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7 18:03:4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老師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作者:高仙 張世偉 李玉紅 甄媛 李鑫 單位:北京市西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教師吸煙與被動吸煙情況有41名(20.8%)教師曾經吸過煙,其中男教師33名(80.5%),女教師8名(19.5%)。男教師曾吸煙率(54.1%)高于女教師(5.9%),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59.403,P<0.01)。30名教師現在吸煙,吸煙率為15.2%,其中男教師29名,女教師1名;20名(66.7%)教師想戒煙。男教師現在吸煙率(47.5%)高于女教師(0.7%),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71.465,P<0.01)。在曾經吸煙的41名教師中,現已戒煙的有11名(26.8%),吸煙30名(73.2%);過去1a曾在校園吸煙10名(24.4%),未在校園吸煙31名(75.6%);23名(56.1%)教師戒煙的原因為改善健康;23名(56.1%)曾得到過有關戒煙方面的幫助或建議。在過去30d中,有102名教師(51.8%)平均每周至少有1d和正在吸煙的人一起呆在室內或車內15min以上,其中男教師39名(63.4%),女教師63名(46.3%),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5.231,P<0.05),男教師被動吸煙率高于女教師。2.2學校控煙工作100名(50.8%)教師表示沒有接受過預防青少年吸煙方面的培訓,有97名教師(49.2%)參加過培訓。188名(95.4%)教師認為應該接受專門培訓;156名(80.0%)教師在教學或工作中,向學生講授過關于煙草危害或控制吸煙方面的內容。193名(98.5%)教師報告校園不能買到煙,13名(1.5%)不清楚;119名(60.4%)教師報告在學校附近(200m內)能買到煙。分別有172(87.3%),177(89.8%),172(87.3%)名教師報告學校嚴格禁止學生、教職員工(在校)、外來人員(在校)吸煙。2.3教師對吸煙危害知識知曉情況“吸入他人呼出的二手煙有害健康”正答率為100%(197/197);“吸煙會導致瘧疾”正答率為59.4%(117/197);“吸煙會導致肺癌”正答率為85.3%(168/197);“吸煙會導致心臟病”正答率為76.1%(150/197);“吸煙時如果不將煙霧吸入肺中,就不會危害健康”正答率為89.8%(177/197);“偶爾吸入一點點二手煙,不會危害健康”正答率為87.8%(173/197);“吸煙只要不上癮,偶爾吸著玩,不會危害健康”正答率為90.4%(178/197)。2.4教師對控煙的態度98.0%(193/197)的教師認為“公共場所應該全面禁止吸煙”,99.0%(195/197)的教師認為“學校應該出臺禁止教職員工在校內吸煙的政策”,97.5%(192/197)的教師認為“學校應該出臺禁止外來人員在校內吸煙的政策”,70.6%(139/197)的教師認為“不可以允許煙草商贊助學校、體育賽事”,87.8%(173/197)的教師認為“應該完全禁止煙草廣告”,74.6%(147/197)的教師認為“卷煙應該漲價”,71.6%(141/197)的教師認為“煙草廠商在有意潛移默化地鼓勵青少年吸煙”。
學校不僅是兒童青少年獲得文化知識的主要渠道,也是生活技能養成、社交方式形成的重要場所。學校可通過制定控煙政策、開展系列控煙宣傳活動、控煙宣講等,教育學生遠離香煙。在各環節中,教師起到重要的作用,吸煙行為與控煙習慣對青少年起著潛移默化的影響[7]。教師擔負著教書育人的職責,是學生模仿的對象,其一言一行都對學生產生深遠的影響。本研究中,教師曾吸煙率和現在吸煙率分別為20.8%,15.2%,均高于劉春燕等[8]研究結果(17.4%,13.6%)。男教師曾經吸煙率、現吸煙率、被動吸煙率均高于女教師。說明男教師仍應作為重點干預和指導的對象。在曾經吸煙的教師中,56.1%教師戒煙是為了改善健康,56.1%教師得到過戒煙方面的幫助或建議,26.8%的教師已經戒煙;在吸煙教師中,66.7%的教師想戒煙。說明通過近些年無煙學校的建設,控煙制度的完善,宣教活動的開展,控煙理念的深入等多種途徑和形式,教師控煙工作已見成效,教師們能夠意識到吸煙的危害,也正在克服不良行為。讓煙草遠離青少年,這是政府和整個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9]。教師掌握控煙知識和技巧有助于幫助、指導學生遠離煙草。本次調查中,80.0%的教師在教學或工作中,向學生講授過關于煙草危害或控制吸煙方面的內容,但是只有49.2%的教師曾接受預防青少年吸煙方面的培訓,高于葉永清等[10]的研究結果(15.47%)。95.4%的教師希望能夠接受預防青少年吸煙和戒煙的專門培訓,說明教師對此項工作非常重視,希望得到專業培訓。調查的教師基本掌握吸煙危害健康的知識,尤其是“二手煙有害健康”知曉率為100%。但是對吸煙危害身體健康存在一定誤區,“吸煙會導致瘧疾”正確率為59.4,吸煙會導致心臟病正確率為76.1%,對煙草會引發的疾病需要進一步培訓。其余問題的知曉率均在80%以上。有研究顯示,加強教師控煙培訓,是提高教師控煙意識和開展控煙教學積極性的關鍵措施[11]。
學校應對教師定期開展控煙培訓,提高知曉率和技能。鼓勵教師將控煙知識和技巧融入到日常教學過程中,而不是只針對無煙日等主題活動開展培訓,這樣更有利于學生對控煙知識和技巧的反復強化,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遠離煙草危害。98.5%的教師報告校園內不能買到煙,60.4%教師報告在學校附近(200m內)能買到煙。有研究顯示,學校周邊200m內有售煙點的學校,學生嘗試吸煙率和目前吸煙率均高于無售煙點學校的學生;吸煙的報告率均隨煙草銷售點的增加而增高[12]。直接購買煙草是學生獲得香煙的主要途徑,隨著年齡的增長,學生中購買香煙被拒售的比例逐步降低,即香煙的可獲得性越來越高[13]。香煙易獲得性會對青少年吸煙行為的形成起到促進作用,因此對煙草銷售商家的管理就尤為重要。分別有87.3%,89.8%,87.3%的教師報告學校嚴格執行學生、教職員工(在校)、外來人員(在校)禁止吸煙。教師對公共場所全面禁煙,制定嚴禁教師、外來人員在校內吸煙制度支持率較高。說明教師認可吸煙的危害,將其視為不文明的行為,意識到校內吸煙會影響學生健康。雖然學校建立了控煙的規章制度,嚴禁教師在校吸煙,但仍有一部分教師在學校吸煙。說明學校控煙制度落實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沒有真正起到約束和警示的作用。多項國際研究表明,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形成青少年對煙草使用的正面態度,從而有效地鼓動青少年嘗試吸煙,鼓勵吸煙者多消費,降低吸煙者戒煙動力,鼓勵已戒煙者重新吸煙,創造煙草使用被認為是司空見慣和可以接受的環境,從而顯著增加煙草銷售量[14]。本次調查發現,在對禁止煙草商廣告、贊助、認為在有意潛移默化地鼓勵青少年吸煙支持率不高。目前煙草商的廣告隨處可見,且有研究表明,以煙草企業或企業集團冠名的間接煙草廣告宣傳效果非常明顯,廣告對青少年的影響是成年人的3倍[15],說明青少年更易受廣告宣傳的影響,可能會成為吸煙者。所以要加強對學校教師的培訓,使其了解煙草控制法律法規,理解煙草廣告、促銷的危害,對其指導學生拒絕煙草毒害是有幫助的。
川大本科畢業論文改革 追蹤
本報訊(記者 汪玲)繼上周學生提交申請選擇畢業考核方式后,“川大新聞系學生論文改革”昨日又有實質性進展。校方昨日向2006級的學生們下發了統計表,選擇傳統的畢業論文作為畢業考核方式的同學,就可以選擇自己的導師了。
據川大新聞系主任張小元教授介紹,目前該院論文改革已進入實際操作環節,學生們在畢業論文,社會調查報告、策劃,媒體上發表文章、通訊、評論等三種方式中確定一種作為自己的畢業考核辦法后,就可“各行其是”了,選擇畢業論文的同學將有權選擇自己的導師。而選擇其他兩種方式的則可以開始準備相關材料了。
大四的小王告訴記者,就學校的要求來看,后兩者也并不輕松,但好在前兩年做出了不少成績。只要再準備些材料和簡單的報告述評就行了,可以省下時間找工作。“目前選擇畢業論文作為考核方式的同學仍占到80%以上。”
而該系一位老師介紹,明年5月,學生畢業答辯時,將按全新規則,對三種形式的同學進行不同方式的答辯,想要輕易交差“絕不可能”。
而對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則可以通過行政申訴的行政法律途徑-教師申訴來加以解決與權益維護,這就是教師申訴制度。
-一、教師申訴制度
我國《教師法》第39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這是憲法關于公民申訴權利規定在教師身上的具體體現。
《教師法》確立的這項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程序的制度,即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制度,就是教師申訴制度。
二、教師申訴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法定申訴制度。《教師法》明確規定了教師申訴的程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教師的申訴作出處理決定,使教師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關部門對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負有執行的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其他非訴訟中的申訴,如向部門、行政監察部門等部門的申訴。雖然對維護教師的權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時限要求,其實施過程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彈性和隨意性,在某種程序上降低了申訴人受損的合法權益的恢復和補救。這也是《教師法》之所以將教師申訴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2、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門性的權利救濟制度。它在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申訴權利的基礎上,將教師這一特定專業人員的申訴權利具體化。從申訴受理的主體上看,教師申訴受理的主體是特定的,即教育行政機關。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影響申訴當事人權利的變化的行政處理決定,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從申訴時限上看,對教師的申訴主管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發生在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事情,如果認為極不公平,均可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從效力上看,對教師申訴的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3、教師申訴制度是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制度。它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對教師的申訴,根據法定行政職權和程序作出行政處理的制度。其行政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在承載教師申訴行政處理結果的文書上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4、教師申訴制度不僅是起動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職權和行政處理程序進行行政處理。而且可能依法導致行政訴訟程序的起動。
5、教師申訴制度與其他申訴制度的區別:(1)、與制度的區別。制度實際也是一項行政申訴制度,但沒有明確的受理主體;受理后的對行政機關處理期限沒有法定的期限限制;機關往往是將需要立案查處的轉交給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它們僅對主管機關的處理加以檢查督促,不會導致行政訴訟的發生。(2)、與訴訟法上的申訴制度。訴訟法上的申訴制度是公民對司法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的制度。
三、哪些情況教師可以提出申訴
《教師法》對教師可以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申訴的范圍規定得比較寬,主要有:
1、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這里的教師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安排工作任務、達到教師工作必備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開除、除名、停止社保費繳納、終止教師社保關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當然是否確實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要通過申訴后的查辦,才能確認。但只要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就可以提出申訴。
2、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上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在這里,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理決定,可能侵害了教師的合法權益,也可能沒有侵害教師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教師對處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訴。而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屬于教師申訴的范圍。
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申訴范圍,還有一個時間的范圍。即只有在《教師法》生效之日以后發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提起申訴。對《教師法》生效之日以前發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來的有關程序辦理。
四、教師申訴的期限
教師申訴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時效限制。
五、教師申訴向誰提出,由誰受理
受理教師申訴的機關,因被申訴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可分兩種情況:
1)、教師如果是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機關為主管的教育部門;
2)、如果是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口的行政主管部門。
需要指出的是:教師申訴只能向行政機關提出,不能向行政機關的個人提出。否則行政機關干部將按一般的群眾來信辦理。
六、教師申訴的管轄
這里所說的管轄,是指行政機關之間受理教師申訴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教師申訴制度的管轄分為隸屬管轄、地域管轄、選擇管轄、移送管轄等。
1、隸屬管轄。指教師提出申訴時,應當向該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所隸屬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一般情形下行政區域的教育行政機關往往會找劃分隸屬管轄。
2、地域管轄。指沒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提出申訴時,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權限,由當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如:民辦學校同教育行政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民辦學校中的教師申訴適用地域管轄。
3、選擇管轄。指教師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之間選擇一個,提起申訴。受理申訴的行政機關不得拖延推諉。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的申訴,申訴人可以在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選擇受理的機關。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一般應本著及時、便利和業務比較對口的原則選擇受理機關。
4、移送管轄。指行政機關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4、指定管轄與協議管轄。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還會涉及指定管轄與協議管轄。
七、教育行政機關內具體承辦教師申訴的部門
這要看具體的情形,一般是由督導部門具體承辦。由于教師申訴往往會涉及財產權、人身權等法律與政策問題,因此教育行政機關的人事部門、法制工作部門應會同督導部門工作。
八、教師申訴的程序
教師申訴制度由申訴提出、受理和處理三個環節組成,并依次序進行。
1、提出申訴。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2、對申訴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申訴書后,應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①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②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書面答復申訴人不予受理;
③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3、對申訴的處理。行政機關對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①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結果;
②管理行為存在著程序上的不足,決定被申訴人補正;
③對于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錯誤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適用部分;
⑤管理行為所依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撤消其原處理決定。
九、舉證責任
教師申訴的舉證責任總的來說應當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承擔。
1、申訴人:只要向受理申訴的機關提交證明申訴對其有意見的證據材料;以及申訴人的身份證據材料這兩類證據即可。例如、某學校教師被所工作的學校停止其社保繳費的;例如一位中學校的語文教師被學校安排任教數學課,雖然任何待遇不變但該教師不同意,此時申訴人只要提交提起申訴的事由,說清申訴人的意見材料即可。總之一句話,對于申訴人而言,只要求能啟動教師申訴程序的基本證據材料。
2、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必須提交能證明事實、處理過程、履行法定義務的證據材料,以及作出行政決定或對事件處理的法律依據。
十、證據審查與質證
教師申訴是一個法律行為,受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為了確保處理決定的正確,受理機關必須對申訴當事人雙方所提交的證據材料、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將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初步判斷;對所涉及與本案相關的法規法規的適用作初步認定。
組織雙方對所提交有證據材料質證,讓申訴人對證據進行辨認與認可;讓被申訴人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辯解,以及讓申訴當事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的適用是否適當、合法闡述充分發表意見。
受理機關依據職責職權自行調查的證據材料應當質證。
十一、申訴事實認定
認定申訴事實的證據材料必須是真實、合法經申訴當事人質證無異議。
對于經申訴人雙方質證,且無異議的證據材料,受理機關應予以采信、采集,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于雙方持不意見的,且被申訴人不能證明該證據材料所證明的事實或申訴人原已認可的,不能采信。未經申訴當事人雙方質證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受理機關應根據經采信、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的證據材料,以及依據法律規定屬于可適用的法律法規對事實進行認定。
十二、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
適用原則:正確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適用。
具體類型:1、基本法律;2、國務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規;3、立法法實施(2000年7月1日)以前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4、由國務院確認的其他行政法規;5、地方行政法規;6、立法法實施(2000年7月1日)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均不能適用;7、對于立法法實施以前的規范性文件,處于上位的,且不與行政法規、地方行政法規沖突的、具有合法、有效及合理性的可以適用。
十三、行政機關應作出的文書
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規定“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給申訴當事人”。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送達給申訴當事人的法律文書只有一種,即《申訴處理決定書》。如果說,行政機關送達申訴當事人的文書不是申訴處理決定書,而是其他文種,如《意見書》,那么該行政機關的做法首先是于法無據,其次是違法行為,所作出的《意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訴當事人可向該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請求撤銷《意見書》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
如果受理機關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書》,這表明受理機關的處理工作未結束,其工作仍在進行之中。對于受理機關出具的其他文書,只要不是法定的,申訴當事人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申訴當事人有權要求受理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書》。
十四、行政機關處理教師申訴的法定期限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受理教師申訴案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三十天內作出處理”。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30天內進行處理。”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處理教師申訴的期限為30天。這是法定期限,行政機關不得延長。同時申訴當事人無權同意行政機關延長此期限。
十五、《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符合的要求
1、《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在30天內作出并送達申訴當事人;
2、《申訴處理決定書》的內容及處理決定必須符合法律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不能自相矛盾,更不能作出錯誤的處理決定;
3、《申訴處理決定書》應列出申訴當事人各自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受理機關調取的證據材料;經質證予以采信的證據材料;以及適用的法規法規;
4、《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準確無誤的載明申訴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獲得救濟的法律途徑,即訴權、其他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期限。
十六、《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載明哪些申訴當事人應具有的救濟權利
1、獲得救濟的途徑與法律途徑:(1)、行政內部設定的途徑: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2)、法律途徑:教師申訴,特別是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事項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規定了教師申訴當事人的兩種救濟途徑。這兩種救濟途徑并非相同性質,申請復核不是法定程序,目前國家沒有申訴復核的程序法,且申請復核并非法定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況且經復核后,如果申訴當事人不服,應如何處理,能否提訟現不得而知。
因此,應依據《實施意見》載明兩種途徑供申訴當事人選擇。
2、啟動救濟程序的法定期限(即訴權及其行使時限):對于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與程序,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能會知道,也可能不知曉,因此必須在申訴處理決定書中載明。對于申請復核期限法律沒有規定,如果行政機關不載明履行告知義務,如某教育局的處理文書這樣描述“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對本-若有不服,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申訴當事人根本無法操作。
十七、教師申訴的
既然教師申訴是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申訴人應當可以委托人進行。對于被申訴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甚至行政機關,由于他們與申訴人之間本身是一種不平等關系,一旦提起申訴,被訴人就負有義務參加、并接受受理機關的調查、舉證。因此,被申訴人應當自己參加,不能委托人。如果后面進入行政訴訟,被訴人可依法委托人參加行政訴訟。
十八、申訴教師啟動救濟途徑的期限
1、行政復議: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當在“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分兩種情形:
(1)、不服行政復議后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3、《申訴處理決定書》未載明訴權與期限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期限的,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4、申訴人未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的:
《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復核: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也沒有行政機關作出具體程序規定。
十九、申訴教師救濟措施選擇與程序啟動
1、對于復核,由于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對此途徑形同虛設,建議不要采用。
2、行政復議:對于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之規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復議期限的,申訴教師可提起復議申請。
1、會看的。
2、據了解,很多人都是把問卷設計好,收集完數據之后,再去想辦法分析問卷數據分析的。
3、但是因為自己對問卷數據分析方法不了解,設計問卷的時候,就沒有能力去考慮到后續的數據分析,只是稀里糊涂的設計了一些題目,拼湊出了一份問卷,如果沒有導師,前輩的指導,這種問卷99%的情況下,是不能滿足你后續的分析需求的。
(來源:文章屋網 )
為了解指導教師對碩士畢業論文的指導情況,課題組設置了幾個問題。
1.指導教師對論文寫作方法和要求的講解。(1)撰寫畢業論文前,指導教師是否講了論文的寫作方法和寫作要求等內容?59%的畢業生回答詳細講解,40%回答進行了簡單講解,1%回答沒有講解。(2)指導教師講的論文寫作方法和寫作要求對撰寫論文是否有幫助?40%的畢業生回答幫助大,43%回答幫助較大,16%回答幫助不大,1%回答沒有幫助。
2.教師指導論文的方式。(1)畢業論文的指導方式,74%的畢業生回答教師進行了當面指導,64%回答教師采取E-mail方式指導,48%回答教師采取電話方式指導,39%回答教師采取QQ方式指導,21%回答教師采取短信方式指導。(2)哪些指導方式效果好?85%的畢業生認為當面指導效果好,48%認為E-mail方式效果好,32%認為電話方式效果好,24%認為QQ方式效果好,10%認為短信方式效果好。
3.論文開題階段的指導。(1)關于論文題目的確定情況,5.2%的畢業生回答論文選題是教師確定的,14.9%回答論文題目是自己確定的,79.9%回答是在教師的指導下確定的。(2)論文提綱的擬定情況,87%的畢業生回答論文提綱自己擬定后教師進行了修改,10%回答自己擬定,2%回答是教師擬定的,1%回答是親戚或朋友幫助擬定的。
4.論文寫作階段的指導。(1)指導教師對論文修改的要求,67%的畢業生回答教師不僅要求學生逐字逐句修改論文,而且教師親自動手逐字逐句修改論文,71%回答在修改論文過程中教師要求重寫某些段落,38%回答教師要求修改論文標點,2%回答教師沒有提出任何修改要求。(2)論文修改了幾稿?6%的畢業生修改了一至兩稿,81%修改了三至五稿,13%修改了六稿以上。
提要:本文通過對個人所得稅的深入研究和切身體會,分析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面臨的困境,提出完善思路及具體方法。如何對高校教職工個人收入進行管理,保證依法納稅并獲得最大合理收益,是高校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高校財務部門作為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如何對高校教職工的個人收入進行有效管理,既保證其各項收入依法納稅,又能夠通過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使教職工獲得最大收益,是高校財務部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隨著高等教育事業快速發展,高校教職工收入逐步提高。
一、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面臨的困境
(一)對高校納稅籌劃部門認識不足。許多教職工對高校納稅籌劃工作有誤解,認為工資獎金由財務部門發放,所以納稅籌劃應由財務部門承擔,實際上這種認識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納稅籌劃的主體是在單位中能夠決定收入分配總量,制定或確認收入分配標準以及發放時間的部門,高校的工資和獎金發放標準由人事部門決定,相關職能部門及院系協助完成分配工作,財務部門只是按照既定標準完成發放任務。作為執行部門的財務部門,由于不能決定收入分配總量、標準以及分配時間,所以不可能單獨完成納稅籌劃工作。
(二)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界定困難。在高校,教職工的稿酬、答辯、監考等收入,既符合勞務報酬的性質,又是與工資相關的收入;臨時聘用人員、退休返聘人員以及研究生助研等收入,是按照勞務計稅還是按照工資薪金計稅往往很難界定。按照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長期外聘人員可以按照工資薪金計稅,那么此處“長期”又如何界定,是以“一學期”還是“一年”來界定。另外,現行稅法中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標準每個納稅人只可以扣減一次,如果這些外聘人員在其他高校同時作為長期外聘人員,就會存在相同的費用扣除標準扣除兩次的問題,而稅法中對此問題并沒有詳細合理的規定。
(三)稅制的收付實現制原則與高校課時費發放方式矛盾。我國現行稅制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制原則,個人所得稅原則上要求按發放當月計稅,而高校課時費的發放一般都集中在每學期期末或年底,主要是因為課時費計算的依據是教學工作量,只有超額的課時量才計算課時費,超額的教學工作量只有在各學期期末或年底才能匯總出來。結果使教師的一些本屬于不同期間的收入只能在發放當月集中扣稅,從而勢必造成納稅人稅賦的不合理增加。
(四)個人所得稅稅制設計本身的缺陷。例如,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按《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法[2005]9號)文件精神,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稅,其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按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確定,但只能減去一次速算扣除額,未同步乘以12,因此可能會造成收入增加了,但稅后收入卻減少了的現象,這就是所謂的年終獎金稅收政策的“無效空間”或“不合理空間”。
二、完善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對策
(一)明確納稅籌劃主體,合理劃分高校各類人員身份。一般地,納稅籌劃都是指以納稅人為主體的“籌劃”,在高校,人事部門決定該年度收入分配總額及其標準,并且制訂相關的收入分配方案;二級學院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教代會通過的分配方案,在二級單位或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進行收入的再次分配;財務部門在收入分配過程中負責籌集資金、對人事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二級學院分配金額進行核對、歸集、匯總,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到教職工賬戶。因此,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體應為人事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二級學院;財務部門可以利用其財務及稅收知識,為納稅籌劃提供政策法規及專業知識建議。
由高校人事部門協助財務部門對學校的人員身份做出明確的劃分,從而確定各類人員按何種稅目交稅。一般來說,可以將高校人員及納稅情況劃分為三類:
1、校內人員。對于學校在編人員、在校學生以及與學校簽訂長期合同的聘用人員(不包括離退休返聘或延聘人員),均視為校內人員,其在校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校外人員。對于未與學校簽訂長期合同的外聘人員收入,按照勞務收入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勞務報酬發放時,經辦人員應首先通過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驗證收入所得個人的身份信息,建立納稅申報檔案,在身份驗證無誤后按勞務報酬計稅、辦理發放和扣繳手續,并提供明細清單。
3、離退休人員。離退休人員(包括離退休返聘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正確區分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應納稅收入所得,但兩者的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卻存在較大的差別。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難以判斷一項所得是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這兩者的區別在于:
1、是否“獨立”。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因任職、受雇而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報酬;而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獨立提供各種勞務而取得的報酬。
2、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是判斷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的重要標志。從法律角度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務報酬所得一般是指通過根據《合同法》中有關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簽訂的合同取得的收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其勞動合同受《合同法》的調整。
(三)從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入手分項節稅。按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稅收入-費用扣除數)×稅率。因此,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
1、從應稅收入也即稅基入手,通過減少名義工資降低稅基。稅基是計稅的基礎,稅基的減少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個稅中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當工資增長到一定幅度,高薪帶來的將是稅負的超比例增長,可將工資薪金中的一部分轉化成其他形式的名義工資,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起到減少稅負的目的。合理地降低應稅收入是直接節稅的最有效途徑之一,高校可通過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來合理降低應稅收入。主要思路是對教職工日常生活必需的一些固定開支憑票報銷,多渠道、多形式地將其從教職工的收入中等額地分離出來。即在不影響教職工日常消費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地將收入費用化、福利化,盡可能地減少計稅工資的發放,降低教職工的個稅負擔。
2、盡可能地用好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增加費用扣除數,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005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規定了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及相關免稅規定,作為納稅籌劃者,必須時時關注有關稅收政策的出臺和變化,將現行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進行收集整理,并根據規定將有關優惠政策直接貫徹實施。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法規對個人所得稅作出了一些優惠及免稅規定,但由于法律規定的廣泛性與高校情況的具體性的矛盾,我們應當比照法律規定對高校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不能確定的事項應與稅務部門及時溝通,取得稅務部門的認可。
3、采用均衡分攤法降低適用稅率。所謂均衡分攤法,就是將教職工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課時費、獎金等各項收入,均衡地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以求達到減輕教職工稅負的目的。由于工薪所得個稅的征收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邊際稅率和平均稅率不一致,如果月收入忽高忽低,則會導致收入高的月份稅負較重,收入低的月份稅負較輕,甚至達不到起征點,而各月的稅負又不能豐歉相補,無謂地增加了教職工的年稅收總負擔。所以,高校應在對高校教職工的兩大塊收入即按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和年終一次性獎金做出全面準確的估算,以按年籌劃、均衡分攤,達到年稅負最低的效果,計算出最佳月薪和年終獎支付額。
主要參考文獻:
作者:王康錢 單位:陜西廣播電視大學
一些學校的教學指導思想不適應信息化社會的發展要求,主要表現是學校對信息技術教育中教師的作用發揮缺乏較為科學的規劃要求,導致“新瓶裝舊酒”,沒有因為新的學習方式的出現而制定出同步趨進的教育教學規范,使他們對學生情況的系統分類、教學方法、教學內容及教學模式等研究較少。具體體現:由于數字技術發展非常快,相應的培養目標變化較快,而目前的教學內容及現代教育技術使用形式普遍落后;有相當數量的教師對信息技術課缺乏系統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不能夠動態調整教學內容,選擇合適教學方式及方法;對學生的信息素養培養僅注重基本信息能力的培養,缺乏邏輯思維方面的創新培養,等等。農村現代教育技術教育中教師的主體意識發揮不夠,被動地適應數字化教學。信息技術手段發展異常迅速,網絡環境下的教與學模式多種多樣,教師很難自己動態適應這些變化情況。因此,如何結合數字化技術為教師提供有效的應用保障支撐體系,變得尤為突出重要。但是,目前普遍缺乏系統的、有效的應用保障體系以及教師培訓體系。教師在新的課程改革中往往只重視了學科教學內容、手段和方法的改革,而忽視了教學過程的適應性改革。
明確教師的教育技術態度對其數字化學習中教育技術的理解和運用的重要作用教師的教育技術態度決定其對教育技術的理解和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態度實際上就是指教師對教育技術所產生的積極或消極的傾向和反映,它由教師對教育技術的認知、情感和意動三個因素構成。其中,認知因素指教師本人對教育技術這一事物的了解和評價,是對教育技術帶有評價意義的敘述。情感因素指教師本人對教育技術這一事物的一種內心體驗,表現為一種情感體驗,即對教育技術有關原理、媒體、手段、方法喜愛或厭惡的程度。意動因素指由認知因素、情感因素決定的教師對教育技術的反應傾向,也就是行為的直接準備狀態,它指導教師本人對教育技術的理論、媒體、手段、方法等作出某種反應,表現為“做不做”、“怎樣做”的行動指令。教育技術態度的這三個因素,相互協調一致。教師應有良好的教育技術態度,包括需要正確對待教育技術工作,主動運用、主動研究、主動引導學生正確使用以信息技術為載體的多類知識,不斷提高中小學生參與數字化學習的積極性。 加強對農村現職教師教育技術積極態度的培養
教師是否會使用、愿使用、能善用現代教育技術,已成為制約和決定現代教育技術學習效果好壞的關鍵因素之一。如果廣大中小學教師對教育技術在素質教育、教育教學改革及信息化時代人才培養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沒有起碼的認識和評價,那么對學生素質的全面提高、培養具有創新意識的人才就不可能順利實現。因此關注和研究中小學現職教師的現代教育技術態度,加強對他們教育技術態度的培養,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開展:(1)采用舉辦講座等多種培訓形式加強現代教育技術方面的宣傳力度。省級電大可以制定切實可行的課程培訓方案,下發各地市電大、縣級電大,通過現代教育技術運用后所產生的教學方法、手段、模式、效果的巨大變化及與傳統教育教學的巨大反差,引導中小學教師逐步轉變教育觀念,以全新的視野審視當前教育技術發展和教學改革的大趨勢。同時反思和認識傳統教學方法的陳舊、手段的落后以及模式的局限,用新的認識,拓寬自己的視野。(2)各級電大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使廣大中小學教師充分認識到提高自身教育技術素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并倡導積極使用所學教育技術,為學生學習的深入開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支持服務。建議采取的措施:一是制定教師學習計劃。引導他們主動地學習教育技術的理論和方法,掌握現代化教學媒體的使用和操作,學會根據教學內容和學生的認知水平、心理特點,選擇和設計各種教學軟件,不斷探索和創造新的教學方法和教學模式。二是做好教學激勵工作。各電大教學單位可經常開展優秀教學軟件的演示、展播和評比,對積極使用教育技術媒體、手段和方法,并取得良好教學效果的教師及所教課程大力宣傳,積極推廣。在公開教學、觀摩教學、講課比賽中,將教育技術媒體、手段、方法的應用和效果作為評價的一項基本條件等。(3)中小學校各級領導要重視現代教育技術教學工作,重視發揮教師的主體意識。要為現代教育技術的運用和教學改革的實踐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持,為現代教育技術培訓提供支持條件并形成制度,作為一項常規工作開展。利用課余時間、節假日,按教師的需要及他們在教育技術方面的知識和水平,請電大有關專業人員對教師們進行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及不同內容的培訓,使教師們學會用活的同時,養成一種使用教育技術的習慣。(4)各級電大應抓好骨干教師、優秀教師的校外培訓,解決本單位《現代教育技術》課程師資力量薄弱的問題。可以選送骨干教師、優秀教師到高等院校的教育技術學系(電化教育系)或專業班進修學習,然后以他們在教育教學實踐中的示范、榜樣和言傳身教,帶動教研組甚至整個學校的教育技術學習和應用活動,在“做中學”、“學中做”,逐步培養對現代教育技術的積極情感和態度。
關鍵詞:勞動法;勞動關系;認定;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6)09-0083-01
勞動關系是市場經濟中極為重要的一個領域,勞動力市場越發展,勞動關系問題越重要。勞動關系學是研究勞動關系理論、制度和歷史發展的學問。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對于勞動關系的認定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研究。
一、勞動關系認定的關鍵性因素
1.從屬性因素
勞動者一旦進入單位開始勞動以后就會產生指揮和服從這樣的管理關系,如果想要確定勞動關系,那么應當根據職業的工作實際情況來分類,所以在開展勞動關系認定時一定在勞動過程中存在某種程度的服從和管理活動,其中對于勞動關系從屬性的考慮主要有財產和從屬性兩個方面的因素。
2.勞動力的支配性
在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勞動人員和雇主之間存在勞動權和勞動力使用分離的情況。其中雇主擁有勞動力的使用權,并且能夠確定勞動地點、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但是這些行為都不能強制規定,更不能與勞動法規定的要求相違背。若勞動者和雇主之間只有檔案勞動關系而沒有實際勞作行為,那么就不是真正的勞動關系,在法律上也不認可,那么勞動人員和用工單位之間也就沒有“用工的事實”。
二、基于從屬性決定勞動關系的挑戰
1.從屬性難以界定相對應的社會關系
勞動關系的組成是由不同的社會形式和社會階層組成的,各個社會組織的從屬性不盡相同,所以要有效保護不同性質的從屬關系的利益。勞動關系的認定不僅要有組織者和被組織者的勞動從屬關系,還要有勞動從屬性,因此國家的法律就應當有效約束勞動利益保障。因為在雇傭關系中有不同的利益傾向,所以構成的勞動關系會優勢公平,勞動法有必要使勞資雙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并且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來約束合同雙方的主體行為。
2.法律和從屬關系
對于調控從屬關系,勞動關系主要從不同的勞動從屬關系性質的階段開始。在確認從屬關系時應當確認勞動雙方是否有真實的勞動行為,如果沒有就不能將其界定為從屬關系。對于有失公平的勞動關系雙方到現在還沒有形成勞動關系界定體系,知識通過勞動法進行約束。對于特殊勞動關系中的勞動雙發,由于所處的關系不同,只是通過勞動調控來保障雙方的權益。
3.根據從屬性來分析非典型的勞動關系
勞動法是勞動關系中非典型勞動關系的基礎,所有的行為都應當保證勞動雙方的合法利益。在確定非典型勞動關系時,應當根據勞動關系的從屬特點來劃分。例如,當前勞動中普遍存在的季節性工作和農業雇傭等非典型關系,使勞動法在劃定勞動關系時就沒有明確的參考依據。
三、勞動法視野下勞動關系認定的建議
1.通過明確勞動關系的概念來規范勞動關系認識
勞動關系概念對于勞動關系的界定非常重要,這也是為了新視野下勞動法中勞動關系認定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認定勞動關系時一定要以從屬性的勞動合同作為基礎,并且要綜合考慮勞動關系的動態性質,然后根據不同的情況有選擇性地應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生產方式對勞動關系的認定產生重要影響,所以在實際的勞動關系認定中要本著開放彈性化的方法,使勞動關系的認定工作更具有科學性和現代性。
2.勞動關系認定應當與市場變化的雇傭關系法則相適應
隨著社會大生產和勞動的不斷發展變化,逐漸產生了勞動關系,最初的勞動關系主要是雇傭形式。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我國的法制建設步伐加快,只有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這種雇傭模式才能使雇傭關系向著合法化的方向發展。在認定社會關系時主要區分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不同。
3.采取從屬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勞動關系界定標準
在認識勞動關系時一定要以勞動法作為基礎,而勞動法又是根據從屬性認定的,因此它們之間相互影響,在認定關系時也有必要評價其他關系。當前,我國的勞動關系模式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變得多樣化,所以對于勞動關系的認定工作越來越困難,很多時候出現難以界定的局面。所以,為了改變現狀,應當采取從屬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勞動關系界定標準,這樣能夠使勞動法在實際工作中加快調整周期,從而更好解決新型社會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此外,在立法工作中,還要不斷完善勞動關系保證法律依據,從而更好地解決現實中的勞動關系認定問題,最終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
參考文獻:
[1]徐志強.勞動法視野中勞動關系認定問題的思考[J].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1).
[2]祁麗穎.勞動法視野中勞動關系認定問題的思考[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2(9).