面進行加強才能夠促進三亞城市旅游產品的開發,促進這一地區的經濟發展。

三、結語

第8篇

(一)要有針對性。

當代中職生有自己獨立的思維,認為自己已長大,成熟,其實閱歷淺,看問題很簡單,欠周全。有時還會產生錯誤的認識。這就需要我們站在他們的角度去考慮,有針對性的去解決。講道理必須從學生思想實際出發,做到有的放失。因此,要求建立新型的民主平等的師生關系,并學會賞識學生,學生才能信任你。在經常與學生真誠談心中,注重觀察學生的傾向性問題的出現,從而把握其思想的脈搏。比如,我針對學生法制觀念淡薄,但又對學習法律抱無所謂態度的思想狀況,第一堂課上就例舉了某廠長身為廠長,不懂法,雖為“公”偷稅,但最終入獄的實例,使一個活生生的法盲展現在學生的眼前。網絡的出現有些學生認為那是虛擬的,無拘無束。我以上海某女生網上發表言論,散布某企業食品的成分有毒的虛假信息,從而被該企業告上法庭,最終承擔了法律責任的教訓,對全體學生無不是一個深深的震撼,促使學生自覺提高法律觀念。

(二)要有真實性。

當代中職生,雖然有了自己的獨立思維,但網絡信息大量涌現可能會使信息中魚目混珠,特別是大量的負面信息事件使學生從過去學到的完全美好時代一下子掉入負面信息的灰暗時代,再結合聽到的身邊一些不公正或不透明事件的出現,導致其偏聽偏信。他們要求老師能實事求是的說明問題,而不要美化和掩蓋事實。否則對你就會缺乏信任感,對你的教育就會置之不理,認為是假大空。因此,教師必須對學生要講真話,不要回避,把最真實的事情一面呈現出來,全面分析看待,學生相信了你這個人,才會相信你的話。比如我在講到“我國法制建設”這一問題時提到腐敗問題就不能回避,而要向學生講清腐敗問題是共性問題。在我國腐敗確實在少數黨員干部身上存在,但要清醒地看到主流是好的,我們不能一葉障目。同時我又列舉了近年來大量的國家對大案要案的追查,打“老虎”、拍“蒼蠅”,特別舉到山西政界高層的大動驚。從而說明黨反腐敗的力度有多大,最終使學生更加堅信黨的領導,相信明天會更好。

(三)有感染性。

以學生為本,要求教師講究教學方法,能夠把學生帶動起來,使教學由外部的刺激轉為內部的需求。即通過師生合作探究生成觀點,從而引導學生自覺踐行。這就要求教師教學設計要有趣,把直觀生動的事例引入課堂,設計新穎有引導力的問題,使學生一直處于迫切想探究結果之中。教學方法要多樣,案例教學法就是一種非常好的方法。特別是運用現代的教學手段,使問題更直觀、形象,更有說服力。教學語言或樸實簡練或風趣幽默或凝重,從而把教育寓于具有藝術感染力的豐富多彩的教學活動中。比如講知識產權保護時,我以天津一家手風琴廠為例。開始大講該廠“鸚鵡”牌手風琴在國內暢銷狀況,隨后話鋒一轉引向進軍日本市場,當談到在日本被迫更名時,學生們都很愕然,迫切想了解內因。我順勢引入正題,問題獲得解答后每個同學都無不產生惋惜之情。乘勢我又引到中國產品“貼牌”問題,做外國名牌企業的“打工仔”。引導學生分析利弊,探究原因,增強了學生創中國名牌意識,無形中民族責任感、使命感油然而生。

(四)有時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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